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论文文献综述)
裴桦[1](2021)在《《民法典》夫妻债务条款的不足与应对》文中研究表明《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债务的条款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条款原来只针对夫妻对外关系,上升为法律条文后同时适用于夫妻对内和对外关系,即"内外同一"模式。由于债权人不易了解夫妻内部情况,这种做法较易损害债权人利益,对此可以通过适当放宽债权人举证责任和强化法院职权探知予以应对。该条文从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条文时与第1089条的衔接不够顺畅,遗漏了夫妻中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应予补充。在内容上,该条第1款和第2款都出现"共同意思表示",鉴于该条款的法理基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建议将第1款的"共同意思表示"解释为签订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将第2款的"共同意思表示"解释为表见代理。此外,条文中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含义具有不确定性,建议对其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
寇枫阳[2](2020)在《“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的适用条件与房屋归属新论——从裁判分歧的类型化展开》文中研究指明通过案例的类型化与分析,"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夫妻双方名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三种案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案件类型在适用条件上,可将"父母"扩张解释为有抚养和教育关系的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对于兄弟姐妹和(外)祖父母,可类推适用该款;"购买的不动产"可有条件扩张至在国有土地上自建的不动产和购买的价值较大的准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中所指的"登记"可扩大至预告登记。在法律效果上,家务贡献可经由物权之添附制度,扩大解释进主动增值之中,考量结婚时间、家务劳动在房屋增值中的作用大小,将房屋增值部分按一定比例作为配偶的家务劳动补偿。通过意思表示的解释,产权未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时,可界定为双方赠与:在"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夫妻双方名下"案件类型中,父母出资对子女之赠与和对非子女之赠与性质不同,后者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案件类型中,应将出资购房行为定性为未附条件的双方赠与。
杨陶[3](2020)在《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提出夫妻财产契约是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理念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婚姻契约理论的必然逻辑。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对满足不同家庭的需要,促进和谐家庭关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比较法上,两大法系在婚姻家庭法中都有关于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立法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经典案例。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涉及到社会利益、家庭利益、个人利益等诸多利益的平衡,然而对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过度推崇,使得这一制度在立法和司法适用中出现了利益失衡。当前,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财富增加、跨国婚姻增多,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亟待完善。同时,我国民法典正式通过,其所彰显的时代精神和科学体系,使得夫妻财产契约制度获得了新的解释空间。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其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十分必要。夫妻财产契约的内涵和性质是系统研究它的基础。夫妻财产契约的内涵十分丰富,两大法系的立法和理论对其规定及理解不尽相同。大陆法系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契约的目的为变更夫妻法定财产制度。英美法系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契约为婚姻协议的一种,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在对两者及其关系全面比较的基础上,得出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即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缔结的确定婚前财产归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及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契约。夫妻财产契约的性质为身份财产契约,缔结契约不能妨碍夫妻财产制度所承载的扶养家庭、维护婚姻共同体利益、保护婚姻中弱者利益等功能的实现。夫妻财产契约被法定化后,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即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两大法系均接受婚姻契约理论,立法上均规定了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但婚姻关系十分复杂,它的身份性、合伙性和伦理性对契约性起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此外,两大法系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均以鼓励缔结契约、注重两性实质平等、平衡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保护弱者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为价值取向。鉴于此,两大法系在构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时,均对它的有效要件规则、法律效力规则及法律适用规则作出了不同于一般商事契约的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有效要件规则设计上,两大法系既有共性又存有差异。形式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要求夫妻财产契约符合特殊的形式要件。大陆法系通常要求公证,英美法系通常要求律师参与或起草。两大法系所采的具体方式虽不同,但功能等值,都旨在确保每一方当事人理解契约的法律后果,确保双方当事人的签署是自愿的。实质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对夫妻财产契约的实质要件予以规定。一是缔约主体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特定的身份。二是意思表示须真实,大陆法系一般通过公证形式确保意思表示真实,英美法系一般通过效力审查防止使用不正当讨价还价策略缔结契约或通过律师参与确保当事人理解契约的法律后果。三是缔约内容须合法,两大法系均允许当事人就财产的归属、管理、处分和分割等事项进行约定;均要求缔约内容不得违反夫妻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规则,不得免除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损害子女的受抚养权等;均认为人身性质的婚姻义务不具可执行性,拒绝执行夫妻财产契约中的“忠诚条款”。夫妻财产契约生效后,契约规定的内容即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产生对内、对外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基于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属性,各国均认为契约生效后即可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就对外效力而言,夫妻财产契约须进行公示,方可对抗第三人。同时,基于当事人有限的认知能力及维护公共政策的需要,两大法系均对契约进行效力审查。大陆法系法院通常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审查,英美法系法院通常审查执行契约的结果是否显示公平。两大法系的审查方法虽有差异,但审查标准存有共性:都视夫妻财产契约为夫妻财产关系的独立方面;都考虑签订契约时的情况是否发生改变;都认为契约免除补偿由婚姻引起的不利益或履行契约导致一方当事人极度贫困时,法院可撤销或修改契约。此外,两大法系均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契约,但为防止当事人通过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契约损害婚姻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通常都要求变更或撤销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在实体法上已经得到两大法系的认可,相应的冲突法上也允许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夫妻财产契约准据法。但基于夫妻财产契约兼具身份属性,两大法系都采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即只允许当事人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选择准据法。若当事人没有合意选择准据法时,鉴于夫妻财产关系具有身份属性,两大法系通常都要求适用属人法。但两大法系在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上存有争议,大陆法系以国籍为连结点,英美法系以婚姻住所为连结点。两大法系还存在可变更原则和不可变更原则、同一制和区别制的理论争议。但也体现趋同化趋势,如以共同住所和共同国籍为属人法连结点,夫妻财产契约适用缔约时的属人法等。此外,两大法系都考虑到不动产的特殊性,对夫妻财产契约中涉及的不动产,要么明确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只允许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要么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通过对两大法系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比较研究,得出以下主要认知:若一国对夫妻财产契约形式要件规定地较为严苛,那么其效力审查要求则较为宽松,反之亦然。大陆法重形式,英美法重效力审查。近几年两大法系表现出融合趋势,大陆法从重形式到偏向实质,英美法从重实质到强调形式。但两者目的相同,都试图在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之间寻获平衡,且更注重追求契约正义。这一趋势与我国《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殊途同归,即兼顾家庭利益和个人利益。且我国在立法理念上有所超越,更重视家庭的功能和价值,更注重家庭和谐,这符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基于此,应在考虑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实际情况和传承优秀家庭文化的前提下,选择性地借鉴国外成熟立法和完备的效力审查制度,实现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现代化。一是充分考虑夫妻财产法定制度所承载的扶养家庭、维护婚姻共同体利益、保护弱者利益等功能的实现,将夫妻财产契约定性为身份财产契约,并进一步限制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二是遵循《民法典》的逻辑体系,适用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夫妻财产契约有效要件。三是结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借鉴国外完备的效力审查制度,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规制夫妻财产契约效力。四是注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民法典》总则编之外的独立与自洽,慎重直接适用一般财产法规则于夫妻财产关系。五是结合我国家庭实际情况,适时引入公证形式,增设夫妻财产知情权。六是与实体法相呼应,在充分考虑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属性,维护交易安全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法律适用法》中的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和属人法原则,补全夫妻之间的准据法对第三人效力的规定。
曾夏舒[4](2020)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婚姻观念改变,我国离婚率年年创新高,婚姻家庭所涉纠纷也引起极大关注,其中争议较多的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几经变化。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采用“共同生活标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采用“夫妻存续期间”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则确立了“共签共债”和“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夫妻共同债务究竟该如何认定?这直接关乎百姓生活的切身利益。但在此问题上,无论在学理认知,还是司法实践做法上,都存在不同认知与不同裁判。我国《民法典》的拟定,将“婚姻家庭编”作为分则内容,本以为借此立典契机,可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为纷繁复杂、类型多样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提供明确的界定标准,统一司法操作准则。但草案内容的呈现,似乎回避了这一本应引起重视的现实问题,未就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提供基本法意义上的直接的认定标准、裁判依据。本文基于这一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样态,针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的学术争论,分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立法变化,总结司法实务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实践操作,借鉴他国经验做法,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规范的完善提供立法建议与操作对策。论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第二部分,从学说争论的角度,对夫妻共同债务本身进行总体概述,指出夫妻共同债务需具备目的共同性、时间期限性、承担连带性等三大特点;并从“用途说”、“意志共同说”、“利益分享说”等不同学说角度,介绍了相关学者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的不同认知,并从平衡婚姻关系双方和债权人关系、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进行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学理思考,强调“共同性”的把握。第三部分,结合《婚姻法》第41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以及2018年的最高院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现阶段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规范,分析这一立法指引下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适用情况,采用案例分析、数据分析、比较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对近年来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情形进行分析,梳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债务类型,指出分居期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盲点,找寻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困难的原因,以实证分析的角度,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之立法规范的完善提供实证依据。第四部分,对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梳理其立法体例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具体制度。认为可借鉴德国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划分至夫妻财产关系予以规范的做法,不仅可以提高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层级,形成涵盖认定标准,即包括范围、清偿、追偿等在内的较为健全的规范体系,也可改变有关这一问题司法解释前后标准不一、甚至相互冲突的立法状态。同时还可借鉴这四个国家的共同生活之用途规则、家事代理权推定规则、夫妻分居期间债务推定规则,来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弥补司法实践中呈现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不足。第五部分,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立法体系的完善、实体规则的完善、证据规则的完善等三个角度,提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完善建议。一是建议改变《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定不一致情形,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统一规范的形式,进行详细系统的规定。二是建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当把握“共同性”这一基本原则,在吸收《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部分认定规则的基础上,将夫妻有无“共同合意”和是否“共享利益”作为认定的本质要件,符合其中之一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将“共债共签”和“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写入《民法典》。三是建议根据债务类型来划分举证责任,以程序的规范保障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公允,使承担债务的夫妻间、债权人间的利益得以维系,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陶思宏[5](2020)在《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深入发展,在新形势下,我国家庭中的夫妻财产形式也日益纷繁复杂,为满足夫妻日常生活和家庭生产经营等方面需要,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就不可避免地要与其他民事主体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而夫妻感情一旦破裂,面临财产分割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往往会成为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之一。为了保护善意债权人和夫妻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正确把握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就对司法实践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经合意,基于共同生活、为家庭生产经营或履行法定义务的目的所负的或婚前夫或妻一方举债,为婚后共同生活所用所欠之债,夫妻双方以的共同财产为限,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若按照时间推论理论划分可将其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分居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分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所欠之债;从事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所欠之债;履行养育、奉养法定义务所欠之债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形所欠之债。其具有:产生债务时间相对特定、发生原因的多种多样、义务主体之间有连带关系等特征。从建国初期到现在,最高法院1993年发布了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的司法解释,我国才有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雏形。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婚姻法司法解释2003年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变为时间推定原则。2017年又在一定程度减少了虚假举债、恶意负债等恶性案件发生的频次。2018年出台夫妻债务纠纷的司法解释确立了新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但是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本身又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如何平衡债权人与非举债方的利益、夫妻分居时如何认定共同债务、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等规则等规则的缺失,法律和司法解释冲突、既判力存疑等问题。回看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成长史,其经历了从无到有并不断完善的过程,但规则依然存在不足之处。在立法上,存在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狭窄、性质认识错误、立法与司法解释存在冲突且缺乏系统性等不足之处;而司法实践中“被负债案件”也时有发生。德、法、瑞、日等四国的相关立法对我国健全夫妻债务认定规则具有一定的启示,结合我国立法司法实际情况,认定规则应当从调整其立法定位、扩大其认定范围、建立夫妻分居期间债务制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完善。
赵冰[6](2020)在《“夫妻公司”债务承担中的人格否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夫妻公司”的性质,在实践和理论上均存在争议。将“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或者在处理公司债务纠纷时适用一人公司的规定,要求夫妻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在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时,判令夫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将“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的做法,实质上扩大了一人公司规定的适用范围,甚至造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首先,该裁判思维违反慎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要求;其次,该裁判思维与《公司法》中关于一人公司及其人格否认的规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存在冲突;再次,该裁判思维根本否认了夫妻两人的独立人格;最后,上升至商法基本原则,该裁判思维未充分尊重商法公示主义和商法外观主义;甚至落脚于鼓励“万众创业”和鼓励交易的社会大环境,“夫妻公司”都不应等同于一人公司。“夫妻公司”属于一种介于一人公司和普通二人公司之间的特殊公司类型,本质上仍为二人公司。当然,由于股东之间夫妻关系的存在,公司财产与债权人利益被侵害的风险加大。因此,对“夫妻公司”应采取比普通公司更为严格的规范标准。在实行严格的工商登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夫妻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依据应为《公司法》第20条第3款。
李可[7](2020)在《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人们对婚姻关系的看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过去将夫妻视为共同体,到现在更加注重夫妻人格的独立。由于近些年频频发生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将人们的目光聚焦在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上。对夫妻的共同债务进行合理的界定,不仅能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还能维护家庭和谐,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我国目前的夫妻债务制度的现状是,相关规定不够系统和完整,重要内容缺失,甚至还存在错误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常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婚内推定标准作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依据,使得实践中债权人因夫妻恶意串通利益受损的状况得以减轻,但新的问题接踵而至。由于夫妻债务不再局限于用途范围变大,改善了以往债权人权益得不到保护的现状,但又使得非举债方配偶成为了利益受损方。为解决这一问题,在2020年5月28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的第1064条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称法释[2018]2号)中的规定吸纳到本次《民法典》立法中,从法律高度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明确下来。《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明确了“共债共签”和家事代理规则,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也更加合理,对今后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提供了清晰而明确的指引路径。但新规未能做到无懈可击,在过去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未来依旧会存在。因此有必要及时弥补缺陷,对夫妻债务的认定规则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法理基础。理论是研究问题的根基,由于学者们对夫妻共同债务概念和性质的理解的角度和侧重不同,通过对不同概念的分析总结,并引出笔者的个人观点。分析不同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在产生时的立法价值衡量。第二部分是考察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梳理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相关的规则,并指出存在的问题。重点对《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进行分析,指出新规的进步之处。第三部分是结合实践案例,发现《民法典》1064条(原法释[2018]2号)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适用上的局限,如“共债共签”下合意规则的模糊性、“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外延不确定以及分居期间是否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第四部分是通过总结上述我国在夫妻同债务认定上存在的不足之处,深入细化研究《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的认定要素,从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角度提出对应的解决办法,一是应适当扩大对夫妻举债合意的解释,二是明确“为家庭日常生活”这一概念的外延,三是确立分居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蔡立东,杨柳[8](2020)在《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困境与立法回应——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研究对象》文中提出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裁判结果、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债务清偿方式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龃龉。对此,"数人侵权的侵权法进路"与"责任承担的婚姻法逻辑"均无法提供系统合理的解决方案。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困境渊源于既有立法规范混淆责任成立、责任承担与责任实行,缺失相应的立法原则、认定规则以及清偿规则。着眼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在区分责任成立与责任承担的维度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锁定于责任承担的范围内,遵循弱者保护原则,将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区分责任承担与责任实行的维度上,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应厘清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以侵权人个人财产承担。在立法技术上,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应采兜底性条款形式,同时配套以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文艳艳[9](2020)在《论我国家庭暴力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家庭暴力普遍存在、具有严重危害,虽然我国制定有单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但大部分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权利仍得不到救济。我国家庭暴力民事责任规定分散不一致,可能出现法律适用冲突。以2017年——2019年300份涉家庭暴力民事损害赔偿的裁判文书为样本,从案件案由和各地支持或否定家庭暴力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裁判理由可知,因立法未明确家庭暴力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相互矛盾的民事裁判。受害人证明存在家庭暴力难,获得家庭暴力民事损害赔偿更难。部分法官不能认识到家庭暴力民事损害赔偿系一般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易将家庭暴力民事损害赔偿与解除婚姻关系相捆绑。故笔者通过学理分析家庭暴力民事损害赔偿的特殊性、研究家庭暴力民事损害赔偿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在借鉴域外成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议立法明确家庭暴力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和债权文书制度以解决夫妻共同财产执行障碍;司法上统一裁判,肯定家庭暴力民事损害赔偿系一般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希望本文有助于完善我国家庭暴力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研究,消除家庭暴力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间冲突,指导司法实践实现统一裁判,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杨航[10](2020)在《一方经营性负债情形下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研究 ——基于“小马奔腾遗孀负债案”的分析》文中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新型夫妻财产纠纷案件不断出现,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夫妻债务纠纷。而由夫妻一方所引发的经营性债务在何种情形下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如何清偿,成为理论界、实务界以及广大社会公众所普遍关注的问题。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有所涉及,但仍存在着不尽完善之处,对于此种情形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债务的清偿规则等方面均缺乏更为细致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学界和实务界对现行制度产生了理解上的分歧,由此导致了各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引发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质疑,也有害于法的安定性,故对此问题有必要予以更加深入的研究。本文即针对一方经营性负债的典型案例--“小马奔腾遗孀负债案”进行分析与讨论,试图借此厘清理论及实务中的相关争议,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妥当适用有所裨益。本文是基于“小马奔腾遗孀负债案”,在分析案情的前因后果的基础上,对于案件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讨论,运用了案例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体系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进行研究,从不同的角度来对案件进行比较全面的分析,全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这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选题的背景是以“小马奔腾遗孀负债案”引出文章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即一方经营性负债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正因为此案涉及的问题比较典型,并且在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存在比较大的分歧,所以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不但具有理论意义,并且有实践意义。接下来主要梳理了案涉相关问题在国内外类似情况下的学者观点,对此进行梳理总结,找出理论争点,确定本文研究的核心内容。第二部分是对据以研究的案例做一个比较详细的介绍。首先是对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判决结果做一个陈述。在该案中两审法院均认为亡夫一方在生前所欠经营性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发了较大的关注,部分学者对此持反对态度,所以不得不反思,为什么该案的判决未能得到大家一致的赞同。接下来是将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出两个问题:即一方经营性负债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及清偿,为下文的展开作好铺垫。第三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部分,是对本案所涉及主要法律问题的分析。本部分首先分析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在梳理学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定义不同理解的基础上得出自己的结论,继而重点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认为此种债务并非连带债务,而是共同债务。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深入探讨本文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即一方经营性负债情况下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构成一方经营性负债之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包括双方有共同的合意、双方共同经营、双方因举债行为而共同受益。而后再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分析本案的判决理由并不充分,存在部分不合理之处,责任主体应当是遗孀金燕以及李明的其他继承人,责任财产应当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在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候的金燕个人财产和其他继承人继承的财产。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总结,即通过上文的研究分析,找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和立法空白,并在通过考察域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若干建议。这主要包括要明确一方经营性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夫妻双方“共同受益”为根本要义;举证责任应当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既要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又要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利益;在债务清偿规则上遵循“有条件的连带责任”,即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双方个人特有财产进行连带清偿。
二、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1)《民法典》夫妻债务条款的不足与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一、体系上的不和谐与应对措施 |
(一)夫妻债务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不和谐与应对措施 |
1.不和谐的表现 |
2.“内外合一”模式存在的问题 |
3.解决问题的对策 |
(二)夫妻债务条款之间的不和谐与应对措施 |
1.不和谐的表现 |
2.解决方案 |
二、内容上的不妥当与应对措施 |
(一)内容不妥当的表现 |
(二)“共债共签”的潜在隐患 |
1.“共债共签”原则有无必要 |
2.“共债共签”改变长久以来的交易模式 |
3.“共债共签”制度增加交易成本 |
(三)“共债共签”的未来之路 |
1.最高人民法院已做警示 |
2.“共债共签”条款可以为后续条款所吸收 |
(四)现有法律框架下“共同意思表示”的解读 |
1.整体解读:共同债务=合意或受益 |
2.“共债共签”中的“共同意思表示”———法律行为 |
3.债权人证明的“共同意思表示”———表见代理 |
三、概念上的不确定与应对措施 |
(一)“共同生产经营”概念的不确定 |
(二)应对措施之一———总体思路 |
1.目的性扩张解释 |
2.夫妻自然人身份与经营实体相分离 |
(三)应对措施之二———具体解读 |
1.关于“共同”的扩张解释 |
2.关于“生产经营”的扩张解释 |
(四)非举债方配偶的抗辩理由 |
结语 |
(3)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要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解析 |
一、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 |
二、夫妻财产契约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属性及公法化趋势 |
二、婚姻关系模式理论 |
三、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性 |
四、夫妻财产制度功能的实现 |
第三节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一、古代法时期的家族本位和夫权至上 |
二、近代法时期的个人本位兼及家长制 |
三、现代法时期兼及家庭价值和弱者利益的个人本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有效要件规则 |
第一节 特殊形式要件规则 |
一、特殊形式要件的正当性 |
二、公证或独立法律意见要求 |
三、相互报告或披露财产要求 |
第二节 实质要件规则 |
一、缔约主体的适格性 |
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
三、缔约内容的合法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法律效力规则 |
第一节 效力范围规则 |
一、对内效力规则 |
二、对外效力规则 |
第二节 效力审查规则 |
一、审查理由 |
二、审查标准 |
第三节 变更和撤销规则 |
一、能否变更和撤销 |
二、变更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法律适用规则 |
第一节 适用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 |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 |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 |
第二节 适用属人法 |
一、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 |
二、不可变更原则和可变更原则 |
三、同一制和区别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现代化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实践现状 |
二、主要争议问题 |
第二节 价值取向现代化 |
一、历史回顾 |
二、应然选择 |
第三节 制度设计现代化 |
一、有效要件规则的设计 |
二、法律效力规则的设计 |
三、法律适用规则的设计 |
第四节 规范适用现代化 |
一、文义解释 |
二、价值解释 |
三、体系解释 |
四、漏洞补充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学理基础 |
2.1 夫妻共同债务概述 |
2.1.1 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
2.1.2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
2.2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不同方法 |
2.2.1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用途说 |
2.2.2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利益分享说 |
2.2.3 夫妻共同债务的意志共同说 |
2.2.4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采折衷说 |
第三章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状况与司法适用 |
3.1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状态 |
3.1.1 以债务用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 |
3.1.2 以举债意志的共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 |
3.1.3 以利益分享与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 |
3.2 我国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适用情况 |
3.2.1 司法适用率高 |
3.2.2 案件债务类型多样 |
3.2.3 援用法律依据不同 |
3.2.4 判决事实认定复杂 |
3.2.5 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变化 |
3.2.6 分居期间有关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纠纷 |
3.3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现状分析 |
3.3.1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适用标准不一 |
3.3.2 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够严谨 |
3.3.3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立法缺漏 |
第四章 国外民法(典)夫妻债务认定制度比较分析 |
4.1 国外立法简介 |
4.1.1 美国的立法 |
4.1.2 德国的立法 |
4.1.3 日本的立法 |
4.1.4 法国的立法 |
4.2 国外立法评析 |
4.2.1 关于立法体例 |
4.2.2 关于双方约定之合意规则 |
4.2.3 关于共同生活之用途规则 |
4.2.4 关于家事代理之权限推定规则 |
4.2.5 关于夫妻分居期间债务推定规则 |
第五章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法律适用的完善建议 |
5.1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立法体系的完善 |
5.2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实体规则的完善 |
5.2.1 对于婚内分居生活时的债务认定作出规定 |
5.2.2 增设夫妻间家事代理制度 |
5.2.3 通过《民法典》确立“大额债务共债共签”制度 |
5.3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证据规则的完善 |
5.3.1 夫妻共同债务实质证明要求 |
5.3.2 根据债务类型分配举证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5)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夫妻共同债务概述 |
2.1 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
2.2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
2.3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
2.4 夫妻共同债务和其他债务的区别 |
3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及评析 |
3.1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变迁与分析 |
3.2 《新解释》出台后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影响 |
3.3 《新解释》的不足 |
3.4 《民法典》施行后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影响 |
4 外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4.1 外国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立法规定 |
4.2 外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立法考证 |
4.3 外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
5 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
5.1 调整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立法定位 |
5.2 扩大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 |
5.3 建立夫妻分居期间债务制度 |
5.4 完善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夫妻公司”债务承担中的人格否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夫妻公司”的界定 |
第一节 “夫妻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
一、“夫妻公司”的概念 |
二、“夫妻公司”的特征 |
第二节 “夫妻公司”的类型 |
一、原生型“夫妻公司”和衍生型“夫妻公司” |
二、形式“夫妻公司”和实质“夫妻公司” |
三、闭锁型“夫妻公司”和开放型“夫妻公司” |
第三节 “夫妻公司”的性质 |
一、“夫妻公司”性质之实践争议 |
二、“夫妻公司”性质之理论争议 |
第二章 “夫妻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现状 |
第一节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源起 |
二、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
三、《公司法》第20条和第63条的关系 |
第二节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夫妻公司”中的适用及评价 |
一、适用原则:慎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二、“夫妻公司”人格否认的司法现状 |
三、“夫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简评 |
第三章 适用《公司法》第63条否认“夫妻公司”人格之裁判思维的不当性 |
第一节 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
一、现行法律不禁止夫妻持有公司全部股权 |
二、与一人公司规定的冲突 |
三、与婚姻法规定的冲突 |
第二节 与人格独立理论的冲突 |
一、夫妻法律人格的独立性概述 |
二、夫妻人格独立与财产制度 |
三、当代夫妻关系发展趋势 |
第三节 有悖于商法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 |
一、商法公示主义 |
二、商法外观主义 |
三、与商法公示主义、外观主义的冲突 |
第四节 不利于大众创业和鼓励交易的市场环境 |
第四章 “夫妻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建议 |
第一节 正确定性“夫妻公司” |
第二节 完善“夫妻公司”相关配套机制 |
一、丰富“夫妻公司”工商登记要素 |
二、强化“夫妻公司”信息的披露 |
三、规范“夫妻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置 |
第三节 统一“夫妻公司”人格否认的司法适用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基础 |
(一) 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
(二)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
(三)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所涉价值平衡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考察 |
(一) 用途规则 |
(二) 时间推定规则 |
(三) 类型化规则 |
1. 夫妻合意引起的夫妻共同债务 |
2.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
3. 债权人举证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上存在的问题 |
(一) “共债共签”下合意规则的模糊性 |
(二)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外延不确定 |
(三) 分居是否影响共同债务的认定 |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完善建议 |
(一) 夫妻举债合意的解释的适当扩张 |
(二) “为家庭日常生活”外延的明晰 |
(三) 确立分居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困境与立法回应——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研究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司法现状的实证考察 |
(一)裁判结果 |
(二)法律适用 |
(三)举证责任分配 |
(四)债务清偿 |
二、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认定的实践逻辑及其检讨 |
(一)数人侵权的侵权法进路 |
(二)责任承担的婚姻法逻辑 |
1.“推定论”。 |
2.“目的论”。 |
三、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立法缺失的困境 |
(一)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立法原则的缺失 |
(二)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缺失 |
(三)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缺失 |
四、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立法完善 |
(一)确立弱者保护的立法原则 |
(二)补正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
(三)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
结论 |
(9)论我国家庭暴力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汇总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和背景 |
二、选题研究现状 |
(一)家庭暴力的研究现状 |
(二)家庭暴力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家庭暴力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概述 |
第一节 我国家庭暴力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 |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
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 |
一、特殊主体间可能存在情感障碍 |
二、主观过错方面为故意 |
三、受害人获得民事法律救济难 |
(一)证明存在家庭暴力难 |
(二)获得支持家庭暴力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难 |
(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难 |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家庭暴力民事损害赔偿案件案由多样 |
第二节 各地裁判结果及理由不一 |
一、否定家庭暴力民事损害赔偿的理由 |
(一)家庭暴力证明困难 |
(二)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责任易被混淆 |
二、支持家庭暴力民事损害赔偿的理由 |
(一)肯定人身侵权损害赔偿 |
(二)肯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
第三节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总结 |
第三章 家庭暴力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国内外制度研究 |
第一节 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 |
一、我国:未明确家庭暴力民事责任 |
二、域外:明确或推定家庭暴力适用一般侵权行为规制 |
第二节 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措施 |
一、我国:家庭暴力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由 |
二、域外:非常法定财产制 |
第三节 域外制度研究总结 |
一、家庭暴力适用一般侵权行为规制 |
二、非常法定财产制系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配套措施 |
三、各国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比较 |
第四章 我国家庭暴力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立法建议 |
一、明确家庭暴力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二、家庭暴力适用《侵权责任法》 |
(一)特殊法律规范中明确家庭暴力民事责任 |
(二)明确家庭暴力行为适用一般侵权规范 |
三、家庭暴力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一)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 |
(二)引入债权文书制度 |
第二节 司法对策 |
一、认定家庭身体暴力无次数与严重后果要求 |
二、婚内家庭暴力侵权适用一般侵权法律规范 |
三、家庭暴力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不同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300份裁判文书整理表 |
致谢 |
(10)一方经营性负债情形下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研究 ——基于“小马奔腾遗孀负债案”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 |
2 “小马奔腾遗孀负债案”简介 |
2.1 案情简介 |
2.2 法院判决 |
2.2.1 一审判决及其理由 |
2.2.2 二审判决及其理由 |
2.3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
2.3.1 如何认定夫妻一方的经营性负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
2.3.2 一方经营性负债情形下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如何清偿 |
3 对本案所涉法律问题的分析 |
3.1 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其性质界定 |
3.1.1 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
3.1.2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
3.2 一方经营性负债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
3.2.1 一方经营性负债的界定 |
3.2.2 一方经营性负债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依据及相关争议 |
3.2.3 一方经营性负债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
3.2.4 本案所涉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析 |
3.3 一方经营性负债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
3.3.1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法律依据及相关争议 |
3.3.2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厘定 |
3.3.3 本案所涉债务的清偿主体及责任财产 |
3.4 对本案法院判决的评价 |
4 从本案看我国一方经营性负债之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完善 |
4.1 我国目前一方经营性负债之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不足 |
4.1.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欠明确 |
4.1.2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欠缺对债权人利益的考量 |
4.1.3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缺失 |
4.2 我国一方经营性负债之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完善 |
4.2.1 明确一方经营性负债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
4.2.2 完善一方经营性负债情形下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
4.2.3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四、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夫妻债务条款的不足与应对[J]. 裴桦. 交大法学, 2021(01)
- [2]“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的适用条件与房屋归属新论——从裁判分歧的类型化展开[J]. 寇枫阳.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0(02)
- [3]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D]. 杨陶.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3)
- [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研究[D]. 曾夏舒. 华东交通大学, 2020(04)
- [5]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D]. 陶思宏.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0)
- [6]“夫妻公司”债务承担中的人格否认问题研究[D]. 赵冰.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7]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D]. 李可.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8]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困境与立法回应——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研究对象[J]. 蔡立东,杨柳. 法学论坛, 2020(03)
- [9]论我国家庭暴力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D]. 文艳艳.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10]一方经营性负债情形下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研究 ——基于“小马奔腾遗孀负债案”的分析[D]. 杨航. 河北经贸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