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瑞典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介评(论文文献综述)
张悦[1](2021)在《监察委员会监察对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李思宇[2](2021)在《监察委员会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并施行,开创了我国法治反腐的新篇章。制定专门的监察法律是国家反腐败立法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实践,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各级监察委员会设立以来,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取得了法治反腐败的重要成果,显示了监察委员会的巨大威力。但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监察委员会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取得同等法律地位,特别是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监察委员会依法可以监察《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监察对象人数急剧增加,监察权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提高,监察委员会很容易形成一个可能超越任何国家机关的“超级机关”,从而引发了人们对监察权力被滥用的担忧。《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现阶段与《监察法》配套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监察委员会内部自我监督存在差距,监察委员会内部“灯下黑”的典型案例时有发生。“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个问题就引起全社会和学术界广泛讨论。按照现在的规定,监察委员会一般内设干部监督室,但这种同体监督或者自我监督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同体监督的效果往往因为社会习俗和人情世故的习惯势力影响被弱化。还有立法不完善、权责不明确的问题也让具体执行监督的部门、机构频现多头执法或互相推诿的情况。因此,监察委员会内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亟待细斟完善,厘清权力与责任的边界,理顺内设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开展行之有效的监察委员会内外部监督应当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本文所指的内部监督为监察委员会的自我监督,外部监督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执法部门的制约、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本文以监察委员会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为研究对象,主要从司法方面进行探讨:一是通过对监察委员会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相关理论的阐述,初步了解监察委员会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二是结合现行法律和监察委员会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运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深入分析目前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三是学习借鉴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监察机关内外部监督的立法,从中总结吸取法治反腐败的经验;四是在总结监察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监察干部队伍自身监督机制的办法,监察委不仅要加强内部监督,还要充分结合外部监督,同时引入律师介入制度等措施,保障监察委员会正确行使监察权。
高涌文[3](2020)在《监察对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监察对象问题研究是我国监察制度运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基本问题。本文立足于已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问题为导向,从监察对象问题的两个方面对监察对象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即:监察对象范围界定中存在的问题和监察对象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监察对象的历史演变及比较分析。一方面从我国古代监察对象的范围到我国近现代的监察对象的范围对监察对象的历史演变进行一个全面的梳理;另一方面以瑞典、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为例将境外国家和地区的监察制度中的监察对象与我国的监察对象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对我国的监察对象问题的研究提供可供借鉴的思路。第二部分是监察对象范围界定中的问题及解决机制。首先,分析相关理论;其次,提出了在监察对象范围界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单位没有纳入监察对象的范围、人大代表能否成为监察对象、“国有企业”的界定与《刑法》不一致、对监察对象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对“管理人员”和“从事管理的人员”的认定、兜底条款的适用原则不明确。最后,提出了相应问题的解决机制。第三部分是监察对象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机制。首先,分析相关理论;其次,提出了在监察对象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留置场所不规范、留置期限的规定不完善、留置期间能否请律师不明确、复审、复核制度和申诉制度不完善、国家赔偿制度难运行;最后,提出了相应问题的解决机制。
文晓曼[4](2020)在《社会工作化解基层信访矛盾的实践研究 ——以阿丽上访个案为例》文中认为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转型与经济发展进入关键期,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社会问题复杂化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并且越来越多的矛盾与社会问题通过信访的渠道涌现出来,基层信访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基层信访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缠访、闹访行为,往往采取暴力、强制等极端措施加以处理,这不仅不利于基层信访矛盾的解决,更激化了上访者与政府和国家的关系,导致政治正义的丧失。如何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来解决基层信访矛盾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基层信访工作这一现状,本文以广州市A区信访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阿丽的个案研究为切入点,基于笔者自身的实习经历,展开了相关调查研究。首先对服务对象阿丽及其上访事件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运用生态系统理论,分析其微观系统、中观系统和宏观系统的现状及需求,并分析出阿丽生态系统存在的问题,然后对社会工作介入阿丽上访事件的主要过程进行了阐述,同时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梳理了社会工作化解基层信访矛盾的实践。然后在前文的基础上,总结出社会工作介入基层信访矛盾化解的实践成效,并指出当前信访社会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发展困境,同时提出改进策略。最后,基于服务对象阿丽的个案实践,总结讨论信访社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对进一步优化信访社会工作服务作出思考,为后续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和借鉴价值。
王嘉铭[5](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认为“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廖伟[6](2019)在《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检务公开工作的内容、方式等逐步完善,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不可否认,我国检务公开工作仍面临一系列问题,如检务公开立法层级不高、检务公开范围和方式设计不合理、检务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检务公开对“互联网+”时代回应不足等。基于此,论文通过对检务公开的一般原理、经济学理论基础、法理基础、发展现状以及域外模式进行分析考察,对检务公开制度的完善途径进行了探索,以期为建立健全我国检务公开制度提供参考,从而推动我国检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全文共五章,具体如下:第一章节阐述了研究的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析、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信息流动加剧,信息的“不对称性”问题日益显现,出现“信息孤岛”和“数据鸿沟”,形成社会不公,妨碍社会进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紧跟时代发展步伐,依托信息技术发展的条件,将检察权运行置于阳光之下,实行检务公开,维护公平正义。通过文献综述发现,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检务公开既具有类同性,也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检察权兼具司法与行政属性。党的十九大对检务公开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要求,人民群众对检务公开的诉求也越来越高,检务公开制度发展和完善也变得十分紧迫,这也正是本文的初衷所在。第二章节探讨了检务公开的基本理论,主要对检务公开的概念、特征与类别进行了分析。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本文在论述检务公开概念的同时,从检务公开的内容、公开的对象、启动原因、公开的权限等角度对检务公开进行分类,分析检务公开具有职责的法定性、检务公开内容的多样性、公开对象的特定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从信息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分析检务“信息不对称”现象及引发的问题,提出检务公开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一剂良方;同时从法学的角度探讨了检务公开的法理基础,论证了检务公开的必要性。第三章从我国检务公开的发展历程入手,回顾了检务公开的四个历史阶段“起步摸索阶段、实践探索阶段、全面推进阶段、深化创新阶段”,进一步分析了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的发展现状:检务公开原则向规范、全面扩展,检务公开范围向纵深层面拓展,检务公开方式向更加主动发展,检务公开监督向制度化发展,以及检务公开载体向“互联网+”发展。在总结我国检务公开制度取得成效同时,也分析出我国检务公开制度在立法、范围、方式、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深入剖析了这些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第四章节是检务公开的域外模式检视。通过对域外主要国家或地区的检务公开原则、范围、方式等比较,重点分析了瑞典、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检务公开立法、原则以及检务实践等,归纳出各国(地区)检务公开的特点。上述国家和地区均坚持检务公开是有限度的公开,而且他们都以立法的形式对检务公开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部分国家(地区)还制定有效的保障措施,以保证检务公开的有效实施。文章总结出“检务公开立法、有限度的检务公开、检务公开的保障机制、检务公开例外的典范、检务公开的救济”等经验,这些都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第五章节提出检务公开制度的完善路径。通过对检务公开的立法、原则、范围、载体以及救济程序优化设计等方面的研究,提出了完善检务公开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目前,我国还没有信息自由法,检务公开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主要依靠最高检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来推动。因此,有必要加快检务公开立法进程,推进检务公开的制度化、法制化;同时提出拓展检务公开范围和内容,规范“检务公开例外”的确定,保证时效性,优化检务公开实现方式,借司法责任制改革契机,重构检务公开业务流程等等解决措施。信息技术的发展拓展了检务公开的视野,大数据、媒体融合应用,给检务公开工作现代化带来新的机遇。为此文章提出以“互联网+”为载体,增强三个意识;以大数据为抓手,健全检务公开信息化模式;以媒体融合为契机,优化检务公开载体选择;以模式创新为动力,强化“互联网+检务公开”的绩效考核等措施来完善我国的检务公开模式。最后提出健全检务公开的救济依据、行使主体、救济方式等法律制度,推动检务公开科学、健康发展。
黄美玲[7](2019)在《监察模式及其权力本质的历史解释》文中认为监察是制约权力的运行乃至矫正社会风纪的重要手段。在不同历史时期及不同政治制度安排下,监察权运行表现为不同的模式。古罗马采用的监察官道德审查和保民官行政监督的二元监察模式,对近代监察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历史的进程中发展为拉美实践中"道德权力"监察模式和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制度下的斯堪的纳维亚行政监察专员模式。前一种监察权是与三权并立的"道德权力",后者是三权体制中权力制衡的工具。监察体制改革之后的中国社会主义监察权,是道德权力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表述,监察机关的创设是我国国家机关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完整体现,相较于前两种模式具有社会主义的鲜明特色和优越性。
邓春花[8](2019)在《监察委与刑事司法机关程序衔接机制研究》文中指出新中国成立伊始,我国便开始建立国家权力监督制度,并不断地重新配置国家监督权。从1949年至1978年,我国承担国家监督职责的机构大体有三,包括权力机关性质的人大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为整合反腐败资源的力量,提升反腐败效率,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拉开了监察体制改革的序幕,由此监察委员会成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随着2018年《宪法》《刑事诉讼法》的相继修改,以及《监察法》的制定,除新《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外,监察体制改革将原先的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职能,一并整合至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转隶为国家监察委管辖。由此,监察委员会与刑事司法机关都被纳入职务犯罪调查制度体系。由于监察体制仍处于改革阶段,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权力行使所遵从的程序等规定的还不够细致全面,监察委员会在针对职务犯罪案件行使其调查权的过程中与刑事司法机关的程序衔接缺乏配套机制。为此,有必要对与监察委员会在办案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寻求其与刑事司法机关办案的有机衔接机制,以使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得以依法高效办理。为探寻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在案件办理上的衔接机制,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方法,对我国监察制度的演变进行比较总结;运用文义分析法、系统分析法对2018年制定的《监察法》规范进行分析,从法规范层面探究监察委与司法机关办案衔接机制不畅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通过与新《刑事诉讼法》规范的分析比较,借鉴刑事诉讼法规范在案件办理程序上的制度设计,提出完善监察委在调查权的行使、案件的管辖、证据的收集与转化等方面的规范,使之与司法程序相衔接;运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分析方法,总结监察委在办案实务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制度构建。文章在分析现行监察委与刑事司法机关办案程序衔接不畅在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后,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完善衔接机制的构建:第一,在法规范层面,提出完善并细化监察法规范的相关内容,对新修的《刑事诉讼法》进行解释细化,从规范层面保障监察委与刑事司法机关办案程序的衔接;第二,从监察委案件管辖制度方面,提出完善级别管辖、职能管辖等相关制度的建议,使得两者在案件管辖上有机衔接;第三,对于监察委的调查活动提出相关的制约机制及所须遵循的原则,使监察委行使调查权与刑事司法机关行使审查起诉权、审判权相协调,确立流畅的侦、诉、审程序体制;第四,从证据的收集与转化方面,提出监察委在收集证据时应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刑事证据规则,依据纪法适当分离的原则采用不同的证据标准,并提出最高证据标准规则的构建;第五,在被调查人的人权保障方面,提出应保障被调查人的辩护权,构建私权利受侵害后的赔偿机制。本文积极探求两方在办案程序中的有效衔接路径,以达到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之间的适当平衡。
吴科澜[9](2019)在《乡镇信访协同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乡镇是我国政治体制的最基层,是信访问题发生的主要集中地,切实听取基层社情民意,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是乡镇信访工作的核心任务。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了“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等做好新时代信访治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目前乡镇信访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由于我国社会转型期的不断推进,我国传统信访“碎片式”仍没有明显改观,信访治理工作者联合办公能力不足、信访治理部门联合办公效果差、信访治理社会参与形式化和信访治理信息化沟通渠道不畅通等问题使基层社会各类矛盾和基层信访问题仍频繁出现,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信访协同治理参与主体信访协同意识淡薄、治理沟通机制不完善、治理工作机制不健全和治理法律法规不健全,为此需要进一步增强信访协同参与主体信访协同观念,积极搭建信访协同沟通治理平台,建立信访协同治理工作机制和完善乡镇信访协同治理法律法规体系,从而转变乡镇信访治理模式,由传统治理转向协同治理。论文在阐释乡镇信访协同治理应然功能和实然状态的理论基础上,深刻分析了目前乡镇信访治理过程中出现的碎片化问题表现及其原因,从我国乡镇信访内部各要素和外部各权力主体两方面,提出了乡镇信访治理模式从传统治理走向协同治理的路径。文章写作由四部分完成。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以及创新点。第一章阐释了乡镇信访协同治理的核心概念、理论框架阐释以及理论基础,为下一章分析我国乡镇信访治理目前存在的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章从协同治理的视角出发,在总结归纳我国现阶段乡镇信访治理发展过程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乡镇信访治理取得的成就,重点阐述了乡镇信访治理存在问题及其原因。第三章针对现阶段我国乡镇信访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乡镇信访治理走出困境的路径,即从传统治理走向协同治理的对策。
杨恩泰,尹淑榕[10](2019)在《我国监察官制度构建的展望——瑞典监察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文中研究表明《监察法》第十四条明确我国实行监察官制度。构建中国监察官制度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可借鉴瑞典监察制度实践中关于监察官选任资格、组织分工、履职效能、职业保障等方面的有益经验,立足国情,从健全法律制度体系,加强人员综合能力建设,注重德法兼修,健全队伍组织体系,完善履职保障等多方面促进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的构建。
二、瑞典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介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瑞典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介评(论文提纲范文)
(2)监察委员会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研究的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内外部监督机制的基本内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监察委员会的创立及其职责 |
一、监察委员会的创立 |
二、监察委员会的职责 |
第二节 监察委员会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及其特点 |
一、监察委员会内部自我监督 |
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监督 |
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
四、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互相制约 |
五、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
第三节 监察委员会内外部监督制约的理论阐述 |
一、权力制衡监督理论 |
二、腐败周期理论 |
第二章 监察委员会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成效与存在问题 |
第一节 监察委员会内外部监督制约的成效 |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确立了一元监察体制 |
二、全国纪检监察干部被查处人数增加 |
三、云南省纪检监察干部被查处人数增加 |
第二节 监察委员会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内部监督法律法规不健全 |
二、人大监督制约程序不完善 |
三、司法机关制约途径不畅通 |
四、监察信息公开不够充分 |
五、“同体监督”机制设定不科学 |
第三章 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监察机关内外部监督制度及启示 |
第一节 美国监察长办公室的内外部监督制度 |
第二节 欧盟监察专员的内外部监督制度 |
第三节 瑞典监察专员的内外部监督制度 |
第四节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内外部监督制度 |
第五节 我国香港廉政公署的内外部监督制度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监察委员会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健全监察委员会内部督的法规体系 |
第二节 完善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的程序机制 |
第三节 加强司法机关与监察委员会互相制约 |
第四节 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外部监督 |
第五节 消除监察委员会“同体监督”的机制弊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部分典型案例统计表(省部级和中纪委委员) |
附录2:党的十八大以来云南省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部分典型案例统计表(厅局级及其以下级别)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3)监察对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监察对象的历史演变及比较分析 |
1.1 监察对象的历史演变 |
1.1.1 我国古代的监察对象 |
1.1.2 我国近代的监察对象 |
1.1.3 我国现代的监察对象 |
1.2 与境外国家和地区的比较分析 |
1.2.1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下的监察对象 |
1.2.2 美国联邦政府行政监察制度下的监察对象 |
1.2.3 我国香港地区监察制度下的监察对象 |
2 监察对象范围界定中的问题及解决机制 |
2.1 监察对象范围界定中的相关理论 |
2.1.1 如何理解“公权力” |
2.1.1.1 公权力的概念 |
2.1.1.2 公权力的种类 |
2.1.2 公职人员的判断标准 |
2.1.2.1 身份论 |
2.1.2.2 公务论 |
2.1.2.3 公权力论 |
2.1.3 “对人监察”与“对事监察” |
2.1.3.1 “对人监察”与“对事监察”的区分 |
2.1.3.2 我国监察委员会的“对人监察”和“对事监察” |
2.2 监察对象范围界定中存在的问题 |
2.2.1 单位没有纳入监察对象 |
2.2.2 人大代表能否成为监察对象 |
2.2.3 “国有企业”的界定与《刑法》不一致 |
2.2.4 对监察对象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
2.2.5 对“管理人员”和“从事管理的人员”的认定 |
2.2.6 兜底条款的适用原则不明确 |
2.3 监察对象范围问题的解决机制 |
2.3.1 将人大以外的“单位”纳入监察对象 |
2.3.2 将人大代表纳入监察对象 |
2.3.3 完善对“国有企业”的统一解释 |
2.3.4 明确“从事公务”的具体含义 |
2.3.5 明确“管理人员”和“从事管理人员”的具体含义 |
2.3.6 对兜底条款禁止类推解释 |
3 监察对象权利保障中的问题及解决机制 |
3.1 监察对象权利保障的相关理论 |
3.1.1 监察对象的权利范畴 |
3.1.1.1 监察对象的实体权利 |
3.1.1.2 监察对象的程序性权利 |
3.1.2 监察权的性质及其与监察对象权利保障的关系 |
3.1.2.1 监察权的性质 |
3.1.2.2 监察权的性质与监察对象权益保障的关系 |
3.1.3 留置措施的属性 |
3.1.3.1 党纪审查措施属性 |
3.1.3.2 新型调查措施属性 |
3.1.3.3 刑事强制措施属性 |
3.1.3.4 双重属性 |
3.2 监察对象权利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
3.2.1 留置场所不规范 |
3.2.2 留置期限的规定不完善 |
3.2.3 留置期间能否请律师不明确 |
3.2.4 复审、复核制度和申诉制度不完善 |
3.2.5 国家赔偿制度难运行 |
3.3 监察对象权利保障问题的解决机制 |
3.3.1 留置场所规范化 |
3.3.2 完善留置期限规定 |
3.3.3 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和律师责任制度 |
3.3.4 完善复审、复核制度和申诉制度 |
3.3.5 明确监察委员会的国家赔偿相关内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二、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致谢 |
(4)社会工作化解基层信访矛盾的实践研究 ——以阿丽上访个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1、创新社会治理需要发挥社会组织的功能 |
2、当前基层信访矛盾的化解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
3、社会工作介入基层信访矛盾化解的成效明显 |
4、信访社会工作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1、国内关于信访的相关研究 |
2、境外类似信访制度的相关研究 |
3、关于信访社会工作的相关研究 |
4、文献述评 |
(四)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1、概念界定 |
2、理论基础 |
(五)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 |
1、研究方法 |
2、研究内容 |
(六)研究创新点 |
二、服务对象阿丽的上访事件分析 |
(一)广州市A区信访工作介绍 |
1、A区信访工作的主要内容 |
2、A区信访工作服务效能 |
(二)服务对象阿丽上访个案梳理 |
1、阿丽的基本资料及上访事件始末 |
2、服务对象阿丽的上访阶段阐述 |
(三)社会工作介入阿丽上访事件的可行性分析 |
1、化解冲突是社会工作与基层信访工作的关联点 |
2、中立第三方立场利于缓和信访工作中的紧张关系 |
3、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观促进基层信访矛盾的化解 |
本章小结 |
三、服务对象阿丽的生态系统需求及问题分析 |
(一)服务对象阿丽的生态系统分析 |
1、服务对象阿丽的微观系统分析 |
2、服务对象阿丽的中观系统分析 |
3、服务对象阿丽的宏观系统分析 |
(二)服务对象阿丽各生态系统的需求分析 |
1、微观系统的需求 |
2、中观系统的需求 |
3、宏观系统的需求 |
(三)服务对象阿丽的生态系统存在的问题分析 |
1、微观系统存在的问题分析 |
2、中观系统存在的问题分析 |
3、宏观系统存在的问题分析 |
本章小结 |
四、社会工作介入阿丽上访事件的过程与实践 |
(一)介入阿丽个案的主要过程 |
1、接案 |
2、建立个案专档 |
3、评估与需求分析 |
4、制度服务目标和计划并开展服务 |
5、成效评估与结案 |
(二)社会工作化解基层信访矛盾的实践 |
1、微观系统方面的实践 |
2、中观系统方面的实践 |
3、宏观系统方面的实践 |
本章小结 |
五、信访社会工作的实践成效、困境与对策 |
(一)服务对象阿丽生态系统的实践成效 |
1、微观系统实践成效 |
2、中观系统实践成效 |
3、宏观系统实践成效 |
4、服务对象阿丽自身改变情况总结 |
(二)信访社会工作的发展困境 |
1、现阶段信访社会工作的不足 |
2、信访社会工作存在的发展困境 |
(三)推进信访社会工作发展的对策 |
1、拓宽信访社会工作的服务范围 |
2、正视信访社会工作者的身份和功能 |
3、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提供政策保障 |
4、加强宣传与推广,让更多人了解信访社会工作 |
5、牢固信访社会工作的基础,加强探索与创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信访社会工作访谈提纲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6)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析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的评析 |
1.3 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创新 |
2 检务公开制度理论概述 |
2.1 检务公开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
2.1.1 检务公开的概念 |
2.1.2 检务公开的特征 |
2.1.3 检务公开的分类 |
2.2 检务公开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2.2.1 检务“信息不对称”现象 |
2.2.2 检务“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后果 |
2.2.3 检务公开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一剂良方 |
2.2.4 检务公开在“信息不对称”中的权衡 |
2.3 检务公开的法理基础 |
2.3.1 司法公正和民主 |
2.3.2 权力制衡和监督 |
2.3.3 人民民主和知情权 |
2.3.4 依法治国理念 |
3 我国检务公开制度发展历程、现状及问题解构 |
3.1 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 |
3.1.1 起步摸索阶段(1998年10月-1999年4月) |
3.1.2 实践探索阶段(1999年5月-2003年4月) |
3.1.3 全面推进阶段(2003年8月-2013年10月) |
3.1.4 深化创新阶段(2013年11至今) |
3.2 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的发展现状 |
3.2.1 检务公开原则向规范、全面扩展 |
3.2.2 检务公开范围向纵深层面拓展 |
3.2.3 检务公开方式向主动发展 |
3.2.4 检务公开程序向制度化发展 |
3.2.5 检务公开载体向“互联网+”发展 |
3.3 我国检务公开制度取得的成果 |
3.3.1 检务公开一定程度满足了社会大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
3.3.2 检务公开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检察监督权的实施 |
3.3.3 检务公开促进了司法公正 |
3.3.4 检务公开提升了检察机关的执法规范行为 |
3.4 我国检务公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3.4.1 检务公开无专门立法 |
3.4.2 检务公开范围和方式设计不合理 |
3.4.3 检务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 |
3.4.4 检务公开回应“互联网+”不足 |
3.5 我国检务公开制度问题分析 |
3.5.1 检务公开体系不健全 |
3.5.2 检务公开效果不明显 |
3.5.3 检务公开现代化水平不高 |
3.5.4 检务公开监督不到位 |
4 域外检务公开模式审视及借鉴 |
4.1 检务公开的域外考察 |
4.1.1 瑞典的检务公开 |
4.1.2 美国的检务公开 |
4.1.3 英国的检务公开 |
4.1.4 法国的检务公开 |
4.1.5 俄罗斯的检务公开 |
4.1.6 我国台湾地区的检务公开 |
4.2 域外检务公开模式比较 |
4.2.1 检务公开立法比较 |
4.2.2 检务公开范围原则比较 |
4.2.3 检务公开的特点比较 |
4.3 域外检务公开模式的借鉴 |
4.3.1 检务公开的立法 |
4.3.2 检务公开的范围 |
4.3.3 检务公开的例外 |
4.3.4 检务公开的保障机制 |
4.3.5 检务公开的救济 |
5 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的完善路径 |
5.1 检务公开立法规范的“中国化”模式选择 |
5.1.1 坚持检务公开法治思想 |
5.1.2 检务公开立法模式选择 |
5.1.3 正确处理实践中的三大关系 |
5.2 检务公开原则的内容 |
5.2.1 “及时公开”原则的内容 |
5.2.2 “便民原则”的内容 |
5.2.3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原则的内容 |
5.3 检务公开范围和程序的优化设计 |
5.3.1 检务公开范围的界定 |
5.3.2 检务公开内容的拓展 |
5.3.3 检务公开例外的规范确定 |
5.3.4 检务公开实现方式的优化 |
5.3.5 检务公开流程的重构 |
5.4 “互联网+检务公开”实践模式创新 |
5.4.1 构筑“互联网+检务公开”的意识 |
5.4.2 健全检务公开信息化模式 |
5.4.3 优化检务公开载体选择 |
5.4.4 强化“互联网+检务公开”的绩效考核 |
5.5 检务公开救济程序的优化设计 |
5.5.1 检务公开救济程序的作用 |
5.5.2 检务公开救济权利的范围 |
5.5.3 检务公开的救济权利主体 |
5.5.4 检务公开救济的实现方式 |
6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文章目录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7)监察模式及其权力本质的历史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古罗马的二元监察体系:监察官的道德审查与保民官的行政监督 |
(一)罗马法中的监察官及“道德审查” |
(二)保民官及其行政监督 |
二、监察权作为“道德权力”的提出与发展 |
三、北欧对保民官行政监督模式的继受与发展 |
(一)行政监察专员的历史起源与职能定位 |
(二)西方政体下作为权力制衡之工具的监察模式 |
四、道德权力的法治表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权之本质 |
(一)中国社会主义监察权之“道德权力”属性的制度表述 |
(二)我国监察权在宪法权力秩序中的安排:民主集中制之组织原则的体现 |
(三)中国社会主义监察权的本质 |
五、结论 |
(8)监察委与刑事司法机关程序衔接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国内外相关问题研究现状 |
1.域外相关问题的研究 |
2.国内相关领域的研究 |
(三)研究意义 |
一、监察委衔接司法的法理概述 |
(一)监察制度概述 |
1.监察制度的概述 |
2.监察制度的特征 |
3.监察制度的功能 |
(二)新监察体制 |
1.新监察体制的特征 |
2.新监察体制下的国家监督权配置 |
(三)监察委衔接司法程序机制的法治价值 |
1.提升反腐败效率 |
2.保障人权 |
二、监察委与刑事司法机关办案程序衔接的现状 |
(一)监察委与刑事司法机关办案程序衔接的制度规范 |
1.《宪法》 |
2.《监察法》 |
3.《刑事诉讼法》 |
4.其他制度规范 |
(二)监察委与刑事司法机关办案程序衔接的实证现状 |
三、监察委与刑事司法机关办案程序衔接存在的问题 |
(一)法规范层面衔接不畅 |
1.监察法的规定过于原则 |
2.监察法与刑诉法规范衔接不畅 |
(二)监察委案件管辖制度规定不明确 |
1.管辖范围的规定逻辑混乱 |
2.关联案件中职能管辖的规定存在冲突 |
(三)调查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不畅 |
1.反腐效率与正当程序的冲突 |
2.留置措施的滥用 |
3.监察委立案调查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分离 |
(四)证据收集与转化的有限性 |
1.证据标准不一 |
2.证据转化不畅 |
(五)人权保障机制匮乏 |
1.调查阶段辩护权的缺失 |
2.调查措施对私权的侵犯 |
四、监察委与刑事司法机关办案程序衔接的路径构建 |
(一)法规范层面的有效衔接 |
1.完善细化监察法规范的内容 |
2.修改、制定相关法律规范 |
(二)完善案件管辖制度 |
1.关联案件中“主罪为主”管辖原则的确定 |
2.借鉴刑诉法规范细化监察委级别管辖的规定 |
3.确立单位所在地的地域管辖原则 |
(三)监察委调查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 |
1.明确监察委调查权的法律性质 |
2.确立调查手段的比例原则 |
3.留置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 |
4.确立中立的司法审查机制 |
5.确立流畅的查、诉、审程序衔接体制 |
(四)证据的有效收集与转化 |
1.适用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
2.构建不同证据标准 |
3.采用最高证据标准 |
(五)健全人权保障机制 |
1.保障被调查人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 |
2.构建监察赔偿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乡镇信访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主要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主要框架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一)文献资料研究法 |
(二)综合分析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和难点 |
(一)研究创新点 |
(二)研究难点 |
第一章 乡镇信访协同治理的基本理论 |
一、乡镇信访协同治理基本概念 |
(一)乡镇信访 |
(二)协同治理 |
(三)乡镇信访协同治理 |
二、乡镇信访协同治理的类型 |
(一)乡镇信访工作者协同 |
(二)乡镇信访部门协同 |
(三)乡镇信访政社协同 |
三、乡镇信访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协同治理理论 |
第二章 我国乡镇信访治理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一、我国乡镇信访治理的现状分析 |
(一)乡镇信访治理的发展历程 |
(二)乡镇信访治理取得的成效 |
二、乡镇信访治理存在的问题 |
(一)信访治理工作者联合办公能力不足 |
(二)信访治理部门联合办公效果差 |
(三)信访治理社会参与形式化 |
(四)信访治理信息化沟通渠道不畅通 |
三、乡镇信访协同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信访协同治理参与主体信访协同意识淡薄 |
(二)信访协同治理沟通机制不完善 |
(三)信访协同治理工作机制不健全 |
(四)信访协同治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
第三章 提升我国乡镇信访协同治理水平的对策 |
一、增强乡镇信访治理参与主体信访协同观念 |
(一)增强信访工作队伍信访协同观念 |
(二)提高信访部门信访协同观念 |
(三)提高社会参与主体信访协同观念 |
二、积极搭建信访协同治理沟通平台 |
(一)搭建信息共享综合平台 |
(二)搭建协同参与综合平台 |
三、建立乡镇信访协同治理工作机制 |
(一)建立畅通的信访协同工作受理机制 |
(二)建立信访协同工作处理机制 |
(三)构建协办的联动机制 |
四、完善乡镇信访治理法律体系 |
(一)提升信访治理工作者法律意识 |
(二)加强信访治理法治化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我国监察官制度构建的展望——瑞典监察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监察官制度构建的现实背景 |
(一) 构建监察官制度是监察体制改革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 |
(二) 构建监察官制度是实现监察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的必然要求 |
(三) 构建国家监察官制度需立足国情吸收域外有益经验 |
二、瑞典监察官制度的实践经验 |
(一) 瑞典监察制度的优越性 |
(二) 瑞典监察官的产生方式及组织体系 |
(三) 瑞典监察官的任职条件及职责内容 |
(四) 瑞典监察官的工作效能及履职保障 |
(五) 瑞典监察官的约束与监督 |
三、我国监察官制度构建的展望 |
(一) 健全监察官法律制度体系, 细化权责义务范围 |
(二) 加强监察官综合能力建设, 注重德法兼修 |
1. 提高法律专业素质。 |
2. 加强道德修养和政治素质。 |
3. 完善监察官综合职业能力, 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能力建设。 |
(三) 健全监察队伍组织体系, 保障监察职能高效运行 |
(四) 完善监察官履职保障体系, 增强职业稳定性和安全性 |
四、瑞典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介评(论文参考文献)
- [1]监察委员会监察对象研究[D]. 张悦. 河北大学, 2021
- [2]监察委员会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研究[D]. 李思宇.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8)
- [3]监察对象问题研究[D]. 高涌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4]社会工作化解基层信访矛盾的实践研究 ——以阿丽上访个案为例[D]. 文晓曼.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6]我国检务公开制度研究[D]. 廖伟. 重庆大学, 2019(06)
- [7]监察模式及其权力本质的历史解释[J]. 黄美玲. 中外法学, 2019(04)
- [8]监察委与刑事司法机关程序衔接机制研究[D]. 邓春花.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2019(01)
- [9]乡镇信访协同治理研究[D]. 吴科澜. 沈阳师范大学, 2019(09)
- [10]我国监察官制度构建的展望——瑞典监察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 杨恩泰,尹淑榕.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