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地方税制改革有关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王俊[1](2020)在《税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是财税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国家基本原则在税收收入领域的具体表现与运用,是包括税收收入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收监督等方面的一项系统工程。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对于增强地方财政实力、确保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推进我国财税法治建设以及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1994年分税制的确立,为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奠定了良好基础。此后我国税收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行政决定与文件等对税收收入划分做了更进一步的规范,我国的税收收入划分制度正逐步完善,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正稳步发展。但在实践中,我国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方面仍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如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不具体、不明确,税收收入划分的立法还存在不足、行政色彩较为浓厚,地方税体系缺乏完整性、系统性、地方财力不足以及地方税收立法权缺失等。这些问题极大的制约了我国税制改革以及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发展进程。因此,完善税收收入划分法律体系,加快税制改革,进一步推进我国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呼声日益强烈。立足国情,在总结我国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中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同时借鉴国外税收收入划分的积极成果与有益经验,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对策建议。一是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厘清税收收入划分的基本原则,完善我国《宪法》、《预算法》及税收收支法律等,制定统一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构建完善的税收收入划分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二是财政事权划分是税收收入划分的前提与基础,明确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是税收收入划分的重要保障。在厘清政府与市场界限基础上,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兼顾政府职能与行政效率原则以及灵活性原则等,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事权,以逐步形成明确、清晰、科学、合理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度。三是优化地方税制结构,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主体税种以及共享税的分享比例。在保证中央具有足够财力的基础上,确保地方财力以履行支出责任。明确房地产税为地方主体税种,下划消费税为地方税,适当增加地方在所得税中的分享比例,以充实地方财政实力,确保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四是科学、合理地分配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明确地方税收立法权。在明确税目范围、税率幅度以及计税基准的前提下,将税率调整以及地方税种的开征、停征的税收立法权限赋予地方省级立法机关,以实现地方税收立法权,确保地方税收收入的稳定性。
黄蕾[2](2019)在《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研究 ——激励提升区域公共服务水平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于税收与公共服务的关系,大多是从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的角度理解,较少从税收制度安排对公共服务激励作用的角度考虑。事实上,税制结构可以对政府的行为选择产生影响,进而对其提供公共服务产生不同的激励作用。在实践中,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也常常体现着对资本和增长的追求,比如招商引资、重复建设等,对以公共服务为代表的公共利益关注相对较少。地方税体系的不健全,加剧了地方政府偏好经济增长的行为选择,而税制对公共服务的激励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1994年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框架,对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这种积极性更多地体现在经济发展方面,而非公共服务方面。此后地方税种的改革虽不断进行,但是地方税体系的整体构建却始终处于相对滞后的地位,2016年“营改增”的全面推行,从改革增值税分享比例的趋势来看,央地税收共享的模式进一步得到强化,这种模式对地方的激励作用如何有待进一步观察。党的十九大报告特别提出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突出了完善地方税体系在新时期税制改革中的紧迫性和重要地位。本文将公共服务纳入地方税体系建设的目标定位中,深入分析地方税制设计中对于公共服务的内生激励机制。研究发现税源基于公共服务水平的流动性,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激励地方政府之间展开公共服务竞争,吸引税源以增加当地税收收入;税基增值性则搭建了公共服务的税收补偿机制,激励地方政府通过提升地区内的公共服务水平,扩大税基从而增加当地税收收入。我国目前的地方税体系还存在一些不足,影响着其对公共服务的激励作用的发挥:一是主体税种缺位,通过税收收入形成稳定预期的激励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二是税源集中于生产和流转环节,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生产也倾向于投入生产;三是纳税人结构失衡,企业作为主要纳税人追求的是企业盈利与规模扩张,而非更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四是房产税税基确定方式不科学,良好的公共服务水平引起的房价增值无法转化为房产税收入。通过分析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地方税体系,文章发现这些国家虽然在税权大小、税收收入规模、主体税种的选择以及税制设计等方面有着不同的考虑和规定,但是有一点是共通的,即在发挥地方税体系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之外,都或多或少地包含着一定的税制激励因素,鼓励地方政府积极提供公共服务。基于此,本文建议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应充分考虑税制对公共服务的内生激励作用,将受益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组成部分。但考虑到稳妥过渡的原则,建议分步实现此目标:短期内建议改革增值税收入分享原则,以消费为依据在地区间分享收入;中期建议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长期来看建议房产税以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作为基层政府的主体税种。
王继雪[3](2019)在《地方主体税种建设视角下房产税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994年“分税制”改革调整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强化了中央政府财权,地方政府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下降。尽管地方税体系税种繁多,但收入零散,地方政府在二十多年里主要依靠营业税来满足支出需要。2016年“营改增”之后,地方政府失去了主要收入来源,更加强化了地方财政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加重了房地产行业的畸形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急需构建一个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成为地方财政支出的主要来源,摆脱对土地财政的过分依赖,同时也有助于缩减房地产行业的泡沫,使其健康良好发展。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梳理了近年来国内外学者相关研究成果,阐述本文的研究意义。第二部分介绍了房产税、地方税相关概念并提出地方主体税种选择应遵循的原则,为房产税制改革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第三部分描述了现行地方税和房产税改革的现状和问题,主要涉及现行地方税体系构成、目前沪、渝两地试点房产税基本情况,指出现行地方税制度体系缺乏主体税种,地方财政收入得不到保障,目前的房产税对地方财政支持力度有限。第四部分提出房产税制度改革的客观必然性,指出建立科学有效的现代房产税制度是构建地方主体税种、完善税制的需要;是挤出房地产市场泡沫的需要;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同时房产税制度改革也会在税制要素设置、房产价值评估、与土地财政关系、税收征收管理等方面遇到较大挑战。第五部分分别介绍了国外发达国家的地方税体系和房产税制度,从税制要素设计、征收模式、评估机构建设三个方面汲取相关经验,为完善我国房产税制度提供了经验借鉴。第六部分从税制要素设计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两个方面提出我国房产税制度改革相关意见。本文主要创新之处是,在房产税征收初期应以“年值”(居民将房屋出租取得的一年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在评估体系较为健全,房产税已经顺利推广的条件下再采用房屋的评估价值来作为计税依据。
陈思瑞[4](2019)在《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曾几何时,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治水平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中国式奇迹。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调动了中央与地方发展的两个积极性。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各级政府各自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从而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政府赖以正常运转的经济命脉。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把控经济发展的方向盘。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史上的里程碑,以经济分权冲破行政分权的局限性,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改变了央地政府之间传统的博弈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后续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奠定了基本框架。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长期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引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支离破碎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打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再次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成为当前深化财税体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增值税五五分成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本文在探索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之后,提出在当前阶段应摒弃以税收立法权或税收征管权作为地方税划分依据的观点。以税收收益权作为地方税的划分准,将地方享有收益权的税种都纳入地方税体系的考察范围之中。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中心,在税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先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构建层级清晰的税收体系。在归纳外国地方税体系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能够满足地方财政需求,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权,并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正面的激励效果;在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兼顾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区域调控能力,并反映地区居民的差异化公共受益程度;在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税收正义的价值取向,满足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三个维度的要求。基于此,通过联动的立法改革,构建“消费税+资源税”的双主体税种结构,是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适当选择。
于新颖[5](2018)在《深化我国地方税建设的对策研究》文中认为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制是国家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所以税制改革一直是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议题。地方税体系改革对于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加强中央的宏观调控、提高地方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健全完善的地方税体系有利于巩固地方政权,有利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实现国家稳定、民族振兴。国家不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调整财政体制和税收制度,地方税体系也应该顺应趋势,适时调整变革。我国当前的地方税体系与我国国情已经不相适应,迫切需要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发挥地方税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文章通过分阶段回顾中国地方税体系的改革历程,探究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分析法国和日本地方税建设的特点,总结上述两个国家地方税建设的经验,获得我国地方税建设改革的启示。在分析国内外地方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从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成、合理划分资源税和房产税的税权、合理界定地方税体系、实施资源税和房产税改革、加强地方税的征管这五个方面分析了深化地方税改革的建议。
张磊[6](2018)在《中国地方税体系改革与完善研究》文中指出地方税体系是我国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一个良好的地方税体系能够有利于市场效率,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支出需要,同时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建立更加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为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提供制度保障。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1994年分税制改革建立的地方税体系在厘清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关系,建立规范统一的地方财政体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意义。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与转型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要求相适应的地方税体系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反而导致社会与经济发展中出现各种问题,例如,事权与财权的失衡、中央与地方的纵向财政失衡、地方之间的横向财政失衡,效率与公平性的失衡以及外部失衡等,这说明,如果分税制下的地方税体系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那一定程度上是以我国内外失衡为代价的。2016年营改增使地方税收体系面临着主体税种的缺失,进一步加剧了地方税收的失衡,因此完善地方税体系,建立一个合理分权、效率与公平均衡、稳定可靠的地方税体系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对现行地方税体系结构的合理性与缺陷进行评价,对地方财政的稳定性进行分析,尝试探讨了中央与地方、以及省与省以下地市县的税收划分,并提出完善地方税的目标与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的结构分为六个部分,安排如下:第一章为引言,提出文章的研究背景,并对国内外的文献进行综述和评述,提出文章的基本思路,本文的观点是:完善地方税体系,需要明确三个问题,一是现行税制的功能作用状况和适应性究竟如何,税制安排上的主要缺陷是什么?二是如何才能科学地制定地方税体系完善方案,合理安排地方(省、县2级)的税收体系?三是如何制定税制改革方案才能使税制发挥其功能、增进社会福利和改善财政运行?第二章对地方税制体系的基本特征进行归纳分析,研究表明,地方税制结构以间接税、商品服务税、生产税为主体,税种上以增值税、营业税(营改增之前)为主体,所得税为辅,这种税制结构与税种结构的选择在面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双重要求,地方政府选择经济发展为主要政策导向的前提下,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第三章对地方税体系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对现有的地方税体系中地方收支失衡问题、税制结构与税种设置的缺陷进行分析,并对税制结构的地方财政健康的影响进行实证检验。关于地方收支失衡的问题,分别从地方财政稳固和地方支出波动的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分权改革中的支出权下移、税收权上移不利于省级财政稳固。从收入分权角度来看,完善分税制改革,需要提高地方政府的自有收入占比,使地方政府获得相应的财权,缓解财力过度向上集中的现象。且由于地方财政收支矛盾加剧,导致地方财政支出对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依存度持续提高损害了其财政稳固。此外,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分权对我国政府支出波动性产生了直接及间接的影响,总体反映为财政分权与政府支出的波动性存在负相关性。财政结构的变化使得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出现大幅萎缩,财政分权水平的下降加剧了政府支出的波动性,既不利于宏观经济的稳定性,也不利于地方财政的良好运转。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技术条件不断改善,地方税税制结构所处的现实条件出现的深刻变化,当前的税制结构难以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使得政府投资的拥挤效应愈加明显,并且由于政府对市场的过多干预,减缓了市场化进程的速度,不利经济效率的提高。间接税增加了城乡内部不平等,对低收入群体影响较大恶化了整体收入不平等,产生了税制结构的逆向调节效应。此外,税种划分缺乏规范性影响了地方税体系的完整与效率,不利于地方税体系的健康发展;地方税主体税种营业税(营改增之前)不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而有利于促进公平性的税种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较低,使其调节收入分配的效应弱化。其他在地方税占比较大的税种如增值税同样不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性;营改增之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税收收入缺乏稳定性,并且地方税种趋同提高了税收竞争的概率。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现行税收税种模式已不适应城市转型发展的需要,而城市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收费等非税收入只会使城市财政更脆弱,也会损害城市长期发展的基础和环境。因此,城市转型发展客观上要求我们进行税制改革,降低流转税的比重,建立以直接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为主体的税收模式。第四、五章通过建立政府间税收划分的模型和标准,对地方税体系中各级政府之间的合理分税比例进行了理论与分析。研究表明,使各级政府的服务范围和税种范围一致、收入和支出数量匹配都是合理分权的必要条件,但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收支的最终标准只能依据居民的需求满足和福利效用提高情况。在一国收入差距较大时,中央、省、县市的合理税收比例应在50%、15%、35%左右,至少应保持在50%、25%、25%左右的水平;如果省(区域政府)级税收比例大于县市(基层政府),可能不利于缩小社会的收入分配差距。第五章对地方税体系中各级政府之间的合理分税比例进行了事实分析,发现代表性地区的分税比例不太合理,需要通过调整共享税比例或者开征新税种来满足地方主要公共支出的需要。第六章提出完善地方税的基本原则以及合理税制结构、税种结构设置的政策建议。完善地方税体系首先需要以公共需求为基础、并保证各级政府的收支匹配和范围一致来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分税比例,按照合理分税比例提高地方人均税收的中位数水平,使税收收入基本能覆盖地方主要的公共支出项目,在省与省以下地市县的分税中,体现收入偏向基层的趋向,通过税种设置调整保证地方各级政府的总体税收规模,提高基层政府的税收自依赖率。完善地方税体系改革过程中必须考虑税制结构的收入分配作用,提高直接税占比,发挥二次收入分配的功能。在短期,以共享税为主,提高共享税中地方分配比例;长期中建立房产税与消费税为主体、其他税种辅助的地方税种结构。
陈明[7](2016)在《“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地方税制调整与完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在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是"十三五"开局之年的一项重要财税体制改革,更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自分税制实施以来,营业税一直在地方税收体系的地方税收收入构成中占据最重要地位,伴随着全面推行营改增,营业税这一税种在我国地方税收体系中消失,必然对我国地方税制在地方税权、地方税种、地方收入、收入征管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为了有效解决营改增后地方税制面临的各种问题,就要做好科学划分税收管理权限、建立健全地方税制体系、规范地方税收征管体系等工作。
白彦锋,乔路[8](2016)在《全面营改增后地方税制改革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通过分析在全面营改增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在财政压力不断增加、非税收入增速较快、债务规模不断扩大等方面可能出现的财政风险,并针对地方税制结构出现的问题提出应从两方面完善地方税收体系:一方面是从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结构出发进行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制度设计;另一方面是从绿色税制的角度出发,将以前列入非税收入的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纳入资源税管理,从而完善全面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税制结构的问题及防范地方财政风险的发生。
华俊鹏[9](2016)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下我国地方税建设的研究 ——以广东省为例》文中研究表明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我国初步建立起了基本的地方税收体系,且该地方税收体系一直沿用至今。地方税收体系的建立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使政府部门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表现出一定的积极性。在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地方的主体税种收入在其中占较大比重,比如营业税。地方税的开征和划分可以使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的具体现实状况,更好地发挥对当地经济的调节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其具体内容不仅包括改革和完善各级政府的财权使其与各级政府的事权相匹配,而且还包括进一步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平,构建的新型地方税收体系,必须以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进一步实现社会的公正公平为基本要求。我国的“营改增”税制改革,自2012年在上海首次试运行以来不断得到肯定,接着被推广到更多的地区和其他行业中。比如现在的“铁路运输”在“营改增”之前是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现在被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管范围内;“营改增”在全面推广之前,“铁路运输”只是在上海境内被征收增值税,随着“营改增”在全国各省市的推广,在其他省份发生的“铁路运输”业务也要被征收增值税。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决定全面实施“营改增”,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意味着,5月1日起,全链条覆盖的增值税将全面替代营业税,已在我国施行了二十余年的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持续了四年多的营改增也将正式收官。“营改增”是当前我国财税体制的重要改革,它打破了原来的地方税收体系运行机制,因为作为原来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出现了非常大的变动,这就将构建新型的地方税收体系问题推到了前沿。本文在“营改增”的背景下,以广东省为例就如何构建我国新型的地方税收体系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论述。
刘洋铭[10](2016)在《地方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建议》文中认为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税成为了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地方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反映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分配关系。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特别是"营改增"的全面深入开展,地方税制体系存在的问题就逐渐显现出来。本文就地方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二、我国地方税制改革有关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地方税制改革有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税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追根溯源: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理论依据 |
(一)税法学理论依据 |
1.税收法定原则 |
2.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原则 |
(二)经济学理论依据 |
1.公共产品理论 |
2.财政分权理论 |
(三)政治学理论依据 |
1.地方自治理论 |
2.权力制约原则 |
二、抽丝剥茧: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困境及成因分析 |
(一)逻辑起点: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不尽合理 |
1.税制改革背景下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现状 |
2.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不尽合理 |
3.财政事权划分立法的法律虚无主义与法律工具主义 |
(二)衙门思想: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行政色彩浓厚 |
1.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历史沿革 |
2.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立法缺失 |
3.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行政主导 |
(三)零珠碎玉:地方税收入的透支及其体系碎片化 |
1.地方税收入规模偏小,财政自给率较低 |
2.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制结构亟待优化 |
(四)厚此薄彼:税收立法权分配的窘迫困境 |
1.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 |
2.地方变相税收立法权的普遍存在 |
三、他山之石:域外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考察与启示 |
(一)联邦制国家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以美国和德国为样本 |
1.联邦制国家税收收入划分体制概述 |
2.美国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 |
3.德国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 |
(二)单一制国家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以法国和日本为样本 |
1.单一制国家税收收入划分体制概述 |
2.法国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 |
3.日本的税收收入划分体制 |
(三)域外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的启示 |
1.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 |
2.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较为具体、明确 |
3.地方税制与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较为合理 |
4.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模式较为适宜 |
四、推陈出新: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法治化进路 |
(一)尊崇法治:构建完善的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律体系 |
1.在《宪法》中明确税收法定原则 |
2.制定《政府间财政关系法》 |
3.完善税收收入划分的相关法律法规 |
(二)以支定收:明确、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 |
1.明确财政事权划分的基本原则 |
2.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清晰合理划分 |
3.加快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立法进程 |
(三)璧合珠连:税制改革背景下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基本路径 |
1.厘清税收收入划分基本原则 |
2.兼顾效率与公平,优化税制结构 |
3.调整地方主体税种,完善税收共享制度 |
(四)权力保障:单一制下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理配置 |
1.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分析 |
2.明确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基本范围 |
3.设计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研究 ——激励提升区域公共服务水平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2 相关概念与理论分析 |
2.1 地方税和地方税体系的概念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市场失灵理论 |
2.2.2 公共产品分层与地方政府供给效率 |
2.2.3 财政分权理论 |
2.3 激励区域公共服务是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应有之意 |
2.3.1 仅将地方税视作公共服务之财力保障的局限性 |
2.3.2 地方税制体系中包含对公共服务的内生激励机制 |
2.4 地方税体系对公共服务的激励机制和原理 |
2.4.1 区域间的公共服务激励机制 |
2.4.1.1 Tiebout理论假说:税源流动性鼓励公共服务竞争 |
2.4.1.2 避免税源流动性产生恶性税收竞争 |
2.4.1.3 发挥地区间公共服务激励机制所需具备的税制基础 |
2.4.2 区域内部的公共服务激励机制 |
2.4.2.1 税收受益原则:税基增值性建立税收补偿机制 |
2.4.2.1 发挥地区内部公共服务激励机制所需具备的税制基础 |
3 地方税体系现状:公共服务激励不足及原因分析 |
3.1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
3.1.1 分税制改革与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初步建立 |
3.1.2 分税制改革后我国地方税体系的调整与完善 |
3.1.3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 |
3.2 我国地方税体系对地方公共服务激励不足的表现 |
3.3 我国地方税体系对地方公共服务激励不足的原因分析 |
3.3.1 主体税种缺位,税收收入主要来自共享税 |
3.3.2 税源主要集中于生产和流转环节,对消费关注不够 |
3.3.3 纳税人结构失衡,企业在纳税人中占绝对主导 |
3.3.4 税基确定方式不科学,难以体现受益原则 |
4 国际经验借鉴 |
4.1 美国地方税体系 |
4.1.1 美国地方税体系概况 |
4.1.2 州政府以销售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
4.1.3 地方政府以财产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
4.1.4 美国地方税体系中的公共服务激励机制总结 |
4.2 英国地方税体系 |
4.2.1 英国地方税体系概况 |
4.2.2 以历史成交价为基础确定家庭房产的评估价值和等级 |
4.2.3 “以支定收”原则确定家庭房产税的收入规模和税率 |
4.2.4 英国地方税体系中的公共服务激励机制总结 |
4.3 日本地方税体系 |
4.3.1 日本地方税体系概况 |
4.3.2 日本地方税收收入分配更偏向基层政府 |
4.3.3 所得和财产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 |
4.3.4 日本地方税体系中的公共服务激励机制总结 |
4.4 对发挥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公共服务激励作用的启示 |
4.4.1 地方政府应有相对独立的主体税种 |
4.4.2 地方主体税种构成中应包含受益税 |
4.4.3 财产、收入和消费是地方税源的良好选择 |
5 激励提升区域公共服务水平的地方税体系完善建议 |
5.1 总体思路 |
5.1.1 将受益税培育为地方主体税种 |
5.1.2 坚持先易后难、因时制宜、逐步推进的基本原则 |
5.2 相关税种的改革和优化 |
5.2.1 短期:地区间依据“消费地原则”分享增值税收入 |
5.2.2 中期:实施宽税基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
5.2.3 长期:改革房产税,以评估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
5.3 相关配套措施 |
5.3.1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
5.3.2 提升税收征管水平 |
5.3.3 提高居民纳税意识与公共服务诉求意识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地方主体税种建设视角下房产税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文献综述 |
1.3.2 国内文献综述 |
1.3.3 小结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与不足 |
1.5.1 创新 |
1.5.2 不足 |
第2章 房产税制度改革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房产税的相关概念 |
2.1.1 房产税 |
2.1.2 地方税 |
2.2 房产税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
2.2.1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理论 |
2.2.2 保有环节开征房产税的理论依据 |
2.2.3 量能课税原则 |
2.2.4 地租理论 |
第3章 地方税制建设和房产税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我国地方税制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1 我国地方税制体系现状 |
3.1.2 我国地方税制体系税种设置存在的问题 |
3.2 我国现行房产税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2.1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制度体系 |
3.2.2 现行房产税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 |
3.2.3 房产税可以充当地方主体税种 |
3.3 渝、沪两地试点房产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3.1 渝、沪两地房产税制度 |
3.3.2 试点房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4章 全国范围内推行房产税制度改革的客观必要性和阻力 |
4.1 全国范围内推行房产税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
4.1.1 构建地方主体税种、完善税制的需要 |
4.1.2 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 |
4.1.3 挤出房地产市场泡沫的需要 |
4.2 房产税制度改革的阻力 |
4.2.1 房产税要素设置难以确定 |
4.2.2 土地财政和房产税存在矛盾 |
4.2.3 房产评估体系不健全 |
4.2.4 房产税征收管理较为困难 |
第5章 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及房产税设计的借鉴 |
5.1 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情况 |
5.1.1 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5.1.2 对我国地方主体税种构建的启示 |
5.2 发达国家房产税制度设计 |
5.2.1 新加坡的房产税制 |
5.2.2 美国的房产税制 |
5.2.3 日本的房产税制 |
5.2.4 发达国家房产税对我国房产税的启示 |
第6章 房产税制度设计相关建议 |
6.1 房产税制税收要素设置 |
6.1.1 纳税人 |
6.1.2 征税对象 |
6.1.3 计税依据 |
6.1.4 税率 |
6.1.5 税收优惠 |
6.2 协调土地财政和房产税关系 |
6.3 建立房产评估体系 |
6.4 建立科学有效的征管模式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资料综述 |
(一)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基本概念 |
一、地方税的概念及涵义 |
二、地方税相关概念辨析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及涵义 |
第二节 公共财政理论 |
一、公共财政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公共财政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地方税收支的意义 |
第三节 财政分权理论 |
一、财政分权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财政分权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财政分权理论对于地方税权的意义 |
第四节 税收正义理论 |
一、税收正义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税收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税收正义理论对于地方税的意义 |
第二章 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地方税收不符合地方公共财政需求 |
一、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低 |
二、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高 |
三、地方财政高度依赖于中央转移支付 |
第二节 地方税权难以适应财政分权的需求 |
一、地方税立法权缺失 |
二、地方税征管权日趋萎缩 |
三、税收收益权划分愈发不合理 |
第三节 地方税制有违税收正义价值 |
一、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实质正义要求 |
二、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程序正义要求 |
三、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制度正义要求 |
第四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问题溯因 |
一、市场与政府界限不清晰 |
二、分税制以集权作为初衷 |
三、地方税制设计有违正义 |
第三章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达国家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达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展中国家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三节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比较分析 |
一、外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二、外国政府间税权划分比较分析 |
三、外国地方主体税种设置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外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借鉴 |
一、科学合理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稳定适度的政府间税权配置 |
三、明确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 |
第四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和选择标准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 |
一、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前提 |
二、关于地方主体税种的备选税种 |
第二节 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财政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保障意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作用 |
三、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激励导向 |
第三节 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经济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相契合 |
二、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区域发展特色相一致 |
三、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居民公共受益相匹配 |
第四节 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价值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实质正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程序正义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制度正义 |
第五章 地方主体税种部分备选税种的利弊分析 |
第一节 增值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增值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增值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增值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企业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分析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个人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个人所得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四节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房地产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房地产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房地产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六章 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设想 |
第一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消费税方案 |
一、消费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消费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消费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二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资源税方案 |
一、资源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资源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资源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三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路径 |
一、双主体税种模式的立法改革总体思路 |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三、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第四节 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配套措施 |
一、明确政府职能并简化政府层级 |
二、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 |
三、税收立法权下放的配套条件 |
四、稳步推进地方辅助税种立法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5)深化我国地方税建设的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2.1 促进税收理论不断完善 |
1.2.2 顺应国际税制改革潮流 |
1.2.3 推进深化我国税制改革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地方税研究现状 |
1.3.2 国内地方税研究现状 |
1.4 论文结构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地方税的内涵 |
2.2 地方税的特点 |
2.3 税收立法权和征管权 |
2.3.1 税收立法权 |
2.3.2 税收征管权 |
2.4 地方税的作用 |
2.4.1 有效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 |
2.4.2 发挥和调动地方积极性 |
2.4.3 促进实现社会公平 |
2.4.4 保障地方财力稳定 |
第3章 我国地方税建设历程与现状 |
3.1 我国地方税建设历程 |
3.1.1 1978 年以前的地方税建设状况 |
3.1.2 分税制改革前地方税的调整 |
3.1.3 1994 年分税制确立后地方税的调整 |
3.2 我国地方税建设的现状 |
3.2.1 地方税种多 |
3.2.2 地方税收入呈逐年上升趋势 |
3.2.3 地方税的征管 |
第4章 我国地方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4.1 地方税的税收规模小 |
4.2 地方税职能发挥不充分 |
4.3 “营改增”后主体税种缺失 |
4.4 地方税征管水平不高 |
第5章 国外地方税建设的经验与启示 |
5.1 法国和日本的地方税研究与分析 |
5.1.1 法国的地方税体系 |
5.1.2 日本的地方税体系 |
5.2 启示和借鉴 |
5.2.1 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入 |
5.2.2 规范税权配置与管理 |
5.2.3 突出中央税收主导作用 |
5.2.4 发挥地方税收积极作用 |
第6章 建立和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建议 |
6.1 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成 |
6.2 合理划分资源税和房产税的税权 |
6.2.1 房产税的税权划分研究 |
6.2.2 资源税的税权划分研究 |
6.3 合理界定地方税体系 |
6.4 实施资源税和房产税改革 |
6.4.1 深化资源税改革 |
6.4.2 加快房产税改革 |
6.5 加强地方税的征管 |
6.5.1 优化地方税的征管环境 |
6.5.2 提高地方税的征管效率 |
第7章 论文总结与展望 |
7.1 论文总结 |
7.2 论文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国地方税体系改革与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一、研究问题的背景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价值与意义 |
第二章 地方税制体系的基本特征 |
第一节 地方税种结构特点 |
一、我国地方税税种结构的特征 |
二、我国地方税税种结构的合理性分析 |
第二节 地方税制结构特点 |
一、我国地方税税制结构的特征 |
二、现行地方税税制结构的合理性评价 |
第三章 地方税体系主要问题研究 |
第一节 分税制下地方财政收支失衡 |
一、地方收支失衡的原因及表现 |
二、分税制对地方财政收支失衡的影响分析 |
第二节 地方税种结构的缺陷分析 |
一、地方税种设置不符合当前发展目标的要求 |
二、地方税种划分规范性欠佳 |
三、地方税税种设置的公平性有待完善 |
四、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共享税种依赖性较强 |
五、地方税种趋同提高了税收竞争的概率 |
第三节 地方税制结构的缺陷分析 |
一、中央与地方税收配置结构失衡 |
二、从效率角度来看当前地方税税制结构的缺陷 |
三、从公平角度来看当前地方税税制结构的缺陷 |
第四节 现行地方税体系的财政健康效应-基于城市转型发展的研究 |
二、模型设置 |
三、估计方法及检验结果 |
四、结论说明 |
第四章 合理地方税收划分及税种调整研究 |
第一节 财政分权的经典理论及其新进展 |
第二节 政府间税收划分的模型和标准 |
一、中央和省以下地方的税收合理划分 |
二、省与县市等地方基层的税收合理划分 |
三、中央、省、县市的税种划分及收入调节 |
第五章 合理地方税收划分及税种调整的事实分析 |
第一节 政府间税收划分的事实分析 |
一、代表性省及省以下代表性地市县的分析 |
二、中央与代表性省的分税状况分析 |
三、代表性省与省以下代表性地市县的分税状况分析 |
四、合理分税比例的事实验证 |
第二节 各级政府间合理分税条件下税种调整的事实分析 |
一、根据属性在不同政府层级之间划分税种 |
二、按照合理分税比例进行税种调整 |
第六章 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基本原则与目标 |
一、保证收入、合理分权 |
二、促进公平、提高效率 |
三、税种设置简单规范、持续性强 |
第二节 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思路 |
一、完善分税制下地方与中央的财税关系 |
二、完善地方税制结构 |
三、完善地方税主体税种 |
第三节 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具体措施 |
一、坚持“基层优先”原则,按中央、省、乡镇三级明确划分职能 |
二、建立共同协商机制、调整共享税的比例和结构 |
三、增加必要的地方税、合理调整省与乡镇的税收划分 |
四、建立横向财力均衡机制,改革纵向的“均等化”转移支付机制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7)“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地方税制调整与完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地方税制现状分析 |
(一)税种种类众多。 |
(二)收入规模偏小。 |
(三)收入结构复杂。 |
(四)地方收支平衡压力越来越大。 |
二、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制面临的问题 |
(一)营改増后地方税制失去主体税种。 |
(二)营改增之后地方政府财权事权失衡。 |
(三)地方缺少税收立法权,地方税制法律体系不健全。 |
(四)地方税制结构不完整,部分税种存在职能交叉与缺位现象。 |
(五)辅助税种的制度建设还有待完善。 |
(六)地方税收征管体系不规范。 |
三、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制调整的基本思路 |
(一)科学划分税收管理权限。 |
(二)建立健全地方税制体系。 |
1. 培育主体税种。 |
2. 完善辅助税种。 |
(三)规范地方税收征管体系。 |
(8)全面营改增后地方税制改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一)应该关注自然人税收的征管 |
(二)应该关注水资源税的征管 |
二、文献综述 |
(一)在地方税制改革方面 |
(二)在自然人税收的征管方面 |
(三)在水资源税方面 |
(四)在全面营改增与地方税制改革方面 |
三、加强自然人税收与水资源税征管的作用及具体措施 |
(一)我国地方财政运行中的问题及地方税收结构概况 |
(二)自然人税收制度设计及征管措施 |
1、概念界定。 |
2、基本定位 |
3、完善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 |
(三)水资源税制度设计及征管措施 |
1、重要意义。 |
2、目标定位。 |
3、纳税人和计税依据。 |
4、税率设计。 |
5、征税主体。 |
6、水资源税的用途———专款专用。 |
四、加强地方税制改革,完善国家治理体系 |
(9)新一轮税制改革下我国地方税建设的研究 ——以广东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及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创新和不足 |
1.4.1 本文的创新点 |
1.4.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地方税体系的理论分析 |
2.1 地方税体系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地方税的涵义 |
2.1.2 地方税体系的涵义 |
2.2 构建地方税体系的相关理论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财政分权理论 |
2.2.3 主体税种选择理论 |
第3章 广东省地方税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广东省地方税发展历程 |
3.2 广东省地方税的基本情况 |
3.2.1 广东省地方税的税收规模情况 |
3.2.2 广东省地方税收入结构情况 |
3.3 广东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 |
3.3.1 分税制改革不彻底,中央税与地方税划分不规范 |
3.3.2 地方税收入组织能力不强,地方税规模偏小 |
3.3.3 地方税主体税种不突出,税收结构不合理 |
3.3.4 各个地区间的税收规模不均衡,地方性的税源差异较大 |
3.3.5 国家税收法规制度滞后,税制趋于老化 |
3.3.6 税权过于集中,地方政府缺乏必要税权 |
3.3.7 地方政府在税收征管权上存在交叉重叠,进而导致征管效率不高 |
第4章 地方税体系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
4.1 各国地方税体系的运行 |
4.1.1 美国高度分权的地方税体系 |
4.1.2 日本集权与分权结合的地方税体系 |
4.1.3 法国中央集权的地方税体系 |
4.2 各国地方税收体系的借鉴和启示 |
4.2.1 事权划分是财权划分的基础 |
4.2.2 地方政府拥有稳定的主体税种 |
4.2.3 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 |
4.2.4 各国的税权级次划分与其政权级次划分时刻保持一致 |
4.2.5 地方税收收体系要与本国范围内其他制度相互依存、共同发展 |
第5章 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政策建议 |
5.1 构建地方税体系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
5.1.1 指导思想 |
5.1.2 基本原则 |
5.2 构建地方税体系的政策建议 |
5.2.1 科学界定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范围 |
5.2.2 重构地方税主体税种 |
5.2.3 健全地方税法制体系 |
5.2.4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建设 |
5.2.5 完善相关配套改革措施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地方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地方税制改革的发展历程 |
二、地方税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 一) 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划分不合理,制约地方经济发展 |
( 二) 地方政府不享有地方税的税收立法权 |
( 三) 地方税种税制规定存在不合理性 |
( 四) 地方主体税种不明确,影响地方财政收入 |
( 五) 地方税制没有可靠的法律保障,立法层次低 |
三、地方税制改革的完善建议 |
( 一)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 |
( 二) 赋予地方政府适度的税收立法权 |
( 三) 完善地方税制的有关规定 |
( 四) 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稳定地方税收收入 |
( 五) 建立健全地方税制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层次 |
四、我国地方税制改革有关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税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法治化研究[D]. 王俊.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2]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研究 ——激励提升区域公共服务水平的视角[D]. 黄蕾.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9(02)
- [3]地方主体税种建设视角下房产税制度改革研究[D]. 王继雪.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4]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D]. 陈思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5]深化我国地方税建设的对策研究[D]. 于新颖. 河北大学, 2018(01)
- [6]中国地方税体系改革与完善研究[D]. 张磊. 武汉大学, 2018(06)
- [7]“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地方税制调整与完善问题研究[J]. 陈明. 经济研究参考, 2016(64)
- [8]全面营改增后地方税制改革问题研究[J]. 白彦锋,乔路. 财政监督, 2016(18)
- [9]新一轮税制改革下我国地方税建设的研究 ——以广东省为例[D]. 华俊鹏. 吉林财经大学, 2016(11)
- [10]地方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 刘洋铭. 现代经济信息, 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