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职能管见(论文文献综述)
黄宣植[1](2020)在《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认为司法制度改革是社会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成果检验。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司法体制历经多次改革,从“法制建设”到“依法治国”再到“法治中国”,积累了一定的改革经验。我国最近一次司法体制改革始于2012年,已逐渐进入改革的“深水区”。同时,与我国相邻的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司法制度历经多次重大改革,其最近一次改革始于2001年,与我国此次司法体制改革在时间上有重叠部分。面对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些共性问题,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在实践所呈现的面貌、依据的改革理论及所总结的经验等,都为我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借鉴性的经验。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研究,首先要解决的是对基本概念的分析和界定。司法制度改革是在司法领域所进行的一项改革。“司法”概念具有复杂性,也是司法制度改革中最核心的概念范畴。一般认为,司法具有独立性、法定性、中立性等特征。从司法在西方语境下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对司法及司法权的理解,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着的,其概念内涵也因此不断扩大,并逐渐承载以“裁判”为内核的法理功能之外的其他社会功能,如促进经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同时,司法概念背后的指导理论也在发生着变化,司法民主主义、新自由主义等理论开始逐渐冲击传统宪政主义下的司法独立理论。此外,通过概念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日文语境下“司法制度改革”与中文“司法体制改革”具有相同的内涵。回顾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历史,从1868年明治维新开始,到本世纪初最新一次改革为止,一百五十多年的时间里,日本历经从近代司法制度的建立向现代司法制度改革的转变。1871年以江藤新平担任司法卿为标志,日本近代司法制度正式开始建立,这一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日本各级法院的设立、地方司法权统一收归于中央等。这些措施使得日本近代司法权在形式上逐步脱离行政权。日本第一次重大的司法制度改革以《明治宪法》颁布为标志,主要内容包括《法院构成法》颁布、刑事诉讼的重大改革等。日本通过这次改革,确立了完整的司法制度体系。二战期间,日本司法制度受到严重破坏,但战前司法制度建设与改革历程所遗留下来的改革经验,在后续时间中继续发挥着影响。日本第二次司法制度改革,由美国在占领日本期间开始。新《日本国宪法》的颁布,标志着司法权在实质意义上独立于行政权,并确立了现代日本司法制度的基本结构和组织形式。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期到九十年代中期,日本司法制度进入停滞期。由于民权运动和诉讼延迟现象等原因,日本司法界在部分领域进行了小范围的改革,但总体而言,这段期间内司法制度呈现一种更加精致化与行政化的趋向。日本第三次重大司法制度改革,始于二十世纪末到二十一世纪初。此次改革主导者为日本政界力量,其以新自由主义理论为指导,将日本从事前限制、调整型社会向事后监督、救济型社会转变。此次改革涉及领域广,在改革计划的规划上,以“市场化”、“高效率”、“私有化”为关键词,在多个领域设定改革目标。随着《日本司法制度改革意见书》颁布,日本迅速进行相关立法,推进改革进程。经过十几年实践检验,此次改革中部分目标得到实现,取得一定积极效果。但同时,在法科大学院制度、律师任官制度等领域,则完全没有达到改革目标,并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与改革的预期相比,面对司法行政化、诉讼延迟等长期困扰司法制度的问题时,此次改革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实践状况的背后,是不同理论对改革的指导。这些理论也是司法制度改革得以进行的基础。通过梳理改革历史,有四种理论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法治主义理论统领日本近现代一百五十多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主线,是构成改革的最基础理论;人权保障理论指引着日本司法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人权概念内涵的变化,也不断更新着历次司法制度改革的主题;司法民主理论扩展了日本司法概念的内涵和功能,使日本司法制度开始呈现更多的民主化色彩;新自由主义理论指导日本最近一次司法制度改革,并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成为日本在政治、经济、司法和社会文化等各领域改革的最核心指导理论。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对改革的刻画,最终呈现出改革中的四组主要矛盾:司法精英主义与司法民主主义的矛盾;司法改革的内部动力与外部动力的矛盾;司法独立与行政权力的矛盾;传统纠纷解决文化与现代司法制度的矛盾。这四组矛盾既是日本历次司法制度改革中所首要面对的问题,同时也构成了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原生驱动力。正是这些问题催生出了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推进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向前。最新一次改革中,改革者尝试通过在司法制度改革目标的设置、改革具体举措的规划及改革实践结果的反馈三个方面的工作,去解决长期存在于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历史中的四组矛盾。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是以对改革的实然状态的客观描述为基础,结合对改革背后的理论思考,所总结的综合性经验。日本此次改革成功经验方面,包括较为完善的改革计划与高效率的立法保障、适合领域的市场化改革、弹性的改革机制与制度化的改革反馈评价体系等。这些成功经验,使得日本在部分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改革,并在改革后不断地通过制度化的评价机制确保已取得的改革成果。但另一方,此次改革中同样留下了许多失败的教训,包括司法制度改革承载过多功能目标、对改革实践复杂性的预期不足及改革缺少足够的物质资金支持等。这些问题共同导致此次改革在一系列领域的失败。这些实践中所反映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为反思日本此次改革提供了重要参考。首先,在改革中需要正视司法功能的局限性,明确改革的动因和目的,这是改革成功的前提;其次,需要改革各方形成理论共识,认清改革的对象和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司法改革理论上的分歧最终会直接导致对改革对象的误判,实践中大部分改革目标的错误设置,其根源来源于对理论的分歧;再次,改革需要重视本国国情,设计符合本国实践的改革路线。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对域外司法制度加以本土化改造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最后,总结实践经验,分析问题并修正对改革理论的选择。司法制度的实践经验,是改革者反思其指导理论并对理论加以完善的重要依据,也为改革者思考如何重新选择与实践相匹配的司法理论提供了依据。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中,首先需要树立正确的理论指导,加强对我国司法改革理论研究的重视。这是司法体制改革能否成功的根本要素。其次,必须处理好司法规律和我国国情之间的关系,在尊重司法规律普遍性的前提下,谨慎的通过技术处理的方式根据我国国情,对域外经验进行合理的本土化改造。再次,以渐进的方式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建立改革的试行机制,由点及面,由少到多的推进改革进程,切忌一刀切、运动式的改革方式。最后,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体制改革成功的重要基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树立法治权威,坚守法治理念,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王静[2](2016)在《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多年以来备受诟病的司法顽症“执行难”和“执行乱”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严重影响国家司法权威,影响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与法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功能的实现。社会诚信奖惩体制建设不到位、民事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混乱、内部监督机制治标不治本以及外部社会监督无力等多种因素造成“执行难”和“执行乱”。但缺乏有效的监督是其中的重要方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正是符合宪法规定与立法精神、权力运行规律、司法实践需要的有效监督。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次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尤其是第二百三十五条突显了立法者对实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坚持与肯定的态度,从立法上对关于实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否具有明确的立法依据与坚实的法理基础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与有效回应,同时也是对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断增长的监督诉求的正视与关切,具有重大的标志性与里程碑式的意义。但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对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等未能明确规定,以致理解不统一,司法实践不统一,进而影响监督效果与权威。因此有必要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进一步研究,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对促进民事执行“执行难”和“执行乱”的解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全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正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论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法理基础和实践根据,主要目的在于“正本固源”。从关于实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合法性即法律根据与合理性即法理基础这一问题上两院的分歧与矛盾,以及实务界和理论界部分否定检察监督符合立法要求与促进执行规范化的积极性谈起,分析该制度的立法根据、理论根据与实践根据,以期夯实该制度存在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进而得出:确立并推进实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必须且可行,完善该制度将顺应司法规范化趋势,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救济,解决矛盾纠纷,目前已经发挥并将继续发挥巨大促进作用。第二部分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情况,并分别从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近五年的司法实践、具有典型意义的监督模式的角度进行介绍。第三部分从立法方面与实践方面两个角度研究该制度在司法实践操作与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且希望对该监督制度的构建提供思考。第四部分结合以上分析提出完善中国特色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建议。本部分拟从监督的原则掌握、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的启动等立法方面对完善该制度这一问题进行思考与衡量,期待日后能够对该制度的完善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在监督原则上,应坚持依法监督原则、克己原则等;在监督范围上,从不同的监督角度予以探析;在监督方式上,应以检察建议为主,同时兼用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多种方式;关于程序启动问题,有两种途径,并应有所侧重与区别。并论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效果的保障措施,主要体现在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权、阅卷权的论述,以及在机制上如何达到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一种制衡关系问题的研究。
万权[3](2015)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研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必须首先厘清民事执行的概念,否则就无法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通过对民事执行和与之相关的一些基础性理论知识进行探析,我们可以发现民事执行机关之所以能够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最终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是因为它享有国家的公权力。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虽然由内到外、自上而下有很多监督主体,但对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监督职能的落实仍存在很多的不足。所以,人民检察院在该方面的职能一定要凸显出来,就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施合法监督,从而确保民事执行权在执行过程中能够依法合规地运行就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关于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问题,理论界素有争议,法检两家的认识也始终莫衷一是。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正式列入了检察监督的范围。然而2012年《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原则,但是只规定了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没有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效力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数据也表明检察院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也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并且将其提升到了工作的首要位置,但是民事执行监督对法院的执行活动并没有产生太大的实质影响。乱象纷呈的司法实践中依然面临着制度定位不明确、监督对象不明确、程序启动不规范、监督方式不合理的困境。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和实践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后,不难得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仍存在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规范不健全。2012年《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执行的规定中并未就“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给出明确的规定;第二,法院对检察监督的抵制;第三,检察机关自身局限性导致监督乏力。一方面,人民法院认为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不熟悉,所以不愿意检察机关来监督;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在长期重视公诉部门、自侦部门。针对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不应闭门造车,应当借鉴域外有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先进作法,同时要符合我国司法发展情况,在制度层面入手。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目的、明确执行监督的基本原则、构建执行监督的规则与程序、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效力四个方面着手,使我国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臻于完善。
安忠显[4](2015)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民众之间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也快速增加。相比于以前,国民的法制观念,维权意识得到提升,遇到纠纷人们更愿意通过法院,仲裁等机构来解决经济纠纷,也因此进入法院强制执行范围的案件也随之增加。然而现有的民治执行制度的弊端越发明显,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层出不穷。这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与法治的建设。在现有执行体制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已无从适应社会的要求的情况下,将检察院的监督纳入到执行行为的现实必要性越发明显。因此如何在制度上构建并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都得到合理保障,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就显得迫在眉睫。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四条与第二百三十五条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的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对检察院如何开展执行检察监督做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过于原则,范围相对较窄,缺乏程序上的可操作性。因此本文通过罗列分析域外类似监督制度,并参考了其他部门法一些较好的做法。首先,根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性质和制度需求,提出了应当遵循的原则。无规则不成方圆,只有先明确原则,才能更好的完成制度设立的初衷。其次,明确了范围,对于执行检查监督的主体,客体以及对何种法律文书进行监督做出了明确的厘定。最后在措施上给出了一些可行性的方案,以期在程序上能够予以保障。虽然现阶段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很多需要进一步改善与明确的地方,但我们不能否认这些新的规定确实对治理执行乱现象起到了一些积极地作用。因此,我相信只要通过不断地司法实践与理论探索,我国的执行检查监督制度将越发完善,我国的执行乱象也会得到进一步的改善。
范晓燕[5](2015)在《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以徐州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现状为例》文中认为2013年修改实施后的民事诉讼法,针对法院执行程序不够透明、缺乏外部监督等问题,确立并强化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彻底改变了以往法院以检察机关仅享有民事审判监督权为由,拒绝检察机关对其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局面,使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在民事执行监督方面名正言顺。但令人遗憾的是,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仅仅是在原则上承认了执行检察监督权,缺乏明确的指导原则、具体的立法体例,以及可供实践操作的详细规定,这极有可能导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成为空洞的监督框架,而难以实现立法预期的监督效果。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依法治国的路线图,着重强调维护和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情况下,如何构建并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正确把握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当前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基于上述考虑,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别从四部分论述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完善的思考。第一部分以笔者所在的市区检察机关为例,概括介绍当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第二部分则分别从立法缺失、机制不健全、观念待转变、资源配置薄弱等方面,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不畅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通过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基本原则、立法模式的确立,逐步展开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完善的思考;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从监督范围、审查受理、监督管辖、启动模式、监督方式、保障手段等方面进行措施的完善细化,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更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朱毅敏[6](2014)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反思与制度构建 ——基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践的调研思考》文中提出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订后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标志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目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尚处于探索创建阶段,监督的程序、范围和方法模式都还不够完备或缺乏操作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督效能的实现,为此,有必要在总结探索实践得失的基础上,捋清制度脉络、完善制度构架,厘清工作理念,阐明关键问题。文章主要是以有效保障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规范有序实施为制度构建的着眼点,以有效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价值取向。撰写本文的指导思想是从检察监督的实务角度出发,基于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一些实践体会,在新的法制背景下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范围、规范监督的方式、程序和相关配套措施的构建提出一些肤浅的想法。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从制度完善的价值、制度等现状与反思、制度完善的建议三个方面就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提出一些想法和观点。文章以分析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历史进程、制度功效的现状为基础,阐明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必要性,着重指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效在实务中受到制约的主要原因在于,相关法律制度缺乏完整的衔接性、关键环节的制度设计缺乏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制度功效的实现还缺乏相配套的衍生措施。并着重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理念的厘清、监督原则的界定、监督权行使的范畴等制度构建的基本问题作了思考,同时对检察监督的重点、监督方式的科学选择及监督流程中主要节点梳理等操作层面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构建的设想。
谢文哲,宋春龙[7](2013)在《新民事诉讼法中检察机关抗诉权的扩张——兼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位》文中研究指明新民事诉讼法扩大了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提升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但检察机关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仍旧比较模糊,缺乏清晰的目标引导。为解决此问题,应当避免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抗诉权的盲目扩张,必须细化其权力行使的方式,引导其进行角色的转换,吸纳其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到特定诉讼中,使检察机关真正融入到民事诉讼中。
梅梦元[8](2013)在《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文中指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我国人民检察院的重要工作之一,关系到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法治的顺利实施,但我国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方式上仍然很不完善,严重阻碍了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本文依据我国的司法现状,以执行活动的进行顺序为线索对我国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给予完善建议。
彭德文,杨红[9](2013)在《论民事执行监督的制度构建和完善——以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一、民事执行权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一)民事执行权的内涵及性质所谓民事执行权就是指法院执行机构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而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的权力。民事执行权可以分为民事执行裁决权和民事执行实施权。民事执行裁决权指执行机构依法享有的在执行程序中对各种程序事项和相关的实体事项,依当事人及案外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裁断或决定的权力。民事执行实施权指执行机构为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之目的,依
李源政[10](2013)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句名言振聋发聩,深入人心。作为转型时期的中国,权力的约束问题更是亟待研究清楚,处理妥善的。随着执行问题的日益突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成为众人关注的对象。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指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对其监督范围内的民事执行机关在执行活动中所作出的不当或者违法以及未发生效果的通知、决定、裁定及具体执行行为,要求民事执行机关予以纠正和保证实施的检察监督制度。它具有检察权的法定性、监督对象的全面性、监督的主动性以及监督的双重目的性等特点。对于民事执行而言,它具有研究和完善的重要价值。比如它对解决民事执行当前的窘况能够起到有效的作用、可以有效的规范民事执行权的行使、能够完善检察院的检察监督体系,最终能够达到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的效果。我国于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较之以前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领域取得了重大的进步。在新的法律环境下,笔者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总结,并着重分析了与其相关的法条。与此同时,针对民事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各级检察院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当然,我们不能忽视当前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领域存在的各种问题。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人民法院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认识存在误区,加之检察机关自身能力的限制,检察方法简单、力度不强,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并不乐观。基于这些问题,笔者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问题、人民法院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认识问题以及检察院系统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自身的问题三个方面进行了评析和反思,以求找到问题的症结。完善一项制度并不是拔地而起、凭空设置的,在完善的过程中必须正视问题,善于反思。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实践经验,笔者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对象、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以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程序四个方面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设想。总之,笔者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为新法律环境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做出一些努力,提供一种思路。
二、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职能管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职能管见(论文提纲范文)
(1)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 |
(一)中文文献研究情况 |
(二)英文文献研究情况 |
(三)日文文献研究情况 |
三、研究方法 |
(一)比较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语义分析法 |
(四)价值分析法 |
(五)其他研究方法 |
四、基本概念分析 |
(一)司法的概念内涵及特征 |
(二)西方语境下司法的概念及发展历程 |
(三)司法与相关概念辨析 |
(四)司法制度改革的概念含义及构成要素 |
(五)不同语境下的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制度改革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
第一章 日本近代司法制度的建立与改革 |
第一节 明治维新与近代司法制度的确立 |
(一)中央国家集权体制的建立与司法权的出现 |
(二)大理院与其他各级法院的设立 |
(三)《治罪法》的颁布与律师制度的设立 |
(四)调解制度的完善 |
第二节 宪法的颁布与司法制度改革 |
(一)《明治宪法》与《法院构成法》的颁布 |
(二)诉讼法改革与《陪审法》的制定 |
(三)战时立法对司法的破坏 |
第三节 战后日本司法制度的重建与改革尝试 |
(一)新宪法的制定与司法制度的变化 |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
(三)临时司法制度调查会议与临时意见书 |
第二章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 |
第一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背景 |
第二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特点 |
(一)由政治力量主导的改革动力 |
(二)以新自由主义为基础的改革理论 |
(三)多领域、效率优先的改革路径 |
第三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
(一)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
(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 |
(三)司法人员制度改革 |
(四)其他领域改革 |
第四节 新世纪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实践结果 |
(一)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结果 |
(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结果 |
(三)司法人员制度改革结果 |
(四)其他领域改革结果 |
第三章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法治主义理论 |
第二节 人权保障理论 |
第三节 司法民主主义理论 |
第四节 新自由主义理论 |
第四章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矛盾与解决路径 |
第一节 司法精英主义与司法民主主义的矛盾 |
第二节 司法制度改革的内部动力与外部动力的矛盾 |
第三节 司法独立与行政权力的矛盾 |
第四节 日本传统纠纷解决文化与现代司法制度的矛盾 |
第五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主要矛盾的解决路径 |
第五章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经验总结 |
第一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分析 |
(一)较为完善的改革计划与高效率的立法保障 |
(二)适合领域的市场化改革 |
(三)弹性的改革机制与制度化的改革反馈评价体系 |
第二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失败教训分析 |
(一)司法制度改革承载过多的功能目标 |
(二)对改革实践复杂性的预期不足 |
(三)改革缺少足够的物质资金支持 |
第三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反思与展望 |
(一)正视司法功能的局限性,明确改革的目的 |
(二)形成理论共识,认清改革的对象和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
(三)重视本国国情,设计符合本国实践的司法制度改革路线 |
(四)总结实践经验,分析问题并修正对司法改革理论的选择 |
第四节 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
(一)树立正确理论指导,加强对改革理论研究的重视 |
(二)尊重司法规律,根据国情对域外改革经验加以本土化改造 |
(三)建立司法改革试行机制,以渐进的方式推进改革进程 |
(四)坚守法治理念,加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法理基础和现实背景 |
(一)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根据 |
(二)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根据 |
(三)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实践根据 |
二、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情况 |
(一) 近五年来的司法实践情况 |
(二) 具有典型意义的监督模式 |
三、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立法方面的问题 |
(二)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实践方面的问题 |
四、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 明确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 |
(二) 确定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
(三) 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
(四) 规范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启动程序 |
(五) 强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保障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概述 |
(一)民事执行与执行权 |
1、民事执行的概念 |
2、民事执行权的性质 |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概念的界定 |
二、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与问题 |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与不足 |
1、立法背景 |
3、立法不足 |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与困境 |
1、全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的总量分析 |
2、乱象纷呈的司法实践 |
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面临的困境 |
三、制约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因分析 |
(一)法律规范不健全 |
(二)法院对检察监督的抵制 |
(三)检察机关自身局限性导致监督乏力 |
四、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 |
(一)域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比较与借鉴 |
1、法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
2、俄罗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
3、域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借鉴 |
(二)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目的 |
(三)确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 |
(四)构建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规则与程序 |
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与范围 |
2、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程序启动 |
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与手段 |
(五)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效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的创新点 |
1.4 研究框架 |
第2章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简析 |
2.1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概念 |
2.2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特征 |
2.3 民事执行监督制度的分类 |
2.4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学理论基础 |
2.5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客观必要性 |
第3章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及评析 |
3.1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之现状 |
3.2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面临的问题 |
3.2.1 缺乏监督措施 |
3.2.2 缺乏监督程序 |
3.2.3 监督范围不明确 |
第4章 域外民事执行的检查监督制度的比较 |
4.1 大陆法系之检查监督制度 |
4.1.1 德国的执行法院和执行员分工合作制 |
4.1.2 俄罗斯的执行程序监督制度 |
4.1.3 法国执行制度检察制度 |
4.2 欧美法系之检查监督制度 |
4.2.1 英国的民事执行状况与执行监督主体 |
4.2.2 美国的民事执行概况与检察监督制度 |
4.3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国外立法的启迪 |
4.3.1 域外民事执行过程中都有外部监督 |
4.3.2 域外民事执行监督主体的性质 |
第5章 对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进行完善的合理化构想 |
5.1 立法明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5.2 厘清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体范围 |
5.3 构建完善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系 |
5.3.1 执行抗诉 |
5.3.2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
5.3.3 提出检察建议 |
5.3.4 发出督促执行意见书 |
5.3.5 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 |
5.3.6 对严重违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以徐州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现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当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现状及其问题 |
第一节 当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现状 |
一、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数量较大幅度上升 |
二、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办理时间精力投入较大 |
三、同级书面监督成为主要层级特征且成案率较高 |
第二节 当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检察机关内部操作混乱 |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检察机关外部遭遇阻力较大 |
第二章 当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关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立法及机制上的原因分析 |
一、立法上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 |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缺乏规范化建设 |
第二节 执行检察监督的法运行环境原因分析 |
一、法院对民事执行监督的观念仍待深化和转变 |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资源配置薄弱 |
第三章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基本原则与立法模式的确立 |
第一节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确立 |
一、监督法定原则 |
二、有限监督原则 |
三、公正效率原则 |
第二节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立法模式的确立 |
一、在高阶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
二、在分则执行编中作出具体详细规定 |
三、在部门法中作出立法补充 |
第四章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工作机制构建 |
第一节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
一、民事执行裁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明显不当 |
二、民事执行实施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明显不当 |
第二节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管辖 |
一、地域管辖 |
二、级别管辖 |
第三节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受理审查 |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受理条件 |
二、受理应以“用尽法院救济”为先置程序 |
第四节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启动 |
一、依当事人申请启动 |
二、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 |
三、启动监督的例外模式 |
第五节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
一、抗诉 |
二、检察建议 |
三、暂缓执行通知 |
四、纠正违法通知 |
五、现场监督 |
六、查处执行违法背后的司法腐败 |
第六节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权力保障 |
一、调阅执行卷宗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要求答复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反思与制度构建 ——基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践的调研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价值分析 |
第一节 理论视角的价值分析 |
一、 实现司法公正与权威的需要 |
二、 实现权力制约的需要 |
三、 实现监督公信力的需要 |
第二节 现实视角的价值分析 |
一、 执行检察监督权的发展必然 |
二、 适应执行权体系特征的必然要求 |
三、 法检之间司法职权科学配置的需求 |
第二章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与分析 |
第一节 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 |
一、 上海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现状 |
二、 国内其他地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及特点分析 |
第二节 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分析 |
一、 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主要经验 |
二、 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 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反思 |
第三章 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具体构建 |
第一节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建设的若干基本问题 |
一、 强调依法监督理念 |
二、 强调规范监督的理念 |
三、 强调善于监督的理念 |
四、 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平等的理念 |
五、 强调监督和支持并重的理念 |
第二节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 |
一、 监督法定原则 |
二、 事后监督原则 |
三、 有限监督原则 |
四、 消极监督原则 |
五、 合法性监督原则 |
第三节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重点 |
一、 坚持全面监督理念,规范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行为 |
二、 坚持有效监督理念,解决乱执行面临的突出问题 |
三、 坚持本源监督理念,加强对执行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监督 |
第四节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及拓展 |
一、 抗诉的适用 |
二、 检察建议的适用 |
三、 其他方式的适用 |
四、 检察监督方式之间的关系 |
第五节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运行机制若干问题建议 |
一、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流程中相关节点设置 |
二、 检察监督工作的相关配套保障机制 |
第四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新民事诉讼法中检察机关抗诉权的扩张——兼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民事诉讼法中检察机关抗诉权的扩张 |
二、抗诉权扩张的不合理性与实践性分析 |
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位 |
四、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具体作用的设想 |
(8)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涵义 |
二、我国的立法现状 |
三、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
(一) 发出说明理由通知书或者督促执行意见书 |
(二) 直接参与民事执行 |
(三) 发出纠正违法执行通知书 |
(四) 提出检察建议 |
(五) 提起检察监督 |
(六) 提出检察建议 |
(9)论民事执行监督的制度构建和完善——以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事执行权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
(一) 民事执行权的内涵及性质 |
(二)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
1.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外部的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 |
2.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司法行政监督的属性。 |
3.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一定的被动性。 |
二、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及不足 |
(一) 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 |
1. 执行监督任务繁重。 |
2. 执行监督人员不足。 |
3. 执行监督方式混乱。 |
(二) 存在的不足 |
1. 检察机关自身因素, 导致开展难。 |
2. 民事执行监督特性, 导致发现难。 |
3. 合理可行程序缺失, 导致操作难。 |
4. 法院干警抵触心理, 导致协调难。 |
5. 缺乏有效制约措施, 导致落实难。 |
三、完善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
(一) 民事执行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
1. 同级监督原则。 |
2. 有限、适度监督的原则。 |
3. 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原则。 |
4. 公正与效率原则。 |
(二)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
1. 对执行裁决的监督。 |
2. 对法院违法执行行为的监督。 |
3. 对法院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监督。 |
4. 对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的监督。 |
(三) 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方式 |
1. 检察建议。 |
2. 纠正违法执行通知书。 |
3. 执行人员违法行为调查。 |
(四) 建立必要的保障措施 |
1. 程序保障: |
2. 机构保障: |
3. 人才保障: |
4. 措施保障: |
5. 机制保障: |
(10)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1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概述 |
1.1 民事执行及执行监督概念解析 |
1.1.1 民事执行的界定 |
1.1.2 执行监督的界限 |
1.2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特征及作用 |
1.2.1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 |
1.2.2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特征 |
1.2.3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作用 |
1.3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理论研究状况 |
1.3.1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理论研究的回顾 |
1.3.2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理论研究的现状 |
2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现状及实践探索 |
2.1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现状 |
2.1.1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规定 |
2.1.2 2012年《民事诉讼法》争议法条分析 |
2.2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践探索 |
2.2.1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积极探索 |
2.2.2 各地人民检察院的积极探索 |
3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所面临的问题及评析 |
3.1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立法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 |
3.2 人民法院态度不积极、检察监督运行不畅 |
3.3 检察机关自身能力局限、监督方法力度不够 |
4 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具体设想 |
4.1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 |
4.1.1 法定监督原则 |
4.1.2 全面监督与有限监督结合原则 |
4.1.3 主动与被动相结合原则 |
4.1.4 同级监督优先、上级监督保障原则 |
4.1.5 不干预正常执行原则 |
4.2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对象 |
4.3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
4.3.1 执行实施行为的检察监督方式 |
4.3.2 执行裁决行为的检察监督方式 |
4.4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程序 |
4.4.1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启动 |
4.4.2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管辖 |
4.4.3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案 |
4.4.4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职能管见(论文参考文献)
- [1]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研究[D]. 黄宣植. 吉林大学, 2020(08)
- [2]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D]. 王静. 安徽大学, 2016(03)
- [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D]. 万权. 江西财经大学, 2015(06)
- [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D]. 安忠显. 吉林财经大学, 2015(03)
- [5]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以徐州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现状为例[D]. 范晓燕. 东南大学, 2015(08)
- [6]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反思与制度构建 ——基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践的调研思考[D]. 朱毅敏. 上海交通大学, 2014(03)
- [7]新民事诉讼法中检察机关抗诉权的扩张——兼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位[J]. 谢文哲,宋春龙.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3(05)
- [8]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J]. 梅梦元.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3(07)
- [9]论民事执行监督的制度构建和完善——以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为视角[J]. 彭德文,杨红. 中国检察官, 2013(11)
- [10]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D]. 李源政. 郑州大学, 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