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党领导立法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赵一单[1](2021)在《党领导立法的组织演变》文中提出党领导立法的组织问题涉及领导的组织载体,党领导立法与"党管政法"的组织关系两个层面。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体制下,党中央和具体立法工作部门之间的层级不断缩减,立法工作被纳入"大政法"范畴之中。在全国人大成立初期,中央政法小组逐渐成为党领导立法的组织载体,立法工作与政法工作之间延续了工作协调需求。改革开放以来,党对于立法工作的领导逐渐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为主要管道,围绕人大进行了组织调整,同时在立法和政法之间实现分工。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通过加强立法机关党组建设和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实现了党领导立法的组织创新。
万里鹏[2](2021)在《党的领导法规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现状及其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党的领导入规与入法所形成的法规制度是贯通全面依规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联结制度,集中诠释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党规与国法关系的论述。党的领导法规制度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为根本依据、以"党规—国法"二元治理模式为基本前提、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为最终目标。在系统论研究范式下,可以从并立关系、耦合关系和一体关系这三个视角梳理党的领导入规与入法的立法现状。为全面提升党的领导法规立法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需从整体上统筹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入规入法的程序制度,严格规范条款表述等。
封丽霞[3](2021)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的历史进程与基本经验——十八大以来党领导立法的制度创新》文中研究表明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我国立法发展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实现党对国家政权领导的基本形式。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同历史阶段面临不同的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问题,党的执政理念与执政方式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党对立法工作的认识以及领导立法工作的方式亦经历了一个历史变迁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党领导立法"的内涵不断被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以形成和不断完善。回顾党领导立法的历史进程,我们得出的主要经验启示是:必须在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历史条件下去认识"党领导立法"的重大意义与内涵;"党领导立法"应处理好与"人大主导立法"的关系;"党领导立法"应以科学立法作为目标任务;"党领导立法"的内容与方式必须不断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吴家兴[4](2021)在《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党领导立法的逻辑进路研究》文中认为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之际,党中央向全社会正式发布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年—2025年)》,这在党和国家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建设法治中国是一项系统宏大的历史性工程,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方面面,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制度前提。揭示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党的领导与人大立法工作的内在逻辑和实践进路。党领导立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理论中的应有之义,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立法工作,从理论层面辨析党的领导及立法工作的内涵,从而进一步彰显党领导立法工作的特点,在实践中要处理好党领导立法与人大主导立法、党领导立法与党带头守法之间的关系;还要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通过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创新人大的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依靠正确的政策指引立法等方式来健全和完善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王建芹,赵银[5](2021)在《加强与完善党领导立法工作制度的若干思考》文中指出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国家立法活动中最具根本性的原则,加强与完善党领导立法工作制度,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和国家立法相关程序中的各项组织要求和程序规范。党领导立法工作制度可具体分解为党的立法主张形成程序、党的组织与立法机关互动程序和国家法律形成程序三个部分。党的立法主张形成程序,宜重点落实党的立法主张形成过程中党内法规的相关组织程序规定,提高立法主张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党的组织与立法机关互动程序,要重点理顺党领导立法与人大主导立法之间的关系,明晰党的组织与国家立法机构的职权界限;国家法律形成程序,应重点理清党员人大代表的双重身份,坚持党员代表的义务优先性原则,并确保其有效行使代表权利和职责。
卫学芝[6](2020)在《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案起草通常是立法提案主体或立法机关委托的主体根据立法目的遵循一定程序草拟、拟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作为立法的准备阶段,法案起草虽然并不纳入立法的正式程序之中,却始终发挥着必要的、基础性的作用,需要通过明确的制度进行规范,以避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即政府部门借助法案起草方式将部门的权力与利益渗透到其要起草的法案内容。然而,目前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草案起草、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草案起草获得了一定的规范。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是我国当前适用的主要的法案起草模式。原因在于立法权与政府部门密不可分的历史渊源,使得行政机关积累了立法经验,并掌握了系统的立法技术,获得了立法过程中资源配备、部门协调、公开征求意见程序、调研论证、将法案推入立法议程、影响正式立法议程等优势,但这一起草模式始终无法避免行政机关的利益属性所带来的风险。对此,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主持起草,以及建立法案起草的公开征求意见、部门协调、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均是从多元化的利益视角出发,降低“部门利益倾向”风险的发生,从而实现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以《体育法》的法案起草过程为例,鉴于其专业性,必然需要体育行政部门的参与,却无法避免这些部门的利益倾向。所以,体育法案的起草既可以采用“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也可以采用“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这两种起草模式的采用都可以兼顾体育行业的专业性与体现民意的外在性与开放性。“人大主导立法”是通过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解决“部门利益倾向”的根本性措施。首先,“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应以人大主导法案起草为基础,不能仅仅依赖审议程序防范“部门利益倾向”的风险;其次,应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人大主导立法”的适格主体,在法规立项、起草环节便开始发挥主导作用;再次,人大应区分部门的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并依据部门的具体管理事项,准许其参与法案起草;最终,通过选择适当的法案起草模式,推动高质量的立法进程。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强调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的中立性、丰富的立法经验和资源优势,但其行政职责宽泛和起草法规能力有限。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可通过直接参与起草或者提前介入的举措实现,包括委派人员参与起草小组、调研与论证,以及发出法规起草立项书面通知、问询、答复、中期检查或评估、建立双组长指导制等具体方式。人大主导立法下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能够排除部门对口起草引起“部门利益倾向”,只是,人大工作机构需要通过规范建制、制度、职责、权限,以及提升立法能力,方可实现其法案起草与其他工作职能的权衡协调。人大主导立法下的委托法案起草模式中受委托方可不受“部门利益”影响完成法案的起草,但是,受委托方可能存在立法意图理解不到位、立法调研不全面、立法论证不充分、立法技术不娴熟,起草的法案存在内容抄袭、制度设计理想化、操作性不足、特色性缺乏等问题。此模式下的人大主导立法体现为人大主导委托法案起草的全过程,规范化可委托起草项目的判断指标,以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资质合格的受委托方,并建立公众参与和草案质量评估制度。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以起草小组为形式载体,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统筹起草过程,从而实现“人大主导立法”。这一模式通过吸纳多元化的小组成员,防范部门利益,协调多方矛盾,达成节约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的目标。只是,在实现过程中要注意法律制度的保障、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的完备,还要在能力方面对起草人员提高要求,提供其工作所必需的资源。
张颖[7](2020)在《彭真立法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法治定位到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在肯定法治中国的建设取得重大成果的同时,也为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新的前进道路。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也成为新时代开展立法工作的基本遵循。彭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之一,他为中国人民的解放和新中国的诞生,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建立了不朽的功勋。彭真十分注重理论的学习,在长期的政法工作实践中也很注重总结反思,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形成了彭真丰富、科学的立法思想,在他的立法思想的指引下,彭真为中国的立法工作做出了杰出贡献,特别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他主持了八二宪法的修改工作,并领导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极大地推进了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一帆风顺的,再次回顾这一历程,彭真同志在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期间为此做出了努力与探索,其深刻的立法思想成为我国立法史册上的一颗明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基础的奠定,离不开他作出的历史贡献,深入研究彭真立法思想的形成、内容、特点,得出对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推进的启示,实现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统一。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价值分析法,从纵向上梳理出彭真立法思想各阶段的发展成果,从横向上对彭真的立法思想进行汇总和分类,对立法思想的主要特点进行归纳和揭示,结合我国当前立法进程中的热点问题,进行学理的分析研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时间为线索,从纵向上梳理了彭真立法思想的形成过程,将这一历史过程分为萌芽阶段(1929-1949年)、发展阶段(1949-1979年)、完善阶段(1979-1997年),结合中国历史与彭真生平对各个阶段中其立法思想的具体发展状况进行梳理。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彭真立法思想的内容,在这一部分里,笔者从横向上对彭真立法思想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分类概括,分为立法依据论、立法目的论、立法方法论、立法技术论和立法领导论五个模块,对彭真立法思想进行了体系化的整理和研究工作。第三部分主要归纳彭真立法思想的主要特点,这一部分由彭真立法思想的形成和内容出发,总结其在立法理论和立法实践工作中体现出来的最为突出的特点,即实践性与理论性的结合、积极性与慎重性的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并对这三大特点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以彭真立法思想的启示为指导,结合我国当前立法进程中面临的一些热点问题,包括当代立法理念、当代立法机制、当代地方立法热点以及当代党领导立法问题,进行了学术研究,在这一部分里,笔者没有局限于彭真立法思想对当代立法工作的直接启示,而是结合时代特点对彭真立法思想的启示进行了发散性思考,以求在前人的肩膀上看的更高更远。
韦朋飞[8](2020)在《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研究 ——以党政关系为分析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在中国共产党的制度体系中,请示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年代逐渐发展的,并在解放战争初期建立的一种党内制度。其基本功能最初是促进中央和地方党组织的沟通和交流,后来发展成为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组织纪律的重要制度。学术界多从党组织关系的视角研究请示报告制度,分析其与党的组织纪律、维护党中央权威以及党内民主集中制等方面的关系。在政权系统中建立党组是中共实现对政权领导的基本手段之一,请示报告制度同样适用于政权系统内党组与上级党组织之间的联系。从这个意义上讲,政权系统内的请示报告制度的外延发生了变化,它实际上成为了党领导国家政权的一种制度机制。基于以上理念,本文以党的领导为主题,全国人大系统中的请示报告制度为研究对象,以立法作为基本的分析范畴,以党政关系为分析视角,对其发展历史、组织结构、运作过程和功能定位进行了全面研究,分析了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完善路径。本文认为,与单纯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相比,对于实现党的领导的意义上说,政权系统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的外延拓展成为中国共产党处理党政关系的一种制度机制。请示报告制度从党内拓展到政权系统的过程,也是中共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过程,是为了解决如何实现党对政权领导的问题。建国初期,中共在中央政府系统内建立了党组,党组将政府工作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是实现党对政府领导的制度性安排。比如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是政府立法工作中的必备环节,这同样适用于全国人大制度建立以来的立法工作。全国人大立法工作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经历了一个相对曲折的过程,最终形成了如今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为请示报告主体的,以立法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分歧等方面内容为请示报告事项的,以党中央为请示报告对象的制度规范。具体而言,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存在于立法过程的准备阶段、法律草案的起草阶段以及法律草案的审议阶段,其一般的流程是请示报告的事项的确定与文件的形成、请示报告文件稿的呈送、党中央的审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党中央相关意见的落实。与请示报告制度相衔接的党中央的审批环节是全国人大立法中的重要一环,这突显了党对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领导以及党在中国政治中的重要地位和特殊角色。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对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领导是以党的组织嵌入和人事嵌入为基础,作为处理党组织关系的请示报告制度,同样适用于党组和党中央之间的关系,这说明中共是通过将单纯的党政关系转化为党组织关系来实现其领导的。请示报告制度具有两方面意义,一方面,它保障了党中央对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宏观把握以及立法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另一方面,有助于党中央对于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支持以及全国人大职权的发挥。
田周芸[9](2020)在《《立法法》修改后的自治州立法权研究 ——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例》文中认为2015年《立法法》进行了修改,这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国立法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同时对自治州立法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立法法》修改以后,自治州与设区的市一样拥有了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这就意味着自治州拥有双重立法权:自治立法权与一般地方立法权。这一改变对于自治州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机遇是因为自治州在立法方面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可以制定符合自己实际需要的法律规定,促进社会发展。挑战是因为自治州面临着立法经验、立法能力、立法成效等方面的压力,在立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其实自治州的立法工作状况与法律的实施情况直接影响到当地自治工作、社会安稳和群众利益,甚至还影响到国家稳定和民族团结。所以对《立法法》修改后的自治州立法工作进行研究,不仅可以从理论上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理论研究,还可以从实际中完善自治州的法治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本文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例,研究《立法法》修改后自治州的立法权。在文章的引言部分介绍了选题背景和价值,还对当下自治州立法权研究的现状进行了论述。并结合实际情况选取合适的研究方法,,同时指出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一章主要写了自治州立法的理论基础。首先对地方立法制度进行了概述,梳理了其的发展历程,着重介绍了自治州自治立法权与一般立法权的发展。总结理《立法法》修改前后自治州立法权实施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立法主体扩大,立法权限增加等方面。第二章进行了实证研究,分析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数量、内容,理解该州的立法规划。总结该州的立法特点,充分肯定其所取得的立法成就。该州在立法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依据本地方实际情况,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民族文化,突出重点领域立法,做出了科学合理的立法规划,为实现依法治州奠定坚定的基础。第三章分析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在《立法法》修改后在立法权的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及原因。这一分析围绕《立法法》的修改展开,指出了在《立法法》修改后自治州存在一般立法立法权范围不清、双重立法权区分界限不明等立法困难。造成这些困境的原因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第四章在新《立法法》的框架下为自治州的立法权实施提出完善建议。笔者提出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可以从强化责任等方面着手。其次要明确自治州立法权限的范围,让自治州的立法工作更好开展;再次要提高自治州的立法能力,加强立法队伍建设;最后完善对自治州的立法监督,做到调动自治州的立法积极性与监督的有机平衡。在结语部分对本篇文章进行了总结,并展望了自治州立法权实施的美好前景。
彭君[10](2019)在《新中国成立70年党领导立法的历史变迁》文中研究表明新中国成立70年来,党领导立法变迁的实质就是社会环境、立法改革等多要素协同变迁的历史。党的转型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所带来的执政任务、执政能力的变化和发展;立法改革意味着随着社会的转型和发展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代表的立法者、立法制度本身的转型和完善,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党领导立法的变迁。在党领导领导立法多要素协同变迁史上,根本坚持的地方,即坚持党对立法的领导;也有不断发展变化的地方,即契合时代变迁的转型。
二、关于党领导立法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党领导立法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党领导立法的组织演变(论文提纲范文)
一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体制下的组织演变 |
(一)从层级报告到直接领导的组织载体 |
(二)“大政法”体制下的立法与政法的关系 |
二 全国人大成立初期党领导立法的组织演变 |
(一)组织载体:从国家机关到中央政法小组 |
(二)立法与政法的关系:协调需求的延续 |
三 改革开放以来的组织演变 |
(一)组织载体:从“双头负责”到“人大主导” |
(二)立法与政法的关系:形成更明确分工 |
四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组织创新 |
五 组织演变和领导机制的关系 |
结 语 |
第一,坚持党领导立法是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
第二,党领导立法的具体方式在实践中得到不断丰富和发展。 |
第三,党领导立法和人大主导立法是相辅相成的。 |
第四,党领导立法的组织形态与法治建设的具体协调需求密切相关。 |
第五,党领导立法本身实现了规范化和制度化。 |
(2)党的领导法规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现状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党的领导法规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根本依据 |
(二)“党规—国法”二元治理模式是基本前提 |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完善的运行方向 |
二、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建设的现状 |
(一)党的领导入规与入法的并立关系 |
(二)党的领导入规与入法的耦合关系 |
(三)党的领导入规与入法的一体关系 |
三、党的领导法规制度的完善路径 |
(一)整体上统筹完善党的领导入规入法的工作机制 |
(二)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入规入法的程序制度 |
(三)严格规范党的领导入规入法的条款表述 |
(3)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的历史进程与基本经验——十八大以来党领导立法的制度创新(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中国成立之初:党领导人民建立新法律 |
(一)新中国的成立与新法律的制定 |
(二)党领导立法工作的重大偏差与挫折 |
二、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
(一)关于“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重大意义的思考 |
(二)立法工作的恢复发展与阶段性成就 |
(三)依法治国、党依法执政与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
三、党的十八大之后:“党领导立法”的制度创新 |
(一)“党领导立法”的正式提出与党的十八大之后的立法成就 |
(二)党领导立法工作的主要方式 |
1. 中共中央加强对宪法修改、解释工作的领导 |
2. 中共中央提出立法工作的目标、任务与方针战略 |
3. 中共中央审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
4. 中共中央加强对重要法律制定、修改工作的领导 |
(三)党领导立法的制度与机制创新 |
1. 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党组”建设 |
2. 实行立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
3. 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 |
四、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的基本经验与启示 |
(一)坚持党领导立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重要历史经验 |
(二)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党领导立法”的内涵 |
(三)“党领导立法”必须通过“人大主导立法”来实现 |
(四)“党领导立法”是实现科学立法的基本政治保障 |
(五)推动“党领导立法”内容与方式的制度化、法治化 |
(5)加强与完善党领导立法工作制度的若干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法理依据与制度规范 |
二、党的立法主张形成程序:民主性与科学性 |
(一)切实贯彻落实党内决策的程序性规定 |
(二)提高立法建议的民主性与科学性(1) |
(三)明确党委审定立法相关事项的审查标准 |
三、党的组织与立法机关互动程序:明晰职责 |
四、国家法律形成程序:党员代表的义务优先性 |
(6)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课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 本课题的研究背景 |
(二)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
二、本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一) “人大主导立法”研究现状及评价 |
(二) “法案起草”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本课题的研究方法 |
(一) 历史分析方法 |
(二) 比较研究方法 |
(三) 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
四、本课题研究的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之省思 |
一、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重要地位 |
二、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优势 |
(一) 立法经验的优势 |
(二) 立法技术的优势 |
(三) 立法过程影响力的优势 |
三、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风险 |
四、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化建议 |
(一) 建立由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主持起草法案的制度 |
(二) 建立法案起草过程中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
(三) 建立法案起草的部门协调制度 |
(四) 建立法案起草的专家论证制度 |
(五) 建立第三方的法案起草评估制度 |
五、行政主导型的部门对口起草体育法案的实证考察 |
(一) 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下的部门对口起草《体育法》 |
(二) 部门对口法案起草模式在体育法案起草中的优势 |
(三) 部门对口法案起草模式在体育法案起草中的风险 |
(四) 优化我国现行体育法案起草模式的目标 |
(五) 优化我国现行体育法案起草模式的思路 |
第二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的选择理论 |
一、人大主导立法与人大主导法案起草 |
二、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建立在人大主导法案起草的基础之上 |
(一) 两者间没有必然联系的观点不成立 |
(二) 人大不需要主导法案起草的迷惑性 |
(三) 人大主导法案起草是人大主导立法的前提与基础理念的确立 |
三、人大主导立法下的部门和部门利益 |
(一) 立法中的正当部门利益与不正当部门利益 |
(二) 涉及部门事项的法案起草中不可或缺的部门参与 |
四、人大主导立法下法案起草的四种模式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二) 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三) 委托法案起草模式 |
(四)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 |
第三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一、我国政府专职法制机构及其起草职责的变迁过程 |
(一) 我国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的历史变迁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起草职责的法律依据 |
二、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的两种类型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自行起草法案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组织的联合起草 |
三、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人大主导立法作用的实现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实现人大主导立法的理解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确立人大主导立法的法律依据 |
(三)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方式 |
(四) “可以”与“应当”: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起草法案 |
四、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范围 |
第四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一、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提出 |
二、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下的人大工作机构范围 |
三、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范围 |
四、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困境 |
(一) 人大工作机构建置不规范 |
(二) 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缺少制度的统一规范 |
(三) 人大工作机构职责缺少制度规范 |
(四) 人大工作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明晰 |
(五) 人大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结构不合理 |
(六) 人大工作机构人员欠缺立法素质 |
五、完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建议 |
(一) 建置完善的人大工作机构 |
(二) 明晰人大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及权限范围 |
(三) 强化对人大工作机构的制度规范 |
(四) 合理配置人大工作机构的人员结构 |
(五) 加强人大工作机构立法能力建设 |
第五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委托法案起草模式 |
一、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确立 |
二、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势 |
三、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运作机制 |
(一) 确定需要起草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
(二) 选择法案起草主体 |
(三) 签订委托协议 |
四、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风险 |
(一) 抄袭与重复现象严重 |
(二) 制度设计偏重理想化 |
(三) 操作性不足 |
(四) 特色性缺乏 |
五、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化建议 |
(一) 人大要主导委托法案起草的全过程 |
(二) 精选委托起草的立法项目 |
(三) 尽量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 |
(四) 选择适格的受委托方 |
(五) 建立法案起草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
(六) 建立法案质量的评估制度 |
第六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 |
一、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提出 |
二、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实践探索 |
三、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势 |
(一) 对修正的《立法法》第53条的准确理解 |
(二)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目的的实现 |
(三)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协调与效率优势 |
四、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条件 |
(一) 法律制度的保障 |
(二) 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的完备 |
(三) 工作人员立法能力的具备 |
(四) 立法资源的配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彭真立法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彭真立法思想的历史 |
(一)彭真立法思想的萌芽 |
(二)彭真立法思想的发展 |
(三)彭真立法思想的完善 |
二、彭真立法思想的内容 |
(一)彭真的立法依据论 |
1、彭真立法的实际依据思想 |
2、彭真立法的理论依据思想 |
3、彭真立法的宪法依据思想 |
(二)彭真的立法目的论 |
1、彭真立法的人民目的思想 |
2、彭真立法的法制目的思想 |
3、彭真立法的经济目的思想 |
(三)彭真的立法方法论 |
1、彭真立法的群众路线思想 |
2、彭真立法的矛盾焦点思想 |
3、彭真立法的多方借鉴思想 |
(四)彭真的立法技术论 |
1、彭真立法的立法体系思想 |
2、彭真立法的立法计划思想 |
3、彭真立法的立法监督思想 |
(五)彭真的立法领导论 |
1、彭真立法的党的领导思想 |
2、彭真立法的政策到法思想 |
3、彭真立法的人大立法思想 |
三、彭真立法思想的特点 |
(一)实践性与理论性相结合 |
1.彭真立法思想的实践性 |
2.彭真立法思想的理论性 |
(二)积极性与慎重性相结合 |
1.彭真立法思想的积极性 |
2.彭真立法思想的慎重性 |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1.彭真立法思想的原则性 |
2.彭真立法思想的灵活性 |
四、彭真立法思想的启示 |
(一)彭真立法思想对当代立法理念的启示 |
1.坚持科学立法 |
2.坚持民主立法 |
3.坚持依法立法 |
(二)彭真立法思想对当代立法机制的启示 |
1.重视宪法激励作用 |
2.健全人大主导立法 |
3.明确立法权限划分 |
4.构建立法评估机制 |
(三)彭真立法思想对当代地方立法的启示 |
1.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合理化 |
2.完善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 |
3.促进地方立法技术科学化 |
(四)彭真立法思想对当代党领导立法的启示 |
1.发展“党领导立法”与时俱进 |
2.加强“党领导立法”规范建设 |
3.完善“党领导立法”保障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8)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研究 ——以党政关系为分析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范围与相关概念界定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结构与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一、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请示报告制度的探索、建立与发展阶段(1954 年之前) |
(二)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的实践与衰退(1954-1978 年) |
(三)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的建立与发展(1978 年至今) |
二、全国人大立法中请示报告制度的结构与运作 |
(一)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运行的组织基础 |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系统 |
2.全国人大的组织系统 |
3.全国人大的党组系统 |
(二)全国人大立法程序中的请示报告 |
1.立法准备阶段中的请示报告 |
2.法律草案起草(包括修改)阶段中的请示报告 |
3.法律草案审议阶段中的请示报告 |
(三)案例分析:1982 年宪法与2018 年监察法中的请示报告 |
1.1982 年宪法制定过程中的请示报告 |
2.2018 年监察法制定中的请示报告 |
(四)党组织关系嵌入:请示报告制度在全国人大的运作机制 |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形成:从人事嵌入到组织嵌入 |
2.从组织嵌入到组织关系嵌入的形成 |
三、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的定位与功能 |
(一)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的基本定位 |
1.党中央领导立法工作的制度机制 |
2.立法程序中的非正式制度 |
(二)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的功能 |
1.保证党中央对立法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
2.有助于党中央对全国人大工作的支持 |
四、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完善路径 |
(一)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的发展趋势 |
1.制度规范化程度不断加强,相关制度机制也不断完善 |
2.制度运行常态化,执行力度加大 |
(二)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的完善路径 |
1.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制度 |
2.完善请示报告制度的运作程序 |
3.明确请示报告事项的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立法法》修改后的自治州立法权研究 ——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立法法》修改与自治州立法权改革 |
第一节 地方立法制度概述 |
一、地方立法制度的内涵与价值 |
二、地方立法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自治州立法权的发展历程 |
一、自治州自治立法权的发展 |
二、自治州一般地方立法权的发展 |
第三节 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自治州立法权的发展 |
一、自治州立法主体范围扩大 |
二、自治州的立法权限范围扩大 |
三、自治州的立法监督机制进一步丰富 |
四、自治州的立法权配置更加符合发展需求 |
第二章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权实施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立法法》修改前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 |
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立法的发展历程 |
二、《立法法》修改前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立法特色 |
三、《立法法》修改前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立法法》修改后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 |
一、颁布单行条例的数量与主要侧重方面 |
二、颁布地方性法规的数量和主要侧重方面 |
三、《立法法》修改后地方政府规章的起步 |
四、《立法法》修改前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数量和质量的变化 |
五、《立法法》修改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趋势的变化 |
六、《立法法》修改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与其他自治州立法状况比较 |
第三节 《立法法》修改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立法成就 |
一、党对立法领导工作的加强 |
二、单行条例制定权的行使更加规范 |
三、自治州的治理格局进一步优化 |
四、自治州立法能力得到提升 |
五、立法与当地实际情况的契合度进一步提升 |
第三章 《立法法》修改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权实施的问题及其成因 |
第一节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权实施的问题 |
一、一般地方立法权范围不清 |
二、自治立法权与一般地方立法权的界限不明 |
三、人大的立法主导作用不突出 |
四、地方性法规发展较缓 |
五、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相对滞后 |
第二节 原因分析 |
一、《立法法》规定模糊 |
二、自治州立法能力尚待加强 |
三、人大机构设置有待优化 |
四、社会参与立法程度有限 |
第四章 新《立法法》框架下自治州立法权实施的发展与完善 |
第一节 加强党对自治州立法工作的领导 |
一、强化党委领导对立法工作的责任 |
二、健全立法工作向党委报告制度 |
三、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作用 |
第二节 明确自治州的立法权限范围 |
一、明确自治州一般地方立法权的立法范围 |
二、明确自治州自治立法权与一般地方立法权的边界 |
第三节 提高自治州的立法能力 |
一、转变立法理念 |
二、加强人大对立法的主导作用 |
三、加强立法队伍建设 |
四、提高社会参与立法程度 |
第四节 完善对自治州立法的监督 |
一、明确对自治州立法的监督内容 |
二、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
三、充分调动自治州立法积极性与施以有效监督的有机平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新中国成立70年党领导立法的历史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中国7 0年中国共产党的转型对领导立法的影响 |
(一)中国共产党对执政理念和执政能力的认识 |
1. 党对自己承担的执政党角色的判断,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
2. 依法执政成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
(二)党对立法工作的认识及领导方式的变迁 |
1. 立法是党的方针政策的法律化 |
2. 从法律是经验的总结转向经验立法与立法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重 |
二、新中国7 0年社会转型与党领导立法的变迁 |
(一)党对社会转型的准确判断 |
(二)转型社会党对立法的领导的变迁 |
1.改革开放前党对立法的领导的偏离 |
2.转型社会党领导立法的变迁 |
三、立法转型与党领导立法的变迁 |
(一)立法者对立法自身规律的认识的变化。 |
(二)立法体制经历了逐步完善的过程 |
(三)立法转型的主要内容 |
1. 立法重点从以经济为中心转向以权利为中心 |
2. 从以制定新的法律为主到修改原有法律与制定新法并重的转型 |
3. 立法工作从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的转变 |
(四)立法转型与党的领导的变迁 |
1. 领导立法规划的出台,增强立法的计划性 |
2. 明确提出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要“提高立法质量” |
3. 顶层设计人大立法改革的方向:人大主导立法 |
四、党领导立法的历史经验与启示 |
(一)中共中央提出修宪建议,贯彻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 |
(二)以实事求是的原则为统领,加强党领导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
(三)从经验到概念再到理论的立法思路 |
四、关于党领导立法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党领导立法的组织演变[J]. 赵一单. 环球法律评论, 2021(06)
- [2]党的领导法规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现状及其完善[J]. 万里鹏.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21(06)
- [3]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的历史进程与基本经验——十八大以来党领导立法的制度创新[J]. 封丽霞. 中国法律评论, 2021(03)
- [4]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党领导立法的逻辑进路研究[A]. 吴家兴.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3卷——京津沪渝法治论坛文集, 2021
- [5]加强与完善党领导立法工作制度的若干思考[J]. 王建芹,赵银. 廉政文化研究, 2021(01)
- [6]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D]. 卫学芝. 山东大学, 2020(08)
- [7]彭真立法思想研究[D]. 张颖. 山西大学, 2020(10)
- [8]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研究 ——以党政关系为分析视角[D]. 韦朋飞. 吉林大学, 2020(08)
- [9]《立法法》修改后的自治州立法权研究 ——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例[D]. 田周芸.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10]新中国成立70年党领导立法的历史变迁[J]. 彭君.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