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德、日三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比较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刘珂杉[1](2021)在《日本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以再审事由为重点》文中研究指明
黄钢[2](2019)在《民事再审审查程序中的问题研究 ——基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数据的分析》文中提出民事再审程序在我国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制度,其主要功能在于纠正原审裁判的错误,再审程序分为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程序,本文主要讲述民事再审审查程序。民事再审审查程序是进入民事再审审理程序的门槛,决定当事人申请的案件是否能进入审理程序,对于裁判的既判力有着极大的影响,协调平衡程序的稳定性及实体公正。虽然审查程序在不断的完善,笔者通过以某高院的数据为基础进行分析,发现现行审查程序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再审申请事由规定不明确;再审审查程序期限得不到有效的遵守;立与审分立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再审审查组织及方式不统一;当事人滥用再审申请权。上述存在的问题导致再审审查程序达不到立法的目的,阻碍了再审制度的顺利实施。本文据此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第一,明确规定再审申请事由;第二,规范再审审查期限,制定惩罚制度,培养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第三,“审查”与“审理”程序合一;第四,确定再审审查的方式;第五,建立再审预收费制度。
顾绮雯[3](2018)在《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证据”的提出是我国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重要原因。然而,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使得司法实务和学理界对于“新证据”的认定较为混乱。本文首先提出了我国再审新证据的现实问题,并按照时间顺序,对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做了系统的梳理和分析,从而对现阶段我国有关新证据的立法现状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另一方面,本文从再审新证据形成时间、新证据种类的判定、不可归责性、足以推翻的程度以及是否能够另案处理五个方面展开论述,分析其各方面的争议点和不同观点的利弊之处,从而得出笔者自己的观点。最后,在经过前期比较论述的基础上,提出笔者对再审新证据认定问题的完善意见,包括加强法官释明义务、正确看待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和再审新证据的关系、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完善再审新证据提出期间的认定以及完善延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等措施,以期能够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
刘鹏磊[4](2013)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再思考》文中研究表明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在此次修订中,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较大地修改,这是继2007年第一次修订以来,在短短五年时间里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又一次修改。经过这两次修改,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相比以前完善了许多。然而由于这两次修订都是从具体程序设计入手改革的,并没有改变审判监督程序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理念,因此这两次的改革应该说都是不彻底的,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司法实践中申诉滥、无理申诉等现象仍然非常严重。为了较彻底地解决再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拟从五个部分进行分析论述,以期能推动再审程序的改革。第一部分,再审程序的理论界定,从再审程序的内涵、再审程序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等方面全面分析再审程序,界定文中所要构建的再审程序的内涵和再审程序追求的价值目标。第二部分,再审程序的修改及评价,从再审程序修改的背景、修改的内容、对再审程序修改内容的评价等方面对再审程序的两次修订进行全景式的分析,了解我国现行再审程序的情况,为后文中分析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打下铺垫。第三部分,域外再审程序的考察,通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国家再审程序立法的考察,分析这些国家再审程序存在的差别和共同点,为我国再审程序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第四部分,我国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通过修改后再审程序与域外再审程序的对比,结合再审程序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进而指出我国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再审程序在宏观上存在的问题:设计理念上的问题、指导思想上的问题;在具体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再审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再审启动方式之间不协调、再审事由存在的问题、再审审查程序行政化色彩明显、申诉与申请再审关系上的问题。第五部分,我国再审程序的完善,针对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考虑我国司法现状,分别从再审程序设计理念、指导思想等宏观层面和确立以再审之诉为基础,检察监督抗诉为补充的再审程序、协调再审程序启动方式、建立再审程序准入制度等具体层面为我国再审程序改革提出建议。
袁慧贤[5](2011)在《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再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再审程序不是解决民事争议的独立程序,而是一种特殊的补救程序,再审制度的功能之一是纠正裁判瑕疵,并实现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民事再审程序是在民事一审、二审程序终结之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予以纠正的程序。虽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解释和意见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进行了大幅修改,但是这些法律对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仍然存在不彻底,仍然遗留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如启动主体过多、再审次数无限制。鉴于此,有必要继续对民事再审程序的再完善进行研究。本文从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入手,对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在对两大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改革的思路和具体设想,以期对民事再审程序的再完善有所裨益。
李萍[6](2010)在《民事再审程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民事纠纷诉讼过程中,诉讼双方当事人追求的最终目标是获得实体公正。而事实上绝对的公正是不可能实现的,即便是具备了严密的司法制度和完善的法律程序、拥有了高素质并敬业的法官,也会因为当事人的举证、法官的认识和判断的差异等问题而难以完全避免产生错误的裁判。民事再审程序即是对合法权益被错误生效裁判侵害的当事人进行救济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完备而优良的再审制度应该能够达到依法纠错与维护司法权威的平衡。西方国家已建立了完善的再审之诉制度。而我国的再审程序仍然带有职权主义色彩,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为了切实保障再审程序主体的权利,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申请再审难”问题,我国于2008年4月1日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作了七处修改,对缓解“再审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再审渠道的畅通又使得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再审的案件数量陡然增加,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造成了严重的冲击,使原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处于不确定的飘摇状态,、纠纷长期得不到最终解决,造成了与“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民事诉讼目的相违背的情形。本文拟就通过明确再审制度的概念、价值,对比西方国家成熟的再审制度之规定,从规范再审程序的救济限度、构筑合理再审范围的角度,对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所修订内容进行评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力图寻求一种合理方式最大可能地协调法院生效裁判的终局性与再审纠错之间的矛盾,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权威、保证司法公正。文章分为三章:第一章:民事再审制度概述。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公平公正是其存在的价值基础、权利救济是其存在的现实要求、诉权和处分权是其存在的权力基础。通过比较再审程序与普通一、二审程序的区别,再审与申诉、审判监督程序的异同,最后明确再审程序的概念和功能。第二章: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对生效错误裁判的救济程序。大陆法系国家的再审之诉制度,侧重对当事人私权的维护;英美法系国家的重新审理制度,注重以正当的程序来解决民事纷争并体现为对程序瑕疵的补救。西方国家的成熟经验对我国完善民事再审程序有重要借鉴意义。第三章:对我国现行再审救济制度的反思及设想。通过更新思想,树立“依法纠错”的理念;弱化公权力对私权的干涉,取消法院自己启动再审的资格、限制检察院抗诉的范围;删除含义模糊不清、确定性差的再审事由;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次数和时间、变更再审程序名称等措施,尽可能完善我国的再审制度。
曹蕙明[7](2009)在《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改革》文中指出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两审终审制度以外的一种特殊补救程序,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国家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关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也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的热点。2007年10月28目,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这次修改主要针对在司法实践中被诟病已久的“申诉难”和“执行难”两大弊端,部分地进行了修改。本文针对新民事诉讼法对再审部分的修改,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特点及历史发展入手,比较研究了国外有关再审制度的规定,具体分析了新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改革。并对民事再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进行了深入讨论。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制度概述。本章简单介绍了民事再审制度的概念、特点及意义。通过与审判监督程序等概念的比较,界定了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分析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不同于一、二审程序的特点,以及民事再审程序在权利救济、审判监督、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意义。第二部分:民事再审程序的比较法考察。研究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再审程序与英美法系国家对错误生效裁判的救济程序。并分析其共性内容,以期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有所借鉴。第三部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从改革的背景入手,分析了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并对改革后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这次修改主要针对再审的法定事由、再审管辖的级别、再审申请程序方面做了修改完善,但仍存在诸如保留法院的再审决定权等不足之处。第四部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重构。在确立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理念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设想。提出在转变“有错必纠”、加强“程序公正”理念的基础上,针对法院的再审启动权、检察院的抗诉权等问题做进一步改革,以完善民事再审程序。
田春阳[8](2008)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当事人再审申请或依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以及人民法院依照自身的职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救济程序。本文以审判实践为基础,从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现实情况出发,通过对再审程序一般理论、历史沿革的研究和典型立法例的比较考察,明确了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事再审程序对于保证民事审判公正性、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再审程序在某些方面的规定不完整、不合理,影响了法律实践中的操作性,显现出明显的弊端。本文从再审的指导思想、再审主体、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民事再审事由、申请再审收费制度、再审的发起时限及次数等方面分析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再审程序的初步构想,以期对再审程序的改革有所裨益。
秦祎[9](2008)在《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文中提出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修正案共十九个条文,主要是对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了修订,其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修订的有八个条文。本次修订对审判监督制度的修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再审程序的进一步完善,另一是对再审理由(事由)的重新设定。总体上来说,这来你两个方面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但本次修订仍遗留有很多问题没有解决,这些问题甚至是根本性的。本文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并结合国外再审的相关制度,对我国再审程序进行反思和重构。全文共分为一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再审制度的一些相关概念界定清楚,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于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再审与申诉之间的区别和联系长期以来有比较模糊的认识,只有弄清其真实内涵,才能进一步的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着重对国外再审制度进行一番比较,其中主要针对德、法、日三国的再审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找出问题的根源和解决问题的思路。第三部分:介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制度的修订。修订后的再审制度较以往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也遗留了一些重要问题,如何进一步的解决这些问题、完善我国再审制度是本文着重探讨的问题。第四部分:着重探讨了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从指导思想、启动主体、职权主义及再审程序启动的事由等方面,对再审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反思,第五本分:本文的核心部分是对我国再审制度的重构作出自己的设想,试图确立以当事人中心主义为基础的再审之诉制度。
冉君宜[10](2008)在《民事再审制度之比较研究 ——兼论我国审判监督制度改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如果说司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再审制度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上的最后一道屏障。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转型期难以避免的各种利益冲突,社会矛盾纠纷逐年累积,我国民事再审案件的数量急剧攀升,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对瑕疵生效裁判进行特别救济的需要,出现了无限再审、无限申诉、再审混乱无序等弊端。本文从民事再审制度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考察了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民事再审制度的相关制度,并按照指导思想、指导原则、具体制度的逻辑关系分析了我国现有审判监督程序的现状、成因、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思路。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探讨及国外民事再审制度的比较研究,意在探索建立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市场经济下现代司法理念的民事再审制度,从而最大限度的实现再审的真正价值。本文共分五章,基本构成如下:第一章:国外民事再审制度考察与比较。本章分为四个部分,一是介绍了民事再审制度的概念及其存在的价值意义,即再审的基本功能;二是分别介绍了法、德、日以及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再审制度;三是介绍了美国的司法补救措施,即再审制度;四是总结了大陆法系国家民事再审制度的特点,并对两大法系国家再审制度的异同进行了分析比较。第二章: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及其存在问题。本章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及其分类和特点进行介绍,辨析“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的异同;二是对当前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第三章: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指导思想改革。本章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介绍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指导思想及其缺陷,分析“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指导思想的产生背景,以及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缺陷;二是提出确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司法错误,依法改正”的再审指导思想。第四章: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指导原则改革。本章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逐一介绍了在现有指导思想下再审程序的指导原则,包括普遍管辖原则、确有错误原则、终止执行原则、效力不定原则和审判监督为主申诉或申请再审为辅原则;二是从司法被动理念、树立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角度阐述了在“司法错误,依法改正”的指导思想下,再审制度应当确立“有限再审”和“以再审之诉为主,审判监督为辅”的指导原则。第五章: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程序改革。本章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介绍了2007年10月份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再审制度的有关规定;二是立足实践,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提出若干具体建议,以期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有所裨益。
二、法、德、日三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比较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德、日三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2)民事再审审查程序中的问题研究 ——基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数据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我国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立法状况 |
1.1 对再审申请事由审查 |
1.2 对再审申请涉及的其他程序事项审查 |
1.3 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 |
第2章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实践状况 |
2.1 审查程序裁定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事由分析 |
2.1.1 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形 |
2.1.2 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
2.2 裁定驳回的案例事由分析 |
2.3 其他类型案件的分析 |
第3章 我国民事再审审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
3.1 再审申请事由规定不明确 |
3.2 再审审查期限不能有效的得到遵守 |
3.3 “立”与“审”分离造成的实务困境 |
3.4 再审审查组织和审查方式的不统一 |
3.5 当事人滥用权利 |
第4章 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建议 |
4.1 明确再审申请事由的规定 |
4.1.1 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对再审申请事由的规定 |
4.1.2 对我国再审申请事由规定的建议 |
4.2 规范再审审查期限超期的现象 |
4.3 “立”与“审”合一 |
4.4 确定审查的方式 |
4.5 建立申请再审案件预收费制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再审新证据的现实问题 |
第二章 再审新证据的立法现状 |
第一节 《民诉证据规定》 |
第二节 《再审立案试行通知》 |
第三节 《审监解释》 |
第四节 《举证时限通知》 |
第五节 《民诉法司法解释》 |
第三章 再审新证据的具体判定 |
第一节 新证据形成时间的判定 |
第二节 不可归责性 |
第三节 “足以推翻”的认定 |
第四节 新证据种类的判定 |
第五节 关于能否另案处理 |
第四章 再审新证据的完善 |
第一节 加强法官释明义务 |
第二节 明确举证时限、证据失权与新证据的关系 |
第三节 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
第四节 完善新证据提出期间的认定 |
第五节 完善延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 再审程序的理论界定 |
(一) 再审程序的涵义 |
(二) 再审程序在我国的历史发展 |
(三) 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 |
1.公正与安定、秩序价值的平衡 |
2.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平衡 |
二、 民事再审程序修改及评价 |
(一) 再审程序修改背景 |
(二) 再审程序修改的内容 |
1.再审管辖方面 |
2.再审事由方面 |
3.在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方面 |
4.提起再审申请的期限方面 |
5.民事检察监督方面 |
(三) 修订后再审程序的评价 |
1.对再审事由修订的评价 |
2.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进行完善 |
3.民事检察再审抗诉评价 |
三、 域外民事再审程序考察 |
(一) 大陆法系主要代表性国家的再审程序 |
1.德国 |
2.法国 |
3.日本 |
(二) 英美法系主要代表性国家的司法补救程序 |
(三) 大陆法系主要代表性国家再审程序的共性 |
(四) 两大法系再审程序对比结论 |
四、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在设计理念、指导思想上的问题 |
1.再审程序设计理念上的问题 |
2.再审程序在指导思想上的问题 |
(二)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在具体设计上存在的问题 |
1.再审程序启动主体过多且不合理 |
2.再审启动方式之间不协调 |
3.再审事由宽泛且不科学 |
4.再审审查程序行政化色彩明显 |
5.申诉和申请再审关系不明 |
五、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
(一) 设计理念上的转变:以民事诉权为基础构建再审程序 |
(二) 指导思想上的转变:确立依法纠错的指导思想 |
(三) 建立以再审之诉为基础,检察机关抗诉为补充的再审程序 |
1.再审程序的构造 |
2.确立再审之诉 |
3.限制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 |
4.协调再审启动方式 |
5.建立再审程序的准入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再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事再审程序概述 |
(一) 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 |
(二) 民事再审程序的特征与功能 |
1. 民事再审程序的特征 |
2. 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 |
(三) 民事再审程序的理论基础 |
1. 民事再审程序与诉权理论 |
2. 民事再审程序与处分原则 |
3. 民事再审程序与既判力理论 |
二、民事再审程序的比较研究 |
(一)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有关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 |
1. 德国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 |
2. 法国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 |
(二) 英美法系国家的类似制度 |
(三) 其他国家有关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 |
(四) 两大法系国家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比较分析 |
1. 在立法理念上强调再审的补救性质 |
2. 在程序发动上强调当事人的处分权 |
3. 明确再审事由,彰显正当程序的独立意义和再审的严肃性 |
4. 根据再审之诉的标的和理由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不享有选择权 |
5. 明确规定诉状内容,限制再审审理范围 |
6. 再审程序分阶段进行,严格保障再审诉权 |
三、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现实考量 |
(一) 修订后的民事再审程序的进步性 |
1. 基本实现了审判监督程序特别是再审申请审查程序的法定化、程序化 |
2. 基本完成了申请再审权的诉权化改造,初步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再审之诉制度 |
3. 再审事由进一步明晰化、具体化 |
4. 完善了检察监督程序 |
(二) 修订后的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不足 |
1. 指导思想不符合客观实际 |
2. 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剥夺 |
3. 再审事由的设置不够精致,且过于宽泛 |
4. 继续保留法院依职权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且不受时间、次数等限制 |
5. 弱化了二审功能,激活了申诉欲望,法律修改的导向值得商榷 |
四、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再完善构想 |
(一) 更新民事再审程序的司法理念 |
1. "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到"以法律事实为依据" |
2. "片面强调公正"到"公正与效益结合" |
3. "有错必纠"到"依法纠错" |
4. "国家职权对生效裁判的监督"为主到"当事人权益损害的程序救济"为主 |
(二) 完善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原则 |
1. 提高再审效率原则 |
2. 促进司法公正原则 |
3. 有限再审原则 |
(三) 民事再审程序再完善的具体建议 |
1. 将审判监督程序的名称改为再审程序 |
2. 正确处理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关系 |
3. 严格控制提起再审主体的权力 |
4. 限制民事再审次数 |
5. 制定管辖冲突的规则 |
6. 明确再审之诉的客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民事再审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民事再审制度概述 |
一、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和功能 |
第二章 西方国家民事再审制度比较研究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再审制度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再审救济程序 |
三、小结 |
第三章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评析 |
一、我国再审制度的历史发展 |
二、我国再审制度的指导思想 |
三、我国设置再审制度的意义 |
四、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的改革及意义 |
五、修改后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录 |
(7)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概述 |
第一节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界定 |
一、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 |
二、民事再审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
第二节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特点 |
一、民事再审程序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的特殊救济程序 |
二、民事再审程序只能由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提起 |
三、民事再审程序必须因法定事由才能启动 |
四、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 |
五、民事再审程序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 |
第三节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意义 |
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二、发挥审判监督的作用 |
三、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
第二章 民事再审程序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再审程序 |
一、法国的非常上诉程序 |
二、德国的取消之诉与回复之诉 |
三、日本的再审之诉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对国家对错误生效裁判的救济程序 |
一、英美法系国家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再审制度 |
二、美国对瑕疵的确定的终局判决的救济程序 |
第三节 国外民事再审程序的相似之处 |
一、提起再审的主体相对单一 |
二、再审程序为有限再审 |
第三章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修改的背景 |
一、我国再审程序立法的历史演变 |
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修改的现实背景 |
第二节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修改的具体内容 |
一、细化了再审的法定事由 |
二、提高了法院再审管辖的级别 |
三、对检察院民事抗诉制度的规定 |
四、完善了再审申请及审查、处理的程序 |
第三节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一、保留了法院的再审决定权 |
二、未限制人民检察院发动再审程序的范围 |
三、修正案对再审申请权的时间、次数规定不完善 |
第四章 民事再审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
第一节 确立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理念 |
一、转变“有错必纠”的理念 |
二、加强“程序公正”的理念 |
第二节 完善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设想 |
一、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应废除 |
二、检察院的抗诉权应有所限制 |
三、完善再审程序启动的时间次数和期限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引言 |
一、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一般理论 |
(一)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 |
(二)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特点 |
(三)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意义 |
二、民事再审程序的典型立法例的比较考察 |
(一) 法国的非常上诉程序 |
(二) 德国的取消之诉与回复原状之诉 |
(三) 日本的再审之诉 |
(四) 各国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律性启示 |
三、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历史沿革及现状分析 |
(一) 再审程序的历史沿革 |
(二) 再审程序的现状分析 |
四、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初步构想 |
(一) 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 |
(二) 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制度设计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论文摘要(中文) |
论文摘要(英文) |
(9)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辨析 |
第二节 再审与申诉辨析 |
第二章 国外民事再审制度之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德国的民事再审程序 |
第二节 法国的民事再审程序 |
第三节 日本的民事再审程序 |
第四节 德、法、日再审制度之比较分析 |
第三章 民诉法关于民事再审制度的修订 |
第一节 再审程序的改造 |
一、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级化 |
二、细化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 |
三、再审程序的期间化 |
第四章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遗留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立法指导思想方面的缺陷 |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指导思想的偏差 |
二、"重实体、轻程序"之诉讼目的的偏差 |
第二节 启动主体的多元 |
一、对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检讨 |
二、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检讨 |
三、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检讨 |
第三节 程序启动的职权主义色彩严重 |
第四节 启动事由方面的缺陷 |
一、关于法院启动再审事由的反思 |
二、检察院启动再审事由的反思 |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的反思 |
第五章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重构之设想 |
第一节 观念上的转变 |
一、从客观真实转向法律真实,从有错必纠转向依法纠错 |
二、从职权主义向以当事人诉权为中心转变 |
三、确立"非常救济程序"的理念(事后救济程序) |
第二节 取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资格 |
第三节 逐步弱化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资格 |
第四节 确立再审之诉 |
一、再审之诉之当事人 |
二、再审之诉之标的 |
三、再审之诉之事由 |
四、诉讼费用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民事再审制度之比较研究 ——兼论我国审判监督制度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研究目的 |
三、采用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境外民事再审制度考察比较 |
第一节 民事再审制度及其功能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再审制度 |
第三节 美国的司法补救措施 |
第四节 两大法系民事再审制度分析与比较 |
第二章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及其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概述 |
第二节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三章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指导思想改革 |
第一节 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指导思想及其缺陷 |
第二节 确立“司法错误,依法改正”民事再审指导思想 |
第四章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指导原则改革 |
第一节 现行民事再审指导原则 |
第二节 确立“有限再审”与“以再审之诉为主审判监督为辅”的指导原则 |
第五章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程序改革 |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 |
第二节 关于民事再审程序改革的具体制度设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法、德、日三国民事再审程序的比较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日本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以再审事由为重点[D]. 刘珂杉.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民事再审审查程序中的问题研究 ——基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数据的分析[D]. 黄钢. 南昌大学, 2019(02)
- [3]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认定[D]. 顾绮雯.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2)
- [4]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再思考[D]. 刘鹏磊. 河南大学, 2013(02)
- [5]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再完善[D]. 袁慧贤. 内蒙古大学, 2011(11)
- [6]民事再审程序研究[D]. 李萍. 山东大学, 2010(03)
- [7]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改革[D]. 曹蕙明. 复旦大学, 2009(02)
- [8]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研究[D]. 田春阳. 吉林大学, 2008(07)
- [9]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重构[D]. 秦祎. 华东政法大学, 2008(S1)
- [10]民事再审制度之比较研究 ——兼论我国审判监督制度改革[D]. 冉君宜. 中国海洋大学, 2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