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专利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我国专利制度的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黄凤达[1](2021)在《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国际法发展及我国应对》文中研究指明
沈镕荣[2](2021)在《中国专利纠纷的演进阶段及特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专利价值的深度挖掘,专利逐渐由传统的保护手段,演变为新兴的竞争工具。近年来,在全球范围专利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专利诉讼数量也大幅增长;与此同时,专利无效请求因成本低、周期短和效果强等特点也被频繁使用,它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诉讼和专利无效请求的大幅增长和策略性应用,已成为近年来专利领域值得关注的现象,并对企业正常经营和技术创新产生严重负面影响。为此,本文将专利诉讼和专利无效请求合称为专利纠纷,从动态视角深入研究专利纠纷长周期的演进过程,分析各个演进阶段及特征,从而为我国企业应对专利纠纷提供决策参考。针对研究目标,对专利纠纷的相关研究、专利分析方法的研究进行文献回顾与评述;在此基础上,对发现的现实问题开展研究。首先,研究利用专利纠纷案件数量和涉及纠纷的专利数量,构建了专利纠纷程度指数(PDDI);然后,研究利用层次聚类分析方法,选择专利纠纷程度指数和涉及纠纷的专利数量为聚类指标,对中国专利纠纷的动态演进过程,定量划分演进阶段;最后,借助专利计量和专利地图等方法和工具,探究各演进阶段中专利纠纷数量、相关主体和技术维度的特征及差异。针对专利纠纷演进阶段的研究表明,中国专利纠纷的演进过程可划分为两个阶段。考虑到1993年是我国专利法首次修正后的完整执行年,因此,选择1993年为分析起点。其中,1993年至1999年为第一阶段,中国专利纠纷的数量和激烈程度均处于较低水平;2000年至2015年为第二阶段,随着专利数量的持续增多,涉及纠纷的专利数量也快速增多,中国专利纠纷的激烈程度呈现加剧之势。针对各个演进阶段的分析表明,在第一阶段,诉讼和无效均涉及的专利数量占涉及纠纷的专利总量的比例为7.9%,而仅涉及专利无效请求的专利数量占比达到了74.8%;专利诉讼纠纷程度指数与专利无效纠纷程度指数的比值为1.65,此外,涉及专利纠纷的专利权人中,主要类型为个人。在第二阶段,诉讼和无效均涉及的专利数量占比提升,虽然仅涉及专利无效请求的专利数量占比下降,但其专利数量却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表明专利权人对专利无效请求的策略运用日益加剧;专利诉讼纠纷程度指数与专利无效纠纷程度指数的比例值逐渐增大,并且单件专利涉及专利诉讼的数量也日益增多,此外,涉及专利纠纷的专利权人中,主要类型为企业。
李想[3](2021)在《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局部外观设计,是指针对产品的某一局部所做出的创新设计,比如酒瓶的瓶盖、帽子的帽檐等。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均已实行该制度,我国在第四次专利法修改之前只对整体产品的外观设计提供保护,局部外观设计并未纳入保护客体之中。关于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引入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尽管在专利法修改时多次被提及,但一直未获得通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8号)的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图形用户界面在我国可以通过外观设计的方式予以保护。但是,作为图形用户界面保护基础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在我国并没有构建。2015年《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中引入了局部外观设计概念,2020年通过的《专利法》第二条外观设计定义中增加了“整体或者局部”的表述,表明我国正式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了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本文认为尽管立法上承认了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但目前我国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仍处于“形式到位,实质缺位”的状态,因此本文通过运用比较研究法、归纳演绎法和历史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产业发展规律以及知识产权理论视野提出完善局部外观设计审查授权以及侵权判断规则的具体建议。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全文正文包括四章。第一章“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现状与困境分析”。《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增加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但具体的审查授权规则以及侵权判断规则尚未有具体的指引,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我国局部外观设计制度是处于一种“形式到位,实质缺位”的状态。之所以产生“形式到位,实质缺位”的状态,一是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理解偏差,混淆了作为客体的设计与作为载体的产品,对产品的理解过分强调其完整的产品性质,认为如果对局部外观设计提供保护的话,那么载体就不能独立存在,无法适于工业应用。二是因为对“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标准的依赖,在审查授权与侵权判断中强调整体判断,而忽略局部创新,倾向把握总体的感觉,但是往往淡化了细节,舍弃了局部;三是受到“混淆理论”的主导,申请专利的设计方案与现有设计的比对最终只能落在整体的产品上,一般消费者对于产品的观察并不会具备专业设计者那般的敏锐度,尤其在隔离对比的条件下,只能对于产品的整体留存大致的印象,细微的局部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就被忽略了;四是对于国内设计产业的过分保护,这种保护主义认为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更易成为国外设计产品的保护伞,域外的先进设计会在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产业成长之前迅速抢占市场,从而使我国的设计行业陷入被动的处境之中。“形式到位,实质缺位”的状态显然也会造成不良的后果,从产业的角度来看,其有违设计经营理念,降低了设计的独立功能,不利于企业在产品研发周期中经营的灵活度。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如果不对局部外观设计进行保护也会造成国内外优先权认定失衡的问题;最为重要的是,在实质缺位的情况下,外观设计相关法律规则在局部外观设计的适用上也会产生脱节的问题。第二章“局部外观设计的理论基础分析”。设计的概念经历了一个逐渐独立、清晰的过程,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呈现偏向性的指示。现代社会的设计一词着重与工业体系结合,并从艺术领域汲取营养,强调灵活运用新材料和技术手段,追求较高的视觉效果,设计产业也逐渐提出了强烈的法律保护的需求。从生活世界中“设计”脱胎至法律中的“外观设计”至少经历了范围的缩限以及内容的解构两个步骤。对外观设计赋权范式的选择也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从最初的对于智慧创造的笼统保护,到逐渐清晰的划清各种客体之间的界限,外观设计亦逐渐明确了自身的定义与外延。外观设计概念法律化之后,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的理解就具备了内涵基础。外观设计可以被理解为局部外观设计的上位概念,具备更为概括性的意思表示,而局部外观设计则是在外观设计加上了前置的范围限制,属于其下位概念。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产生是设计热潮下兴起的产物,特定时代的物质生产条件和科技发展水平,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交替影响为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动力;同时,受制于整体设计空间的缩限和设计风格延续、技术支撑等要求,局部的创新亦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本章还论述了局部外观设计的内涵和正当性基础。首先是其定义与分类,以分类标准的不同可以做两种分类,两种分类的关注焦点并不相同,第一种分类关注的是设计的载体,第二种分类则是聚焦设计本身呈现的方式。其次,关于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文中指出是表达而不是思想,是设计而不是产品,同时还论述了与版权客体的分疏以及与专利客体的区别。再次,论述了局部外观设计的权利范围,通过“虚实线结合”的图像绘制方式,更加明确的突出实线部分绘制的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后,关于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形式,本章论述了单独立法与版权法并行思路、专利法为主思路、外观设计单独立法思路三种思路,阐述了各种思路的优劣特点。此外,在正当性基础的讨论中本章提出局部外观设计这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具备了空间上的局部依附性,同时又集合了审美效果和实用价值,是集自然法、功利主义因素以及其他影响于一身的复杂混合体,故分别从增加价值论、分配正义论以及修正的功利主义的角度阐述了对于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正当性。第三章“局部外观设计的授权规则构建”。本章提出局部外观设计欲获得授权首先要满足美感的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美学含量,能够让人产生视觉愉悦感。其次,是法律上的功能性的排除,法律上的功能性并不是指产品的基础物理功能,而是指一方面,如果产品的外观可以完成特定功能,且是完成该功能所必须的,不存在可以替代的或者替代数量极其有限的其他外观,则该设计具备了法律功能性;另一方面,如果设计产品所具备的功能不仅是基本的事实功能,而且该功能还提供了竞争优势,或者不使用该设计将会显着提高制造成本和难度,那么可以说该设计具备了法律功能性。再次,需要满足新颖性的要求,即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抵触申请。新颖性的判断主体应当为一般消费者,但因为局部外观设计的空间视觉感知范围更小,它所拟设的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应当更高,也就是说在满足了基础条件之后,还可以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新颖性的判断方式应当采取采用“局部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以局部为重点的同时,也要兼顾局部设计在整体产品中的表现状态、位置和比例关系。最后,还需满足非显而易见性的条件,即这些实质不同的设计不是显而易见的,是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的。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主体区别于新颖性的判断主体,应当是设计者,因为局部外观设计作为整体产品的一个部分,感官范围更小,视觉效果更弱,很有可能那些具备创造价值、并非显而易见的局部外观设计在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并无显着区别,从而无法获得授权,而只有设计者才更善于在微小处见真章,给予局部外观设计区别性更明智的判断。对于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不应该过分强调产品类别的限制,而在于对这些各种设计素材与印象的吸收与运用是否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认定局部外观设计的非显而易见性的思路,可以参照技术方案创造性的判断思路,第一步要确定最接近的现有设计(尽管如上所述对于对比设计的选择时并无产品类别的限制,但更接近的设计具有更高的参考价值),第二步是确定设计的区别点或是区别设计特征,第三步是判断是否存在设计特征转用和结合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局部外观设计申请还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形式要求,第一是申请名称,应当以“整体产品的名称加局部外观设计在产品中部位的名称”作为局部外观专利产品的名称,这种命名方式一方面在于与整体外观设计的申请形式相协调,另一方面,可初步确定保护范围的重要作用,也便于检索与分类。第二是视图的绘制与表达,合理利用虚实线的表达方式或模糊化处理的方式,以凸显需要保护的设计部分,明确审查的重点。第三是简要说明的补充,主要是针对设计要点的诠释,即对该局部之内的设计要素创新进行补充说明。第四,可参考引入日、韩的保密设计制度,对授权的局部外观设计进行不公开设计内容的处理,使产品在正式发售前处于保密状态,从而可以引起消费者对产品的好奇心,促进消费者的消费热情,以达到较好的营销目的。此外,授权审查过程中对要妥善应对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特殊性。其一,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具有更彻底的非物质化特点,其丰富的科技含量和强大的技术支撑使得其对载体的选择上具有广泛的余地,故对图形用户界面的授权规则考虑时应当对其与实体产品之间的连接关系具备更包容的态度。其二,关于动态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动态影像包含了形状、图案、颜色的设计元素,还有文字、线条、声音等,在组合形式和视觉效果上相比与静态界面而言有过之而无不及,具备极强的包容性,能够轻易的与各种艺术风格混搭。因为其动静结合的特点,在选择外观设计保护时也存在策略上的不同。其三,图形用户界面保护的规则中已然有淡化甚至脱离产品影响的趋势,在这种趋势下,图形用户界面本身就会变成了一个独立的“产品”,从而有了局部化的资格,界面中的部分元素或者部分动态变化以及部分影像表达等就成为了相对于整体GUI的局部外观设计,获取了单独保护的可能。第四章“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认定与损害赔偿的计算”。首先,划分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比对范围,确定该范围需要从两点着手,一是视像认知,包括图片或照片,二是字符认知,通常是简要说明中的文字描述。侵权比对的焦点也不再是整体设计,而是体现了设计创意的“局部”。其次,局部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立场的确定。尽管创新立场和混淆立场都各有优势,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判断上,更合适的站位仍然是混淆立场,因为专利制度中各种程序和规则所持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授权程序严格的创新(非显而易见)要求是为了实现更好的激励效果,而侵权审判则是为了制止设计产品混淆的市场乱象。局部外观设计本就是创新进阶的产物,如果在侵权判断时再坚持以创新的立场,那么就会陷入到对技艺苛求钻研的泥沼之中,而忽略了设计产品的市场效应。再次,局部外观设计侵权识别规则的详构。判断主体为“一般消费者”,混淆立场的主导下消费者显然具备更多的话语权,因为消费者的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误认、混购等行为才是造成的市场利益纠葛的根本原因力,此处拟设的“一般消费者”应该具备更精确的观察能力,或者是对局部设计具有特殊的注意力。局部外观设计是针对产品的局部所作出的设计,并不能因为其局部的特点就认为其不需要载体作为媒介,或是忽略其与产品的联系,在侵权判断时同样应当以相同或者相近的产品为界。文章还提出具体的判断方法,即“局部观察,综合判断”,所谓“局部”是指产品中某特定的部分,而非产品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所谓“综合”则是指能够影响局部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的综合,除了局部本身的设计特征之外,还包括该局部在整体产品中的呈现状态、大小、位置、比例关系以及分布特点等情况。最后,在评估局部外观设计印象的实质相似时,需要考虑创新的自由,这就包括功能因素、市场状况以及现有设计的拥挤程度等带来的影响。本章还论述了图形用户界面侵权认定中的特殊性问题,主要来说图形用户界面虽然需要以产品作为载体呈现,但其对于产品的依赖性相对普通的局部外观设计而言是更低的,因此在侵权判断时可以赋予其产品类别限制的例外资格。在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侵权判断中则需要着重关注关键帧以及动态的变化过程。局部外观设计侵权的损害赔偿需要坚持“完全赔偿”和“禁止得利”两项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考虑设计分摊与专利贡献率,按照局部设计专利对于商品利润的贡献比例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在衡量贡献比例时就要考虑该设计的创新程度、产品类型、对于消费者的辨识度、市场反响等情况。
赖晓敏[4](2021)在《中国农业专利的数量、质量与经济效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科技兴农战略下,中国农业专利事业发展迅速,但发展过程中的研发不平衡与转化不充分问题愈发突显。得益于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发展,中国农业专利规模持续扩大,新增专利数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且增速不断加快,后发优势明显,在特定技术领域实现由“跟跑”向“并跑”甚至是“领跑”的跨越。与此同时,专利发展过程中显现出研发不平衡、转化不充分问题,前者主要表现为农业专利在数量布局、质量层次和研发主体结构上存在失衡现象,后者主要表现为农业专利的加速扩张与农业经济的增速放缓不相适应,二者的脱钩反映出农业专利的质量不高与应用转化不足。对此,围绕如何量化并解释中国农业专利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研究依次从专利数量、专利质量和专利经济效果三方面入手,综合利用专利文献计量、空间计量经济学、二元选择模型和机器学习等方法,在量化把握农业专利数量与质量水平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中国农业专利产出数量水平的均衡收敛机制,农业专利质量水平的长期优化机制,以及农业专利推动产业经济发展的转化扩散机制,并据此提出推动中国农业高质量专利研发与转化的政策建议。研究主要内容和结论包括:(1)中国来源和受理的农业专利规模整体不断扩大,1985-2019年中国来源和受理的累计农业发明申请、发明授权和实用新型数分别居世界第一、第二和第一;中国农业专利多布局在以植物栽培、农药、饲料、养殖管理和肥料等小类为主的农业生产领域和以食品饮料加工处理小类为主的食品加工领域;首要应用行业是以农业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农业中间品制造和农产品加工等为主的制造业,其次是以各种农作物种植栽培为主的农林牧渔业;企业和科研机构是研发主力,个体占比趋于下降。整体上,专利数量和申请人规模在1985-1995年技术引进期较小,此后进入技术发展期,并在2008-2019年技术发展期第二阶段加速增长;不同技术领域和研发主体的技术生命周期演进存在一定差异。(2)中国农业专利呈现自东向西递减分布,数量水平由高到低分别为华东区、华北区、东北区、中南区、西北区和西南区,且各区域研发主体结构不同;数量水平的省域分布高度失衡,失衡主要由区域间差异引起,区域内相对均衡;数量水平分布具有负空间自相关性,省域分布以低高聚类为主,其次是高低聚类。发明申请和实用新型水平的省域分布呈绝对β收敛,且在技术相似和产业相似两种关联矩阵下的收敛速度快于反距离和邻接关系两种地理矩阵,而科研机构和企业三类专利水平均呈绝对β收敛,个人则仅发明授权和实用新型水平收敛;引入控制变量后,全样本和各主体的三类专利水平仍呈现条件β收敛,其中技术市场发育对各专利水平增速均有促进效果。(3)中国农业专利质量水平符合技术生命周期演化特点,在1996年进入技术发展期之后质量水平被稀释下降,质量综合指数由期初的0.70降至期末的0.40,质量的子维度技术通用性、技术创新性、法律价值和经济价值也在发展期有所下降;空间分布上,技术创新性、法律价值和经济价值呈现东高西低特点,三者分布在前期呈现一定的空间失衡,而技术通用性和综合质量水平始终较为均衡。专利规模扩张也带来泡沫专利规模的上升,累计泡沫23,135件,整体泡沫化程度为11.70%,泡沫规模在2008-2019年呈加速上升趋势,但泡沫化程度略有下降;泡沫专利空间格局与农业专利总量格局一致,即东多西少,省域分布由失衡转为均衡,但本土专利的泡沫化程度远高于境外来源专利。无论是Logit、Probit和异方差Probit模型,还是随机森林和BP神经网络算法,各方法对非泡沫专利的预测精度均趋于100.00%,但在泡沫专利的预测上,仅随机森林算法在训练样本内有99.24%的预测精度,其余方法均有明显第一类错误。(4)静态空间杜宾模型表明,中国农业专利质量及其构成受本地和相关地区农业研发要素投入、研发主体发育和创新外部环境三方面因素影响,其中研发人员投入在关联矩阵下对专利技术创新性和法律经济的间接效应为负,经费投入对技术通用性和法律价值的直接效应为正,对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和整体质量的间接效应均为负;科研机构发育对技术创新性具有正向间接效应,企业发育在地理矩阵下对法律价值和整体质量的间接效应为正,在关联矩阵下对法律价值的间接效应为负;基础研究在地理矩阵下对技术通用性、法律价值和综合质量的各效应均为负,技术市场对技术通用性、法律价值和综合质量的各效应均为正,科技转化服务对法律价值和综合质量的直接效应为负,对临近地区技术创新性的间接效应为正,信息化在地理矩阵下对技术通用性和法律价值的间接效应为负,但对经济价值为正。动态空间杜宾模型表明专利的技术通用性和法律价值具有累积性,受经济价值影响,综合质量在地理矩阵下具有累积效应,在关联矩阵下具有收敛性;动态模型中上述长期边际效应依旧成立,并进一步证实长期与短期效应的作用方向多相反。(5)以种植业为例,各空间模型中农业有效专利对农业经济产出的回归系数均显着为正,并大于普通面板模型结果,表明农业专利同时存在地理临近和技术供需联系两种扩散渠道;反距离矩阵、邻接关系矩阵、技术相似矩阵和产业相似矩阵四种空间权重下,专利对农业经济产出的总贡献分别为12.30%、12.72%、13.41%和13.16%,贡献率仅次于化肥(50.00%左右)和劳动(20.00%左右)投入,与机械投入(10.00%左右)相近;专利对农业经济的总贡献效应以本地直接效应为主,四种矩阵下的直接效应分别为11.97%、16.07%、18.29%和14.36%,而间接效应分别为0.33%、-3.35%、-4.88%和-1.21%,这种差异化的间接效应表明专利的空间溢出包含由技术扩散产生的正向辐射增益效应和农业物候相似凸显的专利权负向排他效应两部分。研究可能的创新之处有三个方面:(1)拓展并验证了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空间关联。在探讨农业科技研发绩效和经济贡献过程中,不仅考虑了反距离矩阵和邻接关系矩阵刻画的常见地理溢出效应,还基于夹角余弦定理拓展并检验了技术和产业结构相似地区间的技术供需关联溢出效应。(2)基于专利视角测度农业技术创新的经济效果。相比以往研究采用的政府科技经费投入变量,专利作为应用研究的直接成果,避免了兼顾基础研究的政府经费投入会夸大实际技术研发支出,并能全面涵盖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各类技术研发主体。(3)探索了农业专利质量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综合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和经济价值三个维度构建质量评价体系,系统量化了中国农业专利质量现状格局,并讨论了研发要素投入、科研主体发育和创新外部环境三方面因素对综合质量及其子维度构成的影响。
李海鹏[5](2021)在《专利丛林背景的同族专利与专利诉讼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专利价值日益凸显,专利从传统的保护手段逐渐演变为新兴的竞争工具,专利权人开始围绕基本专利,大量布局同族专利,这使得全球同族专利数量持续增长,同族专利密集分布且相互紧密关联,导致专利丛林的快速兴起和持续蔓延。与此同时,专利权人开始策略性地选择诉讼目标,发起专利诉讼,导致专利诉讼数量也大幅增长,增加了专利权人防范应对专利诉讼的成本,从而对专利权人的技术创新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面对专利丛林的快速涌现和蔓延态势,有必要对同族专利和专利诉讼开展研究,为防范应对同族专利和专利诉讼的泛滥提供决策参考。在专利丛林涌现的背景下,同族专利和专利诉讼持续增长,为应对这一发展态势,针对相关的已有研究进行梳理和总结,为此,提出了研究设计从而开展针对性的研究。首先,构建专利丛林和同族专利的测度指标,采用层次聚类分析,定量划分专利丛林的演进阶段,探究在专利丛林不同演进阶段中的同族专利;然后,研究构建了数量指数、质量指数和结构指数,利用专利地图分析工具,对同族专利的特征进行研究,揭示同族专利的关键特征;最后,构建同族专利和专利诉讼、基本专利和专利诉讼的回归模型,采用格兰杰因果检验,厘清同族专利和专利诉讼的相互作用。对专利丛林演进下同族专利的研究结果表明,专利丛林的演进是动态变化的过程,将经历萌芽期、爆发期、成长期和成熟期,同族专利在不同阶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萌芽期历时长,有效专利和同族专利的数量少但增长快;爆发期的有效专利增长较快,已积累到较高水平;成长期的有效专利增长趋缓,同族专利比例仍处于高位;成熟期的有效专利增长持续趋缓,同族专利比例开始下降。近年来,随着专利丛林的持续涌现和同族专利快速增长,已对技术创新产生深远影响;在此背景下,可运用上述分析方法,面向目标技术领域,划分专利丛林演进过程,分析有效专利和同族专利的数量和布局,为应对专利丛林和同族专利提供决策参考。对同族专利特征的研究表明,数量特征方面,同族专利的过度增长导致了专利数量激增,成为专利丛林涌现的主要原因;质量特征方面,同族专利是由基本专利衍生的,其质量低于基本专利质量;结构特征方面,同族专利集中度低,由众多专利权人持有;布局特征方面,基本专利和同族专利的布局不仅表现为数量明显增加,分布密度提高,而且技术布局持续拓展。近年来,国外专利权人积极在我国布局大量低质量同族专利,推动了专利丛林的快速涌现和持续蔓延。对此,可利用上述研究提出的定量分析方法,深入分析同族专利的数量、质量、结构和布局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对策,以防范应对同族专利的涌现和影响。对同族专利、基本专利与专利诉讼之间相互作用的研究结果表明,同族专利与专利诉讼之间存在显着的相互促进作用,而基本专利与专利诉讼之间不存在相互促进作用。研究采用平稳性检验和协整分析的结果表明,基本专利与专利诉讼间不存在协整关系,而同族专利与专利诉讼之间具有协整关系,还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在此基础上,采用格兰杰因果检验的分析表明,同族专利与专利诉讼之间存在显着的相互促进作用,即同族专利的增长引发未来专利诉讼的涌现,专利诉讼的涌现刺激布局更多同族专利。因此,利用二者的相互促进作用,通过控制同族专利的质量,实现对二者的同步调控,进而防范同族专利和专利诉讼的泛滥,遏制二者对企业经营和技术创新的负面影响。
李世斌[6](2021)在《中国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实现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长期粗放发展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近年来也开始集中出现,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缓解生态环境恶化带来的诸多问题,近年来我国不断提高生态文明建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可以预见的是,未来我国将采取更为严厉的环境保护措施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日益强化的环境规制约束下如何破解发展难题将是实现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的重点任务。而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发展阶段背景下,依靠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是解决现有资源与环境约束的必要选择。因此,完善的环境规制体系将能够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良性互动。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环境规制方面的研究和实践仍处于初期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科学的环境规制体系。具体表现为目前我国在环境规制政策的选择上缺乏科学合理的依据,长期依靠单一的环境规制政策工具,难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并且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企业以及经济的发展。这一问题的长期存在导致我国环境规制在实现短期环境治理目标的同时并没有产生足够的技术创新激励。而近年来以信息公开和披露为主要特征的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开始被世界各国广泛引用,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为弥补传统环境规制政策工具的技术创新激励不足问题,有必要对我国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的技术创新效应进行分析,从而通过完善我国环境治理体系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双赢目标。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对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在中国的实践进行考察,分析在技术创新现实基础上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在创新驱动发展中可能发挥的作用,并在理论和实证分析层面验证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对区域和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本文综合采用文献分析与实践分析相结合、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比较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进行研究。首先,通过对我国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和技术创新现实基础进行分析,探讨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在技术创新激励中可能发挥的作用。其次,分析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影响的机理,并针对城市和企业两个层面的数据构建计量模型,实证检验我国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实际影响。最后,针对我国技术创新导向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各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主要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在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影响的机理上,本文认为以命令控制为主要特征的传统环境规制政策工具中仅包含政府和企业两个参与主体,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容易导致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的共谋行为,即使在较为严格的环境规制体系下,企业仍然缺乏技术创新激励。而当社会公众以第三方监管主体的形式参与到生态环境治理中时,能够起到弱化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共谋行为的作用,从而产生源自于企业外部的技术创新激励,而社会公众参与环境行动的基础在于有效的信息供给制度。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进一步通过消费者选择和声誉机制加强了外部约束,推动落后产能的淘汰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实现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同时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能够在缓解环境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对传统环境规制的技术创新激励产生有效的调节作用。此外,良好的环境信息披露条件能够帮助金融机构有效识别企业环境风险,从而做出有效的投资决策,缓解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面临的融资约束。第二,在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对区域技术创新影响的实证检验上,本文利用在2008年开始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构造准自然实验,针对2003-2018年中国264个地级市的面板数据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及空间双重差分模型检验城市环境信息公开对技术创新水平的影响及其空间溢出效应,并采用平行趋势检验、PSM-DID方法、安慰剂检验等方法验证其稳健性,主要得出以下结论:环境信息公开政策确实显着地提高了城市整体技术创新水平,同时能够通过提高发明专利和绿色专利比重改善城市技术创新结构;环境信息公开对城市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是通过推动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及公众参与的中介作用机制实现的;异质性分析表明城市区位对环境信息公开政策的技术创新效应影响不大,而重污染城市中该效应的显着程度要低于中轻度以及低污染地区;城市间技术创新水平存在正向的空间相关性;环境信息公开对城市间技术创新的影响存在显着的正向空间溢出效应;环境信息公开对城市技术创新影响的空间溢出效应会随着地理距离的增加,呈现出先增强后衰退的特征,省界对于环境信息公开的技术创新外溢效应具有较大影响。第三,在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的实证检验上,本文针对2008-2019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面板数据构建回归模型,检验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对微观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并进一步分析影响机制、影响异质性。主要得出以下结论:环境信息披露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这两类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对于企业技术创新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但具有一定自愿性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技术创新激励效应要弱于具有一定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在对技术创新结构的影响上,环境信息披露能够促进企业发明专利以及绿色专利占比的提高,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则对实用新型专利占比的提升具有促进作用,并且不利于企业发明专利占比的提高;分位数回归结果表明,各分位点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均为正,同时随着分位点的提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呈现出先增强后减弱的特征;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会随企业所处区域的不同而呈现出一定的异质性,东部地区环境信息披露的技术创新激励效应要优于其他地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对各区域企业技术创新均不存在显着影响;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会随着企业所处行业的不同而呈现出一定的异质性,环境信息披露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对重污染行业中企业技术创新不存在显着影响,对于非重污染行业中企业的技术创新的影响显着为正,环境信息披露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并不显着,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显着为正;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会随着企业性质的不同而呈现出一定的异质性,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对中央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显着为正,对于地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影响并不显着,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对于非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显着为正,但对于国有企业的影响并不显着;环境信息披露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这两类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均能够有效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并通过这一中介机制对技术创新产生影响;环境信息披露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这两类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均能够有效调节传统环境规制政策工具对企业产生的技术创新激励效应。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在以下四个方面实现了创新:第一,完善了“波特假说”中关于合适的环境规制工具选择的研究框架。本文通过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梳理对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这一新兴理论概念进行系统地阐释,并通过实践分析、理论探讨和实证检验考察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为该领域的后续研究提供了一个可能的方向。第二,丰富了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影响的理论分析框架。本文从公众参与、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分析了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对区域技术创新的影响机理,从调节传统环境规制、缓解企业融资约束的角度分析了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机理,这为采用多样化的环境规制政策工具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双赢目标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和研究视角。第三,拓展了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对区域和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的实证研究。本文创新性地利用城市和企业两个层面的样本数据,对城市环境信息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这三类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政策工具对技术创新影响的实际效果进行系统和深入的检验,进一步拓展了“波特假说”在中国的实证经验。
员朋玺[7](2021)在《人体基因专利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基因专利的客体由早期的细菌基因,发展到动植物基因,再到如今的人体基因,客体发展暴露出了我国在人体基因专利保护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尚未迎来生物技术的高速发展期,相关冲突仍不显着,但人体基因技术的兴起是大势所趋,为了改善我国涉及人体基因的专利保护,促进我国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本文拟分析我国人体基因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首先,明确人体基因的可专利性,人体基因作为科学研究成果,具备知识产权属性,人体基因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不具备消极要件,同时其天然不属于着作权保护范畴,在应用上更难以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加以保护,应当通过专利的形式加以保护。此外,简要阐述人体基因专利和一般基因专利的区别在于伦理审查需求更高和应适当进行权利限制。其次,梳理人体基因专利的历史发展,人类从早期的宏观专利对象进军到微观领域,分离纯化的DNA分子成为可专利客体,之后具备活性的编辑DNA分子也成为专利对象。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基因专利来到人体基因领域,起初争议限定在生物科技行业内部,但相关利益冲突在梅利亚德案集中爆发,美国根据其科技和社会发展,最先作出人类基因互补序列可授予专利,但分离纯化人类基因不可申请专利的认定,部分肯定了人体基因的可专利性。再次,通过数据分析我国人体基因专利现状,梳理我国在人类基因保护制度上的创举:第一,专利审查指南适当吸纳了经典科学研究成果,例如胚胎细胞14天原则的适用;第二,在民法典中明确了对于违法进行人体基因编辑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严重违法编辑人类基因的行为被纳入刑法修正案。同时还指出我国在人体基因专利保护上存在的法律不适应科技进步、人体基因资源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伦理审查须严格规制、利益分享机制尚需完善等问题。最后,分析与人体基因存在一定内在联系的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制度对于我国人体基因专利保护的借鉴意义,其中植物新品种相关制度体现的特殊保护期限、特殊授权条件、提高规制位阶等特点,尤为适用于人体基因专利的保护;分析比较美国、日本等国的人体基因专利保护制度发现,各国采取了适合本国发展的保护模式,保护范围与研发能力正相关。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尚在起步阶段,在产值、营收和研发能力上,与国外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尽管美国的保护模式更开放、更有利于激发研究积极性,但也不能完全适用。日本的周边限定模式比起美国更加保守,但更符合我国现阶段的需求,人体基因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应载明基因具体的功能,授权上应当偏重于功能保护而非产品保护,保留其他未知功能的可专利性。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采取谨慎适度保护的原则、具体制度须适时调整、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进一步完善人体基因专利伦理审查、利益分享并非当前应关注问题等建议,以期扶持我国人体基因产业发展,对我国利益予以最大化的保护。
周红芳[8](2021)在《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论》文中指出封闭导致落后,开放带来发展。创新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动力,创新的开放性和国际科技合作已经成为各国创新战略的重要特征。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叠加冲击,大国竞合博弈愈演愈烈,国际形势充满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逆全球化从经贸领域蔓延至科技领域。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从科研人才、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体制和产业政策等方面打压中国科技发展,微观层面的开放式创新越来越受到国家层面的开放式创新制约,全球科技在开放与保护的较量中艰难前行。但是从长远来看,全球化仍将是世界经济的发展大势。跨国公司的逐利行为和数字产业的技术革新都会推动全球化向前发展。科学从本质上讲是无国界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全球气候变化、能源安全等重大问题的解决需要全人类共同的智慧。随着全球化研发和生产的发展以及跨国学术研究网络的出现,科学的发展愈发是一个全球合作的过程。从我国国内创新情况看,开放水平不高已经严重制约了中国创新能力的提升。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彰显了高层次创新和高水平开放的深度融合,是新时代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推动形成全面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要抓手。但是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的理论研究刚刚起步,构建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的理论框架显得尤为迫切。本文以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作为研究对象,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指导思想,广泛吸收耗散结构理论、熊彼特创新理论、制度经济学和科学技术哲学等理论知识,遵循为什么——是什么——怎么做的纵贯式结构,对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进行研究,并对我国构建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提出对策建议。在全文中,坚持以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为方法论基础,在具体研究方法上,采用了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归纳与演绎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论文试图回答三个问题:①为什么要构建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②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是什么,有哪些创新活动?它的基本特征、体系目标、运行环境是怎样?作为最鲜明的特征,开放度该如何衡量?③如何构建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针对以上问题,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论文在梳理国家创新体系理论和开放式创新理论的基础上,首先从理论的角度、历史的角度和现实的角度分析了构建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其次对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并对其构成要素、主要特点、建立原则、运行机制和运行环境等进行研究,初步建立了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的理论分析框架。随后论文根据马克思对创新形式的划分,以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的原理,建立了构建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的实践分析框架:生产力层面的科学创新和技术创新,生产关系层面的制度创新。在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中,三大创新活动表现为:以高校、科研院所科学研究国际化为核心的科学创新、以企业研发国际化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以健全科技创新制度体系为核心的制度创新。在体系中,科学创新是基石,技术创新是关键,制度创新是保障,三者相互作用,共同构成辩证统一的整体。根据以上分析框架,论文进行了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对中国建设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的发展历程和创新活动进行定性分析,对创新开放度进行定量研究,分析了新冠疫情下逆全球化形势对中国构建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的影响。最后根据美国、日本、德国和以色列等主要国家建设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的经验和启示,提出对策建议。论文的研究发现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创新是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开放是经济增长的外在环境。开放式创新成为研究热点,但是相对于企业层面的开放式创新,国家层面的开放式创新研究并不充分,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建设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既有理论上的重要性,也有历史和现实的必要性。第二,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是指在全球化背景下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创新资源全球化配置建立起来的全面而开放的创新体系,这个体系由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科技和经济各部门、公共与私有机构之间相互作用,对内要提升国家创新能力,对外要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是一个复杂的体系。体系具有开放性、流动性、系统性和安全性等特征,有内向型开放和外向型开放两种模式。不同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环境对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的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第三,构建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可以从科学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三个维度进行。科学创新的主体是高校和科研院所,高校、科研院所科学研究国际化主要通过人才培养国际化、科研活动国际化、科研成果国际化实现,国家应注重对巴斯德象限的科学研究,加大对国际大科学工程的建设。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企业的技术创新主要通过跨国公司建立海外研发中心、跨国并购和建立国际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实现研发国际化,根据马克思全球化理论,要注意区分研发国际化的双重影响,趋利避害。制度创新的主体是政府,政府的制度创新主要通过推动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实现。建设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要在全球实现创新资源的配置,还会受到国际规则的影响。中国应该增强国内外规则的协调性,主动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订,提升国际治理的能力。第四,从知识开放、技术开放、资本开放、人才开放和制度开放五个要素分析,中国的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的开放水平十分有限,创新要素跨国流动水平不高,不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借鉴美国、日本等创新强国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中国应从科学创新开放、技术创新开放、制度创新开放以及三大创新融合发展等方面提升创新开放度,利用全球资源提升我国的创新能力。第五,从新中国时期的巴统协议,冷战时期的瓦森纳协定,到中美贸易战,再到疫情期间中美科技领域部分脱钩,美国打压中国科技发展从未停止。新形势下中国构建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应在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下,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化不同国别不同领域科技合作,探索更加柔性,更加灵活的合作模式,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主动引领全球治理良性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刘清桓[9](2021)在《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研究 ——兼评《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专利的申请量与授权量迅速增长,随之而来的专利侵权纠纷层出不穷,进而如何高效地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迫在眉睫。我国现行的专利诉讼架构是行政无效程序和民事侵权程序的民行二元分立体制,专利权有效性的判断权与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权相分离。在该体制下,专利权有效性的判断标准都集中统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保证专利无效程序中确权结论的准确性。但是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法院会因无权判定专利权的效力而无法进行审理,此时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成为关键。目前,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主要包含中止诉讼、现有技术抗辩以及“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两程序的有序衔接,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会出现案件久拖不决、循环诉讼、专利确权结论与侵权判决结果不一致等问题,严重制约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而且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衔接机制的问题表现,并非仅是片面的司法障碍,而是我国整个专利诉讼架构的设置缺陷,现行的衔接机制只是民行二元分立体制下的权宜之举。要想根本上解决该体制的弊端,则需要将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进行整合,建立起相对集中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故而,有必要对我国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作进一步研究,从而探寻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合理且高效的途径。首先,本文对我国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审理模式进行剖析,理清专利无效程序的法律性质、侵权诉讼程序的审查权限等基本问题,从而引出衔接机制的研究。其次,对我国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现有的衔接机制进行考察分析,同时分析《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的适用现状,总结出衔接机制存在的弊端与根源。再次,针对域外的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及其衔接机制进行考察,借鉴美国、日本、德国的先进经验和前沿理论。最后,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情况,提出完善我国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衔接机制的建议,从而为我国民行二元分立体制的完善作出一些实践总结与理论构想。这既是法的效率价值所向,也是高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现实所需,若能够为专利纠纷案件的解决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施提供些许有益参考,那将是本文研究的荣幸与价值所在。从长远来看,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仍将是我国专利制度变革的方向。
周浩[10](2020)在《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由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仅需通过初步审查即可授权,不需要对创造性等实质性缺陷进行审理,因此不具有专利性的实用新型申请也很容易获得授权。这些专利的稳定性不高,市场运用情况不佳,不仅浪费社会资源,还阻碍技术创新。所以,改革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模式势在必行。本文首先分析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初步审查模式的设立背景、发展现状和引发的问题,然后对比分析德国、日本、韩国、巴西、澳大利亚以及美国等国家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模式和相应的配套制度,最后根据我国当下国情需要提出先在过渡阶段实施自愿实质审查模式,等国家的经济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再全面实施实质审查模式。基于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规律、创新实践以及政府政策等因素的考虑,在自愿实质审查模式的过渡阶段和全面实质审查模式的最终阶段,都需要配套制定相应的制度。本文就实质审查模式中请求实质审查的时机、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和答复文件的期限以及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等相关期限,以及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实质性判断标准都给出了初步的建议,并且对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保留或者废除提出建议,从而在实用新型专利从初步审查模式逐渐过渡至自愿实质审查模式,直至最终的全面实质审查模式的过程中,仍保持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周期较发明短的特性。同时,在过渡阶段建议将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扩大为一切产品,最终阶段建议将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扩大为与发明专利一样,对于经过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适应性延长其保护期限。这些措施能够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垃圾专利的生产,节约行政、司法和社会资源,进一步促进创新主体的创新热情,从而推动社会科技和经济的发展。
二、国际专利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我国专利制度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际专利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我国专利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2)中国专利纠纷的演进阶段及特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概念界定与研究内容 |
1.2.1 概念界定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与工具 |
1.3.2 技术路线 |
1.4 创新点 |
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2.1 专利纠纷的相关研究 |
2.1.1 专利纠纷的产生原因 |
2.1.2 专利纠纷的解决方式 |
2.1.3 专利诉讼的相关研究 |
2.1.4 专利无效的相关研究 |
2.2 专利分析方法的研究 |
2.2.1 专利分析方法的概述 |
2.2.2 专利计量法的相关研究 |
2.2.3 专利网络分析法的相关研究 |
2.2.4 专利聚类分析法的相关研究 |
2.3 本章小结 |
3 中国专利纠纷的演进阶段划分 |
3.1 阶段划分方法的选择 |
3.2 测度指标与样本选择 |
3.2.1 测度指标的构建依据 |
3.2.2 测度指标的构建结果 |
3.2.3 样本选择 |
3.3 聚类分析与阶段划分 |
3.3.1 聚类指标选择 |
3.3.2 数据处理 |
3.3.3 聚类分析 |
3.3.4 阶段划分 |
3.4 本章小结 |
4 中国专利纠纷演进的阶段特征分析 |
4.1 数量特征分析 |
4.2 主体特征分析 |
4.2.1 专利权人类型特征 |
4.2.2 专利权人集中度特征 |
4.3 技术特征分析 |
4.3.1 IPC部的分布特征 |
4.3.2 IPC小类的分布特征 |
4.3.3 技术主题的分布特征 |
4.4 本章小结 |
5 结论与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局限及展望 |
5.2.1 研究局限 |
5.2.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现状与困境分析 |
第一节 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形式到位与实质缺位 |
一、立法之初的时代局限 |
二、形式到位——“设计要点”、“局部要素”对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部分替代性 |
三、实质缺位——审查授权规则的缺漏 |
四、实质缺位——侵权认定规则的缺失 |
第二节 长期缺位的原因 |
一、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理解偏差 |
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标准的依赖 |
三、“混淆理论”的主导 |
四、域内设计产业保护主义 |
第三节 缺位将遭遇的困境 |
一、有违设计经营理念 |
二、优先权认定失衡 |
三、从整体到局部——规则延续中的脱节 |
第二章 局部外观设计的理论基础分析 |
第一节 整体外观设计向局部外观设计的演进 |
一、设计概念的独立 |
二、外观设计的法律化 |
三、赋权范式的选择 |
四、局部外观设计的规范化 |
第二节 局部外观设计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设计热潮的兴起 |
二、整体设计空间的缩限 |
三、法律美学旨趣 |
第三节 局部外观设计的内涵 |
一、定义与分类 |
二、保护客体 |
三、权利范围 |
四、保护形式 |
第四节 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正当性依据 |
一、增加价值论 |
二、分配正义论 |
三、修正的功利主义 |
第三章 局部外观设计的授权规则构建 |
第一节 局部外观设计授权的实质要求 |
一、美感 |
二、法律上的功能性排除 |
三、新颖性 |
四、非显而易见性 |
第二节 局部外观设计授权的形式要求 |
一、申请名称的确定 |
二、视图的绘制与表达 |
三、简要说明的补充 |
四、保密申请的提交 |
第三节 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授权中的特殊问题 |
一、图形用户界面与产品的联系 |
二、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申请 |
三、图形用户界面中的局部 |
第四章 局部外观设计侵权认定与损害赔偿的计算 |
第一节 划定局部外观设计侵权比对范围 |
一、视像认知与字符认知 |
二、侵权比对焦点 |
第二节 确定局部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立场 |
一、创新立场的证否 |
二、混淆立场的证成 |
第三节 详构局部外观设计侵权识别规则 |
一、判断主体的确定 |
二、产品类别的限制 |
三、判断方法——“局部观察,综合判断” |
四、设计自由度的权衡 |
五、图形用户界面侵权认定中的特殊性 |
第四节 完善局部外观设计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
一、整体市场价值规则的不适格 |
二、设计分摊规则与专利贡献率的考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一、论文类 |
二、项目类 |
三、报告类 |
四、获奖情况 |
后记 |
(4)中国农业专利的数量、质量与经济效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专利研发 |
1.3.2 专利评价 |
1.3.3 专利转化 |
1.3.4 研究述评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4.3 研究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1 理论基础 |
2.1.1 技术创新理论 |
2.1.2 TRIZ创新方法理论 |
2.1.3 内生经济增长理论 |
2.2 概念界定 |
2.2.1 农业专利 |
2.2.2 农业专利技术生命周期 |
2.2.3 农业专利质量 |
2.3 理论分析框架 |
2.3.1 农业专利的数量增长与趋同 |
2.3.2 农业专利的质量评价与甄别 |
2.3.3 农业专利的有效应用与转化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农业专利的数量格局与技术生命周期 |
3.1 数据来源与研发方法 |
3.1.1 数据来源 |
3.1.2 研究方法 |
3.2 中国农业专利的数量分布 |
3.2.1 中国农业专利的全球地位 |
3.2.2 中国农业专利的IPC分布 |
3.2.3 中国农业专利的行业分布 |
3.2.4 中国农业专利的主体分布 |
3.3 中国农业专利的技术生命周期 |
3.3.1 中国农业专利技术整体发展阶段 |
3.3.2 主要农业技术领域的生命周期比较 |
3.3.3 三大主体的农业专利技术生命周期比较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农业专利的空间分布与收敛性 |
4.1 研究设计 |
4.1.1 研究方法 |
4.1.2 数据来源 |
4.2 中国农业专利的空间分布 |
4.2.1 中国农业专利的省域分布 |
4.2.2 中国农业专利水平的空间均衡性 |
4.2.3 中国农业专利水平的空间自相关性 |
4.3 中国农业专利的收敛性 |
4.3.1 中国农业专利水平的绝对β收敛 |
4.3.2 中国农业专利水平的条件β收敛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农业专利的质量分布与泡沫甄别——以授权发明为例 |
5.1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5.1.1 研究方法 |
5.1.2 数据来源 |
5.2 中国农业专利质量分布 |
5.2.1 基于综合评价指数的专利质量比较 |
5.2.2 基于专利宽度的技术通用性分析 |
5.2.3 基于专利被引的技术创新性分析 |
5.2.4 基于专利权利要求的法律价值分析 |
5.2.5 基于专利存续期的经济价值分析 |
5.3 中国农业泡沫专利分布 |
5.3.1 中国农业泡沫专利规模 |
5.3.2 中国农业泡沫专利分布 |
5.3.3 中国农业泡沫专利空间均衡性 |
5.4 中国农业泡沫专利识别 |
5.4.1 基于二元选择模型的泡沫专利识别 |
5.4.2 基于机器学习分类的泡沫专利识别 |
5.4.3 两类泡沫专利识别方法结果比较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国农业专利质量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路径 |
6.1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6.1.1 研究方法 |
6.1.2 数据来源 |
6.1.3 空间自相关检验 |
6.2 中国农业专利综合质量的影响因素分析 |
6.2.1 中国农业专利综合质量影响因素 |
6.2.2 中国农业专利综合质量边际影响 |
6.3 中国农业专利质量影响因素的作用路径 |
6.3.1 中国农业专利技术通用性路径 |
6.3.2 中国农业专利技术创新性路径 |
6.3.3 中国农业专利法律价值路径 |
6.3.4 中国农业专利经济价值路径 |
6.4 考虑创新累积效应的稳健性检验 |
6.4.1 综合质量影响因素稳健性 |
6.4.2 技术通用性影响因素稳健性 |
6.4.3 技术创新性影响因素稳健性 |
6.4.4 法律价值影响因素稳健性 |
6.4.5 经济价值影响因素稳健性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中国农业专利的经济效果评价——以种植业为例 |
7.1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7.1.1 空间计量模型 |
7.1.2 数据来源 |
7.2 中国农业专利的经济贡献分析 |
7.2.1 模型适配度检验 |
7.2.2 地理视角下经济贡献分析 |
7.2.3 供需视角下经济贡献分析 |
7.3 中国农业专利的边际经济贡献 |
7.3.1 地理视角下边际经济贡献 |
7.3.2 供需视角下边际经济贡献 |
7.4 中国农业专利经济效果的稳健性检验 |
7.4.1 模型互为因果的内生性讨论 |
7.4.2 异方差空间面板杜宾模型 |
7.4.3 含固定效应的空间杜宾模型 |
7.4.4 广义空间两阶段最小二乘法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1.1 中国农业专利数量加速增长,省域间数量水平呈现β收敛 |
8.1.2 中国农业专利质量阶段性下降,质量受多方面因素影响 |
8.1.3 中国农业专利具有显着经济贡献,贡献以本地直接效应为主 |
8.2 政策建议 |
8.2.1 优化农业技术研发资源配置,推动农业专利产出合理收敛 |
8.2.2 壮大市场化农业技术研发主体,加快农业技术诱致性创新 |
8.2.3 构建农业技术创新生态系统,促进农业高质量专利应用转化 |
8.3 讨论 |
8.3.1 研究不足 |
8.3.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专利丛林背景的同族专利与专利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现实背景 |
1.1.2 学术意义 |
1.2 概念界定与研究内容 |
1.2.1 概念界定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2 文献综述 |
2.1 专利丛林研究进展 |
2.1.1 专利丛林的涌现原因 |
2.1.2 专利丛林的负面影响 |
2.1.3 专利丛林的定量测度 |
2.1.4 专利丛林与同族专利的关系 |
2.2 同族专利研究进展 |
2.2.1 同族专利概念与分类 |
2.2.2 同族专利的形成过程 |
2.2.3 同族专利价值与影响 |
2.3 专利诉讼研究进展 |
2.3.1 专利诉讼的涌现原因 |
2.3.2 专利诉讼的负面影响 |
2.3.3 专利预警研究 |
2.4 本章小结 |
3 专利丛林演进中的同族专利研究 |
3.1 研究设计 |
3.1.1 研究思路 |
3.1.2 有效专利测度 |
3.1.3 同族专利测度 |
3.1.4 演进分析方法 |
3.2 研究数据 |
3.2.1 样本选择 |
3.2.2 数据来源 |
3.2.3 数据处理 |
3.3 演进阶段特征分析 |
3.3.1 层次聚类分析 |
3.3.2 演进阶段划分 |
3.3.3 划分结果分析 |
3.3.4 同族专利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同族专利的特征研究 |
4.1 研究设计 |
4.1.1 研究思路 |
4.1.2 研究方法 |
4.2 指标体系的构建 |
4.2.1 指标构建原则 |
4.2.2 数量指标构建 |
4.2.3 质量指标构建 |
4.2.4 结构指标构建 |
4.3 研究数据 |
4.3.1 研究样本 |
4.3.2 数据来源 |
4.3.3 数据处理 |
4.4 特征分析 |
4.4.1 数量特征分析 |
4.4.2 质量特征分析 |
4.4.3 结构特征分析 |
4.4.4 布局特征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 同族专利与专利诉讼相互作用研究 |
5.1 研究设计 |
5.1.1 研究思路 |
5.1.2 研究假设 |
5.2 研究方法与研究样本 |
5.2.1 研究方法 |
5.2.2 研究样本 |
5.3 同族专利与专利诉讼统计 |
5.3.1 数据来源 |
5.3.2 数据处理 |
5.3.3 描述性统计 |
5.4 统计检验 |
5.4.1 平稳性检验与协整分析 |
5.4.2 误差修正模型 |
5.4.3 格兰杰因果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管理启示 |
6.3 创新点 |
6.4 研究局限及展望 |
6.4.1 研究局限 |
6.4.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中国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与述评 |
1.2.1 环境规制政策工具选择相关研究 |
1.2.2 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行为及绩效影响相关研究 |
1.2.3 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 |
1.2.4 现有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1 主要创新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环境规制 |
2.1.2 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 |
2.1.3 技术创新 |
2.2 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理论基础 |
2.2.1 外部性与环境规制相关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下环境规制相关理论 |
2.2.3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 |
2.3 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影响技术创新的理论基础 |
2.3.1 技术创新理论 |
2.3.2 波特假说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影响的现实基础 |
3.1 中国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的现实基础 |
3.1.1 中国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的演进历程 |
3.1.2 中国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的现状特征 |
3.1.3 中国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
3.2 中国技术创新的现实基础 |
3.2.1 中国技术创新政策支持背景 |
3.2.2 中国技术创新现状 |
3.3 中国技术创新现实问题及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可能发挥的作用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机理分析 |
4.1 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对区域技术创新的影响机理 |
4.1.1 基于公众参与的分析 |
4.1.2 基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分析 |
4.2 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机理 |
4.2.1 基于对传统环境规制调节作用的分析 |
4.2.2 基于缓解企业融资约束的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对区域技术创新影响的实证研究 |
5.1 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对区域技术创新影响的本地效应 |
5.1.1 研究设计与数据介绍 |
5.1.2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1.3 进一步分析 |
5.2 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对区域技术创新影响的邻地效应 |
5.2.1 城市技术创新空间相关性检验 |
5.2.2 空间面板模型设定 |
5.2.3 空间计量模型的估计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的实证研究 |
6.1 模型构建与数据介绍 |
6.1.1 模型构建 |
6.1.2 数据介绍 |
6.2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2.1 基准回归结果 |
6.2.2 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检验 |
6.2.3 基于技术创新结构的分析 |
6.2.4 分位数回归结果 |
6.2.5 异质性分析 |
6.2.6 中介效应分析 |
6.2.7 调节效应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主要结论与对策建议 |
7.1 主要结论 |
7.2 对策建议 |
7.2.1 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管理体系 |
7.2.2 充分发挥各类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 |
7.2.3 发挥公众参与在提高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技术创新激励中的作用 |
7.2.4 发挥产业结构调整在提高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技术创新激励中的作用 |
7.2.5 发挥市场机制在提高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技术创新激励中的作用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人体基因专利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人体基因的专利保护分析 |
2.1 人体基因的专利保护可行性分析 |
2.1.1 人体基因专利的新颖性 |
2.1.2 人体基因专利的创造性 |
2.1.3 人体基因专利的实用性 |
2.1.4 人体基因发明消极要件 |
2.2 人体基因的其他保护模式可行性分析 |
2.2.1 人体基因的着作权保护 |
2.2.2 人体基因的商业秘密保护 |
2.3 人体基因专利与一般基因专利差异分析 |
2.3.1 人体基因专利有更高的伦理审查需求 |
2.3.2 人体基因专利的权利需要更多限制 |
第三章 人体基因专利保护的域外发展 |
3.1 人体基因专利的早期发展 |
3.2 戴蒙德诉查克拉巴蒂案后活性DNA成为专利客体 |
3.2.1 基本案情 |
3.2.2 法院观点 |
3.3 美国分子病理学会诉梅利亚德案部分肯定人类基因可专利性 |
3.3.1 基本案情 |
3.3.2 法院观点 |
3.3.3 人体基因的发明与发现之争 |
第四章 我国人体基因专利保护反思 |
4.1 我国人体基因专利保护现状 |
4.1.1 政府规划逐渐重视人体基因 |
4.1.2 专利申请重“量”不重“质” |
4.1.3 专利重复现象严重 |
4.1.4 企业实力不佳且投入不足 |
4.2 我国关于人体基因保护法律最新进展 |
4.2.1 知识产权法视角 |
4.2.2 民法、刑法等法律视角 |
4.3 我国人体基因专利保护不足探析 |
4.3.1 法律不适应科技进步 |
4.3.2 人体基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足 |
4.3.3 伦理审查须严格规制 |
4.3.4 利益分享机制尚需完善 |
第五章 我国人体基因专利保护完善建议 |
5.1 我国人体基因专利的保护模式分析 |
5.1.1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模式 |
5.1.2 美国的严格审查宽泛保护模式 |
5.1.3 日本周边限定保护模式 |
5.1.4 我国人体基因专利可借鉴周边限定保护模式 |
5.2 我国人体基因专利保护的具体完善建议 |
5.2.1 谨慎、适度保护原则 |
5.2.2 具体制度须适时调整 |
5.2.3 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
5.2.4 人体基因专利伦理审查 |
5.2.5 垄断性与利益分享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我国研究现状 |
1.2.3 简要评价 |
1.3 研究思路和分析框架 |
1.3.1 研究思路 |
1.3.2 分析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方法论基础——唯物史观 |
1.4.2 具体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1.5.1 主要创新点 |
1.5.2 存在的不足 |
2 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的思想渊源和理论基础 |
2.1 思想渊源 |
2.1.1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思想 |
2.1.2 西方经济学中的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思想 |
2.1.3 简要评述 |
2.2 理论基础 |
2.2.1 国家创新体系理论 |
2.2.2 开放式创新理论 |
3 构建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的客观依据 |
3.1 理论依据 |
3.2 历史依据 |
3.3 现实依据 |
4 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的理论分析 |
4.1 基本概念 |
4.1.1 国家创新体系 |
4.1.2 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 |
4.1.3 相关概念辨析 |
4.2 构成要素 |
4.2.1 行为主体因素 |
4.2.2 投入和产出因素 |
4.2.3 环境因素 |
4.3 主要特点 |
4.3.1 开放性 |
4.3.2 系统性 |
4.3.3 流动性 |
4.3.4 安全性 |
4.4 建立原则 |
4.4.1 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原则 |
4.4.2 坚持两种创新资源和两个市场相结合原则 |
4.4.3 坚持体现本国国情与符合国际规范相结合原则 |
4.4.4 坚持开放合作与为我所用相结合原则 |
4.5 目标体系 |
4.5.1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
4.5.2 促进本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
4.5.3 提升本国在全球创新网络竞争力 |
4.6 创新活动 |
4.6.1 科学创新 |
4.6.2 技术创新 |
4.6.3 制度创新 |
4.6.4 三大创新活动之间的关系 |
4.7 体系运行 |
4.7.1 运行模式 |
4.7.2 运行机制 |
4.7.3 运行环境 |
4.7.4 演化路径 |
4.8 开放水平的测度 |
4.8.1 创新开放度的影响因子 |
4.8.2 创新开放度衡量指标体系 |
5 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维度一: 科学创新 |
5.1 创新主体:高校和科研院所 |
5.1.1 高校和科研院所是基础研究经费的投入主体 |
5.1.2 高校和科研院所是科学研究人员的聚集地 |
5.1.3 高校和科研院所是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产出地 |
5.2 创新形式:科学研究国际化 |
5.2.1 人才培养国际化 |
5.2.2 科研活动国际化 |
5.2.3 科研成果国际化 |
5.3 基于巴斯德象限的科学研究国际化 |
5.3.1 国际大科学研究 |
5.3.2 “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 |
6 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维度二: 技术创新 |
6.1 创新主体:企业 |
6.1.1 企业是研发投入的主体 |
6.1.2 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
6.1.3 企业是技术发明的主体 |
6.2 创新形式:研发国际化 |
6.2.1 建立海外研发中心 |
6.2.2 实施跨国并购 |
6.2.3 建立国际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
6.3 研发国际化对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的双重影响 |
6.3.1 有利影响 |
6.3.2 不利影响 |
7 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维度三: 制度创新 |
7.1 创新主体:政府 |
7.1.1 政府是国家科技计划的制定者 |
7.1.2 政府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主导者 |
7.1.3 政府是相关政策法规的实施者 |
7.2 创新形式:健全科技创新制度体系 |
7.2.1 推动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 |
7.2.2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
7.2.3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 |
7.3 国际规则对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的影响 |
7.3.1 影响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主要国际规则 |
7.3.2 相关国际规则变化趋势 |
7.3.3 对中国建设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的启示 |
8 中国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 |
8.1 发展历程 |
8.1.1 探索阶段(1949年—1977年) |
8.1.2 起步阶段(1978年—1991年) |
8.1.3 快速发展阶段(1992年—2011年) |
8.1.4.深度融合阶段(2012年至今) |
8.2 创新活动 |
8.2.1 以高校科研院所科学研究国际化为核心的科学创新 |
8.2.2 以企业研发国际化为核心的技术创新 |
8.2.3 以政府健全科技创新制度体系为核心的制度创新 |
8.3 开放水平测度 |
8.3.1 国际比较 |
8.3.2 总体评价 |
8.4 逆全球化与中国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 |
8.4.1 逆全球化下的挑战 |
8.4.2 开放合作是大势 |
8.4.3 中国优势 |
8.4.4 应对策略 |
9 国际经验和重要启示 |
9.1 国际经验 |
9.1.1 美国经验 |
9.1.2 日本经验 |
9.1.3 德国经验 |
9.1.4 以色列经验 |
9.2 重要启示 |
9.2.1 正确认识全球化和逆全球化的关系 |
9.2.2 正确认识自主创新和封闭式创新的关系 |
9.2.3 正确认识“走出去”和“引进来”的关系 |
9.2.4 正确认识局部开放和全面开放的关系 |
9.2.5 正确认识科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关系 |
9.2.6 正确认识制造业开放和服务业开放的关系 |
9.2.7 正确认识向发达国家开放和向发展中国家开放的关系 |
9.2.8 正确认识完善国内创新环境与进—步扩大创新开放的关系 |
10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10.1 主要结论 |
10.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研究 ——兼评《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与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审查模式 |
第一节 专利无效程序的审查模式 |
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
二、专利无效诉讼程序 |
第二节 专利侵权诉讼的审查模式 |
一、专利侵权纠纷的救济程序 |
二、专利侵权诉讼的审查程序 |
第二章 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衔接机制的考察分析 |
第一节 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 |
一、裁定中止诉讼 |
二、现有技术抗辩 |
三、“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制度 |
第二节 《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的现状分析 |
一、《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的适用范围 |
二、《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的处理效果 |
第三节 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衔接机制的弊端 |
一、出现久拖不决的现象 |
二、陷入循环诉讼的困境 |
三、专利确权结论与侵权判决结果不一致 |
第三章 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衔接机制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美国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 |
第二节 日本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 |
第三节 德国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 |
第四节 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
第四章 完善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衔接机制的建议 |
第一节 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机构改革 |
一、设立跨辖区知识产权一审法院 |
二、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
第二节 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制度改进 |
一、引入专利无效抗辩制度 |
二、健全专利侵权审判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和评述 |
一、关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标准的研究 |
二、关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转换制度的研究 |
三、关于我国废除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模式的设立与问题 |
第一节 全球实用新型专利的现有审查模式 |
一、形式审查模式 |
二、初步审查模式 |
三、自愿实质审查模式 |
四、实质审查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实用新型初步审查模式的背景与意义 |
一、初步审查模式构建的背景 |
二、初步审查模式的时代发展 |
三、初步审查模式的社会意义 |
第三节 我国实用新型初步审查模式引发的问题 |
一、实用新型专利数量大但质量低 |
二、极大浪费行政司法和社会资源 |
三、影响创新热情和社会科技发展 |
第三章 国外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模式的借鉴与启示 |
第一节 国外实用新型专利的形式审查模式 |
一、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形式审查模式 |
二、日本实用新案专利的形式审查模式 |
第二节 国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审查模式 |
一、韩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审查模式 |
二、巴西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审查模式 |
第三节 国外实用新型专利的自愿实质审查模式 |
一、澳大利亚创新专利的自愿实质审查模式 |
二、美国临时专利申请的自愿实质审查模式 |
第四节 国外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模式的比较与启示 |
一、不同审查模式设立背景的比较分析 |
二、不同审查模式下配套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四章 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模式的改革 |
第一节 实用新型审查模式改革的理由与方向 |
一、过渡阶段采用自愿实质审查模式的理由 |
二、最终阶段采用全面实质审查模式的理由 |
第二节 过渡阶段自愿实质审查模式的引入 |
一、自愿实质审查模式的程序设置 |
二、新颖性与创造性实质性缺陷审查的规定 |
三、仍然保留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 |
四、延长实质审查授权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 |
五、扩大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为一切产品 |
第三节 最终阶段全面实质审查模式的构建 |
一、全面实质审查模式的程序设置 |
二、全面实质审查模式的相关制度 |
三、将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扩大到与发明相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四、国际专利制度的发展趋势与我国专利制度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的国际法发展及我国应对[D]. 黄凤达.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中国专利纠纷的演进阶段及特征研究[D]. 沈镕荣. 大连理工大学, 2021(01)
- [3]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研究[D]. 李想.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4]中国农业专利的数量、质量与经济效果研究[D]. 赖晓敏. 华中农业大学, 2021(02)
- [5]专利丛林背景的同族专利与专利诉讼研究[D]. 李海鹏. 大连理工大学, 2021
- [6]中国信息披露型环境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D]. 李世斌. 吉林大学, 2021(01)
- [7]人体基因专利保护问题研究[D]. 员朋玺.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1)
- [8]开放式国家创新体系论[D]. 周红芳. 四川大学, 2021
- [9]专利无效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研究 ——兼评《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D]. 刘清桓. 兰州大学, 2021(02)
- [10]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模式研究[D]. 周浩.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