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谁的机遇?(论文文献综述)
郎帅[1](2017)在《中国海外利益维护战略研究》文中提出在全球化浪潮的推涌下,中国融入世界的速度不断加快,中国国家利益的内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在国家的利益结构中,中国海外利益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地位不断彰显,逐渐成为关乎中国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人民福祉的一个关键变量。中国海外利益战略性能的提升,突出了对之进行战略维护的意义。进入新世纪,面对持续变化且愈发复杂的国内国际形势,日益加强的国内利益国际化和国际利益国内化趋势,中国亟需针对海外利益议题进行顶层设计,施以战略谋划,强化自身适应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顺应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变动的能力;中国有必要改变在海外利益维护上的“刺激-反应”型策略方式,代之以稳定自信的系统战略,找准方向、合理分配资源,兼顾海外利益的安全和国家发展的大局。本文遵循“战略对象-战略演进-战略困境-战略参鉴-战略设计”的步骤,以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与国际社会的战略互动为主要研究内容,基于国际关系理论基本知识,借助古今对比、中外对比,系统探讨了中国海外利益维护战略构建问题。第一章,优先明确了中国海外利益维护战略的指涉对象,讨论了中国海外利益的概念、内涵与战略价值。本章遵循“理论-实际”、“概念-价值”相互结合的思路。首先,按照“国家利益-中国国家利益-中国海外利益”的逻辑界定了中国海外利益的概念。中国国家利益是中国海外利益的涵养母体,是其生成和发展的基础。中国海外利益是“中国在崛起过程中通过参与国际交流而产生的、一种存在于国家领土范围以外的、新型的、合法的利益的集合体”。其次,结合“内容-主体-重要性”三重标准,将中国海外利益分为了政治、经济、安全、文化四种类型和国家、企业、公民三个层次。最后,系统论述了中国海外利益对于国家的生存与发展、综合国力的提升、国际形象与地位的战略价值。第二章,纵向梳理了中国海外利益维护战略的演进过程,提出了“中国海外利益的维护战略与拓展战略二者并未同步,前者明显滞后于后者”这一问题。本章以维护战略的发展为主线,遵循“历史-现实-未来”、“拓展战略-维护战略”相互对照的逻辑展开分析。1949-2000年是中国海外利益维护战略的空档期。以改革开放的实行为节点,该时期分为两个阶段:1978年以前是中国海外利益拓展与维护战略同时缺失的阶段;1978年以后是拓展战略初步形成而维护战略继续缺位的阶段,“引进来”战略填补了中国海外利益拓展战略的空白。2001-2012年是中国海外利益维护战略的摸索期。以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为节点,该时期分为两个阶段:2001-2007年是拓展战略持续完善与维护战略意识萌芽的阶段,“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促进了中国海外利益的快速增长,国家领导层也正式提出了“海外利益维护”这一命题;2008-2012年是拓展战略总结反思与维护战略初步探索的阶段,在国际形势恶化的背景下,“走出去”战略的方向有所调整,与此同时海外利益维护中融入了军力元素。2013年至今是中国海外利益维护战略的塑造期。“一带一路”战略的推出预示着中国海外利益的拓展将迎来一个新阶段,总体安全观、国家治理现代化等理念的问世则昭示着中国海外利益维护战略进入了整体设计的轨道。第三章,综合考察了中国海外利益战略维护面临的挑战,指出了其必须要克服的内部问题、外部风险与国际竞争。本章以“问题-风险-竞争”为基本点,以“关系思考”为落脚点。首先,从中国自身来看,中国海外利益的战略维护受到“经济发展上的结构性弊端”、“安全维护上的力量性失衡”和“对外交往中的原则性限制”三个不利条件的制约;其次,从外部环境来看,中国海外利益的战略维护需要应对“全球层面的形势变化”、“地区层面的形势紧张”、“国家层面的情势变换”和“社会层面的文化差异”四种不利情形;再次,从国家间互动来看,中国海外利益的战略维护面对着传统大国和新兴国家的竞争。也即是说,中国海外利益的战略维护需要同时处理好与自身、与他国、与地区、与世界的关系。第四章,横向归纳了主要大国海外利益维护的战略启示,总结了全球性大国海外利益维护的经验和教训。本章按照“中国自身-外部世界”、“新兴大国-传统大国”相互对照的逻辑延展思路。首先,考察了英国的案例。大英帝国时期,英国的海外利益遍布全球,是当时拥有海外利益最多、规模最大的国家;英国的海外利益主要面临着殖民地的反抗、其他大国的竞争等挑战;英国的海外利益维护注重内外兼顾、软硬兼施;这启示中国要持续推进海洋强国战略,建设强大海权。其次,考察了美国的案例。美国是当今世界地位最显赫、海外利益最丰富、影响力最大的国家;美国的海外利益面临着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其他大国的竞争等挑战;美国的海外利益维护核心在于确保其全球领导权,结合了权力、制度和文化三个维度;这启示中国要全方位提升自身实力并将之转化为能力,并借助国际机制和观念的力量进行维权。最后,考察了日本的案例。日本是资本主义世界第二大国,是东亚地区最发达的经济体;日本的海外利益同样面临着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其他大国的竞争等挑战;日本的海外利益维护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自身经济的作用,同时依附美国;这启示中国要充分发挥本国的优势,避免自身劣势,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第五章,尝试构建了中国在21世纪的海外利益维护战略,探索了中国作为新兴大国的海外利益维护之道。本章遵循从“目标-手段-影响”、“观念-权力-制度”、“国家治理-地区治理-全球治理”的逻辑。首先,设定了中国海外利益维护战略的目标。直接目标是保障利益安全,拓展目标是增益国家发展,延伸目标是推动国际治理。其次,论述了中国海外利益维护战略的构成。观念、权力和制度是一项海外利益维护战略必不可缺的三大内核。中国海外利益维护战略以“利益共享的观念”为指导原则,以“大国权力的和平运用”为基本依托,以“国际制度能力的建设”为合法途径。再次,评估了中国海外利益维护战略的影响。它有助于中国进一步发展成“一个全球性的大国”、“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一个领导型的大国”。
迟汗青[2](2016)在《盈缩论——关于中国战略机遇期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能够取得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根本原因就是中国共产党对战略机遇期的科学判断、对国家发展战略的及时转变。当前,虽然国际形势复杂动荡,但中国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必须结合时代背景对其基本内涵、时代特点、阶段划分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才能认清其属性、把握其规律,充分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为有效巩固战略机遇期,中国应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基础上,推动全球体系变革,抢占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先机,着力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逐步消解世界安全架构对和平的威胁。为从更长远的意义上发展战略机遇期,中国应在树立正确的机遇观和机遇价值观的基础上,秉持"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建立广泛的国际统一战线,用中国式话语推动公共外交,以价值观引领实施中华文化全球工程。
甘翠平[3](2014)在《WTO争端当事方推动程序研究》文中提出曾任世界贸易组织(WTO)上诉机构成员的谷口安平指出,如同任何一国国内法律体制那样,WTO法律体制由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则组成,实体法规则包含在各种多边贸易条约之中,而程序和组织规则主要包含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之中。DSU规定了磋商、仲裁、调解和斡旋以及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处理争端等几大程序,DSU一方面就磋商、专家组程序和上诉机构复审程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但另一方面,对很多程序问题却未予以规定,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自1995年运作后不久就面临一些重要的程序争议和程序问题。但是,梳理WTO争端解决机制内个案争端解决实践,就会发现,存在几大类型的程序问题,他们在个案基础上、在争端当事方推动下,经过专家组和/或上诉机构的说理分析,逐步形成比较统一的案例法。本文旨在对WTO争端当事方在争端解决机制内推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确立几大类程序实践及根源进行研究。研究的对象是DSU中未予规定的问题,如公开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听证程序、适用顺序、先决异议和先决裁决等程序问题,或者DSU有规定,但是当事方却在个案专家组和/或上诉机构程序中主动突破或支持突破这些规定,如争端当事方就上诉期限、第三方和第三参与方参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程序的权利等,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案过程中提出相应程序请求,并推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做出裁决,从而形成并发展相关程序判例法。这些程序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DSU中未予以明确规定而争端方推动有关程序的问题,另一类是争端方在个案解决实践中突破DSU明确规定的程序和规则推动专家组和/或上诉机构形成相关程序案例法。针对这些程序问题,WTO成员方在多边复审谈判过程中虽然提出过修改建议,但却一直未能在多边体制内就此类问题(以及其他不是本文研究对象的问题)的修订达成一致。与政治决策相对薄弱和低效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却在个案基础上形成比较普遍的实践。本文对WTO成立至今上述几大类争端方推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形成和发展有关程序实践和案例法的实践进行分类与分析,并探讨了其在WTO框架下的存在的法理、历史根源、组织和机构根源。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严格遵循DSU条款规定,一方面他们在处理DSU没有规定的很多重要程序问题方面享有较大的回旋余地,而对于DSU条文的严格遵守,又会使得他们在DSU予以明文规定的方面几乎没有足够的自由裁量权来回旋。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探讨的程序问题,都是WTO争端方提出共同请求或者争端一方提出程序异议或者支持某种程序请求,从而推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作出相应裁决及程序安排,从而形成相关程序案例法,因此不同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一般的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和创立案例法。本文通过对WTO争端当事方在个案争端解决过程中推动形成上述几大类程序案例法的实践进行比较全面的研究,竭力获取至今为止每一种程序推动实践模式下所有相关案件,并追溯到每一类程序实践中的第一例案件(尽可能包括GATT和/或WTO时期),基于这些案件资料和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因此,案例研究法是本文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之一。为了分析和阐释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成员方推动程序案例法形成的特点,以及WTO相关程序规定的现状和实践的发展趋势,本文运用的研究方法还包括历史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关于历史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是指将WTO与其前身GATT争端解决相比较、将WTO与国际法院和ICSID等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有关的程序规则和程序实践进行比较,以期在纵向和横向比较维度内比较完整和全面地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内争端方推动程序案例法的实践发展,并进一步对这类实践存在与发展的历史、组织和机构根源加以分析,为中国更好地理解和利用WTO争端解决程序规则、更有效地参与DSU多边修订谈判以及WTO争端解决而提供学理支持。文章主体部分包括五章,第一章为全文搭设理论框架,论述WTO争端当事方在个案争端解决过程中推动程序实践的历史根源、组织根源和机构根源。WTO的前身GATT1947从早期仅有“寥寥数款”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逐渐在争端解决实践中补充完善争端处理的程序和规定,争端解决从“外交为导向”的实务主义逐渐过渡到“以规则为导向”的准司法主义。基于诸多案例法研究所得出的结论表明,GATT1947争端解决机制在绝大多数案件中给出了令争端方满意的解决方案。尽管实际上,GATT争端解决机制从其设立之初就存在多种缺陷。由于GATT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多边贸易协定,并没有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和系统的争端解决规定,因此,GATT争端解决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从实践中逐步完善,而非一蹴而就。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是通过实践发现问题、以制定补充或改善文件的方式不断完成的,或者说是从实用主义不断过渡到法律主义。WTO争端当事方推动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都可以从WTO对于GATT的继承和发展中找到历史根源。从乌拉圭回合谈判背景可以知道,对于拟将成立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到底应该是如美国所主张的司法刚性,还是如欧共体所主张的灵活而具有弹性,成员方本身意见不统一,但是在美国的坚持和推动下,欧共体等妥协转而支持美国的建议,并最后促成DSU达成,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既具有显着的司法性特点,例如,强制管辖权、专家组成立的准自动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准自动通过等,但同时又兼容外交和磋商等方式解决成员方之间的争端,磋商是WTO专家组争端解决的前置程序,DSU对争端双方达成相互接受的解决方案表现出明确的偏好。第一章还论述了争端方推动程序的组织和机构根源。WTO从GATT时期的“海关和贸易专家组成的技术人员俱乐部”发展演变为一个拥有数量众多、成员背景大为不同的大型国际组织,WTO这个国际组织运作的基础是一大批背景文化异质的成员方相互合作,在决策和通过新的规则程序方面,WTO机构采取的基本方式是“协商一致”。WTO作为一个国际组织所受到的机构制约使其一方面很难进行决策,也很难通过协定规定的方式解释规则或者更新旧的规则。截止目前成员方就DSU进行修订谈判的实践表明,两轮谈判回合之间根本没有可能解释或者修改WTO规则,这样的现状对于执行WTO规则产生深远的影响。而另一方面,WTO争端解决机器有效运转,或许会诱使WTO规则制定者即WTO成员方将一些棘手的问题留待在争端解决过程中解决。WTO压倒性多数的成员方是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印度、巴西这样主要的新兴经济体,他们构成与发达国家成员方抗衡的另一极,美国和欧盟等主要的发达国家再也不能像以前在GATT时期那样驱动多边体制向他们拟定的方向发展,WTO这样的“组织”和“机构”构成,再加上它对GATT实用主义、成员驱动和争端当事方主导文化的继承,使得争端方在个案解决过程中对于DSU未予以规定的程序问题,或者DSU明文规定的程序主动突破或支持突破,推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形成相关程序案例法。第二章至第五章探讨的是WTO争端当事方在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推动程序发展的主要实践。其中第二章是关于执行程序过程中,原争端申诉方和被诉方对于被诉方执行DSB裁决与WTO涵盖协定的相符性发生分歧,从而产生DSU第21.5条相符性审查专家组程序和第22.6条仲裁程序之间孰先孰后以及两大条款项下时限冲突问题,即俗称的“适用顺序”问题。“欧共体香蕉案III”争端解决过程中首次暴露出“适用顺序”问题,并以“欧共体香蕉案III”特有的“妥协式解决方案”加以解决,这一模式虽然化解了DSB险些陷入的程序危机,也解决了美国和欧共体之间的个案争端,但是问题在于将DSU第21.5条和第22.6条项下两大程序合二为一的做法既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立法精神,在履行DSU规定的程序时限方面也存在实际困难。此后50多起案件中“适用顺序”问题都是由争端方通过达成双边程序协议加以解决。争端方达成双边程序协议解决“适用顺序”问题又可以划分成两种主要模式,一种是争端双方协议,胜诉方先行提起第21.5条相符性审查专家组程序,直至第21.5条程序结束后,才能提起第22条项下中止减让报复授权程序;另外一种是争端双方协议,同时提起第21.5条及第22条程序,但双方尽快请求第22.6条仲裁人中止工作,直至第21.5条专家组作出裁决。第三章论述的是争端当事方在个案基础上推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听证程序公开。被誉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之父”、WTO上诉机构创始人的Julio LacarteMuró先生,曾参与了GATT所有八轮谈判,见证了多边贸易体制在长达一个甲子岁月里的发展历程。他指出,“保密性”是GATT的基本法则,而这样的秘密“协商文化”正是WTO从GATT那里继承而来的衣钵,秘密协商文化的深度和重要程度,WTO至今仍无法轻易低估、也很难低估。半个世纪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程序和实践习惯不可能瞬间消失殆尽,它们往往会自我渗透于现在的实践之中,特别是当变革需要WTO成员方全体一致同意才能做出的情况下。目前虽在本质上已基本具有司法性质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因起源于GATT外交体制中的“调解”,因此还依然残存着GATT遗留下来的传统、精神及做法,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保密性,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WTO从GATT继承而来的外交根基。保密性是WTO争端解决程序中一个固有的组成部分,DSU至少包含6个有关保密性问题的条款,DSU附录中也有两段专门涉及保密性问题。但是WTO所处的外部环境发生变化,非政府组织等关于WTO增强透明度的呼声越来越高,自1999年西雅图会议开始,WTO开始迈入“世界主义政治”(cosmopolitics)时代。2005年“欧共体持续中止减让义务案”专家组支持了争端方美国、加拿大和欧共体提出的共同请求,将专家组与争端方之间的实质性会议公开。此前,WTO成员方对于听证公开的可取性和合法性看法不一,分歧很大,几乎绝大多数认为,不修改WTO协定,听证公开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WTO专家组公开听证程序三年后,WTO上诉机构于2008年应参与方请求,也首次将上诉机构听证过程向公众公开。自2005年至2014年8月底,WTO专家组应争端方请求,听证程序公开的案件共计12起,上诉机构自2008年7月10日首次做出一项支持公开上诉机构听证程序的裁定,迄今为止,共在11起案件中公开了听证程序。专家组在援引DSU第12.1条和附录三《专家组工作程序》等相关条款,找到了公开听证的合法性基础,但上诉机构在适用DSU有关条款准许公开听证方面,面临了较大的挑战。将WTO与其前身GATT比较,可以追溯出DSU关于公开听证规定和WTO现有实践的历史根源,GATT争端解决体制的仲裁-外交根源是WTO争端解决程序长期以来不对公众开放的根本原因。WTO成员背景异质化、WTO的实用主义和成员驱动型组织文化,以及他们在程序解释和修改方面面临的机构制约,使得争端方可以而且只能在个案争端解决过程中推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听证程序公开。将WTO与国际法院、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以及NAFTA等国际司法仲裁机构在公开听证法律基础、实践及特点等方面比较,有利于理解WTO在公开听证立法修改和实践方面的发展趋势。第四章是关于WTO争端当事方推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特别是专家组就先决异议问题或者其他具有先决性质的程序问题作出先决裁决。先决异议往往在国际裁断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先决异议程序也有可能被滥用。有些先决异议请求理由合法有效,但是有些则可能主要是作为拖延战术。国际法院的Thomas Buergenthal法官曾严词批评争端方滥用这些琐碎的程序战术,拖延或扰乱法庭对案件实质及时作出裁决。在国际法领域享有盛誉的以色列巴伊兰大学教授Shabtai Rosenne将异议分为四种:一是阻碍型异议,这类异议阻碍所有进一步行动;二是防御型异议,这类异议的目标旨在不对案件实质做出裁决从而拒绝对方的诉请;三是解释型异议,它要求暂时中止案件审理程序直至对管辖权基础做出解释、解决管辖权争议;四是悬而未决型异议,这类异议拖延案件审理程序直至出现“外部事件”(extraneous event)。在这四种异议类型中,第一种是完全性质的先决异议,而第三和第四类有时候属于先决性质,而有时候不属于。WTO争端解决中最多引争议的先决问题是关于建立专家组请求的充分性,按照上述分类,它应该属于完全性质的先决异议。针对建立专家组请求和专家组职权范围等提出先决异议已经成为WTO争端解决程序的一个“普遍特征”。就建立专家组请求和专家组职权范围提起先决异议,经常意味着,WTO争端方在争端解决程序中打响第一场防御战。他们具有如此重要的战略意义,可以从GATT/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出现大量的先决异议请求得到佐证。与国际法院、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和ICSID等主要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对于先决异议和先决裁决进行明确规定不同的是,WTO的主要程序规则DSU及其附件等,并未明确规定单独的程序阶段,供争端任何一方就管辖权或者诉请的可受理性等提起先决异议。在实践中,WTO争端方在诸多案件中向专家组提出先决异议,或者就其他各类程序问题提出先决裁决请求,专家组在WTO建立之初多年的实践中倾向于在最终报告中就先决问题作出裁决,近年来,专家组在几起案件中,提前就争端方关于建立专家组请求的充分性所提出的先决异议做出先决裁决,而且以单独的WTO文件形式散发给全体成员方。这样的实践积累,或许将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关于先决异议问题的新趋势。第五章探讨的是争端当事方推动程序的其他实践,具体包括:个案争端方突破DSU规定的刚性要求,向DSB提出共同请求,延长DSU第16.4条项下DSB通过专家组报告的时限,即延迟DSU明确规定的60天上诉期限,DSB同意争端方共同提出的这一请求并有了比较多的相关实践;另外,争端当事一方或双方在个案争端解决过程中通过同意或反对第三方(在个别案件中还有争端一方)向专家组提出的增强第三方权利,使其更广泛地参与专家组程序的请求,从而推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程序法的发展和演变等。关于DSB同意争端当事方提出的延迟上诉期限,原因在于上诉机构自运作以来面临较大的工作负担,在同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争端方会向其提出几起案件上诉,对于在结构安排和享有资源方面都存在限制的上诉机构而言具有挑战性。DSU的谈判者在规定WTO裁断的刚性时间安排时,未能预计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之规模、大小和复杂度。已经卸任的上诉机构成员、来自南非的David Unterhalter教授主张,有时候提起的上诉案件数量超过上诉机构能够承担的极限,为了解决上诉机构的工作负担,需要一些规则来确定处理上诉案件的顺序,并确定上诉机构一次审理上诉案件的数量,这样才能提高上诉机构复审程序的可预见性,对上诉机构成员和争端方都很重要。而且应该放松上诉机构审案的90天时限。关于争端当事方共同或其中一方同意第三方提出的增强第三方权利的请求,从而推动专家组授权第三方享有更加广泛地参与专家组程序的权利,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条约规定的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所享有的权利极其有限,但在实际的争端解决实践中却往往对此予以突破。这样的程序实践在GATT那里可以找到历史基础或者说历史根源。在1972年“英国美元区配额案”中,出现首例第三方参与GATT争端解决程序的实践,在该案中,专家组仅被要求考虑第三方的利益,并未提及第三方的权利问题。但是,第三方参加争端解决程序的实践已经走在法律规定的前面。而在1985年“欧共体柑橘进口关税待遇案”中,GATT专家组不仅考虑了第三方利益还涉及到第三方权利问题,这表明第三方权利在GATT体制内逐步得到重视。在“欧共体香蕉案I”中,伯利兹(Belize)是在专家组成立后才提出第三方权利请求,专家组认为:“专家组没有权力接受任何国家参加专家组程序,但是,在争端当事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接受有关国家的参与。”WTO上诉机构首任秘书长Debra Steger女士等早在WTO运作后不久的1998年,对第三方制度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意义和作用发表看法,并注意到,在个案(“欧共体荷尔蒙案”)争端解决专家组程序中,“在争端方和专家组同意的前提下,给予第三方超出DSU明文规定的权利”,相较于DSU第10条及其附录三中严格规定的权利,某些第三方在专家组程序中被授予“更为广泛的参与权”。“欧共体香蕉案III”是专家组在争端一方支持而另一方反对的情况下授予增强第三方权利的第一次尝试。朱榄叶教授早在2002年发表的关于WTO第三方制度的文章中预测:“随着争端解决实践增多,必将从个案中总结出适用于增强第三方权利的一般原则,使这一问题有章可循。”历经近10年的争端解决实践,专家组在个案基础上,援引之前专家组的说理,逐步形成比较统一的法理。专家组在处理第三方提出的增强第三方权利请求时,一般都会首先引用DSU有关条款,主要是DSU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DSU附录三第6段,然后会表示,已有的争端解决实践“已经确立”专家组在授予增强第三方权利请求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权,但是行使该裁量权必须受到“正当程序要求”和“需要警惕不适当地模糊DSU所规定的争端当事方和第三方权利之间的界限”。多起案件专家组表示,仅仅会在“非常特殊的情形下”才会授予第三方增强的权利。“欧共体大型飞机案”专家组,在此前多起案件专家组授予第三方增强权利实践和法理基础上得出结论:专家组会基于包括至少有争端当事一方同意的原因在内而授予增强第三方权利请求。最后,基于已有的案件和法理实证资料,以及对WTO、GATT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和裁断机构就上述程序问题有关的规定和实践相比较,本文得出结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源于其对GATT近50年争端解决规则、实践和争端解决文化的继承,WTO虽然逐渐远离GATT外交主导的争端解决模式,但是仍然仅仅是在朝着规则导向的方向演变,现有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结合了“政治灵活性”和“适当司法刚性”的准司法性争端解决机制。WTO是由其“组织”和“机构”两部分组成的整体,WTO作为一个国际组织所受到的机构制约使其很难进行决策,也很难通过条约规定的方式解释规则或者更新旧的规则。WTO占主导地位的成员推动型和实用主义组织文化、其迅速有效解决成员方之间争端的目标,使其能够“在法律做出变更之前,符合正义观念的司法实践是应该被准许的。”专家组和/或上诉机构在获得争端当事双方或一方同意、在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前提下,同意授予超出DSU相关规定的程序权利,GATT/WTO体制下的司法实践也证明了这类争端解决实践活动的可取性,也佐证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准司法性质。国际法院等司法裁断机构的程序规定及其司法实践严格依据已有的条约规定,可能也给WTO争端解决朝着规则导向的司法化方向演进提供了借鉴。
冯禹丁[4](2008)在《中国的30年与英特尔的40年——一个国度与一家公司的成功故事》文中研究说明在汶川大地震爆发1个多月后,69岁的英特尔董事长贝瑞特把他第14次中国行的第一站放在了四川,以表明英特尔与中国在一起。几乎同时,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在美国华盛顿发表演讲:"中国正处在一个快速变化的阶段,这是因为中国人反思了自己的封闭。"在中国改革开放30年之际,没有几家跨国公司能比成立40年的英特尔更深刻的理解王岐山话语中的涵义。英特尔中国区总经理杨叙总结说,英特尔在中国的第一个10年属于"摸索适应"阶段,第二个10年属于"与产业一起高速增长"阶段,并逐渐"摸到了门道",而未来10年则是"扎根中国"的阶段。今天的英特尔,也已经汇集了中西合璧的文化交融,中国人可以从它身上清晰看到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国改革开放30年,英特尔40年,分别是两个经典的成功故事。中国在30年间,由一个经济弱国成长为一个经济大国;英特尔则由一家存储芯片商成长为半导体行业霸主和高科技行业的领航者。两位成功的巨人势所必然的走到了一起,相互成就,互为支点
高鹏[5](2005)在《2005:中国直销业的春天?》文中研究指明10月22日下午两点,北京芳城园一栋居民楼的普通住宅内。刚刚听完培训课的安利学友们聚集在一起,面带微笑,用力握手,讨论自己的工作感受和体会。 “培训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互相鼓励,决不允许任何消极的思想流露。”小赖告诉记者,一旦有谁出
陈奇锐[6](2004)在《2004中国直销元年》文中认为受臭名昭着的非法传销影响,“直销”这一营销方式长期以来被人鄙夷甚至被禁止。但似乎一夜之间,直销成了2004年中国经济的一大主题:直销将要登堂入室,写进国家法律文本了!只是,喧嚣中有太多的迷茫:直销的未来会怎样?直销与中国企业有什么关系?传统企业可以做直销吗?
苗郑青[7](2004)在《欧盟保障措施研究》文中认为欧盟作为独特的区域性一体化组织的不断成功与发展,使之在当代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的作用迅速增强。作为世界上最成功、最活跃的一体化组织,欧盟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对于国际贸易关系的影响巨大。欧盟目前是中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随着欧盟的不断扩大,中欧伙伴关系进一步增强。然而,贸易交流的大潮之下,仍有许多暗潮涌动。中国出口产品在欧盟频频受到贸易保护措施的阻击,损失巨大。 鉴于此种情况,加强欧盟贸易保护法律制度的研究,对清除我国对外贸易交流道路上的障碍,为我国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大有裨益,本文旨在研究作为欧盟贸易保护法律之一的保障措施的内容。本文首先从保障措施的贸易救济特性入手,分析了保障措施的本质特征。在此基础上,对欧盟保障措施作了系统的介绍,突出了3285/94号条例的内容,同时就欧盟针对中国制定的TPSSM(特定产品过渡时期保障措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通过研究,我们可以看到,欧盟保障措施作为特定时期保护国内产业的需要,具有强烈的贸易保护的色彩,而欧盟TPSSM专门性法规的制定更是对我国出口企业产生了极大的威胁。而如何有效地避免或减少此类措施产生的损害将是我国今后一段时间急需解决的问题。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我国国外市场的开拓者们提供一些有益的材料。
周臻[8](2002)在《中国企业入世后的挑战问题》文中指出 今天和大家讨论中国企业入世后的挑战问题,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中国在后WTO时代主要面临的挑战和风险;二是中国企业面对国际化竞争的主要不足;三是施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机遇和挑战。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由于其性质及宪章所规定的“中立、多边、广泛、专业化”的立场,36年来在投资界、产业界,以及欧美金融界之间都建立了广泛而密切的合作关系,其中包括3万多家跨国投资机构。由于这种中立性,使得我们有机会了解西方国家的企业要在中国市场上做什么,他们对于消灭对手、削弱对手及消灭潜在竞争对象做了哪些工作,准备到了何种细致程度。因为几乎所有的在华投资企业在最终决定在华投资前都和工发组织进行过秘密会谈,也就是说,作为完全独立于中国以外的联合国系
昭明[9](2002)在《面对WTO谁有准备谁主动——一个企业的成长故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面对WTO 谁有准备谁主动 抓住机遇,正视挑战 创造高品质品牌:薄弱处希望生 我国的涂料工业近几年的发展可谓起点高,发展快,特别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挑选居室时更多的考虑舒适和健康的因素,环保的意识越来越强烈,对消灭“居室综合症”的愿望也越来越迫切,这些都给涂料业的发展一个强烈的信号:环保和健康,将是涂料的发展的方
陈守勤[10](2000)在《加快技术创新,推进南纸走上现代化的进程》文中研究表明
二、WTO:谁的机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谁的机遇?(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海外利益维护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设计 |
(一)研究思路 |
(二)结构安排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战略对象:中国海外利益的概念与战略价值 |
一、中国海外利益的概念论析 |
(一)国家利益的概念分析 |
(二)中国国家利益的概念 |
(三)中国海外利益的概念 |
二、中国海外利益的主要内涵 |
(一)中国海外利益的政治内涵 |
(二)中国海外利益的经济内涵 |
(三)中国海外利益的安全内涵 |
(四)中国海外利益的文化内涵 |
三、中国海外利益的战略价值 |
(一)中国海外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生存与发展 |
(二)中国海外利益关系到国家综合国力提升 |
(三)中国海外利益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地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战略演进:中国海外利益维护战略的发展历程 |
一、维护战略的空档期:1949-2000 年 |
(一)中国海外利益拓展与维护战略同时缺失的阶段:1949-1977 年 |
(二)拓展战略初步形成与维护战略继续缺位的阶段:1978-2000 年 |
二、维护战略的摸索期:2001-2012 年 |
(一)拓展战略持续完善与维护战略意识萌芽的阶段:2001-2007 年 |
(二)拓展战略总结反思与维护战略初步探索的阶段:2008-2012 年 |
三、维护战略的塑造期:2013 年至今 |
(一)拓展战略的优化升级与不断深化 |
(二)维护战略的系统考量与整体设计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战略困境:中国海外利益战略维护面临的挑战 |
一、中国海外利益战略维护遇到的内部问题 |
(一)经济发展上的结构性弊端 |
(二)军事维护上的力量性失衡 |
(三)对外交往中的原则性限制 |
二、中国海外利益战略维护遭遇的外部风险 |
(一)全球层面的形势变化 |
(二)地区层面的局势紧张 |
(三)国家层面的情势变换 |
(四)社会层面的文化差异 |
三、中国海外利益战略维护面对的国际竞争 |
(一)传统大国的竞争 |
(二)新兴国家的竞争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战略启示:世界大国海外利益维护的经验教训 |
一、英国海外利益维护的战略启示 |
(一)英国海外利益的主要内涵 |
(二)英国海外利益面临的挑战 |
(三)英国海外利益的维护战略 |
(四)英国海外利益维护的启示 |
二、美国海外利益维护的战略启示 |
(一)美国海外利益的主要内涵 |
(二)美国海外利益面临的挑战 |
(三)美国海外利益的维护战略 |
(四)美国海外利益维护的启示 |
三、日本海外利益维护的战略启示 |
(一)日本海外利益的主要内涵 |
(二)日本海外利益面临的挑战 |
(三)日本海外利益的维护战略 |
(四)日本海外利益维护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战略设计:21 世纪中国海外利益维护战略构建 |
一、中国海外利益维护战略的目标 |
(一)直接目标:保障海外利益的安全 |
(二)拓展目标:促进国家的安全发展 |
(三)延伸目标:推动地区与全球治理 |
二、中国海外利益维护战略的构成 |
(一)指导原则:利益共享观念的培植 |
(二)基本依托:大国权力的和平运用 |
(三)合法路径:国际制度能力的建设 |
三、中国海外利益维护战略的影响 |
(一)助推中国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大国 |
(二)助推中国成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 |
(三)助推中国成为一个领导型的大国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博士期间科研成果概况 |
后记 |
(2)盈缩论——关于中国战略机遇期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战略机遇期的一般理论 |
(一)概念的提出 |
(二)内涵与特点 |
1. 主客体间的互动性。 |
2. 要素结构的综合性。 |
3. 存续时段的伸缩性。 |
4. 机遇质量的差异性。 |
(三)阶段划分 |
(四)实践意义 |
二、战略机遇期的根据和变化 |
(一)战略机遇期的根据 |
(二)战略机遇期的变化 |
三、巩固和发展战略机遇期的重点 |
(一)“一纲”———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
(二)“四目”———站在“国际国内交汇处统筹两个大局”的四个着力点 |
1. 着力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 |
2. 着力抢占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先机。 |
3. 着力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
4. 着力消解世界安全架构对和平的威胁。 |
四、巩固发展机遇期的几个长线战略 |
(一)树立正确的机遇观和机遇价值观 |
(二)秉持“命运共同体”理念,建立广泛的国际统一战线 |
1. 东盟。 |
2. 欧洲。 |
(三)用中国式话语推动公共外交 |
(四)实施中华文化全球化工程 |
1. 要以破除“中国威胁论”为底线。 |
2. 要以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文化诠释为重点。 |
3. 要以共同命运和共同价值为引领。 |
(3)WTO争端当事方推动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内容和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第一章 争端当事方推动程序的历史及组织机构根源 |
第一节 争端当事方推动程序实践的历史根源 |
一、GATT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中演变和完善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GATT1947的传承与发展 |
三、争端方推动程序实践的历史根源所在 |
第二节 WTO争端方推动程序实践的组织根源 |
一、WTO是其组织和机构部分组成的整体 |
二、WTO争端当事方推动程序的组织根源 |
第三节 WTO争端当事方推动程序的机构根源 |
一、WTO“协商一致”决策原则和规则制定程序 |
二、WTO的机构组成部分之一:WTO秘书处 |
三、两大机构组成:争端解决的高效与决策机构的低效 |
四、WTO成员方驱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争端当事方推动解决“适用顺序”问题 |
第一节 DSU“适用顺序”问题及所涉案件 |
一、与“适用顺序”有关的DSU第 21.5 条及第 22.6 条 |
二、第 21.5 条和第 22.6 条的先后顺序及时限冲突 |
三、涉及适用顺序问题的案件 |
第二节 “欧共体香蕉案III”模式及适用顺序问题的冲突与解决 |
一、欧共体和美国之间的历次香蕉争端 |
二、“欧共体香蕉案III”争端解决程序 |
三、“欧共体香蕉案III”裁决模式的影响及法律效果 |
四、解决“适用顺序”问题的“欧共体香蕉案III”模式分析 |
第三节 争端当事方以双边协议解决“适用顺序”问题 |
一、两种不同的协议模式 |
二、先后提起第 21.5 条和第 22.6 条程序的模式及相关案件 |
三、同时提起第 21.5 条和第22条程序的模式及相关案件 |
四、SCM协定模式解决“适用顺序”问题及相关案件 |
五、美国等争端当事方的推动及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争端当事方推动听证程序公开 |
第一节 WTO争端解决程序总体上不公开 |
一、WTO外部透明度问题遭受质疑 |
二、WTO争端解决程序的保密性传统及原因 |
第二节 各方助推WTO听证程序公开的努力 |
一、WTO官方层面的努力 |
二、学术界的呼吁 |
三、律师实务界的要求 |
四、WTO成员方外交官们的倡议 |
五、非政府组织的影响 |
第三节 争端当事方推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听证程序公开 |
一、争端当事方推动专家组听证程序公开 |
二、争端当事方推动上诉机构听证程序公开 |
三、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听证程序公开需关注的具体问题 |
第四节 与国际法院和ICSID公开听证相比较 |
一、国际法院相关程序规定及司法实践 |
二、ICSID关于公开听证的程序规定和实践 |
三、WTO公开听证程序将来修改可能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争端当事方推动先决裁决程序 |
第一节 主要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关于先决裁决的程序规定 |
一、先决异议与先决裁决 |
二、国际法院的先决异议程序规定 |
三、ICSID的先决异议程序 |
四、WTO先决裁决 |
第二节 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先决裁决实践 |
一、GATT时期涉及先决裁决的案件 |
二、WTO成立后最早涉及先决裁决的争端解决实践 |
第三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先决裁决案例法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先决裁决 |
二、涉及各类先决异议的先决裁决法理 |
三、针对其他重要程序事项的先决裁决 |
第四节 WTO先决裁决实践中的主要程序性问题 |
一、争端方应何时提出先决裁决请求 |
二、与先决异议有关的个案专家组工作程序 |
三、由谁做出裁决 |
四、何时做出裁决 |
五、是否需要举行听证会 |
六、第三方在先决裁决中的地位 |
七、公布先决裁决 |
八、先决裁决的效力及可上诉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WTO争端当事方推动程序的其他实践 |
第一节 争端当事方双边协议延长上诉期限 |
一、DSU有关条款的刚性规定 |
二、几个与上诉期限相关的时间 |
三、第一起通过协议延长上诉期限的案件 |
四、其他通过双边协议延长上诉期限的案件 |
五、争端当事方推动延长上诉期限的机构根源 |
第二节 推动增强第三方权利的程序请求 |
一、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制度 |
二、涉及增强第三方权利请求的案件 |
三、增强第三方权利:突破DSU规定 |
四、国际法院等关于第三方参与程序的规定和实践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欧盟保障措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章 作为贸易救济措施之一的保障措施的特征 |
一、 保障措施的含义 |
(一) 保障措施是WTO机制所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 |
(二) 作为贸易救济手段之一,旨在防止或减少国内产业损害或损害威胁 |
二、 保障措施的历史发展和法律实践 |
(一) 保障措施的产生及历史发展 |
(二) 总协定19条的保障措施制度 |
(三) WTO《保障措施协议》的突破性进展 |
第二章 欧盟保障措施法体系 |
一、 欧盟及欧盟保障措施的历史发展 |
(一) 欧盟的诞生及其在GATT/WTO中的地位 |
(二) 欧盟保障措施制度的沿革 |
二、 欧盟现行保障措施体系 |
三、 欧共体自主立法的保障措施制度 |
(一) 欧共体保障措施制度的特点 |
(二) 欧共体3285/94号条例 |
第三章 欧盟TPSSM及其应对的思考 |
一、 TPSSM的含义及特征 |
二、 欧盟对中国适用TPSSM的理由 |
三、 欧盟对中国适用TPSSM的实践 |
四、 我国的对策 |
(一) 有效利用新修改的一法一条例为应对TPSSM服务 |
(二) 微观方面,针对个案,积极应对TPSSM调查,加强必要的政府措施和非政府措施 |
(三) 宏观方面,加强与欧盟及其成员国的交流沟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文章 |
四、WTO:谁的机遇?(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海外利益维护战略研究[D]. 郎帅. 吉林大学, 2017(09)
- [2]盈缩论——关于中国战略机遇期的研究[J]. 迟汗青. 学习与探索, 2016(10)
- [3]WTO争端当事方推动程序研究[D]. 甘翠平. 华东政法大学, 2014(12)
- [4]中国的30年与英特尔的40年——一个国度与一家公司的成功故事[J]. 冯禹丁. 商务周刊, 2008(13)
- [5]2005:中国直销业的春天?[N]. 高鹏. 中国民族报, 2005
- [6]2004中国直销元年[J]. 陈奇锐. 大众商务, 2004(10)
- [7]欧盟保障措施研究[D]. 苗郑青. 苏州大学, 2004(01)
- [8]中国企业入世后的挑战问题[J]. 周臻. 施工企业管理, 2002(07)
- [9]面对WTO谁有准备谁主动——一个企业的成长故事[J]. 昭明. 建设科技, 2002(01)
- [10]加快技术创新,推进南纸走上现代化的进程[J]. 陈守勤. 福建税务, 2000(06)
标签:wto论文; gatt论文;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论文; 欧盟论文; wto争端解决机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