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论文文献综述)
刘方平[1](2017)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援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外援助包含着深刻的价值意义,援助国提供的对外援助只是该国本身所秉持的价值理念的一种外化形式,由此产生出了不同的援助类型、方式和目标追求。中国的对外援助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八项基本原则、毛泽东思想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其理论来源,反映出中国援外深刻的价值内涵。改革开放以来,在“两个大局”、“两种挑战”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中国援外开启了现代化的转型之路。在经历了数次援外改革以后,中国对外援助有了新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援助理念上,中国援外实现了由重视政治利益到重视经济利益转变;在援助原则上,平等互利四项原则成为中国援外的指导原则;在援助政策上,中国援外实现了由不附加任何条件到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的转变;在援助治理体系上,中国援外建立了以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为主要归口机构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在援助的方式上,优惠贷款成为中国对外援助的主要方式之一。在中国援外新发展的引领下,中国对外援助实践逐渐进入到全方位发展阶段。总体来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援助的主要对象以亚洲、非洲、加勒比和拉丁美洲的欠发达国家和贫困国家为主,中国对外援助的领域大多集中在发展领域,在政治、安全等领域对受援国的援助相对较少,这也符合外交服务于经济的改革理念。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对外援助促进了受援国的经济发展,推动了南南合作的深化。通过Eviews7.0软件进行回归分析可以得知,中国对受援国的援助与受援国GDP增长、双边贸易额以及中国对受援国的投资都乘正相关。中国对受援国的援助也为维护自身利益带来帮助。例如,受援国在台湾问题、西藏问题以及挫败国际反华提案等问题上给予中国宝贵的支持,维护了中国的国家利益。当然,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援外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援外宣传工作不到位、援外项目生态问题政治化、援助手段较为单一以及援助理念有待进一步升级等。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援助实践表明,中国应当继续坚持“援助+合作”的特色援外模式,它既符合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又有助于促进双边经济发展,推动南南合作进程。中国还应当加强援外企业的社会责任建构,进一步促进援外领域的平衡,提高援外宣传工作,提升中国在援外领域中的话语权,为增进中国整体国家利益服务。但是,中国需要理性看待援助作用的边界,它并不是万能的,不应当在主观层面将其功能予以夸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援外体系,与美国、日本、英国等OECD组织成员国以及苏联相比,中国援外表现出了互利共赢、治理规范、经济优先、卓有成效等特点。这些特点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应当在中国援外的实践中继续发扬光大。当前,中国正在大力倡导“一带一路”的对外发展战略,这对中国援外来说,既是新机遇,也是新挑战。“一带一路”战略既可以提升中国援外战略地位,又可以提升中国援外治理水平,还有助于构建中国特色的援外理论,提升中国在国际援助领域中的话语权。与此同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如何强化援外的战略功能,使其承担起更重要的战略任务?如何进一步提升中国援外的有效性,为“一带一路”建设构建起稳定的地缘安全环境?这是“一带一路”战略给中国援外带来的现实挑战。面对机遇和挑战,中国援外需要做出战略调整。在微观层面,中国可以考虑设立中国国际开发合作署来统筹援外工作,将援助的重点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倾斜,并适当增加军事、安全援助,丰富援外手段,为“一带一路”建设服务;在中观层面,中国援外应当以配合“一带一路”建设为主要战略目标,实现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及丝路基金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分工;在宏观层面,中国应当升级援外理念,引领人类全面发展需求,带动沿线国家参与国际治理,促使国际秩序更加公平。
北京市人民政府[2](2017)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京政发[201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公布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等要求,取消和调整197项中央设定市级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取消2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26项
国务院[3](2010)在《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国发[201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9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84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13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7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2010)在《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指出国务院文件国发[201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9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5](2010)在《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甬政办发[2010]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8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甬政
王宏[6](2008)在《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在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定》达成以前,国际反倾销法并没有对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设置任何期限,是否终止、何时终止反倾销措施成为各成员方自由裁量的范畴,这就使得反倾销措施被无限延长,从而对于国际贸易造成了不利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协议同意引入日落复审条款。日落复审的裁定直接关系到反倾销税征收的最终期限,也在客观上决定了反倾销措施的强度和效果。但日落复审规则仍不完备,仍然可以成为延续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的重要手段,这使得日落规则成为了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限制了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另一方面作为一种自由贸易体制中的缓冲,为遭受歧视性价格冲击的成员方国内市场提供了临时性的保护。论文首先对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脉络作了疏理,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价值并将其与其它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加以比较分析。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是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的一种,区别于行政复议制度、反倾销行政调查制度以及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也不同于反倾销其它行政复审制度。论文接着分析了反倾销日落复审的实体性规则,对反倾销日落复审的主体、范围和裁定作了阐释。反倾销日落复审的主体可以分为基本主体和其它主体,基本主体是指具体负责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的主管机关,而其它主体在日落复审中则是起到了协调配合的作用。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范围包含反倾销税令和价格承诺。反倾销税令的发布必须建立在以前裁决的基础上,一般是根据终裁决定作出。价格承诺是指进口成员方主管机构在经过调查并作出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均存在的肯定性初裁后,被指控倾销产品的生产者和出口商协商达成的一种协议。从1994《反倾销协定》第8条有关价格承诺的规定来看,价格承诺显然不同于征收反倾销税,两者在性质、效力、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同时,根据该协定第11.3条的规定,日落复审的内容同样适用于价格承诺,价格承诺协议通常应在期满5年后终止。日落复审中的“可能性裁定”与原始调查中的裁定并不相同。裁定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即“可能性裁定”是日落复审裁定的重要标准,也是确定倾销或损害继续或重现的依据。“可能性裁定”是一个预期裁定,要求主管机关必须对假设终止反倾销税后倾销或损害是否会再度发生作出预测,并根据预测作出裁定。原始反倾销调查中,主管机关需要根据已取得的证据材料证明倾销造成了损害的事实,才能确定倾销成立。而在日落复审中,只要证明了撤销反倾销措施后存在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就可以决定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可能性裁定”可以分为“倾销可能性裁定”和“损害可能性裁定”两种。日落复审“可能性裁定”需要考量的因素非常多且各成员方的做法各不相同。除此之外,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中还存在特殊情形下的裁定,当利害关系人弃权或不合作,或者出口商有规避行为时,主管机关可以依据特殊规则作出裁定。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程序规则相当重要。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程序主要包括启动、申请、信息收集、调查、期限以及证据规则。1994《反倾销协定》第11.3条关于反倾销日落复审启动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了各成员方的不同理解和做法。相较欧美及我国的规定,美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启动方式最为特殊,不仅区别于其它各成员方,而且也不同于美国的其它行政复审制度。更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启动方式显然与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不同。反倾销日落复审申请人的范围与其它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的申请人范围并不一致。在WTO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申请规则上,有权提起日落复审申请的主体是“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但是什么是“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各成员方理解各异。比较欧美对申请的时间和申请书内容的规定,可以看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申请人——“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其范围应与反倾销原始调查的范围严格一致。尽管在反倾销调查中,大部分收集的信息都可以作为证据的来源,但是反倾销法中的“信息”与“证据”并不能完全等同,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可以成为证据,应当与证据相区分。在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调查规则上,将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调查方式与反倾销原始调查的调查方式相对比,发现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调查方式与反倾销原始调查的调查方式是一致的。在期限规则上,反倾销税的征收在届满5年后即应当自动终止。然而在日落复审中,这一期限又存在着例外情形,5年的期限有可能被延长。实际上,日落复审中规定的5年反倾销税征收期限并非是实质意义上的反倾销税征收最终期限。由于缺乏统一的日落复审程序中的具体执行期限的规定,欧美中的具体做法表明:何时取消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属于各成员方自由裁量的范畴。反倾销日落复审和反倾销调查对证据规则应有同样的要求,在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查时,都要求其提供“充分的证据”。在日落复审中运用的证据标准一般要比原始调查中规定的低,日落复审只需证明一种可能性就可以了,它的裁定是预测性的,只要有证据支持一种合理判断就能够作出裁定。另外,主管机关自行发起的调查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发起的调查在证据上的要求并不一致。在自行发起的调查情况下,要求主管机关提供正当的、充分的证据,而在利害关系人申请发起的调查中只要求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的证据但并不要求其证明其证据的正当性。复审与原始调查是两个不同的程序,不能简单地将适用于原始调查的规则挪用于复审。此外,在日落复审之中,无论是主管机关、申请人还是利害关系人都负有一定的提供证据的证明责任。在特殊情形下,主管机关可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规则作出裁决,这一规则下的证据有特殊的规定。论文最后对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指出目前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和现行规则存在着缺陷,针对这些问题在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给出了立法建议和具体对策。
闫海[7](2008)在《反倾销复审法律问题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反倾销复审制度是反倾销制度最为复杂和重要的一环。反倾销措施能否起到抵消倾销目的,将取决于复审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实际操作。依据西方国家惯例和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的一定时间或一定条件下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主管机关进行反倾销的行政复审;主管机关也有权自行发起复审。所谓反倾销行政复审是调查机关对自己做出的有关反倾销措施进行再次审查的制度。通过复审,调查机关可以及时对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出现的新情况做出新的决策,以保护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实务界和学术界存在对复审的一些误解。特别是复审的目的、逻辑及实质内容上面,大家的看法不一。有些观点存在明显的问题。而且这些观点正在对我国的复审制度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对我国复审制度的健康发展带来威胁。例如:反倾销复审的目的是确定倾销还是损害?反倾销复审制度与原始调查有什么差异?在反倾销复审中是否及如何考虑损害因素?本文第一章为反倾销复审的概论,初步介绍了反倾销复审的概念、类型和特点,与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等概念的区别。本章突出了反倾销复审之间的内在联系,指出当前应在认真研究WTO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收集和研究欧盟和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深入研究,修改和完善复审有关细则,完善对各种复审的立案条件、申请人的资格、应提交的材料、调查程序、时间限制等操作内容。本文第二章为反倾销期中复审有关问题分析,比较了欧盟期中复审、美国年度复审、加拿大再调查等制度的差异和内在逻辑,申请和调查的程序和实体内容。结合我国立法和实践,笔者提出了立案标准上有关问题、零幅度公司是否参加复审问题、期中复审和日落复审关系问题等,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和操作建议。本文第三章为反倾销退税的制度分析,比较了欧盟的反倾销退税制度,澳大利亚的反倾销税清算和退税制度,及美国加拿大的退税实践。分析了反倾销税收不同的收取机制与确定退税调查制度的关系。从主要国家反倾销立法和实践来看,反倾销税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收取机制。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预收制度(RERTOSPECTIVE SYSTEM),也称追溯收取制度;另一种是以欧盟为代表的实收制度(PROSPECTIVESYSTEM),或称预期收取制度。结合中国的反倾销退税规则和实践,指出了中国反倾销退税制度对欧盟等体系的借鉴和发展本文第四章为新出口商复审制度的法律分析,新出口商复审是对反倾销原审调查制度的补充,为在原倾销调查程序中没有出口行为的出口商提供了一种不完全的法律救济制度,使其有机会得到单独税率或得到豁免。基于对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的新出口商立法和实践的分析,分析了我国新出口商复审制度及其问题,指出了申请和出口时间、调查期和提交材料等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及其修补方法。本文第五章为反倾销日落复审的制度分析,对WTO反倾销协议、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的日落复审立法和实践进行了深入广泛的分析,对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的实践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相关立法建议。日落复审是反倾销复审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有必要在条例中规定日落复审的到期公告程序、发起程序、复审期间原反倾销税的实施问题。同时,根据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实践的发展和关于反倾销法律和实施规则的总体发展规划,适时出台有关反倾销日落复审的指导原则或规定。目前几个主要的反倾销措施使用国家和地区的作法都比较成熟,我们应当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以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健全法制为原则,大力推进符合我国国情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法。本文第六章对其他复审制度进行了分析,包括情势变迁复审和反规避复审。情势变迁复审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更名。目前我国更名复审日渐增多。在各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企业经营不断变化的今天更名已经逐步成为一种常见的复审形式。本章对美国和欧盟的更名实践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我国反倾销更名有关操作的建议和未来立法的基本原则。对反规避复审,笔者结合WTO谈判和欧盟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实践,认为从国外立法来看,欧盟的反倾销条例(384/96)当中仅有第13条做出了规定,并无非常具体专门规则。美国也没有为反规避制定专门的立法和详细的规则。对在WTO存在争议的反规避问题制定规则进行细化时,应当持审慎态度,对其中的实体问题可参考国外立法和实践,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不宜纳入立法。结论部分对本文各章有关法律问题的论述和观点作一总结。总之,本文力图对反倾销复审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一个全面的分析和论述,由于篇幅和水平所限,难免存在不足之处;但求能为中国的反倾销的立法和实践提供一些发展和完善的思路和建议。本文中观点均为个人学术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或组织观点。
杨素华[8](2007)在《政府令制发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从与政府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入手,分析了政府令制发中存在的问题:载体的选择标准不统一;令文的要素不全;部门联合制发"命令(令)"时令文表述不得体;"命令(令)"序号的编排不统一。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对策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9](200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6年 第18号》文中指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5年4月8日发布2005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调查。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于的产品,即不锈钢冷轧薄板,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商务部对如果终止不锈钢冷轧薄板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10](200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5年 第15号》文中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12月18日发布公告,根据1997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调查做出最终裁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0年第15号及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论文提纲范文)
(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援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及意义 |
(一) 问题提出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 历史分析法 |
(二) 比较分析法 |
(三) 数理统计分析法 |
第一章 对外援助的基本概念与价值意义 |
第一节 对外援助的基本概念 |
一、价值理念视角下的对外援助 |
二、工具理念视角下的对外援助 |
三、主客关系视角下的对外援助 |
第二节 对外援助的类型与划分标准 |
一、以援助的目的作为划分标准 |
二、以援助的方式作为划分标准 |
三、以援助的资金类型作为划分标准 |
四、以援助的主体作为划分标准 |
第三节 对外援助的目标 |
一、政治目标 |
二、安全目标 |
三、发展目标 |
四、人道主义目标 |
第四节 对外援助的价值意义 |
一、对外援助与文化传播 |
二、对外援助与价值观输出 |
三、对外援助与理念追求 |
第二章 中国对外援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无产阶级国际主义 |
一、国际主义的概念内涵 |
二、国际主义的渊源 |
三、国际主义在中国援外中的新表现 |
第二节 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八项原则 |
一、八项原则的内涵与渊源 |
二、八项原则的理论形成 |
三、八项原则的具体践行 |
第三节 毛泽东思想 |
一、统一战线理论 |
二、“中间地带”理论 |
三、“三个世界”理论 |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需要 |
二、“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要求 |
三、“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理念追求 |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援助的新发展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援助的实践起点 |
一、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对外援助的主要内容 |
二、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对外援助的主要经验 |
第二节 中国对外援助理论的新进展 |
一、援助理念的改变:由重政治利益到重经济利益 |
二、援助原则变迁:平等互利四项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
三、援助政策的调整: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政策的形成 |
第三节 中国对外援助治理体系的新发展 |
一、治理机构的整合 |
二、治理体制的调整 |
三、治理制度的完善 |
第四节 中国对外援助的新方式与新类型 |
一、中国对外援助的新方式 |
二、中国对外援助的新类型 |
第四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援助的实践及评价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援助的实践阶段 |
一、中国对外援助的调整阶段(1978年至1993年) |
二、中国对外援助的发展阶段(1994年至2004年) |
三、中国对外援助的增长阶段(2005年至今) |
第二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援助的主要区域 |
一、非洲地区 |
二、亚洲地区 |
三、加勒比和拉丁美洲地区 |
第三节 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援助的评价与总结 |
一、中国对外援助的绩效评估 |
二、中国对外援助的问题评估 |
三、中国对外援助的历史经验 |
第五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援助的特点 |
第一节 援助理念:互利共赢 |
一、中国对外援助的互利性 |
二、中国对外援助的共赢性 |
第二节 援助体系:治理规范 |
一、中国对外援助的治理机构规范 |
二、中国对外援助的治理模式规范 |
三、中国对外援助的治理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援助实践:经济优先 |
一、中国援外重点集中在经济基础设施领域 |
二、中国对外援助的项目以生产性项目为主 |
三、中国对外援助以促进双边共同发展为主要目的 |
第四节 援助结果:卓有成效 |
一、中国援助效率高效 |
二、中国援助兑现率高 |
三、中国援助促进了双边共同发展 |
第六章 “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对外援助的新拓展 |
第一节 “一带一路”战略给中国对外援助带来的新机遇 |
一、有助于提升中国援外战略地位 |
二、有助于提升中国援外治理水平 |
三、有助于提升中国援外的话语权 |
四、有助于构建中国特色援外理论 |
第二节 “一带一路”战略给中国对外援助带来的新挑战 |
一、经济援助作用的边界需要明确 |
二、对外援助的有效性有待提高 |
三、周边安全环境亟需构建 |
第三节 中国对外援助需要战略转变 |
一、构建中国特色援外理论 |
二、提升中国援外价值内涵 |
三、以配合“一带一路”作为主要战略目标 |
四、丰富援外实践 |
结语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附录一 中国历年援外支出数据及相关比重(1978-2015) |
附录二 访谈记录 |
致谢 |
(6)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导论 |
第一节 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 |
一、反倾销行政复审的含义 |
二、反倾销行政复审与行政复议 |
三、反倾销行政复审与反倾销行政调查 |
四、反倾销行政复审与司法审查 |
第二节 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历史沿革 |
一、GATT 第6 条的立法精神 |
二、1979 年《反倾销守则》第7 条、第9 条 |
三、1994 年《反倾销协议》第11 条 |
第三节 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价值 |
一、反倾销日落复审规则 |
二、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价值 |
第四节 日落复审制度与其他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的比较 |
一、日落复审与期中复审 |
二、日落复审与新出口商复审 |
第二章 反倾销日落复审的主体 |
第一节 基本主体 |
一、日落复审主管机关与原审主管机关 |
二、日落复审主管机关的性质 |
三、欧美中反倾销日落复审的基本主体 |
第二节 其它主体 |
一、基本主体与其它主体的关系 |
二、欧美中日落复审的其它主体 |
第三章 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范围 |
第一节 反倾销税令 |
一、反倾销税征收的一般原则 |
二、追溯征收 |
三、预期征收 |
第二节 价格承诺 |
一、价格承诺的含义 |
二、价格承诺的一般规则 |
三、价格承诺的复审特殊规则 |
第四章 反倾销日落复审的裁定 |
第一节 关于日落复审裁定的一般依据 |
一、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则 |
二、美国规则 |
三、欧共体规则 |
四、中国规则 |
第二节 倾销可能性裁定 |
一、倾销幅度计算 |
二、微量倾销 |
三、倾销可能性裁定结果 |
第三节 损害可能性裁定 |
一、损害可能性标准 |
二、可能性裁定依据的时间范围 |
三、损害可能性裁定考虑因素 |
四、累积评估 |
第四节 特殊情况下的裁定 |
一、弃权或不合作 |
二、基于规避决定的裁定 |
第五章 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程序 |
第一节 启动 |
一、启动的方式 |
二、启动的时间 |
第二节 申请 |
一、申请的资格 |
二、申请的时间 |
三、申请书的内容 |
第三节 信息收集 |
一、复审中“信息”一词的理解 |
二、信息的收集范围 |
第四节 调查 |
一、问卷调查 |
二、实地核查 |
三、听证会 |
四、资料的披露与保密 |
第五节 期限 |
一、终止最终反倾销税令或中止协议的期限 |
二、区分回复的特殊复审执行期限 |
三、单一程序的复审执行期限 |
第六节 证据 |
一、证实复审必要性的证据标准 |
二、证据的范围 |
三、证明责任 |
四、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
第六章 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现状与趋势 |
第一节 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
一、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
二、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
第二节 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现状 |
一、历史演进 |
二、现行主要规则 |
三、存在缺陷 |
第三节 我国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的实践 |
一、我国对原产于加拿大等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日落复审案简析 |
二、我国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日落复审案简析 |
第四节 完善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完善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生成模式 |
二、加强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设计 |
第五节 应对国外反倾销日落复审的具体对策 |
一、政府应提供全面系统的指导 |
二、各方应关注国外日落复审动态,适时介入相关程序 |
三、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
四、企业应善于申请运用日落复审制度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附表 |
后记 |
(7)反倾销复审法律问题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反倾销复审概论 |
一、反倾销复审的概念 |
二、反倾销复审的类型 |
三、反倾销复审的内容及特点 |
四、中国反倾销复审程序 |
五、反倾销行政复审与行政复议、司法复审的区别 |
六、我国反倾销复审的法律规定 |
七、我国复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二章 反倾销期中复审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反倾销期中复审的概念及种类 |
第二节 各国期中复审 |
一、欧盟期中复审 |
二、美国年度复审 |
三、加拿大"再调查复审"和期中复审 |
(一) 再调查复审 |
(二) 期中复审 |
四、澳大利亚的期中复审 |
第三节 我国期中复审制度 |
一、申请 |
二、立案 |
三、收集证据 |
四、披露与价格承诺 |
五、调查时限 |
六、裁决 |
七、中国期中复审有关问题之一——期中复审立案有关问题之比较 |
八、期中复审问题之二——零税率公司应否参加复审问题分析:WTO美墨大米反倾销争端裁决对我复审制度的影响分析 |
九、中国期中复审有关问题之三——关于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后期中复审申请的问题 |
第三章 中国反倾销退税制度 |
第一节 反倾销退税的概念 |
一、反倾销退税定义 |
(一) 临时反倾销税或保证金的退还 |
(二) 根据最终反倾销裁定征收的反倾销税的退还 |
二、反倾销税收不同的收取机制与确定退税调查制度的关系 |
三、法律依据 |
第二节 各国反倾销退税 |
一、欧盟反倾销退税 |
(一) 退税复审的立法 |
(二) 退税复审的程序性问题 |
(三) 退税复审的实体性问题 |
二、澳大利亚反倾销税清算及退税制度 |
三、美国和加拿大 |
第三节 中国的反倾销退税制度 |
一、退税申请的提出 |
二、申请有关的证据和材料: |
三、立案有关要求 |
四、调查和收集证据 |
五、披露后果 |
第四章 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 |
第一节 美国新出口商复审 |
一、美国新出口商复审概念 |
二、新出口商复审的启动 |
三、新出口商复审的调查 |
第二节 欧盟新出口商复审 |
一、法规依据 |
二、立法 |
三、现行新出口商复审的一般规定及过程 |
(一) 主体资格 |
(二) 申请时间 |
(三) 立案 |
(四) 调查与裁决 |
(五) 对反倾销措施的影响 |
四、新出口商复审与抽样调查程序 |
第三节 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新出口商复审 |
一、概述 |
二、新出口商复审实体法 |
(一) 新出口商复审的申请条件 |
(二) 新出口商复审的申请人 |
(三) 新出口商复审调查结果 |
(四) 新出口复审期间的反倾销税征收问题 |
(五) 新出口商复审中的非损害价格(Lesser Duty Rule) |
三、复审程序 |
(一) 申请时间 |
(二) 复审申请形式 |
(三) 新出口商复审的调查期限 |
四、新出口商复审与原始调查的区别 |
(一) 新出口商复审不涉及损害 |
(二) 无立案和裁定公告要求 |
五、加拿大新出口商复审 |
第四节 中国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 |
一、新出口商复审的定义 |
二、新出口商的资格 |
三、复审申请时间 |
四、复审申请的证据 |
五、立案 |
六、复审调查 |
七、裁决 |
八、关于《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暂行规则》的修改 |
第五章 反倾销日落复审 |
第一节 反倾销日落复审概述 |
一、反倾销日落复审的概念 |
二、历史沿革 |
三、WTO主要成员的日落复审制度 |
第二节 WTO反倾销日落复审规定 |
一、WTO现行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 |
(一) 日落复审的发起 |
(二) 日落复审的审查 |
(三) 日落复审中的证据和程序 |
(四) 日落复审的裁决和公告 |
(五) 日落复审的工作时限 |
(六) 日落复审期间原反倾销措施的效力 |
(七) 价格承诺的日落复审 |
二、对WTO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评价 |
三、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的反倾销日落复审 |
(一) 新一轮反倾销规则谈判的启动 |
(二) 反倾销规则谈判的进程 |
(三) 成员方立场 |
(四) 关于反倾销日落复审的提案 |
(五) 反倾销规则谈判的今后走向 |
第三节 欧盟反倾销期终复审 |
一、立法概况 |
(一) 基本情况 |
(二) 关于期终复审的具体规定 |
(三) 期终复审的负责机构 |
二、欧盟期终复审中主要问题 |
(一) 期终复审的立案 |
(二) 期终复审的产品范围 |
(三) 调查问卷和调查期 |
(四) 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
(五) 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
(六) 因果关系 |
(七) 实地核查和听证会 |
(八) 裁决和披露 |
(九) 期终复审的工作时限 |
(十) 承诺的期终复审 |
三、欧盟期终复审制度的评价和借鉴 |
(一) 欧盟期终复审制度的特点 |
(二) 总体评价 |
第四节 美国反倾销日落复审 |
一、基本情况 |
二、美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 |
(一) 美国反倾销日落复审的发起 |
(二) 美国日落复审的类型 |
(三) DOC如何判断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
(四) ITC如何判断实质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
(五) 美国日落复审流程 |
三、对美国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的评价 |
(一) 应在美国反倾销整体框架下理解、评价美国的日落复审制度 |
(二) 美国日落复审制度在WTO成员方中受到很大争议 |
(三) 美国日落复审制度具有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和较高的透明度 |
四、对我国开展日落复审工作的借鉴意义 |
(一) 适当借鉴美国制度 |
(二) 日落复审应具有一定的政策性 |
(三) 应将反倾销救济效果评估与日落复审相结合 |
第五节 加拿大的反倾销期终复审 |
一、基本情况 |
二、关于期终复审的立法 |
三、反倾销期终复审的主要程序和实体性问题 |
(一) 第一阶段——到期公告和决定是否发起复审 |
(二) 第二阶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调查 |
(三) 第三阶段——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调查 |
四、加拿大期终复审的工作时限 |
五、加拿大期终复审的特殊做法 |
六、加拿大期终复审的借鉴意义 |
第六节 澳大利亚反倾销日落复审 |
一、立法 |
二、日落复审的程序 |
三、日落复审调查实体要求 |
(一) 信息搜集 |
(二) 可能性测试 |
(三) 肯定性裁决概要 |
四、乌拉圭回合后日落复审实例 |
(一) 时间表 |
(二) 裁决内容 |
(三) 裁决决定 |
五、澳大利亚日落复审制度评价 |
第七节 我国的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 |
一、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的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 |
(一) 反倾销立法的发展 |
(二) 日落复审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反倾销日落复审 |
(一) 关于到期公告及申请时间 |
(二) 关于调查内容和反倾销税税率 |
(三) 调查程序 |
第六章 其他复审 |
第一节 情势变迁复审 |
一、美国的实践 |
二、欧盟的实践 |
三、我国的实践及有关问题 |
四、更名复审立法原则建议 |
第二节 反规避复审 |
一、反规避的定义 |
二、规避的表现形式 |
三、各国的实践和反规避的立法 |
四、反吸收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论文参考文献)
- [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援助研究[D]. 刘方平. 武汉大学, 2017(06)
-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J].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09)
- [3]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国务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0(23)
- [4]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0(15)
- [5]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通知[J].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0(04)
- [6]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研究[D]. 王宏. 苏州大学, 2008(03)
- [7]反倾销复审法律问题比较研究[D]. 闫海. 中国政法大学, 2008(09)
- [8]政府令制发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杨素华. 中国行政管理, 2007(09)
- [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6年 第18号[J].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06(25)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5年 第15号[J].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