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适用中有关问题的认识——访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刘佩智(论文文献综述)
孙超然[1](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刘洪瑞[2](2020)在《西南民族地区市场监管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及对策研究 ——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例》文中指出
薛峰[3](2018)在《中国商品市场综合监管体制研究 ——以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为鉴》文中研究说明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以来,综合监管一直是中国市场监管领域的热门词汇。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明确写道: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方案的颁布出台,正式拉开了中国进行市场综合监管改革的序幕。本文的产生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中,希望以经济法的视角全面审视市场综合监管,为党和国家进行市场综合监管改革添砖加瓦。首先第一章,笔者将从监管的概念分析到市场监管的概念,再延伸到市场综合监管的概念,逐级阐明市场综合监管的概念定位。监管的通常含义是监督和管理,但其含义既不同于监督,亦不同于管理,它是现代管理的一个独立的从属概念。市场监管,指的是市场的监管主体对于市场上的活动参与主体以及对于参与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等这些干预活动的总和。但是市场监管又可以区分为对证券、金融等要素市场的监管和对于生产资料、消费品等商品市场的监管。我国现行的市场监管机制是由证监会等专业监管部门实施要素市场的监管,而由工商局作为综合监管部门、质监局和物价局等作为专项监管部门共同实施商品市场的监管。所谓市场综合监管,这一理论发源于管理学中的集成管理理论,即在组织行为学与科学监管理论的指引下,合理布局监管组织系统内部的机构、职能和人员等内部资源,充分利用科学技术、信息等智力资源,建立起“全过程”、“集约化”的全新市场监管模式。市场综合监管总体上以机构整合为方向,以分类监管为目标,以专业运作为手段,以社会监管为支撑。之后第二章再从经济法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和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入手,分析市场综合监管的理论选择和理论基础。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有几个阶段的演变过程:一是计划经济时代纯粹的“政府全能、市场无用”的政府主导阶段;二是改革开放初期的“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互动型阶段;三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开始,至今天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主导阶段。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关系,其中政府是一只“看得见的手”,是一种实际的物质存在。而根据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观点,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不是有形的存在,而是以一种社会关系的形式出现,这两只手共同构成推动经济发展的两大动力源泉。现阶段更要求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增加市场的自由度,减少缩小政府的监管机构,实施综合监管。经济学家科斯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同样可以用于分析市场综合监管。该理论中心在于围绕交易费用节约,把交易作为分析对象,寻找到不同交易的特征因素,然后分析什么样的交易运用什么样的机制来进行最为合理。交易成本根据事前的交易成本和事后的交易成本可以区分为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监督成本和违约成本等。市场综合监管同样可以套样“交易成本”理论,综合分析进行市场监管的各项成本,得出综合监管为交易成本最低的选择的结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公共选择要“将分析扩充到市场外的另一选择——政治力量1”,认为政府干预市场经济也是存在局限性的,必须通过公共选择的理论来审视政府监管的不足,而后即可通过政治制度的修改完善来弥补不足。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设有三项:第一、在政治活动之中进行运用的经济人假设。第二、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国家机构作为一个主体,但是构成机构的是一个个部门和一个个政府工作人员,每一个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在进行政府决策和实施政府行为时,首先考虑的往往是部门或者个人的利益得失;第三、政治的可交易性。即认为政府的决策、实施过程与经济市场中的交易行为相类似,政治过程就可以直接理解为在解决政治冲突时进行利益交易(交换)从而达成协议的过程。由于对域外市场监管情况的研究可以很好的作为我国市场综合监管理论的映证和补充,所以在第三章笔者专门就美国食品药品领域的市场监管的历史发展、立法进程、重要监管法律等内容进行分析,从中总结出美国食药市场监管的综合监管方式、综合监管理念,作为最后解决监管路径措施问题的比较法依据。美国的市场综合监管理论依据最早可以追溯到撰写独立宣言的托马斯·杰斐逊(1743-1826)的限制政府干预思想。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1912-2006)提出的“自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要受到自身的科学法则的约束。只要让市场竞争机制起到完全的应有作用,市场机制会比运用强制力的政府机制的调节作用更有效,也更加有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对于美国市场综合监管的实证分析主要针对美国的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1906年通过《食品与药品法案》并成立食品药品监管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从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市场监管的历史进程(从建立到强化,从加强到放松)的发展分析,希望能够促进对于市场综合监管的进一步认识。美国食品药品领域的监管实证对于我国未来建立科学的市场监管体制、树立先进的监管理念有哪些启示呢?第一,中国应树立逐步放松政府监管的理念。“市场本身纠正自身毛病要比政府纠正市场的毛病更为有效。因为市场上任何一个企业都面临着激烈的生存竞争,竞争的压力迫使它必须讲究信誉,否则就无法实现利润最大化。1”第二、建立合适的市场监管体系,运用多方力量,充分发挥综合监管的作用。第三、创新监管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科技的力量,达到既提高监管效率,又节约监管的人力、物力成本的监管效果。第四、要培育科学的市场监管理念,注重风险的预防和控制。中国国内在2018年3月开始确立实施市场综合监管改革,而在此之前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所以第四章着重分析国家实施综合监管改革之前的市场监管现状情况。此前长期的监管法律理念发展过程中,普遍重管理而轻培育,重事前监管轻事中、事后监管,重危机应对轻风险预防,重传统监管轻高科技监管,强面上监管弱精准监管。笔者以所居住的城市上海作为分析样本,从市场监管立法、市场监管机构设置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剖析,总结出综合监管改革之前的监管问题主要有:一、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二、监管机构繁多、规模庞大。三、监管机构权责不清、界限不明,相同事项多头管理、职能交叉。四、监管效率不高,行事拖沓。五、监管的信息化手段运用不充分,科技含量不足。六、监管人员专业素养不足,监管专业人员欠缺。总之,现有的市场监管机构立法不足、规模庞大、效率不高、人手不专、监督不够,有限的机构改革也不能完全克服系统的缺陷,结果就会容易陷入“缩小了又膨胀,压缩了又扩张”的怪圈。综合以上分析,笔者最后第五章对于中国市场综合监管的立法、机构设置和市场综合监管的全面完善等方面提出了解决路径与措施,希望能在经济法领域中为市场综合监管改革的推进与发展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支撑。笔者认为,市场综合监管的总体路径框架应包括:一、市场综合监管立法要有力。必须迅速及时,抓紧进行市场综合监管类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同时市场综合监管立法必须体现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的有机统一。立法必须注重前瞻,增强市场综合监管立法的趋势引领力。同时确保制度完备,加强立法内容表述的可执行性。更要加强整体设计,预防市场综合监管立法中的钱穆制度陷阱。立法时应注重层级清晰,该由法律规定的内容交给法律,该由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交给行政法规和规章。立法程序上应适当引入更多市场活动参与者以及利益相关方进入立法环节,充分的听取各市场主体的实际需要和诉求。二、市场综合监管要求监管机构设置必须做到“有效”。市场综合监管机构设置时必须遵循统一性、权威性、独立性、协调性、严密性相结合的法律原则。机构监管权的配置必须清晰化、程序化、透明化,必须注重监管权配置中的宽进严管。市场综合监管之手的塑造任重而道远,既要强化监管之手,充分运用各种科技先进手段提升监管能力,又要丰满监管之手,通过社会组织、个人监管等社会共治方式以及引入监管机构竞争机制等方法,加强市场综合监管的力量。最后还要约束监管之手,需要从监管立法、监管制度设计、监管机构制衡以及加强市场主体、社会各方面对于市场综合监管之手的监督等方向加以努力,做到监管之手的可控可约束。总而言之,通过各种方式,最终要使原有市场监管中错位的正位,缺位的到位,越位的归位,通过实施市场综合监管,使得监管的权威得以彰显,监管的脉络得以理顺,监管的效率得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不断增强。这才是我们所追求的市场综合监管的合理模式。
龙兴盛[4](2014)在《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介入度研究》文中指出刑事制裁介入经济违法行为的程度应当得到适当的控制,不应太广,也不应太深,这一点已经在学界形成共识。但介入度具体应当如何设置?标准是什么?刑事制裁介入经济违法行为的边界在哪里?经济法与刑法理论上均没有为立法和司法提供具有参考价值、可操作的“介入度”标准。应当通过研究提出刑事制裁介入经济违法行为介入度设置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提出具体可行的“介入度”设置方案,结合经济法与刑法的内在结构与运作机理,将空泛的“适度论”落实到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去。经济违法行为区别于其他违法行为的关键特征是其对经济法规范的违反,经济违法行为是违反了经济法律规范的经济行为。法的调整手段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存在纵向的递进关系,对于民事制裁与行政制裁难以规制的经济违法行为,一般就归入到刑事制裁的领域。经济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在立法上主要体现为经济刑法。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既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又具有鲜活的实践,在美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日本、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均有大量的经济刑事制裁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刑事制裁介入经济违法行为应该把握三个基本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社会本位原则与谦抑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一种公共利益,其要求刑事制裁的效益最大化,因此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是刑事制裁介入经济违法行为的价值目标与基本原则。刑事制裁介入经济违法行为的社会本位原则不仅体现在立法中,更应体现在司法过程中,具体体现为慎刑、罚金刑优先与严格限制甚至废除死刑。刑事制裁介入经济违法行为的谦抑性则要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为了使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充分发挥维持最优威慑、保护刑法公正以及促进市场增长的作用,刑事制裁介入经济违法行为应当设置好介入的广度与深度。遵循两个边界原则,一是广度边界。广度设置的要求刑事制裁的经济违法行为是值得刑事制裁惩罚的经济行为,侵犯了法益且具有主观违法要素。经济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在具备上述前提后,还必须符合刑事制裁的标准:价值标准上,该经济违法行为为一般市场主体所不能容忍;形式标准上,该经济违法行为违反了前置经济法的规定;总体标准上,该经济违法行为被刑事制裁纳入介入范围应当符合合理原则。二是深度边界,即刑事制裁在作为最后的手段进行介入时,必须确保介入深度的适度,深度边界应与介入目的成比例,深度设置表现在生命刑、自由刑与财产刑设置等三个方面。最优自由刑设置取决于四个方面的因素:经济违法行为人的预期违法收益、经济违法行为有可能造成的预期损害、经济违法行为被刑事制裁的概率、经济违法行为被刑事制裁的及时性,文章以垄断行为为例演示了自由刑设置的具体操作。自由刑与财产刑各有优劣,为了弥补各自的缺陷,最好的办法是实施自由刑与财产刑的组合。我国经济刑事制裁制度离应然的理想状态还有差距,应当对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介入度进行反思,观察我国经济刑事制裁制度立法、执法与司法等不足。文章通过运用实证分析与社会学调查的方法,提出了我国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介入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路径选择。
周樨平[5](2013)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具体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占据着核心地位,是认定全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础。我国的司法机关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了大量未被立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实质上的一般条款。由于一般条款只提供了价值判断的方向而未提供具体的认定标准,需要法官在适用时加以补充,因此一般条款是授权法官“造法”的条款,而如何保障依抽象原则创造的判决规范具有客观妥当性,是本文探讨的核心问题。依据一般条款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掌握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从事的是竞争行为,二是该行为不正当。所谓竞争行为,就是争取竞争优势的行为,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在争取竞争优势的过程中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采用了不正当的手段。竞争行为“不正当”,需要综合衡量行为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呈现动态相关性,系统地对不正当竞争行的判断发生作用。竞争行为本身就会带来此消彼涨的效果,增加自身的竞争优势,削弱竞争对手的优势是竞争的常态,所以竞争行为给对手带来损害是正常的,只有超出正常的损害才可能引起规制。一般说来,行为的不道德性越明显,对造成损害的要求越低;而行为的不道德性越轻微,对损害的要求则相对增强,所以不正当竞争是综合判断的结果。根据竞争者获取竞争优势所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的不同,一般条款可以类型化为不当利用他人竞争优势、破坏他人竞争优势、不当增长自身竞争优势三大类,再具体细分可分为八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当利用他人竞争优势是竞争者将他人的竞争优势通过不正当手段无偿转移到自己身上,为自己获取竞争利益的行为。在市场中,声誉良好的商业标识是能够带来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本,一些经营者不是通过自身的积累和努力,而是采用不劳而获或搭便车的手段,模仿和利用他人的商业标识,来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就涉嫌不正当竞争。除仿冒和利用他人的商业标识外,还有无偿利用他人的经营成果,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未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等,均是利用他人竞争优势的不劳而获行为。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是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胜出,通过干扰和破坏他人经营的方式,削弱他人的竞争优势为自己在竞争中获胜创造条件。这些行为包括干扰竞争对手的经营、拦截对手的商业机会,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公正评价。干扰竞争对手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故意利用自己的软件去攻击竞争对手的软件,使对手的软件不能正常下载、安装和使用;或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在他人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行为人设置的广告链接,引导网络用户访问被链网站;也有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恶意发函干扰他人的正常经营。拦截对手的商业机会,是将竞争对手投入人力、物力等开发出来的较为稳定的销售渠道或客户资源,通过不正当手段夺取据为己有。不公正评价竞争者,是经营者采用以偏盖全的评价,暗示、联想性的评价,不确定的评价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誉。这些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污染了竞争空气,败坏了商业氛围,损害了竞争理念,应当通过一般条款予以规制。不正当增加竞争优势主要是针对消费者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吸引顾客,获取交易机会应当通过正当的销售手段,如果采用了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压迫、骚扰的手段进行促销,诱捕顾客,是一种破坏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如果违反国家为实现市场管理的功能所制定的各种管理性规范,可能因此获得了比诚实守法的经营者更多的竞争优势,此时违法行为也可能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文考察了我国法院审理这些案件所采取的裁判规则,再通过法理分析、比较分析、经济分析等各种方法对实务中的规则进行检讨和评析,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各个类型案件的适用条件,以作为同类案件裁判参考的依据。
张彦台[6](2012)在《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民国时期的华北城乡市场中,为买卖双方从中说合构成交易、代客买卖或为买卖双方执掌度量衡器而从中收取佣金者——牙商不可或缺。研究牙商既可以显示民国时期的经济运行实态、商品生产和流通规模、国家和地方税收、政府的商业政策,也可反映市场结构变迁、商业资本的运转和增殖、区域文化等内容。本文主要利用档案资料和中国社科院经济所保存、未刊的社会调查资料系统地研究民国时期的华北牙商。在民国以前,华北牙商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大多是单个的、零散的,经商活动各自为战。民国以降,政府改变了压抑商业、歧视商贾的态度,对商业的封建束缚随之放松。“牙帖定额化”制度的取消使华北地区牙商群体迅速的发展壮大。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的发展沿革可以简单划分为三个时期:1912——1928年,华北牙商快速发展阶段、1928——1937年,华北牙商繁盛阶段、1937——1949年,华北牙商曲折发展阶段。牙商所经营之产品,以农副产品为主。民国时期,牙商开设的牙行资本组织形式包括独资、集资与股份制三种类型。由于行业经营活动的差异性,各种牙行的人员构成和各自分工也各有差异。牙商一般具有某些特殊才干:对货物有鉴别能力、善于沟通的能力、善于交际的能力等。华北牙商的经营职能包括:栈房职能、中介代理职能、信息和服务职能、金融职能、公证和收付货款职能、对市场进行管理的职能和批发职能等。牙商在工商界占据重要的地位,其之所以能够迅速的发展,并执商界之牛耳,与独特的经营谋略密切相关。在营业收入方面,牙商的一个显着特点是,他们能凭各种不同的本领,以种种方法来敛财。牙商在经营运作中不仅需要一定的支出,而且往往要以大量的资金投入经营过程。民国时期牙商群体的构成广泛。既有弃政经商的官僚,也有靠盘剥百姓积累财富的地主和豪绅;既有资金雄厚的资本家,也有无任何资本的贫农和无业游民;既有从旧式商业中走出来的商贾、学徒,也有新式教育下成长起来的知识分子;既有亦官亦商的代表,也有半农半商的典范。一个成功的牙商背后,往往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关系网络。可以说,牙行成功的客观条件就是这个社会关系网络的有效性,在这张关系网中,牙商与政府、帮会、购销客户、出口商、金融、保险业、脚行、转运业等保持密切的关系。交易场中,几乎所有行业的牙商都有一套神秘的行话和暗语。行话与暗语既是民间秘密语言的一种特殊的语言现象,又是一种民俗语言文化。牙商的行话与暗语,一方面是牙商群体内部交际的工具,主要用来保守牙商内部秘密、有维护牙行利益的功能;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牙商阻断买卖双方知情的手段,便利于牙商对生意的把持。除了语言以外,民国时期,活跃在华北地区集市上的牙商衣着穿戴也很特殊。牙商对近代市场经济下的流通、生产与消费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尤其重要的是,牙商资本向工业领域扩展,成为近代工业化进程中的重要资本来源。牙商除了向企业家流动外,还有个别的牙商向银行家流动。早期牙商的主要职能是介绍买卖,保持着代客买卖的中间商性质。但不少在城市营业的牙商很快就突破了这种经营范围,有的直接经手办货,自营大宗买卖,开始转化为批发商、实体商或牙商兼实体商。凡市场买卖交易的货物,只要是经牙商为媒介的,统要承担相应的税负。华北牙商的税负制度大概有四种形式:牙税盈余制度、牙税等级制度、牙税包商征收制度和牙行营业税制度。政府向牙商征收税负的方法大概可以分为三种:政府自征牙税法;牙商同业公会代征牙税法;招商招标承包法。牙商税负是地方财政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1937年前,华北各省市的牙税和牙帖捐的收入逐年增加。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华北牙商的发展受到严重的挫折,牙税的收入也相应的减少。从理论上来讲,牙税性质本质上应该以牙商为课税的主体,以牙商所获得的佣金为课税的客体。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完全如此。牙商税负除了汇解到各省财政部门外,还要留拨一部分作为地方经费。税款主要用于地方行政建设、教育经费、军费、公益性事业或其他事项。牙商在遇到税额过重、战争摧残、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其应缴纳的税课可以呈请政府批准核销减免。牙商的营业执照称为牙帖,牙商只有领取牙帖才能开展中介代理活动。民国时期按照政府规定和商业管理,牙帖的传承与继替呈现出多种方式:牙帖继承制、牙帖连任制、帮帖替代制、商民申请制、官府招募制和牙帖租用制等。牙商必须经政府登记注册,办理某些正式的手续,才能从政府领取管理机关核发的牙帖。领取牙帖后的牙商,其合法经营活动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保护。牙商如果在牙帖有效期内因故歇业,必须到官府办理注销“牙帖”的手续。在中国牙商事业发展史上,民国时期中央政府牙商法规和华北各省市地方性牙商法规,起到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作用,体现出了牙商法制建设由传统到近代的渐进发展历程。民国时期中央政府牙商法规和华北各省市地方性牙商法规既有积极进步的一面,也体现出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其对新中国的经纪人法规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们今天的经纪人法规中的若干规定可以在民国牙商法规的传统中找到根源。档案和文献史料显示,华北牙商纠纷数量和类型均出现增长趋势;牙商纠纷的形态呈现出和以往不同的姿态:在追逐利益面前,政府、牙商、商户、农民、商会、同业公会等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纷争不断,甚至发生多起群体性事件,构成对社会和商业秩序的严重威胁。纠纷解决的途径与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华北牙商具有明显的区域独特性。一方面,他们推动了华北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华北专业市场的兴盛;另一方面,华北牙商的发展,受到了多方面的阻碍。牙商在积累了丰厚的利润后,将资本向流通领域、生产领域和金融信贷领域扩张和转移。这种扩张和转移即体现了资本的周转和增殖,又体现了中国近代商业的进步。牙商、牙商文化与市场经济扩大的关系密不可分。一方面,牙商是民国时期商品生产规模扩大与市场经济扩大的产物;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扩大又同时呼唤成熟的牙商和牙商文化的复兴。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的繁盛与演变除了地缘、血缘与业缘关系外,更主要的是由一种精神、文化来支撑的。推进民国时期华北牙商文化的复兴对于商业的繁荣、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具体而言,市场经济的扩大需要发扬华北牙商的三种精神文化:诚信公平、义利并举;信息意识、调和折中;竞争协作、创新进取。
张晓[7](2012)在《工商行政执法有效性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初步完成,我国政府治理逐步转入法治化轨道。然而,从行政执法的角度来看,虽然相关的实体和程序法律体系相对完善,但行政执法有效性仍有不足。本文以我国工商行政执法为样本,通过对其有效性现状进行考察,试图探析影响工商行政执法乃至中国行政执法有效性的相关因素。除导言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工商行政执法有效性考察”。首先对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发展进行历史考察,并以域外相对应的职能为纲展开比较分析,试图对工商行政管理进行整体把握,并对工商行政执法及有效性的有关概念进行界定。接着通过对行政执法有效性评价的考察框架进行分析,从法律制度建设状况和法律制度运行状况两个角度对工商行政执法有效性现状进行考察。第二章至第五章对影响工商行政执法有效性之根源进行探讨。第二章“工商行政执法的模式分析”。通过采取模式理论对行政执法模式进行分类,进而认为我国工商行政执法正处于从封闭式执法模式向开放式执法模式转变的过程中。工商行政执法的应然功能为维护市场规则和解决市场纠纷,然而由于一系列的原因,其实然功能往往体现为优先关注解决市场纠纷,从而与开放式执法模式定位之间产生冲突,影响工商行政执法的有效性。第三章“工商行政执法的制度透视”。通过对当下工商行政执法制度变革的背景展开分析,运用新制度主义的组织分析视角进行解读,发现九十年代以来的诸多制度性变革呈现出仪式化的特征而起着正当化的功能,但未能解决执法有效性问题。同时,行政主体的组织环境分析表明垂直化的行政执法体制亦难以实现提升执法有效性的立法意图。规则仪式化与执法技术化的趋势使得制度性规则和技术性操作存在着一定的张力,进而对执法有效性发生影响。第四章“工商行政执法的控制研究”。通过对工商行政执法中内部审批的制度性控制和领导批示的非制度性控制进行分类考察,认为工商行政执法中的行政控制具有控制手段的专门性、控制目标的可测度性和控制方式的封闭性等特征。通过行政控制与法律控制的比较分析,认为中国行政执法中的行政控制既具有满足行政执法专业性和实现行政执法控权的积极功能,同时又具有人治色彩、难以遏制违法行政等消极功能。第五章“工商行政执法的评价机制”。以Z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为样本,考察工商行政执法的考核方式、考核主体、相关考核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工商行政执法考核的特点、运行规律及功能,认为现有的执法考核制度对程序法律和实体法律的运行以及行政执法责任制均产生冲击,从而对工商行政执法有效性产生影响。第六章“工商行政执法有效性的实践应对和理论探析”。结合前面揭示的诸多影响执法有效性的因素,对大部制机构改革、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实践对策进行理论分析和实效分析,认为这些实践对策难以解决执法有效性问题。文章进而试图从工商行政执法的正当性基础、执法有效性的路径重构、执法中的法律控制与行政控制、执法评价机制的完善等方面进行理论探析。结语部分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工商行政执法有效性的相关因素同时可能也是影响中国行政执法有效性的相关因素,并提出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相关问题。
刘安伟[8](2008)在《公平交易执法三个里程碑 访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宁望鲁》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三十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是工商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基本职能。从最初国务院决定恢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三定"方案,到以后的六次"三定"方案,在不断加强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中,包括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公平交易执法,维
蔡小雪[9](2007)在《如何解决法律规定中有关部门的职权冲突》文中研究表明案号二审:(2004)昆行终字第56号再审:(2005)云高行监字第4号一、问题的提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昆明旭明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明公司)诉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五华分局(以下简称五华分局)行政处罚抗诉再审一案中认定,旭明经贸公司是经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有烟酒零售一项.其第一分公司持有官渡区烟草专卖局于2002年4月9日
何新春[10](2007)在《当代中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负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保障经济发展的职能。根据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局“三定”方案,其主要职能是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市场交易、竞争行为以及市场退出行为进行综合性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换言之,就是按照“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的要求,根据国家不同时期改革和发展的任务和目标,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交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核心是市场主体行为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在市场监管执法领域权力、法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者,是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效果和力度直接影响到政府和国家职能的实现度。多年来,对工商执法权威的研究和实践一直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这是因为在有形的工商执法罚没收入面前,无形的工商执法效果很难被正确认知。工商执法权威是一种特殊的权威类型,是工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过程、执法处理结果都能够得到社会公众广泛尊重和执行的一种权威状态。可以理解为工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工商执法要获得社会的承认,其权威的形成既取决于工商执法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性功能,又取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自身的运作过程及其结果的正义性。“严格执法是政府工作的生命线”,我国80%以上的法规属于行政法规,80%以上的行政执法权赋予给了行政部门,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执法直接代表了政府的形象。关注行政执法的权威就是关注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从一定程度上说,我国法制建设的焦点问题已经从立法转向了执法。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监管执法的工商部门,执法权威的构建,关乎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稳定,关乎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关乎和谐社会的构建。构建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既是我国工商执法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改变我国工商执法权威现状的迫切需要,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同时又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所需。近年来,市场经济秩序的专项整治行动接踵而来,但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又出现新的专项问题,如假酒,劣质奶粉,有毒大米,无照经营等事件和问题,这一连串的事件和问题的存在,暴露了工商执法实践中存在着执法能力不足,执法效果不佳,公众支持度不够等问题。其职能实现的力度不大,工商机关在监管的实践中权威性不高。究其因,有执法的依据、执法的体制、执法机制、执法人员的素质等多方面的原因,影响了工商执法的效力。为此,在现有的基础上,如何构建工商执法权威,提高执行力是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前的一大课题,对工商执法权威的研究不仅是紧迫的,而且是必要的。工商执法权威既是一个前沿的理论问题,同时又是一个同日常工商执法实践紧密相关具有操作性的现实问题。本文以“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为基点,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公共服务行政理论、行政法治理论、社会控制理论、工商行政管理学理论”等为理论依据,通过分析我国工商执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指出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现实必然,分析借鉴西方国家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能模式以及加强效能建设的探索,并通过实证的分析方法,回顾我国工商执法职能的演变轨迹,并探讨了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目标模式及路径,从而为我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范式。本文对我国工商执法权威的研究既是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研究,也是一个法理层面的研究。同时也对该论题在操作层面的问题作了构设。全文主要包括我国工商执法权威的生成条件和影响工商执法权威的要素;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理论依据;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现实必然性;分析借鉴发达国家市场监管执法的经验得出我国的相关启示;重点是研究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目标模式和实现路径问题。本文将工商执法权威的理性研究放置在当代中国政府执法体制改革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以部门为视角,对执法权威进行了系统的探索,力图解决工商执法权威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体现了一种学术的社会现实关怀。全文共分绪论和七章。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研究工商执法权威的缘起和重要意义,概括了本文的主要内容、篇章结构、研究方法和写作思路,然后分七个章节就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国内与国外市场执法监管的体制和模式等多方面展开研究。第一章: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基本条件和影响因素。这部分主要对有关概念和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旨在对构建我国工商执法权威的学理基础进行考察和分析,引出了构建我国工商执法权威的重要性。第二章: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理论依据。通过具体分析这些理论依据,有助于理解和掌握构建我国工商执法权威的必要性。第三章: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现实必然性。这部分主要是回顾了我国工商执法职能的演变轨迹,深刻透视了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历史演进过程,重点分析了我国工商执法的现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中存在的问题作了建设性的探讨,从而为进一步构建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提供了现实基础。第四章: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他山之石。这部分以市场监管执法的体制为切入点,分析比较了西方主要国家的市场监管执法体制,其中主要就市场监管执法的主体、执法权限、法律地位、执法手段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比较分析,揭示了其中带有规律性的东西和当今市场执法的发展趋势,对于厘清我国市场监管执法改革思路、促进我国工商执法权威建设是有益的。第五章: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评价体系。这部分以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评价体系为基点,分析了我国工商执法权威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必要性、原则,提出了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评价指标要素以及我国工商执法权威评价的实施。第六章: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目标模式。这部分概括了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基本目标要求并以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上海、江苏、江西省南昌市工商部门的执法权威构建模式进行了概括。第七章: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基本路径。明确提出了应从法制建设、体制建设、机制建设、队伍建设等五个方面努力构建我国工商执法权威。
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适用中有关问题的认识——访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刘佩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适用中有关问题的认识——访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刘佩智(论文提纲范文)
(1)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中国商品市场综合监管体制研究 ——以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为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 |
二、研究难点及主要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本文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市场综合监管概说 |
第一节 监管与市场监管的概念 |
一、监管的概念 |
二、市场监管的概念 |
第二节 市场综合监管的概念 |
一、市场综合监管的法律含义 |
二、市场综合监管主体的法律分析 |
三、市场综合监管客体的法律分析 |
四、市场综合监管行为的法律分析 |
第三节 市场综合监管应有的法律理念分析 |
一、树立精准监管的法律理念 |
二、树立注重风险防控的法律理念 |
三、树立注重事中事后监管的法律理念 |
四、树立加强柔性监管的法律理念 |
第二章 市场综合监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 |
一、政府与市场关系概论 |
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内在要求 |
三、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演进 |
四、中国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发展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交易成本理论 |
一、科斯为代表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 |
二、政府监管的成本分析 |
第三节 公共选择理论 |
一、对以布坎南为主提出的公共选择理论的认识 |
二、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对市场综合监管的审视 |
第三章 美国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美国产品市场监管的理论和立法发展 |
第二节 美国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实证分析 |
一、美国 FDA 的发展与美国食品药品领域监管演变情况 |
二、美国食品药品监管立法进程分析 |
三、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剖析 |
四、美国FDA注重防控的监管理念分析 |
五、美国FDA的综合监管方式分析 |
第四章 中国市场综合监管改革前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国内市场综合监管改革试点情况分析 |
一、2014年起全国各主要地区(上海以外)市场综合监管试点情况分析 |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机构改革试点情况 |
第三节 改革前国内市场监管领域的主要问题——以上海为例 |
一、监管立法繁多而缺乏统一性 |
二、监管机构平行分列而缺乏综合性 |
三、监管理念陈旧而缺乏先进性 |
第五章 我国实施市场综合监管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市场综合监管要求监管立法要“有力” |
第二节 市场综合监管要求监管机构“有效” |
一、市场综合监管机构的综合性分析 |
二、市场综合监管机构监管权的配置 |
三、市场综合监管机构体制应当确保激励相容 |
第三节 塑造市场综合监管之手 |
一、强化监管之手 |
二、丰满监管之手 |
三、约束监管之手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介入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插图索引 |
附表索引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2章 经济违法行为的基本范畴 |
2.1 经济违法行为的界定 |
2.2 经济违法行为的特征 |
2.2.1 经济违法行为的经济性 |
2.2.2 经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
2.2.3 经济违法行为的可责性 |
2.3 经济违法行为的种类 |
2.3.1 根据侵害同类客体的分类 |
2.3.2 根据违法程度的分类 |
2.3.3 根据违反经济法律体系的分类 |
第3章 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的法理基础与域外实践 |
3.1 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的理论解释 |
3.1.1 经济违法行为的民事制裁的优势及其不足 |
3.1.2 经济违法行为的行政制裁的优势及其不足 |
3.1.3 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的价值功能 |
3.1.4 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规范的分类与特征 |
3.2 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域外立法与司法实践 |
3.2.1 美国 |
3.2.2 德国 |
3.2.3 俄罗斯 |
3.2.4 日本 |
3.2.5 意大利 |
3.2.6 台湾地区 |
第4章 确立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介入度的基本原则 |
4.1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
4.1.1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是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与基本原则 |
4.1.2 资源优化配置是一种公共利益 |
4.1.3 资源优化配置要求刑事制裁的效益最大化 |
4.2 社会本位原则 |
4.2.1 社会本位原则的缘起与确立 |
4.2.2 社会本位原则的立法体现 |
4.2.3 社会本位原则的司法适用 |
4.3 谦抑原则 |
4.3.1 谦抑原则的价值蕴含 |
4.3.2 刑、行、民协调 |
4.3.3 刑事制裁只能作为最后的制裁手段 |
第5章 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广度与深度设置 |
5.1 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介入的目标设置 |
5.1.1 维持最优威慑 |
5.1.2 保护刑法公正 |
5.1.3 促进社会效率提高 |
5.2 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的广度设置 |
5.2.1 广度设置的客观背景与历史沿革 |
5.2.2 广度设置的前提与标准 |
5.2.3 广度设置的具体限制 |
5.3 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的深度设置 |
5.3.1 生命刑的设置 |
5.3.2 自由刑的设置 |
5.3.3 财产刑的设置 |
第6章 我国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介入度反思 |
6.1 我国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立法现状及完善 |
6.1.1 我国经济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立法的渊源 |
6.1.2 我国经济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立法的特点 |
6.1.3 我国经济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立法的缺陷及完善 |
6.2 我国经济犯罪侦查现状及完善 |
6.3 我国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司法现状及完善 |
6.3.1 湖南某市两级法院的经济犯罪审理情况 |
6.3.2 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司法之缺陷及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5)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具体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文献的梳理 |
四、研究的思路 |
第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范解读 |
第一节 一般条款的特征与功能 |
一、一般条款的特征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功能 |
第二节 第二条是否一般条款的争议 |
一、学说观点 |
二、观点解读 |
第三节 第二条的一般条款属性 |
一、法律规范的结构 |
二、法律规范的授权性 |
三、民事司法领域的适用 |
四、基础性规范的属性 |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
第一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一、各种观点 |
二、主体要件 |
三、主观要件 |
四、结果要件 |
五、二要件构成 |
第二节 竞争行为的界定 |
一、对竞争行为理解的变迁 |
二、竞争行为的本质 |
第三节 行为不正当的认定 |
一、认定依据 |
二、损害后果 |
第四节 一般条款的案例类型 |
一、案例概述 |
二、类型化标准 |
三、我国的案例类型 |
第三章 不当利用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 |
第一节 仿冒商业标识 |
一、行为的表现 |
二、司法认定标准 |
三、法理解析及实务检讨 |
第二节 诱饵性利用他人标识 |
一、行为的表现 |
二、直接侵权的司法认定及检讨 |
三、间接侵权的司法认定及检讨 |
第三节 利用他人经营成果 |
一、行为的表现 |
二、司法认定标准 |
三、法理解析及实务检讨 |
第四章 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 |
第一节 不当干扰经营 |
一、行为的表现 |
二、司法认定标准 |
三、侵权警告函的合法与非法界限 |
第二节 拦截商业机会 |
一、行为的表现 |
二、司法认定标准 |
三、商业机会保护方式解析 |
第三节 不公正评价竞争者 |
一、行为的表现 |
二、司法认定标准 |
三、评价竞争者的合法尺度 |
第五章 不当增长竞争优势的行为 |
第一节 不正当营销 |
一、行为的表现 |
二、我国对不正当营销行为的规范 |
三、构成要件 |
第二节 违法行为 |
一、典型案例 |
二、违法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
三、构成要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由来、意义 |
二、 学术史回顾 |
三、 相关概念的界定 |
四、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华北牙商依托的自然、社会基础和发展历程 |
第一节 华北牙商依托的自然、社会基础 |
一、 华北牙商依托的自然基础 |
二、 华北牙商依托的社会基础 |
第二节 华北牙商的发展沿革 |
一、 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的行业继承 |
二、 民国时期的华北牙商(上) |
三、 民国时期的华北牙商(中) |
四、 民国时期的华北牙商(下) |
小结 |
第二章 华北牙商的经营活动 |
第一节 牙商经营的产品 |
第二节 牙行的内部结构 |
一、 资本组织形式 |
二、 人员构成和各自分工 |
三、 人员素质 |
四、 牙行的财务管理 |
第三节 牙商的经营职能 |
一、 栈房职能 |
二、 中介代理职能 |
三、 信息和服务职能 |
四、 金融职能 |
五、 公证和收付货款职能 |
六、 对市场进行管理的职能 |
七、 批发职能 |
第四节 牙商的经营谋略 |
一、 诚信第一、 公平交易 |
二、 掌握信息、紧跟市场 |
三、 注重管理、用人有道 |
四、 灵活经营、竞争之道 |
五、 地区协作、联号经营 |
第五节 牙商的营业收入 |
一、 牙商的总收入 |
二、 正常收入项目 |
三、 作为独立商人的收入 |
四、 获得非正常收入的手段 |
第六节 牙商的支出 |
一、 支出项目 |
二、 牙行的资金额 |
小结 |
第三章 华北牙商的构成、社会关系、行话与暗语 |
第一节 牙商的构成 |
一、 官僚、资本家出身的牙商 |
二、 地主、富农、绅士出身的牙商 |
三、 知识分子出身的牙商 |
四、 农民出身的牙商 |
五、 无业游民和无赖混混出身的牙商 |
第二节 牙商的社会关系 |
一、 牙商与政府、帮会的关系 |
二、 牙商与购销客户的关系 |
三、 牙商与出口商的关系 |
四、 牙商与金融、保险业的关系 |
五、 牙商与脚行、转运业的关系 |
第三节 牙商的行话、暗语与衣着 |
一、 粮食、油业行的行话与暗语 |
二、 蔬菜、干鲜果行的行话与暗语 |
三、 皮毛行、土布行的行话与暗语 |
四、 牲畜行的行话与暗语 |
五、 药行的行话与暗语 |
六、 农村集市上牙商的特殊衣着 |
小结 |
第四章 华北牙商的社会流动 |
第一节 牙商的上下流动 |
一、 向上流动 |
二、 向下流动 |
第二节 牙商的职业流动 |
一、 向企业家流动 |
二、 向银行家流动 |
三、 向批发商、实体商或牙商兼实体商转变 |
小结 |
第五章 华北牙商的税负 |
第一节 牙商税负制度的沿革 |
一、 牙税盈余制度 |
二、 牙税等则制度 |
三、 牙税包商征收制度 |
四、 牙行营业税制度 |
第二节 牙商税负的特征 |
一、 牙商税负所属范畴 |
二、 牙商税负的种类 |
三、 牙商税负的性质 |
四、 牙商税负的税率 |
五、 牙商税负的征收 |
第三节 牙商税负的税额统计 |
一、 牙商税负预算、实收统计 |
二、 牙商税负的省、县税收比例 |
三、 牙商税负在总税收中所占比例 |
第四节 牙商税负的汇解及使用 |
一、 牙商税负的收存管理 |
二、 牙商税负的汇解 |
三、 牙商税负的留拨 |
四、 牙商税负的使用 |
五、 牙商税负的减免 |
小结 |
第六章 华北牙商营业执照的传承与继替 |
第一节 牙帖的传承与继替 |
一、 牙帖继承制 |
二、 牙帖连任制 |
三、 帮帖替代制 |
四、 商民申请制 |
五、 官府招募制 |
六、 牙帖租用制 |
第二节 牙帖的注册 |
一、 承充牙商的条件 |
二、 开业登记的程序 |
三、 铺保制度 |
四、 牙帖和牙伙执照的式样 |
五、 牙帖的有效期 |
第三节 牙帖的注销 |
一、 牙帖注销的原因 |
二、 牙帖注销的程序 |
小结 |
第七章 华北牙商法规政策的演变 |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牙商立法准备 |
第二节 北京政府的牙商法规 |
一、 中央政府牙商法规的转型 |
二、 华北各省地方性牙商法规变迁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牙商法规 |
一、 中央政府牙商法规的完善 |
二、 华北各省地方性牙商法规的完善 |
第四节 华北沦陷区伪政权的牙商法规 |
一、 牙商法规的颁布 |
二、 牙商法规的继承 |
三、 牙商法规内容的变化 |
第五节 华北地区中共根据地的牙商法规 |
一、 牙商法规的颁布 |
二、 牙商法规思想和内容的演变 |
第六节 民国时期牙商法规的特点 |
一、 民国牙商法规之特点 |
二、 与明清牙商法规的异同 |
三、 南京国民政府华北各地牙商法规内容的异同 |
四、 南京国民政府与北京政府华北牙商法规之比较 |
五、 华北牙商法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纪人法规的影响 |
小结 |
第八章 华北牙商的经营纠纷 |
第一节 民国前华北牙商纠纷的类型与特点 |
一、 牙、商经营纠纷 |
二、 牙、牙经营纠纷 |
三、 其他类型纠纷 |
四、 民国前牙商纠纷特点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纠纷的类型 |
一、 牙、牙经营纠纷 |
二、 牙、商经营纠纷 |
三、 与牙商相关的群体性纠纷 |
四、 其他类型的纠纷 |
第三节 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纠纷的特点 |
一、 纠纷数量巨大,纠纷的种类繁多 |
二、 度量衡纠纷和差徭役纠纷的消失 |
三、 牙、商经营纠纷和牙、牙经营纠纷占纠纷中的主流 |
四、 牙商与官府、商会、同业公会、农民间的纠纷各占一定比例 |
五、 群体性纠纷凸显 |
六、 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式呈现多样化 |
小结 |
第九章 华北牙商与区域经济 |
第一节 牙商的区域特性 |
第二节 牙商与华北商品经济的发展 |
一、 牙商与天津的港口贸易 |
二、 牙商与石家庄的货栈经济 |
三、 牙商与郑州的交通枢纽贸易 |
四、 牙商与辛集的皮货经济 |
五、 牙商与张库大道的跨国贸易 |
第三节 牙商与华北专业市场的兴盛 |
一、 牙商与许昌烟草市场的兴盛 |
二、 牙商与胥各庄猪鬃贸易的繁盛 |
三、 牙商与安国药市的拓展 |
四、 牙商与张北马桥牲畜交易市场的繁荣 |
第四节 华北牙商的历史时代局限 |
一、 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压迫下的民族商人 |
二、 重农抑商传统观念的歧视 |
三、 牙商群体本身的局限性 |
四、 贸易统制政策对牙商的强力排斥 |
五、 社会进步使买卖、产销直接对接增多 |
第五节 华北牙商的演进 |
一、 牙商资本在流通领域的扩张 |
二、 牙商资本向生产领域扩张 |
三、 牙商资本向金融信贷的扩张 |
第六节 市场经济呼唤牙商与牙商文化的复兴 |
一、 牙商的复兴与市场经济的扩大 |
二、 牙商文化的内涵与市场经济的扩大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7)工商行政执法有效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 工商行政执法有效性考察 |
1.1 工商行政管理及行政执法 |
1.1.1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历史考察 |
1.1.2 域外国家相关职能的比较分析 |
1.1.3 工商行政执法及其有效性界定 |
1.2 工商行政执法有效性现状考察 |
1.2.1 行政执法有效性评价的考察框架 |
1.2.2 工商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状况 |
1.2.3 工商行政执法的制度运行状况 |
2 工商行政执法的模式分析 |
2.1 工商行政执法模式概述 |
2.1.1 模式理论 |
2.1.2 行政执法模式 |
2.1.3 工商行政执法模式 |
2.2 工商行政执法的功能探讨 |
2.2.1 工商行政执法功能的应然分析 |
2.2.2 工商行政执法功能的实然考察 |
2.2.3 优先关注解决市场纠纷功能的后果 |
2.3 模式与功能之冲突 |
2.3.1 开放性行政执法模式之功能 |
2.3.2 开放性执法模式与市场规则的内在一致性 |
2.3.3 工商行政执法促进市场规则实施的意义 |
2.4 工商行政执法模式变革与其实际功能之冲突 |
3 工商行政执法的制度透视 |
3.1 背景与视角 |
3.1.1 工商行政执法制度变革的背景分析 |
3.1.2 新制度主义的组织理论视角 |
3.2 工商行政执法的制度分析 |
3.2.1 制度变革的组织理论分析 |
3.2.2 制度变革的组织环境分析 |
3.3 规则仪式化与执法技术化 |
3.3.1 规则仪式化 |
3.3.2 执法技术化 |
3.3.3 路径探讨 |
4 工商行政执法的控制研究 |
4.1 工商行政执法的制度性控制——内部审批 |
4.1.1 行政与内部审批 |
4.1.2 工商行政执法的内部审批制度考察 |
4.1.3 工商行政执法内部审批制度特征 |
4.2 工商行政执法的非制度性控制——领导批示 |
4.2.1 工商行政执法的非制度性控制 |
4.2.2 工商行政执法中的领导批示考察 |
4.2.3 工商行政执法的领导批示特征 |
4.3 工商行政执法的行政控制与法律控制 |
4.3.1 行政控制与法律控制及其特点 |
4.3.2 行政控制与法律控制的关系 |
4.3.3 行政控制对执法有效性的影响 |
5 工商行政执法的评价机制 |
5.1 工商行政执法考核制度考察 |
5.1.1 工商行政执法的考核方式与考核主体 |
5.1.2 工商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制度考察 |
5.1.3 工商行政执法的其他考核 |
5.2 工商行政执法考核制度分析 |
5.2.1 工商行政执法考核制度的特点 |
5.2.2 工商行政执法考核制度的运行规律 |
5.2.3 工商行政执法考核制度的功能 |
5.3 考核制度对工商行政执法有效性的影响 |
5.3.1 工商行政执法考核制度对程序运行的影响 |
5.3.2 工商行政执法考核制度对实体法律运行的冲击 |
5.3.3 工商行政执法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影响 |
6 工商行政执法有效性的实践应对与理论探析 |
6.1 工商行政执法有效性的实践应对 |
6.1.1 工商行政执法的实践应对之策 |
6.1.2 现行对策的特征分析 |
6.1.3 现行对策的实效分析 |
6.2 工商行政执法有效性的理论探析 |
6.2.1 工商行政执法的正当性基础 |
6.2.2 工商行政执法有效性的路径重构 |
6.2.3 法律与行政的控制 |
6.2.4 执法评价机制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附件 |
(10)当代中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及其研究意义 |
(一) 选题的缘起 |
(二) 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
三、本文研究的思路和主要内容 |
四、本文研究的方法 |
五、本文的特色与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基本条件和影响要素 |
一、我国工商执法权威的基本含义 |
(一) 行政执法的内涵界定 |
(二) 工商执法的语义分析 |
(三) 权威概念诠释 |
(四) 执法权威的意义阐释 |
(五) 工商执法权威的内涵 |
二、我国工商执法权威的生成条件 |
(一) 工商执法的独立性 |
(二) 工商执法人员的魅力性 |
(三) 工商执法的公正性 |
(四) 工商执法决定的执行性 |
三、我国工商执法权威的影响要素 |
(一) 工商执法人员 |
(二) 工商执法程序 |
(三) 工商执法结果 |
第二章 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理论依据 |
一、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
三、行政法治理论 |
四、公共服务行政理论 |
五、社会控制理论 |
(一) 社会控制的含义 |
(二) 社会控制的必要性 |
(三) 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 |
(四) 构建工商执法权威是实现社会控制的方式方法,是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的保证 |
六、工商行政管理学理论 |
第三章 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现实必然性 |
一、工商执法权威构建是我国工商执法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 |
(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工商执法职能演变的历程 |
(二) 我国工商执法权威建设的特点 |
二、工商执法权威构建是改变我国工商执法现状的迫切需要 |
(一) 我国加强工商执法权威建设取得的主要成就 |
(二) 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三) 我国工商执法权威虚弱的原因透视 |
三、工商执法权威构建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
(一) 法治国家的含义 |
(二) 法治国家与国家权威的构建 |
(三) 构建工商执法权威是依法治国和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尊严的需要 |
四、工商执法权威构建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求 |
第四章 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他山之石 |
一、部分发达国家市场监管执法体制举要 |
(一) 美国的市场监管执法 |
(二) 德国的市场监管执法 |
(三) 日本的市场监管执法 |
二、发达国家市场监管执法的经验 |
(一) 完善的监管法规体系 |
(二) 独立权威的执法机构 |
(三) 社会监督起到强烈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
三、发达国家市场监管执法对我国的启示 |
(一) 必须明确市场主管的法律地位,树立大工商行政管理观念 |
(二) 务必重视和强化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 |
(三) 充分利用国际组织的规范,调整我国的法律规范,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
第五章 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评价体系 |
一、我国工商执法权威评价体系的内涵 |
二、我国工商执法权威评价的必要性 |
(一) 是工商执法工作走向规范化的基本参照 |
(二) 是实现工商执法终极目标的现实要求 |
(三) 是认识和改进自身执法状况的需要 |
三、我国工商执法权威评价的标准和内容 |
四、我国工商执法权威评价体系建立的原则 |
五、我国工商执法权威评价体系的指标要素 |
(一) 工商执法权威评价指标体系的含义 |
(二) 设计指标体系的意义 |
(三) 工商执法权威评价指标体系的框架 |
六、我国工商执法权威评价的实施 |
第六章 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目标模式 |
一、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基本目标 |
(一) 独立性 |
(二) 彻底性 |
(三) 公正性 |
(四) 群众性 |
(五) 执行性 |
二、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具体模式 |
(一) 中国先进发达地区的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模式 |
(二) 江西省南昌市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模式 |
第七章 我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基本路径 |
一、推进工商法制建设: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基础 |
二、完善工商机关组织机构体制: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载体 |
三、创新工商执法监管机制: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制度基石 |
四、提升工商执法人员素质: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根本 |
五、构筑工商执法监督制约体系:工商执法权威构建的保证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适用中有关问题的认识——访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刘佩智(论文参考文献)
- [1]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2]西南民族地区市场监管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及对策研究 ——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例[D]. 刘洪瑞. 贵州民族大学, 2020
- [3]中国商品市场综合监管体制研究 ——以美国食品药品监管为鉴[D]. 薛峰.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4]经济违法行为刑事制裁介入度研究[D]. 龙兴盛. 湖南大学, 2014(09)
- [5]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具体化研究[D]. 周樨平. 南京大学, 2013(04)
- [6]民国时期华北牙商研究[D]. 张彦台. 河北师范大学, 2012(02)
- [7]工商行政执法有效性研究[D]. 张晓. 武汉大学, 2012(07)
- [8]公平交易执法三个里程碑 访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宁望鲁[J]. 刘安伟. 工商行政管理, 2008(19)
- [9]如何解决法律规定中有关部门的职权冲突[J]. 蔡小雪. 人民司法, 2007(16)
- [10]当代中国工商执法权威构建问题研究[D]. 何新春. 华中师范大学, 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