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泸州市部分基层站服务体系建设的调查报告(论文文献综述)
曹鸿翔[1](2021)在《泸州市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管理案例研究》文中指出
张琪[2](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提出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周颖[3](2020)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防控现状研究 ——以四川省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本研究目的是摸清四川省基层慢性病防控情况,清楚城乡基层慢病防控现状,评估慢病防控发展趋势,探索防控影响因素,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基层慢病防控工作提供参考建议,促进慢病防控能力建设,助力四川省卫生事业发展。研究方法为文献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统计分析法。研究采用问卷调查获取定量数据,使用SPSS、Mplus软件,通过卡方检验、独立样本t检验、Mann-Whitney U检验、Kruskal-Wallis H检验、建立潜在类别模型等方法,对四川省慢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研究。主要研究结果如下:(1)城乡慢病防控工作开展存在差距。乡镇卫生院在慢性病防控基础配置上不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但两类机构配置肺功能仪的比例均较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宣传工作开展情况更好,乡镇卫生院对培训的需求相对较高。慢性病高危人群管理有待提高,尤其是乡镇卫生院。两类机构均需进一步完善慢性病病例报告工作。(2)基层慢病防控工作较2013年有明显改善。2017年四川省基层卫生机构在基础配置、培训指导、健康宣传、病例报告等工作上,开展情况均较2013年有明显进步。基层慢性病自我管理小组增多,但是慢性病高危人群管理仍是防控工作的薄弱环节。(3)人员、经费、区域影响慢病防控工作。经济发展越好的区域,所处基层卫生机构慢性病防控工作开展越好。慢性病防控工作强组较一般组、不足组防控人员存在显着性差异,慢性病防控工作不足组较一般组和强组在防控经费上存在显着性差异。这提示根据不同类别的基层机构,应针对性投入提高其防控能力,找准防控能力提升方案的侧重点。
黄靖雯[4](2020)在《十八大以来扶贫工作中出现的基层腐败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时间节点的临近,国家扶贫工作也有条不紊逐步推进。基层作为扶贫政策执行的最终落实单位,承担着扶贫工作目标能否顺利实现的重任。但与此同时总有不法分子在扶贫资金诱惑下选择贪污腐败,不仅损害人民利益,还污染政治环境、阻碍国家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央纪委在2018年开展的专项调查展示国家对腐败问题的重视和治理扶贫领域基层腐败的决心,为扶贫领域基层反腐工作的开展提供重要保障。本文主要以马克思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人民主体理论及中国共产党人治腐理论为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通过案例汇总、整理和剖析七省扶贫腐败专项治理曝光案例,总结现象规律,寻求扶贫领域基层腐败产生原因,并以此思考预防治理基本对策。整理发现,当前扶贫领域基层腐败主要表现为厚亲待友、挪用资金、侵占骗取以及收费受贿等类型,体现出腐败主体集中于村级干部、牵涉领域范围较为广泛、分布地区差距较大、涉案金额数目差距较大且小额居多等特征。扶贫中基层腐败的主要原因在思想素质层面主要表现为思想腐朽落后、理想信念不够坚定、政治和文化素质水平有待提高等;政治层面主要表现为监督以及公开制度不够明确、法律法规设计留白、基层扶贫的管理体系设计有待完善等;经济层面主要表现为薪酬及激励体制设计有待改进等。针对扶贫领域基层腐败问题,基于以上观察结果和原因分析,本文从思想素质、政治体制设计、经济激励三个维度构建预防和治理扶贫领域基层腐败对策体系。首先在思想素质层面主要建议提高干部党性修养和思想素质、弘扬民主法治思想;其次在基层反腐机制层面主要建议健全扶贫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公开力度、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力度;最后在经济激励层面主要建议科学设计薪酬体系和激励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及管理。
陈艳萍[5](2020)在《我国海事行政复议和诉讼风险管理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诉讼法》做出了61项修改,是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以来进行的第一次重大修改,2017年又对新《行政诉讼法》第25条进行了进一步修正。同时,随着近年来全面依法治国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我国国家治理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民主法治工作取得了显着的进展,行政相对人对国家治理的参与度不断提升,使得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的数量和类型都呈现出扩大化、复杂化的趋势。行政机关作为复议和诉讼对象,面临的应诉及败诉后承担赔偿责任、影响政府机关形象等风险不断增加。海事行政机关面对的行政相对人多是企业,且不乏外国公司,做出的行政行为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且一般数额较大。相对人出于保护自身经济利益的原因更容易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面对外国企业,甚至还会出现国际关系问题。因此,转变行政管理理念,争取在源头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风险,在海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尤为重要。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从风险管理的视角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风险管理理论和风险量化理论等知识,对近年来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案件的数量、类型、实质性焦点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案件特征,梳理出风险点,进而有针对性地分析风险的成因和影响要素。在此基础上,构建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防控体系,从降低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的制度要素影响、建立并完善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防控流程、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中的实质性焦点应对三方面提出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的具体应对措施。通过这些措施,尽量把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降到最低,促进海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维护海事行政机关的形象,保障航行安全、海洋清洁。本文从制度层面、流程层面和风险点层面建立了一套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防控体系,该体系较为全面地覆盖了海事行政机关可能面对的风险,并形成了完整的应对流程,可以对海事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如何认识、应对该风险提供系统的帮助。同时,针对案件中出现的普遍问题提出了应对措施,希望能为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刘国栋[6](2019)在《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研究》文中认为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是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法律问题。对这一问题,理论界通常围绕着宅基地政策能否作为民法渊源展开讨论。但在《民法总则》第10条已经不再将国家政策作为民法正式渊源的背景下,相关理论研究仅证立其为非正式法律渊源是远远不够的,尚需要更为深入的理论探讨。要澄清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这一复杂命题,首要任务是勾勒出其实然状态。在实然层面,尽管理论界普遍质疑宅基地政策的法律属性,但实务界却越发强调宅基地政策在司法裁判中的导向作用。在涉及宅基地政策的纠纷处理中,法院裁判结果呈现出明显的政策取向。法院通过多种方式将宅基地政策引入司法裁判,以实际执行宅基地政策,比如将宅基地政策作为说理或裁判依据,变通现行法的相关规定等等。究其本质,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意味着中国的法院除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之外,还扮演着政策实施者的角色。从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所生的效应上看,其可以类型化为回应性效应和充实性效应两种类型。前者主要表现为法院将宅基地政策通过直接或间接地方式引入裁判过程,实质性地影响裁判结果;及时改变裁判结果以回应宅基地政策的变化。后者则主要表现为法院结合宅基地政策的目的,对其规制范围进行扩张,以保障政策运行的效果,确保党和国家政策目标的落实。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所引出的问题是:何种因素造成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并以此来决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归属?传统“法源说”进路认为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源于政策的法源地位,其可以作为民法渊源进入裁判活动并决定当事人实体权利归属。然而,“法源说”进路在将宅基地政策厘定为非正式法律渊源,这无法解释出宅基地政策在实际裁判中“形无实存”的现实状态,与我国法院裁判的实际相脱节。而且基于“法源说”进路所提出的改进方案存在着过于理想化之嫌,并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事实上,中国法院对宅基地政策执行问题的探究,需要从法院自身的属性入手,实现从“法源说”向“法院角色说”的研究转向。从法院的内在品性来看,其具有“双重角色”,分别为审判法院和公共政策法院。而不同角色之下的法院在对待法律、政策等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立场与表现。由于在我国的政治生态中司法镶嵌于政法体系,党的领导在司法权的行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法院需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政治领导、思想领导与组织领导),且司法职能发挥应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而宅基地政策集中反映了某一阶段党在农村社会与经济转型中的中心任务。这决定法院侧重于宅基地政策的实施,更多地表现为公共政策法院的面向。虽然最高法院并没有实际审理涉及宅基地政策纠纷,但其将宅基地政策的转化为司法政策为法院对该政策的执行提供指引。最高法院司法政策发挥作用的机理是藉由最高法院的权威将宅基地政策传递到法院裁判中。正是法院的角色定位以及最高法院司法政策,赋予了宅基地政策在法院裁判中的实质拘束力,确保了法院对政策的执行。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应如何评价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从积极与消极两个面向对之进行评价。从积极的面向来看,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表明其自觉嵌入宅基地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配合了其他国家机构的政策执行行为,助推了不同国家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提升了国家治理的体系化和协同化。而且相较于法律,宅基地政策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可以及时地回应农村正在发生的社会与经济转型。宅基地政策对一些关键的问题做了细致的规定,更适应于农村社会关系的调控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有助于落实该政策的功能。但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也会带来一定的消极后果,主要表现为法院将宅基地政策引入司法裁判,会导致该政策借助司法的强制力扩大其本身存在的负面效应。不仅如此,最高法院为了执行宅基地政策所创制的司法政策欲发挥其事实上的指引功能,会造成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弱化。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完善应充分顾及我国政治生态的特殊性以及司法权的有限性,促成法院以法治化的方式贯彻宅基地政策,并消除政策实施带来的消极后果。基于此,在执行宅基地政策的过程中,应回归为审判法院的角色,关注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和利益平衡,以裁判方式实施宅基地政策。与此同时,宅基地政策执行方式也有待完善。法院应完善该政策进入裁判的方式,应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实现政策目标,并依靠诚实信用原则消弭政策实施所产生的消极后果,实现政策执行的规范化。同时,最高法院的司法政策在形式和内容上也应进行革新,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并依靠该制度克服司法政策抽象性与不周延性,弥补非正式载体的权威性不足,更好地发挥指引作用。从注重实体性规范的指引转换为程序性规范的供给,保障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便利审判法院掌握完整、准确的信息,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
罗吉[7](2020)在《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及其矫正机制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具有社会保障作用的基本公共服务逐渐得以满足,人民对于公共服务(产品)的需求在种类、数量、质量、自由选择程度上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对于农村地区来说,其本身所具有的地域广博、资源与人口分布分散、受地形、气候和自然环境影响大、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等特点,导致其居民对于公共服务的需求更为碎片化、小众化与原子化。这在很大程度上从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福利层面对这些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提出了新的挑战,导致大规模集中式的公共服务需求相对较少,而更多体现为难以实现规模效应的零散需求。正是由于农村公共服务的这些特征,农村公共服务普遍存在利用率低、投入成本高、规模效应小,社会效益优于经济效益等固有缺陷。围绕如何更好地满足农村多元化与小众化的公共需求,首先应根据农村公共服务的特点对其进行分类,然后再根据不同回应主体的比较优势对其进行分工与合作,分析农村公共服务的供需失衡情况,并探索怎样建立一个完备而尽善其职的农村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矫正机制。一是农村公共服务应该怎样进行分类,二是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是否以及应该怎样进行分工,三是我国农村公共服务的供需失衡是否存在矫正机制。本文以长尾理论、机制设计理论、资源依赖理论等为理论基础,通过对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供需匹配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和基本判断,探究供给主体效率影响供需失衡的机制。本文针对这种失衡提出以不同回应主体分工为基础的满足激励相容和信息效率的农村“长尾”公共需求失衡矫正机制,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通过将农村公共需求置于“嵌入”的经济社会制度与发展进程中,分析其未来的趋势及其回应完善路径。本文的主要内容有,以农村“长尾”公共服务、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矫正机制等核心概念为研究起点,首先分析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现状和特征。然后基于不同需求回应主体在治理效率上的差异,分析这种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总体性原因(包括需求的离散化、政府财政限制、政府理性选择偏差、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供给“市场”缺失等),特别是针对有代表性的农村公共服务领域(例如教育、养老、医疗等)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其供需失衡的差异性影响因素,揭示出影响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内在机理和基本路径。再次,本文通过构建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指数等指标体系,对这种失衡的严重性程度进行实证测算。以此为基础,本文进而提出构建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矫正机制设计,对不同供给主体进行合理有序分工。最后,本文提出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均衡“互联网+社会组织”模式,对这种网络化平台进行理论构建和实践运营机制阐述。本文主要创新在于,首先,本文创造性地将“长尾理论”运用于农村公共服务,对农村公共服务中具有不同特点和性质的需求进行“头部”和“长尾”分类与区分。在此基础上,本文针对不同类型的需求特征进行数理证明与实证分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拓展长尾理论幂律分布的运用前沿,也为农村公共服务的异质性分类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在此基础上,本文利用长尾需求的聚合对农村公共服务的回应主体进行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可行性分析,基于长尾需求的差异性(多样性)偏好、回应主体的福利水平和供给不同公共物品的外溢性大小构建“长尾均衡”与“头部均衡”比较静态和动态均衡模型。其次,在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均衡模型的基础上,本文选取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进行专项实证研究,分析影响农村“长尾”公共服务动态失衡的经济与社会因素,并检验这种失衡是否存在时序与空间上的自我矫正机制。另外,考虑到“长尾公共需求”与“头部公共需求”的相互影响,本文构建似不相关模型(SUR)对“头部”与“长尾”的互动与耦合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在理论上更好地完善农村公共服务“长尾需求”理论体系。此外,本文通过比较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回应农村公共服务需求上的分工、各自特点和优势,对基于异质性偏好农村公共服务的长尾分工机制进行主体匹配度回应与分析。基于机制设计理论构建满足信息效率与激励相容的矫正机制,本文构建“互联网+社会组织”模式,实证研究其在供给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中的比较优势与运营机理,为不同类型社会组织在新时期我国新农村建设与“乡村振兴”伟大目标中所发挥的作用提出新的理论视角与解决方案,以及未来其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中新的发展趋势与动向。
李玉磊[8](2019)在《泰安市泰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随之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养老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不断发展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解决当前社会养老问题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解决社会养老问题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立,首次打破了公共服务的城乡二次元结构,使城乡居民第一次真正意义上享受到均等化的社会养老服务,进一步缩小了城乡差距,体现了社会公平,从而赢得了广大城乡居民的一致认可。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逐渐得到缓解与好转。然而,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不断推进,许多新的问题又随之出现,对做好当前社会养老保障工作造成了一定阻碍。因此,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问题进行研究显得十分必要。本文以泰安市泰山区为研究对象,以社会公平理论、凯恩斯有效需求理论、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等作为理论基础,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个别访谈法、经验总结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并结合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和泰山区区情实际,对泰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发现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通过研究,发现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问题:即多数居民对政策了解不够深入具体;多数居民缴费档次选择普遍较低;养老保障水平偏低;存在非正常发放养老金情况且追回难;新老农保合并退保进展缓慢;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工作力量不足。深入分析这些问题,得出以下几个原因:政府宣传不到位;个人传统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偏低;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力度不够;重点工作推进上存在等靠拖思想;基层对社保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等原因。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要丰富宣传形式和内容,推动政策深入人心;加大引导力度,改变居民传统思想观念;积极发展地方经济,调动各方参保主体作用;加强部门衔接,推动信息共享共用;加快形成三方合力,有序推进重点工作开展;提高基层重视程度,正视社保工作的重要性等措施。
曾亚[9](2019)在《泸州市小学教师混合式研修现状调查研究》文中指出随着21世纪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的教师培训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国家实施的“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教育技术能力培训”等培训项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且促进了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提升和专业技能的发展。但是,我国的教师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培训内容单一、理论与实践相脱离、工学矛盾等方面的问题,国家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把国培计划与在线教育相结合,由单一的模式发展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研修。因此,为了了解混合式研修在小学教师职后学习中的现状,本研究以泸州市小学教师为对象,对混合式研修在小学教师中的应用现状做实地调查。本研究主要运用文献法、问卷调查法、访谈调查法等研究方法,对泸州市小学教师混合式研修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在研究过程中,首先通过文献研究了解混合式学习、小学教师混合式研修的相关理论;其次,对泸州市小学教师混合式研修的现状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通过研究,发现目前泸州市小学教师混合式研修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教师参加研修的积极性不高、缺乏学习动力;研修内容与教师的实际需求存在差异,线上线下内容重复;工学矛盾问题,线上研修与线下培训时间安排不合理;线上研修考评机制不完善;授课教师与受训教师缺乏互动交流等。然而,这些问题不是孤立存在,而是相互联系的。混合式研修的实行主要就是为了缓解教师的工学矛盾、学习内容单一等方面的问题。但是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在泸州市小学教师混合式研修中仍存在这几方面的问题,这也是小学教师混合式研修启需解决的问题。本研究针对小学教师混合式研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从提高教师参加研修的积极性、整合混合式研修的课程内容、合理安排混合式研修的学习时间、完善线上研修考核评价机制与缩小城乡地区教师研修的差距等方面的策略来解决目前泸州市小学教师混合式研修的问题,旨在促进泸州市小学教师专业能力发展。在本文的最后,总结了在研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本论文的研究创新点,并对今后的研究做出了展望,使混合式研修在小学教师职后学习中的应用更加科学化。
姚瑶[10](2019)在《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研究》文中认为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和“陆海统筹”等战略和重大倡议的提出意味着我国依托海洋、面向世界的经济贸易发展模式已经成为新时期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国策。以海兴国,既要全方位提升海洋经济实力,同时也要充分重视维护海洋秩序、保护海洋权益,增强国家对海洋的管控力度。安全与清洁的海洋,既是海洋文化与科技交流的前提基础,也是海洋经济与海洋贸易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以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为代表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是国家管控海洋必不可少的依据。然而,为民事和行政法等第一阶位法律提供最后保障的第二阶位法的刑法,对海洋权益的保护以及海洋安全与秩序的维护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共有十家专门处理水上法律关系的海事法院,自成立以来只有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权。2017年6月5日,宁波海事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受理了全国首起水上交通肇事案,开启了海事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先河,预示着刑事审判权有望在全国海事法院范围内全面放开,反映出了国家对于利用刑事法律手段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充分重视。然而,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非仅由水上交通运输参与者的业务违规行为直接引起,具有航运安全监管职责的安监人员不履行或者不充分履行航运安全监管职责也是引发事故的间接原因。如果监管职责到位,完全可以减少和有效控制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事故的发生。为了加强航运监管责任意识,合理界定航运安全监管过失主体范围,明确责任界限,本文将围绕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主体的范围、刑事责任追诉的障碍等问题展开论述。在理论层面上,深入研究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根据问题,构建出合理的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判定模式;在实体法律制度层面上,建议进一步完善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所涉罪名的入罪和量刑标准,合理划定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罪与非罪的界限的同时,也要对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正确的裁量刑罚;在程序法律制度层面上,建议进一步完善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追诉和审判机制,为追究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创建畅通的司法渠道和高效公正的审判模式。本文共有七章,具体来讲,各章的内容如下:第一章论述了航运安全与航运安全监管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具体阐述了航运与航运安全的概念,并对我国航运安全的现状进行了说明,另外,也对影响航运安全的人为因素与自然因素进行了分析;第二节对航运安全监管的概念进行了介绍,将航运安全监管的主体区分为陆上具有航运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与船上具有航运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除此之外,本节以航运安全监管对象、监管主体以及监管阶段的不同为根据对航运安全监管进行了分类,在分类中进一步限定了本文所研究的航运安全监管活动的范围。第二章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该章第一节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的定义、特点、以及形态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二节对刑事责任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本文所探讨的刑事责任指的是刑事法律后果;另外,对航运安全监管失职人员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党纪责任进行了论述,并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行为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适用界限,以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党员纪律责任的适用原则和条件进行了说明;除此之外,该节在保障水上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经营主体和行政执法主体的行为、以及为国家性战略和政策的实施提供法治保障方面探讨了追究航运安全监管过失主体刑事责任的价值。第三章以陆上航运安全监管主体与船上航运安全监管主体为分类依据,分别探讨了各个航运安全监管主体监管过失犯罪所涉的罪名。在第一节中,探讨了包括船舶实际控制人、船舶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以及海事等行政执法人员在内的陆上航运安全监管主体所实施的监管过失行为所涉的刑法罪名;第二节探讨了包含船长、甲板部船员以及轮机部船员在内的船上航运安全监管主体所实施的监管过失行为所涉的刑法罪名。第四章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的障碍进行了探讨。第一节从司法认定层面上讨论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所涉罪名的入罪标准和升格法定刑标准不完善、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认定的根据研究不充分、以及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范围不清晰的问题;第二节从司法程序层面上探讨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涉罪案件的发现机制不完善、司法移送渠道不畅以及审判机制不合理的问题。第五章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的根据进行了分析。第一节围绕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进行了阐述。本节首先对实行行为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界定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另外,本节也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了论述。第二节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进行了阐述,并进一步分析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中的物质性危害结果。第三节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论述。就结果犯而言,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前提。本节首先对因果关系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探讨,接下来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的判定规则进行了论述。第六章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归属与分配进行了讨论。第一节首先探讨了实践中影响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主体认定的三个判断规则,分别为有无实际监督权、实际管理权强弱程度、以及有无共同注意义务。第二节探讨了在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竞合的场合,各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与依据。第三节通过三个案例将实践中认定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主体的具体思路表述出来。第七章在实体与程序法律制度层面上提出了解决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障碍的方法。实体法律制度层面上,建议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所涉罪名的入罪标准和升格法定刑标准进行完善。一方面要将“人员失踪”的危害后果确定为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所涉罪名的法定构成要件结果;另一方面要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承担责任的大小也应在入罪标准和升格法定刑标准层面进行明确。另外,本节对是否应当设立“监管过失罪”进行了探讨。在程序法律制度层面上,建议进一步完善航运安全监管过失涉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以及审判机制。
二、对泸州市部分基层站服务体系建设的调查报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泸州市部分基层站服务体系建设的调查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2)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防控现状研究 ——以四川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慢性病发展现况 |
1.1.2 慢性病预防与控制重要性 |
1.1.3 基层慢性病防控形势严峻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目的 |
1.5 研究内容 |
1.5.1 基层慢性病防控现状横向对比 |
1.5.2 基层慢性病防控情况纵向对比 |
1.5.3 潜在类别分析在慢性病防控中的应用 |
2. 资料与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研究方法 |
2.2.1 抽样方法 |
2.2.2 资料收集方法 |
2.2.3 调查内容 |
2.3 统计分析方法 |
2.3.1 使用SPSS软件计算 |
2.3.2 使用Mplus软件计算 |
2.4 技术路线 |
3. 研究结果 |
3.1 基层慢性病防控现状横向对比 |
3.1.1 基础配置情况对比 |
3.1.2 培训、指导情况对比 |
3.1.3 慢性病健康知识普及情况对比 |
3.1.4 慢性病患者及高危人群早发现情况对比 |
3.1.5 慢性病病例报告情况对比 |
3.1.6 高血压患者、高危人群管理情况对比 |
3.1.7 糖尿病患者、高危人群管理情况对比 |
3.2 基层慢性病防控情况纵向对比 |
3.2.1 基础配置情况2013年、2017年对比 |
3.2.2 培训、指导情况2013年、2017年对比 |
3.2.3 慢性病健康知识普及情况2013年、2017年对比 |
3.2.4 慢性病患者及高危人群早发现2013年、2017年对比 |
3.2.5 慢性病病例报告情况2013年、2017年对比 |
3.2.6 高血压患者、高危人群管理2013年、2017年对比 |
3.2.7 糖尿病患者、高危人群管理2013年、2017年对比 |
3.3 潜在类别分析在慢性病防控中的应用 |
3.3.1 潜在类别分析 |
3.3.2 影响因素探索 |
4. 讨论 |
4.1 城乡基层慢性病防控情况悬殊 |
4.1.1 城乡配置存差距,仪器设备现短板 |
4.1.2 培训指导比例高,健康宣传有差异 |
4.1.3 患者、高危人群管理存差异 |
4.2 基层慢病防控较2013年进步明显 |
4.2.1 基础配置明显改善,培训、指导有提高 |
4.2.2 健康宣传获进步,病例报告覆盖广 |
4.2.3 慢病人群管理成效初显,高危人群管理待提高 |
4.3 构建潜在类别模型,探索影响因素 |
4.3.1 建立潜在类别模型,确定机构群及潜在特征 |
4.3.2 人员、经费、经济发展区域影响潜在类别 |
5. 政策建议 |
5.1 缩小城乡差异,补齐设备短板 |
5.2 提高培训质量,强化宣教工作 |
5.3 加强患者、高危人群管理 |
5.4 切实履行一线信息反馈职责 |
5.5 找准定位,精准提高 |
6. 创新、不足及展望 |
6.1 创新 |
6.2 不足 |
6.3 展望 |
参考文献 |
综述 基层慢性病防控研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专着及科研成果 |
(4)十八大以来扶贫工作中出现的基层腐败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1.3.1 思路与方法 |
1.3.2 创新点与难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贫困与基层扶贫工作 |
2.1.2 基层腐败与腐败治理 |
2.2 理论基础 |
2.2.1 马克思主义社会和谐理论与人民主体理论 |
2.2.2 中国共产党治腐基本理论 |
第3章 十八大以来扶贫工作中基层腐败现状分析 |
3.1 十八大以来扶贫工作中基层腐败基本状况及案例选取说明 |
3.1.1 基层腐败基本状况 |
3.1.2 案例数据选取说明 |
3.2 十八大以来扶贫工作中基层腐败问题分类 |
3.2.1 精准扶贫中厚亲待友的腐败 |
3.2.2 精准扶贫中挪用资金的腐败 |
3.2.3 精准扶贫中侵占骗取的腐败 |
3.2.4 精准扶贫中收费受贿的腐败 |
3.3 十八大以来扶贫工作中基层腐败问题的特征 |
3.3.1 腐败主体趋于村级干部 |
3.3.2 腐败涉及领域较为广泛 |
3.3.3 腐败分布地区差距较大 |
3.3.4 小额资金腐败较为频发 |
3.4 十八大以来扶贫工作中基层腐败危害性分析 |
3.4.1 腐败频发危害基层政治建设 |
3.4.2 腐败问题制约基层经济发展 |
第4章 十八大以来扶贫工作中基层腐败原因 |
4.1 基层扶贫领域文化及政治素养有待提高 |
4.1.1 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党性修养及理想信念有所欠缺 |
4.1.2 部分基层工作人员文化及民主法治素养有待提高 |
4.2 基层权力运行过程中监督体系有待完善 |
4.2.1 基层权力运行过程中内部监督有待完善 |
4.2.2 基层权力运行过程中外部监督有待加强 |
4.3 基层扶贫工作中法律与公开制度有待完善 |
4.3.1 基层扶贫工作中法律与查处机制有待改进 |
4.3.2 基层扶贫工作中信息公开和管理有待增强 |
4.4 基层扶贫工作中薪酬与激励方式尚有欠缺 |
4.4.1 基层扶贫工作中薪酬设计造成失衡心理诱发腐败 |
4.4.2 基层扶贫工作中保障与激励措施的效力有待提升 |
第5章 治理扶贫工作中基层腐败的对策 |
5.1 提高文化及政治素养 |
5.1.1 提升党性修养和思想素质 |
5.1.2 提高文化和民主法治素养 |
5.2 健全权力运行中的监督体系 |
5.2.1 完善基层扶贫工作内部监督 |
5.2.2 增强基层扶贫工作外部监督 |
5.3 完善扶贫相关法律体系和公开制度 |
5.3.1 加强扶贫领域法治建设和查处力度 |
5.3.2 优化扶贫工作信息公开和跟踪管理 |
5.4 改进基层扶贫工作人员薪酬及激励设计 |
5.4.1 合理设计基层扶贫工作人员薪酬标准 |
5.4.2 科学设计基层扶贫工作人员激励方式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历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5)我国海事行政复议和诉讼风险管理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及目的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对风险管理和防控的研究 |
1.2.2 行政复议风险相关研究 |
1.2.3 行政诉讼风险相关研究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及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阐述 |
2.1.1 风险及风险管理内涵 |
2.1.2 海事行政复议 |
2.1.3 海事行政诉讼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风险管理理论 |
2.2.3 风险量化理论 |
第3章 我国海事行政管理中的复议及诉讼风险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我国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的现状分析 |
3.1.1 我国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界定及特点 |
3.1.2 我国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的数据分析 |
3.2 我国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的特征 |
3.2.1 我国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明显增多 |
3.2.2 我国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呈现多元化的态势 |
3.2.3 我国海事行政诉讼案件多涉及基层海事行政机关 |
3.3 我国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的风险点 |
3.3.1 容易引起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的案件类型 |
3.3.2 容易引起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的案件争议焦点 |
3.3.3 海事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 |
3.3.4 海事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 |
3.3.5 引起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的非实体性争议焦点 |
3.4 我国海事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
3.4.1 对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的认识不足 |
3.4.2 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的应对流程不够完善 |
3.4.3 缺少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 |
3.4.4 缺少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 |
第4章 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防控体系要点分析 |
4.1 影响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的制度要素分析 |
4.1.1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影响 |
4.1.2 “三个清单”对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的影响 |
4.1.3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影响 |
4.1.4 当事人权利意识觉醒对诉讼风险的影响 |
4.2 影响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的流程分析 |
4.2.1 影响事前防范的流程要素 |
4.2.2 影响事中应对的流程要素 |
4.2.3 影响事后反馈的流程要素 |
4.3 影响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的案件实质焦点分析 |
4.3.1 海事行政强制中复议及诉讼风险的影响要素 |
4.3.2 海事行政处罚中复议及诉讼风险的影响要素 |
4.3.3 海事行政确认中复议及诉讼风险的影响要素 |
4.3.4 海事信息公开中复议及诉讼风险的影响要素 |
第5章 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的应对措施 |
5.1 海事行政复议和诉讼风险防控体系设计 |
5.1.1 制度层面 |
5.1.2 流程层面 |
5.1.3 风险点层面 |
5.2 适应并完善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
5.2.1 适应新《行政诉讼法》的变化 |
5.2.2 推进“三个清单”建设 |
5.2.3 深化简政放权及政务公开 |
5.2.4 建立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相关制度体系 |
5.3 建立并完善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防控流程 |
5.3.1 建立事前防范工作机制 |
5.3.2 建立事中应对工作机制 |
5.3.3 建立事后反馈工作机制 |
5.4 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中风险的焦点应对 |
5.4.1 海事行政强制的复议及诉讼风险应对 |
5.4.2 海事行政处罚的复议及诉讼风险应对 |
5.4.3 海事行政确认的复议及诉讼风险应对 |
5.4.4 海事信息公开的复议及诉讼风险应对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经验考察 |
一、数据来源和技术路线 |
(一)数据来源 |
(二)技术路线 |
二、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方式的类型化分析 |
(一)直接方式 |
(二)间接方式 |
三、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效应的类型化分析 |
(一)回应性效应 |
(二)充实性效应 |
四、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正当性的再阐释 |
一、“法源说”及其省思 |
(一)“法源说”的涵义 |
(二)“法源说”的省思 |
二、“法院角色说”及其适应性 |
(一)中国法院的“双重角色” |
(二)法院“双重角色”与宅基地政策的执行 |
三、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评价 |
一、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积极面向 |
(一)国家治理体系化和协同化的提升 |
(二)宅基地政策功能的落实 |
二、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消极面向 |
(一)政策负面效应的扩散 |
(二)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弱化 |
三、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完善路径 |
一、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中的角色定位 |
(一)审判法院的角色回归 |
(二)审判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路径 |
二、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技术的完善 |
(一)民法原则适用的规范化 |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 |
(三)程序性规范供给的增加 |
三、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及其矫正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与目的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目的 |
1.3 文献综述 |
1.3.1 农村公共服务(需求)的特点 |
1.3.2 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现状、特点与问题 |
1.3.3 农村公共服务的供需失衡/均衡研究 |
1.3.4 农村公共需求供给主体研究 |
1.3.5 社会组织的特点及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 |
1.3.6 现有研究的水平与发展趋势评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创新之处 |
1.4.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理论述评与核心概念界定 |
2.1 相关理论述评 |
2.1.1 “长尾”理论 |
2.1.2 机制设计理论 |
2.1.3 资源依赖理论/社会网络理论 |
2.2 核心概念与模型设定 |
2.2.1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 |
2.2.2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均衡与失衡 |
2.2.3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矫正机制 |
第三章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的属性及其供需失衡的特征 |
3.1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的需求侧属性 |
3.2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的供给侧属性 |
3.2.1 服务类型视角下农村“长尾”公共服务的供给侧属性 |
3.2.2 财政支出视角下农村“长尾”公共服务的供给侧属性 |
3.2.3 社会组织视角下农村“长尾”公共服务的供给侧属性 |
3.3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特征 |
3.3.1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空间分布特征 |
3.3.2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时序分布特征 |
3.3.3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满足成本特征 |
第四章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原因与影响因素 |
4.1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需求侧整体性原因 |
4.2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供给侧整体性原因 |
4.2.1 政府财政限制 |
4.2.2 政府理性选择偏差 |
4.2.3 社会组织发育不成熟 |
4.2.4“长尾”供给“市场”缺失 |
4.3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差异性原因:以农村特殊教育为例 |
4.4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差异性原因:以农村特殊医疗为例 |
4.5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差异化原因:以农村特殊养老为例 |
4.6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差异性原因:以农村金融服务为例 |
4.7 小结 |
第五章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程度的测算 |
5.1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程度的测算方法 |
5.2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指数的测算:以农村特殊教育为例 |
5.3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指数的测算:以农村特殊医疗为例 |
5.4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程度的测算:以农村特殊养老为例 |
5.5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程度的测算:以农村金融服务为例 |
5.6 小结 |
第六章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的矫正机制设计 |
6.1 基本机制设定 |
6.1.1 承诺机制设计 |
6.1.2 政府监管机制 |
6.2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激励相容与信息效率机制 |
6.3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矫正机制的区间设计 |
6.4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格罗夫斯-克拉克矫正机制 |
6.5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纳什均衡矫正机制 |
6.6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动态调整机制 |
6.7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需求精准匹配机制 |
第七章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矫正机制的实践运用:“互联网+社会组织” |
7.1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矫正机制的网络外部性 |
7.2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均衡“互联网+社会组织”模式 |
7.2.1 “互联网+”与网络经济的特征 |
7.2.2 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均衡“互联网+社会组织”实践机制 |
7.3 案例研究京东公益基金会互联网平台 |
结语 效率-公平互补的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均衡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8)泰安市泰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径 |
1.5 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养老保险 |
2.1.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2.2 理论基础 |
2.2.1 社会公平理论 |
2.2.2 凯恩斯有效需求理论 |
2.2.3 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 |
3 泰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状况分析 |
3.1 泰山区区情 |
3.2 泰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历程 |
3.2.1 老农保阶段 |
3.2.2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阶段 |
3.2.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阶段 |
3.3 泰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情况分析 |
3.3.1 参保居民基本信息分析 |
3.3.2 参保人数变动分析 |
3.3.3 基金筹集分析 |
3.3.4 基金管理分析 |
3.3.5 待遇发放分析 |
3.4 泰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措施 |
3.5 泰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取得的成效 |
4 泰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泰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 |
4.1.1 多数居民对政策了解不够深入具体 |
4.1.2 多数居民缴费档次选择普遍较低 |
4.1.3 养老保障水平偏低 |
4.1.4 存在非正常发放养老金情况且追回难 |
4.1.5 新老农保合并退保进展缓慢 |
4.1.6 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工作力量不足 |
4.2 泰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面临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宣传工作不到位 |
4.2.2 个人传统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
4.2.3 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偏低 |
4.2.4 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力度不够 |
4.2.5 重点工作推进中存在等靠拖思想 |
4.2.6 基层对社保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 |
5 发展泰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 |
5.1 丰富宣传形式和内容,推动政策深入人心 |
5.2 加大引导力度,改变居民传统思想观念 |
5.3 积极发展地方经济,调动各方参保主体作用 |
5.4 加强部门衔接,推动信息共享共用 |
5.5 加快形成三方合力,有序推进重点工作开展 |
5.6 提高基层重视程度,正视社保工作的重要性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泸州市小学教师混合式研修现状调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混合式研修促进教师专业化的发展 |
二、混合式研修推动教师研修模式的变革 |
三、混合式研修适应泸州市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现实需求 |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的目的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三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混合式学习 |
二、混合式研修 |
三、小学教师混合式研修 |
第四节 理论基础 |
一、成人学习理论 |
二、混合式学习理论 |
三、教师专业发展理论 |
第五节 研究方案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国内外混合式学习研究现状 |
一、国外混合式学习研究现状 |
二、国内混合式学习研究现状 |
第二节 国内外教师混合式研修研究现状 |
一、国外教师混合式研修现状 |
二、国内小学教师混合式研修现状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述评 |
第三章 泸州市小学教师混合式研修调查与分析 |
第一节 泸州市小学教师混合式研修操作模式 |
第二节 问卷调查数据统计与分析 |
一、问卷调查的目的 |
二、问卷调查的内容 |
三、问卷调查的对象 |
四、问卷调查的结果与分析 |
第三节 访谈调查材料的分析 |
一、访谈调查的目的 |
二、访谈调查的内容 |
三、访谈调查的对象 |
四、访谈调查的结果与分析 |
第四节 问卷与访谈调查小结 |
一、研修内容缺乏针对性 |
二、研修考评机制不完善 |
三、研修时间安排不合理 |
四、研修形式单一,缺少互动交流 |
五、研修资源分配不合理 |
第四章 泸州市小学教师混合式研修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泸州市小学教师混合式研修存在的问题 |
一、泸州市小学教师参与研修的主动性不强,缺乏学习动力 |
二、混合式研修的内容与教师的实际需求存在差异,研修内容重复 |
三、工学矛盾严重,线上研修与线下培训时间安排不合理 |
四、教师研修资源分配不均,乡村教师学习机会少 |
五、研修考评机制不完善 |
第二节 泸州市小学教师混合式研修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泸州市小学教师缺乏研修积极性的原因 |
二、泸州市小学教师研修内容重复的原因 |
三、泸州市小学教师混合式研修时间安排不合理的原因 |
四、泸州市小学教师研修资源分配不均的原因 |
五、泸州市小学教师研修考评机制不完善的原因 |
第五章 泸州市小学教师混合式研修的改进策略 |
第一节 设计符合教师发展的研修内容,提高教师参与研修的积极性 |
一、做好前期调研,了解教师研修的实际需求 |
二、创设良好的学习环境,提高教师研修的参与度 |
三、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 |
第二节 整合混合研修的课程资源,提高混合研修的实效性 |
一、加强各级部门交流沟通,提升各部门间的协作能力 |
二、实施分层次、分阶段的研修 |
三、精选研修资源,分时间段推送 |
四、实现混合式研修资源的有效融合 |
第三节 合理安排混合式研修学习时间,提高研修效果 |
一、统筹规划时间布局 |
二、合理安排线上、线下研修时间 |
第四节 完善混合式研修的考核评价机制,提高研修学习质量 |
一、加强研修平台系统建设,完善视频监测研修测评过程 |
二、采用多元化、多主体的评价方式 |
第五节 缩小城乡地区教师研修的差距,满足乡村教师的研修需求 |
一、满足乡村教师研修需求,提供更多的研修机会 |
二、加强数字化研修建设,丰富线上研修资源 |
三、加大经费投入,加强乡村学校资源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小学教师混合式研修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二:泸州市小学教师混合式研修访谈提纲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10)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航运安全与航运安全监管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航运安全概述 |
一、航运及航运安全的基本理论 |
二、我国航运安全的现状 |
三、影响航运安全的因素 |
第二节 航运安全监管行为是航运安全的保障 |
一、航运安全监管的概念 |
二、航运安全监管的主体 |
三、航运安全监管的种类 |
第二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概述 |
一、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的定义 |
二、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的特点 |
三、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的形态 |
第二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概述 |
一、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界定 |
二、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与相关责任的关系 |
三、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的价值取向 |
第三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立法透视 |
第一节 陆上安监人员监管过失刑事责任之立法透视 |
一、船舶实际控制人涉嫌的犯罪 |
二、船舶经营单位监管过失涉嫌的犯罪 |
三、海事等行政执法人员监管过失涉嫌的犯罪 |
第二节 船上安监人员监管过失刑事责任之立法透视 |
一、船长监管过失涉嫌的犯罪 |
二、甲板部船员监管过失涉嫌的犯罪 |
三、轮机部船员监管过失涉嫌的犯罪 |
第四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的困境 |
第一节 刑事责任追诉的司法认定障碍 |
一、入罪标准与升格法定刑标准不完善 |
二、刑事责任认定的根据研究不充分 |
三、刑事责任的追诉范围模糊不清 |
第二节 刑事责任追诉的司法程序障碍 |
一、涉罪案件的发现机制存在漏洞 |
二、涉罪案件的司法移送渠道不畅 |
三、涉罪案件的司法审判机制不合理 |
第五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的客观根据 |
第一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 |
一、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定义 |
二、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表现形式 |
第二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 |
一、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的定义 |
二、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中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 |
一、相关因果关系理论的考察与借鉴 |
二、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规则 |
第六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归属与分配 |
第一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原则 |
一、有无实际监督权 |
二、有无共同注意义务 |
三、实际管理权的强弱 |
第二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大小与依据 |
一、两种航运安全监管过失行为竞合的场合 |
二、三种以上航运安全监管过失行为竞合的场合 |
第三节 司法实践中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 |
一、“明珠二号倾覆案”中犯罪主体的认定 |
二、“大舜号案”中犯罪主体的认定 |
三、“刘某、王某玩忽职守案”犯罪主体的认定 |
第七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实体法律制度层面的完善措施 |
一、对人员失踪进行刑法评价 |
二、在入罪标准和升格法定刑标准层面明确责任大小 |
三、关于是否设立“监管过失罪”的思考 |
第二节 程序法律制度层面的改进举措 |
一、加强监管过失涉罪案件的调查与移送工作 |
二、完善航运安全监管涉罪案件的移送机制 |
三、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案件纳入海事法院审理范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对泸州市部分基层站服务体系建设的调查报告(论文参考文献)
- [1]泸州市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管理案例研究[D]. 曹鸿翔. 电子科技大学, 2021
- [2]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防控现状研究 ——以四川省为例[D]. 周颖. 成都中医药大学, 2020(02)
- [4]十八大以来扶贫工作中出现的基层腐败问题研究[D]. 黄靖雯.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2020(06)
- [5]我国海事行政复议和诉讼风险管理策略研究[D]. 陈艳萍.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6)
- [6]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研究[D]. 刘国栋. 吉林大学, 2019(02)
- [7]农村“长尾”公共服务供需失衡及其矫正机制研究[D]. 罗吉. 广西大学, 2020(06)
- [8]泰安市泰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问题研究[D]. 李玉磊. 山东农业大学, 2019(03)
- [9]泸州市小学教师混合式研修现状调查研究[D]. 曾亚. 云南师范大学, 2019(01)
- [10]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研究[D]. 姚瑶.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