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与执法我们在透明中前行(论文文献综述)
胡锦璐[1](2021)在《共享经济下的行政法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共享经济的出现给行政法治理带来了挑战。正是由于共享经济的创新特征,不仅包含美好的社会共享理想,也给现实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共享经济下,我国的政府监管、公共服务等职能及其效率得以提升。然而,共享经济是市场经济的一种新业态,同样会出现扰乱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市场失灵问题,政府有必要进行合法且适度的干预,遂引发出行政法治理式也面临着是否需要革新治理,以应对共享经济以及如何治理它等诸多问题。引言部分主要引出新时代行政法治理制度变迁的文章主题。这一主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提出问题。行政法的制度滞后性、公共行政变革下干预行政与给付行政法治关系的调整以及现代行政法治理论创新等问题的出现,促使以共享经济的视角来研究行政法治理的相关问题。第二,已有研究成果的综述。研究现状是对已有研究成果的归纳与概括,虽然其对该制度的形成与内容的相关的研究成果不少,但是新时代中有关行政法治理的问题仍旧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在现有研究成果与诸如共享经济等新事物的影响之间形成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的空间。第三,论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行文思路主要为确定以共享经济的视角研究行政法治理的革新,并反哺行政法治体系中相关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在这一思路下,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本文的正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章旨在提出问题,即共享经济及其带来的行政法治理革新问题,首要之举是明晰共享经济的内涵、特征及种类,接着缕陈共享经济的风险及积极效用,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共享经济对行政法治理提出的各种挑战。当下,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经济模式,在我国得以迅猛的发展,它彰显出经济性、科技性、公共性等特征,遂可以将其分为市场再分配、产品与服务提供、协同生活方式等类型。共享经济作为新的发展业态和商业模式,其潜在的风险,表现为平台法律地位不明、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信息反馈和信任机制存在缺陷等,这些风险无形中增加了对其的认识与治理的难度。不过,虽然有上述风险,但共享经济也有积极的效用,诸如有助于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辅助公共服务的供给等,因此,共享经济是承载提升政府监管、改善公共服务的新兴载体或实现路径,是法治政府助推给付行政法治的“原动力”。与此同时,共享经济下的行政法治理至少遇到了以下五大困境,表现为:一是治理理念上存在不当监管和不足监管;二是治理目标上缺乏整体规划;三是治理主体方面则表现为监管体制无法适应互联网的融合环境,四是治理行为也出现选择性执法现象;五是治理效果适得其反。究其原因在于客观上对共享经济的行政法治理上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创造性破坏,而在主观上也未充分兼顾共享经济的特殊性。第二章探讨共享经济对行政法治理模式的影响。这一影响主要反映在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两大职能上,其中,共享经济对政府监管的影响,可以归纳为监管对象的多重身份、监管主体的多向性、监管方式的突破性等层面,为此就相关的司法案例及其司法审查的双重模式等作了相应的实证分析。共享经济对公共服务供给的影响,则落实在公共服务供给主体、方式等因素构成共享经济从商业领域推广到到公共领域广,这一拓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正当性和可行性。故为此做了一定分析以全面剖析这种影响。第三章阐释共享经济下的行政法治理路径选择。先分析了共享经济下行政法二元治理路径的动因与目标及其任务,尔后指出共享经济下行政法二元治理路径的理论与方法。选择行政法二元治理路径的动因在于行政法一元治理的局限性、共享经济的创新性以及司法智识提供的理性指导等均助推了治理转型,为此行政法二元治理路径目标在于实现治理的社会化和治理的法治化,由此确立了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行政效率、实现行政民主、减少行政纠纷等行政法二元治理路径的诸多任务。而共享经济下行政法二元治理路径的理论与方法则具体体现为现代服务型政府理论、给付行政法治论、行政行为形式论合作治理论。鉴于此,共享经济下行政法二元治理路径的改革要点,可以归纳为理念与原则的更新、主体与责任的制度构建、行为与模式的规范体系等方面。第四章探索共享经济下的政府监管问题。具体制度构建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即政府监管理念和原则的更新、监管主体多元化以及监管工具多向度等。政府监管理念和原则的更新关键在于理念、原则的转变,并确立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助推理念、分级分类监管理念以及协调原则、辅助原则、预防原则及比例原则等子原则组成的包容审慎原则。在监管主体多元化问题上,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甚至消费者在结构、功能等层面的互补性决定了多元协同合作治理的路径。探索社会组织的持续成长和发展、市场的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需要在政府、平台即参与者之间重新分配治理权力和责任。与此同时,监管工具呈现出多向度,特别是共享经济的发展在打破监管体系的同时,监管方式和工具也随之发生变化。在选择监管工具时,不仅要考虑监管工具在不同监管主体上的配置,还需要考虑不同监管工具之间的协调与融合程度。其中,算法监管机制主要是利用平台的数据收集、分析能力来评估、防控风险并保障隐私和信息安全。而人群治理机制则主要发挥用户、人群的反馈作用达到监管效果。声誉机制源于平台对自身声誉的危机管理,行政机关运用声誉管理工具来补救和修复相应危害后果。第五章探索共享经济下公共服务供给的模式。当前,我国公共服务供给非均等化是公共服务供给面临的一大难题。共享经济下公共服务供给的风险在于公共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治理方式的选择与工具运用的正当性以及效率标准下公民权利被侵害等风险。鉴于此,以合作治理的方式推动公共服务共享机制的发展,如公共服务权力谱系的重塑、强化行政协议治理责任、公共产品的供给、行政补贴的提供等等,不一而足,以充分彰显公共性根本,实现公共权力的有效共享。结语部分简明扼要地指明了共享经济对行政法治理创新提出了新要求,即应当摒除单向性的行政机关模式,以治理理论为背景和理论指导,打造共享经济下的行政法治理模式为双向性的二元治理。
袁昊[2](2021)在《新时代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政治文献外译在我国对外宣传政治主张、讲好中国故事中承担着特殊重要的使命,其译文质量直接影响国家外宣工作的效果,关乎能否向国际社会准确传达中国声音。新时代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以下简称“中国特色政治语汇”)集中反映新时期尤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执政以来提出的中国特色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外交等治国理念,表达方式具有鲜明的汉语文化特点,在我国当代政治话语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这些语汇是政治文献翻译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对课题研究现状考察发现,国内外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研究成果不多,基于语料库分析和受众理解度调查的研究成果更为少见。本文以目的—顺应理论为指导,以中共十九大报告、2016-2020年中国政府工作报告和《习近平谈治国理政》(1-2卷)汉语原文和俄语译文为语料,研究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的相关问题。课题研究既可以总结经验,丰富该领域的研究成果,为翻译实践提供指导和借鉴,又可以在研究过程中发现和分析问题,促进其翻译质量的不断提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依据目的—顺应理论,本文确立了中国特色政治语汇翻译要以准确传播中国声音为最高目的原则,努力达到语言顺应和语境顺应的目标。论文研究以自建中国特色政治语汇汉俄翻译语料库为基础,考察译文特征和翻译规律,为翻译策略和方法研究提供科学的依据,力争避免译文分析的主观性。按照接受美学理论,把受众理解度和接受度作为译文质量评价的重要参考项,在纽马克翻译批评的五方面内容和四个视角、黄忠廉提出的“两个三角”译评体系框架内,对中国特色政治语汇译文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通过语料库分析法考察中国特色政治语汇译文语言特征及翻译手段的应用情况发现,译文较好地再现了原文信息,具有明显的书面语色彩;翻译手段统计发现,四字格和谚俗语形式的中国特色政治语汇偏用直译法;缩略语形式的语汇翻译偏用阐释法;隐喻形式的语汇翻译常使用意译和替代法;经典名句形式的语汇翻译会综合运用不同方法。通过问卷调查法考察俄语受众对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文本的理解和接受情况表明,译文受众理解度和接受度普遍较高。受众理解度较低的是用直译法翻译的富含民族文化信息的语汇译文,经代偿法翻译后理解度升高。对译文目的—顺应情况分析进一步证实,尽管直译在一些情况下是忠实于原文的译法,但由于汉语和俄语分属不同语系,具有自身的异质性,多数情况下更适宜综合运用包括显化、简化、范化在内的代偿式方法,以实现双向的语言顺应和语境顺应。本文的译文评价从语言和文化两个层面展开。语言层面的译文分析发现翻译问题多由母语干扰引起;文化层面的译文分析发现翻译问题多因中俄文化图式差异造成,在翻译策略上偏重了语言形式对等,在方法上主要采用了直译法。此外,本文还探讨了在顺应目的语文化语境的同时,如何使译文顺应源语文化和政治目的需要的问题,提出中国特色政治语汇翻译要充分认识其政治性和特殊性,正确把握传播与接受、顺应源语与顺应目的语的关系,灵活运用各种翻译手段和技巧,努力使译文达到双向顺应的目标。最后,在对全文主要研究结果和结论总结提炼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模式构想。综上所述,本课题研究实现了以下几方面创新:第一,综合运用语料库翻译学、目的—顺应理论、受众接受理论和翻译质量评价理论的优势,形成了较合理的理论框架;第二,运用语料库研究法、问卷调查法获取译文语言特征和翻译规律的第一手资料。以定量研究为主,定量和定性研究相结合,一定程度避免了论证过程中的主观臆断;第三,遵循中国特色政治语汇翻译原则,从语言顺应、语境顺应、受众理解、语言内评价和语言外评价多个视角和维度观察和评价译文,较全面总结了相关俄译的成功经验,客观分析了典型性问题,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和翻译模式构想。该研究丰富了政治文献俄译研究成果,为相关翻译研究和实践提供了参考。
张国全[3](2021)在《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司法公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是法治建设最重要衡量的标准之一,公众对于司法的高度信任、信心和认同是司法工作成功的标志和价值。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是司法公众认同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最直接、最生动的体现。刑事裁判如果不被公众认同,不仅不能发挥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整体上讲,司法大数据(包括历年的上诉率、抗诉率、改判率等)显示刑事裁判整体上的公正性没有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因为自身“狱者,天下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的特点,个案极易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与参与,导致公众“以偏概全”并对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度产生质疑。因此,在刑事裁判公正性整体上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如何解除个案导致公众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产生怀疑,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主体的角度,涉及法院(刑事裁判的主体)、公众(对刑事裁判进行评价的主体)和媒介(对刑事裁判进行解读及传播的主体)三个主体。三者之间的有效互动是提高刑事裁判司法公众认同度的关键。具体而言,现实生活中有两个问题最为突出:大部分公众对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各类媒介基于商业或者其它因素而进行的炒作。因此,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相应的全面分析,能够为解决问题提供相应的思路与方案。基于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基础的前提下,本文从法院和法官两个层面分别进行了针对性的阐述。在法院层面,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提升涉及法院的权威、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权行使过程的透明度、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等诸多因素。因此,法院应从制度方面,结合法院权威的因素,进行制度化的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裁判、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等内容。在法官层面,主要包括法官品质、法官能力及相应的保障制度。其中,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法官薪酬、晋升、法官惩戒是解决法官品质存在问题的重要内容。建立与完善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及法官管理制度是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公众是刑事裁判的评价主体,但公众并不是意见完全一致的集合体。公众可以分为个人类型的公众与人际类型的公众两种类型。论文重点研究个人类型的公众。在行为模式上,个人类型的公众存在“暂时性群体”的特征,即个体在群体中处于非理性的状态。这一点,在其对“天理和人情”诉求方面有非常明显的体现。在媒介主体方面,无论是司法大数据,还是调研结果,都证实媒介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关键因素。媒介是连接公众与法院的中间载体,是将法院刑事裁判解读给公众的主体。媒介主要包括媒体与律师。媒体具有公共性与逐利性两个特征,后者在自媒体等新兴媒体上表现得非常突出。本文从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及职业伦理建设两个方面,对强化媒体的公共属性和规范媒体的逐利属性进行了论证。刑事裁判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两次传播,律师是两次传播的意见主导者。律师在两次传播中具有双重性,其庭外慎言义务是提高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重要切入点。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现行规定及完善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陈琦[4](2020)在《政府监管视角下的网约车市场安全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现代社会人口规模的膨胀给出行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传统的公共交通系统不堪重负,尤其是巡游出租车市场的低效率无法满足人们的出行需求,因此网约车应运而生。它是一种以互联网技术为载体,旨在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便民出行服务的经济新业态。通过利用市场闲置资源,提高供给效率,解决传统巡游出租车有效性低的弊端。但值得警惕的是,网约车在提供多元化出行服务的同时,其操作过程中也暴露出经济利益至上,负外部性突出等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因此社会呼唤政府监管的介入,以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当前各级政府以法律法规为监管依据,运用经济、政治、法律等多种手段对网约车安全运营实施综合监管,并将其纳入合法化框架,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平台所带来的不安全隐患。但网约车企业属于共享企业,与传统出租车企业运营方式不同,是新经济发展模式的产物,传统的政府规制并不能对它实现有效监管。在实践中,由于监管手段、法律法规等现实原因,政府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管存在事前审批不到位、执法方式一刀切、监管动力不足、社会矛盾凸显、行业发展不明朗以及乘客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亟待进一步优化。本文以公共利益、政府规制理论为理论基础,通过归纳分析网约车平台的发展历程、政府的积极应对以及现实存在的挑战,并对中央与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章加以梳理,从理论层面上描述政府监管的回应性。又通过选取典型事件——乐清顺风车案为研究案例,并针对案例中所折射出的政府监管的缺位与越位,以构建完整的政府责任监管模式为目标,归纳出政府对网约车的安全监管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即法律、社会、行政和经济,提出政府监管平台的路径建议,以达到政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目的。
朱萌萌[5](2020)在《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但当前环境问题的爆发呈现高科技、多范围、强损害态势,传统的环境监管方式无法应对当前之需;同时行政法领域内民主、服务等理念的兴起使得传统的命令式监管手段成为过去式,因此在新时代我们需要重新定义环境监管模式,既要使环境保护工作及时高效,又要遵循服务型政府建设路径。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出现满足了上述需求,它以柔性约谈为环保发力点,将本处于矛盾关系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置于平等地位,期待通过民主协商的形式制定符合双方意愿的整改协议,促使双方达成合作共赢。由于该制度出现时间较短且缺乏实践经验,目前存在许多障碍制约制度进步发展,故本文聚焦此制度,在对其进行深层次法理探究基础之上,结合立法现状与各地实践经验来找寻当前困境,同时借鉴国外类约谈制度的优秀经验,为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法治化、制度化建设提出完善建议,理论化回应服务型政府背景下的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第一部分为本文导论。该部分首先论述了选题理由和意义,介绍构建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必要之处;其次以环境行政约谈为关键词来定位域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并作出评述分析;最后介绍本文所采用的各种研究方法,同时说明本文研究写作的创新点以及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法理解读。该部分主要是环境行政约谈的基础概述,从相关概念辨别、法律性质探究以及应然价值导向几方面来探索环境行政约谈的法理根基。首先阐明上位概念行政约谈与下位概念环境行政约谈的基本含义,以及其与“中央环保督察”和“行政问责”的不同之处。之后进一步整理学界对于该制度法律属性的不同见解并提出自己观点,同时探索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价值导向。第三部分是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现实考量,分现行立法文本梳理与典型地方实践两个层面来对我国目前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发展情况进行研究,发现其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内容设计缺陷、机制运行异常、配套制度缺乏等现实问题亟待解决。第四部分是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国外考察,通过选取美国、日本、英国这三个有着类约谈制度的发达国家,对美国的“合作式执法”模式、日本的“替代性事前指导”、英国的“激励性政策”研究分析,为我国环境行政约谈制度提供可行性借鉴。第五部分是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完善建议。该部分从基本原则、法律依据、内容程序、配套制度、后续救济衔接环节五个方面递进论述,为我国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完善提供规范化建议。
胡乙[6](2020)在《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绿色发展理念引领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也随之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契合时代发展的特点,环境治理体系也得到了转型升级,由传统的政府单维管制向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转型。在此背景下,公众以治理主体身份参与环境治理既顺应了环境法治的需求,也符合时代发展的特点。2015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首次从基本法层面明确赋予了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权利,公众参与权从应然状态迈向权利法定。但是,从法律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公众参与并未真正发挥实效,以公众参与推动政府依法治理环境,提升政府环境治理效率的立法预期没有实现。虽然学界从不同侧面对产生此种困局的成因进行了分析,但是探讨多是基于管理学、社会学或政治学方向,法学界对于公众参与的研究多集中于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的途径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完善等方面,对于基于公众参与的权利属性,以政府、企业作为公众参与权的对应义务主体,从权利义务的对向性出发,突破传统环境治理模式对公众参与权的束缚,将公众参与权的实现纳入到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整体框架的分析论证,在环境法领域并不多见。从分析公众参与权的理论证成与实践基础入手,进而按照对于权利的分析进路,分别对公众参与权的主体、内容、权利的行使至最终权利的实现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这是本文的基本脉络。在公众参与权的基础理论方面。从法理角度分析了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属性与法律价值,即公众参与权具有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法权利属性和作为程序性权利的基本权利属性,它彰显法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保障环境治理中自由与秩序的实现。从法学与相关学科领域,介绍了公众参与权的理论依据,并从政府职能、公众环境意识与环保社会组织三个方面,分析了公众参与权的社会基础。在公众参与权的主体方面。党的十九大顺应时代发展需要,从顶层的环境政策中提出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公众参与的主体身份不再虚化,既是公众参与权的权利主体,同时也是环境治理主体,实质是以环境治理主体身份参与环境治理,以实现公众参与权。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不再形式化,借助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公众可以有效参与环境治理整体运行过程中,切实保障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政府和企业既是公众参与权的对应义务主体,应履行为保障公众参与权实现的相应义务,又在多元共治中,有其独立的角色定位与作用。所以对政府和企业的不同角色进行识别,分别对应不同的功能设定,才能真正发挥各个主体在多元环境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才能真正形成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合力。在公众参与权的内容方面。知情权是前提,没有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就缺少了依据;环境决策参与权是关键,缺少环境决策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将无从谈起;表达权是核心,缺少表达的参与形同虚设;监督权是保障,没有监督的表达和参与将事倍功半。因此,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共同构成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内容,共同支撑公众参与的整体运行。在公众参与权的权利行使方面。任何权利的行使过程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公众参与权在行使过程中会遭遇阻力,分析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受阻情况,尤其是对产生此种情况的背后原因进行深入解读,将对后续探讨如何全面促进公众参与权的实现做好铺垫。在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实现方面。多元共治视域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环境治理,打造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政府、企业与社会作为主要的三种力量,理应形成环境共治的合力。以主体为维度,分别从各个主体角度出发,探讨如何促进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最终如何以合力的形式共同助力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是本文主要要解决的问题。当然,任何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正当程序的保障,笔者亦从程序正当的角度为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提出了程序性建议。总之,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的提出,突破了传统环境治理模式的桎梏,通过多元主体间的沟通、协商机制,促进多元主体间的对话与合作。在此背景下,公众以更为有效的方式实质性的参与到环境治理过程中。对公众参与权的研究,必须结合时代特征,才能真正实现环境善治。
于广益[7](2019)在《政府信息公开 ——权利与规制》文中研究说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简称《条例》)的出台一般被认为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开端。《条例》实施以来已十年,已在现有制度环境内形成了巨大突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一制度的实践,也为当下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推进提供了重要而丰富的资源。但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公开经过十年实践,也呈现出一系列突出问题,主动公开不足,依申请公开不规范,公开情况与社会期待仍有差距。2016年2月,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将“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再度拉回学界的视野中心,其中“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的提法,再结合《条例》新修订的背景,被认为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又一次重大机遇。总结十年的实践经验,直面存在问题,梳理研究成果,进一步探索政府信息公开的践行路径有其必要性。我国信息公开现阶段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并非仅在法规与技术层面,而在于信息不公开的影响对信息公开价值体系的消解,这种消解将极大的削弱信息公开的权利价值,并进一步增加了信息公开制度的工具性。当然,信息公开的合法豁免具有规范文本标准可供参考,尤其是域外信息公开法规对所谓的公开例外原则有着较为成熟的应用。而国内法规在移植过程中,因应中国的信息公开趋向,在例外列举、关联申请、主动公开等方面作出了调整,其对信息公开在国内的发展趋势产生了多重复合的影响。除此之外,还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司法判例等其他类型的法源对信息公开例外情况进行附加补充,以适应行政和司法实务中的情形。在实务选择之中,对秘密、安全、稳定类信息一般明确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而对内部、过程、隐私类信息则存在多向解读,其界限认定和公开与否均无明确依据可以遵循,而对模糊、缺损、加工类信息,还会因为程序中断导致一系列行政和法律后果。实务中对于信息不公开的最终选择,在某些特定条件和特定领域之下,很可能引发后续程度不同的风险,从个体性的维权抗争,到组织通过集体抱团进行反制,或是以群体性的暴力形式表达异议。从制度设计维度,信息公开现有的机制架构面临着日益紧张的张力。我国对于信息获取关联限制性条款(三需要条款)从设立之初就存在争议。显然立法者设定关联限制性条款的意图是让我国信息公开初期的口径有序扩大,并留给行政机关时间以自我调适逐步适应信息公开的外部环境。但这种对信息公开申请设置门槛的要求与信息公开保障权利之间产生了内在悖论,因而导致三需要条款面临巨大争议。另外,三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也因缺乏规范要求而行政裁量权过大,在信息公开初期易被行政机关滥用于逃避公开义务,在近期却又成为规制申请滥用的唯一手段,这种角色的变幻也凸显了我国信息公开的复杂形态。与此同时,对申请处理补正程序如何适用一直存在语义分歧,补正原则模糊的抽象表述使行政机关辨识补正类别时无所适从,陷入应补正的未补正,不应补正却补正的乱象,司法机关在后续的审判中面临着相似的情况。对申请内容认定和补正程序运用的偏差,导致补正处理在信息公开申请办理中始终在弃置与滥用两极之间摆荡。对于整个公开制度体系而言,现阶段其实仍是偏重单项制度的先行推进,缺乏相关协同制度的联动。对于行政决策进程的参与一直缺乏相关的公开渠道,即便是形式上的一些松动,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参与效果。而对于政府信息的对外发布,则面临着专业技术对话语的垄断,基本以单向传达的形式向外界进行传播,注重专业性与单一性,尤其是在环境信息类发布的案例中。但在很大程度上,这种话语体系构建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正在被碎片化的信息涌动所削弱。而产生这种情况的另一制度根源则是协商民主原则在信息公开方面的应用并没有突破性的改善。随着信息的不断流转,对信息流动的各个过程也缺乏有效监督,其中内部纠错偏重自上而下的考核,侧重形式上的被动回应,而所谓的中立性的评估机构并没有独立产生多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第三方监管力量并没有形成气候。信息民主和信息公平尽管在信息公开制度领域已经有了隐性的制度安排,但仍需要实质性的举措予以推进和落实。上述未解决的内在矛盾,致使信息公开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着颇多的现实困境。由于权利之间关系的混沌,信息公开权在与其他权利竞合时,价值排序难有统一标准。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这一组关系,多数情况以知情权优于隐私权的趋向出现,但又产生隐私权被侵害之嫌。同样的情况出现在商业保密权与知情权的关系中,似乎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上就可以牺牲商业秘密,这类做法尽管很大程度上确实能对信息公开不足进行弥补,但过于笼统的公开理念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对其他主体利益的保护。而在申请权与申请权之间,在行政司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少数人的权利滥用会对其他人的权利伸张产生倾轧,迫切需要有效规制。上述实务中的争议有一定概率会转为司法纠纷,其中围绕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定义范围的争议就占了很大比例,条款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司法角度对公开范围的申请常面临着余地较大的选择范围,因此类似案件产生不同司法审判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不过随着经验的累积和权威案例的发布,现阶段司法审判的重点逐渐集中于对信息公开答复的程序审查。另一类困境来源于信息公开需求的扩张与信息公开供给的错位。由于信息作为资源的价值不断凸显,或作为博弈手段,或作为涉诉工具,或用以商业竞争,种种的诉求导致需求在持续扩展,但是现有的制度瓶颈使得信息诉求释放的非常有限。在初始目标没有达到的情况下,公开维权的方式开始异化,滥用申请权利的情况开始出现,这就使得供给与需求之间的错位愈加严重。而应以主动公开为主的信息公开模式,实务中却主要以依申请公开形式公开,两者的倒置暴露了我国公开模式的原生问题。除此之外,过于强调新技术对于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而忽略了打通技术壁垒和信息孤岛。仅靠技术单方面的改造确实可以提升公开效率,可以使公开形式更为多样,公开维度更为多元,但是要在公开内容和范围形成突破,实现与公开需求的深度对接,更核心的是供给机制的内在革新。要从信息公开实践中的困境脱身,应以权利的逻辑来探究信息公开的规制路径,从信息公开原点出发,实现历史渊源、发展脉络与实践经验的贯穿与自洽。随着权利理念的萌芽,知情的理念就已经逐步在滋长和蔓延,随着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传统的权利对理念增生的启蒙,信息公开权利不仅是停留在愿景当中的权利,更是向具象化实体化发展,并对于公权机关规定了更多对应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对于权利的学术研究和制度建议一直没有停歇,从知情权、信息自由、表达自由以及其他与公开有关的权利研究,为信息公开权利逻辑的架构提供了坚实的学术支撑。另一大背景则是传统的行政惯性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随着这种惯性的不断弱化,个体权利开始逐步觉醒,并从个体案例向群体观念普及。而与此同时,更为关键的还在于外部环境对制度创设的催生,包括信息开放全球共识的成型,公共利益对于信息公开的需求愈加迫切,再辅以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在这种背景之下,新型权利概念的提出,实质上是对传统权利的一次隐性的升级,而包括信息公开权利在内的新兴权利的进一步发展为信息公开立法的启动和发展提供了关键推力,同时也将权利的理念始终内嵌于信息公开立法的全过程。因此,信息公开规制的建构路径应从理论和制度两个维度进行思考。理论更迭方面,应考虑对公开功能的定位进一步确立,凸显其对信息获取程序的规范,同时也使其从过于集中的社会预期中一定程度的抽离,并将技术理性与社会理性进一步结合,对公开体制的弹性和刚性实现一定程度的平衡。同时必须跳出信息公开制度而从协同制度建设入手,如决策参与制度、民主协商制度、信息纠错制度等的创立入手,与公开制度形成制度链接,以共同处理混杂各类权益的综合需求。制度再造方面,在公开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应通过领域内具体细分的规则形成互补的格局,以公开合法性向公开合理性进一步提升。技术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提高信息公开发布效率,改善信息公开服务质量都需要技术改造与升级。公开领域指南、标准、规范的空白,则可以通过制度的改革进行填充,从原则性的文字表达转换至刚性的、具备实操性的体制并定期更新以适应新情况的变化。而建构路径的底层进路毫无疑问是权利的实质释放。上述法规、文件、标准的建构和完善的初级目标,是对信息公开权利的基础的保障,包括信息获取权利的救济程序、行政机关公开义务的明晰化和程序化。下一步则是对权利的界限进行厘定,将知情权、信息获取权、信息自由权、信息申请权等相关权利之间的承接关系进行梳理,并将权利逻辑能无碍的体现在制度建设之中。除了信息公开权利之外,对于申请权与申请权、申请权与隐私权、申请权与秘密权、申请权与参与权的权利价值竞合也应找到有序共处的合理排序,而非互相倾轧的乱局。从权利的内核、边界、平衡的逻辑链条对信息公开规制进行透视,才能找到兼具可行性和稳定性的进路。
孙健[8](2019)在《新时代我国道德治理的实践研究》文中认为“道德治理”始见于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到来标志着我国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方位,党的十八大报告对道德治理进行了强调与重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论述了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强大支撑和动力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又把道德治理问题纳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之中,使其成为国家治理的构成性要素。道德治理作为新时代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主要形式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内生性要素,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论文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治国方略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战略任务的时代语境出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学理价值与主导地位,以马克思主义道德观和思想政治教育学为基本理论依据,在遵循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发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将文献研究法、多学科协同研究法和功能研究法相统一,探讨了新时代我国道德治理的实践问题。论文主要研究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新时代我国道德治理实践的相关概念和理论的研究。主要界定了道德治理的内涵,并对与之相关的概念做了辨析,阐释了道德治理实践研究的理论基础,为后续的研究奠定基础。二是关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道德治理实践回顾与反思的研究。通过对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不同历史时期道德建设和道德治理实践的梳理,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在实现“治理”转向的进程中的经验,即推进指导思想的理论创新、注重先进性与广泛性的结合、倡导参与主体的共建共享,并且从道德建设必须实现治理转向、道德治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坚持德法兼治、必须发挥重点人群的实践引领作用等五个方面论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道德治理演进生成的实践对于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我国进行道德治理实践的启示。三是关于新时代我国道德治理实践的机遇与挑战的研究。分析了道德治理实践在物质条件、领导保障、道德现状和文化资源等方面的时代机遇,与此同时从经济全球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社会治理相对滞后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给道德治理实践带来的现实挑战。四是关于新时代我国道德治理实践基本路径的研究。主要是加强党和政府建设为提升道德治理实践领导能力提供前提、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道德治理实践筑牢经济根基、加强人民群众道德教育为提升道德治理实践参与能力提供条件、完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为道德治理实践奠定道德基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道德治理实践提供法治保障等五个方面。
尹健[9](2019)在《中国互联网信息的治理机制及路径优化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逐步由传统社会向信息社会迈进,互联网信息力量不断冲击信息控制的旧模式,为政府的社会治理带来许多新的挑战。在5G时代来临的前夜,调整优化中国的互联网信息治理工作方向,以应对即将迎来革命性变化的网络信息传播形势,显得很有必要。本文从基本概念和定义出发,认为界定清楚互联网信息治理的主要概念是开展后续研究的基础。在概念界定之后,从认识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出发,通过多个研究视角梳理了我国互联网信息治理机制的形成路径。随后对我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现状进行了回顾,提出互联网信息传播中出现的大量失范现象,不良信息泛滥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导致我国要加强互联网信息治理。并且从治理主体、治理措施、治理效果三个维度总结互联网信息治理的历史经验和现实困境。发现我国初步形成了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互联网信息治理模式;在治理主体上以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委员会为核心,私营部门、市民社会等多主体协同治理;通过立法规制、行政管理、自律调节、技术防范、国际合作等多种措施对互联网信息进行治理。此后,对主要发达国家互联网信息治理实践进行分析总结,在中外比较中,发现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主要存在非政府治理主体缺位、立法规制滞后、行政管理过度、自律调节不足、技术防范过严、国际话语权弱小等问题。最后,从以优质内容弘扬主流意识形态、以政府主导引领多元主体共治、以综合措施维系网络传播秩序、以中国方案推进网络共享共治四个方面提出了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优化路径。最后,对本文主要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并结合本文的不足,提出了进一步研究的展望与设想。
张成利[10](2019)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研究》文中认为回顾整个人类文明的历史演进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人类与自然之间关系不断演变的历史过程,也是一个人类逐渐战胜自然的历史过程。就中国而言,短短几十年就走过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几百年的发展进程,成就斐然的背后实则是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不断涌现。可以说,在获得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付出了巨大的自然代价。面对国际整体生态形势不佳、国内生态环境问题严峻的基本现状,基于对工业文明发展方式的反思以及进一步推进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如何从理论上构建指引生态实践的思想认识是党和国家现阶段必须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作出了要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回答,以期从思想意识层面为中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提供引领。本文旨在借鉴学术界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立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以人类发展史上新的文明(生态文明)为背景,以党的十八、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对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以及如何运用它指导生态实践进行整体性研究,对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现实问题作出理论应答。全文主要分导论、主体、结语三个部分。导论部分首先是对研究的对象和意义进行简要论述;其次梳理了当前学术界对选题的研究现状;另外介绍了论文所采用的基本研究方法、思路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最后着重阐述了生态、生态文明等多组概念的基本内涵。论文的前两章主要是从理论来源和历史演进两个角度进行梳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构建与确立提供理论准备和实践支撑。第一章主要论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基础。首先,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者提出的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开发利用自然要遵循自然规律等思想认识,肯定这些思想至今仍在延用。其次,就中国传统文化中最具代表性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尊重生命”思想进行论述。最后,分别讨论生态主义、生态社会主义以及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三种理论,为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提供理论准备。第二章主要梳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发展历程。本章从动态角度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经历了萌芽、孕育、发展、丰富等不同的阶段。不同的历史阶段,涉及到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对于生态环境问题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认识,这些认识皆以相关生态文明理念表现出来。为了体现逻辑上的连贯和结构上的衔接,每个发展阶段基本从历史背景和具体理论认识两个方面进行了归纳总结,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几代中央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持之以恒的探求。论文的中间部分也是主干部分,主要从理论主张、基本特征的角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认识进行具体分析和研究。第三章具体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基本理论主张。本章以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历史考察为基础,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指向,概括和提炼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主张为和谐发展、生态公平、绿色发展、生态安全,并对其进行了具体的阐述,旨在将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说清楚、说透彻。论文后面所阐释的对于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指导中国生态文明实践的现实路径分析正是基于本章内容。可以说,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观理论主张的概括与论述是整篇博士论文的关键和核心。第四章简单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基本特征。在上一章提炼和分析了理论主张之后,进一步归纳总结这个概念的基本特征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通过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基本特征,并将其与传统文明观进行对比分析,有助于我们走出传统文明观的误区,更深刻地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简言之,历史性、民族性、时代性、实践性是其最基本的四大特征。论文的后三章都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理论主张的确定展开的,包括用生态文明观衡量现阶段中国生态文明实践的现状,肯定成就,发现问题,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生态实践的具体现实路径。第五章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衡量我国的生态建设实践。本章主要从现阶段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成绩和依然存在的问题这两个方面来评价国内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一方面,就成就而言,经过党和国家多年的努力,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状况明显改变,生态建设工作持续顺利推进,国内生态环境质量相对而言有所改善;另一方面,成绩显着的同时尚未解决的问题依然较多,包括在新的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具体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国内生态环境状况依然不容乐观、思想观念上生态文明意识尚未完全形成、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依然存在、制度建设仍需加强和完善、国际环保领域的合作机制仍有待健全等多个方面。第六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路径。本章旨在从学理依据与现实基础两个维度论证和阐释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内生态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解决现实环境问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路径,即,一是提升生态文明意识,形成良好社会风尚;二是完善关键制度建设,增强制度保障能力;三是更新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绿色持续发展;四是加强国际生态合作,推进全球生态建设。结束语部分主要是对文章研究内容进行了简单的总结,得出了一定的研究结论。如,在历史传承中不断增强其理论自信、以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来推动国内生态建设是必然选择等。并在此基础之上,对未来研究可能拓展的方向进行展望。如,可以深入研究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主张、可以探讨具体措施以实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在全社会的树立以及如何积极提升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影响力等方面。
二、立法与执法我们在透明中前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立法与执法我们在透明中前行(论文提纲范文)
(1)共享经济下的行政法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现状 |
四、核心概念及研究范围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共享经济及其对传统行政法治理的挑战 |
第一节 共享经济的内涵 |
一、共享经济的兴起与特征 |
二、共享经济的类型 |
第二节 共享经济的潜在风险及积极效用 |
一、共享经济的潜在风险 |
二、共享经济的积极效用 |
第三节 共享经济对传统行政法治理的挑战 |
一、共享经济下行政法治理的困境 |
二、共享经济下行政法治理困境的产生原因 |
第二章 共享经济对行政法治理的影响 |
第一节 共享经济对政府监管的影响 |
一、监管对象的多重身份 |
二、监管主体的的多向性 |
三、监管方式的突破性 |
四、相关的实证分析 |
第二节 共享经济对公共服务的影响 |
一、共享经济从商业领域拓展到公共领域的必要性 |
二、共享经济从商业领域拓展到公共领域的正当性 |
三、共享经济从商业领域拓展到公共领域的可行性 |
第三章 共享经济下的行政法治理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共享经济下行政法二元治理路径的动因与目标 |
一、选择行政法二元治理路径的动因 |
二、行政法二元治理路径的目标 |
三、行政法二元治理路径的任务 |
第二节 共享经济下行政法二元治理路径的理论与方法 |
一、现代服务型政府理论 |
二、给付行政法治论 |
三、行政行为形式论 |
四、合作治理论 |
第三节 共享经济下行政法二元治理路径的改革要点 |
一、理念与原则的更新 |
二、主体与责任的制度构建 |
三、行为与模式的规范体系 |
第四章 共享经济下的政府监管 |
第一节 政府监管理念和原则的更新 |
一、共建共治共享理念 |
二、助推理念 |
三、分级分类监管理念 |
四、包容审慎原则 |
第二节 监管主体多元化 |
一、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
二、监管主体之间的权责配置 |
第三节 监管工具多向度 |
一、算法监管机制 |
二、人群治理机制 |
三、声誉机制 |
第五章 共享经济下的公共服务 |
第一节 共享经济下公共服务供给的风险 |
一、公共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风险 |
二、供给方式的选择与工具运用之正当性风险 |
三、效率标准下公民权利被侵害之风险 |
第二节 合作治理促进公共服务共享制的发展 |
一、公共服务权力谱系重塑 |
二、强化行政协议治理责任 |
三、公共产品供给 |
四、行政补贴提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新时代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依据 |
0.2 课题综述 |
0.3 研究内容 |
0.4 研究价值和创新点 |
0.5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研究的理论基础 |
1.1 目的—顺应理论与政治语汇俄译 |
1.1.1 目的论与政治语汇俄译 |
1.1.2 顺应论与政治语汇俄译 |
1.2 语料库翻译学理论与政治语汇俄译 |
1.2.1 语料库翻译学理论的基本观点 |
1.2.2 基于语料库的政治语汇俄译研究 |
1.3 翻译质量评价理论与政治语汇俄译 |
1.3.1 接受美学理论 |
1.3.2 纽马克的翻译批评观点 |
1.3.3 黄忠廉“两个三角”译评体系 |
1.4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概念界定与俄译基本原则 |
1.4.1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概念界定 |
1.4.2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汉俄翻译语料库建设及译文语言特征 |
2.1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汉俄翻译语料库建设 |
2.1.1 语料库的类型及语料选择 |
2.1.2 语料库的构成和规模 |
2.1.3 语料的预处理 |
2.2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译文词汇和句法特征 |
2.2.1 类符/形符比(TTR)(词汇特征) |
2.2.2 形动词和副动词(词汇特征) |
2.2.3 平均句长(句法特征) |
2.3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手段统计分析 |
2.3.1 四字格形式特色政治语汇俄译手段统计分析 |
2.3.2 缩略语形式特色政治语汇俄译手段统计分析 |
2.3.3 隐喻形式特色政治语汇俄译手段统计分析 |
2.3.4 谚俗语形式特色政治语汇俄译手段统计分析 |
2.3.5 经典名句形式特色政治语汇俄译手段统计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文本受众理解度调查 |
3.1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文本问卷调查 |
3.1.1 调查目的 |
3.1.2 调查对象 |
3.1.3 选词标准 |
3.2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文本问卷设计与实施 |
3.2.1 问卷设计 |
3.2.2 问卷实施 |
3.3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文本问卷结果与分析 |
3.3.1 问卷调查结果 |
3.3.2 调查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目的—顺应视角下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成效分析 |
4.1 基于显化的目的顺应 |
4.1.1 显化现象分布与统计 |
4.1.2 四字格译文形式中国特色政治语汇译文显化翻译分析 |
4.1.3 缩略语形式中国特色政治语汇译文显化翻译分析 |
4.1.4 隐喻形式中国特色政治语汇译文显化翻译分析 |
4.1.5 谚俗语形式中国特色政治语汇译文显化翻译分析 |
4.1.6 经典名句形式中国特色政治语汇译文显化翻译分析 |
4.2 基于简化的目的顺应 |
4.2.1 四字格形式中国特色政治语汇简化翻译分析 |
4.2.2 隐喻形式中国特色政治语汇简化翻译分析 |
4.2.3 经典名句形式中国特色政治语汇简化翻译分析 |
4.3 基于范化的目的顺应 |
4.3.1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译文中的副动词 |
4.3.2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译文中的形动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部分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争议译文分析与评价 |
5.1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质量评价空间及评价视角 |
5.1.1 翻译质量评价空间 |
5.1.2 翻译质量评价视角 |
5.2 部分中国特色政治语汇语言层面俄译质量评价 |
5.2.1 词汇层面翻译质量评价 |
5.2.2 语法层面翻译质量评价 |
5.2.3 修辞层面翻译质量评价 |
5.3 部分中国特色政治语汇文化层面俄译质量评价 |
5.3.1 文化图示缺省 |
5.3.2 文化图示冲突 |
5.3.3 文化特色显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课题研究的主要结果和结论 |
二、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模式构想 |
三、课题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Автореферат |
附录一 中国特色政治语汇汉俄翻译语料库 |
附录二 译语受众理解度调查问卷 |
附录三 译语受众理解度调查结果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3)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许霆案件引发的公众认同问题 |
一、许霆案的基本事实 |
二、许霆案一审判决引发的舆论反响与争议 |
三、许霆案终审判决与公众认同的回归 |
第二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内涵解析 |
一、认同与公众认同 |
二、公众认同与制度认同 |
三、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三节 常识、常理、常情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常识、常理、常情理论述评 |
二、常识、常理、常情理论在刑事裁判中的应用 |
第四节 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章 公众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一节 公众、媒介与刑事裁判的基本关系 |
第二节 公众的类型及对刑事裁判的不同诉求 |
一、公众的界定因素与类型划分 |
二、公众的分类 |
三、个人类型公众对天理与人情的诉求 |
四、人际类型公众对于国法的诉求 |
第三节 个人类型公众暂时性群体的特征 |
一、暂时性群体 |
二、个人类型的公众与暂时性群体 |
第四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因素与生成机制 |
一、刑事裁判的公众关注内容 |
二、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性因素 |
三、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五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提升途径 |
一、提高司法权威 |
二、提高法官品质和司法能力 |
三、规范司法传播媒介 |
四、强化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章 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础 |
第一节 权威与司法权威 |
一、权威 |
二、司法权威 |
三、法院权威的调查分析 |
四、司法权威的困境 |
第二节 完善立法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制度基础 |
一、立法问题存在的客观性 |
二、部分立法的目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三、部分立法的技术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立法问题的缓解 |
第三节 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 |
第四节 促进量刑规范化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路径 |
一、量刑规范化的实践作用 |
二、量刑规范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量刑规范化的完善建议 |
第五节 健全法院与公众交流机制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工作渠道 |
一、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 |
二、建议引入“法庭之友”制度 |
第四章 法官品质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法官品质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一、法官品质是影响司法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二、基层法院法官公众认同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 |
三、当前法官品质的问题不容忽视 |
第二节 刑事裁判说理制度的完善 |
一、刑事裁判说理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二、刑事裁判说理存在的问题 |
三、刑事裁判说理的完善 |
第三节 法官管理与培训制度的完善 |
一、建议实行非公务员化管理制度 |
二、完善职业安全保障 |
第四节 法官奖惩制度的完善 |
一、对法官的薪酬激励 |
二、对法官晋升的激励 |
三、对法官的惩戒 |
第五节 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 |
一、王桂荣玩忽职守案引发的问题 |
二、法官职业豁免制度 |
三、法官职业豁免制度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四、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六节 法官心理健康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白山中院精神病法官案及分析 |
二、积极建立与完善法官心理健康机制 |
第五章 媒体传播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 |
一、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理论 |
二、司法与公众的天然隔膜 |
第二节 媒体与刑事案件的两次传播 |
一、媒体的公共性和逐利性与信息传播 |
二、媒体与司法公开 |
第三节 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 |
一、媒体、公众与司法的基本关系 |
二、媒体的新闻自由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
三、媒体两次传播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四、自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影响 |
一、新闻报道引起公众质疑刑事裁判的因素 |
二、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积极影响 |
三、媒体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消极影响 |
第五节 通过媒体传播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路径选择 |
一、通过媒体传播促进法院实质性公开 |
二、利用社交媒体开放系统形成答疑与释疑机制 |
三、对媒体传播内容进行合理限制 |
四、依法规制媒体审判 |
五、对媒体不当报道追究的法律责任 |
六、规范媒体报道内容与加强媒体职业伦理建设 |
第六章 律师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键媒介 |
第一节 律师、意见主导者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节 律师的慎言义务 |
一、律师的慎言义务 |
二、暂时性群体与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节 我国有关律师慎言义务的规定 |
第四节 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基本模式 |
一、美国的相对自由模式 |
二、英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三、德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四、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律师慎言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加强律协“管理”职能 |
二、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
三、改进律师惩戒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作 |
“刑事裁判法官认同问题研究”调查问卷 |
司法认可度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政府监管视角下的网约车市场安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简要文献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内容 |
四、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 可能的创新点 |
(二) 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
一、核心概念 |
(一) 政府监管 |
(二) 网约车 |
二、理论基础 |
(一) 公共利益理论 |
(二) 政府规制理论 |
第二章 当前我国网约车市场的安全监管现状 |
一、网约车市场的现状 |
(一) 网约车发展概述 |
(二) 网约车的特征 |
二、网约车市场安全监管的政府成效 |
(一) 政府安全监管的工具 |
(二) 政府出台的网约车相关条例规章 |
(三) 政府现行监管政策效果分析 |
第三章 案例分析 |
一、案例选择与剖析 |
(一) 时间属性 |
(二) 空间属性 |
二、滴滴回应:政府约谈和网络舆论倒逼下的被动应对 |
三、政府回应:高强度舆论下的被动提升 |
四、政府监管行为评析 |
(一) 政府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管缺位 |
(二) 规则使用过度,缺乏公平性 |
(三) 政府监管行为呈现的特征 |
第四章 网约车市场中的安全问题监管分析 |
一、网约车市场发展中的问题 |
(一) 负外部性 |
(二) 信息不对称 |
(三) 市场恶性竞争 |
(四) 侵权责任主体不明确 |
二、网约车市场中的政府监管障碍 |
(一) 社会层面 |
(二) 经济层面 |
(三) 法律层面 |
(四)行政层面 |
第五章 政府监管网约车市场的路径优化 |
一、完善政府社会监管路径 |
(一) 创新社会保障体系 |
(二) 平衡利益,实现专车与出租车的共同发展 |
二、完善政府经济监管路径 |
(一) 强化企业自我监管 |
(二) 完善网约车行业征信评价体系 |
三、完善政府法律监管路径 |
(一) 国家进行宏观顶层设计 |
(二) 促进微观领域的地方法规出台 |
(三) 规范立法程序 |
四、完善政府行政监管路径 |
(一) 加强政府部门之间有效协调 |
(二) 创新多元化的政府监管方式 |
(三)完善政府行政体制,加强职能监督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5)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选题的理由与意义 |
1、选题的理由 |
2、选题的意义 |
(二)域内外研究现状 |
1、域外研究现状 |
2、域内研究现状 |
3、文献评析 |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论文的研究方法 |
2、论文的创新点及不足 |
二、我国环境行政约谈制度之法理解读 |
(一)环境行政约谈的法律定位 |
1、环境行政约谈的概念厘定 |
2、环境行政约谈与相关概念辨析 |
3、环境行政约谈的法律属性判别 |
(二)环境行政约谈的应然价值功用 |
1、环境行政约谈的理论来源 |
2、环境行政约谈的制度效用 |
三、我国环境行政约谈制度之现实考量 |
(一)环境行政约谈的立法文本考察 |
1、上位法律规定之模糊宽泛 |
2、各地规范文本规定之差异诸多 |
(二)环境行政约谈的实践应用检视 |
1、实践中具体实施程序 |
2、典型案例具体剖析 |
(三)环境行政约谈的当前困境考究 |
1、法律依据不足,制约制度发展 |
2、内容设计缺陷,限制制度适用 |
3、机制运行异化,加深矛盾积累 |
4、配套制度不完善,遗漏监督救济机制 |
四、我国环境行政约谈制度之国外考察 |
(一)美国:政府采用“合作式”环境执法方式 |
(二)日本:将“替代性事前行政指导”纳入环境监管中 |
(三)英国:运用“激励型政策”加强环境保护 |
(四)环境行政约谈的国外经验启示 |
1、完善顶层设计,使制度有法可依 |
2、细化协商参与机制,使过程平等民主 |
3、灵活运用自愿协议,促企业自觉改进 |
五、我国环境行政约谈制度之完善建议 |
(一)明确环境行政约谈之指导原则 |
1、公益优先原则 |
2、预防为主原则 |
3、民主协商原则 |
4、公开原则 |
(二)健全环境行政约谈之法律依据 |
1、建立统一的行政约谈法律框架 |
2、逐步完善法律规定 |
(三)增加环境行政约谈之内容供给 |
1、降低启动标准 |
2、细化实施程序 |
(四)优化环境行政约谈之运行保障 |
1、多方主体参与 |
2、建立回访评估制度 |
3、引入激励机制 |
4、结合内外监督 |
(五)补充环境行政约谈之事后救济衔接 |
1、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 |
2、衔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确保环境及时修复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 选题的背景 |
(二) 选题的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一) 理论研究成果 |
(二) 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 |
三、 研究方法 |
四、 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释析 |
第一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界定 |
一、 核心概念辨析 |
(一) 公众参与和公众参与权 |
(二) 治理与多元共治 |
二、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权利属性 |
(一) 以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众参与权 |
(二) 兼具自由权、社会权与程序权属性的公众参与权 |
三、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法律价值 |
(一) 彰显环境治理中环境公平与环境正义 |
(二) 保障环境治理中自由与秩序的实现 |
第二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理论依据 |
一、 公众参与权的理论前提 |
(一) 利益均衡理论 |
(二) 公众参与权以正当利益间的权衡为前提 |
二、 公众参与权的理论依托 |
(一) 公共信托理论 |
(二) 公众参与权以信托财产的公共属性为依托 |
三、 公众参与权的理论支撑 |
(一) 环境治理理论 |
(二) 公众参与诠释“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 |
四、 公众参与权的原权 |
(一) 公民环境权理论 |
(二) 公众参与权源起于公民环境权 |
第三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现实推动因素 |
一、 政府职能的转变 |
(一) 由“管理”向“治理”的转变为公众参与提供契机 |
(二) 职能转变的内容拓宽公众参与的空间 |
(三) 职能转变的方向契合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的建构 |
二、 公众环境意识的觉醒 |
(一) 公众环境意识积聚公众参与的社会心理基础 |
(二) 公众环境意识推动环境民主进一步发展 |
三、 环保社会组织的兴起 |
(一) 以组织化形式克服公众个体参与的无序 |
(二) 以集中表达机制克服公众个体参与的分散 |
第二章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主体构成 |
第一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权利主体 |
一、 对公众范围的界定 |
(一) 公民 |
(二)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三) 专家 |
二、 以环境利益为标准对公众的区分 |
(一) 对环境利益的解读 |
(二) 以环境利益作为区分标准的依据 |
(三) 对公众分别赋权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义务主体 |
一、 政府及行政机关 |
(一) 环境治理中的宣传、引导与信息告知 |
(二) 环境治理中的管理、协调与监督 |
二、 企业 |
(一) 环境信息公开 |
(二) 实施绿色生产 |
第三章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内容 |
第一节 环境知情权 |
一、 环境知情权的界定 |
(一) 环境知情权的内涵 |
(二) 环境知情权的价值 |
二、 环境知情权的立法与实践考察 |
(一) 环境知情权的立法现况 |
(二) 环境知情权的实践检视 |
三、 环境知情权的发展趋势分析 |
第二节 环境决策参与权 |
一、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界定 |
(一)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概念 |
(二)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功能 |
二、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立法与实践考察 |
(一)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立法分析 |
(二)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实践考量 |
三、 环境决策参与权的发展趋势分析 |
第三节 环境表达权 |
一、 环境表达权的界定 |
(一) 环境表达权的含义 |
(二) 环境表达权的作用 |
二、 环境表达权的立法与实践考察 |
(一) 环境表达权的法律规定 |
(二) 环境表达权的实践审视 |
三、 环境表达权的发展趋势分析 |
第四节 环境监督权 |
一、 环境监督权的界定 |
(一) 环境监督权的内含 |
(二) 环境监督权的意义 |
二、 环境监督权的立法与实践考察 |
(一) 环境监督权的立法现状 |
(二) 环境监督权的实践检验 |
三、 环境监督权的发展趋势分析 |
第四章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行使 |
第一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行使原则 |
一、 博弈下的公平原则 |
(一) 多元主体相对的权利公平 |
(二) 资源倾斜下的机会公平 |
(三) 矫正恣意的规则公平 |
二、 公众参与权的保障之合法原则 |
(一) 以程序正当保障各主体规范参与 |
(二) 以权力法定规范政府依法行政 |
三、 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规避公众滥用参与权 |
(一) 权利滥用的认定标准 |
(二) 私权与公共利益的衡量 |
第二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行使路径 |
一、 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行使路径 |
(一) 法律保障 |
(二) 行政告知 |
(三) 行政征询 |
二、 公众自发的自下而上行使路径 |
(一) 自媒体应用 |
(二) 非理性抗争 |
(三) 迁移 |
(四) 环境公益诉讼 |
第三节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之权利受阻分析 |
一、 公众参与权权利受阻样态分析 |
(一) “权利基石”的立法缺失 |
(二) 模糊的主体价值定位 |
(三) 限缩的公众参与渠道 |
(四)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有效性评估机制缺位 |
二、 对公众参与权权利受阻的反思 |
(一) 地方治权与生态法治的博弈 |
(二) 尚待激活的公民权利意识 |
(三) 绿色发展理念的价值导向欠缺 |
第五章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
第一节 政府维度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
一、 宣传认同支撑主动参与 |
(一) 从宪法到环境法体系确认公众参与权利来源 |
(二) 加大环保宣传教育力度 |
(三) 解决公众参与的“动力源”不足问题 |
二、 公开互动贯穿参与过程 |
(一)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
(二) 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
(三) 对公众参与的有效回应 |
三、 授权合作提升参与层次 |
(一) 赋予公众环境立法提案权 |
(二) 推行环境公众评审员制度 |
(三) 以公众“点单权”促进环境执法公平 |
第二节 企业维度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
一、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
(一)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 |
(二)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 |
(三)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 |
二、 建构自治导向的企业环境管理体制 |
(一) 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
(二) 企业外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
第三节 社会维度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
一、 多元化的参与主体 |
(一) 行动者个体层面的参与 |
(二) 组织化的公众参与 |
二、 网络化的行动方式 |
(一) “新媒体”—民意表达与传播的平台 |
(二) 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对新媒体的现实需求 |
三、 广泛化的参与领域 |
(一)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阶段的过程化 |
(二)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项目的类型化 |
第四节 三方合力共助公众参与权的实现 |
一、 三方合力的典型案例—嘉兴环境治理模式 |
二、 嘉兴环境治理模式的启示 |
(一) 构建多元主体参与协商的利益相关者平台制度 |
(二) 以“联动化”推动主体间有效互动 |
(三) 借助绿色供应链管理推动三方协同 |
第五节 程序性保障机制的完善 |
一、 构建公益诉讼多元启动主体 |
(一) 现有法律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规定的不完善 |
(二) 拓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有益探索 |
二、 程序性保障机制设计 |
(一) 起诉激励机制与滥诉避免之平衡 |
(二) 纠偏错位的“程序先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一、 作者简介 |
二、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7)政府信息公开 ——权利与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 |
七、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的价值消解 |
第一节 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权利的抑制 |
一、信息公开权利的来源及实现 |
二、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权利的限缩 |
三、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权利的分化 |
四、信息公开权利的程序性中断 |
第二节 公开与例外的制度区隔 |
一、域外信息公开法规的例外原则 |
二、国内法规对信息公开豁免的移植特点 |
三、其他法源对信息公开例外的附加补充 |
第三节 信息不公开的累积风险 |
一、风险不平等中的个体抗争 |
二、公开申请的组织反制 |
三、从信息不公开到群体暴力 |
第二章 信息公开制度设计的双重张力 |
第一节 信息获取关联限制的存废之争 |
一、关联限制的阶段功能 |
二、“三需要”的内在悖论 |
三、删除“三需要”的正反效应 |
第二节 申请处理补正程序的解读分歧 |
一、补正界定的辨识盲区 |
二、补正类别的适用困境 |
第三节 信息产生的前置参与缺位 |
一、决策进程的公开障碍 |
二、公权部门的信息控制 |
三、信息参与的架构虚置 |
第四节 信息结果的后置监督失效 |
一、内部纠错的单向度 |
二、外部反馈的形式化 |
三、中立监管的空心化 |
第三章 信息公开运行过程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权益竞合的价值乱序 |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 |
二、商业秘密权与知情权 |
三、信息公开申请权之间 |
第二节 具体适用的司法纠纷 |
一、信息定义的实务争议 |
二、公开主体的司法视角 |
三、申请答复的程序审查 |
第三节 公开需求的扩张和异化 |
一、需要的权益驱动 |
二、诉求的扩张阻滞 |
三、维权的方式异化 |
第四节 公开供给的不足和错位 |
一、主动与被动的倒置 |
二、技术与机制的换位 |
三、供给与需求的脱节 |
第四章 信息公开规制的权利逻辑 |
第一节 传统权利对理念增生的启蒙 |
一、权利研究的积淀 |
二、传统惯性的弱化 |
三、个体权利的觉醒 |
第二节 外部环境对制度创设的催生 |
一、全球共识的成型 |
二、公共利益的权衡 |
三、法治环境的更新 |
第三节 新兴权利对立法突破的推进 |
一、知情权的新兴特色 |
二、作为新兴权利的预期与损害 |
三、公开立法的权利逻辑 |
第五章 信息公开规制的建构路径 |
第一节 信息公开制度的加速更迭 |
一、制度的再定位 |
二、理性调节下的公开体系 |
三、专项制度的补充 |
第二节 信息公开制度的精细再造 |
一、领域细分的文件模式 |
二、技术与公开机制的关系 |
三、补正程序的规范标准 |
第三节 信息公开权利的实质释放 |
一、保障与监管下的权利 |
二、权利元问题与逻辑展开 |
三、权利间的调节平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新时代我国道德治理的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2 我国道德治理实践研究的相关概述与理论 |
2.1 道德治理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厘定 |
2.1.1 道德的内涵与功能 |
2.1.2 治理的内涵及相关概念辨析 |
2.1.3 道德治理的内涵及相关概念辨析 |
2.2 道德治理实践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道德教育与治理的主要思想 |
2.2.2 中国共产党关于道德教育与治理的主要思想 |
2.2.3 中国传统道德教育思想 |
2.2.4 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结构理论 |
2.2.5 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与管理理论 |
2.2.6 思想政治教育载体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新中国成立以来道德治理实践的回顾与反思 |
3.1 新中国成立以来道德治理实践的回顾 |
3.1.1 改革开放前道德治理演进生成的实践 |
3.1.2 改革开放新时期道德治理演进生成的实践 |
3.1.3 新时代道德治理的实践 |
3.2 新中国成立以来道德治理实践的经验 |
3.2.1 推进指导思想的理论创新 |
3.2.2 注重先进性与广泛性的结合 |
3.2.3 倡导参与主体的共建共享 |
3.3 新中国成立以来道德治理实践的启示 |
3.3.1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必须实现治理转向 |
3.3.2 道德治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
3.3.3 道德治理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3.3.4 道德治理必须坚持德法兼治 |
3.3.5 道德治理必须发挥重点人群的实践引领作用 |
3.4 本章小结 |
4 新时代我国道德治理实践面临的时代机遇与现实挑战 |
4.1 新时代我国道德治理实践面临的时代机遇 |
4.1.1 改革开放的辉煌成就为道德治理实践提供坚实的物质条件 |
4.1.2 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为道德治理实践提供坚强的领导保障 |
4.1.3 道德状况的日益好转为道德治理实践奠定坚定的信心 |
4.1.4 多元文化的交流互鉴丰富了道德治理实践的文化资源 |
4.2 新时代我国道德治理实践面临的现实挑战 |
4.2.1 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冲突与博弈对道德治理实践形成挑战 |
4.2.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给道德治理实践带来考验 |
4.2.3 社会治理相对滞后给道德治理实践提出难题 |
4.2.4 网络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给道德治理实践增添变数 |
4.3 本章小结 |
5 新时代我国道德治理实践的基本路径 |
5.1 加强党和政府建设为提升道德治理实践领导能力提供前提 |
5.1.1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
5.1.2 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 |
5.1.3 加强公职人员政德教育 |
5.2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道德治理实践筑牢经济根基 |
5.2.1 优化经济结构 |
5.2.2 转换增长动力 |
5.2.3 完善经济治理体系 |
5.3 加强人民群众道德教育为提升道德治理实践参与能力提供条件 |
5.3.1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5.3.2 创新道德教育的方式方法 |
5.3.3 加强重点人群的思想道德教育 |
5.4 完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为道德治理实践奠定道德基础 |
5.4.1 完善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道德理论体系 |
5.4.2 完善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道德话语体系 |
5.5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道德治理实践提供法治保障 |
5.5.1 加快道德领域问题立法 |
5.5.2 建立法治实施监督保障体系 |
5.5.3 完善党内法规体系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状况 |
致谢 |
个人简历 |
附件 |
(9)中国互联网信息的治理机制及路径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价值及意义 |
1.3 概念界定 |
1.4 文献综述 |
1.5 研究思路 |
1.6 研究方法 |
2 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机制形成 |
2.1 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特殊性与必要性 |
2.2 多部门治理视角下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主体的结构与演化 |
2.3 网络安全视角下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措施的结构与演化 |
2.4 内容生态视角下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目标的演化 |
3 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现状考察 |
3.1 互联网信息传播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 互联网信息治理的关键挑战 |
3.3 互联网信息治理的现状评价 |
3.4 互联网信息治理的国际镜鉴 |
4 中国互联网信息治理的路径优化 |
4.1 内容层面:以优质内容弘扬主流意识形态 |
4.2 主体层面:以政府主导引领多元主体共治 |
4.3 措施层面:以综合措施维系网络传播秩序 |
4.4 对外层面:以中国方案推进网络共享共治 |
5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 |
(1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对象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可能的创新之处 |
四、相关概念解析 |
(一)生态 |
(二)生态文明 |
(三)生态文明观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 |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理论源头:马克思主义的生态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思考 |
二、列宁的生态认识 |
第二节 文化根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观念 |
一、“天人合一”的生态哲学 |
二、“尊重生命”的生态理念 |
三、“道法自然”的生态智慧 |
第三节 理论借鉴:西方社会的几种生态理论 |
一、生态主义 |
二、生态社会主义 |
三、生态学马克思主义 |
第二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萌芽阶段(1949-1978)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萌芽的历史缘由 |
二、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 |
三、对生态与发展关系的关注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孕育阶段(1978-2002) |
一、孕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现实挑战 |
二、环境保护思想 |
三、可持续发展理念 |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发展阶段(2002-2012) |
一、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时代要求 |
二、科学发展理念 |
三、生态文明建设思想 |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丰富阶段(2012-至今) |
一、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时代背景 |
二、绿色发展理念 |
三、生态文明新理念 |
第三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主张 |
第一节 和谐发展 |
一、和谐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应然状态 |
二、追求自然关系中的和谐发展 |
三、构建社会关系中的和谐发展 |
第二节 生态公平 |
一、公平是一切人类行为应遵循的准则 |
二、公平为解决当前生态危机提供条件 |
三、公平是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关键 |
第三节 绿色发展 |
一、绿色是人类文明健康发展的标志 |
二、绿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 |
三、绿色是政治与文化发展的基本观念 |
第四节 生态安全 |
一、安全是人类文明稳定发展的内在需要 |
二、生态安全是对国家安全理念的丰富发展 |
三、生态安全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 |
第四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基本特征 |
第一节 历史性 |
一、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环境伦理观的历史承接 |
二、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生态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
三、对中国共产党历届领导集体生态智慧的深化 |
第二节 民族性 |
一、保障中国人民的环境利益 |
二、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 |
三、促进世界各民族协同发展 |
第三节 时代性 |
一、反映特定历史时期的状况 |
二、回应时代最基本问题的拷问 |
三、有效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举措 |
第四节 实践性 |
一、来源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 |
二、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
三、在实践中实现进一步丰富发展 |
第五章 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衡量我国生态建设实践 |
第一节 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初见成效 |
一、生态文明意识初步形成 |
二、生态建设事业顺利推进 |
三、生态环境状况有所改善 |
第二节 生态文明建设形势相当严峻 |
一、国内的生态环境状况依然不容乐观 |
二、人们的生态文明意识尚待全面提高 |
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仍需加强和完善 |
四、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仍未根本改变 |
五、国际环保领域的合作机制有待健全 |
第六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路径 |
第一节 提升生态文明意识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
一、牢固树立尊重自然的生态意识 |
二、切实强化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教育 |
三、积极培养与生态文明相契合的生活方式 |
第二节 完善关键制度建设增强制度保障能力 |
一、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实现源头防控 |
二、完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强化过程监管 |
三、构建相关追责损赔制度确保责任落实 |
第三节 更新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绿色持续发展 |
一、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环境的关系 |
二、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 |
三、大力发展和应用绿色生态技术 |
第四节 加强国际生态合作推进全球生态建设 |
一、努力推进全球生态建设是必然选择 |
二、不断增强国际生态合作的思想认识 |
三、积极参与全球生态合作的实践活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立法与执法我们在透明中前行(论文参考文献)
- [1]共享经济下的行政法治理研究[D]. 胡锦璐.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新时代中国特色政治语汇俄译研究[D]. 袁昊. 天津外国语大学, 2021(08)
- [3]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D]. 张国全. 大连海事大学, 2021(04)
- [4]政府监管视角下的网约车市场安全问题研究[D]. 陈琦. 苏州大学, 2020(03)
- [5]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研究[D]. 朱萌萌.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9)
- [6]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下公众参与权研究[D]. 胡乙. 吉林大学, 2020(08)
- [7]政府信息公开 ——权利与规制[D]. 于广益.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8]新时代我国道德治理的实践研究[D]. 孙健. 东北林业大学, 2019(01)
- [9]中国互联网信息的治理机制及路径优化研究[D]. 尹健. 暨南大学, 2019(02)
- [1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研究[D]. 张成利.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