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各发达国家信托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杨超[1](2021)在《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信托源起于英国,但凭借其无可比拟的财富传承功能被世界各国所移植发扬。而信托之于我国,不仅是一种“舶来品”,更是在特定社会和经济背景下的“必然产物”。从1979年我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以来,信托行业风雨四十余载。发展至今,历经数次清理整顿,其中曲折自不必说。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颁布施行,随后的“一法两规”格局逐渐形成,标志着我国信托业已走入了一个全新的法制时代。伴随着政策利好的支持,我国信托行业也顺利跻身金融业四大支柱。之后,在宏观经济的调控下,信托业开始寻求业务转型创新,家族信托凭借其本源功能和灵活运作顺势而生,成为信托界的新起之秀。家族信托起源于英国的一种古老的土地赠与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历了数世纪的沉淀洗礼,后来被广泛地应用于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领域,其历史源远流长。自改革开放以降,我国经济整体向好,社会财富得到了空前的积累,私人财富数量随之攀升,高净值人群规模不断扩充,由此带来的私人财富管理需求愈来愈多。在此背景之下,我国金融工具经历了一个推陈出新,更迭进步的发展过程。大浪淘沙,以“为客户提供定制化财富管理服务”为目的的家族信托最终脱颖而出。我国家族信托起步较晚,从2013年平安信托推出我国首单家族信托产品至今尚不足十年。与市场上种类繁复的理财工具相比,家族信托具有运作结构灵活、保障财产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等较强优势,因此受到高净值人群的青睐。在我国,尽管家族信托拥有数量可观的受众群体,但它的“扎根之路”并不顺畅。最初,我国信托行业对于家族信托存在认知偏差,普遍认为家族信托只是一种新型的投资理财工具,所以最初盛行的均是诸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类的标准化信托产品,这与家族信托的本源功能背道而驰。随之而来的产品混乱、监管无力等问题让家族信托的发展一度凝滞。为避免家族信托落入被曲解本源功能的窠臼,让家族信托的功能还本复原,解决我国当下正面临的制度缺失困境便成为首要任务。囿于我国家族信托配套法律制度的缺失,家族信托的实践操作也如“水上浮油”一般,欲打破这一桎梏,势必要完善家族信托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机制,让家族信托在我国真正地实现落地生根。2018年,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成为我国首个明确阐述家族信托定义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首次从法律规范的层面对家族信托的内涵进行界定。这是我国家族信托发展史上里程碑式定义,它值得肯定。但家族信托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仍需细化和完善,许多实践中的问题还需时日加以解决。此时,我们需要依托家族信托的实践操作,完善家族信托背后的理论支撑,重塑其配套法律规范。家族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便是信托财产,而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在移植信托制度之时,由于英美信托法中的“双重所有权”理论无法与我国固有的“一物一权原则”相融合而没有被一并引入,于是自信托制度在我国诞生之初,便一直存在信托财产归属之争。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未明确区分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民事信托的表达即为family trust(或private trust),但各国在移植信托制度的过程中普遍将其异化为商事信托引入本国,这也使家族信托在各国的发展面临层层阻碍。此外,受托人是家族信托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主体之一,受托人能否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尽忠职守是家族信托业务赖以存续的基石,是以,英美法一直以信义义作为约束和规范受托人的行为的标尺。但我国始终只在理论层面解析信义义务,具体的法律条文散见于数个法律规定之中,并未形成系统化的、完整的信义义务规范体系。除此之外,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尚不健全。信托登记制度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保障,信托财产的交易安全仰赖于完备的信托登记制度。尽管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正式挂牌成立,但信托登记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许多登记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尚未可知,这也是我国当前法律背景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仅如此,由于监管部门提出“探索家族财富管理”的指导方向,我国家族信托呈现出不同以往的发展导向:突出家族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从生前信托到遗嘱信托;股权家族信托驶入信托蓝海。在探索家族信托新面向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蕴含其中的发展障碍和制度困境,文中就发展中的困境及成因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作为信托制度项下的家族信托在国外发展得较早,因此,国外已具备相对成熟的家族信托法律理论和制度规范,但我国家族信托制度尚处于萌芽状态,其价值功能、设计架构和法律基础仍需不断完善。因此,适当借鉴国外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家族信托的“本土化”发展提供可行性进路。
湛修材[2](2020)在《资管新规背景下我国信托业业务转型研究》文中指出我国信托公司自2007年重新登记以来,得益于适宜的经营环境和制度红利,经历了十年的快速增长,信托资产管理规模最高时于2017年末达到26.25万亿元的峰值。然而,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十年的高速增长戛然而止,传统的信托业务模式受到了巨大的挑战,信托资产管理规模与信托公司营业收入双双下滑。如果说信托公司探索转型,以前只是一种未雨绸缪的自发式的觉醒,那么现在则是关乎生死存亡的危机应对。在此关键时刻,本文以资管新规背景下我国信托业业务转型为题,研究的核心在于信托业在资管新规背景下,如何把握自身的比较优势,围绕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构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打造可持续发展的业务模式。本文首先阐明了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我国信托业发展历史短、发展速度快、业务变化多及非标准化等特点,造成了相关研究成果不多的现状,本文可以在相关方面填补空缺;同时,2020年资管新规过渡期即将结束,信托业转型迫在眉睫,在此关键节点写作本文可以为信托公司转型提供参考。接着介绍了信托、资管行业的相关基础知识,阐述了金融创新、企业转型、技术效率等相关理论,梳理了信托业转型的相关文献,为全文提供理论支撑。然后通过分析英、美、日等发达国家信托业发展历程,总结出海外发达国家信托业的发展规律,探究其信托业转型的影响因素,为我国信托业的转型提供借鉴。再然后梳理了我国信托业发展历史及业务现状,分析我国资管行业现阶段的金融需求、竞争格局、监管政策等环境因素,指出我国信托业当下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最后通过DEA方法对我国信托公司2016-2018年间的业务效率进行实证分析,对比分析各家信托公司业务效率的变化,再利用双对数模型对信托业务效率的影响因素进行回归分析,结合本文理论与实证结果,为我国信托业业务转型提出建议。
陈涵[3](2019)在《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研究》文中指出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成为我国现代信托业的开端。经过39年的高速发展,信托公司管理资产规模在2018年达到22.7万亿元,信托业远远超越了保险业规模,稳居金融行业第二大的地位。但在受托管理资产规模增加的同时,信托业大而不强,信托公司缺乏核心竞争力、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逐步凸显。信托业如何突破瓶颈,重新审视发展路径,在做大信托规模的同时做强信托资产,提升信托业发展质量,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已经成为信托业共识,而信托受益权目前在我国金融市场中流通受限成为做强信托资产的障碍。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根据信托合约享有的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等权利。我国将信托受益权界定为私募性质,在交易机制不完善、信托产品不能公开营销、投资者准入门槛高、流通渠道分散等限制条件下,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乱象丛生,出现李鬼信托、违规分拆信托受益权等现象,损害投资者利益,降低信托业声誉,扰乱金融业秩序,影响经济发展,而民事信托业务在我国发展缓慢,无法有效发挥信托财产管理制度的本源作用,制约了信托业的发展。因此如何系统设计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以降低流通障碍,减少流通乱象,规范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促使信托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提高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加信托受益权价值,做强信托资产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流通市场以进一步发挥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经济效应,是本学位论文研究的出发点和着力点。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是在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中,通过制度、规则、流程等条件明晰各参与主体和客体(流通交易双方、信托公司、监管者等作为参与主体,信托受益权作为交易标的)之间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关系,以实现信托受益权流通功能的体系。从机制设计的主体需求角度分类,流通机制包括交易机制(估价标准、报价规则、分配规则和支付规则)和配套机制(如政策法律机制、税收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流通渠道):交易机制设计旨在规范流通市场的交易规则,体现为对流通市场参与主体满足激励相容和参与约束条件的设置,最大化参与主体的期望效用;配套机制设计则主要体现为监管者对流通市场主体参与约束条件的设置,规范流通市场在制度层面的机制设计,旨在满足监管者的监管需求,构建规范透明的流通市场,降低监管成本。本文研究路线是结合国内外信托业发展的背景来解析信托受益权流通的国内外经济环境、我国流通机制现状及问题的成因和完善流通机制的必要性,通过国内外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比较提出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设计思路,根据我国信托受益权的特性进行流通机制的系统设计,最后提出政策建议和后续研究方向。全文主要内容分为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横纵解析、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设计、结论建议三大部分。首先,为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本文从民事信托发源地的英国、商事信托发达的美国和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日本出发对比分析国外信托业发展背景下的信托受益权流通,并结合制度变迁理论对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的发展历史脉络依次从政府主导的财政支持阶段到银行附属通道业务发展阶段再到信托公司主导的信托受益权流通三个阶段进行纵深梳理,结合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现状,进一步通过理论分析其问题及成因,为机制设计作铺垫。在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纵向解析上,文章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和产权理论分析信托受益权流通对我国信托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民事信托的发展,回归信托本源,优化信托业务结构;提高商事信托受益权的流通性,促进长期投资,推动信托业服务实体经济;减少信托受益权流通障碍导致的效能损耗,降低交易成本;有效发挥市场调节资源的作用。基于信托业发展的历史数据,本文整理汇总了省际面板数据,通过实证检验得出结论:信托业发展对我国经济增长有显着的正向促进作用,反应信托业发展的指标——新增集合信托规模每增加1%,人均GDP增长率和GDP增长率均提高0.0008%。结合信托受益权流通有利于推动我国信托业发展进而促进经济增长的传导机制分析,可见信托受益权流通具有宏观经济效应。因此完善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有利于规范流通市场,降低流通障碍,减少流通乱象,进一步发挥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经济效应。通过国外的横向比较和我国历史发展的纵向分析,可见完善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具有必要性,并且进一步提炼出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设计的总体思路:信托受益权按照性质分类,统一流通市场,分类交易;大力发展民事信托,回归信托本源;完善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发挥其投融资功能。其次,本文第二大部分(第四、五、六章)主要探讨如何设计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在流通机制的顶层设计上,本文提出“信托受益权按照性质分类、分类估价、分类交易、统一流通市场、流通渠道分层次流转”的指导思想,其中:信托受益权按性质分类是流通机制的前提;交易机制是流通机制的核心;政策法律机制、税收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流通渠道等配套机制是流通机制的基础设施,保障交易机制的有效运行。本文探索交易机制的设计,先以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为基础分析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适用定期拍卖机制,再结合机制设计的经济理论,从机制设计理论基准模型出发,探讨了其理论分支——拍卖理论的基准模型;基于拍卖理论的基准模型进行拓展,放宽基准模型的假设条件分别研究民事信托受益权和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设计。作为信托受益权的重要类别,民事信托受益权流通最能体现信托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民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是基于多属性物品逆向拍卖理论进行研究,结合激励相容和参与约束条件进行交易机制的设计,实现民事信托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的期望效用最大化。通过理论建模推导出信托公司的最优竞拍策略,并得出以下与现实相符的结论:当信托公司作为竞拍人的数量增加时,信托公司的服务质量会提升,手续费报价减少,信托公司的期望收益降低,委托人的期望效用增加;当信托公司的专业能力越强时,信托公司的手续费报价会相应降低,期望收益增加,委托人的期望效用也会增加。在该理论模型基础上,本文以家族信托为算例求解信托公司的最优竞拍策略,进一步验证了理论模型的结论。作为信托受益权的第二大类别,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设计则大相径庭,基于可分物品视角的拍卖理论和双向拍卖理论进行研究,结合激励相容、参与约束和预算约束等条件进行交易机制的设计,实现市场交易主体期望收益最大化。通过理论建模推导出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最优分配规则和支付规则,并以集合信托受益权的交易案例进一步说明商事信托受益权进行标准化估价的流程以及流通市场的最优分配规则和支付规则。在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中,信托公司作为重要参与主体发挥其主导作用,以市场组织者和做市商的角色定位作为转型升级的方向,其中做市商更能体现信托公司的专业优势,本文基于做市商竞争报价模型推导出信托公司的最优报价策略。文章最后提炼出基本结论,提出政策建议,并指出了主要贡献、研究局限和后续研究方向。文章主要贡献在于结合国内外信托业发展的背景解析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经济环境和完善流通机制的必要性;系统设计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拓展拍卖理论基准模型应用到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交易机制的分类研究。
胡翔[4](2019)在《国际遗嘱信托的法律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遗嘱信托是通过遗嘱形式设立的,在古罗马和古埃及时代就出现了萌芽,被世界各国广泛用于财富传承。现代的信托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盛行于美国,又因其设立方式的灵活性、信托财产的隐匿性的和免责性,以及管理的连续性等特征为大陆法系引进。现在大多数国家都有信托制度,但由于两大法系在法律制度和法律价值的选择上不同,使得在全球范围内遗嘱信托的法律适用存在差异。英美法系的“双重所有权”(“Dual Ownership”)原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一物一权”(“Single Ownership”)原则使两大法系国家在所有权归属和信托关系的观点上存在抵触。英美法系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一分为二,“名义上的所有权”归于受托人,受益人享有“实质上的所有权”。英美法系认为信托关系的核心在于信托设立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任”,而大陆法系将其视为信托设立人和受托人之间纯粹的“契约”,这种巨大差异使得两大法系在信托的立法上需要进行不同的价值选择。随着遗嘱信托在世界各国的普及,其存在的法律冲突也显现出来。由于各国在信托的法律规制上存在不同的价值取向,再加上各国对继承的适用本就有所不同,因此,遗嘱信托制度在信托识别、信托有效性、信托管理以及信托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上的差异不可避免。如何平衡遗嘱信托的在各方面的适用,寻求公平合理的冲突解决方式是各国必须正视且解决的问题。首先是立法规模的不同,笔者对各国的冲突规范分别进行了研究。在立法数量上,两大法系之间存在显着的差距。已经发展信托制度七百余年的英美法系国家,不仅有完整的信托部门法体系,而且在遗嘱信托的冲突规范上也有比较完善的制度,无论是冲突规范选择原则的适用,还是在“区别制”和“分割论”的应用上都显得相对成熟。反观大陆法系国家,除了自成一体,直接从古罗马法系的遗嘱信托制度承袭而来的德国,其他国家如日本、韩国和中国等都还处于对外国法律制度本土化的消化阶段,因此无论是在内国部门法还是遗嘱信托的冲突规范上,几乎都处于立法缺失的状态。这些国家虽然都选择适用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适用的冲突处理原则,但在立法技术上大多没有采用“区别制”和“分割论”,大多都没有区别动产的遗嘱信托和不动产的遗嘱信托,也没有区分遗嘱信托中的不同法律关系法律适用。其次,是各国立法技术的区别。采用“区别制”和“分割论”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适用上又一次产生分歧。遗嘱信托较早发源的英美法系国家在适用遗嘱信托时会区分动产信托和不动产信托,并且对信托中的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例如美国首先区分遗嘱信托中的动产和不动产,然后再分别进行信托的有效性、解释和管理的法律关系的划分,对所适用的法律进行细致区分。不同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采用更为笼统、宽泛的立法形式。以较早引入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日本为例,事实上日本没有制定专门有关涉外信托的法律规范,而是将信托参照某一种法律行为或某一类合同来适用,相应地,国际遗嘱信托可以参照适用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最后,各国在处理国际遗嘱信托的理念上也各有不同。各国对于信托制度各方面的理解本身就各不相同,再加上对于遗嘱继承法律适用上的差别,例如遗嘱的有效性问题,和涉外法律关系的价值差异,各国在处理遗嘱信托的法律冲突时需要平衡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最终的结果产生分歧也在情理之中。尽管各国在国际遗嘱信托的法律适用上存在以上分歧,但可以明确的是,随着国际信托的发展,两大法系国家的准据法选择原则也开始有求同存异的趋势。从目前来看,两大法系国家在国际遗嘱信托的法律适用上都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在缺乏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准据法的情况下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除此之外,两大法系国家对于信托财产独立性问题所持的态度也都是一致的,信托财产并非信托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财产,不得因管理信托财产以外的原因被其债权人追及。这些共同点为寻求两大法系国家遗嘱信托适用规则的统一提供了可能性。有鉴于此,国际社会制定了《海牙公约》。这部公约虽然回避了很多根本性的问题,且不对遗嘱的有效性进行制约,仅以条文的形式固定了两大法系国家中存在大多数共识的部分,同时也为成员国提供了很大的选择余地。总体上来说,《海牙公约》的制定思路更能为大陆法系国家接受,也正是因为如此,吸引了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加入。目前,作为信托发源地的英国已经承认了该公约的内国法效力,到本文撰写之日为止,承认《海牙公约》内国法效力的国家除了英国以外,还有澳大利亚、加拿大、塞浦路斯等12国,其中包含了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海牙公约》在条款中允许缔约国保留某些条款,但在承认信托财产独立性、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问题上,是不允许保留的。这就意味着,一旦缔约国将《海牙公约》内化为本国法,抛开立法技术上的差异,这些缔约国至少在前述问题所持的观点是一致的,这也为国际遗嘱信托的法律冲突在全球范围能得到解决提供了可能性。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不可谓不迅速,从1979年10月4日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成立到现在也仅有40年的时间,但截止2017年,我国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的总额已达人民币26万亿元,同比增长达到29.81%。再加上当代名人越来越多地采用遗嘱信托处理遗产,也让公众对遗嘱信托的关注越来越多。我国在2001年颁布了《信托法》,在2010年的《法律适用法》中,规定了国际信托的冲突规则,但并没有国际遗嘱信托的内容。相比部门法,国际信托的冲突规则显得过于简洁,尽管在理念上采取了主流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相结合的模式,但是其在立法技术上并未采取“区别制”和“分割论”,只是概括性地将涉外信托法律关系进行规制,没有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也没有对遗嘱信托以及信托的各个环节进行细致的分割。这使得在发生冲突时既无法只根据国际信托或者国际遗嘱继承的冲突规范来适用,也无法十分明确地将国际遗嘱信托的各个环节或法律关系区分开,分别适用前述两种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这为遗嘱信托的适用带来困难以及不确定性。我国的国际信托冲突规范的立法数量和立法技术远远不及信托制度发源的英美法系国家,从客观上来说还需要进行一定的改进。故此,笔者在研究了两大法系以及国际公约的冲突规则之后,认为应当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从制度构建和立法两个层面着手建立国际遗嘱信托的冲突规范。具体来说,最首要的应当是明确国际遗嘱信托的法律适用规则,将其与一般的涉外信托和涉外遗嘱继承区分开来,避免在法律适用上无所适从的局面,然后才是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对法律的适用进行解释,完善其法律适用。笔者认为,应当细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地的适用。采用“区别制”和“分割论”,区分动产遗嘱信托和不动产遗嘱信托的法律适用,并对国际遗嘱信托的各个要素和法律关系进行分割,分别进行适用,并适当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上,将国际遗嘱信托细分为不同的法律关系,明确每种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最密切联系地的选定方式,完善国际信托的冲突规则使其更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简单来说,就是在法律适用时对现有的国际信托的冲突规范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区分动遗嘱信托中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信托关系的各个方面,避免一刀切的法律适用。
管延芳[5](2018)在《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的耦合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现代西方发达国家,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被并称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也可以说,信托制度在西方现代经济发展中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它已经融入现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直陪伴人们从摇篮到坟墓。有学者甚至认为,人类社会正在经历一场“信托化”的第三次金融革命。作为经济赶超型国家,日本在其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大力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信托业的经验,积极引进信托制度,将起源于英国的信托制度与本国国情、民族特点兼容并蓄,与经济增长形成了耦合关系,极大促进了本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无论是英国、美国,还是作为经济赶超型国家的日本,在它们的经济社会发展中,信托业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与教训。“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信托业相对较落后的中国可以以此为鉴。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可谓是一波三折,旧中国时期从日本被动引入信托制度,由于新中国实行计划经济而中止。改革开放后,信托业恢复重建,在经历多次清理整顿后,直到“一法三规”的出台,中国信托业开始出现向好的状态。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信托业又面临着新的问题。中国信托业如何发展,应该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作为经济赶超型国家的日本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日本信托业历史发展中曾出现过与中国现阶段的信托业相似的情形,这就更凸显了借鉴的意义。正是基于这样的愿望,作者以金融功能的视角为切入点,从双重维度深入剖析日本信托业系统与经济增长系统之间的耦合机制,并对耦合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借以达到深层次借鉴的目的。从金融功能观角度来看,信托业具备金融功能,从属于金融范畴,但由于功能颇多,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在不同时期、不同竞争环境下应有不同的信托业功能定位。以此为分析思路,基于功能视角,对日本信托业进行双重维度分析:一是运用历史演进方法分析了日本信托业的纵向演进,将其发展划分为功能初步明确、功能混乱、功能多样化和功能调整四个阶段,呈现了日本信托业功能定位由长期融资到长期融资与提高福利并重,再到资产管理的演变历程;二是运用系统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对日本信托业进行了横向比较,展现了日本信托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功能优势,认清了日本信托业与英国、美国信托业之间的差异。基于功能视角的双重维度分析,呈现了日本信托业契合日本经济发展的过程,反映了日本政府对经济增长的强烈需求,凸显了日本信托业发展的推动力和内在动力。在双重维度分析的基础上,从理论角度对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之间的耦合机制进行研究,包括日本信托业对经济增长的传导机制和经济增长对日本信托业发展的传导机制。日本信托业对经济增长从内外两个维度产生了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从“内”的角度来看,日本信托业的“人为”产业化发展从资金配置、就业、信息对称、风险管理、科技创新、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对经济增长产生了直接作用;从“外”的角度来看,日本信托业通过服务于实体经济、提高社会福利、与其他金融支柱在竞争与合作中共同发展、对金融市场的完善与促进等方面,发挥外溢效应对经济增长产生间接作用。经济增长为日本信托业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创新机制,在信托制度供给、信托需求、信托资产、信托产品创新四个方面形成传导机制,促进了日本信托业的发展壮大。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模型的选取、指标的构建及数据来源和处理、耦合关系的动态分析三方面对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关系进行实证分析。通过交叉研究方法运用物理学度量耦合度的方法,选取功效函数、耦合度函数和耦合协调度函数,构建由两个子系统、三个层次、六个一级指标、十个二级指标构成的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评价指标体系,在1994年至2016年原始数据的基础上,分别计算各函数值,并对其进行了动态分析。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证实了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之间具有耦合关系,为中国信托业提供了一定的发展经验:政府引导是耦合主导、完善的制度是耦合保障、开拓创新是耦合动力、文化宣扬是耦合土壤。结合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进行经验借鉴,以期实现中国信托业的统一规制、打破刚兑、回归本源、差异竞争。综上,本文的核心观点是:日本信托业的功能定位经历了从长期融资到长期融资与提高福利并重,再到资产管理的转变,与日本金融体系中的银行、保险和证券相比存在一定的功能优势,与英美两国的信托业相比形成了自身的特色;日本信托业对经济增长具有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经济增长不仅给日本信托业提供了发展环境,同时也促进了日本信托业的发展,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耦合关系,且耦合协调性在不断提升,两个系统之间由无序走向有序,形成了相互促进的良好互动关系,但1995年至2001年日本经济增长促进日本信托业发展的作用更显着,2001年至2016年日本信托业的发展促进日本经济增长的作用更大一些;基于中国信托业发展现状,结合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的耦合经验,中国应培育信托政府、健全信托制度、开创特色信托、培育信托文化,摆脱兴衰沉浮的历史阴影,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托业。
仲伟[6](2017)在《中外信托盈利模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新中国的信托业,是改革开放后应运而生的,其发展历程跌宕起伏,有过痛苦、有过辉煌。纵观信托业近40年的发展历程,六次清理整顿为行业打下了深深地时代烙印,与各个时期的经济发展紧密相连。其中,有三个历程碑的事件:一是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新中国正式建立了自己的信托制度,从法律层面确立了信托业发展的根本基础,信托关系进一步明确,信托行为进一步规范,从此信托业明确了功能定位、走出了旧有错误的发展历史。二是2007年银监会“新两规”的出台,而后《信托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是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进一步从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上,引导信托公司回归本源,打造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机构,使信托业驶入了发展的快车道。三是2010年银监会出台《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并于次年1月发布了与之配套的《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信托业真正实现了以净资本为考量重点的风控体系,极大程度上规避了信托产品的兑付风险。至此,信托业的“一法三规”法律体系正式形成,信托业也开始进入了规范、快速发展的新阶段。2013年,信托行业资产管理规模突破10万亿,一举超越保险行业,成为第二大金融子行业;2015年上半年,信托行业资产管理规模突破15万亿,实现了跳跃式的发展;截至2016年底,信托行业资产规模突破20万亿,坐稳了金融行业的“第二把金交椅”。然而,2012年资管新政颁布后,中国出现了“泛资管”的格局,券商资产管理机构、基金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进入资产管理市场,开展类信托业务,与信托机构进行激烈竞争,对信托业的发展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同时,监管部门近几年加强了对信托机构的监管,政策导向是旨在引导信托机构改变原有业务结构,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有鉴于此,2015年虽然信托业68家公司的管理资产规模和业绩继续增长,但增幅已经不如前些年,适度稳步增长将成为信托业发展的“新常态”。应该说,在监管日趋严格和竞争不断加剧的局势下,信托业的业务转型迫在眉睫,如何走出旧有模式、寻找到新的业务模式和利润增长点,将是摆在信托人面前的重要课题。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选择了信托业盈利模式为研究对象。首先,从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入手,引出全文要解决的问题。其次,阐述了作为本文理论支撑的两个核心理论——信托理论和盈利模式理论。再次,从对具有鲜明特点的英国、美国和日本的信托业盈利模式的分析,得出了发达国家信托业盈利模式形成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然后,着重介绍了我国信托业目前的盈利模式状况,并进行了中外盈利模式的比较分析,找出了我们的问题。最后,在借鉴先进国家信托业盈利模式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从宏观、中观及微观等方面,提出了发展和构建我国信托业盈利模式的建议,得出本文的研究结论。
潘广龙[7](2017)在《我国家族信托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收入水平的提高,财富积累的日益增加,如何使将财富传承制度设计的更加合理,变得愈加迫切起来。而家族信托制度作为一项支持现代财富传承的信托制度,因其所具有的财产传承、风险规避、信息保密以及节税避税功能而取得了快速的发展,我国在2012年由平安信托引进了家族信托制度。本文主要研究的内容如下:首先对家族信托的概念、特征及功能进行了概述。在对家族信托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炼出家族信托的概念、特征及功能,并介绍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现状,指出我国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思路。其次,介绍了家族信托在英国、美国、日本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家族信托制度的发展历程、现状以及各自的制度特点。从而从域外的优秀经验中吸取适合于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启示,对我国的家族信托制度的建设提供有力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再次,提出我国家族信托制度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立足于对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立法现状的分析研究,发现存在家族信托财产所有权属性模糊、登记制度有待于完善、家族信托受托财产种类单一、家族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分配不均以及公示制度与保密义务相冲突等法律问题。最后,基于对我国家族信托法律制度现存的问题与不足,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具体包括:明确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完善家族信托登记制度、增加家族信托财产种类、均衡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合理设定受托人的保密义务。使家族信托制度更契合与我国的国情与法律制度。由于家族信托引入我国的时间很短,我国家族信托制度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家族信托的发展以及相关的研究都不充分,国内关于信托的法律不够完善。家族信托制度要发展仍然会面临很多的问题,需要更完善的制度建设和丰富的实践去解决,以谋求家族信托制度在我国获得更好的发展。与此同时,我国建立家族信托制度还有利于保持国内金融资产的稳定,避免过多的资金流向国外,从而使这部分资金可以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为经济建设添砖加瓦。
张江波[8](2015)在《我国家族信托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家族信托制度早在11世纪的英国就已产生,家族信托的历史渊源早于契约法的创设。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以其家族财富的管理和传承为主要目标,以家族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立的信托。家族信托在本质上仍属于信托,它是以信托法律基本理论为基础,遵守信托法律关于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的规定。中国经济的获得举世瞩目的发展速度和发展成就,社会财富不断积累,产生了包括大量民营企业家在内的富裕阶层和高净值群体。有了财富必然会面临财富的管理和规划,作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家族信托,把其引入我国大陆是大势所趋。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家族信托的起源和发展情况,分析家族信托的概念和法律关系构成,完成家族信托制度基础理论介绍。第二部分,简要介绍我国家族信托立法的现状,肯定我国家族信托的法律基础,再从制度层面和社会层面分析我国家族信托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针对我国家族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选取美国和日本的家族信托制度进行考察和借鉴,从而得出国外家族信托制度对我国的基本启示。第四部分,通过介绍我国建立家族信托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针对我国建立家族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国外家族信托制度的借鉴,分别从法律和社会两个层面提出了相应的立法与实务方面的若干建议。
宋学明[9](2014)在《我国信托业功能演进和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信托制度的发展历史悠久,在西方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构建广泛应用于民事、商事和金融领域,并伴随金融的不断创新得到广泛的运用。但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引进却遭遇坎坷,从改革开放恢复信托业发展以来,信托业不断遭受清理整顿,对我国信托业定位的探讨也经历了不断思索和扬弃的过程。如果说信托业的发展史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缩影,那么,伴随我国金融发展的不断深化,信托业也是我国由金融抑制走向金融市场化、由政府外生构建的体制架构走向市场内生演化的推进者和见证者。本文立足于我国金融发展的大背景环境,深入探讨研究了信托业的前世今生以及在我国发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以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探讨金融抑制环境中我国信托业的演进历史,以金融发展理论为导向论证了金融市场化过程中金融发展与信托业发展的互动关系,从而对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混业经营趋势显现、大资管大信托时代特征下信托业未来的发展进行了思索,并在理论层和实务层上提出有效的政策建议。本文共分八个章节对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一章,导论。提出了本文要研究的问题和本文的立意,并对研究的意义、研究方法、文章的创新点和文章架构进行了阐述,是全文的概览。第二章,文献综述与理论框架。分别对金融发展和信托业功能演进的国内外研究进行了较为详尽的综述,并对信托相关概念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从而理清国内外研究现状,对本文的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也为后文的分析做好理论铺垫。在综述的基础上,本章节提出了本文金融发展与信托业功能演进的研究框架,使后文的分析逻辑更清晰,引据更充分,架构更紧密。第三章,国外信托业功能演进情况。对信托业发展特色突出、代表性强且具有历史标志性的英、美、日三国信托业功能演进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通过对各国信托业的历史演变、发展特点、功能演进推动因素的综合分析,发现各国信托业发展演进的共同推进因素、差异及未来发展趋势,从而为我国信托业的功能演进提供良好的对照标准和有益的启示第四章,我国金融发展进程分析——基于改革探索和金融发展指数构建的分析。我国金融发展是本文分析研究信托业功能演进的大背景和脉络主干。通过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历程回顾,对我国金融发展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通过对我国货币化发展趋势以及货币市场化、资本市场化、金融机构市场化情况的分析,对我国金融发展进行了量化的考察;通过对金融发展指数的构造,对我国金融发展进程进行了大致的划分,认为2005年之前我国金融发展基本处于高度抑制状态,而2006年以来金融发展向着市场化轨道不断迈进,信托业的发展与此脉络基本吻合且具有一定的先行性,在此分析划分基础上第五章、第六章分别就金融抑制、金融市场化进程中信托业的发展进行了论述。第五章,金融抑制下我国信托业功能演进——基于政府外生构建的制度变迁分析。运用新古典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以及国内学者对制度变迁的研究结论,将我国信托业的演进历史置于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框架中,讨论了金融抑制下信托业功能发挥存在的问题,并对政府主导下我国信托制度的强制性变迁、变迁效率、路径依赖进行了评价,认为我国信托制度变迁历经整顿却难以摆脱功能错位、治乱怪圈的原因在于金融抑制下基于政府外生构建的信托制度承担了部分改革先锋的职能,信托制度的变迁存在较为严重的路径依赖,2001年后信托“一法两规”的施行对打破路径依赖进行信托制度的重构有重大作用,在金融市场化发展趋势下,诱致性制度变迁力量的影响力会愈加彰显。第六章,金融市场化进程中我国信托业的功能演进——基于市场内生演化的现状分析。从我国金融市场化远远滞后于商品市场化、仍未完全解决二元体制或双轨制问题、存在“制度逆行”问题三个角度提出了我国金融市场化的特点,从而更好的理解我国信托功能演进的特点和问题存在的深层次根源,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货币市场化、资本市场化与信托业发展的互动关系,并深入论述了利率市场化推进过程中、金融混业趋势下、财富管理纵深发展的金融环境下信托业的发展问题。第七章,我国信托业发展功能定位探讨——未来布局与政策建议。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这一部分主要对信托业发展定位及功能演进中政府、市场发挥作用的界限、范围、力度提供建议,对我国信托业未来发展路径及行业布局进行了初步的假设和构想,并对信托业未来的发展及可创新的模式进行了思考。第八章,结束语。回顾文章写作的初衷并对文章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
曲天明[10](2012)在《无效信托行为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会生活的需要是理论发展的真正动力。事实正如有学者所言,信托制度滥觞于英国而后以金融投资业为基点兴起于美国的制度,日益广泛地传播,像英国人的其他发明创造一样,比如足球和蒸汽机,它们都曾经席卷整个世界,有力地推动了西方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乃至经济的发展,并成为其经济增长的引擎。但信托制度在我国还远去不被人们熟悉,对其利益仍有很大的空间,与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虽然已被主要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所移植,但由于大陆法系中的民商法理论体系,诸如物权和债权的二分法以及一物一权等根深蒂固的封闭理论体系,导致产生于英美衡平法中的信托法律制度无法找到位置,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目前国内对信托制度的认识和研究一般都是从信托财产角度进行分析论证,试图用传统大陆法系的民商法理论解释信托的本质。本文则以信托行为进路,将其中信托行为无效作为研究对象,源自我国信托法中虽然规定了无效信托的种类,但对信托无效的法律后果及救济未有具体的规定,且相关研究也尚付厥如。本文试图通过历史分析、逻辑分析、比较法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无效信托行为的概念做全面系统的阐释、无效信托法律行为的种类和判定标准,以及信托法律行为无效后后果处理等问题,并结合实践中金融信托投资中无效信托行为及后果处理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为我国修改《信托法》时建立科学的无效信托法律行为制度及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合理判定无效信托法律行为提出建议。本文共分共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的缘起和现实价值,并阐述了无效信托行为的理论困境和实践困境,厘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详述了所运用的研究方法,并对信托行为的既往研究成果做了分析和评述。第二章通过总结和分析各路学者对信托行为性质的各种学说,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条脉络,从古代信托与现代信托的嬗变历程入手,在历史思维的引导下,得出了信托行为与大陆法系中债权和物权行为均有着本质区别,再进一步运用法律行为理论,将信托行为定位于与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相并列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章进一步研究分析了当代信托制度在各国的实践,充分地证明了信托制度所“受人之托”而管理的财产的广泛性,绝不拘泥于传统的物权,以大陆法系的财产权的二元体系已经很难覆盖和涵涉,例如股权、知识产权等,因此被信托的财产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应该随时准备吸收和接纳“新型财产”。以德国民法中所创造出来的物权行为理论和抽象技术方法对信托行为加以逻辑分析,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即委托人以信托方式将其财产信托于受托人的法律行为具有独立性,并使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管理权,进而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财产创造了法律条件,信托授权行为的无因性则使其独立性具有了保护信托财产交易安全的实质意义。第四章主要以比较法视角,研究和评析了各国关于无效信托行为制度的立法,并相应地对我国《信托法》关于无效信托行为种类做了检讨,即我国《信托法》关于以类型化模式构建无效信托法律制度是一种直接移植,既移植了日本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法》之规定,并未真实反映出当时背景下我国信托市场和信托业实践的需求,与西方各国都有很大的差距。实际上,无效信托行为的判定体现了一种价值判断,以法条列举并引致的模式难以保证正确判定信托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尤其是在科技以日新月异的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更无法以预设类型化的模式构筑无效信托行为判定标准。因此本文提出了将该四种无效信托类型归并到第1项“信托目的违法或违反公共利益”之中的观点,统一适用这两个基本原则,并赋予法官们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第五章主要研究无效信托行的法律后果处理。当信托行为无效时,需要获得救济的只有受益权人,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在侵权法中能够找到获得救济的法律依据,即侵权法第二条中的民事权益,该条款采用列举式列举出十八种民事权益,同时又作为民事权益的下位概念财产权益在《侵权法》中是抽象的,泛指前面列举的十八种权利之外的财产权益,但也不是没有边际,以单行法律形式明确其上建立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信托受益权是在信托法中受到保护的民事权益,因此以侵权法保护没有任何理论障碍。信托行为无效后的救济模式,在我国信托法中尚属空白,且由于信托财产权仅是次生的财产所有权,其背后存在一个真正的所有权,结合其发源地英美国家和移植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提出构建我国无效信托救济模式。
二、世界各发达国家信托制度比较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世界各发达国家信托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框架结构 |
五、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六、研究范围 |
第一章 家族信托的历史源流及法律构造 |
第一节 家族信托之肇始 |
一、家族信托早期形式:英国用益制 |
(一)用益制度(Use)——特殊的土地处分制度 |
(二)衡平法的诞生——对用益制度的弥补 |
(三)溯源理论之争——罗马法说和日耳曼法说的排除 |
二、现代家族信托形式:双重用益制 |
第二节 家族信托的典型架构 |
一、洛克菲勒家族信托及其家族办公室 |
(一)洛克菲勒家族信托概述 |
(二)家族办公室制度的理论探析 |
二、吴亚军和蔡奎的股权家族信托 |
三、海外家族信托制度的评析 |
(一)可替代遗嘱的信托(will alternatives) |
(二)专为配偶设立的信托(marital trust) |
(三)为残障人士设立的信托(trust of incompetent person) |
(四)王朝信托(dynasty trust) |
(五)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与现实需求 |
第一节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演进历程 |
一、历次整顿——重塑信托公司功能定位 |
二、萌芽期——离岸信托的选择 |
三、酝酿期——家族信托业务的破冰 |
四、发展期——家族信托业务的推广 |
第二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实践 |
一、信托公司主导的资产专用性模式 |
二、银信合作共赢模式 |
第三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现实需求 |
一、家族信托的功用 |
(一)灵活传承财富 |
(二)有效隔离风险 |
(三)便于税务筹划 |
二、我国发展家族信托的动因分析 |
(一)信托行业内部环境变化 |
(二)市场需求驱动金融创新 |
第四节 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方向 |
一、突出家族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 |
(一)慈善信托可填补慈善事业的空缺 |
(二)慈善信托可保障捐赠物的安全 |
(三)慈善信托可激发社会公众的捐赠热情 |
二、从生前信托到遗嘱信托 |
(一)遗嘱信托有效弥补遗嘱继承方式的不足 |
(二)遗嘱信托合理合法节省遗产税税款 |
三、股权家族信托驶入信托蓝海 |
(一)股权家族信托的内涵界定 |
(二)股权家族信托的制度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困境及其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双重所有权与我国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 |
一、英美法系的信托理论基础——双重所有权 |
二、大陆法系下的物权理论核心——一物一权原则 |
三、两大法系信托制度基础理论的冲突 |
第二节 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界分混乱 |
一、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界定范围模糊 |
(一)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区分标准之争 |
(二)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概念廓清 |
(三)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监管比较 |
二、界分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存在的问题 |
(一)商事信托范围界定不清 |
(二)商事信托监管混乱 |
(三)《信托法》中民事信托设立要件严苛 |
第三节 信义义务的缺失 |
一、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根本来源——信义关系 |
(一)传统信托业界法律关系性质——平等交易关系 |
(二)信义关系在其他领域的适用 |
二、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正当性分析 |
(一)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利益冲突 |
(二)“代理问题”传统解决路径及其局限性 |
(三)“不完备契约”理论与代理成本解决路径之信义义务 |
三、我国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的缺陷 |
第四节 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不健全 |
一、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发展现状 |
二、家族信托登记的正当性分析 |
(一)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
(二)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交易安全的利益平衡 |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信托登记制度分析 |
(一)英美法系的信托公示制度 |
(二)大陆法系信托公示制度的双重性 |
四、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信托登记生效主义严苛 |
(二)信托登记财产范围模糊 |
第五节 我国家族慈善信托发展存在的问题 |
一、家族慈善信托发展的中国化进程 |
(一)我国慈善信托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的主要模式 |
(三)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的争论 |
三、受益人权利救济制度滞后 |
四、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缺失 |
五、税收优惠制度缺位 |
第六节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遗嘱信托成立条件矛盾 |
二、受托人的选任规则混乱 |
第七节 我国设立股权家族信托的法律困境 |
一、股权家族信托欠缺税收机制 |
二、受托人难以介入家族企业治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家族信托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双重所有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理论的融合 |
一、“物权+债权”模式 |
二、“双财团理论” |
第二节 家族信托向民事信托复归 |
第三节 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制度的完善 |
一、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 |
二、谨慎义务(duty of care) |
三、公平义务 |
四、适当性义务 |
五、说明义务 |
第四节 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的完善 |
一、生效主义向对抗主义蜕变 |
二、限定财产的信托登记范围 |
第五节 家族慈善信托制度的建构 |
一、受益人救济制度之填补——完善慈善信托监察人制度 |
二、税收优惠制度之补足——完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 |
第六节 《民法典》视阈下遗嘱信托的完善 |
一、遗嘱信托成立条件之修正 |
二、受托人选任条件之弥补 |
第七节 我国股权家族信托制度的重思 |
一、股权家族信托税收机制的完善 |
二、信托机构内部设置受托人委员会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资管新规背景下我国信托业业务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框架 |
第三节 基础理论 |
第四节 文献综述 |
第二章 海外发达国家信托业发展研究 |
第一节 英国信托业发展分析 |
一、现代信托制度的诞生 |
二、英国信托业发展历程 |
三、英国信托法制建设特点 |
四、英国信托业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美国信托业发展分析 |
一、美国信托业发展历程 |
二、美国信托业务变迁 |
三、美国信托法制建设特点 |
四、美国信托业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日本信托业发展分析 |
一、日本信托业发展历程 |
二、日本信托业务变迁 |
三、日本信托法制建设特点 |
四、日本信托业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章 我国信托业发展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托业发展历史 |
一、我国信托业发展历程 |
二、我国信托法律规范在四十年间的发展变迁 |
第二节 我国信托业现状与挑战 |
一、我国信托业经营情况分析 |
二、我国信托业务发展情况分析 |
三、资管新规给我国信托业带来的挑战 |
第三节 我国当下资产管理的需求分析 |
第四章 信托公司业务效率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DEA基本原理及模型介绍 |
第二节 信托公司业务效率测算 |
一、数据及样本的选择 |
二、投入产出指标的选择 |
三、变量的相关性检验 |
四、信托业务效率测算 |
五、实证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转型期信托公司业务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不良资产在融资类信托余额占比 |
二、新增项目中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占比 |
三、新增项目中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占比 |
第五章 信托公司转型方向 |
第一节 资管新规给信托业带来的机遇 |
第二节 信托业转型的方向 |
一、基于非标信托的转型方向 |
二、基于财富管理的转型方向 |
三、基于服务信托的转型方向 |
第六章 结论及研究展望 |
第一节 本文的主要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概念界定 |
一、研究背景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研究意义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内容及分析框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可能的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关于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研究成果 |
一、信托受益权:债权、物权、复合权利、特殊权利 |
二、信托受益权流通:模式、市场、机制 |
第二节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
一、制度变迁理论 |
二、交易成本理论 |
三、产权理论 |
第三节 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 |
一、交易机制理论 |
二、做市商理论 |
第四节 机制设计理论及拍卖理论 |
一、机制设计理论 |
二、拍卖理论:基于机制设计理论 |
第三章 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横纵解析 |
第一节 国外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横向比较 |
一、英国:民事信托发源地 |
二、美国:商事信托发达 |
三、日本:大陆法系信托的典范 |
四、横向比较的总结 |
第二节 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的历史发展脉络 |
一、信托业历史: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渊源 |
二、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纵向发展脉络 |
三、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制度变迁 |
第三节 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现状及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民事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
二、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
三、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存在问题及成因的理论分析 |
第四节 完善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必要性 |
一、信托受益权流通推动信托业发展:基于交易成本和产权理论 |
二、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经济效应: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 |
三、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经济效应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设计 |
第一节 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系统设计 |
一、顶层设计思路 |
二、流通机制设计前提 |
第二节 配套机制设计:流通机制的保障 |
一、政策法律机制 |
二、税收机制 |
三、风险防范机制 |
四、流通渠道 |
第三节 分类别的交易机制设计:流通机制的核心 |
一、分类别的交易机制:民事和商事 |
二、交易机制设计:定期拍卖 |
三、定期拍卖机制的模型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民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多属性物品逆向拍卖机制 |
第一节 交易机制设计的理论基础 |
一、拍卖理论基准模型的拓展:多属性物品视角 |
二、多属性物品逆向拍卖理论的文献脉络 |
第二节 民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设计 |
一、交易流程 |
二、交易机制模型假设 |
三、交易机制模型 |
四、理论模型结论 |
第三节 民事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模拟算例 |
一、算例背景 |
二、评分标准 |
三、仿真模拟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可分物品的双向拍卖机制 |
第一节 交易机制设计的前提 |
一、商事信托受益权的分类 |
二、商事信托受益权的估价标准 |
第二节 交易机制设计的理论基础 |
一、可分物品(多物品)拍卖理论的研究成果 |
二、双向拍卖理论的研究成果 |
第三节 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设计 |
一、交易流程 |
二、交易机制模型假设 |
三、激励相容性和参与约束条件 |
四、流通市场分配规则和支付规则 |
五、理论模型结论 |
第四节 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模拟案例 |
一、流通标的要素 |
二、交易主体报价 |
三、分配规则和支付规则 |
四、流通市场效率 |
第五节 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 |
一、市场组织者 |
二、做市商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文章结论和研究展望 |
第一节 文章结论与主要贡献 |
一、基本结论与政策建议 |
二、主要贡献 |
第二节 研究局限及后续研究方向 |
一、文章研究局限 |
二、后续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国际遗嘱信托的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国际遗嘱信托的概念和特征 |
第一节 信托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
一、信托制度的萌芽 |
二、现代信托制度的产生 |
三、现代信托制度的发展 |
第二节 国际遗嘱信托的概念 |
一、信托制度的概念分歧 |
二、国际信托的界定分歧 |
三、国际遗嘱信托的概念 |
第三节 国际遗嘱信托的特征 |
一、国际遗嘱信托的“国际性” |
二、国际遗嘱信托的信托内核 |
三、国际遗嘱信托的遗嘱特性 |
第二章 国际遗嘱信托的法律冲突 |
第一节 法律冲突的成因 |
一、制度的移植 |
二、理论的差异 |
第二节 法律冲突的表现 |
一、信托识别的冲突 |
二、信托有效性的冲突 |
三、信托管理的冲突 |
四、信托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冲突 |
第三章 国际遗嘱信托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关于国际遗嘱信托的冲突规范 |
一、英国国际遗嘱信托冲突的法律适用 |
二、美国国际遗嘱信托冲突的法律适用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关于国际遗嘱信托的冲突规范 |
一、德国国际遗嘱信托冲突的法律适用 |
二、日本国际遗嘱信托冲突的法律适用 |
第三节 《海牙公约》的规定 |
一、遗嘱信托有效性 |
二、遗嘱信托的法律适用规则 |
三、信托相关问题的承认 |
四、公约的保留 |
第四章 中国国际遗嘱信托法律适用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国际遗嘱信托的适用 |
一、立法现状 |
二、《法律适用法》中的适用和局限 |
第二节 对我国国际遗嘱信托法律适用的建议 |
一、细化对遗嘱信托的制度解释 |
二、完善国际遗嘱信托的框架性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的耦合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综述及评述 |
1.2.1 关于信托的理论研究综述 |
1.2.2 关于日本信托的研究综述 |
1.2.3 关于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综述 |
1.2.4 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图 |
1.3.1 本文研究思路及主要内容 |
1.3.2 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 |
1.4 创新和不足 |
第2章 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关系的理论基础 |
2.1 信托与信托业基本理论 |
2.1.1 信托与信托业概念的界定 |
2.1.2 信托的基本理论框架 |
2.1.3 信托关系人及权利义务 |
2.1.4 信托财产与信托目的 |
2.2 金融功能观及信托业功能定位基本理论 |
2.2.1 金融功能观 |
2.2.2 信托业的功能 |
2.2.3 信托业的功能定位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日本信托业的双重维度分析——基于功能视角 |
3.1 日本信托业的纵向维度演进——基于功能视角 |
3.1.1 日本信托业功能初步明确阶段 |
3.1.2 日本信托业功能混乱阶段(1937-1952) |
3.1.3 日本信托业功能多样化阶段(1953-1990) |
3.1.4 日本信托业功能调整阶段(1990至今) |
3.2 日本信托业的横向维度比较——基于功能视角 |
3.2.1 国内横向维度比较:从日本金融体系看日本信托业的功能 |
3.2.2 国际横向维度比较:从典型国家的信托业看日本信托业的功能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的耦合机制研究 |
4.1 日本信托业对经济增长的传导机制 |
4.1.1 日本信托产业化对经济增长的直接作用 |
4.1.2 日本信托业的外溢效应对经济增长的间接作用 |
4.2 经济增长对日本信托业发展的传导机制 |
4.2.1 日本信托制度供给源于对赶超经济增长的诉求 |
4.2.2 经济增长促进日本信托需求 |
4.2.3 经济增长促进日本信托资产范围和规模扩大 |
4.2.4 经济增长促进日本信托业产品创新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关系的实证分析 |
5.1 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实证模型的选取 |
5.1.1 功效函数 |
5.1.2 耦合度函数 |
5.1.3 耦合协调度函数及判断标准 |
5.2 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5.2.1 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5.2.2 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评价的指标及数据来源与处理 |
5.2.3 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
5.3 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关系的动态分析 |
5.3.1 从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系统功效函数值分析 |
5.3.2 从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系统耦合度和耦合协调度分析 |
5.4 本章小结:结论 |
第6章 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关系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
6.1 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关系的经验分析 |
6.1.1 政府引导是耦合主导 |
6.1.2 完善的制度是耦合保障 |
6.1.3 开拓创新是耦合动力 |
6.1.4 文化宣扬是耦合土壤 |
6.2 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耦合关系对中国的启示 |
6.2.1 培育中国信托政府 |
6.2.2 健全中国信托制度 |
6.2.3 开创中国特色信托 |
6.2.4 培育中国信托文化 |
6.3 本章小结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6)中外信托盈利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 |
1.2 选题的意义 |
1.3 相关文献综述 |
1.3.1 信托理论 |
1.3.2 盈利模式理论 |
1.4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 |
1.6 研究不足 |
第二章 信托业盈利模式分析的理论基础 |
2.1 信托理论 |
2.1.1 信托的含义 |
2.1.2 信托的要素 |
2.1.3 信托公司 |
2.2 盈利模式理论 |
2.2.1 盈利模式的基本内涵 |
2.2.2 盈利模式的影响因素 |
2.2.3 信托公司盈利模式 |
2.2.4 构建信托公司盈利模式的原则 |
第三章 发达国家信托业盈利模式分析 |
3.1 英国信托业盈利模式分析 |
3.1.1 英国信托业盈利模式的变迁 |
3.1.2 英国信托业的法律与监管环境 |
3.1.3 英国信托业的业务范围及收入结构 |
3.1.4 英国信托业盈利模式的特点 |
3.2 美国信托业盈利模式分析 |
3.2.1 美国信托业盈利模式的变迁 |
3.2.2 美国信托业的法律与监管环境 |
3.2.3 美国信托业的业务范围及收入结构 |
3.2.4 美国信托业盈利模式的特点 |
3.3 日本信托业盈利模式分析 |
3.3.1 日本信托业盈利模式的变迁 |
3.3.2 日本信托业的法律与监管环境 |
3.3.3 日本信托业的业务范围及收入结构 |
3.3.4 日本信托业盈利模式的特点 |
3.4 发达国家信托业盈利模式形成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
3.4.1 法律制度完善并能不断调整 |
3.4.2 职能定位决定各国信托业务重点不同 |
3.4.3 突出信托业务的财产管理功能本质 |
3.4.4 行业监管务实有效 |
第四章 我国信托业盈利模式分析 |
4.1 我国信托业的历史变迁 |
4.1.1 旧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 |
4.1.2 新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程 |
4.2 我国信托业盈利模式形成的外部环境 |
4.2.1 信托业盈利模式形成的法律环境 |
4.2.2 信托业盈利模式形成的监管环境 |
4.3 信托业的总体经营情况 |
4.3.1 信托业总体收入水平 |
4.3.2 信托业总体盈利能力 |
4.4 信托业务经营现状 |
4.4.1 信托资产规模现状 |
4.4.2 信托业务收入情况分析 |
4.4.3 信托业务盈利水平 |
4.5 固有业务经营现状 |
4.5.1 固有资产规模现状 |
4.5.2 固有业务收入情况分析 |
4.5.3 固有业务盈利能力分析 |
4.6 信托业盈利模式分析 |
4.6.1 信托报酬收入成为主要收入来源 |
4.6.2 以投资类收入为重要收入来源 |
4.6.3 利息类收入是较重要的收入来源 |
4.6.4 其他类收入相对处于补充地位 |
第五章 中外信托业盈利模式比较 |
5.1 中外信托业盈利模式形成的外部环境比较 |
5.1.1 中外信托业盈利模式形成的法律环境比较 |
5.1.2 中外信托业盈利模式形成的监管环境比较 |
5.2 中外信托业务范围及收入结构比较 |
5.2.1 中英信托业务范围及收入结构比较 |
5.2.2 中美信托业务范围及收入结构比较 |
5.2.3 中日信托业务范围及收入结构比较 |
第六章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促进我国信托业盈利模式构建 |
6.1 我国信托业盈利模式存在的问题 |
6.1.1 信托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不完善 |
6.1.2 信托业没有形成核心盈利模式 |
6.1.3 信托业整体规模突飞猛进 |
6.1.4 信托公司的收入构成不合理 |
6.1.5 信托业务整体报酬率逐年走低 |
6.1.6 信托业资本利润率还不高 |
6.1.7 固有业务中利息收入增速明显放缓 |
6.1.8 信托业创新能力不足 |
6.1.9 信托业务专业人才匮乏 |
6.2 宏观层面:我国信托业发展外部环境的构建 |
6.2.1 完善信托法律环境 |
6.2.2 创新信托行业监管 |
6.2.3 优化信托业顶层设计制度 |
6.3 中观层面:完善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盈利模式构建 |
6.3.1 突出信托本源业务 |
6.3.2 培养忠实客户群 |
6.3.3 加强业务创新 |
6.3.4 建立有效风险防控体系 |
6.3.5 优化股权组织结构 |
6.3.6 注重培养专业人才 |
6.3.7 培育信托公司品牌 |
6.4 微观层面:构建注重综合理财的“大信托” |
6.4.1 资产证券化中的信托 |
6.4.2 年金管理运营中的信托 |
6.4.3 公司兼并重组中的信托 |
6.4.4 私人股权投资中的信托 |
6.4.5 基金化业务中的信托 |
6.4.6 家族资产延续中的信托 |
6.4.7 土地流转中的信托 |
6.4.8 公益项目中的信托 |
6.4.9 养老产业中的信托 |
6.4.10 互联网金融中的信托 |
第七章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我国家族信托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写作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1 写作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家族信托法律制度概述 |
2.1 信托的概念及类型 |
2.1.1 信托的概念 |
2.1.2 信托的类型 |
2.2 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现状 |
2.3 家族信托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
2.3.1 家族信托的概念 |
2.3.2 家族信托的法律特征 |
2.4 家族信托的功能 |
2.4.1 财产传承功能 |
2.4.2 风险规避功能 |
2.4.3 信息隐私保密功能 |
2.4.4 节税避税功能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其他国家和地区家族信托法律制度及启示 |
3.1 英国的家族信托法律制度 |
3.2 美国的家族信托法律制度 |
3.3 日本的家族信托法律制度 |
3.4 中国台湾地区的家族信托法律制度 |
3.5 其他国家和地区家族信托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
3.5.1 其他国家和地区家族信托法律制度的比较 |
3.5.2 其他国家和地区家族信托法律制度的启示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家族信托立法现状及现存的法律问题 |
4.1 我国家族信托立法现状 |
4.2 我国家族信托现存的法律问题 |
4.2.1 家族信托财产所有权属性模糊 |
4.2.2 家族信托登记制度有待完善 |
4.2.3 家族信托受托财产种类单一 |
4.2.4 家族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分配不均 |
4.2.5 公示制度与保密义务的冲突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家族信托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
5.1 明确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
5.2 完善家族信托登记制度 |
5.3 增加家族信托财产种类 |
5.4 均衡受托人权利义务 |
5.5 合理设定受托人的保密义务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家族信托制度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家族信托的历史渊源及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家族信托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
一、家族信托制度的起源 |
二、家族信托制度的发展 |
第二节 家族信托制度的基础理论 |
一、家族信托的概念 |
二、家族信托法律关系构成 |
第二章 我国家族信托制度的法律环境和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家族信托制度的法律环境 |
第二节 我国家族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家族信托财产权属不明确 |
二、家族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 |
三、家族信托受托人资格限制 |
四、家族信托税收制度不完善 |
五、家族信托观念尚未形成 |
第三章 国外家族信托制度的考察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家族信托制度的考察 |
一、双重所有权制度 |
二、反永续原则 |
三、信托设立规则 |
四、信托监管制度 |
第二节 日本家族信托制度的考察 |
一、信托财产权归属制度 |
二、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
三、信托监督和代理制度 |
四、重视信托理念宣传和普及 |
第三节 国外家族信托制度对我国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家族信托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家族信托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我国家族信托制度的功能 |
二、我国建立家族信托制度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完善家族信托制度的法律建议 |
一、完善信托法律体系 |
二、明确家族信托财产权属归属 |
三、完善家族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
四、完善家族信托税收制度 |
五、完善家族信托监督机制 |
六、扩大家族信托受托人范围 |
第三节 完善家族信托制度的其他建议 |
一、普及家族信托观念 |
二、建立健全信托征信系统 |
三、培养信托专门人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信托业功能演进和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CONTENTS |
图表索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意义 |
1.2.1 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研究法 |
1.3.2 历史分析法 |
1.3.3 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相结合 |
1.3.4 归纳与演绎方法相结合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1.5 文章架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框架 |
2.1 金融发展的研究综述 |
2.1.1 金融发展的内涵 |
2.1.2 国外金融发展研究综述 |
2.1.3 国内金融发展研究综述 |
2.2 信托业功能演进的研究综述 |
2.2.1 信托相关概念的界定 |
2.2.2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2.2.3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2.2.4 信托业功能演进研究的评价 |
2.3 金融发展与信托业功能演进的研究框 |
第三章 国外信托业功能演进情况 |
3.1 英国信托业功能演进 |
3.1.1 英国信托制度和信托业的演变 |
3.1.2 英国信托业发展的特点 |
3.1.3 英国信托业功能演进的推动因素 |
3.2 美国信托业功能演进 |
3.2.1 美国信托业产生及演变 |
3.2.2 美国信托业发展的特点 |
3.2.3 美国信托业功能演进的推动因素 |
3.3 日本信托业功能演进 |
3.3.1 日本信托业产生及演变 |
3.3.2 日本信托业发展的特点 |
3.3.3 日本信托业功能演进的推动因素 |
3.4 国外信托业功能演进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
3.4.1 国外信托业功能演进的比较 |
3.4.2 国外信托业功能演进的趋势 |
3.4.3 国外信托功能演进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我国金融发展进程分析——基于改革探索和金融发展指数构建的分析 |
4.1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历程 |
4.1.1 改革的探索与架构初建阶段(1978-1992) |
4.1.2 改革的深化与架构完善阶段(1992-2002) |
4.1.3 金融业开放及市场化起步阶段(2002-今) |
4.2 我国金融发展总体态势 |
4.2.1 货币化发展趋势 |
4.2.2 货币市场化发展情况 |
4.2.3 资本市场化发展情况 |
4.2.4 金融机构市场化发展情况 |
4.3 我国金融发展指数的构建 |
4.3.1 金融发展指数度量方法 |
4.3.2 我国金融发展指数的计算 |
4.3.3 金融发展阶段划分的说明 |
4.4 我国金融发展进程与信托业发展的关系 |
第五章 金融抑制下我国信托业功能演进——基于政府外生构建的制度变迁分析 |
5.1 制度变迁理论 |
5.1.1 新古典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 |
5.1.2 马克思的制度变迁理论 |
5.1.3 国内学者对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 |
5.2 金融抑制下信托业功能演进以政府外生构建为主导 |
5.3 金融抑制下我国信托业演进历程 |
5.3.1 恢复发展及第一次清理整顿(1979-1982) |
5.3.2 “金融百货公司”定位下的发展高潮及第二次清理整顿(1983-1985) |
5.3.3 快速发展及第三次清理整顿(1986-1990) |
5.3.4 第四次清理整顿及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思路(1991-1995) |
5.3.5 第五次清理整顿及制度再造(1996-2001) |
5.3.6 制度规范化建设及业务启动阶段(2002-2006) |
5.4 金融抑制下信托业功能发挥及存在的问题 |
5.4.1 金融抑制下信托业发挥的功能 |
5.4.2 金融抑制下信托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
5.5 信托业演进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
5.5.1 政府主导下我国信托制度的强制性变迁 |
5.5.2 我国信托制度变迁的效率评价 |
5.5.3 我国信托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
第六章 金融市场化进程中我国信托业的功能演进——基于市场内生演化的现状分析 |
6.1 金融市场化进程中信托业功能演进以市场内生演化为主导 |
6.2 我国金融市场化的三个特点与信托业发展 |
6.2.1 货币市场化与信托业发展 |
6.2.2 资本市场化与信托业发展 |
6.3 利率市场化中的信托业 |
6.3.1 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 |
6.3.2 信托业在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作用 |
6.4 金融混业趋势中的信托业 |
6.4.1 我国的金融混业趋势 |
6.4.2 信托业在金融多元化中的同业竞合关系 |
6.5 财富管理中的信托业 |
第七章 我国信托业发展功能定位探讨——未来布局与政策建议 |
7.1 我国信托业未来发展路径及行业布局构想 |
7.1.1 延续中国特色信托业功能继续承担改革先锋使命 |
7.1.2 大信托业时代信托作为法律行为耗散于各金融子业 |
7.1.3 依托自身资源禀赋优势信托公司逐步分化发展 |
7.1.4 基于未来信托制度供给下的发展可能 |
7.2 政府行为影响信托业定位的政策建议 |
7.2.1 适度发挥政府制度外生构建职能 |
7.2.2 着力搭建信托业生存金融生态环境 |
7.2.3 创新监管模式助推信托业良性发展 |
7.3 金融市场化进程中信托公司未来发展的政策建议 |
7.3.1 发挥专业化特色培育专署品牌提高竞争力 |
7.3.2 长线布局占据资产管理及财富管理制高点 |
7.3.3 迎合互联网时代特点改进拓展渠道建设 |
7.4 我国信托业可创新的业务模式建议 |
7.4.1 信贷资产证券化 |
7.4.2 基金化信托业务 |
7.4.3 PE型信托业务 |
7.4.4 私人财富管理 |
7.4.5 公益与社会事务管理 |
第八章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无效信托行为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本文研究的缘起及现实意义 |
1.1.1 无效信托行为的理论困境 |
1.1.2 无效信托行为的现实困境 |
1.2 文件综述 |
1.3 研究范围之厘定 |
1.4 本文研究的研究方法 |
1.4.1 内在与外在观点的研究方法 |
1.4.2 比较分析研究方法 |
1.4.3 历史视角分析研究方法 |
1.5 本文框架以及创新点 |
第2章 信托行为概念论——从历史走到当下 |
2.1 信托制度的源流与嬗变——在历史中解析信托行为 |
2.1.1 信托制度的源流 |
2.1.2 信托制度的嬗变与现代化—以现代信托业的先驱美国为例 |
2.1.3 大陆法系的信托制度移植与争议:功夫在诗外 |
2.1.4 我国信托的发展历程的特殊性 |
2.1.5 从信托制度的发展历程中梳理信托制度的基本法理 |
2.2 信托行为的非“合同性”论纲 |
2.2.1 英美法系中的信托行为与信托合同之争 |
2.2.2 大陆法系难以割舍的信托合同情结阻碍信托业的发展 |
2.3 信托行为在物权法中的理论困境及法理分析 |
2.3.1 信托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困境 |
2.3.2 从信托财产权归属向信托行为主导模式的转变 |
2.4 有关信托行为非主流学说以及评述 |
2.5 信托行为概念的诠释:超然于债权与物权之外的独立法律行为 |
2.5.1 法律体系中的概念应当是明确的 |
2.5.2 法律行为理论概要 |
2.5.3 英美法中是否存在信托行为概念的释疑 |
2.5.4 大陆法系中信托行为概念的争议及评述 |
2.5.5 关于信托行为概念的管见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信托行为的理论解析与逻辑证成:从法技术设计角度的分析 |
3.1 现代信托行为客体的广泛性 |
3.1.1 信托行为客体之财产的发展变迁 |
3.1.2 我国《物权法》中的物及物权可以信托吗 |
3.1.3 我国信托实践中实然存在的信托财产分析 |
3.1.4 结论 |
3.2 现代信托行为的高度技术性——以金融信托为例 |
3.3 信托行为的理论解析和逻辑证成:以法技术运用为视角 |
3.3.1 德国的物权行为理论与英美的契据交付行为原理之比较 |
3.3.2 信托行为的理论解析与逻辑证成:独立性与无因性 |
3.3.3 代结论 |
3.4 现代信托金融产品化与信托行为制度理论的契合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无效信托行为制度比较研究 |
4.1 无效信托行为的含义 |
4.2 无效信托行为原论:一个理论分析框架 |
4.2.1 信托行为的“负外部性”的存在可能 |
4.2.2 信托行为的效力控制 |
4.3 英美法系之无效信托行为及其评价:以美国信托法重述为例 |
4.3.1 目的非法之无效信托 |
4.3.2 违反公共政策之无效信托 |
4.3.3 规避法律之无效信托 |
4.3.4 违反永续性原则之无效信托以及当代价值 |
4.3.5 信托条款不确定之无效信托 |
4.4 大陆法系之无效信托及其评价 |
4.4.1 德国的无效信托及评析 |
4.4.2 法国的无效信托及评析 |
4.4.3 日本的无效信托及评析 |
4.5 我国无效信托行为类型之检讨 |
4.5.1 信托目的违法性与损害公共利益 |
4.5.2 信托财产和信托受益人不确定之无效信托 |
4.5.3 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无效信托 |
4.5.4 引致规范下的无效信托 |
4.5.5 我国无效信托制度的评价与反思 |
4.6 个案分析 |
4.6.1 无效信托案例之一:安信信托案 |
4.6.2 无效信托案例二:高春惠与叶正杰股票信托纠纷案 |
4.6.3 无效信托案例三:东方资产与信托公司信托债权案 |
4.7 本章小结 |
第5章 无效信托行为的法律后果及救济 |
5.1 比较法视域下的无效信托行为的法律后果 |
5.1.1 英美法关于无效信托后果的制度设计 |
5.1.2 大陆法关于无效信托后果的制度设计 |
5.2 无效信托法律救济的理论基础 |
5.2.1 受益权性质之争 |
5.2.2 《侵权法》视角下的受益权请求权基础 |
5.3 无效信托的救济方式 |
5.3.1 信托无效后的返还财产诸多问题与对策 |
5.3.2 无效信托中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及范围 |
5.3.3 追及制度引入无效信托救济制度的合理性及障碍分析 |
5.3.4 无效信托行为的公法责任 |
5.4 信托产品消费的特殊保障机制构建 |
5.5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世界各发达国家信托制度比较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D]. 杨超. 吉林大学, 2021(01)
- [2]资管新规背景下我国信托业业务转型研究[D]. 湛修材.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3]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研究[D]. 陈涵. 深圳大学, 2019(09)
- [4]国际遗嘱信托的法律适用研究[D]. 胡翔.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日本信托业与经济增长的耦合关系研究[D]. 管延芳. 辽宁大学, 2018(05)
- [6]中外信托盈利模式研究[D]. 仲伟. 吉林大学, 2017(09)
- [7]我国家族信托法律制度研究[D]. 潘广龙.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7(06)
- [8]我国家族信托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 张江波. 上海交通大学, 2015(03)
- [9]我国信托业功能演进和发展研究[D]. 宋学明. 山东大学, 2014(10)
- [10]无效信托行为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 曲天明. 大连海事大学, 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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