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组织申报200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体育学)的通知体政字[2000]075号(论文文献综述)
张宗海[1](2019)在《陕西省体育产业政策实施研究》文中认为体育产业是当今中国第三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带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体育产业政策则是国家引导和规范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2014年10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体育产业总领性文件《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后称[46]号)为我国下一阶段体育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总规模5万亿”的明确目标,而陕西省是西北地区的经济、人口大省,在全国体育产业总目标中承担着产业发展的重要任务。鉴于此本文利用梳理对比、实地调研等方式对陕西省体育产业政策的制定、实施等环节进行客观分析,并结合政策颁布的客观规律把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颁布的主要体育产业政策进行梳理作为政策标尺,将陕西省地方体育产业政策与之对比,旨在了解当下陕西省体育产业政策在制定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且依据陕西省自身特点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为陕西省体育产业政策的发展建言献策,为更好的完成全国“5万亿”的总目标而贡献出地方产业的最大力量。本文以陕西省体育产业政策的实施作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专家访谈法、实地考察法和逻辑分析法等方法,探究陕西省体育产业政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促进和完善地方体育产业政策可持续发展。主要采用专家访谈法和实地考察法通过对陕西省体育产业研发中心、陕西省体育局、各地市体育局相关专家进行访谈,选取省内七个代表城市进行实地考察,充分了解陕西省政府体育产业发展的宏观规划和地方产业政策的实施现状,为论文撰写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研究结果发现:(1)目前陕西省体育产业政策在制定中与国家政策出台存在着对接时间较长的问题,梳理中发现部分政策对接跨度达到三年。(2)没有明确引导全运会赛后场馆运营等政策内容。(3)现有的体育产业工作者大部分是非体育专业出身。(4)体育产业政策制定中涉及部门多且沟通不不畅,且个别地方部门存在执行力不足的问题。(5)陕西省体育产业专门的土地和资金紧张,资源渠道固定单一缺乏创新(6)全省政策体系中缺少体育产业专门的统计系统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不细化,评价标准不明确。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改革开放以来陕西省体育产业政策在大体趋势上与国家体育产业政策基本保持同步,但是文件颁布增长幅度小于国家,且个别产业政策与国家政策出台之间衔接不紧密。(2)陕西省体育产业政策在制定中存在赛后场馆、政策监督内容上的缺失。(3)陕西省体育产业专业人才的自我培养有限,导致人才的储备不足。(4)政策实施过程中缺少多部门组合平台的搭建,沟通不利缺少协作,部分体育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无法落地。(5)资金、土地、地方部门执行力等因素极大程度地影响着陕西省体育产业政策的实施。(6)陕西省体育产业发展过程中监督机制和专门的统计部门不完善,无法及时有效的对体育产业政策进行评估和反馈。
余能管[2](2017)在《中国体育明星商业价值开发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体育明星是运动竞赛场上的焦点,是社会大众关注的对象,更是众多商家追捧的“商业宠儿”。近些年,在我国大力倡导发展体育产业的背景下,体育领域内的商业氛围越来越浓厚,体育明星与商业的关系也越发密切。然而,我国体育明星屡因商业价值惹事端,同时也备受社会议论。鉴于此,若不能有效地解决我国体育明星商业价值开发存在的主要矛盾,那么我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将面临一系列的管理危机,甚至会对我国体育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本研究从劳动价值论视角出发,通过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数理统计法及综合分析法等方法对体育明星商业价值、我国体育明星商业价值开发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析,并针对我国体育明星商业价值开发出现的问题提出系列解决对策,最终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体育明星商业价值的形成来源于运动竞赛场上的劳动与无形资产再生产劳动,运动竞赛场上的劳动是实现无形资产再生产劳动的前提条件。运动训练和精神价值再生产两个环节的劳动是提升体育明星商业价值的重要保障。(2)运动项目协会代理模式和经纪团队代理模式是我国体育明星商业价值开发现存的主要模式,但体育联盟代理模式和经纪团队代理模式更利于为体育明星的商业价值创造新的高度。(3)体育明星无形资产开发权模糊不清、商业收益分配存有争议;体育明星虚假代言、肖像权遭受侵犯、商业合同存在纠纷;部分体育明星道德行为不端、社会责任缺失等问题是我国体育明星商业价值开发存在的主要问题。(4)受运动项目协会代理模式的制约、体育明星商业开发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以及体育明星缺乏对精神价值的认识等主要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体育明星商业价值开发形势不容乐观。(5)转变我国体育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培养和扶持社会中的体育利益群体;制定品牌代言监督机制、拓展体育经纪人业务、明确商业合同权益等制度;贯穿和落实“体教结合”原则、建立“一基三主”四元指标评价体系等是提升我国体育明星商业价值开发的重要措施。
林云明[3](2017)在《福建排球退役运动员再就业途径研究》文中指出排球运动对于国人来说,一直是心中难以割舍和不可磨灭的一种记忆。中国女排自80年代起就因“顽强拼搏的女排精神”牵动着每一位中国人的神经,“女排精神”口口相传成为中国竞技体育独树一帜的旗帜。福建排球运动有着悠久的历史,是我国着名的排球之乡。自建队以来培养了一代排球明星,为中国女排九次世界冠军、中国男排冲出亚洲走向世界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运动员退役再就业伴随着我国特色的举国体制的存在而长期存在。因此,退役运动员再就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以福建省排球退役运动员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专家访谈法、数理统计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对运动员退役安置政策文件的梳理,对福建排球退役运动员安置现状和出现问题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结果显示:从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政策文件的解读发现国家鼓励运动员适应社会提倡通过自主择业完成再就业;体育教师成为福建排球退役运动员就业首选。福建省在政策制定方面遵照国家方针政策执行,但在推广工作方面做得不够,致使在役、退役运动员对安置政策相关知识掌握甚少。福建排球退役运动员再就业不及游泳、乒乓球、羽毛球等项目,但在气排球运动的推动下福建省各机关单位对排球退役运动员的需求有所提升。建议继续完善福建省运动员保障,把试训、集训运动员纳入保障体系中;以“校园排球”为切入点,解决福建排球退役运动员对口就业,促进福建省校园排球发展。建议对运动员退役后就业前进行社会生活适应力、心理等方面进行测评,观察指标是否达到或具备进入社会生活,若再就业能力缺失则根据数据安排针对性的培训;通过微信公众号、运动员退役再就业展板栏等渠道,定时定期推送关于退役运动员安置、再就业、创业等多种形式开展舆论宣传工作;建议建立以人为本的退役运动员保障机制,将对运动员的关怀上升到人文关怀层面;建立退役运动员就业信息库,对排球退役运动员退役后的生活进行追踪。
陈书睿[4](2012)在《优秀运动员权利的法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为加强运动员群体的权利保护和促进体育主体权利立法的发展,从法学的角度对优秀运动员权利进行研究。采用的研究方法有访谈法、案例分析法和问卷调查法等。研究的逻辑主线是首先分析当前权利时代发展的要求,优秀运动员的特殊性,其次研究优秀运动员权利中的三种发展状态: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和实然权利,以及优秀运动员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继而分析了优秀运动员权利侵权的要件和责任,最后对优秀运动员的社会责任进行了探讨。研究发现,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强调权利、以法保障权利成为社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市民社会的来临、体育强国的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和权利彰显的迫切,都对优秀运动员权利的法律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之所以以优秀运动员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是因为他们是我国竞技体育运动人才和竞技体育成绩的主要取得者,具有职业性强、人数少、年龄跨度大、职业高风险性所带来的伤病问题、二次就业问题、社会关注度高及权利问题的尖锐性等问题,同时也可以为所有运动员权利的保护树立典范的作用。应然权利是优秀运动员在我国当前的社会条件下自我意识和利益需求的反映及价值确认方式,不仅是优秀运动员权利体系中权利产生的逻辑起点,也是立法者创造优秀运动员权利及其保护的法律时的客观依据和重要参考。优秀运动员应有权利中至少应当包括三部分:作为自然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作为职业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救济性权利。法定权利是优秀运动员权利的主要存在形态。优秀运动员的法定权利,是优秀运动员理想性权利向现实性权利转化演进,是权利概念的逻辑演变,更是优秀运动员、政府和社会共同追求权利的结果。作为法定权利载体的法律,其颁布和生效反映了我国优秀运动员权利发展的历程。纵观近三十余年来我国针对优秀运动员所颁布的政策性文件,可以反映出我国优秀运动员权利及其制度的进步。对于优秀运动员来说,权利的重要意义权利的实现,也为实然权利。实然权利是优秀运动员权利的真正享有、利益的实现和诉求的满足。在调查中发现,优秀运动员权利的实现还是存在诸多问题。从老运动员的访谈中可知,有些问题如果不解决甚至会影响到竞技体育的长远发展。优秀运动员人格权问题主要是在管理上。尽管优秀运动员人格权的管理实行合同化,但实质并没有改变,运动员自己仍然无权自主开发。对于优秀运动员肖像权的保护,管理上要保证优秀运动员肖像权非国有化的落实;平等主体使用的非营利性,否则即为侵权。生命健康权是为优秀运动员的基础权利,在遇到与生命健康权冲突的事件时,应当既允许优秀运动员做出自我牺牲,也应当允许其实施自我保护。金牌主义淡化了优秀运动员健康权的重要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本主义精神在竞技体育中的注入,优秀运动员的健康权保护意识开始发生转变。教育权是未成年优秀运动员的一项基本权利。过早的专业化使得很多优秀运动员文化教育缺失。这不仅要求国家、学校、监护人等义务人继续履行义务,更需要优秀运动队积极协助,以实现优秀运动员教育权。除训练、选拔中的不当行为外,比赛中的虚假行为、受贿行为、赌博行为、破坏行为等都是危及优秀运动员公平竞争权的行为。但对于竞技体育中的一些现象,又很难在法律与道德之间进行评判。优秀运动员身份权的取得和管理印证着优秀运动员管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计划性注册和交流制度制约着优秀运动员的自主转会。尊重优秀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是对优秀运动员转会权的保护。就业安置一直是我国竞技体育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问题,尽管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但优秀运动员就业安置权的实现依然会遇到巨大的障碍,就业不足是最大问题。免试进入大学学习是为优秀运动员的入学优待权。但这种权利的实现受到资格限制,并且行使该权利时程序繁杂,即使实现了该权利,学习的效果也非常不尽如人意。优秀运动员在训练、比赛中出现受伤或残疾时,应当享受到充分的治疗和经济上的帮助以保障其生活。除增强必要的运动护措施、康复和治疗措施、训练和比赛的科学化外,还应建立一套适用运动员职业特点和伤残特点的保障体制,保障其职业伤病能够依法享受到及时和合理的治疗;并适当提高伤残补偿标准,保证其基本生活。救济性权利是对原权利的保护,主要包括调解、仲裁、诉讼和申诉权等。但在实际中,优秀运动员遇到权利问题时往往感觉投诉无门。建立和完善优秀运动员权利救济程序,是有效保护优秀运动员权利的重要途径。侵犯优秀运动员权利是侵权行为的一个特殊领域,具有体育要素。由于优秀运动员的职业性和公众性,其权利保护受到一定限制。侵犯优秀运动员权利的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行政、刑事和国家赔偿责任。优秀运动员权利保护的法律机制包括立法、执法和法律实施机制。当前的法律对于优秀运动员权利的保护与我国当前体育发展水平和整个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需要注重法定权利的实现,完善权利立法,提高权利意识。权利和义务与责任并论,强调优秀运动员权利的同时,需要关注其应当担负的义务和责任。优秀运动员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履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道德责任。
白永惠[5](2006)在《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的研究》文中指出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水平,体现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思维能力、精神状况和文明素质。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能力和成果,也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十五”期间,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对体育发展与改革的推动作用日益增强,对促进体育学科建设、完善学科体系已经产生了积极影响。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作为推动体育社会科学发展最有利的工具,其发展的状况直接影响到体育社会科学的发展。本文通过对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原则、管理方法、运行机制、管理过程、管理要素深入细致的分析,旨在为体育社会科学的良性运行提供理论参考。研究首先对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首先从横向上对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的要素,如科研人员、科研时间、科研经费、科研质量等方面结合案例进行了具体分析。提出合理的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智能结构是建立一支科学研究队伍的必备要素。随后,从纵向上对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过程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依据项目管理的阶段将项目管理的整个过程划分为前期管理、中期管理、后期管理三个阶段,并就每个阶段的每个环节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以管理学决策、计划、组织、协调控制、指导五大功能为基点,概括出了其在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并阐述了如何更好的发挥项目管理功能。结合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出了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该遵循系统管理、动态管理、突出重点、各尽所能、及时反馈、综合效益、有法必依的七大原则。最后,对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的机制进行了论证。从资源整合的角度出发,提出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应该走联合协作的道路,并对联合协作的意义、需要遵循的原则、协作的形式等方面提出了参考意见。
国务院[6](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研究指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过
国务院[7](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提出国发[2002] 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 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国务院[8](2002)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过广泛深人地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各地区要研究并
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组织申报200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体育学)的通知体政字[2000]075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组织申报200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体育学)的通知体政字[2000]075号(论文提纲范文)
(1)陕西省体育产业政策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体育产业政策的重要性 |
1.1.2 完善陕西省产业政策的迫切性 |
1.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1 国内体育产业政策研究现状 |
1.3.2 国外体育产业政策研究现状 |
1.4 相关概念的阐述 |
1.4.1 体育产业的概念 |
1.4.2 体育产业政策的概念 |
2 研究对象与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研究方法 |
2.2.1 文献资料法 |
2.2.2 比较分析法 |
2.2.3 专家访谈法 |
2.2.4 实地考察法 |
2.2.5 逻辑分析法 |
3 研究结果与分析 |
3.1 国家体育产业政策的梳理 |
3.1.1 萌芽阶段(1978-1992年) |
3.1.2 探索阶段(1992-2001年) |
3.1.3 一般发展阶段(2001-2014年) |
3.1.4 快速发展阶段(2014-至今) |
3.2 陕西省体育产业政策的制定分析 |
3.2.1 萌芽阶段(1978-1992年) |
3.2.2 探索阶段(1992-2001年) |
3.2.3 一般发展阶段(2001-2014年) |
3.2.4 快速发展阶段(2014-至今) |
3.3 陕西省体育产业政策实施分析 |
3.3.1 各区域体育产业发展倾向 |
3.3.2 各级体育产业政策衔接情况 |
3.3.3 陕西省政府依据政策目标而做出的努力 |
3.3.4 近年来陕西省体育产业政策实施取得的成绩 |
3.4 陕西省产业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
3.4.1 制定中存在的问题 |
3.4.2 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3.5 针对陕西省体育产业政策中存在问题提的对策 |
3.5.1 “多条线”保障政策及时制定与衔接 |
3.5.2 建立政策实施的部门协作平台 |
3.5.3 培养、引进体育产业专门性人才 |
3.5.4 补充赛后场馆利用、运营政策 |
3.5.5 开发无形资产拓宽资金渠道 |
3.5.6 发掘土地进行改造和利用 |
3.5.7 建立体育产业专业统计系统 |
3.5.8 建立奖惩制度明确执行责任 |
4 结论与建议 |
4.1 结论 |
4.2 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2)中国体育明星商业价值开发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动态 |
1.2.2 国内研究动态 |
1.3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图 |
1.3.1 研究思路 |
1.3.2 技术路线图 |
1.4 研究对象与方法 |
1.4.1 研究对象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与难点 |
1.5.1 研究创新 |
1.5.2 研究难点 |
2 体育明星商业价值分析 |
2.1 劳动价值理论 |
2.1.1 价值的含义 |
2.1.2 劳动价值论 |
2.2 体育明星价值 |
2.2.1 体育明星价值的形成 |
2.2.2 体育明星的价值需求 |
2.3 体育明星商业价值 |
2.3.1 体育明星商业价值的形成过程 |
2.3.2 体育明星商业价值的结构 |
2.4 体育明星商业价值的影响因素 |
2.4.1 体育明星个人魅力 |
2.4.2 体育明星从事的运动项目 |
2.4.3 体育明星的运动成绩 |
2.4.4 体育明星与商家的匹配度 |
3 中国体育明星商业价值开发现状 |
3.1 中国体育明星商业开发政策的演变历程 |
3.1.1 集体商业开发为主 |
3.1.2 集体开发为主,个人为辅 |
3.1.3 集体与个人开发相互兼顾 |
3.2 中国体育明星商业开发模式 |
3.2.1 运动项目协会代理模式 |
3.2.2 经纪团队代理模式 |
3.3 中国体育明星两种商业开发模式及其收入比较 |
3.3.1 两种商业开发模式比较 |
3.3.2 两种商业开发模式收入比较 |
3.4 与国外体育明星商业开发模式及其收入比较 |
3.4.1 中美体育明星商业开发管理模式对比 |
3.4.2 中美体育明星商业收入状况对比 |
4 中国体育明星商业价值开发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 中国体育明星商业价值开发存在的问题 |
4.1.1 体育明星产权界定不明晰 |
4.1.2 体育明星广告代言法律纠纷不断 |
4.1.3 体育明星社会形象的失范 |
4.2 中国体育明星商业价值开发问题的归因 |
4.2.1 受运动项目协会代理模式的制约 |
4.2.2 商业活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
4.2.3 体育明星缺乏对精神价值的认识 |
5 中国体育明星商业价值开发问题的对策 |
5.1 加快推动中国体育管理制度的变迁 |
5.1.1 转变体育人才培养模式 |
5.1.2 加快培养和扶持社会中的体育利益群体 |
5.2 建立和完善体育明星商业活动法规体系 |
5.2.1 建立品牌代言监管机制 |
5.2.2 拓展体育经纪人业务 |
5.2.3 促进商业利益明确化、合同化 |
5.3 提高体育明星对精神价值的认识 |
5.3.1 加强文化教育学习 |
5.3.2 建立运动员多元评价体系 |
6 结论与建议 |
6.1 结论 |
6.2 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福建排球退役运动员再就业途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2 选题目的 |
1.3 选题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概念界定 |
1.4.1 运动员 |
1.4.2 优秀运动员 |
1.4.3 退役运动员 |
1.4.4 排球退役运动员 |
1.4.5 退役运动员再就业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关于运动员退役安置政策的演变 |
2.2 关于运动员退役原因及致因的研究 |
2.3 关于运动员退役安置问题的研究 |
2.4 关于退役运动员心理方面的研究 |
2.5 关于退役运动员社会保障政策的研究 |
2.6 关于运动员文化教育方面的研究 |
2.7 关于运动员再就业方面的研究 |
2.8 不同项目退役运动员再就业的差别 |
第3章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3.1 研究对象 |
3.2 研究方法 |
3.2.1 文献资料法 |
3.2.2 问卷调查法 |
3.2.3 专家访谈法 |
3.2.4 数理统计法 |
3.2.5 逻辑分析法 |
第4章 研究结果与分析 |
4.1 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政策解读 |
4.1.1 国家层面 |
4.1.2 地方层面 |
4.2 其他省份关于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的文件 |
4.2.1 江苏省 |
4.2.2 广东省 |
4.3 福建省与国家、其他省份文件的比较 |
4.3.1 福建省与国家层面文件的比较 |
4.3.2 福建省与其他省份的文件的比较 |
4.4 福建排球退役运动员再就业途径分析 |
4.4.1 福建排球退役运动员再就业途径基本情况分析 |
4.4.1.1 福建排球退役运动员退役人数、再就业方式分析 |
4.4.1.2 福建排球退役运动员退役因素分析 |
4.4.1.3 福建排球退役运动员运动年限情况分析 |
4.4.1.4 福建排球退役运动员文化水平现状分析 |
4.4.1.5 福建排球退役运动员退役后首次就业情况分析 |
4.4.1.6 福建排球退役运动员最终就业情况分析 |
4.5 福建排球退役运动员再就业影响因素研究 |
4.5.1 运动成绩对再就业的影响 |
4.5.2 文化水平对再就业的影响 |
4.5.3 就业技能指导对再就业的影响 |
4.5.4 退役运动员自身心理因素对再就业的影响 |
4.6 福建排球退役运动员再就业存在问题分析 |
4.6.1 退役运动员再就业困难分析 |
4.6.2 福建排球运动员对政策了解程度分析 |
4.6.3 退役运动员再就业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
4.6.4 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分析 |
4.6.5 监管部门监督作用分析 |
4.7 不同项目退役运动员再就业的差别 |
第5章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
附录5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优秀运动员权利的法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思路 |
2 研究现状评述 |
2.1 国内有关研究 |
2.1.1 优秀运动员身份的讨论 |
2.1.2 “权利”研究 |
2.1.3 运动员权利研究 |
2.2 国外有关研究 |
2.3 已有研究的不足 |
3 时代召唤:权利的张扬 |
3.1 市民社会的来临 |
3.2 体育强国的建设 |
3.3 法治社会的要求 |
3.4 权利彰显的迫切 |
4 优秀运动员——一个特殊的群体 |
4.1 优秀运动员的职业性 |
4.2 优秀运动员的“优秀性” |
4.3 优秀运动员人数少 |
4.4 优秀运动员年龄跨度大 |
4.5 优秀运动员曝光度高,关注度大 |
4.6 优秀运动员高风险和伤病问题 |
4.7 优秀运动员二次就业问题 |
4.8 优秀运动员权利问题的尖锐性 |
5 应然权利:优秀运动员权利的价值取向 |
5.1 应然权利是优秀运动员价值的确认 |
5.2 优秀运动员应然权利的主要内容 |
5.3 人格权:优秀运动员的基础性和经济性权利 |
5.3.1 人格权:优秀运动员的基础性权利 |
5.3.2 人格权商品化:优秀运动员权利的经济性 |
5.3.3 优秀运动员人格权及其商品化的保护 |
5.4 优秀运动员的职业性权利 |
5.4.1 身份权:优秀运动员的职业性基础权利 |
5.4.2 公平竞争权:优秀运动员权利之最 |
5.4.3 职业保障权:优秀运动员的保障性权利 |
5.5 救济性权利:优秀运动员权利的最后屏障 |
6 法定权利:优秀运动员权利法律历程的探寻 |
6.1 宪法:优秀运动员基本权利的依据 |
6.2 普通法律:优秀运动员作为自然人普通权利的赋予 |
6.3 《体育法》:优秀运动员权利保护的里程碑意义 |
6.4 体育政策:优秀运动员职业权利的指向 |
6.5 三十余年来我国优秀运动员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的进步 |
6.5.1 初步发展时期(1979 年前):重在身份性权利 |
6.5.2 获得国际资格后(1979 年):重在待遇性权利 |
6.5.3 取得北京奥运会资格(2002-2008):重在社会保障 |
6.5.4 发展的新时期(2008 年后):重在长远发展 |
7 实然权利:优秀运动员权利的现实考察 |
7.1 一个老运动员的陈述 |
7.2 优秀运动员人格权:商品化背景下的利益纠纷 |
7.2.1 优秀运动员人格权的法律依据 |
7.2.2 优秀运动员人格权商品化的“管理” |
7.2.3 优秀运动员人格权的民事侵权问题 |
7.3 优秀运动员肖像权:最具“商业价值”的权利 |
7.3.1 我国优秀运动员肖像权存在的问题 |
7.3.2 优秀运动员肖像权特别保护之一:非国家性 |
7.3.3 优秀运动员肖像权特别保护之二:非营利性 |
7.4 生命健康权:优秀运动员的基础权利 |
7.4.1 健康权的发展:从私权到社会权利 |
7.4.2 优秀运动员健康权问题:一切为了成绩 |
7.4.3 优秀运动员健康权发展方向:人为主 |
7.4.4 优秀运动员生命健康权的特别保护 |
7.5 优秀运动员受教育权——义务教育 |
7.5.1 优秀运动员受教育权的义务人:政府、优秀运动队、监护人 |
7.5.2 优秀运动员受教育权的权利人:未成年优秀运动员 |
7.5.3 受教育权的性质: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 |
7.5.4 受教育权的发展历程:从自由权利到社会权利 |
7.5.5 教育是优秀运动员无法弥补的权利 |
7.5.6 教育:不能、无权放弃的权利 |
7.6 劳动报酬权:优秀运动员作为劳动者的权利 |
7.6.1 优秀运动员劳动者身份的确定 |
7.6.2 我国法律对劳动报酬权的主要规定 |
7.6.3 优秀运动员劳动报酬之奖金分配政策化 |
7.7 公平竞争权: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准则 |
7.7.1 公平竞争权的法律诉求 |
7.7.2 运动员公平竞争权在我国的法源 |
7.7.3 优秀运动员公平竞争权中存在的问题 |
7.7.4 公平竞争:欲说还休 |
7.7.5 优秀运动员公平竞争权的实现要素 |
7.8 身份权: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
7.8.1 注册:优秀运动员身份权的前置性条件 |
7.8.2 身份权的平等性与不平等 |
7.8.3 优秀运动员身份权所引发的问题 |
7.9 转会权:权利的平等性与不平等性 |
7.9.1 我国优秀运动员转会权制度 |
7.9.2 转会权的归属和行使 |
7.9.3 优秀运动员转会权的被动性 |
7.9.4 优秀运动员转会权的特别保护 |
7.10 就业安置权:政策性安置向经济补偿的转变 |
7.10.1 就业安置政策的转变 |
7.10.2 就业安置权权利性的不足 |
7.10.3 就业安置权实现中的不足 |
7.11 入学优待权:少数人的特权 |
7.11.1 入学优待权实现的前提:竞技成绩优异 |
7.11.2 入学优待权的奖学金与助学金保障 |
7.11.3 优秀运动员入学优待权实现的问题 |
7.12 伤残保障权:保障优秀运动员基本生活的权利 |
7.12.1 优秀运动员伤残保障权规范的主要内容 |
7.12.2 优秀运动员伤残保障中的问题 |
7.12.3 伤病是优秀运动员永远的痛 |
7.13 救济权:保护优秀运动员权利的权利 |
7.13.1 申请调解的权利 |
7.13.2 申请仲裁的权利 |
7.13.3 提起诉讼的权利 |
7.13.4 提请申诉的权利 |
7.13.5 优秀运动员救济权利的主要问题及完善 |
8 侵权分析:优秀运动员侵权的要件和责任 |
8.1 优秀运动员侵权行为的体育要素 |
8.2 优秀运动员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8.2.1 损害优秀运动员权益事实的客观存在 |
8.2.2 侵犯优秀运动员权益行为的违法性 |
8.2.3 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8.2.4 侵权人主观过错为原则,无过错为补充 |
8.3 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
8.3.1 民事法律责任 |
8.3.2 行政法律责任 |
8.3.3 刑事法律责任 |
8.3.4 国家赔偿责任 |
8.4 免责事由:自甘风险和轻微伤害容忍 |
8.4.1 竞技体育伤害:自甘风险 |
8.4.2 公众人物限制:轻微伤害的容忍 |
9 优秀运动员权利的法律保护 |
9.1 优秀运动员权利的法律保护机制 |
9.1.1 优秀运动员利益的宪法保护 |
9.1.2 优秀运动员利益的体育法保护 |
9.1.3 优秀运动员利益的民法保护 |
9.1.4 优秀运动员利益的劳动法保护 |
9.1.5 优秀运动员利益的规章及政策保护 |
9.2 优秀运动员权利及其保护中的法律问题 |
9.2.1 立法:不完善、过于原则 |
9.2.2 法律意识:薄弱 |
9.2.3 法律实施:遭体育行业惯例阻碍 |
9.3 优秀运动员权利进步与退步 |
9.3.1 优秀运动员权利中的进步 |
9.3.2 优秀运动员权利中的“退步” |
9.3.3 权力对权利的侵蚀 |
9.4 优秀运动员权利保护的法律手段 |
9.4.1 注重法定权利的实现 |
9.4.2 完善《体育法》和整合体育规范性文件 |
9.4.3 提高权利人及相关人的权利意识 |
10 权利另侧:优秀运动员的社会责任 |
10.1 优秀运动员社会责任的释义 |
10.1.1 责任义解 |
10.1.2 优秀运动员社会责任的内涵 |
10.2 优秀运动员社会责任法理解析 |
10.2.1 优秀运动员社会责任中的道德责任 |
10.2.2 优秀运动员社会责任中的法律责任 |
10.2.3 优秀运动员社会责任中的规则责任 |
10.2.4 优秀运动员社会责任的依据 |
10.3 优秀运动员社会责任的实现与完善 |
10.3.1 完善法律法规和纪律制度,加大执法和纪律处罚力度 |
10.3.2 建立优秀运动员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 |
10.3.3 建立优秀运动员“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机制 |
10.3.4 加强教育,培养和提高优秀运动员素养 |
11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材料 |
(5)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 问题的提出 |
2 研究综述 |
3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4 研究方法 |
5 研究对象 |
一 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涵义、特点及类型 |
(一) 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涵义 |
1、项目 |
2、研究 |
3、社会科学 |
4、体育社会科学 |
5、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
(二) 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特点 |
1、研究项目范围的广阔性 |
2、研究项目内容针对性强 |
3、研究项目体系的合理性 |
4、研究项目的一次性 |
5、研究项目的独特性 |
(三) 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类型 |
1、按任务来源分类 |
2、按研究活动类型分类 |
3、按学科分类 |
4、按项目级别分类 |
二 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
(一) 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的要素 |
1、研究项目人力资源的管理 |
2、研究项目时间的管理 |
3、研究项目经费的管理 |
4、研究项目质量的管理 |
(二) 研究项目的管理过程 |
1、前期管理 |
2、中期管理 |
3、后期管理 |
三 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的功能、特点及原则 |
(一) 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的功能 |
1、提高研究项目质量 |
2、合理分配研究项目的比例 |
3、整合研究项目资源 |
4、调控项目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及项目研究进度 |
(二) 体育社会科学研究的管理特点 |
1、干预的原则性 |
2、主体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
3、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的作用 |
4、项目管理的复杂性 |
(三) 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的原则 |
1、系统管理的原则 |
2、动态管理原则 |
3、突出重点原则 |
4、各尽所能的原则 |
5、及时反馈的原则 |
6、综合效益原则 |
7、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原则 |
四 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组织管理体系 |
(一) 科研管理体系 |
1、主管单位 |
2、项目承担单位 |
3、项目负责人 |
(二) 科研管理制度 |
五 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的机制 |
(一) 构建联合协作的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机制 |
1、联合协作机制的作用 |
2、建立联合协作机制需要遵循的原则 |
3、科研合作的形式 |
(二) 构建公开、公平、合理的项目管理机制 |
(三) 构建完善的网络管理机制 |
(四) 确立研究项目的评价激励机制 |
六 结论与建议 |
(一) 结论 |
(二) 建议 |
七 参考文献 |
八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九 致谢 |
四、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组织申报200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体育学)的通知体政字[2000]075号(论文参考文献)
- [1]陕西省体育产业政策实施研究[D]. 张宗海.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1)
- [2]中国体育明星商业价值开发问题研究[D]. 余能管. 江西财经大学, 2017(03)
- [3]福建排球退役运动员再就业途径研究[D]. 林云明. 福建师范大学, 2017(09)
- [4]优秀运动员权利的法学研究[D]. 陈书睿. 上海体育学院, 2012(04)
- [5]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的研究[D]. 白永惠. 苏州大学, 2006(12)
- [6]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国务院.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3(04)
- [7]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国务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3(02)
- [8]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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