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78号(论文文献综述)
冯晓鹏[1](2019)在《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是不同于传统商业贸易,也不同于国内电子商务的新业态、新模式,跨境电商业务具有前沿性、新颖性、科技性的特征,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与政策问题的理论研究,深化对跨境电商领域的规律性、本质性、系统性认识,不断总结实务中出现的新业态、新动向,无论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前沿的指导意义。本文对跨境电商的基本概念、特征、分类进行了界定,并对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和发展概况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按照跨境电商运营与合规两条主线分别对跨境电商所涉物流、税收、资金与信息安全保护、知识产权合规、走私风险应对相关法律和政策问题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探讨研究,然后分析了《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跨境电商经营者监管法律制度。最后,综合全文的理论梳理和实务分析,结合笔者参与跨境电商立法及司法实务的丰富经验,提出了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未来政策走向和实务发展趋势的基本结论,并对跨境电商政策和立法趋势进行了预测研判。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有不同版本的定义,但各种概念的核心涵摄并无争议,可以概括为分属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借助互联网等电子化通信手段促成交易(交易询价、谈判磋商、缔结合同、履行合同等),并以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的方式送达商品、提供服务、实现交易的跨境商务活动。广义上的跨境电商可以泛指在跨境交易的任一环节运用到电子商务技术的商业模式。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分类,根据可以分为平台企业、平台内企业和自建平台经营的企业,根据商品流向分为跨境进口和跨境出口,根据交易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零售。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电子化、个性化、碎片化、高频次和低货值的特征。近年来,跨境电商在电子商务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乘着一系列国家重要政策支持和一系列重要事件推动的东风,呈现在迅猛蓬勃的发展态势,并且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这种新兴贸易业态驱动了科技创新、创造了就业机会、引领了消费潮流,将伴随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世界跨境电商大会、《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框架》审议发布、粤港澳“大湾区”的通关一体化建设等政策红利取得进一步长足发展。我国海关法将通关监管对象分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物品,而与跨境电商密切相关的是进出境货物与进出境物品。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从用途来看,进出境货物具有贸易性质,货物进出境是为了销售;从数量来看,进出境货物数量较大;进出境物品以合理自用数量为限,超出数量限制则会被海关认定为进出境货物;从外汇来看,进出境货物是购进或售出的商品,因此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而进出境物品不属于贸易货物,因此没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从税收来看,进出境货物征税内容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进出境物品仅在进境环节征收进口税;从许可来看,国家对部分限制进出境货物进行许可证管理;除了出境携带的文物外,一般进出境的物品不涉及行政许可问题。对于跨境电商涉及的物流通关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的区分界定;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的基本通关监管模式;1039市场采购模式;跨境电商的常用进出口模式以及对跨境电商通关政策的探讨解读。税收征管法律关系是货物和物品在进出关境时所涉及的重要法律关系,对于跨境电商而言也不例外。与一般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相比较,跨境电商商品的进出口税收征管以一般的进出口环节税款征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基础依据,但同时因为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对跨境电商的特殊管理规定而又有重要区别。与国内电商不同,出口跨境电商需面对各地域法律、经济制度等规则差异以及电商平台、消费者、银行以及境内外支付机构等多个主体间的关系,常面临汇率波动、外汇管制、资金安全等难题。收款结算是否安全合规、流程是否简单顺畅直接关系到出口跨境电商的核心利益。出口跨境电商的收退款方式、不同报关模式的影响、收结汇及人民币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平台的合规风险等不同纬度的问题,均会跨境出口资金流的合规运作。电子商务法通过具体条文规定与《网络安全法》紧密衔接,不仅强调了全体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注意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更特别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了“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与责任。网络安全的防护,一方面是对技术的高要求,如建立信息防火墙等;另一方面是对法律合规风险认识要求的提高,这需要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相关法规有充分的理解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对于跨境电商经营者而言,不仅要了解境内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同时要注意境外国家或地区对于信息安全保护的特殊要求。对于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合规问题而言,为了克服电商领域假冒、侵权的顽疾,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尤其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中国海关近年来也连续开展了“清风”、“龙腾”等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活动。此外,知识产权问题也是西方国家和企业“拿捏”中国外贸企业的手段之一。因此,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避免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成为了跨境电商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走私犯罪作为典型的法定犯并不像杀人放火的自然犯一样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但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忽视由跨境电商和代购引发的新兴走私方式。“奢侈品平台走私案”、“跨境电商伪报贸易方式案”、“‘代购’被判10年案”等案例的出现说明走私风险离跨境电商并不遥远,跨境电商同样可能逃避海关监管,危害国家的税收监管和外贸秩序。跨境电子商务是新型的经济形式和新兴业态,从实质上来讲,跨境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自然应当适用电子商务相关的监管规则;同时因为又涉及到商品的进出口环节,因此也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进出口管制方面相关监管要求。跨境电商除了应当遵守电子商务的普遍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进出口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
吴展[2](2016)在《我国现行海关法律体系之立法检视》文中认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我国海关法律体系的运行历史较为长久且完整。审慎考察我国现行海关法律体系可以发现,其在某种程度上也存在立法疏漏、立法冲突等问题,客观上也需要在立法理念、立法模式等领域予以变革。消解现行海关法律体系中的立法冲突等问题,确实需要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更新立法模式,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海关立法,理论上也需要借助违宪审查等机制来增强海关法律体系的统一性、系统性。
李晋华[3](2016)在《矿产品出口管制研究 ——国际比较与中国政策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矿产品出口管制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独立的经济体当局,根据本国(地区)政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签订的国际协议,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矿产品出口进行管理和制约的活动。矿产品是重要的原材料,其生产和供应对全球的工业发展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矿产品所具有的可用竭性,多数矿产品所具有的不可再生或再生过程漫长的特性,决定了一个国家(地区)在制定矿产品出口战略时,既要考虑到国际经济和政治关系发展的需要,也要考虑本国(地区)生产和生活所需以及资源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合理的矿产品出口管制体系包含的要素,不但需要从矿产业本身发展需要的各种因素出发,更是涵盖社会、经济、法制等方面。合理的矿产品出口管制能够充分发挥本国优势资源,有利于巩固由矿产品优势带来的经济方面的优势,也会有益于就业增长、开采技术的创新、产品的创新、产业链生长等。出口管制作为一国(地区)或一个独立经济体对外政策的重要工具,对外交和政治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需要对对方进行约束,可以采取禁止或者减少矿产品出口的管制措施,如果需要改善与对方的关系,则可以采取取消或放宽矿产品出口的管制措施。本文研究主要分三大部分,第一个大的部分主要是对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含义、特点、方式、措施、影响等展开分析,第二个大的部分主要是对经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矿产品出口管制体系和特点等展开分析,第三大部分主要是对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的严格、现状、特点、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出口管制政策展开分析。矿产品出口管制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的自然资源安全,保障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外交等方面的利益。但矿产资源的管制,尤其是矿产品的出口管制的性质、严苛程度、管制方式和手段等如果不当,也会影响出口收益,影响国际市场参与能力和影响力,由此给整个矿业发展和整个供应链上各个产业带来的影响也需要更为慎重的仔细考量。因此一国、地区将实施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内容、方式、程度等的衡量标准设定显得极为重要。对于国家、地区来说,由于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影响程度直接取决于矿产品进口依赖程度。一国、地区采取严苛的出口管制政策,相对的进口国即管制对象国来看,会产生包括经济安全在内的各类安全威胁。由此给管制对象国的相关产业发展、技术进步、涉及相关产品价格定价和企业发展等都会带来不容小觑的冲击和威胁。在规避出口管制国对本国相关产业发展形成的不利影响,并有的放矢的规避不利因素是应对矿产品出口管制影响的重要课题。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国际市场的影响更为直观。矿产品出口管制程度严,就会阻碍矿产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原本的运营成本大大增加会推高国际市场该类矿产品的销售价格,由此降低矿产品交易的便利程度。贸易程度降低不利于世界范围内整体工业化发展进程,而且由于矿产品获得易度降低带来的政治危机也会威胁世界和平。由武力带来的世界和平威胁造成的越来越多的难民潮,不仅影响着战争国的政治、经济发展进程,也给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经济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美国作为出口管制制度建立最早、较完善的国家,在矿产品的出口管制中更多的是关注矿产品作为原料组成的其他工业产品的出口管制。在出口管制涉及的对象实际十分广泛、执行管制法规和管制清单的执法力度严苛。美国的矿产品出口管制秉持着整个国家出口管制体系的一贯性,管制的出发点和管制体系更新都基于整个国家的政治、外交需要。加拿大作为主要矿产品出口国,基于与美国建立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整体的出口管制体系与美国的体系十分相近。但对于主要依靠出口矿产品的国家经济发展体系来看,也有十分突出的自身特色。对于矿产品特别是钻石一类的稀有矿产的出口,加拿大政府专门制定出口管制条例对于出口加以管理和限制。但在涉及的管制主体和管制对象等方面仍存在,管制主体庞杂不清晰,整体专业性管制体系构建模糊等问题。英国的矿产品出口管制,作为基于本国长期国际贸易发展进程积累的经验所建立管制体系中的一部分,更加侧重对于相关矿产品出口进行的管理和规制活动。英国大多数矿产品需求依赖进口满足,对于出口的态度十分明确。基于整体出口管制建立的完善程度,相关涉及的出口管制主体、管制手段等也比较明确。欧盟作为世界上特殊的国际组织和第一大经济实体,在出口管制层面结合各个成员国的自身出口管制制度,形成了自身多层面的出口管制体系。对于矿产品出口管制的针对性不高,多样化是欧盟出口管制的一大特色,但涉及的具体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层面繁杂也使管制的效率和效果大打折扣。澳大利亚矿产品出口管制,是基于国家整体出口管制体系建立的。对于鼓励矿产品出口拉动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模式,出口管制的出发点依旧关注在国家防御和战略商品管制的方面。管制的相关机构业务交叉,重点突出的方面稍显不足,对于矿产品出口的约束力低。非洲作为矿产资源富集之地,对于矿产品的出口一方面受到各国殖民经济历史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但基于整体长期发展滞后因素存在,致使非洲各主要矿产国家的矿产品出口管制在整个国家政策、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不突出。诸如南非没有具体矿产品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政策,在整个国家管制体系中涉及除矿业自身管理约束的《契约登记法》外,就进出口还有《国际贸易管理法》、《进出口控制法》等法律条文作为出口管理的参照依据。印度的出口管制历史很长,但具体涉及的矿产品出口管制在整个体系中却不突出。只有对包括石油、高品位铁矿砂在内的特定矿产品出口方面进行企业专营制管理,此外其他类别矿产品出口和整体管制在管制主体、管制对象和管制方式等方面的指定也不十分明确俄罗斯有专门的《出口管制法》和《出口管制清单》对出口进行管理和规制。矿产品凡涉及在内都会受到规制和管理。也在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制度中明确矿产资源等出口必须持有出口许可证方能出口。俄罗斯矿产品出口管制主体较多,整个管制体系由于侧重点不同,导致执法力度不够。国际局势不断变化中,俄罗斯的矿产品出口受到的多边出口管制约束多,在执行管制方面难免会产生力度不到位,顾忌因素多。中国的矿产品出口管制近年来随着稀土出口等矿产品出口问题凸显逐渐被人们重视起来。在管制体系建立、管制法律法规、管制政策等多方面基于国家贸易管制体系变革逐渐形成重视包括WTO在内的各种国际贸易规则约束的多层面庞杂政策管制体系。但我们也必须清楚意识到中国的矿产品出口管制体系建设起步较晚,目前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管制的法律、法规的条款规定不够具体,缺乏专门的矿产品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在管制主体方面管制部门涉及面广,没有专门的政府部门专门将这些管制工作进行统一,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制约关系较弱。管制方式的简单粗放致使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威胁。为维护国家自然矿产资源有序、安全利用,使国家政治、外交、经济利益最大化,在总结其他发达国家矿产品出口管制体系的同时,不断完善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体系构建对于国家资源、安全有益且必要。在法律法规方面,制定专门条例就矿产品出口涉及的重要敏感产品列入管制清单,建立一个有益于维护国家安全、加速凸显特殊优势矿产业发展、管制效率高、管制公正严明的矿产品出口管制法律体系。将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层面的完善始终与国际多边管制体系的接轨作为完善和提高管制的重要工作,在政府管制水平方面加大收益。为此而带动整个国家整体管制体制效能增长,在整个矿业发展的产业链各个层面上予以最大助力。
王岩[4](2016)在《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尽管在入世之前,自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作为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并实际运行着。但是由于其案件数量不多,涉及的领域较窄,长期以来并未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亦未能专门将其法律化、制度化。直至2002年,为了履行建立与WTO相衔接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三部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三部司法解释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初步构建起了WTO体制下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但是中国毕竟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全面履行WTO及其他一系列国际协定的过程中,无论在立法、行政,还是司法方面均与WTO要求、其他法治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入世承诺存在一定的差距。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在收集、研究和审理了大量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同时,也见证了入世前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的背景、内涵特征、主要原则、法律渊源等方面进行梳理分析,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对WTO及其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而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理和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释。文章重点通过解读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一般规定,选取国内外典型案例对几类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在司法运行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实证分析,透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现状,指出该制度与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尚存在差距,并进而从司法理论及实践、司法改革走向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解决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本文除导言之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其一,国际贸易救济制度是在行政法治国际化的背景下产生的。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全方位的,在我国国内公法领域中,经济全球化引领着我国行政法治出现国际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律渊源扩大、行政主体范围扩大、行政行为救济力度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在WTO体制中居于显着地位,是WTO透明度原则的重要内容,在确保WTO规则可操作性和规范成员方政府权力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分为WTO体制中(国际)与WTO体制下的成员方(国内)两个层面。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既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又相互影响和制约。当事人在选择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时没有先后顺序。成员方需完善本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尽量与WTO的要求保持一致,当案件提交DSB时需要让渡主权接受审查;而WTO司法审查对成员方国内司法制度有较大的依赖性,受到成员方司法审查实体性标准限制,其裁决的效力亦需要成员方国内司法审查来补强。其二,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具有审查主体多样性和独立性,审查范围广泛性,审查标准原则性的特点。根据WTO协定的要求,我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就我国国内维持或建立相关制度,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承诺。我国国际贸易司法救济制度就是在履行WTO要求和入世承诺的大背景下建立的。只不过我国采取了与西方“司法审查”相对应的“行政诉讼”的提法。这一术语和制度是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和日本法相关制度引进的。我国的司法审查是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实现的,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建立起的行政诉讼制度,它与西方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历史传统、基本内涵、审查范围和审查依据等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第二章是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法律渊源、主要原则以及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现行规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特定范围内的国际贸易行政争议的活动和制度。其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审查对象是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受涉外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系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为受案范围具有专项性、原告或第三人具有涉外性、与WTO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原则具有特殊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和目的为履行WTO要求和我国入世承诺、保护国际贸易参加者权益、监督国际贸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法渊源包括WTO协定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国内法渊源又可区分为实体法渊源和程序法渊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要原则可归纳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审查有限原则、有限职权主义原则、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包括两部分,即行政诉讼法涉外部分的一般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一系列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三部专门的司法解释分别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判机构、管辖法院、审查范围、审理标准、法律适用和裁判方式做了规定。第三章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以及对国际条约的法律适用四个方面,对WTO主要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剖析研究。文章最终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其一,在审查主体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采取的是普通法院审理模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相关案件。其二,在审查范围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国际贸易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其三,在审查标准上,除依照普通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外,在案件审理时还区分事实和法律问题,确立了案卷审查和最佳证据原则,适当放宽了审查标准。在某些特定的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机关更加具有专业优势,其对事实认定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适用享有排除司法审查的“判断余地”。最后,在法律适用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适用依据,不能直接适用WTO规则。但是根据有约必守原则,在适用国内法时还应尽量作出与WTO规则一致的解释,使得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得到遵守。第四章对实践中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进行了实证分析。首先,在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比较具有代表性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行政诉讼为例,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别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方面进了梳理和分析。通过上述理论和实证分析,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一方面进一步清晰了类案审理时应把握的审查规则和尺度,另一方面也指出了我国现有规定与WTO规则要求存在的差距,找到了修正完善的方向。其次,在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行政诉讼中,结合国际贸易和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具体实践,着重介绍了国际服务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而指出在服务投资准入方面,对于行政备案不应一律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应结合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行政备案的性质予以具体区分,许可性的备案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结合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对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见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介绍了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采取行政和司法并行的双轨救济制度下,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民行冲突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应对这一问题司法政策的演变过程,进而提出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该问题的必然选择。最后,在其他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反垄断行政诉讼为例,通过梳理反垄断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程序,从而明确了不同反垄断执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此外,还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冲突竞合,以及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程序的交叉竞合问题的解决,结合相关理论和法律依据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第五章关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与WTO对成员方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要求相比,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受本国法治发展程度的限制,主要不足表现在受案范围还比较狭窄,与国际上通行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还有一定的差距。该章通过将我国法律规定与WTO协定对成员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要求进行对照,认为应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文章结合具体理论和国外的实践,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对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进行了规划设计。我国现有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理机构的专业性有待提高,行政诉讼机制影响审判效率。随着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法院办案压力也大大增加,会对行政审判的质效产生不利影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很有必要,而且切实可行,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变化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发展的需要。在具体设计和构建上,我们仍可以采取小范围试点的方式,在部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较多的省市设立国际贸易法院,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以后在时机和经验都成熟的基础之上,再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全国其他条件具备的省市推广。
杭州市人民政府[5](2015)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杭政函[2015]1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4]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暂予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函》(浙府法函
质检总局[6](2015)在《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中指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为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本次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027件。清理结果:截至2014年12月底,质检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849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33件。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国家认监委、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有效规范性文件145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7](2009)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文中认为2009年第21号经国务院批准,对实施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进口产品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现就有关执行事宜公告如下:一、对从境外进口(包括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区进入到境内)的特定产品,自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征税决定实施之日起,所有此类产品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一律照章征收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8](200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29号》文中指出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障海关法律体系的统一、协调,海关总署对以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以下381件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另有39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已过期失效,同时予以公告。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9](200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 第13号》文中研究说明 《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转运进口货物(未再加工证明)的规定的公告》(2003年第78号,以下简称第78号公告)发布之后,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经第三方转运进口货物已陆续凭《未再加工证明》通关并享受关税优惠。《曼谷协定》项下经由香港转运进口的货物,由于第78号公告没有明确,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无法对此类转运进口货物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因此未能享受优惠协定税率。
李洪涛,朱亚冠,凌浩宇,王彪,魏迎松[10](2021)在《进口固体废金属管理及再生金属原料风险评估》文中指出强力打击固体废金属"洋垃圾"入境和有效保障再生金属原料的进口是实现我国工业现代化和建设新时代生态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文章阐述主要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对进口固体废物管理政策进行了系统的梳理,特别针对废金属的管理沿革做了详细阐述;第二部分对进口再生金属原料进行了风险评估。研究表明进口再生金属原料具有高风险性,建议对其强化进口的检验监管。希望相关阐述可以对入境固体废金属的检验监管工作起到指导和技术支撑作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78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78号(论文提纲范文)
(1)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现状综述及反思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的成就与不足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 |
(二)本文的不足 |
第一章 跨境电子商务的内涵揭示与实践进路 |
第一节 跨境电子商务语义分析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类型涵摄 |
一、三类企业形态 |
二、双向货物流向 |
三、两种交易性质 |
第三节 跨境电子商务的基本特征与演进趋势 |
第四节 中国跨境电商近年来的实践机遇 |
一、“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大湾区”提供的发展环境 |
二、首届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释放的发展红利 |
三、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带来的发展机遇 |
第二章 跨境电商物流通关法律与政策体系解构 |
第一节 进出口货物与进出境物品通关法律制度诠释 |
一、“货物”与“物品”的海关法释义 |
二、“货物”与“物品”的通关流程比对 |
三、“关检一体化”的规范解析 |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新业态解读 |
第二节 跨境电商商品物流通关政策体系述评 |
一、跨境电商商品含义简述 |
二、跨境电商进口海关监管政策述评 |
三、跨境电商出口海关监管政策述评 |
四、市场采购模式的优势与风险述评 |
第三节 跨境电商进出口物流方式基本样态检视 |
一、跨境电商进出口物流选择比较研究 |
二、邮政小包通关政策实践原理提炼 |
三、三类快件通关监管政策扒梳 |
四、困境与出路:美国退出“万国邮联”的影响与对策 |
第四节 跨境电商特殊商品与特殊区域的通关政策解析 |
一、特殊进出口商品监管政策的价值定位 |
二、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改革 |
第三章 跨境电商进出口税收征管法律与政策谱系 |
第一节 跨境电商商品关税征收法律制度规范分析 |
一、进出口货物关税法律制度概述 |
二、影响货物关税影响的三重因素 |
三、海关预裁定制度—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文本展开 |
第二节 跨境电商商品进口消费税征收法律与政策探析 |
一、进口消费税计征解析 |
二、进口消费税税率核算 |
第三节 跨境电商商品进出口增值税征收法律与政策简析 |
第四节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演进与评析 |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监管的政策演进 |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综合税率的形成与展现 |
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计税方法 |
四、“汇总征税”的制度建构与实践优势 |
五、“代收代缴义务人”的身份与责任 |
第五节 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政策定位与机制设置 |
第四章 跨境出口资金流运作政策规制与风险防范剖析 |
第一节 跨境电商出口收退款方式政策规制分析 |
一、出口跨境电商收款主要方式评介 |
二、不同出口报关模式下跨境收款的政策推演 |
三、出口跨境电商退款资金风险及防范路径 |
第二节 现行政策框架下跨境收款风险研析与规避路径探寻 |
一、出口跨境电商收款结汇风险分析 |
二、跨境收款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政策梳理与研判 |
三、跨境电商平台收款的资金沉淀风险及防范措施 |
第五章 跨境电商信息安全保护法律比较研究与规范指引 |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法》与《刑法》的规制比较 |
一、《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分析 |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面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二节 域外制度镜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 |
一、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文本分析 |
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法律渊源定位 |
三、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与GDPR的异同比较 |
四、跨境电商领域信息安全典型案例评析 |
第三节 跨境电商合法收集用户信息规范指引 |
一、征得用户明示同意 |
二、保障用户信息权利 |
三、建构应急机制 |
四、加强数据安全能力建设 |
第四节 海关行政监管过程中获取个人信息合法性的法理基础 |
第六章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研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制度概论 |
一、国内外法律与政策概述 |
二、跨境电商海关执法案例与执法特征 |
三、跨境电商商品侵权特征归纳 |
第二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理论蕴含 |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法律适用认定阐析 |
二、海关执法对象认定的法律逻辑推演 |
三、行邮渠道海关监管实践的理论提炼 |
第三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规避进路 |
一、跨境电商避免侵权策略——基于《电子商务法》的要求 |
二、跨境电商避免被侵权策略——基于《商标法》的要求 |
第四节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特殊法律问题研究——定牌加工(OEM)与平行进口的理论纷争 |
一、对定牌加工(OEM)司法实践的法理回应 |
二、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证成 |
第七章 跨境电商走私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走私的司法实践背景 |
一、跨境电商走私类型与特征 |
二、跨境电商企业与平台走私动机审视 |
第二节 刑法走私构成理论之于跨境电商领域的适用 |
一、跨境电商走私犯罪构成要件的规范评析与理论重构 |
二、“化整为零”与“低报价格”的走私手段 |
三、偷逃应缴税额计核的理论争议与解构 |
四、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责任考 |
第三节 跨境电商走私风险检视——从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例为切入 |
一、电商平台“化整为零”包税进口走私案 |
二、电商企业伪报贸易方式走私案 |
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代购走私案 |
第四节 实践视域下的跨境电商走私风险防范指引 |
一、电商经营者风险规避方案 |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风险规避方案 |
三、代购转型建议 |
第八章 跨境电商“母体性”普适规则与跨境零售的特殊规制 |
第一节 跨境电商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
一、跨境电商国内监管法律制度框架体系 |
二、跨境电商监管法律制度的域外借鉴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监管规定梳理 |
一、市场主体登记要求 |
二、对外贸易和海关登记要求 |
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
四、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要求 |
五、亮照经营及终止公示义务 |
六、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
七、遵守进出口监管规定 |
八、其他义务 |
第三节 《电子商务法》中平台经营者的普适义务与责任 |
一、信息记录与留存义务 |
二、平台竞争的禁止性规定 |
三、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
四、平台审核和安保义务 |
五、平台先行赔付义务 |
六、其他义务 |
第四节 跨境零售进出口经营者的特殊监管要求 |
一、跨境零售进口平台监管制度 |
二、跨境零售进口平台内经营者监管制度 |
三、跨境零售进出口服务商监管制度 |
四、跨境零售进出口商品报关规定 |
五、跨境零售进出口作业场所监管要求 |
结论 |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研判 |
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政策研判 |
三、跨境电商法律与政策完善方向研判 |
四、走向全球:跨境电商国际标准中的中国经验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我国现行海关法律体系之立法检视(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行海关法律体系形成的大致历程 |
(一) 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87年《海关法》实施 |
(二) 1987年《海关法》实施与2000年《海关法》的制定 |
(三) 2000年《海关法》的实施及修订 |
三、现行海关法律体系之立法问题及其缘由 |
(一) 立法冲突及其表现 |
(二) 立法冲突产生的具体缘由 |
(三) 现行海关法律体系中的立法冲突及其表现 |
四、现行海关法律体系构建之未来路径 |
(一) 借助违宪审查机制、增强海关法律体系的系统性 |
(二) 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更新海关立法模式 |
(三) 主动参与国际海关立法、吸收最新立法成果 |
(3)矿产品出口管制研究 ——国际比较与中国政策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可能的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关于矿产品出口管制研究的相关文献综述 |
一、关于矿产品出口管制目的的研究 |
二、关于矿产品出口管制原因的研究 |
三、关于矿产品出口管制形式的研究 |
四、关于矿产品出口管制手段的研究 |
五、关于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的研究 |
六、关于矿产品出口管制影响的研究 |
七、关于矿产品出口管制效果评判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目标 |
二、主要研究内容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重点、难点、创新及不足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 |
三、创新之处 |
四、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相关理论 |
第一节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相关理论 |
一、重商主义的出口管制理论 |
二、汉密尔顿的出口管制思想 |
三、李斯特经济理论下的出口管制理论 |
四、福利经济学理论下的出口管制理论 |
第二节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相关理论 |
一、战略贸易理论下的出口管制 |
二、现代比较优势理论下的出口管制 |
三、博弈理论下的出口管制 |
第三章 矿产品出口管制概述 |
第一节 矿产品的基本概念、分类与特征 |
一、矿产品的基本概念 |
二、矿产品分类 |
三、矿产品的特征 |
第二节 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基本概念、分类及其特殊性 |
一、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基本概念 |
二、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分类 |
三、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特殊性 |
第三节 矿产品出口管制的主要内容 |
一、矿产品出口管制的主体 |
二、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客体 |
三、矿产品出口管制的方式 |
四、矿产品出口管制的措施 |
第四节 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影响 |
一、对矿产品出口管制实施国的影响 |
二、对矿产品管制政策对象国的影响 |
三、对世界经济和矿业发展的影响 |
第四章 世界主要矿产国家的矿产品出口管制及比较 |
第一节 世界主要矿产国家矿产品出口管制的演进 |
一、矿产品出口管制的产生和发展 |
二、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美国的矿产品出口管制 |
一、美国矿产品出口管制法规及相关内容 |
二、美国实施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能 |
三、美国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特点 |
第三节 加拿大的矿产品出口管制 |
一、加拿大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法规 |
二、加拿大矿产品出口管制相关机构及其职能 |
三、加拿大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特点 |
第四节 英国的矿产品出口管制 |
一、英国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法规 |
二、英国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能 |
三、英国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特点 |
第五节 欧盟的矿产品出口管制 |
一、欧盟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法规 |
二、欧盟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能 |
三、欧盟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特点 |
第六节 澳大利亚的矿产品出口管制 |
一、澳大利亚矿产品出口管制法规 |
二、澳大利亚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能 |
三、澳大利亚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特点 |
第七节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矿产品出口管制 |
一、非洲国家的矿产品出口管制 |
二、印度的矿产品出口管制 |
三、俄罗斯的矿产品出口管制 |
第八节 国际矿产品出口管制的比较及启示 |
一、国际矿产品出口管制比较 |
二、各国(地区)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启示 |
第五章 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与体制 |
第一节 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的发展历程 |
一、新中国出口管制政策的演变 |
二、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演变 |
第二节 中国现行的矿产品出口管制体制 |
一、矿产品出口管制的政策法规 |
二、矿产品出口管制的主体及分工 |
三、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客体 |
第六章 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
第一节 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矿产品出口管制法律和政策建设方面的问题 |
二、矿产品出口管制主体方面的问题 |
三、矿产品出口管制形式和手段方面的问题 |
四、矿产品出口管制对象方面的问题 |
五、矿产品出口管制效果方面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存在问题的成因 |
一、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定位不合理 |
二、矿产品出口管制的理念不清晰 |
三、国家经济发展阶段的影响 |
四、矿产品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不完整 |
五、矿产品出口管制内容缺乏国际视野 |
六、矿产品出口管制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高 |
第七章 完善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的必要性 |
一、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 |
二、保护国家资源的需要 |
三、维护国家政治利益的需要 |
四、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需要 |
第二节 完善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
一、完善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政策的基本原则 |
二、完善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的政策的目标 |
第三节 完善中国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具体政策建议 |
一、矿产品出口管制体系需要整体系统升级 |
二、建立健全矿产品出口管制法律法规体系 |
三、完善出口管制主体功能 |
四、创新出口管制手段与方式 |
五、尽快制定与颁布矿产品出口管制清单 |
六、促进出口经营主体建立出口内控机制 |
七、增强矿产品出口管制机构效能 |
八、建立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 |
九、拓展矿产品出口管制的国际视野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部分 |
二、英文部分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4)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
二、研究的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论文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 |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五、案例汇纂 |
第一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 |
第一节 行政法治国际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制度 |
一、经济全球化所引发的行政法治国际化 |
二、WTO体系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显要地位 |
三、国际和国内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关系 |
第二节 WTO对成员方司法审查制度的要求及我国的入世承诺 |
一、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 |
二、WTO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分析 |
三、我国对司法审查的入世承诺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一、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区别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
三、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第二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
一、与涉外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和目的 |
第二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一、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则 |
一、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
二、司法审查有限原则 |
三、有限职权主义原则 |
四、平等保护原则 |
五、正当程序原则 |
第四节 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现行规定 |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 |
二、我国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 |
第三章 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关于审查主体制度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主体制度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查主体 |
第二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范围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
第三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WTO规则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
一、国际条约适用的基本理论 |
二、国际条约适用的国外实践 |
三、我国对WTO协定国内适用的态度 |
四、国内法与WTO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
第四章 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受、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二、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原告资格的确定 |
三、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 |
第二节 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国际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 |
二、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三、行政备案的法律属性及救济 |
第三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
二、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
三、知识产权的民事与行政救济程序的冲突 |
四、我国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民行冲突问题的必然选择 |
第四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的被告 |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竞合与冲突 |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的竞合和冲突 |
第五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 |
第一节 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想 |
一、我国关于行政终局行为的规定与WTO要求之间的具体差距 |
二、行政终局行为可诉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
三、关于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 |
第二节 扩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 |
一、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现状与WTO要求存在差距 |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探讨 |
三、将行政规章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构想 |
第三节 将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 |
二、行政指导的可诉性探讨 |
三、我国行政指导审查模式的设计方案 |
第四节 关于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构想 |
一、美国的国际贸易法院简介 |
二、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必要性 |
三、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的可行性 |
四、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具体构想 |
参考文献 |
附表一 |
附表二 |
附表三 |
附表四 |
附表五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后记 |
(10)进口固体废金属管理及再生金属原料风险评估(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进口固体废物管控政策 |
1.1 进口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概述 |
1.2 进口固体废金属管理政策沿革 |
1.3 鉴别程序和实验室检验鉴别基本流程 |
2 进口再生金属原料风险评估 |
2.1 风险识别 |
2.2 风险评价方法 |
2.3 风险评估模型及结论 |
3 结语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 第78号(论文参考文献)
- [1]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与政策研究[D]. 冯晓鹏. 吉林大学, 2019(02)
- [2]我国现行海关法律体系之立法检视[J]. 吴展.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16(03)
- [3]矿产品出口管制研究 ——国际比较与中国政策的完善[D]. 李晋华. 武汉大学, 2016(01)
- [4]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D]. 王岩.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J].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5(10)
- [6]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J].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5(25)
-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J].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09(31)
-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29号[J].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文告, 2004(09)
-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 第13号[J].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文告, 2004(06)
- [10]进口固体废金属管理及再生金属原料风险评估[J]. 李洪涛,朱亚冠,凌浩宇,王彪,魏迎松. 科技视界, 20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