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时代的行政法学发展之思索(论文文献综述)
向寒扬[1](2021)在《成都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服务优化研究》文中指出
朱达[2](2020)在《网络时代公民批评权的法律保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吕蕾[3](2020)在《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研究》文中提出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使人类社会步入大数据时代。在大数据时代,人们在充分随性地享受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便捷的同时,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逐步恶化。在互联网时代,“记忆成了常态,而遗忘成了例外”,人类的隐私和人格尊严受到严重挑战,被遗忘权作为一种新兴权利应运而生,其对于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被遗忘权最早因“谷歌诉冈萨雷斯案”而确立,随之美国“橡皮擦法案”的出台强化了对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立法保护。因大数据背景下我国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处于理性的、保护的以及救济的弱者地位的现实因素,加之我国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系的不完善、在线平台“父母同意机制”的缺失、删除信息的操作困难及行政监管力度明显不足等问题,在我国立法中构建未成年人被遗忘权制度刻不容缓。由于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并没有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法律直接规定及司法判决,多数学者对被遗忘权引入的相关研究比较分散化,涉及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因此,本文旨在对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概念及性质进行界定、归纳我国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立法和实践现状及缺陷、分析和借鉴欧盟GDPR条款和美国橡皮擦法案的立法规范,思考未成年人被遗忘权引入我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希望为我国立法中构建未成年人被遗忘权提供具体可操的建议。本文具体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大数据背景下被遗忘权的概念及性质,并且在此基础上过渡到对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定义阐述。第二部分,阐述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当前现状。对于我国关于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相关立法及实践、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并分析其缺陷。第三部分,介绍与比较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与美国橡皮擦法案中对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立法规定,并探究我国立法中可予以借鉴的法律规范。第四部分,分析我国引入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合法性在于寻求权利的法律基础、理论基础、实践等;合理性则是研究对于行使未成年人被遗忘权后可能产生的与言论自由、公众知情权、国家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如何进行衡量等问题。第五部分,构建我国未成年人被遗忘权制度。通过分析以上存在的问题与借鉴别国经验,确立一套有原则、有权利范围、有限制、有程序、有监管、有救济的未成年人被遗忘权具体规则。
徐翕明[4](2020)在《论刑法中的法令行为》文中指出刑法中的“法令行为”是一个具有浓厚历史底蕴与民族传承的刑事法律概念。它发轫于先秦,盛兴于唐宋,对当代中国刑法制度、司法实践的发展影响巨大。但就目前而言,“法令行为”在刑法立法上存在明显的不足,并且在理论研究的深度与广度上也难以令人满意。针对这一现状,本文采用分类研究、分别阐释、交叉学科分析的方法,对“法令行为”进行由总到分全面、深入的探讨。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约20万字。第一章是对“法令行为”基本内容及其原理的介绍。该部分从古代刑律中寻找“法令行为”的源头,并结合当下“法令行为”的定义,进而提出“法令行为”的概念是,依照其他法律(包括法规)、公务员或军人内部的上级命令实施的行为。“法令行为’”具体可区分为依照法律的行为与执行命令的行为,其中,前者可进一步分解为依实体法实施的行为和依程序法实施的行为,而后者则可分为公务员执行命令和军人执行命令。“法令行为”都具有出罪效果,但由于依照法律的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行为在行为本质上存在不同,故而根据秩序统一性原理中的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和实质违法性理论中的社会相当性说对两者的出罪根据分别阐释。第二章是对中外刑法中“法令行为”立法例的系统梳理与分析。通过对“法令行为”的全球化考察,在借鉴他国规定的基础上,将“法令行为”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当然,如何在《刑法》体系中准确地定位“法令行为”还有深究空间,本文主张将其规定在《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之后,作为一项独立的出罪事由。具体条文可采用如下表述:“依据其他法律或上级命令而实施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所实施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三章是对依照实体法实施的行为的展开。具体来说,依照实体法实施的行为种类繁多,但与出罪相关的内容包括:《宪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的人大代表发言、表决行为,民事监护中的惩戒行为,《人民警察法》规定的警察基于其职务而实施的防卫行为,以及大量行政性法律规定的特别许可行为。这些行为原则上继承了“法令行为”的出罪效果,但由于依据的是不同的法律法规,因此在阻却具体犯罪的成立上也会有所不同。同时,本文还对实施各个行为所具备的条件予以明确,以避免动辄对这些行为作非罪化处理。第四章是对依照程序法实施的行为的展开。具体来说,依照程序法实施且与出罪相关的行为,主要是刑事诉中的侦查行为、逮捕行为、扭送行为和执行死刑行为,其中扭送行为的问题最为复杂。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民扭送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主要是由于我们对于扭送行为的条件认识不足引起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扭送的主体是任何公民,但这是不准确的,应当修改为“公众”或“任何人”;扭送的对象是现行犯和在逃犯,应当将现行犯理解为“具有犯罪嫌疑的人”,同时,借鉴美国法中“合理根据”规则,对在逃犯的标准做合理解释。对于现行法律尚未规定的扭送限度问题,我们应当从行为限度和结果限度两方面作补充解释,从而使扭送行为能够积极发挥出罪效果。第五章是对执行命令的行为的展开。基于行为主体的不同,执行命令的行为分为公务员执行命令和军人执行命令,故而在讨论二者出罪问题上也应当有所区别。在分析公务员执行命令行为出罪时,应当格外重视《公务员法》第60条的规定,立足于法律文本总结出具体的出罪条件;而解决军人执行命令出罪时,则有赖于相关法律的制定,并适时地与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相衔接。
孙博伟[5](2020)在《论网络通信权的法律保护》文中提出通信权是保障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进行交流的一项基本权利,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其呈现出新的特点。在网络时代,微信、QQ、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工具已经取代了传统的“白纸黑字”式的纸质邮寄方式,成为人们通信交流的主要方式。通信权利本身的内容也随着社会交往与数字科技的融合而不断扩大,但网络通信权更易被侵犯,主要表现为政府对通信的不当监控和拦截、对电子数据的侦查和调取缺乏正当程序、单位使用监控软件对员工的不当管理以及网络上窃取、篡改、复制、强推信息等。而我国法律对网络通信权的保护缺乏具体规定,对其内容界定模糊不清,限制程序不完善,行政保护不力,司法救济不足。为此,我们必须加快对网络通信权的保护立法,明确限制网络通信权应遵循的原则,优化网络管理,疏通司法救济渠道。只有这样,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公民通信权在网络时代真正得到保护和落实。
刘一霖[6](2020)在《网络谣言行政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网络谣言在自媒体日益发达的背景下愈演愈烈,公众深受其扰,许多人因网络谣言而心生恐慌、名誉受损、遭受经济损失。治理网络谣言有多种手段,法律无可例外的成为其中之一,行政法本身具有灵活、专门、高效的特性,现实中网络谣言也大多数由行政法手段加以规制,行政法规制网络谣言是最普遍的手段。为了建立合理高效的网络谣言行政法规制体系,对网络谣言行政法规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通过研究发现,我国行政法规制网络谣言存在立法体系不完善、程序性规定不明确、规制不及时、规制主体多且职权重叠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不到位、行政法律体系不完善、规制主体分工不明确、规制方式单一、对违法者处罚不力等。因此,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细化现有法律条款及程序性规定来完善网络谣言行政法律体系;通过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主导作用,引导互联网行业组织自治,加强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监督来建立多元化网络谣言行政法规制体制;通过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提升网络实名制度的技术保障,运用辟谣与预警机制来健全网络谣言行政法规制的配套机制;还要重视公众参与,提高网民的法治意识,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完善运用行政法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
李京儒[7](2020)在《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和变化,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正在不断改变我们的消费习惯,引领消费观念的新导向。5G时代的到来将使得基数本身庞大的网上购物群体更加膨胀,网上购物环境和市场将更为复杂,法律滞后性导致许多领域的网上购物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网上购物消费者在多个方面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面。未尽到对消费者充分提示义务的硬性格式条款、实物质量与网上售卖的样品质量相差甚远以及售后服务态度恶劣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为解决此类网购消费的普遍性问题,必须了解网购消费市场以及网购消费者的基本情况,从我国网上购物消费的实际出发,综合运用数据分析、比较分析、文献研究、理论与实证结合等方法阐释现阶段我国网购消费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不足,结合域外国家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网购市场环境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关法律建议,通过完善网上购物消费者的专门立法,完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及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的力度,加强相关网购消费品的质量审查标准等方式提高网购消费市场的安全性。
鞠丽华[8](2019)在《政治传播视域下当代中国国家政治安全维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今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公共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全人类的关注。由于政治的公共性,各种安全问题总是和政治实践密切相关。建构主义安全研究的代表人物巴瑞·布赞曾说:“政治领域是最大的领域,所有安全事务都属于政治范畴,威胁和防卫都是从政治角度上构成和定义的。^因此,政治安全是其他各项公共安全的保证,居于国家安全体系的核心地位和最高层次,如果政治安全面临挑战与威胁,则直接从根本上威胁着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国家政治安全和政治合法性密切相关,保证政治安全,不单纯是从外部防范和减少政治体系的威胁因素,从根本上来讲,维护政治安全更是要通过增强政权的合法性程度,提高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水平来实现。国家政治安全维护是一项宏大的课题,与政治发展的方方面面息息相关,其中,政治传播对于国家政治安全维护意义重大,成为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研究的重要视角。国家政治安全与政治传播过程密切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政治过程都可以被看作是信息传播的过程,政治体系的稳定运转必须保证政治信息在政治体系内外的畅通传播。政治传播作为传播主体与受众之间的信息传递、接受、反馈的过程,从国家的角度来讲就是国家如何运用传播手段获取同意的过程,主要是合法性的获得过程,从社会角度来讲就是公众接受并内化政治信息,形成国家政治认同的过程。在当今社会中,政治传播是政治系统获取政治合法性、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面临的国内外安全形势依旧十分严峻和复杂。尽管政治传播越来越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但是我国的政治传播建设仍然存在很大的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内和国际社会对我国的政治认同,对国家政治安全维护产生不利影响。政治传播对于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重要性以及我国当前国家政治安全面临的现实挑战和政治传播发展的相对滞后都对从政治传播角度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提出了理论和现实要求。从政治传播视域对国家政治安全问题展开研究,研究思路应实现政治学与传播学两种视角的融合。对于政治传播,历来有政治学视角下的研究和传播学视角下的研究两种思路,政治学视角下的研究侧重于将政治看成为一个传播过程,政治就是传播,传播是政府的神经;而传播学视角下的研究侧重于从传播(特别是大众传媒)对政治过程的影响以及公共舆论的形成及影响的角度展开研究,认为“居间政治”已经成为民主的主要模式,传媒在政治过程中的地位日渐重要。由于政治传播视域下的国家政治安全研究是从政治传播的角度对“政治安全”这个政治学中历久弥新的问题进行研究,故而政治学本位是首先要坚持的;同时,在大众传媒对当代民主政治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新媒体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作用越来越大的背景下,从传播学角度思考政治传播和政治安全问题不仅是理论研究的需要,更是现实推动的结果。鉴于此,政治传播视域下的国家政治安全研究将落脚点放在当代我国国家政治安全的维护上,尤其是分解了当前我国国家政治安全的几个主要构成要素,在各个层面的构成要素下着重分析了政治传播对不同层面国家政治安全的重要作用及维护路径。具体研究遵循着“阐释概念——建构理论——追溯历史——分析现实——解决问题”的思路展开政治传播视域下当代中国国家政治安全维护问题的论析。概念阐释部分阐释了国家政治安全的内涵、层次、构成要素、理论基础等基本问题。国家政治安全具有多维内涵,既包括国家政治权力不受威胁、能够有效实施,也包括政治权力存在稳固的社会基础的支持。其中,政治观念安全和政治制度安全是国家政治安全的核心,而观念安全和制度安全主要指其合法性问题。国家政治安全包括价值层面的意识形态安全、政党层面的执政安全、政府层面的有效运转、社会层面的政治秩序稳定、国际层面的国家主权安全五部分构成要素。在当前我国的总体国家安全中,政治安全处于国家总体安全的最高层次,是总体国家安全的根本和保障。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政治安全注重政治发展与政治安全的统一、国内政治安全与国际政治安全的统一、国家政权安全与公民权利和安全的统一、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的统一。理论建构部分在政治传播理论的分析视域内,阐述政治传播与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内在逻辑关联,寻求政治传播与国家政治安全间的理论契合。通过政治合法性的获得,政治传播和国家政治安全内在关联在一起,政治合法性是国家政治安全的本质内容,有效的政治传播通过促进政治合法性的价值、权力和社会基础,不断推进实现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政权安全和政治秩序稳定,进而巩固国家政治安全。在构成要素上,政治传播与国家政治安全存在主体上的一致性、内容上的相关性、媒介上的交互性和目标上的吻合性。历史追溯部分对政治传播视域下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历史演变与现实挑战展开考察。时代特征决定国家政治安全的总体形势和维护方式。新中国成立以后,不同历史时期,处于政治安全本质层面的政治合法性,其来源和基础是由当时的政治发展状况和国家战略选择决定的。不同历史时期政治发展和国家政治安全状况直接通过当时的政治传播过程展现出来,特定时期的政治传播又会对当时政治合法性的获得和国家政治安全维护产生重要影响,对建构当时的政治秩序发挥重要作用。当前,新媒体时代的政治传播对国家政治安全的维护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国家治理现代化及政治传播的现代转型是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本质要求和总体方向。我国的国家政治安全面临着社会思潮多元化、社会认同感缺乏、网络政治参与无序化、国际安全局势复杂化等挑战。现实分析部分以政治合法性为政治传播与国家政治安全维护间的内在逻辑关联,密切结合我国政治安全维护实际,根据当前我国国家政治安全的五部分主要构成要素,从价值层面、政党层面、政府层面、社会层面、国际层面等五个方面构建政治传播视域下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分析框架,分别对我国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研究。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价值层面从政治传播对于意识形态合法性的重要意义出发,论述了如何通过增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本质上是要实现民众对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认同,以巩固政治合法性的价值基础。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是实现我国意识形态认同的根本要求,政治传播是实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基本手段。在我国当前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过程中,要通过促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内容和形式的与时俱进,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传播内容上既要秉持其民主、法治、民本的基本价值追求,又要将价值宣扬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实践结合起来、与广大人民群众活生生的现实生活结合起来,传播方式上通过创新传播理念、完善传播话语、丰富传播途径以适应网络信息化传播的新要求,改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效果,切实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政党层面从分析党的政治传播的向度出发,论述建立双向互动的政治传播过程,增强党的执政合法性的途径。政治传播模式有单向传播和双向传播之分,政治传播的向度对执政党与民众交流的效果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直接关系到执政党获得人民群众支持的状况。尽管单向度的政治宣传在构建党的执政合法性、维护党的执政安全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双向互动的政治传播更有利于这个目的的实现。当前,需要通过加强党内政治沟通文化和制度建设,形成有效沟通的氛围和畅通的党内政治传播渠道,以期通过双向的政治传播,在党内更好地实现聚心聚力的政治目标,为维护党的执政安全打下坚实基础。通过创新传播思维、构建传播新模式等实现党与民众之间信息的双向沟通、良性互动,以期增强党的执政合法性,维护党的执政安全。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政府层面从政府传播中存在的信息公共性不足的现状出发,论述如何通过增强政府传播的公共性,提高政府公信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从政府层面看,国家政治安全建立在政府公信力基础之上。政府通过信息传播影响公众对政府行为的感知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必要条件,对于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中信息选择的真实性和回应性对政府公信力建设最为重要,而有选择性地控制政务信息极易导致政府与民众间信息沟通遇阻,引发公众质疑,对政府信任造成威胁。从政府传播的角度来讲,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就是要通过不断增强政府传播的公共性,提高政府行为的公信力,培育和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这需要从树立政府传播公共理念、整合政府传播资源、加强政府传播制度建设等方面展开。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社会层面从政治参与的秩序,特别是网络政治参与无序的现实问题出发,论述如何构建畅通有序的网络政治参与和信息反馈体系,引导网络政治参与有序发展,促进政治秩序的稳定。公民利益表达畅通、政治参与有序、政治认同良好、社会政治秩序稳定是国家政治安全的重要衡量指标。从信息传播的角度来讲,政治传播反馈渠道的畅通是政治参与有序的重要保障,直接影响到政治秩序稳定。当今时代是一个数字化的网络时代,网络成为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政府之间政治信息沟通和交流的新途径,网络政治参与作为政治传播反馈的形式之一,对政治秩序稳定产生重要作用。良性的网络政治参与对于维持社会政治秩序意义重大,但无序的网络政治参与也会给社会政治稳定带来威胁和挑战。引导网络政治参与有序发展关键在于保证信息输入的有效性和畅通性,充分发挥网络政治参与表达民意、缓冲矛盾的积极作用,避免网络政治参与的非理性和表达不畅对社会政治秩序的危害。通过推进网络政治参与和信息反馈主体建设、加强网络政治参与和信息反馈政府治理、改善网络政治传播参与和信息反馈环境,推动网络政治参与理性发展,发挥网络政治参与对社会政治秩序稳定的促进作用。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国际层面从对外政治传播对国际政治安全的重要性出发,论述如何通过良好的对外政治传播,构建积极的国际认同,维护国际政治安全。国际认同是一国国际政治安全的深层影响要素。对外政治传播促进国家对外沟通和交流的实现,国际认同的理念基础、规则基础、有效性基础、共识基础的获得都离不开一国的对外政治传播。国际认同的获得过程实质上是一国通过对外政治传播实现政治合法性的国际政治社会化过程。我国国际政治认同的实现需要以让世界知晓“中国要走怎样的发展道路、中国代表着一种怎样的价值”为前提,这离不开强有力的对外政治传播。当前,进一步加强对外政治传播建设、积极促进国际认同是维护我国国际政治安全的重要任务。可以通过有效整合对外政治传播内容、加强对外政治传播话语建设、丰富对外政治传播形式和途径等措施构建积极、主动、有效的对外政治传播过程,充分发挥对外政治传播对于增进国际认同的作用,切实维护我国国际政治安全。政治传播视域下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五个层面彼此紧密相关、相互影响,构建起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多维度、整体性的分析框架。概而言之,五个层面蕴含着国家与社会两种意义上的国家政治安全维护间的关系。国家与社会两个方面的政治安全是政治传播视域下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一体两面,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各个层面都要实现国家(政党、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协调运转。作为国家政治安全主要组成部分的意识形态安全、执政安全、政府公信力和民众的政治参与秩序通过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体现出来,也必须要通过两者之间的互动来实现和维护。五个层面彰显出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的国家政治安全维护间的关系。不仅国内政治安全和国际政治安全彼此促进、密切相关,而且国家对内政治传播与对外政治传播也密切联系在一起,国家对内政治传播的内容和模式决定着对外政治传播的基本特征,对外政治传播效果的好坏也会对国内舆论和国内民众的政治认同产生影响,两者共同对国家政治安全维护起到重要作用。五个层面诠释了观念与过程两个范畴的国家政治安全维护间的关系。一方面,政治传播视域下观念范畴上的国家政治安全维护贯穿于各个层面的政治安全维护过程之中,我国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安全是各个层面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核心内容和要实现的基本目标。另一方面,观念范畴上的主流意识形态安全通过各个层面的国家政治安全维护过程来实现,通过政治传播过程维护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对内就是在党的政治传播、政府传播、民众的政治参与等过程中体现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基本价值内涵,维护其主导地位;对外就是在国际政治传播中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实现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国际认同。
项婷婷[9](2019)在《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研究》文中指出金融刑法规范冲突属于法律规范冲突之一种,它不仅是一个现实的刑法问题,同时更是一个方法论问题。金融刑法规范冲突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在金融犯罪广泛刑事立法的背景下经过一定时期产生的,为便于研究金融犯罪而被广为接受的学理概念。细察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基础理论及相关规范冲突研究方面的论着,其内容主要停留在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空白刑法规范与补充规范的冲突和协调、行政刑法规范本身的变动及适用、金融个罪的规范冲突等浅表层面的探讨,未能针对金融刑法规范特征整体性、系统性地研究金融刑法规范冲突问题。随着金融刑事立法的日益繁多,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现象越发常见,在金融时代大背景下深入挖掘金融刑法规范间冲突的逻辑关系,探寻规范间冲突解决的根本路径,是一个重要且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共有四大部分,即“概念厘清”(逻辑前提部分)——“类型及原因分析”(归纳抽象部分)——“前置性理论依据”(理论根基建构部分)——“方法提出”(方法解决部分)。这四部分内容层层递进,环环相扣。金融刑法规范冲突概念的界定是逻辑基础、理论前提,主要集中在三大问题上,即金融犯罪概念之理论的辨正、金融刑法的规范渊源以及法律规范冲突的实质逻辑性质。金融刑法规范本身的发生和发展史,揭示了金融犯罪概念的界定作为金融刑法规范冲突概念界定的关键和紧要过程。金融犯罪概念的演变经历了称谓及概念初步形成、发展以及深化三个阶段。金融犯罪是指破坏社会主义金融管理秩序,违反金融刑事法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至于哪些秩序是社会金融管理秩序,哪些法规是金融刑事法规,可以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金融概念的确定而确定。但金融刑法不同于金融犯罪,两者是事实与规范的对应关系,即“金融刑法”重视的是规范的一面,而“金融犯罪”概念所重视的是事实的一面。金融刑法规范冲突,是指在适用于某一构成要素的情形下,因金融刑法相关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要素及法律责任内容的不兼容而导致它们不能被全部实现的规范重合或缺位状况。这一冲突主要发生在金融犯罪领域,具有特定关联性、金融与法律的互相嵌入性、动态常变性、多元性和多层次性等特征。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类型划分是紧接着金融刑法规范冲突概念的理论问题。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冲突作了不同的划分,包括单一规范冲突与多种规范冲突、形式意义冲突与实质意义冲突、显性冲突与隐性冲突、原发性冲突与衍生性冲突。基于此,从立法技术、立法理念、立法权能等三个层面分析金融刑法规范冲突产生的原因,从而为金融刑法规范冲突解决理论依据的提出奠定了基础。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解决是最后的落脚点。由于金融行政法律规范与刑法规范在目的、性质与适用上的差异性,决定了其所要求的违法性程度、规范内容等也当然有所不同,它们之间的冲突解决的建构从解决前置性理论依据——解决原则——解决规则——解决具体方法,形成一个完整的金字塔冲突解决模式,即以“一个理论三个标尺”(犯罪二次性违法理论、补充规范的性质定位、法秩序统一下的刑事违法性判断、“秩序导向下的利益法益观”的法益判断)为前置性理论依据,坚持刑法谦抑主义和规制缓和原则,遵循位阶的效力性、刑法解释先于刑法修改、解释方法综合运用的规则,最终到具体冲突情形处理方法的提出。因此,对不同冲突的情形应适用不同的冲突解决规则:一是,金融行政法与刑法规范保护目的一致的场合,金融行政法律法规应当是刑法规范的前置性规范,而且这种前置性规范具有必然性;前置性规范应当用尽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刑法规范;金融行政法保护的法益与刑法保护的法益具有一致性、延伸性。二是,金融行政法与刑法规范保护目的不一致的场合,金融刑法规范应当具有独立性,不能因为前置性规范的存在而影响金融刑法规范对金融犯罪的定罪处理;金融刑法上的犯罪判断不完全依赖于金融行政法上的判断;单纯的金融行政违法判断不能成为金融刑事违法性判断的基础。三是,关于规范技术层面、法律概念等方面的冲突,也应当基于规范保护目的的相同与否进行具体判断。
邢栋[10](2019)在《美国政府公司研究》文中认为政府公司(Government Corporation),作为美国的一种特殊的政府治理模式,在其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为美国社会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但对其的研究却相当缺乏系统性和理论性。美国政府公司最早服务于军事目的,通过大萧条、一战、二战等特定时期蓬勃发展,战后仍发挥着巨大作用,并深刻影响着诸多国家。如英国的“政署”、日本的“独立行政法人”等享有一定行政权的类似组织都存在着美国政府公司制度的部分“基因”。步入“互联网+”时代,美国政府公司的存在方式,规制范围和规制方法将会进一步扩充,发挥更大的机制作用。美国政府公司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从设立主体角度,可分为联邦政府公司与地方政府公司,联邦政府公司目前仅存17家,均是在特定领域发挥政府监管作用的,从事专业性技术性的规制,以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为代表;地方政府公司数量庞大,涉及到美国地方专业性政府规制的方方面面;从权力运行角度可分为强制力型政府公司与非强制力型政府公司,如美国纽约—新泽西港口管理局这一政府公司,在其辖区内享有特定的处罚权,而非强制力型政府公司则以美国“两房”为代表;从设立初衷角度分析,可分为政治目的型与管理目的型。美国曼哈顿计划中的“代用材料发展实验室”即为服务于政治目的的典型政府公司,而管理目的型政府公司如美国、法律服务公司等,其目的在于优化行政管理。在行政法学理角度,美国政府公司与该领域四个定义存在交集——公法人、行政主体、公共机构和规制载体。因此需要厘清政府公司的基本概念与上述定义的区别和联系。公法人理论,虽然发源于德、法行政法理论,但在英国也存在相应的理论与实体组织。而美国政府公司却与之十分契合。从现存美国政府公司的表征观察,其完整契合于德国公法人之中的“公营造物(Public Building Body)”范畴,基本契合于法国公法人中的“公务法人(Public Legal Person)”范畴,部分类似于同属英美法系的英国专司执行特定行政事务的“政署”(Agency),但仍存其美国特色。它拥有完整的而独立的法人财产、法人意思,能够独立承担公法责任,因此是典型的公法人。但美国政府公司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即德国公法人理论中,行政机关(政府)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地区这类“公法社团(Public Association)”的代表,而“公法社团”与“公营造物”是公法人中的两个类别,是平行概念。因此行政机关(政府)作为“公法社团”的代表不能与“公营造物”指代同一类行政组织。美国政府公司恰属“公营造物”;而法国“公务法人”,则指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和地方团体以外的另一种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行政权代表,也一样排除在外)。它以实施公务为目的而成立,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又称公共设施、公共机构或公立公益机构。因此,依照传统大陆法系行政法理论,美国政府公司不可能成为行政机关(政府)。然而,在美国政府公司之中,却有部分政府公司不仅是公法人,而且通过判例或惯例成为了美国行政机关(政府)。前者如美国铁路旅客公司(AMTRAK),后者如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TVA)。这是美国政府公司作为公法人的特殊性;美国政府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是行政主体,但存在例外。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美国政府公司,或者直接在设立时使其具有特殊的行政机关身份,如美国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或者通过行政契约,明确其权利义务,并承担特定的法律责任,如美国纽约——新泽西港管理局(The Port of New York and New Jersey)。如前所述,行政主体是大陆法系反复论证的概念,其区分的关键点在于可否独立以自身名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美国政府公司是广义公共机构的一类。广义公共机构,主要存在于英国行政法学界的划分。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公法人。而在美国行政法学界,主要将其定位于公法人而非行政机关(当然,部分公法人具备特殊行政机关的身份,另当别论)。因此,在美国的公共机构概念,不同于英国,是狭义的。由此可见,在美国,政府公司与公共机构亦性质等同;在“互联网+”时代,美国政府公司的规制载体功能凸显。其原因在于专业化、低成本、转型迅速、裁撤自由、契约管理等等。“互联网+”时代,恰恰是由于政府传统规制方式的呆板、低效、非专业、机构及人员固化等问题,引发了政府对于规制载体的反思。而美国政府公司虽经历了一百余年的发展,但对于今天的规制载体变革仍有相当的借鉴价值。美国政府公司在依法授权后成立,拥有特定领域的行政权。其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收费和融资等方面特色鲜明,对于其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是良好的补充。从其立法权角度,类似于我国的行政规章。在其承担的特定行政任务之内,有较强法律效力。作为公司化运营的,具有行政功能的组织,适当的立法权授予,是使其执行公共政策合法化的有力推手。但其授权不能超越设立该机构的法案授权;从执法权角度,美国政府公司或者拥有专属的执法力量,或者可以得到专业执法部门的鼎力协助。因此,其在特定行政任务中的执法力度是有保障的。同时,其执法活动含义广泛,涵盖行政处罚、行政信息公开、行政征收等各个方面;在收费权问题上,美国政府公司的该项权力使得该类机构有了一定的经济“造血”能力,可以对其执行行政任务实现有力的资金补充;而融资权,又使得美国政府公司具备了整合社会公私资源的能力,可以间接降低行政成本,摆脱传统行政机关对财政拨款的单纯依赖。与之相对的,是美国政府公司必须承担与相应的政治责任和公、私法律责任。美国政府公司的运营机制,其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行政权力为动力,以公私合作为模式,以公司化运营为准则,最大限度实现制度合力,更好的实现行政任务并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其运营机制之中,政府影响适度且决策有力的董事会,体制灵活且不失原则的资金来源,目标明确且立场坚定的行政任务,方式多元且卓有成效的营利模式,体系完善且无“死角”的监督机制,构成了其运营机制的主要特色。作为一种行政模式,美国政府公司能够延续至今,其运营机制的本质优势,就是实现了政府的行政目的,政府公司的局部利益和市场私主体(行政相对人)三方利益的黄金结合,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以实现公共行政质量的不断优化。美国政府公司仍然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其发展趋势可以概括为:推广“契约化”设立、实现“项目组”属性、建立存废自由机制、细化专业规制、降低行政成本、保障行政优益,等等。推广契约化的设立模式,使得公私合作的平台基础更显平等,契约之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权力责任都更加明确,实现对各方利益的更加均衡;“项目组”的运行机制,使得行政任务属性更加清晰,能够适应当今社会瞬息万变的行政任务变化;存废更加自由的灵活善后机制,使得美国政府公司得以在完成行政任务,实现公共目的后,得以最低成本消亡,进而实现更低成本行政;更加细化的技术需求,对应的是未来行政任务逐步小型化、分工细化的现实而应运而生;而行政优益权,则是未来的美国政府公司从设立到运行的“底线”要求,这是确保此类机构的行政任务色彩的基本原则,也是其继续存在并区分于其他性质公司的基本要义。美国政府公司对于我国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我国目前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政府公司。在我国行政主体之中,我国各级政府显然不可能同时成为政府公司,这是我国国情所决定的,也是政府公司的理论定位的必然要求。我国新兴的法定公共职能组织,是最接近政府公司的组织体,但仍存在一定的“计划经济”基因 其法人地位,特别是承担行政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的“公法人”地位难以真正实现;其人、财、物和重大事项决策,仍缺乏必要的自主权,其内部治理模式相对仍显僵化,行政色彩较浓,公私利益的兼顾性仍有待提升。此外,我国法定公共职能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除承担着部分行政任务外,还肩负着较多的政治功能——如维护政治稳定、保障社会和谐、扶持特定区域发展等等。因此,引进美国政府公司的部分优良基因,如特色的成立方式(地方之间契约化设立、公私合作化设立等)、完善而特色鲜明的公法人制度、特定的融资途径、特殊的人员构成模式(除主要官员外,全员实施合同化、职员制,甚至无薪制的“名流兼任”模式)、独特而广泛的监督机制、有效的营利模式以及灵活多变的存废机制等等,对于我国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具有较大的实践指导意义。
二、网络时代的行政法学发展之思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网络时代的行政法学发展之思索(论文提纲范文)
(3)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1 欧盟与美国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立法与借鉴 |
1.1 欧盟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确立——GDPR出台 |
1.2 美国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确立——橡皮擦法案 |
1.3 欧盟与美国立法比较与借鉴 |
1.3.1 立法比较 |
1.3.2 立法借鉴 |
2 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理论分析 |
2.1 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概念 |
2.2 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性质 |
2.2.1 删除权 |
2.2.2 名誉权 |
2.2.3 隐私权 |
2.2.4 个人信息权 |
3 我国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现状 |
3.1 立法现状 |
3.1.1 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法律依据 |
3.1.1.1 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国际法依据 |
3.1.1.2 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国内法依据 |
3.1.2 现行立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
3.1.2.1 信息保护体系不完善 |
3.1.2.2 监护人同意机制缺失 |
3.1.2.3 缺乏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制 |
3.2 实践现状 |
4 我国未成年人被遗忘权保护的正当性 |
4.1 合法性 |
4.2 合理性 |
4.2.1 未成年人被遗忘权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
4.2.1.1 社会因素 |
4.2.1.2 家庭因素 |
4.2.1.3 自身因素 |
4.2.2 引入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可行性分析 |
4.2.2.1 与公民知情权的冲突 |
4.2.2.2 与公民言论自由的冲突 |
4.2.2.3 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
4.2.2.4 适用比例解决利益冲突问题 |
5 未成年人被遗忘权在我国的构建 |
5.1 明确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原则 |
5.2 确立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
5.2.1 权利范围 |
5.2.1.1 主体范围 |
5.2.1.2 客体范围 |
5.2.2 行使条件 |
5.3 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
5.4 规制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具体程序 |
5.5 明确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主管部门及其职权 |
5.6 确立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法律救济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刑法中的法令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法令行为”的概念 |
(二) “法令行为”的类型 |
(三) “法令行为”的出罪根据 |
(四) “法令行为”的具体展开 |
三、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方法 |
(二) 历史研究方法 |
(三) 实证研究方法 |
(四) 比较研究方法 |
(五) 学科交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主要内容 |
五、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令行为”的概述: 基本内容及其原理 |
一、“法令行为”的基本内容: 概念、类型与效果 |
(一) 概念的追溯与重塑 |
(二) 类型的解构与建构 |
(三) 效果的辨析与变通 |
二、“法令行为”出罪的理论根据: 基于“二分制”的展开 |
(一) “依照法律的行为”出罪的根据 |
(二) “执行命令的行为”出罪的根据 |
三、本章论要 |
第二章 “法令行为”的中外立法:系统梳理与分析 |
一、中国刑法中“法令行为”的立法例 |
(一) 大陆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梳理与分析 |
(二) 香港地区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梳理与分析 |
(三) 台湾地区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梳理与分析 |
(四) 澳门地区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梳理与分析 |
二、外国刑法中“法令行为”的立法例 |
(一)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梳理与分析 |
(二) 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梳理与分析 |
三、域外“法令行为”规定之比较与启示 |
(一)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法令行为”的总体差异和聚焦重点 |
(二)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法令行为”的总体差异和聚焦重点 |
(三) 域外“法令行为”的规定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
四、本章论要 |
第三章 依照法律的行为:以实体法为分析对象 |
一、《宪法》及其相关法律中规定的人大代表“发言、表决行为” |
(一) 中外“言论免责权”制度略考 |
(二) “发言、表决行为”出罪效果的涵摄范围 |
(三) “发言、表决行为”出罪的条件 |
二、民事监护中的“惩戒行为” |
(一) 中外“惩戒行为”制度略考 |
(二) “惩戒行为”出罪效果的涵摄范围 |
(三) “惩戒行为”出罪的条件 |
三、《人民警察法》中规定的“警察防卫行为” |
(一) “警察防卫行为”的类案比较 |
(二) “警察防卫行为”的本质 |
(三) “警察防卫行为”出罪的条件 |
(四) 几种特殊“警察防卫行为”的出罪 |
四、行政性法律中规定的“特别许可” |
(一) “行政许可”的种类及其出罪 |
(二) 可撤销的“特别许可”及其出罪 |
(三) 相对人对“特别许可”产生认识错误时的出罪 |
五、本章论要 |
第四章 依照法律的行为: 以程序法为分析对象 |
一、《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侦查行为” |
(一) 中外“侦查行为”制度略考 |
(二) “侦查行为”出罪效果的涵摄范围 |
(三) “侦查行为”出罪的条件 |
(四) 几种特殊“侦查行为”的出罪 |
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逮捕行为” |
(一) 中外“逮捕行为”制度略考 |
(二) “逮捕行为”出罪效果的涵摄范围 |
(三) “逮捕行为”出罪的条件 |
三、《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扭送行为” |
(一) “扭送权”行使的类案比较 |
(二) 中外“扭送行为”制度略考 |
(三) “扭送行为”出罪的条件 |
四、《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执行死刑” |
(一) 中外“执行死刑”制度略考 |
(二) “执行死刑”出罪的条件 |
五、本章论要 |
第五章 执行命令的行为: 公务员与军人两类主体的分析 |
一、公务员执行命令的行为 |
(一) “公务员执行命令”的类案比较 |
(二) “公务员执行命令”的中外立法及启示 |
(三) “公务员执行命令”出罪的条件 |
(四) “上级命令”的审查与“明显违法”的判断 |
二、军人执行命令的行为 |
(一) “军人执行命令”的源起与演变 |
(二) “军人执行命令”的中外立法及启示 |
(三) “军人执行命令”出罪的完善 |
三、本章论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论网络通信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网络通信权概述 |
(一) 网络通信涵义的界定 |
1. 通信的定义和分类 |
2. 网络通信的含义和特点 |
3. 网络通信的方式 |
(二) 网络通信权的内容 |
1. 网络通信自由 |
2. 网络通信秘密 |
(三) 网络通信权与其他权利的联系和区别 |
1. 网络通信自由权与网络表达自由权 |
2. 网络通信权与网络隐私权 |
二、侵犯网络通信权的表现形式 |
(一) 政府对通信的不当监控和拦截 |
(二) 对电子数据的侦查和调取缺乏正当程序 |
(三) 单位使用监控软件对员工的不当管理 |
(四) 窃取、篡改、复制、强推信息 |
1. 黑客窃取、篡改和删除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 |
2. 个人的网络信息内容被复制转发 |
3. 商业企业强推信息 |
三、网络通信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
(一) 确认网络通信权属于宪法的保护范畴 |
(二) 明确了严重侵犯网络通信权构成刑事犯罪 |
(三) 规定检查网络通信的正当化事由 |
(四) 规定了检查网络通信的法定程序和方式 |
四、网络通信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 网络通信权保护缺乏具体的落实配套立法 |
(二) 对网络通信权的内容界定模糊不清 |
(三) 对网络通信权的限制缺乏规范程序 |
(四) 网络执法权不明导致网络通信权行政保护不力 |
(五) 网络通信权司法救济不足 |
1. 固定侵权证据困难导致被驳回起诉 |
2. 民事诉讼成本过高导致缺乏维权动力 |
3. 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
五、网络通信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
(一) 完善网络通信权的保护立法 |
1. 明确网络通信权的内容 |
2. 补足民事法律中对网络通信权保护的缺失 |
(二) 明确限制网络通信权应遵循的原则 |
(三) 强化管理保障网络通信权利 |
(四) 疏通司法救济渠道 |
1. 合理分配网络通信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
2. 加强行政诉讼的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网络谣言行政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框架与方法 |
(一)研究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网络谣言及其行政法规制概述 |
1.1 网络谣言概述 |
1.1.1 网络谣言的定义 |
1.1.2 网络谣言的特点 |
1.1.3 网络谣言的分类 |
1.2 网络谣言行政法规制概述 |
1.2.1 网络谣言行政法规制的定义 |
1.2.2 网络谣言行政法规制的必要性 |
第二章 网络谣言行政法规制的现状分析 |
2.1 网络谣言行政法规制的有关立法 |
2.1.1 法律 |
2.1.2 行政法规 |
2.1.3 部门规章 |
2.1.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2.2 网络谣言行政监管部门设置现状 |
2.3 网络谣言行政法规制行为和对象现状 |
2.3.1 网络谣言行政法规制行为 |
2.3.2 网络谣言行政法规制对象 |
2.4 网络谣言行政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
2.4.1 立法不完善 |
2.4.2 规制主体众多、职权重叠 |
2.4.3 配套机制不健全 |
2.4.4 程序规定不明确 |
第三章 网络谣言行政法规制的域外考察 |
3.1 网络谣言行政法规制的域外经验 |
3.1.1 美国:法律保障为主,行政监管为辅 |
3.1.2 英国:行业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 |
3.1.3 日本:政府部门监督与行业自治相结合 |
3.2 网络谣言行政法规制的域外启示 |
3.2.1 完善网络谣言行政立法 |
3.2.2 建立行政监督管理机构 |
3.2.3 行政机关引导行业自治与公众参与 |
第四章 网络谣言行政法规制的完善对策 |
4.1 完善网络谣言行政法律体系 |
4.1.1 网络谣言相关立法 |
4.1.2 细化现有法律条款及程序性规定 |
4.1.3 创新行政法规制方式 |
4.2 建立多元化网络谣言行政法规制体制 |
4.2.1 发挥行政机关的主导作用 |
4.2.2 引导互联网行业组织自治 |
4.2.3 加强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监督 |
4.3 健全网络谣言行政法规制的配套机制 |
4.3.1 政府信息公开及时、权威 |
4.3.2 提升网络实名制度的技术保障 |
4.3.3 运用辟谣与预警机制 |
4.4 加强公众参与和国际交流合作 |
4.4.1 重视公众参与,提高网民的法治意识 |
4.4.2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述 |
(一)网络购物的内涵及发展 |
(二)网络购物消费者的特殊性 |
(三)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 |
二、我国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网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 |
1.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情况 |
2.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监管情况 |
3.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情况 |
(二)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1.网购消费者交易安全权难以保障 |
2.网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易遭侵犯 |
3.网购消费者交易知情权缺乏保障 |
4.网购消费者依法求偿权行使困难 |
三、对完善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建议 |
(一)加快网购消费者信息安全领域立法 |
(二)加强政府对交易过程的监控措施 |
(三)强化网络购物交易平台信息披露义务 |
(四)拓宽消费者依法求偿渠道 |
(五)提升网购消费者维权意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政治传播视域下当代中国国家政治安全维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 选题缘由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 国内外关于政治安全的研究现状 |
(二) 国内外关于政治传播的研究现状 |
(三) 研究趋势和述评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 论文的创新点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政治安全的基本问题阐释 |
一、国家政治安全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
(一) 政治安全相关概念辨析 |
(二) 国家政治安全的四种界说 |
(三) 本文国家政治安全的基本含义 |
(四) 国家政治安全的构成要素 |
二、国家政治安全的理论基础 |
(一) 新安全观:国家政治安全的观念基础 |
(二) 合法性理论:国家政治安全的理论内核 |
(三) 政治沟通理论:国家政治安全的分析路径 |
三、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国家政治安全 |
(一) 新时代的总体国家安全观 |
(二) 国家政治安全在总体国家安全中的地位 |
(三) 国家政治安全的“总体安全观”考量 |
第二章 政治传播:国家政治安全的理论分析视角 |
一、国家政治安全维护中政治传播视角的提出 |
(一) 政治传播的基本概念 |
(二) 政治传播的要素分析 |
二、政治传播与国家政治安全的内在逻辑关联 |
(一) 传播政治价值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
(二) 有效政治沟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 |
(三) 推动公共舆论维护政治秩序稳定 |
三、政治传播与国家政治安全的理论契合 |
(一) 主体上的一致性 |
(二) 内容上的相关性 |
(三) 媒介上的交互性 |
(四) 目标上的吻合性 |
(五) 途径上的有效性 |
第三章 政治传播视域下当代中国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历史演变与现实状况 |
一、政治传播视域下我国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历史演变 |
(一) 革命语境传播阶段的国家政治安全维护(1949-1978) |
(二) 改革语境传播阶段的国家政治安全维护(1978-2001) |
(三) 深化改革语境传播阶段的国家政治安全维护(2002-2011) |
(四) 新时代治理语境传播阶段的国家政治安全维护(2012-今) |
二、政治传播视域下我国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时代背景和现实挑战 |
(一) 当前我国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的时代背景 |
(二) 当前我国政治安全面临的现实挑战及对政治传播的要求 |
第四章 价值层面的维护: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与国家意识形态安全 |
一、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作用 |
(一)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是实现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根本要求 |
(二) 政治传播是实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基本手段 |
二、当前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存在的问题对意识形态安全造成的威胁 |
(一) 传播内容存在的问题对意识形态安全的影响 |
(二) 传播主体存在的问题对意识形态安全的影响 |
(三) 传播方式存在的问题对意识形态安全的影响 |
三、增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效果,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 |
(一) 实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内容价值性与实践性的统一 |
(二) 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传播方式与时代发展同步 |
第五章 政党层面的维护:政治传播的向度与党的执政安全 |
一、政治传播的向度对党的执政安全的重要性 |
(一) 政治传播的向度:单向的宣传与双向的传播 |
(二) 双向的政治传播对构建党的执政合法性的重要作用 |
二、当前单向度的政治传播对党的执政安全产生的不良影响 |
(一) 党内政治传播的单向性及影响 |
(二) 党外政治传播的单向性及影响 |
三、完善双向互动的政治传播过程,增强党的执政合法性 |
(一) 畅通上下互动的党内政治传播,增强党的凝聚力 |
(二) 推进双向互动的党外政治传播,巩固党的执政合法性 |
第六章 政府层面的维护:政府传播的信息选择与政府公信力 |
一、政府传播的信息选择对国家政治安全的影响 |
(一) 政府公信力是衡量国家政治安全的重要指标 |
(二) 政府传播的信息选择是影响政府公信力建设的关键因素 |
二、当前我国政府信息传播的选择性对政府信任造成的威胁 |
(一) 政府自身认识欠缺对政府信任的影响 |
(二) 政府传播信息质量对政府信任的影响 |
(三) 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传播信息对政府信任的影响 |
三、增强政府信息传播的公共性,提高政府公信力 |
(一) 树立公共理念,夯实政府信任的基础 |
(二) 整合传播资源,提高政府传播力和公信力 |
(三) 完善传播制度,保障政府传播公共性的实现 |
第七章 社会层面的维护:民众政治传播的反馈与政治参与秩序 |
一、政治传播的反馈对政治参与秩序的重要性 |
(一) 有序政治参与是国家政治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 政治传播反馈对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作用 |
二、网络政治参与:政治传播反馈的形式和政治秩序维护的途径 |
(一) 网络政治参与是民众对政治传播反馈的重要形式 |
(二) 网络政治参与和反馈对政治秩序的积极影响 |
(三) 当前我国无序的网络政治参与和反馈对政治秩序造成的威胁 |
三、建立畅通有序的网络政治参与反馈体系,促进政治秩序稳定 |
(一) 网络政治参与和信息反馈的主体建设 |
(二) 网络政治参与和信息反馈的政府治理 |
(三) 网络政治参与和信息反馈的环境改善 |
第八章 国际层面的维护:对外政治传播与国际认同 |
一、对外政治传播对国家政治安全的重要性 |
(一) 国际认同:国家政治安全的国际层面 |
(二) 对外政治传播对获得国际认同的重要作用 |
二、当前我国对外政治传播存在的问题及对国际认同的影响 |
(一) 传播理念的相对滞后不利于国际认知的实现 |
(二) 传播话语的相对弱势不利于国际认可的实现 |
(三) 传播途径的相对单一不利于国际认同的实现 |
三、加强对外政治传播建设,积极促进国际认同 |
(一) 促进传播内容整合,全面增强国际认同基础 |
(二) 加强传播话语建设,构建中国特色大国话语体系 |
(三) 完善传播模式,多途径提升国际认同水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览 |
1.3.2 国内外研究具体内容综述 |
1.4 研究进路、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进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创新点 |
1.5 全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界定 |
2.1 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概念 |
2.1.1 概念界定的问题梳理 |
2.1.2 金融犯罪概念之理论辨正 |
2.1.3 金融刑法的规范渊源 |
2.1.4 法律规范冲突之定位 |
2.1.5 金融刑法规范冲突之内涵 |
2.2 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特征 |
2.2.1 冲突规范间的特定关联性 |
2.2.2 冲突过程的金融与法律之互相嵌入性 |
2.2.3 冲突内容的动态常变性 |
2.2.4 冲突形式的多元性、多层次性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类型及其原因 |
3.1 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类型 |
3.1.1 单一规范冲突与多种规范冲突 |
3.1.2 形式意义冲突与实质意义冲突 |
3.1.3 显性冲突与隐性冲突 |
3.1.4 原发性冲突与衍生性冲突 |
3.2 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主要原因 |
3.2.1 立法技术层面:欠缺前置性规范与空白刑法规范衔接的考量 |
3.2.2 立法理念层面:缺乏法益判断的统一标准 |
3.2.3 立法权能层面:权力博弈及司法识别标准缺位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冲突解决的前置性理论依据 |
4.1 犯罪二次性违法理论:前置性规范与空白刑法规范的契合 |
4.2 识别判断:补充规范的性质定位 |
4.3 法秩序的统一:关于刑事违法性的判断 |
4.3.1 刑事违法性判断的标准:缓和的违法一元论 |
4.3.2 刑事违法性的具体判断: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衔接 |
4.4 法益的判断:“秩序导向下的利益法益观”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解决 |
5.1 冲突解决的原则 |
5.1.1 坚持刑法谦抑主义 |
5.1.2 倡导“规制缓和” |
5.2 冲突解决的具体规则 |
5.2.1 位阶的效力性规则 |
5.2.2 刑法解释先于刑法修改规则 |
5.2.3 解释方法综合运用规则 |
5.3 冲突解决的具体方法 |
5.3.1 单一规范冲突的解决方法 |
5.3.2 多种规范冲突的解决方法 |
5.4 本章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 |
(10)美国政府公司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公私合作”:当代世界行政法治实践的新锐趋势 |
二、“新型模式”:公法人参与政府治理已被日益认可 |
三、“十字路口”:行政机构深化改革呼唤“关键决断” |
四、“初露端倪”:美国政府公司在中国的理论可能与实践探索 |
第二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一、本选题的主要学术价值 |
三、本选题主要的实践价值 |
第三节 研究综述 |
一、以公法人(公共机构)理论为视角的美国政府公司研究情况 |
二、公私合作视角下的美国政府公司研究情况 |
三、美国国有企业视角下的美国政府公司研究情况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创新点与难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三、论文的主要难点 |
第五节 研究思路与基本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基本框架 |
第一章 美国政府公司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 |
第一节 权力重构——美国政府公司的设立动机之考 |
第二节 历经坎坷——美国政府公司的历史发展之路 |
一、烽火硝烟——美国政府公司应运而生 |
二、治世良器——美国政府公司优势凸显 |
三、放眼未来——美国政府公司前景广阔 |
第三节 认知考量——美国政府公司的类型化描绘 |
一、联邦美国政府公司与地方美国政府公司——多主体的设立权限 |
二、强制力型美国政府公司与非强制力型美国政府公司——多方式的权力运行 |
三、政治目的型美国政府公司与行政管理型美国政府公司——多目的的设立初衷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美国政府公司行政法定位的认知与考量 |
第一节 美国政府公司与公法人——行政法属性之再认知 |
第二节 美国政府公司与行政主体——行政法权能之再考量 |
一、具有行政机关身份的美国政府公司——当然的行政主体 |
二、准行政机关的美国政府公司——特定行为下的行政主体 |
三、政府支持公司——特定情形下的行政主体 |
第三节 美国政府公司与公共机构——行政法身份之再辨析 |
第四节 美国政府公司与规制载体——行政法功能之“互联网+”时代再探索 |
一、“互联网+”时代的主要特征 |
二、“互联网+”时代政府规制的新兴挑战 |
三、“互联网+”时代政府规制的时代特色 |
四、“互联网+”时代美国政府公司的独特规制优势 |
第五节 小结 |
第三章 美国政府公司的权责结构 |
第一节 美国政府公司的权力建构 |
一、行政立法权 |
二、行政收费权 |
三、行政执法权 |
四、融资权 |
第二节 美国政府公司的责任解读 |
一、政治责任 |
二、法律责任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美国政府公司的运营机制 |
第一节 美国政府公司的董事会 |
一、董事会设置的法律依据 |
二、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
三、董事会的职权 |
四、董事会决策机制 |
第二节 美国政府公司资金来源 |
一、创设资金——绝大部分以财政拨款为主 |
二、具有经营性——有相当的“造血”能力 |
三、灵活地融资能力——公私合作拓展资金来源 |
第三节 美国政府公司的行政任务 |
一、涉及国家战略利益的行政任务 |
二、跨区域合作的行政任务 |
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任务 |
四、本应由私方经营但私方暂时无力介入的暂时性行政任务 |
第四节 美国政府公司的营利模式 |
一、生产经营性营利 |
二、承包租赁性营利 |
三、政策性营利 |
第五节 美国政府公司的监督机制 |
一、立法机关监督 |
二、行政机关监督 |
三、社会公众监督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五章 美国政府公司的发展趋势 |
第一节 “契约设立”的设立方式更加广泛 |
第二节 “项目组式”的任务属性更加彰显 |
第三节 “存废自由”的善后特色更加灵活 |
第四节 “技术规制”的专业划分更加细致 |
第五节 “行政优益”的适当引入更加必要 |
第六节 小结 |
第六章 美国政府公司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是否存在政府公司 |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是否存在政府公司 |
二、受委托组织中是否存在政府公司 |
第二节 法定公共职能组织——我国最接近美国政府公司的组织体 |
一、法定公共职能组织——我国新型的行政模式的探索 |
二、法定公共职能组织与美国政府公司的主要契合点 |
三、我国法定公共职能组织与美国政府公司的主要差异 |
第三节 美国政府公司对我国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启示 |
一、适时引进公法人制度 |
二、打造新型的政企、政事关系 |
三、形成灵活的存废制度 |
四、构建科学的内部治理体系 |
第四节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网络时代的行政法学发展之思索(论文参考文献)
- [1]成都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服务优化研究[D]. 向寒扬. 云南财经大学, 2021
- [2]网络时代公民批评权的法律保障[D]. 朱达. 湖北大学, 2020
- [3]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研究[D]. 吕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4]论刑法中的法令行为[D]. 徐翕明. 苏州大学, 2020(06)
- [5]论网络通信权的法律保护[D]. 孙博伟. 苏州大学, 2020(03)
- [6]网络谣言行政法规制研究[D]. 刘一霖. 兰州大学, 2020(01)
- [7]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李京儒.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8]政治传播视域下当代中国国家政治安全维护问题研究[D]. 鞠丽华. 山东大学, 2019(02)
- [9]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研究[D]. 项婷婷. 湘潭大学, 2019(12)
- [10]美国政府公司研究[D]. 邢栋. 吉林大学, 20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