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发展需要法律支撑(论文文献综述)
金晶[1](2021)在《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法律问题与应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的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社会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作出了极大的贡献。然而,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长期以来缺乏对生态环境的重视,从而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生态环境的建设和治理力度,要在法律层面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础和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有序推进。需要注意的是,在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中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问题,对此,应该从根本上对其进行切实有效地解决,在实践的过程中进一步提出和落实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和方案,以此确保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水平能够得到质的提升。基于此,重点分析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等相关内容,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切实落实而做出应有的贡献。
袁丹[2](2021)在《协同治理视阈下城市社区公共事务治理机制研究 ——以上海市P社区为例》文中研究表明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离不开基层的实践探索。上海作为全国超大城市的代表,在城市高速运转、人口快速流动、经济结构加速转型、社会群体结构和组织结构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亟需完善城市社区基层治理体系,创新城市社区公共事务治理机制,进一步提升基层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本论文主要对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疫情防控等概念进行界定,以协同治理理论、社会治理理论为理论基础,以上海市P社区为实证研究对象,对P社区疫情防控案例进行公共事务协同治理的具体分析,通过大量深度访谈,剖析P社区以居民区党组织为核心,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党建引领下共同参与疫情防控治理的具体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体制机制方面,存在“小马拉大车”权责利不对等;二是资源配置方面,存在公共卫生资源、专业资源短缺;三是队伍能力方面,存在多元治理主体综合管理能力和水平欠缺;四是理念意识方面,存在群众公共意识、公共精神缺乏;五是政策法规方面,存在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缺位滞后。在此基础上,通过梳理国内外城市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经验,提出城市社区公共事务治理机制的创新建议,即加强组织协同,建立健全党建引领机制;加强力量协同,建立健全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机制;加强信息协同,建立健全“数字治理”机制;加强资源协同,建立健全资源整合机制;加强规范协同,建立健全激励评价机制;加强理念协同,建立健全社区精神培育机制。
吴黎明[3](2021)在《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华民族的文明有古有今,历经五千年的发展生生不息,中华民族的历史辉煌壮丽,久经考验历久弥新。中华民族强大的包容性和开放性给中华文明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56个民族共同生活在这片古老的土地上,团结一心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各兄弟民族和衷共济、团结一心、创造了多项奇迹。如今,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关键时期,我们更应该团结各族人民,凝聚民族力量,确保国内政治经济的稳定,保证国家安全。团结各族人民,首要是确保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能够跟上国家经济发展的步伐。但就目前财政数据分析,民族自治地方受到市场经济和地域位置的影响,发展较我国其他地区仍有很大差距。作为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税收立法权不仅是国家政府调控资源的一种手段,更是民众公共需求得到满足的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既是享有民族自治权的主体,同时也是国家税收管理体制中的课税主体,为更妥善解决民族问题,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在国家领导下开展经济建设,给与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尤为重要。本文第一部分介绍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内涵及理论基础,对税收立法权的相关的理论概念作出辨析,论证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第二部分考察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行使情况及问题。第三部分阐述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部分借鉴国外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经验和教训。第五部分对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完善提出建议。在严格遵循既有法律的基础上,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法律体系。
马浩[4](2021)在《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蚌埠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为推动中国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更好的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围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减税降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主题陆续下发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文件,留抵税额退税政策也在近三年税收政策中屡屡涉及。留抵税额,是指纳税人当前属期的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导致存在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一般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购买环节所承担增值税额,而销项税额则是指纳税人在销售额环节所承担的增值税。会有很多原因导致留抵税额的产生,例如初创期企业固定资产投入较大、企业因为多档税率导致的税率倒挂等等。对于留抵税额,我国长期以来均采取留抵挂账的方式,待企业后期慢慢消化,即使近几年出台了相关的留抵退税税收政策,也在政策规定中增加了诸多的限制,没有能充分发挥增值税特有的调控经济的作用。但是从国外国家税收政策来看,大多数国家均采取留抵退税政策。深化增值税改革持续推进,重大改革蹄急步稳,重磅利好频频推出,惠及广大纳税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但是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确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步伐脱钩,如何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的完善,对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充分发挥税收调节静的职能作用都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紧紧围绕完善留抵退税制度这一问题开展研究,第一部分阐述了留抵退税制度研究的背景与意义,围绕着国内外留抵退税制度研究现状,结合国内外文献,初步归纳总结出增值税、留抵税额以及留抵退税的概念、目标以及内容等,并重点分析留抵退税制度给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等;第二部分是以蚌埠市近三年留抵退税情况为例,并结合近三年相关企业留抵退税效应分析,概述我国现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现状及实施效应,概述我国现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最后,通过对国外先进留抵退税制度经验的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通过完善留抵退税政策、优化税收征管规范、提升基层政策执行力等方面完善留抵退税制度,以期达到更好的发挥税收调结经济的职能作用,推动我国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
兰敏[5](2021)在《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以汾渭平原地区为例》文中研究表明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自2018年以来,汾渭平原作为中国空气污染最严重的三大区域之一一直备受关注。汾渭平原的大气污染是由产业结构依靠重化工,能源消耗依靠煤炭资源,交通运输依靠公路运输等不协调的经济和能源结构造成的,同时汾渭平原四面被山包围,不利的地形条件限制了该区域大气扩散条件,导致污染物久积不散。为了能有效提高大气环境质量,鼓励地方政府积极治理大气环境污染,汾渭平原涉及到的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先后建立了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给汾渭平原地区的大气环境治理带来实际改善效果,但同时,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完善该地区的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本文通过文献分析法归纳和总结了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的相关理论知识,从法学视角挖掘了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的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为汾渭平原地区实施和完善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通过比较分析法分析了山西省、陕西省和河南省三省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立法实践,发现汾渭平原地区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如下问题:生态补偿法律基础薄弱、生态补偿区域性合作不足、生态补偿长效性制度缺位以及生态补偿实施保障制度欠缺;通过分析研究了美国、欧盟、日本的生态补偿实施经验以及美国、欧盟大气污染治理协商立法的经验,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汾渭平原地区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议,即要加快立修法步伐,完善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推动汾渭平原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深入合作、建立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长效性制度及健全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保障制度。本文旨在推进汾渭平原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从而助力汾渭平原地区打赢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使大气环境质量得到长久、持续的改善。
王冠华[6](2021)在《日本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基于能源结构调整和环境污染应对等问题的考虑,日本在两次石油危机时期就已开始布局新能源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随之发展。一个新兴产业的崛起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支持,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补贴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并取得一定成效,使得日本新能源汽车产业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对日本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及其影响进行分析和研究,归纳出其成功的经验,为我国提供借鉴,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对日本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出台背景和发展历程进行阐述的基础上,首先对其制度基础和运行体系进行研究分析,指出日本为支持产业发展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战略规划,使得补贴政策的制定具有更强的目的性,为补贴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法律支撑。同时,依托其有效的运行体系,确保补贴政策顺畅运行,有效地推动了产业的发展。其次,从研发生产环节、消费环节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详细探讨了日本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内容,认为日本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补贴是较为全面系统的,对各个环节均有政策扶持,并且具体的补贴政策能与产业及市场现状相适应,更为有效地促进了产业的发展。再次,结合历史数据分析了补贴政策对产业的影响。认为补贴政策切实推动了产业的发展,并使得日本新能源汽车产业在技术、市场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水平都走在世界前列。最后,总结出日本补贴政策运行的经验,并结合我国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现状,为我国政策的发展提出建议。日本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发展及其对产业的作用可以为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参考。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蓬勃发展,补贴政策正处于转变的关键时期。本文在总结日本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补贴政策退坡及实施双积分制的实际情况,以及存在的宣传力度不足,监管力度有待加强等问题尝试性地提出一些可行建议: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国家在更高的层面上进行战略性指导,完善相关法律,使得补贴政策的制定更加适合产业现状。同时对于补贴政策的实施要做到透明、公正、有效,并加大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得补贴政策切实促进产业发展,实现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力。
孙彩霞[7](2021)在《中国自贸区外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际上通行的自由贸易区是指一国或地区的境内关外设立的,以优惠税收和海关特殊监管政策为主要手段,以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主要目的的多功能经济性特区,本文所说的中国自贸区也是此含义。中国自2013年上海自贸区一枝独秀,到现在已经扩容到21个自贸区,包括几十个片区。自贸区的初衷是推动对外开放,但随着对外开放的推动,外商投资的不断涌入,投资争端也随之而来,完善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自由贸易区平稳发展的有力保障,在现有的自贸区内都有相应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但是原有的争端解决方式已不再适应现有的发展趋势。上海作为最早成立的自由贸易区,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相对来说更加完善成熟,但是也存在着不足之处,更不必说新近成立的自由贸易区,同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弊端在现有发展中暴露无疑,因此,建立完善的自贸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同样顺应国际改革潮流。如何使自贸区实现长治久安,激发更大的活力,如何使中国在国际投资中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完善自贸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势在必行。因此,本文通过对自贸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进行研究,找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在本文中,对国家与国家之间成立的自贸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进行了简要介绍,虽然这种投资争端的解决是由协议规定,但是多半也是靠一国国内争端解决方式解决,同时本文涉及到的投资争端仅包括投资者与投资者、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而不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鉴于自贸区会涉及到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不得不通过联系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来完善我国自贸区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可划分为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自贸区外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概述。主要介绍了自贸区外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争端类型、主要解决方式以及完善中国自贸区外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本文中的自贸区外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主要从国际投资的发展和变化中得以体现,对于争端类型来说,主要涉及的也是外商投资者和私主体之间以及外商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通过介绍投资争端的主要解决方式以及国内自贸区完善外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为后文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为中国自贸区外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目前我国自贸区内有关外商投资者和私主体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外商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分别进行分析,从而发现当前自贸区外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如缺乏法律依据,诉调对接形式不规范、仲裁制度不健全以及缺乏有效的解决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争端的机制。第三部分为国际自贸区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通过分析北美自由贸易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变化,根据现有国际国内实际情况找到中国的定位,即坚持ISDS机制解决争端的有效性。结合上述所说的缺乏有效的解决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争端的机制,提出以构建国内ISDS仲裁机制来构建自己的国际话语权,同时通过分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可借鉴之处来为后面具体完善提供思路。第四部分为中国自贸区外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通过前面对问题的分析,该部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首先弥补立法上的空白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提供立法上的依据,然后对诉调对接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流程进行规范,紧接着通过仲裁去行政化、推广建立临时仲裁和统一仲裁裁决审查标准来对仲裁机制进行完善,最后通过建立外商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仲裁机制来有效解决争端。
李泽明[8](2021)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保健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保健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平稳运行。时至今日,保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国家治理水平、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成为衡量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与其它可控性疾病不同,保健食品安全问题不会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得到有效的控制。恰恰相反,随着保健食品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机械生产的集约化,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在近几年不断涌现。历史经验表明,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都有可能出现。因此,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保健食品安全,应该建立完善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涉及多种因素的系统工程,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应该全面考量保健食品监管的各个方面,这是因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任何环节都能直接对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产生重大的影响。虽然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来看,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来说,我国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手段单一;保健食品内部举报人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以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出发点是建立现代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核心,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中之重。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强调理论基础、应该重视理论建设。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基石,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要保障。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涵盖多个学科的重大课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应该深入探索相应的经济学理论、政治学理论、管理学理论以及法律价值理论。在研究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构还应该在立足本土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总结出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坚持的原则和思路。通过对国内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实践的考察,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坚持法治原则、效率原则和信息化原则,应该重视法律制度建设、监管主体建设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具体而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在确立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路径选择。除此以外,还应该从技术层面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风险评估制度。监管主体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重视监管主体监管能力的提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应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应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企业以及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等也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提高企业自我监督的意识、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聂文琪[9](2021)在《政府采购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政府与市场的动态变化关系,始终伴随在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道路上,影响着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脉络。政府“看得见的手”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市场失灵问题,为规避市场失灵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然而另一方面政府的干预行为也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带来了新的挑战和考验。政府干预的步伐大步踏进,在治愈市场失灵的同时也极易触及市场公平竞争的底线,从而为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蒙上一层行政垄断的雾翳。而面对如何有效破除行政垄断这一难题,司法实践中始终难以亮出一份满分答卷。在我国现实语境下,“政府失灵”的困局、行政垄断的弊病、反垄断规制力量的薄弱相互交织,构成政府干预过程中无法忽视的问题。政府采购领域内,行政垄断作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顽疾,始终难以得到有效根治,《反垄断法》的事后规制往往难以应对层出不穷的行政垄断行为,行政垄断事前规制体系的建立便愈显重要和紧迫。在此背景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性创新不仅为冲破行政垄断的束缚、融解地方保护的坚冰提供了可执行方案,而且为严格限制政府与市场的职能错位、推动“两只手”的动态平衡开拓了崭新路径。政府采购涉及资金多、规模较大、影响范围广,一直以来都是行政垄断的重灾区,亟待有效的管理与规制,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各个领域的实施过程中遭遇瓶颈,亟待寻求一个切入点与突破口,二者不谋而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政府采购领域的适用过程面临着多方困境与阻碍,直接限制了二者的有效融合与良性互动。该如何破除其进入政府采购领域的障碍,如何推进其在政府采购领域的有效实施,如何利用其规制政府采购领域难以根除的行政垄断行为,进而为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划定两相平衡的分界线,维持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与市场秩序,这些都是文章需要探讨并予以回答的问题。全文共分为四章,各章具体内容大致如下:第一章,研究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源流及其发展现状。首先,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概念释义,阐释了该制度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摆脱了事后审查的监管惯性,致力于向事先审查发力,其本质在于为规制行政权力反竞争行为拉起“第一道防线”。其次,结合可竞争市场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及寻租理论,阐明了该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根基。最后,结合域外经验阐述了其域外表现形式即竞争评估机制的存在形式及发展状况,并论述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反垄断法的制度雏形为起点,现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第二章,研究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的逻辑理路。文章以“危害性——必要性”为主线,分析了政府采购领域实施该制度的原因。其一,文章阐述了政府采购领域作为行政垄断行为的重灾区,出现频率较高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并从采购主体的身份矛盾、采购资金供给者和使用者的主体分离与监管机制的不健全三方面论证了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频发的多重原因,并分析了其对政策目标、地方经济及政府公信力所造成的巨大危害。其二,文章论证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政府采购领域适用此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支撑,进而论证了该项制度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实施不仅是弥补《反垄断法》规制路径乏力的重要举措,更是我国政府采购转型的必然选择,并对该项制度适用的关联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分析。第三章,研究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此领域的适用困境,根源于自身传统制度体系的缺陷。因此,文章系统审视该项制度的框架体系,从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法律效力这五个方面论述了在政府采购领域实施该项制度所面对的困境及其具体表现形式。第四章,提出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该项制度的完善建议。要进一步推进此制度的落地生根,必须打破现有发展困境,探究该项制度内部规则体系与外部配套机制的未来转向路径。文章以该制度现存困境为切入点,以政府采购领域的独特性与差异性为突破口,并结合《<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对症下药从审查方式、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法律规范五个方面为政府采购领域内该项制度的实施提出发展对策。
刘天琦,张丽娜[10](2021)在《南海海洋环境区域合作治理:问题审视、模式借鉴与路径选择》文中研究指明南海周边国家快速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使区域内海洋生态环境面临着巨大风险,海洋环境治理问题已迫在眉睫。海洋的流动性及域内各国互相依存的关系决定了海洋环境区域合作治理的必要性,但基于南海复杂的政治环境及合作治理法律基础的薄弱性,南海海洋环境区域合作治理的成效有限且进程十分缓慢。通过分析借鉴欧洲北海-东北大西洋、波罗的海和地中海三大海洋环境区域合作的成功模式,探索适合南海海洋环境区域合作治理的路径。
二、经济发展需要法律支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经济发展需要法律支撑(论文提纲范文)
(1)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法律问题与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1 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法律问题 |
1.1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缺乏节能环保的理念 |
1.2 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体系不够健全完善,缺乏应有的环保法治力度 |
1.3 农村环保执法不够严格,相关执法人员缺乏应有的综合素质 |
1.4 环保执法监督管理力度不足,相应的监管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
1.5 环境调整效果不够理想,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支撑 |
2 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法律问题的应对策略 |
2.1 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确保相关方面更加关注农村环保法律建设和完善工作 |
2.2 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体系更为完善,着重做好环保执法工作 |
2.3 加大相关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具备应有的环保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 |
2.4 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监督机制,加强环保司法独立 |
2.5 增强执行力,对于实效要有效把关 |
3 结语 |
(2)协同治理视阈下城市社区公共事务治理机制研究 ——以上海市P社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1.关于协同治理的相关研究 |
2.关于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研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1.关于协同治理的相关研究 |
2.关于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研究 |
(三)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案例分析法 |
3.深度访谈法 |
4.比较分析法 |
(三)创新之处 |
1.视角创新 |
2.内容创新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社区与城市社区 |
(二)社区公共事务治理 |
(三)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相关主体 |
(四)疫情防控 |
二、理论基础 |
(一)协同治理理论 |
(二)社会治理理论 |
(三)理论的适用性分析 |
第三章 上海市P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现状与问题 |
一、P社区概况与疫情防控治理 |
(一)P社区基本概况 |
(二)P社区疫情防控治理主体 |
1.社区党总支 |
2.居民委员会 |
3.物业服务企业 |
4.业主委员会 |
(三)P社区疫情防控治理现状 |
1.坚持党建引领“三驾马车”,构建联防联控格局 |
2.突出“红色物业”服务保障,加强社区闭环管理 |
3.发挥业主委员会自治力量,构筑防控坚强防线 |
4.落实多元治理联席会议制度,提升科学防控水平 |
5.发挥社区居民志愿服务力量,凝聚群防群治合力 |
(四)P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主体间的相互关系 |
二、基于疫情防控的社区公共事务协同治理存在的问题 |
(一)体制机制:“小马拉大车”权责利不对等 |
1.“小马拉大车”:小群体服务大社区 |
2.基层减负难:“表格抗疫”、层层加码 |
3.晋升“天花板”:基层工作者晋升渠道有限 |
(二)资源配置:公共卫生资源、专业资源短缺 |
1.公共卫生资源短缺 |
2.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等专业资源短缺 |
3.实战性培训资源短缺 |
(三)队伍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水平欠缺 |
1.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和水平欠缺 |
2.组织协调能力欠缺 |
(四)理念意识:公共意识、公共精神缺乏 |
1.主动参与意识不强 |
2.主动服务意识不强 |
(五)政策法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缺位滞后 |
1.业委会有偿工作制缺少法律支撑 |
2.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缺少法律支撑 |
第四章 城市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国内外经验借鉴与启示 |
一、国外城市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创新做法 |
(一)新加坡:行政主导型模式下的社区公共事务治理 |
(二)美国:自治型模式下的社区公共事务治理 |
(三)日本:混合型模式下的社区公共事务治理 |
二、国内城市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创新做法 |
三、对城市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借鉴与启示 |
第五章 协同治理视阈下城市社区公共事务治理机制创新的建议 |
一、组织协同:建立健全党建引领机制 |
(一)健全党建引领协同治理机制 |
(二)健全党员先锋示范引领机制 |
二、力量协同:建立健全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机制 |
(一)建立社区分级管理机制 |
(二)完善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机制 |
三、信息协同:建立健全“数字治理”机制 |
(一)建立健全“一网统管”机制 |
(二)建立基于大数据的网格化管理机制 |
四、资源协同:建立健全资源整合机制 |
(一)建立专业服务资源下沉机制 |
(二)建立促进社工能力提升的资源支持机制 |
五、规范协同:建立健全激励评价机制 |
(一)完善业主委员会激励评价机制 |
(二)完善“红色物业”激励评价机制 |
(三)完善社区志愿者激励评价机制 |
六、理念协同:建立健全社区精神培育机制 |
(一)建立社区文化培育机制 |
(二)完善典型示范机制 |
(三)建立社区共同体共识机制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不足之处与展望 |
一、研究结论 |
二、不足之处 |
三、展望 |
附录 P社区公共事务治理情况结构化访谈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内涵及理论基础 |
(一)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内涵 |
1.税收立法权 |
2.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 |
(二)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间的划分 |
1.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间的划分 |
2.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间的划分 |
(三)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法律基础 |
1.宪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一定的经济自治权和变通权 |
2.《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自治权 |
3.正确认识《立法法》重新修订对税收立法权的规定 |
4.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并未完全限制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行使 |
(四)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基础 |
1.社会公共产品理论 |
2.财政分权理论 |
3.我国的政治和经济制度 |
二、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行使情况及问题 |
(一)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行使情况 |
1.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行使现状 |
2.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行使原则 |
3.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行使内容 |
(二)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的问题 |
1.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不够规范 |
2.民族自治地方税收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
3.民族自治地方资源优势发挥不明显 |
三、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必要性 |
1.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 |
2.规范民族自治地方财税行为的有效途径 |
3.缓解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危机的有效方法 |
4.平衡民族自治地方事权和财权需要 |
(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可行性 |
1.我国宪法原则的彰显 |
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呼应 |
3.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使税收立法分权成为可能 |
4.民族自治地方拥有较强的税收立法能力 |
四、国外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借鉴 |
(一)国外税收立法权划分情况 |
1.典型联邦制国家 |
2.典型单一制国家 |
(二)国外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借鉴 |
1.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制定税收基本法 |
2.坚持权责相适应,保证地方税权与事权的统一 |
3.坚持适度分权,保证中央税收立法权的权威地位 |
五、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完善建议 |
(一)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1.税收法定原则 |
2.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原则 |
3.公平和效率原则 |
(二)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完善建议 |
1.规范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 |
2.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税收法律体系 |
3.发挥资源优势培养主体税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蚌埠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三、访谈调研法 |
四、对比研究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一、本文的创新点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增值税 |
二、留抵退税 |
第二节 留抵退税相关理论基础 |
一、补偿税收政策理论 |
二、供给学派减税理论 |
三、凯恩斯学派的减税理论 |
四、税收激励理论 |
五、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 |
第三章 我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现状—以蚌埠市为例 |
第一节 留抵退税政策规定的发展改革历程概述 |
一、试点前留抵税额的处理方式 |
二、留抵退税政策的试点推行 |
第二节 蚌埠市留抵退税政策实施现状 |
一、蚌埠市税务系统执行的留抵退税流程 |
二、蚌埠市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整体情况 |
三、留抵退税案例分析 |
第四章 我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
第一节 留抵退税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 |
一、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 |
二、留抵退税制度覆盖面低 |
三、退税条件设置比较苛刻 |
第二节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征管层面存在的问题 |
一、留抵退税流程设置复杂 |
二、留抵退税事前、事中、事后管理脱节 |
三、地方财政压力导致留抵退税政策落实中存在打折扣的现象 |
第三节 落实留抵退税制度基层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税款的入库主体和税款的负担主体不一致 |
二、税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
第五章 国外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外增值税留抵退税情况概述 |
第二节 国外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对我国制度完善的借鉴 |
一、降低留抵退税的条件限制 |
二、缩短留抵退税的时间 |
三、增加事后管理 |
第六章 完善我国留抵退税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税收制度层面的建议 |
一、构建税收法律体系 |
二、完善留抵退税政策 |
三、构建留抵退税制度的蓝图 |
第二节 税收征管层面的建议 |
一、加强事前管理 |
二、优化留抵退税流程 |
三、加强留抵退税的后续管理 |
四、优化留抵退税负担机制 |
第三节 优化基层运行机制 |
一、提升纳税服务质效 |
二、提升税务人员素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以汾渭平原地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综述 |
1.2.2 国外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发展趋势分析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概述 |
2.1 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概念 |
2.2 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的特征 |
2.2.1 对监测技术水平要求高 |
2.2.2 补偿主体界定困难 |
2.2.3 影响大气环境的因素复杂 |
2.3 实施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的必要性 |
第3章 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法律现状分析 |
3.1 大气污染现状 |
3.1.1 大气污染成因分析 |
3.1.2 大气污染协作治理分析 |
3.2 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相关法律现状分析 |
3.2.1 国家层面 |
3.2.2 汾渭平原地方层面 |
3.3 小结 |
第4章 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 |
4.1 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 |
4.1.1 生态补偿缺乏基本上位法 |
4.1.2 区域性生态补偿立法缺失 |
4.2 区域生态补偿管理体制不完善 |
4.2.1 生态补偿区域性合作不足 |
4.2.2 缺乏区域性政策评估和调控 |
4.3 生态补偿长效性制度缺位 |
4.3.1 补偿主体界定不明确 |
4.3.2 资金来源单一 |
4.3.3 补偿方式单一 |
4.3.4 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度低 |
4.4 生态补偿实施保障制度欠缺 |
4.4.1 缺乏绩效考核制度 |
4.4.2 缺乏监督制度 |
4.5 小结 |
第5章 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的经验与启示 |
5.1 主要发达国家生态补偿经验 |
5.1.1 美国生态补偿制度 |
5.1.2 欧盟生态补偿制度 |
5.1.3 日本生态补偿制度 |
5.2 欧美地区大气污染协商立法经验 |
5.2.1 欧盟环境指令 |
5.2.2 美国州际协议 |
5.3 小结 |
第6章 完善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议 |
6.1 加快立修法步伐,完善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法律体系 |
6.1.1 将大气环境领域纳入国家《生态补偿条例》 |
6.1.2 尝试区域协同立法 |
6.2 推动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深入合作 |
6.2.1 将汾渭平原协商协作机构上升为等级协作机构 |
6.2.2 积极跟踪评估政策措施实施情况及成效 |
6.3 建立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的长效性制度 |
6.3.1 明晰生态补偿主体 |
6.3.2 多渠道筹措资金 |
6.3.3 探索多种补偿形式共同推进 |
6.3.4 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参与 |
6.4 健全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保障制度 |
6.4.1 设立生态补偿绩效考核制度 |
6.4.2 建立公众监督以及问责制度 |
6.5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6)日本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日本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研究 |
1.2.2 关于日本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相关研究 |
1.3 研究方法及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创新之处及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 |
2.1.2 新能源汽车产业 |
2.1.3 产业补贴政策 |
2.2 理论基础 |
2.2.1 幼稚产业保护理论 |
2.2.2 外部性理论 |
2.2.3 产业政策理论 |
第3章 日本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出台背景及发展历程 |
3.1 日本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出台背景 |
3.1.1 新能源汽车产业亟待发展 |
3.1.2 相关新技术的研发成本过高 |
3.2 日本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发展历程 |
3.2.1 补贴政策的探索阶段(1971——1997) |
3.2.2 补贴政策的发展阶段(1998——2009) |
3.2.3 补贴政策的完善阶段(2010——至今) |
第4章 日本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制度基础及运行体系 |
4.1 日本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制度基础 |
4.1.1 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相关立法 |
4.1.2 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相关规划 |
4.2 日本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运行体系 |
4.2.1 政策目标 |
4.2.2 组织运行框架 |
4.2.3 运行方式 |
第5章 日本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内容 |
5.1 对研发环节的补贴政策内容 |
5.2 对消费环节的补贴政策内容 |
5.2.1 对消费者的直接补贴政策内容 |
5.2.2 对消费者的间接补贴政策内容 |
5.3 对基础设施建设环节的补贴政策内容 |
5.3.1 对充电桩建设者的补贴政策内容 |
5.3.2 对加氢站建设者的补贴政策内容 |
第6章 日本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效果及问题 |
6.1 日本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效果 |
6.1.1 增强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 |
6.1.2 提高了国内新能源汽车普及程度 |
6.1.3 降低了乘用车整体的碳排放量 |
6.2 日本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问题 |
6.2.1 持续的补贴会导致部分企业自生能力减弱 |
6.2.2 强导向性的补贴政策使产业过度转型 |
6.2.3 长期的补贴给财政带来压力 |
第7章 日本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运用对我国的启示 |
7.1 日本运用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经验 |
7.1.1 有法律支撑和规划引导 |
7.1.2 随着产业发展进行调整 |
7.1.3 信息公开且宣传力度大 |
7.1.4 促进市场有序竞争 |
7.2 我国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现状与问题 |
7.2.1 补贴政策的现状 |
7.2.2 补贴政策的问题 |
7.3 日本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运用对我国的启示 |
7.3.1 补贴政策的制定要适合产业发展阶段 |
7.3.2 补贴政策的实施要公开透明 |
7.3.3 补贴政策的监管要加大力度 |
7.3.4 补贴政策的退出要平稳有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国自贸区外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本文创新点 |
2 自贸区外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
2.1 自贸区外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历史沿革 |
2.2 自贸区外商投资争端类型和解决方式 |
2.3 中国自贸区完善外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必要性 |
2.3.1 国内因素 |
2.3.2 国际因素 |
3 中国自贸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中国自贸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现状 |
3.1.1 外商投资者与私主体之间争端解决机制 |
3.1.2 外商投资者与中国政府之间争端解决机制 |
3.2 中国自贸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
3.2.1 缺乏立法依据 |
3.2.2 诉调对接问题 |
3.2.3 仲裁制度不健全 |
3.2.4 缺乏有效解决投资者和中国政府争端的解决机制 |
4 国际自贸区现状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
4.1 国际自贸区现状 |
4.1.1 北美自由贸易区外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
4.1.2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外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
4.2 国际自贸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借鉴 |
5 自贸区外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
5.1 填补立法空白 |
5.1.1 明确外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内容 |
5.1.2 对自贸区案件管辖做出明确规定 |
5.1.3 给予临时仲裁合法地位 |
5.2 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
5.2.1 规范诉调对接工作流程 |
5.2.2 规范调解工作形式 |
5.3 完善仲裁制度 |
5.3.1 仲裁去行政化 |
5.3.2 推广建立临时仲裁 |
5.3.3 仲裁裁决审查标准的一致性 |
5.4 尝试建立投资者和中国政府争端解决仲裁机制 |
5.4.1 增加透明度原则 |
5.4.2 完善与仲裁员有关的规则 |
5.4.3 完善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调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8)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法律体系 |
(二)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 |
(三)有利于提高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减少保健食品安全事故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 |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 |
(二)保健食品与其它相似概念的区分 |
(三)保健食品的特征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六、创新点 |
第一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及法律控制机制 |
一、保健食品风险控制的基础——保健食品的多元价值 |
(一)保健食品的文化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经济价值 |
(三)保健食品的社会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特殊风险 |
(一)一般食品的风险特性 |
(二)保健食品风险的特殊性及分类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概念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含义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内容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意义 |
(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产业发展的需要 |
(二)构建有效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需要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法治化的需要 |
第二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相关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存在的问题 |
(三)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 |
二、政府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管手段相对不足 |
(二)多元监督机制尚未建立 |
三、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规范性 |
(二)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正当性 |
(三)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自律性 |
四、社会公众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安全立法 |
(二)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 |
(三)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过程 |
(四)企业缺少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 |
第三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理论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法律价值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秩序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效益价值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公平正义价值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对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政治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控制需要行政权力介入 |
(二)消费者权利需要行政权加以保障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经济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 |
(二)保健食品的市场失灵理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思路与原则 |
一、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及借鉴 |
(一)美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二)欧盟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三)香港地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四)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经验的借鉴价值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思路 |
(一)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制度建设的思路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具体思路 |
(三)加强企业自我监督 |
(四)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的协同作用 |
三、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应坚持的原则 |
(一)安全性原则 |
(二)社会整体效率原则 |
(三)坚持法治原则 |
第五章 完善政府主导下控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具体措施 |
一、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一)健全中国特色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
(二)完善保健食品监管法律的重点 |
二、保健食品相关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
(一)强化保健食品的风险评估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机制的完善 |
(三)健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
三、提高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相关措施 |
(一)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理念 |
(二)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 |
(三)建立约谈机制 |
(四)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 |
(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 |
第六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辅助性措施 |
一、完善企业自我监督的相关措施 |
(一)提高企业在经营中的守法意识 |
(二)增强企业在经营中的社会责任 |
二、发挥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明确行业协会性质,保障行业协会的规范性 |
(二)理清行业协会关系,保障行业协会的正当性 |
(三)健全行业协会制度,保障行业协会的自律性 |
三、发挥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健全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立法的途径 |
(二)提升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的能力 |
(三)提高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的水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政府采购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重点及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缘起 |
第一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兴起的理论渊源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本旨 |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兴起的理论根基 |
第二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演变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域外探源 |
二、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探索路径 |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逻辑理路 |
第一节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研探 |
一、我国政府采购之现状 |
二、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
三、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成因 |
四、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
一、适用该项制度的法律支撑 |
二、适用该项制度的意义 |
三、适用该项制度的关联性 |
四、以政府采购为重点审查领域的合理性 |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困境 |
第一节 审查方式的困境 |
一、自我审查的时代合宜性 |
二、“最优解”暗藏先天缺陷 |
第二节 审查程序的困境 |
一、一次审查难达目的 |
二、监督和问责程序乏力 |
第三节 审查标准的困境 |
一、相关术语界定模糊 |
二、合理性审查机制缺失 |
第四节 例外规定的困境 |
一、适用情形概念过于宽泛 |
二、适用程序规范较为粗糙 |
第五节 法律效力的困境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文件梳理 |
二、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 |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审查方式之完善 |
一、强化第三方评估机制 |
二、完善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与联席会议制度 |
第二节 审查程序之完善 |
一、构建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二次审查机制 |
二、完善监督与问责程序 |
第三节 审查标准之完善 |
一、构建政府采购“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标准体系 |
二、探索建立政府采购审查负面清单制度 |
第四节 例外规定之完善 |
一、推进例外规定适用情形的科学设置 |
二、严格审核政府采购领域公共政策的例外规定适用 |
第五节 法律规范之完善 |
一、短期目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反垄断法》确认 |
二、中长期目标: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经济发展需要法律支撑(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的法律问题与应对[J]. 金晶.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21(18)
- [2]协同治理视阈下城市社区公共事务治理机制研究 ——以上海市P社区为例[D]. 袁丹.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2021(09)
- [3]民族自治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研究[D]. 吴黎明.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4]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蚌埠市为例[D]. 马浩.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5]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以汾渭平原地区为例[D]. 兰敏.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6]日本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研究[D]. 王冠华. 吉林大学, 2021(01)
- [7]中国自贸区外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D]. 孙彩霞.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8]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D]. 李泽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8)
- [9]政府采购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D]. 聂文琪. 兰州大学, 2021(12)
- [10]南海海洋环境区域合作治理:问题审视、模式借鉴与路径选择[J]. 刘天琦,张丽娜.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