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教材中司法独立权阐述的理解(论文文献综述)
王倩[1](2020)在《论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文中研究表明香港基本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保障国家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不过在“一国两制”政策背景下,基本法保留了香港原有以普通法系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因此,基本法兼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背景与普通法系背景,在实施中二者的互动与协调是一重要问题。在基本法实施的二十多年间有关香港基本法解释的争议最多,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作为中央监督香港法治的一种重要方式,无论对于基本法的实施还是维护均不可或缺,对于香港的宪制秩序的稳定十分关键。香港基本法与宪法一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是香港法治的核心,是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理论来源。正确实施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是基于对香港基本法的性质的正确认识及对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的关系的准确把握之上的,明确香港的高度自治权的唯一来源是中央授权是解决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在实践中争议冲突的根本。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在宪法与基本法理论中有关解释主体,解释权配置的概念,也包括解释实践的概念,如提请解释主体,解释程序,解释方法的选用。从现有文本规定的基本法解释制度来看,其本身即存在逻辑不足与文义漏洞的问题,香港基本法作为一部限制性法律文件具有原则性与概括性,有关释法条款的不确定性不可避免,如解释权来源的不明晰,解释内容界定不清,法定解释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职权规定不具体,这些理论条款的不确定是解释制度存在问题的一方面;在实践中,根据香港特区判例法的特点,结合案件判例及相关释法实践,发现提请释法主体理论与实践错位,释法效力难以保障,释法程序缺乏以及违宪审查权滥用等问题,是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出现问题的另一方面。对理论与实践出现的各个环节中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改善方向:从提请解释主体的增加和完善释法程序实现基本法的细化,把握释法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这一理论基础,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避免香港特区所谓的“违宪审查权”的滥用,加强两地释法的沟通与协调,增强香港社会的国家认同。对于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问题的研究与改善构想其最终落脚点当然还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掌握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并处理好与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关系。
王晓瑾[2](2020)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中强化法治理念教育的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阐释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准确把握其深刻内涵和时代特征,并在中学“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中予以融会贯通,乃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提出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政策的内在要求。从西方与中国法治主义思想的源流及其法治实践来看,新时代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宪法法律至上、以人民为中心、良法善治、德法共治这四大方面。这些内容在人教版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材中均有所体现。初中思想政治教师应注意把握新时代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并将其在课程教学中融会贯通。但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当前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在教学上存在着教学理念重义务而轻权利、教学内容重知识而轻素养、教学模式重课堂而轻实践、教学方法重讲授而轻互动、教学评价重结果而轻过程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法治理念教育在初中法治教育中的融入,使得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从思想教育陷入了应试教育的泥潭。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教学综合改革,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的教学中强化法治理念教育。第一,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应当向以人文素养为核心的思想教育回归。第二,教师要通过问题设计、素材选择、合作探究等方式阐明法律现象背后的法治理念。第三,探索教学模式的社会化创新。例如,通过校地合作建设法治文化实践基地,通过激活社会资源参与学校法治教育,通过利用网络媒介丰富法治教育工具。第四,注重教学方法的体验式改革。以学生为中心,让学生感受身边的法治,增强学生对法治的体验和感悟。让学生参与法治的进程,展示体验的收获。第五,改革教学效果评价的方式。将平时成绩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由分数改为等级,采用教师评价与学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进行全面、精准的评价。
陈舜[3](2020)在《高中生法治意识培育研究 ——以《政治生活》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了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站在党和国家的高度对社会主义法治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强调必须长期坚持和丰富发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规定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进一步强调了对青少年进行法治教育的重要性。高中生处于法治意识形成的关键时期,加强高中生法治教育,培养高中生形成正确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这无论是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还是“中国梦”的实现都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然而现阶段高中生的法治意识培育依然存在许多问题,部分高中生的法治意识薄弱,导致时常有关于高中生违法犯罪的新闻报道。高中生的法治意识培育与高中思想政治课《政治生活》模板的教学活动紧密相关,《政治生活》的课程性质和课程内容决定了其对于培养学生法治意识的重要性。教材不仅是教师教学的重要依据还是学生学习的主要资源,因此深入研究和把握教材非常有必要,培育高中生的法治意识应该成为《政治生活》教学的重要教学目标,旨在培养更多勇于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本论文分为五部分,以下是各部分的概述:第一部分:本论文的绪论部分包括研究该课题的背景和意义、该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述评、研究思路以及研究方法、本论文的不足以及创新之处。第二部分:高中生法治意识培育与《政治生活》教学关系概述,这部分系统的阐述了法治和法治意识的含义、高中生法治意识培育的内容和重要性、《政治生活》教学活动是培育高中生法治意识的重要载体,表明了《政治生活》教学活动对高中生法治意识培育的重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研究《政治生活》教学对高中生法治意识培育的现状分析。通过对宁乡市某中学高一年级学生做关于《政治生活》教学对高中生法治意识培育的问卷调查,根据数据分析报告,了解当代《政治生活》教学对高中生法治意识培育现状,并归纳总结当代高中生法治意识培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第四部分:该部分是论文的重点,根据第三部分总结的问题,论述当代以《政治生活》为载体对高中生进行法治意识培育的策略。第五部分:根据论文第四部分中提出的策略,展示《政治生活》教学培育高中生法治意识的典型教学案例设计,并进行教学反思。
王晓斌[4](2020)在《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法治意识培养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培养全民法治意识势在必行。2017年《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2017年版)》颁布,拉开了思想政治学科新一轮课程改革的大幕,法治意识作为思想政治学科四大核心素养之一成为教育界讨论和研究的重点。做好高中生法治意识培养工作,这对于学生个人发展、实现课程价值、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第一部分绪论。首先介绍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法治意识培养研究背景,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的需要、高中生健康成长的需要、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其次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阐释了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法治意识培养研究的意义。再次从国内和国外两方面对高中生法治意识培养重要性、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法治意识培养现状及策略研究进行了梳理。最后明确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法治”与“法治意识”解析。培养高中生法治意识需首先厘清“法治”的基本内涵、法治与法制的关系、法治意识的涵义等相关概念。在此基础上,明确法治意识培养的含义,指出法治意识培养基本目标是掌握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形成法治信仰。通过明确相关概念及基本目标这样才有利于通过思想政治课教学更好的开展法治意识培养工作,以此实现高中生法治意识的提升。第三部分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法治意识培养现状调查与分析。笔者利用教育见习机会在中学以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对高中生法治意识培养现状展开深入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法治意识培养重视程度不够、教师法治意识培养的教学方法单一、学生法律素养不高、学生用法能力不强。导致问题的原因有:应试教育的负面影响、教师法治教学能力不足、家庭教育法治意识培养的缺失、社会法治化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第四部分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法治意识培养策略。针对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法治意识培养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可以从转变教育教学理念,重视高中生法治意识培养;提升教师法律素养,丰富法治意识培养教学方法;开展法治教育第二课堂,提升高中生法治实践能力;完善思想政治课教学评价,促进高中生法治意识提升四个方面入手,多方合力共促高中生法治意识的形成与提升。
蒲芳[5](2019)在《国家同意原则视角下的侵略罪管辖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侵略罪管辖权问题,是国际法上一个非常敏感和重要的问题。自古以来,侵略是国家获得领土和资源的重要方式。由于侵略战争会给全世界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在现代国际法中,严格禁止采用侵略手段扩张领土或掠夺资源。侵略是国家行为,侵略国应当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但是侵略行为的策划、组织、指挥实施活动往往是由国家领导人完成的。国家领导人在明知侵略行为属于国际罪行的情况下仍然发动侵略战争,理应承担个人刑事责任。从战争结束后,战败国进行割地和赔款到分别追究侵略国的国家责任和发动侵略战争的侵略国领导人的国际刑事责任是近代国际法向现代国际法转变的一个重要标志。在追究侵略罪刑事责任的过程中,侵略罪管辖权问题非常重要。国家同意原则是指非经主权国家同意,任何国际组织或他国不得对国家行使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国家同意原则源于国家主权平等之原则。1970年联大以决议形式通过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规定了“国家主权平等之原则”这一各国普遍认可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基于国家主权平等之原则,主权国家享有对国际组织或他国的司法管辖豁免,国家同意原则可以看做国家管辖豁免的例外。国家主权平等之原则是保证国家之间具有平等国际地位的重要原则,广泛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因而国家同意原则不仅适用于国际组织对国家行为的管辖,也适用于一国法院对他国行为的管辖。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需要首先认定侵略行为的存在,这相当于需要管辖主权国家。未经主权国家同意而对其管辖,必然违背国家管辖豁免原则。只有在被管辖国家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平等主权国家之间不得行使管辖权的例外方可成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基础是战败国无条件投降,承认了同盟国对战犯的司法管辖权。对此,日本右翼学者歪曲历史史实,一直鼓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胜者的审判,以事后法对战败国日本的行为进行了审判……同盟国不具有管辖权”。另一方面,长期以来,中国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研究的学者大多都回避了管辖权和事后法的质疑,而直接从同盟国审判的正义性、公正性方面来试图说明同盟国是有管辖权的。使得这一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没有很有力地阐述清楚。事实上,同盟国审判的正义性和公正性是政治学的解释,而管辖权和事后法的法律依据是国际法的概念,二者不能混同。截至2015年9月3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当天,人民法院报社推出了大型纪念特刊《正义的审判》,全面展示二战后国内外审理日本战犯的全貌。这份由70个版面组成的特刊,被专家誉为迄今为止国内外首次最系统、最全面、覆盖范围最广的对审判日本战犯的集中报道。特刊邀请了具有代表性的学术专家,然而,从他们撰稿的内容来看,大多数学者仍然承袭长期以来的思维,直接从同盟国审判的正义性、公正性方面来试图说明同盟国是有管辖权。虽然有个别学者谈话的标题是“谈东京审判管辖权”1,但是,其内容,依然回避管辖权和事后法的质疑,而直接从同盟国审判的正义性、公正性方面来试图说明同盟国是有管辖权的。甚至将东京审判的正义性与“反和平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后法视为或等同于管辖权。主权国家是独立的,因而是平等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平等者之间不享有管辖权,由此产生了(外国)国家主权豁免原则。该原则是指未经外国国家的同意,一国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国家的公权力行为以及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享有司法豁免权。日本国无条件投降、同意接受同盟国审判战犯是管辖权的基础。实际上,日本战犯辩护律师清濑一郎抗辩的是,日本国同意的范围仅限于同盟国审判战争罪而不包括侵略罪,侵略罪是事后法的适用违反程序正义。对于这些谬论,中国国际法学者已有深入研究2,在此不做展开。尽管如此,长期以来,研究东京审判问题的中国学者多习惯于使用政治话语来反驳日本右翼学者对东京审判的法律方面的质疑。为此,本博士论文以《国家同意原则视角下的侵略罪管辖权问题研究》的题目作为研究侵略罪的管辖权问题的基础、起源和发展。目前在国际法理论上,对侵略罪存在三种管辖模式:安理会设立特别刑事法庭管辖、国内法院依照其本国法管辖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安理会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享有采取《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涉及使用武力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权利。广义而言,该权利使安理会可以设立特别刑事法庭管辖侵略罪。安理会管辖侵略罪模式符合国家同意原则,理论上可行且有一定实践基础。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模式明显违反国家同意原则,除一国法院管辖其本国国民所犯的侵略罪外,一般不应予以认可。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侵略罪模式中,存在国际刑事法院与安理会“分权”的法律瑕疵。这一模式的部分内容违反国家同意原则,且主要国家均对其持反对态度,故而该模式亦不可行。由安理会主导管辖侵略罪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其国际法基础在于,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承担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职权,享有广泛的权利,长期坚持通过各国平等协商的政治途径解决国家争端。因此应当遵循国家同意原则,对侵略罪管辖权行使机制进行重构。机制重构的重点在于坚持安理会的主导地位,充分维护安理会的权威,可以考虑将国际刑事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并严格禁止国内法院依据本国法对侵略罪行使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本文以国家同意原则为视角,围绕侵略罪管辖权问题展开论述。第一章为侵略罪管辖权的理论基础——国家同意原则。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同意原则的法理基础,以“从罗马移走黄金案”为起点介绍其历史演进,进而讨论国家同意原则的新发展和面临的新问题。自“从罗马移走黄金案”后,国际法院在东帝汶案中再次适用了国家同意原则。除诉讼案件外,国际同意原则对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争端当事国的同意不会阻碍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建立,但会影响法院决定是否发表咨询意见的自由裁量权。国际法院还明确指出国家同意原则是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范畴。国家同意原则适用于解决侵略罪管辖权问题。虽然近年来国家同意原则面临着新问题,例如在国际法学界或实务界出现了要求对国家同意原则进行限制的观点,但这些观点主要涉及国际贸易、投资、国际海洋领土争端、国际人权保护等领域,且这些观点目前在理论上仍有争议。对侵略罪管辖权的行使而言,仍应严格遵循国家同意原则。第二章为侵略罪管辖权的历史发展。本章从二战前管辖侵略罪的历史沿革出发,对二战后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中的破坏和平罪(侵略罪)管辖权问题进行分析,厘清了侵略罪管辖权发展的历史脉络。一战前,国际社会已经开始认识到限制侵略行为的重要性。一战结束后对德国皇帝发动侵略战争的责任进行追究的尝试,是国际法上追究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开端。二战后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实践,是对国家同意原则的充分贯彻。本章还特别对少数日本右翼学者否认东京审判经过了日本政府的同意、否定东京审判管辖权的合法性等错误观点进行了严厉批判。自东京审判之后,少数日本右翼学者美化侵略战争,抹黑、否认东京审判,企图在日本重新唤起法西斯主义。他们罔顾历史,公然否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管辖权的合法性。事实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依据《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以及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的命令而具有管辖权,其管辖权是经过日本政府明确同意的。在后来的《旧金山和约》中,日本国会再次确认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全部判决的合法性。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管辖权合理合法、完全符合国家同意原则,不容日本右翼学者篡改历史、肆意抹黑。第三章为国家同意原则与国内法院侵略罪管辖权。本章分析了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的法理依据,指出了国内法院对侵略罪行使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存在违背国家同意原则并侵犯他国主权的问题。本章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分析论证了二战后中国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遵循国家同意原则,而当前十余个国家在国内立法中设置侵略罪,其管辖权包括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严重违反国家同意原则。本章还指出,国内法院运用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管辖他国国民的侵略罪,存在严重的法理缺陷。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一国法院管辖本国国民的侵略罪不违背国家同意原则,但这样做的结果相当于侵略国承认本国先前的行为构成侵略,除追究被告人的侵略罪外还可能导致本国承担侵略的国家责任。二是一国法院基于属地管辖权而管辖他国国民所犯的侵略罪,至少应当有一个连接点,而且必须获得侵略国同意,这种情况十分少见。三是一国法院基于国内法中的保护性管辖权或普遍管辖权而管辖他国国民的侵略罪,这相当于将本国司法机关置于他国主权之上,必将在国际社会引起激烈的冲突和对抗。虽然已有多国出台此类立法,但截至目前仍未见司法实践案例出现。第四章为国家同意原则与国际刑事法院侵略罪管辖权。本章主要采用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分析《罗马规约》修正后造成的侵略罪管辖权机制不当问题。《罗马规约》于2010年修正后,部分内容违背了国家同意原则,在国家侵略行为的认定上构成国际刑事法院与安理会“分权”,实际上对安理会主导政治解决国际争端的雅尔塔体系造成了破坏。当前国际刑事法院的侵略罪管辖权已经被激活,近年来有部分国家正在积极修改国内立法,以“履行罗马规约义务”为借口对侵略罪设定保护性管辖权甚至普遍管辖权,情况堪忧。《罗马规约》为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规定了非常复杂的管辖机制,依据启动方式的不同,对缔约国和非缔约国规定了不同的管辖程序。对于适用缔约国提交情势和检察官自行开始调查两种启动方式的程序,《罗马规约》设置了需要安理会作出侵略行为的认定和安理会未在六个月内作出认定时,检察官需获得预审部门授权才能开始调查的先后两种不同管辖过滤机制。对于安理会提交侵略情势的启动方式,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程序相对简单。《罗马规约》赋予安理会提交情势和做出中止调查、起诉的权利。根据《罗马规约》的规定,某些情况下可能会需要由国际刑事法院做出国家存在侵略行为的认定,从而发生国际刑事法院未经主权国家同意而管辖其国家行为的情形。《罗马规约》的上述规定违反国家同意原则,存在严重的法律缺陷。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九条,对国家侵略行为作出认定,应当是安理会的权利。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安理会“侵略行为认定权”具有排他性,是不容国际刑事法院“分权”的。《罗马规约侵略罪修正案》关于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对国家侵略行为作出认定的规定,必然破坏安理会政治解决国家争端的雅尔塔体系的稳定性,进而造成更多国际矛盾和纷争。第五章为在安理会主导下行使侵略罪管辖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本章根据对《联合国宪章》的分析,进一步明确安理会享有的国家侵略行为认定权具有排他性。这一排他性是《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九条的隐含性规定,也是安理会主导行使侵略罪管辖权的条约法依据。本章还分析了安理会主导行使侵略罪管辖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安理会对侵略行为的认定权是排他性权利。应当通过维护安理会的这一权利,来维护安理会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核心地位。由安理会主导的雅尔塔体系,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起来的行之有效的国际关系平衡体系。安理会的行为代表了会员国,由安理会主导管辖侵略罪符合国家同意原则。在必要的情况下,安理会有权采取设立特别国际刑事法庭的方式管辖侵略罪。安理会还有权采取将侵略情势提交给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组织的方式,由该国际组织管辖侵略罪、解决国家间争端。第六章为安理会主导行使侵略罪管辖权的机制创新。本章从维护安理会的权威、重构侵略罪管辖权机制、我国的对策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本章以《联合国宪章》等国际公约为条约法依据,以遵循国家同意原则为前提,总结出三个基本观点,并由此提出了三大机制创新。由安理会主导、排除国内法院的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国际刑事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行使管辖权,是三大机制创新的核心要素。本章的基本要点是:其一,明确联合国安理会拥有决定一国是否存在“侵略行为”的排他性认定权。其二,非经主权国家同意,他国国内法院不得对该国强行行使侵略罪管辖权。其三,可以考虑在安理会的主导下,将国际刑事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应当具有必要的司法独立性。这三个基本观点从国家同意原则出发,解决了侵略罪管辖权行使中应当维护安理会权威的问题。进而在侵略罪管辖权问题上,厘清了安理会、国际刑事法院及各国国内法院的相互关系,明确了彼此的权利边界。本研究提出了三大机制创新。一是以安理会主导管辖侵略罪为基础,将国际刑事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在安理会的主导下行使管辖权。二是由于国内法院依据国内法管辖他国国民的侵略罪将严重违反国家同意原则,因此禁止在国内立法中规定对侵略罪的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如果有国家强行进行上述国内立法,应当在国际法层面上不予承认,并通过安理会采取措施进行制止。三是将国际刑事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此外,本研究还建议在国际条约法层面修改《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九条,明确安理会享有对国家侵略行为的排他性认定权。另建议修改《罗马规约》及其他相关国际条约,以促进本研究建议的三大机制的实施。
侯倩[6](2019)在《内地与澳门初中法治教育教材内容比较研究 ——以人教版《道德与法治》和试行版《品德与公民》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课堂教学是学校法治教育的主要途径,其中法治教材是教学实施的基础和前提。内地和澳门有着不同的政治、文化、社会背景,两地学校的法治教育和法治教材内容不尽相同。选取内地人教版《道德与法治》教材和澳门试行版《品德与公民》教材中的法治教育内容,作为比较分析对象。通过比较内地与澳门初中法治教育教材内容,寻求两地法治教育教材内容的共同点和各自优势点,以相互借鉴,优化两地初中教材的法治教育内容。一是通过比较两地教材法治教育内容的编写依据,内地与澳门“生活化”、“以生为本”和“价值引导”的理念,以及培养中学生的法治意识的目标是相同的;内地法治教育目标的表述形式,和“课标”规定的法治教育的“内容与要求”在数量和层次上优于澳门;澳门“多元化”理念是内地所不具备的。二是通过比较两地法治教育教材内容,两地教材的编写体例都有采取“单元-课-框题”的形式;“宪法”,“权利与义务”,“公平与正义”等内容贯穿两地整套教材的法治教育内容中;辅助文的设计,两地教材都遵循贴近学生生活和符合正文内容的原则,选材多样,内容广泛。内地教材设置法治教育专册、系统的知识点和文字内容优于澳门;澳门教材辅助文内容和国际公约内容优于内地。内地和澳门教材的法治教育内容在两相比较之下,各具特色,各有优势。两地教材可以在比较得出对方长处的基础之上,优化各自法治教育内容。内地教材应改进辅助文内容,提升学生法律素养;应增加国际公约内容,培养学生“国际观”。澳门教材应相应增加法治知识内容,完善法治教育内容体系;应设置法治教育专册或单元,明确法治教育地位;应适当增加文字内容,增强教材的法律逻辑。
曾海辉[7](2018)在《澳门高中《法治生活》教材分析及其启示》文中提出法治意识教育在人的思想教育系统中处于重要地位。依法治国背景下,为提高法治教育实效性,我们需要不断加强法治教育建设。高中阶段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主要借助德育课程,现今内地并没有在德育课程中编订一本专门的法治教育必修教材,故本研究将视角转向中国澳门。以澳门《法治生活》教材为研究对象,通过系统分析《法治生活》教材编写,旨在为我国未来法治教育教材的编订提供有益启示。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对《法治生活》进行教材分析。宏观角度包括教材的封面设计、编写理念、编写设计和设计思路:教材封面用一架天平、五部法典和澳门立法会建筑的图片充分展现课本主题;编写理念是以学生为主体,贴近学生,注重过程性、实践性等;编写设计在内容上包括14篇课文和1个综合探究活动,课文由正文和辅助文组成,辅助文包括“连接”“名言”“案例分析”三类;设计思路是以法治生活为主题,基于案例、问题和情景,来培养学生的法治修养与公民素养。从微观角度对教材四个单元和一个综合探究活动具体分析,对单元与单元之间、课与课之间、框题与框题之间的联系进行论述。通过宏观和微观的系统研究,总结澳门《法治生活》教材的主要特点是:深入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内容注重“公民意识”教育、法治教育情景化和重视法治相关概念的理解。通过宏观综合分析、微观具体分析和教材特点总结对教材进行研究,综合概括澳门《法治生活》教材编写特色和经验,内地可以从教材地位、法治价值取向、德育内容、教材空间、教材编排和知识借鉴六个方面获得有益启示。具体而言,内地高中专门的法治教育教材编写需要提高教材地位,编制系统专门的法治教材;重审价值取向,做到法治思维观点鲜明立场坚定;革新德育内容,使之逻辑结构完整;延伸教材空间,筑造法治教育情境;精心设计编排,使各结构平衡协调;注重知识借鉴,提升优化教学效果。
李超民,曾海辉[8](2017)在《澳门“品德与公民”课程教材分析——以《法治生活》教学模块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青少年法治德育是我国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人民教育出版社与澳门教育暨青年局共同编制了"品德与公民"课程教材,其中《法治生活》教学模块比重大,为澳门青少年法治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奠定了良好的教学基础。文章从编写理念、封面设计、编写设计、设计思路、内容结构等对《法治生活》教学模块进行系统分析,阐述澳门《法治生活》教材系统完整、案例丰富、生活性显着等特点,对我国内地政治教育教材修订的启示在于:在法治教育教材编写中要注重价值取向,努力实现认知与实践能力的统一;在法治教育内容上要注重结构完整,凸显时代性、发展性、创新性的需求,体现新时代对法治的新要求;在教材编排上要合理科学,形式丰富,扩展、延伸教材空间,对教材中的案例进行精选;充分发挥德育课程综合性强这一特色,注重学科知识内容与跨学科方法借鉴,补充完善法治教育内容。
胡志民[9](2017)在《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文中认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是在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下建立起来的,这种影响持续了几十年。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逐步走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藩篱,步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征程。在这一过程中,随着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法制建设的加强,以苏联法学理论为蓝本构建起来的我国法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必须在更新观念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学界开始反思苏联法学理论给我们带来的影响,许多学者从负面的角度来看待这种影响,将清除、清算苏联法学理论及其影响视为构建新法学的前置性任务。三十多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深入展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已经形成并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并逐渐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已经开辟并日益宽阔,因此我们急需构建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我们在构建这一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时,固然需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实践,也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种法学知识资源,合理吸收、借鉴苏联法学理论、西方法律学说中有益的理论观点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新审视和深入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就显得尤为必要,也很有价值,因为它不仅能帮助我们弄清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具体表现和发展进程,而且能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的构建。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首先必须对苏联法学理论的内容和特性有一个充分的认识。苏联法学理论是苏联学者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法律观点和法律思想的系统阐述,也是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下,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对社会主义法律、法制的本质和规律的理论表达。它主要包括法的一般原理和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两大部分。法的一般原理着重阐述了法的本质和目的,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起源和发展,以及法的历史类型等问题;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着重论述了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规律和必要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目的,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以及社会主义法的运行等问题。从苏联法学理论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它具有马克思主义的属性,因为它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它具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将法与国家结合起来加以研究;二是重点研究社会主义的法;三是作为建立部门法学的基础。但它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具体表现为在法的本质和功能上,过分强调法的阶级性,忽视法的社会性;在法与国家的关系上,过分强调国家对法的主导性,忽视法对国家的制约性;在法与政治的关系上,过分强调政策对法的决定作用,忽视法对政策的制约作用。上世纪50年代苏联法学理论引入中国后,对我国的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建立产生了深刻影响。从我国的理论法学来说,它就是以苏联法学理论为蓝本,在全面继受其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首先,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一般原理为我国学者所接受,并被植入我国的法理学之中。我国学者按照苏联法学理论的观点,阐述法的本质和目的,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起源和发展,以及法的历史类型等问题。其次,苏联法学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也被引入我国,构成我国法理学的重要内容。我国学者按照苏联学者的基本观点,论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规律和必要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目的,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以及社会主义法的运行等问题。同时,苏联法学理论对于法学学科、法理学学科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辨证的研究方法的论述,也被引入我国法学理论之中,形成了我国学界对法学、法理学学科的基本认识。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学者们从质疑、批判法的阶级性这一基本观点入手,否定苏联法学理论的科学性,许多观点被抛弃或者被修改,他们在引进和借鉴西方国家法学理论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着手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从此苏联法学理论在我国理论法学中的影响日渐式微。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部门法学的深刻影响,我们可以从宪法学、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分析中加以认识。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首先对我国宪法学产生了深刻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宪法观、宪法制度理论和宪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宪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功能和历史类型的理论指导下,我国宪法学确立了宪法的本质观、工具观和历史类型观。从宪法制度理论来看,我国宪法学以所形成的宪法观为指导,按照宪法的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构建起以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内容的国家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所有制、计划经济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为内容的经济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本质、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为内容的国家机构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特性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致性为内容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制度理论。从宪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宪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自从上世纪80年代学苏联法学理论受到质疑和批判后,我国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宪法观,并创新宪法制度理论,从此苏联法学理论在我国宪法学中的影响开始衰落。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对我国刑法学影响很大,它主要表现在刑法观、刑法制度理论和刑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刑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功能的理论指导下,我国刑法学确立了刑法的本质观、工具观和机能观。从刑法制度理论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阶级本质的观点,一方面使我国刑法学确立了刑法阶级性的观点,由此形成了以社会危害性为核心的犯罪的实质概念,并构建起犯罪构成、类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等犯罪制度理论;另一方面使我国刑法学形成了刑罚阶级性的观点和刑罚目的的学说,并以此构建起刑罚体系、量刑、刑罚执行、时效等刑罚制度理论。从刑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刑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上世纪80年代后,随着苏联法学理论被否定,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刑法学的影响逐渐减弱,刑法学的新观点、新理论不断推出。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对我国民法学也产生了巨大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民法观、民法制度理论和民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民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功能和法与经济关系的理论指导下,我国民法学确立了民法的本质观、公法观和工具观。从民法制度理论来看,我国民法学以苏联法学理论形成的民法观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所有制和计划原则,构建起以公民、法人为内容的民事主体制度理论,以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保护为内容的所有权制度理论,以债的原因、履行、担保和计划合同为内容的债的制度理论。从民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民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学者逐步摆脱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提出新的民法观、民法制度理论和民法研究方法,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揭示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及其变化过程固然重要,但我们不能停留于此,而是要在此基础上对这种影响进行深入思考,以此获得一些启示,从而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的构建。首先,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产生影响主要有两大原因,即直接原因和推动因素。一方面,新中国建立后,国民党六法全书被废除,我们急需构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但不具备完成此项任务的条件,而苏联经过30余年的探索已经形成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这使得这种理论的引入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另一方面,我国实行“一边倒”政策和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成为苏联法学理论引入的重要推动力。其次,苏联法学理论影响我国法学有着两个重要途径:一是通过开展法学教育,学习和传播苏联法学,培养掌握苏联法学的人才,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奠定基础;二是通过批判和运动,清除旧法观点,清理、改造旧法人员,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扫清障碍。再次,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产生了两大影响。从积极方面说,它帮助我国建立、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培养了我国马克思主义的法学队伍;从消极方面说,知识资源和研究方法单一给我国法学的发展带来了困难。最后,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提供了四个方面的重要启示,即坚持我国法学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方向,秉持我国法学发展的实践路径,拓展我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资源,建立我国法学发展的良好学术环境。
谢晓英[10](2017)在《美国社会科中的权利教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建设法治国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这势必要求加强法治教育。权利教育是法治教育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为此我国不断发布政策法规推进权利教育,但我国对权利教育的研究却非常缺乏。研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权利教育经验,开发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利教育课程,乃我国教育的重大课题。美国中小学主要通过社会科实施权利教育,已有四十余年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成果。故对美国社会科的权利教育进行研究,可为我国在中小学推进权利教育提供可兹借鉴的思路。本研究由四部分构成。绪论部分从国家政策、公民权利意识现状和权利教育研究状况三个方面说明了选题缘由,对与本研究相关的国内和国外文献进行梳理,界定了社会科和权利教育的内涵,设计了本文的研究方案,提出了本文的创新点。第一章探究了美国权利教育的历史渊源。美国殖民地时期受英国的政治性遗产、清教和殖民地自治经验的影响,形成了权利教育思想。独立战争北美殖民地居民争取民族独立的权利、内战时期黑人奴隶争取公民权和民权运动时期黑人争取广泛的平等权,这些推动了美国权利思想及权利教育的产生和发展。第二章分析了美国社会科权利教育的目标和内容。《全美社会科课程标准》从探究问题、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学习成果四个方面对权利教育目标做了界定。本文根据权利教育内容的分析框架,来分析HM版社会科教材中的权利教育内容。在此基础上,揭示美国权利教育的实质——权利与义务并重、非绝对的个人至上、以国家认同为指向。第三章提出了改进我国权利教育的建议。我国社会现实迫切需要加强权利教育,以减少因权利教育缺乏而造成的种种社会问题。在借鉴美国权利教育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权利教育的现状,从改进课程标准和充实教材中的权利教育内容入手,提出改进我国权利教育的建议。
二、对教材中司法独立权阐述的理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教材中司法独立权阐述的理解(论文提纲范文)
(1)论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问题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香港基本法的性质 |
1.1 在法系视角下的定位 |
1.1.1 法系的一般分类理论 |
1.1.2 香港基本法在法系视角下的特殊定位 |
1.2 从法的本体角度看香港基本法的定位 |
1.2.1 在法的渊源体系中的定位 |
1.2.2 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
1.3 “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 |
1.3.1 中央与特区的关系——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 |
1.3.2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发展 |
1.3.3 宪法与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 |
2 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理论问题分析 |
2.1 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概述 |
2.1.1 回归前后香港解释制度的变化 |
2.1.2 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基本特征 |
2.2 香港基本法解释权配置问题 |
2.2.1 解释权来源 |
2.2.2 解释内容 |
2.3 香港基本法解释主体问题 |
2.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3.2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
2.4 香港基本法解释程序问题 |
3 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实践问题分析 |
3.1 提请释法主体问题 |
3.2 解释方法问题 |
3.3 解释效力问题 |
3.4 香港特区“违宪审查权”滥用问题 |
3.5 香港特区释法实践问题小结 |
4 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完善方向 |
4.1 香港基本法的自身细化与完善 |
4.1.1 增加法定提请解释主体 |
4.1.2 完善释法程序 |
4.2 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原则 |
4.2.1 避免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 |
4.2.2 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常态化 |
4.3 促进两地对释法的沟通与协调 |
4.3.1 加强基本法委员会的作用 |
4.3.2 积极说明释法依据 |
4.3.3 协调两地释法方法 |
4.4 增强香港社会国家认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初中道德与法治课中强化法治理念教育的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及不足 |
1.4.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4.2 本文的不足 |
第2章 法治理念的历史回响与时代绽放 |
2.1 西方法治理念的起源与发展 |
2.1.1 西方法治理念的起源 |
2.1.2 中世纪的神学法治理念 |
2.1.3 近代自由主义法治理念 |
2.1.4 现代形式主义法治理念 |
2.2 中国法治理念的传承与继受 |
2.2.1 先秦法家思想中的以法而治 |
2.2.2 从法制到法治的华丽转型 |
2.2.3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开辟法治建设的春天 |
2.3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
第3章 初中道德与法治课中法治理念教育的现状 |
3.1 初中道德与法治课中法治理念教育已取得的成效 |
3.1.1 法治理念教育受到主管部门重视 |
3.1.2 初中教师开始注重法治理念的教学 |
3.1.3 初中学生对法治理念已有初步了解 |
3.2 初中道德与法治课中法治理念教育存在的问题 |
3.2.1 教学理念重义务而轻权利 |
3.2.2 教学内容重知识而轻素养 |
3.2.3 教学模式重课堂而轻实践 |
3.2.4 教学方法重讲授而轻互动 |
3.2.5 教学评价重结果而轻过程 |
3.3 初中道德与法治课中法治理念教育问题的成因 |
3.3.1 课程定位偏差与教育理念落后 |
3.3.2 教师的知识准备不足 |
3.3.3 学生缺乏学习主动性 |
第4章 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强化法治理念教育的基本路径 |
4.1 回归以人文素养为核心的思想教育 |
4.1.1 课程应树立人文主义的教学目标 |
4.1.2 教师应提高自身的法治素养 |
4.1.3 教学应彰显法治的文化底蕴 |
4.2 阐明法律现象背后的法治理念 |
4.2.1 通过问题设计引导学生发现法治理念 |
4.2.2 通过素材选择帮助学生感悟法治理念 |
4.2.3 通过自主探究深化学生笃信法治理念 |
4.3 推动教学模式的社会化创新 |
4.3.1 通过校地合作建设法治文化实践基地 |
4.3.2 通过激活社会资源参与学校法治教育 |
4.3.3 通过利用网络信息丰富法治教育工具 |
4.4 注重教学方法的体验式改革 |
4.4.1 让学生感受身边的法治 |
4.4.2 让学生参与法治的进程 |
4.4.3 让学生展示体验的收获 |
4.5 探索教学评价方式改革 |
4.5.1 将平时成绩纳入考核评价体系 |
4.5.2 将评价结果由分数改为等级 |
4.5.3 教师评价与学生互评相结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初中道德与法治课中法治理念教育状况调查问卷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高中生法治意识培育研究 ——以《政治生活》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第2章 《政治生活》教学和高中生法治意识培育关系概述 |
2.1 法治与法治意识的内涵 |
2.1.1 法治的含义 |
2.1.2 法治意识的含义 |
2.2 《政治生活》教学培育高中生法治意识的内容 |
2.2.1 程序与规则意识培育 |
2.2.2 权利与义务意识培育 |
2.2.3 平等与公正意识培育 |
2.3 《政治生活》教学培育高中生法治意识的重要性 |
2.3.1 有利于提高高中生学科核心素养 |
2.3.2 有利于促进高中生的自由全面发展 |
2.3.3 有利于鼓励高中生参与法治国家建设 |
第3章 《政治生活》教学培育高中生法治意识的现状 |
3.1 《政治生活》教学培育高中生法治意识调查分析 |
3.1.1 调查实施 |
3.1.2 取得的成效 |
3.1.3 存在的问题 |
3.2 《政治生活》教学培育高中生法治意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2.1 高中生的学法热情有待提高 |
3.2.2 教师自身法治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
3.2.3 教学方法有待优选和丰富 |
第4章 《政治生活》教学培育高中生法治意识的策略 |
4.1 挖掘课程资源,丰富法治知识 |
4.1.1 合理整合教材中现有的法治内容 |
4.1.2 充分挖掘教材中隐藏的法治知识 |
4.1.3 补充完善与时俱进的法治素材 |
4.2 优选教学方法,激发学法热情 |
4.2.1 案例教学法,领悟法治权威 |
4.2.2 情境模拟法,参与法治实践 |
4.2.3 探究教学法,培养法治思维 |
4.3 优化师资力量,提升法治素养 |
4.3.1 转变观念,重视高中生法治教育 |
4.3.2 注重培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 |
4.3.3 言传身教,营造校园法治文化 |
第5章 《政治生活》教学培育高中生法治意识的典型教案设计 |
5.1 教学片断展示:《政府的权利:依法行使》 |
5.2 教学反思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期间主要学术成果 |
致谢 |
(4)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法治意识培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高中生法治意识培养重要性研究 |
(二)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法治意识培养现状研究 |
(三)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法治意识培养策略研究 |
(四)对国外法治意识培养情况进行了考察研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法治”与“法治意识”解析 |
一、法治 |
(一)法治的基本内涵 |
(二)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
二、法治意识 |
(一)法治意识的涵义 |
(二)法治意识培养 |
第三章 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法治意识培养现状调查及分析 |
一、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法治意识培养现状调查概述 |
(一)调查目的与方法 |
(二)调查设计与实施 |
(三)调查统计分析与结论 |
二、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法治意识培养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法治意识培养重视程度不够 |
(二)培养法治意识的教学方法单一 |
(三)学生法律素养不高 |
(四)学生用法能力不强 |
三、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法治意识培养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
(一)应试教育的负面影响 |
(二)教师法治教学能力不足 |
(三)家庭教育法治意识培养的缺失 |
(四)社会法治化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
第四章 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法治意识培养策略 |
一、转变教育教学理念,重视高中生法治意识培养 |
二、提升教师法律素养,丰富法治意识培养教学方式 |
(一)注重法律知识学习,增强教师法律素养 |
(二)丰富法治意识培养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热情 |
三、开展法治教育第二课堂,提升高中生法治实践能力 |
(一)营造校园法治文化,丰富校内法治活动 |
(二)联合校外教育基地,增加校外法治实践 |
四、完善思想政治课教学评价,促进高中生法治意识提升 |
(一)变革教学评价理念 |
(二)构建评价学生核心素养提升的教学评价体系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国家同意原则视角下的侵略罪管辖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侵略罪管辖权的理论基础——国家同意原则 |
第一节 国家同意原则前提下国家间司法管辖的问题梳理 |
一、国家同意原则前提下国家间司法管辖的法理基础 |
二、国家同意原则的确立 |
三、国家同意原则的新发展 |
第二节 侵略罪管辖权行使中国家同意原则的适用与限制 |
一、侵略罪管辖权行使中国家同意原则的适用 |
二、侵略罪管辖权行使中对国家同意原则的限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侵略罪管辖权的历史发展 |
第一节 二战前限制侵略的历史 |
一、一战前国际社会限制侵略战争的努力 |
二、国联时期追究德皇侵略战争责任的尝试 |
第二节 两大国际军事法庭对“破坏和平罪”行使管辖权的实践 |
一、两大军事法庭对“破坏和平罪”的创设 |
二、两大军事法庭对“破坏和平罪”管辖权的行使 |
三、对日本右翼学者否定东京审判管辖权错误观点的批判 |
第三节 侵略罪管辖权发展的新阶段 |
一、1974 年联合国大会对侵略的定义 |
二、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努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同意原则与国内法院侵略罪管辖权 |
第一节 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的法理基础 |
一、国家同意原则对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的适用 |
二、国内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依据 |
三、国内法院对侵略罪不能享有普遍管辖权 |
第二节 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的立法分析 |
一、二战后有关侵略罪管辖权的国内立法 |
二、《侵略罪修正案》通过后有关侵略罪管辖权的国内立法 |
第三节 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的实践 |
一、中国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实践 |
二、二十一世纪国内法院管辖侵略罪的实践 |
第四节 国内法院行使侵略罪管辖权存在的问题 |
一、国内法院强行行使侵略罪管辖权违背国家同意原则 |
二、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受到冲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家同意原则与国际刑事法院侵略罪管辖权 |
第一节 《侵略罪修正案》生效程序的争议及其法理分析 |
一、《罗马规约》有关修正案生效程序的规定 |
二、侵略罪特别工作组对修正案生效程序的讨论 |
三、“单一批准制”与“双重批准制”的争论 |
四、对《侵略罪修正案》生效程序争议的法理分析 |
第二节 一般启动方式下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权 |
一、一般启动方式下的程序“启动” |
二、一般启动方式下的管辖过滤机制 |
三、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家侵略行为的认定 |
四、缔约国选择退出制度 |
第三节 安理会提交情势启动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权 |
一、安理会提交情势的法律依据 |
二、安理会提交情势的条件 |
三、国际刑事法院对安理会提交情势的处理 |
第四节 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存在的问题 |
一、破坏世界稳定格局,影响安理会权威 |
二、超越国际组织职能,认定侵略行为缺乏法理依据 |
三、违背国家同意原则,主要国家均不支持 |
四、特殊情况下行使侵略罪管辖权出现逻辑悖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在安理会主导下行使侵略罪管辖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第一节 安理会主导管辖侵略罪的职权 |
一、安理会认定国家侵略行为的表现形式 |
二、安理会主导管辖侵略罪的“隐含权利” |
第二节 安理会主导管辖侵略罪的必要性 |
一、安理会对侵略行为做出认定影响巨大 |
二、国内法院管辖他国侵略罪违背国家管辖豁免 |
三、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权难以独立行使 |
第三节 安理会主导管辖侵略罪的可能性 |
一、安理会对侵略行为具有排他性认定权 |
二、安理会有权设立特别国际刑事法庭 |
三、国际刑事法院履行职能需要安理会支持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安理会主导下行使侵略罪管辖权的机制创新 |
第一节 安理会主导侵略罪管辖权行使的“基本观点” |
一、基本观点1 |
二、基本观点2 |
三、基本观点3 |
第二节 安理会主导侵略罪管辖权的机制构建 |
一、安理会主导机制 |
二、国内法院管辖排除机制 |
三、国际刑事法院司法独立机制 |
第三节 我国应对侵略罪管辖权发展的策略建议 |
一、坚持安理会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排他性作用 |
二、发挥自身优势体现大国担当 |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内地与澳门初中法治教育教材内容比较研究 ——以人教版《道德与法治》和试行版《品德与公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境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内地与澳门法治教育教材的样本选择 |
第1章 内地与澳门初中法治教育教材内容编写依据比较 |
1.1 内地初中法治教育教材内容编写依据 |
1.1.1 内地《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主要内容 |
1.1.2 内地《课程标准》的主要内容 |
1.2 澳门初中法治教育教材内容编写依据 |
1.2.1 澳门《课程框架》的主要内容 |
1.2.2 澳门《基本学力要求》的主要内容 |
1.3 两地“课标”有关法治教育的比较 |
1.3.1 课程基本理念比较 |
1.3.2 目标比较 |
1.3.3 内容与要求比较 |
第2章 内地与澳门初中法治教育教材内容比较 |
2.1 两地教材法治教育内容总体比较 |
2.1.1 编写体例比较 |
2.1.2 年级分布比较 |
2.2 正文内容比较 |
2.2.1 法律常识内容比较 |
2.2.2 法律制度内容比较 |
2.2.3 法治原则内容比较 |
2.2.4 法治理念内容比较 |
2.2.5 正文内容比较结论 |
2.3 辅助文比较 |
2.3.1 插图比较 |
2.3.2 案例设计比较 |
第3章 内地与澳门初中法治教育教材内容改进建议 |
3.1 两地初中法治教育教材内容改进共同性建议 |
3.1.1 践行生活化的理念 |
3.1.2 践行价值引导和以生为本相结合的理念 |
3.2 内地初中法治教育教材内容改进建议 |
3.2.1 改进辅助文内容,提升学生法律素养 |
3.2.2 增加国际公约内容,拓宽学生国际视野 |
3.3 澳门初中法治教育教材内容改进建议 |
3.3.1 相应增加法治知识内容,完善法治教育内容体系 |
3.3.2 设置法治教育专册或单元,明确法治教育地位 |
3.3.3 适当增加文字内容,增强教材的法律逻辑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科研成果清单 |
致谢 |
(7)澳门高中《法治生活》教材分析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难点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法治教育基本理论概述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法制与法治 |
二、法治教育 |
第二节 澳门法治公民培养目标 |
一、树立宪政意识 |
二、增强法治知识 |
三、自觉遵守法律 |
四、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
第三节 法治教育的重要价值 |
一、保障个人美好生活的基本前提 |
二、维持社会良好秩序的重要要求 |
三、促进国家法治理论发展 |
第二章 德育中增强法治教育的理论依据与法治实践 |
第一节 思想政治教育原理与方法理论 |
一、思想政治教育方向性原则 |
二、思想品德形成发展规律 |
三、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内容体系 |
四、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要求 |
第二节 现代教育学的相关理论 |
一、建构主义学习理论 |
二、理性为本道德教育理论 |
三、教育系统理论 |
第三节 法治澳门建设要求 |
一、“澳门法治”体系要求 |
二、澳门五大法典要求 |
三、法律常识教育要求 |
第三章 澳门《法治生活》教材分析 |
第一节 宏观综合分析 |
一、封面设计 |
二、编写理念 |
三、编写设计 |
四、设计思路 |
第二节 微观具体分析 |
一、“增强法治观念”单元分析 |
二、“预防违法犯罪”单元分析 |
三、“维护民事权利”单元分析 |
四、“依法就业经营”单元分析 |
五、“我与劳动关系法”综合探究分析 |
第三节 教材的主要特点 |
一、深入贯彻“一国两制”方针 |
二、内容注重“公民意识”教育 |
三、法治教育情景化 |
四、重视法治相关概念理解 |
第四章 对内地法治教材编写的有益启示 |
第一节 提高教材地位:编制系统专门的法治主题教材 |
一、在质上,精选法治教育单元主题 |
二、在量上,设置独立的法治课本 |
第二节 重视价值取向:法治思维观点鲜明立场坚定 |
一、法治教材编写坚定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 |
二、教材取向需注重认知与实践能力的统一 |
三、完善教材目标重视培养国际公民的意识 |
第三节 革新德育内容:法治教材内容要结构完整 |
一、依据国家法治公民培养目标修订教材内容 |
二、教育内容创新顺应互联网新时代发展需求 |
三、教材内容顺序安排符合法理逻辑结构要求 |
第四节 延伸教材空间:筑造课本法治教育情境 |
一、依据教材创设多元法治教育活动 |
二、精选辅助文本的内容追求相得益彰的效果 |
三、注重呈现预防犯罪教育培养学生知敬畏意识 |
第五节 精心设计编排:促进教材各结构平衡协调 |
一、注意教材编写设计层次清晰 |
二、选取法治色彩强的教材插图 |
三、构建法治生活导入知识模式 |
第六节 注重知识借鉴:提升优化法治教学效果 |
一、汲取不同学科教学特色和技巧 |
二、借鉴各国先进的法治教育理念与方法 |
三、发挥德育综合学科优势全方位育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澳门“品德与公民”课程教材分析——以《法治生活》教学模块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教材的综合分析 |
(一) 编写理念 |
(二) 封面设计 |
(三) 编写设计 |
(四) 设计思路 |
(五) 内容结构 |
二、基本特点 |
三、对内地教材编写的启示 |
(9)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界定 |
(二)苏联法学理论引入与新中国法学的构建和发展 |
(三)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价值 |
二、研究综述 |
(一)关于苏联法学理论及其评价的研究 |
(二)关于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研究 |
三、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苏联法学理论的基本阐释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一)法的一般原理 |
(二)社会主义的法与法制原理 |
二、苏联法学理论的基本评价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马克思主义属性 |
(二)苏联法学理论的主要特点 |
(三)苏联法学理论的根本缺陷 |
第二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理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法理学内容的构建 |
(一)法的一般原理的构建 |
(二)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的构建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法理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法学、法理学的性质 |
(二)关于法学、法理学的任务 |
(三)关于法学、法理学的方法 |
第三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宪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观的确立 |
(一)宪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宪法类型观的确立 |
(三)宪法工具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国家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经济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国家机构制度理论的构建 |
(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宪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宪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宪法学的方法 |
第四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刑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观的确立 |
(一)刑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刑法工具观的确立 |
(三)刑法机能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犯罪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刑罚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刑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刑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刑法学的方法 |
第五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民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观的确立 |
(一)民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民法公法观的确立 |
(三)民法工具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民事主体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所有权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债的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民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民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民法学的方法 |
第六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影响的反思 |
一、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缘由 |
(一)引入苏联法学理论的直接原因 |
(二)引入苏联法学理论的推动因素 |
二、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途径 |
(一)通过学习和传播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奠定基础 |
(二)通过批判和运动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扫除障碍 |
三、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评价 |
(一)评价的态度、标准和方法 |
(二)评价的基本结论 |
四、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启示 |
(一)应当坚持我国法学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方向 |
(二)应当秉持我国法学发展的实践路径 |
(三)应当拓展我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资源 |
(四)应当建立我国法学发展的良好学术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美国社会科中的权利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 |
一、政策层面 |
二、现实层面 |
三、理论层面 |
第二节 概念界定 |
一、社会科 |
二、权利教育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方案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 |
第一章 美国权利教育的历史渊源 |
第一节 殖民地时期权利思想的形成 |
一、英国的政治性遗产 |
二、清教的影响 |
三、殖民地的自治经验 |
第二节 独立后美国权利思想的发展 |
一、独立战争:民族争取独立的权利 |
二、美国内战:黑人奴隶争取公民权 |
三、民权运动:民众争取平等权 |
第二章 美国社会科权利教育的目标和内容 |
第一节 美国社会科权利教育的目标 |
一、《全美社会科课程标准》的基本结构 |
二、《全美社会科课程标准》中的权利教育目标 |
三、美国社会科权利教育目标评析 |
第二节 美国社会科权利教育的内容 |
一、权利教育内容分析框架的确立 |
二、研究材料的说明 |
三、HM版社会科教材中的权利教育内容 |
四、HM版社会科教材中的权利教育内容评析 |
第三节 美国权利教育的实质 |
一、权利与义务并重 |
二、以国家认同为指向 |
第三章 推进我国权利教育的建议 |
第一节 开展权利教育的迫切性 |
一、社会现实迫切需要权利教育 |
二、加强权利教育的意义 |
第二节 改进我国权利教育的建议 |
一、改进我国课程标准的建议 |
二、改进德育类教材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对教材中司法独立权阐述的理解(论文参考文献)
- [1]论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问题与完善[D]. 王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2]初中道德与法治课中强化法治理念教育的对策研究[D]. 王晓瑾. 湖南理工学院, 2020(02)
- [3]高中生法治意识培育研究 ——以《政治生活》为例[D]. 陈舜. 湖南科技大学, 2020(06)
- [4]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法治意识培养研究[D]. 王晓斌. 陕西理工大学, 2020(11)
- [5]国家同意原则视角下的侵略罪管辖权问题研究[D]. 蒲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内地与澳门初中法治教育教材内容比较研究 ——以人教版《道德与法治》和试行版《品德与公民》为例[D]. 侯倩. 湖南科技大学, 2019(05)
- [7]澳门高中《法治生活》教材分析及其启示[D]. 曾海辉. 湖南师范大学, 2018(01)
- [8]澳门“品德与公民”课程教材分析——以《法治生活》教学模块为例[J]. 李超民,曾海辉. 教育与教学研究, 2017(10)
- [9]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D]. 胡志民. 上海师范大学, 2017(05)
- [10]美国社会科中的权利教育研究[D]. 谢晓英. 华东师范大学, 20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