一、中国加入WTO过渡期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行动方案(上)(论文文献综述)
廖丽环[1](2019)在《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顶层设计与地方摸索相结合”、“改革于法有据”重大理论判断,一方面,从高位推动的层面肯定了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另一方面,为试点改革开辟了新的时代征程的同时也带来了更严峻的现实挑战,这些新的发展态势以及新的现实问题因应了试点改革理论研究的现实必要性与重要性。司法领域的试点改革是政策试点方法在司法领域的延伸性运用。它是指地方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或中央默认特定地区、期限以试点项目的形式展开具有特色的法律先行、先行先试的司法改革试验,而后通过暂行条例等规范的出台巩固地方试点经验,再经中央认可吸收到正式制度并向全国铺开的先行先试——由点到面的改革路径。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是由我国司法改革现状与基本特性、渐进政治的总体安排以及降低制度变迁成本所共同决定的。同时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长期选择,是基于对有限理性与知识分立、调适的正确认知上所形成的司法改革方法。从当前试点改革运行的整体样态来看,“司法权为中央事权”是本轮试点改革的基础理论主张,并在此逻辑之上展开了央地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制度建构,通过借助小组机制、示范机制、指标管理机制以及传导机制作为盘活二者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机制。透过这一行动框架,可以得出本轮试点改革具有政策型倾向,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关系目标,以政策的主动反应作为其行动进路,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逻辑。但现阶段的政策型试点改革衍生了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问题,进一步加剧央地关系的结构性失衡以及试点改革的非制度化与非规范化,试点改革亟需加以修正。试点作为司法改革的现实路径,应当致力于路径的规范化、成熟化与制度化,可以实验治理作为技术进阶,以法理型试点改革作为规范进路,从而建构一个制度化的体系。具体制度设想是确立不同梯度的主体构造、区分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推动改革体系深化、建立学习型推广、诊断性评估、问责性督导、科学性预测、权限分配等保障机制。
王婷[2](2011)在《中法移民聚居区更新政策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城市化和人口的迁移是城市规划和相关学科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在城市化进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一些城市中的问题区域,这就需要对其进行“城市更新”。本文选择的是这些问题区域中的特定类型——移民聚居区,并研究中法两国针对这种特定类型区域现有的更新政策,最后借鉴法国的政策体系对中国的政策体系提出优化的建议。之所以选择移民聚居区这种特定类型的问题区域,并选择中法两国进行比较,主要的原因如下:(1)比较的可能性。中法两国的移民主体虽然存在差异(分别来自国内和海外殖民地),但在迁移原因(工业化中的劳动力需求)、迁移模式(从暂时到永久定居)、迁移后面临的问题(排斥、就业和贫困)有很多相似之处。而法国也是西方世界中较少的在二战以后的三十年中较快的完成城市化进程的国家,与中国目前的城市化进程存在比较的可能性。(2)比较的必要性。城市化的根本目的在于城市移民的现代化和市民化,而目前中国的移民尤其是面临着城市更新的移民聚居区中的移民,却可能被排除在城市化进程之外。而法国城市中的移民,其现代化和市民化的难度相对更大(文化差异更大),但经过以“社会融合”为目的的城市更新,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值得中国借鉴。本文研究的需要进行城市更新的移民聚居区,在中国主要指从农村移民到城市的移民,或称为农民工在城市中特定区域的聚居区域;在法国主要指法国前殖民地(francophones)的移民在法国城市(主要是大巴黎地区)特定区域的聚居区,这也是二战后法国缺乏工业化所需的劳动力出现的一种特殊城市化现象。这些聚居区都存在一定的物质空间和社会空间问题,在中国有大量的旧城更新和“城中村”更新研究涉及到这些特定问题区域,而在法国城市政策(la politique de la ville)被定义为专门针对这些问题区域的城市公共政策研究。虽然在中法两国也存在着其他类型的移民聚居区,比如北京的“韩国城”、巴黎的“中国城”等,但这些区域并不存在城市更新的命题,反而成为这些城市独特的文化景观,成为城市发展的积极型区域。本文主要使用的数据是以在中法两国的实地调查和权威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主(中国以武汉、北京和深圳为主,法国以巴黎、里昂为主)。本文主要价值观是基于新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空间理论,主要方法论是基于多元混合的公共政策分析理论。本文在分析中法两国移民聚居区的空间分布的基础上,首先探讨了两国移民聚居区所存在的物质空间和社会空间问题;接着介绍两国采取的不同的更新政策的演变和主要内容,并对其进行系统分析和价值分析;最后提出针对中国移民聚居区更新政策的优化方案,使其在适应中国经济发展进程的同时,达到促进社会融合的目的,使中国的城市更新规划的模式从单一的物质空间规划逐渐向多元的规划模式转变。本文主要的观点和结论如下:(1)中法两国的移民聚居区更新这一命题本质上存在相似性,都是为了解决由于特定群体的社会空间隔离导致的贫困聚居的问题而产生的相关研究和政策。同时,这种相似的社会空间隔离却表现出不同的物质空间形态和分布特征,尤其是中国的城乡二元体系造就了独特的“城中村”现象。解决这一问题不仅要从表象的物质空间方面着手,也需要从其本质的社会空间方面加以认识。(2)中法两国的移民聚居区更新政策虽然都属于城市更新政策的范畴,但中国的更新政策仍然聚焦于物质空间更新,而相对忽视了社会空间的更新。法国的移民聚居区更新政策虽然也包括物质空间更新的内容,但主要将其作为解决社会空间问题的手段之一。目前法国的社会空间更新政策,尤其是社会空间更新规划已经形成一定的系统。社会空间政策不同于普通的社会政策,是社会政策“空间转向”的结果,它使得社会政策不仅对特定人群优先,也使得其对他们所处的特定空间优先,从而保证了物质空间的更新不会造成大规模的社会空间重构。同时,社会空间政策所依据的理论(新马克思主义)也决定了它不同于传统的物质空间政策,是政府机构和各个利益团体,尤其是底层利益团体共同协作的结果。(3)中法两国的移民聚居区更新政策从政策系统和政策价值两个方面来讲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中国的政策系统主要由地方城市政府主导,且相对缺乏法律的指导和保障;法国的政策系统主要由中央政府主导,且法制化程度和公众参与的程度都相对较高。中国的政策价值在效率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偏差,很多时候用经济效率或者经济效益代替了社会效率的概念,在公平问题上有所欠缺;法国的政策价值对公平考虑的较多,但在效率上特别是经济效率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4)中国的移民聚居区更新政策从系统方面和价值方面都应该进行政策的优化设计。系统方面应该推进其法制化、民主化的进程,并更多的让移民这一弱势群体参与到政策系统中来。价值方面应该以全社会的效率提高(不仅仅是经济效率)作为政策的价值基点,并充分考虑社会公平的问题。(5)中国的移民聚居区更新规划作为政策的最终执行层面应加入城市社会空间规划的内容,并主要在社区这一层面进行实施。城市社会空间规划一般应包括就业、教育、医疗、社会融合等多方面的内容,是一种以问题为导向的动态协作式规划类型。
管煜武[3](2007)在《地方政府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研究 ——以上海为例》文中认为技术扩散与文化扩散一向是发展中国家发挥后发优势的一个重要凭借。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以来,这滴“浇在智慧火花上的利益之油”,给创新者、文化产品的缔造者提供了一定时期内的经济利益的激励,使得创新产品、文化产品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发展起来。但是,对于技术与文化比较落后的地区来说,知识产权制度也提高了技术模仿和复制的成本,拉大了强者与弱者之间竞争优势的差距,成为横亘在他们发展道路上的一条鸿沟。进入十九世纪以来,随着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不断细化,尤其是WTO成员的增加,使得Trips协议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发达国家倚仗他们多年积累的雄厚知识产权资产,以及他们在国际规则决策权的优势,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远远高于他们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我国加入WTO以来,企业已经切身感受到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国际市场上,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屡屡使用知识产权手段限制我国企业的发展。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上海等东部沿海地区已经率先完成了工业化,开始向知识经济跨越,知识型企业的比例迅速增加,与以往的经济形式相比,它们更需要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他们的创新和创意。于是,在美日韩等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取得成功的示范效应影响下,上海开始启动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具有政治属性、经济属性、法律属性、科技文化属性,它的具体措施与政府其他既定战略和政策有很强的关联性,所以,地方政府在知识产权战略的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解决各种难题,如:战略目标的清晰;战略与经济阶段和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匹配;部门利益的协调;战略管理者的战略思维;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即将出台,地方的知识产权战略必须转变原来的制度路径,在战略组织、战略决策、战略模式等方面与国家战略接轨。这也是本文第三章的主要内容。第四章论述了地方政府知识产权战略组织体系的构成,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主体的组织结构与内部外部关系。本文借用了企业管理中战略小组的概念,认为上海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扮演着知识产权战略小组的角色,上海知识产权局居于战略小组的核心地位。战略管理的目标群体主要是企业、中介机构、知识产权利益相关人等,政府通过政治、经济、教育、强制等手段对他们进行利益调整和行为指引,同时,企业、中介机构、公民也参与战略制定过程,对政府决策的执行产生反作用。专家学者与利益集团等外部影响因素通过各种途径对政府的战略决策施加影响。从形式上看,上海联席会议的组织形式属于委员会制,采取的是集体决策的方式。实际运行中却是知识产权局领导下的直线职能式,决策机制仍为民主集中制。联席会议的设立解决了权力分割的问题,缺陷是对知识产权局授权不足。知识产权局扮演着战略决策者的角色,在战略小组中居于核心地位,但是,法律对知识产权局的授权只有专利行政管理的权力,并没有对其他知识产权进行宏观协调管理的权力,产生了指挥控制不良、信息传递不畅、组织效率低下的弊端。解决问题的方法是集中决策权,把权力归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战略小组行使,或者把权力授予知识产权局。第五章的内容主要是借用企业资源基础论与战略环境分析的方法,从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等方面探讨上海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所具有的各种资源,归纳出战略环境中能够产生影响的关键因素。然后对战略资源与外部环境进行匹配,提出了三种决策方案。第六章对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项主要措施——专利资助政策进行了案例分析。该政策减轻了申请人的经济压力,刺激了专利申请的热情,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开始增强,专利申请量大幅攀升,增强了上海的知识产权实力。但是也产生了一些负效应,如申请量出现泡沫,外观设计专利畸形增长,市场竞争力强的发明专利的比例反而降低,对企业知识产权竞争力的推动作用与高额财政支出不成比例。上海专利资助政策之所以产生如此的负效应,除了政策本身的不合理之外,也有战略管理组织结构方面的原因,如战略小组决策机制的不合理,行业协会、跨国公司对政府战略决策的影响,企业、中介机构、公民有自身的利益需求对政策效果的抵消作用等等,另一个原因是对组织战略资源和环境中的机会利用不足。本文综合考虑了专利资助政策的制度缺陷与申请人的利益需求,提出了该项政策的改进建议。
刘明中,陶清懋[4](2003)在《海淀财政实施《行动方案》》文中提出本报讯: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积极应对入世挑战,通过制定实施“行动方案”,使财政工作进一步步入规范化轨道。 在请专家依照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对海淀区现行财政政策及财政支出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分析的基础上,2002年8月,海淀区?
星志国,邓洪波,李晓玲,徐永全,冷兆松[5](2003)在《中国加入WTO过渡期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行动方案(上)》文中认为加入WTO,是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客观要求,是深化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全面发展,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抉择;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加入WTO也会给我们带来多方面的冲击和挑战。这种机遇与挑战并存、冲击和发展同在的复杂效应,必然会对作为社会经济综合反映的财政产生多方面的重大影响。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加强入世后的对策研究,抓住时机制定加入WTO过渡期行动方案,并以此作为今后财政工作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对于我们完成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条件下建设公共财政的任务,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李莹[6](2003)在《跟进WTO——海淀区副区长星志国畅谈政府财政职能的重新定位》文中认为按照WTO规则重新审视财政政策,不合规则的行为要坚决废止,模棱两可的问题有了理论依据。
二、中国加入WTO过渡期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行动方案(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加入WTO过渡期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行动方案(上)(论文提纲范文)
(1)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进路 |
第一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内部观察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问题缘起 |
一、政策试点的方法论传统与具体实践 |
二、政策试点在司法改革领域的延伸运用 |
第二节 试点改革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现实选择 |
一、探索型法制催生了试点改革路径 |
二、政策优位于法律的法制过渡性选择 |
三、司法的受制性强化了司法改革的试错色彩 |
四、司法改革的复杂性与不可预期性加剧改革的试验步伐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发展阶段 |
一、试点改革的低度活跃期: 1978—2002 |
二、试点改革的中度活跃期: 2003-2012 |
三、试点改革的高度活跃期: 2013-至今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性质 |
一、试点改革的总体特征 |
二、试点改革的形式特征 |
三、试点改革的路径特征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基本立场 |
一、试点改革的基本限度 |
二、试点改革的路径意义 |
第二章 “试点”作为司法改革路径的外部考量与理论支撑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政治考量: 服从渐进政治改革 |
一、西方渐进政治的决策模式 |
二、我国渐进政治的发展及改革目标 |
三、渐进政治改革下的司法试点改革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制度考量: 降低制度变迁成本 |
一、制度变迁的局部性与渐进性 |
二、制度变迁的成本计算 |
三、通过试点降低司法制度变迁成本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理性支撑: 批判理性与实践不及 |
一、批判理性: 否定唯理主义与虚无理性 |
二、实践不及: 质疑计划思维 |
三、理性论对司法试点改革的启示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知识依据: 知识的分工与调试 |
一、知识的存在状态: 无知与分立 |
二、知识的获取方式: 默会知识的实践性 |
三、知识的进化过程: 试错与调试 |
四、知识论对司法改革试点的启示 |
第三章 试点改革的运行概貌 |
第一节 试点改革的行动框架 |
一、前期准备阶段 |
二、先行先试阶段 |
三、扩点总结 |
第二节 试点改革的规范类型 |
一、两类重要主体的规范梳理 |
二、原则性规范 |
三、指导性规范 |
四、执行性规范 |
第三节 试点改革的项目配置 |
一、尚未推进项目和难以推进项目 |
二、外源性应激项目与内源性需求项目 |
三、试点项目立法吸收的整体成效 |
第四节 试点改革的空间分布 |
一、总体试点的地区分布 |
二、单项试点的地区分布 |
第五节 试点改革的目标体系 |
一、纵向上的政策目标体系:总体目标VS框架目标VS任务目标 |
二、横向上的政策目标群:单一型VS复合型 |
三.政策目标分级对试点改革实效的影响 |
第四章 基于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政策型试点改革 |
第一节 司法权的属性判断: 中央事权的基本主张 |
一、中央事权的判断标准与具体内容 |
二、司法权为中央事权的规范表达与正当理据 |
第二节 中央事权的行动逻辑: 基于委托一代理关系的试点改革 |
一、委托一代理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 |
二、委托一代理关系在试点改革的情境演化 |
第三节 委托一代理关系的特殊运作机制 |
一、解决改革主体内部组织关系的小组机制 |
二、解决试点单位与非试点单位关系的示范机制 |
三、解决技术管理与信息反馈关系的指标机制 |
四、解决内部与外部制度扩点的传导机制 |
第四节 司法权为中央事权对试点改革的政策型导向与表征 |
一、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高度同质性作为其组织目标 |
二、以政策反应的主动性作为其行动进路 |
三、以政策的可控性作为其治理目标 |
第五章 当代政策型试点改革的问题诊断 |
第一节 改革体系的结构失调: 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 |
一、综合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的体系关系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现存问题 |
第二节 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过度依赖顶层设计 |
一、计划作为顶层政策推动的主要调整手段 |
二、固化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 |
三、强制型与供给主导型成为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式 |
第三节 地方建构的难以成长: 路径依赖与试点异化 |
一、地方改革缺乏自我激励的成长 |
二、强化地方路径依赖与制度同化的效应 |
三、引发技术指标恶性竞争的机会主义与效果导向主义 |
四、衍生地方司法机关的应声虫行为 |
第四节 社会建构的严重匮乏: 空间的压缩与垄断 |
一、社会主体参与试点改革的空间极为有限 |
二、社会主体的参与身份和地域具有高度垄断性 |
第六章 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二阶修正 |
第一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技术进阶: 实验治理 |
一、治理技术的革新: 作为新兴治理范式的实验治理 |
二、实验治理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精进: 异质关系与决策开放 |
三、实验治理在中国司法试点改革样本: 本土化实践与不足 |
第二节 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制度规范: 法理型试点改革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的理论渊源: 法理型支配的法治特性 |
二、法理型支配与司法试点改革的历史关联:解构与重构 |
三、法理型支配对司法改革的当代重塑: 法理型试点改革 |
第三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鼎故革新: 匡正与耦合 |
一、法理型试点改革对政策型试点改革的匡正 |
二、法理型试点改革与实验治理的二象耦合 |
第四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主体梯度: 国家—地方—社会的三重建构 |
一、主体构造的前提: 国家、地方与社会的关系再定位 |
二、主体构造的核心: 利益相关者的识别与分类 |
三、主体构造的具象: 参与主体的阶梯层次 |
第五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决策优化: 直接决策与边际决策的区分 |
一、直接决策法律拰制化的现实国情: 改革于法有据 |
二、法律推制化的现实途径: 授权改革的法定化 |
三、边际决策的自主协商化 |
第六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体系深化: 综合配套改革的功能定位 |
一、综合配套改革对主体改革的四种功能 |
二、综合配套改革的改进方向: 突出核心功能 |
第七节 法理型试点改革的机制保障 |
一、学习型的制度推广机制 |
二、实质诊断的评估机制 |
三、问责性的督查机制 |
四、科学性的预测机制 |
五、合理的权限分配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2)中法移民聚居区更新政策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相关概念界定与辨析 |
1.4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2 相关研究述评与基础理论架构 |
2.1 国内外研究述评 |
2.2 基础理论架构 |
3 中法主要移民聚居区的分布与空间问题 |
3.1 中法主要移民聚居区的分布 |
3.2 中法主要移民聚居区的物质空间问题 |
3.3 中法主要移民聚居区的社会空间问题 |
3.4 本章小结 |
4 中法移民聚居区更新政策的变迁与主要内容 |
4.1 中国移民聚居区更新政策的变迁和主要内容 |
4.2 法国移民聚居区更新政策的变迁和主要内容 |
4.3 本章小结 |
5 中法移民聚居区更新政策系统分析比较 |
5.1 中法移民聚居区更新政策系统的构成比较 |
5.2 中法移民聚居区更新政策系统的运行比较 |
5.3 本章小结 |
6 中法移民聚居区城市政策的价值分析比较 |
6.1 比较框架——公共政策的不同价值观 |
6.2 中国移民聚居区更新政策的价值分析 |
6.3 法国移民聚居区更新政策的价值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中法移民聚居区更新政策效果的评估与比较 |
7.1 中法移民聚居区更新政策物质空间效果的评估比较 |
7.2 中法移民聚居区更新政策社会空问效果的评估比较 |
7.3 本章小结 |
8 中国移民聚居区更新政策的优化 |
8.1 中国移民聚居区更新政策的系统优化 |
8.2 中国移民聚居区更新政策的价值优化 |
8.3 中国移民聚居区社会空间更新规划的基本框架 |
8.4 本章小结 |
9 结语与研究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3)地方政府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研究 ——以上海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概述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小结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文献综述 |
2.1 知识产权战略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知识产权的概念 |
2.1.2 战略的概念 |
2.1.3 地方政府的概念 |
2.1.4 知识产权战略的概念 |
2.1.5 地方政府知识产权战略的概念 |
2.2 文献搜集的依据和过程 |
2.3 战略管理的研究成果及文献述评 |
2.3.1 战略环境 |
2.3.2 战略资源 |
2.3.3 政府战略管理 |
2.4 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成果及文献述评 |
2.4.1 知识产权战略基本理论研究 |
2.4.2 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原则与指导思想 |
2.4.3 美国知识产权战略 |
2.4.4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 |
2.4.5 国外地方政府知识产权战略 |
2.4.6 知识产权战略与国家竞争力 |
2.4.7 知识产权优势理论 |
2.4.8 上海知识产权战略 |
2.5 现有文献存在的主要问题 |
2.6 小结 |
第3章 地方政府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原因与问题 |
3.1 地方政府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原因 |
3.1.1 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 |
3.1.2 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
3.1.3 美日等国的压力与示范效应 |
3.1.4 地方政府知识产权战略措施 |
3.2 地方政府知识产权战略的问题 |
3.2.1 知识产权战略的多重属性 |
3.2.2 地方政府知识产权战略组织结构的问题 |
3.2.3 地方政府知识产权战略资源与环境匹配的问题 |
3.3 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组织体系 |
4.1 地方政府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主体 |
4.1.1 特征 |
4.1.2 组织结构 |
4.2 地方政府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的目标群体 |
4.2.1 企业 |
4.2.2 知识产权中介机构 |
4.2.3 单位与职务发明人 |
4.3 地方政府知识产权战略组织体系的影响因素 |
4.3.1 专家学者 |
4.3.2 利益集团 |
4.4 地方政府知识产权战略组织体系各因素的关系 |
4.4.1 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的协调职能 |
4.4.2 知识产权局与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能与地位 |
4.4.3 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
4.4.4 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司法权的重叠 |
4.4.5 影响因素与战略管理主体的关系 |
4.5 地方政府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主体的组织结构 |
4.5.1 联席会议组织模式 |
4.5.2 联席会议组织模式的成功之处 |
4.5.3 联席会议组织模式的缺陷 |
4.5.4 地方联席会议与国家战略小组的组织协调 |
4.6 小结 |
第5章 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组织资源与环境匹配 |
5.1 《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战略组织资源与环境的分析 |
5.2 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组织资源 |
5.2.1 政治资源 |
5.2.2 财物资源 |
5.2.3 人力资源 |
5.2.4 科技文化资源 |
5.3 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环境 |
5.3.1 政治环境 |
5.3.2 经济环境 |
5.3.3 社会环境 |
5.3.4 科技文化环境 |
5.4 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组织资源与环境的匹配 |
5.4.1 《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战略规划方案 |
5.4.2 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组织资源与环境中的关键因素 |
5.4.3 组织资源与环境匹配的战略备选方案 |
5.4.4 上海知识产权战略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决策的衔接 |
5.4.5 战略匹配方案对《纲要》的改进之处 |
5.5 小结 |
第6章 案例分析——专利资助政策的效应 |
6.1 上海联席会议对知识产权战略的评估 |
6.2 专利资助政策概述 |
6.2.1 上海专利资助政策发展历程 |
6.2.2 上海对重点扶持对象的专项资助政策 |
6.2.3 其他地区的专利资助政策 |
6.3 专利在市场竞争中的价值 |
6.3.1 专利在竞争中的价值的来源 |
6.3.2 实用新型专利的价值 |
6.3.3 发明专利的价值 |
6.3.4 外观设计专利的价值 |
6.4 上海专利资助政策效应实证分析 |
6.4.1 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大幅攀升 |
6.4.2 对专利授权量与申请量比率的作用 |
6.4.3 专利结构失调 |
6.5 上海专利资助政策效应原因分析 |
6.5.1 战略小组决策机制的不合理 |
6.5.2 战略管理组织影响因素的作用 |
6.5.3 目标群体的利益需求对政策效果的抵消作用 |
6.5.4 对组织战略资源和环境的各因素认识不足 |
6.6 上海专利资助政策对专利价值的作用 |
6.6.1 专利实力的提高 |
6.6.2 专利质量的降低 |
6.6.3 专利申请量出现泡沫 |
6.6.4 对财政资源的浪费 |
6.7 小结 |
第7章 总结与建议 |
7.1 总结 |
7.2 本文的创新与价值 |
7.3 政策建议 |
7.3.1 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主体组织结构的改进 |
7.3.2 专利资助政策的改进 |
7.4 未来研究展望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参考文献 |
四、中国加入WTO过渡期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行动方案(上)(论文参考文献)
- [1]司法改革的试点研究[D]. 廖丽环. 厦门大学, 2019(07)
- [2]中法移民聚居区更新政策比较研究[D]. 王婷. 华中科技大学, 2011(09)
- [3]地方政府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研究 ——以上海为例[D]. 管煜武. 同济大学, 2007(02)
- [4]海淀财政实施《行动方案》[N]. 刘明中,陶清懋. 中国财经报, 2003
- [5]中国加入WTO过渡期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行动方案(上)[J]. 星志国,邓洪波,李晓玲,徐永全,冷兆松. 时代经贸, 2003(01)
- [6]跟进WTO——海淀区副区长星志国畅谈政府财政职能的重新定位[J]. 李莹. 时代经贸, 2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