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称与中国的合作富有成效(论文文献综述)
魏冉[1](2021)在《中国与东盟的联合国大会投票实践研究(1991-2019)》文中研究指明联合国是最具权威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大会投票成为考察会员国在国际事务立场相似性的重要途径。对联大投票的分析建立于数据真实性和可靠性的基础上,同时规避了经验主义的主观因素及不可控因素。有鉴于此,本文通过系统考察1991-2019年中国与东盟在联合国大会的投票情况,探究影响中国-东盟投票立场一致或相异的因素,分析二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推动国际议题合作,以便精进中国-东盟合作、增益中国-东盟关系,并对中国如何借助联合国大会增强发展中国家代表性、推动完善全球治理提供启示。在理论层面,国家利益决定国家是否会遵守国际规范,而对规范的遵守又会影响国家利益的偏好。笼统将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一概而论只能被视为一种简单的补充性解释,因此将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作为自变量解释国家投票行为之时,必须将其放置在特定的时段与国际议题下展开,同时说明选择依据。投票立场出现差异是国家基于利益与规范对相对收益进行衡量的结果。对此,有两种解释。一是因为国家对某一决议或其映射的国际问题的利益认知出现根本性分歧;二是当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相斥时,国家在联大决议中坚持选择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的投票立场。简而言之,投票立场相异源于国家将维护利益置于遵守规范更优先的位置,投票立场代表了一国在特定情境下维护国家利益的最优选择。在经验层面,通过考察中国与东盟在联合国大会三个主要议题领域的1104个决议发现,中国与东盟在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议题领域投票一致性最高;其次是裁军和国际安全议题领域;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议题领域一致性最低,且波动幅度较大。将中国与东盟近30年的联合国大会投票趋势置于同时段内思考中国-东盟关系,可以发现:中国-东盟联大投票结果并未受到“中国威胁论”的影响;中国-东盟联大投票差异未削弱中国-东盟国际合作,体现出了双方包容互利的发展格局。研究还发现,美国因素拉低了中国与东盟的投票一致性。因此,中国应借助制度建设、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与讲究道义等优势,采取相关措施弱化美国影响,加强东盟与中国在国际事务立场上的协调与配合,提高中国-东盟联大投票一致性,从而增强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这对于化解中国和平发展面临的战略压力、推动完善全球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骆明婷[2](2021)在《机制化减贫 ——联合国贫困治理的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贫困是社会生活中普遍的经济现象,传统意义上的贫困指的是物质生活的匮乏,通常局限于一定区域或国家内部;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贫困问题突破地域和国界的局限,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是某一特定人群缺少获取和享有正常生活能力的社会性问题。联合国成立后,减除贫困、促进发展成为联合国的核心议题之一,联合国自20世纪60年代起陆续开展了四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提出了“千年发展目标(MDGs)”和“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在联合国的行动下,全球逐渐形成了一个涵盖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双边或多边协议、私营部门、公民自愿行动的庞大的减贫机制,旨在通过联合不同的力量,合理利用资源,应对单一国家无法独立解决的全球性贫困问题。本文的阐述基于以下假设:第一,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没有一个凌驾于各主权国家之上的强制性权力和有约束性的法律结构;第二,主权国家是国际政治经济交往中的主要行为体,各国的行为决策是根据本国利益作出的,寻求在安全、权力、财富上的最大收益;第三,国家间的合作是可能的,良性合作预期会带来共赢的局面,但各行为体的行为方式取决于行为体对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和收益的综合考量,并符合某种“集体行动的逻辑”,合作的实现和维系是艰难的。本文试图采用制度经济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来分析全球贫困治理中公共产品的供给和分配模式以及各行为体在其中的行为方式。联合国自成立以来就将发展议程作为核心议题之一,致力于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减除贫困、提升各国人民福祉,从20世纪60年代起,其发展理念经历了从“以经济增长为中心”,到试图“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再到“可持续发展”的演变,逐步建立起以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为核心的全面的减贫体系,包括较为完善的决策程序、议事规程和监督体系。2015年,在对千年发展目标的终期评估中发现,虽然千年计划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还有很多指标尚未达成,且出现了发达国家未履行筹资承诺、减贫领域的全球公共产品(GPGs)供应不足、地区发展不平衡、低收入国家减贫进展缓慢等现象。随后,联合国提出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将千年发展目标的内容进一步扩展、深化,期待实现经济发展、环境可持续和社会包容性相结合的目标。本文认为造成全球减贫机制未能发挥有效作用的原因主要在于减贫领域的全球公共产品(GPGs)是由发达国家供给、发展中国家消费,存在着供需不平衡的情况。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的利益提供GPGs,由于减贫领域的GPGs供给成本高,见效周期长,且与供给国的核心利益关系不密切,通常不会获得优先投入,当投入成本过高或与国家核心利益产生冲突时,发达国家将减少或放弃对其的投入。发展中国家不能参与到GPGs供给的决策过程,无法根据本国需求改变GPGs供应和分配的规则,只能被动接受,这一过程是低效、混乱的。国际组织在GPGs供应和分配中发挥着激励和衔接的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有强制力的权威机构,且随着减贫议题的扩大,国际机制呈现碎片化状态,导致国际组织指导的减贫机制效率低下,交易成本高。本文介绍了自2002年蒙特雷发展问题筹资会议以来国际社会关于MDGs筹资问题和GPGs供给模式的论争,通过这个案例进一步讨论了为什么在全球层面推进减贫领域的改革、重塑减贫GPGs筹资和分配体系存在着困难,并进一步佐证本文的结论。虽然联合国提出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相较于“千年发展目标”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进一步的拓展,但全球减贫机制的内核和运行模式没有本质性的变化,GPGs的供需矛盾依然存在。联合国始终希望能通过建立一种制度化的全球伙伴关系来保证减贫领域GPGs的充足供应,这个体系可以减轻发达国家在面临国内财政或政治危机中筹集资金所遇到的困难,也可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资源以推进其减贫进程。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减贫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了将中国经验传递到其他发展中国家,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减贫机制,增加对外援助,并提出了“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援助理念,中国的援助模式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传统的援助理念,但与联合国建立互利合作的新型减贫机制的理念更加契合。本文的创新和贡献在于:首先,梳理了联合国成立以来发展理念的变化和发展议程的推进、“千年计划”的实施过程和结果,总结了现有的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全球减贫机制的决策过程、组织结构、运行模式和各行为体参与方式;其次,将新制度经济学中关于“交易成本”的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引入到国际关系领域,注意辨析市场中的“理性人”和全球公域中的“理性的国家”之间的行为差异;一国内部有强制性权力下的公共选择和在全球无政府状态下的公共选择之间的差异;以及全球不同问题领域(根据是否与国家核心利益相关、是否能取得即时的利益来划分)中行为体的行为决策的差异,并最终聚焦到全球减贫领域的相关问题。第三,通过分析全球减贫领域各行为体之间关于公共产品的供给和分配的行为模式,论证为什么减贫领域公共产品的供需存在矛盾?为什么全球减贫机制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刘昕生[3](2020)在《联合国人权领域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活动述评》文中研究说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活动始于上世纪中叶,长期以来帮助各国特别是在保护人权方面遇到困难的国家克服障碍、提高其行动能力和人权享受水平。联合国人权机制与各国在实践中遵守相关程序与原则,自愿申请与平等协商是联合国这一领域活动的援助基础,彼此尊重与合作交流是其必要形式,多方受益与互利共赢是其追求目标。总结联合国人权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实践,推广其正面做法与原则,无论是对今天维护与尊重人权的国际努力,还是对未来国际人权活动的健康发展,均十分必要。中国支持和参与联合国这一领域活动,并为之作出贡献。2018年3月23日,中国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出题为"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的第37/23号决议,获得会议通过。
张舒君[4](2020)在《从文化想象到政治建构 ——美国对华冷战政策中“西藏议题”之缘起与发展(1945-1972)》文中研究表明西方对西藏的文化想象,意指从西方中心主义视角出发,以“他者”的眼光看待西藏,包含“想象”“误读”“偏见”“歧视”等含义。美国对华冷战政策中“西藏议题”的政治建构,指通过政治手段,在高政治与低政治的相互作用下,将“西藏议题”建构为一个冷战政治议题。文化想象是政治建构的基础,并在建构过程中为其赢得话语权和合法性。政治建构加深并进一步塑造了文化想象。两者前后相继,同时共存,相互加强。本文以西方对西藏的文化想象为切入点,首先解释了美国对西藏的整体认知来源。带着对中国西藏的文化想象,美国在英国的许可和帮助下实现了与中国西藏地区“有战略意义”的接触。1948年,“西藏商务代表团”成功赴美后,美国国务院认真审视了对中国西藏地区的政策,于1949年出台了“培根备忘录”,首次系统讨论了美国的对藏政策。1950年旧西藏分离主义势力递交《致联合国秘书长的呼吁书》,萨尔瓦多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有关西藏的提案。在此过程中,面对全面继承英国在藏利益的印度,美国找到战略空隙,与旧西藏分离主义势力建立了联系,并游说和帮助他们与中国对抗,劝说西藏地方政府拒绝“十七条协议”,并允诺提供避难帮助。随后,本文详细讲述了美国经历了涉藏的战略模糊期,在与旧西藏分离主义势力的交往中,发现其摇摆不定且极其缺乏国际政治经验。随着冷战的发展,美国决定加大对中国西藏事务的介入。然而,起初单纯的高政治建构努力不断失败,收效甚微。美国调整战略,借助西方对西藏的文化想象,辅以强大的意识形态宣传,重新塑造了西方西藏观的同时,打通了高政治与低政治的壁垒,为自己的政治行动赢得了民意与所谓“合法性”,从而最终完成了美国对华冷战政策中“西藏议题”的政治建构。艾森豪威尔当政后,美国在西藏的隐蔽行动逐渐达到顶峰。美国将秘密训练的西藏地方叛乱分子通过空投等其他方式输送到中国西藏地区,这些人除了在当地组织叛乱武装,向美国输送情报外,还参与了1959年的西藏叛乱,而后在尼泊尔边境靠近中国西藏地区的木斯塘建立了叛乱武装营地,持续接受美国政府的资金、武器等援助,侵扰并破坏中国西藏地区的安全与稳定。然而,美国这一系列的高政治建构行动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成果,得不到印度及国际社会的支持,前期活动多以失败告终。但美国在西藏的隐蔽行动最终促成了西藏叛乱的发生。1959年西藏叛乱后,美新署在全球对西藏叛乱的进行意识形态宣传,配合美国在联合国对“西藏议题”的大力炒作,西藏被错误地恶意地对比为“亚洲匈牙利”,使得西方人对西藏的认识产生了严重偏差,并影响至今。然而,美国冷战对华政策中“西藏议题”构建取得成果的同时,美国政府的政治意图也表露无遗,此时,美国国内原本蒙在鼓里的政治力量对美国政治建构“西藏议题”提出了异议,并促使美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政治行动。六七十年代,美国国内民权运动的高涨更是增加了“西藏议题”在美国国内的热度,进一步形塑了美国人对西藏的文化想象,为后期美国对该问题的持续关注提供了民意基础。随着中美关系缓和以及冷战形势的变化,“西藏议题”的政治建构进一步淡出了美国对华战略舞台。在美国国内政治博弈和政策考察后,作为冷战工具和抓手的“西藏议题”被暂时搁置,美国政府也开始拒绝与旧西藏分离主义势力的公开接触。中美得以在相对友好的氛围里重新建交。然而,“西藏议题”作为美国对华冷战政策的政治建构成果,并没有就此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在至今的中美关系中时隐时现。“西藏议题”不再仅仅是一个冷战工具,而是带着浓重意识形态色彩与文化想象成分的对华政策工具。根据形势的变化,美国不时重提“西藏议题”,以此敲打、威胁、打压中国,意图破坏中国的国际形象,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
王煜[5](2020)在《冷战结束后美国对联合国政策探析》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美国与联合国的互动为分析框架,从联合国成立以来美国不同时期多边外交政策与联合国自身角色演变及主要机构改革两条线索出发,分析了冷战结束后美国对联合国政策的特点,并对两者互动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分析与展望。绪论部分提出研究对象和主要问题。首先提出本文研究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及相关理论工具。然后对国内外学术界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大致梳理,以此为基础提出本文的研究重点问题。第一章回顾冷战前美国与联合国的历史渊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美国对联合国政策的理论流派。第二章分析冷战终结对美国的联合国政策造成的冲击和影响,并由此明确贯穿全文的两条分析线索,一是美国国别线索,重在析清冷战终结对美国国内外政局产生的影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美国对待多边外交工具的态度演变及其国际组织战略特点。二是联合国发展演变线索,重在分析冷战终结对联合国角色的影响及联合国面临的改革压力。通过两条线索交织互动分析美国对联合国政策的双重性特点。第三章重点运用历史和比较分析方法,对冷战结束后美国各届政府对联合国政策进行逐一梳理。在回顾各届政府多边外交政策的理论渊源和现实背景的基础上,总结出美国对联合国政策的表象特征和内在动力。第四章重点运用案例分析,以美国对联合国具体事务的政策(包括秘书长人选、安理会改革、发展与人权问题,联合国会费等)为案例展开研究,一方面分析了美国的联合国政策对联合国机构的直接影响和效力,另一方面研究了美国与联合国互动中后者对前者存在的反作用,以及前者对此做出的反应。第五章尝试展望美国对联合国政策的未来发展趋势。重在分析特朗普上台后美国外交政策目标的调整及其制约因素,以及现阶段美国对联合国政策的一系列变化可能对二者互动带来的深远影响。本文分析研究表明,美国对联合国政策存在较为明显的功能性定位,从政策表层看,美国对联合国政策在不断调整变化;但分析其内在动因则发现,美国从联合国擭取权力与利益的的本质从未改变,变化的只是维护利益的方式和手段。本文尝试梳理冷战结束后美国对联合国政策的“变”与“不变”,揭示美国利用联合国服务其国家利益的内在本质,探寻未来多边格局的走向与应对之策。
王嘉铭[6](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提出“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戴瑞君[7](2019)在《“2020评估”: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体系的未来走向》文中研究指明长期以来,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体系存在日益增长的任务需求和有限的资源与能力之间的矛盾。为寻求解决之道,联合国系统从未间断探索。合并报告、统一机构等结构性改革提议因涉及对人权条约的修改而不获采纳;而工作方法的修补调整效果并不明显。2012年起,缔约国开始主导增进条约机构体系的进程,为这一体系的发展带来新的希望。难以否认,条约机构突破条约规定的肆意膨胀是导致今日困局的一个重要原因。未来增进条约机构体系效力的路径应回归人权条约,铭记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制设立的宗旨和运行原则。在这一过程中,缔约国需担负起条约拥有者应当发挥的决定和引领作用。
唐梅玲[8](2018)在《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是指,制定针对精准扶贫内容并能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的法律规则,对扶贫参与主体设定良好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设立专门的扶贫管理机构,对精准扶贫成效进行持续的评估、管理和交流等活动,并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规范和监督手段实现精准扶贫的目的。总体来说,目前的精准扶贫是政府在一种资源相对短缺的背景下所实施的大规模的行政改革。5年来,在不利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我国实现了贫困人口的较大规模持续减少,中国减贫成绩被称为“奇迹”。然而,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基层政府和乡村精英“寻租”、贪污挪用、渎职失职,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这些问题暴露出我国精准扶贫制度面临法治困境,体制缺陷,程序机制不畅等问题。以行政法视域审视精准扶贫,其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首先,对精准扶贫主体而言,当下政策推进下的精准扶贫面临体制性障碍,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够、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其次,考察精准扶贫范围,存在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市场机制扶贫范围界限不明;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再次,关于精准扶贫的方式,存在扶贫方式未能满足合法性需求、扶贫方式未能满足服务性需求、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之间相互冲突等诸多不足;复次,在精准扶贫的程序方面,缺乏规范的扶贫信息公开程序,科学的民主决策程序,扶贫行政机关未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缺失扶贫教示程序;最后,关于精准扶贫救济,扶贫领域未合理适用信访制度,扶贫领域调解制度不健全,扶贫领域未规范推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制度。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在于:首先,分析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即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其次,公益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与效率原则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给付行政理论、反贫困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以及合作治理理论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主体需要重点因应这些问题:一是,从精准扶贫主体来看,为突破困境,有必要引入“合作扶贫理念”,从政府、市场、社会三维角度重塑多元主体合作扶贫治理格局。具体来说,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从而明确精准扶贫究竟“谁来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范围而言,首先,应确定其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并且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机关职责、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其次,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范围的制度实践及经验。最后,须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具体内容:一方面,明确精准扶贫范围需遵循适当性原则、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确定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标准,即信息标准、公共安全责任标准、专业技术标准以及扶贫效率标准,分别为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基础标准、目的标准、工具标准以及评价标准。就精准扶贫方式而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有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优化我国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措施。首先,明晰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其次,通过主体上赋权,程序上激励以及救济上激励的路径,引入激励型扶贫行政方式;最后,通过规范行政指导,优化行政资助,完备行政奖励的路径,来完善既有扶贫方式。唯有如此,才能找到与扶贫目标相匹配的扶贫方式,以期实现有效脱贫。对扶贫方式的分析实质上回答了精准扶贫领域“怎样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程序而言,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实质上通过程序路径监督扶贫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日本、德国扶贫程序的行政法制度。具体通过健全精准扶贫信息公开程序,合理适用精准扶贫听证程序,优化精准扶贫教示程序,规范精准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来解决“如何监督扶贫行政主体”的问题。就精准扶贫救济而言,首先,考察精准扶贫行政法之救济,梳理对精准扶贫救济制度认识误区;其次,对于现行的行政救济方式能否直接适用于精准扶贫领域,以及如何完善需要再认识;最后,对于如何优化精准扶贫救济制度,需要规范扶贫领域信访制度,健全扶贫领域调解制度,完善扶贫领域行政复议制度,改善扶贫领域行政诉讼制度。对救济方式的研究主要回答“扶贫对象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为从源头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的合法性,首先,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理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的总体思路。接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通过健全以权利保障为中心的扶贫基本法律体系,制定扶贫基本法,完善扶贫法律支撑体系,规范扶贫法律保障机制,对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进行了设计。
高文知[9](2018)在《美国承认民主德国政策的演变》文中研究说明1949年10月民主德国成立伊始,美国便不承认民主德国作为独立主权国家的国际法地位。冷战初期,美国对其采取遏制政策,并试图通过心理战、“自由化”等方式,颠覆民主德国现有政权,把它纳入到西方资本主义阵营。但是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美国逐步改变其对民主德国的外交政策,最终在1974年9月4日正式与民主德国建交。本文将在冷战国际史的视野之下,利用美国、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的多边档案,从国际环境的变迁、美国内部政策的变化、民主德国的外交诉求等因素出发,综合考察美国改变对民主德国外交政策的原因、过程和影响。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之前,美国不仅没有承认民主德国的合法地位,还将民主德国视为遏制共产主义势力在西欧扩张的桥头堡,对其采用心理战和情报战等“自由化”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是为削弱苏联在西欧的影响,并试图将民主德国纳入资本主义阵营,但是客观上加深了美国对民主德国的了解和影响,为两国在此后走向建交埋下了伏笔。20世纪60年代末期开始,国际局势整体趋向缓和,这为美国承认民主德国,以及两国随后逐步走向建交提供了有利的国际环境。首先,60年代以来,美国国内经济出现衰退,各种社会运动此起彼伏,同时美国在国外又陷入越南战争泥潭。在国内外压力的共同作用下,美国政府推出“尼克松主义”,美苏关系于60年代末逐渐缓和。其次,20世纪60年代末联邦德国“新东方政策”的出台,改善了联邦德国与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缓和了欧洲紧张对峙的局势。此外,两德关系的缓和也为美国与民主德国建交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条件。美国内部政策的变化是美国承认民主德国,并促成两国建交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美国整体战略的收缩和“尼克松主义”的出台,为美国承认民主德国奠定了政策基础。另一方面,美国与民主德国在经济和文化领域日益频繁的交流,也是推动美国承认民主德国的重要动力。美国与民主德国的商业组织、学术机构、媒体机构等非政府部门在贸易、文化、旅游等领域的交流在不断增强,这不仅增进美国公众和政府对民主德国的了解,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美国政府改变其对民主的德国的外交政策。民主德国追求西方国家承认的努力,亦是它与美国最终走向建交的重要推动力量。自建立伊始,民主德国便将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作为自身重要的外交目标。民主德国率先在文化领域打开外交的突破口,将奥运会等国际体育赛事作为展示国家形象的重要舞台,并与西方国家建立起常规化的学术交流机制。在与苏联结盟的同时,民主德国也在试图与更多的资本主义阵营的国家发展外交关系,以拓展自身的外交空间。民主德国还加入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并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与此同时,民主德国还积极同世界上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发展经贸关系。这些外交活动提高了民主德国的政治地位,增强了其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使美国逐渐认识到民主德国的战略地位和价值。最终,美国在外交上承认民主德国,并同民主德国建交。建交之后,两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交往加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时的国际局势。国际关系的发展。民主德国更是进一步参与到国际事务中,积极寻求同其他西方国家发展关系,谋求和平共处。然而,两国建交后,美国并没有改变其对民主德国的“自由化”目标,仍然积极通过文化外交,心理战等方式加强渗透,力图将其纳入西方资本主义阵营。无论是此前的不承认民主德国,还是此后改变政策与其建交,美国对民主德国政策的演变始终围绕着一个核心,即对外政策应服务于国家利益和冷战的总体目标。
卡洛琳·科尔尼,Marialaura de Angelis,道格·赫斯泰德[10](2017)在《通过对话加强了解朝鲜半岛争端的和平建设方法》文中研究指明术语表 CPV中国人民志愿军DPRK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DMZ非军事区KPA朝鲜人民军OHCHR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PRC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ROK大韩民国(韩国)THAAD末段高空区域防御系统(萨德)UN联合国UNSC联合国安全理事会US美利坚合众国(美国)目的及方法本文旨在对朝鲜半岛争端进行分析。该冲突始于1945年朝韩分裂,并导致了1950年的朝鲜战争。自1953年签订停火协议后,由于相关国家政府间始终未能达成和平协定,这一争端便延续至今。
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称与中国的合作富有成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称与中国的合作富有成效(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与东盟的联合国大会投票实践研究(1991-2019)(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三、研究时段、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点与难点 |
第一章 利益、规范与联大投票实践 |
第一节 概念辨析 |
一、国家利益 |
二、国际规范 |
第二节 联大投票实践中利益与规范的考量 |
一、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的逻辑联结 |
二、联大投票实践中的国家利益与国际规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联合国框架下的合作及中国与东盟的联大投票情况 |
第一节 国际组织的利益互补:东盟与联合国 |
一、东盟-联合国伙伴关系历程 |
二、东盟在联合国的身份与作用 |
第二节 联合国框架下的中国-东盟国际合作 |
一、中国与东盟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政治合作 |
二、中国与东盟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安全合作 |
第三节 联大投票表决原则与投票情况 |
一、联合国大会的表决原则 |
二、数据来源与统计说明 |
三、中国与东盟的联大投票情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利益视角下中国与东盟投票立场一致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联大决议中的共同利益诉求 |
一、中国与东盟在联合国大会中的涉核决议 |
二、中国与东盟在涉核决议中的共同利益诉求 |
第二节 多领域合作中的共同利益诉求 |
一、政治互信的持续增进 |
二、经济发展的利益驱动 |
三、其他领域合作的现实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规范视角下中国与东盟投票立场一致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强化主权的规范 |
一、主权平等规范及相关决议 |
二、民族自决与非殖民化原则及相关决议 |
三、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及相关决议 |
第二节 限制主权的规范 |
一、维护人的尊严与促进人权及相关决议 |
二、反对通过制裁解决争端及相关决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利益与规范视角下中国与东盟投票立场相异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国家利益的分歧 |
一、涉及核问题决议中的国家安全利益分歧 |
二、涉及中东问题决议中的国家政治利益分歧 |
三、涉及旅行自由权决议中的国家经济利益分歧 |
第二节 利益与规范的冲突 |
一、涉及批评他国人权决议的利益诉求与规范冲突 |
二、涉及禁止使用地雷决议的利益诉求与规范冲突 |
三、涉及暂停使用死刑决议的利益诉求与规范冲突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研究发现与政策启示 |
第一节 基于中国与东盟联大投票实践的思考 |
一、“中国威胁论”与投票差异的非直接相关性 |
二、投票差异未削弱中国-东盟国际合作 |
三、美国因素对中国-东盟投票一致性的影响 |
第二节 深化中国-东盟国际议题合作的路径探索与启示 |
一、优化中国-东盟制度建设与合作 |
二、提供更多优质国际公共产品 |
三、更加注重道义原则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研究的基本结论 |
二、研究局限与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外交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2)机制化减贫 ——联合国贫困治理的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写列表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贫困治理问题的提出:为什么全球减贫机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
一、什么是贫困 |
二、全球贫困的地区分类与现状 |
三、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概念辨析 |
一、国际制度和国际机制 |
二、治理和统治 |
三、公共产品和全球公共产品 |
第三节 研究综述 |
一、贫困的产生 |
二、解决贫困的手段 |
三、国际机制理论、全球公共产品和全球贫困治理 |
四、中国减贫的理论与实践 |
第四节 研究假设、基本观点及章节安排 |
一、研究假设 |
二、基本观点 |
三、章节安排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思路 |
第二章 机制化减贫的理论解析 |
第一节 新制度经济学 |
一、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演进 |
二、交易费用理论 |
三、公共选择理论 |
第二节 全球公共产品的概念及其作用模式 |
一、全球公共产品的概念 |
二、全球公共产品的作用模式 |
三、全球公共产品的的供给模式 |
四、国际社会对全球公共产品筹资模式的探索 |
第三节 制度理论语境下的全球贫困治理 |
一、国际机制理论 |
二、全球治理理论 |
三、全球贫困治理:集体行动的逻辑 |
第三章 联合国的发展理念和减贫机制 |
第一节 |
一、贫困是人类发展的痼疾 |
二、全球化下贫困治理的新路径 |
三、贫困治理的多元方式 |
第二节 联合国的发展议程和贫困治理路径 |
一、联合国的发展理念演进 |
二、联合国治理贫困的组织体系和议事规程 |
三、发展议程中的联合国与区域合作 |
第三节 联合国四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 |
一、1960—1969,第一个发展十年:重视经济增长 |
二、1970—1979,第二个发展十年: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
三、1981—1990,第三个发展十年:人的全面发展 |
四、1991—2000,第四个发展十年:可持续发展 |
第四章 千年发展目标下的减贫机制及其实施 |
第一节 联合国千年发展宣言与千年发展目标 |
一、千年计划的形成 |
二、千年计划的具体内容 |
三、千年计划的组织形式 |
第二节 千年计划的机制化实施 |
一、千年计划的推进 |
二、千年计划的实施结果 |
第三节 千年计划的减贫价值与挑战 |
一、千年计划的减贫价值 |
二、千年计划遇到的挑战 |
第五章 联合国减贫机制运行分析及后2015 议程 |
第一节 减贫领域的公共产品供给与分配 |
一、减贫领域的公共产品作用模式 |
二、减贫领域不同行为体的行为方式 |
第二节 关于“千年发展目标”筹资问题和全球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论争 |
一、关于“千年发展目标”筹资问题和全球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论争 |
二、国际筹资与全球公共产品供应 |
第三节 后2015 议程展望 |
一、后2015——《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
二、2030 可持续发展议程的争议 |
三、对2030 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评析 |
第六章 贫困治理的中国经验:对世界的贡献 |
第一节 中国的减贫历程与成就 |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贫困治理的演进历程 |
二、中国减除贫困的治理手段 |
三、中国的减贫进程中的挑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全球机制化减贫的实践 |
一、中国参与全球机制化减贫的实践 |
二、中国参与全球减贫机制的贡献与挑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3)联合国人权领域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活动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一、联合国人权领域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历史 |
二、联合国人权领域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定义与概况 |
(一)国家提出申请。 |
(二)需求评定。 |
(三)项目拟订。 |
(四)内部评估。 |
(五)外部评估。 |
(六)核准。 |
(七)执行。 |
(八)项目监测。 |
(九)评价。 |
三、从名称变化看联合国人权领域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 |
四、联合国人权领域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活动的国际法依据 |
五、联合国人权领域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活动体现的国际人权保护行为准则 |
(一)自愿申请,平等协商 |
(二)彼此尊重,合作交流 |
(三)多方受益,互利共赢 |
六、中国支持联合国人权领域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 |
(4)从文化想象到政治建构 ——美国对华冷战政策中“西藏议题”之缘起与发展(1945-197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由来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1、国内研究 |
2、国外研究及其反思 |
三、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第一章 文化想象与政治建构:西方“西藏观”的形成与发展 |
一、污名化之肇端:神学“发现”与哲学阐释 |
二、从妖魔化到神化:欧美文艺作品中的西藏“意象” |
三、高原圣地——政治形象的初步塑造 |
小结 |
第二章 冷战格局下的美国对华政策与“西藏议题”的缘起 |
一、冷战前美国对西藏的考察 |
1、美国人首次入藏 |
2、西藏作为军事基地的可能性 |
二、冷战初期美国对华政策的调整与涉藏政策的初步明确 |
1、西藏商务代表团赴美 |
2、美国首份涉藏政策报告:培根备忘录 |
三、美国对西藏的双重态度 |
1、拒绝为西藏与中共公开对抗 |
2、美藏频繁接触 |
小结 |
第三章 “西藏议题”的政治建构(1950-1960) |
一、联合国热点问题的制造 |
1、昌都战役后美国寻求印度支持 |
2、美英印就西藏问题在联合国的首次交锋 |
3、印度:美国最大的障碍 |
二、美国对西藏分裂主义势力的游说 |
1、抛出诱饵:避难与援助 |
2、美方的条件:拒绝《十七条协议》 |
三、隐蔽行动在西藏 |
1、美国赴藏特工之死 |
2、西藏隐蔽行动的计划与执行 |
小结 |
第四章 1959:美国对西方“西藏观”的再塑造 |
一、全球舆论热点的制造 |
1、美新署与“亚洲匈牙利” |
2、国家法学家协会的“法律支持” |
二、模糊策略:“入侵”与人权 |
三、“西藏研究”在美国大学的初设 |
小结 |
第五章 “西藏议题”的隐性化(1961-1972) |
一、美国重新审视“西藏议题”的政治建构 |
1、国内政策意见的反弹 |
2、联合国西藏提案的沉寂 |
3、拒绝支持所谓“西藏流亡政府” |
二、冷战形势的变化与美国对华缓和:基辛格的现实主义 |
1、303 报告 |
2、搁置“西藏议题” |
三、中美关系正常化与“西藏议题”的时隐时现 |
1、40 委员会报告:削减资助、中止行动 |
2、拒绝达赖访美 |
3、1972 及其后的“西藏议题”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冷战结束后美国对联合国政策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主要研究对象及研究意义 |
二、学术界研究现状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架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美国对联合国政策的历史和理论渊源 |
第一节 冷战结束前的美国与联合国 |
第二节 美国对联合国政策的理论渊源与权力诉求 |
第二章 冷战终结对美国联合国政策的影响 |
第一节 冷战结束后初期美国外交政策大辩论 |
第二节 联合国地位与角色的变化 |
第三节 冷战结束后美国联合国政策演变的双重逻辑 |
第三章 冷战后美国历届政府对联合国政策之比较分析 |
第一节 老布什政府:保守主义的有限合作 |
第二节 克林顿政府:积极的多边主义 |
第三节 小布什政府:“美国式的国际主义” |
第四节 奥巴马政府:实用的多边主义 |
第五节 特朗普政府:“美国优先”的单边主义 |
第六节 冷战后美国对联合国政策的“变”与“不变” |
第四章 美国对联合国具体事务的政策 |
第一节 美国对联合国秘书长选举的政策主导和博弈 |
第二节 美国对安理会改革的政策演进 |
第三节 美国对联合国发展机构及发展议程的政策 |
第四节 美国对联合国人权等社会事务的政策 |
第五节 美国的联合国预算政策 |
第五章 美国对联合国政策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美国外交政策目标及其可能受到的制约 |
第二节 联合国改革面临的挑战 |
第三节 美国联合国政策的未来走向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7)“2020评估”: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体系的未来走向(论文提纲范文)
一 条约机构体系面临的主要挑战 |
二 条约机构体系结构性改革的困难与失败 |
(一)独立专家的结构性改革方案 |
(二)秘书长的“单一报告”提议 |
(三)秘书长和人权高专设立“统一常设条约机构”设想 |
三 条约机构体系内部改良收效甚微 |
(一)协调工作方法 |
(二)人权高专的“加强进程” |
(三)体系现状依然堪忧 |
四 缔约国开启增进条约机构体系新进程 |
(一)“不限成员名额的政府间进程” |
(二)联合国大会再启程:“2020评估” |
(三)缔约国的主张和建议 |
第一,缔约国一致强调,条约机构应恪守人权条约的授权范围,不得越权行事。 |
第二,缔约国要求条约机构给予更大尊重与信任。 |
第三,众缔约国主张在条约机构的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
第四,缔约国普遍认为,条约机构的工作质量有待提高。 |
第五,缔约国均强调条约机构的独立性,但理解不同。 |
五 条约机构体系路向何方 |
(一)回归人权条约机制的初衷 |
(二)找准定位,各司其职 |
(8)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范围限定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五、本论文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精准扶贫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 |
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足 |
三、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 |
第二节 精准扶贫范围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与市场扶贫范围界限不明 |
二、扶贫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 |
第三节 精准扶贫方式面临困境 |
一、扶贫方式未满足合法性需求 |
二、扶贫方式未满足服务性需求 |
三、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冲突 |
第四节 精准扶贫程序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 |
二、扶贫听证程序未合理适用 |
三、扶贫教示程序缺失 |
四、扶贫决策程序不健全 |
第五节 精准扶贫救济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访制度不规范 |
二、扶贫调解制度不健全 |
三、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不完善 |
四、扶贫行政诉讼制度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
第二章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的语义 |
二、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 |
第二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 |
一、规范和控制扶贫公共行政权力的需要 |
二、行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
三、提升脱贫质量的内在需要 |
第三节 精准扶贫领域的行政法回应 |
一、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 |
二、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 |
第四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本原则 |
一、公益性原则 |
二、协调性原则 |
三、公众参与原则 |
四、效率原则 |
第五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理论依据 |
一、给付行政理论 |
二、反贫困理论 |
三、人权保障理论 |
四、合作治理理论 |
第三章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健全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主体含义 |
二、精准扶贫行政主体之特点 |
第二节 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主体行政法保障的启示 |
第三节 “合作扶贫理念”下精准扶贫主体制度之完善 |
一、以“合作扶贫理念”健全精准扶贫主体制度 |
二、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 |
三、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
四、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五、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第四章 精准扶贫范围之行政法厘定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范围的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范围概念之界定 |
二、厘清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明确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合理性基础 |
一、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
二、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主体职责 |
三、有助于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 |
第三节 域外扶贫制度的保障范围 |
一、域外扶贫范围的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范围制度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路径 |
一、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遵循的原则 |
二、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标准 |
第五章 精准扶贫方式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之思考 |
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 |
二、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 |
第二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性 |
一、精准扶贫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
二、精准扶贫方式需遵循程序制约机制 |
第三节 域外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 |
一、域外扶贫方式的实践 |
二、域外扶贫方式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优化 |
一、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 |
二、构建激励型扶贫方式 |
三、完善既有扶贫方式 |
第六章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精准扶贫行政程序之作用 |
一、监督扶贫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
二、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 |
第二节 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反贫困程序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路径 |
一、健全扶贫信息公开程序 |
二、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 |
三、优化扶贫教示程序 |
四、规范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
第七章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再思考 |
一、精准扶贫救济制度的认识误区 |
二、正确认识和积极运用精准扶贫救济制度 |
第二节 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启示 |
第三节 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建构思路 |
一、规范扶贫信访救济制度 |
二、健全扶贫调解救济制度 |
三、完善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 |
四、改善扶贫行政诉讼救济制度 |
第八章 精准扶贫的立法建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总体思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建议说明 |
三、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设计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美国承认民主德国政策的演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内容、思路、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冷战初期美国对民主德国的心理战和“自由化”政策 |
第一节 美国对民主德国的“自由化”政策 |
第二节 美国对民主德国的心理战 |
第三节 冷战初期美国对民主德国心理战的效果 |
第二章 美国承认民主德国的国际环境的巨大变化(1969-1974) |
第一节 美苏关系走向缓和 |
第二节 苏美英法《四方协定》的签订 |
第三节 两德关系的改善 |
第三章 美国承认民主德国的内部政策的变化 |
第一节 尼克松——基辛格外交与对民主德国政策的调整 |
第二节 美国和民主德国政治、经济、文化交往的增强 |
第三节 美国对承认民主德国政策的松动 |
第四章 民主德国的艰难追求“承认”之路 |
第一节 追求政权巩固之路——民主德国统—社会党走向稳固 |
第二节 追求外交独立之路——民主德国与苏联关系的演变及文化外交 |
第三节 追求“承认”之路——民主德国的外交之路走向宽阔 |
第五章 美国与民主德国的建交及影响 |
第一节 美国和民主德国走向建交 |
第二节 两国建交后的发展及影响 |
第三节 美国继续坚持“自由化”民主德国的目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10)通过对话加强了解朝鲜半岛争端的和平建设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术语表 |
目的及方法 |
概述 |
冲突背景 |
利益相关方分析:主要冲突方及利益 |
朝鲜 |
韩国 |
美国 |
中国 |
冲突关键驱动因素 |
1.美国和韩国对朝鲜的军事及经济制裁措施 |
核威胁 |
美韩年度联合军事演习 |
美国在朝鲜半岛的军备竞赛和人员维护 |
美国领导的经济制裁 |
美国政府预计这些制裁会限制朝鲜政府的资金来源,从而使其难以支持核武器及导弹项目101。实际上,从66年以来的制裁结果来看,这一战略在劝阻朝鲜改变方针政策方面收效甚微。美国对古巴、伊拉克、伊朗和缅甸的制裁也多以失败告终,经济制裁往往进一步巩固了被制裁国家的政策,不仅没有带来改变,反而会引起敌对反应102。罗伯特·帕佩认为:“即便在最为弱小分裂的国家,外部压力也更可能增强而非削弱统治者的合法性103。” |
2.朝鲜的武器研发和试验 |
朝鲜核项目 |
朝鲜弹道导弹项目 |
3.冲突各方的片面叙述 |
着力点 |
1.加强与朝鲜政府的联系,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争端。 |
2.对于冲突的处理和改变抱有长远目光和现实期待。 |
3.悉心听取多方观点以理解冲突的复杂性,正确看待朝鲜人民。 |
4.在与朝鲜沟通时要理解并承认朝鲜的国家重点和国家视角。 |
5.公正对待冲突各方,发生挑衅行为循环时公平判定各方过失。 |
6.与朝鲜政府开展外交活动,为建立可持续外交关系增加信心。 |
7.将朝鲜经济纳入全球经济当中,从而影响政府和人民、改善朝鲜人民生活质量并提高协商的可能。 |
8.承认美中两国争端与美朝冲突有所融合,并对二者进行明确区分。 |
附录1:美国-朝鲜-韩国关系大事记:1988年至2016年 |
附录2:美国对朝鲜直接或间接的核武器威胁:1950年11月至2016年9月187 |
附录3:证明挑衅行为循环的美朝交往回顾: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 |
四、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称与中国的合作富有成效(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与东盟的联合国大会投票实践研究(1991-2019)[D]. 魏冉. 外交学院, 2021(11)
- [2]机制化减贫 ——联合国贫困治理的路径研究[D]. 骆明婷.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1(12)
- [3]联合国人权领域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活动述评[J]. 刘昕生. 人权研究, 2020(03)
- [4]从文化想象到政治建构 ——美国对华冷战政策中“西藏议题”之缘起与发展(1945-1972)[D]. 张舒君. 南京大学, 2020(02)
- [5]冷战结束后美国对联合国政策探析[D]. 王煜. 外交学院, 2020(08)
- [6]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7]“2020评估”: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体系的未来走向[J]. 戴瑞君. 国际法研究, 2019(06)
- [8]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D]. 唐梅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9]美国承认民主德国政策的演变[D]. 高文知. 武汉大学, 2018(06)
- [10]通过对话加强了解朝鲜半岛争端的和平建设方法[A]. 卡洛琳·科尔尼,Marialaura de Angelis,道格·赫斯泰德. 察哈尔报告——通过对话加强了解朝鲜半岛争端的和平建设方法,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