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姜娇[1](2021)在《论网络失范言论的刑法规制》文中研究指明新时代背景下规制网络失范言论需要刑法的积极应对。对网络失范言论的刑法规制应当首先在规范层面厘定刑法所禁止的失范言论与未禁止的失范言论,在现有的刑法体系中思考网络言论型犯罪的治理思路。在立法层面,对网络失范言论的规制需进一步扩宽治理范围,完善对虚假信息的规制样态,同时也需注重对网络空间言论寻衅滋事司法规则与立法规则的衔接;在司法层面,需坚持言论犯罪治理的谦抑性,注重言论犯罪认定标准的类型化,创新言论犯罪的办案机制。
谭伊婷[2](2021)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唐奕[3](2021)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刑法规制》文中提出
陈道莉[4](2021)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研究》文中认为社会在发展,科技在进步,信息已经时时刻刻伴随在我们日常工作、学习、生活的左右。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的载体也随之虚拟化、复杂化。虚假信息借助着网络空间肆意滋生,不法分子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更是严重影响着社会秩序的安全。基于此,我国刑法于2015年新增加了一项罪名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从该法律条文规定中不难看出,该罪主要是针对的是存在于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中的虚假信息类犯罪行为。虽然该罪名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虚假信息类的犯罪,但在司法实务运用中却面临着很多难题,尤其是与以往关于虚假信息类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交叉混淆问题,这就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本罪。因而,本文通过对本罪名的详细概述,认真研究其构成要件之后,分析本罪的不同形态,再对本罪与相似罪名的关系加以区分,以此总结归纳得出相应的结论,并希望对未来司法实践有所帮助。本文一共包括三个部分,即绪论、正文和结语。第一,绪论部分。该部分首先简单说明了研究本课题的目的和意义,其次通过对所收集的参考文献进行总结,总体以国外和国内两条线进行了文献综述,最后简单介绍了本课题的研究思路和创新点。第二,正文部分。该部分又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概述,本章主要从本罪的定义与特征方面入手,厘清本罪相关法律的立法过程,最后对研究本罪到底具有何种现实意义和所具有的价值做出列举;第二章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这一章是从四个方面分别论述,具体分析了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同时将其中存在争议的部分进行了总结归纳;第三章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司法认定,本章首先分析了本罪的犯罪形态,即对本罪的未完成形态、共犯形态和罪数形态进行了研究,其次就是将本罪和相似罪名进行对比,重点区分本罪与寻衅滋事罪、诽谤罪以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关系。第三,结语部分。该部分通过总结本文的全部内容,提出处理本罪的构成要件认定问题以及司法适用中出现争议的完善结论。对于其中一些构成要件认定标准不统一,司法实务中本罪与相似罪名相竞合时的适用,应正确理解本罪的定义,对构成要件进行合理的认定,结合实践中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罪名的选择,从而做出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决定。
刘宇[5](2021)在《网络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网络接入费用的低廉,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有机会使用信息网络发表自己的见解,使言论自由得到前所未有的充分实现。然而,所有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网络使公民在充分表达自己的自由言论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危害个人、社会和国家利益的虚假信息。这些网络虚假信息不仅严重损害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破坏了国家的安宁与稳定。在其他法律不足以有效规制网络虚假信息犯罪时,刑法应当以其独特的最后性和补充性参与进来,把握网络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就很有必要。笔者的研究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网络虚假信息这一新兴事务进行研究,对于其概念和特征进行完整地把握,以免刑法过度干预损害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接着对刑法规制网络虚假信息的必要性进行论证,以保证刑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二部分主要叙述网络虚假信息刑法规制的现状,从现行刑事法律对于网络虚假信息的规制入手,概括网络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的大体特征,即主要以传统罪名进行规制,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从侵犯特定个体法益和社会法益两个方面来分析现行刑法具体罪名对于网络虚假信息的规制,对其中司法实践中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根据刑法规制的现状分析其中的不足,网络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体系中,缺少对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而且对于虚假信息的范围来说相对较窄,接着描述网络虚假信息刑法规制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即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实质的法益侵害性原则以及主观恶意原则,并根据不足和基本原则试图提出一些可行性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张鹏[6](2020)在《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是对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归纳,指的是行为人在信息网络中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处罚。这是我国刑法介入网络空间的一次大胆的尝试,同时也在学界内引起了巨大争议。不少学者对将寻衅滋事罪扩展适用于网络空间持质疑态度,认为网络空间不属于公共场所,网络空间内根本不存在单独的秩序性法益。除此之外,“虚假信息”的认定标准,编造、散布行为的表现形式,行为人主观方面认定等诸多问题都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影响了该罪在实践中的规范适用。本文在梳理相关学者观点的基础上,结合刑法理论,尝试着对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合理性展开分析,并提出认定的具体标准。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概述。主要对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和由来展开分析。作为一种“救急性”举措,寻衅滋事罪成为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兜底性罪名,闭合了谣言犯罪的犯罪圈,是现阶段遏制网络谣言的重要手段。第二部分是对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手段进行分析。具体包括对虚假信息和编造、散布行为的认定。虚假信息应限制解释为“没有根据的消息”,同时应具备事实性、虚假性和现实关联性三个条件。单纯编造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只有编造后散布才能被认定为犯罪。编造行为既包括原创也包括篡改;散布行为只包括转帖转发而不包括跟帖回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具有“起哄闹事”属性,是一种言语表达式的起哄闹事行为。第三部分是对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地点进行分析。对于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这一问题,学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本文赞同肯定说的观点。在“双层社会”的背景下,网络空间已经具有和现实空间同样的功能,具有“社会性”和“开放性”特征,是人们生活的“第二空间”。将网络空间理解为“公共场所”是一种合理的扩大解释。第四部分是对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后果进行分析。对于本罪的成立标准,有学者认为只需要造成网络空间秩序严重混乱即可,有学者认为必须造成现实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才能成立犯罪,本文同意前一种观点。网络空间存在单独的秩序性法益,网络空间秩序混乱具体表现为公众心理恐慌、不能自由高效地获取真实信息。“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可以参考诽谤罪相关司法解释,按照网络虚假信息点击、浏览、转发的数量进行判定。现实空间秩序严重混乱只是该罪的从重处罚条件,认定标准应不低于现有司法解释对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规定。第五部分是对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罪过进行分析。该罪要求行为人对虚假信息具有“明知”,这里的“明知”应限定为“明确知道”,不包括“可能知道”。“应知”指的是“推定知道”,属于司法用语,不属于“明知”的范畴。该罪的主观罪过只有故意,“流氓动机”和“恶意”都不是主观的超过要素。第六部分是对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进行区分。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适用空间,但并未完全替代该罪。两罪在规制范围、行为地点、行为结果以及法定刑配置上存在差异,形成了专有罪名与兜底罪名的关系。
孙钦亮[7](2020)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侦查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网络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在方便社会公众及时发送、获取信息的同时,也为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提供了滋生和泛滥的土壤。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是一种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种类型的犯罪行为虽然未导致恐怖行为发生的实际后果,但是却会引起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深度访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近年来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的规律特点、总体发展态势、成因等进行归纳总结,并对虚假恐怖信息犯罪侦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和难点进行分析剖解,在上述基础上,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侦查对策。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本部分主要围绕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等进行阐述。第二部分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概述。本部分主要围绕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相关概念、司法认定、犯罪现状与危害、犯罪原因等方面进行阐述。第三部分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的特点。从近些年公布的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来看,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单人作案为主;多选择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作案;作案方式以“打电话”等传统方式为主,但逐渐向“网络化”发展;虚假信息的内容主要是爆炸威胁;作案动机比较复杂;作案成本低,但危害后果严重等。第四部分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及存在问题。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在侦查过程中主要面临虚假信息辨别难、现场处置难、调查取证难度大、审讯难度大等难点;同时,侦查工作中存在案件定性不准确、调查访问不到位、对危害结果的取证不重视、口供依赖、非法审讯等问题。第五部分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基于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提出以下有针对性的侦查对策:及时妥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全面客观调查收集证据;依法审讯,提高审讯能力;加强防范和信息预判工作;完善协同办案机制。
刘欢[8](2020)在《新冠肺炎形势下虚假疫情信息的刑法规制》文中提出网络是把双刃剑,在带来消息传递便利的同时,有着巨大的安全隐患。2020年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牵动了每个中国人的心,党和政府通过及时发布消息,进行信息的有效传递极大了控制了疫情的传播,稳定了人民的情绪,但与其同时虚假疫情信息充斥于整个网络空间,让人真假难辨。虚假疫情信息不同于普通虚假信息,因为虚假疫情信息的受众更广,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非常时期,虚假疫情信息的散布危害性是恐怖的。由于疫情的严重,一旦有不实疫情消息散布,很容易能引起群众的恐慌,继而产生连锁反应。群众蜂拥采购物品时常见诸报端,而过量的物质储备不仅仅带来物质的浪费使人民财产遭受损失,也导致了商品正常销售秩序的紊乱,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危害国家安全。在2015年之前,刑法没有对虚假疫情信息进行专项打击的罪名。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才弥补了虚假疫情信息的专项打击空白,有效缓解了以往的困境,但是新出台的罪名与以往的罪名适用存在冲突。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惩治疫情犯罪意见》),该意见在回应了关于“网络型寻衅滋事罪”废立争议的同时,又引发了新的问题。法律如何在规制虚假疫情信息的同时保障言论自由,是本文对虚假疫情信息犯罪进行探讨的初衷。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通过对虚假疫情信息的概念、分类、特征和社会效果进行分析,来全面了解虚假疫情信息。只有全面了解虚假信息的内涵和外延,才能更好的规制虚假疫情信息犯罪。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主要是以《惩治疫情犯罪意见》为视角分析虚假疫情信息的刑法规制。首先是讲述虚假疫情信息刑法规制的历史沿革来分析《惩治疫情犯罪意见》出台的历史背景;其次是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方面对《惩治疫情犯罪意见》第六条规定的虚假疫情信息犯罪构成进行分析。主要分析的罪名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五个罪名。最后是《惩治疫情犯罪意见》的出台对现行虚假信息刑法规制体系影响分析。第三部分是结合案例来分析虚假疫情信息刑法规制的不足。第四部分是针对刑法规制的不足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第五部分主要讲述虚假疫情信息规制的执法、司法建议。因为刑法规制的完善不仅仅在立法、司法解释的完善,更在于执法、司法的完善。
刘畅[9](2019)在《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网络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互联网大背景下的社会治理成为了依法治国,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之一。网络造谣行为看似是传统造谣行为的一种新方式,实际上网络造谣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却是传统造谣行为所不能比拟的。目前我国刑法条文中规制网络造谣行为的罪名还很少,重大社会事件中若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体、商品、产业等,并且也非特定内容的虚假信息,即便导致公共秩序出现严重混乱的后果也无法有效地解决。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寻衅滋事罪规制网络环境下的造谣行为,在扩大传统罪名适用范围的同时,也引起学术界的争议。本文把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犯罪的司法认定作为研究对象,分别从该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特殊犯罪形态方面进行认定。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对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犯罪进行总体概述,包括对该犯罪的特征及成立要件等进行概述,同时寻衅滋事罪被用来规制网络中的造谣行为。其次在对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犯罪的罪与非罪认定争议进行阐述的前提下,对司法解释中的几个关键词如“虚假信息”、“编造”和“散布”行为、“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明知”等入罪要素进行理论分析,从而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再次通过与传统寻衅滋事罪、诽谤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犯罪进行比较,在搜集大量案例并对此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之上,得出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犯罪与其它相似犯罪的界限。最后则是对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犯罪的特殊犯罪形态进行分析界定,明确停止形态以及该罪的共同犯罪情况。笔者希望本文的撰写能够为司法实践准确认定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犯罪提供依据和建议。
高萍[10](2019)在《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刑法规制》文中指出基于恐怖信息的现实扩张,以及司法实践过程中认定本罪遇到的障碍,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罪名认定、量刑均衡等问题的进一步研究,也会给司法实践中的法官提供一个定罪量刑的思考方向,最终达到司法实践中定罪准确、量刑平衡的基本要求,实现公众的共同认同及正义价值。本文刨除绪论和结语,主要从四个部分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规制的问题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主要从本罪的概念特征、立法沿革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等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是本罪的犯罪构成分析,主要涵盖对“恐怖信息”的解读,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界定,关于对本罪的罪过形式之“故意”的理解,关于传播行为是否必然要求“公然”进行,关于行为人是否需要认识到传播的是“恐怖信息”等讨论;第三部分主要描述了本罪立法、司法认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关于选择性罪名与具体罪名确定的问题等;第四部分在简单介绍了域外相关制度后针对问题具体探讨了本罪的立法、司法完善路径。法律自身固有的滞后性以及法律难以实现频繁修订的现实造成的不足和缺陷,须得借助法律解释加以弥补,依照法定程序适当扩大司法解释,严谨本罪相关概念的刑法涵义显得尤为必要。
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论网络失范言论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网络失范言论的刑法语境 |
(一)网络失范言论之基本概念明晰 |
(二)刑法所禁止的网络失范言论 |
(三)刑法未禁止的网络失范言论 |
二、网络失范言论刑法规制之问题 |
(一)立法规范 |
(二)司法适用 |
三、网络失范言论规制之立法建言 |
(一)准确厘定“虚假信息”的范围 |
(二)完善网络寻衅滋事的立法规范 |
四、网络失范言论规制之司法应对 |
(一)坚持司法的谦抑性理念 |
(二)创新言论犯罪的治理方式 |
(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选题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第一章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概述 |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定义与特征 |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概念 |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基本特征 |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立法沿革 |
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现实意义与价值分析 |
第二章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客观要件 |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客体 |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客观方面 |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主观要件 |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主体 |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主观方面 |
第三章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司法适用 |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犯罪形态分析 |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未完成形态 |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共同犯罪 |
(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罪数形态 |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相似犯罪的关系 |
(一)本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分 |
(二)本罪与诽谤罪的界分 |
(三)本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界分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5)网络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选题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网络虚假信息概述 |
一、网络虚假信息的概念 |
二、刑法规制下网络虚假信息的特征 |
(一)网络虚假信息的特征 |
(二)刑法规制下网络虚假信息的特征 |
三、网络虚假信息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
(一)言论自由具有一定的限度 |
(二)网络虚假信息的社会危害性极大 |
第二章 网络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现状 |
一、当前我国刑法规制网络虚假信息的主要特征 |
二、侵犯特定个体法益的刑法规制 |
(一)诽谤罪 |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三、侵犯社会法益的刑法规制 |
(一)寻衅滋事罪 |
(二)非法经营罪 |
(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
四、网络虚假信息刑法规制的司法争议 |
(一)网络诽谤中的“情节严重”数量标准的争议 |
(二)网络寻衅滋事的“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争议 |
(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司法认定 |
第三章 网络虚假信息刑法规制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
一、网络虚假信息刑法规制的不足 |
(一)规制的网络虚假信息范围过窄 |
(二)缺乏对单位犯罪的规定 |
二、完善网络虚假信息刑法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
(二)实质的法益侵害性原则 |
(三)主观恶意原则 |
三、完善网络虚假信息刑法规制的具体建议 |
(一)立法建议 |
(二)司法建议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概述 |
1.1 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概念 |
1.2 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由来 |
2 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手段: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
2.1 编造、散布的对象:虚假信息 |
2.1.1 虚假信息的含义:以“谣言”做类比 |
2.1.2 虚假信息的认定标准 |
2.2 编造、散布行为认定 |
2.2.1 编造与散布行为的关系 |
2.2.2 编造行为的认定 |
2.2.3 散布行为的认定 |
2.3 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起哄闹事”属性 |
2.3.1 “起哄闹事”的含义和特征 |
2.3.2 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起哄闹事”属性证成 |
3 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地点:网络空间 |
3.1 网络空间的含义 |
3.1.1 网络空间的特征 |
3.1.2 网络空间的类型 |
3.2 网络空间的“公共场所”属性 |
3.2.1 网络空间“公共场所”属性的理论之争 |
3.2.2 公共场所的含义和特征 |
3.2.3 网络空间的“公共场所”属性证成 |
4 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后果: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
4.1 公共秩序与公共场所秩序辨析 |
4.2 网络空间的“公共秩序”属性 |
4.2.1 网络空间秩序的含义 |
4.2.2 网络空间秩序混乱的表现形式 |
4.3 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 |
4.3.1 入罪标准:网络空间秩序严重混乱 |
4.3.2 从重处罚标准:现实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
5 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罪过 |
5.1 “明知”的认定 |
5.1.1 “明知”的程度 |
5.1.2 “明知”与“应知”的区分 |
5.2 “流氓动机”问题 |
5.2.1 “流氓动机”存去的理论争议 |
5.2.2 “流氓动机”否定说的合理性分析 |
5.3 “恶意”问题 |
5.3.1 “恶意”的含义 |
5.3.2 “恶意”不是主观构成要件 |
6 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界限 |
6.1 两罪“此消彼长”的关系 |
6.2 两罪的的主要区别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7)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侦查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案例分析法 |
1.4.3 深度访谈法 |
2 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概述 |
2.1 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概念与认定 |
2.2 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现状与危害 |
2.3 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原因 |
2.3.1 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 |
2.3.2 犯罪打击力度不够 |
2.3.3 未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
3 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的特点 |
3.1 单人作案为主 |
3.2 选择公共场所作案 |
3.3 作案方式以“打电话”等传统方式为主,但逐渐向“网络化”发展 |
3.4 虚假恐怖信息的内容以爆炸威胁为主 |
3.5 易实施,作案成本低 |
3.6 作案动机复杂多样 |
3.6.1 发泄不满情绪 |
3.6.2 寻找开心乐趣 |
3.6.3 获取经济利益 |
3.6.4 寻求广泛关注 |
3.6.5 满足情感需求 |
3.6.6 刻意争强逞能 |
3.7 危害后果严重 |
4 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侦查的难点和存在的问题 |
4.1 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侦查的难点 |
4.1.1 虚假信息辨别难 |
4.1.2 现场处置难 |
4.1.3 作案人难以确定 |
4.1.4 调查取证难度大 |
4.1.5 拒供意识强,审讯难度大 |
4.2 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侦查存在的问题 |
4.2.1 案件定性不准确 |
4.2.2 调查访问不到位 |
4.2.3 对危害结果的取证不重视 |
4.2.4 口供依赖 |
4.2.5 非法审讯现象依然存在 |
5 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
5.1 及时妥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
5.1.1 及时建立指挥中心 |
5.1.2 及时对现场控制 |
5.1.3 及时排查可疑物 |
5.2 全面客观调查收集证据 |
5.2.1 及时开展勘验检查工作 |
5.2.2 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
5.2.3 加强对作案人的调查核实 |
5.2.4 加强对危害结果的调查取证 |
5.3 依法审讯,提高审讯能力 |
5.3.1 缓解嫌疑人抵触情绪,拉近侦讯双方距离 |
5.3.2 加强对嫌疑人的政策法律教育 |
5.3.3 利用嫌疑人口供矛盾,促使其端正供述态度 |
5.3.4 适时使用证据,打消嫌疑人侥幸心理 |
5.4 加强防范和信息预判工作 |
5.4.1 疏解社会矛盾 |
5.4.2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
5.4.3 加大打击处理力度 |
5.4.4 建立犯罪预警系统,增强信息研判能力 |
5.5 完善协同办案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新冠肺炎形势下虚假疫情信息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虚假疫情信息概述 |
(一)虚假疫情信息的概念 |
1.疫情的概念 |
2.虚假信息的概念 |
3.虚假疫情信息的概念 |
(二)虚假疫情信息的分类 |
1.依据生成方式不同划分 |
2.根据行为人主观不同划分 |
(三)虚假疫情信息的特征 |
1.传播性 |
2.误导性 |
3.低廉性 |
4.专业性 |
(四)虚假疫情信息的社会效果 |
1.消极性 |
2.积极性 |
二、虚假疫情信息的刑法规制现状 |
(一)虚假疫情信息刑法规制的历史沿革 |
(二)《惩治疫情犯罪意见》规定的虚假疫情信息犯罪构成要件 |
1.虚假疫情信息犯罪的主体 |
2.虚假疫情信息犯罪的主观方面 |
3.虚假疫情信息犯罪的客体 |
4.虚假疫情信息犯罪的客观方面 |
(三)《惩治疫情犯罪意见》对虚假疫情信息刑法规制体系的影响 |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规制对象重合 |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寻衅滋事罪适用冲突 |
三、虚假疫情信息刑法规制的不足 |
(一)法律体系失调 |
(二)单位犯罪缺失 |
(三)贪利规制阙如 |
(四)传播“广度”狭窄 |
四、虚假疫情信息刑法规制的立法建议 |
(一)完善法律体系,增强协调性 |
(二)增设单位犯罪,规制周延性 |
(三)增设罚金刑罚,遏制名利欲 |
(四)拓展传播“广度”,打击全方位 |
五、虚假疫情信息刑法规制的司法和执法建议 |
(一)保障人权,提高司法鉴定率 |
(二)协同作战,打赢虚假信息战 |
1.行政机关 |
2.网络服务提供者 |
(三)慎重处罚,保持刑法谦抑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犯罪概述 |
2.1 寻衅滋事罪概述 |
2.1.1 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2.1.2 寻衅滋事罪引入网络领域 |
2.2 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犯罪成立要件及特征 |
2.2.1 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犯罪的成立要件 |
2.2.2 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犯罪的特征 |
第3章 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犯罪罪与非罪的认定 |
3.1 认定罪与非罪中的争议 |
3.2 对虚假信息的界定 |
3.2.1 虚假信息的内涵 |
3.2.2 虚假信息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
3.3 “编造”、“散布”行为的认定 |
3.3.1 编造者的编造行为 |
3.3.2 散布者的转发、跟帖行为 |
3.3.3 被组织、指使者的散布行为 |
3.4 对“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 |
3.5 对主观方面“明知”的解读 |
3.5.1 造假传假者主观“明知”的认定 |
3.5.2 虚假信息转发者主观“明知”的认定 |
3.5.3 组织、指使者主观“明知”的认定 |
第4章 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犯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
4.1 划分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争议 |
4.2 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犯罪与传统“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
4.3 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犯罪与其它犯罪的界限 |
4.3.1 与诽谤罪的界限 |
4.3.2 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界限 |
4.3.3 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界限 |
4.3.4 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界限 |
第5章 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犯罪的特殊犯罪形态界定 |
5.1 本罪特殊犯罪形态的争议 |
5.2 停止形态的界定 |
5.2.1 预备形态的界定 |
5.2.2 未遂形态的界定 |
5.2.3 中止形态的认定 |
5.3 共同犯罪形态的认定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2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概述 |
2.1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概念特征 |
2.1.1 犯罪对象的虚假性 |
2.1.2 犯罪对象范围的扩张性 |
2.1.3 传播针对群体的复杂性 |
2.2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立法概况和研究现状 |
2.2.1 立法概况 |
2.2.2 研究现状 |
3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分析 |
3.1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客体要件 |
3.2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信息罪的客观要件 |
3.2.1 对“编造”、“故意传播”的理解 |
3.2.2 对“虚假恐怖信息”的理解 |
3.2.3 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理解 |
3.3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主体要件 |
3.4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主观要件 |
3.4.1 对“故意”的理解 |
3.4.2 传播行为是否要求“公然进行” |
3.4.3 本罪中行为人是否需要认识到是“虚假恐怖信息” |
4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4.1 犯罪形态认定的问题 |
4.1.1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认定 |
4.1.2 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认定 |
4.2 选择性罪名与具体罪名确定问题 |
4.3 本罪与他罪界限问题 |
4.3.1 本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比较 |
4.3.2 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比较 |
4.3.3 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敲诈钱财的行为定性 |
5 本罪立法、司法完善路径探讨 |
5.1 域外国家相关经验 |
5.1.1 美国 |
5.1.2 俄罗斯 |
5.1.3 其他国家简况 |
5.2 本罪立法、司法完善建议 |
5.2.1 将单位规定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
5.2.2 增设财产刑 |
5.2.3 明确本罪的行为认定标准 |
5.2.4 细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 |
5.2.5 严谨“虚假恐怖信息”的内涵 |
5.2.6 小结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四、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论网络失范言论的刑法规制[J]. 姜娇. 政法学刊, 2021(05)
-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 谭伊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刑法规制[D]. 唐奕.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研究[D]. 陈道莉. 西南科技大学, 2021(09)
- [5]网络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研究[D]. 刘宇. 西南科技大学, 2021(09)
- [6]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研究[D]. 张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1)
- [7]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侦查对策研究[D]. 孙钦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8]新冠肺炎形势下虚假疫情信息的刑法规制[D]. 刘欢. 南京大学, 2020(05)
- [9]网络造谣型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研究[D]. 刘畅. 西南交通大学, 2019(07)
- [10]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刑法规制[D]. 高萍. 重庆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