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及政府采购法学习辅导班圆满结束(论文文献综述)
吕慧娜[1](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指出“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刘芬[2](2019)在《棚户区改造的策略选择:财政压力与风险认知 ——基于H省6市的调查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棚户区改造是中央力推的城市化工程,在地方财政压力大、中央加强债务管理的背景下,创新融资体制机制是实现未来棚改可持续性推进的重要环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是地方政府棚改项目的需要。棚户区改造的指标任务、中央政府的债务管理、地方财力紧张的三重压力下,中央政府开口子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这为地方政府提供了融资契机。而当前地方政府已经陷入比较尴尬的局面:一方面必须完成棚户区改造的硬性指标,又处于地方财力紧张、融资困难的境地;既有动力采取市场化模式推行棚户区改造项目,又与中央政府的要求市场竞争化模式有差距。在执行政策以实现特定目标过程中,地方政府官员往往会基于自身立场来分析、判断和决策,对多重利益诉求进行排序和权衡,从而确定具体的行为策略。即便是相邻的市县也可能表现较大的差异,具体哪些因素影响其策略选择。这些都值得我们深入探索。这背后蕴含的研究问题其实就是“地方政府选择的行为逻辑”。本文采用案例定性研究方法,基于中部H省6市的棚户区改造的调查分析,考察在政策安排、财政压力背景下地方政府如何进行棚户区改造,重点讨论地方政府的策略选择及其行为逻辑。综合H省6市的城市规模、市场成熟度和财政收支能力的分析,考察在政府购买服务一般化流程的参照下,对比六市在承接主体选择、购买方式选择、项目投入收益平衡性方面的具体实践形式,研究发现地方政府对于棚户区改造策略选择形式有一定的规律性。最后解读“利益诉求”和“风险认知”下地方政府策略选择的逻辑,细化地方官员的风险认知,探析在完成棚改目标的“有效性”与债务风险问责规避的“合法性”之间权衡,结合城市规模、财政收支能力、领导人审慎度、市场成熟度等维度,深入阐述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行为选择中并非“完全趋同”的现实。本研究试图通过对地方政府策略选择的内外部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梳理,解析政府行为机理,进而提出几点策略设想:(一)为了完成硬性棚改目标,地方政府更有动力去选择竞争性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破解政府融资难题;(二)地方政府财政压力越大,越在意棚改中项目收益而不是项目风险性;(三)地方官员对中央政策越敏感,越倾向于按照政策规定执行棚改政策;(四)在城市规模比较大和市场成熟度比较高的市,地方政府更倾向于采用强竞争性的方式进行棚改;财政能力越强,倾向于更规范发展;引入内部竞争,规范化。
范乾帅[3](2019)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一国法治事业的推进、人权的维护、公共福祉的增进,不仅系于中央,也同样仰赖地方。地方治理的法律建构,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实现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一环。具体就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而言,社会救助是一种旨在保障贫困者的生存权、满足其最基础生存条件的制度,给付标准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这就需要各地方进行量体裁衣式的治理。然而,眼下社会救助领域的地方治理仍存在诸多不足。其一,从学理视角看,与本研究主旨相关的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的文献尚不十分充裕;其二,从实践视角看,同样有诸多弊病有待法律上的建构与完善。鉴于此,本研究的目标在于从行政法学的视角出发,对当下学术研究尚未深入探讨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进行全景式的描绘,辨析制度上的不足并提出改进之道,以期推进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研究的发展。本研究主要探析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地方行政机构、慈善组织及行政相对人。其一,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可界定为“主导”。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权力关系维度来看,它的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管理上的主要责任者”和“财政上的次要责任者”;从地方政府与地方行政机构及私主体的关系维度看,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地方行政机构的领导者”和“私主体的管理者与合作者”。地方政府着力于通过“设置救助机构”、“编制救助计划”、“建立救助项目”等方式,构筑起宏观的给付行政法秩序、并为这种法秩序的运作提供国库支持,以便维护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然而,因为行政组织与行政行为法治的滞后,地方政府的权限范围并不明晰,其设置救助机构、编制行政计划等行政过程中所须恪守的程序性规则也并不完善。此外,在当前的问责机制下,其公法责任也无法受到很好的追究。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仍在相当程度上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其二,地方行政机构。“地方行政机构”系指除地方政府的之外的地方行政机关。民政、教育及相关地方行政机构均系“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而民政则居于最为枢要的位置,其作用可界定为“牵头”。从拟定给付标准到发放救助待遇、从设定行政程序到确定给付对象、从事先审查到动态管理:在社会救助这一“国家主导”色彩颇为浓厚的领域当中,民政部门可谓“国家”的最直接、细致的体现。尽管民政部门是救助行政的“制度基轴”,但其职权的设定与运作尚有诸多不合法治原则或善治精神之处,这包括但不限于民政部门拟定救助标准未获立法明确授权,标准拟定程序封闭、内部化,标准的司法审查现状堪忧,民政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程序存在内容瑕疵,救助对象确定机制的合法性与实效性皆有待改进等等。其三,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领域,各地方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应“公法之维”,而慈善组织则兼具“公法之维”与“私法之维”。在我国,慈善组织分为“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前者的功能是以纯粹的私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与行政合同参与治理,应予加强,而后者的功能则是以“体制内机构”、乃至行政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行政合同、行政协议乃至立法授权参与治理,其行政化特征应予去除。从可问责性上看,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在法律属性与行为方式上的不同,注定可适用于二者的问责机制也有所不同。其四,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其可通过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而成为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行政相对人的功能主要表现为通过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方式,推动行政程序的前进。以低保审批程序为例,行政相对人的功能在于:提出申请,启动程序;参与审核、审批,协助调查,以推动程序前进;面对程序上与实体上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可凭借行政诉讼与之对抗,以维护自身权益。行政相对人是权利的主体。但眼下,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尚不凸显:一者,相关立法或行政规定对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行政义务、低保管理机关应恪守的程序性规则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并不完善;二者,低保管理人员违法之事屡有发生,救济机关为相对人提供的保护也不充分。针对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各项不足,在未来,其一,完善地方组织法,即应以立法手段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并实现民政部门的组织法定。其二,应完善行政程序法。这包括与法秩序的形成、运行及公私协力等相关的程序性规则。其三,应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具体可从提升代表素质、提前审查时间、细化草案内容、激活现有的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其四,应改革慈善体制。应推进官办慈善组织去行政化改革,并完善慈善税收优惠制度。其五,应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问责等问责机制。总之,我国应继续以民生福祉、以公民的生存权与民主权等基本权、以人性尊严、以“人的价值”为纲领,从法规则的设定与施行、对违法者的问责、对受戕害者的救济等各维度切入,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地方治理法治化的进程。
邓志锋[4](2018)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中的行动逻辑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和大量资源投入,就公共服务的供给改善和社会组织的发展两个目标而言,购买公共服务这个实践还是没有达到预期的成效。有鉴于此,必须反思作为主导方即政府在其中的行动,其行动带来了什么样的效果,背后隐含什么样的逻辑。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可以丰富政府和社会组织关系研究的视角,围绕购买公共服务提供建议。国内的相关研究偏重微观分析和个案研究,缺乏对政府行动逻辑的简洁总结。论文借助治理理论、国家-社会关系理论和新制度主义的组织理论,聚焦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中的政府行动逻辑,从场域、主体、过程和结果四个方面形成一个分析框架。围绕这些问题在上海、江苏、江西三地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结合文献分析展开研究。论文首先提炼了购买公共服务场域中的两个主要的特征,即分离和缺位,自主与约束;其次,论文对购买公共服务中的三方主体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其三,论文将政府行为从购买决策、过程监督、关系管理三个方面进行归纳总结;其四,论文分析社会组织因此出现的策略性行为,以及这对公共服务的产出和社会组织的发展产生的影响。论文最终将政府行动逻辑概括为功能强化-体制吸纳行为,其中功能强化是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体制吸纳是在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多策略地扩大非对称依赖,加上社会组织党建(这不局限于参与购买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双管齐下,让社会组织成为公共服务供给的长期协作者,消除其对政府权威的可能挑战。论文认为功能强化-体制吸纳行为是一般意义上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在特定场域的进化版,反映了政府控制如何在购买公共服务中技术化生长。论文认为功能强化-体制吸纳行为扩大了自主和约束的冲突,使得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割裂成为现实,也带来了社会组织的内卷化,这和社会治理的方向相背。基于治理理论,作者认为应该进行政府行为的逻辑再造,转变为主动培育-合作供给,考虑到政府相对社会组织的巨大资源优势,政府应该主动进行制度供给,这包括缩小非对称依赖、收缩优先权、模式创新、引入公众参与等等。本研究可能的创新体现在:首先是提出一个有意义的核心问题,聚焦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中的政府行动逻辑;其次,通过场域、主体、过程、结果四方面构建了一个整体性分析框架,提炼了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的关键特征,从利益、制度、和行动的复合角度开展论述,通过动机、可能、手段等层层递进分析,在理论层面对购买公共服务中的政府行动逻辑作出合理解释,从微观分析上升到宏观总结;其三,发现了政府控制的技术化生长这一个隐藏的过程,将政府控制这一抽象过程具体化。论文还揭示了其可能带来的隐忧—社会组织的内卷化,并提出可操作的政策建议。
赵艳[5](2018)在《我国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机制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财政既是一个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一个国家履行职能的物质保障。中央部门预算监督,作为控制政府资金在法治轨道内运行的重要手段,也就成为能够将“权力关起来”的牢笼。财政部作为承担中央财政收支管理职责的部门,能否建立强有力的内部监督部门,在中央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时做好“管家”,直接影响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中央部门的廉洁程度和国家宏观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因此,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在整个国家中央预算监督体系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要同时保证财政收支分配计划和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持我国经济持续性稳定增长,完善财政的法治化建设,加强财政纪律,减少腐败现象出现等等。经济体制改革贯穿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财政体制作为整个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必然要进行不断的改革和创新,相应的财政职能也会发生转变。那么就必然要求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的职能相应发生转变,增强其管理作用,使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和财政管理融合得更加紧密。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要求完善财政体制的立法,明确事权,提高预算透明度,提升监管效率。财政部监察局和财政部驻各地办事处作为财政内部监督的主体,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更要凸显监督职能、以实际的工作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公开透明、规范严谨的财政预算是当今国家治理的着力点,有利于强化预算约束,使政府的行为更加规范化,从而提升监督的有效性。但是,我国的社会经济和财政管理体制尚处于转型期,财政预算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尚未形成。原有的监督体系较为碎片化,不能完整地反应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的现实需要,特别是事后监督的色彩较重,这些与审计的职能相冲突,对提高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效率、节约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成本有很强的桎梏,并且相应的法律惩处制度不完备,造成损失不可挽回。在此背景下,建立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机制,既可以有效规避中央部门预算外部监督过程的泄密风险,又可以提升中央部门预算编制与使用过程的规范性与效率。基于此,结合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实际工作状况,研究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体系,发现现行内部监督体系的问题,以改革完善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体系为抓手,推进中央部门预算相关制度的改革,提升中央部门预算的透明度、合法性,以期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起到重点突破、带动全局的作用。全文共分为八章,各章的基本内容如下:第一章为导论。介绍研究背景和意义,界定关键概念,梳理和述评相关研究,阐明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交待研究方法,指出研究的创新点。第二章为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的制度背景。从主体和内容两个方面揭示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的制度背景,以保证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与制度背景相适应,并剖析当前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为中央部门预算执行中的寻租问题。在分析寻租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向量自回归模型,从经济发展视角,考察近些年来我国中央部门预算监督的效果,检验中央部门预算执行中是否存在潜在的寻租行为,并探究其中的原因。第四章为中央部门预算过程的内部控制问题。在分析内部控制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从财政收支预决算偏差的视角,选取税务部门、公立医院和高等院校三个典型的中央预算单位,实证检验中央部门预算过程的内部控制问题。首先,基于2010-2017年典型部门财政收支预算与决算数据,刻画财政收支的预算编制与决算执行现状;其次,运用灰色预测模型预测2018和2019年财政收支的预算与决算情况;最后,利用财政收支预算与决算的实际值与预测值,计算收入预决算偏差率与支出预决算偏差率,分析财政预算与决算的当前偏差程度与未来偏差走向,以剖析中央部门预算过程是否存在内部控制不足的问题。第五章为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中的代理问题。在分析代理理论的基础上,首先,基于博弈模型解读预算监督单位和被监督单位之间存在的代理问题;其次,基于2013-2015年内部调查的458家中央预算单位财务支付数据及预算数据,从预决算公开视角,采用修正的琼斯结余管理模型,探讨如何缓解中央部门预算监督中的代理问题,为健全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机制提供参考。第六章为财政监督机制的国际比较。系统梳理和比较美国、加拿大、德国等发达国家以及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类似的南美发展中国家阿根廷的财政监督机制,借鉴这些国家财政管理的先进经验,为完善我国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机制提供新的思路和有效方法。第七章为完善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机制的战略和对策。基于第二章制度背景的分析,第三、四和五章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中存在问题的剖析,以及第六章其他国家财政监督先进经验的借鉴,从总体战略和主要对策两个方面提出完善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机制的思路和方法。第八章为结论与展望。总结全文的主要结论,并基于当前研究的不足,提出后续研究的方向。研究主要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我国中央部门预算监督制度化建设方面法律法规层次较低、预算监督执法依据不充分和预算监督行政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第二,潜在寻租行为的存在,导致中央部门预算支出更多地被用于刺激短期经济增长,从而不利于经济的长期发展,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的内部监督不充分;第三,中央部门多存在较为突出的财政收支预决算偏差,目前的中央部门预算体系存在内部控制不足的问题;第四,预算监督单位和被监督单位之间存在代理问题,使用中央预算规模越大的预算单位预算内部监督越好,预算执行越有效,预决算公开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第五,其他国家财政监督所具备的规范机制、有效的法律保障、完整的程序和绩效管理方式,对完善我国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具有借鉴意义。基于全文的研究结论,提出包括明确中央部门预算监督体系路径、建立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机制、健全中央部门预算监督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中央部门预算监督服务体系建设和监督质量控制机制的制度建设五大方面的总体战略,以及涵盖收入内部监督、支出内部监督和管理全过程内部监督的主要对策,以完善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机制。本文的创新和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理论方面,基于寻租理论,提出中央部门预算监督需要建立长期考核机制以控制潜在的目标短期化观点,在代理理论和博弈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机制问题的信息观;第二,方法方面,探究中央部门预算规模与内部监督水平时,引入财务管理领域中的相关实证模型,为预算内部监督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经验模型和方法;第三,研究视角方面,以中央预算部门作为研究主体,从超越单一部门的全局视角来综合审视和研究其内部监督机制,弥补了单一部门研究视角具有局限性的不足。
赵新宇[6](2016)在《制度性需求失控:政府投资项目超概主要成因的发现与治理 ——以A省省级机关办公楼改造项目为例》文中指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普遍存在的超标准、超预算等问题,对政府的预算收支、政府形象与政府合法性的维护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一方面,负责项目管理的部门和官员在项目全程中承担了三重压力:复杂繁琐的法规条款的限制、与施工企业利益关系的协调、来自体制内外党纪国法和舆论的监督压力;另一方面,无论项目运作过程多么规范,管理人员多么廉洁,超概还是经常发生,并且难以界定直接责任人。作者基于项目管理、公共行政、公共组织理论和契约经济学等理论,将项目管理领域通常的超支原因和控制手段梳理分析后,以一系列A省省级机关办公楼改造项目为案例,搜寻超概的决定因素。通过对项目立项、前期、施工、决算全程进行分析,作者证明政府“甲方的管理非常强势”、“施工企业常见的欺骗手段难以实施”、“内部监督足以控制甲乙双方合谋”三个重要判断,并将“甲方管理能力不足”、“乙方的自利行为”、“甲乙双方合谋欺骗上级委托人”等常见因素一一剔除,发现如下三个重要结论。第一,良好的项目管理不能阻止需求失控带来的超概;第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的需求失控是体制造成的;第三,制度性的需求失控在行政机关体制内无法治理。因为需求失控型超概来源于体制,又在体制内无法治理,因此称之为制度性需求失控。这一发现,揭示了预算超支的根本原因不在技术层面,而在制度层面。官僚制理论告诉我们,专业分工导致行政机关的各部门垄断所在领域的专业权威,这能让拥有法理权威的委托人和监督人无从否决其提出的需求。正如学术论文只能由同行来评审一样,要实现有效监督,光有法理权威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专业权威。由于需求是项目管理的目标和基础,在项目管理领域内部是无法控制的,所以需求控制问题,实际上是“应当由谁来提要求、怎么提”的问题。针对现有的繁琐法律条款和严格的程序还是无法阻止使用单位随心所欲地调整需求的问题,作者对国内外项目决策与预算监督进行了比较研究。对比发现,我国与发达国家项目决策与预算监督最主要的差距在于代议机关作用的发挥。我国人大对项目决策与预算监督仍停留在形式层面,实际上仅靠行政机关内部控制,外部控制缺位,违反了分权制衡的基本原则,是不可能产生有效监督的。就此,作者证明了必须从行政机关外部引入拥有独立民意基础的、法理权威和专业权威都能与之抗衡的主体才能有效监督。作者贴合我国现存体制的实际情况,借鉴美国的国会委员会与行政部委之间分权制衡的制度安排,提出加强人大委员会的审批和监督职能,是符合我国国情、可行的制度安排。改革行政一家独大的审批制度,将宪法规定的人大的最高决定权和最高监督权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将市场的还给市场,非市场的还给人大,让公共项目的立项、执行、监督摆脱行政机关内部流转的现状,从根本上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执行、监督的过程公开、透明、合理。同时,改革行政机关对行业机构的控制,行业机构自治,也是重要配套措施。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以典型的非市场化的内部行政行为建设项目为案例,以利于避免一般公共项目中常见的行政权力错位越位、干预市场、复杂项目治理能力不足等通病带来的多变量分析的干扰,有利于发现项目运行中使用单位专业权威不受控制的关键单变量,进而揭示出地方政府、各级行政机关之间基于行政上下级关系的科层权威与基于各自领域的专业权威同时存在,后者有相当大的能力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求产生影响的真相。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局限于建设项目、理论分析还不全不透、受国情所限项目微观资料难以获得等。在文章的结尾,作者针对以下三个问题进行了讨论,般公共项目实际上与公共政策的执行有所交叉,必须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强调分权制衡的同时也要考虑适当行政集权的优点;对于逐步公开但不深不细的公共财政信息提出了一些技术指标的设想等。
张露[7](2015)在《基于语料库的基本动词名词形容词搭配提取计量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对外汉语教学实践的不断深入,词汇的教学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甚至被视为教学的中心,动词、名词和形容词是词汇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三个部分。基于这种情况,本文以前人研究为基础,从基本动词、基本名词和基本形容词词表中按基本序的高低截取了单双音节动词、名词和形容词各前50个,对其搭配进行语料库的提取与分析。本文首先从《人民日报》、《读者》、《青年文摘》及《小说月报》等报纸和杂志2002至2011年语料建构成的超大规模真实文本中,使用Ant Conc软件进行搭配的机器提取。而后综合搭配词的频数、MI值和T值,并结合语言学知识,对提取结果进行人工的筛选,圈定作为研究对象的各基本动词、名词和形容词的常见搭配。接下来,我们根据常见搭配词出现在节点词左边与右边的频次,结合语义特征,参照原始语料,对提取结果进行分析,建立类联接,概括这些基本动词、名词、形容词的常规语法功能。最后,本文从搭配的角度对留学生在使用汉语时发生的偏误进行分析,将搭配上的偏误分为三类:语法搭配上的偏误、语义搭配上的偏误和语音搭配上的偏误,并以双音节动词“喜欢”的教学为例,将词语搭配提取计量研究与对外汉语词汇教学联系起来,真正将词语搭配的教学落到实处。本文在大数据计量分析的基础上观察这些最基本的单、双音节动词、名词、形容词的语法功能,克服了以往相关研究大多依靠个人语感或有限语料所带来的主观限制性强的弊端。客观、全面的实证研究不仅为第二语言教学中的教和学提供了本文所研究词项的搭配特征和语义特征,为学习者提供了直观、科学的语言搭配板块,还为词典的编纂、对外汉语教材编写中的词汇处理及例句选用等问题提供了一种科学的思路。
铁流,徐锦庚[8](2012)在《中国民办教育调查》文中研究指明引子苦涩的辉煌很多人还记得那个场面。1996年5月18日,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委员会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举行委员大会。这是20世纪中国民办高校的一次盛会。400多所民办高校齐聚一堂,场面宏大而热烈。翻出当年的合影,你也许能感受到这次大会的规模,并从中看到中国民办教育的希望。到了2002年,也就是这次会议后的第6个年头,短短几年的时间,当年的400多所民办高校,一路走过来,最后仅剩下40余所。齐齐哈尔职业学院(现更名为齐齐哈尔工程学院)院长曹勇安,就是当年这张照片中的一
鲍家志[9](2012)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国有资产根据性质和用途可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狭义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不直接参与生产和流通过程,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占有、使用的,并为完成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事业任务,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非营利性经济资源的总称。它是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石,其份额占国有净资产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达八万多亿元。现实中,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但我国至今还没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制度的国家法律层面上的立法,如何构建有效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法律保护机制是摆在学者面前的一项重大研究课题。为了从法律层面上解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有必要从物权法的理论基础到制度构建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保护机制进行系统的研究。催生本文研究的动因在于,目前有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经济学和行政学的研究领域,而法学领域的研究成果绝大多是从行政法学关于制定公物法的视角研究。受到研究路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等方面的局限,现有的研究成果难以为我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控机制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进而使目前的立法无法为有效地解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本文从私法视角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保护机制进行理性思考,从物权法维度剖析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制度改革的法律途径,通过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为客体创立一个新型的用益物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为立论,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现状和问题、设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法律要素和法律保护等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研究,旨在为解决非经营性国资产流失的问题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开辟一条新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法律保护机制的探索路径。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现简述如下:第一,关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现状与问题。首先,界定国有资产的内涵,根据国有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将国有资产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两大类。前者包括国有公司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后者包括公用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狭义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本文所称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狭义性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特指国家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占有和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通过分析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价值和功能,并对之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共性和个性进行比较分析,说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广泛的渗透性,它是国家政治、文化和经济正常运行的物质保障,承载着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历史使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与经营性国有资产本质都是一种财产,财产归属与利用的天然分离是它们的共同特征,也是构建其法律保护机制的共同切入点和关键点。其次,通过归类、列举“三公”经费的挥霍浪费,资产配置不均,资产闲置与废弃,楼堂馆所的违规建造,等等各类资产流失的现象,说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存在制度性流失的现状及其原因。最后,通过分析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改革的“上海模式”、“广东南海模式”和“南宁模式”,并参照一些欧美国家的一些公产管理体制,结合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公共财政”、“公共产品”和“产权理论”的理论学说,认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制度改革的关键不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自我改革,而在于完善其法律保护机制。第二,关于设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剖析现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法律保护机制的缺陷,指出现行调整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律规范,立法层次较低,完全由行政法调整存在着固有的弊病,缺乏相应的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在公私法交融参透的趋势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本质是一种财产,其利用关系是一种混合性的法律关系,财产问题应当首先由财产法解决,据此,物权法调整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制度具有正当性。在公有制下,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权制度是不可或缺的,但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削弱了它的功能。物权法第53条和第54条模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利用权利的性质,也混淆了公权力与财产权之间的界限,因此,物权法确认一种新型用益物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是十分必要的。其次,国家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占有和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实际管领和直接支配财产的权利内容,本质是一种排他性的物权,又基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客观上具有财产归属和利用的天然分离,此与用益物权的功能和本质并无二致,物权法确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可行性,且与物权基本原则并无冲突。最后,说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与物权体系的协调和衔接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理论系统工程,尚须深入的研究探讨。但是,“法律的生命在于生活,而是不在于逻辑”,在物权法定原则缓和的立法态势下,物权法第117条规定了设立用益物权类型的一般条款,为确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提供了立法依据。第三,关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法律要素。本部分从主体、客体和内容剖析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法律要素。首先,说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通过行政审批而设立,因国家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被依法撤销而终止,并以会计报表的登记注册为其物权的公示方式。通过对人格在大陆法系中的演变,阐述法人人格的取得决定于能否将团体与其成员在权利义务上作出独立的区分,取决于团体是否作为一个整体承载权利义务。财产只能以团体开展事业目的和营业目的的物质条件,而不是法人人格取得的必要条件。说明法人人格是由国家法律赋予,其独立性与财产多少没有牵连,说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在主体的界定上有其特殊性。本文认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国家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为其使用权主体。其次,通过列举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各种表现形式,说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客体。基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客体为集合物,从集合物在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的立法沿革,说明在“物权二元结构论”首倡的“一定的财产利益”为物权客体的理念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作为事实上的集合物,也可以视为“一物”。基于“一物”的确定是以社会观念上是否为“一物”作为考察依据,而一物一权原则总是在特定的时空考察物的所有权状态,因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作为集合物,视为“一物”,此与一物一权原则并不相悖。再次,从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能,分析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其中,使用的权能表现为使用权人对资产享有一种持续性的、稳定性的和排他性的消费性使用的权利;使用权人与国家所有权人通过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界定它们之间的处分权能。此外,以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作为使用权人行使权利的限制原则。最后,说明使用权人遵循的义务有:正当、合理使用资产的义务;特定使用、效益使用和公开使用资产的义务。第四,关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认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应当由公法和私法综合保护,通过整合公法与私法调整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内容,设计公私法的转轨条款,确立私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和公法(行政法和刑法)相结合的立法安排,以规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其次,说明物权法确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为用益物权,使用权人便享有直接支配性的物权效力和物权请求权,并根据本文研究成果,草拟物权法关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立法建议稿;而且,从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之间关系,分析侵权责任法保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必要性,并论及侵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再次,通过检讨现行公法关于保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立法现状,说明应制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资产配置法、公务消费法和资产使用法等行政法,并通过修订刑法,增设关于惩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犯罪的相应罪名和财产罚金刑等内容,从而以公法视角保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最后,从法律监督、法律救济和公益诉讼等方面论及构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法律保护机制。
刘华伟[10](2008)在《广东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认为长期以来,我国财政部门重视抓收入,轻视支出管理,支出管理方面的改革显得严重滞后,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各项改革事业的深入推进,切实改进和强化公共支出管理已显得日益必要和紧迫。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逐步建立,广东在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其中多项改革在全国属首创,处于领先地位。因此,对广东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进行系统和深入研究,不仅有利丁深化广东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而且对于推动全国的财政改革具有借鉴意义。本文首先介绍了文中运用到的两个基本理论。一是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在对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变迁的一般理论作了系统阐述后,运用该理论分析了我国财政制度的变迁,并对变迁的原因作了分析;然后运用经济学分析的方法着重分析了财政制度变迁中的公共支出管理制度的变迁,为后文研究广东省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了新视角。二是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起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管理新方法。本文追溯了新公共管理理论产生的背景,阐述了其理论基础及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改善公共支出管理的基本要求,提出新公共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公共支出规模,优化公共支出结构,改善公共支出效率,加强公共支出绩效管理等。有了以上两个理论的铺垫,本文接下来研究了广东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的路径。首先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视角介绍了广东公共财政制度变迁的历程和路径,提出了广东公共财政制度变迁的三条主线,即预算管理体制变革、财政对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变革和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进而研究了广东公共支出管理制度的改革。广东在这方面做了许多改革创新,本文集中探讨了广东创新的六项“自选动作”改革,其中包括公共支出绩效评价改革、省级财务核算集中监管改革、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和公务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等。然后对广东的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作了分析和点评,总结了改革特点、成效,并指出存在的问题。本文最后针对广东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广东的财政改革实际情况,提出了在新公共管理背景下从五个环节(即预算编制、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问责等五个环节)系统深化广东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以期对深化广东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及政府采购法学习辅导班圆满结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及政府采购法学习辅导班圆满结束(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棚户区改造的策略选择:财政压力与风险认知 ——基于H省6市的调查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与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政策背景 |
第一节 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背景 |
一、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发展历程 |
二、中央约束地方债务的政策历程 |
第二节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政策发展 |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政策进展 |
二、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政策进展 |
第二章 财政压力下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的实践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模式 |
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流程 |
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对比 |
三、棚户区改造相关主体责任分工 |
第二节 财政压力对棚户区改造的影响 |
一、地方政府财政压力现状 |
二、棚户区改造的规模与资金需求量 |
三、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隐形债务风险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策略 |
第一节 六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现状 |
一、六市城市规模 |
二、六市的市场成熟度 |
三、六市的政府财政能力 |
第二节 六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策略形式 |
一、六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对比 |
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中的承接主体选择 |
三、政府购买棚改服务中的购买方式选择 |
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规模 |
第四章 利益诉求: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诱因 |
第一节 行为动机: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逻辑起点 |
一、利益偏好: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导向 |
二、指标约束: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空间 |
第二节 项目收益比较:地方政府利益的策略选择 |
一、地方政府对项目收益的偏好 |
二、地方政府官员的“逆向选择” |
第五章 风险认知:地方政府“高收益”的选择 |
第一节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风险类型 |
一、市场风险 |
二、资金风险 |
三、自由裁量权滥用风险 |
四、责任落空风险 |
第二节 风险认知: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关键要素 |
一、地方政府行为的问责风险 |
二、地方政府官员的风险偏好 |
第三节 财政压力:地方政府行为的现实基础 |
一、财政收支能力与地方政府行为 |
二、城市规模与地方政府行为 |
三、市场成熟度:市场约束下地方政府行为逻辑 |
第六章 结语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A 访谈人员清单 |
附录B 2014-2017年我国30个省政府性债务数据 |
附录C 2017年六市政府债务情况 |
致谢 |
(3)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对地方政府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二 对地方行政机构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三 对慈善组织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四 对行政相对人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 规范分析法 |
二 比较方法 |
三 案例分析法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一 推动行政组织法研究 |
二 推动地方行政法研究 |
三 推动给付行政法研究 |
第一章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地方政府 |
一 概念诠释 |
二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法理基础 |
三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设置救助机构 |
二 编制救助计划 |
三 建立救助项目 |
四 确定救助标准 |
五 提供财政支持 |
第三节 地方政府的可问责性 |
一 概述 |
二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形成与法律架构 |
三 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地方行政机构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民政部门 |
一 民政部门的历史沿革 |
二 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民政部门牵头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牵头拟定救助标准 |
二 设定行政程序 |
三 确定救助对象 |
四 发放救助待遇 |
五 动态管理 |
第三节 民政部门的可问责性 |
一 行政诉讼 |
二 行政复议 |
三 行政问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慈善组织 |
一 概念诠释与属性解读 |
二 慈善组织的历史沿革与法制架构 |
三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民办慈善组织 |
二 官办慈善组织 |
第三节 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一 民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二 官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低保程序的启动 |
一 行政相对人的功能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第二节 低保申请的审核 |
一 相对人的功能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第三节 低保申请的审批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结语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语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文集、学位论文、报纸、网络文献类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4)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中的行动逻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问题与研究意义 |
1.1.1 提出问题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述评 |
1.2.1 政府行为的研究 |
1.2.2 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关系研究 |
1.2.3 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研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1 概念阐述 |
2.1.1 公共服务与购买公共服务 |
2.1.2 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监管 |
2.1.3 购买公共服务中的政府行为 |
2.2 相关理论 |
2.2.1 国家-社会关系理论 |
2.2.2 治理理论 |
2.2.3 新制度主义的组织理论 |
2.3 分析框架 |
2.3.1 场域分析 |
2.3.2 主体分析 |
2.3.3 过程分析 |
2.3.4 结果分析 |
第3章 购买公共服务:场域分析 |
3.1 分离与缺位:政府介入的起点 |
3.1.1 公共服务供给需求对政府的压力 |
3.1.2 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对社会组织的需求 |
3.1.3 购买进程中的分离和缺位 |
3.2 社会组织的自主和约束:隐含的冲突 |
3.2.1 社会治理的短板:社会组织成长不足 |
3.2.2 购买公共服务:推进社会治理 |
3.2.3 社会组织的自主与购买进程中的约束 |
3.3 制度安排:政府优势凸显 |
3.3.1 宏观层:社会组织监管政策的延承 |
3.3.2 中观层:法规化程度低 |
3.3.3 微观层:项目合同中的行政优先权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公众、社会组织和政府:主体分析 |
4.1 作为消费方的公众:事实上的角色缺位 |
4.1.1 合同文本中:地位缺失 |
4.1.2 实践过程中:低度参与 |
4.2 作为承接方的社会组织:非对称依赖 |
4.2.1 资源汲取:被动依赖 |
4.2.2 进场问题:主动靠拢 |
4.2.3 治理机制:政府影响力的空间 |
4.3 作为购买方的政府:管理本位 |
4.3.1 政府:政治稳定 |
4.3.2 职能部门:权限扩大的冲动 |
4.3.3 官员:政绩取向 |
4.3.4 三方的重合点:自主和约束的排序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政府的策略:过程分析 |
5.1 购买决策、行动起点 |
5.1.1 选择服务项目:社会组织工作方向指引 |
5.1.2 选择承接方:社会组织发展方向指引 |
5.2 过程监督、规避风险 |
5.2.1 项目财务制度:放大行政优先权 |
5.2.2 报告和评估制度:循规蹈矩的社会组织 |
5.3 关系维护、长期购买 |
5.3.1 资金注入和定价机制:关系强化中的利益因素 |
5.3.2 枢纽型社会组织:关系强化的新助手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社会组织的行为及影响:结果分析 |
6.1 社会组织的策略性回应 |
6.1.1 遵从:项目导向 |
6.1.2 目标置换:公共服务产出的低效 |
6.1.3 依附:和政府结成命运共同体 |
6.2 社会组织的发展困境 |
6.2.1 可持续性低 |
6.2.2 资源难题未变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购买公共服务中的政府行动逻辑:从实然到应然 |
7.1 实然之路:功能强化-体制吸纳 |
7.1.1 功能强化:约束社会组织 |
7.1.2 体制吸纳:扩大非对称依赖 |
7.1.3 特定场域中政府控制的进化版 |
7.2 应然之义:主动培育-合作供给 |
7.2.1 主动培育:向社会本位观念的转变 |
7.2.2 合作供给:伙伴关系的构建 |
7.3 实现转变的制度供给 |
7.3.1 缩小非对称依赖 |
7.3.2 收缩行政优先权 |
7.3.3 模式创新,激发活力 |
7.3.4 推进公众参与 |
第八章 结论、建议及可能创新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可能创新 |
8.4 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问卷调查(公职人员版) |
附录二 :访谈提纲(公职人员版和社会组织人员版) |
附录三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合同 |
附录四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我国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机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关键概念的界定 |
1.2.1 中央部门与中央部门预算 |
1.2.2 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 |
1.3 研究综述 |
1.3.1 预算相关研究 |
1.3.2 预算监督相关研究 |
1.3.3 中央部门预算监督相关研究 |
1.3.4 研究述评 |
1.4 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创新 |
2 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概况 |
2.1 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的主体 |
2.1.1 财政部中央预算监督专职机构设置及职责 |
2.1.2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机构设置 |
2.1.3 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主体的权限职责 |
2.2 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的内容 |
2.2.1 中央部门预算收入内部监督 |
2.2.2 中央部门预算支出内部监督 |
2.2.3 中央部门预算管理内部监督 |
2.3 本章小结 |
3 中央部门预算执行中的寻租问题 |
3.1 中央部门预算执行中寻租行为的理论基础 |
3.2 中央部门预算执行中寻租行为的实证检验:基于经济发展视角 |
3.2.1 研究假设 |
3.2.2 变量选取和数据来源 |
3.2.3 模型构建和结果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4 中央部门预算过程的内部控制问题 |
4.1 中央部门预算过程内部控制理论分析 |
4.2 中央部门预算内部控制问题的实证检验:基于预决算偏差视角 |
4.2.1 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
4.2.2 中央部门预算与决算现状 |
4.2.3 中央部门预算与决算预测 |
4.2.4 中央部门预算与决算偏差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5 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中的代理问题 |
5.1 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代理理论基础 |
5.2 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代理问题的博弈分析 |
5.3 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代理问题的实证分析:基于预决算公开视角 |
5.3.1 研究假设 |
5.3.2 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
5.3.3 模型构建与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财政监督机制的国际比较 |
6.1 美国财政监督机制 |
6.1.1 美国财政监督体系概述 |
6.1.2 美国公共项目投资监管与审核的特点 |
6.1.3 美国绩效预算管理 |
6.2 德国财政监督机制 |
6.2.1 德国财政监督机构和内容 |
6.2.2 德国财政及财政监督体系 |
6.3 加拿大财政监督机制 |
6.3.1 加拿大基本财政制度 |
6.3.2 加拿大财政监督管理的特点 |
6.4 阿根廷财政监督机制 |
6.4.1 阿根廷预算监管架构和编制程序 |
6.4.2 阿根廷预算监督实施 |
6.5 各国财政监督管理对完善我国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的启示 |
6.5.1 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促进中央部门内部监督体系建设 |
6.5.2 发挥绩效监督作用提升中央部门内部监督质量 |
6.5.3 基于预算管理全过程改善中央部门内部监督效果 |
6.6 本章小结 |
7 完善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机制的战略和对策 |
7.1 完善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机制的总体战略 |
7.1.1 明确中央部门预算监督体系的路径 |
7.1.2 建立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机制 |
7.1.3 健全中央部门预算监督法律法规体系 |
7.1.4 完善中央部门预算监督服务体系建设 |
7.1.5 监督质量控制机制的制度建设 |
7.2 健全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机制的主要对策 |
7.2.1 明确中央部门预算收入内部监督的基本目标 |
7.2.2 加强中央部门预算支出内部监督的措施 |
7.2.3 强化中央部门预算管理全过程的内部监督 |
8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制度性需求失控:政府投资项目超概主要成因的发现与治理 ——以A省省级机关办公楼改造项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概念界定 |
1.2 国内外文献述评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国内外文献评析 |
1.3 研究方法和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路径 |
1.4 本文的主要发现、创新与不足 |
1.4.1 本文的主要发现 |
1.4.2 本文的主要创新 |
1.4.3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项目运行预算控制管理相关理论及其应用 |
2.1 组织学相关理论 |
2.1.1 相关人行为是项目预算控制管理的微观基础 |
2.1.2 组织理论有助于解释项目团队和成员行为 |
2.1.3 组织理论有助于增强项目委托人对代理人控制的认知 |
2.2 经济学相关理论 |
2.2.1 公共项目的委托代理本质明确了委托/代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2.2.2 激励理论、关系型契约理论有助于指导项目管理者管控项目走向 |
2.2.3 不完全契约理论、交易成本理论有助于建设方认知和控制风险 |
2.2.4 制度分析理论是不同制度下预算控制效能比较分析的理论基础 |
2.3 社会学相关理论 |
2.3.1 解释行动理论有助于理解项目相关人的主观意图 |
2.3.2 解释行动理论有助于清除项目管理中的沟通障碍 |
2.3.3 准确解释相关人行为须对所在领域深入了解和持超然立场 |
2.4 管理学相关理论 |
2.4.1 公共行政学指出行政机关往往会陷入预算最大化的误区 |
2.4.2 官僚制理论揭示行政部门有垄断行业内部专业权威的倾向 |
2.4.3 对一般行政机关的控制理论也适用于理顺项目建设各方关系 |
2.4.4 古典行政学和现代行政监督理论都有助于优化项目监督中的分权制衡 |
第3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超概:类型、表现与危害 |
3.1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超概的类型 |
3.1.1 量价增加引起的超概 |
3.1.2 费用增加引起的超概 |
3.1.3 需求增加引起的超概 |
3.2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超概的表现 |
3.2.1 项目超概增加公共财政支出 |
3.2.2 项目超概造成了超标准建设 |
3.2.3 项目超概占用政府行政资源 |
3.3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超概的危害 |
3.3.1 项目超概加重了公共财政负担 |
3.3.2 项目超概降低了政府形象价值 |
3.3.3 项目超概助长了府际利益交换 |
第4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超概的一般成因探析 |
4.1 项目相关方的主观诱因 |
4.1.1 建设方的唯上取向偏差 |
4.1.2 施工方的盈利取向偏差 |
4.1.3 使用方的部门取向偏差 |
4.1.4 咨询方的保守取向偏差 |
4.2 项目建设中的技术因素 |
4.2.1 工程技术复杂性的影响 |
4.2.2 工程造价复杂性的影响 |
4.2.3 运行管理复杂性的影响 |
4.3 项目监管制度的不足 |
4.3.1 项目招投标制度存在着漏洞 |
4.3.2 造价方面外部监管严重缺失 |
4.3.3 公共项目内部化规避了监管 |
4.4 项目管理中的管理能力及欺诈和腐败风险 |
4.4.1 建设方能力不足的风险 |
4.4.2 施工方欺诈行为的风险 |
4.4.3 项目相关方合谋的风险 |
第5章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超概现行控制方式审视——以A省省级机关办公楼改造项目为例 #68 |
5.1 A省省级机关办公楼改造项目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
5.1.1 项目运行团队的组成和委托代理链的建立 |
5.1.2 项目相关方权利义务关系和监督约束来源 |
5.1.3 项目评价标准和绩效管理及对预算的影响 |
5.2 项目运作各阶段施工方和使用方增加预算的策略 |
5.2.1 项目动议阶段建设方的权力与使用方的作用 |
5.2.2 项目前期阶段使用方的增加项目预算的尝试 |
5.2.3 项目施工阶段施工方的欺骗与使用方的影响 |
5.2.4 项目决算阶段施工方技术性调增的常见手段 |
5.3 项目建设方对项目超概的治理方式面面观 |
5.3.1 预决算和招投标知识的积累有助于堵塞招投标制度的漏洞 |
5.3.2 工程经验和管理手段有助于弥补造价领域外部监管的不足 |
5.3.3 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大大缩小与施工方的业务差距 |
5.3.4 中立的项目咨询为建设单位的超概控制提供技术支撑 |
5.4 预算超支一般原因的现行治理方式和成效综合论析 |
5.4.1 建设方管理能力不足风险的治理方式和成效 |
5.4.2 施工方的自利性欺骗风险的治理方式和成效 |
5.4.3 多方合谋欺骗其他方风险的治理方式和成效 |
5.4.4 制度性需求失控才是项目超概的决定性因素 |
第6章 美、英、法、德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控制的借鉴与比较 |
6.1 若干欧美国家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控制经验借鉴 |
6.1.1 美国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控制 |
6.1.2 英国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控制 |
6.1.3 法国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控制 |
6.1.4 德国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控制 |
6.2 上述国家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控制的共同点 |
6.2.1 预算编制的公开透明程度较高 |
6.2.2 项目预算硬约束执行非常严格 |
6.2.3 中立的咨询机构发挥重要作用 |
6.3 不同政体国家项目预算控制监督方式和效能的差异 |
6.3.1 议会制国家议会与行政机关独立性不够 |
6.3.2 议会制国家组阁政党的一致性不利监督 |
6.3.3 美国国会委员会制衡行政机关专业权威效果较好 |
6.3.4 代议机关的法理权威和专业权威保证了有效监督 |
6.3.5 美国模式的预算控制监督方式更适合中国借鉴 |
6.4 对项目预算行政主体监督的中美对比 |
6.4.1 我国行政监督针对个人面向道德 |
6.4.2 美国行政监督针对机关面向议题 |
6.4.3 直接面向议题监督更具有针对性 |
第7章 制度性需求失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超概主因论析 |
7.1 项目超概的深层次原因——制度性需求失控 |
7.1.1 确定需求是建设项目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前提 |
7.1.2 需求的实际决定者不承担预算硬约束的责任 |
7.1.3 上级单位和政策法规无法有效制约需求单位 |
7.1.4 多元参与议程的缺失限制了社会监督的可能 |
7.1.5 有效控制需求必须兼具法理权威和专业权威 |
7.2 项目预算编制与执行的管理制度结构不合理 |
7.2.1 项目预算编制、执行、监督集中在行政机关 |
7.2.2 “项目”与“工程”预算责任主体不够明确 |
7.2.3 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方需求控制法规不够健全 |
7.3 项目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公共财政政务公开不足 |
7.3.1 项目预算政务公开缺乏主动性渠道不畅通 |
7.3.2 项目预算政务公开明细深度不够难以监督 |
7.3.3 行政机关保密传统与政务公开理念相冲突 |
7.4 项目预算编制与执行中的代议机关监督主体缺位 |
7.4.1 人大闭会期长、官员代表比例过高 |
7.4.2 人大委员会缺乏审批权、专业性差 |
7.4.3 人大项目预算编制与监督流于形式 |
7.5 预算执行中的制度性需求失控治理手段辨析 |
7.5.1 项目管理学科无法治理作为其前提的需求 |
7.5.2 行政机关治理不了其自身造成的需求失控 |
7.5.3 政党监督过于集权化也治理不好需求失控 |
7.5.4 社会监督缺少法理权威不能监督需求失控 |
第8章 制度性需求失控的治理——落实人大在政府投资领域决定性地位的制度设计和议程设置 |
8.1 人大作为制度性需求失控的监督主体的辨析 |
8.1.1 独立民意基础是政府投资项目监督主体的最基本条件 |
8.1.2 足够的专业权威是有效监督项目需求决策的必要条件 |
8.1.3 人大是天然的政府投资领域制度性监督主体的担当者 |
8.2 治理制度性需求失控的基础:夯实人大在政府投资领域的决定性地位 |
8.2.1 人大工作常态化的人员保证 |
8.2.2 人大收回审批权的机制保证 |
8.2.3 人大权威保证社会机构中立 |
8.3 人大监督治理制度性需求失控的议程设置 |
8.3.1 开门全会:项目需求和预算的决定及变更的根本议程 |
8.3.2 闭门会议和时限:提高效率、扼制懒政的变通议程 |
8.3.3 深度公开:增加项目需求和预算公开深度广度的议程 |
8.4 建设项目的需求决策与监督在一般公共项目上的推广 |
8.4.1 一般项目投资来源多样化要求多元参与 |
8.4.2 经济项目的绩效评价要求成本收益分析 |
8.4.3 社会项目的绩效要考虑成本效果长期性 |
8.4.4 分权、辩论和公开透明适用于所有项目 |
第9章 结论与进一步研究的展望 |
9.1 本文的研究结论 |
9.2 进一步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一) 中文着作 |
(二) 译着 |
(三) 中文期刊论文 |
(四) 中文学位论文 |
(五) 党政法规条例 |
(六) 外文着作 |
(七) 外文期刊论文 |
(八) 外文学位论文 |
(八) 网络资料 |
致谢 |
(7)基于语料库的基本动词名词形容词搭配提取计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内外关于词语搭配的研究 |
1.2.2 动/名/形容词相关研究综述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对象 |
第2章 基于语料库的基本动词搭配提取与计量分析 |
2.1 基本动词的选取与跨距的确定 |
2.2 基本动词的显着搭配词的选取 |
2.3 基本单音节动词的搭配词的提取与计量分析 |
2.4 基本双音节动词的搭配词的提取与计量分析 |
第3章 基于语料库的基本名词搭配提取与计量分析 |
3.1 基本名词的选取与跨距的确定 |
3.2 基本名词的显着搭配词的选取 |
3.3 基本单音节名词的搭配词的提取与计量分析 |
3.4 基本双音节名词的搭配词的提取与计量分析 |
第4章 基于语料库的基本形容词的搭配提取与计量分析 |
4.1 基本形容词的选取与跨距的确定 |
4.2 基本形容词的显着搭配词的选取 |
4.3 基本单音节形容词的搭配词的提取与计量分析 |
4.4 基本双音节形容词的搭配词的提取与计量分析 |
第5章 基本动/名/形容词搭配词在对外汉语教学中的应用 |
5.1 搭配偏误分析 |
5.2 搭配研究在对外汉语课堂中的应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读研期间参与的科研项目 |
(9)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背景及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及其简评 |
三、 研究方法及其路径 |
第一章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内涵与界定 |
一、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内涵与界定 |
二、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价值与功能 |
三、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比较 |
第二节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现状与问题 |
一、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现状 |
二、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 |
三、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 |
第三节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制度改革的法律途径 |
一、 中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制度改革的管理模式 |
二、 国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实证分析 |
三、 中国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制度改革的法律途径 |
第二章 设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物权法确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必要性 |
一、 现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法律保护机制的检讨 |
二、 物权法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保护机制中的地位 |
三、 物权法确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必要性 |
第二节 设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可行性 |
一、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利用权利的性质 |
二、 物权法确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依据 |
三、 物权法确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可行性 |
第三节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立法选择 |
一、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与传统物权体系 |
二、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与物权基本原则 |
三、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立法选择 |
第三章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法律要素 |
第一节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主体 |
一、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主体的特殊性 |
二、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
三、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使用权主体 |
第二节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客体 |
一、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客体的表现形式 |
二、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客体与物权客体 |
三、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客体与一物一权原则 |
第三节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内容 |
一、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人的权利 |
二、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原则 |
三、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人的义务 |
第四章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法律保护 |
第一节 公法与私法保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立法安排 |
一、 公私法综合保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理论依据 |
二、 公私法保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转轨机制 |
三、 公法与私法保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立法安排 |
第二节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私法保护 |
一、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物权法保护 |
二、 物权法关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立法建议稿 |
三、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侵权责任法保护 |
第三节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公法保护 |
一、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行政法保护 |
二、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刑法保护 |
第四节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法律救济 |
一、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法律监督 |
二、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法律救济 |
三、 保护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公益诉讼 |
结束语 |
参考资料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报送博士学位简况表 |
(10)广东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2 基本概念的界定 |
1.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和论文的基本结构 |
1.5 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2 广东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理论借鉴 |
2.1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下财政制度变迁研究 |
2.2 新公共管理理论下公共支出管理研究 |
2.3 本章小结 |
3 广东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路径分析 |
3.1 广东公共财政制度变迁的历程和路径 |
3.2 推进财政部统一部署的四项"规定动作"改革 |
3.3 创新具有广东特色的六项"自选动作"改革 |
3.4 广东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路径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4 广东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特点、成效与存在问题 |
4.1 广东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特点 |
4.2 广东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成效 |
4.3 广东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存在问题 |
4.4 本章小结 |
5 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国际借鉴 |
5.1 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国际借鉴 |
5.2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国际借鉴 |
5.3 政府采购制度国际借鉴 |
5.4 公共支出绩效管理制度国际借鉴 |
5.5 财政监督管理制度国际借鉴 |
5.6 本章小结 |
6 新公共管理下深化广东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
6.1 继续深化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
6.2 积极深化资产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
6.3 积极建立财政资金的竞争性分配制度 |
6.4 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 |
6.5 继续深化公共支出预算执行改革 |
6.6 大力推进公共支出绩效管理改革 |
6.7 不断完善全方位的财政监督管理体系 |
6.8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清单 |
后记 |
四、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及政府采购法学习辅导班圆满结束(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棚户区改造的策略选择:财政压力与风险认知 ——基于H省6市的调查分析[D]. 刘芬.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3]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D]. 范乾帅. 南开大学, 2019(09)
- [4]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中的行动逻辑研究[D]. 邓志锋. 华东师范大学, 2018(02)
- [5]我国中央部门预算内部监督机制问题研究[D]. 赵艳. 东北财经大学, 2018(06)
- [6]制度性需求失控:政府投资项目超概主要成因的发现与治理 ——以A省省级机关办公楼改造项目为例[D]. 赵新宇. 南京大学, 2016(10)
- [7]基于语料库的基本动词名词形容词搭配提取计量研究[D]. 张露. 湖南大学, 2015(03)
- [8]中国民办教育调查[J]. 铁流,徐锦庚. 中国作家, 2012(22)
- [9]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权研究[D]. 鲍家志. 武汉大学, 2012(07)
- [10]广东公共支出管理制度改革研究[D]. 刘华伟. 暨南大学, 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