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廖堇言[1](2020)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政府责任研究》文中提出多年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集中于第一支柱之上,即由政府主导并负责管理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而在制度转型、注重当期支付的大背景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渐侧重追求短期的收支平衡,进而阻碍其向长期可持续状态的转变,动摇着社会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信心。对此,本文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基金制度(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为对象,在认真梳理以往研究成果、分析制度运行现状的基础上,以政府责任为切入口,对以下两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总结出相应的结论:一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问题。良好的社会保险基金制度,既能帮助参保人防控当期风险,又能最大程度保障远期收支平衡;既能回应现实发展需要,又能为未来资源分配和经济增长提供长久的动力。从表象来看,财政补助和中央调剂基金都能推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能对后者产生正面的积极作用。且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法治的本土语境下,政府责任和国家责任常常交织在一起,无法区分来开,因此财政补助可能被纳入政府责任的讨论范围内。但财政补助和中央调剂基金分属于两条不同的路径,在资金来源、管理、监督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财政补助并不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我平衡的论证对象。简言之,抱着开放的心态来看,在认可政府财政兜底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有必要对财政补助进行适度的讨论,且在本文中,这种讨论主要服务于两个小主题,分别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济原理”和“财政补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的适用序位”。二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的政府责任问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范围内对政府责任进行讨论时,本文希望能坚持以制度讨论为核心,以优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为最终追求;并希望在多种责任形式的对比分析中,探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中政府责任的和谐状态。因此,本文所剖析的政府责任不仅仅是政府调剂责任,还涵盖了规范、监督等政府责任形式。而为了更深层次地接触上述责任的内核,则需要参透好有关理论和制度,以规范文本所体现的规则为参考对象,从运行规则中透视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中政府责任的真实范围。总的来说,在财政管理愈发严格的法治背景下,长期强调财政补助并不是合理的处理方式,也不利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代际循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的出台,促进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资源的省际流动,提升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的能力、推动了共济功能的深化。而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中政府责任的探索,就像一面镜子,映照着政府行为的合理性、权威性,也影响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济能力的建设,是必要且有裨益的。
朱厢炜[2](2020)在《建筑设计全过程实录及其评析 ——以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分别是我国1980年代和1990年代的代表性建筑作品,两座建筑的设计全过程所反映的内涵有着跨越时空的价值和意义。本文通过大量详实的历史文献资料,呈现了两座建筑设计的全过程,并从多个角度评析了这两座建筑的时代性意义和当代启示。论文共由七章组成,章节之间呈现顺序递进的关系。第一章绪论,表明了本研究的课题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对已有研究进行了综述,展现了本文的基本逻辑与框架。第二章,对我国1949年至1989年的建筑创作环境进行了概述,介绍了与两座建筑直接相关的自贡恐龙文化和彩灯文化。第三章,以实录的形式再现了展开建筑设计之前,包括前期策划等在内的诸多事件。第四章,以实录的形式再现了从建筑设计竞赛到建成的整个过程。第五章,呈现了自前期策划到建成后包括专业机构等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对两座建筑的评价。第六章,从建筑策划、建筑后评估、建筑设计竞赛、建筑设计、建筑伦理、建筑与城市文化的维度对研究对象进行了评析,揭示了其在这几个维度的意义和对当下建筑业的启示。第七章结论,总结了本文的研究成果,审视了此次研究中的创新与不足,对未来进一步的研究提出了展望。全文共约22万字,图片123幅,表格36个
刘佳颖[3](2020)在《长兴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多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相对迟缓,没有跟上社会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为全面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刻不容缓。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社会保险制度一样要加以改革和完善,这无疑为随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指明了方向。2015年1月4日,《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出台,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拉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序幕。这标志着长期以来“双轨制”的终结,对加快建设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里程碑意义。本文选取长兴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为研究对象,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等核心概念和公平、需求层次、新公共服务等理论为基石,紧扣中央和浙江省相关文件精神,运用了历史分析、案例分析(以A单位为例)等研究方法,从发展历程、实施情况等方面详细阐述了改革发展现状及成效,发现存在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支撑、财政支出压力大、缴费基数计算不统一、配套制度的滞后性以及职业年金运营管理风险高等突出问题且分析原因,并针对性提出了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多渠道缓解财政压力、规范计算缴费基数、加快配套制度改革进程以及完善职业年金制度五个方面的对策建议。
河南省人民政府[4](2020)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豫政[2020]1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规定和有关要求,省政府对2019年9月底前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批转省民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85]3号)等89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2020)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中指出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20甬人社发[2019]88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我局对351件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周丽[6](2019)在《共治逻辑下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国家-社会关系的调适,社会公众对高绩效公共服务需求的增生,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实践的开展,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需要在新问题、新视角和新材料的驱动下给予新的探究。本文聚焦于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复杂关系,通过构建一个契合中国情境的政社关系解释框架,在分析改革开放40年政社关系的制度变迁和行动建构之基础上,探索促成政社共治的制度化之路。本文基于政府和社会组织关系共治制度化的研究主题,在充分比较分析该领域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建构了一个包含“制度”与“行动”双重理论视角的整合性分析框架,并尝试在本文提出的“嵌套式制度结构”中讨论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这一讨论以国家-社会关系的历史演进、公共服务时代的来临以及治理实践勃兴所构成的情境为背景,论述了共治及其制度生成的可能性,本质上是讨论当前政社关系所面临的宏观制度环境。作为进一步的讨论,本文在规则制定、监督激励、独立性、价值目标和行动者黏合方式五个维度展开分析,以此系统呈现改革开放40年中政社关系的制度变迁过程和变迁特征,并获知宪法、法律和政策影响政社关系趋于共治的机理,并且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为例,揭示和呈现共治的行动建构过程,探索其中的“螺旋式”结构是如何逐步被制度化的,目的是探究微观机制对政社关系的影响,以此说明促进制度嵌套性的发展是共治制度构建的实质性问题。因此,社会治理的共治逻辑就是制度的嵌套性建构,是本文的核心观点。作为一项研究的理论概括和对策分析,本文围绕政社共治关系制度化的问题意识,从“基于正当性的机制”这一解释政社关系制度化的微观运作机制、“嵌套式制度结构中”中的法治、政策和机制的黏合等角度,做出了对政社共治关系制度化一般逻辑的回答。论文的研究借助质性研究方法,通过对多个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互动关系的跟踪调查,获取了大量一手资料,并运用“过程-事件分析”、比较分析、“编码分析”、叙事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经验材料进行系统整理和分析。本文的主要研究发现是:1.政社关系的制度变迁属于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在中国独特的政治体制和政治传统下,执政党促进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政策是政社关系制度变迁的主导制度因素和驱动力量。2.政社关系制度化的重心呈现出阶段性特征。不同阶段的制度化重心演变过程是为:主体合法性→行动规范→主体间关系→关系运行方式。这四种制度化重心分别对应改革开放40年政社关系的四个阶段,即:“控制-依附”阶段(1978-1991)、“管制-剥离”阶段(1992-2001)、“调控-协同”阶段(2002-2011)与“平等-共治”阶段(2012--)。在这四个阶段中,规则制定、监督激励、独立性、价值目标、行动者黏合方式等制度要素呈现出不同组合。此外,变迁过程中的制度依赖现象不容忽视,如何克服“制度惯性”是政社关系变革所面临的一大挑战。3.制度环境、资源占有、行动者目标、行动策略、行动者地位等行动要素的差异性展现了政社关系建构过程性特征,这些特征具有内在的联系性和连续性。一是从价值角度看,关系构建行动的制度化本质上是重塑公共性的过程。二是从结构角度看,行动者地位是动态的,其演变反映了制度设计者的改革意图;达成政社共治的关键是通过调整资源占有结构,实现各主体的分工优化和权力平衡。三是从方式角度看,行动者的行动具有策略性,这是行动者在既有制度空间和资源约束条件下理性行为的表现。4.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这类政社关系互动共治中,呈现出“螺旋式”行动建构特点,这反映了社会治理场域中多元行动者的独特行动逻辑:在初设与规范阶段,制度是行动的重要结构性因素;在优化阶段,信任与道德成为促成共治的关键因素。两套行动逻辑运行方式不同、逻辑重心相异,但却是连续统一相互配合的。5.嵌套性制度建构的水平,影响政府与社会组织共治的绩效,促进共治制度嵌套性的发展成为实质性问题。从一定意义上,社会治理的共治逻辑,就是制度的嵌套性建构,“基于正当性”的机制可以解释政社关系制度化的复杂逻辑。本文正是以此为视角,初步揭示了“嵌套性制度下如何达成共治”的问题:在法治层面彰显公民基本权利,回应社会治理变革;在政策层面以人民为导向,优化政策决策,改进政策执行;在机制层面强化纵向权力分配和横向政策扩散机制,完善社会组织的“自我造血”和“跨界合作”机制等。
范乾帅[7](2019)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一国法治事业的推进、人权的维护、公共福祉的增进,不仅系于中央,也同样仰赖地方。地方治理的法律建构,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实现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一环。具体就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而言,社会救助是一种旨在保障贫困者的生存权、满足其最基础生存条件的制度,给付标准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这就需要各地方进行量体裁衣式的治理。然而,眼下社会救助领域的地方治理仍存在诸多不足。其一,从学理视角看,与本研究主旨相关的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的文献尚不十分充裕;其二,从实践视角看,同样有诸多弊病有待法律上的建构与完善。鉴于此,本研究的目标在于从行政法学的视角出发,对当下学术研究尚未深入探讨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进行全景式的描绘,辨析制度上的不足并提出改进之道,以期推进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研究的发展。本研究主要探析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地方行政机构、慈善组织及行政相对人。其一,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可界定为“主导”。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权力关系维度来看,它的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管理上的主要责任者”和“财政上的次要责任者”;从地方政府与地方行政机构及私主体的关系维度看,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地方行政机构的领导者”和“私主体的管理者与合作者”。地方政府着力于通过“设置救助机构”、“编制救助计划”、“建立救助项目”等方式,构筑起宏观的给付行政法秩序、并为这种法秩序的运作提供国库支持,以便维护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然而,因为行政组织与行政行为法治的滞后,地方政府的权限范围并不明晰,其设置救助机构、编制行政计划等行政过程中所须恪守的程序性规则也并不完善。此外,在当前的问责机制下,其公法责任也无法受到很好的追究。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仍在相当程度上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其二,地方行政机构。“地方行政机构”系指除地方政府的之外的地方行政机关。民政、教育及相关地方行政机构均系“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而民政则居于最为枢要的位置,其作用可界定为“牵头”。从拟定给付标准到发放救助待遇、从设定行政程序到确定给付对象、从事先审查到动态管理:在社会救助这一“国家主导”色彩颇为浓厚的领域当中,民政部门可谓“国家”的最直接、细致的体现。尽管民政部门是救助行政的“制度基轴”,但其职权的设定与运作尚有诸多不合法治原则或善治精神之处,这包括但不限于民政部门拟定救助标准未获立法明确授权,标准拟定程序封闭、内部化,标准的司法审查现状堪忧,民政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程序存在内容瑕疵,救助对象确定机制的合法性与实效性皆有待改进等等。其三,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领域,各地方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应“公法之维”,而慈善组织则兼具“公法之维”与“私法之维”。在我国,慈善组织分为“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前者的功能是以纯粹的私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与行政合同参与治理,应予加强,而后者的功能则是以“体制内机构”、乃至行政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行政合同、行政协议乃至立法授权参与治理,其行政化特征应予去除。从可问责性上看,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在法律属性与行为方式上的不同,注定可适用于二者的问责机制也有所不同。其四,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其可通过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而成为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行政相对人的功能主要表现为通过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方式,推动行政程序的前进。以低保审批程序为例,行政相对人的功能在于:提出申请,启动程序;参与审核、审批,协助调查,以推动程序前进;面对程序上与实体上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可凭借行政诉讼与之对抗,以维护自身权益。行政相对人是权利的主体。但眼下,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尚不凸显:一者,相关立法或行政规定对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行政义务、低保管理机关应恪守的程序性规则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并不完善;二者,低保管理人员违法之事屡有发生,救济机关为相对人提供的保护也不充分。针对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各项不足,在未来,其一,完善地方组织法,即应以立法手段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并实现民政部门的组织法定。其二,应完善行政程序法。这包括与法秩序的形成、运行及公私协力等相关的程序性规则。其三,应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具体可从提升代表素质、提前审查时间、细化草案内容、激活现有的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其四,应改革慈善体制。应推进官办慈善组织去行政化改革,并完善慈善税收优惠制度。其五,应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问责等问责机制。总之,我国应继续以民生福祉、以公民的生存权与民主权等基本权、以人性尊严、以“人的价值”为纲领,从法规则的设定与施行、对违法者的问责、对受戕害者的救济等各维度切入,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地方治理法治化的进程。
高佳[8](2019)在《养老保险并轨后机关与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比较研究 ——以常州为例》文中提出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主要包括两个部分:机关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不管完善,针对我国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已经进行了多次改革并取得显着成效。但是,机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2014年10月才正式启动,其发展远远滞后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导致企业和机关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差距明显,损害了社会公平性。因此,养老保险改革势在必行。本文从我国这次养老保险改革的角度出发,对我国分处这两种养老保险制度下的退休人员待遇进行了比较,分析待遇差距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对策。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论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养老保险改革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主要比较分析了常州市机关和企业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待遇差异,首先阐释了两种制度各自的发展历程,再分别阐述了并轨后的机关养老保险待遇和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接着模拟测算了并轨后机关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待遇并进行了比较研究;第四部分介绍了三种国外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分别是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美国的多支柱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和日本多元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对我国的启示。最后,从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角度,提出改革建议,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制度,规范公务员年金制度,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利用互联网规范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逐步缩小企业与机关退休人员待遇的差距。
高乐[9](2019)在《居民委员会“两难困境”研究 ——基于权力的分析视角》文中提出针对居委会的行政化,实务界(在理论界的建议下)推行了以民主选举、政社关系厘清及社区组织体系优化等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居委会去行政化改革。然而,这些改革并没有能让居委会充分履行其自治职能,反而是让居委会陷入了“要么继续行政化,要么被边缘化”的“两难困境”。这对于基层群众自治的实现以及社区治理乃至城市基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言,都是非常不利的制约因素。因此,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就是如何让居委会摆脱去行政化改革中所遭遇的“两难困境”?为能对这个问题予以有效的剖析,本文选择了“权力”作为分析视角。第一章首先基于对权力动态运作过程的考察赋予了“权力”一个操作性定义,并由此析出权力的三个核心要素:权力资源、权力意图与权力指向,进而用它们构建出本文的分析框架。基于这一分析工具,本文第二章对居委会当前的权力运作格局进行了剖析。本章指出,现有去行政化改革试图通过事务分割及组织分设的方式来恢复居委会的自主管理权力,并让之在独立的领域得到充分的运作。然而,由于居委会的权力运作在资源基础、运作指向与主体意图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其自主管理权力无法得到有效的运作,进而陷入“两难困境”。第三章试图跳出现有改革所带来的自主管理权力与行政权力的二元对立格局,从居委会的参与权力以及协调监督权力的运作维度寻求突破“两难困境”的新思路。这一章主要围绕着居委会这两种权力与行政权力所形成的非二元对立式的双向制衡关系,以及在这种新权力格局之下居委会的这两种权力为何能得到有效运作展开论证。第四章则通过对其资源基础、主体意图以及运作指向在现实中的可行性之考察,对居委会的参与权力以及协调监督权力在当下我国的可实现性予以了证实。第五章具体分析了两个典型案例:北京朝阳区麦子店的“问政”实践以及深圳南山区所推行的居委会“枢纽化”相关实践,由此设计出了一套推动和保障居委会权力有效运作的制度体系。结语和展望部分对本文的基本结论从两个维度进行了概括,并就本文所研究问题在宏观层面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作了简单的引申。
刘侃[10](2019)在《淄博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现状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养老保险基金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基金监管各类问题更加凸显,基金安全形势日益严峻。本文通过对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的研究,有效的分析目前养老基金监管现状,结合区域养老基金实际发展情况提出对策,有利于从微观层面上应对目前养老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本研究以淄博市为例,分析了淄博市养老保险及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发展历程,基于淄博市养老保险基金的数据,分析了当前淄博市养老保险监管的具体情况,发现目前淄博市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还存在法规政策配套不完善、统筹层次不高、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独立性不强、监管人员力量薄弱、信息化建设水平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不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养老保险经办环节管理不到位等。文章据此提出了完善淄博市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对策建议,包括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法制建设、提升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建设、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独立性、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力量、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信息建设、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环节监管、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监管适度调节性、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欺诈冒领案件的打击力度等。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政府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政府责任的学理基础 |
(一)法理学基础:社会保险权利 |
(二)保险学基础:社会共济机制 |
(三)经济学基础:国家干预理论 |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政府责任解构 |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政府责任履行的功效分析 |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政府责任配置的宏观分析 |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政府责任配置的微观分析 |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政府责任配置的制度局限 |
(一)政府调剂责任定位模糊 |
(二)政府责任分置不够明晰 |
(三)政府监管责任有待加强 |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政府责任优化重构的法律路径 |
(一)革新理念:定位政府调剂责任 |
(二)规范立法:增强顶层设计效用 |
(三)优化管理:实现责任分置管理 |
(四)强化监督:系统内外共同监督 |
(五)奖惩得当:增强地方的积极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加的项目和发表的论文 |
(2)建筑设计全过程实录及其评析 ——以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课题背景 |
1.2 研究的目与意义 |
1.2.1 课题研究目的 |
1.2.2 课题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建筑历程层面 |
1.3.2 地域建筑层面 |
1.3.3 地域建筑与文化层面 |
1.3.4 国外学者对自贡地区城市、建筑及地域文化的研究 |
1.4 国内研究现状 |
1.4.1 建筑历程层面 |
1.4.2 地域建筑层面 |
1.4.3 地域建筑与文化层面 |
1.4.4 国内学者对自贡地区城市、建筑和地域文化的研究 |
1.5 研究方法与框架 |
1.5.1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5.2 本文的研究框架 |
1.6 主要概念界定 |
1.6.1 界定 |
1.7 本论文写作说明 |
1.7.1 本文对“历史”与“叙事”问题的回应 |
1.7.2 阅读建议 |
2 建设背景 |
2.1 中国建筑创作环境概述 |
2.1.1 1949年至1964年的国内设计环境概述 |
2.1.2 1965年至1976年的国内设计环境概述 |
2.1.3 1977年至1989年的国内设计环境概述 |
2.2 自贡的地域文化 |
2.2.1 自贡恐龙的故事 |
2.2.2 自贡彩灯的故事 |
2.3 本章小结 |
3 建筑设计组织策划 |
3.1 我们为何建造 |
3.1.1 兴建自贡恐龙博物馆的设想 |
3.1.2 兴建中国彩灯博物馆的设想 |
3.1.3 讨论:兴建设想 |
3.2 研究落实修建博物馆 |
3.2.1 确定修建自贡恐龙博物馆 |
3.2.2 确定修建中国彩灯博物馆 |
3.2.3 讨论:不同的投资模式,不断努力得以确定兴建 |
3.3 设计竞赛的组织安排 |
3.3.1 自贡恐龙博物馆竞赛组织 |
3.3.2 中国彩灯博物馆竞赛组织 |
3.3.3 讨论:组织经验的延续和发展 |
3.4 本章小结 |
4 建筑竞赛及后续进展 |
4.1 方案评选与审定 |
4.1.1 乱石——“恐龙群窟”与“洪荒时代”的抽象 |
4.1.2 灯的群组——“南国灯城”的新星 |
4.1.3 讨论:创作与评审 |
4.2 方案确定及后续进展 |
4.2.1 自贡恐龙博物馆的后续进展 |
4.2.2 中国彩灯博物馆的后续进展 |
4.2.3 讨论:后续进展 |
4.3 本章小结 |
5 建筑创作回响 |
5.1 官方新闻媒体的关注 |
5.1.1 对自贡恐龙博物馆的关注 |
5.1.2 对中国彩灯博物馆的关注 |
5.1.3 讨论:媒体关注 |
5.2 大众的声音 |
5.2.1 对自贡恐龙博物馆的关注 |
5.2.2 对中国彩灯博物馆的关注 |
5.3 业内人士的评价 |
5.3.1 对自贡恐龙博物馆的评价 |
5.3.2 对中国彩灯博物馆的评价 |
5.4 获奖情况 |
5.4.1 自贡恐龙博物馆获奖情况 |
5.4.2 中国彩灯博物馆获奖情况 |
5.5 本章小结 |
6 建筑评析 |
6.1 建筑策划 |
6.1.1 可行性研究阶段 |
6.1.2 设计任务书阶段 |
6.1.3 自贡恐龙博物馆所带来的建筑策划启示 |
6.2 建筑后评估 |
6.2.1 自贡恐龙博物馆的建筑后评估 |
6.2.2 中国彩灯博物馆的建筑后评估 |
6.2.3 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建筑后评估带来的启示 |
6.3 建筑设计竞赛 |
6.3.1 建筑竞赛的方案组织 |
6.3.2 建筑评选中的“长官意志”与“明星建筑师”问题 |
6.3.3 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建筑方案组织与评选带来的启示 |
6.4 建筑设计 |
6.4.1 自贡恐龙博物馆建筑设计 |
6.4.2 中国彩灯博物馆建筑设计 |
6.4.3 建筑设计师 |
6.4.4 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建筑设计所带来的启示 |
6.5 建筑伦理 |
6.5.1 建筑精神与价值判断 |
6.5.2 自贡恐龙博物馆建筑设计全过程中的建筑伦理 |
6.5.3 中国彩灯博物馆建筑设计全过程中的建筑伦理 |
6.5.4 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表达的建筑伦理及其启示 |
6.6 建筑与城市文化 |
6.6.1 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对自贡城市文化的意义 |
6.6.2 自贡恐龙博物馆与中国彩灯博物馆带来的城市文化启示 |
6.6.3 自贡城市文化及其认同 |
6.7 本章小结 |
7 结论:此两案例建筑设计全过程及其评析对当代的启示 |
7.1 研究结论 |
7.2 论文的创新点 |
7.3 论文不足与后续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图表目录 |
致谢 |
(3)长兴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2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机关事业单位 |
2.1.2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2.1.3 职业年金 |
2.1.4 “老人”、“中人”、“新人” |
2.2 理论基础 |
2.2.1 社会保障理论 |
2.2.2 公平理论 |
2.2.3 需求层次理论 |
2.2.4 新公共服务理论 |
3 长兴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状和成效——以A单位为例 |
3.1 长兴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状 |
3.1.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
3.1.2 长兴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情况 |
3.2 长兴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效 |
3.2.1 健全缴费基数征缴细则和退休待遇计发办法 |
3.2.2 建立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 |
3.2.3 同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
4 长兴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支撑 |
4.2 财政支出压力大 |
4.3 缴费基数计算不统一 |
4.4 配套制度的滞后性 |
4.5 职业年金运营管理风险高 |
5 长兴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
5.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
5.2 多渠道缓解财政压力 |
5.3 规范计算缴费基数 |
5.4 加快配套制度改革进程 |
5.5 完善职业年金制度 |
6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共治逻辑下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宏观研究 |
二、关于组织与环境的中观研究 |
三、关于行动及其策略的微观研究 |
四、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问题和研究思路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思路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知识观 |
二、研究策略 |
三、基于信度与效度考量的资料收集与分析 |
第二章 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政社关系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制度视角下的组织理论 |
二、行动视角下的“组织合作” |
第二节 政社关系中的“分析性概念” |
一、嵌套式制度结构 |
二、行动与行动者 |
三、“共治” |
第三节 政社关系的整合性分析框架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共治生成的可能性:三个事实基础 |
第一节 国家-社会关系的历史演进 |
一、国家权力的释放 |
二、社会结构的变革 |
三、政社关系的调适 |
第二节 “公共服务时代”的来临 |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 |
二、服务指向的治理体系再造 |
第三节 治理领域的理论勃兴 |
一、西方治理理论及其适用性 |
二、当代治理理论的中国话语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走向共治:政社关系的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如何分析制度?——从要素到过程 |
一、制度的特征与要素 |
二、制度变迁 |
第二节 政社关系的制度变迁过程 |
一、阶段一:控制-依附(1978-1991) |
二、阶段二:管制-剥离(1992-2001) |
三、阶段三:调控-协同(2002-2011) |
四、阶段四:平等-共治(2012--) |
第三节 政社关系的制度变迁特征 |
一、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
二、不同阶段制度重心迁移 |
三、党的政策是主导和先行力量 |
四、明显的路径依赖现象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共治的行动建构: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政社关系分析 |
第一节 购买行动的分析要素 |
第二节 购买行动的建构过程 |
一、初设阶段的行动特征 |
二、规范阶段的行动特征 |
三、优化阶段的行动特征 |
四、行动特征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螺旋式”行动建构:购买行动模式建构的特征和逻辑 |
一、行动者网络理论的引入及其适用性 |
二、“螺旋式”行动建构的呈现 |
三、“螺旋式”行动建构的内在逻辑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如何达成共治:共治的制度化之路 |
第一节 共治制度化的“隐形之手” |
一、制度化及其机制 |
二、基于正当性的制度化机制 |
第二节 公共性扩张的法治建设路径 |
一、彰显公民基本权利 |
二、回应社会治理变革 |
第三节 人民导向的政策改进路径 |
一、优化政策决策 |
二、改进政策执行 |
第四节 多维视角的机制优化路径 |
一、理顺纵向府际间权力分配机制 |
二、强化横向府际的政策扩散机制 |
三、健全社会组织“自我造血”机制 |
四、完善社会组织“跨界合作”机制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讨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三节 进一步的讨论 |
一、政社互动中的公共性再生产 |
二、合作治理中的政府角色转型 |
三、行政学研究中的制度与行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 |
附录A: 调查问卷 |
附录B: 针对民政部门的访谈提纲 |
附录C: 针对社会组织的访谈提纲 |
附录D: 正式访谈目录 |
附录E: 访谈文本(部分) (另附支撑材料) |
附录F: 本文的逻辑思路与核心观点图 |
附录G: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文章 |
(7)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对地方政府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二 对地方行政机构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三 对慈善组织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四 对行政相对人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 规范分析法 |
二 比较方法 |
三 案例分析法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一 推动行政组织法研究 |
二 推动地方行政法研究 |
三 推动给付行政法研究 |
第一章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地方政府 |
一 概念诠释 |
二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法理基础 |
三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设置救助机构 |
二 编制救助计划 |
三 建立救助项目 |
四 确定救助标准 |
五 提供财政支持 |
第三节 地方政府的可问责性 |
一 概述 |
二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形成与法律架构 |
三 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地方行政机构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民政部门 |
一 民政部门的历史沿革 |
二 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民政部门牵头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牵头拟定救助标准 |
二 设定行政程序 |
三 确定救助对象 |
四 发放救助待遇 |
五 动态管理 |
第三节 民政部门的可问责性 |
一 行政诉讼 |
二 行政复议 |
三 行政问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慈善组织 |
一 概念诠释与属性解读 |
二 慈善组织的历史沿革与法制架构 |
三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民办慈善组织 |
二 官办慈善组织 |
第三节 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一 民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二 官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低保程序的启动 |
一 行政相对人的功能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第二节 低保申请的审核 |
一 相对人的功能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第三节 低保申请的审批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结语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语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文集、学位论文、报纸、网络文献类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8)养老保险并轨后机关与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比较研究 ——以常州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内容框架与研究方法 |
1.2.1 内容框架 |
1.2.2 研究方法 |
1.3 文献研究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2 养老保险并轨改革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基本养老保险 |
2.1.2 职业年金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共享理论 |
2.2.2 路径依赖理论 |
3 常州市机关和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差异的比较分析 |
3.1 机关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的比较 |
3.1.1 机关养老保险发展历程 |
3.1.2 企业养老保险发展历程 |
3.2 并轨后常州市机关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查 |
3.3 并轨后常州市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查 |
3.4 并轨后常州市机关与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模拟测算 |
3.5 调查结论与分析 |
3.5.1 并轨后缴费基数的提高有利于缩小待遇差距 |
3.5.2 并轨后职业年金会加剧养老保险待遇的差距 |
4 国外公务员与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实施的经验与启示 |
4.1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 |
4.1.1 新加坡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
4.1.2 新加坡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
4.2 美国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 |
4.2.1 美国联邦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
4.2.2 美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
4.3 日本多元养老保险制度 |
4.3.1 日本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
4.3.2 日本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
4.4 对我国的启示 |
5 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建议 |
5.1 鼓励发展企业年金制度 |
5.1.1 企业年金有利于减轻政府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压力 |
5.1.2 企业年金有利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的生活质量 |
5.2 规范公务员职业年金制度 |
5.3 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
5.3.1 增强养老保险制度的吸引力 |
5.3.2 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支付能力 |
5.4 建立适应老龄化的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 |
5.5 互联网+下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范化 |
6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居民委员会“两难困境”研究 ——基于权力的分析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设计 |
第一章 权力的界定与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权力的操作性定义 |
第二节 权力的三个关键要素 |
一、权力资源 |
二、权力意图 |
三、权力指向 |
第三节 权力运作状况的分析框架 |
一、对权力资源的考察 |
二、对权力意图的考察 |
三、对权力指向的考察 |
四、三个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 |
本章结语 |
第二章 当前居委会面临的“两难困境”与权力困局 |
第一节 “两难困境”的出现与表现 |
一、居委会去行政化改革的发展历程与主要实践 |
二、“两难困境”的表现及其辩证关系 |
第二节 居委会权力资源方面问题及其负面影响 |
一、当前居委会在权力资源方面所遭遇的主要问题 |
二、居委会权力资源方面问题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
第三节 当前居委会两种权力指向状况之殊异 |
一、居委会自主管理权力之客体的模糊与错位 |
二、缺失的城市社区自主公共空间 |
三、依旧倾向于行政管理逻辑的权力运作方式 |
第四节 居委会两种权力运作意图之错位 |
一、居委会两种权力运作意图错位的主要表现及成因 |
二、居委会权力意图错位问题的持续存在及强化 |
本章结语 |
第三章 突破“两难困境”的新思路 |
第一节 居委会的三种法定权力 |
一、居委会三种法定权力共同的资源基础与权力意图 |
二、居委会三种法定权力各自的法定权力指向 |
第二节 对居委会权力指向的扩展与优化 |
一、居委会自主管理权力运作指向划定中的逻辑缺陷 |
二、居委会参与权力及协调监督权力的运作指向之有效性 |
第三节 以居民共同意志为基础的集体理性之达成 |
一、居民的共同意志的充分聚集 |
二、多方权力的合作共赢 |
第四节 更全面且更健康的居委会权力资源基础 |
一、重获正当性资源的关键要素:居民参与的效能感 |
二、参与权力及协调监督权力之于居民参与效能感的积极意义 |
本章结语 |
第四章 居委会参与权力及协调监督权力的可行性 |
第一节 权力资源基础维度的可行性 |
一、来自政府与历史的丰富资源 |
二、社会内部公益力量的存在与被挖掘的可能性 |
第二节 权力主体意图维度的可行性 |
一、“政府代理人”与“居民带头人”之间的关系 |
二、政府促成居委会“居民的带头人”得以恢复的意图和努力 |
第三节 权力运作指向维度的可行性 |
一、当前城市基层的居民非制度化参与及其成因 |
二、扩展与升级居委会制度化参与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三、“制度化参与”的另一种解读:可行的“利益的组织化”方式 |
本章结语 |
第五章 居委会权力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与居委会参与权力相关的已有实践及典型案例 |
一、城市社区中基层社会协商与基层政府协商之发展概况 |
二、典型个案:麦子店街道的“问政”实践之概况 |
三、麦子店“问政”实践之于居委会参与权力运作的效果评析 |
第二节 与居委会协调监督权力相关的已有实践及典型案例 |
一、已有的社区协调议事机构机制及其效果评析 |
二、典型案例:深圳市南山区的居委会“枢纽化”改革实践之概况 |
三、南山区的改革实践之于居委会协调监督权力运作的效果评析 |
第三节 居委会权力的整体实现路径设计 |
一、居委会权力运作的资源获取与保障机制 |
二、居委会权力运作的意图实现与保障机制 |
三、居委会权力运作的指向构建与保障机制 |
本章结语 |
结语与展望 |
附录一 已有社区治理相关地方改革资料目录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淄博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现状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第2章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概念、理论及国际经验 |
2.1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相关概念界定 |
2.2 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理论基础 |
2.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3.1 国外研究综述 |
2.3.2 国内研究综述 |
2.4 国外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实践及启示 |
2.4.1 国外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情况概述 |
2.4.2 国外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实践启示 |
第3章 淄博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现状与问题分析 |
3.1 淄博市养老保险基金发展历程 |
3.2 淄博市养老保险基金基本情况 |
3.3 淄博市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现状 |
3.3.1 淄博市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依据 |
3.3.2 淄博市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主体 |
3.3.3 淄博市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环节 |
3.3.4 淄博市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效果 |
3.4 淄博市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3.4.1 存在的问题 |
3.4.2 原因分析 |
第4章 完善淄博市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对策建议 |
4.1 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法律系统建设 |
4.1.1 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
4.1.2 加大惩罚力度 |
4.1.3 健全司法救济制度 |
4.2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建设 |
4.2.1 完善人大监督制度 |
4.2.2 加强专项审计制度 |
4.2.3 健全养老保险信息共享制度 |
4.2.4 增强独立性或经办机构运作的独立性 |
4.3 健全养老保险社会监督体制 |
4.3.1 建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
4.3.2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
4.4 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机制 |
4.4.1 提升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
4.4.2 建立部门间的制约协调机制 |
4.4.3 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力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政府责任研究[D]. 廖堇言. 西南大学, 2020(01)
- [2]建筑设计全过程实录及其评析 ——以自贡恐龙博物馆和中国彩灯博物馆为例[D]. 朱厢炜.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0(01)
- [3]长兴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D]. 刘佳颖.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J].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10)
- [5]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J].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04)
- [6]共治逻辑下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研究[D]. 周丽. 南京大学, 2019(01)
- [7]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D]. 范乾帅. 南开大学, 2019(09)
- [8]养老保险并轨后机关与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比较研究 ——以常州为例[D]. 高佳. 南京理工大学, 2019(06)
- [9]居民委员会“两难困境”研究 ——基于权力的分析视角[D]. 高乐.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1)
- [10]淄博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现状与对策研究[D]. 刘侃. 天津大学, 2019(06)
标签:养老保险论文;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养老保险体系论文; 养老保险基金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