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豹担当环境监测员(论文文献综述)
陈飞飞[1](2020)在《海洋塑料垃圾防治的国际法制现状、问题与建议》文中研究表明海洋塑料垃圾污染对海洋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近海养殖业和滨海旅游业等造成巨大影响,并且对食品安全和人类健康也存在严重的威胁。自2014年起,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开始将注意力转移到海洋塑料垃圾的防治上,会议参与国达成削减海洋塑料垃圾的协议,还将海洋塑料垃圾与全球变暖、臭氧空洞和海水酸化问题并列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重大环境问题。但与目前全球日益严峻的海洋塑料垃圾污染相比现有国际协议中关于海洋塑料垃圾污染的法律规制条文高度缺乏,远不及全球碳排放以及其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规章制度那么完善。因此国际社会迫切需要提高全球各个群体对海洋塑料垃圾问题的重视程度并完善现有国际法律对其进行规制。本文将视角转向正在发展的国际规制,分别从全球、区域两个层面梳理了现有应对海洋环境污染的几个有代表性的国际公约中关于海洋塑料垃圾污染问题的规制措施,发现现有国际法在海洋塑料垃圾治理中面临着不遵约行为、标准不统一、海洋塑料垃圾主要来源的管辖权受限制、惩戒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海洋塑料垃圾污染与臭氧层空洞、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同属于跨界性的环境污染问题,其影响的是全球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全球各国在治理过程中必然就有经验教训值得借鉴。因此,本文选取了目前国际法实践中解决跨境环境污染的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条约—《蒙特利尔议定书》和《京都议定书》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进行比较借鉴,这也正是本文的创新之处。一项国际协议能够得以成功运作的几个经验,包括机构、资金、技术和法律约束等因素。《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成功与《京都议定书》的遭遇的困境与这几项因素运用得当与否密切相关。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与臭氧层消耗的国际法规中寻找和海洋塑料污染防治的共性,以此为切入点,探讨国际法在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问题上如何去规制。最后,本文结合当前国际法在海洋塑料垃圾治理中的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跨界污染的国际实践的经验和教训,以当前与国际海洋塑料垃圾污染问题有关的基础科学理论研究、应用技术更新和污染治理现状为依托,认为现阶段各国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为平衡经济发展和海洋塑料污染治理带来的影响,在该问题的治理上,应着重在原有制度上的修补,并提出几点可行性建议:第一、通过在条约中设置辅助性的技术与资金援助机制、修订和完善法律条款、惩戒不遵约行为等完善遵约机制。第二、通过明确与细化规则内容、减少豁免比例、统一全球监测与评估标准等措施使国际条约中标准统一,减少争议。第三、设置资金、技术、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适用。第四、拒绝“各执其政”,避免“单边主义”,倡导全球合作与区域合作。
林柯霏[2](2020)在《溯源与唤醒 ——生态视角下公共艺术介入滨海空间的探究》文中研究指明溯源,人从海洋中进化而来,又在逐步毁灭海洋,海洋之殇亦是人类之殇。气候变化导致的海平面上升是全球性生态危机和政治危机,由此引发的气候难民问题也逐渐升级,虽然很多人的生态意识逐渐觉醒,但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根基并未动摇,面对海洋生态现状和对生态破坏熟视无睹的冷漠态度,我们在用技术与科学解决问题的同时也需要一种文化转变。21世纪是海洋世纪,以此为契机,我国十八大提出了海洋强国战略,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既需要国家宏观政策的把控和智慧的技术手段,也需要从人文艺术层面出发,强化人们的海洋生态保护意识,潜移默化的影响人们对海洋生态的反思、重视和保护。基于这种全球的海洋生态现状和国家海洋政策支持,该选题将从公共艺术的公共性、生态观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出发,从纵向维度和横向维度探究介入滨海空间的生态理念和艺术形式,探寻出公共艺术所承担的对改善生态、唤醒人类情感的一切可能性,实现生态维度的公平正义,颠覆固有的价值偏见,重构人与自然、人与海洋和谐平等的关系。从生态视角出发对公共艺术研究思路的扩展有所助益,为公共艺术介入新领域提供理论和实践参照,同时当代公共艺术自身的性质和所承担的责任可能成为切入海洋生态问题研究的良好视角。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公共艺术、生态美学、滨海空间及其三者的关系,在理论层面主要涉及公共艺术价值取向和时代性批判、生态美学、介入美学的相关概念界定;在实践层面积极探索艺术何以介入滨海空间,通过将自然变形为可体验之物,在感知体验中引发人们的同理心,唤醒人们对海洋生态的保护。最后以笔者参与的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智慧城市研究所的一项实际项目“青岛西海岸新区绿色生态和智慧城市专项规划”来具体阐释课题研究的实践成果,并完善补充理论架构,以期通过公共艺术的介入唤醒人们的生态伦理道德意识,并通过智慧设计的方式解决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和构建绿色智慧的滨海空间。
王雪莹[3](2020)在《偏远地区海鸟生物传输作用对氮、磷和重金属元素生物地球化学循环的影响》文中研究指明海鸟,作为陆地和海洋之间卓越的生态系统工程师,通过生物传输的方式,一方面为栖息地生态系统提供大量的氮和磷等营养物质,另一方面增加了栖息地附近海洋源重金属等污染的风险。迄今为止,全球有关海鸟生物传输作用的研究报道非常多,但大部分集中在宏观尺度上的调查,缺乏微观尺度上的机制解读。例如,很多研究表明海鸟带来的氮等营养元素对植物生长和群落结构造成显着影响,但并未从机理上深入剖析海鸟带来的氮元素如何影响植物对氮的利用。此外,海鸟粪中包含大量的磷元素,这可能会对周围湖泊等水生生态系统中的磷循环产生显着影响,目前大多数研究关注磷的总量而缺乏磷形态的研究。在海鸟的生物传输引起的重金属污染方面,先前大多数研究关注海鸟本身组织或鸟粪中重金属元素总量的高低,而忽略了对海鸟食物的重金属含量调查,以及重金属不同形态的分析。因此,本研究将聚焦以上问题,选择远离人类直接影响的偏远地区——南极和西沙群岛海鸟活动区作为主要研究区域,通过野外考察采集土壤、植物、鸟粪土沉积、现代海鸟粪、海鸟食物(飞鱼和鱿鱼)、湖水、湖泊沉积物等不同类型环境样品,并从鸟粪土剖面中获取了鸟粪颗粒、鱼骨、鱼鳞等生物残体,从古今结合和空间对比的角度出发,围绕海鸟的生物传输对栖息地氮、磷循环以及重金属污染的影响这一关键主题,在室内开展元素总量、形态以及稳定同位素分析工作,包括单一形态氮稳定同位素方法、化学连续提取法以及31P核磁共振技术的应用,利用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重点解析了南极和西沙地区海鸟的生物传输作用对其栖息地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的发现点简述如下:1.海鸟的生物传输对南极陆地和水生生态系统氮循环的影响为了评估企鹅粪带来的氮在空间上的影响范围及其对植物氮利用策略的可能影响,本研究在东南极维多利亚地企鹅巢穴区内外采集土壤、苔藓、湖水、藻类(微生物席)及沉积物样品,室内进行总氮和无机氮(铵态氮、硝态氮)的含量及其氮同位素分析。通过综合对比分析,初步构建了企鹅活动区附近生态系统中氮的循环过程,明确了企鹅粪转运来的氮是其周围生态系统非常重要的氮源。企鹅粪的输入增加了土壤中的氮含量,特别是铵态氮含量,并使得企鹅巢穴区附近的土壤、苔藓、藻类呈现富集15N的特征。结合相关文献研究结果,认为企鹅粪在空间尺度上的影响范围较大,即使是远离企鹅巢穴区(>1 km)的土壤仍然受到了来自企鹅粪挥发氨的影响。此外,企鹅活动对苔藓的氮利用策略也有显着影响。无机氮同位素分析结果表明,在无鸟粪影响的情况下,苔藓可能倾向于利用无机氮,而溶解的有机氮则成为生长在鸟粪土周围苔藓的重要氮源。企鹅活动除了对陆地生态系统的氮循环产生显着影响之外,对其栖息地附近的水生生态系统也具有较大影响。例如,水生藻类的δ15N值随着相对于企鹅巢穴区的距离呈现梯度变化,靠近企鹅巢穴区的藻类δ15N值较正(10.4±1.7‰),远离企鹅巢穴区的藻类δ15N值较负(-11.7±1.0‰),而位于中间位置采样点的藻类δ15N值为-0.5‰。此外,企鹅活动区周围水样和湖泊沉积物的氮同位素值也具有相似的特征,表明陆地鸟粪土中的氮通过径流、下渗和反硝化作用等途径发生流失,引起附近湖泊水体及沉积物中的氮含量(特别是铵态氮)显着增加,且明显富集较重的氮同位素信号。为了开展企鹅的生物传输作用在东、西南极之间的对比研究,野外采集了西南极乔治王岛(菲尔德斯半岛、阿德雷岛、巴顿半岛)的苔藓及其下覆土、地衣及其下覆土以及湖水样品,室内对这些环境样品中的总氮、铵态氮、硝态氮含量及其氮同位素组成开展了分析。结果表明,相比于未受企鹅活动影响的样品,受企鹅活动影响的苔藓和地衣中氮含量、氮同位素值更高,并发现这些苔藓和地衣下覆土中铵态氮是主要的无机氮形态,这与东南极的研究结果相一致。氮同位素的分析结果表明,地衣的潜在氮源并非来自土壤,地衣主要吸收大气沉降的氮,这与苔藓的氮来源明显不同。此外,东、西南极受企鹅活动影响的湖水氮含量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西南极阿德雷岛受企鹅粪影响的湖水样品中硝态氮含量高于铵态氮,而东南极难言岛的情况则相反,受企鹅粪影响的湖水中铵态氮含量高于硝态氮,这可能与两个地区水体中微生物、气候等环境因素显着不同有关,在未来还需进一步开展研究。2.西沙不同岛屿氮状况的空间分布特征为了阐明海鸟和人类活动对西沙土壤—植物系统氮循环的可能影响,对西沙典型岛屿如七连屿、东岛和永兴岛土壤、植物的氮含量及其氮同位素组成开展了对比分析。研究结果表明,不论是否受到海鸟活动的影响,西沙岛屿土壤中硝态氮的平均含量(12.33±12.88 mg/kg,n=12)显着高于铵态氮(3.02±2.86 mg/kg,n=12),这与南极土壤中铵态氮的平均含量高于硝态氮的结果显着不同。其原因一方面可能归因于西沙岛屿的气候、温度、土壤微生物等条件非常有利于硝化作用的发生,使得部分铵态氮转化成了硝态氮,另一方面也可能与西沙岛屿土壤中铵态氮遭受了大量流失而出现亏损有关。海鸟粪的输入增加了西沙岛屿土壤的氮含量,并造成土壤和植物叶片氮同位素值明显增加,这与南极的研究结果基本一致。对于受到人类活动影响较大的永兴岛,尽管在现代几乎很少有海鸟活动,但表层土壤中铵态氮含量及铵态氮同位素值非常高,且植物叶片的氮同位素值也非常高,这很可能与人类活动的影响有关。因此,随着人类活动在西沙岛屿的逐渐增强,人为输入的氮源对岛屿氮循环的影响应该引起重视。3.海鸟的生物传输对东南极湖泊磷循环的影响南极无冰区分布着大量的企鹅巢穴,而企鹅粪中富含丰富的磷等营养元素,这对周围的陆地和水生生态系统产生了重要影响。为了评估企鹅的生物传输对湖泊水生生态系统的影响,构建企鹅活动区磷的动力学循环过程,对东南极罗斯海难言岛企鹅活动区附近的四根湖泊沉积物中磷形态分布特征及其主要影响因素开展了深入研究。通过化学连续提取法以及液相31P核磁共振(31P-NMR)分析技术,测定了湖泊沉积物中的五种磷形态含量以及特定存在的有机磷(OP)化合物。结果表明,无机磷(IP)是四个湖泊沉积剖面中的主要磷形态,OP的比例相对较低。受鸟粪影响的沉积物中以Fe/Al-P为主,鸟粪输入显着增加了沉积物和水体中生物可利用的磷(BAP)含量。水生藻类(微生物席)的输入使得沉积物中OP含量显着增加,从而促使沉积物中磷的释放潜力增加。综合分析沉积剖面中磷形态分布与理化参数分析结果,发现有机质的来源是影响沉积剖面中磷含量和形态分布的主要因素。此外,沉积环境,如粒度、pH值和TOC含量也是影响沉积物中磷形态分布的重要因素。31P-NMR图谱分析结果表明,无机正磷酸盐是所有湖泊沉积物中磷存在的主要形态,而磷酸单酯是主要的OP形态,并且随着剖面深度的增加,检测到的磷酸单酯信号迅速减弱,这可能与沉积后的有机磷发生了矿化作用有关。4.西沙岛屿海鸟生物传输作用与重金属污染记录为了调查西沙海鸟生物传输作用带来的重金属污染的影响,本研究主要以西沙海鸟粪土层、鱼骨残体和现代鱼肉为主要环境样品,结合历史和现代过程,开展重金属污染分析工作。选取西沙南岛一个长达700年的鸟粪土沉积物(ND1)作为研究对象,并从中提取出了鱼骨这种生物残体,同时分析沉积物和鱼骨的Cu、Zn、Cd、Hg含量。结果表明,ND1沉积物中Cu、Zn、Cd、Hg的含量随时间的变化和鸟粪所占沉积物比例随时间的变化趋势相一致,且沉积物中Cu、Zn、Cd、Hg含量的峰值对应于海鸟数量较多的时期,即海鸟数量越多,传输重金属的量越多。对鱼骨样品利用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技术分析其保存状况,结果表明1850年以前的鱼骨很可能因为沉积物中鸟粪的侵蚀而发生了成岩蚀变作用,不能用于重建岛屿重金属污染的历史记录,说明富含重金属元素的鸟粪对环境的影响不容忽视。而1850年以后的沉积物样品及其中保存较好的鱼骨样品的重金属含量均表明,自1850年以来西沙南岛受到的人为源重金属污染逐渐增强,特别是Zn污染较为明显。另外,从现代过程出发,重点分析了西沙海鸟的两种主要食物——飞鱼(Exocoetus volitans)和鱿鱼(Uroteuthis chinensis)的Hg 污染。结果表明,鱼肉组织中Hg含量和鱼的大小(体重和体长)及营养级之间表现出显着正相关关系,说明随着海鸟所捕食物个体大小的增加,以及食物所处营养级的增加,可能导致海鸟体内或海鸟粪中重金属含量增加,进一步通过海鸟的生物传输作用使得海鸟栖息地面临重金属污染的风险。5.南极鸟粪土中Cd相态的分布特征重点选取企鹅生物传输带来的典型重金属Cd作为目标元素,结合总量和不同相态的分析,对比分析了东南极鸟粪土和背景土壤中Cd含量的差异,与此同时,对难言岛企鹅活动区周围湖泊沉积物中Cd相态的分布特征进行了分析,初步解析了 Cd的环境地球化学过程。结果表明,企鹅粪的输入增加了土壤Cd含量,特别是铁锰氧化物结合态和有机束缚态Cd的含量,但最终Cd主要以残余态的形式长期保存在鸟粪土中。对难言岛湖泊沉积物不同Cd相态的分析发现,受鸟粪影响的沉积物中Cd残余态所占比例明显增加,表明Cd的迁移性随着鸟粪输入的增多而有可能受到抑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新鲜企鹅粪中的总Cd含量较高,且其中铁锰氧化物结合态和可交换态Cd的含量较高并易发生迁移,因此由海鸟的生物传输带来的Cd污染问题不容忽视。
刘赛男[4](2019)在《盘锦市生态文明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生态退化等问题日益加剧。面对日趋严峻的生态问题,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八大更是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了国家“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之中,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重要位置,充分表明生态文明建设将成为我国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盘锦市动植物资源丰富,拥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多种国家级保护动物。在国家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盘锦也以创建全国生态建设示范区为契机,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但是,随着城市的飞速发展,盘锦仍然面临许多生态问题,例如自然保护区历史遗留问题严重,资源开发与保护存在矛盾,工业活动对环境污染较大,财政投入压力过大,社会参与不够积极等。在此背景下,本文的研究一方面丰富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研究,另一方面对盘锦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指导意义。本文通过文献分析、调查研究、对比分析等研究方法,系统的阐释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对盘锦市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做了深入分析,通过对国内外成功经验的总结借鉴,结合盘锦实际情况,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即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建立健全相应制度机制、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倡导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对盘锦市生态文明建设的研究具有实践意义,为制定盘锦市生态文明建设发展战略提供了决策参考。
甘露茜[5](2019)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核电是当今人类社会对核能进行和平利用的一种重要方式。作为世界上少数几个拥有完整核电工业体系的国家之一,发展核能是我国选择的应对当前急迫的能源需求、落实环境保护以及改善能源结构等问题的战略方向。因而核能行业是目前我国战略性的新兴产业。我国的核能工业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相关探索,自此之后不断发展。尤其是在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军转民”的相关方针使得核能行业的发展重点由国防建设转向为社会经济建设。其后以秦山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红沿河核电站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商业性核电站先后开始建设并投入使用,使得我国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一套核能行业体系。但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现有整个核能行业链条中,除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之外,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处置也是核能行业中十分关键的一环,更是体现核能行业发展真正水平的试金石。在我国核能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相应的一系列的核能应用过程中已经产生并且将进一步逐渐累积起来更多的放射性废物。这些放射性废物以固态、液态乃至气态的形式存在,对我国的环境存在着较大的潜在危险。如何对放射性废物进行科学、合理且高效的监督与管理,这其中包括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各个环节以确保它们的安全,不仅对于核能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更是实现我国环境保护目标所必须确保的要求。针对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我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基本法律以及我国国务院各个部委所颁布的部门规章、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导则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同时,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下属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以及各地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等相关机构也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进行着持续的监督与管理。为了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当前国际社会层面已经在一些基本的准则上达成共识,即由国际原子能组织(“IAEA”)颁布的于2001年起生效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截止2017年7月,该公约已有42个国家签署加入。在此公约基础之上,跟随国际原子能机构先后所发布的一系列与安全标准,构成了目前全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外,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也对于辐射剂量防护等事宜发布了一系列体系原则性文件作为指导。目前各个拥有核能行业的国家也在结合IAEA、ICRP等国际组织有关公约、导则或建议后,根据各个国家其自身实际的政治结构、经济状况及社会发展的情况,去详细的制定符合国情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所相应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战略政策、管理法制以及标准体系、处置体系等系统。其中不乏一些具有借鉴参考意义的各国实践可作为我国的参考案例。本论文从比较研究的角度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核能国家中放射性废物的法律安全管理进行研究,借此对我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思考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文章内容主要包含以下部分:引入本文研究内容的绪论、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各主要组成部分之研究、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目前之现状审视与不足之处,以及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完整构建的具体建议。目前全球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仍然较多的从物理学、工程学、地质学、环境学乃至项目管理等角度加以研究,而对于相关的战略以及政策,到具体的各项法律制度,其仍然处于一个较为初级的阶段。相信随着核能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的不断增强,相关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也必将越来越完善。在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之上,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对国内外相关信息之收集与总结,再结合目前我国相关制度的现状,做进一步的比较、分析以最终实现对如何促进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提出意见与建议。文章的研究思路,则是首先对于相关法律制度所涉及的理论基础作深入探讨,再对相应的系列概念进行界定并对核能行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进行介绍。在对所探讨的主体做了学术研究准备及理论分析准备后,本文开始了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的各个构成部分通过单独的章节进行了单独的讨论。每个相应章节中包含了对域外数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战略与政策依据及相关法律制度本身主要构成的各个制度进行的比较分析与研究,并且对于这些域外国家之相关战略与政策依据与具体管理法律制度之发展趋势与特点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同时,在每个章节中对我国相关制度所对应的具体情况也做了介绍,并进一步的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相关制度做深入分析。比较分析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进步与发展提供对比与参考的资料。最后,再基于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专门聚焦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上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与可能的改善路径。整体来讲,本文的研究主要基于国际法学理论、环境法学理论,以目前现有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为理论依据,以文献研究为主,大量搜集、阅读文献报刊资料,同时借助媒体网络,广泛收集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有关的资料。通过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思辨和实证相互运用,重在实证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实践操作形成更为合理的指导与改善。在研究内容方面,文章研究的内容是针对人类社会较为新兴的行业与面临的较为新颖的问题所开展的,文中专门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之安全管理进行归纳、分析与归纳。研究角度方面,从“安全管理”角度出发,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相关管理与监督活动进行总结,并从其安全管理制度之法律渊源、法律运行、法律监督等角度通过对现有相关各国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及国际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与借鉴。研究方法方面,则是分别应用了实证研究、比较研究与历史研究等方法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为充分的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文章专门设立了章节就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讨论。在对基础概念进行厘定后,可以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指来源于核能行业(“Nuclear Power Industry”)的放射性废物,根据组成核能行业的各环节,其中包括对核燃料的地质勘探开采、核燃料的提炼精制、核燃料元件的制造、核燃料循环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以及核设施退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等。与此同时,在综合各种对于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定义及概念后,本文认为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是指:为实现核能行业中上述各种活动相关放射性废物的安全,依据相关的法律战略与政策依据,通过相关许可制度、应急制度等途径,由相应管理主体所执行的,针对这些放射性废物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来说,其本身还应当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是其能够从根本上促进人的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的特质。如果说正当性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前提,那么理论基础则是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石。针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主要有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权理论以及风险控制理论作为对其开展研究之理论基础。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构成了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通过对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一系列理论分析之后,可以确定本文所讨论的核能行业放射性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正是从实证的角度,主要是指基于相关的战略、政策,通过具体的立法框架,对来源于核能行业中的放射性废物之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所相关各领域之法律规范、措施与方法的总称。通过上文中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之专门的解析,再结合目前实践的可以看到该制度主要由相应的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交流与磋商制度所构成。此外,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内涵与主要构成之外,相关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及构建原则等也应当被纳入相应研究的范畴。针对核能行业所产生之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相关国家都会根据自身情况从国家层面制定相应的战略、政策与策略以作为整个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基石与出发点。一个国家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是由该国相应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战略、原则、政策所支撑的,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技术路线、选址准则、决策程序、资金模式等。目前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战略与政策理据在技术方面与国外并明显差异,主要不同存在于决策过程透明化程度、资金保障机制等。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除基本的国家战略政策以外。还必须针对此相关的法律制度设置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由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特殊性质,使得对其的安全管理不仅要从一国国内加以严格要求,并且也必须要从国际社会的尺度进行合作落实。因此如何妥善的处理相关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之间的关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国际法体系,本身就是不断从领先国家的核能行业实践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以总结归纳而成。并且在相关国际法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必须由相应的国内法律提供支撑与协调,从而有效的对这些国际性的法律文件加以实施。同时,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之国内法律而言,相关国际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也对世界上绝大多数相关的国家提供了良好的引导。基于研究目的,本文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对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各种构成部分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主体法律制度、许可法律制度、退役法律制度、应急法律制度以及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中外比较,可以总结出目前域外各代表性国家所拥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各主要构成部分的特点。亦可以在结合我国核能行业反射性废物法律制度现状后,看到目前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不足之处,即: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借鉴域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可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建议。首先,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加以完善。我国目前我国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体系还不够完善,原子能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基本而又迫切需要的法律,构建相对独立的原子能法律是核能安全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急需出台。我国在不断完善核燃料循环、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管理政策,建立健全相关准入和执业资格制度的同时,还应加强“三废”处置经费筹措和使用的管理,制定核设施退役管理办法,研究并制定废旧放射源和核技术利用废物处理处置相关管理办法等。其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加以完善。要完善此方面,需要进一步清晰划分各参与主体之具体职能并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主体之权威性与独立性。再次,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加以完善,实现对放射性废物产生及处置活动中的全过程管理并保障相关管理活动之资金需求。之后,还应当对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加以完善。本文认为:对核能行业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安全进行有效管理并建立与之对应的科学和完善的管理法律制度,是保障核能行业不断进步的重要基石。本文采用了理论与实证、归纳与演绎互相融合的研究方式。在分析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一般概念、定义基础上,对目前国际中核能行业发展的几个代表国家有关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法律制度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同时也对我国核能行业的相关国际管理制度、公约等国际法环境进行了归纳和借鉴。通过对于各国之间以及中外之间对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之比较,以及对于相关国际性规定与公约的分析,从中提取出对我国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价值的启示。最后再结合对我国核能行业中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之历史沿革、现实状态以及未来展望之分析,对我国目前相关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出有益的意见与建议。
何梦羽[6](2019)在《广东省海洋环境治理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世纪50年代,国家开始关注海洋和海洋环境,开始了首次国家海洋大普查,80年代改革开放,加大了对海洋的利用程度。30年的高度开发与利用,沿海城市的高速发展,但海洋环境却在不断恶化,沿海地区海水水质污染、海洋陆源排污超标、海洋生态系统的亚健康状态等,海洋环境治理问题日益突出。2012年,“海洋强国”这一战略首次出现,从国家战略层面开展海洋建设,从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到陆海统筹,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到坚持“五个用海”,海洋科技不断创新,政府战略方针的不断调整,全民海洋意识不断增强,海洋环境的治理和保护也是沿海各省市的发展重点。广东省大陆海岸线长约4114公里,近岸海域面积62889平方公里,均居全国前列,海洋经济生产总值连续23年全国第一。无论是涉海与用海,还是海洋环境保护与开发利用,广东省的脚步都是走在全国前列的,相应的其海洋环境的治理与海洋生态的发展也是值得关注的焦点。那么广东省海洋环境质量如何、治理方面存在什么问题、如何更好地改进等一系列研究,对于广东省海洋环境问题的解决、海洋环境治理体系的完善以及对全国其他省市治理手段的经验借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广东省海洋环境治理为研究内容,通过文献研究、归纳推理、比较分析等方法,将全文分为七个部分分析。阐述了研究广东省海洋环境治理的背景、目的及意义,分析并总结国内外关于海洋环境治理方面的相关研究现状和理论基础,对广东省海洋环境治理问题的研究有何启示,并简要说明了本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的创新点以及存在的不足。通过对海洋环境、海洋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制、多中心治理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参与式民主理论等概念和理论的界定,结合近五年来广东省海洋环境状况公报和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政策文件;NGO以及社会公众对海洋环境的关注与参与等对广东省海洋环境质量和治理的现状进行总结,分析其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和地区在海洋环境治理方面的制度框架和实践经验,得出对广东省海洋环境治理模式构建和完善的启示。进而通过上述现状、问题的分析,构建广东省海洋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制模式,从治理目标、治理手段、治理主体三个层面构建基本框架,分析多元主体的职责。同时对广东省海洋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制模式在现实中实施应用之后的保障措施进行简要阐述,从宏观层面的资金投入、平台搭建、区域合作、加大宣传、严格执法、拓宽渠道等方面,对相关体制机制进行协调和完善。最后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和讨论,希望通过广东省海洋环境治理问题的分析和主体责任制模式的构建对广东省和全国海洋环境的治理有理论和现实的研究意义。
张冲[7](2017)在《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 ——一种制度研究的进路》文中提出北极地区正在经历与地球上其他地方一样的环境污染,北极污染物的不断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洋流和大气循环促成的,这进一步加剧了北极环境污染的不可逆性。除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外,北极地区还面临着其他环境问题,包括重金属污染、气候变暖以及随之而来的海冰融化、冻土消融和海洋酸性化。北极环境治理,已经成为北极域内外国家维护和增进人类共同利益以及本国自身利益的现实需要。在全球化时代,“全球善治”是全球治理的理想状态,是国际社会基于对全球化现状的不满,进而试图通过全球治理解决全球问题的一种规范性主张。鉴于“善治”是治理的终极目标,其要素包括合法性、法治、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性以及有效性,而这些要素均与制度存在密切的联系,或者说“善治”的实现必须依靠制度,这也是本文从制度的角度研究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的重要立论基础。“制度”对应的英文词汇主要有“regime”和“institution”。在现实问题的研究中,“regime”和“institution”作为“制度”的区分并不绝对,学者们往往将二者交替使用。尽管人们对制度概念的表述众说纷纭,但对制度的涵义基本上能够形成以下共识:它是约束各种行为的社会制度,是围绕各种预期汇聚而成的、公认的行为模式或实践模式,包括各种规范、规则、原则和程序等形式。制度对于北极环境治理之所以非常重要,主要是因为: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制度旨在明确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交易成本,进而有效配置资源;从国际关系或国际政治的角度来讲,制度既能为以国家为代表的行为体提供公共物品、增进共同利益,又能为主导性的行为体提供实现自身利益的机会和手段,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制度本身的逐步演化。此外,在北极环境治理的制度体系中,常见的制度形式总体上可以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它们是治理国际公共事务的两种并行不悖的制度形式。北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首当其冲的全球问题,它超越了国家、民族、社会制度的界限,也超越了文化、宗教和意识形态的差异,迫切需要通过全球治理的路径加以应对。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而且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其在国际舞台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诸如北极环境治理这样重要的国际事务,都离不开中国的参与。本文以制度研究为视角,分析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的问题,主要是因为:传统国际制度(包括北极环境治理的现有制度)是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主导下建立起来的,他们是名副其实的制度设计者、执行者以及裁判者;但中国在近现代以来,一直都只是国际制度的遵守者而不是设计者,有时甚至沦为了某些制度的牺牲品。然而,中国如果要更有效地承担与其大国身份相适应的国际责任,并且更有力地实现其自身的国家利益,就必须参与有关制度的设计和创建,进而重塑公平正义的国际新秩序。为了给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寻找有利的依据,本文设计了一条制度研究的理论路线。本文在博采现有制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三大基本理论预设:“经济人”假设、“有限理性”假设以及机会主义倾向。制度的重要使命就在于有效引导“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并抑制其机会主义倾向,促成个体利益与社会共同利益的和谐统一。为了深入分析制度演变的内在机理,本文还以国家利益、权力、规范和原则、习俗和习惯以及知识作为重要变量,具体阐释其对制度发展的影响。需要重点强调的是,本文的制度研究遵循一种层层递进的逻辑,先充分阐述北极环境治理制度的现状,然后对现有的制度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由表及里,剖析其内在的原因,进而找到切实可行的对策,最终在北极环境治理的制度创新中为中国的参与奠定坚实的基础。此外,本文的制度研究始终从全球、地区和国家(中国)三个层面循序渐进地具体展开,并且始终将重点落脚在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这一主题上。因此,本文所谓“一种制度研究的进路”不是仅仅拘泥于某一章,而是统摄全文。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所依据的现有制度体系,既有全球层面的,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中心;又有地区层面的,以北极理事会体制为代表;还有国家层面的,主要涉及中国的有关制度安排;此外,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相互交织,构成了一幅北极环境治理体系的全景图。本文在系统介绍了以上制度体系的现状基础之上,进一步就具体制度本身的问题作了充分的阐释,然后分析了北极环境治理制度在合法性、代表性以及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深层问题,进而对照前文制度研究方法所设计的利益、权力、规范和原则以及知识等变量,深入剖析了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的制度之所以出现各种问题的根源所在。对于化解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的制度困境问题,理论和实践上存在不同的观点,这种争论主要围绕是否需要制定一种具有全球性的“北极条约”而展开;国际制度专家Oran R.Young不仅认为“北极条约”无法有效解决当前北极环境治理中的问题,而且进一步提出了“制度复合体”的概念,借以应对当前制度乏力、碎片化等问题。尽管在以上争论中,各种主张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们都难以在各国自身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之间做到有效的平衡。鉴于此,本文提出:以中国近年来在国际社会上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理念,作为北极环境治理制度困境的化解之道。本文在为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设定了“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坐标之后,进一步从制度创新的角度对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作了系统全面的阐述:首先,对作为制度范畴中的价值观,作了重塑;其次,瞄准制度范畴中的主体身份问题,提出了“泛北极共同体”的概念,以此进一步为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明确其身份,并奠定有利的地位;最后,从治理能力的角度,为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的制度供给问题作了全面深入的论述。总之,本文始终以特定的制度研究方法作为参照系,立足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这一主题,围绕利益、权力和规范等要素展开层层推进式的论证和分析。
李洁[8](2017)在《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包括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在内的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有望成为海洋生物的最后一片“净土”,开发潜力和养护压力巨大。由于人类对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特别是深海遗传资源的认识较晚,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全球性的统一立法。但是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引发的法律问题已经十分突出,亟待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进一步完善。本文以梳理相关法律概况为起点,落脚于中国利益和中国应对,中间从生态养护、资源利用和协调机制三个视角深入研究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核心法律问题。具体来讲,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介绍了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概况,旨在充分了解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基本情况、面临的实际问题以及现有的法律制度。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具有多方面的利用价值,但面临的环境威胁也十分严峻。有关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问题的现有法律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并且反映出现代海洋法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今后的国际立法和实践应当注意生态养护和资源利用的平衡,并在尊重既有组织和充分执行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考虑创建新的法律机制。第二章关注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养护问题。海洋法和环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首先为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养护提供了宏观指导,特别是生态系统方法和风险预防原则等。同时,划区管理工具,特别是多功能的海洋保护区已经运用于国家管辖外海域,应当得到进一步的扩展和完善。此外,环境影响评估也被视为一种重要的生物资源养护手段,应当推广适用至国家管辖外海域。第三章主要分析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特别是海洋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在法律属性上,位于国家管辖外海域的遗传资源是否能够归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还存在争议。同时,国际社会也已将开始了惠益分享问题的探讨。此外,生物勘探行为和科学研究不同,是以商业开发为目的的信息收集过程,可能产生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利用将对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惠益分享起到积极作用。第四章解决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协调机制问题。一方面区域性海洋机制在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目前,众多区域海洋项目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已经将管辖范围扩展到国家管辖外海域。另一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第三个执行协定正在筹备中,致力于综合解决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相关问题。两个层面的协调机制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第五章落脚于中国视角和中国利益,旨在为中国应对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问题提出思考和建议。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对于中国来说有着的重要意义。中国积极参与有关该问题的国际讨论和国际立法进程。今后,中国应在充分考察相关法律问题的基础上,从自身利益维护出发,进一步促进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目标的实现。
郭怡[9](2016)在《科技进步视域下的中国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发展研究》文中提出科技与环保一直相生相伴,“环境保护”一词是随着人类科技的发展、历次工业革命对生态资源的耗散而产生的。中国的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从诞生至今已有近四十年的历史,其兴起与发展几乎与中国改革开放过程同步,是政府扶持、科技进步、自身价值以及社会关注的共同作用,也是绿色发展理念、科技进步观念、时代价值变迁的现实投射。本文以跨学科研究切入,力图揭示科技进步视域下中国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产生、发展的必然性及不可替代性,探讨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的科技组织特征、科技进步对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发展的深刻影响及重要支撑,分析中国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发展现状以及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在此基础上构建中国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研究框架,并提出以科技进步加快中国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发展的对策建议。第一章通过阐明本论文研究的问题背景、研究意义,并在系统梳理已有文献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研究思路与方法。在绿色发展日益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小政府、大社会”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的背景下,中国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被强化和重视。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的生成与不可替代,不是任何单-因素的结果,而是社会进步、历史发展、自身功效等多重原因的综合。政府失灵理论、市场失灵理论,深层次的揭示了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内在紧张关系,促使了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产生与发展;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担当越来越重要的环保项目实践,提供政府与企业难以供给的公共产品,以及为公众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规划和目标的组织基础等,则显示其在环境保护工作夺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第二章以生态资源对科技进步的支撑与制约、生态文明对科技进步的充实与需求、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理论界定、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的重要科技特性、科技进步对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影响等分析,逐层理清科技进步视域下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的概念、特征,以及所得到的硬科学和软科学的共同支撑;分析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除了具有一般非政府组织的共性特征之外,还具有众多科技组织特性;探讨在以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理论指导下,将政府、企业、公众等众多生态环境利益相关方和绿色科技联系起来,形成“科学环保共同体”,共同推动全球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项目创新。第三章以历时性梳理中国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的发展脉络,在此基础上通过文献查找、个案访谈两种分析方法,根据各地区民政体系网站、民间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平台数据库的信息,并结合对环保公益界数位知名环保公益人的采访,分析中国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20世纪70年代,由中国政府部门发起的第一个广义上的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成立;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以及民众环保意识的觉醒,自下而上的民间组织不断涌现。在不断积累、历经四个阶段的发展后,中国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已将业务范围遍及环保工作的绝大多数领域,成为中国环保工作不可或缺的力量。中国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全球科技的迅猛发展、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时代脉搏同步,中共中央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指导以及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及政策,包括在环境保护、环保科技投入、社会组织注册管理、筹资与捐赠方面的完善支持其发展,但仍然存在滞后;此外,中国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目前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社会声誉较低、政策法规滞后、组织经费欠缺、核心成员匮乏、管理运营软散、专业水平有限等。第四章通过共时性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代表性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及运行案例,提炼科技进步视域下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的发展途径,着重从凝炼社会科学发展观念、培养公民科学环保意识、开展公众科学环保活动、引导企业科学环保理性、参与政府科学环保决策等方面,阐释科技进步对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发展的深刻影响,并探究科技进步对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支撑。科技进步包括自然科学技术进步与社会科学技术进步,科技进步对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发展的支撑主要包括环保科技和科学管理两大方面,既表现在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开展环保项目、生态治理技术、污染防治手段、环保新产品研发等“硬科技”方面;又表现在组织内部与外部管理,包括组织运营、治理结构、战略规划、宣传筹资、绩效评估等“软科学”方面。第五章根据我国具体国情,从外部环境建设和自身组织建设所涉及的六大方面,提出以科技进步加快中国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发展的对策建议。随着新工业革命浪潮的扑面而来,我国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亟需紧跟社会快速变革的节奏,以可持续的组织发展目标和先进的科技进步手段方法武装,实现行业整体专业化的跨越发展。具体而言,包括以科技创新观念促进立法执法改革,加强有利于中国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建设,建立科学、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以信息化公共平台,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科技,促进社会各个层面对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的认可与监督;以科学的管理机制、完善的治理结构,帮助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有效应对各个环境利益相关方的诉求,保障机构高效运营;以专职专业化思维促进人才队伍建设,聚集专门人才、充实全职化人员、提高志愿者环保专业水平;明确作为推动者的角色和桥梁作用,以多边科技合作项目推动行业联动、搭建多方参与平台,获得更多有效资源和支持;以科技营销策略,借鉴各种可行的营销方法和资源,提供生态环保产品化服务,获得长久、稳定的资金支持。
大连市人民政府[10](2016)在《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肖盛峰市长在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文中认为大政发[2016]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肖盛峰市长2016年1月12日在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已经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海豹担当环境监测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海豹担当环境监测员(论文提纲范文)
(1)海洋塑料垃圾防治的国际法制现状、问题与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目的 |
二、文献回顾与分析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文献评析 |
三、研究方法 |
(一) 文献分析法 |
(二) 比较分析法 |
四、论点与框架 |
五、创新点 |
第一章 海洋塑料垃圾污染问题概述 |
一、海洋塑料垃圾污染问题现状 |
二、海洋塑料垃圾的来源 |
三、海洋塑料垃圾的危害与影响 |
(一) 海洋塑料垃圾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
(三) 海洋塑料垃圾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
四、小结 |
第二章 多边公约对海洋塑料垃圾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一、全球性法律公约的法律规制梳理 |
(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 |
(二)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公约》有关规定 |
(三) 1972年《伦敦公约》及其1996年议定书有关规定 |
二、区域性法律公约的规制梳理 |
(一) 《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有关规定 |
(二) 《赫尔辛基公约》有关规定 |
(三)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区域海洋项目 |
三、小结 |
第三章 现行国际法体系下海洋塑料垃圾治理存在的问题 |
一、成员国履约不利 |
二、海洋塑料垃圾污染源管辖权问题 |
三、现行国际协议缺乏统一标准 |
四、现行国际协议惩戒机制不完善 |
五、小结 |
第四章 比较与借鉴:跨界污染防治的国际实践 |
一、《蒙特利尔议定书》式的成功 |
(一) 国际首份采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概念的文书 |
(二) 合理多边基金机制的建立 |
(三) 控制措施的评估和审查机制的建立 |
(四) 数据汇报和不遵守情事程序的建立 |
二、《京都议定书》式的困境 |
(一) “自上而下”的强制减排模式 |
(二) 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立场问题 |
(三) 三大减排机制的效用存在争议 |
(四) 《京都议定书》缺乏监督与惩罚机制 |
三、小结 |
第五章 海洋塑料垃圾治理的建议 |
一、完善遵约与惩戒机制 |
二、统一标准以减少争议 |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加强适用 |
四、重视国际合作与区域合作 |
五、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溯源与唤醒 ——生态视角下公共艺术介入滨海空间的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海洋生态现状及国家海洋政策 |
1.1.2 追溯海洋文化的历史特质 |
1.1.3 当代艺术的价值取向 |
1.2 研究意义和创新点 |
1.3 相关概念界定 |
1.3.1 公共艺术 |
1.3.2 生态美学 |
1.3.3 滨海空间规划 |
1.3.4 概念交集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实地调查研究法 |
1.4.3 跨学科研究法 |
1.4.4 田野调查法 |
1.4.5 AHP层次分析法 |
1.5 研究技术路线 |
2 公共艺术的时代发展 |
2.1 公共艺术的社会性 |
2.1.1 当代公共艺术的起源与发展 |
2.1.2 公共艺术的公共性和政治思考 |
2.1.3 公共艺术的趋势之公众参与 |
2.2 公共艺术的生态观 |
2.2.1 公共艺术生态观的实质 |
2.2.2 公共艺术生态观的多元表现形态 |
2.3 景观研究中自然美的回溯 |
2.3.1 西方景观审美的主客二分 |
2.3.2 东方审美传统的天人合一 |
2.4 公共艺术的景观价值取向 |
2.4.1 当代景观美学的价值取向 |
2.4.2 场所精神和大地艺术实践 |
2.4.3 公共艺术在景观中的角色演绎 |
3 介入滨海空间的相关理论基础 |
3.1 生态美学 |
3.1.1 生态存在论的美学转向 |
3.1.2 生态伦理与《海洋三部曲》 |
3.2 介入美学 |
3.2.1 阿诺德·柏林特的介入美学 |
3.2.2 现象学对景观艺术的启示 |
3.3 艺术何以介入滨海空间 |
3.3.1 艺术的非功利性与功利性 |
3.3.2 将自然变形为可体验之物 |
3.3.3 公共艺术与滨海空间的内在联系 |
4 滨海空间的景观营造 |
4.1 滨海空间景观的分类 |
4.1.1 滨海自然景观 |
4.1.2 滨海人文景观 |
4.2 滨海空间景观的审美偏好 |
4.2.1 景观审美共性 |
4.2.2 生物学角度的景观偏好 |
4.2.3 心理学角度的景观偏好 |
4.3 艺术介入滨海景观的案例分析 |
4.3.1 国内外滨海空间现状 |
4.3.2 波士顿滨海空间实地调研分析 |
4.3.3 纽约滨海空间实地调研分析 |
5 青岛西海岸新区绿色生态与智慧城市专项规划 |
5.1 项目背景及政策解读 |
5.1.1 青岛市文化背景 |
5.1.2 绿色智慧城市及政策解读 |
5.2 国内外对标案例分析 |
5.3 西海岸新区的现状分析及需求 |
5.4 西海岸新区的整体思路框架 |
5.5 西海岸新区的设计策略及场景应用设计 |
5.5.1 滨海空间景观评估 |
5.5.2 滨海空间设计分析 |
6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青岛西海岸新区调研计划表 |
附录B 青岛西海岸新区实地调研情况 |
附录C 调查问卷 |
附录D 景观评估指标体系表 |
附录E 毕业设计展板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获得成果目录清单 |
致谢 |
(3)偏远地区海鸟生物传输作用对氮、磷和重金属元素生物地球化学循环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文献综述 |
1.1 生物地球化学循环与生物传输概述 |
1.2 海鸟的生物传输与氮循环研究进展 |
1.3 海鸟的生物传输与磷循环研究进展 |
1.4 海鸟的生物传输与重金属污染研究进展 |
参考文献 |
第2章 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 |
2.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2.2 研究目标 |
2.3 研究内容 |
2.4 研究方法 |
参考文献 |
第3章 研究区域、样品采集和分析 |
3.1 东南极罗斯海维多利亚地 |
3.2 西南极乔治王岛 |
3.3 南海西沙群岛 |
3.4 样品处理与分析 |
参考文献 |
第4章 生物传输对偏远地区生态系统氮循环的影响 |
4.1 企鹅活动区土壤的氮含量及氮同位素特征 |
4.2 鸟粪输入对苔藓氮利用策略的影响 |
4.3 难言岛湖水、湖藻氮同位素值的梯度变化 |
4.4 企鹅活动区周围湖泊沉积物的氮同位素特征 |
4.5 东南极企鹅粪来源氮的循环过程 |
4.6 西南极企鹅的生物传输作用对氮循环的影响 |
4.7 西沙不同岛屿氮状况的空间分布特征 |
4.8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第5章 生物传输作用对东南极湖泊磷循环的影响 |
5.1 湖泊沉积物磷形态的分布特征 |
5.2 影响沉积物磷形态分布的主要控制因素 |
5.3 有机磷的矿化 |
5.4 鸟粪沉积物磷的动力学循环机制 |
5.5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第6章 生物传输与重金属污染研究 |
6.1 过去700年西沙粪土沉积物的重金属污染记录 |
6.2 热带海鸟食物的现代重金属污染调查 |
6.3 南极鸟粪土的Cd相态分布特征 |
6.4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结论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4)盘锦市生态文明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评价 |
1.3 相关概念界定 |
1.3.1 生态文明 |
1.3.2 生态文明建设 |
1.4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2 盘锦市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2.1 盘锦市生态文明建设现状 |
2.1.1 盘锦市的自然情况 |
2.1.2 盘锦市生态文明建设的举措及成效 |
2.2 盘锦市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调研 |
2.2.1 调研的目的和内容 |
2.2.2 访谈对象的概况 |
2.2.3 访谈提纲的设计 |
2.2.4 调研访谈结果 |
2.3 盘锦市生态文明建设存在主要问题 |
2.3.1 自然保护区历史遗留问题严重 |
2.3.2 资源开发与保护存在矛盾 |
2.3.3 工业活动对环境污染较大 |
2.3.4 财政投入压力过大 |
2.3.5 社会参与不够积极 |
2.4 盘锦市生态文明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2.4.1 空间规划不够完善 |
2.4.2 制度建设尚未健全 |
2.4.3 产业结构不够优化 |
2.4.4 多元化筹资机制尚未建立 |
2.4.5 政府与公众互动不够畅通 |
3 国内外生态文明建设经验借鉴 |
3.1 国外生态文明建设经验借鉴 |
3.1.1 美国伯克利:打造生态城市规划样板 |
3.1.2 日本北九州:发展资源循环型经济 |
3.2 国内生态文明建设经验借鉴 |
3.2.1 苏州市:生态城市投融资模式探索 |
3.2.2 赤水市:生态与发展的“绿色样板” |
3.3 国内外生态文明建设经验启示 |
3.3.1 制定城市空间规划 |
3.3.2 注重加强制度建设 |
3.3.3 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
3.3.4 拓展投融资渠道 |
3.3.5 倡导公众积极参与 |
4 盘锦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对策建议 |
4.1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
4.1.1 科学布局市域空间 |
4.1.2 加强空间管控 |
4.2 建立健全相应制度机制 |
4.2.1 完善生态管理制度 |
4.2.2 强化生态问责机制 |
4.3 推动产业绿色转型 |
4.3.1 全面优化产业结构 |
4.3.2 提高科技创新和产学研能力 |
4.4 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 |
4.4.1 拓展市场化投融资渠道 |
4.4.2 引导多元主体参与治理 |
4.5 倡导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
4.5.1 畅通公众参与渠道 |
4.5.2 培育和弘扬生态文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政府工作人员访谈提纲 |
附录B 城乡居民访谈提纲 |
致谢 |
(5)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
1.3 论文的研究目的与思路 |
1.3.1 论文的研究目的 |
1.3.2 论文的研究思路 |
1.4 论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 |
1.4.1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2 论文的创新之处 |
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理论分析 |
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1 放射性废物与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的界分 |
2.1.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含义厘析 |
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
2.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
2.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2.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
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2.3.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2 环境权理论 |
2.3.3 风险控制理论 |
2.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内涵与构成 |
2.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 |
2.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主要构成 |
2.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
2.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价值 |
2.5.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功能 |
2.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与模式 |
2.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 |
2.6.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模式 |
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一般分析 |
3.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的特点与趋势 |
3.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战略与政策理据 |
3.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战略与政策理据之比较 |
3.4.1 技术路线之比较 |
3.4.2 选址准则之比较 |
3.4.3 决策过程之比较 |
3.4.4 资金模式之比较 |
4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分析 |
4.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立法之一般分析 |
4.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国际立法 |
4.2.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之宏观背景 |
4.2.2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国际法律渊源 |
4.2.3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国际立法中的参与主体 |
4.2.4 国际立法对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之现实意义 |
4.3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3.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 |
4.4.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 |
4.4.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行政法规 |
4.4.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规章 |
4.4.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标准及技术文件 |
4.4.5 国际法渊源与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之关系 |
4.5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相关立法之比较 |
4.5.1 立法框架之比较 |
4.5.2 法律渊源之比较 |
5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5.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5.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 |
5.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法律制度之比较 |
5.4.1 主体设置之比较 |
5.4.2 主体职能划分之比较 |
6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6.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6.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 |
6.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许可法律制度之比较 |
6.4.1 许可种类划分之比较 |
6.4.2 许可审批流程之比较 |
7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7.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役法律制度 |
7.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7.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 |
7.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退役法律制度之比较 |
7.4.1 退役计划模式之比较 |
7.4.2 退役保障机制之比较 |
8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8.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8.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 |
8.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法律制度之比较 |
8.4.1 应急管理框架设定之比较 |
8.4.2 应急管理主导机构之比较 |
9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1 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一般分析 |
9.2 域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1 法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2 芬兰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3 英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4 美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5 加拿大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6 韩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2.7 各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趋势 |
9.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9.4 中外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1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之比较 |
9.4.2 公众参与法律制度之比较 |
10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与完善 |
10.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审视 |
10.1.1 相关立法框架存在缺失 |
10.1.2 相关管理主体职能设定分散不清 |
10.1.3 相关管理机制缺乏保障 |
10.1.4 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
10.1.5 相关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亟待发展 |
10.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之完善 |
10.2.1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框架之完善 |
10.2.2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主体制度之完善 |
10.2.3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运行制度之完善 |
10.2.4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之完善 |
10.2.5 我国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之完善 |
11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B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C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6)广东省海洋环境治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简要评述 |
1.3 研究内容、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 |
1.3.3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2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海洋环境 |
2.1.2 海洋环境治理 |
2.1.3 主体责任制 |
2.2 理论基础 |
2.2.1 多中心治理理论 |
2.2.2 整体性治理理论 |
2.2.3 参与式民主理论 |
3 广东省海洋环境治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广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现状 |
3.1.1 海洋入海污染现状 |
3.1.2 海洋海水水质现状 |
3.1.3 海洋重点功能区及海岛环境现状 |
3.1.4 海洋环境灾害现状 |
3.2 广东省海洋环境治理现状 |
3.2.1 海洋环境治理体系逐步完善 |
3.2.2 政府环境治理能力不断提升 |
3.2.3 环保NGO政策参与程度增强 |
3.2.4 公众的海洋意识有所提高 |
3.2.5 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发展 |
3.3 广东省海洋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 |
3.3.1 机构改革后部门间行政合作效率有待提高 |
3.3.2 海洋环境治理区域间合作机制尚不完善 |
3.3.3 环保NGO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发展不均衡 |
3.3.4 海洋环境治理中多主体间利益冲突明显 |
3.3.5 利益相关者参与意识不足,参与主体有限 |
4 海洋环境治理的国际经验借鉴 |
4.1 美国海洋环境治理经验 |
4.1.1 治理框架 |
4.1.2 典型案例 |
4.1.3 经验借鉴 |
4.2 日本海洋环境治理经验 |
4.2.1 治理框架 |
4.2.2 典型案例 |
4.2.3 经验借鉴 |
4.3 欧洲国家海洋环境治理经验 |
4.3.1 治理框架 |
4.3.2 典型案例 |
4.3.3 经验借鉴 |
5 广东省海洋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制模式的构建 |
5.1 海洋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制模式的基本框架 |
5.1.1 基本主体框架 |
5.1.2 多元主体职责划分 |
5.2 海洋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制模式治理目标层面 |
5.3 海洋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制模式治理手段层面 |
5.3.1 建立激励惩罚机制,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
5.3.2 将湾长制纳入海洋督察工作,推动政策落实 |
5.4 海洋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制模式治理主体层面 |
5.4.1 以社会组织为支撑,充分发挥环保NGO的政策参与度 |
5.4.2 以公民参与为保障,提升公民主体责任意识 |
6 广东省海洋环境治理的保障措施 |
6.1 增加资金投入、构建生态补偿机制 |
6.2 深化区域合作、推动跨区域治理制度化 |
6.3 加大政策宣传、培养公民海洋意识 |
6.4 严格执法力度、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
6.5 搭建信息平台、改善信息传播方式 |
6.6 提高专业能力、拓宽主体参与渠道 |
7 结语与讨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导师简介 |
(7)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 ——一种制度研究的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
三、研究的思路 |
四、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
第一章 基本概念的厘定 |
第一节 北极与北极环境问题 |
一、北极的涵义 |
二、北极环境问题 |
第二节 治理 |
一、治理的涵义 |
二、全球治理 |
三、善治 |
第三节 制度 |
一、制度的界定 |
二、制度的功能 |
三、制度二分法: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 |
第二章 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北极环境问题需要全球治理 |
一、北极环境问题是全球问题 |
二、北极环境治理是全球治理的重要内容 |
第二节 北极环境治理需要中国参与 |
一、中国自身的需要 |
二、北极环境治理实现“善治”的需要 |
第三章 本文的制度研究方法 |
第一节 制度研究的基本理论预设 |
一、“经济人”假设 |
二、“有限理性”假设 |
三、机会主义倾向 |
第二节 制度研究的基本变量 |
一、以自我为中心的利益 |
二、权力 |
三、规范和原则 |
四、习惯和习俗 |
五、知识 |
第三节 制度研究方法对于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问题的适切性 |
一、从国家战略来讲 |
二、从国家制度能力来讲 |
第四章 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所依据的现有制度体系 |
第一节 全球层面的制度 |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二、其他全球性制度 |
第二节 地区层面的制度安排:北极理事会 |
一、《北极环境保护战略》及其工作组 |
二、北极理事会的组织机制 |
第三节 中国国内的制度安排 |
一、北极环境治理政策的兴起 |
二、北极环境治理的政策意涵 |
三、北极环境治理的组织机制与法律制度 |
第五章 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存在的制度困境及其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现有北极环境治理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 |
一、对具体制度的考察 |
二、北极环境治理制度的深层问题 |
第二节 北极环境治理制度发展的影响因素 |
一、利益 |
二、权力 |
三、规范和原则 |
四、知识 |
第六章 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制度困境的化解之道 |
第一节 “北极条约”与“制度复合体”:争论与超越 |
一、“北极条约”的“是”与“非” |
二、“制度复合体” |
三、超越两难选择 |
第二节 北极环境治理的中国方案: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 |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基点:人类共同利益 |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意涵:特征与原则 |
第七章 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的制度创新 |
第一节 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的价值及其实现 |
一、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的价值内涵 |
二、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的价值实现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身份的塑造以及获取途径 |
一、“泛北极共同体”释义 |
二、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的身份 |
三、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身份塑造的影响因素 |
四、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身份的获取途径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的制度供给能力提升 |
一、北极环境治理制度供给的要素 |
二、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制度供给能力提升的阻滞机制 |
三、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制度供给能力提升的对策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英文文献 |
三、国际公约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问题的背景 |
二、研究动机与目的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国家管辖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概况 |
一、生物多样性的内涵 |
二、海洋生物资源的分布 |
三、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意义 |
四、人类活动对国家管辖外海域的环境威胁 |
第二节 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相关法律制度 |
一、综合性国际海洋法规范与生物多样性规范 |
二、公海渔业制度 |
三、公海航运法律制度 |
四、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法律规制评价 |
一、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 |
二、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法律规范困境的根源 |
三、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法律规制的整体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目标的实现 |
第一节 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养护的基本原则 |
一、生态系统方法原则 |
二、风险预防原则 |
三、以科学为基础原则 |
四、国际合作原则 |
五、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
第二节 海洋划区管理工具 |
一、部门性划区管理工具 |
二、多功能海洋保护区 |
三、海洋划区管理工具的完善 |
第三节 环境影响评估 |
一、环境影响评估的现有法律框架 |
二、现有国际法规范的缺陷 |
三、环境影响评估的制度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开发利用的挑战 |
第一节 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的法律属性 |
一、关于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法律属性的国际争论 |
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内涵 |
三、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在深海遗传资源领域的适用 |
第二节 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 |
一、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法律依据 |
二、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必要性 |
三、现有多边惠益分享模式的借鉴意义及其局限性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在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惠益分享中的适用 |
一、生物勘探和生物剽窃 |
二、知识产权运用于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领域的优势 |
三、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协调机制的确立 |
第一节 区域性海洋机制在国家管辖外海域的推行 |
一、地中海生物多样性养护实践 |
二、东北大西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实践 |
三、南大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实践 |
四、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区域机制的完善 |
第二节 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全球性协定的构建 |
一、构建全球性法律机制的国际讨论 |
二、《公约》新执行协定的立法建议 |
三、《公约》新执行协定的核心内容 |
第三节 多层面协调机制的相互配合 |
一、区域性海洋机制的完善需要全球性协定的指导 |
二、全球性协定的执行需要区域性海洋机制的配合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在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问题上的应对 |
第一节 中国在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问题上的利益 |
一、政治利益 |
二、经济利益 |
三、环境利益 |
第二节 中国在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问题上的参与 |
一、中国的深海勘探现状 |
二、中国在国家外海域生物多样性问题上的态度立场 |
第三节 中国有关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制度 |
一、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及国际组织 |
二、中国的相关国内立法 |
第四节 中国应对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问题的建议 |
一、国际层面 |
二、国内层面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保障生态养护措施在国家管辖外海域的有效运行 |
二、促进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的科学利用 |
三、强调多层面协调机制的相辅相成 |
四、重视中国利益和中国参与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9)科技进步视域下的中国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研究背景 |
第二节 选题目的及意义 |
一、选题目的 |
二、选题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二章 科技进步视域下的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 |
第一节 科技进步与生态环境保护 |
一、科学、技术与科技进步 |
二、生态资源对科技进步的影响 |
三、生态文明对科技进步的要求 |
第二节 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理论界定 |
一、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的涵义 |
二、中国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的类型 |
第三节 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的科技特性 |
一、科技组织及其活动 |
二、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类别及核心工作 |
三、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的重要科技特性 |
第三章 科技进步视域下中国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发展历程 |
第一节 中国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历程 |
一、1978年-1993年:诞生与启蒙阶段 |
二、1994年-2003年:兴起与发展阶段 |
三、2004年-2013年:多元与拓展阶段 |
四、2014年-勃发与创新阶段 |
第二节 中国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依存的政策法规 |
一、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及政策 |
二、环境保护科技投入方面的相关政策 |
三、社会组织注册、管理方面的法规及政策 |
四、慈善法、筹资与捐赠方面的法规及政策 |
第三节 中国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社会声誉较低 |
二、政策法规滞后 |
三、运行经费欠缺 |
四、核心成员匮乏 |
五、管理运营软散 |
六、专业水平有限 |
第四章 科技进步对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发展的深刻影响及重要支撑 |
第一节 科技进步对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发展的深刻影响 |
一、凝炼社会科学发展观念 |
二、培养公民科学环保意识 |
三、开展公众科学环保活动 |
四、引导企业科学环保理性 |
五、参与政府科学环保决策 |
第二节 科技进步对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支撑 |
一、提供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科学方法论 |
二、扩大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筹资范围 |
三、改善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监管方式 |
四、更新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管理理念 |
五、提升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项目能力 |
第五章 以科技进步加快中国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发展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以科技创新观念促进立法执法改革 |
一、促进登记注册体制开放 |
二、加强财政税收制度改革 |
三、改善筹资捐款制约机制 |
第二节 以信息化公共平台促进社会认可与监督 |
一、搭建集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政府监督平台 |
二、搭建集科普与项目为一体的民众参与平台 |
三、搭建集宣教与技术为一体的企业合作平台 |
第三节 以科学管理机制促进组织高效运营 |
一、汲取企业现代管理精髓 |
二、引领创造共享价值理念 |
三、探索建立社会企业模式 |
第四节 以专职专业化思维促进人才队伍建设 |
一、聚集专门人才进行专职化发展 |
二、依托专门人才充实全职化人员 |
三、依靠专门人才提高志愿者水平 |
第五节 以多边科技合作项目促进行业联动 |
一、以项目和课题促进行业联动 |
二、以多边科技合作获得更多资源 |
三、以科学规划凝炼组织核心战略 |
第六节 以科技营销策略促进筹资捐款 |
一、引入科技营销理念 |
二、树立科技营销思想 |
三、重视科技营销运作 |
第六章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1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肖盛峰市长在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一、“十二五”时期和2015年政府工作回顾 |
(一) 全力以赴稳增长, 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 |
(二) 加大力度调结构, 不断提高经济质量和效益。 |
(三) 突出重点抓改革, 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
(四) 精准发力促开放, 不断增强竞争优势。 |
(五) 创新驱动添动能, 加速形成发展新引擎。 |
(六) 注重内涵强功能, 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 |
(七) 千方百计惠民生, 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
(八) 真抓实干转政风,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
二、“十三五”时期发展思路和目标任务 |
三、2016年主要工作 |
(一) 着力推动经济平稳增长。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位置, 坚持供给侧与需求侧同时发力, 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
(二) 着力优化产业结构。做好“加减乘除”大文章, 注重培育壮大“六大新的增长点”, 走质量型、内涵式发展道路。 |
(三) 着力鼓励创新创业。把创新作为第一动力, 把人才作为第一资源, 加快新动能成长和传统动能提升。 |
(四) 着力深化各项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必须深化改革, 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要围绕解决重点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抓住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环节推进改革。 |
(五) 着力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实施新一轮对外开放, 构建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体制。 |
(六) 着力发展民生社会事业。不断加大民生投入, 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获得感。 |
(七) 着力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坚持品质立市、建管并重, 优化城市布局, 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 |
(八) 着力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巩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成果, 大力构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
(九) 着力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服务政府和廉洁政府, 不断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 |
四、海豹担当环境监测员(论文参考文献)
- [1]海洋塑料垃圾防治的国际法制现状、问题与建议[D]. 陈飞飞. 山东大学, 2020(02)
- [2]溯源与唤醒 ——生态视角下公共艺术介入滨海空间的探究[D]. 林柯霏. 北京林业大学, 2020(02)
- [3]偏远地区海鸟生物传输作用对氮、磷和重金属元素生物地球化学循环的影响[D]. 王雪莹.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20(01)
- [4]盘锦市生态文明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D]. 刘赛男. 大连理工大学, 2019(08)
- [5]核能行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D]. 甘露茜. 重庆大学, 2019(01)
- [6]广东省海洋环境治理问题研究[D]. 何梦羽. 广东海洋大学, 2019(02)
- [7]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 ——一种制度研究的进路[D]. 张冲. 武汉大学, 2017(06)
- [8]国家管辖外海域生物多样性法律问题研究[D]. 李洁. 武汉大学, 2017(07)
- [9]科技进步视域下的中国生态环境类社会组织发展研究[D]. 郭怡. 武汉大学, 2016(01)
- [1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肖盛峰市长在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J]. 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