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论文文献综述)
袁书华[1](2021)在《福利治理视角下农村留守儿童福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民工潮的伴生群体,最初是作为“三农”问题的副产品出现的,研究者们关注的主要是其“社会问题”。相对于家庭结构健全的非留守儿童来说,农村留守儿童由于与父母分离确实处于不利境地。农村留守儿童作为未来社会的公民,其各项权益的实现和保护是他们自身及其家庭无法单独面对的,需要政府和社会对其进行支持。因此,对于外出务工家庭将儿童留守农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可以从儿童福利政策的角度进行回应和解决。国内外已有不少研究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儿童福利进行研究,但总体来看,目前研究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已有的关于福利和儿童福利的研究多侧重客观福利制度和状况,很少有研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主观福利,从客观福利和主观福利整合的角度进行的研究更是少数。二是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福利的研究把量化研究和质性研究结合在一起的数量较少。本研究以福利治理理论为研究视角,对儿童福利从客观福利和主观福利两个维度进行考察,从与非留守儿童对比的角度探讨农村留守儿童客观福利和主观福利现状,尤其是探讨国家、社区、志愿组织、家庭等不同主体在农村留守儿童福利供给中的作用,同时揭示主观福利提升的影响机制。本研究采用量化与质性相结合的混合研究方法,量化研究主要是在大规模调查数据的基础上通过统计分析揭示客观福利与主观福利之间的关系,质性研究则是对农村留守儿童客观福利获取现状进行分析,同时对不同主体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福利的现状及困境进行分析,从而为全面提升农村留守儿童的福利水平提供政策依据。本研究以山东省LY县为例,通过分层抽样的方式,获取了调查样本,通过滚雪球抽样获取了本研究的访谈对象。以以往研究为基础,本研究构建了关于客观福利、主观福利及两者关系的五个假设,通过量化研究对研究假设进行验证,研究发现:农村留守儿童的主观福利显着低于非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内部在主观福利方面则不存在差异;在福利获取内容方面,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福利和健康福利低于非留守儿童,在教育福利方面两个群体则不存在差异;在福利获取方式方面,农村留守儿童在资金福利和保护性服务福利方面显着低于非留守儿童,照顾性服务福利方面两个群体则不存在差异;农村留守儿童从核心家庭、扩展家庭获取的福利显着低于非留守儿童,从国家、社区和志愿组织获取的福利在两个群体之间则不存在差异;农村留守儿童的客观福利获取影响其主观福利,不同主体的福利供给影响农村留守儿童的客观福利获取,最终发现不同主体的福利供给通过福利获取影响其主观福利。在量化研究的基础上,本研究通过对农村留守儿童个体、与农村留守儿童有关的人员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对农村留守儿童从不同主体获取的福利进行质性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农村留守儿童的福利需求没有得到很好地满足;不同主体在农村留守儿童福利供给中难以形成合力。本研究对各福利供给主体在农村留守儿童福利供给中存在的困境进行剖析发现:核心家庭面临“物质在场、亲情缺失”的福利供给困境,扩展家庭面临“心有余而力不足”的供给困境;农村社区面临空心化和村委公共事务庞杂无暇顾及农村留守儿童的困境;志愿组织面临整体力量薄弱和个体志愿者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困境;国家则主要面临福利转型和各职能部门之间责任分工不明晰及难整合的困境。造成这种困境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农村留守儿童群体是转型期农村家庭的非农化生产模式和现行的城市公共服务政策的二元性共同作用的结果,已经超出了单个农民工家庭所能解决的范畴;国家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政策重现金补贴、轻服务保障使其难以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各职能部门在自身利益驱动下缺乏有效的协同机制;村两委“重行政、轻服务”的现状使农村社区在农村留守儿童福利供给中难以发挥平台作用,农村公共文化衰落使社区缺乏互助精神和凝聚力;社会组织处于与政府不对等的合作关系中,对政府部门存在较强的经济依赖和行政依赖影响其福利递送效果。针对不同主体在农村留守儿童福利供给中的困境及原因,本研究对农村留守儿童福利供给进行了政策思考:首先,构建精准保障的儿童福利政策体系,要以需要满足为导向、以权利实现为原则制定儿童福利政策。其次,制定保障儿童福利的家庭政策,根据儿童福利保障中家庭角色定位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取向,构建儿童友好型的家庭政策保障家庭为农村留守儿童的福利供给。再次,完善多元主体福利供给机制,要落实好政府福利供给的主导责任和家庭福利供给的主体责任,发挥好农村社区儿童福利供给的平台作用和学校儿童福利供给的传递作用,鼓励和引导志愿组织和民众发挥福利供给的中介作用。最后,以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儿童福利均衡供给,依托新型城镇化为农村留守儿童福利助力,以乡村振兴为契机为儿童福利增益。本研究在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方面有所创新。从研究内容来看,本研究采用广义福利概念,除了借鉴以往研究中对农村留守儿童客观福利的研究内容外,同时探讨农村留守儿童的主观福利,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整体福利进行研究。从研究方法来看,本研究采用量化研究和质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不仅揭示客观福利和主观福利之间的关系,还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福利获取现状和不同主体的福利供给现状及困境进行探讨,全面分析农村留守儿童的整体福利。从研究视角来看,本研究以福利治理理论作为分析视角,不仅探讨农村留守儿童福利政策体系的构建,同时探讨多元主体的福利供给机制。
王海利[2](2020)在《我国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平等保障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农民工群体迁移规模日益庞大,农民工群体迁移的“家庭化”特征日益明显。农民工随迁子女所占流动人口的比例也逐渐上升。农民工随迁子女这一群体的受教育权平等保障问题也逐日凸显。这一群体能否在流入地接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以及良好的教育资源不但对自身价值实现以及其家庭未来发展非常重要,对于避免社会发展的不安定因素的产生也至关重要,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及建设都具有潜在深远的影响。受教育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具有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双重性质。与此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现今的受教育权在利益判定保护方式上呈现出一种与“人格权”具有相似特性的趋向。受教育权这一权利相对复杂的性质导致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逐渐依附于国家给付义务的履行,在义务教育阶段,这种依赖性则更为明显。基于我国宪法、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文本,描述适用于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内的适龄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权利体系。分析农民工随迁子女这一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对相关现行法律的实效进行进一步分析。针对为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群体受教育权保障的问题而颁布实施的相关政策规定所导致的“一般性”的受教育权这一权利转向“特殊化”的现实问题,利用平等问题研究框架进行深入研究。对平等客体受教育权的性质、我国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保障中“平等”诉求的复杂内涵以及平等主体在平等的诉求中的受教育权是否具有同质性进行分析。揭露我国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保障实践中“平等偏差”以及其存在的相关原因。对存在于不平等事件背后的受教育权的“财产化”趋势产生的直接或间接原因进行分析。挖掘历史上二元户籍制度所遗留下来的对于平等的教育观念的影响。探究导致受教育权不平等问题产生的政策制定缺陷方面的原因,分析国家义务的缺失与不当分解等深层原因对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平等的影响。从公民受教育权平等保障的国家义务承担入手,简要阐述国家义务理论的渊源与发展。强调国家在受教育权平等实现的过程中的重要主导作用。整合现阶段关于国家义务理论内容的分类,建构系统论体系下的国家义务理论的内容框架。以国家义务理论、人权理论以及宪法基本权利为理论基础,对我国现今所存在的,对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平等的实现产生巨大阻力的“差别化”的教育观念产生的原因予以探究。并对这一观念进行评判、纠正与更新。针对现今农民工这一群体主要集中于北上广等一线发达城市的特点,对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入学条件制定的主体以及标准的规定、教育资源的平等享有的实现以及教育财政资金的分配等实践性问题提出具有理论依据支撑,系统性与建设性兼具的解决进路。
朱雨涵[3](2020)在《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基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视角考察弱势群体诉权保障问题,可以发现包括农民工在内的部分弱势群体的民事诉权仍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典型体现为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供给的不足。为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必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仅应当适当放宽法律援助条件并扩大援助范围,而且应当提高援助质量保障农民工民事诉权的有效性。本文除第一章引言和结语之外主要分为四章:第二章主要论述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及其法律价值。首先,“农民工”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因此有必要对农民工进行法律界定。其次,在现有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民事援助案件占有绝大多数,因此主要研究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最后,构建和完善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同时也是弱者保护与分配正义制度的体现。第三章研究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主要问题。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入手,立法方面概括地介绍了当前有关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意见,通过梳理发现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未将农民工纳入法定对象内,且农民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规定不明确,其援助质量得不到保障。从实践状况可以发现,农民工法律援助主要以民事案件为主,群体性案件多、涉案金额大,讨薪难、维权难问题依然令人心忧。第四章主要分析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问题的原因。首先,有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立法滞后。其次,政府的农民工法律援助责任不明确,导致与其有关的人力财力不足,保障制度质量不高。再次,针对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提供主体的制度性激励不足,导致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最后,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提供方式不能满足需求。第五章主要是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的建议。从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以分配正义为基础构建农民工法律援助范围,明确政府在农民工法律援助中的具体责任等方面,深入研究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对策。
赵飞[4](2019)在《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保障研究》文中提出建筑业农民工作为我国劳动密集型行业之一的主力军,其在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筑业农民工因其工作的特殊性,加之相关行政机关执法的不足,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频繁遭受到建筑企业或包工头的侵害,如人身安全权遭受侵害、工资被拖欠、休息权被侵犯、工伤赔付难等现象。因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到位,具体表现在对建筑行业中安全生产、生产生活环境、欠薪问题、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执法监督不到位的原因,致使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遭受多方面的侵害。笔者以行政执法视角对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进行研究,旨在规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之目的。本文从建筑业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权、经济权益、自己及其子女文化教育权益和社会保障权益四方面着重分析研究,得出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劳动权、工资报酬请求权、休息权、平等就业权、工伤赔付请求权等权益。并从行政执法的视角分析,分析论证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文化教育部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在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机关的不作为、执法力度不强、执法监督缺位、依法履职不到位等。深度剖析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行政执法保障不足的重要原因,主要从立法、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法治文化环境三方面进行论证研究,得出立法不健全、缺乏针对性执法、行政执法法治环境较差的结论。最后,从健全立法、夯实规范行政执法,着力构建科学有力的执法法治文化环境等三方面提出可行性的建议与对策。
文广[5](2019)在《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速度逐步加快,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剩余劳动力为了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纷纷背井离乡涌入城市。“打工潮”对城镇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也因此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由于我国现存的户籍制度、农民工家庭条件差等因素,大多数农民工的子女不能随其一同前往城市生活学习,只能留在户藉所在地由父母中的一方或者是其祖辈进行监护,这不利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更不利于农村“留守儿童”各项权利的保障,其中最明显的便是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例如,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面临着受教育机会不平等、受教育条件不平等的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内容来看,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在2017年已经到达了7000多万,其中大多数都面临着受教育权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解决农村地区“留守儿童”的受教育问题,不仅关系着国家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着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现行法律在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立法、行政执法以及司法救济等方面依然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从法律保障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现有的法律制度在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不足,并且运用比较研究法,通过考察美国、日本等教育强国在立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救济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现状,对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从而引起社会各界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和保护。本文的撰写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等基本问题的概述。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的评析。第三部分主要是通过对比域外国家对本国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从而得到我国在立法、行政执法以及司法救济等方面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启示,从而对现存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只有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才能真正的解决“三农问题”,为农村的进步、为国家的进步提供源源不绝的动力。
甘雨洋[6](2019)在《户籍制度改革的地方实践研究 ——以武汉市的人才落户政策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在“十三五”规划期间,我国就提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全面覆盖”,从中就凸显了户籍制度改革对于我国建设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性。在近几年中,随着我国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如十九大作出的城乡融合发展决策部署以及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重,人口红利的提前结束等现象的发生,在加之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发展,势必会造成各地城市对人才质量和数量提出新的要求,对地方政府开展以户籍制度为中心的改革,促进城镇化发展提出新的挑战。因此,为了在以地方政府为主的户籍制度改革中探寻此次改革的着力点和关键点,为当前的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本文选取武汉市户籍制度改革中的人才落户政策,将人才划分为高校毕业生和高端型、技术型人才两个主体进行落户政策比较分析,得出当前以人才为主体的户籍制度改革中存在对市场力量的忽视、政策对城市承载能力负荷较大、两类型人才之间的落户福利差异较大以及会存在不利于各阶层的社会融合情况发生,在通过对武汉市个例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深化地方政府户籍改革的政策建议。文章主体划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该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研究的相关国内外综述、研究的主要概念和相关理论基础以及研究的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户籍改革历程的回顾,以中央和地方两个改革主体为基础,将其划分为四个阶段:以中央为主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确立阶段、以中央为主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巩固阶段、以中央为主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突破阶段、以地方为主的户籍制度改革阶段;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武汉市户籍制度改造中的人才落户政策的现状、问题及其原因,对现有的以人才落户政策为主的户籍制度改革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此次户籍改革中政府与市场、本地人口存量与外地人口增量、政策之间等所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了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四条建议:当前户籍改革应树立公平理念、应价值界定当前以人才落户政策为主的户籍改革、当前户籍改革应秉持公共服务治理机制的多元化构建以及完善当前以地方为主的户籍政策。
程秀建[7](2019)在《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财产权领域最根本的制度设计,各国都对土地制度作出了基于历史与国情的独特安排。我国独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既牵引着农村,又联结着城市,具有独特的制度品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成与完善,作为稀缺土地资源的宅基地的资产功能日益显现。建构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忽视了其经济属性,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与农民缺乏必要的财产性收入来源的矛盾凸显,严重制约了农村、农民的发展。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通过市场配置宅基地资源已成当下改革的必然进路。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在乡村振兴战略布局下,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有关宅基地“资格权”的表述,为寻求中央政策文件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丰富内涵在法律上的妥善表达与实现,需要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以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文件为目标导向,结合实践反馈的经验,建构“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法权结构。本文分为三个模块,七章内容。全文以第四章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解读为联结,围绕坚持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这一主线展开论证。第一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及演化溯源,系统地梳理了70余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迁历史。建国初期,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指导下,新中国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为配合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国策,通过农业、农村向工业、城市提供原始积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与户籍制度双重管制下的城乡二元治理方式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之上。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工程,承载着诸如居住、社会保障、财产、社会控制等复杂的功能。立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在特定历史背景及社会环境下形成的宅基地使用权,拥有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一般用益物权的独特秉性:在宅基地产权制度上,“两权分离”基础上形成“一宅两制”;在宅基地利用制度上,行政配置主导与市场配置辅助的双轨配置;在宅基地分配制度上,居住保障基础上构建了一户一宅、无偿分配、永久使用;在宅基地流转制度上,严格限制流转。正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的复杂历史背景与承载的多重功能,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改革的难度。第二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于计划经济体系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经部分完成其历史使命,并因逐渐固化成型的宅基地利用格局在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中的重要的作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得以延续至今。但是,“权能残缺”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不能因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甚至成为扼制农村振兴、阻碍农业发展、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隐形流转的屡禁不止以及涉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的纠纷叠增,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面临重重困境,表现为既不能适应新型城镇化战略发展要求,又无法达致满足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目标,且有逐步走向管理失控的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时代的变迁。“后乡土社会”下农村社区封闭性与人口非流转性已打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所依托的“乡土社会”生活图景发生变迁。其二,功能的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此消彼长之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负载的居住及保障功能在市场经济冲击下逐渐减弱。其三,制度的供给。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由于立法价值偏差以及成文法的滞后性,造成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落后。第三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于经济效益的要求,当代民法制度催生了对效率的追求。从“所有”到“利用”的物权观念发展,要求实现“物尽其用、物尽其利”。缺乏处分权能的宅基地使用权使得宅基地及农民房屋成为农民手中的“死产”。新型城镇化发展方略下,以乡村为面向的城市化进程需要对既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作出转变,应当更注重农民需要什么,而不是农民可以继续做什么。事实上,作为农民拥有的重要财产性权利,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助于农民实现财产性收入的实质增加。因此,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对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以及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人地捆绑”的松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发了制度功能的转变,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具备了实践可能性。虽然在理论上对于放活流转仍村争议,但多数学者已经提出,不宜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身份限制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物权属性予以混淆。严格限制农户处分宅基地的做法无异于是将所有的农民都视为“禁治产人”,与现代法律的“理性人”假设不相符。自2005年起,国家在天津等地先后开展了两轮的宅基地流转试点。通过对两轮改革试点的经验总结,得出如下结论:1.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应坚持以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为主线。2.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个前置性问题分别是宅基地应如何估值、改革应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以及如何理顺城乡关系。3.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条不可突破的底线是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可变革、确保耕地红线不可突破以及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第四章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改革起于农村,源自实践。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遵循了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惯常模式,即:自实践中自发探索到试点实践和政策先行,待成熟后以法律形式确认固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因实践需要而生成,从多年中央政策中关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连贯表达可见,其实质是农地“三权分置”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领域的延伸与扩展。经由语义逻辑对“分置”与“分离”的辨析,“分置”概念更符合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法律表达。通过对政策文本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深刻意蕴的解读,可以发现“三权分置”改革的内在逻辑:落实集体所权为起点,保障农户的资格权是关键,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是落脚点及核心。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强化与落实集体所有权,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实现三方主体共享宅基地权利以及围绕宅基地建构权利,完善民法典权利体系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第五章为“三权分置”之下的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沿波溯源,我国集体所有权制度源于农村土地合作化运动。经过国家政治动员而迅速开展的农村土地合作化实践构建了独具中国特色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其建构之初主要作为一项社会变革工具而运行,并未明确区分集体所有制与集体所有权,直至物权法才第一次明确以“集体所有权”的表述方式将其与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相并列。通过对既有理念的检讨,集体所有权在性质上符合“新型总有说”理论,属于特殊的共同共有。通过对集体所有权在宪法与民法两个维度的考察,民法上的所权制度设计应在尊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进行,不应将公有制简单视为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而试图照搬西方的物权制度建构我国的农村土地法权体系。实践中,由于主体界定不明、权能残缺以及实现机制阙失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弱化和虚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彰显了宅基地使用权“自物权化”的同时,极有可能因忽视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集体所有权制度的时代功能,而对集体所有权产生新的冲击。因而,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注意在以下三个层面展开:其一,明确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二元性并将授予其特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其二,厘清集体所有权的特殊运行机制,完善其实现机制;其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实现管理权能的回归。第六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制因应。通过对实践及理论上关于宅基地资格权内涵及法律属性的梳理,指出成员权与用益物权两个视角下资格权可能的制度安排与妥适性,证成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为集体成员权。宅基地资格权的概念与表述仅在中央政策文件中以通俗用语载明,并无实体法上的意义。立法上仍坚守集体成员权的制度建构,而非创设新的宅基地资格权。物权法上的规范表达从“农民集体”到“本集体成员集体”的转变,意味着对农民集体成员权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的确认。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为集体土地利用困境提供制度依据,集体成员权是连接集体成员与成员集体的纽带。完善的集体成员权制度有利于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与集体成员权益的保护,并能为成员集体内部秩序生发提供制度支撑。由于集体成员权与成员息息相关,具有明显的人法属性,已然溢出了传统民事权利的范围。因此,应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纳入到民法典分则物权编之中。第七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分置的使用权是“三权分置”政策的落脚点,应当在现行法体系内作出妥适的规制。通过对“三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实践样态分析,循着宅基地“资格权”属于成员权的权利内容的论证逻辑,分置后的使用权在性质上属于去除身份性的纯粹用益物权,从而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领域形成“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后)”的权利结构。回归到政策本意对“三权分置”作进一步的检讨,“三权分置”后三权在法实现过程中实际表现为“四权”,分由三类权利主体享有,即“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其他社会主体)”。“三权分置”为宅基地使用权上市流转奠定了基础,但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全无风险。不容忽视的是,资本的嗜血性与农民对抗资本侵蚀能力的弱质性。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宅基地作为农民生产、生存保障的必要性依然存在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中央政策文件亦不无警醒的提出放活应予“适度”,即以不损害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为前提,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关键,严格落实一个“不得”和“两个严格”。否则,放活使用权将会遭遇集体所有权有被虚置、农民有居无处所以及使用权自身运行等诸多风险。财产只有进入市场才能实现,就农村发展而言,因其资源禀赋不同,并非均质化的世界,在放活土地使用权方面应作出区分,对不同的农村实际设定不同的管理目标。从宅基地分散、零碎的固有属性来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应扩展其经营性功能,以期实现宅基地的分散经营与规模利用又结合。农民房屋作为农民享有所有的权的重要财产,实现其财产性收益的核心是放活转让与抵押,变资产为资本。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直触农村土地制度核心。这是兴村振兴发展战略下国家为农村稳定、农业发展以及农民增收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因此,如何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内涵完整的映射到法律规范之中,将其转化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实践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一法律制度的建构会对其他相关农地法律制度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均应给予密切的关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进行,以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三农”问题为依归,而非照搬西方物权理论追求理论上的纯粹与卓越。基于我国特有的产权制度,在历史的视野下寻求资格权及使用权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的妥适表达,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的法制要求和条件。通过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完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能够达成剥离宅基地使用权负载的身份属性与社会保障功能、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完全用益物权化的使命。
翁玉玲[8](2019)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主体内容,其内涵与美国人力资源管理“人本主义”理念和制度发展密切相关。劳动法治是符合国际人权公约、国际劳工标准和我国劳动法价值原则,可促进劳资平等博弈、公平共享、分配正义,能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法律运行、社会秩序形态。鉴于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资方行使经济自由、管理权利、用工自主权的主要形式,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者权利(劳权)是不可分割、一体两面的关系,本文基于劳资均衡、分配正义、公平和谐的价值理念,厘定并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劳动法治问题,是以劳资均衡为目标,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否、应否、如何接受劳动法治干预、调整问题的探讨。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视域下劳动法治问题,既有市场经济国家的共性、普遍性,也有中国问题的个性、特殊性:宏观层面,源于(市场经济意义的)劳动法理念、制度、机制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向市场经济转轨和发展的滞后;中观层面,表现为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发展的脱节,甚至都没有形成劳动法治的问题意识、价值目标;微观层面,表现为企业劳资关系的失衡,劳资关系公平度、和谐度较低,权利争议频发,利益争议更难解决等。具体而言,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研究背景、问题指向,主要体现于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在市场经济意义的劳动法严重滞后、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先行、片面引进了发达国家对劳动用工关系的“先进管理经验”。第二,在缺乏劳动法有效约束、缺乏劳动法治制约的情况下,企业用工模式先行一步进行了科学化、技术化、市场化、现代化发展,而劳动、经济政策实施中忽视了对社会公正、底层劳动者利益的考虑。企业层面的劳资关系由此显着失衡、扭曲,形成了深层次、结构性、普遍性、持久性的社会矛盾与冲突。资方的经济自由和产权,与劳方的经济自由和劳权,如何能够均衡配置、平等共治、公平共享、分配正义的关系、结构和“企业政体”、“运行模式”,是本文预设的目标模式。本文以“范畴与问题概述——市场经济国家共性、普遍性问题——解决共性问题的价值论与方法论——我国相关问题的特殊性——特殊性所反映的具体法律制度问题(包括用工管理的平衡规制问题、劳资合作管理的平等自治问题)”的逻辑思路进行研究。第一章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相关概念、理论基础以及劳动法治问题。本文基于劳资均衡、分配正义、公平和谐的价值理念,厘定并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劳动法原则和精神是否得以实现、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能否得到充分保障,目的性权利应否、如何通过工具性权利加以实现,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机制设计实现劳资当事人相对均衡的博弈与合作,进而实现劳资分配正义、劳动关系公平和谐等劳动法治问题。本章概括了当前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的宏观问题与微观问题,并简要介绍了全球一般性问题和中国特殊问题。第二章是对各国企业劳动法治的普遍性问题的探讨。由于雇主立场与劳动保护立场的对立性,各国企业劳动法治呈现劳资竞争互动的发展路径,劳资之间的竞争互动系普遍性问题。此部分系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化历程和秩序演化规律的论述。此部分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受现代劳动法约束、劳动法治化的历史过程以及相关逻辑规律。发达国家的劳动关系管理与调整历程,相互竞争、相互妥协、经济效率价值优先三个阶段,从企业管理与法治竞争、互动,到走向融合,经历了雇主、工会调整,再到当前的劳资共同调整。发达国家劳资互动历程的重要启示在于,劳动法治干预具有必要性和阶段性,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质上就是资本主导的内部市场化,当前发达国家的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个性化”发展,正好印证了其再次法治化需求。第三章是企业劳动法治的一般性制度安排与法理逻辑,是有关市场经济国家解决相关问题的方法论、主要制度的阐述。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化的制度安排与逻辑:其一,劳资公平合作、劳资优质均衡的价值目标,以及产权与劳权、劳资合作的法理逻辑。其二,关系结构。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的企业管理权、用工自主权、人力资源管理权,与集体劳权、集体劳动关系被迫形成了伴生关系,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集体劳权、劳动法治逐步形成了关联性、对应性。其三,制度需求。主要包括:劳资分配正义的制度需求;经济全球化下企业竞争的制度需求。其四,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劳资共治的理念与制度;“刚性”的基本劳权保障与资本的理性妥协机制相结合;资本管理中劳动者力量扶持机制的重要性;社会保护与经济促进平衡兼顾的制度安排。第四章是我国企业劳动法治的特殊性,即资本单边主义。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特殊性问题,在于缺乏市场经济意义的劳动法治的有效干预、调整,也缺乏有效的力量均衡机制,更缺乏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管理的“理性化”、“自觉化”妥协。首先,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资本单边主义进行实证考察,企业层面劳动法治的现状,发现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公平、正义与“制度襁褓”、企业文化等存在密切关联。其次,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其他国家不同,是缺乏劳动法治干预的背景下,对西方先进管理技术的单边引入、单边发展。最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特殊的“政、资、劳”关系,使得这种单边主义的管理更加突出。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政府重商主义战略下,劳资愈发失衡,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迫切需要进行法治化、现代化转型。由于地方政府的救济联邦主义、重商主义,劳动关系形成了“政府征收苛重,资方利润挤占工资”的劣质均衡。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的特殊问题,与市场经济、法治社会转轨过程中的劳资关系转型以及劳动法治理念、政府角色等存在密切关联。第五章是我国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平衡规制问题。本章是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相关立法、法律实施现状、制度缺陷和制度需求进行分析。首先,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实施现状进行分析,包括劳动标准管理、社会保障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分析我国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上的问题。其次,研究企业管理权立法规制中的制度需求,认为我国劳动法律在企业用工管理的规制存在规制失衡的问题,一方面,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企业惩戒权、劳动者救济权方面的规制或保护力度不足,另一方面,我国劳动法律由于长期形成的父爱主义管制原则,部分用工保护过于严格,导致企业以科学、灵活的管理手段绕过劳动法的监管,严格的用工规制产生“逆向激励”的反效果。最后,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的平衡法治内涵、理念、目标,通过对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的刚性保障的加强,以及对其他劳动权益的弹性自治,分析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权的平衡规制。同时,分析父爱主义管制的适用限度、公法与私法协调的法理与现实、国家责任与企业责任的区分。第六章是我国企业劳资合作管理方面的平等自治问题。本章从促进劳资合作、均衡、公平、自由角度研究劳资合作管理中的具体制度缺陷、“劳工四权”的实现状况以及劳动法治理念、制度环境问题与制度需求。第一,承接上一章中关于“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权平衡规制”的讨论,进一步论述劳动关系管理规制中的劳资自治的边界,进而提出劳资合作共治的现实与制度需求。第二,探讨劳动者民主参与制度的立法问题,以及实质落实该项制度的法治条件、实施原则。第三,分析我国劳动力量扶持机制的缺失及构建问题,分析工会在企业管理中的职能发挥问题,以及对工具性权利、劳动者代表制度确立、落实的制度需求,具体包括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机制、劳资分配正义的理念、资本妥协让步的压力机制、劳动者市场议价力的提高。第四,研究劳资均衡、劳资合作理念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融入的必要性。第五,分析我国企业法与劳动法在劳动保护规定中的冲突、衔接问题,以及我国企业法中对工会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的规范缺失问题,同时,借鉴域外企业立法经验,研究企业法与劳动法在整体制度、价值取向上的冲突问题与衔接。试图通过以上制度理念的调整和相互衔接与合作,实现劳动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平衡。本文的主要发现如下:第一,在企业组织体系、生产过程中,劳动权与资本产权是一对耦合的、对称的合作关系,两者之间的平衡,符合人权、法治社会和企业竞争发展的制度需求。第二,经济体制、法治社会转型期间,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单边主义”是微观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原因。第三,劳动法父爱主义管制将促进用工管理实践基于资本逐利性的“逆向激励”,加剧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偏离。第四,劳动权益的刚性保障、公权力的合理发挥、企业内部理性合作意识以及有效的资本妥协让步机制是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化的制度需求。基于我国企业劳动法治的特殊性,本文建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应当以平衡法为原则,以底线性、合理性为限度,适度考虑严格规制对企业的“逆向激励”效果,完善劳动法律的刚性、强制性保障,对资本单边主义进行限制。包括劳动基准立法、执法的全面性、切实性,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必要性限制。其次,有必要加强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关于劳资分配正义理念的软约束,重视企业社会责任中的劳动保护要求。最后,在保障底线性劳动条件的基础上,应当通过资本妥协的压力机制的实质构建,提高劳动者的市场议价力,“扶持”劳动者与资本对抗、博弈、协商的力量,推进劳动者利益代表机制的合法化、正规化,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理性妥协,从而促进劳资合作与共治。
敖伟轩[9](2015)在《论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歧视及其法律规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农民工作为我国劳动者阶层的一个独特的群体,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农民工人数不断增多,其群体也开始细分,上一代农民工逐步被新生代农民工所取代。定义新生代农民工主要采取“年龄+身份+职业”的模式。在年龄方面表现为十六周岁以上,一九八零年之后出生的农村青年;在身份体现上,基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新生代农民工其身份仍然是农民;最后,在职业表现方面,他们大多在城市劳动密集型产业中从事着低技能要求的体力、半体力劳动。作为新形势下成长起来年轻一代农民工,与他们父辈相比,其教育背景、心理素质、就业行业及地域倾向、消费方式、维权意识等方面都呈现出明显的新特点。这些在城市中打拼的年轻人,他们迫切希望融入城市,却遭遇着方方面面的瓶颈:户籍、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等。就业乃民生之本、安邦之策、稳定之基。分析新生代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解决好“三农问题”、提高城镇化质量、实现国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生代农民工虽然离开了农村,但是基于我国长期实行的二元户籍制度的影响,他们的农民身份并没有得以改变。加之国家尚未出台关于反对就业不平等的法律法规,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在寻找工作过程中遭受着诸多不平等待遇,并且得不到相应的救济。主要表现为就业机会歧视、就业待遇歧视、就业保障歧视三方面。平等的就业权在国家法律上有明文规定,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歧视本质上是对其平等就业权的侵害。当然,就业歧视作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同样存在于西方发达国家,并且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欧美等国也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反就业歧视理论,尤其是美国、英国、荷兰等国家。通过学习这些国家反就业歧视法律规制,从反就业歧视立法框架、专门机构及其运作程序方面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最后,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就如何破解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提出相应法律对策:积极推进与户籍制度相配套的改革;构建完善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普及法制教育,增强新生代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健全保障机制,为农民工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王誉霖[10](2014)在《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城乡整合发展研究》文中认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发展是推动工业化和城市化,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促进二元经济转化的重要内容。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人口迁徙尤其是城乡人口迁移规模不断增大,而与此同时,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最为活跃的阶段。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1997年确定了实行“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和多方筹资的基本制度框架后,历经“辽宁试点”,在2005年制度框架最终确定。而几乎与此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历经了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各地的分散探索和最终在2009年走向统一的历程。为了适应大规模流动人口的现实和建立统一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开始了整合的初步探索。2014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此同时,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也开始施行。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已经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局面。然而,整合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依然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其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碎片化”,阻碍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大一统;其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区转续难题依然未解,制约了统筹层次的进一步提高;其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改革停滞不前,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去甚远;其四,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制约依然存在,亟待理顺管理体制和加强信息化建设。基于对现状的评估,整合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采取三步走战略:第一步,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破除“碎片化”困境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障碍,实现城乡两类制度自身的大一统;第二步,推进完善现行转续政策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城乡有效转移接续;第三步,继续提高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在实现全国统筹的基础上适时推动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整合,建立大一统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大一统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架构是“国民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的多支柱保障模式。不同支柱采取不一样的筹资模式及方式,在保障层次上由低到高,与商业化的养老保险共同构成中国的多支柱养老金体系,满足差异化的养老保障需求。
二、论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论文提纲范文)
(1)福利治理视角下农村留守儿童福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农村留守儿童的相关研究 |
(二) 儿童福利的相关研究 |
(三) 农村留守儿童福利的相关研究 |
(四) 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之处 |
(一) 内容创新 |
(二) 方法创新 |
(三) 视角创新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 农村留守儿童 |
(二) 福利 |
(三) 社会福利 |
(四) 儿童福利 |
二、理论基础 |
(一)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
(二) 福利治理理论 |
第三章 农村留守儿童福利的量化研究 |
一、本研究所采用的儿童福利指标 |
(一) 福利的一般测量 |
(二) 儿童福利的测量 |
(三) 儿童福利分析框架的建立 |
二、研究假设与资料收集 |
(一) 农村留守儿童客观福利假设 |
(二) 农村留守儿童主观福利假设 |
(三) 农村留守儿童客观福利与主观福利的关系假设 |
(四) 资料收集与处理过程 |
三、农村留守儿童福利的量化研究结果 |
(一) 农村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福利的比较研究 |
(二) 农村留守儿童客观福利与主观福利的关系研究 |
四、农村留守儿童福利量化结果的讨论 |
(一) 农村留守儿童主观福利的特点 |
(二) 农村留守儿童客观福利的特点 |
(三) 农村留守儿童客观福利与主观福利的关系分析 |
第四章 农村留守儿童福利获取与供给的质性研究 |
一、访谈方法及对象 |
(一) 访谈方法 |
(二) 访谈对象 |
二、农村留守儿童从不同主体获取福利的质性分析 |
(一) 农村留守儿童从家庭获取福利的质性分析 |
(二) 农村留守儿童从国家获取福利的质性分析 |
(三) 农村留守儿童从社区获取福利的质性分析 |
(四) 农村留守儿童从志愿组织获取福利的质性分析 |
三、农村留守儿童福利供给中不同主体的供给困境分析 |
(一) 家庭福利供给困境分析 |
(二) 国家福利供给困境分析 |
(三) 社区福利供给困境分析 |
(四) 志愿组织福利供给困境分析 |
第五章 农村留守儿童福利提升的政策分析 |
一、构建精准保障的儿童福利政策体系 |
(一) 以需要满足为导向制定儿童福利政策 |
(二) 以权利实现为原则制定儿童福利政策 |
二、制定保障儿童福利的家庭政策 |
(一) 儿童福利保障中家庭角色定位的理论依据 |
(二) 儿童福利保障中家庭角色定位的实践取向 |
(三) 构建儿童友好型的家庭政策 |
三、完善多元主体福利供给机制 |
(一) 强化政府福利供给的主导责任 |
(二) 落实家庭福利供给的主体责任 |
(三) 强化农村社区福利供给的平台作用 |
(四) 发挥学校福利供给的传递作用 |
(五) 鼓励和引导志愿组织发挥福利供给的中介作用 |
四、以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儿童福利均衡供给 |
(一) 依托新型城镇化为儿童福利助力 |
(二) 以乡村振兴为契机为儿童福利增益 |
第六章 研究结论和未来研究展望 |
一、研究结论 |
(一) 农村留守儿童的福利需求没有得到很好地满足 |
(二) 不同主体在农村留守儿童福利供给中难以形成合力 |
(三) 破解农村留守儿童福利供给困境需要挖掘更深层次原因 |
二、未来研究展望 |
(一) 对农村留守儿童群体展开异质性研究 |
(二) 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应有新思维 |
附录 |
附录1 调查问卷(部分举例) |
附录2 访谈提纲 |
附录3 访谈人员一览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我国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平等保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保障现状 |
(一)苏州勤惜小学“隔离门”事件述评 |
(二)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权利体系及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政策 |
(三)我国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的权利性质界定 |
(四)我国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平等诉求的复杂内涵 |
(五)我国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保障中的“平等偏差” |
二、我国受教育权平等保障实践中平等偏差产生的原因 |
(一)历史上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对主流意识的影响 |
(二)政策制定缺乏负面结果的预估及应对机制 |
(三)国家义务承担的欠缺与不当分解 |
三、国家义务视野下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平等保障的思考 |
(一)国家观与国家义务理论的渊源与发展 |
(二)国家义务内容体系构造的相关理论 |
(三)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平等保障的国家义务体系构造 |
四、我国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平等保障的实践纠偏 |
(一)注重教育平等观念的引导 |
(二)完善我国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的国家保护义务 |
(三)强化我国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的国家给付义务 |
(四)重视我国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的国家尊重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3)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概述 |
第一节 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的概念界定 |
一、农民工 |
二、法律援助 |
三、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 |
第二节 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意义 |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
二、有利于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 |
三、有利于实现分配正义与弱势群体保护 |
第三章 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现状及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现状 |
一、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状况 |
二、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状况 |
第二节 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问题 |
一、农民工未纳入民事法律援助法定对象内 |
二、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明 |
三、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质量难以保障 |
第四章 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立法滞后 |
一、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立法层级偏低 |
二、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法律规范粗疏 |
第二节 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落实机制不完善 |
一、政府的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责任不明确 |
二、针对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提供主体的制度性激励不足 |
三、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提供方式不能满足需求 |
第五章 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改革 |
第一节 改革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立法宗旨:从单纯的维护司法正义到兼顾社会治理 |
二、援助对象:从单一的经济困难者扩大到弱势群体 |
三、援助范围:以保障生存与发展基本权利为基础 |
第二节 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的具体建议 |
一、制定《法律援助法》并专章规定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 |
二、规定农民工作为民事法律援助的法定对象 |
三、以分配正义为基础构建农民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
四、明确政府在农民工法律援助中的具体责任 |
五、构建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多元化提供机制 |
六、强化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提供主体的激励机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从事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
(4)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建筑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保障概述 |
(一)建筑业农民工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
1.建筑业农民工概念 |
2.现阶段建筑业农民工基本特征 |
(二)建筑业农民工重要合法权益内容 |
1.人身安全权利 |
2.经济权利 |
3.自身及其子女文化教育权利 |
4.社会保障权利 |
(三)强化行政执法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义 |
1.更好维护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促进社会公平 |
2.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
3.加快实现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
4.有助于深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 |
5.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
二、当前行政执法保障中的突出问题 |
(一)人身安全权利方面 |
1.安监部门对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督不足 |
2.环保部门对建筑工地生产环境执法督察不力 |
3.应急管理部门对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监督不到位 |
(二)经济权利方面 |
1.市场监管部门对建业施工方资质认定不严 |
2.部分地方政府实施了农民工就业歧视政策 |
3.劳动行政监察部门对建筑业执法监督不到位 |
(三)自身及子女文化教育权利方面 |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 |
2.部分辖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不到位 |
(四)社会保险权利方面 |
1.工伤保险机关监督管理不到位 |
2.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缺位 |
三、行政执法保障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相关立法不健全 |
1.缺少针对建筑业农民工群体的特殊立法 |
2.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不完善 |
3.监察立法不明确、监督法制不完善 |
(二)多因素制约行政执法实践 |
1.执法力量与任务不均衡 |
2.重点针对性执法工作不足 |
3.执法监督机制存在缺陷 |
(三)行政法治文化环境有缺陷 |
1.针对监察机关法定职责的宣传不够 |
2.部分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不足 |
3.建筑企业和包工头法治意识淡薄 |
4.建筑业农民工文化素质低,法律素质不足 |
5.现行司法理念不能满足实践需要 |
6.缺少全民监督行政执法的法治文化氛围 |
四、完善对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的措施 |
(一)健全行政执法法律体系 |
1.健全我国建筑业法律法规体系 |
2.加强对建筑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的立法完善工作 |
3.健全监察立法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
(二)夯实、规范行政执法 |
1.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建设,充实区县级执法队伍 |
2.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执法工作 |
3.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
4.强化对执法结果的有效运用 |
(三)着力构建科学有力的执法法治文化环境 |
1.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治素质 |
2.强化对建筑企业和包工头法治宣传教育 |
3.加大对建筑业农民工的法治培训力度 |
4.创新司法理念 |
5.构建全民监督行政法治文化氛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本选题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本文的研究内容 |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关键词辨析 |
第一节 农村留守儿童概述 |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 |
二、农村留守儿童产生的原因 |
第二节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概述 |
一、受教育权的概念 |
二、受教育权的内容 |
三、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 |
四、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现状分析 |
第二章 我国法律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及问题剖析 |
第一节 我国法律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现况 |
一、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现况 |
二、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行政保障现况 |
三、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司法保障现况 |
四、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现况 |
第二节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问题剖析 |
一、农村地区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立法保障存有缺陷 |
二、农村地区留守儿童受教育权行政保障尚待完善 |
三、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司法保障困难重重 |
第三章 域外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比较研究及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建议 |
第一节 美国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现况 |
一、美国教育立法制度 |
二、美国教育行政制度 |
三、美国教育司法制度 |
第二节 日本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现况 |
一、日本教育立法制度 |
二、日本教育行政制度 |
三、日本教育司法制度 |
第三节 域外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启示 |
一、在教育立法层面 |
二、在执法监督层面 |
三、在法律救济层面 |
四、在教育体制层面 |
第四节 完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护的法律思考 |
一、完善相关立法 |
二、强化行政保障力度 |
三、健全法律救济途径 |
四、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职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户籍制度改革的地方实践研究 ——以武汉市的人才落户政策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的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人口管理制度的研究 |
二、有关国内户籍制度的研究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户籍制度相关概念界定 |
一、户籍制度 |
二、户籍制度改革 |
三、人才落户政策 |
第二节 论文研究的基础理论 |
一、推拉理论 |
二、刘易斯拐点 |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的发展改革历程 |
第一节 以中央为主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确立阶段(1949-1956) |
一、城乡流动管理由松动转向严紧 |
二、城乡居民的福利待遇开始产生差异 |
第二节 以中央为主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巩固阶段(1956-1977) |
一、中央政府开始重视对户籍管理的完善 |
二、出台农村人口盲目流向城市政策,固化了城乡分割格局 |
第三节 以中央为主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突破阶段(1978-2002) |
一、适当放松了农村向城镇的流动 |
二、开始实施对小城镇户籍制度的改革 |
第四节 以地方为主的户籍制度改革阶段(2002-至今) |
一、广东省地方政府制定的积分入户政策 |
二、以成都市为主的城乡统一户籍改革 |
三、以上海市为主的人才入户政策 |
四、新一轮以地方为主的户籍制度改革 |
第三章 户籍改革的地方实践分析—武汉市人才落户政策 |
第一节 武汉市户籍改革的背景介绍 |
一、武汉市户籍改革的背景介绍 |
二、武汉市出台人才落户政策的背景介绍 |
第二节 武汉市户籍改革中的人才落户政策实施状况 |
一、武汉市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出台与实施 |
二、武汉市高端型、技术型人才落户政策的出台和实施 |
第三节 武汉市户籍改革中的人才落户政策成效 |
一、武汉市户籍人口数明显上升,有助于新时代的城市发展 |
二、通过人才政策的实施,产业结构得到优化 |
第四节 武汉市户籍改革中的人才落户政策所存在的问题 |
一、人才落户政策缺乏对市场力量的重视 |
二、人才新政对城市承载能力提出挑战 |
三、各类型人才政策的福利待遇存在差异 |
四、人才落户政策不利于各阶层的社会融合 |
第四章 我国新时代户籍改革建议 |
第一节 当前户籍改革应树立公平理念 |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户籍改革理念 |
二、完善户籍法律法规 |
第二节 当前户籍改革下人才落户政策的价值界定 |
一、以人才落户为主的户籍改革应尊重市场规律 |
二、应正确处理各地城市户籍政策的同质化问题 |
第三节 当前户籍改革应构建多元化的公共服务治理机制 |
一、构建多元化的成本分担机制 |
二、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政策评估机制 |
第四节 完善当前以地方政府为主的户籍政策 |
一、明确落户政策的差异性,平等对待增量人口和存量人口 |
二、解决地方政府颁布的公共政策的外部效应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7)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进路 |
第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源起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嬗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演化发展趋势 |
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定的历史背景回溯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功能及特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概念及特征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功能 |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现状描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时代变迁: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的社会生活图景变迁 |
二、功能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 |
三、供给不足: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 |
第一节 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的现状 |
一、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梳理 |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理论争鸣 |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 |
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改造的出路 |
第四章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 |
第一节 生成逻辑:源于实践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实践创新: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生成 |
二、语义逻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语言表达 |
第二节 语词转换: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文本分析: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二、冲击与回应: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实意义 |
第三节 理论溯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基础 |
一、理论梳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依据 |
二、法权建构: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民法学基础 |
第五章 “三权分置”下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
第一节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生成及性质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生成溯源 |
二、集体所有权属性的理论梳理 |
三、集体所有权属性的多维度思考 |
第二节 集体所有权的现实困境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困境 |
二、“三权分置”对集体所有权的冲击 |
第三节 落实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 |
一、明确集体所有权归属主体 |
二、完善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机制 |
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 |
第六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治因应 |
第一节 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 |
一、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认知 |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厘定 |
三、宅基地资格权是集体成员权表现形式 |
第二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集体成员权表达 |
一、我国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生成与性质 |
二、集体成员权的权能 |
三、作为成员权的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制回应 |
第七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 |
第一节 “三权分置”视野下的宅基地“使用权” |
一、分置的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二、“三权分置”的四权实现 |
三、“三权分置”政策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
第二节 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一、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为什么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劳动法治问题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逻辑框架、创新之处 |
四、几点说明 |
第一章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概述 |
第一节 主要概念 |
一、企业劳动关系管理 |
二、何为劳动法治 |
第二节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关系 |
一、基于生产关系的相关性 |
二、基于法律关系的相关性 |
三、基于价值和目标的相关性 |
第三节 劳动法治问题 |
一、宏观问题和微观问题 |
二、全球一般性问题和中国特殊问题 |
第四节 理论工具 |
一、科斯的企业性质理论 |
二、布洛维的工厂政体理论 |
三、劳资分配正义理论 |
四、工具性权利理论 |
第二章 各国企业劳动法治的普遍性:劳资竞争互动 |
第一节 横向考察:发达国家劳动法治秩序生成 |
一、美国:工作场所下的劳资共治 |
二、法国:经济形势导向的人力资源管理 |
三、德国:劳工力量“扶持”机制的形成 |
四、日本:管理主义模式的典范 |
五、英国:社会伙伴关系 |
第二节 纵向考察:发达国家劳动法治演化规律 |
一、与劳动法治相互竞争阶段 |
二、与劳动法治相互妥协、相互制衡阶段 |
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效率价值优先阶段 |
第三节 当前发达国家劳资互动的问题 |
一、经济全球化下资本的阶段性优势 |
二、新自由主义思想的推行 |
第四节 发达国家劳资互动、劳动法治化历程的启示 |
一、劳动法治干预的必要性与阶段性 |
二、资本主导的内部市场化的法治干预需求 |
三、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个性化”与法治化需求 |
第三章 企业劳动法治的一般性制度安排与法理逻辑 |
第一节 价值目标和法理逻辑 |
一、价值目标 |
二、法理逻辑 |
第二节 企业劳动法治的关系结构 |
一、企业规章制定权与劳动者权利关系 |
二、企业决策权与民主参与权的关系 |
三、企业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
第三节 企业劳动法治制度需求与路径 |
一、社会维度需求:劳资分配正义 |
二、经济维度需求:全球化下企业竞争发展 |
三、路径之一:劳工权利的刚性保障与柔性协调 |
四、路径之二:企业管理视域下劳动者力量扶持机制的重要性 |
五、路径之三:劳资共治——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法治的融合 |
六、路径之四:社会保护与经济促进的平衡 |
第四章 我国企业劳动法治的特殊性:资本单边主义 |
第一节 资本单边主义的现象、影响因素 |
一、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严苛管控 |
二、企业劳资合作管理的形式主义 |
三、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公平、正义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单边发展 |
一、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发展错位 |
二、劳动法治理论的滞后性 |
第三节 政府重商主义战略下劳资失衡 |
一、“政、资、劳”之间的特殊关系 |
二、地方政府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放大 |
第四节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法治转型需求 |
一、转型动因:劳资权力支配关系 |
二、转型起点:统治性企业政体 |
三、转型方向:现代化、法治化 |
第五章 我国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平衡规制 |
第一节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实施问题 |
一、劳动法律实施效果不佳 |
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缺失 |
第二节 规制不足:企业管理权的必要性规制缺失 |
一、劳动关系争议的重要原因:企业管理权的滥用 |
二、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内容规范漏洞 |
三、缺乏企业惩戒权的必要性限制 |
第三节 规制过度:劳动法律父爱主义管制 |
一、强制性保护对平等博弈机制的“制度替代” |
二、严格用工保护下企业管理制度逐利性的“逆向激励” |
第四节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权的平衡规制 |
一、劳动法改革的平衡法取向 |
二、劳动者权益的刚性保障 |
三、父爱主义管制的有限适用 |
第六章 我国企业劳资合作管理的平等自治 |
第一节 劳动关系管理规制中的劳资自治的边界 |
一、个体自治的界限 |
二、团体自治与集体劳动关系的法治化 |
三、“基准线以上问题”的弹性干预 |
第二节 劳资共治机制、条件 |
一、劳资共治的制度缺陷 |
二、劳资共治的条件完善 |
第三节 劳方力量扶持机制 |
一、工会监督职能缺失与企业管理的资本单边主义 |
二、工具性权利、劳动者代表制度的构建 |
三、劳动者市场议价力的提高 |
第四节 劳资均衡合作理念 |
一、企业社会责任对劳动者权益的忽视 |
二、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价值理念的软性约束 |
第五节 企业法与劳动法的劳资合作制度衔接 |
一、我国工会、职代会在企业法中的尴尬地位 |
二、域外企业法中的劳动权利制度 |
三、我国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论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歧视及其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外相关研究 |
2、国内相关研究 |
(三)文章结构及主要研究方法 |
1、文章结构 |
2、主要研究方法 |
一、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歧视概述 |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界定 |
1、新生代农民工的概念 |
2、新生代农民工的特点 |
(二)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含义 |
1、就业歧视的概念 |
2、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概念 |
二、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现状及法律原因分析 |
(一)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现状梳理 |
1、就业机会歧视 |
2、就业待遇歧视 |
3、就业保障歧视 |
(二)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歧视法律原因分析 |
1、户籍制度限制依然 |
2、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不完善 |
三、西方国家反就业歧视法律规制考察 |
(一)美国反就业歧视法律规制 |
1、反就业歧视立法框架 |
2、反就业歧视专门机构及其运作程序 |
(二)英国反就业歧视法律规制 |
1、反就业歧视立法框架 |
2、反就业歧视专门机构及其运作程序 |
(三)荷兰反就业歧视法律规制 |
1、反就业歧视立法框架 |
2、反就业歧视专门机构及其运作程序 |
(四)西方国家的反就业歧视对我国的启示 |
1、反就业歧视工作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支持和保障 |
2、反就业歧视法律需要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执法机构支持 |
3、反就业歧视推行需要政府倡导下的全社会积极参与 |
四、破解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对策 |
(一)积极推进与户籍制度相配套的改革 |
(二)构建完善的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 |
1、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
2、成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监督和救济机构 |
3、健全反就业歧视之救济路径 |
(三)健全农民工的法律援助体系 |
1、建立专门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 |
2、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 |
3、设立专项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大力培养法律援助人才 |
(四)加强法制教育,健全新生代农民工的维权保障机制 |
1、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 |
2、健全新生代农民工的维权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城乡整合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大规模的城乡劳动力流动 |
1.1.2 城镇化和经济发展产生大量被征地农民 |
1.1.3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扩面”与农民工“退保”并存 |
1.1.4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呈现“碎片化” |
1.2 研究意义 |
1.3 理论准备 |
1.3.1 二元经济理论与城乡统筹发展 |
1.3.2 养老金多支柱理论与实践 |
1.4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4.1 研究目标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与创新 |
1.5.1 研究方法 |
1.5.2 创新点 |
2 研究综述 |
2.1 国外研究述评 |
2.1.1 研究养老金受益的流动性和便携性 |
2.1.2 研究普惠型社会福利 |
2.1.3 研究非缴费型养老金 |
2.2 国内研究进展 |
2.2.1 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研究 |
2.2.2 整合的必要性研究 |
2.2.3 整合的障碍因素 |
2.2.4 整合的制度设计或路径选择 |
2.2.5 国外的经验启示性研究 |
2.2.6 立法规范研究 |
2.2.7 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
3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与整合 |
3.1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回顾 |
3.1.1 1951~1983年:计划经济时代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 |
3.1.2 1984~1997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 |
3.1.3 1997年之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走向统一 |
3.2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 |
3.2.1 国发[1997]26号文件确立的制度框架 |
3.2.2 辽宁试点方案确立的制度框架 |
3.2.3 国发[2005]38号文件调整后的制度框架 |
3.3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 |
3.3.1 扩大制度覆盖面 |
3.3.2 提高统筹层次 |
3.3.3 实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4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改革与来自国外的启示 |
4.1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改革回顾 |
4.1.1 1950~1957年:制度初创阶段 |
4.1.2 1958~1977年:统一调整和全面倒退阶段 |
4.1.3 1978~2007年:恢复与发展阶段 |
4.1.4 2008年以后:事业单位改革试点阶段 |
4.2 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4.2.1 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单方筹资模式缺乏合理的分担机制 |
4.2.2 待遇确定型计发办法导致与企业之间退休金待遇差距大 |
4.2.3 单位管理体制放大了与其他群体养老保险制度的孤立 |
4.3 国外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
4.3.1 国外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
4.3.2 国际改革趋势 |
4.3.3 国际改革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5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与整合 |
5.1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回顾 |
5.1.1 1986~2001年: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兴衰 |
5.1.2 2002年以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 |
5.2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与基本特点 |
5.2.1 《指导意见》的相关制度规定 |
5.2.2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 |
5.3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 |
5.3.1 由单一支柱到多支柱 |
5.3.2 实行“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 |
5.3.3 与相关制度相衔接 |
6 城乡整合的主要障碍与现状 |
6.1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碎片化” |
6.1.1 各地探索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很大不同 |
6.1.2 同一个地方针对不同对象的参保政策不统一 |
6.1.3 不同地方存在针对不同特殊群体的独立制度 |
6.1.4 同一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碎片化 |
6.1.5 各地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收入替代水平差距大 |
6.1.6 新农保地方财政补贴不规范 |
6.2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存在转续难题 |
6.2.1 转续难的制度根源 |
6.2.2 现行制度规定不适应流动人口的参保要求 |
6.2.3 统筹层次不高限制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
6.3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存在很大差别 |
6.3.1 制度设计不统一 |
6.3.2 基金来源不相同 |
6.3.3 待遇标准有差距 |
6.4 社会养老保险现行管理体制制约 |
6.4.1 行政管理体制制约 |
6.4.2 财政补贴机制缺陷 |
6.4.3 信息化建设滞后 |
6.5 整合的进展与现状 |
6.5.1 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整合的最新进展 |
6.5.2 实现了新农保与城居保的统一 |
6.5.3 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 |
7 城乡整合的路径框架与政策选择 |
7.1 整合的三步走战略 |
7.1.1 第一步:分别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7.1.2 第二步: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城乡转移接续 |
7.1.3 第三步:合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7.2 整合农村碎片化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
7.2.1 以新农保为基础构建制度模式统一和待遇标准灵活的大一统制度 |
7.2.2 以统筹城乡为改革导向 |
7.2.3 整合优化农村养老保障资源 |
7.3 实现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 |
7.3.1 既得受益权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续中的应用 |
7.3.2 基础养老金既得受益权的实现 |
7.3.3 赋予基础养老金既得受益权 |
7.3.4 政策比较与建议 |
7.4 建立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
7.4.1 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原则 |
7.4.2 公务员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框架 |
7.5 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城乡衔接转续 |
7.5.1 基于既得受益权的养老保险关系城乡转移接续方案设计 |
7.5.2 转续方案与当前政策的对比 |
7.5.3 政策涵义 |
7.6 大一统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7.6.1 制度模式 |
7.6.2 筹资模式及方式 |
7.6.3 待遇标准及计发办法 |
7.7 国民养老金财政负担规模测度 |
7.7.1 国内的相关研究 |
7.7.2 财政负担规模测度 |
7.7.3 测算结论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论文参考文献)
- [1]福利治理视角下农村留守儿童福利研究[D]. 袁书华. 山东大学, 2021(11)
- [2]我国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平等保障问题研究[D]. 王海利. 吉林大学, 2020(08)
- [3]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D]. 朱雨涵. 重庆邮电大学, 2020(02)
- [4]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保障研究[D]. 赵飞. 云南大学, 2019(02)
- [5]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D]. 文广. 深圳大学, 2019(12)
- [6]户籍制度改革的地方实践研究 ——以武汉市的人才落户政策为例[D]. 甘雨洋. 云南师范大学, 2019(01)
- [7]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 程秀建.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问题研究[D]. 翁玉玲.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论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歧视及其法律规制[D]. 敖伟轩. 江西财经大学, 2015(07)
- [10]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城乡整合发展研究[D]. 王誉霖. 武汉大学, 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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