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种新型软件保护方法的设计与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李雪筠[1](2021)在《RISC-V平台基于PUF的硬件辅助软件认证方案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物联网的飞速发展,物联网设备变得愈发普遍,越来越多地应用于从消费类电子产品到工业设备的各种场景。然而,物联网设备的广泛部署也使得其成为软件盗版和攻击的目标,软件保护至关重要。未来是物联网的时代,有分析称,2020年底有上百亿台物联网设备连接,而面对一个上百亿设备推广的目标,数以千万计不同应用的需求,x86与ARM架构存在着指令集极为冗杂、专利授权十分高昂和源码难以修改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第五代精简指令集架构(RISC-V)应运而生,为抓住物联网风口的大发展提供助力。因此,研究基于RISC-V平台的软件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物理不可克隆函数(PUF)是一种重要的硬件安全原语,它利用生产制造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工艺偏差而产生的随机物理特性,可以生成由激励到响应的函数,具有生产前难以预测、生产时难以控制、生产后难以克隆等优势,在安全领域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本文提出了一种RISC-V平台基于PUF的硬件辅助软件认证方案,利用PUF的特性,将软件与硬件绑定在一起来保护软件,软件仅在特定的授权设备上才能正确执行。具体工作如下:1.研究了物理不可克隆函数的经典结构设计和应用特性,针对其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干扰而使得输出响应不稳定,存在着可靠性的问题,实现了一种基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的可调仲裁器PUF电路设计,利用调整信号能够对两条路径的时延差进行分析,判定响应是否可靠。2.针对运行在RISC-V处理器上的软件易受软件盗版等攻击,提出了一种RISC-V平台基于PUF的硬件辅助软件认证方案。在RISC-V处理器中添加PUF,软件开发人员则在特定的位置插入PUF认证点,程序运行到相应的位置就会进行PUF的认证,将软件的执行与硬件绑定,即一个编译好的软件只能运行在特定的硬件上,包括软硬件认证协议、嵌入PUF的RISC-V设计和软件混淆技术三部分。3.以Vex Risc V SoC为实现平台,在Xilinx Artix-7 35T FPGA上进行了实验验证。实验表明,与其他保护方案相比,所提方案在解决PUF可靠性,避免因此带来的设计安全问题的基础上,硬件开销和性能开销较小,最大额外硬件开销小于2%,基准程序测试单个认证点的额外性能开销小于0.5%。
杨强[2](2020)在《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着作权法制演进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探究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着作权法制的演进规律,本文以我国的经济、技术、政策、外交及《着作权法》演变时间的综合情况作为分期标准,将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着作权法制的演进分为复苏、重建、发展及逐步完善四个时期。通过分别探究各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概况、特征及原因,可知在复苏时期由于公民着作权保护意识的苏醒、经济水平的逐渐提高,着作权法制呈现出以部门规章为主要表现形式、以稿酬标准为主要内容、受保护的作品种类较少等较为片面化的演进特征;在重建时期由于中美交往的扩大和相关协议的签订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和专家的帮助,着作权法制兼具国际和中国特色,呈现出新的着作权法制体系初步建立、开始与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接轨同时符合我国国情的演进特征;在发展时期由于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转型期目标的要求,着作权法制的保护水准显着提高,其演进呈现出保护水平达到国际标准、更加注重对相关案件执法和司法的保障、着作权保护的双重标准被消除等特征;在逐步完善时期由于知识产权战略跨越发展期的目标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自发地对着作权法制进行了较为全面地改进,其演进呈现出由被动修法变为主动修法、被侵权人的行政救济力度变大等特征。通过对过去四十年着作权法制演进得经验及教训进行总结可知未来我国完善着作权法制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且既要与国际接轨也要符合我国国情,进而对未来我国着作权法制的国际化前景进行推断和展望,可知未来我国应以谋求合作共赢、主动参与建构的立场,通过在已有立法机制中谋求话语权和构建新的立法机制参与创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多元一体化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且我国能够以日益增强的综合国力和逐步提升的国际影响力为基础,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生效和“一带一路”的构建为契机,使我国的优秀着作权法制得到国际化应用。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必将真正成为国际着作权法律规则的制定者,将为国际着作权保护事业与相关国际贸易的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席国乾[3](2020)在《内燃动车组新型干式负载试验系统的设计与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高铁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内燃动车组技术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作为内燃动车组的核心部件,在内燃动车组出厂和线路运行前,对柴油机发电机组进行负载试验检测其性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现阶段,主要有水阻负载和干阻负载两种负载方式。由于干阻负载占地面积小、对环境无污染等优点,因此有极好的应用和发展前景。但由于传统的干式负载试验系统在风机电机的控制、负载的连续调节以及自动化技术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限制了其得到应用推广。本文将根据企业原干阻负载试验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主要研究并解决数字电路中D/A权电阻网络模型在干式负载连续调节中的应用问题,并设计内燃动车组新型干式负载试验系统。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成果有:1.对比分析了水阻负载试验与干式负载试验的优缺点,相较于水阻负载试验系统,干式负载试验在试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方面有很大的提高。结合企业要求和试验现场情况,根据内燃动车组柴油机发电机组发展变化趋势和技术要求,选择了干式负载试验系统对企业内燃动车组动力包进行恒功率负载试验,现场搭建了一种新型内燃动车组干式负载试验系统。2.根据柴油机发电机组进行负载试验时的能量变换原理和企业内燃动车组动力包性能参数,结合试验现场条件和企业要求,论文研究和设计了新型干式负载试验系统整体方案,搭建了试验系统主电路和控制电路图,完成了新型干式负载试验系统硬件平台的搭建和硬件选型。3.论文对干式负载试验系统的负载连续调节问题做了深入的研究,借鉴数字电路中D/A权电阻解码网络电路原理,分析了干电阻作为发电机组测试负载的控制特性,运用分段控制方式,结合模糊控制理论和二分查找算法,提出了一种实现干式负载试验系统负载连续可调的新思路。4.设计了新型干式负载试验系统的微机测控系统,对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和软件保护处理技术做了认真研究和详细介绍,整个微机测控系统能稳定、可靠地运行。5.介绍了动力包性能试验的相关试验项目和步骤,通过动力包现场试验验证和评估了新型干式负载试验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内燃动车组新型干式负载试验系统相较于企业原有的水阻负载试验系统,不仅提高了试验时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也大幅度提高了机车恒功率负载试验的智能化和自动化,能满足大容量的柴油机发电机组进行负载试验。新型干式负载试验系统操作简单,大幅度降低了试验现场试验人员的工作强度,具有安全、高效等优点,有利于企业在进行相关试验时提高试验效率和产能升级。
汪伏源[4](2020)在《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综合保护模式研究 ——以扩大计算机软件客体范围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信息技术时代的不断发展变化,计算机软件的发展日新月异,计算机软件成了人们日常生活和办公不可缺少的部分。这种高速发展背景下也导致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增加,暂计至2019年12月,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案件在法律文书裁判网上的数量,已由2010年的137件增长至2019年的1330件。计算机软件不断发展,软件内容的不断丰富,用途不断复杂,软件的功能也从早起的计算、表格绘制转向了生活服务、娱乐、工作、消费为一体的综合性功能;同时,软件开发过程中的核心内容也从其源代码偏移至软件中的资料库作品、屏幕输出内容、软件架构思路、受众群体反馈、自身操作优化等一系新特点。这些新的特点和内容,以及软件资料库中的作品作为计算机软件的一部分,在计算机软件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甚至超越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本身。在这种现实情况下,“计算机软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以下简称《着作权法》)的作品之一,应当受到完整而全面的保护,但是计算机软件的客体范围仅限于软件程序中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在大部分司法实践中判决中,人民法院也仅支持软件的代码保护。而作为计算机软件中重要的数据库资料,则以不同的作品类型进行分别保护,形成了一种不利于软件发展的分散保护模式。这种分散的保护方式,不利于现代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往往会使计算机软件资料库中的动画、音乐等作品不能作为计算机软件的一部分进行保护而是需要另行独立保护。另外,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计算机软件案件的审理思路也有不同,其中对计算机程序以外的软件资料库作品认定存在差异,在审理过程中,因为认定差异问题,造成法律适用的差异。本文对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客体范围进行研究,及就我国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司法实务分析,发现在当前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客体范围下,我国着作权保护的潜在问题,并通过域外比较研究,最终得出结论,应当对我国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客体范围进行合理扩大,将软件的资料库中的音乐作品、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等和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统一作为软件客体进行保护,形成新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综合保护模式。
杨雪[5](2020)在《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着作权纠纷中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作为一种中性化的技术行为已经很早出现在社会视野当中,它利用技术手段可以将投入市场的软件产品反编译成为其最初的设计状态——软件源代码。而技术人员通过对于源代码的阅读可以获取该软件的大量有效信息,甚至包括软件原创者的设计思想、各类算法与结构设计。软件着作权人为保护自己的软件不希望他人对其软件进行反向工程,而其他技术人员为了获知他人更加先进的设计思想和技术措施而希望软件反向工程行为合法化。这也就导致,反向工程技术是否符合着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标准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文章结合反向工程行为的具体实施过程,明确反向工程运行过程当中所涉及到的基础性技术行为的法律性质,通过介绍和学习美国以及欧洲国家针对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问题的相关立法与司法经验。建议从两个层面来解决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问题,即:一、学习美国版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于《着作权法》中补充规定关于合理使用的四项原则性判断标准:(1)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2)被使用作品的性质;(3)使用部分占总体的比例;(4)利用作品将对作品所在潜在市场与商业价值造成何种影响。有了四项原则性判断标准软件反向工程便不会因为无法纳入我国着作权法所规定的12种合理使用情形而无法证明其合法性。二、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进一步明确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1)反向工程的技术实施者需要为该软件的合法授权使用用户;(2)反向工程的技术实施者出于正当目的实施该项技术;(3)反向工程的技术实施者为了获取该软件的相关技术信息;(4)实施这项技术所获取的技术信息仅限于个人使用;(5)实施反向工程行为不得损害原软件着作权人合法权益。《着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为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提供有力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的具体判断标准,这样就能够在立法层面对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问题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
赵书玄[6](2020)在《基于TEE的故障电弧探测安全应用系统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物联网时代的到来,移动设备的开放性无法保证核心软件的安全,传统的软件保护技术也无法应对当下层出不穷的软件威胁。面对嵌入式软件安全问题,可信执行环境(TEE)作为一种可以达到软硬件层面保护的主动防御技术实现了对嵌入式核心软件的保护。本文设计了完善的故障电弧探测安全应用系统,在可信执行环境中实现了可信应用与普通应用的友好交互,提升了其安全性能和应用性能。本文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可信执行环境的二次应用进行研究和实践:1.设计了故障电弧探测安全应用系统,详细阐述了故障电弧探测安全应用系统的系统结构和功能,设计了故障电弧探测软件API模块和故障电弧探测软件服务端模块,对两个模块的通信协议和命令功能进行了定义和详细阐述,并在支持TEE的CB2201开发板上完成了上述两个模块,实现了可信应用和普通应用的友好交互。其次,本文还利用开发板CB2201实现了可信UI。2.对故障电弧探测安全应用系统安全性能的升级和模型、可信执行环境的更新方案进行了设计,实现了其中关键的函数模块。首先,利用CB2201开发板设计并实现了对客户端用户的CA认证命令模块和可信应用完整性认证API模块,增强了可信应用和客户端应用交互的安全性;其次,利用CB2201开发板在系统级层面设计并实现了可信应用中模型的自动更新服务,为可信应用提供了模型自动更新的标准化功能接口;再次,本文对可信执行环境的更新换代方案进行了详细设计,在CB2201开发板上完成了TEE更新换代API模块和Boot Loader更新检测程序模块,实现了可信执行环境的更新换代功能,提升了可信执行环境的应用性能。3.在基于TEE的泛在电力物联网终端系统中,对其系统结构进行了详细设计,设计并阐述了TEE智能终端电表的功能和关键技术,并对TEE智能终端电表的安全服务工作流程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在本文最后,对TEE智能终端电表的安全性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马勋帅[7](2019)在《网络游戏角色的着作权保护研究》文中认为科技的进步带给人们的不仅是生产方式的巨大变化,同时也为人们的娱乐方式增加了不同以往的体验。游戏里斑斓多彩的游戏角色,鲜明的个性无疑是吸引游戏参与者的一大特点。网络游戏角色是网络游戏图像的组成部分,是网络游戏一个重要的组成元素,是一款网络游戏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一环,网络游戏人物角色和网络游戏画面渲染效果直接吸引网络游戏玩家的注意,通过网络游戏角色形象在大众间的普及,不仅可以促进网络游戏的进步,还能给开发商带来额外的收入。这些收入不仅直接来源于游戏运营的收入,也来源于游戏角色授权使用的收入。但就目前的经济环境而言,擅自制造以某款游戏里的人物角色为原型的玩偶、公仔;擅自使用游戏角色形象进行商业宣传,擅自使用游戏角色的名称,甚至是直接照搬游戏角色造型等行为屡禁不止,原因就在于法律上对网络游戏角色的保护还不够具体充分,司法实践上对网络游戏角色的性质认定也不统一,有些案例把它归为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有些案例又把它归为计算机软件的整体进行保护,更有案例不认可网络游戏角色具有的价值,更别说把它单独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笔者以为网络游戏角色虽然是网络游戏软件的组成部分,但适用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保护是无法涵盖除计算机程序外的游戏资源库的内容,且这种保护方式不够全面,不能有效规制侵犯网络游戏角色形象的行为,应该把网络游戏角色单独纳入着作权保护的范围,完善网络游戏角色保护制度,更有利于游戏软件产业的发展和提高游戏角色设计者的积极性。本文基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立法现状,试图从网络游戏角色本身所含的内容及其特点这一角度论述对网络游戏角色进行着作权保护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文章主要包括网络游戏角色的构成、网络游戏角色可版权的理论分析、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分析以及国内对网络游戏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最后给出具有实践意义的解决思路。
孙奕莞凝[8](2019)在《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初期,版权意识尚未在我国扎下根系,盗版横行,人们对此也司空见惯。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加快,着作权保护制度亟需完善。国际通行的着作权保护制度建立在着作权的私权属性基础上,通过赋予着作权人民事诉权予以救济。但在版权意识淡薄、无讼文化观念强烈的中国,面对经济发展需求和国际压力,中国政府开始对着作权提供行政保护。1991年实施的我国首部《着作权法》规定了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着作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随着版权意识的普及和盗版现象的治理,有关着作权行政保护之正当性的讨论出现了“去留之争”。“去留之争”尚未解决,传统着作权又耦合网络空间,催生出网络着作权这一新型着作权形式。网络着作权侵权开始引起广泛关注,着作权的行政保护不但没有消失,而且在网络时代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先后确立了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制度。伴随网络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升级,深度链接、网络公共平台等技术促成了新型网络着作权侵权,原本建立在互联网萌芽时期的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制度在回应新问题上已经渐显无力和混乱。因此,应当对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制度进行全面观察和分析,以期提出立法建议和完善对策。本文正是向这个方向作出的一种努力与尝试。本文导言部分提出了发端于网络萌芽时期的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制度已经无力回应新一轮的网络着作侵权现象这一问题,并交代了研究方法和分析路径。本文第一章在厘清了有关概念(如网络作品、网络着作权、网络着作权侵权等)的基础上,介绍了由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共同组建的网络着作权保护制度,并对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的现实意义进行了分析。本文第二章介绍了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的规范依据和实施主体,并以行政方式的目的为标准,将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方式划分为服务型保护方式、管理型保护方式、查处型保护方式和救济型保护方式,全面呈现了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制度。本文第三章从规范依据领域供给、网络着作权特殊领域、行政法与民法保护的衔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四个方面分析和归纳了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第四章在第三章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对策和完善思路:通过健全实体法律规范和行政程序规定,完善行政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采用单行立法的方式为网络着作权特殊领域的行政保护提供支撑。明确公共利益要件内涵,建立行政调解的司法确认程序,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问题。建立区分责任,增加“反通知—恢复”义务的违法后果,改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本文结论部分在肯定网络着作权保护双轨制的基础上,认为应当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政法义务,并将网络平台的公法义务作为未竟的问题,呼吁学界予以关注。
刘凤仪[9](2019)在《论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着作权保护》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加入的国际公约都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对网络游戏的保护也有迹可循,但对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保护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的欠缺,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侵权纠纷的增多。针对频频发生纠纷但缺乏系统的法律保护的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本文进行了探讨和论述。在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网络游戏整体画面能够被认定为作品,这为其获得进一步的保护奠定了基础。在对网络游戏整体画面进行进一步的作品类型认定时,要进行综合分析和考量: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将网络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考虑到我国着作权法正在修改,同时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在将法定作品种类进行调整后,将之认定为视听作品更为合理。事实上在立法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单设作品种类是最合理的保护方式,同时辅以着作权保护的配套设计。作为辅助手段,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也可依托网络游戏得到专利权的补充保护,由此为之构建一个较为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
张弛[10](2019)在《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使传统的财产形式发生虚拟化、电子化、数据化的流变,催生了一大批网络化的新型财产,由此带来大量的实践难题,给刑法中“财产”、“财物”等基础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造成巨大冲击。本文主要就互联网背景下产生的新的财产类型和财产形式进行探讨,并对相关的司法疑难问题予以解答:第一章主要对“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刑法含义进行深入解读,准确把握概念的特征与认定标准,并对两者的关系加以厘清。本章首先对“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与域外立法情况进行了梳理,对我国刑法学界围绕“财产”和“财物”等概念的理论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得出刑法中财物(财产)概念的认定标准:具有客观的物质存在形式、具有能够以金钱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此外,本章还对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给刑法造成的冲击进行了总结,具体包括财产概念边界的模糊、财产犯罪行为模式的异化、与罪名界限的纠葛、犯罪数额与既遂标准的认定困境等。第二章主要对与电子资金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以银行电子现金、第三方支付账户余额、具有支付功能的理财产品与比特币等“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为代表的电子资金均应当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侵害电子资金的案件按照行为模式可以被划分为“窃取型”、“复制型”、“套取型”等基本类型,前两者原则上应当以盗窃罪认定,而后者则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在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进行把握时,应当坚持控制说的立场,以行为人取得对电子资金的控制和占有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节点和标志。此外,本章还对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中的罪名界分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三章以近年来出现的各类电子化的权利凭证为研究对象,分别对物品电子凭证、服务电子凭证与电子积分等三种典型的电子权利凭证的犯罪问题进行讨论。物品电子凭证无论获取途径免费与否均应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而服务电子凭证只有在同时满足有偿获取与能够独立兑换服务的情况下方可被认定为“财物”,至于电子积分,则应依据其实际功能具体判断。侵害电子权利凭证的案件可能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以及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等罪名。仅具有打折或折抵功能、无法单独兑换物品或服务的电子权利凭证不属于“财物”。第四章主要涉及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的问题。“大数据”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集合而非一个单独的概念,只有那些满足刑法上“财物”认定标准的大数据表现形式才能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财产”。具体说来,“大数据财产”应当仅限于能够在大数据平台或者大数据交易市场上交易和出售的,经过收集的底层数据、清洗后的匿名化数据以及经过挖掘之后形成的大数据产品。大数据财产应当归属于大数据挖掘者和控制者所有,而非归属于产生数据的个人。对于侵害大数据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盗窃罪、合同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而对于那些无法被认定为“财物”的大数据表现形式则可以援引计算机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着作权罪等罪名加以保护。第五章对实践中争议颇多的“虚拟财产”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所谓的“虚拟财产”虽然被冠以“财产”之名,但其既不具有能够以货币加以衡量的客观经济价值,也不具有可以被玩家占有或转移的可能性,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在本质上是一种互联网娱乐服务的虚拟权利凭证。以技术手段从游戏运营商处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对于以技术手段从其他游戏玩家处“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则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认定。采取抢劫、诱骗、威胁等现实性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此外,利用互联网游戏外挂大量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在未使用破坏性程序、未对互联网游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的情况下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仅以个人娱乐为目的而制作、使用游戏外挂程序或者以其他技术性手段非法获取虚拟财产,并未用于销售牟利的,无论如何也不应以犯罪论处。任何人不能仅仅因为打游戏而受到刑事追诉。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就互联网背景下刑法如何应对“财产”概念的流变所带来的冲击作出全面回应。
二、一种新型软件保护方法的设计与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种新型软件保护方法的设计与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RISC-V平台基于PUF的硬件辅助软件认证方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物联网时代软件保护的需求 |
1.1.2 RISC-V在物联网领域的重要性 |
1.1.3 软件保护研究现状 |
1.2 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组织结构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组织结构 |
第2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RISC-V平台 |
2.1.1 RISC-V指令集架构 |
2.1.2 Vex Riscv SoC平台 |
2.2 物理不可克隆函数技术 |
2.2.1 PUF基本概念和评估指标 |
2.2.2 PUF设计和分类 |
2.2.3 PUF应用 |
2.3 软件保护技术 |
2.3.1 软件增强技术 |
2.3.2 硬件辅助技术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可调仲裁器PUF设计 |
3.1 可调仲裁器PUF |
3.1.1 可靠性判断原理 |
3.1.2 可调仲裁器PUF电路设计 |
3.2 实验设置及结果分析 |
3.2.1 实验环境 |
3.2.2 PUF在 FPGA上的实现 |
3.3 实验评估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RISC-V平台基于PUF的硬件辅助软件认证方案 |
4.1 硬件辅助软件认证方案 |
4.1.1 威胁模型与软硬件认证协议 |
4.1.2 嵌入PUF的 RISC-V设计 |
4.1.3 软件混淆技术 |
4.2 FPGA实现验证及结果分析 |
4.2.1 建立项目工程 |
4.2.2 FPGA验证 |
4.2.3 实验评估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总结与展望 |
5.1 工作总结 |
5.2 工作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活动及成果情况 |
(2)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着作权法制演进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分析 |
三、研究创新点与难点 |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第一章 中国着作权法制历史分期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着作权法制历史分期的原因 |
一、探究着作权法制在过去时期演变规律的需要 |
二、为未来着作权法制之演变提供经验和教训的需要 |
第二节 既有着作权法制历史分期的标准 |
一、按照社会性质的类型分期 |
二、按照世界着作权历史发展的特点分期 |
第三节 改革开放四十年着作权法制的历史分期 |
一、既有历史分期概况 |
二、本文历史分期的标准 |
三、本文历史分期的具体情况 |
第二章 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着作权法制的历史分期及演进 |
第一节 复苏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 |
一、复苏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概况 |
二、较为片面化:复苏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特征 |
三、复苏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原因 |
第二节 重建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 |
一、重建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概况 |
二、兼具国际和中国特色:重建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特征 |
三、重建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原因 |
第三节 发展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 |
一、发展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概况 |
二、保护水准显着提高:发展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特征 |
三、发展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原因 |
第四节 逐步完善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 |
一、逐步完善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概况 |
二、自发性及全面化:逐步完善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特征 |
三、逐步完善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原因 |
第三章 我国着作权法制的国际化前景展望 |
第一节 未来我国参与下的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建构之价值标准 |
一、当代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建构的价值标准 |
二、未来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建构的价值标准 |
三、我国对未来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建构应秉持的立场 |
第二节 未来我国参与下的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建构形式及路径 |
一、当代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的建构形式 |
二、未来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的建构形式 |
三、未来我国参与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建构的路径 |
第三节 未来我国着作权法制的国际化应用 |
一、着作权法制国际化应用的可能性分析 |
二、着作权法制国际化应用的路径分析 |
三、着作权法制国际化之后的实施机制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内燃动车组新型干式负载试验系统的设计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内燃动车组负载试验综述 |
1.2 新型干式负载试验系统研究意义 |
1.3 试验系统主要技术性能 |
1.4 课题来源及主要内容 |
1.5 本章小结 |
2 新型干式负载试验系统方案设计 |
2.1 新型干式负载试验系统方案 |
2.1.1 新型干式负载试验系统原理 |
2.1.2 新型干式负载试验系统方案 |
2.2 试验系统电路图设计 |
2.3 硬件选型及依据 |
2.3.1 电器设备选型 |
2.3.2 工控及信息采集设备选型 |
2.3.3 干式负载柜设计与选型 |
2.4 风机电机PWM调速系统设计 |
2.4.1 风机电机调速方案比较 |
2.4.2 风机电机PWM恒流调速设计 |
2.5 本章小结 |
3 干式负载调节和控制 |
3.1 干式负载连续调节实现 |
3.1.1 D/A转换电路及其工作原理 |
3.1.2 干式负载连续调节方式 |
3.1.3 干式负载系统设计 |
3.2 干阻负载控制策略研究 |
3.2.1 干阻负载控制特性研究 |
3.2.2 控制策略概述 |
3.3 干式负载连续调节控制实现 |
3.3.1 基于模糊控制的主负载调节 |
3.3.2 基于二分查找算法的权电阻调节 |
3.3.3 干式负载连续调节控制实现 |
3.4 本章小结 |
4 干式负载试验微机测控系统的设计 |
4.1 微机测控系统总体设计 |
4.2 软件系统设计 |
4.3 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设计 |
4.3.1 CAN总线应用层设计 |
4.3.2 数据采集与处理技术 |
4.3.3 智能仪表 |
4.4 软件保护处理技术 |
4.5 本章小结 |
5 干式负载试验系统整机试验测试 |
5.1 动力包概述 |
5.2 动力包试验与步骤 |
5.2.1 试验前准备及安全装置试验 |
5.2.2 干式负载试验内容及方法 |
5.3 试验项目运行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总结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干式负载连续调节电路图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综合保护模式研究 ——以扩大计算机软件客体范围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我国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的司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我国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的司法审判冲突 |
(一)资料库作品保护模式 |
(二)类电影作品保护模式 |
(三)资料库作品与源程序作品合并保护模式 |
二、我国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客体认定错位 |
(二)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客体范围认定不一致 |
(三)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侵权判决不一致 |
第二章 我国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我国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客体保护错位的成因 |
二、司法实践中的权利客体范围认定不一致的成因 |
(一)计算机软件客体的复杂性导致客体范围认定不一致 |
(二)计算机软件客体的多样性导致客体范围认定不一致 |
(三)计算机软件更新速度导致客体范围认定不一致 |
三、司法判决不一致的成因 |
(一)源程序保护模式下的法律适用导致判决不一致 |
(二)类电影保护模式下的法律适用导致判决不一致 |
(三)多作品保护模式下的法律适用导致判决不一致 |
第三章 我国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综合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构建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综合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
(一)保护软件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
(二)推动计算机软件科技发展的必然要求 |
(三)推动司法审判一致的必然要求 |
1、我国当前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模式 |
2、我国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模式发展需求 |
二、构建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综合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
三、我国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综合保护的潜在问题 |
(一)与着作权法精细化发展趋势的冲突 |
(二)部分问题无立法必要性 |
(三)潜在问题下仍有综合保护的意义 |
第四章 我国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模式发展建议 |
一、各国计算机软件立法模式分析及借鉴 |
(一)国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分析 |
(二)国内外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模式比较 |
(三)国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的借鉴 |
(四)中国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发展道路构建 |
二、各国计算机软件法律模式借鉴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完善计算机软件的着作权法保护制度建议 |
(一)合理扩大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可保护客体范围 |
(二)明确计算机软件的合理使用范围 |
(三)增加对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5)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着作权纠纷中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重点及难点 |
2 我国有关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立法规定 |
2.1 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概述 |
2.1.1 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的概念与原理 |
2.1.2 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争议 |
2.1.3 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的法律性质分析 |
2.2 着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
2.2.1 着作权法规制软件反向工程的合理性分析 |
2.2.2 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与合理使用 |
2.3 我国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立法规定 |
2.3.1 《着作权法》关于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规定 |
2.3.2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有关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规定 |
2.3.3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有关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规定 |
2.3.4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有关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规定 |
3 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争议 |
3.1 法官因法律条款的缺失而规避软件反向工程问题 |
3.2 法官采用美国版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四个判断标准 |
3.3 法官采用针对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的三个判断标准 |
3.4 我国司法实践中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归纳与总结 |
4 国外有关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4.1 美国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经验 |
4.1.1 “Sega案”首次适用合理使用制度 |
4.1.2 “Sony案”明确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 |
4.2 欧盟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经验 |
4.3 俄罗斯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经验 |
5 健全我国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着作权法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
5.1 合理使用的原则性判断标准:在《着作权法》中作补充规定 |
5.2 软件反向工程合理使用的具体判断标准: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确定 |
5.2.1 反向工程技术的实施者需为该软件的合法授权使用用户 |
5.2.2 反向工程技术的实施目的具有正当性 |
5.2.3 反向工程实施者为了获取该软件相关技术信息 |
5.2.4 反向工程实施者所获取的技术信息仅限个人使用 |
5.2.5 实施反向工程行为不得损害软件以及着作权人权益 |
结语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基于TEE的故障电弧探测安全应用系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传统嵌入式软件保护技术 |
1.2.2 可信执行环境研究现状 |
1.3 研究意义 |
1.4 本文主要内容及结构 |
第2章 可信执行环境 |
2.1 GP-TEE标准规范 |
2.2 ARM-Trust Zone硬件隔离技术 |
2.2.1 处理器核虚拟化 |
2.2.2 Trust Zone技术总线扩展 |
2.2.3 Trust Zone技术软硬件资源的隔离 |
2.3 OP-TEE可信执行环境方案 |
2.3.1 OP-TEE方案的世界切换机制 |
2.3.2 OP-TEE方案的通信机制 |
2.3.3 OP-TEE方案中的可信应用 |
第3章 故障电弧探测安全应用系统 |
3.1 引言:故障电弧探测软件 |
3.2 基于TEE的故障电弧探测安全应用系统 |
3.2.1 故障电弧探测安全应用系统结构和功能设计 |
3.2.2 故障电弧探测软件API功能设计与实现 |
3.2.3 可信侧故障电弧探测安全应用系统设计 |
3.2.4 故障电弧探测安全应用系统安全服务的实现 |
3.3 故障电弧探测安全应用系统可信UI |
3.3.1 引言:GP-TEE可信UI规范 |
3.3.2 TEE环境下可信UI的实现 |
第4章 故障电弧探测安全应用系统的升级与更新 |
4.1 故障电弧探测安全应用系统认证机制 |
4.1.1 CA认证命令模块 |
4.1.2 可信应用完整性认证API模块 |
4.1.3 故障电弧探测安全应用系统安全性分析 |
4.2 故障电弧探测安全应用系统模型自动更新机制 |
4.3 故障电弧探测安全应用系统的更新换代方案 |
4.3.1 TEE更新换代方案的设计 |
4.3.2 TEE更新换代方案的实现 |
第5章 基于TEE的泛在电力物联网终端系统 |
5.1 泛在电力物联网系统智能安全终端 |
5.1.1 引言:泛在电力物联网及其发展前景 |
5.1.2 智能安全终端的设计 |
5.2 TEE智能终端电表工作流程 |
5.3 TEE智能终端电表安全性分析 |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6.1 本文研究成果总结 |
6.2 论文的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7)网络游戏角色的着作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三、选题意义和研究方法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方法和展望 |
第一章 网络游戏角色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网络游戏角色的定义及特点 |
一、网络游戏角色的定义 |
二、网络游戏角色的特点 |
第二节 网络游戏角色的构成 |
一、网络游戏角色的外部要素 |
二、网络游戏角色的内在要素 |
三、网络游戏角色的其它要素 |
第二章 网络游戏角色的着作权保护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网络游戏角色属于着作权界定的作品的可能性分析 |
一、应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之表达 |
二、须具备着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 |
三、便于固定在一定介质上,具有可接触和可复制性 |
第二节 网络游戏角色作为着作权作品保护的优点 |
一、适用版权保护的手续简便 |
二、适用版权保护的条件要求较低 |
第三章 国外网络游戏角色保护的立法分析 |
第一节 域外网络游戏角色保护的相关规定 |
一、美国对网络游戏角色保护的相关规定 |
二、日本对网络游戏角色保护的规定 |
第二节 国外网络游戏角色保护立法及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一、修改现有法律和适时颁布新的法律 |
二、规范司法审判与鼓励创新并行 |
第四章 网络游戏角色的司法实践及着作权立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以往的司法案例未体现游戏角色的独有保护 |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网络游戏角色性质认定的混乱性及分析 |
二、网络游戏角色侵权损失的认定不清晰 |
第二节 网络游戏角色的着作权侵权及立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网络游戏角色构成要素认定缺乏规范 |
二、网络游戏角色可版权的判断标准存在弊病 |
三、网络游戏角色构成要素保护范围过于狭窄 |
四、网络游戏角色侵权的赔偿制度不完善 |
第五章 对网络游戏角色的着作权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扩展我国网络游戏角色着作权客体的内容 |
一、着作权法客体的扩展具有必然性趋势 |
二、把网络游戏角色作为新型作品进行专门保护 |
第二节 完善我国网络游戏角色着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 |
一、网络游戏角色侵权的判定 |
二、判定网络游戏角色侵权的方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
第三节 网络游戏角色着作权保护立法完善的未来思路 |
一、网络游戏角色着作权保护立法方向 |
二、网络游戏角色着作权保护立法内容完善 |
第四节 网络游戏角色着作权保护司法建议 |
一、定期发布典型的指导性案例 |
二、鼓励法院引入裁量性判赔规则 |
三、引入专家评定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网络着作权及其保护制度 |
第一节 网络着作权的概念、含义及内容 |
一、网络作品 |
二、网络着作权内涵和外延 |
第二节 网络着作权侵权 |
一、网络着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
二、网络着作权侵权的特点 |
第三节 网络着作权保护制度 |
一、民法保护制度 |
二、刑法保护制度 |
三、行政法保护制度 |
第四节 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的作用和价值 |
一、民刑保护路径在实践中遭遇的诸多困境 |
二、网络着作权的公共利益价值要求行政保护 |
三、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的优越性以及必要性 |
第二章 我国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的制度现状 |
第一节 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的规范依据 |
一、宪法 |
二、法律 |
三、行政法规 |
四、部门规章 |
第二节 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的实施主体 |
一、规范层面上的行政保护实施主体 |
二、主管+辅助模式的缺陷 |
第三节 行政保护方式 |
一、服务型保护方式 |
二、管理型保护方式 |
三、查处型保护方式 |
四、救济型保护方式 |
第三章 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规范依据领域供给不足 |
一、现有实体法不充分 |
二、程序法缺位,取证难问题突出 |
第二节 网络着作权中特殊领域之行政保护 |
一、我国保护现状 |
二、存在问题分析 |
第三节 网络着作权行政法保护与民法保护的边界问题 |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模糊 |
二、行政调解效力未明,与民事诉讼缺少衔接机制 |
第四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着作权行政保护义务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着作权行政保护义务现状 |
二、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实施网络着作权行政保护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相关领域法律制度 |
一、完善相关实体法律规范 |
二、建立健全行政程序制度 |
第二节 完善网络着作权中特殊领域之行政保护 |
一、采用单行立法模式 |
二、采用统一立法模式 |
第三节 网络着作权视野下行政法保护与民法保护的界分 |
一、公共利益条款的再检讨 |
二、建立网络着作权行政调解机构,建立行政调解的司法确认 |
第四节 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制度 |
一、根据网络服务类型,分别建立责任制度 |
二、明确“反通知—恢复”义务的违法后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论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着作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概述 |
一、网络游戏的概念及特点 |
(一)网络游戏的概念界定 |
(二)网络游戏的特点 |
二、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定义 |
三、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保护的可行性 |
第二章 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保护现状 |
一、域外对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保护现况 |
(一)美国对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保护 |
(二)日本对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保护 |
(三)其他地区对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保护 |
二、我国对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保护现况 |
三、域外对我国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保护的启示 |
第三章 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作品类型认定 |
一、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分类认定 |
(一)网络游戏分类 |
(二)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分类 |
二、网络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的合理性 |
三、网络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视听作品的合理性 |
四、网络游戏整体画面单设作品种类的可行性 |
第四章 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保护体系 |
一、单设着作权作品种类——网络游戏整体画面 |
二、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着作权侵权行为认定 |
(一)目前网络游戏着作权侵权行为认定 |
(二)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着作权侵权行为认定设计 |
(三)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着作权侵权行为认定辅助手段 |
三、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侵权行为例外 |
四、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专利法保护可能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学术成果 |
致谢 |
(10)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刑法中的财产概念 |
第一节 “财产”概念的历史流变 |
一、早期:“物”与“财产”的具体化列举 |
二、发展:作为法律术语的“物”与“财产”概念的成型 |
三、成熟:无体物概念的提出 |
四、流变:财产概念外延的不断扩张 |
第二节 “财产”概念的域外考察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英国 |
四、美国 |
五、苏联 |
六、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财产”概念及认定标准 |
一、刑法中“财产”和“财物”概念的关系 |
二、关于“财物”属性的理论争讼 |
三、互联网背景下“财物”(财产)的认定标准 |
第四节 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的冲击 |
一、财产形式的流变对“财物”概念边界的冲击 |
二、行为模式的异变对犯罪认定和罪名界限的冲击 |
三、财产的数据化带来的数额认定的困境与既遂标准的漂移 |
小结 |
第二章 电子资金犯罪的刑法应对 |
第一节 电子资金概述 |
一、电子资金的概念范畴 |
二、电子资金的本质与财产性根基 |
三、电子资金的出现给刑事司法认定带来的冲击 |
第二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基本类型与行为认定 |
一、窃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二、复制型电子资金犯罪 |
三、套取型电子资金犯罪 |
第三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罪名界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纠葛 |
二、电子资金案件罪名界分的理论聚讼及评析 |
三、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罪名界分步骤 |
第四节 电子资金犯罪的既遂标准 |
一、电子资金犯罪案件既遂标准的漂移 |
二、财产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聚讼 |
三、侵害电子资金犯罪案件的既遂标准 |
小结 |
第三章 涉电子权利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电子权利凭证概述:分类、财产性与刑法研究现状 |
一、刑法视域下电子权利凭证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二、电子权利凭证的种类 |
三、电子权利凭证的财产性辨析 |
第二节 涉物品电子凭证案件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窃取他人物品电子凭证的行为定性 |
二、侵入系统生成物品电子凭证后倒卖行为的认定 |
第三节 侵害服务电子凭证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二、不记名的服务电子凭证 |
第四节 电子积分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侵入系统后虚增电子积分行为的罪名适用 |
二、利用系统漏洞刷取电子积分案件的定性 |
三、利用规则漏洞刷取电子积分行为的认定 |
四、复制电子资金系统后伪卡盗刷案件的处理 |
小结 |
第四章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 |
第一节 大数据的概念界定与本质析正 |
一、大数据的定义与本质 |
二、大数据挖掘 |
三、“大数据”与“大数据财产”之概念勘正 |
第二节 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与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一、大数据的财产性分析 |
二、“大数据财产”的认定标准与范围界定 |
三、大数据财产的权利归属 |
第三节 大数据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 |
一、大数据财产的保护路径之争 |
二、大数据财产的刑事司法保护 |
三、其他大数据侵害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小结 |
第五章 虚拟财产犯罪的刑事司法认定 |
第一节 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 |
一、关于“虚拟财产”概念范围的学理争讼 |
二、虚拟财产的内涵厘清 |
三、虚拟财产的外延 |
第二节 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分析 |
一、虚拟财产的客观价值性分析 |
二、虚拟财产是否具有占有和转移的可能性 |
三、虚拟财产的本质 |
第三节 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
一、以技术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 |
二、以现实手段侵害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理 |
三、制售、使用外挂行为的定性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一种新型软件保护方法的设计与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RISC-V平台基于PUF的硬件辅助软件认证方案研究[D]. 李雪筠. 合肥工业大学, 2021(02)
- [2]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着作权法制演进探析[D]. 杨强.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3]内燃动车组新型干式负载试验系统的设计与研究[D]. 席国乾. 兰州交通大学, 2020(01)
- [4]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综合保护模式研究 ——以扩大计算机软件客体范围为视角[D]. 汪伏源. 福建师范大学, 2020
- [5]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着作权纠纷中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研究[D]. 杨雪. 浙江理工大学, 2020(02)
- [6]基于TEE的故障电弧探测安全应用系统研究[D]. 赵书玄. 浙江大学, 2020(02)
- [7]网络游戏角色的着作权保护研究[D]. 马勋帅. 西北民族大学, 2019(08)
- [8]网络着作权的行政保护[D]. 孙奕莞凝.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论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着作权保护[D]. 刘凤仪. 青岛大学, 2019(02)
- [10]互联网背景下财产概念的流变及对刑法适用的影响[D]. 张弛.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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