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国政府批准塞拉菲尔德MOX工厂投入运营(论文文献综述)
闫寿军,赵远[1](2021)在《英国核燃料循环后段战略研究》文中认为在过去的五十年中,英国放射性废物政策的改变伴随着制度的改变,对于废物的远期安全照管这一最终目标,并没有取得太大进展。制度上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试图私有化整个民用核工业却最终落败,可能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造成失败的主要原因是,与退役和废物管理相关的费用不断上升。截至2011年4月1日,英国遗留核厂址退役的折现费用估计为440亿英镑(700亿美元)。其中,仅塞拉菲尔德的后处理厂址就占据一半。由于遗留核厂址如此之多,最终导致国家核资产被分裂。
甘露茜[2](2019)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核电是当今人类社会对核能进行和平利用的一种重要方式。作为世界上少数几个拥有完整核电工业体系的国家之一,发展核能是我国选择的应对当前急迫的能源需求、落实环境保护以及改善能源结构等问题的战略方向。因而核能行业是目前我国战略性的新兴产业。我国的核能工业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相关探索,自此之后不断发展。尤其是在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军转民”的相关方针使得核能行业的发展重点由国防建设转向为社会经济建设。其后以秦山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红沿河核电站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商业性核电站先后开始建设并投入使用,使得我国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一套核能行业体系。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现有整个核能行业链条中,除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之外,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处置也是核能行业中十分关键的一环,更是体现核能行业发展真正水平的试金石。在我国核能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相应的一系列的核能应用过程中已经产生并且将进一步逐渐累积起来更多的放射性废物。这些放射性废物以固态、液态乃至气态的形式存在,对我国的环境存在着较大的潜在危险。如何对放射性废物进行科学、合理且高效的监督与管理,这其中包括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各个环节以确保它们的安全,不仅对于核能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更是实现我国环境保护目标所必须确保的要求。针对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基本法律以及我国国务院各个部委所颁布的部门规章、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导则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同时,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下属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以及各地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等相关机构也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进行着持续的监督与管理。为了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当前国际社会层面已经在一些基本的准则上达成共识,即由国际原子能组织(“IAEA”)颁布的于2001年起生效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截止2017年7月,该公约已有42个国家签署加入。在此公约基础之上,跟随国际原子能机构先后所发布的一系列与安全标准,构成了目前全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外,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也对于辐射剂量防护等事宜发布了一系列体系原则性文件作为指导。目前各个拥有核能行业的国家也在结合IAEA、ICRP等国际组织有关公约、导则或建议后,根据各个国家其自身实际的政治结构、经济状况及社会发展的情况,去详细的制定符合国情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所相应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战略政策、管理法制以及标准体系、处置体系等系统。其中不乏一些具有借鉴参考意义的各国实践可作为我国的参考案例。本论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核能国家中放射性废物的法律安全管理进行研究,借此对我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思考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文章内容主要包含以下部分:引入本文研究内容的绪论、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各主要组成部分之研究、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目前之现状审视与不足之处,以及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完整构建的具体建议。目前全球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仍然较多的从物理学、工程学、地质学、环境学乃至项目管理等角度加以研究,而对于相关的战略以及政策,到具体的各项法律制度,其仍然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相信随着核能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的不断增强,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也必将越来越完善。在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对国内外相关信息之收集与总结,再结合目前我国相关制度的现状,做进一步的比较、分析以最终实现对如何促进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提出意见与建议。文章的研究思路,则是首先对于相关法律制度所涉及的理论基础作深入探讨,再对相应的系列概念进行界定并对核能行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进行介绍。在对所探讨的主体做了学术研究准备及理论分析准备后,本文开始了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的各个构成部分通过单独的章节进行了单独的讨论。每个相应章节中包含了对域外数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战略与政策依据及相关法律制度本身主要构成的各个制度进行的比较分析与研究,并且对于这些域外国家之相关战略与政策依据与具体管理法律制度之发展趋势与特点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同时,在每个章节中对我国相关制度所对应的具体情况也做了介绍,并进一步的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相关制度做深入分析。比较分析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发展提供对比与参考的资料。最后,再基于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专门聚焦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上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与可能的改善路径。整体来讲,本文的研究主要基于国际法学理论、环境法学理论,以目前现有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为理论依据,以文献研究为主,大量搜集、阅读文献报刊资料,同时借助媒体网络,广泛收集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有关的资料。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思辨和实证相互运用,重在实证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实践操作形成更为合理的指导与改善。在研究内容方面,文章研究的内容是针对人类社会较为新兴的行业与面临的较为新颖的问题所开展的,文中专门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之安全管理进行归纳、分析与归纳。研究角度方面,从“安全管理”角度出发,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相关管理与监督活动进行总结,并从其安全管理制度之法律渊源、法律运行、法律监督等角度通过对现有相关各国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及国际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研究方法方面,则是分别应用了实证研究、比较研究与历史研究等方法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为充分的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文章专门设立了章节就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在对基础概念进行厘定后,可以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指来源于核能行业(“Nuclear Power Industry”)的放射性废物,根据组成核能行业的各环节,其中包括对核燃料的地质勘探开采、核燃料的提炼精制、核燃料元件的制造、核燃料循环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以及核设施退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等。与此同时,在综合各种对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定义及概念后,本文认为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是指:为实现核能行业中上述各种活动相关放射性废物的安全,依据相关的法律战略与政策依据,通过相关许可制度、应急制度等途径,由相应管理主体所执行的,针对这些放射性废物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来说,其本身还应当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是其能够从根本上促进人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的特质。如果说正当性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前提,那么理论基础则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石。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主要有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权理论以及风险控制理论作为对其开展研究之理论基础。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构成了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通过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一系列理论分析之后,可以确定本文所讨论的核能行业放射性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正是从实证的角度,主要是指基于相关的战略、政策,通过具体的立法框架,对来源于核能行业中的放射性废物之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所相关各领域之法律规范、措施与方法的总称。通过上文中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之专门的解析,再结合目前实践的可以看到该制度主要由相应的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交流与磋商制度所构成。此外,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内涵与主要构成之外,相关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及构建原则等也应当被纳入相应研究的范畴。针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相关国家都会根据自身情况从国家层面制定相应的战略、政策与策略以作为整个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基石与出发点。一个国家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是由该国相应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战略、原则、政策所支撑的,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技术路线、选址准则、决策程序、资金模式等。目前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战略与政策理据在技术方面与国外并明显差异,主要不同存在于决策过程透明化程度、资金保障机制等。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除基本的国家战略政策以外。还必须针对此相关的法律制度设置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由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特殊性质,使得对其的安全管理不仅要从一国国内加以严格要求,并且也必须要从国际社会的尺度进行合作落实。因此如何妥善的处理相关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之间的关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国际法体系,本身就是不断从领先国家的核能行业实践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以总结归纳而成。并且在相关国际法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必须由相应的国内法律提供支撑与协调,从而有效的对这些国际性的法律文件加以实施。同时,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之国内法律而言,相关国际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也对世界上绝大多数相关的国家提供了良好的引导。基于研究目的,本文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对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各种构成部分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中外比较,可以总结出目前域外各代表性国家所拥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各主要构成部分的特点。亦可以在结合我国核能行业反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现状后,看到目前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不足之处,即: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借鉴域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可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建议。首先,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加以完善。我国目前我国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原子能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基本而又迫切需要的法律,构建相对独立的原子能法律是核能安全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急需出台。我国在不断完善核燃料循环、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关准入和执业资格制度的同时,还应加强“三废”处置经费筹措和使用的管理,制定核设施退役管理办法,研究并制定废旧放射源和核技术利用废物处理处置相关管理办法等。其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加以完善。要完善此方面,需要进一步清晰划分各参与主体之具体职能并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主体之权威性与独立性。再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加以完善,实现对放射性废物产生及处置活动中的全过程管理并保障相关管理活动之资金需求。之后,还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加以完善。本文认为:对核能行业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管理并建立与之对应的科学和完善的管理法律制度,是保障核能行业不断进步的重要基石。本文采用了理论与实证、归纳与演绎互相融合的研究方式。在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一般概念、定义基础上,对目前国际中核能行业发展的几个代表国家有关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同时也对我国核能行业的相关国际管理制度、公约等国际法环境进行了归纳和借鉴。通过对于各国之间以及中外之间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之比较,以及对于相关国际性规定与公约的分析,从中提取出对我国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价值的启示。最后再结合对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之历史沿革、现实状态以及未来展望之分析,对我国目前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出有益的意见与建议。
杨鹰[3](2018)在《英国民用核能发展研究(1953-2016)》文中研究指明在世界核能发展史上,英国是起步较早的国家,在此领域一度领跑世界。1956年,世界第一座商业型核电站在英国开始运行,到六十年代初,英国已完成了第一核能计划,共拥有9座核电站,18座镁诺克斯(Magnox)反应堆,达到了约4200兆瓦的核电装机容量。此外,英国还分别向日本和意大利出口了两座镁诺克斯核电站,这一时期,英国核能事业由此迎来其辉煌时代。1964年英国开始了第二个核能计划,第二核能计划采用改进型冷气堆(AGR)技术,共建造了 5座核电站。然而这五座核电站的建设过程中除普遍存在着工期推迟、费用超支等问题外,改进型冷气堆本身也存在着很多技术问题,第二核能计划结束时,英国核能产业已逐步陷入危机。与此同时,从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美国、法国、日本、加拿大、苏联等国也开始大力发展核电,先后在第一代核电站的基础上研制开发出压水堆(PWR)、沸水堆(BWR)、重水堆(CANDU)和石墨水冷堆(RBMK)等。这些反应堆类型逐渐受到商业青睐,成为国际主流。第二个核能计划期间英国核电工业已逐渐陷入困顿,其核能领先国是地也位逐渐被美国和法国等国家所超越。1974年7月10日,英国能源部公布了第三核能计划,宣布将采用蒸汽重水反应堆(SGHWR),预计于未来4年内订购6座反应堆,1975年,政府批准建造赛兹维尔B(SizewellB)和托尼斯(Tomess)两座核电站。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这两座核电站并没有得到建造,第三核能项目至此暂时搁浅。直到1979年,撒切尔政府上台执政后,核电事业又有了短期的发展,1980年4月,政府批准了位于希舍姆(Heysham)和托尼斯(Tomess)的两座核电站。这两座核电站将采用改进型气冷反应堆技术,这也是英国建造的最后两座改进型气冷反应堆核电站。1981年英国议会决定建造赛兹维尔B(Sizewell B)核电站,该核电站采用压水反应堆。赛兹维尔B核电站是第三核电项目最后一座核电站,此后,英国再也没有建造新的核电站,英国核电产业陷入停滞之中,而其他国家为摆脱20世纪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先后形成了两次核电发展高潮,引领世界核工业的发展。到新工党执政前期,基于国内能源电力供应状况、核工业的现有情况、世界核事故的影响等因素,英国政府依然不支持核能的发展,为了代替核能,政府作出了相当大的努力以促进向可再生技术的转型。然而,这些努力在很大程度上失败了。2002年以后随着英国能源安全问题、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核能重新获得政府重视。在其相继颁布的《2006年能源评论》、《2007年能源白皮书》、《2008年核能白皮书》、2009年《低碳转型计划》中都提到了核能的重要作用,指出要通过建造新的核电站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①并提出政府将对新建核电站的合法性、战略选址和投资进行广泛征询,努力促进新核电站的建设②,确保在2018年建立起英国第一座新的核电站。③这一系列文件、政策的颁布标志着英国核能已走向复兴之路。2016年伴随着欣克利角C核电站项目的正式建设,英国停滞30多年的核电项目,终于重启。英国核能发展较为曲折,经历了兴起、辉煌、衰落和复兴四个阶段,纵观英国核能发展历程分析其兴衰原因以期对我国核能事业发展有所启示。
迈克·施耐德,安东尼·福罗格特,大卫·弗里曼,朱莉·哈斯曼,松田忠雄,拉玛纳,胡安·卡米洛·罗德里格斯,安德烈亚斯·鲁丁格,阿格尼丝·斯蒂安,宋梅,郭鹏超,常力月,郝旭光,朱亚旭,刘启源,历颖超,孙兴恒,张碧凝,王焱[4](2017)在《2017世界核能产业现状报告》文中研究指明全球回顾(中国例外)全球核电发电量在2016年上升了1.4%,原因是中国增长了23%,尽管核电在发电中的份额停滞在10.5%(-0.2%)。2016年共有10座新核电反应堆启动,其中一半在中国。2017年上半年有两座反应堆发电入网,一座位于中国,另一座位于巴基斯坦(由中国公司承建),后者是世界上第一台开建于福岛核事故之后并运行入网的机组。2016年全球新建动工核反应堆3座,其中两座位于中国,一座位于巴基斯坦(由中国公司承建),与2010年全球新建动工15座(中国10座)的情况相比下降明显。2017年上半年全球仅有一座新建反应堆在印度开建,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都没有。全球在建核反应堆数量连续4年下降,由2013年年末的68座下降到2017年年中的53座(中国20座)。关停与建设延期俄罗斯和美国2016年关停了部分核反应堆,瑞典和韩国也于2017年上半年将其最老的机组关停。韩国新当选总统关闭了一座核电站,并暂停了另外两座核电站的建设。这使其本国核电产业的发展和出口希望陷入危险。目前,有13个国家正在建造新的核反应堆,比WNISR2016报告中少了1个。随着项目管理高层卷入大规模腐败丑闻,巴西Angra-3反应堆的建设被放弃。有37座反应堆的建设进度滞后,其中19座在去年进一步延误。中国也不例外,20座在建反应堆中至少有11座出现了工程延期。有8个在建核电项目已开工建设10年以上,其中3个已有30年。《2016世界核电产业现状报告》指出有17座反应堆计划于2017年启动。截至2017年年中,只有2座启动,而有11座至少要延期至2018年。历史核巨头的破产/救助——核电企业的深度金融危机在发现核电建设项目发生巨额亏损之后,东芝集团为其美国子公司——西屋电气公司申请破产,西屋公司是历史上世界最大的核电建设商。在过去六年里,阿海珐集团累计亏损了123亿美元。法国政府已经向其提供53亿美元的纾困,并继续采取"拆分"策略。阿海珐集团Creusot Forge业务部的大规模质量控制丑闻进一步削弱了人们对核电产业的信心。主要核电公司的股价遭受侵蚀,信用评级机构调低了他们的信用等级。福岛核事故发生六年后,日本政府开始解除撤离令,以限制飞涨的赔偿费用。灾难总成本的官方估计已从1000亿美元增加到2000亿美元。一项新的独立评估将灾难成本估计为4440亿-6300亿美元(取决于水的除污水平)。只有5座反应堆已经重启。2016年全球风能发电量增长16%、太阳能发电增长30%、核电发电量增长1.4%。风能发电量增长132 TWh、太阳能发电量增长77 TWh,分别是核电35TWh发电量的3.8倍和2.2倍。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球新增发电量的62%。新的可再生能源击败了现有的核能。在智利、墨西哥、摩洛哥、阿联酋和美国,可再生能源拍卖创下了低于30美元/MWh的低价,而2015年美国核电站的平均摊分成本为35.5美元/MWh。
司超[5](2013)在《美国内战时期工业动员研究》文中提出美国内战作为近代历史上的一次重要的战争,既保留了冷兵器时代的遗留下来的一些特点,同时由于工业革命的进行,体现出了现代战争的粗略轮廓,因此可以说,美国内战在战争史上属于过渡性质的战争。伴随着各种新式武器的发明和应用,人员的大量伤亡,军需物资的大量消耗,必然要求工业为其提供足够的支持与服务。通过对美国内战时期工业动员的研究将政府的、军队的工业动员措施以及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梳理,呈现在世人面前,对动员的效果做出客观的评价。对内战时期的工业动员脉络做一个梳理,以期对于我国的工业动员工作提供的借鉴。本文的第一章主要从热兵器时代的战争与工业的关系的角度,首先探讨了美国工业革命的进展情况,正是由于美国工业革命的深入开展,为内战时期的工业动员奠定了坚实物质基础。制造出了一大批新机器,新式纺纱机、轧棉机、铣床、高压蒸汽机、小麦收割机、实用缝纫机、硫化橡胶技术、仿形机床。新机器的发明进使美国工业革命的进展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达到一个新的水平。其次探讨了热兵器时代战争的特点,与冷兵器时代相比热兵器时代的战争呈现出战争规模比较大、物资需求量大、种类多、消耗量大,对工业的依赖程度高、使用火器进行远距离作战等特点。接下来论述了,美国独立后不久后,险恶的外部条件对美国的工业革命起到的塑造作用。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了武器的革新,内战时期出现了一系列的新式的武器装备。工业的迅速发展,为战争提供了物质基础。而各种新式武器装备的出现增强了战争对工业的依赖性,工业与战争的关系日益密切,工业动员应运而生。本文的第二章从七个方面论述了美国内战期间工业动员的情况。首先对美国军需机构的沿革做个一个详细的梳理,指出在美国建国初期缺乏系统的军事机构,大部分时候是通过组建委员会来解决问题。直到1818年卡尔霍恩任命托马斯·杰瑟普为军需部部长后,军需部有了较好的继承性。杰瑟普征召了一批年轻有为的军官从基层开始构建全新的军需部。1846-1848年的美墨战争、1857-1858年镇压犹他州的摩门教徒的军事行动,令军需部积累丰富的物资供应经验,为内战期间工业动员提供了一个直接可供借鉴的模型。其次,受美国传统的民兵制的影响,内战初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军队的物资供应上产生了冲突,1861年底中央政府回收了权利。第三介绍了内战期间军需品采购的两条渠道一是从国营或州营的工厂中采购。二是以合同的形式从私营企业中采购。此外,还介绍了枪炮、铁甲舰等军需品的生产制造、联邦政府在国外采购军事物资的情况、军需品产量增加的几个途径、利益的流转等。本文的第三章主要讲述了美国内战期间工业动员的成就不足及影响,北方的胜利对工业动员的成就做了最好的诠释,而其不足方面主要体现在交货周期长、合同商生产能力不足、合同获得的非正当性、缺乏对高新技术的研究、公立企业与社会福利政策等方面。本文的第四章主要论述了工业动员对战争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工业与战争的联系越来越密切逐步走上了战争的工业化道路,工业动员的地位上升、工业动员推动了对兵员动员的转变普遍义务兵役制的实行、工业动员推动了动员工作主体的转变、工业动员为总体战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
解琦[6](2014)在《中国创意产业集聚区发展研究》文中认为创意产业通常泛指以创意为主要增值方法的经济活动。创意经济就是把观察新经济的角度从“科学与艺术分离”转换为“科学与艺术统一”。世界创意地理格局是由各国创意产业集聚区域及其人才流动构成的动态系统。创意产业集群促进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的功效,使其持续受到各国青睐,区域经济政策和创新政策均得以提倡,国内外发达地区的创意产业集聚区也确实在某一阶段突出表现出对创新的促进效应。这些世界级楷模的光辉极大的刺激了中国政府的热情,使得近一些年创意产业集聚区建设被我国某些地方政府作为一项政策目标来狠抓、硬抓,在某种程度上误入口号式、简单化的“中国式造园运动”。全国集聚区发展过程中,开发失控与活力缺失已经是不容回避的事实。本文在对创意产业集聚区相关概念认知与批判的基础上,尽可能全面、中立、直观的呈现近20年来中国创意产业集聚区发展状况,通过剖析伦敦、巴黎、纽约等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创意集群发展的内生性,探讨有助于保持创意产业集聚区活力的措施,提出“适应进化”的观点,从规划、设计、公共政策三方面提出超越我国现行创意产业集聚区发展思维定式的若干策略。
李丰龙[7](2010)在《关于我国核燃料后处理产业发展的建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后处理是充分利用铀资源,保障核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技术之一,也是典型的军民两用技术,是国际上三大敏感技术之一,因此后处理技术成为世界不少国家梦寐以求的技术。目前,法国、英国、俄罗斯、日本、印度等国家都从事商业后处理,美国还致力于推进GNEP计划。随着我国核电的快速发展,发展后处理产业已正式提上议事日程。本文调研了国外后处理产业发展现状,介绍了我国后处理产业发展现状,简要分析了我国后处理产业发展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从加快我国后处理产业发展,创新后处理体制,完善后处理产业机制,加快后处理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李刚[8](2006)在《论海洋污染责任认定及赔偿》文中研究指明占地球面积71%的海洋是人类和一切生命的摇篮,它蕴藏着无穷的生物、矿产资源,与世界各国特别是沿海国家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在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日益相互依赖的形势下,加强各国之间和各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对处理与海洋有关的问题至关重要。但是,近些年来由于受到来自人类活动的各种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正在日趋恶化,海洋中的鱼类等海洋生物正在日益减少,这种状况不能不令人关注和担忧。尤其是目前各世界主要大国对于能源进口的依赖衍生出的海洋石油运输规模和密度前所未有,再有海洋开发能力的增强等,使一些国际法未加禁止行为对海洋环境的威胁进一步加剧。在2005年底召开的第60届联大上,我国的张义山大使在有关“海洋和海洋法”议题的发言中强调,目前国际海洋事务面临三个突出问题:第一,加强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发展和转让等规定的执行;第二,加强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使其更有效地利用海洋,并为国际海洋事务做出更大贡献;第三,充分发挥现有有关国际组织与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它们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在这三个问题中,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是首当其冲的。不只是我国政府和国际法学界关注控制海洋污染问题,海洋环境质量每况愈下也使海洋环境保护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西方不少国家,早自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先后制定了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各类法律、法规,为共同保护好海洋环境,维护全球生态平衡,国家间还制定了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一系列有关国际条约。应该说,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海洋法制度一直处在趋于逐渐完善和发展之中。这其中,在海洋污染事故发生后,如何明晰地认定责任并尽快地使受损方依法获得赔偿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国际海洋立法在不断实践的过程中一直着手完善的重要方面,目前,这方面的规定比较零散地分布在各种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其它国际法律文件中。所以,本篇论文从国际法的角度详细梳理目前海洋污染责任认定和赔偿的法律制度,对这一领域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向进行探究,并就其中的某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性思索和主张。
伍浩松[9](2005)在《英国核退役管理局发布核场区治理草案》文中研究指明
王玉荟[10](2003)在《英国核工业》文中提出
二、英国政府批准塞拉菲尔德MOX工厂投入运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英国政府批准塞拉菲尔德MOX工厂投入运营(论文提纲范文)
(1)英国核燃料循环后段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英国现行的乏燃料管理政策 |
1.1 镁诺克斯—乏燃料管理策略 |
1.1.1试验电压 |
1.1.1.1试验原理图 |
1.2 AGR—乏燃料管理策略 |
1.3 PWR—乏燃料管理策略 |
2 决定性因素 |
2.1 经济性 |
2.2 设施可用性 |
2.3 风险 |
2.4 环境问题和废物管理 |
2.5 政治问题 |
2.6 保障和防扩散问题 |
2.7 资源利用/再循环至快堆 |
3 小结 |
(2)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
1.3 论文的研究目的与思路 |
1.3.1 论文的研究目的 |
1.3.2 论文的研究思路 |
1.4 论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 |
1.4.1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2 论文的创新之处 |
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理论分析 |
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1 放射性废物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界分 |
2.1.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含义厘析 |
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
2.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
2.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2.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
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2.3.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2 环境权理论 |
2.3.3 风险控制理论 |
2.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与构成 |
2.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 |
2.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构成 |
2.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
2.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 |
2.5.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功能 |
2.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与模式 |
2.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2.6.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模式 |
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一般分析 |
3.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的特点与趋势 |
3.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比较 |
3.4.1 技术路线之比较 |
3.4.2 选址准则之比较 |
3.4.3 决策过程之比较 |
3.4.4 资金模式之比较 |
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分析 |
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立法之一般分析 |
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国际立法 |
4.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之宏观背景 |
4.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国际法律渊源 |
4.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中的参与主体 |
4.2.4 国际立法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之现实意义 |
4.3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 |
4.4.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行政法规 |
4.4.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规章 |
4.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标准及技术文件 |
4.4.5 国际法渊源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之关系 |
4.5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立法之比较 |
4.5.1 立法框架之比较 |
4.5.2 法律渊源之比较 |
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5.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5.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比较 |
5.4.1 主体设置之比较 |
5.4.2 主体职能划分之比较 |
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6.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6.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比较 |
6.4.1 许可种类划分之比较 |
6.4.2 许可审批流程之比较 |
7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7.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役法律制度 |
7.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7.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比较 |
7.4.1 退役计划模式之比较 |
7.4.2 退役保障机制之比较 |
8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8.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8.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比较 |
8.4.1 应急管理框架设定之比较 |
8.4.2 应急管理主导机构之比较 |
9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9.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9.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1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2 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10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与完善 |
10.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 |
10.1.1 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 |
10.1.2 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 |
10.1.3 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 |
10.1.4 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
10.1.5 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 |
10.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完善 |
10.2.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之完善 |
10.2.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之完善 |
10.2.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之完善 |
10.2.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之完善 |
10.2.5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之完善 |
11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B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C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3)英国民用核能发展研究(1953-201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的方法 |
第一章 英国民用核能的起步与辉煌阶段(1953—1964) |
一、英国民用核能的发展背景 |
(一) 二战后英国国内能源状况 |
(二) 核技术和核管理的相对成熟 |
二、1953-1964年英国民用核能发展情况 |
(一) 民用核能的起步发展阶段:军事转向民用 |
(二) 第一核能计划下民用核能发展走向辉煌 |
第二章 英国民用核能发展的低潮阶段(1964-1995) |
一、1964-1995年间英国民用核能的发展 |
(一) 第二核能计划下核能发展陷入困顿 |
(二) 第三核能计划下核能发展趋于停滞 |
二、英国民用核能发展陷入低潮原因 |
(一) 核反应堆技术的缺陷 |
(二) 电力行业私有化政策的影响 |
(三) 英国电力市场的转变 |
第三章 英国民用核能的复苏阶段(2002-2016) |
一、政府对核能态度的转变 |
(一) 核能重新受到政府重视 |
(二) 英国重启核能的政策与实施 |
二、英国核能复兴原因分析 |
(一) 出于能源安全的考虑 |
(二) 出于保护环境的考虑 |
第四章 英国民用核能发展的特点及对我国核能事业的启示 |
一、英国核能发展的特点 |
二、对中国核能事业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5)美国内战时期工业动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理论意义学术价值及现实作用 |
(二) 学术史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创新点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范围界定 |
一、 热兵器时代的战争与工业 |
(一) 美国的工业革命 |
(二) 热兵器时代战争的特点 |
(三) 内战时期出现的新式的武器装备 |
二、 美国内战期间的工业动员 |
(一) 军需机构 |
(二) 中央与地方的斗争 |
(三) 军需品采购的渠道 |
1、从国营或州营的工厂中采购 |
2、以合同的形式从私营企业中采购 |
(四) 主要军需品的生产制造 |
(五) 国外资源的获取 |
(六) 军需产品产量增加的途径 |
(七) 利益的流转 |
三、 美国内战期间的工业动员的成就不足及影响 |
(一) 工业动员的成就 |
(二) 工业动员的不足 |
1、交货周期长 |
2、合同商生产能力不足 |
3、通过个人关系获得军需合同 |
4、对高新技术的研究较少 |
5、公立企业与社会福利政策 |
(三) 工业动员对战争产生的影响 |
1、工业与战争的联系越来越密切 |
2、工业动员推动了对兵员动员的转变 |
3、工业动员推动了动员主体的转变 |
4、工业动员为总体战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6)中国创意产业集聚区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研究缘起 |
2、既往研究 |
3、内容结构 |
4、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创意产业集聚区发展研究的理论基础 |
1.1 创意产业集聚区相关范畴界定及理论支撑 |
1.1.1 创意产业 |
1.1.2 创意产业集聚区 |
1.2 创意产业集聚区的一般分类 |
1.2.1 根据产生集聚区的形成模式划分 |
1.2.2 根据集聚区内企业组织结构和关联方式划分 |
1.2.3 根据空间聚合方式划分 |
1.2.4 根据集聚形成的核心要素划分 |
1.2.5 根据开发模式划分 |
1.3 认识创意产业集聚区的若干误区 |
1.3.1 创意产业集聚区混淆于工业园、高新区 |
1.3.2 创意产业集聚区混淆于创意地产 |
1.3.3 用挂牌辨识创意产业集聚区 |
第二章 国际创意产业集聚区发展路径 |
2.1 创意伦敦(Creative London):城市积淀与产业政策的内生性 |
2.1.1 工业之都的华丽蜕变 |
2.1.2 国家与地方的政策推动 |
2.1.3 看伦敦人怎么办“798” |
2.1.4 难以复制的“伦敦模式” |
2.2 遍地苏荷(SOHO Somewhere):Loft 生活与艺术区变迁的启示 |
2.2.1 东村西村 |
2.2.2 苏荷 |
2.2.3 切尔西 |
2.2.4 “苏荷模式”的意义与贡献 |
2.3 同志马莱(The gay Marais):包容社区与创意阶层的崛起 |
2.3.1 发展轨迹 |
2.3.2 “少数派”群体 |
2.3.3 创意阶层在哪里崛起 |
2.4 世界创意大都市——切莫盲从的典范 |
2.4.1 城市禀赋是创意产业集聚的基础 |
2.4.2 生活方式影响创意产业地理分布 |
2.4.3 多机构多渠道推动创意产业集聚 |
第三章 中国创意产业集聚区建设图景 |
3.1 楔子(二十世纪最后的浪漫) |
3.2 先导肇始期(1998-2004 年) |
3.2.1 苏州河畔燃起的一把火 |
3.2.2 “798”现象 |
3.2.3 各地发展概况 |
3.3 加速发展期(2005-2009 年) |
3.4 嬗变调整期(2010 年以来) |
3.5 中国创意产业集聚区——都在因何而存在? |
第四章 关注:缺乏秩序的创意产业集聚区开发 |
4.1 自发的是丑陋的,规划的是美好的? |
4.1.1 创意产业集聚区规划的形式 |
4.1.2 创意产业集聚区规划的成败 |
4.1.3 市场机制下的政府干预 |
4.2 开发泛滥与权力寻租 |
4.2.1 杂乱无章:开发的泛滥 |
4.2.2 创意圈地:权力的寻租 |
4.3 城市利益与个体权利 |
4.3.1 艺术区拆迁与反拆迁 |
4.3.2 逐草而居与逐利开发 |
4.4 开发控制确保创意产业集聚区有序开发 |
第五章 再关注:保持活力的创意产业集聚区发展 |
5.1 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区位指向 |
5.1.1 创意产业集聚区的成因分析 |
5.1.2 创意产业集聚区在城市的二次选择 |
5.1.3 创意产业与旧城改造的契合之处 |
5.2 创意阶层的行为心理需求 |
5.2.1 创意阶层的基本构成 |
5.2.2 创意阶层的空间需求 |
5.3 多元化、日常化的创意活动 |
5.3.1 创意是越界 |
5.3.2 创意是生活 |
5.4 追求长期利益的经营方式 |
5.4.1 长效合同制造双赢 |
5.4.2 非营利组织守护公益 |
结语:中国式集聚区往何处去 |
1、遍地开花,是否必要? |
2、画地为牢,是否恰当? |
3、公共政策,是否匹配?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8)论海洋污染责任认定及赔偿(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概述 |
第一节 国际法中的海洋污染 |
一、海洋污染的概念与分类 |
二、有关海洋污染国际立法的简略沿革和发展 |
三、发展中的责任认定、赔偿制度 |
第二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海洋污染的管辖权问题 |
一、海洋污染的国家管辖权 |
二、不同污染源造成海洋污染的不同管辖权 |
第三节 执行与保障 |
一、沿海国的权限 |
二、港口国的权限 |
三、执行 |
四、保障 |
第四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需要持续关注的几个问题 |
一、船旗国控制海洋污染的责任问题 |
二、船舶的建造和装备问题 |
三、专属经济区内危险货物的运输问题 |
四、《公约》中“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和标准” |
第二章 海洋污染的责任认定 |
第一节 海洋污染中的国家责任 |
一、国际法中的国家责任 |
二、海洋污染中国家责任的法律基础 |
三、跨界海洋环境损害中国家责任的归责标准与构成要件 |
四、国家的赔偿责任 |
五、海洋污染中国家责任的免除 |
六、“方便旗”船、“真正联系”与国家责任 |
第二节 海洋污染中的民事责任 |
一、1969 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CLC1969》)和1971 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简称《FUND1971》)所确立的民事责任制度 |
二、工业责任制度(有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民间协定) |
三、其它责任条约 |
第三节 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合作义务与责任 |
一、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合作 |
二、通过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合作 |
三、双边合作 |
四、国际合作与协调新趋向 |
第四节 典型案例研究 |
一、爱尔兰诉英国MOX 核电厂案 |
二、“威望号”泄油事故 |
第三章 海洋污染的赔偿制度 |
第一节 海洋污染的求偿主体 |
一、国家求偿 |
二、私人求偿 |
第二节 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机制概述 |
一、赔偿原则 |
二、赔偿的范围 |
三、赔偿的资金保证 |
第三节 国际油污赔偿的现行做法 |
一、国际条约中船舶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限额 |
二、国内法规定 |
三、加拿大:参加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相结合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
四、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制度的发展动向 |
第四章 我国海洋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实践 |
第一节 参与国际公约及国内立法 |
一、我国缔结和签署的国际环境条约 |
二、我国海洋环境国内立法现状 |
三、我国与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体系”衔接问题 |
第二节 案例分析 |
一、“塔斯曼海”号油轮污染渤海湾案 |
二、“海成”轮油污损害赔偿案 |
第三节 完善中的我国海洋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
一、如何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和保险制度 |
二、中国建立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进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英国核退役管理局发布核场区治理草案(论文提纲范文)
加速进程 |
废物管理 |
低放废物 |
竞标时间 |
不断上升的费用 |
四、英国政府批准塞拉菲尔德MOX工厂投入运营(论文参考文献)
- [1]英国核燃料循环后段战略研究[A]. 闫寿军,赵远. 中国核科学技术进展报告(第七卷)——中国核学会2021年学术年会论文集第8册(核情报分卷), 2021
- [2]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 甘露茜. 重庆大学, 2019(01)
- [3]英国民用核能发展研究(1953-2016)[D]. 杨鹰. 陕西师范大学, 2018(12)
- [4]2017世界核能产业现状报告[A]. 迈克·施耐德,安东尼·福罗格特,大卫·弗里曼,朱莉·哈斯曼,松田忠雄,拉玛纳,胡安·卡米洛·罗德里格斯,安德烈亚斯·鲁丁格,阿格尼丝·斯蒂安,宋梅,郭鹏超,常力月,郝旭光,朱亚旭,刘启源,历颖超,孙兴恒,张碧凝,王焱. 全球核能产业发展报告(2017), 2017
- [5]美国内战时期工业动员研究[D]. 司超. 山东师范大学, 2013(08)
- [6]中国创意产业集聚区发展研究[D]. 解琦. 天津大学, 2014(05)
- [7]关于我国核燃料后处理产业发展的建议[A]. 李丰龙. 中国核学会核化工分会成立三十周年庆祝大会暨全国核化工学术交流年会会议论文集, 2010
- [8]论海洋污染责任认定及赔偿[D]. 李刚. 中国政法大学, 2006(09)
- [9]英国核退役管理局发布核场区治理草案[J]. 伍浩松. 国外核新闻, 2005(11)
- [10]英国核工业[J]. 王玉荟. 国外核新闻, 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