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及披露中的一些问题

关联交易及披露中的一些问题

一、关联交易及其披露的若干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施金晶[1](2020)在《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在我国对应的法律文本是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1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中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当然,规范大额持股行为的相关制度还包括一般信息披露规定、法律责任章节的相关规定等。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大额持股”指的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及其后“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与此同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了通过其他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及其后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大额持股行为应当履行的义务。简言之,大额持股描述的是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持股达到5%及通过其他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以及5%以后股权的持续变动达到法定比例。2014年底这一轮敌意收购及险资“举牌”2上市公司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其中一大重点内容就是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因短视主义之故,投资者购入大宗股份常被视为敌意收购且受到上市公司乃至学者与监管者的厌恶与指责,收紧大额持股披露规则的呼声随即成为学界与舆论热点,且在《证券法》的修订中得以体现。但是,关于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功能利弊及其监管立场并未达成理论及实务共识,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主体、披露时限、披露内容等具体制度设计,慢走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及与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关系等,仍需系统研究,深入分析。本文正是在借鉴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作者证券监管工作实践积累的经验和思考,试图对大额持股监管相关制度的法律逻辑、规范主体、披露时限、披露内容、慢走规则和法律责任进行系统研究,以期为理论研究和执法实践提供一定的支持。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制度起源于美国1968年的《威廉姆斯法案》1,后全世界主要国家的资本市场予以借鉴、发展,形成了自身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我国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在权益披露制度外,还发展了与权益披露紧密相关的交易限制规则,也就是俗称的“慢走规则”。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证券法》规定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包括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制度,以及“慢走规则”,本文将两者统称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以及要约收购制度,作为相关制度在文章中有所涉及,但不是本文要重点讨论的制度。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发布,并于2020年3月1日生效。新《证券法》对大额持股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披露时点及法律责任。然而,为何进行这样的制度修改,是否合理?法律修改前,关于大额持股监管的争议,是否因本次修改尘埃落定?未解决的争议问题,在今后的执法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在新的规则刚刚发布的情况下,如何解释和执行规则,以达到立法目的和监管目标?为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对大额持股监管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梳理。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法理逻辑。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大额持股监管的基本架构,论述大额持股的内涵及外延,大额持股监管在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中的位置。第二,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思想源流,证券市场的内在本质决定了其发挥功能的方式与证券交易有关,尤其是大额证券交易;证券市场的内在缺陷决定了证券监管的必然性,大额持股监管属于证券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且有其独特的权益披露价值。第三,大额持股监管的制度价值,也就是大额持股监管的必要性,主要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市场秩序三个方面。第四,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冲突平衡。大额持股监管应坚持科学、适度原则;监管方法和措施应遵循体系化要求,同时要避免陷入过度披露问题带来的消极影响之中。第二章分析大额持股的监管对象。从信息披露监管的角度来看,监管对象一般为掌握内部信息的人士。然而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监管制度设置的监管对象并未设置为上市公司或其董事会等内部人士,而是将大额持股人(本文将其界定为“权益拥有人”)设置为义务和责任的主体。本章对投资者、持股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历史上出现的名词进行了分析,指出权益拥有人概念的出处、产生原因、概念及构成要件,从而清晰界定大额持股制度的监管对象;并在此基础上界定了特殊权益拥有人及其拥有权益的认定标准。第三章将大额持股视为一种状态,对其进行信息披露的监管研究。也就是说,只要持股达到法定的比例,即使不做任何其他行为,也应当进行信息披露。根据证券监管的理论,信息披露监管的关键问题在于:披露什么,何时披露。这是信息披露中最为关键的两大问题。关于内容,境内权益变动披露并非像部分观点所认为的仅以持股比例来区分简式与详式,而是设计了一套以持股比例为主,以控制权为辅的区分逻辑。这套逻辑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基本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跟成熟市场的规则相比,权益变动报告内容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规定豁免披露情形及简化披露情形。本文建议参考境外市场作法,结合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监管现状,未来考虑制定相关的豁免或简化披露规则。关于时限,首先,大额持股的初始信息披露比例设定为5%,是因为5%的股东为公司的重要股东,5%存在于《公司法》及《证券法》上的诸多制度。其次,本次《证券法》修改将持续变动信息披露比例由5%调整为1%。这项修改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及实务界并未达成共识。之所以最终作此修改,还是对此前诸多敌意收购的回应,在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受限的情况下,为了阻止敌意收购,进行的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均衡。再次,1%、5%的变动比例宜采取“刻度说”,也就是1%、5%的倍数。一方面5%的倍数10%、30%、50%、75%等具有《公司法》上的重要意义,在此时披露更符合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1%的倍数可以减轻权益拥有人理解规则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减少违法行为,同时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最后,境内的大额持股信息时限设计并不像美国等那样,与持股主体、持股目的等相关。关于持股目的,鉴于主观意图难以界定,信息披露的时限不区分持股意图是符合当前情况;关于持股主体,建议未来能够根据《证券法》的授权及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情况,适当放宽部分主体的披露时限要求。第四章将大额持股定位为一种行为,对其进行交易行为的监管。我国的大额持股监管,不仅包括对持股状态的信息披露监管,还包括对大额持股后持股人的交易行为限制。也就是说,我国境内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不只是信息披露制度,还套着一定时间内不得交易的限制制度。这是我国大额持股监管制度与主要成熟资本市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最大差异。对大额持股交易的限制规则,其实有三类:第一是5%以上股东的短线交易问题;第二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后制定的5%以上股东、董监高等主体适用的减持新股问题。这两类问题虽然也属于大额持股的交易限制,关于短线交易、转售规则等,不是本文的研究对象。本文关于大额持股交易监管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第三类,即:《证券法》第63条规定的慢走规则。在制定之初,慢走规则担负着保护信息公平,预防市场操纵等使命。但随着信息传播的快捷化,慢走规则利弊力量对比在发生变化。目前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敌意收购,仍然保留这该制度。但需要考虑新增的5%以上股东每1%次日披露制度与慢走规则的叠加效应。这两项制度选择一项即可实现相应的立法目标,制度的叠加将会导致慢走规则的负面效应更加突出,妨碍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市场的形成,长期来看,并不利于公司治理。第五章主要分析违反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实现。法律作用的机理决定了,有责任才真正有权利。违反权益披露规则及违反慢走规则的证券交易行为(以下简称违规交易行为)的行为性质及法律责任。第一,关于行为性质,权益披露违规行为属于虚假陈述,但紧随其后的违规交易行为不适用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则。虽然大额持股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但违规交易行为属于《证券法》第53条第2款中所讲的“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的情形,不应当适用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对于违规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按照虚假陈述处理。第二,行政责任是当前能够规范违规交易行为的主要责任形式。能够追究民事责任的虚假陈述通常为“诱多型虚假陈述”,而违规交易行为一般属于“诱空型虚假陈述”,很难追究民事责任;而违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仍存在争议;因此,行政责任是威慑违规行为的主要方式。本章主要分析论述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行政责任,对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属于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对于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简要论述,主要目的在于将行政责任置于责任体系中进行分析,从而体系化地认知大额持股监管的行政责任及其适当性。当前境内相关的行政责任形式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限制表决权等。该处的责令改正,指的是完成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包括限制表决权,也不能扩展出责令限期卖出、没收违法所得等责任形式。

吴亚亚[2](2020)在《新三板农副食品加工企业审计风险分析 ——以百乐米业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3年12月,国务院将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地域限制放开,面向全国接受挂牌申请,中小企业长久以来融资难的问题得到解决,挂牌企业数量也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增加,许多中小型的农副食品加工企业也把握契机纷纷在新三板挂牌。然而,随着农副食品加工企业在新三板市场的涌入,违规企业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新三板市场由于准入门槛较低,监管不够到位等原因,许多企业挂牌后业绩迅速变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与此同时,农副食品加工企业由于具备部分农业企业的特点,存货性质特殊,现金交易频繁,给管理层舞弊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受市场环境及行业因素的影响,新三板农副食品加工企业存在较高的审计风险,对注册会计师开展年报审计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目前学者对于该类企业的审计风险研究并不多见。本文的研究问题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新三板农副食品加工企业时面临的审计风险有哪些?针对这些审计风险有哪些应对措施?本文的研究思路是:首先对新三板市场及农副食品加工行业的特点进行分析,归纳出相应的审计风险点,为具体案例分析做铺垫;其次,运用审计风险模型并以违规的新三板农副食品加工企业百乐米业为例,分析其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注册会计师面临的检查风险;最后总结出在新三板农副食品加工企业年报审计中需要关注的重大错报风险点以及对检查风险的控制措施。本文的研究发现是:(1)新三板市场的挂牌门槛、风险警示触发条件、市场分层制度,以及农副食品加工企业所处的行业政策、自然环境、现金采购方式及面临的食品安全要求等都会增大企业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年报审计工作量与收费不配比,相关行业审计经验不足会增大检查风险。(2)百乐米业的重大错报风险主要体现在外部环境风险、控制环境风险及持续经营风险;存货真实性风险、营业收入确认风险、关联方交易风险及成本费用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的检查风险主要体现在相关行业审计经验不足且审计工作量较大、审计程序实施不充分以及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存在问题。(3)对以上提到的审计风险点,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强对新三板农副食品加工企业重大错报风险点的识别以及对检查风险的控制。本文的创新点在于:(1)将对新三板企业审计风险的研究着眼于农副食品加工行业。(2)以最近刚被处罚的违规情况较为严重的企业百乐米业为例进行分析,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实务中防范该类企业的审计风险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李萌萌[3](2020)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关键审计事项披露分析与改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财政部于2016年12月23日,印发了《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事项》等12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事项》(以下简称关键审计事项准则)被誉为本次改革“皇冠上的明珠”。关键审计事项准则分批实施,2017年1月1日起,先在“A+H”股公司实施,2018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全面实施,截止2019年4月30日,关键审计事项准则已实施三年,虽业界反应良好,但在实务应用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而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在实务中的实施情况和披露效果及其改进的研究仍然较少。本文基于关键审计事项相关理论,聚焦大信事务所,对其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进行分析与改进研究。以大信事务所2017年和2018年共计出具的260份审计报告为研究样本,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从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数量、类型、形式、确认原因及审计应对多维度进行研究。本文研究发现,大信事务所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类型高度集中在收入确认和资产减值类事项,进一步研究发现披露的高频事项实际内容却异常的同质化,披露的确认原因和审计应对多为标准化表述,没有针对被审计单位的特定情况进行披露,真正隐含的重要信息较少,并且同一家被审计单位两年内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重复度较高,所以存在披露信息含量有限的问题;另外还存在披露形式和内容可理解性不足的问题以及完整性不足的问题;然后,本文根据关键审计事项相关理论将大信事务所披露关键审计事项不完善的原因总结为三点:第一,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沟通不协调;第二,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不准确;第三,大信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最后根据存在的问题及问题的成因,为改进大信事务所关键审计事项披露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对大信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关键审计事项的实务工作有帮助,进而提高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决策有用性,达到审计报告改革的初衷。

赵宇亮[4](2020)在《年报语调与企业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资本市场在近三十年间发展迅速,上市公司数量激增。作为投资者了解公司的基础信息,年报已从当初以大量会计信息为主逐步转变为蕴含丰富公司信息的载体。信息不对称充斥着资本市场,历来是一个困扰学术界和实物界的重要问题。年报作为信息的纽带,其特殊地位可想而知。一方面,企业通过发布年报让投资者了解企业业绩状况和未来发展方向。另一方面,相关机构投资者(券商,银行等)通过判别年报信息,为企业降低代理成本(Shleifer and Vishny,1986)和减小融资成本提供帮助(Roberts and Yuan,2010)。此外,分析师通过解读年报,为上市公司扩大在投资者中的认知度,缓解企业与市场信息不对称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正是由于年报在信息市场所处的中心地位,更多的文献开始对年报的信息传递作用进行探讨。以往研究多数从年报可读性对公司未来业绩表现方面进行探讨(Li,2008;Bloomfield,2008;Lee,2012)。同时从信息延展的角度出发探索可读性对分析师跟踪的影响,从信息源头追溯可读性对企业盈余管理以及投资效率的作用。而可读性本质是让投资者更加清晰了解企业的发展状况,所以更具有情感倾向的年报语调以简明易懂的披露方式,成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决策的有用信息。然而,以往语调关注的焦点集中资本市场的盈利预测之中,而较少将年报语调与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联系起来。近年来,逐渐有学者开始将目光转向年报语调与生产经营的结合,以此深入挖掘年报语调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影响。而现有文献发现年报语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作用是不唯一的,有时甚至是相反的。一方面,年报的积极语调是公司治理良好的集中体现。这是由于年报作为公司信息传递的窗口,能够更好的让投资者了解企业的运行情况及未来发展,增加企业的透明度缓解部分委托代理问题。同时,年报的发布会吸引投资者和分析师的关注,这无形中加强了对企业自身的监督。而另一方面,由于监管部门对语调监控尚处于空白期,上市公司可能会利用更多的正面语调进行语调操纵。例如,上市公司的可能会利用更多的正向词汇引导投资者和分析师对公司抱有积极乐观的态度。这种“操纵效应”最终会误导外部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业绩的理解,进而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基于上述分析,本文重点从年报语调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入手进行研究。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分析和检验年报语调与外部融资的关系。只有证实了年报语调对于外部融资的正向影响,才能说明外部市场更愿意接受企业的积极信息是企业语调正面效应的基础。其次,分析检验年报语调与创新的关系。如果发现了年报语调与公司创新正相关关系,那就为年报语调正效应提供有力的支撑,同时又对年报语调与融资的逻辑链条进行了拓展。第三,分析年报语调对公司费用粘性的影响。如果发现年报语调抑制了公司费用粘性的增长,则说明积极语调具有自我监督的作用,使得信息透明度和真实度增加,由此从信息发出者的视角验证了积极的年报语调并非“膨胀的语言”或“廉价交谈”。以上具体研究详述如下:(一)年报语调与外部融资。研究发现年报语调与企业的外部融资正相关,即年报语调越积极,公司的债务融资越多,债务成本越低。这表明越多的正面语调会减少信息不对称性,增加企业透明度。进一步分析发现,年报语调与外部融资在非国企,企业规模较大,所处金融环境较好地区的企业正相关关系更显着。使用工具变量法和更换年报语调衡量指标后,发现年报语调仍能够促进企业的外部融资。机制检验表明,年报语调通过外部传导机制(分析师)和内部传导机制(企业内部控制)两条路径共同影响企业的外部融资。为年报语调信号效应提供了基础证据。(二)年报语调与创新。在年报语调与外部融资正向关系的基础上,本部分研究了年报语调与创新的关系。结果发现,年报语调与企业创新正相关,即年报语调越积极,公司的研发投入越多且研发产出越多。进一步分析表明,年报语调与企业创新在非国企,企业规模较小,且所处金融法制环境较差地区的企业成正相关关系更显着。使用工具变量法和得分倾向匹配法以及经过稳健性检验后,发现年报语调仍能够促进企业的创新。机制检验表明,年报语调通过分析师和融资约束两条路径共同影响企业的创新。为上市公司的年报语调信号效应,提供了支持性证据。(三)年报语调与费用粘性。费用粘性是公司低效率的一种表现,更是管理层短视的一种集中体现,因而年报语调的公司治理行为会让我们在抑制费用粘性方面观察到一些证据。本部分结果发现年报语调会降低企业的费用粘性,即年报语调越积极,公司的费用粘性会越低。异质性分析发现,年报语调与费用粘性在小规模企业,信息透明度低,所处市场化水平较高地区的企业成负相关关系更显着。使用Heckman两阶段模型法和工具变量法以及经过稳健性检验后,发现年报语调仍能够降低企业的费用粘性。进一步分析表明,企业的正面语调会显着降低公司的费用粘性,受到媒体关注较少和发生过并购的公司的年报语调也同样会显着降低公司的费用粘性。总体来说,上述结论表明年报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年报的语调会对企业的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本文的创新或贡献可能在于:(一)明确提出年报语调对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与以往文献集中在语调对资本市场有效性的研究不同。本文没有把关注点集中在语调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而是具体考察了年报语调对公司具体经营行为的影响。这对于进一步了解年报语调在公司行为中的影响有着重要的意义。(二)本文的研究进一步丰富了年报语调的相关文献。以往文献,探讨了年报语调对于盈余预测、盈余管理的影响。鲜有从其他角度探讨年报语调对公司经营管理的作用。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年报语调的信号效应在企业的实际经营中是存在的。尽管关注此类问题的学者越来越多,但关于年报语调与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行为的研究还相对较少。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随着年报正面语调的增加,企业的外部融资和企业创新活动均显着上升,从而体现了年报语调信号效应。本文不仅识别出这种信号效应,更丰富了相关领域的文献。同时为能够深入理解年报语调作为公司治理的一种内部机制存在提供了证据支持。(三)本文的研究加深了年报语调与管理层自利行为的一种博弈认识。以往研究大多从年报语调如何影响盈余操纵这一行为对管理层操控进行考察。但实际中,管理层自利的行为有很多种,其中一个典型行为就是对费用粘性的操纵。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的销售收入可能下降,那么管理层需要考量哪些费用需要继续维持进而合理化收入支出比例。而管理层短视可能造成有利于自身的费用不减,维持“构建帝国”费用不动的现象。那么年报语调通过增加企业透明度,减少管理层的短视行为,进而降低了企业的费用粘性来抑制管理层自利动机。这部分从上市公司自利视角出发,不仅进一步为我们理解企业费用粘性拓展了视野边界,同时也为年报语调对管理层监督作用提供了独特视角。(四)就现实意义而言,由于语调存在“廉价谈话”的性质,其语言膨胀的程度完全取决于上市公司自身。且依据本文的实证逻辑,可判断出积极的年报语调在一定范围之内。对于投资者而言,年报作为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信息,其会计信息真实性毋庸置疑。但对于财务信息敏感性较差的投资者而言,根据年报语调所反映出的公司前景对其投资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对于企业管理者而言,在既定的会计信息不变的基础上,变化的增量语调倘若可以吸引投资者关注,势必会夸大企业前景,蒙混投资者视听。但语调最终以实际业绩为准,过分膨胀的语调会减少投资者关注并且吸引更多外部监督。对于监管者而言,如何监督企业的过分积极语调,判别企业年报语调过度渲染业绩和未来发展趋势成为一个监管难题。而依据本文的结论,企业对于披露年报会产生一个自监督的效应,会缓解一部分监管难题。总之,通过本文的研究发现,年报语调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同时能够规范约束经理人行为并有效缓解企业委托代理问题,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从而提高了企业融资和创新产出、抑制了费用粘性。以上结果验证了年报语调内外部治理作用的有效性,为年报语调影响企业经营行为提供了经验证据,说明了年报语调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易慧[5](2020)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认定与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简言之,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对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本有着减少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降低风险和公平可保障的预设。然而在当前的资本市场领域,关联交易却多以负面形象示人,譬如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粉饰财务情况、虚增利润,实际控制人、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巧取公司利益、损害中小股东权益,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其实,关联交易本质上是一种中性的企业经济行为,只是其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而言可能带来公平或不公平的交易后果。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认定与法律规制,重点是识别关联交易以及防范其中的非正当关联交易及其后果,以此做好非正当关联交易的事前规范和事后救济等规制措施,让公平互利的关联交易发挥应有的经济作用。那么,具体而言如何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认定和法律规制呢?首先,认定的要点在于对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等基础概念的理解,确立认定标准和认定原则。其次,法律规制的要点在于均衡关联交易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完善相关法律规制措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具有非关联交易无可比拟的效率优势,但同时也具有更高的不公平风险因素。不公平风险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因此规制关联交易应在兼顾效率的同时以维护公平、正当权益为重点,具体的法律规制措施及制度的设计、实施也应以此为出发点。依照上述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认定和法律规制的目的和思路,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是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认定。该部分主要包括两块,一是关联交易的认定,即通过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法律解释来明晰其定义和范围;二是通过一定的审查标准和交易价格、交易过程、交易结果等具体交易因素的分析和总结完成对非正当关联交易的认定。此外,还介绍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常见的种类及区分意义,以便对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采取差异化监管和规制。第二部分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首先,通过关联交易给上市公司及利益相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分析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其次,对目前我国规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体系进行了整理,并具体分析了程序性规制和实体性规制以及上市公司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明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制度背景。最后,对目前已有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措施,例如上市公司内部批准制度、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关联交易决议效力、关联交易相关诉讼、监管机关的监督处罚等,按照事前规范措施和事后救济措施的分类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三部分是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从法律规制的基础、法律规制的环境、法律规制的措施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本文认为,在法律规制基础方面,关联方的范围界定不一致、关联交易的认定存在难点;在法律规制环境方面,为上市公司营造更为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法律规制体系和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控制仍待完善;在法律规制措施方面,事前规范措施和事后救济措施亦有不足之处,影响具体措施的功能发挥。第四部分是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不足的完善。针对第三部分中法律规制存在的各方面问题,一一提出了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包括统一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认定以及完善正当性审查、完善法律规制体系和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加强关联交易事前和事后规制措施。

贺子聪[6](2019)在《私募股权投资、MD&A对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银行借款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小企业的融资决策是其发展的核心问题,在内部融资无法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外部融资中的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难度又很大的情况下,银行借款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大量的利用企业层面的调查数据研究证明,中小企业存在借款融资渠道不畅和借款成本高于大型企业的情况,而创新型中小企业由于“轻资产,重创新”而缺乏抵押品,其借款难的问题比其他类型中小企业更严重。如何缓解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借款难问题是我国政策制定者和企业界共同关心的话题,开展这一问题的相关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大量财务学领域的研究文献考察了银行借款的影响因素,而结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特点,治理因素中的股权结构因素、董事会治理因素和信息因素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简称MD&A)信息因素均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十分重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控股股东对公司控制程度非常深。私募股权投资(简称PE)机构作为积极型监督者,在投资企业后,成为非控股股东,并对控股股东、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而且提供专业的增值服务,相比于其他类型的非控股股东,PE具有更强的制衡控股股东的能力。另外,PE非控股股东委派董事是保障其利益的重要途径,能够增强非控股股东的制衡能力,发挥积极的治理作用,削弱控股股东在董事会安排中的影响力,抑制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本文从PE是否投资以及PE是否派遣人员进入董事会两个角度,研究PE是否影响创新型中小企业银行借款契约,全方面考察PE这一重要的非控股股东发挥的作用。另外,MD&A信息能够全面的向投资者展示企业有关未来发展的信息,已有的证据显示股票市场投资者能够感知到企业对外披露的MD&A信息的不同,从而改变自己的投资决策。银行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应该受到MD&A信息的影响。同时PE作为股东会直接和间接影响企业对外披露的MD&A信息。PE投资企业后,通过投后管理机制在企业未来战略规划、未来风险识别及应对中起到正向促进作用,并且改善企业的治理结构,提高对外披露的MD&A信息质量。本文研究PE是否投资及PE是否派遣人员进入公司董事会对MD&A信息的影响,可以从一个新的角度论证PE机构对被投资企业的信息披露的影响机制。最后,综合PE、MD&A信息与银行借款三者之间的关系,本文的逻辑可以表示为“PE股东→MD&A信息披露→银行借款”,即除PE机构直接影响创新型中小企业银行借款融资外,PE机构可以通过影响创新型中小企业披露的MD&A信息从而间接影响企业的借款,也就是说MD&A信息能够在PE影响银行借款时起到中介作用。这样才能深入了解PE通过哪些路径影响银行借款契约,才能有利于分析当前创新型中小企业借款难问题的关键点,帮助银行更加合理的评估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贷款违约风险,从而为缓解创新型中小企业信贷约束和优化银行信贷资源在创新型中小企业中的配置效率提供经验支持。本文主要以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信号传递理论和信贷配给理论作为理论基础,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并得到本文的研究结论。首先,对私募股权投资与银行借款关系的研究,研究结果发现,相比无PE参与的企业,有PE参与企业的银行借款规模更大、成本更低、期限结构更合理,并且PE介入企业的董事会时这种影响更显着,说明PE的介入公司治理的程度越高,越有利于企业与银行在签订借款契约时的宽松程度;然后,进一步分析PE特征的作用发现,不同特征PE对银行借款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具有外资和国有背景、声誉越高、持股比例越大、投资期限越长、联合投资等特征的私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企业借款的正向效应更为明显,最后,进一步实证检验的结果表明,PE通过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对银行借款契约产生影响。然后,对MD&A信息与借款融资关系展开研究。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大量依靠金融机构借款进行间接融资,本文使用更加客观、高效的文本向量化研究方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披露的MD&A信息有用性进行度量,并利用得到的数据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MD&A信息含量与银行借款规模显着正相关、与银行借款成本显着负相关、与银行借款期限结构显着正相关,证明MD&A信息能够向债权人传递公司层面的信息,有助于银行在进行放贷决策时做出合理的判断,并且前瞻信息与风险信息的信息含量对银行放贷决策的影响较大,因为这两类信息能够帮助信息使用者预测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并且提示可能面对的风险,有利于银行等债权人更加清晰全面的评估公司未来发展机遇和潜在风险,提高银行对公司的违约风险评估的准确程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并且通过进一步实证分析发现,MD&A信息在企业处于信息不对称程度越高的情况下,对银行借款契约的影响越显着,证明MD&A信息通过缓解银企间信息不对称程度帮助企业获得更宽松的借款契约。最后是PE对MD&A的影响以及MD&A的中介效应研究。研究结果显示,PE能够帮助企业提高MD&A信息含量,尤其是前瞻信息的信息含量,并且这种影响在PE介入公司董事会后发挥的作用更为明显。PE机构的外资和国有背景、声誉越大,PE投资的持股比例越大、联合投资正向影响被投资企业对外披露的MD&A含量。此后,通过中介效应检验模型验证了MD&A信息在PE影响银行借款契约中起到了中介作用,即PE通过帮助企业在经营管理、战略管理、风险管理方面提高,并在此基础上向外部债权人传递更具有信息含量的有关企业经营情况的分析、未来发展规划、风险的应对等信息,PE在银行评估企业违约风险时的能够帮助创新型中小企业降低违约风险,并且当PE介入公司董事会后起到的作用更加明显。结合本文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结果,本文提出了如下政策建议:从宏观政策制定者角度,政策制定者应鼓励商业银行在“信贷”资源配置过程中公平对待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适当放宽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条件;制定有利于PE/VC和商业银行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的投贷联动政策;尽快出台更为明确的MD&A信息披露方法,并尽快制定MD&A相关法律条款和审计准则。从微观企业角度,PE机构更应重视对被投资其企业的投后管理,并积极派遣人员进入企业董事会,也可适当引入外资、国有背景的合伙人,提高自身声誉,与其他PE机构进行联合投资,注重投资后长期管理、适当提到投资持股比例;创新型中小企业积极与PE机构合作,不必排斥PE机构介入董事会,并且更应该关注MD&A信息的披露,积极与银行沟通,向银行传递积极信号;银行应该积极开发创新型中小企业客户,更应该关注企业的前瞻信息和风险信息等重要的非财务信息,提高贷款资源配置效率。

陈炫伯[7](2019)在《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全民移动互联网时代,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加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必由之路。就民事领域而言,从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到2019年提起审议的《民法典人格编草案》,立法机关无不通过改善我国的法律环境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涉及着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用户三方利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其中的核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的行为并不是一种损害公民信息权的行为,而是属于个人信息规则下的一种积极的处理行为。虽然从整体来看,在缺乏系统的《着作权法》与单行的个人信息法的规制下,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并不完善,但是这个问题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并将其写入新的一轮立法规划之中。本文从揭示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特点出发,围绕国内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与改进展开研究,试图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立法活动,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分析总结,来为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首先,文章介绍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要求下向着作权人或者国家机关提供涉嫌侵犯着作权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的制度。又揭示了信息披露制度是作为“避风港”原则的补充,在着作权利益平衡原则指导下而诞生的。同时归纳了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三个显着特点。其次,文章通过对于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发展历程的梳理,总结出“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三部法律中的信息披露条款推动了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笔者通过对于法律条文的分析发现我国着作权领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信息披露模式:“着作权人—ISP”模式与行政执法模式。文章结合司法判例“魔女幼熙案”与学术研究成果重点分析了这两种信息披露模式的差异,并归纳出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与不足。再次,笔者通过对于以德国为代表的信息权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行政执法模式以及以美国为代表的民事程序救济模式,尤其美国的“确定侵权人传票”与匿名诉讼模式进行系统研究归纳出现阶段西方主要国家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状况。揭示了西方各国信息披露制度与民事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的紧密联系。最后,文章揭示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矛盾是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权与着作权人的财产权之间冲突,因此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利益平衡理论与证明妨碍理论的支持。同时我们也需要从对域外相关制度的研究中汲取精华,结合我国人身权领域的信息披露制度,“魔女幼熙案”中北京法院的判决意见,国内外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国外的典型判例对于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秦杰[8](2019)在《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重大变革时期,在“放松管制、鼓励创新”的市场化监管思路和政策推动下,大量新的更为复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推出已是市场的客观需要和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产品创新的发展,投资者与证券商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发生了此消彼长的变化,随即产生了新的利益冲突,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需求凸显。国内外理论界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发展规律和操作流程都有研究,但大多数是从金融学、经济学或管理学角度进行观察的,交叉学科研究的风气较为盛行,较少有纯粹从法律视角探讨和构建私募股权投资法律制度的文献。可以认为,目前国内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研究成果还不足以令人信服地回答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心的问题,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如何给出私募股权投资确切的定义和法律特征?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特殊性在哪里?私募股权投资体现的法律关系有哪些?私募投资者需要的特殊法律保护需求是什么?现行法律对私募投资者是如何保护的、是否能够有效保护、保护的具体方式有哪些?如何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合格投资者进行圈定?如何在制度、法律、政策方面营造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快速发展的局面?如何在信息披露、退出机制,甚至整体监管制度等具体的手段和内容方面有效构建多元化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措施和多层次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制度......以上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章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视角。本章主要从三个方面引出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落脚点。首先,聚焦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表现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内涵进行界定,比较分析私募与公募的内在差异,进而区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其他相关品种的异同,然后,对私募股权投资的三种形式解读并分类整理了私募股权投资具体的基金类型;其次,提出当前我国法治背景下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价值考量,主要侧重豁免注册制下的效率价值体现、发行方式限制的公平价值考虑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秩序价值延伸;最后,提炼了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具体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投资主体适格的制度缺陷、投资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要求模糊、投资退出各种方式的多重限制、法律监管的权责失范。第二章私募股权投资者主体地位的立法强化。本章主要分四个层次来论述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的主体规范,并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第一,基于私募投资者的立法刚需,归纳在制定投资者立法时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第二,通过梳理特定市场条件满足的准入性制度和考察投资对象与投资者的匹配性,分析我国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第三,评价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立法规则现状,提出投资者主体立法规定的粗泛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的散乱;第四,针对前述分析,提出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完善的宏观思考,建议对私募合格投资者可以分类规范,提出具体量化和质化标准,提出制度设计构思。第三章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分类保障。私募股权投资失败的主要风险之一就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投资判断失误,进而私募股权投资者保护的关键环节在于信息披露。具体而言,首先,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机理和内涵建设,论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机制的应然价值;其次,通过梳理具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信息披露中的实务问题,讨论当前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规制现状下可能涉及的犯罪后果和投资者利益救济情况,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法律评价。最后,从综合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统筹构建信息披露规则刚要、效率维度下的适度披露豁免设想和信息管理体系的示范性效应参与等四个方面提出以立法原则性要求为主、投资者合同自由约定为辅的私募信息披露制度合规建议。第四章规范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多元输出。当前我国退出机制的主要问题是退出方式不灵活,缺乏多样化退出途径,以至投资者利益受损时补救机制遭受束缚,可以将退出方式,特别是非上市情形下的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多元化、规范化以便投资者及时止损。具体而言,首先,分析了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选择的相关考量,包括影响退出方式的因素分析、四种退出方式的基本情况;其次,分别整理四种模式下的立法规制重心,且对具体实务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各种模式下的实务困难和问题;最后,针对上述问题分别提出立法完善建议。第五章统筹优化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监管。监管制度一直是法律保护的重中之重,要做好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必须站到整体法律监管的高度。整体监管,不仅仅关注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更关注对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目标、监管原则和监管价值等监管理念的更新。而且必须厘清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主体及其监管职能的对应匹配,以解决实务中没人管、交叉管的现象。具体而言,第一,从监管原则、监管目标和监管价值三个板块的内容来锁定私募股权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理念;第二,通过对监管行政机关和自律组织的监管职能梳理来分析当前我国监管的职能定位,强调权责对应,重视监管问责,并针对私募监管问题提出权责适配的统筹优化和路径实现建议;第三,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准入、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全局监管的立法完善建议。

李永[9](2019)在《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消费市场的迅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国民家庭收入的增加,消费交易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每个自然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当今重要的研究课题。消费者合同作为连接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纽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基本制度,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制度安排与学理依据更是消费者合同的精髓之一。近年来,消费者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经营者虚假宣传、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泛滥,究其原因,根源在于消费者合同订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经营者作为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于自身经营环境或商品服务相关信息十分熟悉,而消费者由于知识水平、认知能力等不足而难以知晓此类信息,经营者和消费者缔结消费者合同过程中,很容易发生消费者因缺乏足够信息或者受经营者巧言劝诱未经仔细考虑而缔约,为消费者合同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当前我国消费市场发展空前繁荣,但国内相关立法与制度保障却未及时跟进,导致消费者合同订立中弱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不足,亟需构建完善的制度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缔结契约进行调整规范。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制度构建有助于低成本、高效地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缔约前程序控制以衡平经营者与消费者不平等的磋商地位,保障消费者合同的实质公平,并有效避免消费者合同纠纷的发生,构建公平稳定的消费环境,意义重大。本文内容分六章展开:导论,主要涉及论题的确定与分析路径的选择,是本文展开研究的认识论前提。通过对研究背景、研究现状考察探析的基础上,确定本文论题为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研究,确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框架中对该义务进行分析的理论视野,同时对本文研究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研究意义等予以明确。第一章,主要针对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概念进行论述,首先明确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内涵及特征;其次对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参与主体予以界定;最后,从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主体所掌握的信息要件出发,明确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成立要件。通过对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基本概念的论述,为本文研究提供基础理论支撑。第二章,论述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理论基础。针对消费者合同订立中为什么要课以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问题,基于消费者合同订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等而引发的对消费者意思决定自由的侵害,本章从诚实信用原则与契约法理论的进化、事实上的决定自由和私法自治、形式的契约正义与消费者合同缔结阶段的程序控制、市场失灵与信息上弱者之保护四个视点出发,对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探讨。第三章,界定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范围。针对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范围界定模糊的问题,本章首先明确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确定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范围所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消费者对产品的接触程度、消费者的实际信息需求、消费者处理信息的能力、经营者对信息披露的可能性等,并在充分考虑以上因素的基础上确立经营者缔约披露信息范围界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最优原则、不利信息全面披露原则、适量性原则以及利益衡平原则等;其次,依交易模式不同区别设定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范围,一方面,针对传统交易模式下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范围的界定,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中心,明确现行立法规定不足的同时,借鉴境外立法经验,以对消费者缔约决策有重大影响为中心,构建经营者披露缔约信息的范围;另一方面,针对网络交易模式下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范围的界定,在明确网络交易模式区别于传统交易模式独有特征的基础上,通过考察境内外相关立法,明确网络交易模式下经营者除应向消费者披露传统交易模式下要求披露的信息外,还应进一步向消费者披露如快递物流信息、经营者信用信息等独有信息;最后,通过对现行司法审判中与缔约信息披露有关的消费者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整理分析,选取案件数量最多的两类产品:食品和汽车,作为典型示例对合同缔结中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审判实践提供可操作的指引。第四章,明确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要求。在明确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披露信息范围的基础上,如何设定义务履行规则以保障消费者有效获取并理解披露信息成为义务发挥实效的关键。基于此,本章首先对消费者的有限理性和缔约决策过程进行探析,以明确消费者处理与理解信息的实际需求;其次,设定信息“易于发现”履行要求,消费者知道披露信息的存在是其认识处理信息的前提,否则经营者信息披露则失去意义,本文从承载信息的文本外观要求、显着提醒注意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要求、提请消费者注意的程度等四个方面设定具体规则;再次,设定信息“易于理解”履行要求,消费者理解是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发挥实质效用的前提和基础,本文通过设定平实化语言表述规则、给予消费者充分的阅读机会、信息的解释说明等规则,以实现最大限度的保障消费者对经营者披露信息的理解;最后,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平台服务协议中服务条款披露的履行作为典型示例进行探讨,以进一步深化对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履行要求的认识。第五章,完善经营者违反消费者合同订立中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针对当前我国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不明的问题,本章首先对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予以界定,通过对现行学说的整理分析,明确责任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且从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设定特殊缔约过失责任要件规则;其次,在明确责任性质的基础上,对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进行探析,明确经营者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消费者信赖利益损失,但信赖利益的具体范围应不以履行利益为限;最后,针对消费者合同纠纷现行司法审判中两个争议焦点问题: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之欺诈认定、“知假买假”情形下经营者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承担进行深入探讨,进一步构建完善的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体系,为司法审判实践提供规范性指引的同时,保障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实践效用的发挥。第六章为结论,对全文进行总结。

罗忠莲[10](2019)在《上市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战略定位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对公司的生存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近些年,随着经济全球化与资源国际化的深入推进,世界各国资本市场面临的竞争环境日趋激烈,战略定位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尤其在公司开发核心竞争力和获取竞争优势过程中,科学合理的战略定位所发挥的决定性作用日渐凸显。任何一个行业在成长发展过程中都将逐渐积累沉淀出一种代表行业整体发展方向的行业常规战略模式,当公司在战略定位过程中偏离了行业常规战略方向而选择行业差异化战略模式时,战略差异问题将随之产生。换言之,公司战略差异度是指公司的战略定位偏离行业常规战略模式的程度,即公司选择的行业差异化战略相对于行业常规战略模式的偏离程度。值得注意的是,战略差异度对公司经营发展而言是一柄“双刃剑”,具有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特质,公司可能从中获得高收益的回报,也可能获得极低的收益,甚至因高风险而导致战略定位失败,使公司遭遇“滑铁卢”。鉴于战略差异度在公司经营发展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探究公司战略差异度的经济后果。现有文献集中考察了公司战略差异度对经营业绩、融资活动以及分析师行为、审计师决策等方面的影响,成果丰硕,得出了有价值的结论。也有学者开始在战略这一重要场景中探究公司财务会计行为,其中,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研究即为重要话题之一。前人的研究从盈余质量、公司违规、财务欺诈、会计信息价值相关性、盈余管理和会计稳健性等角度对该话题进行了直接或间接的考察,但仍存在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拓展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内在影响机理以及两者关系的作用机制尚不明确;另一方面,以往文献只考察了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质量某个特征的影响。例如,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价值相关性和会计稳健性的影响,但鲜见学者同时考察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质量多个特征的影响,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角度,全面系统地探究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效应、路径机理与影响机制的经验研究更缺乏。对上述问题展开探究,有利于进一步厘清公司战略差异度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关系,为政策制定者、监管者以及外部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提供经验证据参考。基于此,本文选取2007-2016年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特有的资本市场环境,采用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两大基本质量特征以及可比性、及时性两大提升性质量特征纳入会计信息质量实证研究框架,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角度,全面系统地探究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具体而言,本文首先梳理分析国内外关于公司战略差异度的经济后果、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因素以及公司战略差异度与会计信息质量关系三方面的文献,把握相关领域的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明确本文研究的切入点。其次,阐述公司战略差异度和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内涵、衡量方法和理论基础。再次,理论分析并实证检验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和及时性四大质量特征的影响效应与作用机制。最后,基于实证结果得出研究结论、启示、贡献与局限,并提出政策建议和未来展望。总体而言,本文得出了如下四方面的研究结论:第一,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影响。同时采用横截面修正Jones模型估计的操纵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会计收益与真实收益的均方误差衡量会计信息可靠性,考察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影响。研究发现:(1)公司战略差异度与会计信息可靠性显着负相关,即公司战略差异度越大,应计盈余管理程度越高,会计收益与真实收益之间均方误差越大,从而会计信息可靠性越低,说明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可靠性产生了显着的负面影响。(2)公司战略差异度可以通过增加非效率投资而影响会计信息可靠性,且主要通过增加投资不足程度而降低会计信息可靠性,即投资不足是公司战略差异度影响会计信息可靠性的中介路径。(3)高质量审计和分析师跟踪有效缓解了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负面影响,较高的环境不确定性加剧了这种负面影响。(4)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Heckman两阶段法和解释变量滞后一期进行内生性检验,以及变更关键变量衡量方法、变更样本范围,重新检验公司战略差异度与会计信息可靠性关系,检验结果与主回归结果保持一致。第二,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相关性的影响。基于会计盈余持续性角度,采用会计盈余持续性衡量会计信息相关性,考察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相关性的影响。研究发现:(1)公司战略差异度与会计信息相关性显着负相关,即公司战略差异度越大,会计盈余持续性越弱,从而会计信息相关性越弱,说明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相关性产生了显着的负面影响。(2)公司战略差异度可以通过增加经营风险而影响会计信息相关性,即经营风险是公司战略差异度影响会计信息相关性的中介路径。公司战略差异度与应计盈余持续性、现金流量持续性均显着负相关,且对应计盈余持续性影响更大,说明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盈余结构的影响存在显着差异。(3)高质量审计和分析师跟踪有效缓解了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负面影响,较高的环境不确定性加剧了这种负面影响。(4)采用固定效应回归和差分方程两种方法进行内生性检验,以及变更关键变量衡量方法和控制盈余管理方法,重新检验公司战略差异度与会计信息相关性关系,检验结果与主回归结果保持一致。第三,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影响。采用公司个体层面会计信息可比性测度方法计算会计信息可比性指标,考察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影响。研究发现:(1)公司战略差异度与会计信息可比性显着负相关,即公司战略差异度越大,其会计信息可比性相较于同行业其他公司显着更低,说明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可比性产生了显着的负面影响。(2)公司战略差异度可以通过增加管理层代理成本而影响会计信息可比性,即管理层代理成本是公司战略差异度影响会计信息可比性的中介路径。(3)高质量审计和分析师跟踪有效缓解了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可比性的负面影响,较高的环境不确定性加剧了这种负面影响。(4)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Heckman两阶段法和解释变量滞后一期进行内生性检验,以及变更关键变量衡量方法、变更样本范围和进一步控制盈余管理方法,重新检验公司战略差异度与会计信息可比性关系,检验结果与主回归结果保持一致。第四,公司战略差异度对年报披露及时性的影响。采用实际披露时滞法计算的年报实际披露时滞反向衡量年报披露及时性,考察公司战略差异度对年报披露及时性的影响。研究发现:(1)公司战略差异度与年报披露及时性显着负相关,即公司战略差异度越大,年报实际披露时滞越长,从而年报披露及时性越弱,说明公司战略差异度对年报披露及时性产生了显着的负面影响。(2)公司战略差异度可以通过增加审计报告时滞而影响年报披露及时性,即审计报告时滞是公司战略差异度影响年报披露及时性的中介路径。(3)高质量审计和分析师跟踪有效缓解了公司战略差异度对年报披露及时性的负面影响,较高的环境不确定性加剧了这种负面影响。(4)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Heckman两阶段法和解释变量滞后一期进行内生性检验,以及变更关键变量衡量方法、分位数回归法、进一步控制盈余管理和审计意见类型方法,重新检验公司战略差异度与年报披露及时性关系,检验结果与主回归结果保持一致。根据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了如下四个层面的政策建议:第一,从政府层面而言,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当地上市公司发展特征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战略管理引导和战略管理政策宣传服务。同时,应考虑行业差异对公司战略管理的影响,分行业开展战略管理引导,并积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遏制非正当竞争行为,为各行业公司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和公平竞争环境。第二,从监管层面而言,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应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机制,重点监管战略差异度较大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问题。同时,应进一步规范、引导和强化监管公司战略信息这一重要的非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例如,鼓励公司大力披露更详尽更完整的战略信息、对战略差异度较大公司的战略信息披露问题做出专门性规定、对不具有行业规范性和合法性的战略偏离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等,以避免或减少公司采取激进战略模式获取超额利润而损害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最终缓解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负面影响。第三,从公司层面而言,高层领导者在战略定位决策中应全面考虑公司内外部资源优势、能力条件、行业发展环境等因素,选择科学有效的战略模式,以避免或减少经理人基于私人利益最大化考虑而损害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同时,为缓解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负面影响,公司应提高外部审计质量,强化对管理层的外部监督,并积极改善信息环境,吸引更多的分析师跟踪数量,提高外部环境应变能力。第四,从投资层面而言,外部投资者应关注公司战略相关信息,充分发挥战略信息对投资决策的参考作用。同时,应理性地、辩证地认识公司战略差异度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关系,在投资战略差异度较大的公司时,应尽量选择审计质量较高、分析师跟踪数量较多以及环境不确定性较低的公司进行投资。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从公司战略差异度与会计信息可靠性关系而言,前人的研究考察了公司战略差异度对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但并未考察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影响效应与作用机制。本文同时选取应计盈余管理和信息客观性两个指标衡量会计信息可靠性,验证了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影响,并采用中介效应方法验证了非效率投资对公司战略差异度与会计信息可靠性关系的中介作用,采用调节效应方法验证了高质量审计、分析师跟踪和环境不确定性对公司战略差异度与会计信息可靠性关系的调节作用,揭示了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内在影响机理,补充和拓展了前人的相关研究。第二,从公司战略差异度与会计信息相关性关系而言,前人的研究从股票定价角度进行了考察,但尚未从会计盈余持续性角度展开探究。本文从会计盈余持续性角度验证了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相关性的影响效应与作用机制,并采用中介效应方法验证了经营风险对公司战略差异度与会计信息相关性关系的中介作用,验证了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盈余结构的影响差异,并采用调节效应方法验证了高质量审计、分析师跟踪和环境不确定性对公司战略差异度与会计信息相关性关系的影响,弥补了现有相关研究的不足。第三,从公司战略差异度与会计信息可比性关系而言,目前尚无文献考察两者之间关系。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首次验证了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影响,将公司战略差异度、管理层代理成本与会计信息可比性纳入同一个研究框架,采用中介效应方法验证了管理层代理成本对两者关系的中介作用,采用调节效应方法验证了高质量审计、分析师跟踪和环境不确定性对两者关系的调节作用,从委托代理角度揭示了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内在影响机理,补充了公司战略差异度与会计信息可比性关系的研究文献。第四,从公司战略差异度与年报披露及时性关系而言,目前尚无文献考察两者之间关系。本文采用年报实际披露时滞衡量年报披露及时性,首次验证了公司战略差异度对年报披露及时性的影响,将公司战略差异度、审计报告时滞与年报披露及时性纳入同一个研究框架,采用中介效应方法验证了审计报告时滞对两者关系的中介作用,采用调节效应方法验证了高质量审计、分析师跟踪和环境不确定性对两者关系的调节作用,拓展了公司战略差异度的经济后果与年报披露及时性的影响因素相关研究。

二、关联交易及其披露的若干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联交易及其披露的若干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研究背景
    二、论题价值与学术综述
    三、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
    四、研究方法
    五、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法理逻辑
    第一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基本结构
        一、大额持股的内涵及外延
        二、与大额持股相关的证券监管制度
    第二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思想源流
        一、证券市场的内在本质与监管哲学演变
        二、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定位与思想谱系
    第三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制度价值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三、促进上市公司治理
    第四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冲突平衡
        一、大额持股监管的原则:比例原则
        二、大额持股监管的方法:体系化
        三、大额持股监管的陷阱:过度披露
第二章 大额持股监管对象的确定
    第一节 权益拥有人
        一、投资者、持股人
        二、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三、权益拥有人的来源
        四、权益拥有人的界定
    第二节 权益拥有人的构成要件
        一、权益的认定
        二、“拥有”的认定
        三、一致行动人的认定
    第三节 特殊权益拥有人的认定
        一、特殊权益拥有人的含义
        二、特殊权益拥有人拥有权益的认定
第三章 大额持股的静态监管:权益披露维度
    第一节 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内容
        一、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内容
        二、境外主要成熟市场关于权益披露的内容设计
        三、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内容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二节 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一、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二、美国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三、欧盟、英国等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四、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时限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四章 大额持股的动态监管:交易行为维度
    第一节 慢走规则立法目的确定
        一、慢走规则的起源及立法目的
        二、慢走规则立法目的再辨析:充分信息下的行为理性
    第二节 慢走规则的具体含义
        一、初始持股比例5%的慢走规则
        二、5%后持股变动比例每增减5%的慢走规则
    第三节 违反慢走规则的交易行为有效性
        一、交易行为无效论
        二、交易行为效力待定论
        三、交易行为有效论
    第四节 慢走规则必要性的再思考
        一、慢走规则的负面效应
        二、慢走规则与变动1%即披露规则的叠加效应
第五章 大额持股监管的实现
    第一节 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类型及性质
        一、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类型
        二、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行为性质
    第二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主要实现路径:行政责任
        一、责令改正
        二、警告、罚款
        三、限制表决权
        四、存在争议的行政责任形式
        五、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其他责任形式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
后记

(2)新三板农副食品加工企业审计风险分析 ——以百乐米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2 研究问题与研究方法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1.4 本文创新点
2 文献回顾与理论基础
    2.1 文献回顾
        2.1.1 审计风险及其模型研究
        2.1.2 审计风险控制研究
        2.1.3 新三板农副食品加工企业审计相关研究
        2.1.4 概括性评论
    2.2 理论基础
        2.2.1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理论
        2.2.2 审计风险模型相关理论
3 新三板农副食品加工企业审计风险概述
    3.1 新三板农副食品加工业市场基本状况
        3.1.1 新三板市场发展情况
        3.1.2 农副食品加工行业发展情况
        3.1.3 新三板农副食品加工企业情况
    3.2 新三板市场特点导致的审计风险分析
        3.2.1 挂牌门槛及风险警示条件影响企业经营风险
        3.2.2 企业特征及市场分层增大关联方交易风险
        3.2.3 审计工作量与审计收费不配比增大事务所检查风险
    3.3 农副食品加工行业特点导致的审计风险分析
        3.3.1 农副食品加工行业的特点
        3.3.2 农副食品加工行业的主要审计风险领域
4 百乐米业案例分析
    4.1 案例概况
        4.1.1 百乐米业公司背景
        4.1.2 百乐米业违规事实
        4.1.3 百乐米业受处罚情况
        4.1.4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情况
    4.2 案例分析的整体框架
    4.3 百乐米业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分析
        4.3.1 外部环境风险
        4.3.2 控制环境风险
        4.3.3 持续经营风险
    4.4 百乐米业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分析
        4.4.1 存货真实性审计风险
        4.4.2 营业收入确认风险
        4.4.3 关联方交易风险
        4.4.4 成本费用错报风险
    4.5 会计师事务所检查风险分析
        4.5.1 注册会计师相关审计经验不足且工作量大
        4.5.2 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实施不充分
        4.5.3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问题
    4.6 审计风险成因总结与分析
        4.6.1 重大错报风险成因
        4.6.2 检查风险成因
        4.6.3 审计风险总结
5 新三板农副食品加工企业审计风险识别与控制措施
    5.1 注册会计师对新三板农副食品加工企业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
        5.1.1 关注企业外部环境
        5.1.2 了解企业内部控制
        5.1.3 关注企业持续经营能力
        5.1.4 加强收入成本和存货的审计
        5.1.5 加强识别评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5.2 会计师事务所对检查风险的控制
        5.2.1 完善业务承接与保持制度
        5.2.2 加强审计质量控制
        5.2.3 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
6 结论
    6.1 研究结论
    6.2 研究局限性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学位论文数据集

(3)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关键审计事项披露分析与改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外文献综述
        1.2.2 国内文献综述
        1.2.3 文献综评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3.3 本文创新点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2.1 关键审计事项的相关概念
        2.1.1 关键审计事项的含义及确认
        2.1.2 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
    2.2 关键审计事项的理论基础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2.2.2 信号传递理论
第三章 大信事务所关键审计事项披露案例分析
    3.1 大信事务所概况与样本数据的选择
    3.2 大信事务所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现状分析
        3.2.1 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数量
        3.2.2 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类型
        3.2.3 关键审计事项的确认原因和审计应对
        3.2.4 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形式
    3.3 大信事务所关键审计事项披露存在的问题
        3.3.1 关键审计事项披露完整性不足
        3.3.2 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的可理解性不足
        3.3.3 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的信息含量有限
    3.4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4.1 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沟通不协调
        3.4.2 注册会计师自身职业判断不准确
        3.4.3 大信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
第四章 大信事务所关键审计事项披露改进建议
    4.1 完善关键审计事项信息披露
        4.1.1 关键审计事项披露内容及表述方式的改进
        4.1.2 关键审计事项披露形式的改进
    4.2 大信事务所执业人员提高自身综合能力
        4.2.1 加强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沟通
        4.2.2 提高自身职业判断能力
    4.3 大信事务所加强业务质量控制
        4.3.1 加强项目质量复核
        4.3.2 注重对执业人员的培训和引导
    4.4 加强准则实施情况的监管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5.1 本文的结论
    5.2 不足与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4)年报语调与企业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内容、基本思路及研究方法
    四、研究框架与结构安排
    五、研究创新
第一章 理论依据与制度背景
    第一节 理论依据
        一、有效市场假说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三、委托代理理论
        四、法与经济学相关理论
    第二节 制度背景
        一、信息披露的界定
        二、语调的沿革
第二章 年报语调对企业外部融资的影响研究
    第一节 问题提出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第三节 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建立
        三、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第四节 实证结果报告与分析
        一、基础回归分析
        二、异质性分析
    第五节 进一步检验与分析
        一、内生性分析
        二、稳健性检验
        三、影响机制分析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年报语调对创新的影响研究
    第一节 问题提出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第三节 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建立
        三、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第四节 实证结果报告与分析
        一、基础回归分析
        二、异质性分析
    第五节 进一步检验与分析
        一、内生性分析
        二、稳健性检验
        三、影响机制分析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年报语调对公司费用粘性的影响研究
    第一节 问题提出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第三节 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建立
        三、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第四节 实证结果报告与分析
        一、基础回归分析
        二、异质性分析
    第五节 进一步检验与分析
        一、内生性分析
        二、稳健性检验
        三、进一步分析
    本章小结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二、政策建议
    三、研究不足及未来展望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致谢

(5)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认定与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一节 关联交易的法律解释
        一、关联方与关联关系
        二、交易与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构成要件与特征
    第二节 非正当关联交易的认定
        一、关联交易正当性的审查标准
        二、我国上市公司非正当关联交易认定的考量因素
    第三节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类型及区分意义
第二章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制必要性
        一、关联交易对公司利益的损害
        二、关联交易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损害
    第二节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体系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框架
        二、程序性规制和实体性规制
        三、上市公司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
    第三节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措施
        一、事前规范措施
        二、事后救济措施
第三章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法律规制基础中存在的问题
        一、关联方范围的不一致
        二、关联交易认定的难点
    第二节 法律规制环境中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体系的不足
        二、上市公司内部治理不规范
    第三节 法律规制措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事前规范措施的不足
        二、事后救济措施的不足
第四章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完善
    第一节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规制的原则
    第二节 规制基础:完善关联交易认定与审查
        一、统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
        二、关联交易正当性审查的完善
    第三节 规制环境:完善关联交易法律体系及公司内部治理
        一、完善规制关联交易的法律体系
        二、提高上市公司及企业集团的内部治理水平
    第四节 规制措施:加强关联交易的事前与事后规制
        一、事前规范措施的完善
        二、事后救济措施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6)私募股权投资、MD&A对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银行借款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2 研究框架和研究内容
    1.3 研究方法
    1.4 研究创新点
    1.5 关键概念界定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2.1 理论基础
    2.2 文献综述
    本章小结
第3章 制度背景与现状分析
    3.1 私募股权投资制度背景与现状分析
    3.2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制度背景与现状分析
    3.3 创新型中小企业银行借款制度背景与现状分析
    本章小结
第4章 PE对银行借款的影响研究
    4.1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4.2 研究设计
    4.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4.4 稳健性检验
    4.5 进一步实证分析
    本章小结
第5章 MD&A对银行借款的影响研究
    5.1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5.2 研究设计
    5.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5.4 稳健性检验
    5.5 进一步实证分析
    本章小结
第6章 PE对 MD&A的影响及MD&A的中介效应研究
    6.1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6.2 研究设计
    6.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6.4 稳健性检验
    6.5 进一步实证分析
    本章小结
第7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7.1 研究结论
    7.2 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致谢

(7)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4 论文研究创新点
2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内涵、产生背景与特点
    2.1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
        2.1.1 信息披露的内涵
        2.1.2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
    2.2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背景
        2.2.1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与“避风港”原则的诞生
        2.2.2 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作为“避风港”原则的补充
    2.3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2.3.1 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个人信息处理与保护制度
        2.3.2 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多种利益的冲突与协调的结果
        2.3.3 国家机关在信息披露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
3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发展、类型、特点与不足
    3.1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3.2 “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下的“着作权人—ISP”模式
        3.2.1 “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的历史贡献与废止原因
        3.2.2 “着作权人—ISP”模式的理论探究
        3.2.3 “着作权人—ISP”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3.3 着作权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3.4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3.4.1 两种披露模式并存
        3.4.2 行政执法模式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
        3.4.3 “着作权人—ISP”模式是最重要的信息披露模式
    3.5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5.1 现行规范的法律位阶层级较低
        3.5.2 法律术语表述不规范,前后规范缺乏衔接
        3.5.3 民事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先存后废
        3.5.4 没有得到立法者应有的重视
        3.5.5 忽视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3.5.6 行政处罚缺乏合理性
4 域外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评述
    4.1 域外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类型
        4.1.1 德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况
        4.1.2 法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况
        4.1.3 民事程序救济模式的概况
    4.2 美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评述
        4.2.1 美国信息披露制度概况
        4.2.2 美国采用司法途径救济着作权的原因
        4.2.3 匿名诉讼合理性探究
        4.2.4 匿名诉讼规则在美国的适用情况
        4.2.5 “十分充足的理由”标准的评析
        4.2.6 平衡测试法评述
        4.2.7 提出匿名诉讼异议的理由
        4.2.8 匿名诉讼规则在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案件中的适用
    4.3 研究小结
5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5.1 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理论依据
        5.1.1 利益平衡理论
        5.1.2 证明妨碍理论
    5.2 建议与举措
        5.2.1 借鉴人身权领域的信息披露制度
        5.2.2 减少行政执法模式的使用
        5.2.3 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与网络着作权执法体系的联系
        5.2.4 贯彻《民法总则》的个人信息权
        5.2.5 “接入商”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5.2.6 严格界定信息披露的条件与范围
结语
参考文献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致谢

(8)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视角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涵界定
        一、私募与公募的内在差异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相关投资品种的区分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划分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价值考量
        一、豁免注册制下的效率价值体现
        二、发行方式限制的公平价值考虑
        三、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秩序价值延伸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
        一、主体适格的制度缺陷
        二、信息披露的要求模糊
        三、退出方式的多重限制
        四、法律监管的权责失范
第二章 私募股权投资者主体地位的立法强化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的立法刚需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关系解读
        二、投资者立法规范的法律原则归纳
    第二节 私募投资者的合格与适当
        一、合格——特定市场条件满足的准入性制度
        二、适当——投资对象和投资者的匹配性考察
    第三节 投资者立法规制的现行评价
        一、投资者主体相关立法粗泛
        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散乱
    第四节 投资者立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宏观思考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设计的量化和质化
        三、投资者分类规范的理想构建
第三章 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的分类保障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机制的应然价值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机理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建设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实然评价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问题梳理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合规建议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机制的综合构建
        二、信息披露规则刚要的统筹构建
        三、效率维度下的适度披露豁免设想
        四、信用管理体系的示范性效应参与
第四章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多元输出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的概括分析
        一、影响退出方式的因素解析
        二、四种退出方式的利弊衡量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方式的规制重心
        一、上市退出:严格上市条件和程序
        二、收购退出:关注再融资股份减持
        三、回购退出:限制回购范围和数量
        四、清算退出:斟酌解散申请权限制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的立法完善
        一、上市退出规制的立法优化
        二、收购退出市场的规范搭建
        三、回购退出范围的理性调适
        四、清算退出程序的立法修改
第五章 私募股权投资法律监管的宏观把握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理念的锁定
        一、强化自律优先的监管原则
        二、注重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目标
        三、平衡效率与公平的监管价值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职能的定位
        一、行政机关的职能配置和监管问责
        二、自律组织的独立地位和辅助功能
        三、监管职能的统筹优化和路径实现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监管的立法建议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准入的监管优化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区分要求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9)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对象与范围
    1.3 研究意义
        1.3.1 理论意义
        1.3.2 现实意义
    1.4 文献综述
        1.4.1 国内研究现状
        1.4.2 国外研究现状
        1.4.3 研究现状评述
    1.5 研究方法
第1章 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概述
    1.1 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之内涵及特征
        1.1.1 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内涵
        1.1.2 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特征
    1.2 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参与主体界定
        1.2.1 经营者的界定
        1.2.2 消费者的界定
    1.3 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成立要件
        1.3.1 经营者一方要件
        1.3.2 消费者一方要件
第2章 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理论基础
    2.1 诚实信用原则与契约法理论的进化
        2.1.1 道德的善的诚实信用与绝对的契约自由
        2.1.2 作为一般原则的诚实信用与契约正义
        2.1.3 基于特殊人格关系确立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
    2.2 事实上决定自由与私法自治
        2.2.1 “完全自由市场”下的私的自治
        2.2.2 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私法自治的异化
        2.2.3 消费者事实上决定自由的保障
    2.3 形式的契约正义与消费者合同缔结阶段的程序控制
        2.3.1 形式的契约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化
        2.3.2 基于程序控制实现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2.4 市场失灵与信息上弱者之保护
        2.4.1 合同订立中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
        2.4.2 消费者缔约信息弱势引发交易风险
        2.4.3 克服合同订立中信息不对称的主要路径之一
第3章 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范围
    3.1 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范围确定的影响因素
        3.1.1 消费者对产品的接触程度
        3.1.2 消费者的信息需求
        3.1.3 消费者处理信息的能力
        3.1.4 披露信息的可能性
    3.2 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范围的设定原则
        3.2.1 消费者人身安全保障最优原则
        3.2.2 适量性原则
        3.2.3 不利信息全面披露原则
        3.2.4 利益衡平原则
    3.3 不同交易模式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义务的范围
        3.3.1 传统交易模式下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的范围界定
        3.3.2 网络交易模式下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的范围界定
    3.4 经营者缔约信息披露范围确定的典型示例
        3.4.1 食品
        3.4.2 汽车
第4章 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4.1 消费者的有限理性及缔约决策过程
        4.1.1 消费者的有限理性
        4.1.2 消费者的缔约决策过程
    4.2 易于发现:向消费者合理提示披露信息
        4.2.1 披露信息的载体具备合同文件的特征
        4.2.2 采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披露信息
        4.2.3 提醒消费者注意披露信息的文字须清楚明白
        4.2.4 合理设定提醒消费者注意信息的程度
    4.3 易于理解:披露信息内容应易于消费者理解
        4.3.1 以平实化的语言表述披露信息
        4.3.2 给予消费者充分的阅读机会
        4.3.3 经营者对披露信息进行解释说明
    4.4 典型研究: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协议中服务条款信息披露的履行
        4.4.1 网络购物平台服务协议现状分析
        4.4.2 网购平台服务协议服务条款披露存在的问题
        4.4.3 网购平台协议服务条款披露规制的不足
        4.4.4 网络平台服务协议中服务条款披露的完善建议
第5章 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
    5.1 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民事责任之性质判定
        5.1.1 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之具体形态
        5.1.2 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民事责任性质之争
        5.1.3 结论:特殊缔约过失责任之确立
    5.2 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
        5.2.1 损害赔偿范围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
        5.2.2 是否包含消费者缔约机会损失
        5.2.3 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5.2.4 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5.3 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欺诈之认定
        5.3.1 问题的提出
        5.3.2 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认定欺诈的困难
        5.3.3 经营者违反缔约信息披露义务欺诈的具体认定
        5.3.4 结论
    5.4 “知假买假”情形下经营者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承担
        5.4.1 基本案情与判决结果
        5.4.2 “知假买假者”消费者身份之认定
        5.4.3 “知假买假”时惩罚性赔偿责任前提之否定
        5.4.4 结论: 知假买假时经营者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6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10)上市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思路与方法
    三、研究内容与框架
第一章 文献综述
    第一节 公司战略差异度的经济后果相关文献
        一、公司战略差异度与经营业绩
        二、公司战略差异度与融资活动
        三、公司战略差异度与分析师行为
        四、公司战略差异度与审计师决策
        五、公司战略差异度的其他经济后果
    第二节 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因素相关文献
        一、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影响因素
        二、会计信息相关性的影响因素
        三、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影响因素
        四、年报披露及时性的影响因素
    第三节 公司战略差异度与会计信息质量关系的相关文献
    第四节 文献述评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公司战略差异度与会计信息质量的理论概述
    第一节 公司战略差异度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内涵
        一、公司战略差异度的基本内涵
        二、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 公司战略差异度与会计信息质量的衡量方法
        一、公司战略差异度的衡量方法
        二、会计信息质量的衡量方法
    第三节 公司战略差异度与会计信息质量的理论基础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二、委托代理理论
        三、理性经济人假说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影响研究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第三节 研究设计
        一、样本筛选与数据来源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第四节 实证过程与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二、单变量分析
        三、相关性分析
        四、主回归分析
        五、稳健性检验
        六、进一步研究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相关性的影响研究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第三节 研究设计
        一、样本筛选与数据来源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第四节 实证过程与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二、单变量分析
        三、相关性分析
        四、主回归分析
        五、稳健性检验
        六、进一步研究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影响研究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第三节 研究设计
        一、样本筛选与数据来源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第四节 实证过程与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二、单变量分析
        三、相关性分析
        四、主回归分析
        五、稳健性检验
        六、进一步研究
    本章小结
第六章 公司战略差异度对年报披露及时性的影响研究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第三节 研究设计
        一、样本筛选与数据来源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第四节 实证过程与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二、单变量分析
        三、相关性分析
        四、主回归分析
        五、稳健性检验
        六、进一步研究
    本章小结
研究总结
    一、主要研究结论
    二、研究启示与建议
    三、研究贡献与局限
    四、未来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致谢

四、关联交易及其披露的若干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施金晶.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新三板农副食品加工企业审计风险分析 ——以百乐米业为例[D]. 吴亚亚.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3]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关键审计事项披露分析与改进研究[D]. 李萌萌. 河北大学, 2020(08)
  • [4]年报语调与企业行为研究[D]. 赵宇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认定与法律规制[D]. 易慧.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私募股权投资、MD&A对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银行借款的影响研究[D]. 贺子聪. 吉林大学, 2019(02)
  • [7]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陈炫伯. 武汉大学, 2019(01)
  • [8]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保护[D]. 秦杰.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9]消费者合同订立中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研究[D]. 李永.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10]上市公司战略差异度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研究[D]. 罗忠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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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及披露中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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