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专利制度中的行政执法权体系(论文文献综述)
刘珊[1](2020)在《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文中指出税法解释性规则是税务行政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或自身行政权而制定的规则,按照规则的性质与法律效力的不同,税务行政规则可以分为立法性规则和非立法性规则两大类。税务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税务行政法规和税务行政规章等《立法法》所明确规定的立法形式。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未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仅在本辖区内具有拘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各种层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规范内容及功能意义的不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又可以分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税务管理性规则、税务裁量性规则等,其中,税法解释性规则根据发布主体与程序的不同,表现为通知、批复、函等多种形式。税法解释性规则本质上是各级财税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运用其行政权,依法对税法规则的具体应用性问题作出进一步阐释、说明而制定的一种实施性解释。根据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税法解释性规则属于第二性规则,是税法规则的配套规则,具有派生性、从属性以及不可续造性等特征。税法解释性规则因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税法适用的专业性与复杂性、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而生,并在弥补税收立法先天缺陷、克服税法规则实施的不确定性、提供相对清晰的税务行政执法标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行政判断余地理论与权威理论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提供了理论支撑。随着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税收司法的逐步开放,各类税务争议数量开始大幅增加,争议类型亦日渐多元化、精细化。其中,因税法解释性规则司法适用而引发的税务行政争议尤为突出。在我国现行行政解释体制下实施性解释的法律地位尴尬,导致这一类实施性解释在实践中的规范程度明显不足。学界将这一现象视为税法行政解释失范、或称为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异化,并对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司法审查等问题展开热烈探讨。然而这些理论研究并没有从实际层面彻底解决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适用争议,以解释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税法行政解释失范问题仍然存在。相对而言,从文本分析与案例实证考察的双重视角切入,能更直观、更清晰地发现并剖析当前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实践中存在的真问题。因此,有必要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及其司法适用争议案例为考察对象,分别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内容等方面展开不同层次的实证考察。通过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外在表现形态的分析,可发现我国现行的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式杂乱无序,形态规范不足。另一方面,通过从裁判时间、争议类型、审判程序、审查态度以及裁判结果等五个维度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及典型税案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暴露出内容存在缺陷、效力规定瑕疵等问题。其中,内容上的缺陷又主要表现为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两个方面,合法性不足可以概括为超越法定权限、与上位法发生抵触、加重税务行政相对人义务或限缩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程序违法及其他违法;合理性较弱可以归纳为违反适当性原则、违反必要性原则、违反比例原则;因溯及适用不当、效力范围不清以及失效时间不明等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效力规定瑕疵而引发的税务争议可以概括为溯及力争议、普遍适用争议、废止认定争议。上述税法解释性规则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有其显着的制度或运行规则等原因:其一,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泛化,联合解释行为规范程度低,导致解释内容上存在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的缺陷;其二,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缺乏统一的解释规则,各解释主体在解释税法规则时所持的解释立场、解释方法、解释目标等各不相同,导致解释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愈发凸显,不同解释主体的前理解和考量因素各有不同,不同解释主体的解释行为任性;其三,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协商性不足、民主性不足以及公开性不足;其四,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备案审查不全面、复议审查不合理、司法审查形式化、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导致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异化,税务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严重不足。为了破解以上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引导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正确地理解与适用税法规则,指引司法人员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争议展开全面且深入的审查,真正实现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规范表达,有效弥合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法规则操作性之间的脱节,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及其内容表达方面进行规范,并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加强审查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的规范应当从确立形式便利原则、增强文本可识别度、建立形式审核程序等方面着手。一是遵从便利原则的基本要求,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便于适用、便于理解、便于阐述与宣传;二是从统一文本名称形式、明确文本体例格式、明确文本结构要素等方面治理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名称的繁杂无序,增强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可识别度,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增加有关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要件的规定;三是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审核程序,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态简洁、清晰、实用、有序、便于管理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的规范应当遵循“如何解释——解释如何展开”的逻辑径路,以弥合解释者之间的主体间性为中心,促进我国税法行政解释的规范表达。具体而言:首先,应当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明确税法行政解释的实施性解释地位,严格限定税法行政解释权的边界,统一税法行政解释权力主体形式,规范多元主体的联合解释行为,厘定“联合解释”的范围;其次,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主要是统一解释立场、建立解释方法运用规则、确立解释责任规则等,解决“如何解释”的问题。最后,还应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具体包括解释前的对话协商程序、解释中的民主参与程序、解释后的全面公开程序、运行时的定期清理程序等,以此回应“解释如何展开”的问题。立足于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实践状况,权力制衡理论、税收债务关系理论以及责任政府理论的核心要义有力地证成了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全面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应当从构建备案审查全面公开制度、责任制度、救济制度等方面完善税法解释性规则备案审查机制;从明确审查机构、确立审查标准、构建异议处理制度、增加审查程序启动方式等方面更新税法解释性规则复议审查机制;从确立双重审查路径、以理论权威为分类依据构建具体审查标准、细化司法审查处理权限、设置裁判说理责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改良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审查机制。相关配套制度主要是指成立专门的税务审判机构、从宽认定税法解释性规则附带审查申请条件。更重要的是,还应当从明确人大备案审查终局地位、试点备案审查前置处理模式、赋予司法建议备案审查启动效力、确立行政审查优位原则等方面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制度衔接规则,确保各个审查制度最大程度发挥其制度预设功能,切实有效地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
陈炫伯[2](2019)在《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在全民移动互联网时代,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加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必由之路。就民事领域而言,从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到2019年提起审议的《民法典人格编草案》,立法机关无不通过改善我国的法律环境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为涉及着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用户三方利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其中的核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的行为并不是一种损害公民信息权的行为,而是属于个人信息规则下的一种积极的处理行为。虽然从整体来看,在缺乏系统的《着作权法》与单行的个人信息法的规制下,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并不完善,但是这个问题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并将其写入新的一轮立法规划之中。本文从揭示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特点出发,围绕国内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与改进展开研究,试图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立法活动,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分析总结,来为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首先,文章介绍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要求下向着作权人或者国家机关提供涉嫌侵犯着作权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的制度。又揭示了信息披露制度是作为“避风港”原则的补充,在着作权利益平衡原则指导下而诞生的。同时归纳了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三个显着特点。其次,文章通过对于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发展历程的梳理,总结出“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三部法律中的信息披露条款推动了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笔者通过对于法律条文的分析发现我国着作权领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信息披露模式:“着作权人—ISP”模式与行政执法模式。文章结合司法判例“魔女幼熙案”与学术研究成果重点分析了这两种信息披露模式的差异,并归纳出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与不足。再次,笔者通过对于以德国为代表的信息权模式,以法国为代表的行政执法模式以及以美国为代表的民事程序救济模式,尤其美国的“确定侵权人传票”与匿名诉讼模式进行系统研究归纳出现阶段西方主要国家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状况。揭示了西方各国信息披露制度与民事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的紧密联系。最后,文章揭示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所要解决的核心矛盾是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权与着作权人的财产权之间冲突,因此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利益平衡理论与证明妨碍理论的支持。同时我们也需要从对域外相关制度的研究中汲取精华,结合我国人身权领域的信息披露制度,“魔女幼熙案”中北京法院的判决意见,国内外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国外的典型判例对于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万里鹏[3](2019)在《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的三个面向》文中认为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之间存在互动博弈的关系。司法权为专利行政执法权的设定及其变更划定界限,专利行政执法的行政效力亦对专利司法审判产生影响。在"双轨制"保护模式下,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需要明确以下基本问题:专利权效力判定的去行政化和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弱行政化是司法权对专利行政执法权的限制规则;专利行政执法权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作用表现为专利行政执法证据的效用以及专利行政执法决定的效力;专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包括实体性衔接和程序性衔接。
白松[4](2019)在《我国专利侵权行政执法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尊重、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中国社会的强大共识。为使“中国智造”走向世界,促进社会创新活力,必须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才能实现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严保护”、“快保护”、“大保护”格局正在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启动第四次修改就是“严保护”的体现,进一步增强专利行政保护,完善专利侵权行政执法制度,及时对专利侵权行为予以处罚,才能为我国创造良好的创新环境、营商环境。随着专利侵权行政执法制度发展,专利权人也对其提出了新的需求,因此,需进一步研究完善专利侵权行政执法制度。本文首先对专利侵权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对近五年专利侵权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了统计,并结合专利权人需求度分析,进一步从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层面阐述了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并给出了应该发展专利侵权行政执法制度,而非“一刀切”废止的结论。其次,本文对《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发现其中关于专利侵权行政执法部分的条文在实体标准、程序规范等方面的不足之处,并给出了具体修改建议。另外,本文通过对专利法修改过程中立法者立法意图和实践案例的分析,提出了当前专利侵权行政执法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回归专利权的私权属性,对专利侵权行政执法制度给出了相应建议。
祁畅[5](2018)在《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主要从应然性和实然性两个角度来分析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法律内涵并探索出相应的监管路径。一方面从新三板市场的融资和监管实践出发,分析对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方式。另一方面基于学理和《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剖析现阶段非上市公众公司应有的内涵和监管路径。本文主要提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双层监管路径,即分别从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视角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规范:对于广义上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需通过《公司法》进行统一规范,对公司分类、股东知情权等内容做出详细规范;对有具有特殊性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如在新三板市场交易的挂牌公司,则需要通过《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完善,包括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本文正文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六章,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本范畴。主要介绍了三个基本内容:第一,介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产生的原因,包括清理场外市场而形成的特殊公司制度、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需求、监管体制改革的原因以及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原因。第二,研究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实践,介绍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涵以及实践中三种情况:两网及退市公司、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无固定交易场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第三,介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交易场所——新三板市场的发展状况,讨论了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性质,以及新三板市场建设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展之间存在的矛盾。第二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这一部分首先从学理基础和立法实践分析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现状:一方面,提出了契约自由与公共干预理论,证券监管模式变革以及公司治理的软法规制等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学理基础;另一方面,回顾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新三板市场的监管史变迁,分析了目前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新三板市场的监管路径和特点。而后文章提出了目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存在的四方面问题: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涵和定位缺乏法理基础,监管模式和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的逻辑起点存在问题,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层次化的安排。第三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比较研究。这一章纵向上比较分析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监管路径的区别,横向上则分析了域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文章从公司特征、证券交易制度及交易场所、具体监管路径三个角度比较分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区别,其核心区别在于:一方面,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具公众性和封闭性两个矛盾的特征;另一方面由于其交易场所具有半公开性,因此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和其交易场所宜采用自律主导型的监管模式。域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立法主要分析了美、日、英等国家的立法,对其市场分层制度、公司登记制度以及保荐制度予以借鉴和学习。第四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双层路径。这一章前一部分提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总体框架,第一层次是以公众公司的统一监管为核心,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受到监管。第二层次对新三市场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采取选出式监管,以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后一部分指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规则的安排:《公司法》解决其公司法法理上的逻辑起点的问题,也即其内涵特征——规范公众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基础,公众公司治理规则的基本内容,并提供与《证券法》规则的关联机制;《证券法》解决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问题——公众公司外延特征的确定,对多面化的公众公司的监管设立具体规则。第五章,公司维度的监管路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和监管体系重构。本章从公司维度出发,介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制度安排、逻辑起点和监管体系。本章首先提出了我国公司分类范式的重构,并根据这一分类基础定义了公众公司的内涵和外延,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分类以及公司治理规则的基本分类并提供与《证券法》规则的关联机制则。其次提出了从公司角度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体系,以公众公司的登记制度和《公司法》上股东知情权制度之完善为主。第六章,证券市场维度的监管路径:以证券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这一部分一方面讨论了非公开发行制度与其他发行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并建议构建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制度。另一方面研究了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价值以及具体表现形式,并提出了在我国的实现路径:市场分层与公司分类披露信息,证券行政监管权的横向和纵向分权,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相结合。
任红朴[6](2018)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制度随着《专利法》的颁布实施而诞生,目前在我国已经施行和发展了三十多年。在这三十多年里,我国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法制环境有了长足的进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我国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制度的继续研究,对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属于专利行政执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专利行政执法包括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三项内容,其在启动程序、行政部门的执法时限、权利人的维权成本、重复侵权的处理等方面具有独特性。专利权的行政执法保护被作为司法保护一项重要补充,与司法保护在价值取向和侧重点上有所区别。司法保护是对有瑕疵的行政执法保护的一种有效的救济手段,同时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又相互配合,共同打击严重的专利违法行为。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在建立之初较为基础,随着背景环境的变化分别在1992年、2000年和2008年做出了三次适应性的修改,目前已经较为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制度相对于其他专利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制度具有启动依申请、调解协议不可强制、程序简便高效的特点,但是也存在着界限和内容不清楚,程序之间衔接不到位,行政权保障不足,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存在争议等的问题。通过对全国和各主要经济区2006年至2016年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案件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全国立案数在经历了平稳增长后,近几年急剧增多。各地区的立案数变化趋势与全国基本一致。全国的结案率在变化中有所提高,而各地区的结案率在不同年份起伏较大,但近几年随着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的开展已经提高到较高水平并稳定下来。全国和各主要经济区的结案方式由之前的撤诉为主演变成了调解为主,说明执法工作的成效已经初步显现。通过对各地区案件统计数据的研究,可以看出经济发展水平和专利行政执法政策的执行密切影响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执法需求和执法绩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则执法需求较高,执法绩效也会较好;政策执行有力则会明显提高执法绩效。通过对案件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制度将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而逐步的弱化,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将会逐步演变成行政调解,但是在当前背景环境中,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制度仍是专利权司法保护的有力补充,因此还应当对其进行完善,而不是废除。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制度即将随着《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而在此做出重大的改变。该制度将在执法主体的地位,执法队伍的层级,执法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执法的方式等行政执法方面做出适应性的修改,还将明确新生侵权方式的连带责任。但是这次修改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有些条文的含义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其次,执法权的下放有些仓促,仍需要审慎考虑,并做好相关的具体制度设计工作:最后,执法体制的改革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目标不够相符,应当进一步修改。针对该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制度应该在明确行政执法的内容和界限,建立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保障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设精简的行政执法梯队和加强行政调解制度的建设等方面继续进行完善。通过进一步的完善来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制度在我国专利保护体制中更大的作用。
万里鹏[7](2017)在《我国专利行政处罚制度及其立法完善》文中研究表明目前,《专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中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仍存在问题:一是赋予县级专利行政部门以执法权有待商榷,二是专利行政部门对涉嫌"侵犯专利权行为"案件实施调查取证会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结合我国专利行政处罚权的设定以及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县级专利行政部门仍不具备对专利侵权行为以及专利违法行为实施行政裁决、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的能力;行政权主动调查取证的介入仅限于假冒专利行为或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权行为;在《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进一步完善中需要细化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则,并删除违反上位法规定而设定行政处罚的相关条款等。
武善学,袁名希[8](2017)在《《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3条的问题与修改建议》文中指出《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3条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修改为"专利行政部门",明确其国家行政机构的性质,同时增加市场监管职能、法定公共服务职能。此种修改名不副实,不符合我国并非所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是行政机构的实际情况;职能的增加与强化亦引起了诸多争议。《专利法》的修订应该回应本国社会需求。在未能全面改革我国行政机构的当下,宜仍然采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称谓,进一步强化、拓展管理与服务职能,整合执法与监管资源和职能,设立专门的专利行政执法队伍,限制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行为,完善我国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职能。
万里鹏[9](2016)在《论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权的边界》文中指出专利行政执法权的边界是专利行政保护制度的基础理论命题,也是引发专利行政执法一系列纷争的症结所在。按照行政权所牵涉的不同利益主体,从专利行政执法权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与司法权以及与其他相关行政执法权三个维度,尝试性地构建专利行政执法权的边界体系。研究表明,专利行政执法权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存在争议;行政执法权的效力受到司法权的制约也对其产生影响;通过行政协助、联合执法、综合执法以及跨部门协作可以有效地消减行政执法权限冲突。
郭霞[10](2016)在《植物新品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植物新品种的行政管理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分工负责,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同,也不符合植物新品种自身的规律。现行植物新品种的行政管理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却未得到充分重视,横向方面农业植物新品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划分僵硬、农业部门和林业部门机构设置不统一、协同执法难以配合、存在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等问题;纵向方面则表现为中央和地方的机构配置以及省级行政部门和县级行政部门职权划分不科学。因此应当改革现行植物新品种行政管理体制,构建集中统一的模式;统一农业和林业植物新品种行政管理符合知识产权行政体制改革的政策方向及国际通行实践,具有合理性。
二、论我国专利制度中的行政执法权体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专利制度中的行政执法权体系(论文提纲范文)
(1)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税法行政解释基本理论研究述评 |
1.3.2 税务行政规则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 |
1.4.1 实证研究方法 |
1.4.2 比较研究方法 |
1.4.3 文献研究方法 |
1.5 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 |
1.6 创新之处 |
1.6.1 研究内容创新 |
1.6.2 研究方法创新 |
1.6.3 研究视角创新 |
第2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阐释 |
2.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界定 |
2.1.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涵义 |
2.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特征 |
2.1.3 税法解释性规则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动因 |
2.2.1 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 |
2.2.2 税法适用过程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
2.2.3 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 |
2.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基础 |
2.3.1 行政判断余地理论 |
2.3.2 权威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 |
3.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基本形态 |
3.1.1 样本描述 |
3.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表现形式 |
3.1.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主要类型 |
3.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现状 |
3.2.1 样本描述 |
3.2.2 运行概况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现实难题 |
4.1 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规范不足 |
4.1.1 发布主体多元 |
4.1.2 表达形式多样 |
4.1.3 名称混杂无序 |
4.1.4 文本识别度低 |
4.2 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存在缺陷 |
4.2.1 合法性不足 |
4.2.2 合理性较弱 |
4.3 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规定瑕疵 |
4.3.1 溯及适用不当 |
4.3.2 效力范围不清 |
4.3.3 失效时间不明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的成因 |
5.1 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 |
5.1.1 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 |
5.1.2 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 |
5.1.3 联合解释规范程度低 |
5.2 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 |
5.2.1 解释立场失当 |
5.2.2 解释方法运用不当 |
5.2.3 解释责任不明 |
5.3 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 |
5.3.1 协商性不足 |
5.3.2 民主性不足 |
5.3.3 公开性不足 |
5.4 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 |
5.4.1 备案审查制度不全面 |
5.4.2 复议审查制度不完善 |
5.4.3 司法审查制度不合理 |
5.4.4 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治理之道 |
6.1 统一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式 |
6.1.1 确立形式便利原则 |
6.1.2 增强文本可识别度 |
6.1.3 建立形式审核程序 |
6.2 规范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内容 |
6.2.1 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范畴 |
6.2.2 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 |
6.2.3 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 |
6.3 优化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机制 |
6.3.1 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法理依据 |
6.3.2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
6.3.3 更新复议审查制度 |
6.3.4 改良司法审查制度 |
6.3.5 建立审查制度衔接规则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2)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研究创新点 |
2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内涵、产生背景与特点 |
2.1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 |
2.1.1 信息披露的内涵 |
2.1.2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 |
2.2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背景 |
2.2.1 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与“避风港”原则的诞生 |
2.2.2 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作为“避风港”原则的补充 |
2.3 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
2.3.1 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个人信息处理与保护制度 |
2.3.2 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多种利益的冲突与协调的结果 |
2.3.3 国家机关在信息披露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 |
3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发展、类型、特点与不足 |
3.1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3.2 “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下的“着作权人—ISP”模式 |
3.2.1 “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的历史贡献与废止原因 |
3.2.2 “着作权人—ISP”模式的理论探究 |
3.2.3 “着作权人—ISP”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
3.3 着作权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
3.4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
3.4.1 两种披露模式并存 |
3.4.2 行政执法模式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 |
3.4.3 “着作权人—ISP”模式是最重要的信息披露模式 |
3.5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5.1 现行规范的法律位阶层级较低 |
3.5.2 法律术语表述不规范,前后规范缺乏衔接 |
3.5.3 民事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先存后废 |
3.5.4 没有得到立法者应有的重视 |
3.5.5 忽视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
3.5.6 行政处罚缺乏合理性 |
4 域外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评述 |
4.1 域外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类型 |
4.1.1 德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况 |
4.1.2 法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况 |
4.1.3 民事程序救济模式的概况 |
4.2 美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评述 |
4.2.1 美国信息披露制度概况 |
4.2.2 美国采用司法途径救济着作权的原因 |
4.2.3 匿名诉讼合理性探究 |
4.2.4 匿名诉讼规则在美国的适用情况 |
4.2.5 “十分充足的理由”标准的评析 |
4.2.6 平衡测试法评述 |
4.2.7 提出匿名诉讼异议的理由 |
4.2.8 匿名诉讼规则在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案件中的适用 |
4.3 研究小结 |
5 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5.1 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理论依据 |
5.1.1 利益平衡理论 |
5.1.2 证明妨碍理论 |
5.2 建议与举措 |
5.2.1 借鉴人身权领域的信息披露制度 |
5.2.2 减少行政执法模式的使用 |
5.2.3 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披露制度与网络着作权执法体系的联系 |
5.2.4 贯彻《民法总则》的个人信息权 |
5.2.5 “接入商”应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
5.2.6 严格界定信息披露的条件与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3)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的三个面向(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边界理论 |
(一)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边界 |
(二)我国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立法定位 |
二、司法保护对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限制 |
(一)专利权效力判定的去行政化 |
(二)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弱行政化 |
三、专利行政执法权对司法保护的影响 |
(一)专利行政执法证据的效用 |
(二)专利行政执法决定的效力 |
四、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的构建进路 |
(一)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实体性衔接 |
(二)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程序性衔接 |
结语 |
(4)我国专利侵权行政执法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国内外现状 |
1.1.1 研究背景 |
1.1.2 国内外研究动态及水平 |
1.2 本文研究思路 |
1.3 本文研究内容 |
1.4 本文研究意义及创新性 |
第2章 专利侵权行政执法制度概述 |
2.1 专利侵权行政执法概念 |
2.1.1 专利行政执法的内容 |
2.1.2 专利侵权行政执法制度 |
2.2 专利侵权行政执法制度特点 |
2.2.1 依当事人申请启动 |
2.2.2 处理范围有限 |
2.2.3 结果非终局性 |
2.2.4 程序更高效便捷 |
2.3 专利侵权行政执法理论基础与现实依据 |
2.3.1 专利侵权行政执法的理论基础 |
2.3.2 专利侵权行政执法的现实依据 |
第3章 我国专利侵权行政执法制度的发展及问题 |
3.1 我国专利侵权行政执法制度的发展 |
3.2 结合《专利法》新修探讨专利侵权行政执法的修改内容与建议 |
3.2.1 增加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重大影响专利侵权行为查处权 |
3.2.2 重视跨部门跨区域的协作执法 |
3.2.3 提高专利行政部门罚款额度 |
3.2.4 《草案》对《送审稿》未作回应部分 |
3.3 我国专利侵权行政执法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
3.3.1 专利侵权行政执法法律地位不明确 |
3.3.2 专利侵权行政执法制度运行成本过高 |
3.3.3 专利侵权纠纷协作执法保护不力 |
3.3.4 “双轨制”保护模式之间衔接不畅 |
第4章 我国专利侵权行政执法制度中执法权限度的法律分析 |
4.1 专利侵权行政执法中专利权的私权属性 |
4.1.1 专利权属“私权”之根源 |
4.1.2 “公权”介入属时代选择 |
4.1.3 “公权”介入而非侵入 |
4.2 确保执法程序与执法方式符合专利权私权属性 |
4.2.1 执法程序要符合专利权私权属性 |
4.2.2 执法方式要符合专利权私权属性 |
4.3 在“双轨制”保护模式中取得平衡 |
第5章 完善专利侵权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议 |
5.1 进一步明确专利侵权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 |
5.2 降低专利侵权行政执法制度的程序成本 |
5.3 加强专利管理部门的统筹协作能力 |
5.4 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5)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产生原因 |
一、清理场外市场中发行乱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现状 |
二、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新三板市场的制度供给 |
三、资本市场监管权力的变革:地方分权向中央集权的转变 |
四、促进投资手段多元化,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及实践 |
一、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 |
二、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实践 |
第三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新三板市场 |
一、新三板市场发展现状及其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关系 |
二、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性质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现状、学理基础与存在问题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范畴、历史与现状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范畴 |
二、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历史变迁 |
三、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现状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法理基础 |
一、公司法路径:公司自治与公共干预 |
二、证券法路径: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的变革与发展 |
三、第三条道路:公司治理的软法规制 |
第三节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涵和定位缺乏法理基础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模式和监管主体不明确 |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逻辑起点不明晰 |
四、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层次化的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监管路径的区别 |
一、公司特征的比较分析 |
二、证券交易制度及场所的比较分析 |
三、监管路径的比较分析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域外监管经验镜检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畴的域外规范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市场监管的域外规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双层路径 |
第一节 构建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的双层路径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模式的总体框架——双层监管路径 |
二、公司维度:非上市公众公司概念和监管体系重构 |
三、市场维度:以证券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为核心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规则制度安排 |
一、规则基础:《公司法》与《证券法》关系的再认识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规则的制度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公司维度: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和监管体系重构 |
第一节 公众公司的概念重构 |
一、公众公司的概念辨析与重构 |
二、我国公司分类范式的重构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学理概念完善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完善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分类与名称 |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司治理规则完善 |
第三节 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体系重构 |
一、公众公司登记制度完善 |
二、股东知情权与信息披露 |
三、现阶段的监管模式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市场维度:以证券发行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证券发行监管路径 |
一、公开发行制度的监管范畴界定 |
二、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制度 |
三、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互通机制——转板制度的建立 |
第二节 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理论内涵的完善 |
二、信息披露的差异化实现的可能性与具体表现形式 |
三、信息披露差异化的具体实现路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现状综述 |
三 研究内容和方法 |
四 创新点说明 |
第一章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概述 |
第一节 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理论概述 |
一 专利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
二 专利行政执法的内容 |
三 专利行政执法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区别和联系 |
第二节 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 初步建立 |
二 发展完善 |
三 历史沿革研究 |
第三节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制度的特点 |
一 依申请启动 |
二 调解协议无强制力 |
三 程序简便高效 |
第四节 目前我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行政执法的内容和界限不清 |
二 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不到位 |
三 行政执法措施保障不到位 |
四 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存在争议 |
第二章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案件数据统计与分析 |
第一节 全国案件统计分析 |
第二节 各主要经济区案件统计分析 |
一 东部地区统计分析 |
二 中部地区统计分析 |
三 西部地区统计分析 |
四 东北部地区统计分析 |
第三节 影响因素分析研究 |
一 经济因素 |
二 政策因素 |
第四节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制度的发展趋势 |
一 行政执法制度将暂时存续 |
二 行政执法演变为行政调解 |
第三章 《专利法修订草案》相关内容研究 |
第一节 相关内容修改介绍 |
第二节 相关内容修改研究 |
一 执法主体的增加 |
二 执法权限的扩张 |
三 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 |
四 连带责任的明确 |
第三节 修改中存在的问题 |
一 部分内容的含义不够明确 |
二 执法权的下放过于仓促 |
三 执法体制的改革与机构改革矛盾 |
第四章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行政执法的内容和界限 |
第二节 建立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 |
第三节 保障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
第四节 建设精简的行政执法梯队 |
第五节 加强行政调解机制的建设 |
结语 |
附图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7)我国专利行政处罚制度及其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专利行政处罚权概述 |
(一) 专利行政处罚权的内涵 |
(二) 专利行政处罚权的设定 |
二、专利行政处罚的制度比较 |
(一) 与行政处罚的比较 |
(二) 与商标行政处罚的比较 |
(三) 与专利刑罚的比较 |
(四) 与专利行政裁决的比较 |
三、我国专利行政处罚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
(一) 我国专利行政处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二) 完善我国专利行政处罚的建议 |
(8)《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3条的问题与修改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名不副实: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修改为“专利行政部门” |
三、强化抑或取消:我国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职能扩张引起的争议 |
四、《送审稿》第3条及相关条文的具体修改建议 |
(一) 名副其实:“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称谓回归 |
(二) 管理服务职能与执法监管职能的分离 |
结语 |
(9)论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权的边界(论文提纲范文)
一、专利行政执法权的理论基础 |
(一)专利行政执法的界定 |
(二)专利行政执法权的内涵 |
(三)法学视阈中的权力边界 |
二、专利行政执法权边界界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三、专利行政执法权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边界 |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及形式 |
(二)现有边界及其争议与冲突 |
四、专利行政执法权与司法权的边界 |
(一)司法权对专利行政执法权的限制 |
(二)专利行政执法权对司法权的影响 |
五、专利行政执法权与相关行政执法权的边界 |
(一)专利行政执法权与相关行政执法权的边界及其冲突 |
(二)专利执法权限冲突的解决方式 |
六、结论及展望 |
(10)植物新品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引言 |
二、植物新品种概述 |
(一)植物新品种的概念 |
1. 植物新品种的概念 |
2. 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 |
(二)新品种权的内容 |
(三)新品种权的授予条件 |
1. 新颖性 |
2. 特异性 |
3. 一致性 |
4. 稳定性 |
5. 适当的名称 |
(四)我国可授予新品种权的植物范围 |
1.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范围 |
2. 林业植物新品种的范围 |
三、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
(一)国际公约层面 |
1.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以下简称UPOV) |
2. TRIPs协定 |
3. 其他国际公约 |
(二)国外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 |
1. 单一保护模式 |
(1)单一新品种权保护模式 |
(2)单一专利权保护模式 |
2. 非单一保护模式(以美国为例) |
(1)《植物专利法》部分 |
(2)《专利法》普通专利部分 |
(3)专门法保护 |
(三)中国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 |
1. 我国为单一新品种权保护模式 |
2. 植物新品种专利法保护的可能性 |
(1)新品种权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区别 |
(2)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利弊分析 |
1)专利保护植物新品种存在的困难 |
2)专利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有益方面 |
(3)授予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的必要性 |
四、中国植物新品种行政管理体制 |
(一)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和特点 |
1. 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 |
2.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
3.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 |
(二)植物新品种行政管理体制现状 |
1. 植物新品种行政管理体制概况 |
2. 植物新品种行政管理的重要性 |
(1)承担新品种权审批和品种审定工作 |
(2)负责行政调解和行政查处 |
1)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传统 |
2)植物新品种侵权取证难,法院调取证据存在限制 |
3)司法的被动性限制以及诉讼成本高 |
(三)农业植物新品种行政管理 |
1. 审批机关 |
2. 复审机构 |
3. 执法机构 |
(四)林业植物新品种行政管理 |
1. 综合管理处 |
2. 植物新品种保护处 |
3. 执法管理处 |
五、中国植物新品种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及问题 |
(一)行政管理体制横向配置的问题 |
1. 职权划分僵硬,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制定不协调 |
2.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的机构设置及规定不统一 |
(1)复审委员会 |
(2)处室职能的差异,不利于国际交流 |
(3)两部实施细则的差异不合理 |
3. 农业行政执法和林业行政执法难以配合 |
(1)联合行政执法困难,农业和林业植物新品种行政保护不均衡、标准不统一 |
(2)信息数据共享障碍,阻碍技术的发展 |
(3)不利于植物新品种交易市场的确立和发展 |
4. 部门分立导致的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问题 |
(二)行政管理体制纵向配置的问题 |
1. 中央机构相对完整,地方机构配置负担大、不均衡 |
2. 省级和县级行政部门的职权划分和执法规定有待完善 |
(三)新品种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协同保护存在障碍 |
六、中国植物新品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构想 |
(一)改革基本构想 |
1. 中央层面:构建统一的植物新品种行政管理体制 |
2. 地方层面:完善地方特色建制,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 |
(二)比较研究 |
1. 集中式管理 |
2. 分散式管理 |
(三)政策衡量 |
1. 符合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
(1)适应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需要。 |
(2)精简高效的原则。 |
(3)完整统一的原则 |
(4)服务行政原则 |
2.顺应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 |
(1)机构整合,理顺职权分工 |
(2)实现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的有序对接 |
(3)便于开展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 |
3.法经济学与公共政策原理 |
(1)交易费用理论 |
(2)制度变迁理论 |
七、结论 |
附录: |
四、论我国专利制度中的行政执法权体系(论文参考文献)
- [1]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D]. 刘珊. 湘潭大学, 2020(10)
- [2]我国着作权领域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陈炫伯. 武汉大学, 2019(01)
- [3]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的三个面向[J]. 万里鹏. 河北法学, 2019(10)
- [4]我国专利侵权行政执法制度研究[D]. 白松. 天津大学, 2019(06)
- [5]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研究[D]. 祁畅. 中国政法大学, 2018(01)
- [6]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制度研究[D]. 任红朴. 郑州大学, 2018(12)
- [7]我国专利行政处罚制度及其立法完善[J]. 万里鹏. 重庆社会科学, 2017(10)
- [8]《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3条的问题与修改建议[J]. 武善学,袁名希. 山东社会科学, 2017(08)
- [9]论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权的边界[J]. 万里鹏. 湖湘论坛, 2016(04)
- [10]植物新品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J]. 郭霞. 科技与法律,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