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识性工业产权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论文文献综述)
杨凯旋[1](2021)在《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先权利保护一直以来都是商标法领域的重点和难点,不仅涉及到商标权的取得、维持与在先权利抗辩,也涉及到商标行政授权确权的具体程序与法律适用。同时,既要与着作权法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相协调,又与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密切相关。因此,2001年《商标法》便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行政规范和相关司法解释、典型案例也在商标行政、民事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救济等方面形成了诸多保护在先权利的具体规则。理论界也非常重视这一问题,从上述法律规范缺失或存在争议的定义、特征、类型以及保护方式与途径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然而本文发现,愈发统一且完备的权利保护体系却同时在在先权利保护的上述重要方面未能达成一致观点:定义缺失、特征不明、类型划分不一、保护途径冲突未能协调以及存在先权利过度保护等诸多看似不影响实践,却存在理论与制度上的问题。因此,以损害实质认定为出发点体系化研究完善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不仅具有理论价值,也具有立法以及行政与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全文正文部分包括五章。第一章“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对现有的商标法在先权利定义与类型等基础概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对现有立法层面中《商标法》在先权利的定义、类型和损害认定标准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混淆条款等规则存在的缺位与适用困境等问题进行了分析,随后在行政与司法实践层面对上述内容补充、细化的积极意义与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视。第二,对在先权利损害救济规则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发现立法与实践规则中损害含义处于空白,而损害认定标准复杂多样且难以统一。商标法虽然为在先权利损害赔偿提供了请求权基础,但实际上作用不大。第三,对上述商标行政、侵权救济和合同保护途径的体系化困境进行分析。商标行政途径由于制度设计而具有内在终局性,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救济途径则具有独立性和体系复杂性,合同途径则因标的限制与赔偿范围适用情形可能有限,因而导致三大类保护途径存在冲突与竞争难以形成体系化。第四,对在先权利过度保护问题进行分析。行政与司法实践规则对在先权利的认定范围不断扩张,同时存在着直接以在先权利否定平等在后注册商标权,以及以司法保护途径排斥商标行政保护途径等过度保护在先权利和限制在后商标权的情况。第二章“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基础理论分析”主要论述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分析在先权利保护基础。在对在先权利的定义、特征与类型根据国内外法律文本进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分析确定了私权扩张潮流、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与可注册商标标志的有限性等在先权利遭受损害的原因,同时明确保护在先权利正当性与必要性。第二,认定在先权利损害实质。首先分析现有客体重叠的损害实质理论在知识产权等无形权利上仅是表象而非实质并应予否定。由于造成损害的在后权利客体商标是一种具有信息载体功能的三元结构符号,因此便可得出在先权利损害实质是其标识性权利客体符号独特意义遭受到侵占的结论。第三,初步分析在先权利保护的相关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原则,更是在先权利保护的首要原则。诚信原则既是民法的帝王条款,对在先权利保护同样适用。禁止混淆与公平竞争原则则指明了符号意义侵占的损害实质认知下在先权利保护的具体着力点,同时也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制度的经济效益,即适用利益平衡和效益兼顾原则。第三章“商标法相关在先权利的类型化分析”对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在先权利类型进行筛选。在结合本文第一章对在先权利定义、特征、类型和损害实质相关结论的基础上,对前文行政与司法实践规则中存在的以及理论与比较法中存在的在先权利类型进行分类分析。主要在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对我国现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人格权和商业标识权进行筛选,通过显着性、非功能性、无法造成人格混同以及独立于产品或没有存在空间限制等商标特征与注册要求进行审查,最终只有肖像权和极少数类型客体的着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符合要求。第二,对不属于我国法定权利的商品化权益、商业外观权益和未注册商标权益等潜在的在先权益类型进行排查,明确只有符合稳定性、确定性、单一标志识别性和非功能性等要求的在先权益才能够为在后注册商标权所损害。第四章“商标法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对在先权利行使限制所具有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根据前三章的分析结论,在先权利与在后商标权间的冲突及商标权的存续需要对在先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而当下民事权利的社会本位特征与私人和社会双重属性则提供了限制的正当理由,在遵循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法律原则和防止外部不经济等经济标准的前提下便可进行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第二,从规范冲突的角度对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具体展开。其一,就商标法与民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在保护途径上存在冲突,导致商标法,特别是商标行政授权确权制度被忽视乃至架空。其二,商标行政体制与司法体制也存在冲突,侵权诉讼制度对商标行政制度过度冲击,出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僭越。因此应当对在先权利保护在法律制度方面进行限制。第三,从利益冲突角度对在先权利行使限制进行阐述。其一,既有在先权利的权利范围扩张以及在先权利类型的增加造成了对商标权的过度限制。其二,不仅造成了商标权的过度限制,更因此造成商标权相关主体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过度限制造成了损害。其三,实践中对未为法律明确规定的所谓在先权益的保护,也过度限制了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商标权。因此应当对在先权利保护以利益平衡进行限制。第五章“我国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完善建议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完善在先权利保护的制度基础。在商标法中通过定义与重点权利类型列举相结合的模式明确在先权利的定义规则,明确“权利产生在先性、客体标志性、先后权利客体关联性和商标注册范围有权性”的权利类型认定标准,谨慎将在先权益纳入保护范围,防止对商标权的过度限制。同时,采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相对主义内涵,认真界定有违诚信原则的情形,既防止商标权造成混淆,也避免在先权利不正当竞争,并确保利益平衡、兼顾效益而非一味限制乃至消灭在后商标权。第二,确定在先权利的损害认定标准。在先权利与商标权的客体均为有形无体且内涵广泛的标志,所以无法被任何权利人垄断。因此,在先权利的损害认定标准便是标识性权利统一的混淆标准,且由于先后权利间的符号意义差异而以广义关联关系混淆为主。第三,协调建立体系化的在先权利保护途径。结合本文第三、第四章的结论,明确商标行政保护途径的专门性与优先性特征应当被坚持,同时在确认司法保护途径相对性与非权利变动效力特征的基础上,明确其对行政途径在行为定性和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的补充与衔接作用。第四,设计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制度。其一,建立在先权利与在后商标权默示共存制度。其二,通过签订和谐共存协议以及赋予双方优先受让权的方式明确共存的先后权利间应当规范行使,禁止互相损害,防止二次混淆。其三,通过准确认定在先权利贡献度以及准确界定赔偿计算时间来限制损害赔偿范围,同时通过设置在先权利强制许可制度允许在后商标继续存在双赢共生,对在先权利救济手段进行限制,防止在先权利人不当得利,从而实现利益平衡与效益兼顾。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明确了商标法在先权利损害实质是其符号意义被侵占。即在先权利之所以为在后商标权损害是由于商标符号侵占了在先权利符号的独特意义。其二,确定在先权利损害认定的混淆可能性标准。形成了统一的“标志近似+类别类似”范围内的先后权利符号含义混淆可能性标准。其三,完善行政主导、司法补充的在先权利保护体系。即应当优先通过商标行政程序从根本上解决商标权是否应当存在这一损害在先权利的关键问题,进而衔接协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的司法保护途径。其四,设计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制度。对于非恶意抢注的商标,通过签订共存协议、设定双向优先受让权、设定强制许可等方式限制在先权利,减少冲突与侵害。
蓝纯杰[2](2021)在《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商业模式的不断更迭,司法实践中涌现出很多新型案件,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构成严峻挑战。特别是在一些情况下,同一知识产品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知识产权客体的构成要件,因而能够获得不止一种知识产权保护,这种现象在司法上产生了一些问题,引起了学界的讨论与争辩。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知识产权客体范围扩张的趋势不会改变,该现象的发生必然将变得更为频繁。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该现象及其产生的问题尚未作出全局考量,规则的缺失导致司法稳定性和制度功能遭到破坏。对此,必须对该现象、其产生的问题以及应对之策进行分析探讨。除导言与结论,本文正文部分共计四章,全面分析了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现状、问题、合理性以及存在的负面效应,对遏制该现象负面效应的路径、原则以及具体规则完善进行了论述。第一章,“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现状与问题”。该章对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概念、类型、产生原因以及产生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文将该现象称为“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定义为同一知识产品构成不同客体而获得两种或两种以上知识产权保护的现象,具体可以分为知识产权同时保护与先后保护。在类型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同一知识产品可能构成外观设计与作品,构成外观设计与商标,构成作品与商标,构成外观设计、作品与商标,构成商业秘密与作品,构成植物新品种与发明,构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发明。就我国司法实践而言,实际发生的案例主要集中于外观设计、作品与商标多重保护、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以及商业秘密与作品双重保护,其他类型包括作品与发明双重保护、植物新品种与发明双重保护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发明双重保护,但这些尚未产生过多法律影响。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是否具有合理性,国内外的司法界与学术界都存在分歧和争论,基于维护知识产权司法稳定性以及回应学界争论的需要,必须对其合理性进行论证。第二章,“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合理性证成”。该章探讨了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在理论与现实层面的合理性基础。在理论层面上,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与各类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解释学说,包括激励学说、劳动学说、自然权利学说以及分配正义学说,均存在一定的契合。具体来说,多重保护高度契合激励学说,基本契合劳动学说、自然权利学说以及分配正义学说。在国际法层面上,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受到各类国际公约明确或默示允许。除了明确允许对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作品与外观设计双重保护,各类公约对于其他多重保护类型基本采取了默示态度。在域外法层面,对于外观设计与作品双重保护,欧盟《外观设计指令》明确规定产品外观设计可以获得版权保护,保护的程度、条件以及要求的独创性水平由成员国自行确定。美国《版权法》在绘画、图形或雕塑这类作品类型下规定了对于实用物品的外观设计保护。对于外观设计与商标双重保护,根据欧盟《商标指令》与美国《兰姆法》,满足显着性与非功能性的要求的产品外观设计可以作为商标保护。对于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欧盟《商标指令》未排除商标作为作品保护,《信息社会版权指令》允许作品和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理论上文字、图形、绘画、照片、视听、三维艺术、音乐等知识产品都可能获得多重保护。《美国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很多能够构成《兰姆法》中的商标要素,该法第13章明确允许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与版权法的多重保护。对于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根据欧美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似乎所有的知识产品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是先后双重保护。第三章,“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遏制”。本章对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负面效应进行了归纳,对其产生根源进行了分析,对遏制负面效应的路径和适用的原则进行了探讨。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合理性存在界限,多重保护必须是一种适度保护,保护超过边界将导致制度冲突和过度保护。制度冲突体现在,权利归属规则不协调导致不同权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权利人相同时可以基于不同权利规避权利限制规则、例外规则以及权利用尽规则,可以利用不同权利作为请求权基础进行主张。过度保护体现在,同一客体在权利保护范围和期限上都实现了延伸,破坏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功能,造成公共领域限缩。多重保护产生的根源在于,一方面,知识产权各部门法创立宗旨存在不同,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中没有就多重保护问题进行统筹,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的工具主义与本体主义取向偏重,随着国际经贸一体化的加强,加剧了多重保护负面效应。在法律性质上,多重保护属于法律规范体的竞合,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其是否构成排斥的竞合、重叠的竞合或者择一的竞合。从分类角度来看,专利权、外观设计权与着作权等权利是为了弥补市场激励不足而设立的法律创设型知识产权,商标权与商业秘密权等是为了恢复市场原有的商业信誉与秘密管理秩序设立的市场补充型知识产权,两者存在正义与秩序价值的偏重。各类知识产权之间应当维持合理的互补关系,发挥各自领域激励与管理作用。遏制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路径在于,利用公共领域原则、比例原则、效率原则以及尊严原则等中层操作性法律原则,维护各类知识产权之间的这种合理互补关系。第四章,“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本章对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具体规则完善进行了探讨。必须考虑各类多重保护类型的共性与特殊性,制定特殊性规则与终局性规则,在各种类型中适用不同的竞合规则。对于外观设计与作品双重保护,一方面,需要建立和明确“实用物品”概念,完善“可分离性”规则,实用物品的艺术特征必须能够概念上与实用性方面相分离;另一方面,需要明确独创性判断规则,避免对独创性程度不高的外观设计给予着作权保护。对于外观设计与商标双重保护,产品外观设计构成立体商标必须满足显着性与非功能性,避免对市场竞争造成障碍。对于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同时保护时需要明确作品标题、标语、声音等内容的可其商标性与可作品性,严格审查独创性与显着性,符合要求的可以获得双重保护;先后保护时需要明确保护期限经过后的作品的可商标性,对于未被相关市场认可的作品,经过保护期限后可以作为商标保护,对于被市场广泛认可的作品,其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可能性大,原则上应当禁止或者限制作为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先后保护具有合理性,同时保护不具有合理性,商业秘密应当避免与作品以及发明的同时保护。就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而言,立法方面,需要协调各部门法的权利归属规则,在保持《着作权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修改《专利法》的部分规则,赋予权利人更多选择权;对于外观设计与作品双重保护,应当在美术作品之下建立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特殊规则,引入“实用物品”与“可分离性”概念,并在司法上严格审查独创性。司法方面,应当对各部门法的权利限制和例外规则采取扩大解释,允许当事人合理抗辩;应当明确着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用尽都适用国际用尽,更好地配合国家构建区域经贸一体化战略,促进区域商品自由流动,但同时也需要附加一定限制,保护权利人正当权利;应当加强对于当事人请求权基础的审查,维护各部门法的保护秩序,避免特定部门法的制度设计被架空。执法方面,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的设置规则与执法操作规则,加强对专业执法人员的培训。结论部分对全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认为,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现象在未来会对立法和司法实践造成更大冲击,我们必须做好能够抵御的长期准备,在整个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之下,就多重保护问题在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进行规则完善,维护各部门法的保护秩序,厘清知识产权各类客体保护边界,可以更好地实现各类客体的价值。通过对制度冲突和过度保护这两类负面效应的遏制,能够构建更有效率的知识产权制度,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知识产权法治基础。
易继明,韩倩旎[3](2020)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文中提出商业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区别、营销、品质保障功能,能够让特定商品、服务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并积累商誉,成为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更是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形式,其作用也呈指数级增长。商业标识权是以商业标识为客体的无形财产权,权能包括专用权及禁用权。商业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商品名称、商业外观及域名等,且不断扩张,包括广告语、商业形象等,也被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而且,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型的,商业标识都有了新的使用形式,如搜索引擎关键字、网页元标签等。从符号学、心理学及市场营销学视角考察,商业标识的功能可以统称为传导功能,意即强调商业标识本身及其对公众的引导作用的动态变化过程。商业标识的传导功能来源于其符号本质和对公众的心理影响:商业标识、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商业主体或品牌。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三元结构。而这个三元结构,正是商业标识真正呈献给公众的内容,对消费者从刺激产生、信息收集、作出决策到购后评价的整个心理过程,都具有强烈影响。商业标识在网络空间的传导,使商业标识的传导模式由线性转变为网状传导,单一的"专业传导者—受众"的关系逐渐向"传授合一"靠拢;商业主体通过在网络销售、网络公关和网络口碑打造中大量使用商业标识扩大其影响力,非商业性的网络口碑同时也进行了部分商业标识的口碑传导;商业标识正处于国家提倡、社会关注、市场重视、科技便利的传导环境之下,民众面对着网络空间中的海量信息,商业标识的文化内涵日益丰富和凸显。我国现实网络场景下,出现了两种有代表性的传导模式,即阿里巴巴"草根→品牌"模式和拼多多"品牌+山寨"模式,这也会影响到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根据是否达成合意,商业标识网络使用的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中,商业标识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商业标识中,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域名的使用和转让合同有法律文件明文提及,各类商业标识经常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一揽子许可,因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可能涉及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中,网络用户可能因传统违法行为的网络表现形式、和域名或网站名有关的行为、关键词推广或网页元标签设置而侵犯他人商业标识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易因用户的违法行为而构成帮助侵权,其事前注意义务和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水平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司法判断的重要依据。但是,即使是行为人确实使用了他人商业标识,也可能因构成合理使用、在先权利或权利人权利用尽等,而不被认定为侵权。
孙志涛[4](2020)在《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及其解决》文中研究说明商号又称厂商名称,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用于标识生产或经营者的特定化标志。商号往往是商品质量与企业商誉的载体,对提升企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商标是区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于商标与商号上承载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企业重视用商标或者商号来保护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然而却出现了一些企业把他人商标中的文字登记为商号使用,或者将他人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使用。因为商标与商号的功能的相似性,经营者利用二者界限不清,立法上的不完善,从而导致了商标与商号出现了权利冲突。因此,解决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问题不仅具有理论上的重大意义而且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冲突案件的审理。本文以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概述为基础,对商标与商号的概念及特征做出阐述,分析商标与商号的关系。根据我国司法案例的研究归纳出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形式,并分析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进一步对域外的国际公约和国外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立法和规定予以研究和总结,为我国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问题解决提供立法经验。本文认为,解决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既需要明确基本原则也需要从立法、司法、行政管理角度上提出具体化的措施。我国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基本原则包括禁止混淆原则、利益平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完善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具体措施:从立法角度上,明确商号权的法律地位,明确在先权的具体适用范围,加强驰名商号的保护;从司法角度,进一步完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判定标准;我国也要建立全国商号检索及商标与商号共享检索制度,事前预防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
王心愉[5](2020)在《三维设计的知识产权重叠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三维设计知识产权的重叠保护是指同一权利人对同一或者形式上同一的三维设计上享有的非单一知识产权保护状态,主要包括立体商标、外观设计、实用艺术作品和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由于立法中缺乏关于重叠保护的明确规定,着作权法中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可分离原则和艺术性的独创性高度要件也不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失效后其他权利的效力问题、权利人如何主张权利、在先权利和在后权利如何协调等问题,按照多个权利是否归于同一主体,可将问题分为权利重叠和权利冲突两类。综合考察域外四国关于三维设计重叠保护的制度模式及司法实践,主要包括以法国为代表的完全的重叠保护模式以及以美国、英国、德国为代表的有限重叠保护模式,本文认为重叠保护更有利于激励创新,并且具有逻辑自洽性,同时由于权利人为三维设计付出多重劳动,理应获得多重保护,再者权利人获得重叠保护更具有效益价值,“择一保护论”中关于专利公示制度的信赖利益保护论不能免除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应尽到的审慎的注意义务,不同知识产权在保护利益、权利效力以及侵权判定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异,三维设计获得重叠保护不会造成着作权法或专利法制度设计的落空,也不会破坏知识产权的体系平衡。本文的观点是构建有限制的三维设计重叠保护模式,承认重叠保护的客观存在,通过严格把握各部法律中的授权要件,使得各部知识产权法律虽然在保护三维设计这一保护对象上出现重叠,但是对于所保护的领域和所侧重的保护利益上要有所区分。为此,首先,需要在立法中明确采用有限制的三维设计重叠保护模式。其次,需要明晰实用艺术作品实用性与艺术性“分离”的适用标准,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关于司法实践中三维设计重叠保护涉及的相关问题。权利主体同一时,首先,关于权利人权利行使的限制,应采“限制性规范竞合”,即法律效果的实现以一重满足为限,即以满足目的为限,权利人可自主择一行使权利,目的满足时,基于其他权利的请求权消灭。其次,外观设计专利权失效后并不当然进入公共领域,有获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性。最后,“用商标权延续版权生命”问题,理论上来说,将有实用艺术作品着作权的三维设计注册立体商标,并不妨碍社会公众在着作权法或专利法的意义上继续使用这些作品或者专利,只要在使用时不具有混淆可能性即可。权利主体不同时,应采优先保护在先权利人、尊重权利人间的意思自治、注重裁判结果的利益衡平以及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来解决三维设计知识产权重叠保护导致的权利冲突问题。
王雯君[6](2018)在《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商标法》确立了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但相关规定并不完善,无论在立法、司法亦或是行政执法方面,对在先权利的保护都尚处探索阶段,实践中商标权与在先权利间的冲突亦是屡见不鲜。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无形性、商标组成元素的多样化,以及相似客体权利主体的不同是导致权利冲突产生的内在原因;行政管理分散、信息共享机制缺失,社会市场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导致权利冲突产生的外在原因。权利纠纷处理过程中,在先权利概念、范围,以及处理原则的不明确,使得裁判过程中对相关概念的理解和原则的适用无法达成一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常有出现;在先权利认定标准、证明事项以及材料证明力规定的缺失,让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无法得到明确指引;司法裁判与行政执法两者标准不统一,使得行政前置程序的效用无法最大化。健全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障,在立法层面,应当明确在先权利的定义,揭示其自身特征及与在后权利间的内在联系;参考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范围;完善争议处理程序,参照《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在对无效宣告请求权时效的规定上区分在先权利人主观上的“明知”与“不知”。除此以外,还可通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强制许可制度,保护善意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确立商品化权益制度,完善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范围;通过指导案例的发布及法律文件的出台,弥补新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空白。在司法层面,理清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针对不同的在先权利,区分商标侵权中对在先权利的认定,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在行政层面,创建信息共享平台,扩大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核范围;统一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充分发挥行政前置程序的效用,建立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陈长杰[7](2018)在《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诞生至今已经将近半个世纪。一般而言,1969年9月2日被视为“互联网诞生日”。“互联网诞生日”就是为了纪念“数据交换测试”的成功,这一测试的初衷就是实现美国主要科学研究机构之间的互通和互联。这一想法最终由美国的高级计划研究署(ARPA)研发的“阿帕网”在美国西海岸的着名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获得成功。在2016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互联网同样以实际行动宣示着它的地位,其中的重要角色之一便是域名。“川普集团购买的域名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与特朗普名字相关的负面域名,比如DonaldTrumpSucks.com;一类是特朗普为竞选提前注册的宣传域名,比如Trump2016.com;其余是川普公司名下相关的产品名称域名。”1国内的实例则是一时间占据了各大新闻头条的雄安新区。2017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设立国家级新区雄安,据环球网报道,“与雄安有某种关联的域名已经面临着抢注的风险,并且有的已经开始明码标价予以销售。有的域名甚至售价不菲,比如“xiongan.com”域名的要价就高达176.4万,成功占据了与雄安有关的域名榜首的位置。,,2此外,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域名的商业化进程始终紧跟电子商务的脚步。作为互联网IP地址对应物的域名表现的本来仅仅是其“技术性”的一面。然而,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域名的“标识性”功能得到了巨大的开发。这也造成了作为互联网地址指示器的域名与传统世界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此外,域名发生变化的表现不止是功能方面的,更有形式方面的。域名形式方面的变化主要是,域名从最开始的“通用顶级域名”(gTLDs),到现在拥有了“新通用顶级域名”(newgTLDs)。域名与传统商业标识之间矛盾的加剧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域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是给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面临着这种冲击,我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该何去何从是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文章第一章内容是“域名本体概述:概念、分类、结构与管理”。域名是一种标识,这种标识可以用来定位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位置所在。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于2017年8月24日颁布并于2017年11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对域名给出了明确的的定义。根据该办法第六章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第(一)项规定,“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必须要首先予以承认的是,同任何其他事物的分类一样,采用不同的标准会出现不一样的结果,域名也不例外。目前,比较流行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三种,而且法律专家或者说研究域名保护的专家与域名投资人士往往采用不一样的方式。域名的层次构成是多重的,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前缀、中心域名和后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机构是目前世界上重要的域名注册和管理机构。第二章是“域名的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扩张”。研究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自然避不开对“域名的法律特征”和“域名价值”的深入分析。关于域名的法律属性构成之一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无形性;标识性;唯一性;排他性;时间性以及可复制性等。关于域名的功能,其除了具有传统的技术性和标识性功能之外,还具有了商业价值。第三章是“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关于域名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学者的观点不一。本章拟从分析域名性质确定的必要性入手,分析域名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进而得出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新客体的认识。第四章是“域名与民事权益的冲突:冲突分类与案例分析”。现实中发生了许许多多的域名纠纷,概括起来主要可以分为如下四种:“域名与商标之间的纠纷”、“域名与域名之间的纠纷”、“域名与民法所保护的民事利益之间的纠纷”以及“域名注册申请人在域名注册过程中与域名注册机构之间产生的纠纷”。第五章是“比较考察:域名法律保护经验的域外借鉴”。域名法律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域名法律保护制度是一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普遍存在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域名进行制度构建,进而解决因域名产生于的与其他民事权益之间的冲突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制度各有其特点,分析其优点和缺点,可以为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某种程度的借鉴。第六章是“现状与问题: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困境”。在目前这个阶段,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还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程度有限。主要体现在:《商标法》不适合域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限。第二,《域名司法解释》条文不够精细。第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文件位阶较低。第四,域名管理和裁决机制不合理。虽然行政程序在解决域名纠纷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但是域名行政管理缺乏效率也是不争的事实。比如我国现行域名规范对于域名争端的解决程序规定操作性欠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地位不明确以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争端解决中责任过轻等。第五,域名纠纷诉讼裁决缺乏效力等。主要是:判决在国外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局限性;诉讼对域名进行确权的局限性等。第七章是“路径选择: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域名法律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了这一制度的良好运行。因此,必须努力寻找合适出路以应对这些困境。可以考虑采取如下针对性的措施:第一,制定域名专门法律。要想对域名有更加完善的保护,就必须对“域名”进行特别的照顾,即对域名进行全方位仔细考量制定适于域名进行保护的专门立法。第二,完善域名注册的一些列程序。主要包括“构建域名注册防御体系”、“完善域名异议制度”、“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关”“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协议的作用”以及“采用域名注册续展制”等。第三,修订域名相关法律文件。对域名相关法律文件的修改的考量因素既有商标,当然也包括域名。具体措施是“修订《商标法》,吸收商标淡化理论”和“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第四,规范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的职责。第五,完善域名司法解释,以及第六,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在解决域名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杨晓玲[8](2016)在《商业标识权利冲突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权利冲突的视角来研究商业标识的保护被认为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冒险。在坚持“权利法定”的权利冲突否定论者眼中,“权利冲突是个伪命题”,任何权利都有其特定边界,只要人们不越雷池,就不会发生所谓的“权利冲突”。1如果静态地观察权利以及权利冲突问题,假设权利的设定、行使和保护始终处于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先入为主地对权利进行“无罪推定”,那么权利冲突确实可能是个伪命题。然而,理想和现实之间总有着难以逾越的距离,权利冲突问题产生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权利概念有着丰富且高度抽象的内涵,权利冲突问题正如康德眼中的“此岸与彼岸”2,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结果呈现出多样性。否定权利冲突的观点刻意与实践保持距离,“凭借原理和演绎逻辑裁剪法律实践,牺牲现实多样性以获得理论统一性,很有可能造成法律僵化,阻碍社会发展”的结果3。正视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现象,从权利冲突的视角在不同权利的矛盾之间寻找平衡点,引导社会资源实现最优配置,将有助于对商业标识权利的整体保护,并有益于指导商业标识法律制度的构建与运行。兹分述如下:引言主要介绍选题的意义和价值、有关该选题的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路径。第一章以权利冲突概念的厘清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对商业标识的概念、本质及功能、商业标识权利冲突命题的现实和理论意义进行了阐述。商业标识法律保护研究长期存在着“唯商标论”趋势,仅专注于对商标的保护,但对商号、域名等其他商业标识及相互关系缺乏足够关注。事实上,尽管传统的商标概念不断扩展,但在其限定的概念内涵之下仍然无法将商号、域名等标识纳入其中。2016年2月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对商业标识作出定义,包括但不限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形状、商标、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名称以及简称、字号、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姓名、笔名、艺名、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标识等。由此可见,新增的标识已非商标概念所能够包容,立法上引入“商业标识”概念紧迫而必要。商业标识概念具有开放性,商业标识包括商业活动中能够发挥识别功能的一切符号、形式或其他标记。从本质分析,商业标识是一个“形式为符号,传递内容为信息,核心为商誉”的多维度识别系统。不同的商业标识根据各自的构成要素、功能及其权利来源具有不同的权利边界。商业标识功能的多元化导致了权利范围划定标准的复杂化: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混淆可能性的判定,源自于识别功能的受损;同时,品质保证、广告宣传和符号表彰等衍生功能拓展了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对上述商业标识基本问题的准确把握,构成了解决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理论基础。“权利冲突是一个伪命题”观点实际上与美国现代法学的鼻祖兰德尔等“法律形式主义者”理论一脉相承,其精心耕作于逻辑的推理和演绎,该观点的论据支撑主要在于:第一,权利必须法定,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不能列为权利。第二,真正的权利都是合法的,不合法的就不叫权利;第三,权利必然要求其边界清晰,因此权利之间不可能产生冲突。上述问题实际上都涉及到对权利内涵的界定。权利可以在多种含义上使用,如果将权利限定于形式合法性及实质合法性两个严格标准,并以结果的实质合法与否逆推权利是否成立,那么自然得出权利不存在冲突的结论。而实践的复杂多变往往超出立法者的想象,原本和平共处的相同或近似商业标识可能产生冲突,权利冲突是权利动态冲突与静态并存不断转换的复合状态,亦是权利合法与非法不断转化的过程,绝对、静态的权利法定主义显然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先入为主地进行违法性判断的侵权思维更可能做出的是“非此即彼”的判断和单一的选择。本文在预设权利冲突为一种实践现象的前提下展开的,权利的外延相对宽泛,既包括了具有实质合法性的权利,也包括了具有形式合法性的权利,还包括了法律尚未赋予权利地位的法益。权利冲突的构成要件为:第一、权利冲突中的权利(含法益)具有相应的权利来源;第二、冲突中的权利主体不同,但共同指向同一个客体;第三,权利之间存在抵触现象。从权利冲突视角,而非一般的侵权的视角研究商业标识保护,对于解决实践中的权利纠纷和完善商业标识保护立法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第二章“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商业标识符号自身的稀缺价值、商业标识所凝聚的商誉的巨大经济利益,是商业标识权利的冲突的现实诱因。权利冲突本质上是利益冲突,权利冲突的解决过程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商业标识的特殊性与权利的交互性是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产生的内在原因。与物权相比,商业标识权利客体——商业标识具有非物质性,造成占有和保护上困难;商业标识作为无形财产在构成要素上存在重合性、权利构造上的可分授性、商业标识分地域行使,商业标识显着性处于变化之中、商业标识是否类似的判断既存在主观上的模糊性,也存在客观上的变动性,使得商业标识权利的边界更为捉摸不定。从法律制度层面分析,法律作为调整利益关系的规范,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和飞速发展的现代技术情况下,其制定和修改存在难以克服的滞后性和缺陷性。“立法机关的任务是从大处着眼确立法律的一般准则。它必须是确立高度概括的原则,而不是限于每一种可能发生的问题的琐细规定。”作为舶来品的中国商业标识立法系统性不足,对于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解决规范缺失,商业标识行政管理机关权限分散及司法裁判标准的不统一乃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制度性的原因。第三章“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原则为缓解法律规范与社会变化之间难以调和的冲突而设,它为法官打开了做出与既有规范不同之价值判断,从而适应社会变化的大门。4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包括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商业标识权利层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维护公平原则。对于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原则的提炼,一是可以作为商业标识立法的指导思想,促成其内在的和谐统一;另一方面,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原则也具有规范意义。保护在先权利是权利冲突解决的首要原则,以权利产生的时间先后为标准是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模式;该原则的适用同时也具有相对性。适用权利层级原则对权利的边界进行划分,是弥合权利与法益冲突的途径。明确利益是否具有法益或权利地位,是权利冲突是否成立的前提,也是权利冲突解决的重要步骤。诚实信用原则既是商业标识法律的立法本旨,也由商业标识客体信息本质所决定。该原则要求要求商业标识权人应确保信息真实,主观上无权利滥用之故意,有诚实信用之心态。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解决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特有的原则,鉴于商标财产化、商业标识扩张化趋势可能对竞争造成的损害,禁止混淆、反淡化与维护已经形成的市场格局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上述原则虽不属于同一层级,但对于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处理,具有直接的指导和协调意义,应遵循法律规则优于法律原则、具体原则优于基本原则的基本思路,协调适用。第四章“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类型化考察”。正如美浓部达吉所说,“因两者有共通性便全然否定其区别,却未免过于偏于共通性质的考察,忽略了同中之有异。”在遵循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之外,对权利冲突类型化分析的原因在于,虽然商业标识权利存在共性,但不同商业标识形式不同、功能有所侧重,权利与法益的层级不同,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也各有差异。采用实证分析和制度分析方法,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各类典型案例的分析,将其类分为商业标识专有权之间、商业标识权利与法益之间、商业标识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之间的三类权利冲突,从微观角度结合大量的典型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和处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价值。第五章“我国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制度完善”,主要针对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产生的不同原因,从立法重构、实体处理、程序改造三个角度,在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和分类研究之外,提出制度完善的建议。规制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是立法完善需要重点解决的关键课题之一,立法体系化也是解决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重要路径。在比较借鉴美、德等国的商业标识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以商业标识保护立法体系化为路径,构建商业标识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结合的二元立法模式,以此弥补商业标识权利冲突制度上的分裂和疏漏。从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来看,权利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利或法益的外观,这使得涉及权利冲突的商业标识纠纷案件也有其特殊的处理方式。其一,商业标识的共存是具有可行性的冲突解决方式。其二,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附加区别标识等民事责任形式及处理方式的适用具有特殊性。第三,对权利冲突的解决程序进行改造,是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重要路径。程序是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是为了法律性决定的选择而预备的行为系统。在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解决过程中,程序是实体的保障。在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直接判决认定商标权效力,导致循环诉讼,商标权效力迟迟无法确定,影响商业活动的正常开展,不符合效益原则。建立全国统一的分类标识注册和备案系统,完善商业标识确权程序制度,优化权利冲突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可以从源头上缓解商业标识权利因授权分散和执法分散产生的冲突,促进商业标识权利冲突实质性解决。结论总结全文。
林娴[9](2014)在《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方案》文中认为近年来,由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且愈演愈烈。“张小泉”、“同仁堂”、“亨得利”、“金华火腿”、“蒙牛”等知名企业名称或商标都发生过这类纠纷。由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加上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利用他人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搭便车”的行为越来越多。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引起的种种纠纷,不仅使企业的合法权益遭到侵蚀、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受损,而且影响了市场竞争秩序,恶化了市场环境。因此,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一个无法回避并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为“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的产生及其权利冲突”。该章从两种权利的产生及二者的联系和区别入手,解析产生冲突的五个原因及冲突的三种表现形式,为下文的进一步论述提供理论基础。第二章为“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认定及其解决方案”。该章论述了认定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构成权利冲突的两大因素以及解决权利冲突应遵循的原则,并结合经典案例做实证研究,重点剖析在此类权利冲突的解决中面临的几个关键问题。第三章为“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该章在全面剖析我国法律制度的不足与缺陷后,提出解决我国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一些建议,包括确立商号权、统一商标与商号的保护、完善协助执行制度以及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谢湘辉[10](2013)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解决论 ——以保护在先权利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主要类型,且具有普遍性。解决好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就能很好地化解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文旨在通过对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成因和本质进行分析,发现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合理性,从而为完善以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为主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司法解决机制提供法理依据。同时,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有关在先权利立法比较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在先权利立法的一些建议。并且,本文还通过对大量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典型案例的分析,得出保护在先权利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最基本原则,其他原则作为补充。最后在此基础上,笔者就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立法解决机制和司法解决机制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第一章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成因论。本章主要讨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以期从历史的、文化的、经济的,以及法哲学层面揭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产生的复杂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本章分为四部分,第一节主要论述知识产权冲突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从知识产权发展历史的角度,论述知识产权冲突是由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知识经济意识的觉醒、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兴起等社会历史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第二节从分析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构成要件开始,找出本文认可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概念。第三节主要归纳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本文用归纳总结的手法,从知识产权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法律制度四个方面分析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发生的主要原因,为下文研究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本质打下基础。第二章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本质论。本章从论证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否是一个伪命题开始,然后通过法理分析和事实论证,找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本质,并且根据相关标准对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进行分类,为本文研究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司法解决机制做好铺垫。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主要论述知识产权的本质。笔者先分析了知识产权是个伪命题观点,指出其错误所在,然后归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本质,不仅是利益的冲突,更是价值的冲突。第二节讨论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社会影响,既有消极的负面影响,也有积极的正面影响。第三节为了本文实证研究的便利,对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进行了合理分类。第三章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中的在先权利。本章通过对知识产权在先权利概念及构成要件的分析,确立正确的在先权利的概念及范围。同时,借鉴国际条约和外国关于在先权利的立法,指出我国在先权利立法的不足之处。本章分三节,第一节论述知识产权中在先权利的概念及特征,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在先权利概念产生的背景、学理上的分歧;第二节论述知识产权在先权利的范围,借鉴国外对于在先权利立法的规定,指出我国在先权利立法的不足,建议完善在先权利范围的立法;第三节论述知识产权在先权利的法律效力,对比国际条约及外国立法关于在先权利法律效力的规定,对照我国的相关规定,指出我国在先权利立法的特点和其它不足之处,为本文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提出夯实法律基础。第四章关于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本章主要讨论我国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提出、法理依据,以及与国外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立法比较。本章分三节,本章第一节论述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作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的提出,以及其法理依据;第二节介绍国外及国际条约关于保护在先权利的立法,分析其具体值得借鉴之处;第三节分析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中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规定,对比外国立法,发现不同及不足之处。第五章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解决论之司法实践。本章主要论述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司法实践中的作用,通过分析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在解决权利冲突典型案件中的司法适用,发现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在解决权利冲突中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从另一方面,也通过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典型案例的分析,发现运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解决权利冲突的局限性,为下文探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解决机制获取素材。本章分三节,第一节以商标权为中心,通过对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典型案例中的分析,论述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在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领域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第二节以专利权为中心,通过对专利权与在先权利冲突典型案例的分析,论述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在专利权与在先权利冲突领域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第三节以着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为中心,通过对着作权及其它知识产权与在先权利冲突典型案例的分析,论述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在着作权及其它知识产权与在先权利冲突领域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第六章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解决论之制度完善。本章在前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于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中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做全面总结,归纳司法实践中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作用和不足,提出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衡平原则和其他补充原则,使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司法解决机制更加完善。同时,在保护在先权利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立法方面,本文借鉴外国相关保护在先权利立法,建议改进我国在先权利立法,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立法解决机制。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纠纷司法解决的角度,全面归纳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在解决权利冲突纠纷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地位和不足,并提出其他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作为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补充。最后根据国内司法实践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司法解决机制的建议。第二节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立法解决的角度,在尊重国际条约规定的前提下,借鉴外国保护在先权利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立法解决机制的建议。纵观全文,前两章主要论述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成因和本质,其后两章主要论述在先权利的国际国内立法比较,以及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法理和现实基础。最后两章从司法实践的角度通过实证的方式来论述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地位和重要性,以及提出完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解决机制的立法和司法建议。全文秉承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司法、立法建议的研究进路,希望该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解决机制有所裨益。
二、标识性工业产权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标识性工业产权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1)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现有在先权利基础概念存在的问题 |
一、在先权利立法层面的局限 |
二、在先权利实践规则的过度扩张 |
第二节 在先权利损害救济规则并不明确 |
一、在先权利损害实质不明 |
二、既有的商标恶意损害规则赔偿效果不明显 |
第三节 在先权利保护途径体系化存在困境 |
一、商标法行政途径的内在终局性 |
二、侵权救济保护途径的体系复杂性 |
三、合同保护途径的适用有限性 |
第四节 在先权利存在过度保护 |
一、在先权利认定范围过大 |
二、以在先权利直接否定在后商标权 |
三、在先权利司法保护途径排斥商标行政途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在先权利保护的基础 |
一、在先权利的基本概念明确 |
二、在先权利受损害的原因探究 |
三、在先权利保护的意义论证 |
第二节 在先权利的损害实质 |
一、在先权利损害的客体重叠理论局限 |
二、符号学角度的商标本质阐释 |
三、在先权利损害实质的符号独特意义侵占证成 |
第三节 在先权利保护原则分析 |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二、诚实信用原则 |
三、禁止混淆与公平竞争原则 |
四、利益平衡原则和效益兼顾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标法相关在先权利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现有法定在先权利类型的筛选 |
一、知识产权类在先权利筛选 |
二、民法典中的在先权利筛选 |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在先权利筛选 |
第二节 法律未明确的在先权益类型认定 |
一、商品化权益的认定 |
二、商业外观权益的认定 |
三、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权益的认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商标法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 |
第一节 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理论基础 |
一、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必要性 |
二、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正当性 |
三、在先权利行使限制的要求 |
第二节 规范冲突下的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 |
一、商标法与其他法律冲突导致的限制 |
二、商标行政体制与司法体制冲突导致的限制 |
第三节 利益冲突下的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分析 |
一、新生权益情形下产生的限制 |
二、公共利益保护下产生的限制 |
三、权利和权益差别下产生的限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的立法规则 |
一、明确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定义 |
二、明确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类型与范围 |
三、明确在先权利保护具体原则的适用 |
第二节 确定在先权利损害认定的具体规则 |
一、明确在先权利损害的含义 |
二、统一在先权利损害责任认定 |
三、确立混淆可能性的损害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完善体系化的在先权利保护体系 |
一、商标行政保护途径的地位确定与内容完善 |
二、司法保护途径的衔接与补充 |
第四节 设计在先权利行使限制制度 |
一、建立在先权利与商标权默示共存制度 |
二、明确先后权利行使的互不破坏要求 |
三、对在先权利救济手段进行限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 |
1.《商标法》中和在先权利相关的建议修改条文对照表 |
2.《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和在先权利相关的建议修改条文对照表 |
3.相关司法解释中和在先权利相关的建议修改条文对照表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四、 主要研究方法 |
五、 论文结构 |
六、 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章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
第—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概念与类型 |
一、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概念界定 |
二、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类型界定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产生原因 |
一、 知识产权客体的多重属性 |
二、 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扩张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 产品外观设计多重保护的影响与讨论 |
二、 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的影响与讨论 |
三、 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的影响与讨论 |
四、 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类型的法律影响 |
第二章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合理性证成 |
第—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 多重保护高度契合激励学说 |
二、 多重保护基本契合劳动学说 |
三、 多重保护基本契合自然权学说 |
四、 多重保护基本契合分配正义学说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一、 产品外观设计多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二、 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三、 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四、 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一、 产品外观设计多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二、 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三、 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四、 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域外法基础 |
第三章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遏制 |
第—节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两大负面效应 |
一、 多重保护可能引起知识产权制度冲突 |
二、 多重保护可能导致知识产权过度保护 |
第二节 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产生根源 |
一、 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执法未统筹多重保护问题 |
二、 工具主义与本体主义价值偏向加剧了负面效应 |
第三节 遏制多重保护负面效应的路径与原则 |
一、 多重保护的法律性质——法律规范体的竞合 |
二、 负面效应的遏制路径——维护各类客体互补关系 |
三、 遏制多重保护负面效应所适用的法律原则 |
第四章 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第—节 产品外观设计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一、 外观设计与作品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二、 外观设计与商标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第二节 作品与商标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一、 作品与商标同时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二、 作品与商标先后双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与其他客体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一、 商业秘密应避免与作品同时双重保护 |
二、 商业秘密应避免与专利同时双重保护 |
第四节 我国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规则完善 |
一、 我国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立法完善 |
二、 我国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司法完善 |
三、 我国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的执法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及其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的创新性 |
第2章 商标权与商号权概述 |
2.1 商标与商标权的概念 |
2.2 商号与商号权的概念 |
2.2.1 商号的界定 |
2.2.2 商号权概念及性质 |
2.3 商号和商标的联系与区别 |
第3章 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形式及其原因 |
3.1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形式 |
3.1.1 在先注册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 |
3.1.2 在先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 |
3.1.3 商标权与商号权交叉冲突 |
3.2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分析 |
3.2.1 商号与商标构成要素及功能的高度相似性 |
3.2.2 管理制度的地域性 |
3.2.3 现行立法的不完善 |
3.2.4 经济利益的冲突 |
第4章 我国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实证分析 |
4.1 我国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立法现状 |
4.2 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典型案例 |
4.2.1 “嘉宇斯世家”商标无效宣告案 |
4.2.2 大光明眼镜公司诉新光明眼镜店侵犯商标权案 |
4.2.3 康卡斯特案 |
4.3 小结 |
第5章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解决机制的域外经验 |
5.1 域外立法的规定 |
5.1.1 国际公约中有关的规定 |
5.1.2 美国的有关规定 |
5.1.3 法国的有关规定 |
5.1.4 加拿大的有关规定 |
5.1.5 日本的有关规定 |
5.2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6章 完善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解决机制 |
6.1 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则 |
6.1.1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6.1.2 禁止混淆原则 |
6.1.3 利益平衡原则 |
6.2 完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解决的立法 |
6.2.1 明确商号权的法律地位 |
6.2.2 明确在先权利的具体范围 |
6.2.3 加强对驰名商号的法律保护 |
6.3 完善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解决的司法途径 |
6.3.1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解决的判定标准 |
6.3.2 善意的权利冲突解决办法 |
6.4 建立全国商号检索及商标与商号交叉冲突检索系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5)三维设计的知识产权重叠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三维设计重叠保护现状考察 |
一、三维设计重叠保护的现实表现 |
(一)作为立体商标受商标法保护 |
(二)作为外观设计受专利法保护 |
(三)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着作权法保护 |
(四)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
二、三维设计重叠保护的司法现状 |
(一)案例调研 |
(二)三维设计形成重叠保护的主要原因 |
第二章 域外三维设计重叠保护制度考察 |
一、完全重叠保护的制度模式 |
二、有限重叠保护的制度模式 |
(一)美国:有限制的重叠保护模式 |
(二)英国:从“工业版权”到“交叉保护” |
(三)德国:较高独创性标准下的有限重叠保护模式 |
第三章 三维设计重叠保护的合理性分析 |
一、重叠保护更利于激励创新 |
二、重叠保护具有逻辑自洽性 |
三、多重劳动理应获得多重保护 |
四、重叠保护具有效益价值 |
五、选择保护论的局限性 |
第四章 我国制度完善——构建有限制的重叠保护制度体系 |
一、三维设计重叠保护的制度困境 |
(一)对重叠保护未予明确规定 |
(二)实用艺术作品的着作权法保护未完善 |
二、完善三维设计重叠保护的制度建议 |
(一)明确采用有限制的三维设计重叠保护模式 |
(二)完善实用艺术作品的着作权法保护制度 |
第五章 三维设计重叠保护的司法裁判规则 |
一、权利主体同一时的裁判规则 |
(一)请求权竞合时的意思自治与必要限制 |
(二)外观设计失效后的着作权效力问题 |
(三)用商标权延续版权生命问题 |
二、权利主体不同时的裁判规则 |
(一)优先保护在先权利人 |
(二)尊重权利人间的意思自治 |
(三)诚实信用守规则 |
(四)注重裁判结果的利益衡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 |
一、在先权利的概念及特征 |
(一) 在先权利的概念 |
(二) 在先权利的特征 |
二、在先权利的范围 |
第二章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间的冲突 |
一、商标权与在先姓名权间的冲突 |
二、商标权与在先商号间的冲突 |
三、商标权与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间的冲突 |
四、商标权与在先着作权间的冲突 |
五、商标权与域名间的冲突 |
六、商标权与其他合法取得的在先权益间的冲突 |
第三章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产生原因 |
一、权利客体的无形性 |
二、权利客体组成要素相似 |
三、相似客体的权利主体不同 |
四、行政管理分散且缺乏信息共享机制 |
五、经济利益的驱动 |
第四章 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处理之完善建议 |
一、立法方面的完善建议 |
(一) 明确在先权利的定义及范围 |
(二) 明确在先权利的判断标准 |
(三) 完善争议处理程序 |
(四) 创设强制许可制度 |
(五) 确立商品化权益制度 |
(六) 重视对新型权益的保护 |
二、司法方面的完善建议 |
(一) 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
(二) 明确权利纠纷处理原则 |
1.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2.利益均衡原则 |
3.禁止混淆原则 |
4.诚实信用原则 |
三、行政方面的完善建议 |
(一) 构建信息共享平台 |
(二) 统一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
第一节 选题由来与意义 |
第二节 主题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的创新点 第一章 域名本体概述:概念、分类、结构与管理 |
第一节 域名的渊源与概念 |
一、域名的渊源与发展 |
二、中国域名的渊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域名的概念、分类和结构 |
一、域名的概念 |
二、域名的分类 |
三、域名的结构 |
四、域名系统 |
第三节 域名管理与注册 |
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IANA) |
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 |
三、网络方案公司(NSI) |
四、互联网名称分配公司(ICANN) |
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域名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扩张 |
第一节 域名的特征 |
一、域名的标示性 |
二、域名的唯一性 |
三、域名的排他性 |
四、域名的时间性 |
五、域名的稀缺性 |
六、域名的价值性 |
第二节 域名功能的扩张 |
一、技术性与识别性:域名功能的本质 |
二、商业性:域名功能的新维度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域名性质确定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域名法律性质不同观点述评 |
一、关于域名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
二、域名性质的不同观点评析 |
第三节 域名法律性质的再认识 |
一、域名具有财产属性 |
二、知识产权概念的开放性 |
三、域名是新型知识产权客体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域名与民事权益冲突:冲突分类与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域名与商业标识的冲突 |
一、域名恶意抢注 |
二、域名善意抢注 |
第二节 域名与域名之间的冲突 |
第三节 域名与姓名权益的冲突 |
一、域名与利益之间的纠纷 |
二、域名与姓名权的纠纷 |
第四节 域名注册中的冲突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比较考察:域名法律保护的域外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联邦商标反淡化法》 |
二、《反网络侵占消费者保护法》 |
第二节 欧洲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英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二、德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第三节 日本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日本域名管理机构 |
二、日本域名注册和纠纷解决方法 |
三、日本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我国台湾地区与域名争议有关的法律文件 |
二、我国台湾地区域名争议处理机构 |
三、域名争议司法实践 |
第五节 国际组织对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 |
一、WIPO的《最终报告》 |
二、ICANN的全球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现状与问题: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域名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 |
二、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三、域名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的适用 |
第二节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问题 |
一、《商标法》等法律不能提供有效保护 |
二、《域名司法解释》规则不精细 |
三、《解决办法》等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
四、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不合理 |
五、域名纠纷诉讼缺乏效率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七章 路径选择: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 |
第一节 制定域名专门法律 |
第二节 完善域名注册程序 |
一、构建域名注册防御体系 |
二、完善域名异议制度 |
三、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关 |
四、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协议的作用 |
五、采用域名注册续展制 |
六、规定域名预留制度 |
第三节 修订域名相关法律文件 |
一、吸收商标淡化理论 |
二、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 |
三、细化《域名司法解释》 |
第四节 规范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 |
一、明确CNNIC的性质 |
二、明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责任 |
第五节 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
一、司法裁判与域名争议裁决的关系 |
二、域名争议仲裁是一种特殊的仲裁措施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附录A: 部分法律文件对照表 附录B: 机构组织名称 致谢 |
(8)商业标识权利冲突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之意义 |
二、研究之现状 |
三、研究之方法 |
四、研究之创新 |
第一章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发展中的商业标识概念 |
一、概念:商业标识之语用分析 |
二、演进:商业标识体系的开放性 |
第二节 商业标识的本质与功能 |
一、商业标识的本质 |
二、商业标识的功能 |
第三节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之界定 |
一、权利冲突问题的真伪之辨 |
二、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概念考析 |
三、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构成要件 |
四、商业标识权利冲突问题研究的现实意义 |
第二章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利益冲突:权利冲突的现实诱因 |
一、商业标识符号的稀缺 |
二、商业标识商誉的价值 |
三、利益主体权利的扩张 |
第二节 商业标识特殊性:权利冲突的内在原因 |
一、商业标识的非物质性 |
二、商业标识权利的可分授性 |
三、商业标识权利的地域性 |
四、商业标识权利范围的变动性 |
第三节 法律机制的缺陷:权利冲突的制度原因 |
一、商业标识权利保护的立法分散与疏漏 |
二、商业标识授权和执法部门的分散 |
三、司法裁判标准的不统一 |
第三章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正当性基础 |
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适用 |
三、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相对性 |
第二节 商业标识权利层级原则 |
一、权利位阶原则的质疑 |
二、商业标识权利层级原则 |
三、层级区分下的商业标识权利边界 |
第三节 诚实信用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之基本含义 |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解决权利冲突中的适用 |
第四节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
一、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之具体内涵 |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之具体演绎 |
第五节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基本原则之关系与适用 |
一、现有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原则 |
二、权利冲突解决基本原则之关系及适用 |
第四章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类型化考察 |
第一节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分类 |
一、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类型化分析的意义 |
二、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分类方法 |
第二节 商业标识专有权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
一、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 |
三、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 |
第三节 商业标识专有权与商业标识法益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
一、商标权与域名的冲突及解决 |
二、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冲突及解决 |
三、商标权与商业外观权的冲突及解决 |
四、同一商品上多个商业标识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
第四节 商业标识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及解决 |
一、商业标识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及解决 |
二、形象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 |
三、商标权与商品化权的冲突及解决 |
第五章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立法思路 |
一、路径:商业标识立法的体系化 |
二、借鉴:商业标识立法比较研究 |
三、构建:商业标识立法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之实体完善 |
一、冲突处理之一:商业标识之共存 |
二、冲突处理之二:民事责任之完善 |
第三节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之程序改造 |
一、商业标识统一注册及备案制度 |
二、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方案(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CONTENTS |
引言 |
第一章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的产生及其权利冲突 |
第一节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产生及比较 |
一、商标权的产生 |
二、企业名称权的产生 |
三、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比较 |
第二节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冲突 |
一、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的涵义 |
二、引发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原因 |
三、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
第二章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认定及其解决方案 |
第一节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认定 |
一、前后标识均经合法注册或登记取得 |
二、前后标识构成混淆 |
第二节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 |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二、诚实信用原则 |
三、禁止混淆原则 |
四、利益平衡原则 |
第三节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及其解决的实证研究 |
一、两个“蜜雪儿”:关于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 |
二、两个“良子”:《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双重保护 |
三、“天上人间”案、“慎昌”案:关于混淆的认定 |
四、“唐宫”案:关于突出使用的认定 |
第三章 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第一节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法制缺陷 |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法律地位严重不平等 |
二、在先权的范围不明确 |
三、权利冲突的解决缺乏法律依据 |
第二节 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建议 |
一、确立商号权,提高商号权的法律地位 |
二、统一商标与商号的法律规定 |
三、完善协助执行制度 |
四、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10)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解决论 ——以保护在先权利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成因论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社会历史背景 |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
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社会历史背景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概念 |
一、权利冲突 |
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不同概念比较 |
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原因分析 |
一、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性是知识产权冲突产生的内部根源 |
二、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和地域性是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般性原因 |
三、知识产权立法行政不统一是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制度原因 |
四、知识产权意识觉醒和利益驱动是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主观原因 |
小结 |
第二章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本质论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本质 |
一、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否是伪命题 |
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本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社会影响 |
一、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消极影响 |
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积极影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类型分析 |
一、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类型划分的不同观点 |
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类型划分 |
小结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中的在先权利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在先权利的概念 |
一、知识产权在先权利的表述 |
二、我国知识产权在先权利立法产生的背景 |
三、知识产权在先权利的概念及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在先权利的范围 |
一、在先权利的范围的学理讨论 |
二、知识产权在先权利的外国立法 |
三、知识产权在先权利的国际立法 |
四、我国有关知识产权在先权利的立法及比较研究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在先权利的效力分析 |
一、知识产权在先权利的内容 |
二、知识产权在先权利的法律效力 |
三、知识产权在先权利法律效力的限制及比较研究 |
小结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解决论之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第一节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法理分析 |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提出 |
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法理依据 |
第二节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国际立法比较 |
一、保护在先权利的国际条约 |
二、保护在先权利的外国立法 |
第三节 我国保护在先权利立法及问题 |
一、保护在先权利的国内立法 |
二、我国保护在先权利立法存在的问题 |
小结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解决论之司法实践 |
第一节 以商标权为中心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 |
一、商标权与商号权利冲突 |
二、商标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
三、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之间的冲突 |
四、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之间的冲突 |
五、商标权与着作权之间的冲突 |
六、商标权与域名权之间的冲突 |
第二节 以专利权为中心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 |
一、专利权之间的冲突 |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之间的冲突 |
四、外观专利权与着作权之间的冲突 |
第三节 以着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为中心的权利冲突 |
一、着作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
二、着作权与肖像权之间的冲突 |
三、域名权与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
小结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解决论之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司法解决机制及其完善 |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适用 |
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最基本原则 |
三、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其他原则 |
四、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司法解决机制的完善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立法解决机制及其完善 |
一、建立完善的在先权利制度 |
二、建立地理商标转让限制制度 |
三、完善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制度 |
四、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
小结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四、标识性工业产权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论文参考文献)
- [1]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研究[D]. 杨凯旋.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知识产权客体多重保护问题研究[D]. 蓝纯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J]. 易继明,韩倩旎. 私法, 2020(02)
- [4]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及其解决[D]. 孙志涛. 兰州理工大学, 2020(01)
- [5]三维设计的知识产权重叠保护问题研究[D]. 王心愉.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6]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研究[D]. 王雯君. 云南大学, 2018(01)
- [7]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D]. 陈长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
- [8]商业标识权利冲突法律问题研究[D]. 杨晓玲.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9]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方案[D]. 林娴. 厦门大学, 2014(08)
- [10]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解决论 ——以保护在先权利为视角[D]. 谢湘辉. 武汉大学, 20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