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论文文献综述)
崔梦豪[1](2020)在《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行政复议制度目的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最终都是通过行政复议决定来完成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精细化是行政复议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要求有完整体系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并且每种复议决定都有其界限分明的适用情形,实现行政复议决定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不断发展变化,是中国行政救济体系不断发展变化和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一个缩影。新中国成立以后行政复议制度起源于1950年11月15日经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至此以后关于行政复议的法规范逐渐增多,但是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因此并没有完整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1991年1月1日《行政复议条例》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首次建构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以法律形式确认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的建立,其中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体系进行了重构。200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其中针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关问题进行细化。当前还有一百四十多部规范行政复议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部门规章,其中有些法规范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关问题有了更为精细化的规定。所有的这些法规范共同构成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法律基础,通过对这些法规范的分析有助于理清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在规范层面的概况,并且有助于厘定其在规范层面变革的理论基础。从2010年开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开始编写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在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以后,司法部行政复议司承继了这项工作,到目前为止一共公布了238个行政复议的典型案例。以这238个典型案例为基础,结合部分行政复议机关实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的一些案例,对行政复议决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全面的实证分析。最终结合行政复议制度的相关理论,如何在将要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重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本文从三个层面来分析和解决当前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存在的问题:第一层面为论文的总论部分,厘定行政复议决定的基础性概念。首先,本文研究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狭义上的概念,是指复议机关实质利用复议审查权,以审查对象的各种形态为事实依据,适用行政复议法规范作出的权利义务内容明确的法律行为。其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部分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针对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正式的结论性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以及其它法规范在此基础上新增的复议决定类型。在此基础之上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特征、作出期限、法律效力进行了讨论。其次,针对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属性进行探讨。回顾了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属性争议的概况,并分析形成争议的原因。以此为基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层面论证争议较大的复议决定构成要件中的目的、复议权的权力属性和复议程序。同时具体分析行政诉讼中关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审查制度,得出复议决定是行政行为的结论。再次,从当前的法规范来看,从法律、行政法规到规章形成了对行政复议决定都有设定权这一实践,给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境。从我国当前的法治体系来看仅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设定权,但是把行政复议决定纳入法律的专属立法事项,更加符合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方向。最后针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化进行探讨,分析了其类型化的意义以及决定其类型的影响因素,并对当前理论上和法规范中的复议决定类型进行论述。第二层面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类型的研究,整体上可以分为肯定性、否定性和混合型行政复议决定。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审查对象并不违法且合理,从而对其予以肯定和支持。从当前的法规范来看,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包括维持决定、确认合法决定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三种。行政诉讼中已经用驳回诉讼请求决判决面取代了维持判决、确认合法判决、确认有效判决等,这与行政诉讼制度整体的改革是分不开的。在行政复议中依旧还是要坚持维持决定在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的中心地位,这是行政复议制度本质属性的体现。一些低位阶的法规范中增加确认合法决定作为维持决定的例外,不管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中来看,确认合法决定完全是没有必要的。对于维持决定来说,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复议机关并没有恪守全面审查原则,有时缺少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论证说理;同时相较于法规范中的适用范围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导致维持决定的适用率一直居高不下。理论和实践中针对维持决定的批判也都是针对复议机关在实践中滥用复议权导致维持决定适用率过高的,并不是针对维持决定本身的批判。因此需要从复议机关本身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完善维持决定,使维持决定能够按照法规范本身的要求适用。驳回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新增的一种复议决定类型,通过对其立法背景的探究可知其是有充足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之需的,但是其并没有严格区分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和驳回复议请求决定,因此在制度设置上和实践中关于其具体适用情形、监督权和法律效力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在驳回决定重新建构的过程中,应该区分驳回复议申请求决定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这两者的本质性区别是复议机关针对相关问题是否拥有复议职权。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只能适用于被申请人形式上的不作为不构成不履行职责这一情形,对于被申请人在受理前已经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根据全面审查原则,复议机关的审查对象已经转换为对行政行为的审查。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适用范围应该区分是否满足实质性标准,不符合实质性受理标准的直接适用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符合形式性受理标准的应当给予申请人补正的机会,然后再判断是否适用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针对审查对象进行否定,从而作出权利义务明确的复议决定,以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从当前的法规范来看,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具体包括:撤销决定、变更决定、责令重作决定、责令履行决定和确认无效决定五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对责令履行决定的规定比较简单,在其它一百四十多部法规范中进行了很多细化的规定,但是并没有遵循统一的标准。通过对责令履行决定的法规范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可知,当前关于其适用范围、审查对象、裁决方式的选择和履行期限的确定是比较混乱的。责令履行决定的适用情形应该仅限于被申请人的形式不作为,被申请人作为义务的判断标准除了法规范明确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包括其它众多方面引起的作为义务。审查内容应该分别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形式上的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一定的履行义务,是否存在不作为的理由,是否还有履行必要四方面进行递进式的审查。责令履行决定应该确立以实体性裁决为主,以程序性裁决为辅的基本原则,同时确立一个较短的履行期限,特殊情况之下适用单行法规范中确定的期限,并且被申请人应该向复议机关汇报履行情况。对变更决定的法规范分析和典型案例的考察可知,正是立法逻辑之悖离和实践之异化,导致变更决定的适用率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为了体现变更决定在否定性决定中的优先适用权,从立法上来说,变更决定和撤销决定在否定性决定的兜底条款中不应该分离,但是应该明确“应当”变更的三种具体情形:其一,行政行为仅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时;其二,行政行为仅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违法情形时;其三,在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中,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违法情形时。其它违法情形需要赋予复议机关在选择适用变更决定的裁量权,同时应该明确禁止不利变更的例外情形。责令重作决定不仅是撤销决定法律效力的体现,同时还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其本身应该是变更决定的例外情形。责令重作决定只能附带于撤销决定之后,并且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性时依旧可以适用。在很多领域责令重作决定并没有可以裁量的空间,如果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是为了让申请人履行其本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确定申请人的不确定法律关系和增加申请人的权利,此时撤销决定必须附带责令重作决定。当被复议的行为对于申请人来说纯粹是制裁性质的,这时需要复议机关具体案件具体裁量。在责令重作决定中也应该引入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同时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行为属于履行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有权也有义务去主动审查重作行为合法与否。确认无效决定当前仅规定在较低位阶的法规范中,随着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的发展,需要在法律上增加完善的确认无效决定制度。在其具体制度构建过程中,很多内容可以参照行政诉讼中的确认无效判决。对于举证责任来说,在不同的复议期限内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不一样的,但本质上都由申请人证明重大且明显瑕疵的存在。当前的行政复议制度确立了撤销决定在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中的中心地位,对于其适用中的很多问题并没有达成共识,导致撤销决定在适用中并没有遵循统一的全面审查原则,同时对于其效力也没有统一的观点。应该说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单独的撤销决定的中心定位应该作出本质性的改变,撤销决定在否定性决定中处于补充性的地位。撤销决定在适用中必须贯彻全面审查原则,其适用范围自然需要进行限缩。总体上来看,在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中,责令履行决定针对的是形式不作为,而变更决定、责令重作决定、确认无效决定和撤销决定针对的是行政行为。同时变更决定和责令重作决定应该优先适用于单独的撤销决定,在责令履行决定和责令重作决定中,复议机关应该尽可能的作出内容详实的实体性裁决。混合型行政复议决定把审查对象的合法与否与其法律效力进行分离审查,只对其违法性进行判断,并不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任何评价。对于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来说,都有肯定的一面和否定的一面。法律上对于确认违法决定规定的比较简单,在低位阶的法规范对其进行细化的过程中并没有遵循统一的标准,导致其呈现出扩大化适用的趋势。实践中确认违法决定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型:确认违法决定是对其它复议决定的替代,也即情况决定和与其它复议决定处于同一维度。因此法律上应该重构确认违法决定,首先从分类标准上应该其是由不同的两种类型构成的,一种是作为情况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一种是作为正常复议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其理论基础和适用情形是完全不同的。作为情况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并没有统一明确的适用对象,因为其是对其它复议决定的替代,考虑更多的是案外的因素,需要复议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作为正常复议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与撤销决定、变更决定等复议决定区分适用的关键不是行政行为有何种违法情形,而是行政行为在类型和效力上的区分,从条文上应该分别规定,其具体适用情形包括形式不作为、行政行为已经不存在和不具有撤销内容的行政行为等。总之,行政复议机关在选择适用行政复议决定过程中必须贯彻全面审查原则,也即对审查对象的各种情形要有清晰的认定,才能选择适用更为合理的复议决定。第三层面为行政复议决定的替代性结案方式的研究,具体来说包括撤回复议申请制度、调解制度和和解制度。这三项制度和行政复议决定共同构成了复议制度的终结方式,但是这三项制度的目的为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的功能,进而在制度设置上忽视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根本目的和其他两项功能的指引作用。在行政复议制度法治化进程中,应该尽可能的以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来结案,减少替代性结案方式的适用。从撤回复议申请的法规范和典型案例来看,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理念就是:不限制申请人的撤回权。在法治化进程中,申请人的撤回权应该受到实质性的限制,申请人的撤回权除了受到形式条件的限制外,实质性的限制要件可以分为两方面:适用范围的明确和严格的批准权。撤回复议申请的适用情形具体可以分为四种:第一,原行政行为本身是合法的,申请人误认为其不合法而提起复议;第二,原行政行为违法,而被申请人已经改变其违法的行政行为;第三,原行政行为轻微违法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第四,申请人误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复议受理前或者复议过程中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撤回复议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标准应该区分为两种情况:申请人认可原行政行为而撤回复议申请的审查标准和申请人认可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而撤回复议申请的审查标准。调解制度在法规范中经历了禁止调解、置之不理和肯定调解三个阶段。当前的法规范中关于调解的适用范围、期限和调解协议的效力依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就形成了形式调解和实质调解两种模式,完全架空了关于调解适用范围的规定。重新审视调解制度的内涵,应该说行政复议中应该构建以调解程序为基础,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结果的调解程序制度。通过对和解制度立法背景的考察可以发现,和解制度本质上是从撤回复议申请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具体制度。通过和解制度的法规范分析可知,其内涵是被申请人承诺改变原行政行为,申请人认可了其承诺而不再争议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在此条件下不再审查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而终止复议程序。在典型案例考察中可知,并没有单纯的和解案例,其最终都是和撤回复议申请制度及调解制度混同适用。不管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中来看,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性。最终的代替性结案方式应该仅剩撤回复议申请制度一种,并且有明确适用范围的限制,从而使得行政复议制度中基本都以复议决定的形式来终结。行政复议决定作为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行为,其最根本的目的是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从而充分发挥其解决行政争议、监督权力和救济权利的功能。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恪守全面审查原则,查清审查对象的各种情形,从而作出权利义务明确的行政复议决定,尽量减少替代性结案方式的适用。此时,通过法律设定一个更加完善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屈云娟[2](2020)在《全媒体时代J市涉警网络舆情应对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关键时期,各方面社会矛盾集中爆发,敏感案(事)件类型愈发复杂多样。公安机关由于其常处在服务群众、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一线,需要以强制力实现国家意志等自身特点,受关注度极高。全媒体时代信息科技使新闻媒体与普通公众意见表达渠道更为畅达。全媒体时代对涉警网络舆情的有效应对,一方面可以使涉警舆情所反映的群众关切问题得以有效解决,另一方面也对公安机关工作效能和国家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发挥推动作用。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与公民日常生活关联重大,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职工、辅警等相关部门和人员在日常行政执法、个人行为中稍有不慎,便极易引发全媒体时代舆论场关注,形成涉警网络舆论舆情,负面舆情若不能有效进行应对,势必“民意”难平,损害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公安机关形象,损害政府公信力,影响极其严重。近年随着全媒体时代到来,涉警舆情形成与发展已经极大消除了地域边界,J市是华北地区一个普通的三线城市,普通城市舆情应对研究更具有普适性价值和研究意义。目前很多学者对舆情应对已经有了较多的研究,但是涉警舆情应对研究相对较少。本研究通过文献研究法、调查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对全媒体时代涉警网络舆情的形成与生命周期、全媒体时代对涉警网络舆情及其应对产生的影响、J市涉警网络舆情应对现状进行了阐述,运用传播学“沉默的螺旋”理论、公共危机管理中生命周期理论等理论,对J市在应对中存在的问题和导致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在全媒体时代J市涉警网络舆情应对优化对策与建议。希望通过该研究,给J市公安机关提升全媒体时代涉警网络舆情应对能力提供有效帮助,为提升J市公安机关队伍形象,提升J市政府公信力提供参考,并为其他地区提供借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张慧颖[3](2020)在《徐州市公共卫生监督优化研究》文中认为公共卫生监督是我国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效能的公共卫生监督执法是我国卫生事业良好发展的重要保障,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和健康安全。公共卫生监督的对象成倍增长,公共卫生监督机构的责任和权利不断增大,无论是国家的发展还是时代的需要,都要求公共卫生监督工作达到更高质量。如何做好公共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已经成为保障卫生事业发展最迫切的问题。本文运用文献收集法、调查研究法和数据分析法,借鉴国内外研究资料,通过研究徐州市公共卫生监督的现状,了解目前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发展存在的问题,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进一步优化公共卫生监督提供参考依据,推动我国公共卫生监督工作逐步走向正轨。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章是导言。对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思路、方法,创新与不足之处进行分析。第二章是公共卫生监督相关概念和研究的理论基础。介绍了公共卫生监督涵义和分类,运用到的理论知识。第三章是徐州市公共卫生监督基本情况,剖析公共卫生监督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是分析徐州市公共卫生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第五章是徐州市公共卫生监督优化的对策。针对徐州市公共卫生监督情况,本文提出以下六点建议:一是完善公共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二是深化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体制改革,三是完善公共卫生监督设施设备的配置,四是加强公共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五是构建全社会协同共治公共卫生监督的新模式,六是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随着公共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公共卫生环境日益复杂,人民群众对健康的要求普遍提高,公共卫生监督近年来已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需要以更高标准面对全新的挑战。本次研究是徐州市首次对于公共卫生监督现状的分析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的研究,此前并没有关于这方面的研究资料,对解决该市公共卫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有一定的意义,可以更加科学高效的指导该市公共卫生监督工作,提高公共卫生监督的效率。同时借此论文,为其他相似地区的公共卫生监督优化提供参考,为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褚楚[4](2019)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文中认为乡村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微观基础。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关于如何加强乡村治理有效性问题的探讨成为许多学者研究的关注重点。与许多从转变乡村治理模式、调整乡村治理结构等视角出发展开的研究不同,本文从“现代国家的构建与有效运行依赖于一个规模庞大且素质优良的官僚组织”这一视角出发,探讨了基层官僚主要构成群体、党和国家治理乡村社会的主要力量——乡镇公务员其素质与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之间的互动关系。一方面,在“国家——社会”理论分析框架下,乡镇公务员是连接国家政治社会和乡村民间社会的纽带与桥梁,要完成乡村基层治理这样一种兼具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特殊社会分工,既应当具备坚定地政治素质、熟练于正式制度规则和政治权威的运用,发挥好政治传输功能,也应当具备合理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来化解地方利益冲突和治理困境的乡土智慧,为乡村百姓解决好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乡镇政府的职能及其发挥职能的具体方式发生转变,对乡镇公务员观念意识、知识能力和心理素质各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乡镇公务员的素质培育对于提升乡镇政府治理能力、构建现代化的乡村治理体系以及维护乡镇政权公信力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新制度主义理论为研究的总体分析框架,以乡村治理现代化为研究背景,以治理理论、街头官僚理论、理性行为选择理论、素质模型理论和培训的相关理论为主要理论依据,综合运用了理论分析、实证研究法、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法,对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探讨。本文主要探讨和解决了如下几个问题:首先,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应当具备的素质内容。一方面基于治理理论,从乡村治理过程中乡镇政府承担职能的三个维度——即纵向维度的执行性职能、横向维度的协调性职能、以及前后维度上的规划引导与服务保障职能,探讨了乡村治理对乡镇公务员提出的基本素质要求,即应当具备坚定的政策执行素质、积极的三农服务素质和良好的统筹协调素质。另一方面依据善治和善政的相关理论,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对乡镇公务员素质提出的更高要求,即具备更强的基层组织建设素质、民主与法治素质、统筹规划与协调素质、运用现代治理技术和治理工具的业务能力素质、以及预防、化解和应对突发危机的素质等。其次,从理论逻辑和现实需求两方面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现实意义与必要性。从理论逻辑上,一是基于街头官僚理论和理性行为选择理论,在“工作环境—行为选择”分析框架下,以自由裁量权和行为选择空间为逻辑起点,探讨了乡镇公务员的几种典型行为选择模式,如政策的变通执行、规则依赖、一线弃权等;二是基于素质模型理论,乡镇公务员的外在行为表现是其素质构成的一部分,并且由其内在的观念意识、性格品质以及知识能力等素质综合作用而形成,进而结合素质是由“意识灌输、知识学习、能力锻炼和习惯养成四个环节反复循环而形成”的这一基本规律,论述了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对于矫正乡镇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行为选择偏差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从现实需求的角度,本次研究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访谈、媒体案例分析等途径考察了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的现状,发现了当前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整体存在不足,例如政治意识和政治理论知识不足,民主素质和法治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责任亟需增强,文化业务素质有待提升、身体和心理素质仍需提高等,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因此迫切要求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提高乡镇公务员整体素质水平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第三,通过对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历史和现状的考察,分析了当前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中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例如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素质培育的方式较为单一、公务员培训教育资源供需不平衡等,究其原因:一是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体系不健全,导致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二是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保障机制不健全,基层教育培训资源和经费拨付难以得到保障;三是由于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主体的观念意识淡薄,对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工作缺乏端正的态度和足够重视。第四,通过对比分析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几种主要的特征类型和主要做法,即以英国等英联邦国家为代表的“需求导向型”、以美国为代表的“能力导向型”、以加拿大、澳大利亚为代表的“价值导向型”、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人本导向型”和以日本为代表的“实践导向性”,总结了可供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借鉴的基本经验,例如加强公务员培训的法治与制度保障、分级分类建立公务员素质标准、对公务员进行定期素质测评、完善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建设、重视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以及注重公务员培训教育结果的考核与运用等。最后,基于前文论述提出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路径。以可靠的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素质、精湛的业务素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目标,坚持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相结合、理论培训与实践养成相结合、规范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传统继承与时代创新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加强构建完整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体系为主要对策,通过丰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容与方式、加强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建立乡镇公务员素质跟踪评价系统、完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配套制度保障、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等途径,提高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系统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李文姝[5](2019)在《警察裁量权的规制研究:经验与制度》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警察裁量权的经验与规制为研究对象,以传统规制结构的完善与新行政法的变革为契机,以制度对经验的替代为基本立场,以建构专业警政的规范性与警察裁量权的功能性为最终目标,综合运用实证研究、比较研究、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描述我国警察裁量权行使的事实、规律、行动策略及存在问题,反思规则规制、司法审查等传统警察裁量权规制进路的原则与标准,针对选择性执法设计了初步的规制方案,探讨了致命性武力使用裁量规制的特殊问题,并从警察裁量权情境审查的建构与实践、警察组织改革对警察裁量权的规制效能两个角度探索与我国警察裁量权实践相适应的规制方案。本文的写作目的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我国警察裁量权的事实与规律观察;第二层次是警察裁量权规制原则与标准的反思;最后是为警察裁量权规制提供务实有效的进路。经验是警察裁量权规制理论的基础。以2012年至2019年警察执法案事例与数据为分析样本,基于一线体验与观察,尝试对真实世界中的警察裁量作“解剖麻雀式”的事实与规律总结。真实世界中警察裁量的过程与效果,包括警察裁量瑕疵、裁量的转移、基于双重职权的特殊裁量空间、一线弃权与执法机会主义、无法回避的选择性执法等。而这些行使样态的出现,是基于警察裁量权行使的独特策略:复杂多元背景下的情境权威与合理误差,主体之间的对立性、协商性以及全能主义扩张,此外,信息、技术、时空等资源配置对裁量的限缩与扩张,风险社会的秩序要求与乡土社会的传统等均影响着警察裁量权的行使。对规制现状的反思是警察裁量权规制研究的起点。首先,规则规制的反思。规则存在完善空间以及过度规则化的弊端,应当正确处理规则的缝隙,通过规制范例实现专业常识的有效转化,但要妥当处理规制范例与真实案例的关系,发展规制解释理论,促进范例功能的发展。其次,传统权力监督结构的反思。司法审查存在局限,专业化与预测性并非无法描述,也不意味着司法完全退出情境审查。通过对话式说理,以及相对开放的推理形式,使警察裁量过程由不容置疑的专业权威,成为在不同方案与主张之间的辩证结论,使权威建立于法律适用的决疑性思考。但考虑到司法审查的成本、行政机关的属性等,特定情境下的警察裁量行为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审查需要更为明确的审查强度和标准,引申出情境审查的需求。最后,选择性执法规制的反思。警察裁量选择性执法、不执行法律行为是放松管制的典型样态,但也存在裁量滥用的可能,应当承认规则无法完全实施,对选择性执法或不执行法律裁量进行类型化,分类进行合法性与规制探讨。选择性执法、不执行法律裁量的约束机制,包括透明度、可预测性与问责制。承认可能的选择性执法,但要建构一种平衡机制,不执行应当是例外而不是规则,尝试厘清司法审查的边界,最好的方案是立法的修改。警察致命性武力使用裁量权是警察裁量权研究的一个独立领域。针对警察在严重暴力犯罪的紧急情形下是否使用枪支的裁量行为进行独立分析,是对规制原则与标准反思的进一步深化和补充。基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5年的Sheehan案以及2014年至2019年我国警察使用枪支典型案件的类型化分析,归纳出存在调查审查、不作为及组织裁量等规制争议和疑难。应当以成本效益分析模型和影响因素的结构方程模型作为分析工具,整合警察用枪裁量权的影响因素及其关系,强化公安机关自我规制、调查监督、司法审查连结而成的传统权力规制体系,并从协商规制的视角,充分关注警察用枪规范、政策、惯例、数据、规律、衡量因素及方法等信息的公开和说明,以此作为传统规制技术的补强。警察用枪裁量的规制的特殊问题论证,也可以反哺其他领域警察裁量的规制方案,提出并且强化了情境理性的审查标准与责任体系建构、组织改革的裁量规制功能两项具有普适意义的规制进路。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一是初步突破警察裁量权的低可视性与专业性,通过体验进行的警察裁量权行使的事实与规律总结;二是反思基础上的初步解决方案的提出,比如选择性执法规制的类型化及其标准以及约束机制。三是基于经验的总结、普遍的反思、以及用枪裁量权特殊样本的独立分析,遴选两项规制进路进行深耕细作:规制进路一,是警察裁量权情境审查的建构。基于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的方法,以警察使用枪支的案例为主,兼及搜查、传唤等情境样本,针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Mendez案、White案等2016年、2017年具有转折意义的判例,以及诸多关联典型案例,结合我国警察执法责任认定的典型疑难问题进行系统分析。论述的基本立场在于,情境审查的核心价值是在警察纷繁复杂的裁量情境中结构式地分析行为主观与客观因素,以实现行为合法性的精细化分析。进而理性地评价《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中的“过错”、“瑕疵”与“意外”,回应责任合理配置与执法权威的建构。情境审查以多元正义理论、情境理性理论、有限理性理论以及警察法学的独特思考方式为理论基础,以美国的典型判例以及德国的“背景——画面”审查为域外经验借鉴,以警察的主体角色、计划性偶发性为标准进行情境的类型化。在此基础上,精细分析情境审查的认知单元与分析工具,包括事中的客观理性与禁止溯及单独行为、主观因素的有限审查。一方面,归纳情境客观理性的具体分析路径,包括理性的警察相同或相似的训练或经验、面对相似的环境,作出相同或相似的判断;根据警察行为时已知的全部事实;不考虑其基本意图或动机;根据既定法律采取了适当行动;有效地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筛选主观的有限审查原则的历史沿革,将审查限制在预见的能力与直接因果的范围内;总结主观有限审查的标准,包括明显的不称职与明知的故意、合理的预见范围与主观的专业性、基于合理善意的呼吸的空间、客观推定主观合法性。规制进路二,是警察组织改革对警察裁量权的规制效能。论证的起点是基于官僚组织与行政活动的关系。警察机关基于技术官僚的优越性和问题导向的需要,运用组织因素分配执法资源,以机构设置、职权委托、内部程序、执法策略等外观化的形态影响执法活动。警察个体裁量行为也正是寓于警察组织之中,完整的警察裁量权规制应当分析警察组织的运行特征,以及影响因素内容样态,将组织过程的控制纳入规制范围。借助沈阳市公安局“流动派出所”创新等实践样本,初步观察警察组织对个体裁量影响效度与组织裁量规制空间。归纳出警察组织对个体裁量施加影响的路径包括警察部门的官僚化程度、专业化程度,以及行政政策。官僚化程度包括部门的科层等级结构、部门规模,以及首长负责制、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等内部规则建构的监督结构。专业化程度主要指警察专业化组织结构。从前述警察组织对于个体裁量施加影响的三项路径展开,理顺组织视角的规制完善的空间:一是基于L省公安机关的数据观察而呈现出的的指标化与压力型体制。二是以L省公安机关法制统一归口审核方案的监督实效为例进行科层制监督的效能分析,主要涉及绩效与规范权衡,控制制度的独立性、专业性与中立性,突出存在低可视性、信息不对称、科层损耗等问题,以及集体讨论制度等内部程序规则的完善。三是专业化分工与裁量权规制,应当强化对不同警察组织警察行为差异的识别,对不同目标与功能的警察组织,如专司治安基层基础的警察部门、法律执行类的警察组织等有针对性地适用不同的组织改革及裁量规制方案。结合公安派出所违停查处以及公安部2019年的专业机构改革等实践,分析专业机构与职权的委托对个体裁量的影响。四是政策规定优先事项的功能定位与程序规制。
王大鹏[6](2019)在《环境犯罪案件中刑罚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研究》文中指出环境类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是协同治理当前环境污染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机制。然而,在现行立法体制与执法实践中,环境类案件存在犯罪区分界限模糊、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规定标准不协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不高导致以罚代刑的现象普遍存在,加之当前很多污染环境类的案件具有隐蔽性、多发性、习惯性等特点,使得环境类的案件在办理中存在诸多衔接障碍与陷阱。立法层面问题的原因在于环境犯罪的空白刑法属性、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不健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的监督机制缺失等方面。为此,有必要从立法体制、司法适用、执法实践与执法监督四个层面分别建构环境犯罪案件中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从立法衔接上,包括法律实体衔接与法律程序衔接,前者主要是环境刑罚与行政处罚行为要件的衔接、处罚种类的衔接和环境刑法空白罪状的完善,后者包括程序制度的衔接、承办主体的衔接以及证据材料的衔接;从司法适用衔接上,首先,要客观的对待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保持刑法的独立价值判断;其次,要在此基础上区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的适用原则,明确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并行使用与选择适用的具体标准和程序;从执法实践衔接与监督机制上,确立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紧密联系的主导地位,通过搭建信息共享平台、组建联合执法小组、同步建立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的多元监督体系,不断完善环境类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制度,为保护生态环境建立三位一体的预防惩戒体系。
孙峻华[7](2019)在《基于文本质量的公文写作要素与控制研究》文中认为公文是统治阶级展现其意志、维护其利益的工具,公文的工具作用的有效发挥,有赖于公文文本的质量,而公文文本的质量则与公文写作活动密切相关。公文写作是一项发文主体们为完成机关工作目标与任务,通过撰写公文来实现政令与意图的通达而进行的行为活动,这个活动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整个活动实质是大大小小的主体们围绕着社会实践而进行的思维活动,是对社会实践的认识、分析、结论,并最终在尊重实践规律的基础上实现主体对社会实践的能动改造,使整个社会达到良性、有序、和谐、高效的国家与社会的治理目标。公文写作质量的高与低决定着最后的精神产品——公文文本的质量,公文文本质量的优劣则与社会管理者的目标能否实现、社会是否良性运行都密切相关,因此对公文写作活动本身的监控与评价,对其中涉及到的诸要素的分析及通过构建相关模式来体现对要素的要求是本文写作的动机,其最终的目的都是确保公文写作活动有一个高质量的文本的产生。公文写作质量控制问题的提出,即结合公文实践中出现的诸种不如人意的问题,针对公文写作活动中涉及到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对每一个因素从实践与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从具体的写作角度提出解决现实问题的要求与措施,最后再予以整合,使公文文本的出世便具有高质量,以利于官方政令的下达与执行,以利于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本文分为九章,内容简要如下:第一章为绪论,其中论及本文选题的背景、国内外公文写作研究的状况、研究的内容、方法、思路、意义及目的。第二章对文本中所涉及相关概念,公文、公文写作、公文文本质量、公文写作涉及的相关要素及相关理论基础进行了界定与论述。第三章为当前公文实践领域内的问题及与公文写作间的关系,首先对公文实践进行调查研究,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对政府公文网络式跟踪调查,从网上来了解公文的基本状况;二是走访式加问卷式调查,前后两次以机关单位中从事公文写作的文秘人员为对象进行公文相关内容的问卷调查,同时与之进行关于公文活动的交流,取得第一手数据;三是参考政府机关自己对公文的调查,如2013年国土资源部组织文秘从业人员、高校专家等对国土资源部下属单位的公文进行的评估。从正反两方面观察与分析公文在实践中的效果,在肯定其作用的同时重点分析公文在实践中的不足,归纳、总结诸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问题、“红头文件”问题、“朝令夕改”问题、公文过度解读问题、公文文风不良问题、“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等写作实践及运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从公文写作角度分析公文实践中诸问题产生的原因,分别从公文写作的语境角度、公文写作的系统论角度、公文写作中矛盾论的角度、公文写作主客体统一论角度、公文写作相关规律角度等来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第五章为原因分析与写作要素分析与控制的过渡章节,论及公文写作要素控制的原则及相关框架,为下文论证打好基础。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分析影响公文写作活动的诸要素,具体分析诸要素在公文写作中的作用及要求,并将诸要素与整个公文写作活动的质量高低联系起来,与公文在现实中诸种问题产生联系起来,目的即把好公文写作的关,使其活动产生的成果——文本是满足要求的成品,以避免其在实践中的问题的产生。这些要素包括了写作主体(三个主体)、收文主体、公文所揭示客体、以及文本客体(包括文种、格式、主旨、材料、结构、语言、文风),当然还包括了诸如语境这样对公文写作有重要影响的要素。重点放在分析构成公文写作诸要素的特点要求,如何协调与控制使整个公文写作高效,从而保证所产生公文文本的高质量。第九章对论文进行了总结,提出了论文的基本观点、创新点及存在的不足以及对未来公文写作问题的研究展望。
胡文静[8](2019)在《广告宣传的导向问题及其解决思路》文中认为一直以来,国内更多的是强调新闻宣传要讲导向,广告宣传要讲导向则及较少。2016年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以党的最高领导人的身份,第一次明确出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这一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广告宣传应坚持正确的导向,向世界阐释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品牌,具有历史性的重大意义。今年是中国广告业恢复四十周年,40年来,中国广告业呈现了欣欣向荣的发展态势;40年来,中国广告业带领中国品牌走向世界,这些成绩都离不开广告人默默无闻的工匠精神。硕果累累的背后,我们不能忽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广告宣传中存在的导向问题已经发生了新的变化,本文深度剖析了中国广告宣传中常见的政治导向问题、经济导向问题、文化导向问题、行业导向问题,以及法治导向问题,并结合实例进行归纳总结。在分析了一系列问题的症结之后,本文从完善法律体系、严格行政执法、鼓励社会监督、加强媒体把关等四个层面较全面地出了导向问题的解决思路,最终指出广告宣传应坚持正确的导向。
邱婕[9](2019)在《南海争议海域执法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当前,南海地区存在着复杂的岛礁主权、岛礁法律地位和海域划界争议,形成了诸多争议海域,且南海争议海域的传统和非传统安全问题此起彼伏,各国在南海争议海域既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执法需求,也因南海争议海域执法存在法律规范不统一、不确定,执法主体、执法手段乱象纷生等多种问题,造成了混乱的局面,甚至多次因执法争端导致区域国家间关系的紧张。我国海洋权益以及海洋战略面临着诸多风险与挑战,既需加强对争议海域违法行为的执法,也需维护我国在海上正当活动的合法权益,避免遭遇他国暴力执法。但与此同时,上述复杂局面带来的挑战也为相关国家寻求在争议海域的执法合作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与契机,我国与其他沿海国也在经济、政治、安全等诸多领域存在共同利益与共同执法需求。因此,各国可从低阶、低敏感问题出发,逐步增进执法协调与合作,努力寻求与扩大共识,加深双边理解与合作情谊,并溢出至其他领域的友好合作,甚至存在推动岛屿和划界争端的和平协商解决的可能性。本文首先梳理了南海争议海域执法的现状,包括南海争议海域的现状及执法需求、在南海争议海域进行执法活动的法律依据、我国海洋执法体制的沿革及我国在南海争议海域的主要执法行动;然后分析了当前南海争议海域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包括各国法律适用和解释无统一、确定的标准,各国执法主体各异且执法实力存在悬殊,各国在使用武力执法问题方面无明晰限度等主要问题,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总结与评析;最后,本文根据前述现状与问题总结了我国加强南海争议海域执法的建议,即主要应努力推动南海争议海域的执法合作,具体路径包括一方面积极达成框架性协议,在执法主体、执法手段和执法事项等各方面厘定统一的标准,另一方面推动构建争议海域执法合作机制,既要建立常设性执法合作机制,亦应构筑执法争端解决机制,此外,还要加强国家间信息交流及执法人员的联合培训,从上述多个角度积极推动南海争议海域的执法合作,弥合分歧,增进互信,构筑起区域争议海域执法的新体系。
邱振阳[10](2018)在《营改增背景下小微企业税负问题及相关对策研究 ——以福建泉州为例》文中研究表明税收作为一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从其产生延续至今,已历经数千年的改革和演进。可以说,没有税收,就没有人类社会的进步,更没有从自然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层层更新与近当代经济的飞速发展。所以,税收是一朝一国治政之根基,是万民福利之源泉。而作为纳税主体的公民、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等,则承担了一国完税创利、造福于民的主要义务责任。现今,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股新生力量——小微企业的涌现,在市场经济的资源整合中,却一跃焕发出了其盎然的蓬勃生机,并逐步成为了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尤其是在当前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和研发创新等方面,其对于税收政策改革方向所产生的影响和形成的作用,将是无可替代和不可估量的。对此,如何更为全面地结合当前的营改增的税改背景,客观认识小微企业的税负问题,以及据以进行深入的分析与论证,并作出合理的处置与解决,便成为正确评估这一新的经济模式的市场生命力与发展潜力的重要指标。以当前小微企业的现状而言,融资难、用工缺和税负重等多重困境,成为了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的小微经济,由初始到发展,从成熟到衰退进程的最好见证。其中,尤以税负结构的多元化,重复性,给予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形成严重的障碍。而今,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演化,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变化,促使小微企业结构不得不进行相应的更新与变迁。同样,由于税负问题关涉到小微企业的长远有序的发展,因此,既为保障新的“营改增”税制新政得以顺利实施,又为协调好小微企业在这一新政背景下的生存概率,就必须对当前小微企业的税负政策的合理性进行相应的整改,使之更符合市场的发展定律,据以带动国家新一轮的经济革新。而近年来,国家针对企业税负现状,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征收改革方案,就是在市场经济环境转变的情形之下应运而生的。小微企业作为该税政改革覆盖面最大影响最广泛的对象,在实践中如何实现全方位的衔接及有效地施行,正是研究的内容。针对当前的营改增背景,又应当如何使之成为经济常态下的小微企业发展的福音,显然,合理的税负水平,良好的生存环境,和谐的发展氛围,对小微企业都是至关重要的。综上可见,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从其出发点论,正是为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负,盘活市场经济而制定。而针对该税改背景,小微企业的税负问题,国家为此而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便是为解决这一系列的现状问题而制定的对策。然因政策实施的时限性短,税收立法存在的众多不尽完善的客观问题,仍是不利于小微企业长远发展的主要因素。据此,如何更好地解决营改增背景下,小微企业的税负以及针对性地解决出现的有关问题,拟出更为妥贴的裁处方案,便成为当前小微税改的重点方向。本文便是在借鉴国外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先进经验基础上,以国家当前出台的营改增政策为背景,对国内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提出完善建议,以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负,并促进其健康有效地发展,从而为地方乃至新时期国家经济的稳步前进做出应有的决策性贡献。本文第一部分:绪论,全面阐述了论文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以及本文主要的研究内容、创新点和不足。第二部分,论述小微企业的基础理论及税负政策的理论阐释。第三部分,说明营改增背景下的税改理论及其对小微企业的影响;第四部份,分析小微企业的税负结构;第五部份,对营改增背景下小微企业税负问题展开讨论;第六部份,就营改增背景下小微企业税负存在问题的相关对策进行探索;第七部份,根据营改增理论知识及小微企业税负问题等,对泉州市的基本现状及相关对策加以探讨。第八部份,就有关研究内容得出相应的结论以及对于未来的展望。
二、试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行政复议决定概述 |
第一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内涵 |
一、何为行政复议决定 |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期限 |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属性分析 |
一、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属性之争议回顾 |
二、行政复议决定构成要件之规范分析 |
三、行政复议决定在司法层面的法律属性分析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决定设定权的重构 |
一、行政复议决设定权的实践考察 |
二、当前行政复议决定设定权的困境 |
三、行政复议决定设定权之定位 |
第四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
一、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化的意义 |
二、行政复议决定类型的影响因素 |
三、行政复议决定类型的不同分类标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 |
第一节 维持决定之坚持 |
一、法规范中维持决定的历史脉络 |
二、维持决定的实践观察 |
三、维持决定的坚持与完善 |
第二节 驳回决定的重构 |
一、《实施条例》增加驳回决定的缘由 |
二、驳回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驳回决定之典型案例考察 |
四、驳回决定本质属性的回归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 |
第一节 责令履行决定的重构 |
一、责令履行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实践中的责令履行决定 |
三、责令履行决定的重构标准 |
第二节 变更决定本质属性的回归 |
一、行政复议机关变更权的基础 |
二、变更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变更决定之典型案例考察 |
四、变更决定的重构 |
第三节 责令重作决定的细化 |
一、责令重作决定的必要性 |
二、责令重作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责令重作决定的适用标准探究——基于典型案例的考量 |
第四节 确认无效决定的增加 |
一、确认无效决定的适用对象——无效行政行为 |
二、确认无效决定的特征 |
三、确认无效决定的构建 |
第五节 撤销决定的补充性定位 |
一、撤销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撤销决定之典型案例考察 |
三、撤销决定的重构——补充性定位的确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混合型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决定 |
第一节 确认违法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一、确认违法决定的确立 |
二、确认违法决定的理论争议 |
三、低位阶法规范对确认违法决定的细化 |
第二节 确认违法决定的实践考察 |
一、确认违法决定是对其它复议决定的替代 |
二、确认违法决定与其它复议决定处于同一维度 |
第三节 确认违法决定的重构 |
一、立法上对确认违法决定两种不同属性的明确 |
二、作为情况决定的适用范围 |
三、作为正常复议决定的适用范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的替代性结案制度的重构 |
第一节 实质性限制撤回复议申请权的路径 |
一、撤回复议申请制度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撤回复议申请制度之典型案例考察 |
三、撤回复议申请制度的重构 |
第二节 调解制度的结案方式——行政复议决定 |
一、调解制度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典型案例中的调解制度 |
三、调解制度的重构 |
第三节 和解制度的取消 |
一、和解制度之立法背景探究 |
二、和解制度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典型案例中的和解制度被撤回复议申请制度和调解制度所吸收 |
四、和解制度应当取消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全媒体时代J市涉警网络舆情应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0.1.1 研究背景 |
0.1.2 研究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 |
0.2.3 研究现状评述 |
0.3 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
0.3.1 研究方法 |
0.3.2 研究思路 |
0.4 论文创新点及难点 |
0.4.1 论文创新点 |
0.4.2 论文难点 |
1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1.1 相关概念 |
1.1.1 全媒体时代 |
1.1.2 涉警网络舆情 |
1.1.3 涉警网络舆情应对 |
1.2 相关理论 |
1.2.1 沉默的螺旋理论 |
1.2.2 公共危机管理生命周期理论 |
2 全媒体时代对涉警网络舆情及其应对的影响 |
2.1 全媒体时代对涉警网络舆情产生的影响 |
2.1.1 发声门槛降低 |
2.1.2 传播信息更便捷 |
2.1.3 各类炒作盛行 |
2.1.4 敌对势力意识形态斗争掺杂其中 |
2.1.5 影响波及范围更扩大 |
2.2 全媒体时代对涉警网络舆情应对产生的影响 |
2.2.1 亟需更有效应对 |
2.2.2 对舆论传播“把关”变难 |
2.2.3 对应对队伍专业素质要求更高 |
2.2.4 永久在线要求应对更经得起时间检验 |
2.2.5 处置更需“法、理、情”统一 |
3 全媒体时代J市涉警网络舆情应对概述 |
3.1 全媒体时代J市涉警网络舆情类型 |
3.1.1 行政事项类涉警网络舆情及其特点 |
3.1.2 队伍建设类涉警网络舆情及其特点 |
3.1.3 重大案件类涉警网络舆情及其特点 |
3.1.4 执法争议类涉警网络舆情及其特点 |
3.1.5 其他敏感事件类涉警网络舆情及其特点 |
3.2 全媒体时代J市涉警网络舆情应对现状 |
3.2.1 组织架构与保障 |
3.2.2 应对体系与流程 |
3.2.3 典型案例 |
4 全媒体时代J市公安机关应对涉警网络舆情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
4.1 全媒体时代J市公安机关应对涉警网络舆情存在的问题 |
4.1.1 舆情应对过于“官方”不亲民 |
4.1.2 舆情应对媒介素养低 |
4.1.3 舆情潜伏期预警疏导水平不足 |
4.1.4 舆情爆发期反应迟缓管控不力 |
4.1.5 舆情发展期引导力欠缺 |
4.1.6 舆情消解期警示意义挖掘不够 |
4.2 存在问题之原因分析 |
4.2.1 对应对重要性认识不足 |
4.2.2 应对体系不健全 |
4.2.3 应对机制不能与时俱进 |
5 全媒体时代J市涉警网络舆情应对优化对策与建议 |
5.1 贯彻一盘棋应对理念 |
5.1.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开展工作 |
5.1.2 加强自身建设减少风险 |
5.2 完善应对体系 |
5.2.1 加强组织建设盘活应对体系 |
5.2.2 加强保障力度支撑应对体系 |
5.2.3 强化总结反馈机制形成体系闭环 |
5.3 健全应对机制 |
5.3.1 与传播格局相结合建全应对机制 |
5.3.2 与生命周期相结合建全应对机制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徐州市公共卫生监督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概况 |
1.2.2 国外研究概况 |
1.2.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公共卫生监督相关概念和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公共卫生监督涵义 |
2.1.2 公共卫生监督分类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公共产品理论 |
2.2.3 结构功能理论 |
第三章 徐州市公共卫生监督基本情况 |
3.1 徐州市公共卫生监督现状 |
3.1.1 机构基本情况 |
3.1.2 人力资源现状 |
3.1.3 房屋与设备情况 |
3.1.4 经费情况 |
3.1.5 执法情况 |
3.2 徐州市公共卫生监督存在的问题 |
3.2.1 公共卫生监督法律依据不足 |
3.2.2 公共卫生监督体制建设不完善 |
3.2.3 公共卫生监督设施设备匮乏 |
3.2.4 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力量不足 |
3.2.5 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配合度低 |
3.2.6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存在短板 |
第四章 徐州市公共卫生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 |
4.1 公共卫生监督法制建设滞后 |
4.1.1 公共卫生监督立法滞后 |
4.1.2 公共卫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矛盾 |
4.2 公共卫生监督机构组织架构不清晰 |
4.2.1 公共卫生监督机构没有执法自主权 |
4.2.2 多部门职能存在交叉 |
4.2.3 缺乏机构间沟通协调机制 |
4.3 公共卫生监督资源配置不合理 |
4.3.1 基层人员编制少 |
4.3.2 财政经费紧张 |
4.4 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专业度不够 |
4.4.1 系统性业务培训不足 |
4.4.2 专业人才缺失 |
4.5 管理相对人对公共卫生监督缺乏有效认识 |
4.5.1 法律意识淡薄 |
4.5.2 信息宣传不到位 |
4.6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观念落后 |
4.6.1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资金投入不足 |
4.6.2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 |
第五章 徐州市公共卫生监督优化的对策 |
5.1 完善公共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 |
5.1.1 总结基层经验参与国家立法 |
5.1.2 修订地方性规章制度 |
5.2 深化公共卫生监督执法体制 |
5.2.1 完善公共卫生监督机制 |
5.2.2 明确公共卫生监督的执法主体 |
5.3 完善公共卫生监督设施设备的配置 |
5.3.1 调整编制优化队伍 |
5.3.2 保障财政经费 |
5.3.3 加强硬件设备建设 |
5.3.4 加强信息化建设 |
5.4 加强公共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 |
5.4.1 引进专业人员 |
5.4.2 加强人员素质建设 |
5.4.3 加强对外交流 |
5.4.4 组建专家库 |
5.5 构建全社会协同共治公共卫生监督的新模式 |
5.5.1 创新服务型卫生监督模式 |
5.5.2 强化管理相对人业务培训 |
5.5.3 多方联动提高卫生法规宣传力度 |
5.6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
5.6.1 制定应急预案 |
5.6.2 加强检查督导 |
5.6.3 增加模拟演练 |
5.6.4 保障应急物资储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 |
(一)研究背景 |
(二)理论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一)国内研究述评 |
(二)国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内容 |
四、拟创新之处、难点与不足 |
(一)拟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难点 |
(三)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乡村治理现代化与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阐释 |
(一)治理、乡村治理与乡村治理现代化 |
(二)公务员与乡镇公务员 |
(三)素质、公务员素质与乡镇公务员素质 |
二、理论基础 |
(一)治理与善治理论 |
(二)素质模型理论 |
(三)新制度主义理论 |
(四)街头官僚与行为选择理论 |
(五)学习和培训的相关理论 |
三、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对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现实意义 |
(一)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构建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的现实需求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提高乡镇政府治理能力的基本前提 |
(三)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维护乡镇政权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
小结 |
第二章 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在逻辑 |
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与乡镇公务员素质要求 |
(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 |
(二)乡村治理对乡镇公务员的素质要求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的形成过程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理论逻辑 |
(一)基层治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分工 |
(二)现代化治理价值与技术需要培育养成 |
(三)乡镇公务员的行为选择逻辑 |
三、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必要性 |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对乡镇公务员的现实要求 |
(二)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总体状况考察 |
(三)当前乡镇公务员素质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状况考察 |
一、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历史考察 |
(一)新中国成立后乡镇干部的素质培育 |
(二)改革开放后乡镇干部的素质培育 |
(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后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 |
(四)《公务员法》实施之后乡镇公务员的素质培育 |
二、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现状考察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状况调查问卷 |
(二)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主体的观念意识淡薄 |
(二)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不健全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保障机制不完善 |
小结 |
第四章 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经验 |
一、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特征类型 |
(一)以英国为代表的“需求导向型” |
(二)以美国为代表的“能力导向型” |
(三)以加拿大为代表的“价值导向型” |
(四)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人本导向型” |
(五)以日本为代表的“实践导向型” |
二、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做法 |
(一)建立公务员素质标准 |
(二)分级分类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
(三)重视对公务员进行素质测评 |
(四)加强培训教育机构建设 |
三、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经验 |
(一)建立公务员培训的法律与制度保障 |
(二)完善公务员的道德行为准则 |
(三)重视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 |
(四)注重公务员培训考核结果的运用 |
小结 |
第五章 基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路径 |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思路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目标 |
(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要求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原则 |
二、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容要求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构成要素 |
(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具体内容 |
三、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途径 |
(一)构建完善的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配套制度保障 |
(三)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文化环境 |
(四)建立乡镇公务员素质跟踪评价系统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5)警察裁量权的规制研究:经验与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
(三)我国同领域研究的未饱和空间 |
三、基本框架 |
(一)概念界定 |
(二)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实证研究方法 |
(二)比较分析方法 |
(三)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警察裁量权行使的事实观察 |
第一节 真实世界中的警察裁量权 |
一、裁量瑕疵与裁量转移 |
(一)普遍存在的裁量滥用与怠惰 |
(二)裁量的转移 |
二、基于双重职权的特殊裁量空间 |
(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裁量 |
(二)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程序裁量 |
三、一线弃权与执法机会主义 |
(一)理论基础 |
(二)表现形式 |
四、无法回避的选择性执法 |
(一)表现形式 |
(二)原因分析 |
(三)规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警察裁量权的行使背景与行动策略 |
一、情境权威、误差与类型 |
(一)冗杂情境的权威困境 |
(二)高压瞬时判断的可容忍的误差 |
(三)街头、窗口与社区警察组织的不同情境 |
二、裁量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互动 |
(一)主体因素对警察裁量权的影响 |
(二)主体互动的对立性与协商性 |
(三)全能主义的扩张 |
三、基于资源配置的裁量的扩张与限缩 |
(一)作为裁量基础的证据与违法信息的局限 |
(二)技术对裁量的扩张与限缩 |
(三)时空资源与程序裁量 |
四、风险社会的秩序与乡土传统 |
(一)风险社会与保守的价值选择 |
(二)乡土社会与现代性的转变 |
第三节 制度规制对经验的替代 |
一、警察裁量权与法治的关系 |
(一)裁量是法治的一部分 |
(二)制度对经验的替代 |
(三)无止境的事业 |
二、方法论视角两种进路的统合 |
(一)传统结构的完善与新行政法的变革 |
(二)规范与实用主义立场的解释方法思辨 |
(三)规则、知识与组织规制的辨识路径 |
第二章 警察裁量权规制原则与标准的反思 |
第一节 警察裁量权规制的规则主义进路 |
一、规则精细化的努力 |
二、规则需求的上升空间 |
(一)职能范围裁量 |
(二)程序措施裁量 |
(三)行为定性裁量 |
三、规则的缝隙与过度规则化的流弊 |
(一)规则缝隙的应然性 |
(二)过度规则化的流弊 |
四、适恰的规则密度与常识的认可 |
(一)缝隙的填补与“模糊无效原则”的要求 |
(二)非正式规则的建构与规制范例的功能强化 |
第二节 传统权力监督结构的实际效能及其强化 |
一、N市公安机关监督数据及初步分析 |
(一)普通行政复议与诉讼数据及分析 |
(二)交通行政复议与诉讼数据及分析 |
二、G省(省级)公安机关监督数据及初步分析 |
(一)行政复议数据及分析 |
(二)行政诉讼数据及分析 |
(三)刑事复议、复核数据及分析 |
三、司法审查的局限与情境理性分析的强化路径 |
(一)司法审查标准与客观主观审查的困境 |
(二)情境审查、对话式说理与功能强化 |
第三节 选择性执法规制的初步观察 |
一、放松管制还是裁量滥用 |
(一)放松管制的实践 |
(二)利弊分析 |
二、选择性执法裁量的类型化 |
(一)类型化的必要性 |
(二)类型化的标准 |
三、透明度、可预测性与问责制 |
(一)公开与参与 |
(二)高级官员制定选择性规则 |
(三)立法的修改与司法审查 |
第三章 警察致命性武力使用裁量规制的特殊问题 |
第一节 作为“呼吸的空间”的警察用枪裁量权 |
一、“呼吸的空间”与经验性论题 |
(一)City and County of San Francisco v.Sheehan案及其争点 |
(二)我国警察使用枪支的实践样态 |
二、警察用枪裁量权及其规制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
(一)一个独立的警察裁量权研究维度 |
(二)致命性武力使用裁量的规制必要性 |
第二节 我国警察用枪裁量规制的努力和争执 |
一、规则之治的努力和困境 |
(一)警察用枪现行规则体系 |
(二)规则之治的困顿和争执 |
二、不作为裁量与组织裁量的回应乏力 |
(一)“刀枪入库、以封代管”的不作为裁量 |
(二)组织裁量作为新的治理路径 |
三、调查审查体系的建构与疏漏 |
(一)公安机关内部调查的规程化空间 |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功能疲弱 |
(三)司法审查的边缘化与逻辑碎片化 |
第三节 警察用枪裁量规制工具与规制技术的完善空间 |
一、依托新分析工具整合影响因素 |
(一)甄选新的分析工具 |
(二)厘清警察用枪裁量的影响因素 |
(三)影响因素对规制方案的启示 |
二、强化传统权力结构的规制功能 |
(一)公安机关自我规制的技术完善 |
(二)公安机关内部调查与检察院审查的规则补充 |
(三)用枪裁量司法审查的情境理性 |
三、拓展协商规制的治理路径 |
(一)协商规制的基本立场 |
(二)公开技术作为警察用枪裁量协商规制的工具 |
四、两项具有普适性的努力方向 |
(一)规制方案的补充与重点 |
(二)情境理性与组织规制 |
第四章 警察裁量权情境审查的建构与实践 |
第一节 触发原则的挑战与合法性评价工具的精细化 |
一、County of Los Angeles v.Mendez案的合法性争点 |
(一)Mendez案的基本案情 |
(二)地方法院及上诉法院的判决 |
(三)主要争点与结论 |
二、合法性评价的现实疑难与精细化需求 |
(一)广泛存在的争点与疑难 |
(二)责任的合理配置与执法权威 |
(三)行为合法性评价工具的精细化 |
第二节 情境审查的理论基础 |
一、多元正义与情境理性 |
(一)哈贝马斯的情境理性及其沿革 |
(二)Michael Walzer的多元正义理论及其表现 |
二、不确定情形下的有限理性 |
(一)绝对理性与有限理性的基本假设 |
(二)偶发性与理性的有限性 |
三、警察法学的独特思考范式 |
(一)部门行政法高度分殊的规制趋势 |
(二)警察法学研究范式的特殊性 |
第三节 情境审查的提出与发展 |
一、情境审查的基本内涵 |
(一)基本立意与范畴 |
(二)合目的性、理性与可接受性 |
(三)情境理性及其审查的域外话语总结 |
二、警务活动情境的特征与类型化初探 |
(一)计划性与偶发性的执法情境 |
(二)单方情境与互动情境 |
三、White案与避免笼统抽象的审查 |
(一)基于White案的初步观察 |
(二)避免笼统与抽象的审查 |
第四节 情境审查的认知单元与分析工具 |
一、事中的客观理性与禁止溯及单独行为 |
(一)事中的客观理性 |
(二)独立性与禁止回溯性审查 |
二、客观理性的分析路径 |
(一)Mullenix案的争议与结论 |
(二)客观理性的审查框架 |
三、有限的主观审查及其界限 |
(一)倾向完全客观审查的Harlow原则 |
(二)有限主观审查的发展 |
(三)作为界限的合理预见能力与直接因果关系 |
四、情境理性主观审查的标准 |
(一)明显的不称职与明知的故意 |
(二)合理的预见范围与主观决断的专业性 |
(三)基于合理善意的“呼吸的空间” |
(四)客观推定主观合法性 |
第五章 警察组织改革对警察裁量权的规制效能 |
第一节 官僚组织与行政活动 |
一、行政活动中的官僚组织 |
(一)官僚组织的存在形式及运行样态 |
(二)以公安派出所专业化改革为例 |
二、寓于组织的个体裁量权 |
(一)个体裁量的影响因素与功能载体 |
(二)表现形式 |
第二节 组织因素对警察个体裁量权的影响效度 |
一、以沈阳市公安局“流动派出所”创新实践为分析样本 |
(一)“流动派出所”基本运行数据 |
(二)作为组织规制研究样例的典型性分析 |
二、警察组织对个体裁量影响效度的初步观察 |
(一)官僚化程度 |
(二)专业化程度 |
(三)行政政策 |
三、“流动派出所”引发的组织裁量规制空间 |
第三节 组织改革对裁量规制的效能与完善空间 |
一、指标化与压力型体制的弊端 |
(一)管理与控制策略 |
(二)基于L省公安机关的数据观察 |
二、科层制监督的效能分析 |
(一)L省公安机关法制统一归口审核方案的监督实效 |
(二)科层规制功能疑难及其应对 |
三、专业化分工与裁量权规制 |
(一)不同目标与功能警察组织的类型化组织改革 |
(二)专业机构与职权的委托 |
四、政策规定优先事项的功能定位与组织程序规制 |
(一)对常态化执法机制的补充 |
(二)政策规定优先事项的程序规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环境犯罪案件中刑罚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环境刑罚与行政处罚概述 |
第一节 基本概念 |
一、环境刑罚的概念 |
二、环境行政处罚的概念 |
三、行政刑罚的概念 |
第二节 环境刑罚与行政处罚的联系与区别 |
一、环境刑罚与行政处罚的共通性 |
二、环境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的差异性 |
第二章 环境犯罪刑罚与行政处罚衔接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环境犯罪刑罚与行政处罚衔接存在的问题 |
一、环境案件犯罪区分标准模糊 |
二、环境案件刑罚与行政处罚规定不协调 |
三、环境案件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现象严重 |
第二节 环境犯罪刑罚与行政处罚衔接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环境犯罪的空白刑法属性 |
二、环境案件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不健全 |
三、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的监督机制缺失 |
第三章 环境犯罪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立法衔接 |
第一节 环境犯罪刑罚与行政处罚的法律实体衔接 |
一、行为要件的衔接 |
二、处罚种类的衔接 |
三、环境空白刑法的完善 |
第二节 环境犯罪刑罚与行政处罚的法律程序衔接 |
一、法律制度的衔接 |
二、承办主体的衔接 |
三、证据材料的衔接 |
第四章 环境犯罪案件刑罚与行政处罚的司法衔接 |
第一节 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 |
一、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对司法的正面影响 |
二、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对司法的负面影响 |
第二节 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的限制 |
一、限制环境行政权力 |
二、刑法的独立价值判断 |
第三节 刑罚与行政处罚竞合的适用原则 |
一、刑罚与行政处罚并行适用原则 |
二、刑罚与行政处罚选择适用原则 |
第五章 完善环境刑罚与行政处罚衔接措施 |
第一节 确定主导机关 |
第二节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
第三节 组建联合执法小组 |
第四节 完善法律监督机制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基于文本质量的公文写作要素与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目的 |
1.4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4.1 国内研究述评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1.5 研究内容 |
1.6 研究方法 |
1.7 研究思路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公文 |
2.1.2 公文写作 |
2.1.3 公文写作要素 |
2.1.4 公文文本质量 |
2.2 理论基础 |
2.3 小结 |
第3章 公文实践中的问题与公文文本质量的关系 |
3.1 公文实践状况调查 |
3.1.1 调查方案 |
3.1.2 调查实施 |
3.1.3 调查结论 |
3.2 从公文质量角度看公文实践中的问题 |
3.2.1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
3.2.2 “朝令夕改” |
3.2.3 “有法不依、有令不行” |
3.2.4 文件过度解读 |
3.2.5 “红头文件 |
3.2.6 公文文风不良 |
3.3 小结 |
第4章 从公文写作角度看公文实践中诸多问题产生原因 |
4.1 从公文写作系统论看当代公文问题产生之原因 |
4.1.1 从文本系统角度看公文写作实践问题 |
4.1.2 从发文系统角度看公文实践中问题存在之原因 |
4.2 从公文写作主客体统一论看当代公文问题产生之原因 |
4.2.1 在公文写作语用活动中主客体的对立表现 |
4.2.2 主客体对立的解决之道即主客体的统一 |
4.3 从公文写作矛盾论看当代公文问题产生之原因 |
4.3.1 理论与实践的矛盾 |
4.3.2 主体与客体的矛盾 |
4.4 从公文写作语境论看当代公文问题产生之原因 |
4.4.1 忽视社会大环境造成的语用失误 |
4.4.2 忽视情景语境导致语用失误 |
4.4.3 忽视篇内语境导致语用失误 |
4.4.4 忽视话语范围导致语用失误 |
4.5 从公文写作规律论看公文问题产生之原因 |
4.5.1 从定向性规律看 |
4.5.2 从转化性规律看 |
4.5.3 从实践性规律看 |
4.5.4 从创新性规律看 |
4.5.5 从历时性与共时性规律看 |
4.5.6 从对立统一规律看 |
4.6 小结 |
第5章 公文写作要素控制的原则与框架 |
5.1 公文写作要素控制的原则 |
5.2 公文写作要素控制的框架 |
5.3 小结 |
第6章 公文写作的主体要素分析及控制 |
6.1 写作主体 |
6.1.1 “大主体”(发文机关) |
6.1.2 “中主体”(领导或领导群体) |
6.1.3 “小主体”(文秘写作人员) |
6.2 收文主体 |
6.2.1 收文主体的特点 |
6.2.2 收文主体的公文写作理念 |
6.2.3 收文主体在公文写作中的控制措施 |
6.3 小结 |
第7章 公文写作的客体要素分析及控制 |
7.1 揭示客体 |
7.1.1 公文所揭示的客体的作用 |
7.1.2 作为文本所揭示的客体的条件 |
7.1.3 作为文本已揭示对象的控制 |
7.2 公文文本客体 |
7.2.1 公文文种 |
7.2.2 公文格式 |
7.2.3 公文主旨 |
7.2.4 公文材料 |
7.2.5 公文结构 |
7.2.6 公文语言 |
7.2.7公文文风 |
7.3 小结 |
第8章 公文写作的语境要素分析及控制 |
8.1 语境概述 |
8.2 公文写作语境的类别 |
8.3 语境对公文写作的制约 |
8.4 公文语境失误的控制措施 |
8.4.1 篇内语境语用失误之对策 |
8.4.2 情景语境语用失误对策 |
8.4.3 话语范围导致语用失误之对策 |
8.4.4 忽视社会大环境造成的语用失误之对策 |
8.5 小结 |
第9章 研究总结与展望 |
9.1 研究贡献与创新点 |
9.1.1 主要观点 |
9.1.2 创新之处 |
9.1.3 本文的不足之处 |
9.2 研究展望 |
附录: 公文写作调查问卷 |
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清单 |
致谢 |
(8)广告宣传的导向问题及其解决思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个案研究法 |
1.4.3 历史研究法 |
1.5 研究内容 |
1.6 创新之处 |
第2章 广告宣传导向相关概述 |
2.1 广告宣传导向的界定 |
2.1.1 广告、宣传、导向的定义 |
2.1.2 广告宣传导向的定义 |
2.1.3 广告宣传导向的内涵 |
2.1.4 广告宣传导向与舆论导向的关系 |
2.2 广告宣传导向观念的形成与必要性 |
2.2.1 广告宣传导向意识的出现 |
2.2.2 广告宣传导向思想的形成 |
2.2.3 广告宣传导向的必要性 |
第3章 广告宣传中的导向问题 |
3.1 广告宣传中常见的政治导向问题 |
3.2 广告宣传中常见的经济导向问题 |
3.3 广告宣传中常见的文化导向问题 |
3.4 广告宣传中常见的行业导向问题 |
3.5 广告宣传中常见的法治导向问题 |
第4章 广告宣传导向问题的解决思路 |
4.1 完善法律规范 |
4.1.1 简述广告宣传相关法规 |
4.1.2 加强我国广告宣传法治 |
4.2 严格行政执法 |
4.2.1 加强法制宣传 |
4.2.2 强化行政管理 |
4.3 鼓励社会监督 |
4.3.1 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
4.3.2 及时反馈监督情况 |
4.4 加强媒体把关 |
4.4.1 优化媒体内外生存环境 |
4.4.2 健全广告宣传把关制度 |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南海争议海域执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近年来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 |
1.2.2 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
第二章 南海争议海域执法背景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争议海域 |
2.1.2 南海争议海域 |
2.1.3 海洋执法 |
2.2 南海争议海域的整体局势 |
2.3 南海争议海域的执法需求 |
2.3.1 渔业管理 |
2.3.2 环境保护 |
2.3.3 打击海盗、海上恐怖主义,维护海上通道安全 |
2.3.4 打击走私、毒品犯罪 |
第三章 南海争议海域执法现状及主要问题 |
3.1 法律适用及解释无统一标准 |
3.1.1 国际法规定 |
3.1.2 南海诸国法律适用的乱象 |
3.2 执法主体各异,执法能力存在悬殊 |
3.2.1 南海诸国执法主体梳理 |
3.2.2 南海诸国执法主体存在的问题 |
3.3 执法手段无明晰限度 |
3.3.1 海洋执法使用武力的国际法与国内法规定 |
3.3.2 海洋执法使用武力的限制 |
3.3.3 南海诸国海洋执法武力滥用现状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南海争议海域执法问题的主要对策——推动执法合作 |
4.1 国际争议海域执法合作成果及经验借鉴 |
4.1.1 多边合作 |
4.1.2 双边合作 |
4.2 推动南海争议海域执法合作的路径 |
4.2.1 积极达成框架性协议 |
4.2.2 构建争议海域执法合作机制 |
4.2.3 加强国家间信息交流及执法工作人员的联合培训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营改增背景下小微企业税负问题及相关对策研究 ——以福建泉州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第三节 主要研究内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五节 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点 |
二、本文的不足 |
第一章 小微企业及税负基础理论综述 |
第一节 小微企业概论 |
一、小微企业基础理论 |
二、小微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
第二节 税收负担及其相关理论阐释 |
一、税收负担的定义分类 |
二、税收负担衡量指标概论 |
第二章 营改增的税改理论及其对小微企业的影响 |
第一节 营改增税制改革理论综述 |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定义 |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的特征 |
三、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于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
第二节 营改增税改对于小微企业的影响 |
一、对小微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影响 |
二、对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层面的影响 |
第三章 营改增背景下小微企业的税负结构 |
第一节 小微企业的税负构成 |
一、营改增税改前小微企业的税负构成概况 |
二、营改增税改后小微企业的税负构成 |
第二节 小微企业的税负结构分析 |
一、问卷调查的内容 |
二、调查问卷的发出情况和回收统计 |
三、统计分析 |
四、比较分析 |
第四章 营改增背景下小微企业税负问题的研究 |
第一节 营改增背景下小微企业税负的影响因素 |
一、政策性因素 |
二、小微企业自身因素 |
三、市场环境因素 |
四、经济杠杆因素 |
第二节 营改增后小微企业税负问题的优势性分析 |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问题的总体优势分析 |
二、小微企业税改政策的市场优势分析 |
第三节 营改增后小微企业税负存在的问题 |
一、从立法层面看营改增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
二、从行政角度看营改增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
三、从小微企业营改增税改政策的执行方面看其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小微企业税负问题的相关对策 |
第一节 关于小微企业税负影响问题的相关对策 |
第二节 营改增对小微企业税改政策优势的对策性分析 |
第三节 营改增后小微企业税负存在问题的相关对策 |
一、从立法角度论小微企业税制改革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
二、从行政执法论税改中小微企业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
三、从小微企业执行论税制改革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
四、营改增税制改革中存在的其他问题的对策 |
第四节 小微企业税负的实践性对策研究 |
一、小微企业减轻税负的主要政策和措施 |
二、营改增税负背景下小微企业的发展的对策性 |
三、小微企业的行业税惠存在问题的对策性实证研究 |
四、关于小微企业税负存在问题的相关解决对策思路的研究 |
第六章 营改增背景下泉州小微企业税负现状及相关对策研究 |
第一节 福建泉州小微企业的形成背景 |
第二节 福建泉州小微企业的税负现状 |
一、福建泉州地区小微企业的发展 |
二、福建泉州小微企业在营改增税改后的现状 |
第三节 福建泉州小微企业的税负的问题 |
一、以利的层面看营改增背景下的泉州小微企业的税负问题 |
二、以弊的层面看营改增背景下的泉州小微企业的税负问题 |
第四节 营改增背景下泉州小微企业税负问题的相关对策 |
一、从企业的因素论相关税负问题解决的对策 |
二、从人为的因素论相关税负问题解决的对策 |
三、从市场因素看相关税负问题解决的对策 |
四、从政策因素看相关税负问题解决的对策 |
五、从区域因素看相关税负问题的解决对策 |
第七章 结论和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情况调查问卷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四、试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构[D]. 崔梦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2]全媒体时代J市涉警网络舆情应对研究[D]. 屈云娟.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3]徐州市公共卫生监督优化研究[D]. 张慧颖.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0(02)
- [4]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D]. 褚楚.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5]警察裁量权的规制研究:经验与制度[D]. 李文姝. 吉林大学, 2019(11)
- [6]环境犯罪案件中刑罚与行政处罚衔接机制研究[D]. 王大鹏. 东南大学, 2019(06)
- [7]基于文本质量的公文写作要素与控制研究[D]. 孙峻华. 南京大学, 2019(08)
- [8]广告宣传的导向问题及其解决思路[D]. 胡文静. 南昌大学, 2019(02)
- [9]南海争议海域执法问题研究[D]. 邱婕. 武汉大学, 2019(08)
- [10]营改增背景下小微企业税负问题及相关对策研究 ——以福建泉州为例[D]. 邱振阳. 福建师范大学, 20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