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 答:法律分析: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根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级:(一)国家州羡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二)省级森林公册旦拍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迟手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问: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 答:法律分析: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级旅尘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樱镇野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脊喊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