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有能力发展金融期货(论文文献综述)
李文澜[1](2021)在《原油价格、PTA市场与化纤行业上市公司股价的相关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石化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对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化纤行业出发,围绕“原油-精对苯二甲酸(PTA)-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产业链开展研究。基于三者之间的动态相关关系,从原料端与供给端分析产业链内部价格冲击的传导,探索财务状况对PET行业上市公司抵御外部冲击能力的影响机制,为PET生产企业提出期权策略与建议,为基于产业链的相关性研究提供了新思路。首先采用经验模态分解(EMD)方法进行PET行业股价指数对数收益率的分解,提取短期市场波动项。接着,采用迭代累积平方和(ICSS)算法识别结构突变点,结果显示原油期货、PTA期货和PET行业股价指数波动率发生结构突变的时点吻合度不高,仅有9个结构突变点近似两两重叠,未出现三者的结构突变点同时近似重叠的情况。外部事件对三者波动率结构突变的影响机制相对独立。DCC-GARCH模型的估计结果显示,财务状况较好的PET行业上市公司股价指数的对数收益率与原油价格和PTA期货对数收益率的相关性较低,公司抵御原油、PTA等上游行业价格冲击的能力较强。随后,建立向量自回归(VAR)模型并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探索“原油-PTA-PET”产业链中的供给冲击。结果显示,原油的供给冲击对PTA市场和PET行业具有直接影响,且对二者的传导作用是同时产生的,而PTA市场对PET行业的供给冲击较为微弱。也就是说,“原油-PTA”的作用路径较为清晰,且存在“原油-PET”的作用路径,而“PTA-PET”的作用路径较为模糊。在影响的时间方面,原油价格对数收益率与滞后1期的PTA期货对数收益率最相关,与当期的PET行业股价指数对数收益率最相关;PTA期货对数收益率与当期的PET行业股价指数对数收益率最相关。最后,在EMD模型结果的基础上建立动态条件相关的广义自回归条件异方差(DCC-GARCH)模型刻画动态相关性。目前,随着郑商所PTA期货期权和短纤期货的上市,PET行业的风险管理手段日渐丰富,风险管理工具体系趋于完备。PET生产企业可以灵活运用期货期权策略,采购环节买入PTA期货,在销售环节卖出短纤期货,防范PTA价格上涨和短纤价格下降风险,实现期货和现货市场的盈亏相抵,对加工利润套保。
李黎明[2](2021)在《债务、国家信用与霸权兴衰》文中指出自特朗普上台后,美国对中国实力增长的恐惧叠加2020年全球疫情爆发所产生的敌意,演变成为自1972年中美关系正常化以来对中国最为严厉的遏制与打压。中国若要更加有针对性地应对美国霸权问题,在理论上应当深入地探讨自新航路开辟以来世界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霸权兴衰的规律,这样既可以更加清晰、全面地认识今日美国霸权的核心权力资源——美元霸权的实质,也可以为中国的国家建设和崛起提供经验。所谓霸权兴衰的规律,核心问题主要包括三个:霸权的定义、霸权国家的认定及其周期,以及霸权兴衰的动力。迄今为止,学术界针对这三个问题进行了比较充分的研究,且存在一定的争议。值得注意的是,在诸多研究中都强调了国家债务融资体系获取资金的效率是影响霸权兴衰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学术界未能完全解释的问题是,成功兴起的霸权国荷兰、英国和美国相对于挑战霸权失败的西班牙、法国,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效率更高的根源是什么?债务有两个基本维度:利率与期限。荷兰、英国和美国的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效率高的具体表现是,可以筹集到低利率、期限长的资金,而西班牙、法国则需在更短的期限内为债务付出更高水平的利率成本。同等金额的利息支出在不同利率和期限条件下对应的债务总额也不同,低利率、长期限相较于高利率、短期限,意味着债务融资体系效率更高的国家可以以更小的成本支出在争霸战争中获得更大规模的债务资金支持。深层次而言,影响债务利率与期限的一般因素是债务契约所规定的抵押物与债务人的信用,国家债务的特殊性在于要么债权人难以执行对抵押物的占有权,要么缺少抵押物,决定利率与期限水平的只能是国家作为债务人所表现出的信用。故荷兰、英国、美国相较于西班牙、法国在霸权兴衰过程中具有更高的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效率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国家信用的优劣之别。本文将国家信用的主要概念界定为:由国家实力、制度安排以及金融市场三个层面的要素,共同构建了一个为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提供信用担保和信用票据流转的系统。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所发行的信用票据,因国家信用担保而受市场信任,并且在信用票据流转的系统内持续、稳定地发行、流通以及被偿付、贴现。因此,国家信用的主要作用是确保国家债务融资体系受市场信任,进而获得巨大、稳定的信用融资能力。本文主要从国家信用的逻辑视角出发,重新阐释了国家债务融资体系对荷兰、英国和美国霸权兴衰的影响,并重点分析了当今美国霸权凭借国家信用,利用美元霸权为其贸易、财政的双赤字进行债务融资、向全球分摊其霸权成本的行为实质,解释美国霸权现阶段是否真的衰落以及未来可能衰落的路径。在荷兰霸权兴起的过程中,荷兰、西班牙两国公债融资体制的绩效差异对双方战争、两国资本主义经济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荷兰的公债体制,可以有效地为争霸战争融资,刺激经济与金融市场发展;西班牙则深陷于公债资金成本高昂—金银资本外漏—公债破产—战争失利的恶性循环。同时,西班牙的经济与金融市场在公债偿还与破产导致的金银资本外漏和税负不断加重的大环境下,其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欧洲其他大国。荷西公债绩效差异的根源,在于国家信用的优劣。荷兰国家信用的卓越,离不开荷兰的财富、联省自治政体、以间接税为主的财政体系和阿姆斯特丹银行等因素,这些因素都为荷兰公债的偿还与流通提供了良好的保障。西班牙落后的经济发展、国王专制的政体、低效的税收体系以及被抑制的金融市场则对应着低劣的国家信用,使得其公债发行、偿还与流通格外困难。自17世纪晚期开始,荷兰因军事压力、税收改革受阻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停滞等问题,导致偿债开支在财政开支中的比重过大,国家信用开始低落。伴随着荷兰公债体制筹集资金的能力下降,荷兰霸权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英国霸权崛起的最重要阶段,应是1688年光荣革命后至1763年英国历经七年战争战胜法国这一历史时期。18世纪后半期开启的工业革命所带来的英国工业实力的快速增长,只是巩固了其已经建立的霸权地位。与其主要竞争对手法国相较,在17世纪末至18世纪中期英法霸权竞争的关键时段,英国实力没有绝对优势。英国之所以能够战胜法国并持续崛起,依靠的是特权垄断公司创造的财富、高效的国家化财政体系、制度化的国债市场、独立的中央银行以及海洋国家的战略安全性等因素所共同支撑形成的卓越国家信用。它确保英国可以通过发行国债持续、稳定地为英国与法国近百年的争霸战争筹集源源不断的资金。同时,国债的大规模顺利发行和高水平的国家信用,还对英国经济与金融体系发挥了重要的正向效应,推动了金融革命和工业革命的顺利开展。与英国不同的是,由于法国专制王权势力强大、财政改革迟滞以及中央银行缺位,其国家信用处于较低水平,法国依靠债务融资获取的资金成本过高,进而使得法国无法在长期战争中筹集到足够的所需资金。结果不仅导致争霸战争失败,而且因此出现的短时沉重的偿债负担以及为减债实施的人为通货膨胀性质的公开市场操作,严重滞后了法国金融和经济的发展。至于英国霸权走向衰落的原因,同样可以从国家信用的视角找到根源。一战期间,为作战和支持俄国等盟国,英国积累了大量的外债(主要债权人是美国)和英镑超发贬值,国家信用透支严重,导致英国经济、货币政策的制定与运行开始受到制约。一战后,为勉强维持英国霸权秩序下的重要公共产品——金本位制,英国采取了财政赤字+货币投放的宏观经济政策组合,引发大量经常账户赤字+黄金外流。因此,二战前,英国的国家信用在经济衰退与债务膨胀的打击下已经逐渐弱于美国,资本流出严重,并大量转移至美国。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作为一个人为设计出来的国家,国父之一的汉密尔顿很早就认识到国债融资与国家信用对国家兴起的关键性作用。美国国债的历史,起源于大陆会议在独立战争期间为筹集战争经费向国内和荷兰、法国等外国发行的债券。国家信用的初步确立则主要得益于时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对于国债及国家信用作用的认知与重视,他鼓励制造业发展、整理合并国债、设立美国第一银行等创举,初步奠定了美国国家信用的优良传统。19世纪后半期至20世纪前半期,是美国霸权崛起的关键阶段,不断上升的经济实力、军事实力以及金融实力背后,均体现了国债与国家信用的重要提升效应:为工业革命与经济增长提供充裕且成本低廉的资金;为金融体系的形成与扩张奠定基础和提供刺激;为美国参与历次战争筹集军费。在现阶段,通过向世界发行美元,为其贸易、财政的双赤字融资的美元霸权是美国霸权的核心权力资源。美元的本质是国家信用的资本化,国家信用是美元霸权有效运转的根本支撑。20世纪70年代初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本质上是美国的国家信用危机。而20世纪70年代后期,美国及时向世界开放了国债市场,并通过包括提升美元资产价值及其安全性、流动性,以及积累资本项目黑字等加强金融市场优势的举措,有效弥补了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常项目赤字、黄金外流对国家信用的削弱,美国的国家信用再度强化。目前相对于其他大国,美国的国家信用依然强大,因而美元霸权与美国霸权难言衰落。但是,美国国内出现的贫富两极分化、严重的社会分裂、政治极化等问题,加之2008年金融危机后和此次疫情冲击下美联储实施的无底线QE政策,反映以美联储独立性为重要象征的美国国家财政纪律显着弱化,其国家信用衰败的内部隐患正在日益积累。美国的幸运之处在于,外部世界尚未出现一个国家信用强大到可以替代美国国家信用的国家,其表现在金融市场的广度、深度以及灵活性等方面,就是当今世界尚无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可以同美国金融市场比肩,为世界经济发展提供所需的信用担保与信用流转服务。因此,美国国家信用与霸权的衰落,在替代者缺位的背景下很可能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通过理论分析和历史对比、检验,本文得出了三点主要结论:第一,国家债务融资体系以及为其提供担保的国家信用的优劣,与世界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霸权兴衰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一关系的具体机制是,相较于霸权竞争失败的国家,成功崛起的霸权国家如荷兰、英国、美国由于率先确立了卓越的国家信用,拥有了直接为争霸战争筹集充裕资金的债务融资能力和间接为经济发展激活金融市场的信用担保能力。相应地,霸权国衰落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霸权成本(军事开支或维持霸权体系的公共产品开支)导致霸权国过度的债务膨胀、挤压正常的财政开支空间,造成军事开支下降、经济发展受阻等连锁反应,最终其国家信用逐渐弱于后来崛起国家的国家信用,不再具备源源不断地为霸权成本筹集资金的债务融资能力的同时,丧失了在国际信用体系中的中心地位。这一过程具体表现为霸权国本来拥有的国际金融中心、国债作为各国债券利率基准以及本币作为国际最重要的储备货币等地位和特权的丧失。第二,基于国家债务融资体系与霸权兴衰的关系,可以认为出现资本主义全球化的大历史周期后,相继出现了三个信用—霸权周期:荷兰周期、英国周期与尚未终结的美国周期。霸权国的信用周期先于霸权周期达到顶峰与衰落,新崛起国家信用周期的强化与上升阶段,对应着传统霸权国家信用周期的衰败阶段,两个国家的信用周期先于霸权周期发生交替。第三,现阶段世界仍处于美国所主导的信用—霸权周期内,尽管美国霸权出现了诸多衰落的迹象,但是其国家信用尚未出现系统性的衰落;更重要的是,迄今没有出现一个国家具备优于美国的国家信用,可以替代美国在世界经济尤其是货币金融体系中的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美国仍然可以继续利用美元体系为其霸权成本融资,但是美国金融体系风险的不断累积和全球化共识的破裂等原因,均有可能导致世界其他国家和市场对于美元资产(美国对世界的债务)的需求严重下降,成为美国信用周期与霸权体系出现严重危机的发端。本文的研究对于中国未来发展与国家建设的启示在于:在美国信用—霸权周期不确定性逐渐增强的过程中,中国日益成为美国分散霸权成本的主要承担者,中国应如何应对这一风险?依据国家信用逻辑下的历史经验,在继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升经济实力外,从完善与统一国债制度、深化与开放金融市场、维持与强化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等方面入手,有意识地强化国家信用,对于中国规避未来美国信用—霸权周期可能出现的更大风险至关重要;更重要的是,这将有助于中国的可持续性崛起。
冯文静[3](2020)在《论跨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资本市场近些年来不断发展和完善,各类金融商品不断推出,经济全球化的促进金融市场之间的关联度越来越高,市场信息、市场价格、市场风险互为传导,给跨市场操纵提供了契机。投资者可以操纵其中一个市场从而在另一个关联市场上获利,传统现货市场上监管的单一性显然是不足以打击跨市场操纵者的非法行为。跨市场操纵是指跨期现市场,本文主要是对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的跨市场操纵进行研究。我国股票、股指期货市场起步较晚,正居于发展阶段,股指期货是由股票衍生而来,由于内生关系二者之间具有极强的关联性,在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上进行跨市场操纵行为更加具有隐蔽性,并且对资本市场的破坏力极强,扰乱了股票与股期货市场上的正常运营秩序,使投资者失去投资信心,不利于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跨市场操纵主体的专业化、机构化、协同化,操纵手段的智能性、综合性、隐蔽性,增大了监管的难度。我国当下跨市场操纵行为中存在立法滞后、监管不力的问题,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虽然证监会设立“五方”为代表,以备忘录形式的“1+3”框架进行市场监管,但是这些措施法律效力有限,不能对跨市场操纵行为进行有力的监管,需在传统的单一市场监管基础对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之间的跨市场操纵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本文从跨市场操纵行为的基本原理出发,分析跨市场操纵行为的基本模式,股票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关联性如何体现以及分析跨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困境,找出认定方法,为跨市场操纵的法律监管、跨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制建议提供理论支撑,立足于我国现状分析我国现今在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证监会层面、监管部门层面、立法层面存在问题的具体体现,跨市场操纵信息披露问题进行深度剖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成熟经验,完善立法及监管体系,健全信息披露架构、完善民事救济追偿机制、行政和解制度、填补刑法规制空白,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法律规制相关问题的优化建议。
王悦[4](2019)在《中国期货市场的到期日效应研究》文中认为期货是以某种大众商品或金融资产为标的的标准化交易合约,这个标的物既可以是某种商品,也可以是某种金融工具。到期日效应既是期货市场研究的热点问题,又是判定交易制度是否完善、市场运行是否健康的重要标准之一,它是指当期货合约临近到期日时,期货市场上的流动性、波动率和成交量等相对于非到期日来说发生显着扭曲的现象。市场中普遍存在的信息的不对称现象、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套利和套期保值行为、机构投资者对市场结算价格进行操纵的行为以及市场中存在的“三重巫时刻”都有可能导致期货市场出现到期日效应。十几年前,KOSPI200期货的收益率在到期日发生了剧烈的波动,机构投资者对价格的操纵正是导致波动产生的原因;我国的沪深300股指期货IF1308合约在到期日发生了具有广泛影响的“光大乌龙指”事件;这些期货合约在到期日的异常波动所带来的影响都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因此对于我国期货市场的到期日效应的研究是必要的。到期日效应的研究一方面可以指导投资者选择理性的投资策略,启发相关部门设计更加合理的合约制度和结算价格,减弱由操纵市场造成的剧烈波动所带来的恐慌;另一方面可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有效地控制市场风险,进而推动期货在我国市场上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本文从成交量的变化和价格的波动率这两个角度考察中国期货市场上的到期日效应。由于到期日组和非到期日组的成交量变化率的数据序列都满足使用非参数检验方法的条件,所以本文在考察两组数据是否存在差异的过程中运用了非参数Wilcoxon秩和检验的方法,为了排除周末效应的干扰,本文非到期日选取的是到期日前两周相应的交易日,以保证两组数据若存在差异,那么只与到期日有关。在研究萨缪尔森效应时,本文基于T-GARCH过程进行了建模,以期从估计结果来判定距离到期日天数是否影响价格的波动,同时还探究了是否存在季节效应和杠杆效应。当越来越接近到期日时,理论推导可以证明基差的波动会逐渐趋于0,本文推导出了这一部分的证明。正是因为基差存在的这一优良特性,本文在研究沪深300股指期货的萨缪尔森效应时,与商品期货不同,建模过程中用基差的波动代替了价格的波动,此外还对股指期货的周末效应和杠杆效应进行了探究。本文得出了如下结论:农产品期货、工业品期货和股指期货的成交量在到期日的变化都显着异于在非到期日的变化。至于萨缪尔森效应,在所选取的28个玉米期货合约、14个鸡蛋期货合约、28个聚乙烯期货合约中,分别有82%、71%、68%的合约存在萨缪尔森效应,即可以说明萨缪尔森效应在商品期货中是存在的,同时在农产品期货中也存在杠杆效应。从T-GARCH模型的估计结果中还可以发现,属于农产品期货的玉米和鸡蛋期货存在着“季节效应”,即在不同的季节,距离到期日天数对于期货价格波动的影响是不同的,而属于工业品期货的聚乙烯期货却不存在“季节效应”。在本文选取的71个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中,有83%的合约存在萨缪尔森效应,可以得出萨缪尔森效应存在于股指期货的结论。基于T-GARCH模型的估计结果也表明股指期货中的“周末效应”是存在的,然而与农产品期货不同的是,股指期货不存在杠杆效应。这些结果从整体上可以说明我国的期货市场存在着到期日效应。根据本文的研究结果,再对比国外学者的研究和相关文献,可以得出我国期货市场的到期日效应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比较温和的结论。本文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两点:一是在T-GARCH模型的基础上,引入了代表季节性的虚拟变量来考察商品期货的萨缪尔森效应,并且分析了在不同的季度,距离到期日天数对期货价格波动性影响的差异;在T-GARCH模型中引入考察周末效应的虚拟变量来研究股指期货的萨缪尔森效应,以期探究距离到期日天数对期货价格波动性的影响在周五和非周五是否存在差异,这就更加细化了对到期日效应的研究。第二,为了探究沪深300股指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之间是否会相互影响,本文建立了 BEKK-GARCH模型,与以往学者只从市场参与者行为的角度解释期货市场中的到期日效应不同,本文对这一部分的讨论从两个市场之间波动传递的角度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股指期货到期日效应的存在。
龙稳全[5](2019)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投资银行作为证券市场最为重要的中介机构,是联系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在保证发行人质量、维护投资者信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被称之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但是,现实并非像田园诗般美好,近些年来,无论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还是中国等新兴国家,都曾爆出因欺诈发行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之所以出现此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投资银行未能履行勤勉义务。本文旨在通过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本源进行梳理,探寻有关国家或地区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制度等方面先进成熟的经验,以此解决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促使我国投资银行能够最大限度地履行勤勉义务,既保护投资者利益,又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全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束语三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绪论从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出发,详细介绍了目前国内外关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研究现状,并以此为基础阐述论证的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以及对我国具有的现实意义。正文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以及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等五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重点阐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实质上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乃是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属于注意义务的范畴,是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产生的内在诱因在于投资银行商业机会的获取和规避自身风险的需要,其建立与金融危机的爆发密切相关,并在金融危机处置过程得到了完善。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是政治、经济、法律等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既是有限政府的要求,也是用最低交易成本实现信息生产最真实完整的效应的使然,更是权利义务对等与平等原则的驱动。第二章探讨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是衡量投资银行是否履行勤勉义务的尺度,在性质上是行为标准、普适性标准、抽象与具体的结合体,能够弥补投资银行行为规则的漏洞、明确投资银行行为边界以及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其他主体的责任。当前,主要存在“谨慎人”标准和“理性人”标准两种判断标准。前者适用于美国,后者则适用于美国以外的一些国家或地区,二者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历史的必然。尽管两种判断标准内涵存在较大差别,但都兼具了原则性和灵活性,从而得以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三章论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构建应当考虑内因与外因、激励与约束、成本与收益等因素,并以此可分为内部与外部实现机制、激励与约束实现机制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薪酬与晋升机制、声誉机制、看门人监督机制等激励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产生促进投资银行更加勤勉尽责的效应。投资银行的公共执行机制、私人执行机制、内部约束机制、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媒体监督机制等约束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起到约束投资银行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但每一种具体机制自身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不足,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必须互相配合,才能发挥最佳效应。第四章研究了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价值实现的重要保证。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可能需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认识存在分歧,实际上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应构成侵权责任,并应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之间的责任,同时投资银行可基于时效消灭、请求权人故意、因果关系不成立等因素进行抗辩。由于行政责任制度具有快捷、高效的特点,容易陷入路径依赖,行政处罚应强调处罚措施与违法行为的匹配性,遵循正当程序。只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才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探讨了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主要经历了审批制、通道制、保荐制三个阶段。截至目前已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体系,但仍然存在着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等问题。实际上,对于这些问题,证券市场相对发达的有关国家或地区都曾经历过,并且有着先进成熟的解决经验和措施。我国应在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和措施的基础上,通过重塑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重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完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以及优化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等对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进行完善。结束语是对全文内容进行了总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包含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等内容,每个具体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运转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的实现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措施,及时完善有关制度,促进投资银行积极履行勤勉义务,保证证券发行质量,为我国证券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源流活水,这对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刘晨阳[6](2019)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与发展的互动关系研究》文中提出次贷危机后,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问题成为各界关注的热点。主流观点认为,监管缺失是导致风险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危机后的监管改革也遵循这一思路。但改革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部分市场进展缓慢,国际合作也受制于各方的意见冲突,在危机发生的几年后,部分市场再次出现监管趋松的态势。该现象显示出,各相关主体对监管制度变革的应对行为,是影响监管制度变迁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研究金融监管问题不仅要着眼于法规制度设计和经济原理,还应关注相关主体的行为互动,以研究政策的执行效果和潜在影响。基于这一考虑,本文以互动关系为核心研究对象,重点研究金融衍生品市场主体与监管部门行为的交互影响。之所以选取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研究,除了以此次全球危机作为背景外,还因为金融衍生产品规避监管的手段更灵活、市场主体对监管部门的抗衡能力更强,故而市场对监管制度变化更敏感,互动特征较其他金融领域更加显着。由于互动关系以人之行为作为基础,简单依赖理论分析远远不够,必须结合实际案例研究。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短短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产生了诸多市场与监管部门互动的经典案例,故本文以事件分析法为主要研究方法。同时,运用计量工具对部分监管效应进行量化研究,金融危机的爆发显示出场外衍生品市场数据在获取和质量方面的局限性,故量化研究方法在本文中处于次要地位。以案例验证部分替代数据检验,更符合研究对象的实际情况,所得结论也更有指导意义。在理论研究方面,结合博弈论模型推导,研究监管互动机制的制度演化效应。在研究内容方面,重点关注监管互动的内在机理和影响效应,即监管互动是如何形成的、其结果是什么,互动如何影响监管目标的实现等,从中提炼一般规律。由于研究须建立在市场发展与监管的实践基础上,故主流成熟市场的发展历程仍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对新兴市场的情况也有涉及。由市场发展实践中可以发现,场内外市场的兴盛交替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主线,本文研究也围绕该特征展开。在研究过程中,除金融实务知识与经济学理论外,对政治、文化、法律等其他学科的内容也多有涉及。在内容安排上,依次关注监管互动的内在机理、影响效应和我国与全球市场的互动实践,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在正式研究开始前,首先对研究所涉及到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及其监管现状进行了概括性分析。研究发现,新兴市场与成熟市场的交易所在规模化经营、突破传统业务的多样化经营等方面均有所进步;在场外市场,传统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基本稳定,信用衍生品作为新兴产品种类,交易规模随监管环境变化的波动显着,交易所对场外市场业务也有涉足。监管方面,成熟市场的大型交易所多建立起完善的自律制度,几大国际自律组织也拥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政府监管模式可分为多元模式、一元模式和双峰模式,不同模式各有利弊。总体来看,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多数主体实力强大,这也决定了其在互动中的行为模式。其次,本文运用博弈论和制度经济学理论研究监管互动的内在机理。监管互动的根本是互动主体间的行为博弈,互动结果导致制度的形成和变迁,故监管互动问题本质上可转化为基于博弈角度的制度变迁问题。本文构建了博弈论和制度变迁模型。博弈论模型将博弈主体分为监管主体、场内市场主体、场外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学术研究人员,动态博弈模型包括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博弈模型。进而,结合实践材料,从横纵两方面分别研究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监管互动机制。横向对比发现,市场主导和政府主导发展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政府对市场的影响能力和市场自我健康发展的能力,故两种模式下的监管博弈和互动特征存在一系列差异。纵向研究通过分析全球市场的主要发展脉络,来验证监管博弈的制度演化效应,在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几十年间,场内外市场主体的相对实力演变决定了不同时期的制度需求,监管部门在动态监管理念的指导下,结合公众舆论等外部因素,决定监管制度的供给,二者的交互作用推动市场和监管制度演化。之后,本文将金融监管的目标分为促进发展和维护安全,其中安全性又可分为市场安全和投资者安全,分别研究监管互动对上述目标的影响效应。监管互动的发展效应从根本上体现为,市场发展与监管制度的匹配性问题。在金融衍生产品的不同生命周期阶段,市场需要不同的监管制度供给,制度供求失衡将推动监管制度变革。具体来看,制度的不匹配性从根本上反映在横纵两方面——纵向表现为监管制度与市场变迁的非同步性,横向表现为不同市场领域的监管差异。在监管同步性研究中,通过对分业监管、监管确定性等一系列问题的考察,发现明确的法定监管权力划分是缓解监管制度变迁非同步性的关键。在国内和国际的监管差异研究方面,采用模型推导方法,同时运用计量工具,对国际监管博弈中的重要事件——G20改革下欧美监管博弈的市场影响进行研究,发现监管博弈对全球两大金融衍生品市场形成了显着的分割效应。在市场安全效应方面,结合理论和实践可以发现,市场主导的发展模式下,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存在监管能力的内在不足问题,叠加多种外部因素的作用,当市场未出现风险事件时监管者倾向于为行业自律提供更大空间,风险事件的发生可能推动监管制度调整。结合场内外市场不同的自律监管需求,两个市场自律主导下的均衡监管模式也不相同,这种差异进一步导致监管部门倾向于将有限监管资源更多投入场内市场,形成严场内、宽场外的监管模式。在对两个市场监管模式的安全性考察中,结合1987年全球股灾、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等事件,对比两种模式的内在安全性追求和外部因素制约作用。在投资者安全方面,监管互动导致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故重点关注监管互动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问题,并选取以中小投资者参与为主的典型产品——外汇保证金为研究对象,纵向分析了该市场由缺乏监管到投资者保护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横向对该领域全球主流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制度进行对比,发现主流市场间仍存在监管差异,监管收紧与市场规避的互动加剧了投资者利益受侵害的风险。次贷危机后,出现了商业化第三方投资者保护机构等新模式,简单的模型分析证明该模式对投资者保护有一定意义,但其与监管部门的关系仍需进一步明确化。在互动的效应分析基础上,文章进一步研究监管互动在全球市场的实践情况。由于我国当前的市场建设主要起步于次贷危机前后,监管制度也受到危机后全球监管改革的影响,因此将我国的监管互动放置在危机后全球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分析。市场发展历程、监管法律法规的演进、2015年股市异动期间的衍生品市场等,均是该部分的研究内容,还研究了在我国长期处于灰色地带的外汇保证金市场,与前文形成呼应。次贷危机使监管互动再次变化,本文介绍了危机后G20国家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改革,发现各成员市场的改革推进存在差异,进而运用计量工具检验美欧日三地的中央清算改革效应,结果显示美国的改革是唯一对所有其他货币均造成影响的事件,且影响效应在多数情况下高于欧盟和日本的改革。此外,通过对2013年至今每日衍生品市场和监管领域的重点新闻及相关报告进行跟踪收集,发现交易所和新型场外市场基础设施的发展、科技创新都是监管变革导致市场发展的新趋势。作为反作用,市场变化也引发了值得监管关注的新问题,包括新的潜在风险积聚主体的形成、全球性交易所集团的垄断风险、金融科技监管等。监管互动的新变化证明,系统性风险无法消除而只能被重新分配,由此体现出监管的重要性。国际监管合作是影响此轮改革效果的关键问题,也决定了新形势下的监管互动,本文继第四章的模型分析后,再次结合实践材料,从监管合作角度对未来的互动走向进行了研判,认为英国脱欧和美国的监管执行情况或影响未来的改革与监管互动。最后,基于全文的研究,从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互动和一般金融监管两个角度提出政策建议。本文认为,当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建设的关键在于监管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变革分业监管体系、加强投资者保护等均是重要任务。一般性政策建议则包括:完善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理顺法律监管体系、进行明确且合理的监管权力分配、建设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等,此类建议对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监管有现实意义。总体来看,本文选取监管互动为研究对象,为金融监管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对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建设也有现实意义。由于市场发展情况差异较大,西方在该领域的主流研究成果中,所关注问题与相关理论对我国的适用性有限。新兴市场虽更强调市场安全性,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体系差异较大,可借鉴经验亦有限,试图构建符合我国情况的监管制度,是本文撰写的目的之一。此外,在本文的撰写过程中,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和监管制度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市场先后经历了监管放松的大资管时代,以及其后的监管全面收紧。在制度急剧变化的时期,监管互动问题的重要性更加值得关注,本文由金融衍生品市场研究得出的规律,对当前我国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监管亦有一定借鉴意义。
颜凌云[7](2017)在《金融投资者差异化保护制度研究》文中认为21世纪以来,随着金融创新的高速发展,金融投资者保护已成为重大的世界性课题。当前,全球化进程给全世界的普通金融投资者保护和专业金融投资者保护带来了较大挑战,而我国融资便利化高度发展的现状又导致普通金融投资者和合格金融投资者群体迅速增多,两类金融投资者群体呈现迅速分化的趋势,放大了这项挑战对我国金融投资者甚至金融体系的威胁,加大了金融投资者差异化保护的急迫性。而我国现有金融投资者保护理论多集中研究股票市场金融投资者及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故金融投资者差异化保护制度的研究存在较大实践及理论价值。金融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是相互交叉的概念,普通金融投资者既是金融消费者的一部分,又是金融投资者中与专业金融投资者、强力金融投资者相对的一部分;而金融消费者是普通金融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等群体的集合概念,其与专业金融投资者、强力金融投资者范畴不存在重合。所谓金融投资者差异化保护制度,是以金融投资者分类制度为基础,根据金融投资者与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交易能力失衡程度将金融投资者分为不同类别,并对不同交易能力金融投资者提供差异化保护的制度。金融投资者差异化保护属于金融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升级形态,合格金融投资者制度及适当性制度均属于金融投资者差异化保护制度下的子制度。金融投资者差异化保护既能保证各交易能力的金融投资者获得充分保护,又能最大限度避免监管资源的浪费。从金融投资者保护制度发展轨迹来看,各国家和地区都沿着先整合监管力量、后制定金融投资者保护规则,先进行普通金融投资者保护、后进行专业金融投资者保护、再进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轨迹完善金融投资者保护制度。各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都改变了分业监管的模式,正在往一元化的方向发展,以防止金融机构业务界限模糊带来的监管漏洞。我国金融投资者保护制度起步于改革开放之后,先后经历了金融投资者保护制度初步建立阶段、金融投资者适当性保护制度发展阶段、金融投资者差异化保护制度完善阶段,在金融投资者保护水平上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未满足当前金融投资者保护的急迫需求。面临金融投资者保护的需求,我国的学术理论研究却呈现供应不足的现状。长年以来,我国学术界所研究的金融投资者范围都局限于股票市场的股票投资者,极少文献关注到互联网资本市场的普通金融投资者及低层次资本市场的合格金融投资者的差异化保护。近年,我国部分学者们随着国际潮流,大力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金融投资者保护做了较大的贡献。不过,要解决当前金融投资者保护的紧迫问题,还需直接从金融投资者差异化保护的研究入手更具操作性,也只有这样才能满足我国金融快速发展对金融投资者保护的迫切需求。将金融投资者区分为普通金融投资者和专业金融投资者,并对两者提供差异化保护,是国际上金融投资者保护通行的做法。但对于怎样有效地对金融投资者进行差异化保护,学界的理论支撑尚不充分:金融投资者保护理论基础经历了从代理理论到信赖理论再到招牌理论的进化,理论的进化过程中,逐步解决了金融投资者保护理论适用范围和保护力度的问题,金融投资者保护的内涵也不断完善。遗憾的是,当前金融投资者保护的理论均只能涵盖金融投资者交易前和交易时的保护,无法为金融投资者交易后争议解决的保护提供理论支持;且未对金融投资者差异化保护提供理论支撑,无法适应金融投资者分层的现状,也无法满足不同金融投资者对不同保护程度需求。基于金融投资者差异化保护研究不足的理论现状,探索了交易能力天平理论,以期为金融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设计和完善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交易能力天平理论是指导国家如何介入市场主体交易、如何把握金融投资者保护尺度的理论。实际交易中双方的交易能力普遍存在失衡,国家有责任通过一定手段将双方的交易能力天平恢复平衡。根据交易能力天平理论,金融投资者保护需作为金融监管的首要追求,对其保护应以恢复其与金融服务提供者相均衡的交易能力为宗旨,普通金融投资者和专业金融投资者保护差异化的程度应与交易能力天平的重新平衡相适应。金融交易各方主体的交易能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抗风险能力,即金融投资者净资产和收入足以承受相关的投资风险。(2)投资能力,即具备平等的法律人格和交易地位,具有平等从事经济行为的能力,对于交易对象具有完全的理解判断能力,能做出理性人的理性行为,有能力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且具备双方平等获取信息的市场环境,市场上存在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的完全竞争。(3)权利维护能力。即金融投资者和金融服务提供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纠纷时,对自我权利进行维护的一种能力。而当前的金融交易中,金融投资者这三项交易能力都与金融服务提供者存在失衡。第一,抗风险能力的失衡。金融服务提供者大都是经过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有足够的专业知识识别风险,也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抵御风险。而金融投资者的资金实力远远弱于金融服务提供者,且许多金融投资者的投资策略不够成熟,容易显得冒进,金融投资者很难判断自己所处的危险状态,往往深处风险漩涡却浑然不知。第二,投资能力失衡。在假定信息来源充分、全面的前提下,要作出最优决策,还需良好的专业素质,以匹配金融产品和投资预期的适合度。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具体员工均具有专业金融知识,且其决策机制健全,决策能力较强。但金融投资者只具备有限理性,其虽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作出投资决策,但获取和处理信息存在局限,容易作出非理性决策。且普通金融投资者中存在羊群效应,金融投资者具有趋同行为的趋势,当其难以判断时多会采取多数人选择,该种选择不一定能够符合金融投资者本来的投资目标,也容易加速市场动荡。另外,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营销策略还会削弱金融投资者的决策能力。在金融服务者进行营销或产品推介时,其为扩大市场的交易量,提高市场活跃度,存在劝诱金融投资者进入市场驱动力,引导金融投资者选择金融服务提供者获利大的金融产品,面对精心设计的劝诱广告和营销策略,金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能力可能将受到大幅削弱。特别是当金融服务提供者与金融投资者的交易地位存在利益冲突时,其劝诱手段对金融投资者决策能力的削弱效果将更加明显。第三,权利维护能力失衡。权利维护能力的失衡细分为两类:一类是举证能力的失衡,当投资引发纠纷时,交易双方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必须依靠证据支持。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模式,其对证据的掌握非常全面,对法律关系的理解也十分透彻,故举证能力较强;但金融投资者作为金融服务提供者的相对方,法律素养参差不齐,甚至不能全面理解自己的权利,也不懂得因果关系的证明,虽然金融投资者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服务,但律师的聘请需要一定花费,且律师与金融投资者的沟通中也难免会出现一些理解偏差。第二类是风险补偿能力的失衡。当权益受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时,金融服务提供者与金融投资者存在风险转嫁能力的区别,金融服务提供者在交易中拥有话语权,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将风险转嫁到金融投资者身上。根据交易能力天平理论,将普通金融投资者和专业金融投资者交易能力天平恢复到平衡状态,需从金融投资者交易能力失衡的根本原因入手。金融投资者与金融服务提供者的金融交易中,交易能力失衡主要根源于抗风险能力、投资能力、权利维护能力的弱势,因此,恢复金融投资者交易能力天平平衡,实现以最优监管资源充分保护金融投资者,需要从上述三项能力的补足下功夫。第一,针对金融投资者抗风险能力差异,建立金融投资者分类制度,在交易前为其提供差异化保护。根据世界通行的做法,需对金融投资者进行有效分类,对普通金融投资者进行特别的倾斜保护。不同金融市场中金融投资者的交易能力存在区别,故金融市场分类是金融投资者分类的前提。金融市场需分为低风险市场和高风险市场,两个市场中的金融投资者都分为普通金融投资者、专业金融投资者和强力金融投资者,并分别对其进行特殊保护、一般保护和不保护。各金融投资者的身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动态转化,以适合金融投资者的交易需求。在低风险金融市场中,动态调整机制主要在于准专业金融投资者。首先,不符合准专业金融投资者条件的普通金融投资者不得调为专业金融投资者。其次,强力金融投资者不得调为专业金融投资者。强力金融投资者多为专业的金融投资机构,其交易能力已经完全能够覆盖该金融产品所需的能力要求,交易双方都能在完全公平的情况下进行相关金融产品交易,故低风险金融市场中不需要对强力金融投资者进行倾斜性保护,也不应对其进行倾斜性保护。再次,准专业金融投资者可以作为普通金融投资者进行交易,也可经申请作为专业金融投资者进行交易。准专业金融投资者的投资能力最终必须通过主观进行判断,故难以确保判断的绝对准确。准专业金融投资者认为自己交易能力还不足时,可以不申请成为专业金融投资者,但此时需承担更高的交易费用;如果其申请作为专业金融投资者进入低风险金融市场,经过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认定后,可以作为专业金融投资者进行交易,享受更低的交易成本。在高风险金融市场中,只有符合合格金融投资者资格才能进入该市场,其金融投资者身份动态调整机制包括普通合格金融投资者的调整和专业合格金融投资者的调整。就普通合格金融投资者而言,其不可转化为强力金融投资者,但可允许其向金融服务提供者申请成为专业金融投资者,由于该金融市场交易的高风险性,故应严格把握普通合格金融投资者向专业合格金融投资者的转化。为保持交易的灵活性,让专业合格金融投资者拥有更多元的投资方式,可允许其向上转化为强力合格金融投资者,也可允许其向下转化为普通合格金融投资者。基于金融产品风险的总体区别,高风险金融市场对金融投资者的要求应高于低风险市场,并设置合格金融投资者的门槛,拒绝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投资者进入高风险金融市场。需注意的是,合格金融投资者门槛的设置,应以保护金融投资者为首要价值追求,不能仅以金融投资者的净资产额作为衡量其是否具备合格金融投资者资格的唯一指标;其必须包含足够的投资能力,以保证金融投资者能在市场中顺利理解复杂的信息并据此作出有效决策。第二,针对金融投资者投资能力差异,强化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说明和适当性义务,在交易时为金融投资者提供差异化保护。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说明义务和适当性义务,是补足金融投资者投资能力的两大支柱。一方面,我国有必要课予金融服务提供者一定的说明义务,该说明义务存在两层含义,第一层是金融服务提供者必须全面、准确地揭示产品信息;第二层是金融服务提供者应以金融投资者能理解的方式揭示产品信息。各国家和地区都要求金融服务提供者承担金融投资者的适当性评估,以确保将最合适的产品推荐给金融投资者。另一方面,我国也有必要广泛设立金融服务提供者承担适当性义务的规定,并且要求金融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金融监管规定,否则将承担金融投资者损害赔偿的不利后果。在金融服务提供者对金融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后,若该项评估的结论是相关金融产品不符合金融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或超出其风险承受范围,金融服务提供者必须向金融投资者警示风险,建议其放弃交易,但最终是否继续交易仍然取决于金融投资者自己的意志。在对投资能力进行补足时,还应考虑到金融投资者自身的交易能力,对专业金融投资者适当宽免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宽免的程度以恢复双方交易能力天平平衡为限。第三,针对权利维护能力差异,探索构建有特色投资争议解决机制,在交易后为金融投资者提供差异化保护。有些国家和地区设置了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和详尽裁判规则,这些专门纠纷解决机制大大减轻了法院压力,这对于正在经历司法体制改革,且法院普遍面临案多人少困境的我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我国需增设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将其作为金融服务提供者个别违法行为的规制手段,以更好地保护金融投资者,同时有效规范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我国还需理顺金融监管机构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职能,统合一行三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和投资者保护局,作为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专门负责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监管;一行三会只承担各自业务领域审慎监管的职能;并从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下分离出独立的金融消费评议委员会,以保证金融消费纠纷处理的中立性。金融消费评议委员会对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违法行为行使裁决权,并负责尽量寻求调解解决金融消费纠纷,其组织运行分为受理、调解、评议等三个阶段,各阶段均需体现对金融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以补足其权利维护能力的缺陷。另外,在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上,我国还需重新分配诉讼双方举证责任;完善网络借贷诉讼案件的速裁机制;并优化仲裁选择模式,规定一定标的额内的投资争议,只需金融投资者单方面申请即可启动仲裁程序。在我国金融投资者差异化保护制度的后续建构和完善过程中,还需在以下方面寻求突破:第一,全面建立金融投资者差异化保护制度。对普通金融投资者提供倾斜保护,努力完善专业金融投资者的评估机制,加大金融服务提供者违规认定专业金融投资者的处罚力度。第二,完善合格金融投资者的识别机制。对合格金融投资者的识别机制要兼顾抗风险能力和投资能力,并在立法层面上统一规定合格金融投资者的明确标准,防止金融服务提供者诱导金融投资者进入其无法承受的高风险金融市场。第三,规范高风险金融市场分类,实现金融投资者双重差异化保护。我国金融市场的首要改革方向是进行市场分层,将金融市场分为高风险市场和低风险市场,并对高风险市场实施合格金融投资者准入保护及交易能力补足的双重差异化保护。第四,建立金融投资者专门纠纷解决程序。单个金融投资者受损事件中,受损金融投资者往往涉及人数众多,专门的纠纷解决程序,可以实现与监管处罚决定的迅速对接,迅速回应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诉求,同时有效减轻法院的压力。第五,实现金融消费者的统合保护。随着金融的创新和发展,金融产品将逐渐复杂化,各产品之间的界限将越来越模糊,只有统合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才能满足金融产品相互融合趋势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第六,制定《金融投资者差异化保护法》。进行金融投资者差异化保护制度的单独立法存在必要性和可行性,从金融交易立法的成本看,若每类金融交易都规定各自的金融投资者差异化保护办法,立法成本过高,且重叠的内容易导致理解混乱。《金融投资者差异化保护法》的制定至少需包含五大核心内容:一是金融投资者的分类制度;二是金融市场的分类制度;三是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产品说明和风险揭示义务;四是金融服务提供者的适当性评估和保护义务;五是专门金融投资者纠纷解决机制的设立。
谷世英,刘志云[8](2015)在《后危机时代金融衍生品监管的革新及展望》文中指出无论是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还是2007年的次贷危机,都与金融衍生品的迅猛发展有着重要的联系。尽管金融衍生品在规避风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历经数次危机后人们开始逐渐认识到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性,甚至有人认为金融衍生品是洪水猛兽。事实上,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工具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关键是如何有效地对其进行监管。虽然危机已经离去,但是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并未停止。在后危机时代,相关国际组织以及世界主要国家、地区开始加强监管合作,共同致力于防范金融衍生品有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只有认真反思危机前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制度,才能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虽然后危机时代相关国际组织和世界主要国家、地区已经为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变革做出了诸多努力,但是对后危机时代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仍有许多问题值得人们思考。
鲍晓晔[9](2014)在《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制度研究》文中指出2008年金融危机引起了全世界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关注,那些此前深度参与信用违约互换交易的大型金融机构如雷曼兄弟、美林银行、AIG等陷入财务困境,或破产倒闭、被兼并收购或由政府被迫出手援助,造成市场恐慌和混乱。场外衍生品被认为是此次危机的始作俑者,着名投资家巴菲特更有名言将场外衍生品誉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次贷危机以来,摩根士丹利、瑞信等华尔街知名投行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亏损事件仍接连不断。2012年5月,摩根大通银行在复杂衍生品交易中巨亏,更是引起业界震动,该事件被认为可能加速美国监管机构对“沃尔克规则”的推进实施。我国一些大型企业如中航油、中信泰富、国航、东航等也在2008年至2009年间因投资场外衍生品损失惨重。金融危机爆发后,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下跌幅度远远大于场内市场。但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场外衍生品名义交易量开始回升,2011年7月出现706.88万亿美元的历史新高,总体而言已经呈现回暖迹象。2012年12月的全球场外衍生品名义交易量与同期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相比更是高了近八倍。但与惊人的交易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各国(地区)监管立法和监管制度却相对滞后或缺位。当今场外衍生品市场已经不是“要”与“不要”监管的问题,而是如何去监管好。就此课题,论文共分五章展开讨论。第一章首先从市场需求角度论证场外衍生品市场具有法律监管的现实需求。回顾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场外衍生品一直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而存在,个性化的避险需求、政府放松管制、技术和理论创新使场外衍生品市场逐渐发展、分化成为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相对独立性的市场。近年来,又向标准化、规范化交易发展,场内外市场出现融合的发展趋势。场外衍生品具有五大风险特征:一是双边属性导致合约双方互负信用风险;二是受制于基础产品影响的射幸合同,市场风险普遍存在;三是合约个性化且市场集中度极高,流动性风险较大;四是产品创新与立法滞后间矛盾,存在法律风险隐患;五是高杠杆率成倍放大风险,巨额交易量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国际市场频发的风险事件也与监管真空、监管缺位不无关系。就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而言,发展起步较晚,在许多监管立法及制度建设中仍存在缺陷。监管立法与金融创新间激励不相容,跨境跨市交易导致监管权力之争,信息不对称突出、风险集中等特点要求建立更全面的行为监管和更审慎的机构监管制度。第二章在肯定场外衍生品市场需要法律监管的基础上,探寻其监管理论基础。基于公共效益理论,场外衍生品市场存在不完全竞争、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性等因素,会导致市场缺乏效率,无法完成诱致性变迁,需要政府外部监管。当然,政府也可能“失灵”,场外衍生品市场如何监管应根据具体市场发展需求,在设计监管制度需考虑成本和收益。在法学理论上,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体现合同自由与政府监管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公法与私法融合的产物。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制度属于经济法范畴——市场监管法分支。根据法学与经济学理论基础与场外衍生品市场特性,借鉴三大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现有规则,提出场外衍生品市场适度监管原则、监管协调与合作原则、预防系统性风险原则和保护投资者公平权利原则等四项原则。论文第三、四、五章从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需求的四个方面出发,借鉴美国、英国、欧盟、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发达市场的经验教训,分析并选择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模式、确立监管机构权力配置,并从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两方面设计具体的监管制度和措施,贯彻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第三章研究并探索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模式与监管机构。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遵循“研究一个,出台一个办法,推出一个产品”的发展路径,政府严格管控、自上而下发展导致高度标准化的产品和严格的市场主体限制。企业日益旺盛的个性化避险需求无法在国内市场上得以实现,大量交易行为转向境外,交易风险令人担忧,而政府监管机构大多受困于主权限制,存在跨境监管困境。单就境内市场监管模式和监管机构而言也非没有问题,场外衍生品究其市场功能应属于银行业还是证券业需要进一步讨论,“一行三会”联席会议制度能否解决多头监管之困局仍有待考量。为解决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选择中的上述难题,借鉴美国、英国、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四个典型资本市场的金融监管模式及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框架的一些共性及规律,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我国在政府监管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自律监管体系;其次,保留原有多头监管模式并加强各行业监管者间协调,逐渐从机构型监管向功能型监管为主的模式转变,由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管;第三,建立起信息交流与共享系统,积极与其他当事国(地区)达成监管协调合作协议,设计出一套“既符合中国实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监管机制”。第四章从四个方面研究场外衍生品市场的行为监管,以减少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性、信用风险突出、市场高度集中等带来的危害。一是推广中央对手方结算制度。中央对手方通过统一平台管理信用风险,可从最大程度上利用多边净额结算优势,降低名义交易量,但同时作为所有交易者的对手方,也将不同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集于一身。通过研究各国(地区)立法改革实践和伦敦清算所成功案例发现,必须通过会员准入资格和产品适用范围限制、合理的违约规则、设定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要求等手段,进行多维度审慎监管和多层次风险控制,以防止中央对手方违约、系统性风险集聚和金融危机的发生。二是完善履约保障法律制度。对于那些非标准化、无法满足集中结算要求的场外衍生品,只有对手方提供和维持充足的担保品才能获得履约保障。ISDA主协议及其信用支持附件所确立的权益担保式与所有权转移式信用支持是全球最普遍适用的履约保障制度,涉及风险暴露、履约门槛、纠纷处理等核心问题。中国交易商协会已于2007年制定了NAFMII主协议及《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和《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受到市场普遍欢迎,但上述文件与我国传统担保法律规范以及破产法仍存在一些冲突。三是建立信息报告与交易报告库制度。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另一大趋势就是通过建立交易报告库规范信息报告、获取、汇总和公开。CPSS-IOSCO等国际组织积极推动信息报告制度改革,多数发达资本市场均着手建立专门汇总场外衍生品市场信息的交易报告库。金融标准化是信息报告的基础,主要在全球统一的法人识别符系统、标准化产品分类系统和独一无二的交易识别符等三方面发展。信息报告制度的标准具体体现在报告、汇总和公开各个环节。在设施上,发达市场已逐步建立起交易报告库并设定相关标准。四是适当性规则在场外衍生品领域中应用。信息报告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金融机构与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尤其是公众投资者始终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因此须对金融机构苛以更加严格的风险揭示义务。而不同类型的场外衍生品投资者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差异性又要求监管机构提供分层监管,证券法上的适当性规则在场外衍生品领域中应用具有实际价值。具体适用上应以客户分类为前提基础、风险揭示为核心义务、法律责任为制度保障。第五章以风险管控为目标,研究对市场主体实施审慎的机构监管。行为监管不能完全把握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整体风险,场外衍生品市场高度集中对审慎的机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表现在对交易主体和结算主体两类机构的法律监管上。场外衍生品交易主体由交易商与最终用户构成。监管主要表现在对交易商和主要参与者的法律监管而最终用户得以豁免。本章借鉴并讨论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的交易商监管制度,采用分层监管和多重举措防范系统性风险,并对商业银行特殊规定,严格控制混业经营所带来的风险。另一类是中央对手方结算机构。中央对手方受到内生利益冲突和外部竞争压力带来的负面影响,存在潜在风险。对此,应从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入手解决:在内部公司治理上,考虑决策主体多元因素,提高决策程序的独立性;外部政府监管方面,应明确监管机构和法律依据,建立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综上所述,市场经济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总会不自觉地免除责任义务,可能导致风险加剧,破坏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此时,政府监管机构理应担当起守夜人的职责。实践和理论证明,场外衍生品可能会沦为一小部分金融机构牟取暴露的工具,政府监管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场外衍生品的每一次创新,都以逃避法律监管为特征,但在放松监管之后风险增加,甚至引发金融危机。于是,国家政府审视、反省自身的监管漏洞,新的监管规则随即跟进。场外衍生品市场就是在这样“监管-放松-重新监管-重新放松”中,向更高层次螺旋式发展前进。目前,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的立法与制度改革,也正是体现出了次贷危机之后各国家或地区对自身监管漏洞的一种修正。
颜延[10](2013)在《金融衍生工具卖方义务研究》文中指出人类创设金融衍生产品之目的,本来系为了避险。但是,在金融危机之中,以信用违约掉期为代表的金融衍生产品不但未能规避风险,反而对危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金融危机之后,美欧国家纷纷反思对场外衍生品市场去监管化的弊端,通过专门立法加强了对场外衍生品的监管。改革的重点在于,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放在买卖关系下重新定位,以加强对金融机构行为的法律规制,保护投资者利益。近年来,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发展十分迅猛,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四大类金融衍生产品在我国均得到了较快发展,期货交易量甚至已经跃居世界第一位。与此相反,我国有关金融衍生监管的立法却远远滞后。过去几年里,有关中国企业和个人因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而损失惨重的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学术界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是,对于如何借鉴域外立法经验,解决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合同当事人在专业、经验方面的巨大差异而导致的权利、义务失衡问题,尚未进行系统、深入的探讨。本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比较法的角度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卖方义务进行探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立法提供理论素材。本文首先对工具、金融工具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属性。文章提出,金融衍生工具可以归类为合同,但传统的民事合同概念又无法完全将其涵摄;金融衍生工具之所以被称为一项“工具”(即“契据”)而不是“合同”,原因在于经由权利、义务证券化之后,具备了部分物权属性。金融学上的“资产”、“负债”概念来源于法学上的“权利”、“义务”,并已经逐渐法定化。金融衍生工具具备对人权、对世权的双重属性;某一金融衍生工具独立来看是一份法律上的合同,但是其自身又具备财产属性,可以成为更高层次的金融衍生工具之标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无论如何复杂,均可以有买方、卖方之区分,可以类型化为合同法上的买卖。但是,金融衍生工具不涉及交付与所有权转移这样的物权变动问题;传统买卖法规范中的卖方瑕疵担保责任无法直接适用;卖方违反瑕疵担保责任应优先承担继续履行义务之传统规定,与金融衍生工具直接终止协议的处理方法亦不相同。应当突破传统的买卖法框架,针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特点专门研究其卖方义务,以践行投资者保护之法律理念。就目前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及结构性理财产品的纠纷案件中所采取的保护金融机构利益的政策取向,作者对“买方有责”的历史渊源与发展趋势进行了研究,发现随着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兴起,绝对的“买方有责”原则在域外已经被抛弃,转而强调卖方对所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之责任。金融衍生工具抽象、复杂,透明度、集中度高,买方通常不知自己在买什么,而卖方利用优势地位误导买方的情况十分普遍;除专业能力和经验相当的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外,应当限制“买者自负”原则之适用,提倡更为平衡的“卖方有责、买者自负”理念。如果买方基于对卖方专业能力的依赖,根据卖方之推荐进行交易,甚至将其资金或账户直接置于卖方控制之下的,则买卖双方之间存在法律上的信赖关系,卖方依法应当对买方承担勤勉、忠实之受信义务,不得将自己的利益置于买方的利益之前。违反受信义务的卖方,应当作为推定信托之受托人,负担返还财产或支付金钱之责任。我国信托法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受信义务,却抛弃了信赖关系的法律概念,未得其精髓;在实务中,法院倾向于将信托解释为代理。应当通过立法规定信赖关系和受信义务,规定特别法上的违反受信义务请求权。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的专业性、复杂性,法律要求卖方应当将合适的产品以适当的方式销售给适合的买方,此即所谓卖方“适当性义务”。近年来,美欧国家通过专门立法,强化了卖方对包括机构投资者在内的金融衍生产品买方所负担的适当性义务;买方因卖方违反适当性义务而受有损害的,有权诉请赔偿。我国虽己在部分金融业务中引入了适当性制度,但适当性规则在实践中沦为一种市场准入门槛,对卖方所负的程序性义务规定不周。应借鉴域外立法经验,从强化卖方义务、保护买方利益的角度完善相关立法。信息披露是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监管的核心。金融衍生产品信息披露义务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在具体的合同项下,卖方对买方在交易前、中、后的披露要求;二是在法定财务报告中,对潜在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披露规范;三是就具体的交易数据,及时向政府指定的数据仓库报备。通过披露,便利监管机构和潜在的买方利用相关资料,降低交易和监管成本,防范金融风险。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完善相关披露标准与规范。由于谈判能力的差异,实务中存在金融衍生产品卖方将单方免除其责任,或者限制买方权利之合同条款加诸于买方的情况。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合同自由,法律有必要对卖方免责条款进行必要的规制。在实定法上,这种规制是从免责条款的效力评价、对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特别规定、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对卖方免责进行规制角度进行的。但在司法实务已经超出了实定法规范,一些案例中法院认为限制买方权利的条款,在发生歧义时,应当按照有利于买方的原则进行解释。金融衍生产品的卖方所负有的受信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不应通过合同予以单方免除,但是域外国家有关投资者教育和机构客户适当性义务免除的“安全港”规则值得借鉴。通过国内外相关裁判的比较研究发现,应当从交易能力而不是机构性质出发,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法律评价。作为成文地国家,我国应当及时修改相关法律,或者通过专门立法将国内外司法实务中已被证明行之有效、规制金融衍生工具卖方免责条款效力的相关规则法定化。在金融业的信用普遍遭受质疑的今天,应当借鉴域外成熟市场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卖方义务体系的相关法律规范,加强相对处于弱势的金融衍生产品买方利益之保护。建立开放而富有弹性的、脱离有形物的广义财产观念,摆脱“物、债”二分给新型权利形态带来的束缚,进一步完善《物权法》的相关规范,缓和严格的物权法定所带来的弊端。针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特殊性,应当在《合同法》之外制定专门的《金融工具交易法》,写入适用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合同的特别规范。将“卖方有责、买者自负”作为一项裁判规范,写入《商业银行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商事主体法或专门制定的《金融工具交易法》之中。借鉴衡平法规范,通过制定专门的《金融工具交易法》,或者通过修改《信托法》、《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方式,引入信赖关系及受信义务,以规制存在信赖关系的金融衍生工具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修订《商业银行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商事主体法,引入金融衍生工具卖方的适当性义务规范。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发展,及时修订《企业会计准则》;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信息披露规范,构建完整的金融衍生产品信息披露标准体系。通过制订专门的《金融工具交易法》,或者修订《合同法》的方式,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法律规制。
二、中国有能力发展金融期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有能力发展金融期货(论文提纲范文)
(1)原油价格、PTA市场与化纤行业上市公司股价的相关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目的 |
1.4 研究意义 |
1.4.1 理论意义 |
1.4.2 现实意义 |
1.5 研究思路 |
1.6 主要创新点 |
1.6.1 内容创新 |
1.6.2 方法创新 |
2 文献综述 |
2.1 原油价格冲击的行业影响 |
2.2 原油价格与石化产品价格的相关性 |
2.3 原油价格与证券市场的相关性 |
2.4 原油价格与产品市场、证券市场相关性的研究模型 |
2.5 总结与评价 |
3 理论分析 |
3.1 供给冲击理论 |
3.2 需求弹性理论 |
3.3 成本理论 |
3.4 波特五力分析模型 |
3.5 结构突变理论 |
4 数据说明与研究设计 |
4.1 数据说明 |
4.1.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4.1.2 数据预处理 |
4.1.3 描述性统计分析 |
4.2 研究设计 |
4.2.1 股价收益率的分解:EMD方法 |
4.2.2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评价:熵权法 |
4.2.3 波动率的结构突变:ICSS算法 |
4.2.4 产业链中的供给冲击:VAR模型 |
4.2.5 动态相关性的比较:DCC-GARCH模型 |
5 实证检验 |
5.1 股价收益率的分解:EMD方法 |
5.2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评价:熵权法 |
5.3 波动率的结构突变:ICSS算法 |
5.4 产业链中的供给冲击:VAR模型 |
5.5 动态相关性的比较:DCC-GARCH模型 |
6 结论 |
6.1 主要结论 |
6.2 相关建议 |
6.2.1 期货策略 |
6.2.2 期权策略 |
6.3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2)债务、国家信用与霸权兴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经典霸权理论回顾 |
1.2.2 债务与国家兴衰的关系 |
1.2.3 信用理论的演化发展 |
1.2.4 民族国家与财政国家的概念构建 |
1.2.5 文献述评 |
1.3 论文的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论文的主要内容 |
1.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2章 国家信用的概念重建、理论基础及历史背景 |
2.1 国家信用的概念重建 |
2.1.1 国家信用的传统定义及其局限 |
2.1.2 国家信用系统的三角结构:实力、制度以及金融市场 |
2.1.3 优良国家信用担保的国家债务融资体系对霸权兴起的促进作用 |
2.2 经济学与社会学理论下的信用内涵 |
2.2.1 西方经济学的信用内涵 |
2.2.2 马克思对信用的界定及其形式的划分 |
2.2.3 社会学的信用内涵 |
2.3 国家信用担保的国家债务融资体系的诞生 |
2.3.1 欧洲近代国家公共财政的矛盾与惯性 |
2.3.2 国家举债推动下的欧洲金融市场发展 |
2.3.3 财政与债务问题牵引下的国家转型 |
第3章 荷兰公债成败与霸权兴衰的国家信用逻辑 |
3.1 荷兰霸权兴衰的轨迹、理论以及公债信用的意义 |
3.1.1 荷兰霸权兴衰的历史轨迹 |
3.1.2 荷兰霸权兴衰的经典理论 |
3.1.3 国家信用担保的公债体制对荷兰霸权兴衰的意义 |
3.2 荷西争霸期间两国公债体制的绩效比较及其影响 |
3.2.1 荷西公债体制的绩效差异:利率、期限以及额度 |
3.2.2 荷西公债体制绩效差异对争霸战争结果的影响机制 |
3.2.3 荷西公债体制绩效差异对本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影响机制 |
3.3 荷西公债体制绩效差异的根源:国家信用的优劣之别 |
3.3.1 荷兰优良国家信用的来源:财富、自治政体、税收改革、公债市场化与稳定的金融市场 |
3.3.2 西班牙国家信用低劣的根源:经济落后、王室专权、税制混乱 |
3.3.3 荷兰霸权衰落的公债及国家信用逻辑:军事压力与财政改革迟缓 |
第4章 英国国债、金融革命与霸权兴衰的国家信用逻辑 |
4.1 英国霸权兴衰的历史、理论与国债信用的意义 |
4.1.1 英国霸权兴衰的历史逻辑 |
4.1.2 英国霸权兴衰的经典理论 |
4.1.3 以国债及国家信用视角研究英国霸权兴衰的意义 |
4.2 英法国家债务融资体系及其绩效差异对两国霸权竞争的影响 |
4.2.1 英法国家债务融资体系的起源与差异 |
4.2.2 英法百年争霸战争过程中国家债务融资体系的绩效差异 |
4.2.3 英法国家债务的市场化操作对金融市场乃至经济发展的深刻影响 |
4.3 英法国家信用优劣差异的根源 |
4.3.1 英国卓越国家信用的来源:特权垄断公司、国家安全、财政集中度、国债市场制度化与独立中央银行的监督 |
4.3.2 法国国家信用不良的根源:财政改革受限、中央银行缺位及王权绝对专制 |
4.3.3 英国国家信用先于且导致霸权衰落的逻辑:经济衰退、一战、金本位制与资本流出 |
第5章 美国国债、国家信用的起源和完善及其对霸权崛起的影响 |
5.1 美国霸权的快速崛起、国债的起源与国家信用的思想渊源 |
5.1.1 美国霸权崛起的历程 |
5.1.2 美国国债的历史起源:独立战争时期的大陆贷款处票据与外债 |
5.1.3 美国国家信用的思想渊源:汉密尔顿的国债信用思想 |
5.2 美国国家信用初步完善所依托的六大支柱 |
5.2.1 实力因素:制造业驱动经济增长 |
5.2.2 制度因素:集中度更高的联邦制、以间接税为主的联邦税收体系 |
5.2.3 金融市场因素:统一的国债市场、独立的中央银行以及与国际接轨的货币体系 |
5.3 美国霸权崛起期国债与国家信用对实力的提升效应 |
5.3.1 为工业革命与经济增长提供充裕且成本低廉的资金 |
5.3.2 为华尔街金融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奠定基础 |
5.3.3 为美国参与的重大战争筹集军费 |
第6章 透视美国霸权现状及其未来的国家信用逻辑 |
6.1 美元危机的本质与美元霸权的确立 |
6.1.1 关于美国霸权是否衰落的讨论 |
6.1.2 美国货币权力的演变: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与美元霸权的确立 |
6.1.3 美元危机出现与美元霸权确立的国家信用逻辑 |
6.2 美国国家信用的现状、隐患以及替代者缺失 |
6.2.1 美国国家信用的现状与优势 |
6.2.2 美国国家信用衰落的内部隐患:国债主动违约风险、无底线量化宽松、财政纪律松弛 |
6.2.3 欧元作为美元潜在替代者的国家信用缺陷 |
6.3 美日英德法的国家信用测度 |
6.3.1 体系构建与指标选取 |
6.3.2 熵值法赋权 |
6.3.3 结果分析 |
第7章 结论与启示 |
7.1 1500 年以来的信用—霸权周期演进 |
7.1.1 荷兰的信用—霸权周期 |
7.1.2 英国的信用—霸权周期 |
7.1.3 美国的信用—霸权周期 |
7.2 美国信用—霸权周期的未来 |
7.2.1 美国金融市场体系的风险累积 |
7.2.2 全球化的分裂 |
7.3 疫情后的中国选择 |
7.3.1 中国的国债市场化道路、差距与对策 |
7.3.2 央行独立性与财政纪律 |
7.3.3 金融市场深化与开放 |
7.3.4 提升产业科技竞争力夯实国家信用之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论跨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跨市场操纵行为的基本理论 |
2.1 .跨市场操纵行为的缘起 |
2.2 跨市场操纵的类型 |
2.2.1 价格关联操纵 |
2.2.2 行动联合操纵 |
2.3 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之间的关联性 |
2.3.1 信息传递 |
2.3.2 价格传递 |
2.4 市场的可操纵性 |
第三章 跨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研究 |
3.1 国内跨市场操纵行为认定窘境 |
3.1.1 跨市场操纵行为的界定模糊 |
3.1.2 传统的市场操纵认定方式难以适用 |
3.2 域外认定方面的经验借鉴 |
3.3 我国跨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 |
3.3.1 人为价格 |
3.3.2 主观意图 |
3.3.3 市场价格能否被人为操纵 |
3.3.4 因果关系 |
第四章 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问题研究 |
4.1 我国跨市场操纵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
4.1.1 立法的滞后性 |
4.1.2 监管部门协调性差 |
4.1.3 证监会权力配置不合理 |
4.2 跨市场操纵信息披露机制存在的问题 |
4.2.1 价格关联信息披露问题 |
4.2.2 行动联合信息披露问题 |
4.3 域外国家跨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 |
4.3.1 域外国家跨市场操纵监管的法律规制 |
4.3.2 域外国家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规制 |
4.3.3 对域外国家法律规制的借鉴 |
第五章 完善我国跨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
5.1 我国跨市场操纵的监管建议 |
5.1.1 事前监管 |
5.1.2 事中监管 |
5.1.3 事后监管 |
5.2 跨市场操纵信息披露规制的建议 |
5.2.1 建立和完善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5.2.2 运用大数据采集处理技术 |
5.2.3 强制性的信息披露 |
5.3 健全民事救济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 |
5.3.1 完善民事责任赔偿机制 |
5.3.2 完善民事诉讼制度 |
5.4 完善刑法司法解释 |
5.5 完善跨市场操纵的行政和解制度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校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中国期货市场的到期日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结构框架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2 到期日效应及GARCH类模型介绍 |
2.1 到期日效应及产生原因概述 |
2.2 非参数Wilcoxon秩和检验 |
2.3 GARCH模型介绍 |
2.3.1 GARCH模型产生的背景 |
2.3.2 GARCH模型的产生及发展 |
2.3.3 多元GARCH模型 |
3 数据来源及GARCH类模型的构建 |
3.1 数据的来源及处理 |
3.2 数据的检验 |
3.3 基于GARCH过程的模型构建 |
3.3.1 商品期货的模型构建 |
3.3.2 股指期货市场与指数现货市场相互影响的模型构建 |
3.3.3 股指期货的模型构建 |
4 期货到期日效应的实证分析 |
4.1 成交量在到期日与非到期日的对比分析 |
4.1.1 商品期货的成交量对比分析 |
4.1.2 股指期货的成交量对比分析 |
4.1.3 小结 |
4.2 距离到期日天数对波动率的影响分析 |
4.2.1 商品期货的萨缪尔森效应分析 |
4.2.2 沪深300股指期货市场与指数现货市场间的波动溢出效应 |
4.2.3 股指期货的萨缪尔森效应分析 |
4.2.4 小结 |
5 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 本文的结论 |
5.2 本文的政策建议 |
5.3 本文的不足之处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性质、内涵与内容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辨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涵剖析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容探讨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产生与反思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产生的背景 |
二、投资银行履行勤勉义务的内在诱因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反思 |
第三节 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理论阐释 |
一、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政治学基础 |
二、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律经济分析 |
三、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理支持 |
四、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理论间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与作用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探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作用解析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分类及评析 |
一、“谨慎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
二、“理性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比较分析 |
一、“谨慎人”标准在理念层次上高于“理性人”标准 |
二、英美及我国香港特区的判断标准较德日更有利于投资者保护 |
三、不同国家或地区相同事项勤勉尽责要求程度不一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与构建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构建的考量因素论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及内容构成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激励机制的运转及效应分析 |
一、投资银行薪酬与晋升机制的运转及绑定效应 |
二、投资银行声誉机制的运转及标签效应 |
三、看门人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竞争效应 |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约束机制的运转及作用分析 |
一、公共执行机制的运转及监管作用 |
二、私人执行机制的运转及威慑作用 |
三、投资银行内部约束机制的运转及控制作用 |
四、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的运转及预防作用 |
五、媒体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监督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
四、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分配 |
第二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政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类型及构成要件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刑事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与构成要件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的比较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 |
一、审批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建立与缺陷 |
二、通道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发展与不足 |
三、保荐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形成与成效 |
第二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 |
四、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 |
第三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完善 |
一、重塑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 |
二、重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 |
三、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 |
四、优化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6)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与发展的互动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文章创新 |
第一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海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金融创新与监管研究 |
二、监管竞争与监管合作研究 |
三、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问题研究 |
第二节 国内研究成果综述 |
一、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问题研究 |
三、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建设问题研究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的对比与评述 |
一、研究方法对比与评述 |
二、研究内容对比与评述 |
三、研究观点对比与评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
第一节 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概况分析 |
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基本概念和要素 |
二、市场发展的概况和趋势 |
第二节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理论分析 |
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市场失灵 |
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俘获 |
三、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竞争 |
第三节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概况分析 |
一、自律监管概况分析 |
二、政府监管概况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监管互动的机理研究 |
第一节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动态博弈模型 |
一、监管成本—收益分析 |
二、动态监管博弈模型 |
三、基于模型的监管博弈分析 |
第二节 监管博弈对制度变迁的影响机制:理论模型 |
一、制度变迁的理论框架 |
二、基于博弈论视角的制度变迁 |
三、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博弈对制度变迁的影响机制 |
第三节 监管博弈对制度变迁的影响机制:经验分析 |
一、不同市场发展模式下监管互动形式的比较 |
二、主流市场监管互动对制度变迁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互动的发展效应研究 |
第一节 不同市场发展阶段的监管制度匹配性分析 |
一、产品导入期的监管制度匹配性 |
二、产品成长期的监管制度匹配性 |
三、产品成熟期的监管制度匹配性 |
第二节 制度变迁非同步性对市场发展的影响 |
一、监管制度变迁与市场发展的非同步性 |
二、监管因素在非同步性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
三、制度变迁非同步性下的市场发展 |
第三节 监管差异对市场发展的影响 |
一、国内监管差异对市场发展的影响 |
二、国际监管差异与监管合作的模型分析 |
三、监管差异下市场主体间的博弈模型和效应测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互动的安全效应研究 |
第一节 互动导致的场内外市场监管模式 |
一、基于安全视角的监管部门制度供给特点 |
二、非风险事件条件下场内外市场的均衡监管模式 |
三、风险事件对监管制度变迁的影响 |
第二节 场内外均衡监管模式的市场安全效应 |
一、场内均衡监管模式的市场安全效应 |
二、场外均衡监管模式的市场安全效应 |
第三节 监管互动的投资者安全效应 |
一、监管互动导致的零售投资者保护困境 |
二、监管互动下的投资者保护实践——以零售外汇市场为例 |
三、投资者保护新模式下的互动与效应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互动的实践:国际比较 |
第一节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互动分析 |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历程 |
二、市场监管制度的演进分析 |
三、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互动的特征 |
第二节 危机后G20国家衍生品监管改革与互动分析 |
一、监管改革的内容与效应测度 |
二、G20改革对我国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推动 |
第三节 改革背景下的监管互动发展形势研判 |
一、监管改革对市场的影响效应 |
二、市场变化对监管改革的反作用 |
三、国际监管合作与市场互动的形势研判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总结、建议与研究展望 |
第一节 全文总结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金融投资者差异化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对象的限定 |
1.2.1 金融监管机构 |
1.2.2 金融投资者 |
1.2.3 金融服务提供者 |
1.3 金融投资者保护研究综述 |
1.3.1 金融投资者保护的基础理论 |
1.3.2 金融投资者保护体系研究 |
1.3.3 金融投资者分类保护研究 |
1.3.4 金融投资者交易过程保护研究 |
1.3.5 金融投资者争议解决保护研究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与不足 |
2 金融投资者保护制度概述 |
2.1 概念的界定 |
2.1.1 投资的范畴 |
2.1.2 我国的金融投资者结构 |
2.1.3 金融投资者与金融消费者的关系 |
2.1.4 金融投资者差异化保护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
2.2 各国(地区)金融投资者保护体系概述 |
2.2.1 美国的金融投资者保护体系 |
2.2.2 英国的金融投资者保护体系 |
2.2.3 日本的金融投资者保护体系 |
2.2.4 中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投资者保护体系 |
2.2.5 中国香港地区的金融投资者保护体系 |
2.3 我国金融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历史及发展 |
2.3.1 金融投资者保护制度起步阶段 |
2.3.2 金融投资者保护制度初步建立阶段 |
2.3.3 金融投资者适当性保护制度发展阶段 |
2.3.4 金融投资者差异化保护制度完善阶段 |
2.4 我国金融投资者保护的理论研究现状 |
3 金融投资者差异化保护的基本理论——交易能力天平理论 |
3.1 金融投资者保护的理论评述 |
3.1.1 代理理论的历史发展及其评述 |
3.1.2 信赖理论的历史发展及其评述 |
3.1.3 招牌理论的历史发展及其评述 |
3.2 交易能力天平理论解读 |
3.2.1 交易能力天平理论的基础 |
3.2.2 交易能力天平失衡及后果 |
3.2.3 矫正交易能力天平失衡的方式 |
3.2.4 矫正交易能力天平失衡的限度 |
3.3 金融投资交易能力天平的失衡 |
3.3.1 金融投资交易的特点 |
3.3.2 金融投资交易中信息获取能力的失衡 |
3.3.3 金融投资交易中主观交易能力的失衡 |
3.4 矫正金融投资交易能力失衡的意义 |
3.4.1 金融监管的价值选择 |
3.4.2 我国金融监管的首要追求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
3.4.3 矫正金融投资交易能力天平失衡应作为金融监管的首要追求 |
3.5 矫正交易能力天平失衡的路径——金融投资者差异化保护 |
3.5.1 金融投资者差异化保护的意义 |
3.5.2 交易能力天平理论在金融投资者差异化保护上的具体应用 |
4 我国融资便利化的形势及对金融投资者差异化保护的挑战 |
4.1 融资便利化与当代需求 |
4.2 我国融资便利化的发展路径 |
4.2.1 我国融资便利化发展的传统路径 |
4.2.2 我国融资便利化发展的网络路径 |
4.3 我国融资便利化的具体表现 |
4.3.1 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便利化 |
4.3.2 互联网融资的便利化 |
4.4 融资便利化进一步加剧了我国金融投资者保护问题的严峻性 |
4.4.1 融资便利化的已成为发展趋势 |
4.4.2 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便利化与合格金融投资者保护的关系 |
4.4.3 互联网融资便利化与普通金融投资者保护的关系 |
4.5 我国金融投资者差异化保护存在的问题 |
4.5.1 互联网金融的融资便利化下迅速膨胀的普通金融投资者群体亟待保护 |
4.5.2 低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下将涌现的合格金融投资者群体亟待保护 |
5 金融投资者分类制度的建立——抗风险能力差异的制度回应 |
5.1 金融投资者分类制度的比较研究 |
5.1.1 美国的金融投资者分类制度 |
5.1.2 英国的金融投资者分类制度 |
5.1.3 日本的金融投资者分类制度 |
5.1.4 中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投资者分类制度 |
5.1.5 中国香港地区的金融投资者分类制度 |
5.2 我国金融投资者分类制度的构建 |
5.2.1 区分高风险与低风险金融市场 |
5.2.2 低风险金融市场金融投资者的分类标准及其识别 |
5.2.3 高风险金融市场金融投资者的分类标准及其识别 |
5.2.4 建立金融投资者身份的动态调整机制 |
6 金融投资者交易过程保护的完善——投资能力差异的制度回应 |
6.1 普通金融投资者交易过程的说明义务保护 |
6.1.1 金融投资者交易过程说明义务保护的比较研究 |
6.1.2 我国普通金融投资者说明义务保护规则的建立 |
6.2 普通金融投资者交易过程的适当性义务保护 |
6.2.1 适当性义务保护的比较研究 |
6.2.2 我国普通金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保护规则的建立 |
6.3 专业金融投资者交易过程的必要保护 |
6.3.1 专业金融投资者必要保护的实践需求——以香港KODA事件为视角 |
6.3.2 专业金融投资者保护的比较研究 |
6.3.3 我国专业金融投资者保护体系的建构 |
7 金融投资者争议解决机制的整合——权利维护能力差异的制度回应 |
7.1 金融投资者争议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 |
7.1.1 美国的金融投资者争议解决机制 |
7.1.2 英国的金融投资者争议解决机制 |
7.1.3 中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投资者争议解决机制 |
7.2 我国投资争议解决机制运行的现状 |
7.2.1 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的种类及其运行 |
7.2.2 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的不足 |
7.3 增设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
7.3.1 增设金融服务提供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 |
7.3.2 增设金融服务提供者民事赔偿责任的现实需求 |
7.3.3 金融服务提供者民事赔偿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运用 |
7.4 探索建立金融消费评议委员会 |
7.4.1 建立金融消费纠纷统一解决机制的意义 |
7.4.2 金融消费纠纷统一解决机制的裁决模式定位 |
7.4.3 金融消费评议委员会的构建路径 |
7.4.4 金融消费评议委员会的组织运行 |
7.4.5 金融消费评议委员会受理专业金融投资者争议的情形 |
7.5 完善其他投资争议解决机制 |
7.5.1 完善网络借贷诉讼案件的速裁机制 |
7.5.2 优化仲裁选择模式 |
7.5.3 重新分配普通金融投资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
7.5.4 特定情形下减轻专业金融投资者的举证责任 |
代结语——完善我国金融投资者差异化保护制度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论文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的现实需求 |
第一节 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合理性——历史、现状及趋势 |
一、历史:因个性化避险需求而产生 |
二、现状:场外衍生品市场与场内市场的分化 |
三、趋势: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的界限趋于模糊 |
第二节 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的必要性——风险性与风险事件 |
一、场外衍生品的风险特质 |
二、国际场外衍生品市场风险事件频发 |
第三节 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及对法律监管的需求分析 |
一、监管立法与金融创新间激励不相容 |
二、跨境跨市交易导致监管权力之争 |
三、信息不对称下全面行为监管之需求 |
四、风险集中要求更加审慎的机构监管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的经济学与法学理论基础 |
一、经济学基础:公共利益理论的应用与超越 |
二、法学基础:从民法到市场监管法 |
第二节 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的基本原则 |
一、国际组织与场外衍生品市场相关的法律监管原则 |
二、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的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模式与监管机构 |
第一节 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与监管机构现状及困境 |
一、政府监管的局限:自上而下发展难以体现市场需求 |
二、多头监管的困境:银行业与证券业监管权力之争 |
三、涉外监管的空白:“走出去”和“请进来”带来的监管挑战 |
第二节 发达资本市场场外衍生品监管模式的借鉴研究 |
一、美国:混合监管 |
二、英国:“准双峰”模式下的统一监管 |
三、新加坡:典型的统一监管 |
四、中国香港特区:机构为主、功能为辅的监管三层架构 |
五、四地监管模式比较小结 |
第三节 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完善 |
一、在政府监管基础上逐步健全自律监管体系 |
二、向功能为主、机构为辅的多头监管模式转变 |
三、域外监管的协调与合作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场外衍生品市场的行为监管 |
第一节 中央对手方结算制度 |
一、现实意义:场外衍生品的风险管家 |
二、全球发展:次贷危机后发达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 |
三、中央对手方结算制度的多维度审慎监管 |
四、中央对手方结算制度的多层次风险控制 |
五、我国中央对手方结算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上海清算所之创新实践与启示 |
第二节 履约保障法律制度 |
一、场外衍生品履约保障法律制度的逻辑基础与价值取向 |
二、ISDA主协议及其信用支持附件确立的履约保障安排 |
三、我国场外衍生品履约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NAFMII履约保障文件与现行法律的兼容与调整 |
第三节 信息报告与交易报告库制度 |
一、信息报告与交易报告库制度的积极意义以及主要资本市场的立法改革动向 |
二、基础:数据信息的标准化发展 |
三、标准:信息报告、汇总与公开制度 |
四、设施:交易报告库的建立与标准设定——以DTCC GTR为例 |
五、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信息报告制度的规则梳理与制度完善 |
第四节 适当性规则在场外衍生品领域中的应用 |
一、适当性规则在场外衍生品领域中应用的必要性——以香港雷曼迷你债券风波与KODA事件为例 |
二、适当性规则的前提基础——客户分类 |
三、适当性规则的核心义务——风险揭示 |
四、适当性规则的制度保障——法律责任 |
五、我国场外衍生品交易适当性规则的设计构想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机构监管 |
第一节 对交易商及主要参与者的审慎监管 |
一、从“伦敦鲸”事件看加强交易商审慎监管的制度需求 |
二、基于风险控制的多层次交易主体监管——《多德-弗兰克法案》之借鉴 |
三、反思与借鉴:我国场外衍生品交易商监管的制度完善 |
第二节 对中央对手方的法律监管 |
一、中央对手方的内生利益冲突和外部竞争压力 |
二、中央对手方的内部公司治理与决策制衡 |
三、中央对手方的外部政府监管与准入退出机制 |
四、我国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方监管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金融衍生工具卖方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对已有研究的述评 |
四、本文的研究框架 |
五、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一节 金融衍生工具是法律上的合同 |
一、工具 |
二、金融工具 |
三、金融衍生工具 |
四、场外金融衍生工具及其法律规制 |
第二节 权利、义务的证券化与金融衍生工具的滥殇 |
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
二、“资产”源于“权利”,“负债”源于“义务” |
三、权利、义务的证券化与金融衍生工具的诞生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买卖法视野下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
第一节 合同法与财产法的政策基础 |
第二节 对人权与对世权 |
第三节 金融衍生工具兼具对人权、对世权之特点 |
第四节 买卖法视野下的金融衍生工具 |
一、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可类型化为买卖 |
二、传统买卖法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的适用困境 |
三、超越传统买卖法,加强对金融衍生工具卖方义务之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从“买者自负”到“卖方有责” |
第一节 “买者自负”在中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纠纷中的适用 |
第二节 “买者自负”之历史渊源与现实境遇 |
一、“买者自负”原则之形成 |
二、从“买者自负”到“卖方有责” |
第三节 金融衍生工具的特点限制了“买者自负”之适用 |
一、场外金融衍生产品抽象、复杂,透明度低而集中度高 |
二、买方通常无法真正理解自己在买什么 |
三、卖方利用其专业能力和经验,误导买方的现象普遍存在 |
第四节 美国立法规制金融衍生产品卖方的经营行为 |
第五节 德国和香港法院对“卖方有责”之实践 |
一、即使买方为机构而非自然人,卖方仍应担责 |
二、卖方应当对依赖其作出投资决策之买方承担勤勉义务 |
第六节 合理限制“买者自负”原则之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卖方受信义务 |
第一节 受信义务 |
一、信赖关系及受信义务 |
二、受信义务的设定依据 |
三、受信义务之内容 |
第二节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的受信义务 |
一、交易能力相当的主体之间买卖金融衍生产品,卖方不担受信之责 |
二、在特定情况下,法庭会判定金融衍生产品卖方承担受信义务 |
三、投资顾问应当对客户承担受信义务 |
四、作为合同当事人的经纪自营商可以承担受信义务:美国法院的观点 |
五、经纪自营商的受信义务:美国金融监管立法的新发展 |
第三节 违反受信义务的救济 |
一、违反受信义务之责任:推定信托 |
二、支付金钱或让予特定权利:推定信托的具体责任形态 |
第四节 衡平法的借鉴:受信义务的中国化 |
一、信托在金融产品交易中的现实境遇 |
二、在金融法领域引入信赖关系及受信义务 |
三、立法规定违反受信义务之特别法上的请求权,而不是直接引入衡平法概念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卖方适当性义务 |
第一节 美国法上的适当性义务 |
一、适当性义务的产生 |
二、适当性义务的内容 |
三、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救济 |
第二节 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中的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 |
一、动态的客户分类与平等保护各类投资者的立法理念 |
二、尊重投资者自治之适当性评估 |
第三节 英国法上的适当性义务 |
一、FSA对MiFID的继受 |
二、英国法院对适当性规则的态度 |
三、基于欺诈或过失虚假陈述提起的适当性之诉 |
第四节 我国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现状及问题 |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衍生产品业务中的适当性义务 |
二、证券衍生品种交易中的适当性规则 |
三、适用于创业板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适当性规则 |
第五节 我国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发展和完善 |
一、从强化卖方义务、保护金融市场投资者的角度完善相关立法 |
二、完善评估内容与程序,在产品、客户、行为三个方面确立评估标准 |
三、明确规定卖方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 |
四、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建立基于个案的、弹性的投资者分类标准 |
五、提升立法层次,在《商业银行法》等金融主体法中,规定适当性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卖方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一节 合同项下针对金融衍生工具买方的披露义务 |
一、美国法关于金融衍生产品卖方信息披露义务的新发展:案例及立法 |
二、英国法上金融衍生产品卖方对买方所负有之信息披露义务 |
三、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对金融衍生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之规定 |
四、德国《证券交易法》规定了卖方对买方的信息披露责任 |
第二节 财务报告中针对潜在买方之披露 |
一、利用会计准则构造衍生品交易,雷曼违反其信息披露义务 |
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61号:衍生工具及套期行为之信息披露 |
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加强了金融工具风险之披露,同时简化套期会计的披露要求 |
第三节 卖方向监管机构指定的数据仓库进行实时报告之义务 |
一、美国立法提升衍生品交易透明度 |
二、欧盟提升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透明度立法 |
第四节 中国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标准之发展与完善 |
一、加强卖方对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 |
二、完善会计准则中关于金融衍生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 |
三、完善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的备案和报告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对卖方免责之限制 |
第一节 规制卖方单方免责条款的法理依据 |
一、合同自由只会存在于谈判能力相当的当事人之间 |
二、金融机构的强势地位容易形成不公平的免责条款 |
三、牌照管制造就了银行的垄断地位,限制了买方的选择权 |
第二节 对金融机构单方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 |
一、免除人身伤害责任,或者免除故意、重大过失责任的条款无效 |
二、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定 |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免责之限制 |
第三节 对限制买方权利条款之解释规则 |
第四节 安全港规则:卖方义务适当性义务之免除 |
一、金融衍生产品卖方义务原则上不得通过合同条款予以单方免除 |
二、例外情况下,允许免除卖方适当性义务 |
第五节 交易能力相当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免责条款效力评价 |
一、应当从交易能力而不是机构性质出发来对免责条款进行法律评价 |
二、交易能力相当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免责条款,应当认可其效力 |
本章小结 |
结语 |
术语表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中国有能力发展金融期货(论文参考文献)
- [1]原油价格、PTA市场与化纤行业上市公司股价的相关性研究[D]. 李文澜. 浙江大学, 2021(10)
- [2]债务、国家信用与霸权兴衰[D]. 李黎明. 吉林大学, 2021(01)
- [3]论跨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D]. 冯文静. 北方工业大学, 2020(02)
- [4]中国期货市场的到期日效应研究[D]. 王悦.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7)
- [5]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D]. 龙稳全. 厦门大学, 2019(12)
- [6]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与发展的互动关系研究[D]. 刘晨阳.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4)
- [7]金融投资者差异化保护制度研究[D]. 颜凌云. 江西财经大学, 2017(12)
- [8]后危机时代金融衍生品监管的革新及展望[J]. 谷世英,刘志云.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 2015(00)
- [9]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制度研究[D]. 鲍晓晔. 华东政法大学, 2014(12)
- [10]金融衍生工具卖方义务研究[D]. 颜延. 南京大学, 20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