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民间金融的利率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余艳清[1](2021)在《新时代国家治理视野下的民间金融规制转型》文中认为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在经济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其规制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现实课题,推动民间金融规制朝向金融治理现代化转型正当其时。根据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民间金融规制应该秉持权利本位和风险控制的二元立场,并通过规制理念、规制体系、规制工具的法治化来实现。反观当前的规制实践,由于"金融抑制"的传统影响,民间金融规制依赖于司法规范和地方性规范,司法主导模式突出,规制效果不理想。未来的民间金融规制应该致力于规制理念的革新、规制体系的完善以及规制工具的法治化转型。
邱韵洁,虞涛,程仲鸣[2](2021)在《新冠疫情冲击、期限结构与民间借贷风险——基于温州的微观调查数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间金融风险影响了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基于新冠疫情这一外生事件,分析和检验新冠疫情冲击对民间金融风险的影响。研究发现,新冠疫情增加了民间金融体系的风险,通过绘制变量间的脉冲响应图发现,疫情冲击会使民间借贷风险在较长时间内呈上升趋势。进一步研究发现:第一,新冠疫情对民间金融市场的冲击,在不同期限的借贷利率上具有显着的异质性,对长期借贷市场风险影响更大。第二,分区间研究发现,短期借贷风险仅在疫情发生后较短的一段时间内受到影响,长期借贷风险受到冲击的持续时间较长。
郗金园[3](2021)在《我国民间金融利率影响因素的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民间金融也迎来黄金发展期。民间金融在金融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已逐渐成为正规金融有益补充。在过去的2020年我国各地经历了新冠肺炎病毒的席卷,为扼制病毒蔓延,我国各省先后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了“封城封路”等措施,这无疑对我国各行各业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此次疫情当中,众多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面临倒闭风险,甚至有一批企业运营上出现重大问题难以支撑已经倒闭。中小企业基于其自身特性,在成立之初和前期运营时往往依靠自有资金,随着企业发展壮大,企业往往会通过外源融资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由于正规金融机构偏向于向大型国有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因此中小企业主要通过民间金融市场获得资金支持,但是民间金融利率要远远高于正规金融利率。本文主要研究我国民间金融利率的影响因素,从资金供给和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将双寡头博弈模型拓展到多者的情况。在构建模型时,假设每个钱庄的势力相同,通过考虑市场中的多种交易成本,使市场最终达到稳定,得到民间金融利率定价模型。通过对民间金融利率定价模型的分析得到民间金融利率是资金数量、银行利率、客户信用风险和市场结构的函数,其中民间金融利率是银行存款、银行存款利率的增函数,是客户履约率的减函数。同时基于数据样本对民间金融利率定价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实证分析时,本文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梳理选取控制变量以期降低遗漏变量误差,控制变量包括:温州市消费物价指数、货币供应量、存款准备金率、正规金融贷款量、财政支出、工业增加量。在控制变量中,本文将新冠肺炎疫情量化,用工业增加量作为其代理变量,实现了黑天鹅传染病事件的定量分析。为验证本文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结果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是否具有说服力,本文同时通过剔除控制变量新冠肺炎病毒疫情的严重程度进行了稳健性分析对比。最后,通过对民间金融利率的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本文分别从三个方面提出建议,从正规金融市场方面提出应该积极引导资本服务于实体经济;从民间金融市场方面提出应继续推进金融利率市场化进程;同时从中小企业方面提出应加强建设中小企业的披露机制。本文以期从正规金融市场、民间金融市场和中小企业三方面来提升金融体系运行效率以及优化民间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促使民间金融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从而促进我国经济蓬勃发展。
李洲[4](2018)在《温州民间金融改革分析 ——以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民间金融市场作为正规金融市场之外的有效补充,对我国改革开发以来经济快速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它为中小企业等有资金需求却难以从正规渠道获得资金的群体提供了融资渠道,提升了资本市场供需的运营效率,填补了我国经济金融组织体系上的空白;同时由于始终游离于金融市场监管之外,缺乏相关的监督机制与立法规范,民间金融市场在发展的历程中也曾出现高利贷、跑路潮、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不良社会现象,严重影响我国金融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如今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经济发展也由过去的重增长转变为稳增长,金融领域全面进入宏观审慎性监管区间,稳定的社会秩序与安全的金融体系是国泰民安的根基保证,政府对于民间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更应该慎重推进,合理引导民间金融市场规范化发展,为民间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等资金需求方构建普惠便利,优质可靠的市场环境,避免潜在的金融风险与不良社会现象产生。温州市作为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前线,一直以来民间金融活跃,商业气息浓厚,人民投融资意识强。国务院在2012年将温州作为金融改革的试点地,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建立备案登记制度,“温州民间金融利率指数”等指标形成公开信息市场环境,希望在政府引导下规范民间金融市场的借贷体系,防范民间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用风险;2015年温州市政府继续推动第二轮金融改革,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也在组织架构与运营模式上进行转型,与更多新兴民间金融机构建立联系,适应新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中心规模与影响力逐渐提升。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是我国对民间借贷市场规范化的一次创新尝试,然而历经温州地区两次金融改革的发展,其运行以来在民间借贷市场的覆盖率、公信力远未达到设立之初的目标,这其中有市场从怀疑到认可再到接纳的过程,有互联网金融发展改变民间金融融资环境的因素,更有中心自身运营能力与发展定位的问题,从中我们也能看到民间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需求与未来趋势。本文以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为案例,探索分析我国民间金融市场规范的方法路径。以资料与数据分析的方式对中心五年的运营历程进行梳理,研究分析中心在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中心成立五年来在民间金融市场建立了民间借贷平台,施行了备案登记制度,公布了民间借贷利率指数,有了一套看起来相对完备的民间金融市场体系,但是在市场上的覆盖率与认可度亟待提升。笔者分析后认为,中心“公商并行”的模糊市场定位,较高的税收与运营成本阻碍了其作为服务机构的市场覆盖率,同时中心在互联网金融的时代背景下未能跟上网贷平台的转型脚步导致了中心在追求市场效益与管理服务目标两头落空的尴尬局面。近年来全国各地都仿照温州设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民间金融市场秩序的规范对国家的经济金融安全、社会和谐稳定日益重要,本文希望结合当前民间金融市场发展环境从线下地区平台与线上网贷平台两方面发展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未来转型提出建议,探讨其作为一个民间金融市场的平台提供者与管理服务者的可行性与积极作用。
王宏[5](2017)在《中国高利贷规制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以来,中国民间资本迅速发展,民间融资和投资渠道不畅,实体经济的下行压力和转型需求不断增大,加之复杂的国际金融形势,国内民营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益突出,民间借贷随之甚嚣尘上,尤其是高利贷泛滥现象凸显。中国高利贷正在向个人消费短期借贷领域迅速渗透和拓展,大量的高利贷行为已聚集了一定的金融风险,与高利贷相关的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中国高利贷问题将会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表现突出。因此,从制度上检视与规制现实高利贷问题已然是一个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的重大疑难课题。本论文基于制度创新的法律考量,以高利贷的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作为逻辑起点,结合民商法和经济法学理论,运用历史分析、比较法分析、法律解释和法经济学分析等方法,主要研究中国高利贷规制目前存在哪些具体问题,中国高利贷规制创新有哪些环境支持,中国高利贷规制的思路突破、价值标准以及路径选择分别是什么,如何建构中国高利贷规制制度模式,如何设计中国高利贷规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等问题。高利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所发生的资金利息率明显高于平均资本收益率和生活消费资本正常使用费用的资金融通行为。高利贷是一种客观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民事行为。作为一个词汇,高利贷是一个中性概念,既不是褒意的,也不是贬意的。高利贷就是高利率借贷,包括一般性高利贷和违法性严重高利贷。高利贷具有悠久的历史,既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性、民商法学理论的正当性,又具有刑法视野的适当惩戒性。对待高利贷既不能完全放任,也不宜过度约束,而是应进行综合性地适当规制。本研究通过对高利贷的资金规模和实际利率情况进行归纳,分析中国高利贷现象的形成原因;通过对高利贷规制现状进行厘清和研究,按类别归纳中国现行高利贷规制特征;通过对高利贷纠纷案件进行数据统计并分析民间借贷(含高利贷)案件的具体情况,归纳总结了高利贷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基于这些研究,本研究总结出中国高利贷规制方面存在四大类具体问题:体系不完善、主体定位不明确、行为规则过于简单、相关配套规制缺失。这些规制缺陷既是本文研究的重点研究对象,也是中国高利贷规制制度问题研究的意义和目的所在。本研究认为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为高利贷规制创新提供了较为充分的环境支持,促使高利贷规制的理念和思路突破。首先,国家发展战略为高利贷法律规制创新提供了政策环境。全面深化改革为创新提供了理论支持,制度创新理念为创新提供了思想支持,大力推广普惠金融为创新提供了观念支持,“脱虚向实”振兴实体经济为创新提供了思路支持。其次,利率市场化为高利贷规制创新提供了制度环境。通过对利率市场化的概念、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利率市场化与高利贷相互关系的分析研究,本研究说明利率市场化虽然不能彻底解决高利贷问题,但为缓解高利贷现象提供了金融制度支持。再次,高利贷的法制需求为高利贷规制创新提供了市场环境。高利贷规制应当能够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满足社会金融需求,有利于推进利率市场化,有利于国家经济转型升级的发展战略;同时,还要能够克服高利贷对资本市场的冲击,避免对国家金融体制造成隐形风险,防止经济犯罪和暴力犯罪。然后,域外高利贷法律实践经验为高利贷规制创新提供了经验环境。域外积累了大量高利贷规制的成果,值得研究借鉴。通过分析域外规制的经验和不足,结合社会主义法治实际,为中国规制高利贷提供了制度参考。最后,综合审思中国高利贷规制环境,从高利贷观念、高利贷资本运行和高利贷法律规制三个维度实现思路突破和观念创新。高利贷应该按照市场规律和法学原理,实现趋利避害,规范民间金融行为,更好地发挥其民间金融补充作用。重构高利贷规制模式,需要在确定制度价值标准的基础上,选取适当的规制路径,进行多层次多维度的系统性构建。首先,审视高利贷规制制度模式的现实情况,归纳其规制思路和基本特征,作为解决模式问题的基础样本。其次,提炼高利贷制度所应具有的基本规则和价值标准,包括整体的多维度构架、金融自由的适度维护、利益平衡原则的坚守、系统性风险的有效防控、类型化思维的运用,使高利贷规制更加符合高利贷的自身规律,以此作为规制制度模式选择的理论基础。再次,根据高利贷的用途、数额和期限等基本特征,可以将其分为商事性高利贷和民事性高利贷,这两种高利贷形式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应当分别加以规制,并以此作为高利贷“二元化”的规制路径。最后,设定分类、规定利率限制,构建以较宽松的民事性高利贷法律规制为一般,以较严格的商事性高利贷法律规制创新为重点,以小额短期高利贷形式创新为补充,以严重高利贷行为入罪制度创新为保障的中国高利贷规制制度全面创新模式。构建商事性高利贷规制制度,回应“脱虚向实”的国家经济发展要求。首先,从行为和主体上对商事性高利贷进行边界界定。明确提出商事性高利贷并非商事高利贷,而是具有商事行为特征的部分高利贷,通过构建一个相对稳定独立的制度架构,对商事性高利贷实现有针对性的重点规制。商事性高利贷的行为边界是:双方主体均具有特定性,借贷行为的经营性,目的的双重营利性,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其特定主体包括以放贷为业的职业放贷人、非金融企业法人、典当行、私人钱庄、小额贷款公司。而自然人、担保公司、私募基金、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合作基金会与金融服务社不宜列入。其次,对商事性高利贷的资金来源进行法律疏导。在论证民间资本向商事性高利贷法律疏导可行性的基础上,构建了多层次的民间资本疏导方案,以实现民间金融资本能够顺利进入阳光运行,使民间金融资本既保值增值,又服务于个人消费、企业发展和国家经济转型升级。最后,从主体准入、行为运行和主体退出三个方面提出放贷主体注册资本、放贷主体资格审核、违规放贷行政处罚、放贷行为区域性监管、放贷行为备案监管、借贷主体重;组整合、借贷主体司法救助等十条规范措施,将商事性高利贷的主体和行为纳入较为全面规范的制度监管,实现对民间金融资本系统性风险的有效防控。设计小额短期高利贷规制制度,回应社会大众的多样化金融需求。首先,对美英两国“发薪日信贷”的基本情况、操作规则和监管措施进行列举式研究,并详细了解两国在次贷危机后对这一制度的调整,以对“发薪日信贷”特征进行全面、客观掌握。其次,对“发薪日信贷”的利弊进行分析从发展战略、借贷市场、技术创新、法律道德四个层面对小额短期高利贷进行了理性分析,并从主体、行为、监管三个方面提出了我国小额短期高利贷的制度设计。借鉴德国的多层次合作社形式以及印度的合会组织形式,建立多层次小额短期高利贷专门组织形式,国有资本发起并参与,吸引民间资本共同经营,以实现民间资本的阳光监管与运行,严格控制违规催债,运用国家资本实现社会担当和道德保障。参考意大利规制高利贷的做法,建立借款援助基金,化解因特殊情况而形成的高利贷欠款;建立小额短期高利贷的大数据监测平台,实现借贷主体个人信用监控;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实现对小额短期高利贷的制度底限保障。最后,针对近年出现的互联网“现金贷”进行研究,分析其高利贷的本质特性,提出将其纳入中国小额短期高利贷规制范畴,以满足社会个体的个性化资金需求,真正实现普惠金融。本研究系统性地提出高利贷规制的思路突破、价值标准以及路径选择,创新性地构建高利贷规制制度模式,突破性设计高利贷规制形式和组织形式,为中国高利贷规制提供可供参考的制度解决方案。以期望民间资本得到规范引导和阳光监管,使个人和企业的各种金融需求得到合理供给,使系统性金融风险得到有效防控。
黎洋[6](2017)在《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回溯历史,民间金融在古代社会就已经有了各种形式的存在和发展。放眼世界,民间金融也并非中国所独有的现象。近些年来,由民间金融引发的经济事件和社会事件常常见诸报端,一方面,民间金融巨大的体量和飞速发展的态势让人们认识到其强大的生命力,另一方面,其巨大的破坏力又令人谈之色变,引起实务界和学术界的持续关注。如何将这种破坏力、生命力转化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力,是我们亟待解决的紧迫问题。本文试图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寻求一个优化的解决方案,以类型化规制为视角,以主体、利率、监管体制为抓手,逐步建立起促进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体系。第一章在比较分析国内外各种民间金融定义之后,界定了本文所指民间金融的内涵和外延。民间金融是不属于国家认可的正式金融机构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相互之间进行的金融交易行为或活动。民间金融具有动态性与模糊性、内生性与盲目性、效率性与相对性、自律性与风险性的特征。民间金融能够补充正规金融以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的融资需求,与正规金融形成竞争从而促进效率,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引导民间资本形成。民间金融作为一个内涵庞杂、外延模糊的概念,对其进行类型化研究能够加深对民间金融含义的理解,也是研究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先决条件。根据民间金融是偶发性的民事行为还是经常性的经营行为、是使用自有资金还是经营他人资金、是否潜藏着系统性风险几个标准,将民间金融详细区分为简单、中间、复杂三种形态的民间金融。简单形态的民间金融是指发生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金融行为,其具有规模小、偶发性、平等性、个性化的特征,当事人使用的是自有资金,不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复杂形态的民间金融是吸收和经营公众资金的组织或机构的金融形式,此种形态的民间金融要么大规模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的资金,要么经营各种汇兑和借贷业务以获取差价收益,其业务类型和规模与银行相仿,易引发系统性的风险。中间形态的民间金融是介于简单形态和复杂形态之间的民间金融形式,相比简单的民间金融来说,其资金融通行为是经常性的而非偶发性的;相比复杂的民间金融来说,其不吸收公众资金。这一分类形式是本文对民间金融进行类型化法律规制研究的基础。第二章对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发展历史和规范现状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分析了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制度效力层级低、协调性差;利率规定过于简单,灵活性欠缺;主体准入标准不合理,民间金融合法与非法界限不明;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监管方式未进行区分;等等。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孟加拉国等民间金融发展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制有益经验的借鉴,得到了对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建设的启示。我国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目标是建立多层次的民间金融体系,将现有的民间金融区分为不同的形态,对于简单形态的民间金融,以契约自治、责任自负的私人治理机制为主,主要由市场供求机制来自行调节,适用民商法的一般性规范;对于中间形态的民间金融形式,应采取部分调整和规范引导的态度,采用相对灵活、宽松的法律规制措施,力求最大化地发挥其作为正规金融补充形式的功能;对于复杂形态的民间金融,应当积极促进其向规范化、阳光化、合法化的轨道上发展,采用类似于正规金融的监管措施,但同时要注意不能破坏其独有的特性以发挥其优势。总之,一个完善的金融体系一定是良性竞争、主体多元、力量平衡的金融体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制的现状和存在问题,重点应当对民间金融的主体准入与退出、利率激励与管制、监管体制选择与权责几个问题进行讨论。第三章是对民间金融主体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本文将民间金融主体区分为简单形态、中间形态和复杂形态三大类型。以此为基础进行法律规制,有着现实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对各类型民间金融主体的主要代表形式及其法律现状进行分别介绍之后,对于每一形态的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规制方向和具体完善措施进行了探讨。简单形态的民间金融主体主要代表是民间借贷,对此类主体不需要提出特别的要求,应当坚持契约自治的规制原则。对于中间形态的民间金融主体,则根据其风险性的大小做出不同的法律安排,特别以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意义的职业放贷人和合会为例,讨论其主体准入制度的完善建议。对于复杂形态的民间金融主体,一律将其转化为正规金融并非最优的选择,而应当对有益的金融形式确认其主体地位,辅之以相应的法律规范制度,注重发挥原金融形式的特色,而非与正规金融适用同等标准以强行促使其向正规金融发展,本部分以具有营利性的民间集资和具有互助性的农村金融组织为例讨论了复杂形态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规制完善建议。第四章在对民间金融利率定义、种类、规制必要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结合法律规制现状的研究,对我国民间金融利率规制的不足进行了剖析。我国民间金融利率的法律规制存在着对利息和利率计算标准不统一、未区分生产型借贷和生活型借贷形式、对利率未依据不同类型民间金融进行分别规制、高利贷未能课以刑事责任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在考察民间金融利率的实际情况和影响其波动的主要因素的基础之上,从立法、司法、执法的角度,提出民间金融利率法律规制的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区分简单、中间和复杂三种形态的民间金融形式,并进行相应的利率规制。对于简单形态的民间金融,法律强制性的干预应尽可能减少,将利率的决定权交给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对于中间形态和复杂形态的民间金融行为,应当适用一定的利率限制和利率期间,其利率上限规定应当比正规金融宽松。区分生产性借贷和生活性借贷进行利率上限分类规制,对于生产型借贷,法律对借款人进行特别保护的必要性不大,可以适当提高利率上限,对于生活型借贷,借款人在谈判中处于比较明显的弱势地位,法律有必要设定严苛的利率上限。应当建立不同层次的高利率责任体系,民事、行政、刑事责任逐级递进、互相配合。总之,区分规制的理念要贯穿利率规制的各个领域。此外,在司法上赋予法官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上采用柔性执法,都有利于构建适应多元化金融市场的、动态灵活、多层次的民间金融利率体系。第五章探讨了我国民间金融监管的法律路径选择。我国民间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监管主体缺位、监管理念错位、监管措施越位、管制绩效失位等。民间金融监管同样应当秉持分层次、有重点监管的理念。对于简单形态的民间金融,要赋予民事主体充分的金融自由和权益,不需要进行特别的监管,可以鼓励其在政府成立的金融登记中心登记,以实现适当的法律保护,便于政府对民间金融实施动态监测;对于中间形态的民间金融,应采用政府主导监管、行业自律组织辅助监管的模式,政府主导监管的权力主要在地方政府一级;对于复杂形态的民间金融,同样适用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国家应当积极干预,采取与正规金融相似的监管方式,政府监管应由全国性主管机关来主导,地方性分支机构进行配合。具体监管机构的确定上,由银监会和地方银监局作为复杂形态的民间金融的监管机构,地方金融办负责对中间形态的民间金融进行监管,而简单形态的民间金融则依据自愿的原则在地方金融登记备案中心进行登记即可。民间金融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规范、加强监督检查、登记管理会员信息、建立信息平台等方面发挥其补充作用。这种分层次的监管模式可以充分发挥民间金融主动创新的优势,避免政府监管体系的僵化保守的缺陷,保持金融市场的活力和竞争。
周剑勇[7](2014)在《民间金融利率形成机制文献综述》文中研究说明民间金融在支持经济发展上发挥了很多正规金融无法替代的作用,而利率作为民间金融市场"无形的手",调配着民间金融市场的资源,是民间金融的核心。通过对文献的梳理归纳可知,对民间金融利率影响的最终解释,都可以归类为供给与需求两方面。对民间金融市场无论是客观还是主观的影响,最终都是反映到供给与需求上,供给与需求的相互作用决定着民间金融利率的高低。对民间金融利率形成机制的研究进行梳理,了解民间金融利率形成机制,对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刘道云[8](2013)在《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2011年爆发的民间借贷危机暴露出我国民间金融领域存在诸多问题,譬如民间资本“投资难”、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民间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民间金融体制亟待改革等,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完善我国民间金融法律规制成为当前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热点问题。法律视野下的“民间金融”是指在官方、正规金融市场以外发生的,非基于国家或正规金融机构信用、缺乏金融监管的货币资金(为主的)融通活动。民间金融可从法律效力、组织机构形态、发展形态和法律性质上进行类型化区分。民间金融法律规制具有其深厚的合理性基础。从理论基础上来说,民间金融法律规制以国家干预下的金融自由主义思想、“市场失灵”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为思想理论支撑;从现实必要性角度来看,完成我国民间金融领域面临的主要任务离不开法律规制手段,包括完善民间金融法制和规范金融市场、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危机、满足市场投融资需求、促进良性民间金融体系的形成等。民间金融法律规制应以区别规制原则、重点规制原则和比例规制原则为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追求经济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对民间金融最小程度、最经济、最合理的干预。我国民间借贷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难以防范民间借贷危机。民间借贷从法律效力上可区分为合法借贷与非法借贷。民间合法借贷可划分为民间民事借贷和商事信贷,非法借贷可划分为非法经营性借贷、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类借贷。建议我国根据民间借贷的法律类别,坚持区别规制、重点规制和比例规制原则,制定专门的“非银行信贷保护法”,辅以制定“利率限制法”和“非法金融整治法”,通过多重立法综合规制民间借贷。合会金融活动在中间形态的民间金融中最具社会现实性和影响力。合会是一种民间互惠式信用组织,合会金融活动的法律属性是民间自发的一种互惠式的集体金融合约安排。合会“倒会”风险的产生根源在于合会活动对民间信用(信任)的极度依赖,而非建立在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的现代担保物权制度基础上。我国适宜综合借鉴台湾地区、香港地区规制合会的态度和策略,立足国内合会演变和发展现状区分规制合会,顺应国际趋势专门立法规制合会活动,维持合会的传统性和民间性。民间信贷和私募基金是专业形态的民间金融中最具社会影响力和亟待法律规制的两类。民间商事信贷是民间信贷规范的重点,民间隐性的经营性借贷是民间信贷规范的难点。我国应确立民间隐性的经营性借贷的法律认定标准和识别方法,对其进行阳光化、合法化和规范化改造,建构民间商事信贷监管机制,发挥政策在商事信贷发展中的引导作用。私募基金在我国经历了六个发展阶段,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的出台宣告我国私募基金进入规范发展阶段。通过分析我国私募基金规制立法的利弊,建议我国对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运作作出必要规范,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细则”或制定专门的“非公开募集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拓展私募基金参与期货市场的范围并加强对其参与期货市场的监管,适当调低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进入门槛,通过行政和法律措施促使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成为我国私募基金主流发展方向。异常形态的民间金融以高利贷活动最为典型,它是简单形态、中间形态和专业形态的民间金融所面临的共性问题。我国尚无专门打击高利贷的法律和刑事罪名,由于高利贷活动社会危害严重、缺乏法律定义和认定标准、受到的监管薄弱、实践中能够独立成罪而刑事打击上却无法可依、导致民间借贷利率不断推高等原因,在比较分析境外高利贷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制定“反高利贷法”并将高利贷入罪,实现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全面规制高利贷活动。
赵鑫[9](2013)在《中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制度分析与改革设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间金融在我国历史上源远流长,有着丰富的历史内涵和复杂的现实背景。新中国成立后,民间金融一度进入低潮甚至遭到人为的禁锢。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民经济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民营经济和农村地区金融需求的大量增加与正规金融供给的严重不足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因而作为一种金融抑制环境中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产物,民间金融组织和活动开始重新恢复并逐渐活跃起来,极大地弥补了正规金融供给的不足,缓解了市场上资金供求的矛盾,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和金融体系运行效率,促进了民营经济与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对我国渐进式改革提供了不可或缺的金融支持。然而,由于组织形式不够规范、运行风险度高、政府监管措施缺位以及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等原因,民间金融在快速成长的同时也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加之意识形态领域的歧视尚未消除,因此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于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始终采取打压和限制的态度。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并不成功,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适得其反的效果。因此,在金融体制改革进程加速推进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对民间金融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借鉴国际和地区经验并通过相关制度和环境构建,促进民间金融的良性发展,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民间金融发展的研究,一方面,使我们能够重新认识民间金融对于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针对阻碍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促进民间金融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成为正规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和适度竞争者,更好地服务于民营经济和农村地区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使我们能够从一个崭新的角度去审视我国正规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揭示出正规金融服务供给的缺陷,从而借鉴民间金融的发展经验和思路,改革和完善现有金融体系,促进金融市场发育,推动金融创新,全面提升金融服务供给的水平和效率。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研究思路上的创新。在民间金融以往的研究中,往往只是从民间金融的市场运行机制、民间金融的政府规制、民间金融的风险控制和民间金融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等某一个角度来研究,或者仅仅是对某一种具体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进行研究,例如民间借贷、私人钱庄、私募基金以及合会等。本文在继承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坚持用历史的、宏观的眼光,将民间金融的发展问题置于国民经济的大背景下进行剖析,从现实国情出发,对现阶段民间金融产生与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现状、经济效应以及潜在制约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探究和梳理,力图从内部选择、外部环境方面解答民间金融未来发展的出路问题。二是研究内容上的创新。其一,提出了民间金融存在与发展的比较优势边界。在有限的地域范围和人际关系圈内,开展小规模资金借贷业务时,民间金融在信息成本、谈判成本以及实施监督成本等方面相对于正规金融具有比较优势。但随着民间金融规模的增大,它在交易成本方面的比较优势将逐渐减弱乃至丧失。本文分析了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运行的边际交易成本和平均交易成本的变动关系,证明了民间金融发展规模的比较优势边界,即最佳分界点的存在,从而论证了民间金融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生存和发展空间的存在性与合理性,为政策上的调整与转变提供了理论依据。其二,论证了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民间金融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弥补了正规金融体系的不足。本文基于对民间金融规模的估算结果,选择相关的数据指标,运用协整分析和Granger因果检验,对民间金融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计量实证分析。结果显示,二者存在长期稳定的正向关系,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民间金融并不是一种效率低下的制度安排。因此,应该从政策上肯定和支持当前民间金融在我国的存在和发展。其三,系统地提出了促进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目标原则与对策。本文沿着向正规金融转化和与正规金融开展合作这两条路径探究了民间金融的演变方向,明确提出了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和社区银行等民间金融转化的最终组织形式,论述了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进行垂直联接的可能性。在归纳全文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从法规建设、金融监管、配套制度、市场环境等多个方面全方位提出了促进民间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本文的结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民间金融的存在与发展具有客观必然性,如果政府部门一味地对民间金融持否定态度,采取限制和打压政策,忽略其在某些领域的积极作用,就会违背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第二,民间金融存在规模边界和地域人际边界,相对于正规金融,民间金融在狭小范围内具有比较优势,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主要依靠关系型信贷;第三,民间金融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对我国经济发展既有积极影响,也存在消极影响,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第四,民间金融的发展受到自身缺陷和外部因素的双重制约;第五,促进民间金融发展需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多措并举,应本着效率优先、公平竞争、自主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放大民间金融的积极效应,弱化其消极影响。
付爱莲[10](2011)在《民间金融风险控制研究 ——引入政府保险促进利率规范化》文中指出民间金融风险控制一直是国内外研究的热点。因为民间金融在给经济、社会带来风险时,也促进了地方资金融通,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所以,它的法律地位颇受争议。不少学者主张制定地方民间金融法规,将其纳入金融监管范畴。但都缺乏实际的运作机制来控制它的风险。本文通过研究得出,民间金融利率具有市场利率的客观性和灵活性。它是在民间市场资金的供需调节下生成的,适应我国金融抑制和信贷配给的背景,反映民间资金的真实供求状况。但因它的隐蔽和不合规,导致高利率的资金融通活动;因不具有权威性和广泛性而成为市场外的“市场利率”但是,民间金融活动具有地方性,拥有基于声誉的私人契约执行机制的优势,能利用它的隐形声誉担保和重复博弈、关联博弈机制,实现参与者相互之间的有效监督。因此,笔者在分析影响民间金融利率的因素及其缺陷后,希望通过引入政府保险机制,利用它的声誉优势,实现“利率决定在市场,调控在政府”的利率规范化模式,从而从利率角度控制我国民间金融风险。选择地方政府,可以节省管理成本和信息成本。在政府保险机制的设计中,以标会现金流为例,成立政府保险部门。该部门作为第三方中介人和担保人,负责登记备案和监督,协助标会参与双方完善借贷契约,规定违约时的债务偿还方式、财产担保机制及举报监督的奖惩机制;当出现资格不符的会员时,他有权干涉和引导。他将引导每一轮参会者成立共同基金账户,会头和各会脚缴纳的保险基金比例不一,根据各地的经济情况有别,且各会脚的比例与其标息挂钩。只有在标会结束时,他们才能获得各自缴纳基金的本息和。有会脚违约时,该部门可利用行政权威和法律手段对他们在制定契约时设立的担保财产行使处置权。同时,规定标息的上限为不超过同期银行存贷款利率的4倍。通过减少他们在得会时的资金使用效用,将民间金融利率与各自的利益绑定,加以政府的引导和给予合法地位,但不干预利率的市场竞争机制,在各自的博弈中实现规范化的利率定价,从而控制民间金融风险。而且,随着我国民间金融的需求日益增多,它的效用也逐渐受到央行和银监局的重视,对于引导和规范其“阳光化发展”的法规和制度也在陆续制定中。在此环境下,引入政府保险机制将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从而使其在控制我国民间金融风险方面具有组织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社会可行性。
二、我国民间金融的利率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民间金融的利率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新时代国家治理视野下的民间金融规制转型(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民间金融规制的理想图景:以金融治理现代化为中心 |
(一)金融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民间金融规制立场 |
(二)金融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民间金融规制路径 |
三、民间金融规制的现实镜像:模式、困境与成因 |
(一)民间金融规制的现状与效果 |
(二)民间金融规制的困境与成因 |
四、民间金融规制的未来方案:从顶层设计到具体路径 |
(一)民间金融规制的理念革新 |
(二)民间金融规制的体系完善 |
(三)民间金融规制的工具优化 |
(2)新冠疫情冲击、期限结构与民间借贷风险——基于温州的微观调查数据(论文提纲范文)
一、理论分析 |
二、研究设计 |
(一)模型设计与指标选取 |
(二)数据来源 |
三、检验结果分析 |
(一)疫情推动民间金融风险水平升高的事实分析 |
(二)描述性分析 |
(三)协整分析 |
(四)进一步分析 |
四、结论与建议 |
(3)我国民间金融利率影响因素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民间金融概念的界定 |
2.2 民间金融利率的特征 |
2.3 民间金融利率的决定模型 |
2.4 民间金融利率的影响因素 |
2.5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民间金融市场及其利率的历史沿革和现状分析 |
3.1 民间金融的发展历史 |
3.2 民间金融利率的发展历史 |
3.3 民间金融利率水平分析 |
3.4 民间金融规模与经济之间的关系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民间金融利率的决定模型 |
4.1 提出背景 |
4.2 模型推导 |
4.3 模型分析 |
4.4 民间金融利率影响因素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基于定价模型的实证分析 |
5.1 实证假设的提出 |
5.2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5.3 变量设计 |
5.4 模型的构建 |
5.5 描述性统计 |
5.6 相关性分析 |
5.7 回归分析 |
5.8 稳健性分析 |
5.9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温州民间金融改革分析 ——以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已有研究及文献综述 |
1.2.1 民间金融理论综述 |
1.2.2 国际民间金融发展及监管研究 |
1.2.3 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研究 |
1.2.4 温州民间金融及其改革研究 |
1.2.5 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研究综述 |
1.2.6 已有研究小结 |
1.3 民间金融相关理论综述 |
1.3.1 民间金融存在意义 |
1.3.2 民间借贷产生背景 |
1.3.3 民间借贷高利率形成理论分析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论文难点与创新 |
2.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运营状况分析 |
2.1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成立背景与概况 |
2.2 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运营内容 |
2.2.1 中心为中介,“强制”备案登记运作模式 |
2.2.2 利率公开化,“温州指数”示范引导利率市场 |
2.2.3 政策作辅助,《条例》规定市场规范化 |
2.2.4 机构联立,多功能转型覆盖民间借贷市场 |
2.3 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运营成效 |
2.3.1 “温州指数”示范效应初现 |
2.3.2 “备案登记”稳定市场秩序 |
2.3.3 全国推广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模式 |
3.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运营问题分析 |
3.1 中心市场覆盖率问题分析 |
3.1.1 隐性借贷成本增加覆盖难度 |
3.1.2 个人隐私与征信矛盾影响覆盖率 |
3.1.3 机构规避与监管矛盾影响覆盖率 |
3.1.4 中心自身定位模糊 |
3.2 民间借贷互联网化倒逼中心转型 |
3.2.1 网贷平台规模扩张与风险共存 |
3.2.2 中心未能跟上互联网步伐 |
4.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未来发展方向与政策建议 |
4.1 明确管理服务定位,完善区域线下民间借贷体系 |
4.1.1 淡化市场属性,注重服务管理 |
4.1.2 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中心形象 |
4.1.3 降低税收成本,吸引机构入驻 |
4.2 适应网络化趋势,探索统筹线上民间借贷平台道路 |
4.2.1 “温州指数”为基础,拓展利率公信范围 |
4.2.2 联合信用监管力量,形成民间借贷信用体系 |
4.2.3 传播信用意识,培养民众金融素质 |
5.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5)中国高利贷规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写作思路 |
四、可能取得的突破及面临的困难 |
第一章 高利贷的法学理论分析 |
第一节 高利贷的法律概念解构 |
一、高利贷概念的诠释 |
二、高利贷的法律定义及其构成要素 |
第二节 高利贷的发展历史透视 |
一、欧洲高利贷发展历史 |
二、中国高利贷的起源与发展历史 |
第三节 高利贷的法律属性厘定 |
一、经济学理论下高利贷的合理性 |
二、民法学基础下高利贷的正当性 |
三、刑法学视野下高利贷的适度惩戒性 |
第二章 高利贷规制供给检视 |
第一节 高利贷的现状与成因 |
一、高利贷的现实状况 |
二、高利贷的成因分析 |
第二节 高利贷法律制度和规制现状 |
一、新中国成立后高利贷法律制度的发展 |
二、高利贷规制现状 |
第三节 高利贷纠纷案件的数据统计与主要特点 |
一、民间借贷案件情况的数据收集 |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特点 |
三、高利贷案件的司法现状 |
第四节 高利贷规制制度的主要缺陷 |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 |
二、主体定位不明确 |
三、行为规则过于简单 |
四、相关配套制度缺失 |
第三章 高利贷规制环境审思与思路突破 |
第一节 国家发展战略的政策环境 |
一、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
二、制度创新的要求 |
三、普惠金融的要求 |
四、资本“脱虚向实”的要求 |
第二节 利率市场化的制度环境 |
一、利率市场化的概念 |
二、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 |
三、利率市场化与高利贷的关系 |
第三节 高利贷发展的市场环境 |
一、充分发挥高利贷积极作用的法律规制需求 |
二、规避高利贷现实危害的法律规制需求 |
第四节 域外高利贷规制的经验环境 |
一、高利贷规制体系比较分析 |
二、高利贷界定模式的比较分析 |
三、划定利率上限的比较分析 |
四、严重高利贷行为入罪的比较分析 |
第五节 高利贷规制制度的思路创新 |
一、传统高利贷观念的突破 |
二、传统高利贷资本运行思路的突破 |
三、传统高利贷规制思路的突破 |
第四章 高利贷规制制度模式重构 |
第一节 高利贷现行规制制度模式 |
一、现行规制制度的立法思路 |
二、现行规制制度模式 |
第二节 高利贷规制制度模式的价值标准 |
一、整体主义的多维度构架 |
二、金融自由的适度维护 |
三、利益平衡原则的坚守 |
四、系统性风险的有效防控 |
五、类型化思维的运用 |
第三节 高利贷类型化规制进路 |
一、类型化分析的意义 |
二、民事性高利贷和商事性高利贷 |
三、其他高利贷的分类 |
第四节 高利贷规制制度模式选择 |
一、一般性法律规范与重点性法律规范相结合的综合性规制体系 |
二、利率上限为主的复合性高利贷判定标准 |
三、按高利贷类别区分划定利率上限 |
四、合法形式为补充的否定性高利贷效力评价 |
五、超过利率最高限制直接认定严重高利贷罪 |
第五章 高利贷的合法化再塑之——商事性高利贷 |
第一节 商事性高利贷法律边界 |
一、商事性高利贷的行为边界 |
二、商事性高利贷的主体边界 |
第二节 商事性高利贷资本的法律疏导 |
一、商事性高利贷融资行为的可行性 |
二、构建多层次的商事性高利贷主体融资渠道 |
第三节 商事性高利贷法律监管 |
一、商事性高利贷主体准入制度 |
二、商事性高利贷行为运行制度 |
三、商事性高利贷主体退出机制 |
第六章 高利贷的合法化再塑之二——小额短期高利贷 |
第一节 美英合法形式高利贷概述 |
一、美国的发薪日贷款 |
二、英国发薪日信贷 |
三、次贷危机后美英对发薪日借贷的反思 |
第二节 小额短期高利贷的制度设计 |
一、发薪日高利贷的利弊分析 |
二、小额短期高利贷的理性思考 |
三、小额短期高利贷的制度设计 |
四、个人破产制度的底限保障 |
第三节 互联网+下的小额短期高利贷 |
一、“现金贷”的概念和特点 |
二、“现金贷”实质上是高利贷 |
三、运用小额短期高利贷规范“现金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间金融的定义和类型 |
第一节 民间金融的定义辨析 |
第二节 民间金融的特征和功能 |
第三节 民间金融的类型 |
第二章 民间金融的类型化法律规制路径 |
第一节 我国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
第二节 其他国家和地区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研究与借鉴 |
第三节 民间金融类型化法律规制的目标和原则 |
第三章 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民间金融主体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简单形态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中间形态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规制 |
第四节 复杂形态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规制 |
第四章 民间金融利率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民间金融利率概述 |
第二节 我国民间金融利率法律规制的不足 |
第三节 我国民间金融利率法律规制的完善 |
第五章 民间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我国民间金融监管的现状及问题 |
第二节 民间金融监管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民间金融监管体制的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民间金融利率形成机制文献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1 民间金融利率形成机制研究的由来 |
2 民间金融利率形成机制综述 |
2.1 金融抑制论 |
2.2 市场分割的垄断论 |
2.3 成本论 |
2.3.1 风险成本论。 |
2.3.2 交易成本论。 |
2.3.3 机会成本论。 |
3 简要评述与结论 |
(8)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民间金融”的界定 |
第一章 法律视野下的民间金融 |
第一节 民间金融存在形态的类型化研究 |
一、以法律效力为类型化依据 |
二、以组织机构形态为类型化依据 |
三、以发展形态为类型化依据 |
第二节 民间金融的法律性质区分 |
一、民事互助性质的民间金融 |
二、民事互助、营利双重性质的民间金融 |
三、商事经营性质的民间金融 |
四、非法性质的民间金融 |
第二章 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阐释 |
第一节 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合理性基础 |
一、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思想理论基础 |
二、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现实必要性分析 |
第二节 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一、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指导思想 |
二、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目标效果 |
第三章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 |
第一节 法律视野下“民间借贷”的界定 |
一、“民间借贷”法律界定的澄清 |
二、民间借贷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现状和问题 |
一、我国民间借贷规制现状 |
二、民间借贷规制中的问题与立法必要性分析 |
第三节 综合立法规制民间借贷 |
一、民间借贷规制立法模式 |
二、“非银行信贷保护法”的立法设计 |
三、辅助性规制立法设计 |
第四章 合会法律规制研究 |
第一节 “合会”的界定及其金融活动的法律属性 |
一、合会的名称与定义 |
二、合会金融活动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境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合会的发展和规制 |
一、日本合会的发展和规制 |
二、印度合会的发展和规制 |
三、台湾地区合会的发展和规制 |
四、香港地区合会的发展和规制 |
第三节 我国合会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我国合会法律规制的现状 |
二、合会的内生性风险 |
三、合会法律规制的境外经验启示及完善 |
第五章 民间信贷和私募基金法律规制研究 |
第一节 民间信贷的法律规制 |
一、民间信贷规制的难点 |
二、民间信贷规制的法律路径 |
第二节 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 |
一、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概况 |
二、我国私募基金法律规制之完善 |
第六章 高利贷法律规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高利贷规制的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高利贷的规制现状 |
二、我国高利贷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高利贷规制路径之一——立“反高利贷法” |
一、“反高利贷法”立法必要性分析 |
二、比较法的视角:境外反高利贷相关立法 |
三、“反高利贷法”立法设计 |
第三节 高利贷规制路径之二——高利贷入罪 |
一、高利贷入罪必要性分析 |
二、高利贷入罪可行性分析:独立成罪的证成 |
三、比较视野下高利贷入罪的基本构想 |
结语 |
附图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9)中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制度分析与改革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民间金融的概念界定 |
1.2.2 民间金融产生与发展的原因 |
1.2.3 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
1.2.4 民间金融的发展前景和出路 |
1.2.5 我国民间金融的整体发展情况 |
1.3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结构安排 |
1.5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论文的可能创新之处 |
1.5.2 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民间金融的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民间金融的概念界定 |
2.2 民间金融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础 |
2.2.1 金融抑制理论 |
2.2.2 金融深化理论 |
2.2.3 金融约束理论 |
2.2.4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5 制度变迁理论 |
2.3 民间金融的比较优势边界分析 |
2.3.1 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交易成本比较 |
2.3.2 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边际交易成本 |
2.3.3 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平均交易成本 |
2.3.4 民间金融的比较优势边界 |
2.4 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关系 |
2.4.1 互补关系 |
2.4.2 竞争关系 |
2.4.3 转化关系 |
第3章 中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历程与概况 |
3.1 民间金融的发展历程及其政策环境变迁 |
3.1.1 民间金融的兴起时期(1978-1994 年) |
3.1.2 民间金融的调整时期(1994-2004 年) |
3.1.3 民间金融的复苏时期(2004 年至今) |
3.2 改革开放后民间金融兴起的原因 |
3.2.1 内部原因分析 |
3.2.2 外部原因分析 |
3.3 民间金融的主要组织形式 |
3.3.1 民间自由借贷 |
3.3.2 民间集资 |
3.3.3 合会 |
3.3.4 银背 |
3.3.5 私人钱庄 |
3.3.6 私募基金 |
3.3.7 典当行 |
3.4 民间金融规模的估算 |
3.4.1 民间金融规模的估算方法 |
3.4.2 假设条件和估算思路 |
3.4.3 民间金融规模的估算 |
3.5 民间金融市场的利率 |
3.5.1 民间金融市场利率决定的一般分析 |
3.5.2 影响民间金融市场利率水平的其他因素 |
3.5.3 民间金融市场高利率现象的成因 |
3.6 民间金融的总体运行特征 |
3.6.1 与民营经济状况密切相关 |
3.6.2 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较大 |
3.6.3 风险约束逐步强化 |
3.6.4 交易行为渐趋公开化 |
3.6.5 利率水平总体趋于下降 |
3.6.6 新的组织形式不断涌现 |
第4章 中国民间金融发展的经济效应 |
4.1 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
4.1.1 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缓解资金供求矛盾 |
4.1.2 弥补正规金融不足,提高金融体系效率 |
4.1.3 提高社会储蓄率,促进民间资本形成 |
4.1.4 促进民营经济和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 |
4.1.5 推动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创新进程 |
4.2 民间金融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 |
4.2.1 研究方法 |
4.2.2 变量和数据 |
4.2.3 计量分析结果 |
4.2.4 实证分析结论 |
4.3 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
4.3.1 削弱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能力 |
4.3.2 高风险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
4.3.3 影响正规金融市场有序运转 |
4.3.4 造成一部分国家税收的流失 |
第5章 中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 |
5.1 民间金融的内在缺陷对自身发展的制约 |
5.1.1 组织形式不够规范 |
5.1.2 运行风险度较高 |
5.1.3 抗风险能力较弱 |
5.1.4 规模和范围难以扩大 |
5.1.5 过于分散和隐蔽 |
5.1.6 参与主体素质较低 |
5.2 民间金融发展的外部制约因素 |
5.2.1 意识形态领域的排斥 |
5.2.2 中央政府的打压和抑制 |
5.2.3 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 |
5.2.4 缺乏良好的制度环境 |
第6章 民间金融发展的国际和地区经验借鉴 |
6.1 发达国家民间金融的发展与实践 |
6.1.1 美国的多元复合民间金融 |
6.1.2 德国的合作银行体系 |
6.1.4 日本的合会与农协组织 |
6.2 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民间金融的发展与实践 |
6.2.1 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 |
6.2.2 台湾地区的合会组织 |
6.3 民间金融发展与实践的启示 |
6.3.1 明确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
6.3.2 加强对民间金融分类监管和引导 |
6.3.3 健全民间金融的组织管理体系 |
6.3.4 鼓励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开展合作 |
第7章 促进民间金融发展的目标原则与对策建议 |
7.1 促进民间金融发展的目标与原则 |
7.1.1 发展目标 |
7.1.2 基本原则 |
7.2 推动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发展道路 |
7.2.1 完善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 |
7.2.2 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政府监管体系 |
7.2.3 加强民间金融机构内部控制 |
7.2.4 成立民间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
7.2.5 引导民间金融组织向正规形式演进 |
7.2.6 推动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合作 |
7.3 建立健全民间金融的配套制度和机制 |
7.3.1 确立财产权利制度 |
7.3.2 建立市场准入机制 |
7.3.3 建立市场退出机制 |
7.3.4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
7.3.5 建立信用担保制度 |
7.3.6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
7.4 营造有利于民间金融发展的市场环境 |
7.4.1 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 |
7.4.2 进一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
7.4.3 建立全方位民间金融服务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10)民间金融风险控制研究 ——引入政府保险促进利率规范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本文的结构安排 |
1.4 本文的创新和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民间金融的概述与发展 |
2.1.1 民间金融的定义 |
2.1.2 民间金融的组织模式 |
2.1.3 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 |
2.2 民间金融风险控制的研究现状 |
2.2.1 民间金融的风险 |
2.2.2 控制民间金融风险的相关政策建议 |
2.3 我国民间金融风险控制存在的不足 |
3. 我国民间金融利率的市场生成机理研究 |
3.1 民间金融需求分析 |
3.1.1 民间金融需求规模扩张的经济、制度环境分析 |
3.1.2 从民间金融资金用途方面研究它的需求状况 |
3.2 民间金融供给理论分析 |
3.2.1 金融抑制理论 |
3.2.2 信贷配给理论 |
3.3 民间金融利率的市场供需生成机理 |
3.4 影响民间金融利率的因素 |
4. 我国民间金融利率的市场缺陷与规范研究 |
4.1 我国民间金融利率的市场缺陷 |
4.1.1 我国民间金融利率的高利率特性 |
4.1.2 市场外的"市场利率"特性 |
4.2 我国民间金融利率的规范研究 |
4.2.1 我国民间金融利率规范化的目标模式——引入政府的调控 |
4.2.2 我国民间金融利率的规范化与市场化比较 |
5. 引入政府保险控制我国民间金融风险的研究——以标会为例 |
5.1 民间金融的优势——私人契约执行机制 |
5.1.1 私人契约执行机制的博弈分析 |
5.1.2 研析民间金融的私人契约执行机制优势 |
5.2 我国民间标会运行的博弈分析及风险成因研究 |
5.2.1 我国民间标会的运行机制研究 |
5.2.2 我国民间标会运行的风险成因及博弈分析 |
5.3 设置政府保险机制——以标会为例 |
5.3.1 选择政府保险的理由 |
5.3.2 引入政府保险以完善民间金融借贷契约——以标会为例 |
5.3.3 引入政府保险以规范民间金融利率——以标会利息为例 |
6. 引入政府保险来控制民间金融风险的可行性分析 |
6.1 引入政府保险的法律、制度环境分析 |
6.2 引入政府保险来控制民间金融风险的组织可行性分析 |
6.3 引入政府保险来控制民间金融风险的经济可行性分析 |
6.4 引入政府保险来控制民间金融风险的社会可行性分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四、我国民间金融的利率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时代国家治理视野下的民间金融规制转型[J]. 余艳清. 税务与经济, 2021(06)
- [2]新冠疫情冲击、期限结构与民间借贷风险——基于温州的微观调查数据[J]. 邱韵洁,虞涛,程仲鸣. 当代金融研究, 2021(Z3)
- [3]我国民间金融利率影响因素的研究[D]. 郗金园. 山东大学, 2021
- [4]温州民间金融改革分析 ——以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为例[D]. 李洲. 西南财经大学, 2018(01)
- [5]中国高利贷规制制度研究[D]. 王宏. 武汉大学, 2017(07)
- [6]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D]. 黎洋. 中央财经大学, 2017(08)
- [7]民间金融利率形成机制文献综述[J]. 周剑勇. 安徽农业科学, 2014(31)
- [8]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研究[D]. 刘道云. 复旦大学, 2013(03)
- [9]中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制度分析与改革设计[D]. 赵鑫. 中共中央党校, 2013(10)
- [10]民间金融风险控制研究 ——引入政府保险促进利率规范化[D]. 付爱莲. 西南财经大学, 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