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刘琰[1](2021)在《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省级配套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杨嘉琳[2](2020)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食品安全条例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的研究对于实现民族自治,实现民族自治地方本地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而单行条例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又是自治地方自治立法不断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体现。“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国家、社会的稳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食品问题就是最大的民生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众对食品的安全意识的逐步提高,但食品安全事件或是食品安全引发的疫情,都依然存在,无论是从前些年的“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瘦肉精”,还是近年的“酒鬼酒‘甜蜜素’”“鸿茅药酒事件”“勾兑核桃奶”,甚至是当下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都与“吃”密切相关。食品安全不仅关乎到每个公民的身心健康、安全,更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这就更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进行多方位的保障。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几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食品安全的法治化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作为民族自治地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简称“延边州”)根据当地的民族、地域特色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治理以及对该领域的民族立法也就进入了必要的研讨视野。本文将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角度,以本地区的民族、地域特色为基础,对当地的食品安全法治化过程中的存在问题及成因进行研究分析,从而提出延边州食品安全单行条例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再通过对我国其他地区的食品安全条例的立法经验进行借鉴和反思,最终为延边州的食品安全单行条例立法提出建议,以期为本州的食品安全民族自治立法研究发展尽自己的绵薄之力。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绪论。该部分根据我国的食品安全领域的立法发展,加以结合全国、吉林省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发展走向,从研究的背景、现状、目的及意义、方法四个方面来进行简单的阐述,以此为下文的论证奠定技术基础。第二部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食品安全的立法现状。该部分首先对延边州单行条例的发展进行简要概括,提出延边州的民族立法颇具成效,然后通过对延边州食品安全法治化的现状、延边州食品安全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论证出延边州在食品安全单行条例立法方面是延边州民族立法短板。为后文的论证提供一个立体的立法背景。第三部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食品安全的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延边州食品安全单行条例立法的现实必要性和法律可行性进行详细论证,并且通过对我国其他几个典型地区的食品安全条例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出其立法的经验和不足。通过该部分的论证,为后文延边州食品安全条例立法建议的提出奠定理论和实践基础。第四部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食品安全条例的立法建议。本部分从三个方面对延边州的食品安全条例立法提出建议。首先是对延边州食品安全单行条例立法时所要遵循的独特原则进行综合概括,其次对延边州食品安全条例的具体内容提出具体的建议,最后对延边州食品安全条例立法过程中要注意的几点问题进行综合性的归纳。
马盟[3](2019)在《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基于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清真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食品,其特殊之处表现在对食品的成分及食品的生产加工方式有与宗教相关的“禁忌”规定,在我国这种禁忌规定与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有关。因为各地方的风俗习惯不同,清真食品在中国的发展拥有着它本身的特色.我国对清真食品的法律规定仍然以“中央立法--地方立法”这样的一个形式存在:中央立法对清真食品的管理没有作出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具体的法律管理制度基本上都是以地方立法的方式体现出来的。我国目前约有24部专门性地方立法对清真食品作出了管理规定。据此,对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研究,最基本的有两个思路,第一是系统研究,即对此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介绍;第二是在现行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中找出其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解决方案。本文为更全面系统的论述清楚我国现行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选择了第一种思路,主要从以下七个部分做了研究:第一是对选题意义、研究方法等进行介绍,另对清真食品管理的研究现状做了综述,分析国内外对清真食品管理的主要研究方向.第二是对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情况进行研究,主要对清真食品的界定、世界主要代表国家的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以及我国现行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特点和主要组成部分做了研究介绍.从第二章开始就详细研究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中的具体内容,依次是第二章我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管法律制度,第三章我国清真食品包装、标识法律制度,第四章我国清真食品法律监督制度,第五章我国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律责任。最后从上述制度的内容和实施过程中总结出我国现行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中得出第六章的对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评价及完善建议作为总结。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发现对清真食品的管理存在着很多问题,并不是可以简单的通过对法律制度的研究就能解决这些问题,如清真食品“不清真”、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不能面面俱到等。本文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作出任何观点创新和理论创新,而是想通过对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梳理,试图对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作出全面、详细及客观的介绍,为今后研究清真食品相关理论问题的学者和自己提供制度上的研究基础。
高鑫鑫[4](2019)在《西安市清真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中国有五十六个民族,五十六个民族开出了五十六朵花。随着时间的推移,各民族在长久的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因此,也有了多种多样的风俗习惯,表现在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对于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国家均予以尊重并保护。如果说,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是一片大海,那么,各民族的风俗习惯都是这片大海中的朵朵浪花。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论述、提出明确要求。学习并弘扬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是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扎根于全社会土壤中的重要的实践活动。清真饮食作为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的一种饮食习俗,亦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一种。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清真食品以其对食材来源的严格筛选与把控而受到人民大众的喜爱。清真市场的扩大以及清真食品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使得一部分不符合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浑水摸鱼进入市场,从而导致了清真不清,假清真现象频频发生。类似现象的多次发生不仅伤害了拥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的感情,还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可能影响民族和睦,导致社会不稳定。因此,做好清真食品的安全监管工作有着重要意义。一方面,是尊重并保护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的体现,另一方面,做好清真食品的安全监管工作有利于弘扬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扎根于社会土壤。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为我国生生不息的发展提供了永不枯竭的动力,在新的时代下,我们更应当发挥优秀传统文化来怡情养志、涵育文明。清真饮食习俗作为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其蕴含着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对于纯真与质朴最深沉的精神追求,包含着中华民族最根本的精神基因。对清真食品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是确保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能够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不断发扬光大,使其形成与历史文化传统相承接、与时代发展相一致的新民俗,更是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生根发芽的重要途径。在绪论中,笔者阐述了选择西安市清真食品监管为研究对象的原因,并且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整理与总结;其次,文章从广义说和狭义说两方面阐述了清真食品的含义,介绍了清真食品的两个特征,并且指出了清真食品安全的含义,另外,做好清真食品的安全监管工作,一方面,尊重并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体现,另一方面,有利于民族经济的更快发展;接下来,针对西安市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笔者进行了调查,并从清真食品法律体系、清真食品法律规定和清真食品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紧接着,文章对马来西亚和美国的清真食品的法律体系、法律规定和认证制度进行了研究,并提取出了对我国的启示,即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基础,完善的认证体系是保障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可以事半功倍;最后,笔者借鉴域外经验,探讨完善西安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包括:构建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完善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法律规定,以及完备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蔡霞[5](2019)在《省会城市清真食品安全协同监管问题研究 ——以中部省会城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广大民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清真食品作为2000多万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食用的一种食品类型,其安全问题非常重要。清真食品安全涉及食品卫生、“清真不清”或“清真不真”、“清真泛化”或“泛清真化”等多个方面,需着力监管。为了解清真食品安全协同监管状况,本研究结合协同治理理论,运用资料分析和实地调查方法,选取中部六个省会城市作为研究对象,展开分析。针对中部省会城市清真食品安全协同监管的现状,从主体、制度、操作三个维度进行梳理。在主体层面上,多元主体的格局初步形成,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主导地位有所增强,与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专门机构和专门队伍的作用开始凸显;在制度层面上,形成了初步的法律法规体系,构建了初步的协调机制;在操作层面上,注重开展集中检查、专项检查,重视处理与清真食品安全有关的突发事件或矛盾纠纷。围绕中部省会城市清真食品安全协同监管存在的问题,从主体、制度、操作三个层面进行论述。在主体层面上,存在主体多元化不足、主体认可度面临偏差、主体权限界定模糊、主体间积极互动不够等问题;在制度层面上,存在法律法规不够完备、制度执行效果不佳、评估反馈机制缺乏等问题;在操作层面上,存在整体协作比较缺乏、事前协调较少、执法力度不强、社会主体参与度不高等问题。为改善中部省会城市清真食品安全协同监管状况,结合当前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提出应加强协同主体建设、加强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加强操作执行体系建设、加强清真食品安全协同监管信息平台建设。
张楠[6](2017)在《我国清真食品管理和立法的历史及现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伴随着网络自媒体和社交媒体的日趋发达,本作为饮食风俗习惯的清真食品,逐渐成为热点议题,相关争论也逐渐浮上水面。尤其是2016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后,在互联网上围绕"清真食品立法"曾展开激烈争论,一些境外媒体也给予关注。纵观绝大部分的网络发言,严重缺乏学理性依据,对国家清真食品管理
程大卫[7](2017)在《我国清真食品立法所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文中研究指明清真食品是指按照伊斯兰教教法和穆斯林饮食规约生产、加工、制作和销售的符合我国民族饮食特色和宗教信仰的,且符合国际标准并被国际社会认同的特殊食物。清真食品具有历史悠久、受众广泛、禁忌性强、食品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清真食品作为回族等少数民族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其同时具有宗教的信仰和民族的风俗习惯双重属性。因此,清真食品的法制化进程事关我国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清真食品立法是指国家、政府或其他组织为了确保清真食品规范有序的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或者法律的总和。伴随着清真食品产业化的产生,清真食品不纯正的问题也同时产生,这就促成了清真食品管理问题的产生。在古代中国,清真食品一直都是由民间自行进行管理,但是在进入了现代社会后,伴随着清真食品产业化的发展,其所涉及的社会关系也日渐复杂,确保其纯洁性的社会利益关联也越来越大,清真食品的立法也应运而生。经过民国和改革开放之前两个阶段的发展,到了当代,我国清真食品的立法体系逐步成形。清真食品作为一种宗教和民族食品,其不仅仅具有一般食品的食用性和安全性,它还具有维护我国民族和宗教团结的政治和宗教敏感性。可以说是一种具有双重属性的食物。因此,搞好清真食品的立法工作,不仅仅关乎到其作为一般食品的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职能,还关系到我国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以及国家安全等方方面面。我国目前的清真食品在国家层面上已经覆盖了从加工、检验、经营、供应、财政补贴到税收优惠等方面。而地方立法依然是我国清真食品立法的主力,地方性的法律规范文件占据了目前清真食品立法的一半。清真食品立法总体呈现出地域性和偏政策性的特点。我国当前清真食品立法所存在着过分强调民族性、立法的主体不明确、涉及到的客体不明确、执法和管理的主体错位、区域性明显、立法的行政性过于明显和立法碎片化等问题。而这些不足也引发了相当多的问题,这给我国清真食品的法制化进程造成了一定得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并因此导致因私力救济引发的群体事件频发从而影响民族团结。这些问题还会影响了我国清真食品的发展,同时也会浪费社会资源,引发社会的不公平感。这些问题问题大多是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而产生的,而且大多集中于流通和餐饮领域,并多发生于民族聚集区和城镇当中。而引发清真食品立法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当前清真食品管理所处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一直实行计划经济模式,在那时的社会模式下,商品的生产经营都被纳入到国家的计划体系当中。同时人口的流动又受到了户籍制度严格的限制。而清真食品的供应也是被纳入到计划经济体系,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事业来提供给特定群体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清真食品也理所当然的被纳入了商品的范畴。作为商品,其生产、经营、销售和分配自然而然需要按照市场规律来进行调节,以往单纯依靠政府的调控手段来调配的方式已经行不通了。与此同时,清真食品的法律关系也由传统的国家与消费者的二元关系转变成了国家、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三元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当中,国家不再扮演清真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消费者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和表达权,而生产者也拥有更加开放的市场,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模式变为了三角关系。针对当前清真食品在立法领域出现的问题,国家需要重新制定立法规划,并转变思维,重新梳理现有的关于清真食品立法体系,将清真食品纳入到现在已有的法律监管体系当中。与此同时,应当加快制订制定清真食品国家标准。通过上述三种方法,争取早日实现我国清真食品的法制化建设,从而更好的保障我国清真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的稳定。
杨国容[8](2016)在《国际视域下清真食品的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清真食品是世界上共同食用人口最多、分布最广的特殊食品。虽然存在地域和民族的差异,但是世界各国、各地区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都共同遵守清真饮食的规则,存在着宗教和文化的共性。《古兰经》和“圣训”是穆斯林选择食物的主要依据。对于穆斯林群众而言,清真食品不只是日常生活的必需品,更是其宗教信仰、历史文化、价值观念等各个方面的体现和反映,饮食像礼拜一样重要。本文主体结构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清真食品的界定与国际性进行论述。论述了国外对清真食品的界定、我国对清真食品的界定以及清真食品的特点,强调其对于穆斯林民族的重要性。这一部分主要通过对全球穆斯林人口与非穆斯林人口对于清真食品的消费状况、清真食品的国际贸易状况等方面对清真食品的国际性进行分析论述。第二部分介绍了国际组织及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清真食品的规制。通过对清真食品的生产——销售环节以及WTO规则对清真食品贸易的影响进行分析,总结国外清真食品规制的特点及发展趋势。此外,强调了清真食品认证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认证制度有较大影响,“(?)”是在国际上通行的认证标识。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清真食品规制的现状、不足及不利影响。当前,“一带一路”的战略布局覆盖了世界上穆斯林最多的国家和地区,给我国清真食品产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和前景。通过上述分析并结合“一带一路”的优势,对我国清真食品法规、标准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整体性评价。这部分概括出我国现行关于清真食品的规制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认证体系、进出口监管等方面存在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清真食品市场和产业的发展。第四部分是对完善我国清真食品的规制提出建议。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分析完善我国清真食品立法和标准的必要性。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清真食品规制的建议,如在统一的立法中对清真食品的定义进行明确、促进清真食品的立法、完善清真食品的认证制度、制定清真食品国家标准、完善清真食品进出口的监管制度五个方面完善我国清真食品的规制。
李鑫[9](2014)在《清真食品界定的立法探析》文中提出清真食品的界定包括清真食品的定义和标准两个方面,两者之间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相辅相成。现行地方清真食品管理法规对清真食品的定义采用的是风俗说和风俗与宗教结合说,立法中存在着定义模糊、循环定义等诸多问题。清真食品定义应当采取风俗与宗教结合说,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教规为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清真食品的标准分为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其中形式标准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而实质标准却不具备统一的条件,应当在制定省级标准的基础上,待今后条件成熟后,逐步制定国家标准。
张建刚[10](2012)在《2011年河北省民族法治发展报告》文中研究表明河北是一个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份,有55个少数民族成分,少数民族人口317万,占全省总人口的4.36%。全省共有6个自治县、3个民族县、52个民族乡、1393个民族村。经过30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河北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建立了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以地方法规相配套的较为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进措施整体跟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民族法律法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全省民族工作方面已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二、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2)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食品安全条例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食品安全的立法现状 |
2.1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单行条例的发展 |
2.2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食品安全法治化的现状 |
2.3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食品安全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2.4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食品安全法治化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章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食品安全的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 |
3.1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食品安全立法的现实必要性 |
3.2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食品安全立法的法律可行性 |
3.3 我国其他地区食品安全条例的借鉴与反思 |
第四章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食品安全条例的立法建议 |
4.1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食品安全条例立法应遵循的立法原则 |
4.2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食品安全条例的具体立法建议 |
4.3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食品安全条例制定应注意的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延边州自治立法立、改、废统计表 |
附录B 延边州每年立、改、废法律数量统计表 |
附录C 延边州单行条例分类统计表 |
附录D 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类地方性法规统计表 |
附录E 攻读学位期间学术成果目录 |
(3)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基于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研究综述 |
(一) 国内对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研究 |
(二) 国外对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研究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内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研究内容 |
第一章 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 |
一、基本概念辨析 |
二、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意义 |
第二节 世界主要代表国家的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 |
一、美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 |
二、英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 |
三、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 |
四、马来西亚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 |
五、印度尼西亚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 |
六、世界主要代表国家对清真食品管理的特点和难点 |
第三节 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一、我国历史上的清真食品管理 |
二、新中国成立以后 |
第四节 我国现行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初步形成、特点和主要组成部分 |
一、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初步形成 |
二、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特点 |
三、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
第二章 我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管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我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
一、我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管法律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
二、我国各地方相关立法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准入条件的规定 |
三、我国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准入条件的特点 |
第二节 我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法律制度 |
一、我国清真食品认证标准体系 |
二、我国对“清真标志”的法律管理制度 |
第三章 我国清真食品包装、标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我国清真食品包装法律制度 |
一、清真食品包装的概念 |
二、包装对清真食品的影响 |
三、我国对清真食品包装的相关法律规定 |
四、我国清真食品包装准入制度 |
第二节 我国清真食品标识法律制度 |
一、我国清真食品标识概述 |
二、我国各地方相关立法对清真食品标识的管理规定 |
三、我国清真食品标识的标示内容 |
第四章 我国清真食品法律监督制度 |
第一节 我国清真食品法律监督制度概述 |
一、我国清真食品法律监督制度概念 |
二、我国清真食品法律监督的重要性 |
三、我国清真食品法律监督制度的构成 |
第二节 我国清真食品监督的主体 |
一、我国清真食品监督主体的概念 |
二、我国清真食品监督主体的特点 |
三、我国清真食品监督主体的主要职责 |
四、我国清真食品监督主体间的协调 |
第三节 我国清真食品的社会监督制度 |
一、我国清真食品社会监督的概念 |
二、我国对清真食品社会监督作出规定的相关法规 |
三、清真食品社会监督的种类和特点 |
四、我国清真食品管理社会监督下的信息共享制度 |
第五章 我国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责任概述 |
一、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责任的概念及意义 |
二、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责任主体 |
三、我国清真食品法律责任的类型 |
第二节 我国清真食品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
一、我国违反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规定的法律责任 |
二、我国清真食品监督管理中的责任 |
三、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责任的特点与不足 |
第六章 对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评价及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对我国现行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评价 |
一、我国现行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优点 |
二、我国现行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不足 |
第二节 对完善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对清真食品进行法律管理时应注意文化的适应性 |
二、完善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体系 |
三、完善清真食品认证制度的设立模式 |
四、加强对清真食品社会监督的法律规定 |
五、加强我国清真食品法律责任的管理规定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西安市清真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清真食品及其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
2.1 清真食品内涵界定 |
2.1.1 清真食品的含义 |
2.1.2 清真食品的特征 |
2.2 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的特殊性 |
2.3 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
2.3.1 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
2.3.2 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 |
第三章 西安市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分析 |
3.1 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
3.2 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法律规定不完善 |
3.2.1 执法主体多元化且职责划分不明 |
3.2.2 清真食品标志使用混乱 |
3.2.3 违规行为处罚程序不健全且责任承担较单一 |
3.3 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备 |
3.3.1 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 |
3.3.2 清真食品认证制度缺失 |
第四章 域外制度考察及启示 |
4.1 域外监管制度 |
4.1.1 马来西亚 |
4.1.2 美国 |
4.2 对我国的启示 |
4.2.1 完备的法律体系 |
4.2.2 完善的认证体系 |
4.2.3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
第五章 完善西安市清真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探讨 |
5.1 构建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
5.2 完善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法律规定 |
5.2.1 明确监管主体 |
5.2.2 统一清真食品标志 |
5.2.3 健全违规行为的责任承担类型及处罚程序 |
5.3 完备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
5.3.1 建立清真食品事后备案制度 |
5.3.2 建立清真食品认证制度 |
5.4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一 |
附件二 |
致谢 |
(5)省会城市清真食品安全协同监管问题研究 ——以中部省会城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内容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阐述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一)清真食品 |
(二)清真食品安全 |
(三)清真食品安全监管 |
(四)清真食品安全协同监管 |
二、理论基础阐述 |
(一)协同治理理论溯源 |
(二)协同治理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三)协同治理理论的启示 |
第三章 中部省会城市清真食品安全协同监管现状 |
一、主体层面 |
(一)多元主体的格局初步形成 |
(二)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主导地位有所增强 |
(三)专门机构和队伍的作用开始凸显 |
二、制度层面 |
(一)建立了初步的法律体系 |
(二)构建了初步的协调机制 |
三、操作层面 |
(一)多主体参与的集中检查有所开展 |
(二)针对专门问题的专项检查有所推进 |
(三)涉清真食品安全的突发事件得到重视 |
第四章 中部省会城市清真食品安全协同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主体层面存在的问题 |
(一)主体多元化存在不足 |
(二)主体认可度面临偏差 |
(三)主体权限界定模糊 |
(四)主体间积极互动不够 |
二、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备 |
(二)制度执行效果不佳 |
(三)评估反馈机制缺乏 |
三、操作层面存在的问题 |
(一)整体协作比较缺乏 |
(二)事前协同较少 |
(三)执法力度不强 |
(四)社会主体参与度不高 |
第五章 中部省会城市清真食品安全协同监管的改进对策 |
一、加强协同主体建设 |
(一)优化多元主体种类和内部结构 |
(二)增强主体协同意识 |
(三)明确主体权限和角色定位 |
二、加强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 |
(一)健全清真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
(二)完善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协同机制 |
(三)建立量化评估反馈机制 |
三、加强操作执行体系建设 |
(一)加强全方位操作协同 |
(二)加大执法力度 |
(三)推动社会主体参与监管 |
四、加强清真食品安全协同监管信息平台建设 |
(一)构建决策支撑数据平台 |
(二)强化协同监管运作平台建设 |
(三)注重既有平台的整合与优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7)我国清真食品立法所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选题意义 |
(二) 文献研究综述 |
(三)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四) 研究方法 |
(五) 内容框架 |
二、清真食品立法的概述 |
(一) 清真食品的概念 |
(二) 清真食品的特征 |
1. 历史悠久 |
2. 受众广泛 |
3. 禁忌性强 |
(三) 清真食品立法概述 |
1. 清真食品立法的概念内涵 |
2. 我国清真食品立法的历史行程 |
3. 清真食品立法工作的特殊性 |
4. 清真食品立法工作的重要性 |
三、我国当前清真食品立法的现状和所存在的问题及其不利影响 |
(一) 我国清真食品立法现状 |
1. 国家立法 |
2. 地方立法 |
(二) 我国当前清真食品立法所存在的问题 |
1. 过分强调清真食品的民族性 |
2. 清真食品立法的主体不明确 |
3. 清真食品法规所涉及到的客体不明确 |
4. 执法和管理的主体错位 |
5. 立法的区域性明显 |
6. 立法的行政性过于明显 |
7. 立法碎片化 |
(三) 清真食品立法缺陷所引发的问题 |
1. 侵害穆斯林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
2. “清真”标识被滥用现象严重 |
3. 管理主体混乱,相互推诿现象严重 |
4. 执法力量不足 |
5. 民众参与度不够 |
6. 各地未形成信息互通,联合共管的格局 |
7. 入境清真食品和认证工作管理混乱 |
8. 国家的政策难以得到落实 |
9. 清真食品的法律法规难以落实 |
10. 大量群体无法被纳入保护范围 |
(四) 上述问题所带来的影响 |
1. 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2. 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
3. 导致因私力救济引发的群体事件频发影响民族团结 |
4. 影响了我国清真食品的发展 |
5. 浪费社会资源,引发社会的不公平感 |
四、我国清真食品立法问题分析 |
(一) 清真食品法制化面临的问题所具有的特点 |
1. 大多是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而产生的 |
2. 当前清真食品的问题大多集中于流通和餐饮领域 |
3. 清真食品的问题多发生于民族聚集区 |
4. 清真食品的问题多集中于城镇当中 |
(二) 清真食品立法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
1. 当前清真食品管理所处的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 |
2. 清真食品法律所调配的法律关系出现了变化 |
五、关于完善我国清真食品立法的建议 |
(一) 重新制定立法规划 |
(二) 转变思维,重新梳理现有的关于清真食品立法体系 |
(三) 制定清真食品国家标准 |
1. 标准所要包含的内容 |
2. 标准的性质 |
3. 制定依据 |
4. 制定机构以及制定主体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国际视域下清真食品的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论文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 关于清真食品的界定 |
2. 关于清真食品的管理、标准、认证及贸易的研究 |
3. 关于我国清真食品规制的不足及对策的研究 |
(三) 研究方法 |
(四) 本文创新点 |
一、清真食品的界定与国际性 |
(一) 清真食品的界定 |
1. 国外对清真食品的界定 |
2. 我国对清真食品的界定 |
(二) 清真食品的特点 |
1. 历史悠久 |
2. 禁忌性强 |
3. 地域差异 |
4. 过程保障 |
5. 食用广泛 |
(三) 清真食品规制的原则 |
1. 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 |
2. 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原则 |
(四) 清真食品的分布与国际贸易状况 |
1. 清真食品的食用人群状况 |
2. 清真食品的国际贸易状况 |
二、国际组织与代表性国家对清真食品规制的解析 |
(一) 国际组织关于清真食品的规制 |
1. CAC |
2. WTO |
3. 海湾标准化组织 |
4. 东南亚国家联盟 |
5. 伊斯兰合作组织 |
(二) 代表性的国家关于清真食品的规制 |
1. 马来西亚 |
2. 印度尼西亚 |
3. 沙特阿拉伯 |
4. 新加坡 |
5. 美国 |
(三) 国外清真食品规制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
1. 国外清真食品规制的特点 |
2. 清真食品的国际认证和标识 |
3. 国外清真食品规制的发展趋势 |
三、我国清真食品规制的现状、缺陷及不利影响 |
(一) 我国清真食品规制的现状 |
1. 清真食品的食用人群状况及贸易状况 |
2. 清真食品的法律法规 |
3. 清真食品的标准 |
(二) 我国清真食品规制的缺陷 |
1. 法律渊源的不足 |
2. 缺乏统一的清真食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
3. 清真食品认证体系不完善 |
4. 对企业清真食品进出口的监管不足 |
(三) 我国清真食品规制不足的不利影响 |
1. 对清真食品出口形成障碍 |
2. 侵犯穆斯林的权利 |
四、我国清真食品规制的完善 |
(一) 完善清真食品规制的必要性 |
1. 开拓我国清真食品国际贸易市场的需求 |
2. 清真食品管理的客观要求 |
3. 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要求 |
(二) 我国清真食品规制的国际视野 |
1. 法规和标准应符合WTO规则 |
2. 推行清真食品的国际认证 |
(三) 我国清真食品规制的完善 |
1. 通过立法明确界定清真食品 |
2. 促进清真食品立法 |
3. 完善清真食品的认证制度 |
4. 加快制定清真食品的国家标准 |
5. 完善清真食品进出口的监管机制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9)清真食品界定的立法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清真食品定义与标准的关系 |
二、清真食品定义的立法分析 |
(一)清真食品定义的立法现状 |
(二)清真食品定义存在的立法问题 |
(三)清真食品定义的立法建议 |
三、清真食品标准的立法分析 |
(一)清真食品标准的立法现状 |
(二)清真食品标准的立法建议 |
四、结语 |
四、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省级配套立法研究[D]. 刘琰. 湖北民族大学, 2021
- [2]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食品安全条例立法研究[D]. 杨嘉琳. 延边大学, 2020(05)
- [3]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基于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的实证分析[D]. 马盟. 云南大学, 2019(03)
- [4]西安市清真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D]. 高鑫鑫. 西北大学, 2019(12)
- [5]省会城市清真食品安全协同监管问题研究 ——以中部省会城市为例[D]. 蔡霞. 中南民族大学, 2019(08)
- [6]我国清真食品管理和立法的历史及现状[J]. 张楠. 原道, 2017(01)
- [7]我国清真食品立法所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D]. 程大卫. 广西师范大学, 2017(10)
- [8]国际视域下清真食品的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 杨国容. 昆明理工大学, 2016(02)
- [9]清真食品界定的立法探析[J]. 李鑫. 中国穆斯林, 2014(01)
- [10]2011年河北省民族法治发展报告[A]. 张建刚. 中国民族法治发展报告(201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