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法”并治带给高等教育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陈亚平[1](2021)在《“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法理及实践路径分析》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并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重要原则确立下来。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大背景下,道德入法是德法合治的重要途径。宪法修正案五中明确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规定为道德入法提供了最权威的宪法依据。2018年5月,中共中央又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要注重立法引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的法律规定,为我国的道德入法实践进一步指明了方向。道德和法律一直是法理学的重要内容,道德和法律是调整社会的重要手段,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中西方法律思想家和法学家关注的经典问题。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期,道德失范现象频频发生。在理论上,有学者提出通过道德入法提升社会的道德水平。实践中,有些法律已经吸收了部分道德义务并在社会上实施。我国“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引发热议,而且在实施过程中有一定的局限性。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四部分对“常回家看看”入法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文章第一部分分析了道德入法的理论基础,着重分析了道德入法的依据和限度。道德是法律的正当性基础,法律提升道德的实效性,道德和法律具有很多相同点,道德和法律的之间的关系使道德入法有了可能性。同时要注意道德入法的限度,只有“义务的道德”才能转化为法律,道德只有被客观化才能进入法律规制的领域,道德入法的限度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文章第二部分从“家文化”、“孝文化”、“提升社会整体道德水平”角度出发对“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正当性进行了分析,“常回家看看”入法具有合理性和现实可行性。我国传统文化十分重视道德,家庭更是实施道德的重要场所。“常回家看看”入法体现出传统道德规范在当今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中遇到了问题,对老人不仅要从物质上还要从精神上给予关怀,不能忽视老年人的晚年幸福。对老人的关怀不仅体现了一个家庭,更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文明风貌。我国自古以来就提倡孝道,敬老爱老是我们的优秀传统文化。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的交融,很多家庭不注重对老人的精神关爱,传统孝道文化、家文化起到的作用越来越有限,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应对老龄化难题,提升社会整体道德水平,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是可行的。文章第三部分分析了“常回家看看”入法以来的实践困境,我国“常回家看看”入法以来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家事纠纷解决难,法律保障人情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家事纠纷注重亲情,而且义务人的现实压力比较大。“常回家看看”条款可操作性欠缺,条文原则性强,立法目的具有倡导性,履行标准、方式和法律责任都不明确,司法执行阶段有一定困难。相关的制度建设也并不健全,缺乏配套实施细则,地方立法质量也有待提升。文章第四部分对提高“常回家看看”条款法律效果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需要在立法层面完善“常回家看看”条款,增强法律条文的明确性,明确精神赡养的内容、方式和法律责任。在司法层面完善“常回家看看”条款,加大用人单位惩处力度,优先用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解决家事纠纷,加大司法宣传力度。此外,我们还要健全相关制度保障体系,完善或补充相关法律文件的精神赡养内容,完善“孝亲假”,设立老年法庭制度。借鉴国外的做法,政府在完善立法的同时也要健全相关制度保障体系,发挥房地产法和税法激励制度,为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落实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将“常回家看看”这一以人为本的法律条文真正落到实处。
罗雄[2](2020)在《高等学校时代新人培育研究》文中提出
李文静[3](2020)在《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及其经验启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共产党对法治本质、价值、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直接决定着法治在中国的命运。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始终贯穿着一条清晰的主线,即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最重要的主体,其对法治的认知程度与定位,深刻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本文以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为主要研究对象。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呈现出U字型的演变轨迹:从建国初期的良好开端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曲折转向再到改革开放初期逐步回到正轨。本文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学科视角,以正式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文献、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选集、文选、年谱、传记等为基础,以这一时期颁布的重要法律文本、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法治事件为切入点,力求清晰勾勒出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演变轨迹,总结蕴含其中的法治认识成果,探讨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发生嬗变的原因、经验教训与当代启示等问题,以期为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学理支撑。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为三个部分,共七章。其中,第一部分(第一、二章)是论文的基础,主要阐述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思想资源和历史前提;第二部分(第三、四、五、六章)是论文的核心内容,主要分析1949-1982年间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第三部分(第七章)是论文的落脚点,总结和概括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经验、教训和当代启示。引言阐明论文研究的意义;对论文的核心概念——法治进行科学界定,分析法治与人治、法治与法制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使论文的研究建立在科学性与规范性的基础之上;对国内外学界相关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和评述。已有研究成果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借鉴,而已有研究不足又印证着本文研究的意义和价值所在,成为论文研究的新的生长点。第一章阐述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与思想资源。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建立在前人对法治认识的基础之上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最根本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对法的根源、本质、职能的认识、列宁在领导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实践中所形成的对法治的认识,是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最直接的理论来源。中国传统法治思想、近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法治思想、西方现代法治思想则是党对法治认识重要的思想资源。第二章考察分析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这一阶段党对法治的认识是新中国成立后党对法治认识的重要历史前提。本章遵循中共党史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分期,将党对法治的认识分为土地革命战争阶段、抗日战争阶段和解放战争时期三个历史阶段,总结概括了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从三个历史时期的认识成果来看,既体现着围绕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中心任务,法治要为巩固革命成果、维护革命秩序、促进革命胜利服务的共性,同时又体现着特性,即不同历史阶段中国共产党结合新的实践背景,又形成了对法治认识的新成果。第三章考察分析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新中国成立之初,巩固新生政权成为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中心任务。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主要是围绕为巩固新生政权提供法治保障为出发点的。本章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制定和司法改革运动等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法治事件为切入点,概括总结出这些重大法治事件所体现的一切从实际出发,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原则、法贵在行的理念以及司法要坚持阶级立场和人民立场等认识成果。这些认识成果表明,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是清醒的。第四章考察分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主要是围绕为“把中国建设成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提供法治保障为逻辑起点的。本章主要以这一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法治事件: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制定、中共八大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的提出等为主要研究对象,概括总结出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从整体来看,这三大法治事件分别为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制度根基、筑牢了法律体系基石、提供了根本遵循,搭建起社会主义法治大厦的“四梁八柱”,为推动社会变革提供了法治保障,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要求的正确认识与把握。第五章考察分析1957年反右派斗争以后至“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及其发生曲折转向的原因。本章在深入挖掘史料的基础上,概括总结出中国共产党在这一历史时期尤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中对法治的认识成果,深刻剖析了党对法治认识之所以发生曲折转向的原因。总体上看,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是正确与错误两个发展趋向的互相交织,即便是在错误发展趋向压倒正确发展趋向,致使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几近中断的“文化大革命”中,中国共产党也并未完全抛弃宪法和法律,也曾希望通过法治的力量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通过丰富的史料和严密的论证回应历史虚无主义的挑战。第六章考察分析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成果。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认真总结反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法治的认识也由此逐渐回到正确轨道。本章以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两案”的审判、“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的制定等具有代表性的重大法治事件为主要研究对象,概括总结这些重大法治事件所彰显的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这些认识成果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个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与把握,为开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奠定了坚实的思想认识基础。第七章分析总结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经验及启示。提出了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准确把握法治国情;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坚持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人类文明成果,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四点经验及启示。结语在总结全文内容的基础之上得出了四个方面的结论,并对今后的研究工作作出了进一步的展望。
于洋[4](2020)在《加藤弘之“族父统治”论研究》文中提出德川幕府统治时期,天皇权力受到幕府将军压制,虽然在名义上是日本的统治者,但实际上并不具备统治能力。幕府统治进入中后期以后,内外矛盾逐渐显现,最终走向崩溃。而这一过程中,天皇的作用被再次重视。如何以天皇为中心构建新的独立、统一的国家,成为明治维新面对的一项重要课题,加藤弘之即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逐渐提出“族父统治”论。加藤弘之的早期作品基于天赋人权理论,以宣扬立宪政体为主,主张在国家统治中纳入国民意见,实现政治的“公明正大”,由此达成上下情意相通、人心一致的“人和”状态。在宣扬立宪政体的同时,为扫清政体改革的障碍,加藤弘之还提出国体“新论”,批判以往单纯重君的国体,提升“民”在国体中的地位。但即使如此,加藤弘之仍对“贤君”“圣主”给予高度评价,“人和”的重要表现乃是君臣相亲如父子、万民相亲如兄弟,“族父统治”论的萌芽在此时便已显现。加藤弘之早期作品中积极的民权观点,虽然受到当时民权论者的追捧,但是受到旧国体论者、政府一方的指责。由于个人原因与时局影响,加藤弘之最终转变了其学术方向。以《人权新说》的出版为标志,加藤弘之摒弃了天赋人权说倒向进化主义。此后,他逐渐提出了极具个人特色的日本国体论——“族父统治”论,并通过教育实践、道德观构造、宗教抨击、统治权主体论战为实践天皇统治提供保障,在精神层面、制度层面拱卫天皇的统治地位。虽然“族父统治”论中的天皇在精神层面、制度层面均被作为唯一统治者塑造,但是这种天皇形象的塑造并非以“复古”为目的。在论述中,加藤弘之始终强调自己与旧国体论的差异,强调自己的理论基于“自然”之理,具备科学性。加藤弘之理想中的天皇并非“私有天下”的封建君主,而是与日本国家、日本民族融为一体的只具备“公人”资格的“族父”。在天皇身上投射的是加藤弘之自幕末开始的对政治“公明正大”的向往。在加藤弘之的思想中,既有日本本土思想的因素,也有西方思想的因素。正是在二者的碰撞与融合之下,加藤弘之最终构建起了自己独具个性的“族父统治”论。
薛小涵[5](2020)在《中国共产党准则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准则是党内法规体系中的主干性法规,对整个党内法规体系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它为全体党员提供思想和价值指引,具有价值引导、规范调整和共识凝聚的基本功能,对于规范全体党员的思想和行为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梳理相关文献后不难发现,理论界对准则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准则的基础理论研究稍显不足,准则的建设尚未引起学界的充分重视。本文将视线聚焦于准则体系的构建方面,力图规范和完善准则体系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准则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地位。本文共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其中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中国共产党准则体系的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文献综述和本文运用到的研究方法,正文则分为四大部分,集中对中国共产党准则体系进行研究和分析。正文第一部分是全文的理论基础,主要从准则和准则体系两方面阐释了准则的一般原理。首先从准则的概念、特征和它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地位三个方面明确了准则的基本概念,接着指出了准则体系的法理思维、概念与内涵,明确了准则体系的基本概念。正文第二部分介绍了准则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特征。通过观察和梳理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程,将准则的发展分为四大阶段。其中,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为准则的形成与初步发展阶段,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是准则的曲折发展阶段,改革开放以后到党的十八大前时期是准则的恢复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大至今是准则的快速发展阶段。同时,指出了准则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特征,较为直观和明确地展现了准则的发展历程。正文第三部分主要就准则体系建设的意义与基本原则展开论述。准则体系的建设具有巩固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厚植党内政治文化、规范执政党建设、推进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作用。另外,准则体系建设应当坚持以理念融贯原则、法制统一原则、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原则、相对稳定性原则和比例原则为基本原则。正文第四部分是全文的重点部分,主要分析了准则体系的构建路径。要遵循准则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以法理型法治为建设目标,适度借鉴国家法律体系的发展经验,从构建准则规范体系和准则实施体系入手,加强准则体系的构建。其中,准则规范体系的构建主要包括研究制定相应准则、加强配套法规建设和提高准则的用语规范化水平;准则实施体系的构建主要包括建立准则的解释机制、构建准则实施后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党内外监督和违反准则的责任追究力度和加大准则的传播和教育力度。
张金钢[6](2020)在《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文中提出在一国的法律体系内,刑法与行政法可能产生相互交错、相互影响的现象。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政犯被写入刑法之中,并且与行政规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纵观我国的刑法典,其中不少犯罪以违反行政法规设定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违反了行政法,始才有成立犯罪的之可能,至于犯罪行为的具体体现,也只能通过参阅行政规范才能加以明确;某些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委任由相关行政机关以行政行为等方式加以补充,如行为人在侵害法益的行为之外,还必须满足未获取行政机关的许可、未遵守行政机关的命令甚至曾受到过行政机关的处罚等条件时方成立犯罪;还有不少条文将行政法中所规定的概念不加解释地直接写入刑法条文,而对这些概念的理解直接关系到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等核心概念的认定。因此,这些刑法条文就在实质上具有了“从属”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而在逐步迈进风险社会的今天,具有行政从属性的刑法条文已属于常态,广泛分布于交通犯罪、金融犯罪、环境犯罪、税收犯罪等领域中,势必在不久的将来发挥更大的作用,其数量也会明显增长。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之下,运用法治思维和通过法治方式实现社会治理成为大势所趋,这其中公法规制占据主导地位刑法与行政法扮演者重要角色,如何更好的发挥两种公法规制方式的“合力”尚需进一步探讨。众所周知,刑法与行政法作为两个重要的部门法,在各自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政犯被写入到刑法之中,并且与行政规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由于在违法性、责任承担、衔接适用上呈现出较为复杂的状况,从而使得刑法与行政法的交叉问题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的难题,正如德国学者克斯特林所说:“这是一个令法学者陷入绝望的问题”。从部门法的调整范围来看,可以说行政法几乎涵盖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作为保障法的刑法,则将行政法调整的大部分领域囊括其中,由此出现了刑法与行政法在调整范围上的重合,致使刑行规范冲突比较常见。赵春华非法持枪案、王立军无证收购玉米案、陆勇销售抗癌药案等之所以在全国范围内引发热议和讨论,正是因为未能妥当处理和协调好刑法与行政法的规定,致使在刑法上的评价结论在妥当性上往往受到公众的质疑。虽然这个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不少学者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是到目前为止,从规范的角度来看,刑法与行政法的界限仍然模糊不清;从审判实务的角度来看,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仍然难以区分;从权利分界的角度来看,刑事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分标准仍不清晰;从实践角度来看,刑行衔接状况并不太理想。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手段,刑事法与行政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法律体系内部构成来说,这两种法必须形成一个协调一致、衔接有序的有机整体。合理界定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的调整范围,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犯罪化趋势加强的形势下,如何平衡社会综合治理目标和刑法恪守谦抑性原则的矛盾成为刑法学者应当思考的命题。由于诸多主客观原因,我国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在调整范围上存在着重叠与交叉现象,因而有必要清晰地界分两种不同性质公权力作用范围的基本领域。在合理界分两者权力作用范围的基础上,还应当妥当地将两者作必要的、良性的衔接,进而促使公权力的整体运行趋于平稳和正当。显然区分犯罪与行政违法的必要性,在于澄清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的作用范围。而如此即牵涉行政法和刑事法层面的法律责任问题、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问题、立法层面的模式问题等诸多方面。故如何在理论与现实中寻找可以共赢的平衡点,在这一话题的研讨中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在选择参照系时,中国实践始终是最重要的立足点,利用理论如何能够说清楚中国的问题,则是新时代中国实践所应具备的刑法理论自觉,同时也是理论界的基本职责。刑法规范是一种结果,而不是一种前提,刑法要从社会中寻找。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学不仅仅包括对刑法规范本身的研究,同样包括对刑事法律与社会控制的诸多方面的社会现象的研究。作为公法体系的两大支柱性部门法规范,刑法与行政法分别依托不同的权利载体来发挥并实现其功效。可以说,无论是从宏观角度来言,抑或是从具体上部门法的制度编制与构建,刑法与行政法所体现出的不同特点和相面是符合法律其内在发展规律,但这两大部门法如无法有效的开展对话与交流则是悖离目标的异化现象。因此,对于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的研究,在理论层面与实践向度上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基于这一思想,本文主要以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刑行交叉问题的诸多乱象出发,提出“规范保护目的”违法性判断标准,提倡刑法相对从属的判断立场,对刑行交叉现象诸问题做出科学回答。可以说刑法学是一门老而弥新的学科。晚近以降,随着德、日刑法理论的日渐涌入,体系性思维和问题性思维并重的研究方法开始得到关注和重视。与此同时,作为价值判断的学科,刑法学中的问题又似乎处处充满着辩论甚至对立的学术争论。近代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其实就是学派之争不断深化、求同存异的过程。本着体系性思考与问题性思考的立场,笔者选取了部分近年来刑行交叉问题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具有争议的若干问题为研究对象,并且分章节展开探讨。一方面力求阐发作者对于“刑行交叉之乱像考察与处理进路”这一热点问题的片段性思考;另一方面通过详尽的论证,也试图尽可能地展现当下刑法理论和实践对上述刑行交叉问题研究的最新进展情况。众周所知,刑法价值、刑法规范与刑法实践都各自表达了对确立刑法目的的重要意义,“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律科学”,在研究刑行交叉问题的场合,唯有运用严谨的、精确的思维方式进行问题的精致思考,才能得出妥当的结论。沿循着上述思路,本文共分为六部分,这六部分内容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第一章,历史与演进:刑法与行政法交叉之考察,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理论证成。该部分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证成及价值证成,其中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证成主要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渊源和当代趋势。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价值证成主要从刑法与行政法的价值差异入手,到刑法与行政法在发展中价值归结的统一。第二章,交叉与关联: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之概述,该部分主要研究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概念及范围、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的原因、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的分类等问题。第三章,检讨与确立: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界分之进路。该部分主要研究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的界分、各种违法性判断立场之争鸣、“刑法相对从属性”基本立场之考察、判断规则之确立、规范保护目的之构建等问题。第四章,责任与衔接: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责任与处罚衔接问题。该部分主要研究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分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之缘由、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的实践乱象、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理论的反思。第五章,竞合与适用: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的处理原则。该部分主要研究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的具体运用以及处理原则具体适上需要注意的问题。第六章,特殊与例外: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疑难问题探讨。该部分内容主要研究违法行政行为对犯罪构成的影响、行政规范变更对刑法效力的影响、行政规范冲突对犯罪的影响等刑法与行政法动态交叉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进行研究。这六部分集中体现了笔者在刑行交叉问题领域内的探索,不同章节所讨论的问题层重点不同:有的章节侧重理论分析,有的章节侧重于具体的司法实践,以求理论与实践的互动。
丁燕燕[7](2020)在《现代教育与五四乡土文学》文中提出包括五四乡土文学在内的中国现代文学之诞生绝不仅是单纯的文学事件,它还涉及种种制度性创建。现代教育制度就是其一。通过它,五四乡土文学拥有了“民族国家文学”品格。二者的互动关系表现为:现代教育培养了五四乡土文学的作者与读者,影响了人们的文学观念、左右着作家对乡土中国的书写;而五四乡土文学又通过进入现代教育成为法定知识获得制度支持,从而实现知识生产与再生产。因此,本论文的研究内容是:考察现代教育制度对五四乡土文学的建构功能,分析五四乡土文学对现代教育的文学想象和它作为知识的生产与再生产机制。论文除绪论和余论共分五部分。绪论介绍研究缘起、思路方法,对“现代教育”和“五四乡土文学”进行概念界定,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从而辩明本论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现代教育”是与中国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一系列教育观念、形态和特征的总称,包括宏观层面的教育制度、管理体系、教育宗旨、思想以及微观层面的课程、教科书、教育方式方法等教学运行活动。广义的“五四乡土文学”是现代文学第一个十年蓄势产生并发展的、以乡土生活为表现题材的小说创作。除了鲁迅在1935年《中国新文学大系·小说二集·导言》中定义并指出的作家作品外,还包括新文学第一个十年进行乡土文学题材创作的其他相关作家作品。第一章现代教育与乡土中国。五四乡土作者多出生或成长于乡村小镇,他们求学的年份正是中国现代教育体制由传统走向现代并逐渐完备的时期。博采众长的教育经历使他们既接受了传统文化熏陶也有机会浸润现代文明。从乡村到都市、从中国到异域的空间转移,从传统知识体系到现代文明的思想过渡,既引发了作家浓郁的思乡病、激烈的文化冲突,也为其观照“自我”、回望“故土”提供了“他者”的参照。一方面,知识新变引发了他们的乡土关注,文化冲突带来的身份危机催生了其乡土认同观念。另一方面,“他者”的参照又使他们重新发现了“乡土中国”的内涵。乡土中国既代表占国土大部分、广袤的乡村大地,也是一种将乡土看作民族国家象征的文学观念和写作范式。其中,作为小学乡土教科书的“乡土志”对一代国人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初步形成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第二章教育变革与文学启蒙。语文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向学生传授文学创作的方法技巧外,还给予学生文化滋养和心灵启迪。随着语文学科的独立,教科书编写和教学方法变革等活动更新了现代学生的文学观念。它包括白话文学语言、小说文学体裁和文学审美意识等多层面内容。外语教学携带的异域文学资源则为学生的文学阅读、仿制和创作提供了条件。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以鲁彦为代表的世界语学习者,他们深受人道主义思想影响,翻译弱小民族文学并从中汲取营养。现代教育重构了学生的知识和思想体系形成了五四乡土文学作者独树一帜的现代思想内涵。科学教育思潮向学生普及了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培养了他们求真务实的现实主义品格;新的教育目标和教学方法培养了学生的民主自由思想;作为公共交往空间的现代校园则为学生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平台,创立校园社团、期刊有利于他们民主自由思想的形成。第三章现代教育影响下的五四乡土文学。“儿童本位”教育观将儿童从封建伦理思想束缚中解放出来,儿童特别是儿童身体的发现使五四乡土作者将笔触对准儿童,他们开始以儿童为主角,借用儿童的想象和视角、模拟儿童的语气和口吻创作小说,在身体解放中重新发掘恐惧、欲望、喜悦等“人”的情感。知识分子的归乡之旅因现代教育的介入发生变化。衣锦还乡的欣喜一变而为守旧愚昧的民众对知识者的误解、冷落甚至排挤,与无知无识乡村女性的狭路相逢引发了他们对自身启蒙身份的反思和失望。“归乡再离乡”成为必然。现代教育加深了知识者对文明新变的体验。现代性的时空并置引发了他们对故乡的全新感受。故乡不仅是可供停泊的地理空间,还是一处凝结着丰富内涵、值得时时返顾的文化空间。五四乡土文学中的乡愁意象开始由传统的意象抒发走向细节化记叙和整体化象征。五四乡土作者以接受现代教育后的启蒙视野观察乡村,乡间的风景和民俗便因知识者主体意识的确立而被重新发现。科学方法训练和人类学、社会学知识的学习则有利于作家科学区分民俗与封建迷信。作为民俗知识的方言土语在五四乡土作品中频繁出现。它符合汉语由文言向白话的转变规律,也顺应了教育领域重视口语教学的发展趋势。第四章互为镜像的教育与文学。五四乡土文学的生成离不开现代教育的建构。反过来,文学也以自己独有的方式想象和书写现代教育,二者互为镜像。五四乡土作者“学生-教师-作家”三位一体的身份决定了其在进行小说创作时会以甘苦自知的心态将现代教育素材纳入笔端。无论是现代学校、教师、学生还是与乡村教育息息相关的乡绅形象都留有教育变革带来的社会文化印记。它既包含丰富真切的生活经验也寄寓着作家对乡土中国前途的深沉思索。现代学校在知识分子和普通乡民眼中呈现出“乐园”与“窘境”两种截然不同的面影。围绕启蒙职责,五四乡土作者塑造了许多形象各异的乡村教师形象。与教师形象的多样化不同,五四乡土文学中的学生形象呈现出统一的负面化倾向。这既有现代学生自身的原因,也源于他们面临的社会、政治、文化特别是民族文化认同的矛盾。“女学生”则成为承载制度变革压力和接受性别审视的双重压抑的形象。乡绅作为乡土世界的知识者,他们的命运沉浮反映出现代教育变革下的乡村权势变迁。第五章现代教育与五四乡土文学的经典化。五四乡土文学自鲁迅开创先河便开启了进入现代教育领域的过程,通过入选教科书、教师的课堂讲授,它渐渐成为一种法定知识被人们所接受。这既是五四乡土文学作为知识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也是它通过现代教育的制度性力量实现经典化的过程。以鲁迅作品为代表的五四乡土文学通过教科书和学院机构对其概念、理论的总结梳理与相关篇目、文本、作家的选编评介成功地进入文学史叙事,青年学生对乡土文学的阅读传播,作为教师的鲁迅在课堂内外的知识传授和思想感召都保证了五四乡土文学的代际传承与发展。余论民族再造:教育与文学的殊途同归。自晚清以降,中国社会就在追求国家民族现代化的进程中艰难摸索,无论是现代教育还是五四乡土文学其实都只不过是从不同维度出发对同一目标的追求。教育通过知识权力,文学借助艺术想象最终达到民族再造的结果。
吴丹[8](2020)在《马克思主义政治观及其教育研究》文中提出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同时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发展环境,国家政治安全遇到严峻挑战。部分西方国家通过“和平演变”策略加快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国内正处于经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三期叠加时期,各种思想意识相互激荡,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不断显现,干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面对复杂形势,要取得伟大斗争的胜利、实现伟大梦想,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抓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这一基础工程和战略工程。由此,进行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理论研究和教育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党的政治属性和政治本色、提高全社会政治觉悟和政治意志、筑牢共同思想基础。本文主要包含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国际各种力量较量与国内建设面临的各种挑战分析本文的研究背景,阐明本文研究的必要性,梳理和分析国内外与本课题相关的研究成果,阐明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点。二是厘清马克思主义政治观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进程。本文将马克思主义政治观形成与发展的历程划分为孕育、确立、完善、发展四个阶段,以文本解读的方式,纵向考察四个阶段的时代背景,阐明马克思主义政治观发展变化的主要线索和脉络。三是凝练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基本内容。高度概括、提炼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中的政治思想,梳理、形成并阐释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基本内容。本文认为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基本内容包括国家政权是政治的核心、政党是政治的中枢、阶级斗争是政治的主题、民主是政治解放的主旨、法制是政治统治的保障、人民是政治的主体。四是解读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三个理论问题,目的在于深化理解该理论。首先解读了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建构逻辑,阐明了其建构的目的是为了现实的人、依靠的力量是无产阶级、追求的最终状态是全人类的解放;其次解读了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实现路径,提炼出提升生产力水平、注重阶级斗争、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注重社会民主法制建设等五个基本路径;最后解读了马克思主义政治观对以往人类政治观的历史突破,包括研究视域、方法论、实践性和终极目标四个方面。五是形成了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政治观教育的策略,在阐明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政治观教育的价值基础上,建构了包括“两个领域”的教育目标、“四个相结合”的教育原则、“三位一体”的教育内容和“六法协同”的教育方法与途径的教育策略,为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政治观教育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南,使马克思主义政治观教育与时代共频。
彭瑞楠[9](2019)在《犯罪实质判断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存在于事实之中的行为与依据刑法规范而得出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相符合便意味着犯罪的成立。但这一认知过程,却应当包含着解释、判断、论证三个前后相依的过程。因此,依据现行刑法规范针对特定行为进行是否为犯罪的判断,是刑事司法实践的核心工作之一。故而,确保犯罪判断的正确进行,应当成为刑法解释学的目标之一。犯罪实质判断论,是从犯罪判断角度对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进行再次解读的理论探索。具体而言,本文所关注的是,犯罪论中有关犯罪实质属性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功用模式,即犯罪实质判断的具体功能和体系化运用。犯罪判断所依据的刑法规范以文本形式表现,而需要被判定的行为却存在于事实中。因此,刑法解释成为了犯罪判断的前置程序。笔者认为,可以将犯罪判断解构为两个层面:其一,基于刑法文义针对相关行为(事实)进行的普通逻辑判断,此即构成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其二,基于相关犯罪实质属性理论对相关行为(事实)进行的价值评判,此即构成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笔者认为形式法治是实质正义的基础,极端的实质解释论者主张突破普通逻辑形式进行犯罪判断,显然会造成以扩张为名行类推之实的违背法规范之举。刑法解释以及犯罪判断都要做到,即尊重形式法治又兼顾实质正义。因此,在刑法解释环节针对犯罪实质的讨论应当建立在刑法文义解释的基础上,而犯罪判断则应当先进行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再进行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本文认为,犯罪实质属性是对应于犯罪规制形式(即违反刑法规范)特征的内容属性,其等同于实质处罚必要性。对于相关概念的理解,需要注意两点。其一,此处的犯罪概念仍被限定在刑法解释学框架下,而在这个框架中违反刑法规范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也是判定犯罪成立的主要依据,其等同于形式处罚必要性。因而,犯罪实质属性作为针对犯罪概念的法哲学思考,其本身不能否定上述基本特征,并且不能顶替成为犯罪判断的主要依据。其二,形式与实质作为一对相辅相成又相互对立的概念,明确其内涵需要指明其所结合的范畴。显然,我们所说的犯罪实质属性是一种“特指”,而并非犯罪所具有一切内容属性。即犯罪实质属性概念应当有别于犯罪判断所运用到的实质属性概念。而从外延关系上把握,前者被后者所包涵。因此,可以说犯罪实质属性是对应于违反刑法规范的犯罪形式特征,而对犯罪内容属性的进一步思考后的填充,并将此作为犯罪判断的依据之一。由犯罪法定概念可知,犯罪具有应受惩罚性、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等属性特征。而依据以上结论可知,其中只有社会危害性被称为犯罪实质属性。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以及规范违反性等理论学说均为犯罪实质属性理论。其中,社会危害性理论认为犯罪本质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危害性;而法益侵害性则认为犯罪本质是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侵害性。本文认为社会危害性理论虽然指明了犯罪本质是对客观的、历史的、与人相关的,且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危害性。但却缺乏体现进一步进行描述的规范性,且存在内涵空洞的理论瑕疵。而虽然规范违反说体现了犯罪本质的规范性,但不论将规范违反性理论视为,为犯罪形式特征(违反刑法规范)寻求其他社会规范的背书,还是将规范违反性依据视为黑格尔哲学意义上的“不法”的体现,即将犯罪视为对代表绝对精神的“法秩序”的违反。前者并没有对规范本身的意义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因此颇具同义反复的意味,而后者却不可避免的将犯罪实质精神化,甚至可以说是玄幻化。由此可见,以规范违反性对犯罪本质进行解说,具有相应的理论缺陷。而法益侵害性理论指明了犯罪本质是对刑法保护的客观社会存在的侵害性,并且结合相关法规范进行描述而具有规范性。因此,本文认为,法益侵害性理论可作为社会危害性的替代(或者说赋予社会危害性以法益侵害性的内涵)成为主要的犯罪实质属性理论。当然,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法益概念本身也需要进行具体化的填充。对于刑法目的以及刑罚目的的探讨以及刑法规范中本身存在的事实和价值因素(包含对正义价值的追求),都使得针对犯罪实质属性的把握,成为了无可争议的评判标准。但这绝不意味着,诸如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成为了犯罪判断的基准。犯罪判断虽然应当兼顾形式法治与实质正义。但事实上,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应当建立在保障形式法治的基础上。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所争议的真正焦点,在于某行为已被判定具有犯罪实质属性时,是否允许超越刑法用语含义边界的扩大解释,并基于此进行入罪判定。这事实上是对于犯罪实质属性在犯罪判断中的功能所进行探讨产生的争议。这样的争议则源自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不同理解以及刑法文本形式表达功能优缺点的不同理解。具体而言,前者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处理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的关系。而后者的争议焦点则在于如何处理刑法文义明确性与模糊性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并不意味着禁止以“解释说明”为内涵的刑法解释,而是要禁止导致罪刑擅断的类推解释。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对犯罪判断而言,均为指导原则。但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属于并列且相互独立自洽的两个层面。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指明了刑法解释需要尊重刑法文本文义,而据此进行的犯罪判断还需要尊重普通逻辑。基于我们对犯罪判断进行的解构,可知依据刑法文义作为普通逻辑判断的犯罪判断居于基础地位。由此可见,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居于相关概念的基础地位,而实质侧面对相关问题的深入探讨,必须建立在尊重此基础之上。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并不能修正其形式侧面。而刑法文本文义明确性与模糊性具有相对性。因此,承认刑法文义的模糊性也并不意味着否定刑法文义的明确性,事实上刑法文义具有边框般的限制作用。基于上述论据以及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应当建立在保障形式法治的基础上的理念。我们得出结论: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对于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结论仅具有验证功能,且仅具有出罪功能。犯罪判断需借助成熟的犯罪论体系,毕竟法学体系对法律适用者约束可以起到排除恣意的作用。对于犯罪论体系的选择,决定了构成完整犯罪判断所有之“子证明”的排列组合。针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审查,即为犯罪判断具体“子证明”的展开。以构成要件理论看待犯罪,犯罪的成立对于每个构成要件要素的需要是缺一不可的,同理以犯罪判断的角度看待,行为被判定为犯罪,则意味着其通过了所有应被证明的“子证明”。当然,缺一不可并不意味着不分主次和没有先后。通过批判实质二阶层犯罪论体系,以及客观评价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最终确立了犯罪实质判断论体系将依据古典“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其主要原因便在于其含有狭义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概念与构成要件该当性概念不同,本文认为前者为指导形象,而后者为犯罪类型。因此,狭义构成要件可承接单纯的依据刑法文义以及普通逻辑的犯罪判断,譬如对行为人要素的判断审核便是狭义构成要件要素判断。本文认为,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由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分别构成。而“先客观后主观”的判断思路,要求我们优先判断以行为要素为核心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而对相关要素该当性的判断又应当遵循“先形式处罚必要性再实质处罚必要性”的顺序。譬如判断某一特定行为是否符合某具体罪名下故意作为犯罪。我们首先,应当先对该行为要素进行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再对该行为要素进行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其次,同样依照上述顺序对故意要素进行判断。具体而言,先进行故意要素认知层面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再进行故意要素认知层面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当通过以上故意认知层面判断之后,再先进行故意要素意志层面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又再进行故意要素意志层面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笔者认为在这个判断过程中,犯罪实质判断作为相关独立评判(程序),通过对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结论进行验证发挥了相关出罪之功能。犯罪实质判断在违法性阶层中的功用,主要针对违法性排除事由“必要限度”的量化判定而言。以正当防卫为例,遵循“正对不正”、实属“情况紧急”的判断属于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的管辖,而针对维持“必要限度”的判断则属于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的管辖。罪责是针对行为人本身的评价标准,而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则是针对行为本身的评价标准,这就决定了犯罪实质判断在有责性阶层中的功用只能间接进行。此即需要结合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实质性审查而发挥,譬如主观构成要件故意要素是否具有实质处罚必要性,便可以作为罪责要素的违法性认识要素的重要依据。
孙健[10](2019)在《新时代我国道德治理的实践研究》文中提出“道德治理”始见于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到来标志着我国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方位,党的十八大报告对道德治理进行了强调与重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论述了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强大支撑和动力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又把道德治理问题纳入到国家治理体系之中,使其成为国家治理的构成性要素。道德治理作为新时代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主要形式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内生性要素,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论文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治国方略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战略任务的时代语境出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学理价值与主导地位,以马克思主义道德观和思想政治教育学为基本理论依据,在遵循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发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将文献研究法、多学科协同研究法和功能研究法相统一,探讨了新时代我国道德治理的实践问题。论文主要研究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新时代我国道德治理实践的相关概念和理论的研究。主要界定了道德治理的内涵,并对与之相关的概念做了辨析,阐释了道德治理实践研究的理论基础,为后续的研究奠定基础。二是关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道德治理实践回顾与反思的研究。通过对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不同历史时期道德建设和道德治理实践的梳理,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在实现“治理”转向的进程中的经验,即推进指导思想的理论创新、注重先进性与广泛性的结合、倡导参与主体的共建共享,并且从道德建设必须实现治理转向、道德治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坚持德法兼治、必须发挥重点人群的实践引领作用等五个方面论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道德治理演进生成的实践对于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我国进行道德治理实践的启示。三是关于新时代我国道德治理实践的机遇与挑战的研究。分析了道德治理实践在物质条件、领导保障、道德现状和文化资源等方面的时代机遇,与此同时从经济全球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社会治理相对滞后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给道德治理实践带来的现实挑战。四是关于新时代我国道德治理实践基本路径的研究。主要是加强党和政府建设为提升道德治理实践领导能力提供前提、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道德治理实践筑牢经济根基、加强人民群众道德教育为提升道德治理实践参与能力提供条件、完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为道德治理实践奠定道德基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道德治理实践提供法治保障等五个方面。
二、“德法”并治带给高等教育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德法”并治带给高等教育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法理及实践路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一、 “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理论基础 |
(一)道德入法的理由 |
1.道德是法律的正当性基础 |
2.法律提升道德的实效性 |
3.道德和法律具有相同点 |
(二)道德入法的限度 |
1.只有“义务的道德”才能转化为法律 |
2.道德只有被客观化才能进入法律规制的领域 |
3.限度应该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 |
二、 “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正当性分析 |
(一)进一步弘扬“家”文化 |
1.助力家庭幸福 |
2.利于家庭成员修身、齐家 |
3.是传家之道的法宝 |
4.增进家、国文化融合 |
(二)使“孝”文化更深入人心 |
1.孝道是自古以来的优秀文化 |
2.培养公民“孝”意识 |
3.孝文化助力社会稳定 |
(三)有助于提升社会整体道德水平 |
1.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
2.有利于道德文化的传承 |
三、 “常回家看看”入法以来的实践困境 |
(一)家事纠纷解决难 |
1.家事纠纷重视亲情 |
2.义务人现实压力大 |
(二) “常回家看看”条款可操作性欠缺 |
1.立法目的具有倡导性 |
2.履行标准、方式不明确 |
3.法律责任不明确 |
(三) “常回家看看”相关制度建设不健全 |
1.缺乏配套实施细则 |
2.地方立法质量有待提升 |
四、 “常回家看看”立法、司法之完善 |
(一) “常回家看看”条款在立法层面的完善 |
1.明确精神赡养的内容 |
2.明确履行方式 |
3.明确法律责任 |
(二) “常回家看看”条款在司法层面的完善 |
1.加大对义务人的惩处力度 |
2.司法调解优先 |
3.人民调解优先 |
4.加大司法宣传力度 |
(三)健全相关制度保障体系 |
1.完善或补充相关法律文件的精神赡养内容 |
2.完善“孝亲假”制度 |
3.发挥房地产法和税法激励制度 |
4.设立老年法庭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3)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及其经验启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一)法治的由来及基本内涵 |
(二)人治与法治 |
(三)法制与法治 |
三、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一)研究现状 |
(二)相关研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和思想资源 |
一、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 |
(二)列宁的法治思想 |
二、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思想资源 |
(一)中国传统法治思想 |
(二)中国近代法治思想 |
(三)西方法治思想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历史前提 |
一、中国共产党对工农民主法治的认识 |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工农民主政权重要法律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中国共产党对抗日民主法治的认识 |
(一)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抗日民主政权重要法律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民主法治的认识 |
(一)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工作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良好开端 |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共同纲领》的制定与颁布 |
(二)《共同纲领》体现的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 |
(三)《共同纲领》的历史贡献 |
二、新中国成立之初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三、司法改革运动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司法改革运动的历史背景 |
(二)司法改革运动体现的党对法治认识的成果 |
(三)司法改革运动的评价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重大突破 |
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 |
(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对我国政治格局的影响 |
二、“五四宪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的成果 |
(一)“五四宪法”的制定 |
(二)“五四宪法”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五四宪法”的历史价值 |
三、中共八大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中共八大召开的历史背景 |
(二)中共八大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中共八大正确法治认识中断的原因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曲折转向 |
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反右派斗争的扩大化与党对法治正确认识轨道的偏离 |
(三)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党对法治的认识 |
二、“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文化大革命”的全面爆发与党对法治认识的逆转 |
(二)“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对法治认识逆转的直接危害 |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对法治认识逆转原因的分析 |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反思与重塑 |
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与党对法治认识的及时转向 |
(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与“七八宪法”的制定 |
(二)“七八宪法”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七八宪法”的地位与评价 |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 |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十一届三中全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远影响 |
三、“两案”审判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两案”审判 |
(二)“两案”审判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两案”审判的法治意义 |
四、“八二宪法”与党对法治的认识 |
(一)“八二宪法”的制定 |
(二)“八二宪法”体现的党对法治的认识成果 |
(三)“八二宪法”的历史贡献 |
第七章 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认识的经验启示 |
一、坚持党的领导,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 |
(一)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
(二)在法治轨道上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 |
二、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准确认识和把握法治国情 |
(一)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 |
(二)准确认识和把握法治国情 |
(三)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 |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
四、坚持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人类文明成果,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
(一)以开放心态对待域外经验 |
(二)高度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4)加藤弘之“族父统治”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加藤弘之生平简介 |
二、选题依据与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研究方法 |
2.研究内容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1章 “族父统治”论的萌芽 |
1.1 幕末国家的失序与调整需求 |
1.1.1 德川幕府的建立与对天皇权力的压制 |
1.1.2 幕末国家的失序与重塑天皇权威的需求 |
1.2 加藤弘之的国体“新论” |
1.2.1 “人和”社会的达成 |
1.2.2 加藤弘之早期政体论中对“民”关注的深化 |
1.2.3 《国体新论》对“国体”的重新定义 |
1.3 小结 |
第2章 “族父统治”论的形成 |
2.1 加藤弘之的“转向” |
2.1.1 《国体新论》的争论与《人权新说》的出版 |
2.1.2 加藤弘之的渐进改革理念 |
2.1.3 日本时局的推动 |
2.2 君民关系的重新解释 |
2.2.1 相互竞争的君民 |
2.2.2 国家有机体中的君民 |
2.3 “族父统治”的国体论 |
2.3.1 由政体到国体 |
2.3.2 “族父统治”的特殊性 |
2.4 小结 |
第3章 “族父统治”论的实践保障 |
3.1 加藤弘之的教育实践 |
3.1.1 明治初年的教育概况 |
3.1.2 东京大学古典讲习科的创设 |
3.1.3 加藤弘之的道德教育方法 |
3.2 加藤弘之忠君爱国的最高德义 |
3.2.1 加藤弘之的功利主义道德观 |
3.2.2 爱国心与忠君心的统一 |
3.3 加藤弘之对“世界教”的抨击 |
3.3.1 明治政府的宗教政策 |
3.3.2 宗教引发迷信 |
3.3.3 “世界教”危害“族父统治” |
3.4 加藤弘之的天皇统治权主体说 |
3.4.1 加藤弘之关于国家统治权观点的演变 |
3.4.2 《国家的统治权》对天皇机关说的批判 |
3.5 小结 |
第4章 “族父统治”论的内核 |
4.1 “族父统治”论中的天皇特征 |
4.1.1 作为统治中枢的天皇 |
4.1.2 作为“公人”的天皇 |
4.2 加藤弘之的“土”与“洋” |
4.2.1 加藤弘之对本土思想的应用 |
4.2.2 加藤弘之对西方思想的应用 |
4.3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加藤弘之主要着作、任职及荣誉简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果 |
后记 |
(5)中国共产党准则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准则的一般原理 |
一、准则的基本概念 |
(一) 准则的概念 |
(二) 准则的特征 |
(三) 准则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定位 |
二、准则体系的基本概念 |
(一) 准则体系的法理思维 |
(二) 准则体系的概念与内涵 |
第二章 准则的历史沿革与发展特征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与初步发展阶段 |
二、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曲折发展阶段 |
三、改革开放到党的十八大前时期:恹复发展阶段 |
四、党的十八大至今:快速发展阶段 |
第三章 准则体系建设的意义与基本原则 |
一、准则体系建设的意义 |
(一) 巩固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
(二) 厚植党内政治文化 |
(三) 规范执政党建设 |
(四) 推进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二、准则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
(一) 理念融贯原则 |
(二) 法制统一原则 |
(三) 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原则 |
(四) 相对稳定性原则 |
(五) 比例原则 |
第四章 准则体系的构建路径 |
一、构建准则规范体系 |
(一) 研究制定相应准则 |
(二) 加强配套法规建设 |
(三) 提高准则的用语规范化水平 |
二、构建准则实施体系 |
(一) 建立准则的解释机制 |
(二) 构建准则实施后评估指标体系 |
(三) 加强党内外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 |
(四) 加大准则的传播和教育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录 |
(6)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summary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与提出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四、研究的主要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历史与演进:刑法与行政法交叉之考察 |
第一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证成 |
一、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历史考察 |
二、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当代趋势 |
第二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价值证成 |
一、刑法与行政法价值的差异 |
二、刑法与行政法在发展中价值归结的统一 |
第二章 交叉与关联: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之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
一、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概念 |
二、刑法与行政法交叉案件的构成要素 |
第二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原因 |
一、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理论因素 |
二、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规范因素 |
三、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产生之现实基础 |
第三节 刑法与行政法交叉问题之类型化划分 |
一、刑法与行政法的静态交叉 |
二、刑法与行政法的动态交叉 |
第三章 检讨与确立: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界分之进路 |
第一节 刑事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概述 |
一、刑事违法性概述 |
二、行政违法性概述 |
第二节 违法性判断立场之争鸣 |
一、传统学说:刑法从属性立场与刑法独立性立场之意涵与检讨 |
二、新近学说:相对从属性立场与相对独立性立场之诠释与差异 |
三、立场提倡:刑法相对从属立场之确立 |
四、判断规则:依据规范保护目的之异同的判断方法 |
第三节 规范保护目的之构建 |
一、规范保护目的之学理诠释 |
二、规范保护目的概念之本体解构 |
三、规范保护目理论与相关概念之关联 |
四、刑法规范保护目的解释观的应然取向 |
第四章 责任与衔接: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责任与处罚衔接问题 |
第一节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分野 |
一、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概念 |
二、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联系 |
三、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区别 |
第二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之缘由 |
一、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在调整对象上之重合性 |
二、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在作用上之差异性 |
第三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的实践乱象 |
一、罪不当罚 |
二、罚不当罪 |
第四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理论的反思 |
一、刑事优先原则的理解 |
二、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反思 |
第五章 竞合与适用: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的处理原则 |
第一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 |
一、处理原则之理论聚讼 |
二、合并适用原则 |
第二节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处理原则的具体运用 |
一、先刑后罚之适用 |
二、先罚后刑之适用 |
第六章 特殊与例外:刑法与行政法交叉的疑难问题探讨 |
第一节 违法行政行为对犯罪构成的影响 |
一、行政行为效力之于法院的约束力 |
二、国内外制度之借鉴 |
三、规则之构建 |
第二节 行政规范变更对刑法效力的影响 |
一、行政规范变更与刑法规范变更的关系 |
二、行政规范之行为变更对刑法溯及力的影响 |
第三节 行政规范冲突对犯罪的影响 |
一、规范冲突应考虑的因素 |
二、规范冲突的处理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致谢:感恩之心永怀 |
(7)现代教育与五四乡土文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三、研究方法和意义 |
四、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
第一章 现代教育与乡土中国 |
第一节 知识新变引发的乡土关注 |
一、“别求新声”的教育经历 |
二、平民教育、职业教育的兴起 |
第二节 身份危机催生的乡土认同 |
第三节 乡土中国再发现 |
第四节 乡土志(教科书)形塑的“乡土中国” |
一、由爱乡到爱国:乡土中国的同理推衍 |
二、《中国矿产志》与鲁迅的乡土中国观 |
第二章 教育变革与文学启蒙 |
第一节 白话文学观念的形成 |
第二节 外语教学与异域文学启迪 |
第三节 现代思想内涵的确立 |
一、科学教育思潮引领的思想启蒙 |
二、现代校园培养的民主自由思想 |
第三章 现代教育影响下的五四乡土文学 |
第一节 “儿童本位”教育观与儿童的发现 |
第二节 “归乡”模式新变 |
第三节 文化空间下的乡愁书写 |
一、乡愁意象的转换运用 |
二、主体性建构下的两种乡愁与风景 |
第四节 作为知识的民俗书写 |
一、民俗知识与家国想象 |
二、庙产兴学运动影响下的乡村信仰--以庙宇祠堂为例 |
第四章 互为镜像的教育与文学 |
第一节 “学生-教师-作家”三位一体 |
第二节 现代学校:“乐园”与“窘境” |
一、解放天性的乐园 |
二、窘境:封闭乡村中的异质化存在 |
第三节 教师角色与启蒙职责 |
第四节 学生、女学生的乡村境遇 |
第五节 乡绅与教育变革中的乡村权势变迁 |
一、教育变革下的乡绅形象流变 |
二、从《孔乙己》到《离婚》:乡绅权势的常与变 |
第五章 现代教育与五四乡土文学的经典化 |
第一节 《中国新文学大系》的遴选评介 |
一、文学史教学研究的基本格局 |
二、乡土文学概念的确定 |
第二节 教科书编写与文学史叙事 |
一、教科书编写的权力 |
二、文学史叙事的力量 |
第三节 教育与知识生产 |
一、知识教授与文学传承 |
二、作为教师的鲁迅与五四乡土文学 |
余论 民族再造:教育与文学的殊途同归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着 |
致谢 |
(8)马克思主义政治观及其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2 马克思主义政治观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进程 |
2.1 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孕育阶段(1835-1843) |
2.1.1 欧洲革命一触即发 |
2.1.2 马克思主义政治观在理论辩论中萌芽 |
2.2 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确立阶段(1844-1848) |
2.2.1 无产阶级在革命中成长 |
2.2.2 马克思主义政治观在批判与转变中创立 |
2.3 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完善阶段(1849-1895) |
2.3.1 资本主义社会发生深刻变化 |
2.3.2 马克思主义政治观在实践中升华 |
2.4 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发展阶段(1896-1924) |
2.4.1 苏维埃政权诞生 |
2.4.2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丰富 |
2.5 本章小结 |
3 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基本内容 |
3.1 国家政权是政治的核心 |
3.1.1 国家产生于私有制导致的阶级对抗 |
3.1.2 国家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体 |
3.1.3 国家的根本职能是政治职能 |
3.1.4 国家以社会经济形态和阶级本质划分 |
3.1.5 政治国家将渐进自发地消亡 |
3.2 政党是政治的中枢 |
3.2.1 政党是阶级的领袖 |
3.2.2 无产阶级政党不同于其他所有政党 |
3.2.3 资产阶级政党的目的是维护其阶级利益 |
3.3 阶级斗争是政治的主题 |
3.3.1 阶级关系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 |
3.3.2 阶级斗争的核心是政权问题 |
3.3.3 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实现历史使命的保障 |
3.3.4 阶级将随私有制消除而消亡 |
3.4 民主是政治解放的主旨 |
3.4.1 民主具有多重内涵 |
3.4.2 资产阶级民主是剥削的民主制度 |
3.4.3 无产阶级民主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 |
3.4.4 民主是一个历史范畴 |
3.5 法制是政治统治的保障 |
3.5.1 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
3.5.2 法的价值在于实现正义自由平等 |
3.5.3 法促进人与社会的发展 |
3.5.4 无产阶级须注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
3.6 人民是政治的主体 |
3.6.1 人民是政治实践活动的主体 |
3.6.2 人民必须拥有自己的政治权利 |
3.6.3 人民要在政治解放基础上实现人的真正解放 |
3.7 本章小结 |
4 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理论解读 |
4.1 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建构逻辑 |
4.1.1 为了现实的人 |
4.1.2 依靠无产阶级 |
4.1.3 实现全人类的解放 |
4.2 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实现路径 |
4.2.1 提升生产力发展水平 |
4.2.2 进行阶级斗争 |
4.2.3 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核心地位 |
4.2.4 坚持无产阶级专政 |
4.2.5 注重民主法治建设 |
4.3 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历史突破 |
4.3.1 以社会经济为研究视阈 |
4.3.2 以科学方法论为指导 |
4.3.3 以政治理论的实践性为目的 |
4.3.4 以实现共产主义为终极政治目标 |
4.4 本章小结 |
5 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政治观教育 |
5.1 马克思主义政治观教育的新时代价值 |
5.1.1 筑牢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
5.1.2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信 |
5.1.3 推进党的建设 |
5.1.4 推动良好社会政治环境建设 |
5.1.5 培育青年的使命担当 |
5.2 建立“两个领域”的教育目标 |
5.2.1 知情意行的个体发展目标 |
5.2.2 近期中期远期的社会发展目标 |
5.3 遵循“四个相结合”的教育原则 |
5.3.1 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相结合 |
5.3.2 思想疏导与行为引导相结合 |
5.3.3 显性宣传与隐性渗透相结合 |
5.3.4 立足现实与展望未来相结合 |
5.4 构建“三位一体”的教育内容 |
5.4.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政治观基本原理教育 |
5.4.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政治观基本理论教育 |
5.4.3 马克思主义政治观践行能力教育 |
5.5 实施“六法协同”的教育方法与途径 |
5.5.1 理论灌输法 |
5.5.2 实践锻炼法 |
5.5.3 自我教育法 |
5.5.4 典型示范法 |
5.5.5 环境教育法 |
5.5.6 网络教育法 |
5.6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附件 |
(9)犯罪实质判断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犯罪判断概述 |
第一节 犯罪判断相关概念辨析 |
一、犯罪判断相关概念界定 |
二、刑法解释与犯罪判断的关系 |
三、犯罪判断与犯罪论证的关系 |
第二节 普通逻辑在犯罪判断中的作用 |
一、规范范畴下的犯罪判断与普通逻辑范畴下的犯罪判断 |
二、犯罪判断中普通逻辑运用的方式 |
三、犯罪判断与词项逻辑 |
四、犯罪判断与命题逻辑 |
五、犯罪判断与推理 |
六、法律语言和法律逻辑趋势 |
第三节 法定概念下犯罪判断的展开——基于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 |
一、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争议焦点 |
二、实质处罚必要性判断并不优于形式处罚必要性判断 |
第四节 犯罪判断与犯罪论体系 |
一、犯罪论体系对犯罪判断的指导意义 |
二、形式犯罪论体系 |
三、犯罪判断体系的选择标准 |
第二章 犯罪实质判断的标准 |
第一节 犯罪实质判断相关概念界定 |
一、犯罪概念界定 |
二、实质与形式概念对比 |
三、犯罪实质属性——实质处罚必要性 |
第二节 诸犯罪本质理论概述 |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 |
二、规范违反性理论 |
三、法益侵害性理论 |
第三节 法益侵害性理论的抽象具体化——以环境法益的刑法保护为例 |
一、环保法益何以被刑法保护 |
二、保护视角下的环境法益 |
三、环保法益内涵揭示 |
四、刑法对于环保法益的保护方式 |
第四节 犯罪概念与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 |
一、法定犯罪概念中的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 |
二、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在犯罪概念中的地位 |
第五节 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的意义 |
一、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与刑法目的 |
二、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与刑法规范的不纯粹性 |
三、犯罪实质处罚必要性的基本价值——正义 |
第六节 形式法治规制下的犯罪实质判断 |
一、犯罪实质判断实现刑法谦抑性的意义 |
二、对刑法实质解释论的误读与反思 |
三、理清犯罪判断中形式法治与实质正义的相互关系 |
第三章 犯罪实质判断的功能 |
第一节 决定犯罪实质判断的功能之理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之基本理解 |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关系 |
二、形式与实质侧面下的罪刑法定原则 |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之形式侧面 |
一、法律主义 |
二、禁止溯及既往原则 |
三、禁止类推解释原则 |
四、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
第三节 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 |
一、刑法文本的明确性原则 |
二、禁止处罚不当罚原则 |
三、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
第四节 决定犯罪实质判断的功能之现实依据——刑法文本形式以及刑法文义解释 |
一、何谓“刑法漏洞” |
二、刑法成文形式的认识论依据 |
三、刑法成文形式下语义的明确性与模糊性 |
四、刑法用语含义明确性与有权解释的应然、实然区分 |
五、文义优先原则 |
第五节 刑法文义表达层次 |
一、关于“刑法概念”“刑法用语”“刑法术语”概念的辨析 |
二、刑法言词 |
三、刑法条款 |
四、刑法文本 |
第六节 犯罪实质判断的具体功能 |
一、犯罪实质判断的出罪功能 |
二、犯罪实质判断对犯罪形式判断的验证功能 |
三、犯罪实质判断对于刑法文义解释的验证功能 |
第四章 犯罪实质判断体系化运用 |
第一节 犯罪判断与犯罪论体系 |
一、对实质犯罪论体系的评价与批判 |
二、犯罪实质判断论对犯罪论体系的选择 |
三、针对犯罪构成体系的评价 |
第二节 古典“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
一、古典“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理论 |
二、李斯特所建构的犯罪论体系 |
三、贝林所建构的犯罪论体系 |
四、“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具体组装模式 |
第三节 关于构成要件的理解 |
一、构成要件的通说 |
二、赋予构成要件“指导形象”内涵 |
第四节 犯罪实质判断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的功用 |
一、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 |
二、行为人 |
三、行为 |
四、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故意 |
五、过失 |
第五节 犯罪实质判断在违法性阶层的功用 |
一、违法性概述 |
二、犯罪实质评判在认定违法阻却事由中的功用——以正当防卫为例 |
第六节 犯罪实质判断在有责性阶层的功用 |
一、有责性概述 |
二、犯罪实质判断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验证功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新时代我国道德治理的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2 我国道德治理实践研究的相关概述与理论 |
2.1 道德治理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厘定 |
2.1.1 道德的内涵与功能 |
2.1.2 治理的内涵及相关概念辨析 |
2.1.3 道德治理的内涵及相关概念辨析 |
2.2 道德治理实践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道德教育与治理的主要思想 |
2.2.2 中国共产党关于道德教育与治理的主要思想 |
2.2.3 中国传统道德教育思想 |
2.2.4 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结构理论 |
2.2.5 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与管理理论 |
2.2.6 思想政治教育载体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新中国成立以来道德治理实践的回顾与反思 |
3.1 新中国成立以来道德治理实践的回顾 |
3.1.1 改革开放前道德治理演进生成的实践 |
3.1.2 改革开放新时期道德治理演进生成的实践 |
3.1.3 新时代道德治理的实践 |
3.2 新中国成立以来道德治理实践的经验 |
3.2.1 推进指导思想的理论创新 |
3.2.2 注重先进性与广泛性的结合 |
3.2.3 倡导参与主体的共建共享 |
3.3 新中国成立以来道德治理实践的启示 |
3.3.1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必须实现治理转向 |
3.3.2 道德治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
3.3.3 道德治理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3.3.4 道德治理必须坚持德法兼治 |
3.3.5 道德治理必须发挥重点人群的实践引领作用 |
3.4 本章小结 |
4 新时代我国道德治理实践面临的时代机遇与现实挑战 |
4.1 新时代我国道德治理实践面临的时代机遇 |
4.1.1 改革开放的辉煌成就为道德治理实践提供坚实的物质条件 |
4.1.2 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为道德治理实践提供坚强的领导保障 |
4.1.3 道德状况的日益好转为道德治理实践奠定坚定的信心 |
4.1.4 多元文化的交流互鉴丰富了道德治理实践的文化资源 |
4.2 新时代我国道德治理实践面临的现实挑战 |
4.2.1 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冲突与博弈对道德治理实践形成挑战 |
4.2.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给道德治理实践带来考验 |
4.2.3 社会治理相对滞后给道德治理实践提出难题 |
4.2.4 网络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给道德治理实践增添变数 |
4.3 本章小结 |
5 新时代我国道德治理实践的基本路径 |
5.1 加强党和政府建设为提升道德治理实践领导能力提供前提 |
5.1.1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
5.1.2 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 |
5.1.3 加强公职人员政德教育 |
5.2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道德治理实践筑牢经济根基 |
5.2.1 优化经济结构 |
5.2.2 转换增长动力 |
5.2.3 完善经济治理体系 |
5.3 加强人民群众道德教育为提升道德治理实践参与能力提供条件 |
5.3.1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5.3.2 创新道德教育的方式方法 |
5.3.3 加强重点人群的思想道德教育 |
5.4 完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为道德治理实践奠定道德基础 |
5.4.1 完善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道德理论体系 |
5.4.2 完善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道德话语体系 |
5.5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道德治理实践提供法治保障 |
5.5.1 加快道德领域问题立法 |
5.5.2 建立法治实施监督保障体系 |
5.5.3 完善党内法规体系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状况 |
致谢 |
个人简历 |
附件 |
四、“德法”并治带给高等教育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法理及实践路径分析[D]. 陈亚平. 河北师范大学, 2021(12)
- [2]高等学校时代新人培育研究[D]. 罗雄. 湘潭大学, 2020
- [3]1949-1982年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认识及其经验启示研究[D]. 李文静.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4]加藤弘之“族父统治”论研究[D]. 于洋. 吉林大学, 2020(03)
- [5]中国共产党准则体系研究[D]. 薛小涵. 山东大学, 2020(02)
- [6]刑行交叉问题之乱象考察与处理进路[D]. 张金钢.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现代教育与五四乡土文学[D]. 丁燕燕.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8)
- [8]马克思主义政治观及其教育研究[D]. 吴丹. 东北林业大学, 2020(01)
- [9]犯罪实质判断论[D]. 彭瑞楠.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7)
- [10]新时代我国道德治理的实践研究[D]. 孙健. 东北林业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