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祟德:见证中国宪政发展进程(论文文献综述)
浦海龙[1](2016)在《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主导体制》文中研究表明根据“一国两制”的制度设计,回归后,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并非“三权分立”,而是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这一政治体制的特点是“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和立法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虽然《澳门基本法》与《香港基本法》的制度设计基本相同,一些条文表述甚至完全一致,但从回归以来的实践看,两个特区“行政主导体制”的实施效果却迥然不同。在澳门,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施政畅顺有力,行政立法良性互动,司法机关独立履行职权,这一实践效果准确体现了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和制度设计者的初衷,与香港形成鲜明对比。之所以出现这一差异,与澳门的历史、法治文化、本地法律与行政主导的制度衔接、政治力量对比等多种因素有关。虽然澳门基本法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但由于基本法是实事求是的产物,是澳门社会的最大共识,对基本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不宜动辄启动基本法修改程序来解决,而应重视与基本法实施相关制度机制的完善,重视本地法律的制度设计,形成完备的制度衔接和配套。全文分为六章,主要内容摘要如下:第一章“绪论”。主要阐述论文的选题、学界研究的基本情况,以及对澳门行政主导体制进行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研究的思路与基本方法。第二章“行政主导体制概述”。对“行政主导”和“行政主导体制”两个概念进行辨析,明确行政主导是在分权的体制下行政权居于主导地位的一种政治现象,而行政主导体制则是行政主导的制度化、法律化。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澳门特区行政主导体制与“三权分立”的联系与区别,指出特区行政主导体制是国家统一领导的双层权力结构下地方自治权的分开配置,地方行政权力既对中央负责、又实现对特区自治权主导的一种多元的权力划分方式。它吸收了三权分立的积极因素而又完全不同于三权分立体制,是我国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而创设的一种新的政治体制。第三章“澳门特区行政主导体制的依据”。澳门实行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并非简单的政治妥协,而是立足于澳门的历史、植根澳门的现实,具有充分的历史依据和现实依据。从历史上看,澳门政制发展史虽然经历了议事会、殖民统治、过渡时期以及特别行政区等不同时期,但行政权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在殖民时期甚至达到独裁地步,总督作为葡萄牙在澳门的代表,既是葡萄牙与澳门联系的纽带,也是葡萄牙遏制澳门当地自治权的重要工具。不同于香港回归前夕英国提前布局,实行代议制改革,澳门行政主导的历史贯穿了整个政制发展史。从现实上看,澳门特别行政区始终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中央对澳门享有完全的主权,在“一国”原则下,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授权。最恰当的方式是由兼具主动性、执行性的行政进行主导,确保中央领导权与澳门高度自治权的统一第四章“澳门特区行政主导体制的主要内容”。行政长官在澳门特区政治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他既是澳门特区的首长,也是澳门特区政府的首长,享有广泛权力和基本法赋予的多重保障。其次,行政立法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澳门本地法律确保了特区政府享有法案提出的主导权,行政立法须互相配合才能完成绝大多数法律的制定。立法会虽然享有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但具有程序性、有限性的特点。此外,司法独立履行职责,但尊重行政主导也构成了澳门行政主导体制的重要内容。澳门的行政主导体制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有利于维护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有利于特区人权与民主的发展,具有多维价值。第五章“澳门特区行政主导体制的运作特点”。本章重点分析了回归以来,澳门行政主导体制在运作中表现出的三个鲜明特点,即:行政长官处于强势主导地位、行政立法既制衡又配合且重在配合、司法独立但尊重政府的主导性权力。这些特点的形成,得益于基本法以保留委任议员的形式,使行政长官在立法会中能够得到稳定的力量支持。而澳门本地《立法会组织法》、《立法会议事规则》、《对政府工作的质询程序》等法律、法规或决议,通过一系列“防火”机制,严格将立法机关的监督权控制在基本法允许的框架内,确保了立法会议政的理性和行政优先。在司法方面,澳门大陆法系成文法的传统,法官不具备通过审判“造法”的职能,有利于将特区本地法律纳入基本法的框架内。第六章“澳门特区行政主导体制的完善”。港澳回归以来的“一国两制”实践表明,行政主导体制运作的成效,不仅仅与顶层设计有关,更重要的是相关制度配套与制度支持。针对特区行政主导体制运作中存在“行政独大”等问题,本章提出,在中央层面,可通过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机制予以解决,如完善中央政府指令制度、完善行政长官在基本法解释中的地位与作用等;在特区层面,则应完善有关机制以有效保障特区政府的提案主导权,包括解决议员与政府提案权竞合问题、政府的重新提案权问题等。此外,还应完善立法会议事规则,完善“公共利益辩论制度”和“听证规章”,将不符合澳门实际情况的有关制度抓紧完善并切实纳入基本法轨道,确保行政立法良性互动。
刘婧娟[2](2008)在《中国宪法学三十年(1978—2008)》文中指出"宪"字很早就曾出现在中国的典籍中,最早的经典《尚书》中多次提到"宪",《国语》中也有"赏善罚奸,国之宪法"的说法。当时的"宪"虽然有国家基本法的意思,但并不具有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等现代含义,因而并不同于现代所探讨的宪法。我们现在所说的"宪法"由日本译自西方"constitution"一词,然后传入中国。中国真正开始做立宪的努力始于清末。当时,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打破了天朝上国的迷梦,多次的战败以及割地赔款使国人屡受欺辱,于是各方仁人志士开始寻求救亡图存之路。但变革的初期,对于
余玮[3](2004)在《许祟德:见证中国宪政发展进程》文中提出 许崇德一生参与制定了四部法律——54宪法、82宪法、香港特区基本法、澳门特区基本法。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已执教整整50载的许崇德,独着、主编、参着的学术着作和教材共57种之多。他不仅是一位潜心耕耘的学者、桃李芬芳的师长,更是一位中国宪政建立与发展的参与者、见证者。亲历54制宪全过程1951年从上海复旦大学毕业来到中国人民大学,弹指50年。透过岁月的尘埃,许崇德依稀看见了当年
朱应平[4](2003)在《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文中认为本文的宗旨是探讨在中国如何实现平等权的宪法保护。文章从比较的视野研究世界各国特别是宪政发达国家平等权宪法保护的立宪规范方法和司宪的经验,然后提出中国实现平等权宪法保护的措施。 在比较研究国外平等权宪法保护的基础上得出了四项研究成果。第一,比较科学的平等权概念,即平等权指由成文宪法、宪法性法律、人权公约、宪法解释、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等相关规范确认或默认的要求国家机关或强势者对作出差别待遇的行为须承担举证责任的宪法权利规范,是一般平等权和多项具体平等权的统一体。基本含义是公民不因民族、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职业、政治或其他观点、宗教信仰、财产、居住地点、户籍、家庭和其他身份等差异,在宪法法律上地位相同;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义务,平等地受罚和获得司法救济;它要求做到同样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没有合适的理由不得实施歧视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第二,在政治和宪法理论上理顺自由和平等关系进而指导立宪和司宪。第三,比较完整的平等权规范三要素结构。即平等权的基本内容,包括法律面前平等、法律之下平等、平等的法律保护、平等的利益、禁止歧视和反对特权及个人崇拜等一般平等权的表达方式,平等权的享受主体,拘束主体,约束事项和类型化的具体平等权,差别对待;平等权的限制,包括一般限制和具体限制,限制和对限制的限定等;平等权的保障措施,包括规定宪法权利至高无上的地位、直接的法律效力、可诉性、拘束效力、不得随意受到法律的限制或修改、具体的司宪机关和程序等。第四,一套可行的平等权司宪操作技术规范:同样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和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禁止歧视;反对恣意行为;允许支持合理正当性差别待遇。简言之,针对不同类型的平等权适用严格程度不同的审查基准,审查确定差别待遇或分类的目的是否合宪,采取差别待遇的手段和实现的目的之间的关连性程度,进而判断是否侵害平等权。 可行的结论。我国走平等权宪法保护之路,应当采取下列具体措施。第一,理论上认清我国过去片面强调平等忽视自由的极端片面错误,吸收导入自由权的限制权力精神引入平等权中使之成为消极功能的平等权。第二,按照平等权规范结构要素修改完善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主要包括拓宽一般平等权的含义、增加禁止歧视条文、补充自由类平等权、补充差别待遇合理化理由、修改补充限制权利条款、增加规定保障措施。第三,借鉴国外经验,提高我国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自觉按照宪法平等权规范要求进行立法和执法的能力;为了提高司宪机关的司宪水平,有必要从四个方面借鉴国外经验、从六个方面判断是否可以适用宪法保护平等权、从三个方面提高司宪法官的素质。第四,加强对平等权的宪法理论研究。
二、许祟德:见证中国宪政发展进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许祟德:见证中国宪政发展进程(论文提纲范文)
(1)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主导体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行政主导体制概述 |
第一节 行政主导的涵义 |
一、权力分立是行政主导存在的基础和条件 |
二、行政权在各种权力中起主导性作用 |
三、行政权力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 |
第二节 行政主导体制的概念 |
一、行政主导体制的要素特征 |
二、行政主导体制与三权分立体制的联系与区别 |
三、行政主导与行政集权 |
第三章 澳门特区行政主导体制的依据 |
第一节 澳门特区行政主导体制是历史的传承 |
一、议事会时期澳门的政治体制与发展 |
二、殖民统治前期澳门的总督独裁制与立法会的萌芽 |
三、总督主导体制的形成 |
四、几点结论 |
第二节 澳门行政主导体制的现实依据 |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
二、澳门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授权 |
第四章 澳门特区行政主导体制的主要内容 |
第一节 行政长官的核心地位 |
一、行政长官既是澳门特区的首长,也是澳门特区政府的首长 |
二、基本法为行政长官保持主导地位提供了多重保障 |
第二节 行政立法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 |
一、行政立法互相配合才能完成绝大多数法律的制定 |
二、立法会对行政机关监督权的有限性 |
三、行政会缓解行政立法对抗的制度功效 |
第三节 司法独立 |
一、回归前澳门的司法体制 |
二、澳门现行司法体制 |
第四节 澳门特区行政主导的多维价值 |
一、宪政维度: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
二、社会维度: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 |
三、政治维度:特区人权与民主的发展 |
第五章 澳门特区行政主导体制的运作特点 |
第一节 行政长官处于强势主导地位 |
一、澳门行政长官崇高的法律地位得到澳门特区的尊重 |
二、行政长官享有广泛的权力 |
第二节 行政立法既制衡又配合且重在配合 |
一、“行政主导”的概念得到澳门特区的广泛认同 |
二、行政立法既制衡又配合且重在配合 |
三、澳门立法会的组成及运作机制有利于行政、立法的配合与协作 |
第三节 司法独立但尊重政府的主导性权力 |
第六章 澳门特区行政主导体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基本法有关行政主导体制规定的完善 |
一、关于中央对行政长官的指令权 |
二、完善行政长官在基本法解释中的地位与作用 |
第二节 政府提案主导权及其保障 |
一、行政长官在立法提案权方面的主导 |
二、政府提案主导权存在的问题及其优化 |
第三节 行政主导与立法会监督权的平衡 |
一、立法会行政监督权概述 |
二、行政主导体制下立法会监督权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4)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导言 |
一、 研究的命题和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成果概述 |
三、 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
四、 运用的理论和方法 |
(一) 论述的重点 |
(二) 建立分析问题的基本理论模型 |
(三) 运用的方法 |
五、 内容要点 |
第一章 、 作为宪法权利的平等权 |
一、 平等思想的发展 |
二、 平等的性质和含义 |
(一) 平等的性质 |
(二) 平等权含义 |
三、 平等权分类 |
(一) 立基于内容的分类 |
(二) 立基于差别待遇是否合理的分类 |
(三) 其他分类 |
(四) 本文主要运用的分类 |
四、 平等权的价值 |
(一) 平等权对社会存在和稳定发展的价值 |
(二) 平等权对宪法本身的价值 |
(三) 平等权对宪法学研究的价值 |
五、 平等权宪法保护简说 |
(一) 含义和分类 |
(二) 平等权宪法保护的特点 |
(三) 平等权需要宪法保护的原因 |
第二章 、 平等权宪法规范实证分析 |
一、 国家法视野下的平等权规范结构要素 |
(一) 宪政发达国家平等权宪法规范 |
(二) 其他国家宪法平等权规范结构要素 |
二、 区域性人权公约中的平等权规范 |
(一) 《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社会宪章》 |
(二) 《美洲人权公约》 |
(三) 《非洲人权公约》 |
三、 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平等权规范 |
(一) 世界人权宣言和两大国际人权公约的平等权规范结构要素 |
(二) 其他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平等权内容 |
四、 小结:平等权立宪的主要规范内容及其评价 |
(一) 平等权规范结构要素简要概括 |
(二) 平等权规范结构要素的评价 |
(三) 平等权在宪法中比重增加的原因及意义 |
第三章 、 平等权司宪 |
一、 国家法视野下的平等权司宪 |
(一) 无司法至上的英国平等权司宪 |
(二) 三重基准为代表的美国平等权司宪 |
(三) 五个审查基准为核心的德国平等权司宪 |
(四) 由解决权力争端到保护权利的法国平等权司宪 |
(五) 注重保护实质平等的加拿大平等权司宪 |
(六) 深受两因素影响的日本平等权司宪 |
(七) 积极行动和禁止歧视为重点内容的印度平等权司宪 |
(八) 其他国家平等权司宪 |
二、 区域性人权公约中平等权的司宪 |
(一) 欧洲人权法院实施平等权保护 |
(二) 欧洲法院实施平等权保护 |
三、 国际人权组织的平等权司宪 |
四、 小结:平等权司宪的主要内容 |
(一) 平等权司宪审查主体和约束的主体 |
(二) 平等权司宪保障范围 |
(三) 判断侵害平等权与否的技术规范概述 |
(四) 类型化的平等权和不同的审查基准 |
(五) 对平等权限制的司宪 |
(六) 平等权司宪技术规范细密化的重要意义 |
第四章 中国实现平等权宪法保护若干问题探讨 |
一、 新中国平等思想和宪法平等权理论 |
(一) 平等思想的特点 |
(二) 宪法平等权理论的缺陷 |
(三) 平等观偏向的成因 |
二、 规范性视野下的中国宪法平等权 |
(一) 前三部宪法平等权规范结构要素 |
(二) 1982年宪法平等权规范结构要素及评价 |
三、 中国宪法平等权的实践情况 |
(一) 立法实施平等权 |
(二) 行政实施平等权 |
(三) 司法保护平等权 |
(四) 非国家机关遵守宪法平等权 |
四、 我国平等权宪法保护措施 |
(一) 从理论上思想上理顺平等与自由的关系 |
(二) 修改完善宪法 |
(三) 推进宪法平等权实施工作 |
(四) 加强平等权宪法学理论研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四、许祟德:见证中国宪政发展进程(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主导体制[D]. 浦海龙. 武汉大学, 2016(06)
- [2]中国宪法学三十年(1978—2008)[A]. 刘婧娟. 中国法学三十年(1978-2008), 2008
- [3]许祟德:见证中国宪政发展进程[J]. 余玮. 乡音, 2004(01)
- [4]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D]. 朱应平. 苏州大学, 2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