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容忽视的合同诈骗(论文文献综述)
李泽宇[1](2020)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诱发的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以广东省G市查办案件为例》文中指出当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改革开放迈入更深层次的发展,当前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又处在社会矛盾凸显期。人民群众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迎来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尽管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仍面临着利益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拉大等问题和挑战,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诱发的群体性事件风险也给当下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带来了新的巨大挑战。借助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以打破时空、地域限制为特征的“大数据时代”,加速了当下人、财、物、信息等社会各元素的融通与流动,盘活了分散的社会经济资源,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资源要素得以有效配置,同时也使人们接收投资理财信息的渠道的途径变得更为便捷,在群众思想和价值观日趋多元化、复杂化的今天,面对购房、消费服务以及物价指数上行和股市、楼市下行等压力,社会舆论营造的财富攀比与社会阶层分化的焦虑思想,使得大多数群众投资意愿高涨,具有借助财产性收入改善收入结构的利益诉求,为了追求资产的保值增值,很多群众在缺乏相关金融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情况下,盲目进行投资,最终导致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持续爆发,大量群众资金受损,引发了一系列群体性事件的重大风险。当部分群众经济利益受损,对社会存在不满情绪却又缺乏正确的表达渠道,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管理和应对存在不足,对被害人的权利救济存在法律适用的困难导致追赃挽损率低,各种复杂因素相互交织在一起,部分群众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极易爆发,从而引发静坐情愿、阻塞交通、集会、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由于涉众型的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巨大,波及范围广,社会失范导致社会影响恶,并且已经呈现增长态势,不仅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身的财产权利,而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在这样的形势下,必须加强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及其诱发的群体性事件成因进行分析,科学预防,对症下药,并制定合理对策,逐步化解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是促进社会经济平稳运行,高质量发展进程中,亟需面对并妥善解决的课题。本文将通过对经济犯罪案件向涉众型发展的外部成因和群体性事件容易被诱发的内部成因两方面深入研究,并探讨此类案件诱发的群体性事件的事前预警监测、事中预防处置和事后被害人权益救济等有效对策手段,对下一步经济发展进入规范监管为主的政策调整期,政府及办案部门间面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如何更好地建立一套协调联动的预警监测机制,对于诱发的群体性事件如何制定更有效的应急处置方案,及受害群体如何进行权利救济,有更丰富的学术理论作为支撑的理论意义,真正实现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打击的法律效果与维护稳定的社会效果相统一。
蔡芸琪[2](2020)在《论担保贷款双重诈骗的刑民交叉及界分》文中提出担保贷款双重诈骗,顾名思义即存在先后两重欺诈行为,互相牵连成就。现实中这样的案件并非个例,而明确的定罪分析与路径却非常缺乏。司法实践中往往采取刑事构成要件的直接判断,在犯罪圈内进行随意取舍,最终导致同案不同罚,甚至因担保民事责任的承担而纠结于刑事罪名的选择。在“先刑后民”的传统理念下,很难保障民事属性承认的合理空间。因而在解决各类刑民交叉的困惑之前,首先须得做出刑民事欺诈概念的清晰界分。因此,本文旨在对双重欺诈行为的刑民事属性进行厘定,并在特定行为划分成立刑事诈骗的基础上,对其中存在的成立要件判断、被害人过错以及刑民责任的分担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分析。首先,为避免“先刑后民”的判断逻辑下刑事处罚范围的扩大,需要确定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界限的划分。现行理论研究的主流观点包括“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区分,“损失认定”的结果划分,以及“部分与整体”的内容界定等,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与遗漏。故在对上述理论与观点进行反思借鉴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以“虚假交易”为区分宗旨的新主张,从交易身份到交易结果综合考量并具体分析。其次,刑民事欺诈属性的划分标准一经确定,则必然需要进一步解释与判断具体犯罪构成的符合性。详言之,就是在欺诈成立核心的“损失”要素的判断下具体分析刑事诈骗的构成类型。其中的关键在于,双重诈骗案件中究竟存在几种类型的财产损失?此时,既要谨慎反思传统思路中“民事损失倒推刑事认定”的逻辑结构,也要重新审视担保权益本身既有的特殊财产价值属性,并在数罪成立的基础上考虑其相互关联以决定最终的定罪处置。然后,在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的症结中,不得不承认被害人过错的存在与干扰。机构自身的懈怠与失职通常带来严重的审批过错,如此以致错误法律责任的划分。然而,撇开责任层面上的过错考察,在掺杂不法原因给付的特殊过错情况下,诈骗犯罪的成立也同样须慎重考量与权衡。实践中,“坏账处置”的巨大压力往往导致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私下的“不良资产”处置交易,进一步就带来贷款审查下的疏忽与放松。而在否认民事返还救济的背景下,不法原因给付的数额是否因此须从诈骗结果中相应地被排除?换言之,需要探究不法原因给付中返还请求权的否认是否会导致诈骗犯罪的承认障碍。最后,刑事犯罪的制裁并不能代替民事权益的补偿,诈骗犯罪认定后必然需要考虑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一方面,探究担保合同的效力存续问题。因涉及合同从属性原则,担保合同实际效力的考察需要借助贷款合同的认定。在刑事犯罪成立的背景下,合同效力的探究看似只需要进行法条的阐释解读,但关键是如何在统一法秩序的合理要求下,寻求独立判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另一方面,考察被害人过错下的责任影响。尽管于定罪无关,但被害人过错的影响必然在量刑甚至是民事责任的承担上予以体现。鉴于过去金融机构始终勤于转移风险而怠于监管约束,考虑对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进行一定的减免,则既是对金融机构过错的有效惩罚,也是对财产利益的合理分配。
赵歆媛[3](2020)在《合同诈骗罪的法条竞合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刑法典于1997年新增“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新罪名,完善了对诈骗类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但司法实践中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于相关诈骗类犯罪行为的打击仍存在一定的困难。本文以合同诈骗罪为切入点,梳理我国法条竞合理论下合同诈骗罪的司法现状,深入分析其成因,并借鉴域外相关理论、实践经验,针对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问题提出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把握竞合处断原则、解释定罪要素、均衡量刑设置等可操作性建议。本文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章是绪论,简单阐述写作缘由、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叙述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第二章搜集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信息,反映出司法判例中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票据诈骗罪4个罪名之间分别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以及相对应的处断原则,并摘取相关案例、司法解释、各省量刑指导意见等内容进行比较分析,讨论当前我国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问题所导致的定罪、量刑上的争议。第三章从立法活动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差距、合同诈骗罪的特殊构造以及法条关系梳理不畅三方面出发,分析我国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问题的成因。第四章采取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等方法,学习德日法条竞合理论成果,吸收借鉴域外对于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立法设置和司法实践经验。第五章讨论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的解决方案,坚持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前提,在“全面评价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基础上,分析合同诈骗罪与他罪在包容竞合时应当特别法绝对优先,在交叉竞合时应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同时,针对第二章列举的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难题,提出合同诈骗罪在定罪方面要把握法益焦点、行为类型、主观目的,量刑方面建议适当均衡诈骗类犯罪的起点刑与最高刑,充分发挥财产刑和情节在量刑中的作用,从而完善合同诈骗罪在立法、司法层面的体系构建,以有效解决合同诈骗罪在法条竞合层面上的争议与冲突。
杜贝贝[4](2020)在《论民营经济的刑事法保护》文中认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实践中民营经济的权益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目前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立法与司法两方面。在立法上存在对民营经济保护的阙如与越位现象。首先,《刑法》第165-169条保护范围没有将民营经济涵盖进去;其次,刑事立法对民营经济的保护还存在越位现象,如虚假出资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在司法方面,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力度不够可以概括为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实体法上的保护力度不足主要体现在一些合法行为或者只是属于民事不法、行政不法的行为被定罪处罚。在程序方面主要是司法过程存在不规范现象。一是公安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二是强制措施适用不规范损害民营企业的利益;三是审判等司法程序没有对民营经济做到一视同仁。为了更好的对民营经济进行保护,应当明确保护民营经济的原则。在对民营经济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平等原则、依法保护以及比例原则。对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要一视同仁,摒弃重公轻私观念。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应当坚持疑罪从无、罪刑法定原则以及从旧兼从轻原则,同时也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对民营经济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注意所采取措施是否适当、是否必要。完善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应当从以下三方面入手。首先应当对立法进行完善,扩大《刑法》第165-169条的适用范围、删除虚假出资等罪名,以实现立法上的平等保护。其次,司法实践中应正确区分刑事不法与其他不法行为,禁止将其他不法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将行政不法行为与刑事不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部分罪名予以限缩解释。认定非法经营罪等行政犯要结合质量的差异理论进行认定,将没有损害核心利益的行政不法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厘清存款与资金的界限,同时区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将直接融资行为予以出罪;区分欺诈与诈骗应当结合行为人有无合同履行能力、事后的态度、有无真实交易意图等方面综合认定;依照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以及是否给银行资金造成危害或者危险,严格界定骗取贷款罪。再次,司法程序也应得到规范。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并且对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规范。在办理民营经济案件时注意不起诉以及认罪认罚情形,妥善处理申诉案件,完善监督程序。同时也可以引入恢复性司法,建立刑事合规制度,实现民营经济犯罪处理方式的多元化。
王晓康[5](2019)在《论合同诈骗罪的法益》文中研究指明法益概念属于“舶来品”,是指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因其能够较为科学地反映出犯罪的本质,上世纪八十年代伊始逐渐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犯罪进行表述的基础概念之一。通说认为,合同诈骗罪的法益是指刑法第224条所保护的利益,但刑法学界对该罪法益的具体内容的认识并不统一,目前存在三种代表性观点:双重法益说、单一法益说和三重法益说。本文认为,对刑法理论的讨论不能脱离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思考,现行的两个司法解释将合同诈骗罪的入罪数额规定为20,0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高于诈骗罪3,000元的入罪数额(上海地区为10,000元),这在实践中就形成了一种现象:即便骗取了相同的数额,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却往往能够得到更为轻微的刑罚。在对这种现象进行解释时,三种理论均表现出各种不足,因此,对合同诈骗罪的法益进行系统的梳理无论对刑法理论界还是刑事司法界,均具有一定意义。本文可分为四个部分。绪论部分介绍了选题的两个原因、写作参考资料的出处、国内学者对合同诈骗罪法益的研究现状,对此进行研究的理论、现实意义以及撰写本文时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一章“合同诈骗罪的司法现状”,将注意力过多地向理论倾斜往往会导致视野被局限于法律条文之中,对实际案例进行直接比较却更易发现问题所在,故本文在第一个章节中列举了四个发生在上海地区的真实案例,分别从“类案非类刑”、“类刑非类案”两个角度进行比较,以差异显着的判决书为基础推导出初步结论——相比较诈骗罪,“两高”在对合同诈骗罪进行解释时,作了更轻的区别对待。第二章“学界关于合同诈骗罪法益的观点”,目前学界有三种代表性观点,分别是“市场交易秩序主要法益说(双重法益说)”、“公私财产所有权唯一法益说(单一法益说)”和“合同管理制度三法益说(三重法益说)”,市场交易秩序主要法益说是指合同诈骗罪包含双重法益,分别为市场交易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其中市场交易秩序为主要法益,虽此种观点流传较广,但学者论述该观点时基本上都是围绕刑法分则体系进行的,论据单一难具说服力;公私财产所有权唯一法益说则直截了当地认为合同诈骗罪仅有一个公私财产所有权法益,这种学说实际上是对体系解释的结论进行了回避,但问题在于第二种学说未能建立新的论证支点,故本文认为该观点亦有待商榷;合同管理制度三法益说系添加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这一法益,但并未对合同诈骗罪的三重法益加以区分比较。事实上,由于刑法理论学界对合同诈骗罪法益的关注度并不高,致使以上三种学说在体系和逻辑上均表现出不足,至于司法解释内容的差异规定,这三种学说同样未提出合理的解释结论。第三章“多角度论证市场交易秩序主要法益说”,从文义解释方法的角度出发,可从刑法第224条解读出合同诈骗罪市场交易秩序法益的存在;再分别从四个层面对刑法第224条进行体系解释,进一步得出市场交易秩序为合同诈骗罪主要法益的结论;但如此尚不足以为“类案非类刑”、“类刑非类案”的司法实践做法提供合理的解释通道,进而本文又从司法解释的制定渊源、“法益相对性”学说及“被害人信条学”三个角度对此进行正反论证,最终得到一个相对合理的结论——市场交易秩序是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法益,但公私财产所有权法益更易测算,后者是次核心的显着性法益;司法解释适当提高合同诈骗罪的入罪金额,也体现了督促合同当事人提高风险意识的现实意义。
艾非娇[6](2019)在《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经济在经过了改革开放的迅猛发展后日新月异,近年来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健全,合同已经成为日常经济交往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与此同时,以合同为媒介实施的犯罪也日益增多。合同诈骗罪已成为一种高发常见的犯罪,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民的财产权利,更是侵犯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合同诈骗罪往往具有波及人群广、涉案金额大的特点,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各方面对合同诈骗罪的打击力度也一直在加大。但是近年来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统计数据显示出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基数不断上升,撤案率、不起诉率逐步攀升,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存在问题。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既是一个实践课题,又是一个法学理论课题,在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领域引起了热烈探讨,许多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分析研究。本文作者试图就工作中所接触的案件,通过对三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分析梳理,找出合同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中最突出的问题,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个案研究法对合同诈骗罪法律适用中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全文将近四万字,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合同诈骗罪的历史沿革、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分析。第二部分:对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性质以及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第三部分:选取工作中接触到的三个典型案例,对案情及主要争议点进行介绍,找出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存在的焦点难点问题。第四部分:笔者针对上文提出的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结合上述案例夹叙夹议。论述了运用刑事司法推定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对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进行区分应把握的要点;合同诈骗罪数额司法认定要点三个问题。第五部分:基于前文对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问题的分析研究,反观我国合同诈骗罪立法存在的不足。对域外一些国家对合同诈骗行为的司法认定进行分析,找出值得借鉴之处。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以期对合同诈骗罪法律适用有所帮助。
吴鸣[7](2019)在《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犯罪圈”概念虽为人们熟知,但学界对“犯罪圈”的见地莫衷一是,对评判的对象也惟恍惟惚。有关“犯罪圈”的观点与理论存在诸多不同看法,源于立法与司法的不同出发点与立场。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司法实践面临的两大问题,在界分“立法上”司法圈与“司法上”的犯罪圈概念的前提下,有利于研究刑事司法中划定罪与非罪界限的现状,即“司法犯罪圈”的实际范围。“司法犯罪圈”的形成,不仅是在个案上如何确定刑法条文含义的问题,而且是在现有条文的基础上考察法条目的和案件事实,怎样平衡刑法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机能,合理界分罪与非罪的问题。所以,在近年来社会各界出现各种设立刑法新罪“立法建言”的热潮里,在民众对各类备受关注的司法案件高呼“同案不同判”的质疑中,以及在学界对部分刑法修改内容“立法虚置”、“象征性立法”的批评下,研究刑事司法中犯罪圈的形成机理,有利于追寻刑事司法应当以怎样的方式达至更公平、公正、高效、更利于刑法目的之实现。本文综合运用了比较、实证、经济分析、价值分析、博弈学理论等方法,围绕“司法犯罪圈”这一核心概念有序展开。首先,对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加以界分,厘清二者的区别与联系,以匡定文章的真实研究对象;然后对司法犯罪圈的构成要素和形成原理加以剖析,以厘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路径;再以立法犯罪圈为实际参照,通过对司法犯罪圈的立体解剖,从不同司法参与者对犯罪构成的不同认识、对刑事法律的不同解释、对刑事政策的不同理解、对刑事法规的不同运用,动态地展示司法犯罪圈的形成过程与具体形态。本文除导言和致谢之外,共分为六章,各个章节以层层递进的方式,逐步展开各层犯罪圈的形态与特征的论述。绪论旨在对文章的选题缘由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立场、创新之处做出提示性的说明。第一章,司法犯罪圈之争及相关疑问。对任何概念而言,都必须明晰其定义和范畴,学界对于犯罪圈的概念本身存在不同的认识,来自于对犯罪圈范畴的不同理解。犯罪概念本身具有复杂性,也涵摄了刑事司法的多重价值要素,犯罪圈作为刑法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兼具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标准的弹性概念。本章梳理了有关犯罪圈的不同观点及争议,即我国刑法学和社会各界对“犯罪圈”的研究较为混乱,以至于我们对犯罪圈本身的缺乏准确的认识,这也是造成学界对犯罪圈是否合理、刑事法律修订是否得当、刑罚范围是否适宜等问题存在诸多纠缠、争议任意一方都不能说服对方的重要原因之一。要解决学界有关犯罪圈大小是否恰当的“肯定论”与“否定论”这一问题,应当从研究的本质起点出发,在相同的论域中对犯罪圈开展研究,而且应当在相同的参照下加以评判。第二章,司法犯罪圈概念之提出。本章旨在回应这一现状:即,学界对犯罪圈的认识与理解混淆了“立法犯罪圈”和“司法犯罪圈”的概念,前者是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的集合,是指刑事法律通过成文法的形式确定的刑法值得科以处罚的行为所构成的应然的犯罪圈;而后者是经刑事裁判确定的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所构成的集合,是实然的、实际处断的犯罪圈。司法犯罪圈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它不仅能反映出司法者通过刑事法律的适用,如何通过自己对犯罪构成的认识、对刑事政策的理解、对刑事法律工具的运用,而且体现了司法者在罪刑法定原则下主观能动地确定具有刑事可罚性的反社会行为的过程与结果,调整与平衡国家、社会与个人利益间的冲突。这就体现了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的区别与联系:立法犯罪圈是刑法宣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司法犯罪圈是司法裁定的罪与非罪的范围,二者并非完全重合,应然的立法犯罪圈与实然的司法犯罪圈可以互为参考和对照。第三章,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运行要素及价值意义。如果说第一、二章已经确定了研究的意义、研究对象的比对样本和具体内容,那么,一方面本章从研究对象即司法犯罪圈内部出发,从司法犯罪圈的生成基础即司法定罪出发,阐释刑事立法的开放性使司法犯罪圈具有适度的灵活性,刑法原则的限制性又为司法犯罪圈设定了必要的界限,在此基础上,司法上的出罪与入罪作为罪与非罪间“灰色地带”的调整方式,调适着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合理范围。另一方面,由于任何刑事法律制度或法规都不会在真空中发挥作用,尽管立法规定了犯罪的种类,也决定了司法犯罪圈应然的规模,但对实然状态的司法犯罪圈而言,包括司法主体的认识预判、刑事政策的实际影响、社会因素和诉讼规则在内的各要素,都对司法犯罪圈的形态与范围起到了实质的影响,是司法犯罪圈运行的重要要素。对司法犯罪圈及其生成机制的研究,从理论上而言,能够反映出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之间互为参照、相互影响的关系。在司法博弈场中,司法犯罪圈通过司法主体对刑法价值选择、利益平衡、关系协调的动态化博弈,彰显了刑事法律对社会关系精密调节的目的,在罪刑均衡的博弈原则中展示了刑法解释与适用上的关系协调。在实践层面,司法犯罪圈体现了司法协调运作的具体过程与原理。通过司法的协调运作,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修补立法缺陷,使司法试错机制更加圆融,而且能以直接、鲜活的方式反应刑法现代化改革的实际需求与方向,使刑法不断地实现自我完善,以适应变化的社会生活。第四章,生成中的司法犯罪圈。通过前几章的系统性分析,使我们对司法犯罪圈的形态、结构与基本构成有了整体的认识。任何可能进入司法犯罪圈的行为都必须经由各诉讼环节的顺次筛选,而在各环节皆有不同程度、方式的司法出、入罪。司法犯罪圈因不同司法主体对犯罪构成的不同认识,通过对刑事规范的不同理解与运用,对司法犯罪圈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本章通过S省C市近五年来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真实数据统计与分析,以及博弈论的建模分析,展示出侦查机关于司法犯罪圈生成过程中:在社会本位刑法观下通常采用形式解释的解释方法,在国家本位刑事政策下采用非体系性解释的方法,在司法效益预期下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以至于在诉讼规则限制下如何形成的出罪认识;在刑事政策影响下对刑事法律的入罪理解与适用,以及在社会本位刑法观下坚持的入罪倾向。第五章,运行中的司法犯罪圈。出于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综合考虑,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的保障,公诉机关对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纠偏”。本章以法经济学为分析工具,展示出检察机关通过审查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案件分流,变更罪名起诉的变通,是在刑法价值考虑下、在刑罚功能思忖下,通过功利主义刑法立场下的实质解释,以及倒置推理模式下的以刑释罪;具体体现为在刑事可罚性审查下的司法出罪,刑事政策作用下的特别司法出罪,以及存疑案件的特殊程序性出罪。第六章,司法犯罪圈的定型。审判机构对案件的定性及判决具有终局性的效果,并划定司法犯罪圈的范围。整体而言,在我国刑事司法多层解释体系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两高”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解释和各级地方性解释对定罪标准的统一,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司法犯罪圈的形态及范围;而在刑法功能的综合考量目的下,审判机关也能通过个案适用刑法的实质解释,尤其在刑事立法暂时缺位的前提下,对空白罪状的具体解释与适用,以及刑法附典的司法补充,对个案罪与非罪的的处理得以个别化的调整。在此过程中,特殊刑事政策的影响、媒体舆论宣传、社会变动、科技发展、刑事科学技术滞后等因素的作用,都可能影响审判机构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认识,需要审判机关通过罪刑均衡的权衡,对刑法以刑释罪的具体解释与适用,在现代法治社会愈发复杂的法律体系中通过体系解释、公众参与的协商解释等刑法的适用解释方法,智慧、合理地调整罪与非罪的边界。结语旨在简要回顾司法犯罪圈形成的过程及机理,最终回归司法犯罪圈与立法犯罪圈之关系,概括了司法犯罪圈生成过程中的司法博弈原理及各自问题的根源,强调了司法犯罪圈形成机制之本质。
赵征[8](2019)在《合同诈骗罪存废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立法上存在缺陷。可以从法理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合同诈骗罪进行批判:在法理上,合同诈骗罪的设立并未实现刑罚目的,并未对其所要保护的法益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而且产生了罪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会产生徒劳无益的法条竞合问题。如果取消合同诈骗罪,则可以保持刑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有利于司法实践妥善解决罪数问题,更好地保护法益,还有利于实现市场效益最大化。
夏伟[9](2019)在《在程序与实体之间: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刑法与民法固然有着各自的立法旨趣与规范构造,但近年来随着财产犯罪的高发,理论与实践不约而同地聚焦于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上。目前,学界对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程序方面,实体方面虽稍有涉及,但始终缺乏应有的关注。然而,实体方面是财产犯罪中刑民交叉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存在不仅凸显这一主题自身的特殊性,也体现出该主题项下程序维度与实体维度双向互动的特质。鉴于此,本论文以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为主题,按照从程序到实体再反思程序的基本逻辑,将具体的问题类型化为概念框定、违法判断、规范衔接、程序反思等方面,并分别予以探讨。首先,刑民交叉本质上是一个实体性问题,程序的选择是为解决实体问题而服务的。从实体问题出发,可以将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归纳为两类,分别是“先决关系型”与“冲突关系型”。根据实体问题的处理是否受程序先后的影响,可以将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模式分为“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和“刑民分立”三种。其中,前两种模式对应的是实体问题处理受程序先后影响的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第三种模式对应的是实体问题处理不受程序先后影响的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程序与实体是双向互动的关系,实体问题的处理效果能反映程序安排是否合理,透过程序之争也可以引申出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具体的实体问题。其次,以民法中的财产概念为基础,确立财产概念的“相对一元标准”,是解决刑民交叉中财产概念分歧的理想之道。在民法中的财产概念之外,根据刑法自身的特点来构建一个新的财产概念体系,既无必要也不现实。构建财产概念“二元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入罪,即以保护财产法益的名义实现犯罪圈的扩张。但其难以克服两个根本性的弊端,即赋予非法占有行为以正当化根据会对整体法秩序形成永久性创伤以及通过司法途径扩张犯罪圈会消融法益概念的外部控制机能。部门法之间的紧张关系在任何法体系下都是不可避免的,将民法作为确定刑法中的财产概念范围的依据,并不是要给刑法套上枷锁,而是在遵循整体法秩序的基础上,允许刑法发挥适当的独立评价作用,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使得刑法与民法在财产概念方面达成共识而不是产生冲突。再次,财产犯罪边界之划定,不能仅从刑法自我谦抑的角度寻找根据,还要在前置规范中寻找理由。违法性判断的“一元”与“多元”之争的理论精髓是,要在坚持法秩序统一性的基础上,确立前置规范的法律地位,即刑事违法性判断具有双重性,违反前置规范是刑事违法性判断的前提。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划分的意义在于,自然犯的违法性实质是法益侵犯性,其自体恶天然具备了违法性的实质,但法定犯之禁止恶是对法规范的违反,必须借助其所对应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据此,自然犯与法定犯就具有了不同的违法性结构,即在自然犯中,违反前置规范是其构成要件前提事实,是在构成要件判断之前必须确定的,在法定犯中,违反前置规范是其构成要件要素,是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的内容。从而,划分自然型财产犯罪边界的方法是,通过对财产犯法益内容的实质认定来防止其不当扩张;划分法定刑财产犯罪边界的方法是,从反思“先刑后民”模式开始,通过对作为其构成要件要素的前置规范的严格解释来避免其沦为“口袋罪”。复次,填补财产犯罪中的刑民规范漏洞的路径有两种:一种是从教义学的视角建构填补刑民规范漏洞的处理规则,从而为类型化解决问题提供依据;另一种是从经验主义的视角总结填补刑民规范漏洞的裁判经验,从而为个别化解决个案分歧提供具体参照。这两种路径适用的情境有所不同,具有互补性。处理好财产犯罪中的刑民规范漏洞,应当从漏洞的产生原因着手。据此,可分为基于立法原因的刑民规范漏洞以及源于司法解释原因的刑民规范漏洞,进而形成两种对应的解决方式:对于基于立法原因的刑民规范漏洞的填补,教义学的路径只能够缓和漏洞而不能够完全填补,理想的方式是对立法规定的内容作出必要的调整。对于基于司法解释原因的刑民规范漏洞的填补,应转变司法解释作为“副法”的现实定位,降低司法实践对司法解释的依赖度,禁止司法解释以填补漏洞的名义突破法定规定的界限。最后,刑诉法不是“损害填补法”,法益保护也并非必然要偏向受害人的利益,厘清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制度之间的基本关系,是从程序上处理好刑民交叉案件的关键所在。借助公权力固然能够更有效地保障私财产权救济,但通过透支附带诉讼以及颠倒裁判逻辑等方式实现的救济,无疑会对实质法治国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前者造成附带诉讼自成体系,使得业已建构的民事诉讼制度瓦解;后者导致受害人利益的地位被过度拔高,使得国家求刑权正当化的理念在刑事诉讼中被权衡掉。正确厘定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关系,就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民事诉讼以矫正正义为基础与刑事诉讼以分配正义为底色的核心区别,将刑民交叉案件中国家与犯罪人、加害人与被害人这两组关系的价值权衡分别锁定在各自的语境之下,确立刑事诉讼主要解决国家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基本理念,打开“先决关系型”刑民交叉案件的缺口,避免将“先决关系”与“先刑后民”划等号。
丁一元[10](2019)在《民营企业家刑事风控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应该是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下的“法治经济”。目前,我国法治环境日趋健全,与此同时,改革开放呈现出不断加速的势头,中国的企业更多的融入到世界经济的发展当中,中国的民营企业也获得了较之以往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然而,机遇与危机并存。在政府强调运用法治手段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同时,日趋完善的法律的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发展起到调节作用。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无疑日益加剧。透视近年民营企业家犯罪数据,不难看出现阶段越来越多的刑事手段作为一种“调节手段”出现在市场经济领域,是传统的“泛刑法化思维模式”在当今社会的缩影,传统观念与新经济发展模式的碰撞,为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带来了挑战。目前,频发的民营企业家涉及经济犯罪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与市场经济自我调节机制及相对滞后的规范机制之间的紧张关系,如何化解这几者之间的对立与冲突,以及做好刑事法律角度的企业风险防控,是刑法学界、实务界及商界都极其关注的课题。故此,有必要对中国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中的种种困境展开专门研究。对此,作者将从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基本理论、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困局、民营企业家原罪理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等方面,探索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具体路径,结合亲自办理的有代表性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类型和典型案例,对当前社会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现实态势进行分析,探究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基本路径,以期从根本上寻求中国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良性存活之道。
二、不容忽视的合同诈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不容忽视的合同诈骗(论文提纲范文)
(1)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诱发的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以广东省G市查办案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与不足 |
第二章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诱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情况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2 涉众型经济犯罪诱发的群体性事件案例介绍 |
2.3 涉众型经济犯罪诱发的群体性事件案例特征 |
第三章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诱发的群体性事件外因 |
3.1 经济方面:金融政策调整影响因素 |
3.2 社会方面:城镇化发展的影响因素 |
3.3 立法方面:制度设计滞后影响因素 |
3.4 行政方面:职能部门缺位的影响因素 |
3.5 司法方面:案件办理的影响因素 |
第四章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容易爆发群体性事件的内因 |
4.1 群众的趋利心理导致案件频发 |
4.2 群众缺乏理性维权意识,面对损失易产生极端化诉求 |
第五章 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建议 |
5.1 事前预警的对策建议 |
5.2 事中处置的对策建议 |
5.3 事后救济的对策建议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诱发的群体性事件问题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 B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诱发的群体性事件访谈问题提纲 |
致谢 |
(2)论担保贷款双重诈骗的刑民交叉及界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担保贷款双重诈骗刑民交叉的突出问题 |
(一) 担保贷款双重诈骗的典型案例 |
(二) 担保贷款双重诈骗的聚集焦点 |
二、担保贷款诈骗案件刑事介入的红线划定 |
(一) 刑民事违法性区分的可行性分析 |
1. 刑民事欺诈行为界分的理论合理性 |
2. 刑民事欺诈行为区分的实践合理性 |
(二) 刑民事欺诈现有区分路径的反思 |
1. 主观目的区分之否定 |
2. 客观内容划定之否定 |
3. 侵害结果界别之否定 |
(三) 刑民事欺诈具体界分的综合判断 |
(四) 担保贷款双重欺诈属性的重新厘定 |
1. 担保欺诈的行为属性分析 |
2. 贷款欺诈的行为属性分析 |
三、损失认定下刑事诈骗构成的深入分析 |
(一) 贷款欺诈行为下的“损失”认定 |
1. 担保仅为诈骗既遂后的损失赔偿 |
2. 刑民事的规范对象存在差异与区分 |
(二) 担保欺诈行为下的“损失”认定 |
1. 担保方财产性利益的丧失 |
2. 贷款方财产性利益的否定 |
(三) 数罪成立下的相互关联与处置 |
四、不法原因给付下贷款诈骗成立的辨明 |
(一) 贷款机构审查过错的反思 |
1. 贷款审批下被害人过错的成立 |
2. 不法交易下不法原因给付的成立 |
(二) 不法原因给付下的刑民规范冲突 |
(三) 法律关系与利益冲突的解决路径 |
五、双重诈骗成立下民事权益恢复的反思 |
(一) 诈骗不法行为下的担保责任承担 |
1. 合同效力认定的观点概览 |
2. 合同效力独立判断的合理性 |
3. 合同效力法律关系的再判断 |
4. 可撤销合同效力存续的选择 |
(二) 被害人过错下的赔偿责任处断 |
1. 金融机构过错下的放纵与隐患 |
2. 金融机构过错下的惩罚与处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3)合同诈骗罪的法条竞合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的现状 |
2.1 司法判例中竞合关系的表现 |
2.2 法条竞合下定罪量刑的矛盾 |
第3章 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的成因 |
3.1 法条关系梳理不畅 |
3.2 与他罪构成要件之间的交叠 |
3.3 立法活动与司法实践的差距 |
第4章 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的域外经验 |
4.1 竞合:法条竞合理论的域外发展 |
4.2 定罪:合同诈骗行为的罪名规制 |
4.3 量刑:自由刑与财产刑的设置 |
第5章 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的处断方案 |
5.1 罪刑法定原则下的法条竞合 |
5.2 定罪要素的解释延伸 |
5.3 量刑处罚的均衡设置 |
结语 |
附录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4)论民营经济的刑事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与研究方法 |
第三节 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民营经济刑事法保护中面临的问题 |
第一节 刑事立法保护的阙如与越位 |
一 刑法保护范围有区别 |
二 刑法保护条件不平等 |
三 刑事立法的过度干预 |
四 立法导致惩处效果实质不平等 |
第二节 刑事司法不规范、不平等 |
一 混淆其他不法和刑事不法 |
二 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 |
三 强制措施和财产刑适用不规范 |
四 民营经济遭受不公平司法待遇 |
第二章 民营经济刑事保护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平等保护 |
一 平等保护的相关依据 |
二 平等保护的重要性 |
三 平等保护不等同于相同保护 |
第二节 依法保护 |
一 贯彻疑罪从无理念 |
二 严守罪刑法定原则 |
三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四 从旧兼从轻原则 |
第三节 比例原则 |
一 正当目的性原则 |
二 适当性原则 |
三 必要性原则 |
四 狭义比例原则 |
第三章 民营经济的行政不法、民事不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
第一节 犯罪行为与民事不法行为、行政不法行为的关系 |
一 关于犯罪行为与民事不法行为、行政不法行为关系的争论 |
二 前置法中具有实质合法性的行为不是犯罪 |
三 被刑法明确认可的前置法可作为出罪的直接依据 |
第二节 严格区分民营经济的行政不法行为与犯罪行为 |
一 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界分之理论 |
二 质量差异理论之倡导 |
三 质量差异理论的具体展开 |
第三节 严格区分民营经济的民事不法行为与犯罪行为 |
一 民营经济的民事不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区分原则 |
二 区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 |
三 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四 区分骗取贷款违法行为与骗取贷款罪 |
第四章 完善民营经济刑事保护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 |
一 平等保护民营经济 |
二 合理干预民营经济发展 |
第二节 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 |
一 恢复性司法的概念界定 |
二 恢复性司法的优势 |
三 民营经济犯罪中恢复性司法的制度构建 |
第三节 程序性保障 |
一 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 |
二 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 |
三 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
四 完善纠错工作程序 |
第四节 构建刑事合规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5)论合同诈骗罪的法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 学术史回顾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现状 |
第一节 合同诈骗罪案例 |
一 案例四则 |
二 案例小结 |
第二节 法益的不同理解是问题根源 |
第二章 学界关于合同诈骗罪法益的观点 |
第一节 市场交易秩序主要法益说 |
第二节 公私财产所有权唯一法益说 |
第三节 合同管理制度等三法益说 |
第三章 多角度论证市场交易主要法益说 |
第一节 文义解释角度 |
第二节 多层次体系解释角度 |
一 第224条两罪之联系 |
二 毗邻罪名之间的比较 |
三 设于第三章的两点因素 |
第三节 司法解释角度 |
一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渊源 |
二 司法解释支持交易秩序为主要法益 |
第四节 “法益相对性”学说角度 |
一 “法益相对性”理论概述 |
(一)利益具有相对性 |
(二)法益具有相对性 |
二 在合同诈骗罪上的体现 |
(一)法益相对性的合理外延 |
(二)秩序、财产法益的相对关系 |
第五节 “被害人信条学”理论角度 |
一 背景概述 |
二 风险意识与财产法益的对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价值 |
1.2 合同诈骗罪的历史沿革 |
1.3 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现状 |
1.4 本文研究方法及创新 |
第二章 合同诈骗罪概述 |
2.1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与性质 |
2.2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2.2.1 合同诈骗罪的客体 |
2.2.2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
2.2.3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 |
2.2.4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
第三章 案例及争议点介绍 |
3.1 案例一及争议点介绍 |
3.2 案例二及争议点介绍 |
3.3 案例三及争议点介绍 |
第四章 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要点分析 |
4.1 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司法认定要点 |
4.2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辨析司法认定要点 |
4.3 合同诈骗罪数额司法认定要点 |
第五章 完善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思考 |
5.1 域外合同诈骗罪立法考察与借鉴 |
5.1.1 大陆法系相关国家合同诈骗罪立法考察 |
5.1.2 英美法系相关国家合同诈骗罪立法考察 |
5.1.3 对我国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的借鉴意义 |
5.2 .合同诈骗罪立法完善建议 |
5.2.1 将“财物”扩展为财产性利益 |
5.2.2 将签订合同修改为订立合同 |
5.2.3 完善定罪量刑幅度标准 |
5.2.4 完善法律关于犯罪手段的规定 |
5.2.5 对合同诈骗罪适用资格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意识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 |
第一章 犯罪圈之争及相关疑问 |
第一节 犯罪圈概念的解读 |
一、犯罪圈概念的界定 |
二、犯罪圈观点的争议 |
第二节 有关犯罪圈争议的分析 |
一、犯罪圈的概念研究应在相同论域中开展 |
二、犯罪圈的范围评价应在相同参照下进行 |
第二章 司法犯罪圈概念之提出 |
第一节 司法犯罪圈的理论基础 |
一、刑事司法领域的犯罪圈概念 |
二、刑法宣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
三、刑事司法裁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
第二节 司法犯罪圈的实质构成 |
一、司法犯罪圈的前提是犯罪构成的充足 |
二、司法犯罪圈的结果是刑罚边界的划定 |
三、司法犯罪圈的内里是犯罪本质的判断 |
第三章 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运行要素及价值意义 |
第一节 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 |
一、司法犯罪圈的生成基础 |
二、司法出罪与司法入罪 |
三、司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
第二节 司法犯罪圈的调整方式 |
一、“司法出罪”的体现与表达 |
二、“司法入罪”的实现与表征 |
三、“存疑案件”的司法实践 |
第三节 司法犯罪圈的运行要素 |
一、司法主体的认识预判 |
二、刑事政策的实际作用 |
三、社会环境的多重影响 |
四、诉讼规则的程序限制 |
第四节 司法犯罪圈的价值意义 |
一、立法犯罪圈:司法犯罪圈生成的规范基础 |
二、司法博弈场:司法犯罪圈生成的社会范式 |
三、刑法适用解释:司法犯罪圈生成的实践方法 |
四、司法犯罪圈是司法协调运作的具体实现 |
五、司法犯罪圈是刑法改革需求的实践反映 |
第四章 生成中的司法犯罪圈 |
第一节 侦查机关对刑事规范的理解与运用 |
一、“轻罪”的司法入罪趋势 |
二、特别案件的司法出入罪 |
三、经济犯罪的司法出罪趋势 |
四、职务犯罪之动态司法出入罪 |
第二节 侦查机关对犯罪构成的认识与判断 |
一、诉讼规则限制下的出罪认识 |
二、刑事政策影响下的入罪理解 |
三、社会本位刑法观下的入罪倾向 |
第三节 侦查主体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与适用 |
一、社会本位刑法观下的形式解释 |
二、国家本位刑事政策下的非体系性解释 |
三、司法效益预期下的目的解释 |
第五章 运行中的司法犯罪圈 |
第一节 公诉机关对刑事规范的认识与运用 |
一、刑事可罚性审查下的司法出罪 |
二、刑事政策作用下的特别司法出罪 |
三、存疑案件的特殊程序性出罪 |
第二节 公诉机关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分析 |
一、刑法价值考虑下的出罪抉择 |
二、刑罚功能思忖下的出罪甄别 |
第三节 公诉机关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与应用 |
一、功利主义刑法立场下的实质解释 |
二、倒置推理模式下的以刑释罪 |
三、程序性司法出入罪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六章 司法犯罪圈的定型 |
第一节 审判机关对刑事规范的认识与适用 |
一、多层解释体系下定罪标准的统一适用 |
二、刑法功能综合考量下的个案调整 |
三、刑事立法暂缺位时的能动司法 |
第二节 审判机关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判定 |
一、刑事政策影响下的司法入罪倾向 |
二、社会因素作用下的司法出入罪调整 |
三、刑事诉讼程序规范下的司法出入罪 |
第三节 审判机关对解释方法的选取及适用 |
一、罪刑均衡考虑下的以刑释罪 |
二、现代法治环境下的体系解释 |
三、公众参与下的互动协商解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合同诈骗罪存废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合同诈骗罪存在论之争 |
(一) 合同诈骗罪之法理批判 |
1. 合同诈骗罪的设立并未实现其刑罚目的 |
2. 合同诈骗罪对其所欲保护的法益并未发挥应有的保障效果 |
3. 基于合同诈骗罪规定的五种行为类型角度分析 |
(二) 合同诈骗罪之司法实践批判 |
三、合同诈骗罪存废之我见 |
(一) 保持刑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
(二) 有利于妥善解决罪数问题, 更好地保护法益 |
(三) 发挥市场利益最大化 |
四、结语 |
(9)在程序与实体之间: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主要学术创新 |
第一章 财产犯罪刑民交叉的基本样态:从程序到实体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分析思路的初步建构 |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
二、源起于理论与实践的刑民程序先后之争 |
三、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化 |
第二节 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探索:以分类归集假设和Amos结构方程模型的验证性分析为核心 |
一、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基本面貌 |
二、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实证展开 |
三、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分类归集 |
第三节 财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模式之争的表象与实质 |
一、“法即程序”VS“法即规则”:都是“法即正义” |
二、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延拓 |
三、发现财产犯罪刑民交叉背后的实体问题 |
小结:要警惕刑民交叉的形骸化 |
第二章 概念框定:财产概念的刑法误区与民法辨正 |
第一节 财产概念分歧引发的权属之争及其表现 |
一、私人财产抑或公共财产 |
二、个人财产抑或公司财产 |
三、自己财产抑或他人财产 |
第二节 财产概念的“二元标准”及其辩驳 |
一、财产概念标准二元化的路径之一:“内涵式”扩张 |
二、财产概念标准二元化的路径之二:“外延式”扩张 |
三、财产概念标准二元化的目的:入罪化 |
第三节 财产概念“相对一元标准”的提倡及适用 |
一、确定财产概念范围的基本立场:“相对一元标准” |
二、财产概念“相对一元标准”的司法适用 |
小结:在民法的基础上实现财产概念的一元化 |
第三章 违法判断:刑事双重违法性判断标准与财产犯罪的边界 |
第一节 违法性判断中的“一元论”与“多元论”:刑民交叉的“二阶观察” |
一、“一元论”与“多元论”的理论对立及其实质 |
二、违法判断中前置规范的法律地位 |
三、重拾违法性判断的理论精髓 |
第二节 自然型与法定型财产犯罪中的双重违法性判断 |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形式二分及其实质意义 |
二、自然型财产犯罪中的双重违法性判断 |
三、法定型财产犯罪中的双重违法性判断 |
第三节 划定财产犯罪边界的逻辑与方法 |
一、从刑法谦抑到前置约束 |
二、刑法的道德界限:自然型财产犯罪的刑民边界 |
三、公权的介入程度:法定型财产犯罪的刑行边界 |
小结:要防止民事纠纷的刑事化 |
第四章 规范衔接:规范漏洞与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的漏洞填补 |
第一节 财产犯罪中的刑民规范漏洞及其表现 |
一、基于立法原因的规范漏洞 |
二、基于解释原因的规范漏洞 |
第二节 填补财产犯罪中刑民规范漏洞的方法论选择 |
一、填补财产犯罪中刑民规范漏洞的理论方法 |
二、理性与经验的方法论融汇 |
第三节 填补财产犯罪中刑民规范漏洞的具体路径 |
一、立法漏洞的填补:“立”与“释” |
二、解释漏洞的填补:“改”与“废” |
小结:漏洞填补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界限 |
第五章 程序反思:权衡法则与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的程序选择 |
第一节 作为价值判断方法的权衡及其司法适用 |
一、权衡法则的基本逻辑 |
二、权衡法则的适用限制 |
三、权衡法则司法适用的两个维度:刑民交叉案件司法裁判的展开 |
第二节 权衡法则与被权衡的民事程序 |
一、被透支的附带诉讼 |
二、被颠倒的裁判逻辑 |
第三节 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的程序权衡与选择 |
一、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程序权衡的基底:以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的分野为依据 |
二、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程序权衡的方法 |
三、财产犯罪刑民交叉中程序选择的路径 |
小结:要避免刑诉法沦为“损害填补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mos结构方程建模的样本案例索引 |
博士在读期间学术科研情况 |
致谢 |
(10)民营企业家刑事风控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目标 |
二、实践意义 |
三、研究动态 |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
五、本文的新颖之处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概述 |
第一节 民营经济与民营企业概念界定 |
一、民营经济概念界定 |
二、民营企业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民营企业法律风险基本理论 |
一、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内涵 |
二、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种类及常见罪名 |
三、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剖析 |
第三节 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沿革 |
一、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防范与控制的起源 |
二、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防范与控制的发展 |
三、我国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现状与不足 |
第二章 民营企业家犯罪数据分析 |
第一节 2017年中国民营企业家犯罪报告分析 |
一、涉案民营企业家基本情况分析 |
二、民营企业家涉案罪种分析 |
三、涉案民营企业家判决结果分析 |
第二节 2017年广州企业家犯罪报告分析 |
一、广州市企业及企业家犯罪总数及类型 |
二、广州市企业及企业家犯罪种类结构 |
三、广州市企业及企业家犯罪刑罚适用 |
第三章 以案为例-剖析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 |
第一节 蔡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隐匿会计凭证案 |
一、职务侵占罪 |
二、挪用资金罪 |
第二节 谭某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贿案 |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二、合同诈骗罪 |
三、行贿罪 |
第四章 背负“原罪”嫌疑导致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增大 |
第一节 民营企业的原罪之辨析 |
一、民营企业“原罪”之源 |
二、民营企业原罪的种类 |
第二节 中国民营企业家“十宗罪” |
第三节 民营企业家原罪的救赎之路 |
第五章 刑事风控的具体路径探讨 |
第一节 事前风险防范 |
一、树立刑事法律风险意识 |
二、建立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机构 |
三、优化民营企业社会关系 |
第二节 事中风险管理 |
一、尊重法律规则和秩序 |
二、学会界定财产的性质 |
三、识别、评估、防控企业经营、交易风险 |
第三节 事后专业防护 |
一、寻求专业刑事风控团队处理 |
二、民营企业的自我保护 |
三、刑事法律风险损失的控制 |
第六章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不容忽视的合同诈骗(论文参考文献)
- [1]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诱发的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以广东省G市查办案件为例[D]. 李泽宇. 暨南大学, 2020(07)
- [2]论担保贷款双重诈骗的刑民交叉及界分[D]. 蔡芸琪. 苏州大学, 2020(03)
- [3]合同诈骗罪的法条竞合问题研究[D]. 赵歆媛. 长江大学, 2020(02)
- [4]论民营经济的刑事法保护[D]. 杜贝贝. 郑州大学, 2020(02)
- [5]论合同诈骗罪的法益[D]. 王晓康.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2)
- [6]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 艾非娇. 兰州大学, 2019(02)
- [7]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D]. 吴鸣.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8]合同诈骗罪存废问题研究[J]. 赵征.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02)
- [9]在程序与实体之间: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D]. 夏伟. 东南大学, 2019(05)
- [10]民营企业家刑事风控对策研究[D]. 丁一元. 厦门大学, 20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