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及其产品市场管理(论文文献综述)
刘梦晨[1](2021)在《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规制研究》文中认为一直以来我国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持鼓励和扶植的态度,但是随着其产业的发展壮大逐渐衍生了不同产业方向,人工繁育活动逐渐趋向于商业化,市场需求和经济收益均呈现出扩大化,受经济利益吸引,非法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并对其进行商业化利用的行为增加,导致社会状况与立法现状、司法实践产生了较为激烈的冲突。其中,司法实践与现实冲突最典型的案件为“深圳鹦鹉案”,该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野生动物犯罪案件的争议,对于如何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和保护,以及人工繁育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等都成为了讨论的重点。本文从争议案件入手,对目前涉及人工繁育的相关案件进行整理和分析,发现实务中对于人工繁育相关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有着不同的观点和做法,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保护地位不明确,是否应当将其作为犯罪对象判断不一。由于野生动物类犯罪属法定犯,其定罪以行为具备行政违法性作为前置条件,为了避免在规制人工繁育活动的过程中出现过度犯罪化的情况,本文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制度、法律渊源进行了全面的梳理。通过对法律规范的深入分析找到目前问题的原因:第一,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与野生动物之间关系难以界定;第二,人工繁育的监管部门内部存在职权重叠交叉、权责不一、措施无效、难以形成合力等问题;第三,人工繁育活动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各个法律关系之间连接不顺畅导致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管理和规制存在问题。上述问题实际上均围绕着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利用,以及野生动物与人之间的关系展开。尤其是现阶段下,不仅应当顾及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合理尺度,还应当考虑到人类自身的利益。综合考虑之下,本文主张采取低限度利用论对我国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进行限制,支持保护目的的繁育行为,逐步限制商业性目的的繁育行为。本文以低限度利用论对我国的人工繁育活动提出规制构想,明确野生动物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范围和保护措施,加强监管力度,解决法律关系中的矛盾,以期有效规制人工繁育活动,缓和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矛盾冲突。
高天奇[2](2020)在《中国非法利用爬行类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分析》文中研究说明爬行类野生动物隶属于爬行纲(Reptilia),包括鳄形目(Crocodylia)、龟鳖目(Testudines)、有鳞目(Squamata),以爬行类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贸易活动广泛存在于医药、食品、宠物等各行各业,尽管这些贸易活动均在政府监管下合法交易,但受利益驱动,仍存在大量不可估计的非法交易,从而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影响。目前,有对我国涉及非法利用爬行类野生动物资源活动的个案及某区域内的情况的研究,但缺乏对非法利用情况全面、系统地研究。本文以2014年1月至2019年12月涉及非法利用爬行类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林业草原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及北大法宝引擎(www.pkulaw.cn)可公开检索到的相关判决书和裁定书为研究对象,系统分析历年涉案爬行类野生动物种类、案发频次及案发特点等关键信息,系统地阐述中国非法利用爬行类野生动物资源的现状,并提出具可行性和导向性的政策意见和管理举措,主要的研究结果如下所示:1.明确了中国非法利用爬行类野生动物主要涉案物种的情况。涉案物种种类繁多,共涉及物种128种,隶属于3个目4个亚目28个科88个属;为国家保护级别物种、濒危物种及CITES公约附录物种的占比大;具有特殊的利用价值、旺盛的市场需求等特征。2.分析了中国非法利用爬行类野生动物案件发生特征。在非法利用珍贵、濒危爬行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件中非法行为各环节通常具有共存性,国际市场上的走私案件单个案件数量通常涉案物种数量大;案件数量随时间的推移呈增加趋势,且有较强的季节性,其季节性特征与爬行类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性、生长繁殖过程、违法人员的犯罪特征及消费者喜好有关;我国大部分省份有案件发生,发生省份包括江苏、浙江、河南、天津、海南、北京在内的27个省级行政区,覆盖范围占我国行政区的79.4%。3.提出了进一步打击中国非法利用爬行类野生动物资源现状的对策及建议。我国需逐步建立多角度的爬行类野生动物保护长效体系,具体对策建议包括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严厉打击爬行类野生动物资源非法利用,加强实体市场的管控和管理,增强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建设,多方结合监控非法爬行动物贸易,多方联合遏制线上非法交易;完善法律法规,科学管理野生动物,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相关的宣传教育,普及大众的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消费者的对爬行动物及其制品的需求和偏好,开展专项普法宣传工作,宣传普及对爬行类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增强科学管理爬行类野生动物的能力,完善对爬行类野生动物的长期监测研究,完善爬行动物的合法供应及商业育种体系;积极参与相关的国际合作,开展国际联合执法。
胡新月[3](2020)在《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对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野生动物资源对维持生态平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因其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的特点,需要受到更多关注。我国刑法设置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用刑罚的手段规范人民行为,以减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流失。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什么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致使司法实践中因对犯罪对象界定不清,出现相同案件不同判决的现象,严重违反法律的公平性原则。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明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含义和范围,填补法律解释中的漏洞,为解决司法争议问题提供参考。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及其犯罪对象的概念和法律规定入手,从法律解释方法和立法演进两个方面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可能的含义进行探究,为后文理论研究做好铺垫。第二部分是阐明刑法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意义。从法益观、必要性等角度出发,论证出刑法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必然要求。同时运用法益的解释机能得出结论:只有具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属性的制品才属刑法保护的对象。为清晰界定犯罪对象的范围提供理论依据。第三部分是列举出司法实践中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所产生的四种争议,对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出产生争议问题的原因是:法益观点不同、法律解释缺失、普法工作不足。第四部分是针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对象提出完善建议,同时,呼吁国家有关机关尽早出台法律解释,完善我国立法,以防争议再次扩大;呼吁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从刑法立法目的出发,重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来源的正当性在出罪时的作用,提高司法公信力。
鲁朝俊[4](2020)在《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法律规制体系完善研究》文中提出多年来,我国通过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方式对野生动物保护与开发利用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法律规制体系的不健全,监管不力,在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相关活动中,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现象突出,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我国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法律规制体系存在诸多问题,立法观念重利用、轻保护,人工繁育许可门槛低,缺乏具体的档案和专用标识管理制度,对无证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行为处罚太轻,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行政监管职权配置不合理,以及监管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本文将剖析我国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法律规制体系存在的上述问题,并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本文认为,我国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法律规制体系的完善,应抛弃原有的重利用、轻保护的传统观念,采取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理念。在具体法律监管制度方面,通过立法限制商业性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许可范围,将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纳入人工繁育许可制度管理;从严规定申请人工繁育许可的条件;制定具体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档案和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加大对无证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处罚力度。同时,完善统一管理和分工管理的监管体制,强调统一管理;健全监管责任追究机制,促使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监管部门依法履职。通过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法律规制体系的完善,堵塞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监管漏洞,规范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从而转变公众消费理念,增强公众的动物保护意识,避免对野生动物资源过度利用而影响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野生动物利用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平衡,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王乙[5](2018)在《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减少。据估计,当前野生动物灭绝速度比自然状态快1000倍、比物种形成速度快100万倍,灭绝速度由每天1种增加到每小时3种。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想要确保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就必须保护野生动物。人类保护决策的主要原因是钱的问题,就是计算投入多少成本并带来多少回报,虽然决策也会受道德、美学、科学的影响,但主要依据是经济问题。因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评估,明确我国野生动物数量本底和质量本底。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就是研究测度野生动物的保护本底的理论和方法,对制定保护政策、配置保护资源、提升保护成效具有重要意义。野生动物保护价值是在物种稀缺濒危的背景下,人类通过保护行为能够保存、延续并产生的野生动物总体价值,包括内禀价值和利用价值。内禀价值是物种延续自身存在和特征的价值,利用价值是野生动物对人类经济、生态、社会的贡献价值。本文首先明确了相关概念,指出内禀价值就是野生动物作为种质资源维系物种特征延续的价值,可以体现在稀有性、遗传资源信息、自然历史及进化信息、生产力供给能力和所处营养级等五个方面,尝试利用经济学的方法对内禀价值进行评价方法设计,拓展了保护经济学和自然资源经济学理论的应用范围。其次,梳理野生动物保护价值影响因素,分析这些因素的作用机理,提出研究假设并进行实证研究,结果显示自身禀赋是影响保护价值的首要因素、生态服务价值最能代表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这些因素彼此关联并形成包括直接关系、中介关系和相关关系的复杂机理关系。第三,将保护价值影响机理研究结果与评价体系结合,以自身禀赋特征作为种质资源价值评价的主要指标,提出包括5个因素15个指标的种质资源价值评价体系。对已有价值评价方法进行改进,设计基于CE方法的非消费型游憩价值评价模型,构建包括4类、14项内容的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体系。根据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与层次,明确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保护名录以外野生动物保护价值的总体评价方法。最后,根据保护级别与层次分别选取丹顶鹤、黑熊、东北林蛙3个物种进行实证研究。根据研究结果,有针对性的提出加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种质资源保护、促进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产业经济发展、恢复国家保护名录外野生动物生态服务功能、提高野生动物总体社会综合效益的政策建议。
云南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6](2017)在《云南省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发展的建议》文中认为云南省是我国乃至全世界野生动物物种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素有"动物王国"之称,分布有各类陆生野生动物1366种,许多种类具有极高的经济、科研和观赏价值。加上我省优越的自然环境和气候条件,为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的发展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可以说我省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是一项朝阳产业,不仅发展速度较快,而且增加了林业经济总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压力,保护了野生动物资源,促进了林下资源产业的发展,
黄松林[7](2016)在《中国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与可追溯体系研究》文中认为标识是规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活动,实现保护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基于国内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应用的实践与理论,本研究系统阐述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的技术与应用状况。针对我国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存在的问题,分析了确定标识范围时主观性过强而客观性不足的弊病,首次提出了采用定量评价体系来确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标识管理范围,并建立了定量化评定体系的基本架构,对我国常见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及制品开展了评定,得出优先标识管理的物种及制品类型。通过对我国常见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类型开展长期的标识应用跟踪实验,获取了大量一手、详实的数据,据此对常见标识手段在不同动物类群的标记效果开展了研究和评价。以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标识的立法缺失为切入口,分析了法律保障对标识管理的根基作用。根据修订后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的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从实施条例、管理办法、管理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标识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建议,并且完成了关于标识管理办法和标识管理范围的建议稿。标识以实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身份识别为手段,以实现数量控制和提供理想的可追溯结果为目标。为保障该目标的实现,在标识技术、标识范围、标识制度之外还需要具备强大的数据信息系统作为支撑。因而,针对理想的可追溯效果构想,对现行标识数据系统进行了全面剖析,综合管理部门、标识用户、服务机构、社会公众、执法机构等多方面的意见,汇聚共识,提出了建立理想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架构和原则,并以部分示意图的形式进行了描述。采用了资料查询、现场实验、社会调查、比较分析、专家咨询、归纳整合、统计分析等多种方法。主要创新成果体现在:(1)系统地阐述了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应用的源起、制度与实践。(2)系统地梳理了我国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管理的实践与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和背景。(3)创建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管理范围的定量化评定体系和指标,提高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范围确定的科学性。(4)首次对全球和我国常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标识技术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比较研究,并分析了优点和不足。(5)首次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立法的问题开展全面剖析,并在即将实施的新保护法框架下,提出了完善标识管理法律保障的具体措施,特别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详细举措。基于上述综合性研究,还形成了《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管理办法》(建议稿)以及《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管理范围》(建议稿)。(6)提出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理想可追溯目标的内涵,以及实现目标所需的信息系统构架和建设原则。
赵亭,张兴武,王晓洁[8](2016)在《我国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标记化管理制度研究——以蟒蛇皮二胡标记管理制度为例》文中提出在对蟒蛇皮二胡标记管理情况调查的基础上,总结我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产品标识化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探讨我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产品标识化管理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管理、实现资源可持续发展提出对策建议。
邓海峰,陈馨平[9](2016)在《CITES框架下濒危野生动物药用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文中指出我国传统医药包括汉族传统医药、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和民间医药。为叙述方便,本文以广义的"中医药"概念来统称我国的传统医药。中医药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使用植物、动物、矿物等自然资源入药。动物药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常用动物药中,有一部分就来源于濒危的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所载62种动物药中,源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有9种,占15%,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
王凯[10](2014)在《野生动物资源利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文中指出野生动物资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自远古时代伊始,就为保证人类生存繁衍、推动社会发展、文化科技进步等作出巨大的贡献。野生动物资源管理及开发的企业作为资源利用的主要途径,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作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之一,相关企业在国内资本市场上表现活跃。然而,由于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管理方法与理论研究的不足,野生动物资源企业经营理念长期滞后,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及矛盾,暴露出产业内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不足。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的管理与开发离不开政府、社区、客户等社会各界的支持,承担并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野生动物资源企业寻求可持续经营的必然选择。本文对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行探讨,有利于行业内整体对企业社会责任拥有全面认识,对解决现实问题具有指导意义。本研究将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作为研究对象,野生动物资源企业作为研究样本,构建了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的利益相关者分类模型,并建立其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继而在此基础上选取测量指标,讨论野生动物资源利用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间关系。运用结构方程模型对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进行了验证性研究,结果显示所构建利益相关者分类模型较好地验证了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的企业社会责任组成机理。并在此基础上选取适合指标进行面板数据模型研究,探讨野生动物资源利用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关系,以此对研究样本的企业社会责任表现作出评价,并说明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对相关企业发展的重要性。首先,在文献综述基础上,形成本研究的分析框架,通过对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与特点进行概述,以产业分类的形式阐述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现状,提出当前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此作为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研究的现实基础,对下文理论分析具有重要实践意义。其次,根据产业分类选取沪深两市的野生动物资源利用企业作为研究样本,对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的企业社会责任作出基本概念界定,并指出在分析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随后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本文提出了野生动物资源利用企业社会责任的T-S框架,并将所应承担的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四个层次。通过对各层次的理论分析,继而构建了由十一类利益相关者群体所组成的利益相关者分类模型。根据野生动物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表现,对其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特点进行简述,并在最后说明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作用。在第四章,拟解决“什么是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的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为后续研究铺垫理论基础。再次,在野生动资源利用利益相关者分类模型的基础上,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并选取财务指标与定量指标等可测指标进行实证分析。本研究运用SPSS软件对所构建指标进行信度、效度检验及探索性因素分析,在此之上,运用AMOS软件构建结构方程模型并进行验证性因素分析,验证了指标分类的科学合理性。结果表明模型适配度较好,反映了行业内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在构成机理,最终确立了由四个维度十三个评价指标所构成的野生动物资源利用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解决了野生动物资源企业“对谁承担社会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的问题。最后,以野生动物资源利用企业作为研究样本,利用面板数据的个体固定效应模型,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相互影响关系,并对不同样本的企业社会责任表现作出评价。通过研究发现野生动物资源利用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间整体上呈正向效应关系,说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对“为什么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作出解释。此外,野生动物资源利用企业对于不同利益相关者群体所履行的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关系间存在差异,从而反映出当前生动物资源利用企业对各利益相关者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效益并不合理,各企业间社会责任表现存在差异。在结尾部分总结了本文的研究工作,并进行了对未来研究的展望,同时指出了研究仍然存在的欠缺与不足,希望能够给相关领域内的研究及管理提供借鉴价值。协调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及利用,保证资源永续地为人类提供服务与价值,是当前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理论发展的重点,也是关系到多个基础生产部门生存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本文立足于此,研究野生动物资源利用中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对促进行业发展,改善资源利用状况,及指导社会整体树立正确的资源利用观有重要意义,为相关部门制定资源利用政策提供参考依据,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之路。
二、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及其产品市场管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及其产品市场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1)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现状 |
四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深圳鹦鹉案”引发的思考 |
第一节 “深圳鹦鹉案”的争议 |
一 案情概述 |
二 争议焦点 |
第二节 对“深圳鹦鹉案”的反思 |
一 以刑法处罚是否有必要? |
二 其他法律规范是否可以解决该案存在的争议? |
第二章 我国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相关法律规范 |
第一节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法律制度 |
一 行政管理制度 |
二 许可证制度 |
三 名录制度 |
四 种源管理制度 |
五 经营利用制度 |
六 防疫检疫制度 |
第二节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法律渊源 |
一 行政管理制度的法律渊源 |
二 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渊源 |
三 名录制度的法律渊源 |
四 种源管理制度的法律渊源 |
五 经营利用制度的法律渊源 |
六 防疫检疫制度的法律渊源 |
七 其他相关法律渊源 |
第三章 我国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定义不明确 |
一 法律规范对于人工繁育行为的用语不统一 |
二 法律规范未界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与野生动物的关系 |
第二节 人工繁育活动的监管部门存在问题 |
一 对人工繁育活动涉及监管部门的梳理 |
二 监管部门设置存在的缺陷 |
第三节 人工繁育活动涉及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
一 人工繁育活动中存在的法律关系 |
二 民事法律关系中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权属不清 |
三 行政主体对人工繁育活动的规制和监管不足 |
四 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明 |
第四章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规制构想 |
第一节 法治理念的更新 |
一 我国人工繁育活动的体现的法治理念 |
二 我国存在的几种观点及评价 |
三 对于低限度利用论的提倡 |
第二节 明确野生动物的法律定义 |
一 明确野生动物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关系 |
二 扩大野生动物的法律定义范围 |
第三节 完善对人工繁育活动的监管 |
一 更新和调整野生动物相关名录 |
二 理清有关部门职责划分 |
三 建立执法统一协调机制 |
四 加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防疫检疫 |
五 尽快制定相关管理措施的具体办法 |
第四节 理顺人工繁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
一 明确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权属问题 |
二 违法从事人工繁育及相关活动的处罚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中国非法利用爬行类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爬行动物资源简介 |
1.1.1.1 中国爬行动物资源简介 |
1.1.1.2 国外爬行动物资源简介 |
1.1.2 非法利用爬行类野生动物资源情况简述 |
1.1.2.1 中国非法利用爬行类野生动物资源情况简述 |
1.1.2.2 国外非法利用爬行类野生动物资源情况简述 |
1.1.3 中国对非法利用爬行类野生动物资源的监管情况 |
1.1.4 非法利用爬行类野生动物资源的影响 |
1.1.4.1 造成人畜共患病,对动物也传播疾病 |
1.1.4.2 造成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 |
1.1.4.3 造成生物入侵,破坏生态平衡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主要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1.3.1 主要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2 材料与方法 |
2.1 数据收集 |
2.2 研究方法 |
2.2.1 研究条件的控制 |
2.2.2 数据处理 |
3 结果与分析 |
3.1 主要涉案物种分析 |
3.1.1 涉案物种种类分析 |
3.1.1.1 涉案物种分目情况 |
3.1.1.2 涉案物种分科情况 |
3.1.2 涉案物种分类级别分析 |
3.1.2.1 涉案物种濒危程度分析 |
3.1.2.2 涉案物种保护动物级别分析 |
3.2 案件发生特点分析 |
3.2.1 案件类别分析 |
3.2.2 案发时间分析 |
3.2.3 案发地区分析 |
4 中国非法利用爬行类野生动物资源管理体系讨论 |
4.1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严厉打击爬行类野生动物资源非法利用 |
4.1.1 加强实体市场的管控和管理 |
4.1.2 多方结合监控非法爬行动物贸易 |
4.1.3 多方联合遏制线上非法交易 |
4.2 完善法律法规,科学管理野生动物 |
4.2.1 完善爬行类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4.2.2 实时更新国家重点保护名录 |
4.2.3 提高鉴定机构及人员建设 |
4.3 加强宣传教育,普及公众法律意识 |
4.3.1 了解消费者的对爬行动物的需求和偏好 |
4.3.2 开展专项普法宣传工作 |
4.3.3 宣传普及群众对爬行类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
4.4 增强科学管理爬行类野生动物能力 |
4.4.1 执行完善对爬行类野生动物的长期监测研究 |
4.4.2 完善爬行动物的合法供应及商业育种体系 |
4.5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开展国际联合执法 |
5 结论与展望 |
5.1 主要结论 |
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
个人简介 |
第一导师简介 |
第二导师简介 |
致谢 |
(3)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的 |
1.4 研究方法 |
2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概述 |
2.1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
2.2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立法演进 |
2.2.1 一九九七年《刑法》颁布前 |
2.2.2 一九九七年《刑法》颁布后 |
2.3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对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
2.3.1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文理解释 |
2.3.2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论理解释 |
2.3.3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体系解释 |
2.3.4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比较解释 |
2.3.5 小结 |
3 刑法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意义 |
3.1 刑法保护的法益 |
3.1.1 秩序法益观 |
3.1.2 生态中心法益观 |
3.1.3 现代人类中心法益观 |
3.1.4 小结 |
3.2 刑法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必要性 |
3.2.1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生态价值 |
3.2.2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经济价值 |
3.2.3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科研价值 |
4 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存在的争议问题及分析 |
4.1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存在的争议问题 |
4.1.1 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含义的争议 |
4.1.2 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体定性问题的争议 |
4.1.3 对祖传或者年代久远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争议 |
4.1.4 对捡拾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认定的争议 |
4.2 争议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
4.2.1 法益观点不同 |
4.2.2 司法解释缺失 |
4.2.3 普法工作不足 |
5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犯罪对象的完善建议 |
5.1 为解决争议问题提出的建议 |
5.1.1 应在司法解释中明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概念 |
5.1.2 应将野生动物死体认定为野生动物制品 |
5.1.3 应肯定祖传或年代久远的野生动物制品具有来源正当性 |
5.1.4 应对拾得的野生动物制品做区别对待 |
5.1.5 应加大野生动物制品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力度 |
5.2 其他相关完善建议 |
5.2.1 应更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认定标准 |
5.2.2 应建立查没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拍卖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发表论文情况 |
致谢 |
(4)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法律规制体系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法律规制逻辑 |
(一)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法律规制必要性 |
(二)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法律规制路径 |
二、我国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法律规制体系现状 |
(一)人工繁育许可制度 |
(二)经营利用制度 |
(三)卫生防疫制度 |
(四)法律责任规定 |
三、我国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法律规制体系检视 |
(一)立法目的与价值检视 |
(二)行政许可问题 |
(三)事中事后监管问题 |
(四)行政监管职权配置与监管责任追究问题 |
四、我国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法律规制体系完善建议 |
(一)重新定位立法目的及价值 |
(二)完善行政许可制度 |
(三)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
(四)完善行政职权配置及监管责任追究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论文的创新之处 |
2 相关概念界定及基础理论分析 |
2.1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相关概念界定 |
2.1.1 野生动物 |
2.1.2 保护价值 |
2.1.3 价值评价 |
2.2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的特征 |
2.2.1 复杂特殊性 |
2.2.2 综合影响性 |
2.2.3 动态变化性 |
2.2.4 保护约束性 |
2.2.5 种间差异性 |
2.3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相关理论 |
2.3.1 劳动价值论 |
2.3.2 效用价值论 |
2.3.3 环境价值论 |
2.3.4 能值理论 |
2.3.5 认知心理学理论 |
2.3.6 野生动物可持续经营理论 |
2.3.7 保护经济学理论 |
2.4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方法 |
2.4.1 直接市场法 |
2.4.2 间接市场法 |
2.4.3 虚拟市场法 |
2.4.4 路径分析法 |
2.4.5 层次分析法 |
2.5 本章小结 |
3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影响因素及影响机理分析 |
3.1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影响因素分析 |
3.1.1 影响因素结构 |
3.1.2 影响因素内容 |
3.2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影响机理 |
3.2.1 影响因素的直接关系 |
3.2.2 影响因素的中介关系 |
3.2.3 影响因素的相关关系 |
3.3 影响机理模型构建及变量预设 |
3.3.1 影响机理模型构建 |
3.3.2 观测变量预设 |
3.4 影响因素及影响机理假设实证研究 |
3.4.1 问卷设计及数据收集 |
3.4.2 数据分析及检验 |
3.5 影响因素及影响机理假设实证结果分析 |
3.5.1 假设验证结果分析 |
3.5.2 模型路径拟合分析 |
3.5.3 观测变量差异分析 |
3.6 影响因素及影响机理实证研究解释 |
3.7 本章小结 |
4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体系构建 |
4.1 保护级别对评价体系的约束 |
4.2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构成分类体系构建 |
4.2.1 种质资源价值构成分析 |
4.2.2 经济价值构成分析 |
4.2.3 生态价值构成分析 |
4.2.4 社会价值构成分析 |
4.3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方法体系设计 |
4.3.1 种质资源价值评价方法设计 |
4.3.2 经济价值评价方法设计 |
4.3.3 生态价值评价方法设计 |
4.3.4 社会价值评价方法设计 |
4.3.5 预期收益折现方法设计 |
4.4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指标设定及内涵阐释 |
4.4.1 种质资源价值指标设定 |
4.4.2 活体价值指标设定 |
4.4.3 一次性产品价值指标设定 |
4.4.4 多次性产品价值指标设定 |
4.4.5 消费型游憩价值指标设定 |
4.4.6 非消费型游憩价值(CE方法)指标设定 |
4.4.7 能量供给价值指标设定 |
4.4.8 有害物种控制价值指标设定 |
4.4.9 植物授粉及种子传播价值指标设定 |
4.4.10 科学研究价值指标设定 |
4.4.11 社会生产力价值指标设定 |
4.4.12 文化、美学及遗产价值指标设定 |
4.5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总体评价方法 |
4.5.1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总体评价方法及指标权重 |
4.5.2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总体评价方法及指标权重 |
4.5.3 国家保护名录外动物总体评价方法及指标权重 |
4.6 本章小结 |
5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案例研究 |
5.1 案例研究的原因、物种选取标准及数据来源 |
5.1.1 案例研究的原因 |
5.1.2 案例物种选取的标准 |
5.1.3 参照物种选取的标准 |
5.1.4 案例物种保护价值构成的确定依据 |
5.1.5 数据来源 |
5.2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丹顶鹤(Grus Japonensis)保护价值评价 |
5.2.1 生态学特征及保护现状 |
5.2.2 保护价值影响因素分析 |
5.2.3 丹顶鹤保护价值评价 |
5.3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黑熊(Ursus thibetanus)保护价值评价 |
5.3.1 生态学特征及保护现状 |
5.3.2 保护价值影响因素分析 |
5.3.3 黑熊保护价值评价 |
5.4 国家保护名录外野生动物东北林蛙(Rana Chensinensis)保护价值评价 |
5.4.1 生态学特征及保护现状 |
5.4.2 保护价值影响因素分析 |
5.4.3 东北林蛙保护价值评价 |
5.5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案例的比较分析及解释 |
5.5.1 影响因素对案例物种价值评价结果影响分析 |
5.5.2 案例物种保护价值评价结果的比较及解释 |
5.6 本章小结 |
6 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价值提升的对策建议 |
6.1 加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种质资源保护 |
6.1.1 重点保护高度濒危野生动物 |
6.1.2 加强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 |
6.1.3 加强历史孓遗野生动物保护 |
6.2 促进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产业经济发展 |
6.2.1 发展野生动物驯养繁育产业 |
6.2.2 发展野生动物生态旅游产业 |
6.2.3 探索野生动物新型保护经营模式 |
6.3 恢复国家保护名录外野生动物生态服务功能 |
6.3.1 推进国家公园建设 |
6.3.2 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 |
6.4 提高野生动物总体社会综合效益 |
6.4.1 开展野生动物科普教育 |
6.4.2 推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附件 |
(7)中国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与可追溯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依据 |
1.2 研究内容 |
1.3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的历史沿革 |
1.4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技术的发展现状 |
1.5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标识需求及现状 |
1.6 我国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的体系化管理 |
附件1: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图选 |
2 我国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构建的研究 |
2.1 材料与方法 |
2.1.1 研究材料 |
2.1.2 研究地点 |
2.1.3 研究方法 |
2.1.4 研究期限 |
2.1.5 统计方法 |
2.2 结果 |
2.2.1 常见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及其利用类型 |
2.2.2 常见的野生动物制品类型及用途 |
2.2.3 野生动物标识范围的重要遴选因子 |
2.2.4 野生动物标识范围的重要遴选因子赋值 |
2.2.5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标识优先序列 |
2.2.6 亟待标识管理的野生动物制品 |
2.2.6.1 列入活体标识范围的野生动物制品 |
2.2.6.2 不在活体标识管理范围的野生动物制品 |
2.2.6.3 野生动物原材料 |
2.2.6.4 野生动物标本 |
2.3 讨论 |
2.3.1 我国亟待开展标识的野生动物种类分析 |
2.3.2 野生动物标识范围界定结果的校调 |
2.3.3 野生动物标识的驱动力分析 |
2.4 小结 |
3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技术现状及问题研究 |
3.1 研究对象和方法 |
3.1.1 研究对象 |
3.1.2 研究方法 |
3.2 结果和分析 |
3.2.1 活体野生动物标识技术分类 |
3.2.2 活体野生动物标识技术比较 |
3.2.2.1 临时性标记技术的比较 |
3.2.2.2 半永久性标记技术的的比较 |
3.2.2.3 永久性标记技术的比较 |
3.2.3 野生动物制品标识的种类及加载 |
3.2.3.1 野生动物制品标识的种类 |
3.2.3.2 野生动物制品标识的加载 |
3.2.3.3 野生动物制品标识的防伪 |
3.3 讨论 |
3.3.1 活体标识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2 制品标识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2.1 标识版式的问题 |
3.3.2.2 防伪设计的问题 |
3.3.2.3 信息构成的问题 |
3.3.2.4 原材料和部分标识的空白问题 |
3.3.2.5 标识使用的问题 |
3.4 标识技术问题的解决途径 |
3.4.1 活体标识的解决途径 |
3.4.1.1 增加活体标识种类 |
3.4.1.2 完善已有活体标识 |
3.4.2 制品标识的解决措施 |
3.4.3 制定标识取得、加载和使用的技术规范 |
3.4.3.1 活体野生动物标识的系列规范 |
3.4.3.2 野生动物制品标识的系列规范 |
3.4.3.3 活体标识实施的系列规范 |
3.4.3.4 制品标识实施的系列规范 |
3.4.3.5 标识的制作、取得与发放规范 |
3.4.3.6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信息采集系列规范 |
3.5 小结 |
4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的实验研究 |
4.1 活体野生动物标识的实验研究 |
4.1.1 兽类标识的实验研究 |
4.1.1.1 东北虎标识的实验研究 |
4.1.1.2 灵长类动物标识的实验研究 |
4.1.1.3 有蹄类动物标识的实验研究 |
4.1.2 鸟类标识的实验研究 |
4.1.2.1 鹤、鹳、天鹅标识的实验研究 |
4.1.2.2 普通雉鸡类标识的实验研究 |
4.1.3 爬行类动物标识的实验研究 |
4.1.3.1 鳄鱼标识的实验研究 |
4.1.3.2 蛇类标识的实验研究 |
4.2 野生动物制品标识的实验研究 |
4.2.1 中成药纸质标识的实验研究 |
4.2.2 象牙制品、标本、皮具、蟒皮乐器标识的实验研究 |
4.3 小结 |
附件2:标识实验中的有关图片 |
5 野生动物及制品标识的法律问题研究 |
5.1 现保护法有关标识管理的立法问题剖析 |
5.2 新保护法有关标识管理的法律问题分析 |
5.2.1 新保护法有关标识管理的专门制度 |
5.2.2 新保护法有关标识应用的主要问题 |
5.2.2.1 标识应用范围界定不科学 |
5.2.2.2 标识费用的规定缺失 |
5.2.2.3 标识构成与样式无规定 |
5.2.2.4 标识的制作、发放和使用无规定 |
5.2.2.5 可追溯法律基础的分析 |
5.2.2.6 取消运输证可能产生的问题分析 |
5.3 应对标识法律问题的措施与建议 |
5.3.1 通过制定法规完善标识制度 |
5.3.2 通过制定部门规章完善标识制度 |
5.3.3 通过制定政策性文件完善标识制度 |
5.4 讨论 |
5.5 小结 |
附件3: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管理办法(建议稿) |
附件4:第一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管理范围(建议稿) |
6 中国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追溯信息系统研究 |
6.1 研究目的 |
6.2 研究对象 |
6.3 研究方法 |
6.4 研究结果 |
6.4.1 现行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评析 |
6.4.1.1 现行标识信息系统的基本架构 |
6.4.1.2 现行标识信息系统的主要问题 |
6.4.2 理想的标识管理信息系统构建 |
6.4.2.1 构建标识信息系统的必要性分析 |
6.4.2.2 标识信息系统构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
6.4.2.3 明确新版信息系统的使用对象 |
6.4.2.4 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研究 |
6.4.2.5 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的页面设计 |
6.5 讨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导师简介 |
成果目录 |
致谢 |
(8)我国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标记化管理制度研究——以蟒蛇皮二胡标记管理制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1蟒蛇皮二胡标记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
2蟒蛇皮二胡标记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2.1二胡生产企业蟒蛇皮标识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
2.2二胡销售市场蟒蛇皮标识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
2.3 蟒蛇皮二胡标识管理制度公众认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
3完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标记管理制度建议 |
3.1完善标记管理体系,实现对野生动物资源经营利用监管的有效性 |
3.2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
3.3建立野生动物资源及其产品数据库监控系统,实现对野生动物资源经营利用的动态监控 |
3.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意识 |
(10)野生动物资源利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及内容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框架 |
1.2.3 研究内容 |
1.3 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
1.4 概念的界定与研究对象 |
1.4.1 概念界定 |
1.4.2 研究对象 |
2 相关研究进展与理论回顾 |
2.1 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研究进展 |
2.2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概述 |
2.3 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概述 |
2.4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研究概述 |
2.5 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关系研究进展 |
2.6 本章小结 |
3 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管理及利用现状 |
3.1 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现状 |
3.1.1 野生动物种群变动趋势 |
3.1.2 资源种群数量减少的原因 |
3.2 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管理体系相关建设 |
3.2.1 管理机构建设 |
3.2.2 法律制度建设 |
3.2.3 资源利用体制建设 |
3.3 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开发及利用现状 |
3.3.1 野生动物养殖繁育 |
3.3.2 野生动物产品加工利用 |
3.3.3 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的其他形式 |
3.4 野生动物资源利用企业 |
3.5 本章小结 |
4 野生动物资源利用企业社会责任的分析与探讨 |
4.1 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的企业社会责任界定 |
4.1.1 概念的基本界定 |
4.1.2 野生动物资源利用企业社会责任分析中应考虑的基本要素 |
4.2 基于利益相关者的野生动物资源利用企业社会责任 |
4.2.1 野生动物资源利用企业的基础层社会责任 |
4.2.2 野生动物资源利用企业的稳定层社会责任 |
4.2.3 野生动物资源利用企业的次高层社会责任 |
4.2.4 野生动物资源利用企业的高级层社会责任 |
4.3 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的利益相关者分类模型 |
4.4 野生动物资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特点分析 |
4.4.1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文化及发展历史相关 |
4.4.2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程度与企业自身实力相关 |
4.4.3 消费者的关注与表现成为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动力 |
4.4.4 不同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发展程度不 |
4.4.5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 |
4.5 野生动物资源利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作用 |
4.5.1 化解产业发展所引发的社会问题 |
4.5.2 引导正确的资源保护及利用理念 |
4.5.3 拓展林区收入渠道和推动林业产业发展 |
4.6 本章小结 |
5 基于结构方程模型的野生动物资源利用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研究 |
5.1 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的筛选 |
5.1.1 基本层指标 |
5.1.2 稳定层指标 |
5.1.3 次高层指标 |
5.1.4 高级层指标 |
5.2 研究样本选取 |
5.3 研究数据搜集 |
5.4 研究方法 |
5.5 模型验证 |
5.5.1 信度与效度检验 |
5.5.2 探索性因素分析 |
5.5.3 结构方程模型 |
5.5.4 评价指标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研究中的应用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6 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的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关系研究 |
6.1 研究样本选取思路 |
6.2 药用动物和中医药产业 |
6.3 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指标选取 |
6.4 企业社会责任对中医药企业绩效的影响分析 |
6.4.1 研究方法 |
6.4.2 样本及数据来源 |
6.4.3 研究模型设计 |
6.5 模型结果分析 |
6.6 不同样本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分析 |
6.7 结果的讨论与分析 |
6.7.1 资源稀缺因素 |
6.7.2 舆论导向因素 |
6.7.3 现行管理制度因素 |
6.8 本章小结 |
7 野生动物资源利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策略与建议 |
7.1 树立科学的资源保护及利用观 |
7.2 推动野生动物资源企业开展相关标准体系认证 |
7.3 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建设 |
7.4 制定针对性政策制度以有效引导 |
7.5 进一步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目标 |
7.6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创新与不足 |
8.2.1 研究创新 |
8.2.2 研究不足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获得成果目录 |
致谢 |
四、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及其产品市场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 [1]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规制研究[D]. 刘梦晨.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2]中国非法利用爬行类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分析[D]. 高天奇. 北京林业大学, 2020(03)
- [3]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对象[D]. 胡新月. 北京林业大学, 2020(02)
- [4]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法律规制体系完善研究[D]. 鲁朝俊. 西南政法大学, 2020(07)
- [5]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研究[D]. 王乙. 东北林业大学, 2018(01)
- [6]云南省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发展的建议[A]. 云南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第七届云南省科协学术年会论文集——专题二:绿色经济产业发展, 2017
- [7]中国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与可追溯体系研究[D]. 黄松林. 北京林业大学, 2016(04)
- [8]我国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标记化管理制度研究——以蟒蛇皮二胡标记管理制度为例[J]. 赵亭,张兴武,王晓洁. 林业经济, 2016(02)
- [9]CITES框架下濒危野生动物药用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J]. 邓海峰,陈馨平. 清华法治论衡, 2016(00)
- [10]野生动物资源利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D]. 王凯. 北京林业大学, 2014(12)
标签:野生动物论文; 动物论文; 野生动物保护组织论文; 社会责任标准论文; 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