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法制的影响与我们的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许菲[1](2021)在《多层外交理论视角下中韩城市外交研究》文中认为中韩自1992年正式建交,迄今已近30年,而两国地方政府间的交往历史远比这个时间更长,城市外交成为推动两国关系发展的独特因素。单就中韩城市外交的基本形式和主要成果——缔结国际友好城市来说,从1993年7月1日首对中韩国际友好城市——连云港市和木浦市正式缔结友城关系算起,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韩间已缔结友好省市(姊妹城市)关系206对,韩国成为除日美两国外与中国签订友好城市协议最多的国家。最初,中国连云港市和韩国木浦市缔结友城关系,主要是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时至今日,中韩城市外交合作领域不再限于经贸投资领域,其交往发展广泛辐射到地方政务、文化旅游、科技创新、教育培训、医疗卫生、体育运动、妇女儿童权益、环境保护、城市治理等各个领域,交往成果可谓是全面开花。与此同时,中韩地方政府间的交往层次不断深化,由最初的省市一级行政单位发展到区县级行政单位,社会组织、市民团体乃至个人纷纷加入到该行列。可以说,城市外交为中韩地方关系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营造了有利氛围,其在经贸投资、文化旅游、教育培训、城市治理、生态保护等诸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成果良多,惠泽民众。经历了初期的接触和探索阶段后,经过磨合与调整,中韩城市外交发展逐渐走向稳定增长阶段,其交往目的和目标由最初的注重获得转向合作共赢发展。在此背景下,中韩国际友好城市的缔结形式不再限于“一对一”关系,开始转向“一对多”方式,而交往模式则由双边为主发展到双边与多边并重,中韩地方政府更深刻地认识到城市国际组织的积极的建设性作用,交往对象也由经济发达地区逐步向其他地区辐射。总体来看,中韩城市外交发展势头良好,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果,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当然,不能就此回避中韩城市外交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友好城市总体发展不平衡、合作形式比较单一、民间主体参与不足、传播力度不够导致民众存在误解、扩大贸易引发双方经贸摩擦。虽然中韩地方政府为此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和探索,但往往是事倍功半。而究其原因则十分复杂,一些属于结构性的因素远非地方政府之力所能解决。如在超国家层面,国际组织越来越多的发挥作用而逐渐改变了既有的交往格局。在国家层面,中央政府的制约、国内政治等因素的影响难以排除。在民间层面,非政府组织、传媒集团等社会组织实体,也谋求在对外交往中表达利益诉求,都成为无法忽视的重要因素。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相交织,地方、国家和国际事务相交融,现阶段中韩城市外交发展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形势和环境,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入的理论研究和政策探讨。有鉴于此,本文基于超国家行为体、国家行为体、次国家行为体、社会行为体四个层次,借助白里安·豪京的多层外交理论,并融合加里·马克斯、里斯贝特·胡格提出的多层治理理论,形成理论阐释和具象认识中韩城市外交发展的总体分析框架。从多层外交理论的视角审视,中韩城市外交发展中的一些现实问题系由多元行为主体的影响交互所造成,远非是地方政府层次一力所能突破解决。同样,在多层面政治舞台上发挥作用的,还包括超国家行为体层面的各类国际组织、国家行为体的代表——中央政府,以及社会行为体层面的非政府组织和日益活跃的各类传媒力量。由于公民社会、地方行政、国家政治、国际政治在囯际政治国内化、国内政治国际化的交互作用下日益结合为一个多层化的世界政治舞台,由此中韩城市外交发展所牵涉到各层面因素也越来越多。其中的任何一个行为主体要实现自身的价值目标,必须在社会、地方、国家和国际的多个维度层次上同时采取行动,才能够有望获得最终的成功。显然,中韩城市外交要取得持续健康的长足发展,离不开社会行为体、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和国际组织等多元主体层次的共同努力与合作。基于多层外交理论的视角,当前中韩城市外交发展存在合作形式单一、民间主体参与不足、传播力度不够、民众时有误解等突出问题,其中的一些问题虽然地方政府或能自力解决,但平衡区域发展、解决两国经贸摩擦等绝非地方政府能力之所及。以中韩地方经贸摩擦为例,虽然市民团体抗议、反倾销调查、构筑技术性壁垒等单一化的表象不时呈现,但实质却与国家层面的中韩同为外贸型经济增长模式不无关系。伴随中国产业结构升级转型步伐加快,中韩间产品差距减小、市场争夺趋于激烈,加之两国经贸依存度颇高,尽管中韩地方政府有较大意愿去寻求解决这些问题,但调整外贸、产业结构政策等属于中央政府权限,地方政府奈何不得,在政治、安全、外交等敏感议题上更是如此。不过,上述表象并不是说地方政府无可作为。其实,中韩地方政府可以借助参与国际次区域合作和国际城市组织的契机,为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共同努力在国际平台上寻找更多的合作机会,也可以在联合国框架下、借助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来解决彼此间的争端。总而言之,积极推动中韩城市外交发展符合两国的核心利益诉求,有利于中韩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行稳致远、健康发展。在此过程中,包括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和国际组织在内的多个主体层次上的共同努力、统筹协调缺一不可。这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是中韩友好城市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这不仅与中韩地方资源禀赋条件以及当地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意愿有关,更与国家层面的宏观发展政策等密切相关。对此,除地方政府自身的积极努力外,还需要国家层次宏观政策上的资源平衡调配,尤其是向中韩发展落后地区予以政策性倾斜,促进其走上外向型合作发展道路,更多、更全面地展现城市外交在新时期中韩伙伴关系发展中的积极的建设性作用。
胡枚玲[2](2020)在《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二战之后,GATT主要致力于削减和约束关税壁垒,到WTO协定建立了对国家贸易政策的协调体系。WTO协定对一国的对外贸易规制措施建立了统一的纪律约束,比如关税、海关估价、原产地、反倾销等;对一国的国内规制措施也进行了约束,比如TBT协定、SPS协定、GATS协定等对国内规制措施明确了非歧视性、透明度以及不必要的贸易限制等要求。然而,WTO协定主要约束的是成员的贸易保护性国内规制措施,对规制约束的范围也有限,无力解决普遍存在的低效、重复的或非歧视性规制壁垒。而这些不受WTO约束的国内规制壁垒仍会对国际贸易带来负担。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监管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必要的规制,在成员的规制自主以及自由贸易之间实现平衡。WTO似乎陷入了两难困境,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源在于国家制定和实施规制措施时局限于国内思维,不仅可能会造成贸易壁垒也会导致成员之间的规制不一致从而增加贸易成本。解决这一困境的方式是在规制制定过程中引入国际思维,考虑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规制一致性,进行国际规制合作。如今世界各国还面临一系列全球化问题,比如环境、金融、健康或安全等,一国无法有效应对,也需要进行规制合作。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长期陷入了困境,对国内规制监管的改革难以推进成功。2012年,美国通过了13609号行政命令,明确提出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并寻求在区域贸易协定中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引入以“良好规制实践”为核心的规制合作,致力于国家内部规制的一致性,国内规制的透明与高效。美国相继在TPP、TTIP谈判中引入“规制一致性”或“规制合作”议题。随后,CETA、JEEPA以及USMCA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纳入了这一新型规制合作。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目标、模式、规则以及保障等形成的规制合作机制,正成为一种新的全球规范。而中国所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还没有引入此种规制合作,国内也没有形成系统的良好规制机制。因此,需深入系统研究规制合作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国际经贸协定如何更好的实现规制合作、中国国内规制改革的策略以及参与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方案。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或控制形成了规制,而各国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政治或制度等原因在各自领域范围内形成了不同的规制,这种规制差异特别是不必要的规制差异会阻碍经济的全球发展。各国的规制差异不会自动达成和谐状态,会形成规制的冲突。有冲突就会有合作,国际规制合作机制可以有效化解规制冲突,促进经济的全球发展。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实践经历了从约束规制效果到约束规制过程、从约束歧视性规制到追求国内规制透明、一致、高效的转变,GATT时期注重国家的外贸政策的协调,WTO为代表的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关注国内规制效果的协调,新近国际经贸协定更追求规制过程的透明、一致与高效。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还面临诸多挑战,比如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规制合作模式的选择与确定、规制合作规则的安排、规制合作如何保障等。第二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目标不应该是单一,而应是多元的分层次的体系,要促进国际自由贸易和投资,提高国内规制质量和水平,保证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但要同时实现这些目标存在困境,要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规制自主,而规制自主可能导致贸易壁垒,还会造成规制的冲突。因此,需要首先在规制制定过程中统筹考虑这些目标的平衡;其次应明确特定条件下一些重要的目标予以优先考虑。要实现这些目标,应坚持规制主权原则、多元治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以及规制一致性原则。第三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规制合作模式主要有委托代理模式、复合网络模式以及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主要采取的是委托代理模式,由于委托事项不具体,委托后果具有不可预见性,这一模式会引发成员国规制主权的担忧,也很难适应新产生的问题,虽然在具体领域探索了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但没有形成法律约束力;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确立框架目标,参与者在框架目标下自行实践,参与者定期汇报、公开评议,对框架目标进行定期修订。实验主义治理模式充分尊重了成员国的规制自主,通过不断实践进行评议不断提高,代表了未来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趋势和发展方向。第四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对国内规制的约束主要包括非歧视性要求、必要性要求以及国际透明度,鼓励采用规制等效与相互承认、国际标准等实现规制协调。其致力于消除贸易保护性措施,无力解决非歧视性的规制冲突,重视规制的效果而忽视了规制过程的约束,约束的范围也比较局限,在保障国内民主方面也存在一定局限,忽视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规则更重视规制过程的透明度要求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创设了“良好规制实践”规则:包括内部规制协调审查、规制影响评估、透明度与利益相关者参与等,同时注重规制合作交流以及规制协调等,形成了新的规制合作范式。在规制合作的具体规则上,新近国际经贸协定各具特点,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不完善之处:TPP/CPTPP的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通过示范引导成员实现“良好规制实践”,但不宜将一国的国内法律制度作为示范性要求,可采取问题导向式,使成员结合自己的国情进行实践;TTIP的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注重协调融合成员不同的规则,但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规制影响评估的必然选择,可以作为其中一项选择;USMCA的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更注重强制性的透明度义务,但不应是一国国内法律制度的直接输出,而应体现不同国家之间制度的融合。第五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规则采取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必要性”与科学性方面引起了质疑,还存在解决纠纷成本大、裁决过程不透明等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对传统规制合作领域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采取了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争端解决机制是半开放的,引入了金钱补偿机制,只有USMCA的有限的硬性保障机制具有普遍适用性。传统国际经贸协定还采取了软性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发挥了积极效用,存在的问题在于审议范围太广而深度不够,对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约束力不强,可以在全面审议的基础上增加分议题审议,有效衔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加强贸易政策审议之后的后续监督。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普遍采取了软性保障机制,TPP/CPTPP建立了通知实施以及审议机制,TTIP采取部长级会议审议交流机制,USMCA鼓励成员之间寻求解决方式。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保障应采取硬性保障与软性保障的结合,鉴于规制涉及一国的政治法律体制,应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范围,完善软性保障机制,并建立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机制。第六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对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形成了一定的挑战,规制合作新范式对国内规制的高标准高要求也给中国的国内规制带来了挑战。中国需要从国际国内层面积极应对:国内层面,中国需要对国内规制进行“良好规制实践”的改革和优化升级,提升透明度,保障公众参与,建立系统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建立规制协调机构,完善规制协调程序等;国际层面,中国可以考虑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以及升级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不宜采取强制的规制合作规则,应选择协调式的规制合作规则,可以接受引导式的规制合作规则;设计合适的规制合作方案:应明确在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多元目标的协调;肯定各国的规制原则和程序;倡导进行规制影响评估,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必须步骤;在促进规制一致性上,注重透明度以及公众参与;鼓励推动采用国际标准、相互承认等;排除争端解决机制,强调规制合作的实验主义治理。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制合作规则的制定,又需要主动进行国内经济和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中国制度优势和“良好规制实践”,实现国际和国内法治格局的良性互动,提高中国全球经济治理的话语权。
黄丽君[3](2020)在《司法与行政二元体系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重构》文中研究表明现代专利制度是围绕权利要求构建的制度,等同原则在权利要求字面含义的基础上扩张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司法程序中广泛适用的等同原则,通常被定位于权利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平衡,为权利人提供公平保护,但这一定位不能维护中国在当前国际专利体系下的国家利益,中国应该根据国家利益之需要,系统性地重构等同原则。等同原则虽然仅在司法程序中适用,但行政审查程序作为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对专利法具体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对司法适用等同原则影响深远,且等同原则的适用,同样会影响行政审查时投入资源的效率,进而影响中国专利制度的整体效率。此外,司法程序中适用的等同原则自身也面临诸多困境。正确定位中国专利制度在目前阶段能够发挥的功能,是理顺行政审查与等同原则的之间的潜在关系,化解等同原则适用困境的前提。文章围绕该主题,分五章进行论述。中国的等同原则受美国影响甚巨。第一章围绕中美两国等同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对等同原则进行简要介绍,论述了美国反垄断法对等同原则现代定位的塑造,以及美国现代等同原则的发展趋势。美国国内的等同原则整体处于收缩状态,且对等同原则的关注,已经从为权利人提供实质公平保护,演变为维护富有活力的市场竞争机制。第一章还简要回顾了中国等同原则的产生和发展,重点论述了中国的等同原则依然深受为权利人提供实质公平保护的价值观念影响,向权利人的利益倾斜明显。权利要求诞生于行政程序,行政审查的主体、思维、对具体条款标准的把握等均会对权利要求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后续等同的适用,第二章围绕等同原则的适用对行政审查中的优先权审查、修改超范围审查、三性审查、清楚条款的审查、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审查与后续等同原则适用之间的关联关系展开。论证了等同原则目前的适用状态,使得中国专利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之间的摩擦进一步加深,使得中国专利制度的制度效率降低。第三章围绕司法程序适用等同原则的困境展开论述,具体为等同原则构成要件之间的矛盾性,且与中国经济技术现状不相匹配。等同原则本身即具备强化专利权的特征,使得这一问题更为突出的是,等同侵权在中国的专利诉讼架构中被作为判决的理由,而非诉讼请求,这使得权利人从证据义务中解脱,获得了本不该获得的程序利益,进一步强化了专利权,有碍公平竞争。这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等同原则的适用,使得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摩擦进一步加深,表面看来是具体规则层面的隔阂,实质是指引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价值观并未统一。第四章围绕中国当前专利制度和等同原则的应然定位展开讨论,提出中国当前专利制度应定位于技术导流通道,在此背景下,等同原则应以国家利益为价值指引,定位于技术发达国家在中国的利益(尤其是美国)、权利人的利益、创新竞争机制的培育和维护之三元利益平衡。等同原则的功能发挥需要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合力向前,程序间的隔阂和摩擦应通过制度化的机制予以解决,因此,等同原则的重构是司法、行政、立法三位一体的重构。第五章的主要任务是提出解决路径:司法程序的重构重点在于等同原则构成要件的重构和诉讼程序的重构;行政程序可以为等同原则的重构提供助力,具体为提高行政授权标准,让更多导入中国国内的技术信息停留在公共知识层面;最后,立法应加强对处于行政闭环内的《专利审查指南》的备案审查,建立制度层面的司法权威。
梁晓燕[4](2020)在《WTO框架下国际劳工标准的多边化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探讨了近年来自由贸易协定(FTA)中劳工条款泛滥的影响。它回顾了一种关于美国和欧盟劳工条款有效性的相对较新的实证研究形式。这样做有助于找出政策制定者在这些条款的重要性上的言辞与在实践中取得的成就之间的巨大差距。然后审查大西洋两岸的改革努力,发现这些努力也存在重大缺陷。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劳工标准问题已成为近年来的热门话题。亦是在新一轮的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多边谈判中的调解难点。随着中国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成为发展中成员之一,国家劳工标准问题亦对我国充分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提出了不小的考验。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前,劳工标准问题就被WTO所关注。这类政策因为一个国家的对外活动从而影响其他贸易伙伴的利益,进而引起贸易争端,它的本质是政府考虑国内社会保险政策。所以,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促进下,劳工标准问题逐渐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之间争论的核心,这类社会政策问题进而有国际化的趋势。2001年世贸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提议的贸易和竞争政策问题尤其强调了劳工问题。即使劳工问题它并未明确纳进去多边贸易谈判,却获得了实质性进展。在美国与智利、约旦、新加坡、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劳动标准已经是条款之一。这些将不可避免地促进多边贸易领域中与贸易有关的劳工标准程序。本文首先讲述国际劳工标准的发展模式演进与多边化可能,着重介绍了贸易协定中劳工条款的两个主要支持者,即美国和欧洲联盟(欧盟),解释了它们的模式是如何运作的,并指出了主要的局限性和缺点;其次为WTO法引入国际劳工标准的理论分析,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内在联系,及WTO判例对国际劳工标准的支持,如美国诉巴西案、南非案为例;再次为WTO引入国际劳工标准的模式,如扩张解释例外条款和PPM;最后为WTO框架下引入劳工标准的制度设计及为WTO引入国际劳工标准的中国应对。
刘滢泉[5](2020)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充足、可持续的能源供给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能源消费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和生产之间的不平衡的矛盾愈加严重。能源的来源有很多不同种类,当前,世界能源使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化石燃料。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燃烧会带来酸雨、雾霾等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更会引起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危及地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与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促使国际社会的能源危机、能源安全等问题浮出水面,也让许多国家更清醒地意识到能源供给持续性和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性。全球范围内屡次发生的核事故,尤其是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引发了人类对核能安全的不信任。一些国家相继宣布“弃核”,并努力实现从核电到可再生能源的转换。因此,寻找替代能源,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可再生能源低碳、清洁、可持续的优点,赢得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经从过去个别国家、部分地区逐步扩展成为全球各国的一致行动。各国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降低能源进口的依赖程度,保障本国能源安全,推进能源转型;保护环境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初始投资成本高、成本受技术创新进步影响大、长期成本有下降空间等显着特点,因此,可再生能源产生经济效益需要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巨大的投资、研发成本给成立初始阶段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使其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传统能源相竞争。考虑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这一特点,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的环境、生态、经济价值,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政策,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作为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内容之一,不仅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说,谁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领域占得先机,就将在这场以绿色、智能和可持续为特征的科技革命中获得优势地位。世界各国既是气候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更是经济社会存在竞争的利益个体,在逆全球化浪潮兴起的时代,国与国之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在争夺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国际市场领域也存在竞争关系。补贴作为一种常用的政府激励措施,成为各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常用手段。随着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补贴措施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应当如何使用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不断涌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更是对各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的合规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在各国普遍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给予补贴的背景下,相比环境负面效应更大的化石能源补贴,为何可再生能源补贴屡遭国际争端诉讼?成为本文研究国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从GATT到WTO,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维护作出了贡献,其制度的详实程度、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实践,成为全球化时代成员方遵守的“模范国际法”。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WTO既有制度的僵化、新规则的难以达成,都让成员方对WTO“究竟走向何方”产生了怀疑。争端解决机构难以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难以开展合规论证,正是WTO既有制度僵化的印证和缩影。与多边经贸规则难以达成相对应,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如火如荼。美国、欧盟、日本主导或参与了TPP、CPTPP、USMCA、EPA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具体到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前述区域贸易协定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环境条款”“一般例外条款变通适用”等规则的设计,事实上改变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体现了先进发达国家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战略意图。虽然目前而言,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相对原则,且未有争端实践适用,但结合多边经贸规则的形成过程来看,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推而广之,也可能只是时间的问题。先进发达国家在推进诸边、双边层面经贸规则发展的同时,也在国内层面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设计覆盖研发、投资、生产、销售环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并向全球输出了“上网固定电价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等制度设计,在国内法制度层面实现了领跑。而今,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补贴支持,先进发达国家更多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其中部分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了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实力。由此不难发现先进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领域的整体设计图谱:第一,在国内法制度层面逐渐将市场因素纳入原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以实现优胜劣汰,提升成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第二,把握既有多边经贸规则,发起对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措施争端,为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争取更多的国际市场和发展时间;第三,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实践,制定有利于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高标准条款,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立法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大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巨大的能源消费带来了大量的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能源安全问题是国家能源发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核能安全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发展可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我国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者,近年来,中国也成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最大的投资者,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然而,近年来,在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的当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在国际上屡遭反补贴诉讼。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归根到底的落脚点在于,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助力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的发展。补贴、反补贴法律制度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4年后未有新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缺乏系统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散见于法律、政策之中,且多以政策形式出现,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法制化程度明显不足,部分制度的合规性也有待论证。制度的局限必然影响实践的效果,实践中“弃风弃光”现象一方面是电力消纳的统筹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合理性的实践质疑。如何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成为本文研究国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因此,本文将在既有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寻找制度依据,并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探析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及制度问题,并将归纳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内国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趋势,以推进多边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和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探讨了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价值、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分析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相关制度,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及WTO制度,归纳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所应遵循的逻辑思路;研究了区域贸易协定中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制度,从诸边、双边层面为多边层面制度革新提供参考借鉴依据;讨论了可再生能源补贴专向性、不可诉补贴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补贴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等几个法律问题,就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发展提出了建议;对标WTO既有规则体系及案例实践,审视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合规性,在结合他国立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审视国内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体系性、科学性,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解决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通过可再生能源、再生能源补贴概念的界定,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从基础理论层面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结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气候、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环境问题的无国界特征,寻求发展替代能源,大力发展可能再生能源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结合“幼稚产业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种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政府通过“有形的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化能源产品的最终成本,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符合自然法的公平价值和理性精神,体现了自然法的核心诉求。在综合政策的支持下,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有空间、可实现,国际社会的认可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各国政府常用的政府干预手段和调控措施,其存在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然而,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质疑、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救济措施、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争端频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深陷”国际法律争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性备受质疑,成为了本文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的动因所在。第二章围绕WTO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适用这条主线,在第一节分析了WTO框架下SCM协定、GATT1994、GATS和《农业协定》中的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制度及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适用性,发现除了SCM协定,其他协定中的补贴制度都无法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提供充分依据;除了《农业协定》中的“绿箱”国内支持措施,其他涵盖协定中均无肯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环境价值、正外部性的补贴制度,有鉴于《农业协定》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因此当前WTO框架下没有专门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特殊补贴制度;从制度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论证遵循一般补贴认定、论证规则。在第二节中,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以“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为例,详细分析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规则;并结合DSB裁决正、反两方面的评价肯定了既有合规论证规则的价值,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并结合WTO补贴争端实践发展,发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呈现“非补贴”化处理和高频度嵌入“国内成分要求”两个显着发展特点。而今,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发展呈现“停滞”状态,结合实践发展反思制度本身,发现WTO框架下补贴认定制度和分类制度都存在局限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无法在既有补贴制度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提供豁免机会。DSB实践中形成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方法,是根据当前WTO框架下补贴制度做出的最无奈,也是最积极的选择,这种合规论证方法虽然暂时为非禁止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在事实上构建了暂时的绿色安全网,但从解决问题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依然不是根本之道。第三章围绕“非多边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从“诸边、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视角和“单边”内国法视角分别切入,系统梳理了重点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诸边、双边”维度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度创新,事实上拓展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从实体层面将环境因素融入补贴制度、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设计改变了国有企业补贴认定方式,从程序层面凸显了对透明度原则的重视。可以肯定的是,多个国家(地区)认识到了既有WTO框架下补贴制度无法适应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需求,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发展尝试,这对在多边层面尝试制度革新提供了发展思路。当然,区域贸易协定中许多创新规则的设计还不够完善,相比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相对更为原则,实践中也未有争端案例适用这些创新规则,规则如何加以运用、解释还有待实践的发展。在“单边”维度下,列举国家都对可再生能源给予了形式各样的补贴,都有着自成体系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列举国家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制化程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共同构筑了制度体系。列举国家相互之间在制度上也存在相互借鉴,同一补贴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需要特定国家结合本国能源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以适用。而今,市场因素逐渐并充分融入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可以预计,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逻辑,无论一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究竟为何,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补贴的规模、数量都呈现递减的趋势,可再生能源产业最终面向的是自由市场,并将在自由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对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制度内容和发展趋势的把握,对多边层面制度革新及中国相关制度发展都有良好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根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展困境和制度适用问题,参考非多边视角下相关制度的发展实践,以WTO法律制度为基础,从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和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两个层面出发,为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第一节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通过对不可诉补贴制度恢复、修订,为具有环保、科研价值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构建了绿色空间;通过《环境产品协定》谈判视角下为可再生能源产品争取特殊待遇;参照《农业协定》分类模式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设计特殊规则,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提供发展思路。第二节根据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特点,结合“具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无法在补贴制度范畴内得到救济”的现状,尝试在补贴制度之外,为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论证寻找制度依据;效仿EPA吸纳一般例外条款的做法,着力探析WTO框架下GATT1994第20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并在归纳GATT1994第20条实际适用效果的基础上,从适用方法变更、条款修改两种“必要的变通”模式出发,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路径。虽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阻力重重,但还是应当有制度革新的愿景和勇气,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合法性论证提供发展思路和方向指引。结合逆全球化发展浪潮,多边制度改革任重道远,不可能也无法一蹴而就,应当结合多边、诸边、双边、内国法实践发展,以原则导向的修订为起点,明确制度改革基本方向,以期实现从原则形成到原则接纳,再到规则形成到规则接纳的发展过程,有策略、有方法的实现多边经贸规则渐进式改革的目的。综合第四章的制度设计,本文将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性论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需要多边层面规则的革新,无论是否最终在WTO平台解决,WTO既有制度和实践都会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二,在既有多边补贴制度框架内,最紧迫的就是重建不可诉补贴制度,在原则修订的基础上,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创造绿色空间;第三,对于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可通过在对GATT1994第20条进行“必要的变通”的基础上加以适用,为该类措施在制度层面再提供一次得以豁免的机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既有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的内容,且以政策为主。第五章在系统梳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具体类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内容,归纳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的三个发展趋势: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向“政府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并举”的方向转变;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融入“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内容。中国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呈现法制化程度不高、制度内容科学性有待提升两个明显不足,存在发展完善空间。基于可再生能源的价值,中国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涌现,本章第二节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一,要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在“遵守国际法义务”“借鉴他国有益实践”“坚持因地制宜思路”基本思路的指引下,针对第一节中提出的制度问题,着力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的科学化水平,并对涉嫌“国内成分要求”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给予了特别关注。第二,要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在“坚定多边立场”“坚持国际合作”基本思路的指引下,积极关注并参与多边、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并对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过程“非商业援助制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基准”等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对“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背景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进行了发展展望。中国是WTO的重要成员方,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实际受益者和坚定拥护者,围绕WTO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改革设计中国方案,既是履行负责任大国、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的重要举措,也是争取21世纪国际经贸新规则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无论WTO本身最终走向何方,多边经贸组织、多边经贸规则都不可或缺,在多边经贸规则重构的当下和未来,保持关注、持续参与、主动发声,都是避免成为新多边经贸规则“被动接受者”的积极作为。在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中,提交中国方案设计,是贡献中国智慧的有益尝试,也是坚定多边经贸谈判立场的实际行动。中国也应积极关注CPTPP、USMCA、EPA谈判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走向,了解区域贸易协定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发展趋势,未雨绸缪。中国更应在自己主导的RECP谈判、“一带一路”倡议中,将能源合作、可再生能源制度加以融入,为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进行积极尝试。未来,人类文明必然会进入一个新能源的时代,但前往这条新能源的路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今的新能源,在科技发展后可能会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也会给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带来新的内容。即使在当下,化石能源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消费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壮大仍然有赖于科技创新和政策支持,因此,一要统筹兼顾、遵循能源发展规律,重视传统能源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传统能源在步入新能源时代的“桥梁”作用;二要为科技进步后,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业化留有充分的制度发展空间,关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需求,展现制度的前瞻性,多面助力国家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三要充分关注可再生能源资源高效利用、节能、生态税等层面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以期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构建更为全面的制度体系。
孙舒[6](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李天惠[7](2020)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跨国公司与国家利益》文中认为本文以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与母国、东道国为主要研究对象,讨论跨国企业与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协作与制约关系。当今,跨国公司已成为国际政治舞台上的主要行为体,在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的重要性日益加深,本文将探讨跨国公司在跨国投资经营活动以及参与国际经济事务时的作用与影响。作为不同的组织形式,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分别有各自不同的利益需求。跨国公司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核心行为体,其根本目标是获得经济收益,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与跨国公司利益高度一致。市场的扩大让跨国公司拥有更多的议价优势和选择权,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并建立广泛的生产和销售网络。而国家追求的国家利益内涵更加广泛,与经济全球化的关系也要复杂的多。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各国之间利益出现交叉重叠,因此国家利益不再是完全排他的,对其的考量也须包含国际层面。但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并非总是获利的。由于全球经济“不可能三角”的存在,国家利益与高度经济全球化之间存在着固有矛盾。而具体到跨国公司与母国以及东道国之间的关系,则表现为冲突与合作并存。跨国公司是母国经济与实力发展的重要引擎,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推移,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变得不再完全符合母国利益,当然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利益同样有重叠也有矛盾。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母国与东道国会根据利益需求制定相应政策引导、规制跨国公司的投资经营活动,避免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对国家产生不利影响。而跨国公司则希望得到尽可能多的“自由”,减少因国家管制给经营带来的阻碍。跨国公司促进着全球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对国际贸易也有着重要的贡献,但其导致的资本流动与贸易差会引发国家间的经贸摩擦。有时国家间经贸摩擦背后除了经济原因外还有更深的政治原因,比如大国竞争。在这种母国与东道国的矛盾关系中,跨国公司也是重要影响因素或受影响方。通过博弈论的研究方法,本文分析了国家间合作的可能性,而跨国公司作为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纽带,也发挥着调和国家之间矛盾的重要能动作用。由于跨国公司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资源调配能力使其在国内与国际经济事务中的影响力不断提升,甚至导致国家被迫让渡部分经济权力。本文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虽然跨国公司的实力以及对国际经济议题的影响力还会进一步提升,但主权国家并不会过度让渡经济权力于跨国公司,跨国公司也无法完全替代国家在国际经济议题中的地位。但是为了减少国家间政治等因素的影响,跨国公司与母国的“剥离”也许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跨国公司与国家的利益竞争还会继续,但双方都应更加关注不同群体的利益关切。跨国公司应尽力协调母国与东道国、国内与国际市场上的冲突与发展,在追求企业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的平衡发展;而主权国家应多以合作的形式促进经济发展,避免滥用国家权力干预市场,以战略眼光保障国家长远利益的实现。
胡云莉[8](2020)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政治与经济互动关系研究 ——对中国、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经济学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局势,如何才能确立最行之有效的外交战略是每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代永恒的命题。尤其是经济全球化以来,世界局势更是呈现出完全不同以往的新特征,国际政治经济学正是在这种趋势下应运而生。分析国家地区之间的政治与经济,因素复杂,牵涉广泛,然而“执一而应万,握要而治祥”,其中经济与政治之间的相互作用则是其中的“一”与“要”。经济外交在国家整体外交战略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投资外交作为经济外交的重要分支,受到的关注日益增加。本文以“对外直接投资”为研究对象,运用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经典方法,分析了这一经济手段对国家间双边关系、区域政治、全球政治的影响;同时,对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外交因素进行了梳理,以此展现出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政经互动。文章的主体论述可分为四点:一、对外直接投资行为不是单纯的跨国公司追逐经济利益,而是源于国家利益,服务于国家利益;二、对外直接投资具有经济与外交双重属性,只有从政经互动角度才能更全面地理解和运用投资外交手段;三、伴随中国整体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新时期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战略的提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全面进入新阶段;四、依托“一带一路”的不断推进,以对外直接投资为突破,通过投资外交带动经济外交,进而推动全面外交,服务于国家的整体政治经济战略目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体来讲,绪论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提出研究问题。首先,明确并梳理的几个重要概念:对外直接投资、经济外交与投资外交、国家利益等。然后,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详细全面的文献综述。发现迄今绝大部分研究都集中于对外直接投资的经济效用分析。虽然也有部分学者对跨国公司与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但也大多局限于跨国公司对东道国或者母国的政治影响。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以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为主要手段之一的经济外交逐渐在国家的外交战略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探究如何能够提高对外直接投资的外交效应,是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很重要却一直被忽略的一大领域。由此提出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确定研究方法,并分析了本文研究的局限。第一章从现实与理论梳理出发,全面详细地对对外直接投资发展历程及理论进行了阐述。第二章通过阐述了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中的经济效应;同时分析了对外直接投资能够带来的政治效应,以及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外交因素。第三章运用案例分析法,对日本对外直接投资进行政治经济学考察,展示对外直接投资可以发挥的政治效用。第四章分析梳理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分析影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外交因素,以及当前面临的新挑战。第五章结合现今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及我国在世界格局中所处的位置,尤其是“一带一路”视野下,分析了对外直接投资与我国新时期经济外交。结论部分总结回顾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及结论,对新时期对外直接投资策略给出了政策建议,并探讨了今后的研究方向。通过本文的梳理分析可以看出,对外直接投资在当今世界经济外交中的分量越来越重,为此,中国政府应该更加及时地做出政策指导,并制定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有力推动对外直接投资,灵活调控投资区位与产业布局,使对外直接投资在服务国家整体外交战略的过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从而推进新时期大国外交开创新局面。
丛圣元[9](2020)在《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当今的国际竞争中,科学技术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对技术后进国的创新能力形成十分重要。尽管在一些领域里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实现了跟跑甚至领跑,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的科技水平同国际先进水平仍有较大差距,正因如此,我国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长期目标。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具备保障跨国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功能,但我国的涉外技术转让制度近年来遭到发达国家的频繁质疑,在客观上对跨国技术转让活动的进行产生了负面影响;同时,我国现行制度设计未能及时匹配新形势下的新需求,导致提升本国技术水平及自主创新能力之功能的实现效果不佳。鉴于此,本文以制度功能为视角,以充分发挥制度功能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目标为主线,分四个部分对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进行研究。首先是对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构成、理论和功能的研究。涉外技术转让活动是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以技术转让为内容的商事活动,技术的确权与保护该活动是其前提与基础,《合同法》是该活动的主要依据,因该活动属于对外贸易的一部分且往往与投资行为相结合,其还应受涉外领域的法律规制,同时竞争法、争议解决法、相关的产业政策等也会对该活动产生影响。基于对技术转让活动商事属性的认识,该领域在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均诞生了诸多理论,这些理论也深刻影响了一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制定。涉外技术转让的功能即各国涉外机制转让制度追求的最终目标,其内容一是跨国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二是通过该活动提升本国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一切有关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设计都是围绕着这两个功能所展开。其次是对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现状进行规范分析,并研究该制度设计的具体目的。在国内法层面,我国并无统一的技术转让法律规范,而与之相关的规范分散于各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行政要求之中;在国际法层面,亦无统一的多边国际法律规则,相关活动主要依靠WTO法律规则调整,并由双边(区域)条约为补充。基于当时的国内外形势,我国制度确立时具有“以市场换技术”,鼓励、引导外国当事人进行技术转让并通过制度设计对本国企业加以保护的目的。再次,回顾分析了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功能实效,发现这些制度确实发挥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经济、技术水平之功能;但客观上也导致了我国核心技术短缺、对外技术依赖度高的后果,且在近年来频繁受到发达国家质疑,阻碍了我国涉外技术转让活动的开展。在分析该制度功能实效不佳的原因时发现,我国现行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并未违反国际义务及国际惯例,发达国家的指责并不公平,但却给我国敲响了警钟;而我国现行制度的设计并没有与新形势下的新需求匹配,存在着内在理念未能及时更新、部分规范未及时修改,授人以柄、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存在缺位与冲突等不足。最后,作为全文的结论,给出了我国发展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一些建议。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应及时更新内在理念,从对“量”的追求转向对“质”的追求,扩大开放合作创新“以引进促竞争”;宜在国内法层面调整法律规范以避免缺位与冲突、及时修改可能的争议规范;宜依据贸易与投资的不同属性区别立法;宜完善双边(区域)条约中的技术转让规则,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推动技术转让国际规则的谈判与制定,让技术能像货物、服务一样在国际间自由流动。
杨强[10](2020)在《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着作权法制演进探析》文中认为为探究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着作权法制的演进规律,本文以我国的经济、技术、政策、外交及《着作权法》演变时间的综合情况作为分期标准,将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着作权法制的演进分为复苏、重建、发展及逐步完善四个时期。通过分别探究各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概况、特征及原因,可知在复苏时期由于公民着作权保护意识的苏醒、经济水平的逐渐提高,着作权法制呈现出以部门规章为主要表现形式、以稿酬标准为主要内容、受保护的作品种类较少等较为片面化的演进特征;在重建时期由于中美交往的扩大和相关协议的签订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和专家的帮助,着作权法制兼具国际和中国特色,呈现出新的着作权法制体系初步建立、开始与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接轨同时符合我国国情的演进特征;在发展时期由于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转型期目标的要求,着作权法制的保护水准显着提高,其演进呈现出保护水平达到国际标准、更加注重对相关案件执法和司法的保障、着作权保护的双重标准被消除等特征;在逐步完善时期由于知识产权战略跨越发展期的目标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自发地对着作权法制进行了较为全面地改进,其演进呈现出由被动修法变为主动修法、被侵权人的行政救济力度变大等特征。通过对过去四十年着作权法制演进得经验及教训进行总结可知未来我国完善着作权法制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且既要与国际接轨也要符合我国国情,进而对未来我国着作权法制的国际化前景进行推断和展望,可知未来我国应以谋求合作共赢、主动参与建构的立场,通过在已有立法机制中谋求话语权和构建新的立法机制参与创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多元一体化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且我国能够以日益增强的综合国力和逐步提升的国际影响力为基础,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生效和“一带一路”的构建为契机,使我国的优秀着作权法制得到国际化应用。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必将真正成为国际着作权法律规则的制定者,将为国际着作权保护事业与相关国际贸易的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二、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法制的影响与我们的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法制的影响与我们的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多层外交理论视角下中韩城市外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既有研究述评 |
三、研究框架与方法 |
(一)研究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主要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城市外交的界定、沿革和理论基础 |
一、城市外交的界定 |
(一)城市外交的定义 |
(二)城市外交的特征 |
(三)城市外交的形式 |
(四)城市外交的作用 |
二、城市外交的沿革 |
(一)城市外交的发展 |
(二)城市外交的繁荣 |
(三)中国的城市外交 |
三、城市外交地位的确立 |
(一)城市成为城市外交的主体 |
(二)城市外交被纳入国家顶层设计 |
(三)城市国际组织提振城市外交地位 |
四、多层外交理论对城市外交的阐释 |
(一)多层外交理论的内核 |
(二)多层外交理论的辨析 |
(三)对城市外交的再阐释 |
小结 |
第二章 中韩城市外交的演变发展与地位作用 |
一、中韩城市外交的发展历程 |
(一)接触探索阶段 |
(二)磨合调整阶段 |
(三)稳定增长阶段 |
二、中韩城市外交的基本情况 |
(一)中韩双边交往情况 |
(二)中韩多边交往情况 |
三、中韩城市外交的进展成效 |
(一)友好城市数量持续增加 |
(二)友好城市合作领域扩大 |
(三)友好城市合作层次加深 |
(四)发展成果惠及两国人民 |
四、中韩城市外交的发展特点 |
(一)交往对象的多层次性 |
(二)同层交往的非唯一性 |
(三)结好偏好经济发达地区 |
(四)从注重获得走向合作共赢 |
五、城市外交在中韩关系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
(一)城市外交在中韩关系发展中的地位 |
(二)城市外交对中韩关系发展的积极作用 |
小结 |
第三章 中韩城市外交主要行为体层次分析 |
一、超国家行为体层次 |
(一)全球性国际组织 |
(二)区域性国际组织 |
二、国家行为体层次 |
(一)居于支配地位的中央政府 |
(二)囿于地域主义的国内政党 |
三、次国家行为体层次 |
(一)具备担当城市外交主体能力和意愿的城市 |
(二)外部环境有利于作为城市外交主体的城市 |
四、社会行为体层次 |
(一)不能被忽视的非政府组织 |
(二)引领舆论的新旧传媒集团 |
五、不同行为主体间的相互作用 |
(一)次国家行为体与国家行为体的相互作用 |
(二)次国家行为体与超国家行为体相互影响 |
(三)社会行为体对次国家行为体的不同影响 |
小结 |
第四章 中韩城市外交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及成因 |
一、各地区总体发展不均衡 |
(一)资源条件导致的友城分布不均 |
(二)政府偏好招致各项发展不平衡 |
二、合作形式单一、影响受限 |
(一)开展城市外交常用的合作方式 |
(二)倚重某一形式的现象普遍存在 |
(三)以浙江为例评估城市外交效果 |
三、民间主体参与程度不高 |
(一)中韩城市外交由官方主导 |
(二)官方合作欠灵活、效果不佳 |
(三)政府参与过多、民间积极性低 |
四、传播不足、民众易受误导 |
(一)塑造城市形象太重视官方交流 |
(二)效果不理想、应重视渠道和方式 |
(三)第三方误导易致民众看法片面 |
五、经济摩擦、贸易保护增多 |
(一)中韩双边经贸总体情况 |
(二)中韩经济摩擦现象增多 |
(三)韩国过度采用保护手段 |
六、多层外交理论下中韩城市外交问题成因分析 |
(一)相关利益集团的干预 |
(二)地方条件能力的差异 |
(三)国家制度体制的制约 |
(四)国际组织调解的盲区 |
小结 |
第五章 推动中韩城市外交发展的路径抉择 |
一、运用国家力量,统筹地方发展 |
(一)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权力边界 |
(二)平衡中央和地方的资源调配 |
二、拓宽交往渠道,创新合作形式 |
(一)借鉴其他国家城市外交模式 |
(二)加深合作层次尝试内容创新 |
三、鼓励多方参与,建立互惠机制 |
(一)鼓励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 |
(二)落实惠民机制争取民众支持 |
四、重视媒介作用,强化传播力度 |
(一)注重媒体公关树立良好形象 |
(二)拓宽传播渠道丰富传播手段 |
(三)加强对自媒体的监控和疏导 |
五、借力国家外交,融入国际组织 |
(一)借助国家外交改善外部环境 |
(二)大力发挥国际组织建设作用 |
六、促进发展战略对接,深化城市外交作用 |
(一)“一带一路”倡议与“新北方”“新南方政策” |
(二)发展战略对接对中韩城市外交发展的积极影响 |
(三)深化城市外交对中韩发展战略对接的促进作用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附录四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与主要结论 |
五、研究创新与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规制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规制的起源 |
二、各国规制的冲突 |
三、国际规制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的实践发展 |
一、GATT 时期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协调 |
二、WTO为代表的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的协调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 |
第三节 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机制面临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 |
二、规制合作的模式问题 |
三、规制合作的规则问题 |
四、规制合作的保障与实施问题 |
第二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 |
一、确立规制合作的多元目标 |
二、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困境 |
三、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策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原则 |
一、规制主权原则 |
二、多元治理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规制一致性原则 |
第三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第一节 规制合作的不同模式 |
一、委托代理模式 |
二、复合网络治理模式 |
三、实验主义治理模式 |
第二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以委托代理模式为主 |
二、对实验主义治理模式的探索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对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委托代理模式的改进 |
二、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 |
第四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第一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一、规制合作规则的现行要求 |
二、规制合作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局限 |
三、规制合作规则的完善 |
第二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规则的新范式 |
一、国内规制程序:良好规制实践 |
二、规制合作交流:浅层次规制合作 |
三、规制协调与认可:深层次规制合作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不同规则 |
一、TPP/CPTPP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 |
二、TTIP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 |
三、USMCA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 |
第五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硬性保障机制 |
一、硬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软性保障机制 |
一、软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第三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的选择与完善 |
一、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 |
二、完善软性保障机制 |
三、建立对发展中国家规制合作的技术援助机制 |
第六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因素对中国的挑战 |
二、规制合作的新范式对中国国内规制的挑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一、中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制合作的现状 |
二、中国参与APEC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三、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应对策略 |
一、国内规制的改革与升级 |
二、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平台推动规制合作 |
三、中国参与的国际经贸协定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3)司法与行政二元体系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概念界定 |
(一)权利要求解释与等同原则之间的关系 |
(二)本文讨论中涉及的专利 |
(三)等同原则的定义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综述 |
(一)等同原则的介绍性研究 |
(二)等同原则构成要件及其限制性原则研究 |
(三)等同原则与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关联关系研究 |
(四)行政程序与等同原则的关联研究 |
(五)美国等同原则研究现状 |
五、研究框架与方法 |
第一章 等同原则概述 |
第一节 等同原则在美国:从权利到竞争机制的一部分 |
一、反垄断法影响下的专利法 |
二、市场竞争视角下的等同原则:从公平保护到竞争机制下的限制 |
(一)1890 年之前的等同原则:自然权利说主导下的“实质性改变”标准 |
(二)1890-2000 年:利益平衡理念下的等同原则 |
(三)2000 年后:竞争机制保护与促进理念下的等同原则 |
(四)对等同原则的进一步限制:权利要求妨害原则 |
第二节 等同原则在中国:根深蒂固的自然权利说 |
一、法律阙如下的司法适用(1985 年-2000 年) |
二、司法解释框架下的广泛适用(2001 年-2008 年) |
三、等同原则的体系化(2009 年-至今) |
第三节 等同原则功能与价值再思考 |
一、等同原则需回应中国潜在创新主体的现实需求 |
二、等同原则对后生技术的捕获能力 |
第二章 行政审查与等同原则的适用 |
第一节 优先权审查(先申请制度)与等同原则之间的摩擦 |
一、优先权成立要件 |
二、等同原则对优先权制度(先申请制度)的突破(中国) |
三、等同原则突破优先权制度后的利益归属 |
第二节 修改超范围审查与等同原则的摩擦 |
一、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依据和方式 |
二、等同原则对修超范围审查之突破(中国) |
三、等同原则突破修改超范围后的利益归属 |
第三节 三性审查为重点的行政程序未夯实等同适用的基础 |
一、三性审查的本质 |
(一)布莱恩·阿瑟(W.Brian Arthur)的技术本质论 |
(二)三性审查的过程 |
(三)检索客体的表达:在专利分类体系中寻找位置 |
(四)解构发明构思 |
二、三性审查在适用等同原则时的价值 |
三、被特别强调的三性审查扭曲了适用等同原则的基础 |
第四节 清楚、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审查未夯实等同原则的适用基础 |
一、技术层面的清楚不能满足等同原则的适用前提 |
二、流于表面的功能性技术特征审查不能满足等同原则的适用前提 |
第三章 司法领域等同原则适用之现实困境 |
第一节 逻辑上无法自洽的构成要件 |
一、等同原则构成要件与新颖性/创造性标准的混淆 |
二、司法的迂回适用 |
第二节 未真正适用过的侵权行为日时间基点 |
一、侵权行为日为时间基点的意义及现实适用 |
二、以侵权行为日为时间基点使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无法配合 |
第三节 等同原则适用客体的主观性 |
第四节 较相同侵权享有更多程序利益的等同原则 |
一、免除了举证责任的等同侵权之诉 |
二、免于举证的等同原则对专利民事诉讼模式的挑战 |
第四章 等同原则的应然定位 |
第一节 国际专利体系下发达国家技术优势的利益实现 |
一、建立道德优势 |
二、TRIPS条约/TRIPS+(TRIPS plus)掩护下的贸易 |
三、建立在技术优势上的专利掠夺 |
四、日本的选择:将专利制度作为技术导流通道 |
第二节 中国专利制度的技术导流功能不足 |
一、创新与专利权的关系被扭曲 |
(一)国家创新体系的网络化、非线性化特征 |
(二)单向思维主导下的中国专利制度 |
二、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合力不足 |
(一)功利主义价值观指引下的行政程序 |
(二)自然权利说主导下的司法程序 |
三、重视技术信息导入、传播功能 |
(一)技术信息导入、传播的必要性 |
(二)美国在科技领域的引领地位 |
(三)中国的务实选择 |
第三节 技术导流通道下的等同原则 |
一、中国等同原则下的三元利益平衡 |
二、助力市场良性竞争机制塑造的等同原则 |
第五章 等同原则的重构 |
第一节 司法程序中的重构:等同原则的自身重构 |
一、消除等同原则构成要件之间的矛盾性 |
二、去除等同原则对后生技术的捕获能力:以申请日作为等同判定的时间基点 |
三、等同原则应回归辅助地位,回归民事诉讼程序 |
(一)等同原则应归于辅助地位 |
(二)等同侵权应限于权利人的请求 |
(三)权利人应对等同的范围举证证明 |
第二节 助力等同原则重构的行政程序 |
一、提高创造性标准 |
二、重视说明书的技术信息教导作用 |
(一)严格限制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使用 |
(二)对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法律价值的回归 |
第三节 立法层面对等同原则的重构 |
一、建立《审查指南》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 |
(一)《审查指南》的本质 |
(二)《专利法》司法解释体现了立法目的 |
(三)让立法审视行政闭环中的《审查指南》 |
二、向专利行政程序导入司法权威:建立司法判例行政参考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已发表或录用的论文 |
(4)WTO框架下国际劳工标准的多边化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研究目的及意义 |
2、国内研究现状及问题 |
3、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发展模式演进与多边化可能 |
1.1 多边国际劳工标准发展模式的双边化 |
1.2 欧盟与美国FTA劳工标准条款的比较 |
1.3 WTO国际劳工标准多边统一化的可能 |
二、WTO法引入国际劳工标准的理论分析 |
2.1 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内在关联 |
2.2 WTO协定约文对国际劳工标准的包容 |
2.3 WTO判例实践对国际劳工标准的支持 |
2.3.1 南非案 |
2.3.2 美国诉巴西案 |
2.3.3 案件评析 |
三、WTO引入国际劳工标准的模式 |
3.1 司法模式 |
3.1.1 扩张解释例外条款 |
3.1.2 PPM |
3.2 条约立法模式 |
3.3 国际软法模式 |
四、WTO框架下引入劳工标准的制度设计 |
4.1 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保障机制 |
4.2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协调机制 |
4.3 争议解决中的适用法律机制 |
五、WTO引入国际劳工标准的中国应对 |
5.1 中国劳动法修改中的国际劳工标准考量 |
5.2 中国FTA中的国际劳工标准条款评析 |
5.3 中国对WTO引入国际劳工标准的基本立场 |
5.3.1 参与范本条款制定 |
5.3.2 明确WTO国际劳工标准须与贸易相关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发展困境 |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概念演进 |
一、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演进 |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概念演进 |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争议 |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
二、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必要性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面临的法律争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适用 |
第一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分析 |
一、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 |
第二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实践反思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发展特点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局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欧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CPTPP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USMC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EP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五、区域贸易协定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第二节 内国法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日本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内国法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建议 |
第一节 多边补贴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不可诉补贴制度革新的发展建议 |
二、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的发展建议 |
第二节 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对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需求 |
二、GATT1994第20 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反思 |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发展趋势 |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问题 |
第二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的对策建议 |
一、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
二、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7)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跨国公司与国家利益(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 |
三、论文结构与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博弈论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案例分析法 |
第一章 关于跨国公司的一般理论 |
一、跨国公司及相关经济学理论 |
(一)跨国公司的定义与分类 |
(二)跨国公司的经济学理论 |
二、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国际政治经济学的主要观点 |
(一)自由主义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依附论 |
(三)现实主义理论 |
小结 |
第二章 经济全球化与国家利益 |
一、经济全球化 |
(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及定义 |
(二)经济全球化与跨国公司实力扩张 |
(三)经济全球化导致的利益分化 |
二、国家利益 |
(一)国家利益的界定 |
(二)国家利益划分 |
(三)国家利益特性 |
三、经济全球化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
(一)经济全球化对国家利益的影响 |
(二)经济全球化与国家利益矛盾的理论分析 |
(三)经济全球化与不同国家利益矛盾的表现 |
(四)经济全球化与国家利益矛盾长期存在 |
小结 |
第三章 互动关系: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 |
一、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 |
(一)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关系的变化发展 |
(二)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实力对比 |
(三)跨国公司属性与主权国家的关联 |
二、跨国公司与母国的博弈关系 |
(一)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经营对母国的积极影响 |
(二)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经营对母国的负面影响 |
(三)母国对跨国公司影响的应对措施 |
三、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博弈关系 |
(一)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博弈能力 |
(二)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目标冲突 |
(三)东道国的投资政策制定 |
小结 |
第四章 三方博弈:母国、东道国与跨国公司 |
一、“跨国公司——母国——东道国”三方博弈 |
(一)三方博弈的假设 |
(二)达成合作博弈的可能性 |
(三)三方博弈方式 |
二、三方博弈框架下的跨国公司战略选择 |
(一)跨国公司的行为选择 |
(二)跨国公司对国家间关系的影响与依赖 |
(三)跨国公司的战略选择 |
小结 |
第五章 贸易争端背后的国家利益与跨国公司 |
一、一般趋势:贸易争端、逆全球化现象与跨国公司 |
(一)贸易争端的原因与表现 |
(二)贸易争端与逆全球化现象 |
(三)贸易争端影响下的跨国公司策略 |
二、案例分析:从日美贸易争端到中美贸易争端 |
(一)日美贸易争端概况 |
(二)中美贸易争端与日美贸易争端的比较 |
(三)中美贸易争端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 |
(四)中美贸易争端对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影响 |
小结 |
第六章 跨国公司与中国的国家利益 |
一、中国的国家利益与跨国公司 |
(一)中国国家利益的发展变化 |
(二)跨国公司与中国国家利益的契合 |
二、国家利益视角下的外国企业对华投资 |
(一)跨国公司在华发展进程 |
(二)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
(三)中国吸引外资的优势 |
(四)中国进一步用好外资的措施与建议 |
三、国家利益视角下的中国企业对外投资 |
(一)中国跨国公司形成与发展 |
(二)中国跨国公司以及对外直接投资现状 |
(三)中国跨国公司投资发展趋势 |
(四)中国跨国公司投资发展面临的问题 |
(五)对中国跨国公司及国家发展的启示 |
小结 |
结语 |
一、基本论点 |
二、政策启示 |
三、研究不足与可进一步开展的研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政治与经济互动关系研究 ——对中国、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经济学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说明 |
(一)选题背景与目的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意义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与辨析 |
(一)对外直接投资 |
(二)经济外交与投资外交 |
(三)国家利益 |
三、文献综述 |
第一章 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与发展 |
第一节 对外直接投资与跨国公司 |
一、跨国公司与OFDI |
二、OFDI的分类 |
第二节 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的发展 |
一、经济学视野 |
二、国际政治经济学视野 |
第三节 对外直接投资发展历程 |
第四节 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关于对外直接投资中政经互动的一般分析 |
第一节 对外直接投资的经济效应 |
一、OFDI与母国经济 |
二、OFDI与经济全球化 |
第二节 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效应 |
一、OFDI对双边关系的影响 |
二、OFDI与地缘政治 |
第三节 政治因素与外交策略与对外直接投资 |
一、平稳安定的双边关系有利于OFDI |
二、政治冲突对OFDI产生负面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关于日本OFDI的政治经济学考察 |
第一节 从国家利益角度回顾日本OFDI的历史变迁 |
一、经济效益优先,OFDI促进日本复苏为经济大国 |
二、谋求政治大国,外交战略转型与对外投资调整:OFDI的停滞和调整阶段(1991-1999) |
三、OFDI新时期:OFDI的新衰退和恢复发展阶段(2000-至今) |
第二节 日本OFDI中的政经互动 |
一、 “美日同盟”与日本OFDI |
二、中日关系曲折中的OFDI波动 |
三、美日贸易摩擦与日本对美投资 |
四、重在谋求政治影响力的东南亚直接投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关于中国OFDI的政治经济学考察 |
第一节 中国OFDI的历史发展 |
一、中国OFDI的规模发展 |
二、中国OFDI主要行业现状 |
三、中国OFDI的驱动因素 |
四、中国OFDI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中国OFDI中的政经互动 |
一、双边投资协定与中国OFDI |
二、双边政治关系影响中国OFDI |
三、外交活动影响中国OFDI |
四、国际政治环境与OFDI |
第三节 关于中国OFDI格局的政治考量 |
一、投资周边:通过经济外交,稳固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周边安全 |
二、投资欧美:强调合作共赢,推动构建新型大国关系 |
三、投资发展中国家:承担大国责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
第四节 当前中国OFDI面临的新挑战 |
一、世界范围内的跨国投资阻碍增多 |
二、多边投资框架仍未有效建立 |
三、OFDI回报率逐年下降 |
四、国内经济结构面临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一带一路”视野下中国OFDI与经济外交 |
第一节 “一带一路”倡议的产生背景及战略意义 |
一、产生背景 |
二、战略意义 |
三、发展现状 |
第二节 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直接投资格局现状 |
一、“一带一路”沿线OFDI的发展与现状 |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投资外交 |
第三节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一带一路”背景下投资外交的重要支撑 |
一、亚投行成立背景 |
二、亚投行的战略意义:“一带一路”投资外交的重要依托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结论与政策建议 |
(一)以OFDI带动经济外交,进而促进全面外交,服务开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局面 |
(二)围绕外交总体布局,主动完善经济外交,促进OFDI,保护海外经济利益 |
二、未来研究方向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价 |
1.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理论 |
2.1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界定 |
2.1.1 技术 |
2.1.2 涉外技术转让 |
2.1.3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 |
2.2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理论根据 |
2.2.1 技术差距理论 |
2.2.2 技术转让选择理论 |
2.2.3 技术转让制度南北差异理论 |
2.3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功能 |
2.3.1 确保涉外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 |
2.3.2 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 |
第3章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现状 |
3.1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法律渊源及主要内容 |
3.1.1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国内法渊源及主要内容 |
3.1.2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国际法渊源及主要内容 |
3.2 中国现行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内在理念 |
3.2.1 “以市场换技术”提升本国技术水平以实现更高层次发展 |
3.2.2 保护本国弱势企业 |
3.2.3 平衡国际促进技术转让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力量 |
第4章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的检视 |
4.1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的回顾 |
4.2 “确保涉外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的功能受阻 |
4.2.1 发达国家对我国现行制度的质疑 |
4.2.2 对发达国家质疑的分析 |
4.2.3 发达国家质疑对我国的警示 |
4.3 “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的功能受限 |
4.3.1 “建设创新型国家”对我国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
4.3.2 现行制度设计与新要求的匹配度不佳 |
4.4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不佳的成因 |
4.4.1 理念未能及时更新 |
4.4.2 因部分规范未及时修改而授人以柄 |
4.4.3 因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导致缺位与冲突并存 |
第5章 中国完善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建议 |
5.1 确立“以引进促竞争”的内在理念 |
5.2 实现国内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体系化 |
5.2.1 调整法律规范以避免缺位与冲突 |
5.2.2 及时修正可能的争议规范 |
5.3 区别贸易与投资的不同属性进行国内立法 |
5.4 完善双边(区域)条约中的技术转让规则 |
5.5 构建公平合理的技术转让多边规则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着作权法制演进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分析 |
三、研究创新点与难点 |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第一章 中国着作权法制历史分期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着作权法制历史分期的原因 |
一、探究着作权法制在过去时期演变规律的需要 |
二、为未来着作权法制之演变提供经验和教训的需要 |
第二节 既有着作权法制历史分期的标准 |
一、按照社会性质的类型分期 |
二、按照世界着作权历史发展的特点分期 |
第三节 改革开放四十年着作权法制的历史分期 |
一、既有历史分期概况 |
二、本文历史分期的标准 |
三、本文历史分期的具体情况 |
第二章 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着作权法制的历史分期及演进 |
第一节 复苏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 |
一、复苏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概况 |
二、较为片面化:复苏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特征 |
三、复苏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原因 |
第二节 重建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 |
一、重建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概况 |
二、兼具国际和中国特色:重建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特征 |
三、重建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原因 |
第三节 发展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 |
一、发展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概况 |
二、保护水准显着提高:发展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特征 |
三、发展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原因 |
第四节 逐步完善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 |
一、逐步完善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概况 |
二、自发性及全面化:逐步完善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特征 |
三、逐步完善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原因 |
第三章 我国着作权法制的国际化前景展望 |
第一节 未来我国参与下的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建构之价值标准 |
一、当代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建构的价值标准 |
二、未来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建构的价值标准 |
三、我国对未来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建构应秉持的立场 |
第二节 未来我国参与下的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建构形式及路径 |
一、当代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的建构形式 |
二、未来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的建构形式 |
三、未来我国参与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建构的路径 |
第三节 未来我国着作权法制的国际化应用 |
一、着作权法制国际化应用的可能性分析 |
二、着作权法制国际化应用的路径分析 |
三、着作权法制国际化之后的实施机制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法制的影响与我们的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多层外交理论视角下中韩城市外交研究[D]. 许菲. 吉林大学, 2021(01)
- [2]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D]. 胡枚玲.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3]司法与行政二元体系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重构[D]. 黄丽君.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9)
- [4]WTO框架下国际劳工标准的多边化路径研究[D]. 梁晓燕. 暨南大学, 2020(04)
- [5]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刘滢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7]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跨国公司与国家利益[D]. 李天惠. 外交学院, 2020(08)
- [8]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政治与经济互动关系研究 ——对中国、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经济学考察[D]. 胡云莉. 外交学院, 2020(08)
- [9]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D]. 丛圣元.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10]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着作权法制演进探析[D]. 杨强.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