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月论点:量刑公正──刑事正义的最终结果(论文文献综述)
王瑞君,翟宇航[1](2021)在《量刑建议的文本解读及规范适用研究——基于91份规范性文件的分析》文中指出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求刑权的一种表达形式。量刑建议可以区分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和不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量刑规范化司法改革"是量刑建议价值与定位实现"质的飞跃"的关键因素。自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案件中,量刑建议呈现出提出义务化、内容精准化以及法院应当采纳原则化等特征。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并实现精准化,是对检察官的检察业务能力和刑罚裁量理论功底的考验。量刑建议的规范适用,首先在宏观价值层面上需要检察机关从刑罚裁量的基本原理出发,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司法改革的理念内涵,厘清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与非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不同价值定位;其次在顶层设计层面上需要对现行涉及量刑建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体系性的补充与完善,为量刑建议的提出提供行之有效的宏观指导;最后在司法实践层面上,需要检察机关与其他刑事诉讼主体进行充分地沟通与协商,发挥人工智能司法系统的辅助作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的配套机制。
梁鹏程[2](2020)在《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完善研究》文中认为英国学者达夫曾言,司法裁判是否达到公正,与形成裁判的程序是否公正有着内在关联,即司法裁判的质量会因为程序不合理而受到损害。程序正义理论在西方率先兴起并占据主流程序法研究领域,昭示着刑事正义有了包含程序正义在内的新标准:使受刑事裁判直接影响的人亲自参与结果的产生过程,给予其表达与辩论的机会,以透明的过程向其证明司法裁判产生的根据和理由,从而使他成为一种理性的主体。只有这样,所作裁判才更具有可接受性、正当性与稳定性。刑事司法作为追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在国家将犯罪行为上升为是对公共法益的侵害而确立公诉程序后,在公权力介入下更是无往不胜地惩罚犯罪。公诉案件长久以来被认为是国家与被追诉方的二元对抗,后者难以抵挡国家公权的力量而存在合法权利被不当侵害的危险,因此近现代兴起的人权保护理念促使立法者对被追诉方在诉讼中的利益开始加以关注。不论域内外,每一重大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都会极其慎重地考量对被追诉方产生的冲击,不断赋予其诉讼权利、建立各项机制加以保护。然而相较之下,被害人这一主体,却得不到应有的司法关注而被边缘化,诉讼地位较为尴尬。被害人作为与公诉案件密切关联的一方,却缺乏在公诉程序中有效参与,让其对裁判公正性产生质疑。另外,作为探究深层程序构造的刑事诉讼模式理论,以帕克经典二分类法为代表的模式说也限于时代的视野局限而遗落了被害人,让公诉程序的改进路径长期忽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这些失衡的司法现状,随着人权保护理念在世界范围内获得认同以及被害人学和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兴起后,开始遭到批判。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也在修改后,被害人开始被赋予当事人资格,其参与诉讼也就有了更合适的主体立场。然而不仅立法对于被害人的定义内涵尚存空缺,理论界概念纷呈也导致实践救济缺乏明确指引。并且,诉讼职能理论中的传统三职能说,对被害人这一主体所能发挥的功能也欠缺考察,导致实务界通常仅将其视作控方证人依附于公诉机关。被害人有着参与公诉的天然需求和理论动力,而且参与所蕴含的司法价值又是多元的,但这些均尚未在现有程序规范中得到积极回应,更何况不少质疑声音仍在反对赋予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被害人不仅容易被冷落遗忘,也容易遭到因程序不公正带来的“二次伤害”。现有零星散落于法律文本的诉讼权利不仅显得微不足道,在无其他配套机制的协助下,被害人更显羸弱。本文正是立足于人权保障、程序正义出发,结合典型案件,关注我国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程序参与问题。从被害人的含义原理出发,阐释特征,再从历史维度上考察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历史嬗变,并概括被害人应有的诉讼职能。通过结合模式理论,尝试从主导诉讼的主体性质和被害人参与方式出发对诉讼模式进行新的视角下的分类,并论证被害人参与公诉这一第三种模式的理论魅力和时代所需。通过实证考察,从典型案例抽取被害人参与诉讼的现实意义,总结若干司法阶段存在的参与缺失问题。并通过比较法考察域外相关立法经验,获取可行借鉴。最后提出对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予以完善的建议。最终期待构建起更加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符合诉讼人权观念的被害人参与公诉程序的规则和机制。
王嘉铭[3](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刘三洋[4](2020)在《单一制视域下的共谋共同正犯建构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共谋共同正犯概念是一个裹挟着诸多争议的概念框架。为了化解这些争议,需要明确共谋共同正犯概念与共同正犯领域相关概念的逻辑关系。微观意义上共谋共同正犯概念与共同正犯行为的实质化的现象或趋势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理论关联。一方面,从一种争议现象的视角出发,共谋共同正犯的概念争议源于共同正犯行为的实质化,并且这一争议也必然涉及共同正犯行为的实质化。另一方面,从本体视角出发,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明确化必然涉及共同正犯行为的实质化问题。在程度性层面上,共谋共同正犯概念是一种完全实质化的共同正犯概念;而在阶段性层面上,共谋共同正犯概念是一种面向实行阶段、超越共谋行为的实质化的共同正犯概念。宏观意义上,为了深刻地把握共谋共同正犯概念,也不能脱离区分制共犯论与单一制共犯论两大系统之间既独立运作又存在耦合的理论背景。在妥善地实现对于各共犯人的定性与处罚方面,两大体系存在着共同的理论目标;同时,两大体系的区别体现于共犯人的分类模式(分工分类法/作用分类法)与核心人物的认定标准(实行犯基准处罚论/作用处罚论)两个方面,其中前者是外在的、次要的标准,后者是内在的、核心的标准。共谋共同正犯概念以区分制共犯论为理论根基,从而奠定其正犯性基础;同时,在突破了形式客观说的限制之后,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自我发展又与单一制共犯论的理论轨迹出现了一定的交叉。我国学界关于是否引入共谋共同正犯概念存在巨大的争议。否定论者的立场分为两种路径,一种是针对共谋共同正犯概念自身的不完备性,一种是针对共谋共同正犯概念与我国共犯立法的协调性。后者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考虑到我国刑法总则既出现了教唆犯等术语,具有区分制的征表,又出现了作用分类法、作用处罚论的规定,具有单一制的特征,因而如何明确上述立法态度,实属不易。这一点应当在对于我国共同犯罪制度的目的解释论的基础上予以实现。考虑到我国刑法总则对共同犯罪中核心人物的标准采取的是作用标准而不是实行犯基准,因而我国属于单一制共犯论。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不能得出共谋共同正犯概念不能被本土化这一结论。这一点是基于我国共同犯罪制度对于区分制共犯论并不完全排斥的立法态度而论的。而得出该结论,又是基于我国共同犯罪制度对于分工分类说、实行犯基准处罚论(二者是区分制共犯论的标志,尤其后者为其核心标志)并不排斥的立法态度而论的。围绕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根基,曾经存在数种理论路径之间的争议。而实行行为基准论这一路径既能够将共谋共同正犯概念再度接入共同正犯的理论体系之上,又能够相对合理地解释我国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立法现象,故应当被视为共谋共同正犯概念本土化的理论路径。在德、日刑法学内部,关于共谋共同正犯概念根基的理论共识是行为支配说·实行行为基准论,行为支配说被作为贯彻实行行为基准论的理论方案。然而,行为支配说方案只是对关于构成要件实现的支配的、涉及共犯人地位、作用、主观目的与行为情境等诸要素的总和性方案,它既缺乏自己的理论重心,又没有为如何平衡上述要素之间的关系提供思路,存在不小的缺陷。而基于共同犯罪视野下,各共犯人均是投入一定资源促成构成要件结果之实现这一考虑,应当将共犯人地位作为行为要素之外的奠定共谋共同正犯的正犯性的重心。也即,对共犯人的定性便如同摆钟一般在行为与地位的两级之间来回摆动。而借助对行为主义、法益主义、意志自由主义等传统概念的重新认识和理论证成,地位支配说·实行行为基准论成为适用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理论方案,而所谓利用自身在各共犯人之间的地位,对于构成要件的实现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的共犯人,可以成立地位支配意义上的共谋共同正犯。这样,共谋共同正犯的成立有赖于地位的存在、地位的利用以及利用地位的故意三个要素的建构和认定。地位支配方案下的共谋共同正犯概念仍然存在不明确性,应当通过类型化的方式进行消解。根据地位支配的形式,可以将共谋共同正犯划分为命令型共谋共同正犯、能力型共谋共同正犯与参与型共谋共同正犯三者。所谓命令型共谋共同正犯是指共同犯罪中某一共犯人具有对其同伙进行发号施令、指示授意的优势地位的情形。实务领域,最为典型的命令型共谋共同正犯情形出现于集团犯罪、企业法人犯罪与国家机关犯罪领域。所谓能力型共谋共同正犯是指某一共犯人相对其同伙具有技术的、职业的或者其他特定能力的优势地位的情形。该类共谋共同正犯的地位来自于其自身的外界关系或资格优势,具有不同于其他共犯人的典型特征。根据能力的来源,又可以将其划分为职业型共谋共同正犯、技术型共谋共同正犯与其它类型的能力型共谋共同正犯。而所谓参与型共谋共同正犯是指某一共犯人既不具有命令其同伙的优势,又不具有某种特定的优势,但是其参与活动同样对构成要件的实现发挥了重大作用,担当了重要机能的情形。现实中,容留性犯罪、雇佣犯罪以及望风型犯罪中共同正犯的认定存在巨大的理论与实务争议,故存在进行探讨的必要。总之,不同的地位类型决定了共犯人之间担任或者分担的不同角色,因而也对其地位的确立以及共谋共同正犯的成立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要求。在地位支配说·实行行为基准论的理论框架下,应当对不同类型的共谋共同正犯进行分析,既明确某一类型的共谋共同正犯的适用条件,又明确作为其代表的具体犯罪的成立条件,从而便捷司法适用。
张晓迪[5](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规范化研究》文中提出通过梳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的生成、内容和效力,以厘清当前语境下量刑建议的运行机制和未来发展趋势,对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规范化运行之障碍进行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构建有效的控辩量刑协商机制、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及完善量刑建议监督机制三项对策。
蓝章湖[6](2019)在《我国刑事判决书的说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通过刑事审判活动对案件实体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案件办理过程的真实呈现,也是公正司法的客观反映。而其中的说理部分是刑事判决书的“灵魂”,能够在文书说理中起到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证据采信分析到位、事实定性推论准确、法律适用说理透彻的刑事判决书,其价值不仅仅在于给出了个案裁判结果以履行其程序意义上的功能,其体现了法官本着个案案情,执着探求理性、正义之判断结果的过程,体现了法律的精神和理念,体现了法律对人的终极关怀。然而我国当前刑事判决书说理还存在很多问题,有一些不足亟待解决和完善,长期模式化的裁判形式和固定化的文书结构也反映出了一个时期的裁判文书定型与定位。本文遵循实证研究的思路,通过对数据的收集整理并加以分析,以期能够发现当前刑事判决书说理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规范化途径。正文内容部分共分为刑事判决书说理的基本概述、刑事判决书说理的域外考察、我国刑事判决书说理的现状与原因分析、我国刑事判决书说理的发展趋势以及规范化研究四个部分。首先,通过对刑事判决书与说理之间的关联比对,辨析了刑事判决书说理的概念,又具体分析了刑事判决书说理中应当包含的基本内容。同时阐述了刑事判决书说理的现实意义。其次,介绍了刑事判决书说理的域外考察。通过论证域外刑事判决书说理的历史渊源,阐明两大法系国家特别是先进国家在刑事判决书说理方面的制度现状,企图为我国刑事判决书说理的改革发展提供借鉴。再次,具体研究了刑事判决书说理的现状与问题。通过对抽样样本的实证研究,对当前刑事判决书的说理部分进行了相关现状分析,分别从证据采纳采信方面、认定案件事实方面、法律适用方面、法官说理的具体方法等角度进行了数据调查和统计。总结出目前刑事判决书说理存在的六大问题,进而从文化、主观、制度三方面对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具体分析了刑事判决书说理的发展趋势,在结合前文论证以及考虑可操作性等社会效果的基础上进行了规范性研究的大胆设想,提出了在理念和制度层面上,重点解决法官“不愿说理”问题;在立法和规范层面上,重点解决法官“说什么理”问题;在技术和业务层面上,重点解决法官“说不好理”问题。
张薇[7](2018)在《论“恢复性司法”的合法化框架 ——来自“系统论”的观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全面反对“正式刑事司法”的系统特性的后现代法律理论。它对于“正式刑事司法”一味追求“稳定预期”、“适用法律”、“惩罚犯罪”的系统内目标而不顾“满足需求”、“解决冲突”、“修复关系”等法外目的的做法提出了反对,并开始主张一种“民主商谈”、“伦理教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是这样一种消解“系统-环境”区分的做法也使得“恢复性司法”自身带上了“民主商谈”、“伦理教化”所固有的不确定性、无序性与有限适用性的缺陷,从而也就无法真正取代“正式刑事司法”的核心地位。所以说想要让“恢复性司法”的主张付诸实践,就必须要对“恢复性司法”做出制度化的调整,使其能够在尊重“正式刑事司法”的系统特性的前提之下得到不同程度的结合。而在“正式刑事司法”这方面,内在于刑事司法的“国家权力-个人权利”、“封闭结构-弥散功能”这两对矛盾也使得“正式刑事司法”本身就对“恢复性司法”所主张的“民主商谈”、“伦理教化”有着一种天然的亲切感。为此,我们也需要对“正式刑事司法”本身的结构做出调整,使其能够在保护自身系统特性的前提之下对“恢复性司法”做出不同程度的兼容。就在“民主商谈”、“伦理教化”这两大理念的引导之下,我们区分“恢复性司法”的“修正模式”与“恢复性司法”的“转处模式”,对“恢复性司法”的合法化框架进行了概括。就“恢复性司法”的“转处模式”而言,侧重于“民主商谈”的“恢复性司法”包括“轻罪转处模式”与“自诉罪转处模式”这两种类型,而侧重于“伦理教化”的“恢复性司法”则包括“重罪转处模式”与“行刑转处模式”这两种类型。而就“恢复性司法”的“修正模式”而言,侧重于实现“民主商谈”的“协商程序”包括赋予被害人以诉讼参与权以及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沟通这两种举措,而侧重于实现“伦理教化”的“修复措施”则包括可作为附加刑的“修复措施”与可作为替代刑的“修复措施”这两种类型。总的来说,整个“恢复性司法”的制度设置都需要建立在“轻罪-重罪”的犯罪分类制度的基础之上,并且获得“正式刑事司法”在制度前提与制度配套上的充分准备。包括在“青少年罪错”领域中的特别设置,除了要照顾到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之外,也同样需要遵从“轻罪转处模式”与“重罪转处模式”的不同要求。
章雨润[8](2017)在《论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文中研究说明刑事法治最重要、最困难的地方在于,如何构建一种公平、公正、自由的规范体系,以缓和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紧张关系。然而,在以竞争为主导的社会关系中,秩序与效率支配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并投影于社会治理的全过程,表现在刑事法领域,就是重“犯罪防控”而轻“人权保障”,从而在价值层面与自由、正义的理念形成对立。其实,就价值论而言,刑事法治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协调自由与秩序、正义与效率两组理念的过程,而其中关键在于,如何定位这两组价值的主次关系,或者说刑事法治应当偏向于自由和正义还是秩序与效率的问题。现代法治区别于传统法治的核心在于,是否在法治理念中融入人文价值观,即是否奠基于人性、人道、人权等因素构建法律制度、设计法律体系、规范法律运作,形成以“人”为中心的法治模式。以此为出发点,是否保护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保护弱势群体,是法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检验现代法治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明确刑法应在何种程度上保护弱势群体,关键在于厘清弱势群体的概念射程,以及理解为保护弱势群体奠基的法理依据。弱势群体概念具有相对性,多受价值判断立场所左右,但从责任主义出发,结合价值理性判断,可以相对明确的划分值得刑法保护之弱势群体的范围。自西方启蒙时期至今,弱势群体保护之思想可以从伦理、功利与规范三个维度寻找理论依据,为照应刑事法治背景下弱势群体的生成方式与保护范围,刑法之所以特别保护弱势群体,主要基于伦理考量,其中也蕴含适当的规范判断。伦理主义与法治因素的高度结合,催生现代法治中的人文价值观,进而演化出人道主义、人权保障、人文关怀等价值理念,构成弱势群体保护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规范主义从实质正义的角度,对刑法特别保护弱势群体的合理性进行证成,深度描绘法与伦理在特定场域的内在联系。而功利主义,其貌似合理性的工具理性观,实际上存在无法自我证成的根本弊端,无法奠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基础。与此同时,弱势群体保护是有界域限制的,合理甄别法定与酌定因素,准确理解刑法目的与现代刑法机能之间的关系,是理解弱势群体保护界限的重要前提。刑事法治发展至今,在弱势群体保护上经历“法治思想→法治化与法典化→现代化”的演化历程,展现出偏重反向保护、不断扩展保护范围、犯罪对策选择摇摆不定的清晰脉络。时至今日,刑事立法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弱势群体保护体系,虽然在保护范围与保护强度上可能有所不足,但基本做到“宽宥有理性、保护有限度”的核心要求。面临社会价值观大规模转换的现实,人们对于责任主义和社会生活的理解发生新变化,从而对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理论、弱势群体保护边界提出新的挑战,导致弱势群体保护呈现“退化”的趋势。面对这些社会心理层次的控诉、批判与挑战,立法者应当延缓和弱势群体保护的立法步调,重点关注刑法中涉及弱势群体保护关键词的解释,并在社会层面创建与刑事控制相互补的措施,与刑事立法形成有效合力,提升弱势群体保护的实效性。我国刑事司法表达出两种不同的扩张弱势群体保护的模式:一是以刑事司法解释为中心,以实质主义为基本理念,通过创设罪刑规范、重构量刑规则的方式,实现扩张弱势群体保护范围与强度的目标。但这种扩张属于刑事司法解释自身定位错误,它以牺牲刑事法治的统一性为前提,侵蚀罪刑法定主义,也会从根本上破坏已有的法治运行规则。二是以刑事司法实践为中心,以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为重点,在坚定表达法定情节内容的同时,也关注酌定情节的作用,在规范的限度内实现保守的扩张。这种模式有助于合理发挥刑事司法实践能动作用,重塑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表达对个案正义的追求。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越大,通常也意味着司法裁判越法的风险也越高,因而需要在能动司法中增加克制因素,消除实体正义保护上的疑虑。在当代中国,弱势群体保护的刑事政策只能是应然的,“宽和主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该领域的真实表达。“宽和主导”并非否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非强调对弱势群体的绝对保护,而是在价值理性的支撑下,确立“有限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立场。具体而言,就是要在刑事实体、程序与执行层面一体化贯彻弱势群体的思想,生成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执行政策。首先,近几次刑法修正案折射出刑事立法在弱势群体上采取“总体保守与有限扩张”的基本路线,其关键问题是检讨积极主义思想与弱势群体保护刑事立法是否契合。其次,在刑事司法领域,刑事司法解释与刑事司法实践产生明显分野,前者立基于较为激进的政策立场,热衷于扩张弱势群体保护的范围;后者坚守“宽和”的基本立场,但对未成年犯罪审判选择“宽中从宽”的态度,而对其他弱势群体实施“宽严相济,以宽为主”的司法政策。最后,在刑事执行领域,基于行刑个别化、行刑人道化与行刑社会化的执行政策要求,分别贯彻保护弱势群体的行刑区别制度、行刑隔离制度与社会复归制度,从而提升弱势群体罪犯之刑罚执行的实效。构建以刑事立法为基础,以刑事政策为指导,以刑事司法为核心动力的弱势群体保护体系,是基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特点与关系作出的合理判断,也是现代法治的必然选择。为此,刑事立法应保持自我克制的特性,放缓保护弱势群体的刑事立法步伐,逐渐去除刑法中纯粹的社会治理事项,构建弱势群体正反互补的保护结构,限缩刑法干预弱势群体犯罪的场域,将保护弱势群体的任务适当移交给专门立法。刑事政策应发挥法治建构的功能,坚持消极主义的刑事立法政策,发挥刑事司法实践政策的能动作用,重点完善基于刑事执行政策的重新社会化措施。刑事司法应以能动主义为基础,引入克制司法的内容,遏制能动主义中的不稳定因素,确立司法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基准,促进刑事司法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马玉荣[9](2017)在《我国刑事庭审实质化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刑事庭审实质化是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重要落脚点,也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其核心在于通过庭审的方式准确地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然而在我国长期的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诉讼结构不合理、审判阶段控辩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法官角色定位不明确、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程序不完善等诸多问题,致使刑事审判程序形式化。为此要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必须从刑事庭审的各个方面入手,着力构建以庭审为中心的裁判机制,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对被告人诉讼权利予以充分的保护,同时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强化庭审中的举证、质证、认证环节,以期能够消除庭审虚化的成因,在诉讼层面实现庭审的实质化。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就刑事庭审实质化作出概述,主要是对刑事庭审实质化产生背景、价值目标及功能等方面进行分析。本文认为刑事庭审实质化是对庭审形式化深刻反思的结果、也是审判中心理念的逐步强化和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而刑事庭审实质化以实现案件的公正审判、确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为价值目标,从而保证庭审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防范冤假错案等功能的实现。第二部分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庭审实质化的标准问题。从诉讼结构角度来说,庭审需要实现控辩平等、保证法官的中立地位;从审判原则角度看,审判应遵循公开审理、直接言词、辩论质证、集中审理等原则;从证据的运用来看,庭审则应当坚持全面举证、充分质证与及时认证。只有把握好庭审实质化的标准,才能有针对性的解决庭审问题。本文第三部分对我国庭审实质化的困境进行分析。从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标准来看,我国的庭审中有很多地方与庭审实质化不相符。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平等、法官的角色定位不明确、庭审过程中的形式化问题以及证据运用中的问题等都是导致刑事庭审“走过场”的原因。只有把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才能真正找到妨碍庭审实质化的根源所在,更好的完善庭审活动,实现庭审的实质化。第四部分则针对阻碍庭审实质化的庭审问题提出实现路径。首先,应当控制检察机关的权力、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律师辩护权,实现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其次,应当保障法官的中立地位和独立地位,树立法官的权威;再次,应当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加强庭审中的举证、质证、认证制度、完善案卷移送制度、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庭审的程序中更加突出庭审实质化的作用。
冯骁聪[10](2017)在《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文中指出量刑公正问题不仅是深刻的法哲学追问,更是现实层面的司法课题。任何量刑公正进路的构建,均需以对“量刑究竟是什么”之“元问题”的求解作为理论根基,后者宰制前者的运行机理及现实图景。国内既有观念对于量刑之属性系“刑事司法活动”的共识,仅仅浮于问题表面,无从揭示量刑之所以为量刑的“特殊矛盾”及其不同于定罪的内在逻辑,难以保障对量刑公正进路的设计不会“误入歧途”。本文以解构量刑思维作为逻辑起点,试图从思维层面揭示量刑不同于定罪内在特质,进而澄清量刑思维过程的应然场景,构建以实质公正为诉求的“规范量刑”顶层设计。本文的具体展开,以揭示量刑思维的特质的命题——“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作为初始假设,大体遵循“提出假设——证立假设——检验实践——优化制度”的演化思路,将这一宏大叙事命题的精髓渗入对我国规范量刑改革深化与完善的实践场景中。全文除导论,分为四章。第一章“’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的一般理论”:系全文的逻辑起点。旨在厘清量刑经验的概念,阐明“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之命题的蕴涵,从而形成关于“量刑思维在性质上系以经验内容的价值决策”的猜想与假设。认为本文语境下的“经验”系量刑过程中被法官所提取和适用因而对判罚结论产生影响的观念、知识和技能。而“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之命题中的“生命”,是对经验在量刑思维中地位和作用的生动描摹,意指经由经验赋予量刑之生命力,经验不仅是量刑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也是确保量刑结果适应社会情势发展,不至于被成文法的僵化所桎梏而实现量刑实质正义的驱动力量;相对于逻辑,经验在量刑中的地位具有“压倒性”的优势。从本质上看,该命题内在揭示了量刑创造性思维的特性,精练浓缩了量刑理论的内核,妥当定位了量刑逻辑的思维程式之地位,科学昭示了量刑改革的应走尊重并合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道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现实场景中,“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之命题,构成法官在判罚过程中契合刑罚正当之根据的思维基础,构成裁判贯彻“宽严相济”之政策的司法途径,构成确保审判独立之原则的实体保障。第二章“’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的理论根基”:旨在从哲学、文化以及法学三个层面奠定该命题的理论根基,从而实现其从“假设”到“真理”的飞跃。认为在认识论上量刑固然以查证案情的事实判断为基础,但其本体是关于刑事责任程度价值判断,填充如此价值判断的质料系经验;在辩证法上,量刑的任务是揭示刑事责任程度之个性,法官需以具体案情为基础个别地评价反映刑事责任程度的特殊矛盾,引导法官如此思维历程的力量系经验;在逻辑学上,量刑的思维历程bbbbbc从形式逻辑向辩证逻辑的跃迁:体现为抽象思维的形式逻辑固然为量刑提供基本思维框架,但其思维范式的局限决定其不能从运动、系统的层面全局性地把握事物的本质,裁判者须借助反映客观辩证法的辩证逻辑,经验系对该辩证逻辑的真实记载。人类的价值观是冲突与共识的对立统一,其构成了法官裁判的直觉并体现为经验;现代法治的根基在于“常识、常理、常情之治”而非机械的“规则之治”,前者不仅是系统理解法律的当然结论,也是司法不致走向人民对立面的观念保障,其内化为法官所持有量刑经验;“法感情”反映了公众对于法律理性的尊重及对司法判决契合社会情理的期许,经由经验所证成的判罚结论能够对“法感情”的培育及维护产生正效应。就性质而言,司法权是体现判断特性的公权力:作为对刑事责任程度进行判断的量刑过程,法官以法律规范为基础,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刑事责任程度的实质推理,而经验则构成了联结规范与事实的中介;从本质上考察,量刑系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程度的裁量活动,经验则构成了法官量刑裁量权合理行使的尺度;作为量刑的评价指标,量刑合法与合理相互依存、内在统一,由此形成实质性的量刑合法观念,后者的达致必须借助量刑经验;量刑公正在类型上系个别化的矫正公正,其基本特质是“各取所需”,如此量刑公正观念需要借助量刑经验方能被法官所体认。第三章“’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的现实考察”:旨在考察“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之司法境遇。从量刑基本观念认知、量刑原则理解、量刑方法选择、量刑情节适用、量刑说理之状况五个维度分别考察该命题所蕴涵思想内容在中国司法场域中的现实境遇。认为在观念认知上,《量刑指导意见》折射出的量刑本质观暧昧于“刑之量化”与“刑之裁量”之间,“意见”在试图留存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试图通过限定情节“调节比例”的模式实现名曰“规范”、实为“削减”的初衷;对于“规范量刑”实现路径,“意见”试图通过程式化的“三步骤”方法达致“类似案件、近似判罚”的目标;对量刑公正的认知而言,“意见”存在将量刑公正与“量刑统一”等同的倾向,由此扭曲前者的精神。在量刑原则的理解上,实务界存在对“量刑基本原则”及“量刑基本原则”片面化、形式化的理解的倾向,为量刑中的反经验倾向提供了“合理性”的辩护。就量刑方法的选择而言,传统估堆量刑方法由于漠视逻辑的作用,导致清晰思维过程的缺失,很难确保伪装成直觉形式的偏见不会假借经验之名遁入法官量刑思维,蚕食量刑公正;对于“三步骤”量刑方法,“意见”文本的“名”与“实”呈现出两张截然不同的面孔:名曰“定性为主”、实为“定量为主”的程式化方法排斥了经验的主导作用。就量刑情节的适用而言,情节提取不完整的习惯以及情节评价规则缺失或异化的现实挤压了经验的作用空间。就量刑说理的状况而言,传统“估堆式”量刑模式下的量刑说理虚置以及“量刑规范化”之“三步骤”量刑模式下量刑说理的异化均淤塞了量刑经验的表达渠道。第四章“’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下规范量刑的进路”:旨在依循“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的蕴涵构建中国语境下的规范量刑的进路。认为应从量刑观念、原则、方法、情节、说理五个维度型构“规范量刑”的进路。首先,依循该命题革新量刑观念:其将引导“规范量刑”思路的匡正,从片面追求“量刑统一”转向理性承认量刑合理差异,从迷信“精确性”的定量分析转向依靠以定性分析为基础的“模糊评价”,从“意见”的强制约束力定位转向柔性建议定位;其将谕示“认真对待量刑裁量权”观念的回归,法官的量刑角色定位从消极的文本遵从者转向经验的积极创造者和运用者,法官的量刑功能定位由被动守法者还原为主动适法者,法官权力制衡的思路将由实体限权转向程序控权;其将指示量刑公正认知的理性回归,公正的标准从“量刑均衡”之追求转向“罪刑均衡”的归依,公正的使命从“维稳”为中心的社会管理职能转向“信服”为枢纽的社会治理功能。其次,依循该命题澄清量刑原则:该命题呼吁量刑基本原则的系统化、实质化理解,期待量刑一般原则在契合量刑本质及规律下的理解。再次,依循该命题设计量刑方法:应当以量刑过程中的处断刑、责任刑、宣告刑等阶段分段设计既一脉相承又反映各自阶段任务及规律的量刑方法体系。又次,依循该命题优化情节适用,对情节提取规则的优化而言,应还原法官甄选并完整提取案件量刑情节的权力;对情节评价规则的优化而言,应当在对单个情节的作用力进行“模糊赋值”的基础上,审慎地处理竞合量刑情节作用力的累加及冲突量刑情节作用力的抵消。最后,依循该命题构建说理机制:量刑说理的实体内容系对判罚论证的释明;量刑说理的本质定位系量刑经验的表达;量刑说理的场域系司法对话;量刑说理的价值目标系裁判认同;量刑说理的运行图景应根据量刑过程之步骤分步推进,使得作为量刑思维之质料的经验通过形式逻辑的论证程式有条不紊地得出判罚结论,实现量刑思维过程与说理过程的同一。
二、本月论点:量刑公正──刑事正义的最终结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本月论点:量刑公正──刑事正义的最终结果(论文提纲范文)
(1)量刑建议的文本解读及规范适用研究——基于91份规范性文件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 量刑建议在规范性文件中的基本情况 |
二、 规范性文件中“量刑建议”呈现出的特点 |
(一) “可以”到“应当”:量刑建议提出义务化 |
(二) “幅度”到“确定”:量刑建议内容精准化 |
(三) “权利”到“义务”:认罪认罚案件法院应当采纳量刑建议原则化 |
三、 量刑建议规范适用的若干建议 |
(一) 检察机关应当重视刑罚裁量的基本原理 |
(二) 厘清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与非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不同价值定位 |
(三) 完善现行涉及量刑建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1. 发布专门规范量刑建议的指导性案例 |
2. 进一步细化精准刑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 |
3. 明确量刑建议在非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角色定位 |
4. 制定统一的量刑规范化文件 |
(四) 量刑建议的提出应当与各方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充分地沟通与协商 |
1. 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充分地沟通与协商 |
2. 与辩护人、值班律师进行充分地沟通与协商 |
3. 与审判机关进行充分地沟通与协商 |
(五) 发挥人工智能司法系统的辅助作用 |
(六)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量刑建议的配套机制 |
1. 规范量刑建议的调整程序 |
2. 合理制定相关考核指标 |
3. 规范检察机关抗诉机制 |
四、 结 语 |
(2)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被害人主体地位与诉讼职能理论辨析 |
第一节 被害人含义之原理解析 |
一、刑事被害人之内涵解读 |
二、刑事被害人之特征概括 |
三、本文所涉被害人的范围 |
第二节 被害人诉讼地位之历史嬗变 |
一、私力追诉时代亲力亲为 |
二、国家公诉时代依附放逐 |
三、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复归 |
第三节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主体与职能性质剖析 |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主体性质的法律界定 |
二、公诉案件被害人主体性质的法理阐释 |
三、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职能的创新归纳 |
(一)控告职能 |
(二)作证职能 |
(三)监督职能 |
第二章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模式理论 |
第一节 刑事公诉案件诉讼模式的一般理论 |
一、刑事诉讼模式基本内涵解析 |
二、公诉案件程序参与模式之分类 |
(一)主导诉讼的主体视角下的分类 |
1.公权主体主导控制模式 |
2.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模式 |
(二)被害人参与方式视角下的分类 |
1.被害人直接参与模式 |
2.被害人间接参与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的合理性分析 |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参与模式的机理阐释 |
二、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的多元价值 |
(一)促进程序公正和尊严保障 |
(二)增强裁判共识与社会和谐 |
(三)提高司法手段恢复性作用 |
三、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之质疑与回应 |
(一)理论与实务的质疑 |
(二)对于上述质疑的回应 |
第三章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现状 |
第一节 典型案例审视与反思 |
一、刑事立案侦查活动——云南李心草案件 |
二、审判程序量刑环节——杭州保姆纵火案 |
三、刑事刑罚执行阶段——云南孙小果案件 |
四、涉案财物处置阶段——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 |
第二节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若干问题分述 |
一、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的参与问题 |
二、公诉案件立案过程中的参与问题 |
三、刑罚变更执行程序中的参与问题 |
四、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的参与问题 |
五、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中的参与问题 |
六、审判程序量刑环节中的参与问题 |
第四章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之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 |
第三节 总结与启示 |
第五章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的基本遵循 |
一、公正与效率结合原则 |
二、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 |
三、被害人适度参与原则 |
第二节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若干规则构想 |
一、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二、公诉案件侦查程序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三、刑罚变更执行程序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四、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五、检察环节认罪认罚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六、审判程序量刑环节的被害人参与规则 |
第三节 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的配套工作 |
一、构建理性参与公诉程序的氛围 |
二、加强被害人的安全和隐私保护 |
三、完善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4)单一制视域下的共谋共同正犯建构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本文的意旨 |
三、本文的结构 |
第一章 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体系化研讨 |
第一节 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纷争的基本面貌 |
一、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沿革 |
二、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理论争议 |
第二节 共谋共同正犯概念与共同正犯行为的实质化 |
一、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争议与实质化 |
二、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明确与实质化 |
第三节 共谋共同正犯概念与两大共犯论体系 |
一、两大共犯论体系的关联与差异 |
二、共谋共同正犯概念与区分制共犯论的理论渊源 |
三、共谋共同正犯概念与单一制共犯论的理论交叉 |
四、结论 |
第二章 单一制共犯论下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本土化 |
第一节 共谋共同正犯概念本土化与目的解释论 |
一、共谋共同正犯概念本土化:争议及其反思 |
二、共谋共同正犯概念本土化的目的论视野 |
第二节 共同犯罪制度目的的历史考察 |
一、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共犯论体系 |
二、我国共犯立法思想不完全排斥区分制共犯论 |
第三节 共同犯罪制度目的的体系考察 |
一、刑法分则与总则的关系与实行犯基准处罚论 |
二、共犯行为正犯化与实行犯基准处罚论 |
第三章 单一制共犯论下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建构思路 |
第一节 单一制共犯论下实行行为基准论的可接受性 |
一、我国刑法总则中实行行为基准论的理论分析 |
二、我国刑法分则中实行行为基准论的立法体现 |
第二节 从行为支配到地位支配的发展面向的转变 |
一、行为支配说·实行行为基准论的评析 |
二、地位支配说·实行行为基准论的提出 |
第三节 地位支配下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的理论方案 |
一、地位的存在 |
二、地位的利用 |
三、利用地位的故意 |
第四章 命令型共谋共同正犯的适用 |
第一节 命令型共谋共同正犯:从共谋到实行 |
第二节 机关犯罪领域的共谋共同正犯适用 |
一、上、下级人员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
二、如何理解组织性控制的共犯属性 |
第三节 企业犯罪领域的共谋共同正犯适用 |
一、行为共同说的内涵及其理论弊端 |
二、地位支配视域下的完善方案 |
三、共犯人性质理论与构成要件适用 |
第四节 集团犯罪领域的共谋共同正犯适用 |
一、集团犯罪中组织性质的共犯认识问题 |
二、集团犯罪中首要分子的刑事归责问题 |
第五章 能力型共谋共同正犯的适用 |
第一节 能力型共谋共同正犯:性质及其界定 |
一、能力型共谋共同正犯:地位认定的性质与程度 |
二、能力型共谋共同正犯:适用的边界与追诉 |
第二节 信息网络犯罪领域的共谋共同正犯的适用 |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共犯制度的规范界限 |
二、共同犯罪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 |
第三节 职业犯罪中共谋共同正犯的适用 |
一、职业型共谋共同正犯的主体要素 |
二、职业型共谋共同正犯的行为要素 |
第六章 参与型共谋共同正犯的适用 |
第一节 参与型共谋共同正犯适用的基本特征 |
一、参与型共谋共同正犯的事后性 |
二、参与型共谋共同正犯的现场性 |
三、参与型共谋共同正犯的举止性 |
四、参与型共谋共同正犯的机能性 |
第二节 容留犯罪领域的共谋共同正犯的适用 |
一、容留性犯罪中共同正犯的关系性反思 |
二、容留性犯罪中共同正犯的参照性反思 |
三、容留性犯罪中共同正犯的地位性反思 |
第三节 雇佣犯罪领域的共谋共同正犯的适用 |
一、主犯视域下的雇主地位 |
二、共同正犯视域下的雇主地位 |
三、雇主刑事地位正犯化的理论反思 |
第四节 望风行为中共谋共同正犯的适用 |
一、判例领域下望风行为的正犯化界定 |
二、学理视域下望风行为的正犯化思考 |
三、地位支配下望风行为的正犯化方案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规范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
(一)量刑建议的生成:量刑协商机制 |
(二)量刑建议的内容:精准化方向 |
(三)量刑建议的效力:对控、辩、审三方具有约束力 |
二、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规范化运行之障碍 |
(一)控、辩双方量刑协商失衡 |
1.控辩量刑协商的程序性规范缺位 |
2.值班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不足 |
(二)量刑建议的精准度亟待提升 |
1.缺乏统一的量刑建议指导规范 |
2.量刑信息调查不全面 |
(三)量刑建议监督机制存在缺陷 |
1.检察机关内部考核体系不健全 |
2.法院量刑判决说理不足 |
三、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规范化运行之路径 |
(一)构建有效的控辩量刑协商机制 |
1.完善我国控辩协商的程序性规范 |
2.保障值班律师的有效帮助 |
(二)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度 |
1.制定统一的量刑指引规范 |
2.引入量刑信息调查报告 |
3.充分运用大数据辅助系统 |
(三)完善量刑建议的监督机制 |
1.改进检察机关内部考核体系 |
2.完善人民法院量刑判决说理机制 |
结 语 |
(6)我国刑事判决书的说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刑事判决书说理的基本概述 |
第一节 刑事判决书说理的内涵 |
一、刑事判决书与说理 |
二、刑事判决书说理之定义 |
第二节 刑事判决书说理的基本内容 |
一、证据采纳采信 |
二、认定案件事实 |
三、法律适用过程 |
四、其他说理内容 |
第三节 刑事判决书说理的价值追求 |
一、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救济权 |
二、提升司法公信力 |
三、保证司法文书质量 |
第二章 刑事判决书说理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域外刑事判决书说理的历史渊源 |
一、罗马帝国时期 |
二、中世纪时期 |
三、文艺复兴到工业革命时期 |
第二节 域外刑事判决书说理制度的现状 |
一、英美法系国家 |
二、大陆法系国家 |
三、国际刑事法院 |
第三节 域外刑事判决书说理的比对分析 |
一、体裁结构方面 |
二、说理逻辑方面 |
三、诉讼模式方面 |
第三章 我国刑事判决书说理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梳理:实证数据统计 |
一、证据采纳采信方面——“不充分、未详尽” |
二、认定案件事实方面——“单薄无力” |
三、法律适用方面——“不论证、未推理” |
四、说理的具体方法——“简单粗暴” |
第二节 透视:实践现状分析 |
一、说理风格单一,缺乏个性化 |
二、判决理由阐释含糊,推理缺乏逻辑 |
三、对辩护意见不重视或概括式回应 |
四、认定事实无依据,证据分析过于简略 |
五、对法律适用及理论争议无针对性说理 |
六、对量刑情节和理由缺少具体论证 |
第三节 探究:问题根源剖析 |
一、文化传统因素——诉讼模式和司法理念 |
二、主观认知因素——业务素质和心理压力 |
三、制度保障因素——立法规范和激励机制 |
第四章 我国刑事判决书说理的发展与完善 |
第一节 发展趋势 |
一、借鉴域外可行模式 |
二、从当下实际出发 |
三、形成体制性改革 |
第二节 我国刑事判决书说理完善的具体措施 |
一、理念和制度层面——解决“不愿说理”问题 |
二、立法和规范层面——解决“说什么理”问题 |
三、技术和业务层面——解决“说不好理”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7)论“恢复性司法”的合法化框架 ——来自“系统论”的观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二、研究进路与方法 |
(一) 研究进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研究现状与特点 |
(一) 研究现状 |
(二) 研究特点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 研究创新 |
(二) 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法律及其负面的“系统论”观察 |
一、“系统论”的基本概念:“系统-环境”区分 |
二、法律的“系统论”观察:发现“正式刑事司法”的系统特性 |
(一) 有关法律的结构区分:“自我关联”(self-reference) |
(二) 有关法律的运作区分:“自我沟通”(self-communication) |
(三) 有关法律的外部区分:“系统-个人”分化 |
三、法律负面的“系统论”观察:发现“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定位 |
第二章: “恢复性司法”与“正式刑事司法”之间关系的“系统论”观察 |
一、“恢复性司法”对“正式刑事司法”的批判 |
(一) 反对“自我关联”:稳定预期抑或满足需求 |
(二) 反对“自我沟通”:适用法律抑或解决冲突 |
(三) 反对“系统-个人”分化:惩罚犯罪抑或修复关系 |
二、对“批判”的批判:刑事司法对“恢复性司法”的排斥 |
(一) 满足需求:产生不确定性 |
(二) 解决冲突:增加无序性 |
(三) 修复关系:有限适用性 |
三、对“批判的批判”的再批判:社会与刑事司法对“恢复性司法”的呼唤 |
(一) 社会对“恢复性司法”的呼唤 |
(二) 刑事司法对“恢复性司法”的呼唤 |
第三章: “恢复性司法”的合法化框架 |
一、“恢复性司法”的“修正模式” |
二、“恢复性司法”的“转处模式” |
(一) 制度前提:寻找“正式刑事司法”的例外操作 |
(二) 制度配套:控制“恢复性司法”的弥散特性 |
(三) 制度框架:“民主商谈”与“伦理教化”的实现 |
(四) 制度特征:“协商程序”的公共性与“修复措施”的惩罚性 |
(五) 对我国现存“刑事和解”制度的反思 |
三、有关“青少年罪错”的特别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8)论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弱势群体的概念诠释 |
一、生理与心理层面的弱势群体 |
二、社会分层视角下的弱势群体 |
三、价值层面的弱势群体 |
四、总结与反思 |
第二节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 |
一、伦理主义的保护观 |
二、功利主义的保护理由论 |
三、规范主义的实质正义论 |
四、评价与反思 |
第三节 以刑事法规范保护弱势群体之必要与限度 |
一、弱势群体刑法保护之必要 |
(一)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性 |
(二) 刑法目的与现代刑法的机能 |
二、弱势群体刑法保护之限度:刑事宽宥与保护的理性 |
(一) 弱势群体刑事宽宥与保护的理性 |
(二) 弱势群体刑事宽宥与保护的类型 |
第二章 弱势群体保护的刑事合法性审查 |
第一节 弱势群体保护在中国刑法史上的发展轨迹 |
一、先秦时期: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治思想 |
二、从秦代到清代: 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典化建设 |
三、从民国至今: 弱势群体保护的现代化 |
四、代结论: 弱势群体保护在变迁中所展现之脉络 |
(一) 重视对生理性弱势群体的反向保护 |
(二) 由伦理层面扩展到社会层面 |
(三) 在对策选择上有所摇摆 |
第二节 弱势群体保护的立法检讨 |
一、保护方式 |
二、保护范围 |
三、保护程度 |
四、检讨 |
第三节 弱势群体保护的退化与转型 |
一、弱势群体保护的退化 |
二、弱势群体保护在刑事立法上的转型方向 |
(一) 刑事立法的自我克制与刑法关键词的合理解释 |
(二) 刑法控制与其他配套措施的互补 |
小结:立法保护的有限性 |
第三章 刑事司法中弱势群体保护的发展趋势 |
第一节 刑事司法解释中弱势群体保护 |
一、实质主义: 司法解释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路径 |
二、越法解释及其批判 |
三、刑事司法解释不宜成为弱势群体保护扩张依据之证成 |
第二节 弱势群体保护的刑事司法实践 |
一、基本立场: “乱中求稳”、“内外有别” |
二、发展趋势:保守地扩张 |
小结:司法保护的能动性与非规范性 |
第四章 弱势群体保护与当代中国刑事政策 |
第一节 弱势群体保护语境下刑事政策的解读 |
一、刑事政策与刑事立法、司法的沟通方式 |
二、刑事政策的界别与弱势群体保护的语境 |
(一) 应然与实然的刑事政策的界分及选择理据 |
(二) 弱势群体保护的刑事政策语境 |
第二节 弱势群体保护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一、宽和刑事政策的主导地位之确立 |
二、有限保护: 刑事政策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思路 |
三、法治路径: 弱势群体保护刑事政策的一体化贯彻 |
第三节 弱势群体保护的刑事立法政策 |
一、总体保守: 弱势群体保护刑事立法政策的基本向度 |
二、有限激进: 弱势群体保护刑事立法政策中的积极主义思想 |
第四节 弱势群体保护与刑事司法政策 |
一、激进策略: 弱势群体保护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解释领域的演变趋势 |
(一) 弱势群体保护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解释中的体现 |
(二) 激进的刑事司法解释及其得失 |
二、宽和策略: 弱势群体保护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定位 |
(一) “宽中从宽”: 未成年犯刑事司法实践政策的偏向 |
(二) “宽严相济,以宽为主”: 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罪犯的刑事司法实践政策 |
第五节 弱势群体保护与刑事执行政策 |
一、行刑个别化中的弱势群体保护措施 |
二、行刑人道化中的弱势群体保护思想 |
三、行刑社会化中的弱势群体保护制度 |
小结:刑事政策的系统性、前瞻性与观念性 |
一、系统的刑事政策 |
二、前瞻的刑事政策 |
三、观念的刑事政策 |
四、余论 |
第五章 司法推动型弱势群体保护体系之构建 |
第一节 当代中国应延缓弱势群体保护立法之步伐: 基于法益视角对“恶意欠薪”入刑之批判性反思 |
一、劳动债权法益化与刑法的越位 |
二、劳动债权并非财产犯法益的证成 |
三、弱势群体保护刑事立法扩张之批判性反思与限制路径 |
第二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弱势群体保护上的转型路径 |
一、减少干预立法 |
二、理性调控司法 |
三、重点完善执法 |
第三节 作为核心动力的刑事司法实践之体系定位 |
一、能动司法、克制因素与司法自由裁量基准之确立 |
二、越法裁判及其理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成果 |
作者简介 |
后记 |
(9)我国刑事庭审实质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事庭审实质化概述 |
第一节 刑事庭审实质化产生的背景 |
一、对庭审形式化深刻反思的结果 |
二、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的逐步强化 |
三、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 |
第二节 刑事庭审实质化的价值目标 |
一、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
二、树立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 |
三、保障被告人人权 |
第三节 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功能 |
一、事实的准确认定功能 |
二、法律的恰当适用功能 |
三、错案的及时防范功能 |
第二章 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客观标准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对庭审结构要求 |
一、控辩双方地位平等 |
二、法官立场中立 |
第二节 庭审实质化对审理原则的要求 |
一、审判公开原则 |
二、直接言词原则 |
三、辩论质证原则 |
四、集中审理原则 |
第三节 庭审实质化对证据运用的要求 |
一、庭审中的全面举证 |
二、庭审中的充分质证 |
三、庭审中的及时认证 |
第三章 我国刑事庭审实质化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庭审诉讼结构不合理 |
一、控辩双方力量失衡 |
二、法官的中立地位得不到保障 |
第二节 审判过程的形式主义 |
一、证人出庭作证未能得到有效落实 |
二、庭审证据运用存在缺陷 |
三、裁判文书说理不够充分 |
第三节 审判程序的制度设计不合理 |
一、产生预断的案卷移送制度 |
二、不尽规范的量刑制度 |
三、判审分离的行政审批制度 |
第四章 刑事庭审实质化实现的改革方案 |
第一节 优化刑事庭审的诉讼结构 |
一、实现控辩的平等对抗 |
二、保障律师的辩护权 |
三、明确法官的角色定位 |
第二节 实现审判过程的实质化 |
一、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二、强化庭审中的证据运用 |
三、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论证 |
第三节 完善审判程序的制度设计 |
一、完善案卷移送制度 |
二、实现量刑过程的实质化 |
三、推进案件审批制度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价值 |
二、学术立场与研究方法 |
三、分析进路与论文架构 |
第一章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量刑经验之基本界定 |
一、量刑经验的内涵 |
二、量刑经验与近似概念之界分 |
第二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的基本蕴涵 |
一、其定位了量刑活动的主体:独立的法官 |
二、其阐明了量刑思维的属性:决策型思维 |
三、其谕示了量刑过程的本体:量刑个别化 |
四、其规定了量刑结果的格局:判罚离散化 |
五、其型构了量刑公正的取向:实质合理性 |
六、其蕴含了量刑裁量的边界:规范之制约 |
七、其决定了量刑逻辑的地位:论证之程式 |
第三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的本质 |
一、对量刑思维特性的内在揭示 |
二、对量刑基本理论的精练浓缩 |
三、对量刑逻辑的地位的妥当定位 |
四、对量刑改革走向的科学昭示 |
第四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的法治功能 |
一、契合刑罚正当之根据的思维基础 |
二、贯彻“宽严相济”之政策的司法途径 |
三、确保审判独立之原则的实体保障 |
第二章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的理论根基 |
第一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的哲学根基 |
一、事实与价值的二重认识向度 |
二、共性与个性的辩证统一 |
三、逻辑思维向辩证思维跃迁的思维历程 |
第二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的文化根基 |
一、社会价值观的冲突与共识 |
二、“常识、常理、常情”的坚守 |
三、公众“法感情”的维护 |
第三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的法学根基 |
一、作为判断权的司法性质观 |
二、作为裁量权的量刑本质观 |
三、体现实质性的量刑合法观 |
四、体现个别化的量刑公正观 |
第三章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与量刑观念认知 |
一、量刑观念的基本构造 |
二、司法实务界对量刑本质的定位 |
三、司法实务界对量刑路径的倾向 |
四、司法实务界对量刑公正的认知 |
五、实务界量刑观念中的“经验虚无主义”印迹 |
第二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与量刑原则境遇 |
一、量刑原则的层级系统 |
二、量刑基本原则的司法境遇 |
三、量刑一般原则的司法境遇 |
四、量刑原则形式化理解倾向桎梏经验的作用发挥 |
第三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与量刑方法选择 |
一、量刑方法的内涵界定 |
二、传统估堆式量刑方法羁绊量刑思维过程的清晰展开 |
三、“定量分析”主导之程式化方法压制经验的主导作用 |
第四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与量刑情节适用 |
一、司法实践中量刑情节的提取现状 |
二、司法实践中量刑情节的适用现状 |
第五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与量刑说理状况 |
一、量刑说理的基本界定 |
二、传统“估堆式”量刑模式下的量刑说理虚置 |
三、“三步骤”量刑模式下量刑说理的异化 |
四、量刑说理之弱化导致经由经验证成量刑公正的渠道淤塞 |
第四章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下规范量刑之进路 |
第一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下量刑观念革新 |
一、该命题引导“规范量刑”基本思路匡正 |
二、该命题谕示“认真对待量刑裁量权”观念的回归 |
三、该命题指示量刑公正价标准的重塑 |
第二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下的量刑原则澄清 |
一、该命题呼吁量刑基本原则系统化、实质化适用 |
二、该命题期待量刑一般原则之理解契合量刑本质 |
第三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下量刑方法设计 |
一、基于该命题的量刑一般步骤设计 |
二、基于该命题的处断刑裁量方法设计 |
三、基于该命题的责任刑裁量方法的设计 |
四、基于该命题的宣告刑裁量方法的设计 |
五、基于该命题的执行刑裁量方法的设计 |
第四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下的情节适用优化 |
一、该命题下量刑情节提取规则的优化 |
二、该命题下量刑情节的评价规则的优化 |
第五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下的说理机制构建 |
一、基于该命题的量刑说理实体内容:判罚证立 |
二、基于该命题的量刑说理本质定位:经验表达 |
三、基于该命题的量刑说理场域属性:司法对话 |
四、基于该命题的量刑说理价值目标:裁判认同 |
五、基于该命题的量刑说理运行图景:分步推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本月论点:量刑公正──刑事正义的最终结果(论文参考文献)
- [1]量刑建议的文本解读及规范适用研究——基于91份规范性文件的分析[J]. 王瑞君,翟宇航.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2)
- [2]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程序参与规则完善研究[D]. 梁鹏程.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4]单一制视域下的共谋共同正犯建构论[D]. 刘三洋.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规范化研究[J]. 张晓迪.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4)
- [6]我国刑事判决书的说理研究[D]. 蓝章湖.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9(03)
- [7]论“恢复性司法”的合法化框架 ——来自“系统论”的观察[D]. 张薇. 南京大学, 2018(04)
- [8]论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D]. 章雨润. 东南大学, 2017(02)
- [9]我国刑事庭审实质化问题研究[D]. 马玉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02)
- [10]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D]. 冯骁聪. 西南政法大学, 20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