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习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水土资源(论文文献综述)
夏懿[1](2020)在《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小流域建设的对策研究 ——以夷陵区墩子河为例》文中认为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提出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丰富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总书记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乡村全面振兴,推动乡村全面发展进步。良好的生态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通过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引导农村人民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乡村发展新格局。在此背景下,各地都开始积极开展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墩子河小流域作为夷陵区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一项重点工程,应当充分整合各项资源,以服务乡村、建设乡村为理念,为乡村全面振兴发挥积极作用。近年来,夷陵区以城郊区和水源区为划分依据,划分出9条小流域实施相关建设,流经5个行政村的墩子河小流域则属于城郊型小流域。随着墩子河小流域建设的不断推进,其在生态建设方面有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在全国各地乡村实施全面振兴的浪潮下,产业、文化及组织人才方面还存在建设短板。因此,为了实现墩子河小流域全面发展,从乡村“五大振兴”的角度来全面推进其建设,是非常有必要的。全文主要内容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对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对文章的研究思路和方法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是正文,首先分别介绍了乡村振兴战略和小流域的核心概念,对本文涉及的理论基础进行描述,并阐述乡村振兴与小流域建设之间的关系;其次根据实地调研的一手资料,对夷陵区墩子河小流域的分布定位、资源环境等基本概况及建设成果进行了详细介绍;接着从乡村振兴的“五大振兴”角度出发,对夷陵区墩子河小流域建设的产业发展、生态治理、文化影响、组织人才建设方面提出各项问题,并分析其存在的原因;最后结合问题,对症下药,进一步提出乡村振兴视域下夷陵区墩子河小流域振兴乡村产业、改善生态环境、构建乡风文明、开展组织人才工作等全面建设的对策。第三部分是结语,简明扼要的回顾了本文研究的全过程,总结了研究的成果及不足之处。
陈顺林[2](2020)在《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地方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山地开发水土流失及治理相关涵义为切入点,通过分析和解决赣州市山地开发中水土流失现状、成因、治理状况及制度构建。旨在从法律制度层面出发,阐述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存在配套制度缺乏、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问责机制乏力、政府和市场及社会共同治理机制尚不完善的主要问题,陈述域内外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相关立法及特色对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地方立法的借鉴。针对赣州山地丘陵地貌特征,创造性地提出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立法中应遵循和确立规划与预防、规范行政许可、授权制订山地开发标准、建立横向与纵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山地开发水土保育许可与保证金制的相关基本原则制度。依法明确政府及职能部门山地开发的监管与执法责任中的政府及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对山坡地相关项目开展全程监管、完善执法机构职能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大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问责力度。完善山地开发水土流失共同治理制度设计中的多部门协同治理与激励共同治理、完善社会公众参与治理的相关制度、明确村委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土保育责任、界定山地开发市场主体治理责任等,是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法律保护条文中须引入的具体措施的若干立法制度设想,从而对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过程中所亟需解决的法律制度供给进行研究,为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立法提出可操作性的具体对策,从而使得赣州市山地开发导致的水土流失能得到更好的治理,使得赣州市的地方立法内容和形式更趋于具体充实和完备有效。
禹博[3](2020)在《内蒙古乌海市水土流失治理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明确地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保护生态环境关键就在于解决好各种各类的环境问题,要深入实施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快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石漠化综合治理。因此,开展水土资源保护,是当前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深入的研究乌海市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对掌握乌海市当前水土流失的现状、研究水土流失治理过程中管理政策和机制体制,提升水土流失治理成效方面有重大意义。本文通过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下乌海市水土流失的现状,着重梳理了乌海市水土流失管理部门的管理历程、管理现状、管理手段和成效,通过分析乌海市水土流失治理中政府管理自身存在的问题、监管落实问题、管理队伍建设问题、生态环保意识及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剖析了引发问题的原因。笔者调查总结了乌海市水务局、乌海市水行政执法局、乌海市水土保持工作站及市所辖的三区农牧水务局历年来水土流失治理的方法和经验,结合新时期水土流失治理的政策和要求,提出了乌海市水土流失治理应完善管理体系,强化管理职能手段、构建法制体系,确保水土流失治理的各项保障措施、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公众参与、做好宣传工作,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制度创新,推动水土流失治理信息化、现代化发展等对策和建议,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下乌海市水土流失治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马国红[4](2020)在《固原市退耕还林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退耕还林”是我国为积极应对生态环境恶化而于本世纪初推行的一套生态治理制度。本文作者曾实地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的退耕还林工作。作为西部干旱地区,固原市的生态治理工作有着典型的标本意义,其具有积极的体系化治沙探索经验,但亦有诸多尚不完善之处。具体到法律层面,该市的法律规制与退耕还林实践有着明显的脱节现象。而这种制定法与社会实践的不协调并非仅在固原一地存在,国内外其他地区的相关治理实践中也或多或少存在着相似问题。对退耕还林工作中存在的实践与法律规制不协调的现象进行研究,有助于找寻到更为有效的法律管理方式。本文以作者在固原市实地调查取得的真实数据为依托,以思索法律规制与社会实践之间的关系为逻辑进路,通过比照分析国内外其他地区的相关制度设计与实践,在理论上分析讨论生态治理中法律规制与治理实践的互动作用;再结合固原市生态治理实践中的本地特色及在退耕还林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具体问题为具体对象加以分析讨论。在此基础之上,探讨固原市退耕还林的立法现状,肯定其本地化的立法特色,并评析其立法的不足之处,主要是从退耕还林的立法体系和配套制度两方面进行讨论分析。通过分析讨论,学习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经验教训以为借鉴,以期得出有助于固原市退耕还林工作中完善退耕还林的法律制度及当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理化建议,并最终提出对退耕还林制度的立法建议。希望能对固原市退耕还林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刘洋[5](2019)在《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油气资源开发过程扰动资源开采地区原始的自然环境、地质地貌和水文情况,因占压土地、落地原油、注水采油、水力压裂等导致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下降,成为影响油气产区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是解决油气资源开发经济利益与水土生态环境利益之间冲突,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有效措施。中国现有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为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论文运用理论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和逻辑演绎法等研究方法剖析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运用生态价值评价方法估算油气开采期间补偿标准,围绕制度构成要素,提出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优化建议,以期为国家制定油气等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为完善环境规制政策法规提供一定的参考。论文首先明晰油气资源开发、水土流失、水土保持、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水土保持补偿制度等概念。从经济学、生态学、伦理学等角度阐释相关理论,总结主要基本理论在油气资源开发及其生态环境领域的具体表现。其次,从生态、社会、经济复合系统视角,利益主体行为博弈视角和成本收益视角,进一步探寻生态补偿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关系机理,以上为研究提供理论依据。第三,对中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的历史进行梳理和对制度现状进行分析,发现问题,从根本上探寻制度建立的阻碍和发展缺失。美国、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和德国等国在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方面上都具有一定值得借鉴的经验,从中得到启示,进一步明确中国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的优化路径。第四,分析了中国水土流失总体情况和油气资源开发水土流失的区域特征,阐述油气资源开发作用生态因子的影响,对比研究油气资源开发建设期和开采期两个阶段对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的影响表现,说明两阶段应予以区别补偿。第五,综合运用生态价值估算方法,构建评价指标体系,估算油气资源开发水土流失区域内典型油气田所在省域单位土地面积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价值。以此为基础数据,根据油田整体占地面积并考虑落地原油污染问题折损测算油气资源开采期单位产量损耗的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价值为0.68~10.88元/t/a之间,平均2.08/t/a,为科学制定补偿标准提供参考。第六,基于补偿制度的构成要素,设计了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优化的框架体系。在现有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基础上,仅仅围绕制度构成要素进行优化,具体包括:(1)明确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主体。补偿主体包括补偿给付主体、补偿接受主体和补偿实施主体。(2)确认补偿客体。补偿客体即为水土环境生态利益,此部分生态利益可用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进行衡量。(3)确定补偿标准。现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中油气项目建设期间依据油田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计征是比较合理的。开采期间则应根据油田整体占地面积折损计算,用单位产能损耗的水土保持生态服务价值衡量更加科学。(4)拓宽补偿途径。广泛筹集资金,建立具有油气行业特点的生态补偿基金,鼓励油气企业进行自助补偿等拓宽补偿途径。(5)增加补偿方式。在政府纵向补偿基础上提出运用横向市场补偿,依照市场化规则对生态环境破坏者进行惩戒,对环境保护者进行奖励和补偿等。同时,以《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为核心进行完善修订,在其他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中体现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有关具体规定,增加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等,重构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体系。最后,强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控,确立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提高水土保持监测、监督能力等,跟进制度保障。
刘子龙[6](2020)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战略定位,要求针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秉持系统性、整体性思维,要求针对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保育等不同诉求之间的关系进行统筹协调、综合平衡。进而逐步形成契合于“三律”(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要求、和谐有序、绿色可持续的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格局。然而,受制于传统的,呈现出离散化、割裂化特征的权利(力)理论,并基于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快速推进的大趋势、大背景,以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为核心内容的各类权利(力)之间发生冲突的风险和几率正不断增大,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冲突也由此而不断加剧和凸显。鉴于此,本文研究试图从方法论的视角切入,在充分揭示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冲突现状的基础上,提炼出法学问题——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进而深入剖析冲突产生的方法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在此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论证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及法学意蕴,并引入与整体主义方法论具有内在一致性的价值排序理论。在整体主义方法论、价值排序理论的指引下,探索实现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新路径。本研究的行文架构主要由五章构成,各章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揭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现状图景及问题。首先,廓清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范畴,明确研究的边界,着重阐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缘起、内涵、类型及意义。其次,基于“冲突——权利冲突——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这一逻辑思路,一步步聚焦于涉水权利冲突。并根据功能维度、价值维度、资源维度(流域典型性)对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进行类型化梳理。第三,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构造、涉水权利的配置、涉水权利间关系这三个维度揭示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产生的法律原因,即涉水权利构造的不完备、涉水权利配置的离散性、涉水权利关系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冲突产生的方法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最后,从法律理性、生态理性、风险理性三个维度揭示出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基本诉求。第二章探究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首先,在前章已揭示出还原主义方法论是造成涉水权利冲突的根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还原主义方法论的合理性及局限性。针对还原主义方法论局限性之克服,提出整体主义方法论。并对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及法学内涵进行阐释。其次,阐释价值排序的理论内涵,通过分析价值排序理论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契合性,以论证引入价值排序理论的正当性、合理性。并基于价值排序理论,明晰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新价值排序,凸显生态价值的重要性。最后,基于整体主义方法论和价值排序理论,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构造中融入和谐价值与安全价值,以破解涉水权利构造的不完备和割裂性;在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配置中确立综合模式,以破解涉水权利配置的离散性;在对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关系属性的理解中引入环境法律关系理论,以破解涉水权利关系的局限性。第三、四、五章则是分别针对极具长江流域典型性的三个冲突: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所进行的类型化、流域典型性、冲突产生机理的分析,以及对因应的冲突规制路径所进行的探析。具体内容如下:第三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生存权与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冲突、生命支撑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与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冲突、冲突所为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环境容量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流域水污染防治与区域排污权在制度设计、运行过程中存在明显断裂,未形成有效的协调与衔接,进而导致流域水污染防治无法有效约束、控制区域的排污行为。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理论基础,提出生存安全价值优先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第四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之间的冲突、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行业冲突、冲突所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量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不同行业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而对流域控制性水库进行离散化、割裂化的调度,从而导致对流域水量的割裂化利用,结果导致冲突的产生。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提出统筹协调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进行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第五章从类型化的角度将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界定为长江流域涉水发展权与长江流域涉水环境权冲突、经济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与生态功能型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而就该冲突的流域典型性而言,则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空间冲突、冲突所围绕的核心客体——流域水域空间的重要性这两个维度进行了论证和阐释。就该冲突产生的机理而言,则揭示出伴随着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的确立,水生态空间的恢复和拓展诉求日益凸显,由此对传统渔业养殖空间产生了明显的挤压和侵蚀,结果引发冲突的产生。由此揭示出冲突化解的核心制度需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提出生态优先的冲突化解理念,并针对冲突产生的机理和冲突化解的制度需求,提出因应的制度设计——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最后,通过对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证分析,以发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以完善改进该制度。
王云鹤[7](2019)在《生态文明法治化的正义维度研究》文中指出正义以其广博的意蕴吸引了全世界众多的哲学家、政治家、经济家的目光与智慧。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大卫·休谟、亚当·斯密、伊曼努尔·康德到卡尔·马克思、约翰·罗尔斯,从孔子、孟子、荀子到习近平,都在孜孜不倦的探求这一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思想史就是一部从不同视角探索、追求正义的历史。对生态正义的研究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正义论为分析的理论基点,重点探讨我国生态正义理念所包含的内涵、原则及其自身的发展,结合分析我国现阶段生态文明法治化建设过程所展现的现实状态和面临的实际需求,旨在从中找到其建设实现的合理路径。当前我国生态问题和正义问题交织、生态非正义现象十分突出,从种际正义角度来看,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水土环境的流失、土壤荒漠化等生态环境的恶化,已经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成严峻挑战,影响到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从国内区域间正义来看,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持续增大,生态保护情况也各有不同,总体而言,西部遭受到了更严重的生态破坏,但同时生态受损的补偿却不能及时和公正,这严重影响了区域经济发展,进而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进程。从代际正义角度看,现今的生态环境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不仅不能维护好当代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后代人的生存权利也将受到威胁。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思想的核心在于将人类社会自身的发展与其赖以存在的根源——自然界纳入统一的辩证思想考虑当中,在考察矛盾普遍存在的现实系统关系基础之上,统筹思考生态发展所必然面对的三类具体现实矛盾,即作为个体的人与人之间,作为个体与群体的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作为人类整体与外在环境的人与自然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在生态文明发展建设的系统性主题之下实现人、社会与自然三者之间的和谐共生状态。我国生态正义的研究以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思想为切入点,对马克思主义正义论进行总结,指导我国生态正义问题的系统研究,推动生态权利的实现和现实非正义问题的解决。理论不仅来源于实践,更需要服务于实践,同时也需要实践的验证。通过对司法裁判文书样本的数据分析、典型环境案例以及法律文本进行理论证成,发现我国存在着生态正义实践方面的现实性困难,应建构与完善生态正义理论,来指导我国生态正义的实践,并通过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环境守法等四大法治路径来实现我国生态正义,进而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实现进程。
张成利[8](2019)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研究》文中认为回顾整个人类文明的历史演进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人类与自然之间关系不断演变的历史过程,也是一个人类逐渐战胜自然的历史过程。就中国而言,短短几十年就走过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几百年的发展进程,成就斐然的背后实则是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不断涌现。可以说,在获得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付出了巨大的自然代价。面对国际整体生态形势不佳、国内生态环境问题严峻的基本现状,基于对工业文明发展方式的反思以及进一步推进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如何从理论上构建指引生态实践的思想认识是党和国家现阶段必须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作出了要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回答,以期从思想意识层面为中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提供引领。本文旨在借鉴学术界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立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以人类发展史上新的文明(生态文明)为背景,以党的十八、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对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以及如何运用它指导生态实践进行整体性研究,对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现实问题作出理论应答。全文主要分导论、主体、结语三个部分。导论部分首先是对研究的对象和意义进行简要论述;其次梳理了当前学术界对选题的研究现状;另外介绍了论文所采用的基本研究方法、思路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最后着重阐述了生态、生态文明等多组概念的基本内涵。论文的前两章主要是从理论来源和历史演进两个角度进行梳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构建与确立提供理论准备和实践支撑。第一章主要论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基础。首先,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者提出的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开发利用自然要遵循自然规律等思想认识,肯定这些思想至今仍在延用。其次,就中国传统文化中最具代表性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尊重生命”思想进行论述。最后,分别讨论生态主义、生态社会主义以及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三种理论,为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提供理论准备。第二章主要梳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发展历程。本章从动态角度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经历了萌芽、孕育、发展、丰富等不同的阶段。不同的历史阶段,涉及到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对于生态环境问题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认识,这些认识皆以相关生态文明理念表现出来。为了体现逻辑上的连贯和结构上的衔接,每个发展阶段基本从历史背景和具体理论认识两个方面进行了归纳总结,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几代中央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持之以恒的探求。论文的中间部分也是主干部分,主要从理论主张、基本特征的角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认识进行具体分析和研究。第三章具体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基本理论主张。本章以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历史考察为基础,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指向,概括和提炼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主张为和谐发展、生态公平、绿色发展、生态安全,并对其进行了具体的阐述,旨在将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说清楚、说透彻。论文后面所阐释的对于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指导中国生态文明实践的现实路径分析正是基于本章内容。可以说,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观理论主张的概括与论述是整篇博士论文的关键和核心。第四章简单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基本特征。在上一章提炼和分析了理论主张之后,进一步归纳总结这个概念的基本特征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通过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基本特征,并将其与传统文明观进行对比分析,有助于我们走出传统文明观的误区,更深刻地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简言之,历史性、民族性、时代性、实践性是其最基本的四大特征。论文的后三章都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理论主张的确定展开的,包括用生态文明观衡量现阶段中国生态文明实践的现状,肯定成就,发现问题,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生态实践的具体现实路径。第五章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衡量我国的生态建设实践。本章主要从现阶段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成绩和依然存在的问题这两个方面来评价国内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一方面,就成就而言,经过党和国家多年的努力,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状况明显改变,生态建设工作持续顺利推进,国内生态环境质量相对而言有所改善;另一方面,成绩显着的同时尚未解决的问题依然较多,包括在新的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具体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国内生态环境状况依然不容乐观、思想观念上生态文明意识尚未完全形成、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依然存在、制度建设仍需加强和完善、国际环保领域的合作机制仍有待健全等多个方面。第六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路径。本章旨在从学理依据与现实基础两个维度论证和阐释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内生态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解决现实环境问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路径,即,一是提升生态文明意识,形成良好社会风尚;二是完善关键制度建设,增强制度保障能力;三是更新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绿色持续发展;四是加强国际生态合作,推进全球生态建设。结束语部分主要是对文章研究内容进行了简单的总结,得出了一定的研究结论。如,在历史传承中不断增强其理论自信、以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来推动国内生态建设是必然选择等。并在此基础之上,对未来研究可能拓展的方向进行展望。如,可以深入研究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主张、可以探讨具体措施以实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在全社会的树立以及如何积极提升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影响力等方面。
赵翔[9](2018)在《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环境习惯法功能视角》文中认为作为西方世界应对环境危机而总结出来的一个充满智慧的概念,可持续发展在时间上强调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和需求,在空间上关注全球、区际、国家及其以下不同尺度的可持续发展,尤其在“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之基础上,把涉及经济、社会和资源三个方面的“可持续”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联合国要求每个国家都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标准,审视和评价本国的法律,找出差距,并作出调整。就我国而言,我们对可持续发展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引进吸收、创新与本土化的过程,率先发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创造性提出了在基本内涵和价值目标上与可持续发展基本一致的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顺应了可持续发展的时代潮流。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概念已被写入我国的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中。环境法有环境实定法与环境习惯法之分。到目前为止,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都是由实定法贯彻实施的。相比之下,在某些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实施过程中,习惯法以其独特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能够促进当地可持续发展价值目标的实现,进而与实定法的实施相互配合。正因如此,本着与时俱进关注全球可持续发展动态,因地制宜回应中国环境法本土问题的治学态度,本文才以石漠化地区为研究对象,尝试通过寻找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功能的契合,进而解决环境实定法在当地的实施问题。除引论和结语之外,全文共分四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开展了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现状考察及法律问题分析。首先以石漠化地区为研究对象,尝试从该地区独特与恶劣的自然条件、独特与多样的生产生活方式、独特与丰富的地方性知识三个方面,开展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现状考察。石漠化地区独特与恶劣的自然条件,主要表现为崎岖不平的地貌、频繁的自然灾害和贫瘠的农耕环境。正是这种生态脆弱性,极易引发当地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经济社会发展的脆弱性。石漠化地区独特与多样的生产生活方式,主要包括“山林刀耕火种”“山地耕牧”“丘陵稻作”等方式,它们在生态系统的类型、自然条件的脆弱性、主要涉及的世居民族以及劳动强度等方面存在差异。石漠化地区独特与丰富的地方性知识,具有立足于传统的农耕社会,关注现实的人地和谐,体现特色生计文化的特点。其中作为地方性知识的环境习惯法,承载了当地世居民族的生态智慧与生存技能,扮演着保护该地区脆弱的生态系统,传承生态保护法文化,弥补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之不足的重要角色。随后在此基础上,本文开展了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问题分析。依次界定了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习惯法与环境习惯法等核心概念,并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文化等方面考察了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的现状,进而尝试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体制有待完善、机制有待健全和法律制度难以“落地”的问题进行反思,拟追问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完善的可能方向。第二章探讨了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的场域与惯习。作为一种洞察社会实践问题的理论分析方法,场域与惯习是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创设的。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场域强调的是特定分析框架中的关系论思维与博弈论视角,惯习突出的是行动者性情倾向系统的历时性和生成性。若要分析一个场域,必须分析与权力场域相对的场域位置,必须勾划出行动者所占据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结构,必须分析行动者的惯习。本文以农耕社会为前提,具体分析了石漠化地区“山林刀耕火种”“山地耕牧”“丘陵稻作”三种不同的场域,进而发现石漠化地区农耕社会作为一种乡村自主治理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具有相对封闭、因地制宜和管理有序的共同图景。本文以生计文化为前提,具体分析了位于三种不同场域的石漠化地区世居民族的惯习,发现了该地区世居民族具有“从众”“从古”和“从老人”的社会惯习以及“生态禁忌”和“适应性生存”的生态惯习。正是这种源于对生态禁忌和适应性生存的生态惯习,才使石漠化地区农耕民族能够适应生态生存和社会生存的传统习俗得以自发生成和世代相传。环境习惯法应和着农耕社会的场域结构,并输出了生态惯习的意义。在前述场域和惯习的分析方法下,环境习惯法的生成经历了从生态惯习到环境习惯法的过程,环境习惯法的演替包括了权威、沉寂和重生三个阶段;环境习惯权利可分为“基于自然资源的习惯权利”和“基于社会资源的习惯权利”,环境习惯义务往往与环境保护的义务性、禁止性的罚则威慑紧密相连;环境习惯法有制度化、客体化和身体化的三种形式。根据石漠化地区世居民族生态惯习与社会惯习对环境习惯法形塑的侧重点不同,本文将该地区的环境习惯法功能分为基于乡村环境治理的社会功能以及基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规范功能两大类。第三章探讨了环境习惯法与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契合。首先,分析了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在价值取向上的关联性,重点探讨了基于人的生存与发展的价值契合以及基于环境、资源和社会可持续的价值契合。其次,将环境习惯法置于可持续发展的时空场域,既探讨了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时间的契合,并从环境习惯法涉及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当代人和后代人利益保护以及人的身心体验(惯习)等不同层次的社会时间加以分析;又探讨了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微观尺度的契合,并从乡村环境自主治理的角度加以关注。最后,在前述基础上探究了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功能契合。根据惯习系统双向运行的特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回应型价值是环境习惯法价值与可持续发展价值契合后的新形态。从回应型价值到回应型法,是可持续发展价值在石漠化地区得以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因地制宜,印证了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功能的契合。所以,回应型法与传统环境习惯法相比,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的调整能力。第四章关注了环境习惯法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的补充。本章是对第一章关于“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的反思与追问”内容的回应。如果说环境习惯法与实定法解决问题的目标是一致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在法律实施层面上寻求两者在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的承接路径,进而对现行实定法在当地的实施提供补充。从乡村环境治理的体制来看,本文难以回避民间自组织与环境多元主体在体制上的冲突,亟待探讨环境自主治理与环境多元共治的体制承接问题。从法律的运行机制来看,本文既探讨了生态破坏民间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契合,关注了生态破坏案件的民间识别和民间救济的介入方式;又探讨了民间群体利益表达和环境公众参与在理念、依托社会组织和运行方式上的契合,进而关注了它们在环境民主方面的求同存异和互融互补。从法律制度的实施来看,本文在环境可持续方面关注了民间风水禁忌与生态红线制度之间的契合,为生态红线“落地”的民间模式寻求适用范围、参与主体和应用策略;在资源可持续方面,关注了民间耕作习俗与开发者养护制度在持续利用、合理开发、保障生态安全和生态修复方面的契合,明确了“开发与养护”权利义务对等关系的适应性生存方式;在社会可持续方面,关注了民间“江步”“放浪”制度与倾斜保护制度的暗合,明确了“利益均沾”与关注弱者的功能。
奉海春[10](2017)在《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多层次制度分析》文中认为中国自古以农业立国,国家的兴衰成败与水利密切相关,水利在国家治理中占据着特殊的地位。我国虽然转变了传统农田小水利治理的观念、构建了多元共同参与的农田小水利治理体制和建立了多种农田小水利治理机制,但是仍然无法解决当前农田小水利工程的迅速恶化、应对极端环境的能力低下、农用水资源短缺日益突出等治理问题。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可持续依赖于完善的制度体系,因此揭示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制度根源是解决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基础。农田小水利治理是在多个制度层次的约束下实现的,从多层次制度之间关系的视角来探寻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是一条可行的路径。多层次制度嵌套理论和水资源治理理论,为理顺农田小水利治理与其制度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结合我国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现实状况和我国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具体实践,本文认为农田小水利治理是在多个治理层次上展开的,即宪政治理层次、集体选择层次和操作层次,与治理层次相对应的是宪政制度、集体选择制度和操作制度等三个制度层次。本文归纳了每个治理层次上影响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四个要素,即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农田小水利治理主体、农田小水利治理权和农用水权,并在理顺以上四个个要素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的基础上,以农田小水利治理各制度层次之间的制约关系为切入点,提出了一个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制度分析框架。首先,基于分析框架,本文借助来自广西的桂北Y村横岭渠、桂南L农民用水户协会、桂北H水库等三个农田小水利治理典型案例,分析了农田小水利治理三个制度层次及其相互关系。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是一个由宪政制度、集体选择制度、操作制度等三个制度层次之间相互制约而成的制度体系。其中,宪政制度规范着基层政府的农田小水利行政治理权和农用水所有权,而且基层政府的行政治理权保障着其农用水所有权;集体选择制度规范着村社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和私商等供水组织的管理权和供水权,而且供水组织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操作制度规范着用水户参与与监督农田小水利治理的权利和用水权,而且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着其用水权。二是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宪政制度、集体选择制度和操作制度之间存在着制约关系,即宪政制度制约着集体选择制度,集体选择制度制约着操作制度。宪政制度、集体选择制度和操作制度三者之间的制约关系决定了,宪政制度所规范的基层政府行政治理权和农用水所有权分别制约着集体选择制度所规范的供水组织的管理权和供水权,集体选择制度所规范的供水组织管理权和供水权分别制约着操作制度所规范的用水户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和用水权。三是农田小水利治理各制度层次之间的制约关系形成了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农田小水利治理各制度层次之间在具体治权上的制约关系,形成了 一个有关农田小水利和农用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治理、保护和节约等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构——“治权结构”;而农田小水利各制度层次之间在具体农用水权上的制约关系,则构成了一个反映人们在农用水资源用益中的权利义务结构——“农用水权结构”。而农田小水利治权与农用水权之间的保障关系决定了农田小水利“治权结构”与“农用水权结构”之间的保障关系,并有机形成了一个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结构——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其次,本文以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各制度层次之间的制约关系形成的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为基础,以Y村横岭渠、桂南C县X镇的L农民用水户协会、桂北Q县西北角S村H水库等三个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揭示了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制度逻辑:一是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存在着内在的缺陷,即对村社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和私商等供水组织管理权的界定模糊;二是村社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和私商等供水组织的管理权模糊导致农田小水利治理各制度层次之间制约关系的断裂,致使治权结构陷入不稳定的状态;三是农田小水利治权结构的不稳定,弱化了农田小水利治理主体的治权对其农用水权的保障,即政府行政治理权无法保障其农用水所有权、供水组织的管理权难以保障其供水权、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无法保障其用水权,进而导致农田小水利治理陷入困境。最后,本文针对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制度逻辑,根据研究的结论和未来农田小水利治理的需要,提出了着眼于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整体性、立足于制度之间的制约关系建设、以农田小水利的管理权为切入点的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完善思路。具体的完善策略是需要宪政制度上转变政府职能;而集体选择制度则需要进一步明确村社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和私商等供水组织的农田小水利管理权,以理顺供水组织管理权与政府行政治理权的内在制约关系;操作制度上着眼于保障用水户的用水权,需要构建旨在优化公共资源分配机制、融资机制、决策机制、监督机制、仲裁机制和制裁机制的协作机制、运作机制和参与机制。
二、学习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水土资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学习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水土资源(论文提纲范文)
(1)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小流域建设的对策研究 ——以夷陵区墩子河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1.3.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乡村振兴与小流域建设的理论阐释 |
2.1 核心概念 |
2.1.1 乡村振兴 |
2.1.2 小流域 |
2.2 理论基础 |
2.2.1 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 |
2.2.2 乡村振兴理论 |
2.2.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 乡村振兴与小流域建设关系分析 |
2.3.1 小流域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
2.3.2 乡村振兴战略为小流域建设提供新的发展方向 |
第3章 墩子河小流域建设的现状 |
3.1 墩子河小流域的基本概况 |
3.1.1 小流域分布及定位 |
3.1.2 小流域资源环境 |
3.1.3 小流域人口经济社会 |
3.2 墩子河小流建设的成果 |
3.2.1 产业逐渐兴旺 |
3.2.2 生态环境改善 |
3.2.3 文化初步发展 |
3.2.4 制度有效实施 |
第4章 乡村振兴视域下墩子河小流域建设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流域相关产业发展较慢,聚集优势欠缺 |
4.1.1 农业产业发展不均 |
4.1.2 农产品附加值不高 |
4.1.3 第三产业投入不足 |
4.2 流域垃圾污水处理不当,生态环境欠佳 |
4.2.1 污染物处理模式有待于优化 |
4.2.2 水土流失问题治理效果欠佳 |
4.2.3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不当 |
4.3 流域文化建设力度不够,影响力较弱 |
4.3.1 环境保护意识需要大幅提高 |
4.3.2 文化相关基础设置配置较低 |
4.3.3 流域建设宣传力度有待加强 |
4.4 流域综合人才储备不足,建设过程缓慢 |
4.4.1 建设的内容较多难以协调 |
4.4.2 人员管理与技术有待完善 |
4.4.3 科技创新与人才引进较少 |
第5章 乡村振兴视域下墩子河小流域建设的对策 |
5.1 推动多方面发展,振兴墩子河小流域乡村产业 |
5.1.1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实现绿色发展 |
5.1.2 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
5.1.3 有效使用资金推进项目全面建设 |
5.2 做好污染源控制,改善墩子河小流域生态环境 |
5.2.1 促进生态良性循环 |
5.2.2 加强农村水土保持 |
5.2.3 打造乡村生态宜居 |
5.3 打造流域文化,构建墩子河小流域乡风文明 |
5.3.1 加强思想建设树立环保意识 |
5.3.2 繁荣乡村文化拓宽参与渠道 |
5.3.3 培育文明乡风扩大宣传力度 |
5.4 加大人才引进,保障墩子河小流域建设进展 |
5.4.1 建立联动机制协调工程实施 |
5.4.2 强化部门管理体系及专业度 |
5.4.3 保障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权益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2)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地方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基本界说 |
一、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的涵义 |
二、赣州山地开发水土流失主要类型现状及成因分析 |
(一)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主要类型及现状 |
(二)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原因分析 |
三、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制度供给现状 |
第二章 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配套制度供给不足 |
(一)缺乏专门性、系统性法律法规 |
(二)缺乏横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三)山地矿山果林园治理、修复、保育机制单一 |
二、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问责机制乏力 |
(一) 监管执法和水土保持部门相关监督及审批程序待规范 |
(二) 监管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和执法行为不规范 |
(三) 政府行政干预多且监管执法问责乏力的问题突出 |
三、政府、市场、社会共同治理机制尚不完善 |
第三章 国内外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立法的经验与启示 |
一、域外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立法经验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二、域内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立法现状 |
(一)中央层面立法 |
(二)其他省市立法 |
三、域内外立法对赣州市立法的启示 |
第四章 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的立法对策 |
一、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制度 |
(一)规划与预防 |
(二)规范行政许可 |
(三)授权制订山地开发标准 |
(四)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
(五)建立山地开发水土保育许可与保证金制度 |
二、明确政府及职能部门山地开发的监管与执法责任 |
(一)明细政府及职能部门监管职责 |
(二)完善执法机构职能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
(三)加大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问责力度 |
三、完善山地开发水土流失共同治理制度设计 |
(一)多部门协同治理 |
(二)公众参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3)内蒙古乌海市水土流失治理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有关水土流失治理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外有关水土流失治理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不足与展望 |
1.4.1 不足 |
1.4.2 展望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水土流失相关概念 |
2.1.1 水土流失的概念 |
2.1.2 水土保持的概念 |
2.2 水土流失治理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法理学基础 |
2.2.2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3 习近平“两山论” |
2.2.4 公共物品理论 |
2.2.5 公共危机管理理论 |
3 乌海市水土流失现状及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
3.1 乌海市水土流失现状 |
3.1.1 乌海市基本状况 |
3.1.2 乌海市水土流失现状 |
3.2 乌海市水土流失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
3.2.1 管理部门历程 |
3.2.2 管理部门职能职责 |
3.2.3 管理部门分工情况 |
3.2.4 监督管理手段 |
3.2.5 管理成效 |
4 乌海市水土流失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 |
4.1 乌海市水土流失治理存在的问题 |
4.1.1 政府管理自身存在的问题 |
4.1.2 监管落实不到位 |
4.1.3 管理队伍力量薄弱、经费保障困难 |
4.1.4 生态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 |
4.2 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
4.2.1 特殊的地理位置 |
4.2.2 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 |
4.2.3 历史遗留问题影响严重 |
4.2.4 忽视矿山资源开发承载力 |
4.2.5 政府重视程度不够 |
4.2.6 管理部门责任和目标不清 |
5 乌海市水土流失治理的对策建议 |
5.1 完善管理体系 |
5.1.1 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
5.1.2 规范行政管理工作流程 |
5.1.3 严抓管理工作重心 |
5.2 强化管理职能手段,构建法制体系 |
5.2.1 强化管理职能手段,落实责任 |
5.2.2 构建科学的法律制度体系 |
5.3 完善保障措施,强化队伍建设 |
5.3.1 完善保障措施 |
5.3.2 强化队伍建设 |
5.4 推动公众参与,做好宣传工作 |
5.4.1 以政府宣传为中心 |
5.4.2 做好企业宣传工作 |
5.4.3 运用新媒体开展社会宣传 |
5.5 推进制度创新和治理现代化发展 |
5.5.1 加强水土流失治理相关制度的创新 |
5.5.2 大力推进水土流失治理现代化、信息化发展 |
6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4)固原市退耕还林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退耕还林实施现状及其法律规范概述 |
第一节 退耕还林历史演变及其发展现状 |
一、退耕还林政策演变 |
二、我国退耕还林发展现状概述 |
第二节 域外退耕还林相关法律制度 |
一、各国退耕还林立法体系 |
二、域外退耕还林的相关制度 |
第三节 我国全国性退耕还林的法律规范 |
一、退耕还林的立法体系 |
二、退耕还林的技术规定 |
三、退耕还林的管理规定 |
第四节 我国地方性的退耕还林规范及其评价 |
一、退耕还林的管理规范 |
二、退耕还林的成果巩固及其他规范 |
第二章 固原市退耕还林实施现状调查与分析 |
第一节 农户参与退耕还林的基本情况 |
一、调查农户基本情况 |
二、对退耕还林的认知程度和参与自主权 |
三、参与退耕土地的质量与面积变化 |
第二节 退耕还林的管理情况 |
一、退耕还林的作业技术与成活率 |
二、退耕还林的管护与林权问题 |
三、退耕还林的补助情况 |
第三节 退耕前后效益变化及农户的期望 |
一、退耕前后效益情况 |
二、农户对退耕还林的评价及期待 |
第四节 固原市退耕还林实践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固原市退耕还林法律制度评析 |
第一节 固原市退耕还林管理规范的优势 |
一、较为科学的补植补造与检查验收规范 |
二、管护等管理规范比较健全 |
三、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管理规范具针对性 |
第二节 固原市退耕还林法律与管理规范存在不足 |
一、退耕还林法律规范不健全 |
二、退耕还林管理规范不完善 |
第三节 退耕还林相关配套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生态补偿制度尚不健全 |
二、管护制度不完善 |
三、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 |
第四章 固原市退耕还林法律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
第一节 退耕还林法律与管理规范的完善 |
一、出台《固原市退耕还林保护条例》 |
二、补充管理规范的具体内容 |
第二节 退耕还林重点配套制度的完善 |
一、健全和落实退耕还林生态补偿制度 |
二、完善退耕还林管护制度 |
三、公众参与制度的改进 |
第三节 借鉴域外及我国地方性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录一 关于固原市退耕还林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二 访谈提纲:对农户和村委干部的访谈 |
(5)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创新点摘要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理论概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油气资源开发 |
2.1.2 水土流失与水土保持 |
2.1.3 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 |
2.1.4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 |
2.2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基本构成要素 |
2.3 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
2.3.1 外部性理论 |
2.3.2 公共产品理论 |
2.3.3 稀缺性理论 |
2.3.4 生态价值理论 |
2.3.5 生态伦理理论 |
2.4 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设机理 |
2.4.1 基于生态、社会、经济复合系统视角的分析 |
2.4.2 基于补偿主体行为选择视角的博弈分析 |
2.4.3 基于成本收益视角的分析 |
2.5 小结 |
第3章 国内外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及实践分析 |
3.1 中国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现状分析 |
3.1.1 中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沿革 |
3.1.2 中国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现状 |
3.1.3 中国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特点 |
3.1.4 中国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问题分析 |
3.2 中国油气企业水土流失防治实践分析 |
3.2.1 防治措施 |
3.2.2 防治效果 |
3.3 国外政府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实践分析 |
3.3.1 国外政府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实践 |
3.3.2 对我国的启示 |
3.4 小结 |
第4章 油气资源开发水土流失的区域特征及影响表现 |
4.1 油气资源开发水土流失的区域特征 |
4.1.1 中国水土流失的总体特征 |
4.1.2 东北部油气田所处区域水土流失特征 |
4.1.3 中部油气田所处区域水土流失特征 |
4.1.4 西北部油气田所处区域水土流失特征 |
4.1.5 西南部油气田所处区域水土流失特征 |
4.2 油气资源开发作用于生态因子的影响表现 |
4.3 油气资源开发建设期和开采期对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的影响分析 |
4.3.1 两阶段的工作内容 |
4.3.2 两阶段的影响表现 |
4.3.3 两阶段的影响比较 |
4.4 小结 |
第5章 油气资源开采期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标准估算 |
5.1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标准估算依据 |
5.2 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价值估算 |
5.2.1 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方法 |
5.2.2 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价指标体系 |
5.2.3 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价值估算方法 |
5.2.4 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价值估算结果 |
5.3 油气资源开采期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价值估算 |
5.3.1 参数的确定 |
5.3.2 估算方法 |
5.3.3 结果与分析 |
5.4 讨论 |
5.5 小结 |
第6章 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优化策略及保障 |
6.1 优化的基本原则 |
6.2 优化的目标 |
6.3 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优化策略 |
6.3.1 明确补偿主体 |
6.3.2 确认补偿客体 |
6.3.3 确定补偿标准 |
6.3.4 拓宽补偿途径 |
6.3.5 增加补偿方式 |
6.3.6 重构法律制度体系 |
6.4 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的保障措施 |
6.4.1 强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控 |
6.4.2 确立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 |
6.4.3 提高水土保持监测能力 |
6.4.4 增设地方油气环保专门监督机构 |
6.4.5 搜集油气资源开发水土流失相关信息 |
6.4.6 监督水土保持相关费用使用效果 |
6.5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的现状与评述 |
四、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范畴的界定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缘起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阐释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类型 |
四、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意义 |
第二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廓清 |
一、“冲突”与权利冲突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阐释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类型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理论溯源与规制诉求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理论根源:还原主义方法论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诉求 |
第二章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方法论转换:从还原主义方法论到整体主义方法论 |
一、还原主义方法论的阐释与评析 |
二、还原主义方法论局限性之克服:整体主义方法论 |
三、整体主义方法论的优越性 |
第二节 价值论调整:从旧价值排序到新价值排序 |
一、价值排序的理论阐释 |
二、价值排序与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契合性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的新价值排序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规制的实现 |
一、长江流域涉水权利构造的价值拓展 |
二、长江流域涉水权利配置的模式选择 |
三、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关系的属性界定 |
第三章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权与排污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生存安全价值优位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 |
三、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省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的完善 |
第四章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长江流域航运开发利用权与水能开发利用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统筹协调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 |
三、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制度的完善 |
第五章 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规制 |
第一节 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分析 |
一、基于功能与价值视角的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二、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流域典型性分析 |
三、长江流域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产生的机理 |
第二节 渔业养殖权与生态用水权冲突的破解路径 |
一、冲突化解理念:生态优先 |
二、核心制度需求: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
三、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设计 |
第三节 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证分析 |
一、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现状 |
二、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 |
结论:新时代长江流域法治的突破与转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生态文明法治化的正义维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2 生态文明法治化之正义探要 |
2.1 一般语境下的正义 |
2.2 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语境下的正义 |
2.3 生态正义的概念与原则 |
3 生态正义的思想基础 |
3.1 西方生态正义理论发展及中国生态文明对其的扬弃 |
3.2 中国传统文化的生态正义思想及批判继承 |
3.3 马克思主义生态正义论及其在我国的发展与创新 |
4 生态正义的三个维度 |
4.1 生态正义的种际维度 |
4.2 生态正义的空间维度 |
4.3 生态正义的时间维度 |
5 生态正义的法治实践样本 |
5.1 环境污染案件司法裁判中的生态正义 |
5.2 典型环境案例中的生态正义 |
5.3 环境法律体系中的生态正义 |
6 生态正义的法治实现路径 |
6.1 以正义为核心进行环境立法 |
6.2 以监管为重点进行环境执法 |
6.3 以救济为手段进行环境司法 |
6.4 以教育为基础进行环境守法 |
7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对象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可能的创新之处 |
四、相关概念解析 |
(一)生态 |
(二)生态文明 |
(三)生态文明观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 |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理论源头:马克思主义的生态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思考 |
二、列宁的生态认识 |
第二节 文化根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观念 |
一、“天人合一”的生态哲学 |
二、“尊重生命”的生态理念 |
三、“道法自然”的生态智慧 |
第三节 理论借鉴:西方社会的几种生态理论 |
一、生态主义 |
二、生态社会主义 |
三、生态学马克思主义 |
第二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萌芽阶段(1949-1978)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萌芽的历史缘由 |
二、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 |
三、对生态与发展关系的关注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孕育阶段(1978-2002) |
一、孕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现实挑战 |
二、环境保护思想 |
三、可持续发展理念 |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发展阶段(2002-2012) |
一、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时代要求 |
二、科学发展理念 |
三、生态文明建设思想 |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丰富阶段(2012-至今) |
一、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时代背景 |
二、绿色发展理念 |
三、生态文明新理念 |
第三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理论主张 |
第一节 和谐发展 |
一、和谐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应然状态 |
二、追求自然关系中的和谐发展 |
三、构建社会关系中的和谐发展 |
第二节 生态公平 |
一、公平是一切人类行为应遵循的准则 |
二、公平为解决当前生态危机提供条件 |
三、公平是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关键 |
第三节 绿色发展 |
一、绿色是人类文明健康发展的标志 |
二、绿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 |
三、绿色是政治与文化发展的基本观念 |
第四节 生态安全 |
一、安全是人类文明稳定发展的内在需要 |
二、生态安全是对国家安全理念的丰富发展 |
三、生态安全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 |
第四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基本特征 |
第一节 历史性 |
一、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环境伦理观的历史承接 |
二、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生态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
三、对中国共产党历届领导集体生态智慧的深化 |
第二节 民族性 |
一、保障中国人民的环境利益 |
二、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 |
三、促进世界各民族协同发展 |
第三节 时代性 |
一、反映特定历史时期的状况 |
二、回应时代最基本问题的拷问 |
三、有效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举措 |
第四节 实践性 |
一、来源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 |
二、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
三、在实践中实现进一步丰富发展 |
第五章 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衡量我国生态建设实践 |
第一节 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初见成效 |
一、生态文明意识初步形成 |
二、生态建设事业顺利推进 |
三、生态环境状况有所改善 |
第二节 生态文明建设形势相当严峻 |
一、国内的生态环境状况依然不容乐观 |
二、人们的生态文明意识尚待全面提高 |
三、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仍需加强和完善 |
四、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仍未根本改变 |
五、国际环保领域的合作机制有待健全 |
第六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路径 |
第一节 提升生态文明意识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
一、牢固树立尊重自然的生态意识 |
二、切实强化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教育 |
三、积极培养与生态文明相契合的生活方式 |
第二节 完善关键制度建设增强制度保障能力 |
一、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实现源头防控 |
二、完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强化过程监管 |
三、构建相关追责损赔制度确保责任落实 |
第三节 更新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绿色持续发展 |
一、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环境的关系 |
二、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 |
三、大力发展和应用绿色生态技术 |
第四节 加强国际生态合作推进全球生态建设 |
一、努力推进全球生态建设是必然选择 |
二、不断增强国际生态合作的思想认识 |
三、积极参与全球生态合作的实践活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环境习惯法功能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现状考察及法律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现状考察 |
一、独特与恶劣的自然条件 |
二、独特与多样的生产生活方式 |
三、独特与丰富的地方性知识 |
第二节 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问题分析 |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二、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的现状描述 |
三、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的反思与追问 |
第二章 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的场域和惯习 |
第一节 场域与惯习的分析方法 |
一、场域与惯习 |
二、分析场域和惯习的必要环节 |
第二节 基于农耕社会与生计文化的场域和惯习 |
一、以农耕社会和生计文化为前提 |
二、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的场域 |
三、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的生态惯习 |
第三节 场域和惯习下的环境习惯法 |
一、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 |
二、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的功能 |
第三章 环境习惯法与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契合 |
第一节 价值取向、时空尺度与功能定位 |
一、价值取向与时空尺度 |
二、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
三、功能定位与时空尺度 |
第二节 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契合 |
一、基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价值契合 |
二、基于环境、社会和资源可持续的价值契合 |
第三节 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时空契合 |
一、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时间契合 |
二、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契合 |
第四节 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功能契合 |
一、功能契合的前提:惯习系统的双向运行与回应型价值 |
二、功能契合的实现:从回应型价值到回应型法 |
第四章 环境习惯法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的补充 |
第一节 环境习惯法与实定法的体制承接 |
一、环境多元主体:乡村治理场域中的客观现实 |
二、环境多元共治:乡村治理场域对多元主体的遴选 |
三、乡村环境自主治理:回应型法让民间自组织发挥作用 |
第二节 环境习惯法与实定法的机制关联 |
一、生态破坏民间救济与司法救济的结合 |
二、民间群体利益表达和环境公众参与的契合 |
第三节 环境习惯法与实定法的制度对接 |
一、民间风水禁忌与生态红线制度的契合 |
二、民间耕作习俗与开发者养护制度的关联 |
三、民间“江步”“放浪”制度与倾斜保护制度的暗合 |
四、兼论环境习惯法与实定法制度的冲突解决 |
结语: 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价值的实现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10)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多层次制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CA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一)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特殊地位 |
(二)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历史性变革 |
二、研究的问题 |
(一) 当前农田小水利的治理困境 |
(二) 政府的应对措施及其结果 |
(三) 本研究拟解决的核心问题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综述 |
(三) 国内外研究的总体评述 |
四、几个关键概念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六、案例描述与主要的研究方法 |
(一) 案例描述 |
(二) 研究方法 |
七、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一) 论文的创新点 |
(二) 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多层次制度嵌套理论 |
(一) 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多层次制度分析 |
(二) 多层次制度嵌套理论在我国的具体应用 |
(三) 理论启示: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层次性 |
二、水资源治理理论 |
(一) 水资源治理的制度、治权与水权 |
(二) 水资源治理理论在我国的运用 |
(三) 理论启示:农田小水利制度、治权与水权之间的内在关系 |
三、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制度分析框架 |
第三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宪政制度 |
一、宪政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 宪法关于农田小水利的规范 |
(二) 法律有关农田小水利的规定 |
(三) 执政党有关农田小水利的政策 |
二、基层政府:宪政制度规范的主体 |
(一) 政府:宪法与法律下的农田小水利治理主体 |
(二) 基层政府:宪政制度所规范的农田小水利治理主体 |
三、宪政制度规范着基层政府的行政治理权 |
(一) 监督权 |
(二) 仲裁权 |
(三) 农用水费征收权 |
(四) 处罚权 |
(五) 转让权 |
四、宪政制度规范着乡镇政府的农用水所有权 |
(一) 水资源的公共属性 |
(二) 水资源的国家所有制 |
(三) 基层政府享有农用水所有权 |
五、基层政府的行政治理权保障着其农用水所有权 |
(一) 监督权保障着农用水所有权 |
(二) 制裁权保障着农用水所有权 |
(三) 仲裁权保障着农用水所有权 |
第四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集体选择制度 |
一、集体选择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 行政法规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规定 |
(二) 部门规章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规定 |
(三) 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规定 |
(四) 其他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正式制度文本 |
二、供水组织:集体选择制度规范的主体 |
(一) 村社组织 |
(二) 农民用水户协会 |
(三) 私商 |
三、集体选择制度规范着供水组织的管理权 |
(一) 融资权 |
(二) 监督权 |
(三) 制裁权 |
四、集体选择制度规范着供水组织的供水权 |
(一) 村社组织的供水权 |
(二)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供水权 |
(三) 私商的供水权 |
五、供水组织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 |
(一) 村社组织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 |
(二)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 |
(三) 私商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 |
第五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操作制度 |
一、操作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 农用水分配机制 |
(二) 融资机制 |
(三) 监督机制 |
(四) 仲裁机制 |
(五) 制裁机制 |
二、用水户:操作制度规范的主体 |
三、操作制度规范着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
(一) 用水户的参与权 |
(二) 用水户的监督权 |
四、操作制度规范着用水户的用水权 |
五、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其用水权 |
(一) 用水户的参与权保障着其用水权 |
(二) 用水户的监督权保障着其用水权 |
第六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制度层次之间的关系 |
一、治权结构:各制度层次之间的治权关系 |
(一) 政府的行政治理权制约着供水组织的管理权 |
(二) 供水组织的管理权制约着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
二、农用水权结构:各制度层次之间的水权关系 |
(一) 政府所有权制约着供水组织的供水权 |
(二) 供水组织供水权制约着用水户的用水权 |
三、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治权与农用水权之间的关系 |
第七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制度逻辑 |
一、治权的模糊化规范:农田小水利制度的内在缺陷 |
(一) 治理主体的具体治权内容模糊 |
(二) 基层政府与供水组织之间模糊的治权关系 |
(三) 供水组织与用水户之间模糊的治权关系 |
二、治权结构不稳定:制度层次之间治权关系的断裂 |
(一) 基层政府与供水组织之间制约关系的断裂 |
(二) 供水组织与用水户之间制约关系的断裂 |
三、农用水权结构断裂:各制度层次之间水权关系的断裂 |
(一) 基层政府的行政治理权无法保障其农用水所有权 |
(二) 供水组织的管理权无法保障其供水权 |
(三) 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无法保障其用水权 |
第八章 结论与对策: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优化 |
一、基本结论 |
二、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优化思路 |
(一) 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整体性建设 |
(二) 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制约关系建设 |
(三) 以管理权为核心的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建设 |
三、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优化的策略 |
(一) 宪政制度的优化策略——转变基层政府职能 |
(二) 集体选择制度的优化策略——明确供水组织的权利 |
(三) 操作制度的优化策略——实现用水户的用水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情况 |
附录 |
四、学习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水土资源(论文参考文献)
- [1]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小流域建设的对策研究 ——以夷陵区墩子河为例[D]. 夏懿. 湖北工业大学, 2020(04)
- [2]赣州市山地开发水土流失治理地方立法研究[D]. 陈顺林. 江西理工大学, 2020(01)
- [3]内蒙古乌海市水土流失治理对策研究[D]. 禹博.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20(02)
- [4]固原市退耕还林的法律制度研究[D]. 马国红. 兰州大学, 2020(01)
- [5]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研究[D]. 刘洋. 东北石油大学, 2019(03)
- [6]长江流域涉水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制[D]. 刘子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7]生态文明法治化的正义维度研究[D]. 王云鹤.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研究[D]. 张成利.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9]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环境习惯法功能视角[D]. 赵翔.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10]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多层次制度分析[D]. 奉海春. 南京农业大学, 20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