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权私权冲突愈发激烈 江平认为2003年有三大法律事件值得反思(论文文献综述)
李丽[1](2020)在《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治要良好运行,健全完备的制度体系和公民深厚的法治观念是其必要条件,法治观念是推动法治发展的精神支撑和动力。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的培育既是农村法治社会有效建立的根本所在,也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基础环节,更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然而与国家法治化进程相比,农民的法治观念还明显不适应法治社会的要求,农民法治观念培育也愈显无力和低效。现实抵牾催促着我们对农民法治观念培育进行反思和检视,以实现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良性质变。缺乏理论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只有明晰基本理论问题,才能进一步把握培育农民法治观念的精髓和理想进路。法治是一种成熟、多元而独特的文化品格和制度框架,作为上层建筑,根植于社会现实土壤的中国法治必然彰显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内涵。法治观念是法治的个体观念表达,是个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象与法治规律的主观心理感受和把握,是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能动反映和内在自觉。法治观念包含法治认知、法治情感、法治意志三个相互关联又逐层递进的结构要素。新时代中国农民的法治观念是指农民个体所具备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相适应的主观心理感受和内在自觉。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是培育者与农民的双向互动,既包括培育者的法治教育引领过程,又包括农民自主建构过程,是二者的有机统一。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应包含培育主体、培育内容、培育方法、培育环境四要素,遵循法治知识的传授与教育、法治实践的体悟与认同,法治环境的联动与耦合的培育机理。我们对农民法治观念的内在结构、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要素和运行机理的理论解答,搭建起了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的培育架构和模型。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指向的“农民”是生活在广大农村地区的整体意义上群体,拥有广义的外延范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新判断,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的伟大战略规划,新时代背景为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提供了新际遇。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的培育既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农民法治观念的提升为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内生动力,也为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创造了条件。理论概括是把握事物本质规律的重要方式,任何一项研究都离不开理论的指引。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应以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学说、农民教育思想作为其理论成长点和根基,并提取绵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优秀基因,借鉴西方的成熟学说。这些理论成果为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提供了强有力的学理依托。历史是真理之母。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研究应链接历史,感悟历史经验对现实的启迪与昭示。改革开放是我国法治发展史上的重要转折点,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起点。1978年以来,我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经历了准备阶段(1978年——1985年)、起步阶段(1986年——1996年)、展开阶段(1997年——2011年)和新时期(2012年——至今)。脉络的梳理使得培育经验愈加清晰,四十多年来,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根本遵循;采取“送法下乡”模式,将农村纳入现代法治建设的轨道;紧抓依法治村,建立村民自治制度,为农民践行民主法治观念提供制度平台;坚持德、法共治,发挥思想道德教育在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助推作用;开展农村立法、司法、执法建设,注重农村法治建设为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带来的积极影响。透过历史之境,总结培育经验,为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提供历史参照与借鉴。疑乃思之始,问乃学之端。问题是创新的起点,是实践的指引,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最优良的方法论传统和最鲜明的方法论特征。新时代农民的法治观念既有积极表现,也确实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法律知识不断丰富,但法治认知模糊;法治期待产生,但司法认同度不高;守法观念形成,但依法办事观念欠缺。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在新时代的开展并非一帆风顺,面临着农民主体性的缺场,“唯培育者为主体”倾向;培育内容多以法律知识为中心,忽视法治的价值内涵;培育多采用单向度灌输式方式,忽视法治实践与交往互动;各培育主体未形成有效合理,农村普法机制运行不畅;农村法治建设不完善,培育微观环境不佳等多维度困境和挑战。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层面全面、深入、辩证地挖掘问题根源,能深化我们对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本质和规律的认识。研究当前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现实抵牾,有利于定位化解矛盾的着力点,为构建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理路提供现实指引。在这样一个革故鼎新的伟大时代,我们必须顺应时代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新要求,呼唤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回归和彰显,探究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路向。理论、历史、现实像是三盏明灯,照亮了我们前进的道路。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必须坚持培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主体间性原则和本土化原则,以完善农村法治建设、促进农民全面自由发展为根本目标,以提高农民法治认知、强化法治情感体验、增强法治信任、培养法治思维为具体目标,构建多层次培育目标体系。根据农民心理发展特点,农村培育环境与资源,结合农民法治需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取向,培育应采用“唤起民众”式培育法、法治实践体验法、生活化培育法,重点培育农民的法律至上观念、权利保障观念、依法办事观念、权力制约观念。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可遵循以下路径开展:发挥党政的主导作用,扩大社会主体的参与范围,凸出重点农民群体的培育工作,明晰各培育主体责任,共同构建“党政、社会、农民”协同联动的培育大格局;通过完善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机构设置、加紧队伍建设、强化经费保障、健全评估体系完善农村普法机制,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让农民在各类法治活动中,在依法治村的实践中,在纠纷处理解决中深化民主法治实践,提升农民法治体验;通过完善农村法治建设、推进农业现代化大发展、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构建“一核三治”的乡村治理新格局等途径优化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乡土环境。
王磊[2](2019)在《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损害赔偿法一般由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构成,我国以可预见性为基准对违约损害赔偿明确地采取了限制赔偿主义的立法路径,对侵权损害赔偿却选择了沉默。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制模式到底路在何方,未来在立法上不可避免地要做出回应,而在立法做出回答之前,理论上的深入研究殊值必要。从古代法制到近代法制的历史历程来看,侵权损害赔偿的历史是一部赔偿范围不断拓宽的发展史,直至完全赔偿原则的确定,被侵害权益的救济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已被推崇至“至上”的地位,此点在各国的理论论说中一直在被强调,我国尤为如此。不可否认的是,在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变迁的过程中,被害人救济将会被不断强调,其正当性与必要性均无可置疑。然而,一味以被害人为侵权损害赔偿的绝对中心,过度地忽视加害人的利益,也存在行为自由与权益保障失衡的风险,此点亦要保持警惕。在我国,相比于责任成立法研究的生机勃勃之景,责任后果法的关注却少之又少。由于侵权损害赔偿的研究较为薄弱,论及侵权损害赔偿时趋于简化地以完全赔偿原则加以说明,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知识印象基本上笼罩于完全赔偿的“阴影”之下。与此相对的是,在现代社会,完全赔偿原则是否就具有先验性的正当性,此点不可不辨。实际上,完全赔偿原则的弊端颇多,几乎不适于对现代社会的应对,此点从各国侵权损害赔偿的新近发展中可以得到证实,所以我国未来不应再采纳完全赔偿主义这样的立法例。否认完全赔偿主义的立法模式之后,与完全赔偿主义相对的限制赔偿主义应属于妥当的方向,应如何在限制赔偿主义的方向下构建合理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此乃接下来的重要任务。大体而言,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应促进侵权法基本价值目标的达致,即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的平衡,以此,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应与调和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之冲突紧密相连,应以此为向导构建妥当的法律构成。职是之故,本文欲以完全赔偿原则之破除与损害赔偿理论之构建为主线探讨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在先解构与后建构的逻辑框架下以期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提供不同的视角。第一章主要阐述完全赔偿主义的确立以及完全赔偿原则的检讨两大主题。完全赔偿主义的确定并未一日之功,在作为现代法律“摇篮”的罗马法中,侵权损害的赔偿是一个逐渐扩张的过程。罗马法早期侵权损害的赔偿主要由《阿奎利亚法》所规定,按照这一法律文本,损害是对物本身的物理性损坏,赔偿范围也仅限于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害,而且损害的评价还具备惩罚性质,与现代损害赔偿法的理念毫无契合。其后,罗马法后期裁判官法才开始对损害赔偿范围予以拓宽,而且在中世纪后期这一趋势也持续发展,并在18世纪才得以一般化,在此过程中惩罚要素逐渐被剔除,近代损害赔偿法逐渐形成,并最终在各国确定了完全赔偿主义的指导原理。然而,完全赔偿主义自身也存在利益衡量单一、法律适用僵化、无视制裁预防机能等方面的弊端,特别是在现代社会,该等弊端尤为明显,从而孕育了进一步扬弃的因素。第二章主要考察侵权损害赔偿在现代社会中的发展趋向,从而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寻求正确的方向。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法国、日本乃接受完全赔偿主义的典型范例,但从其损害赔偿法的发展来看,完全赔偿主义的地位并非牢不可破。在该三个国家中,由于完全赔偿主义的僵化并不完全足以应对现实的发展,所以从各个方面均对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突破,从而实现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发展,所谓完全赔偿只是理论上的愿景而已。此点在我国同样如此,现有立法论上我国并不存在完全赔偿主义的线索,反倒是具备限制赔偿主义的倾向。其次,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完全赔偿主义均没有被完全采用,取而代之的是结论妥当性的强调。因此,限制赔偿主义取代完全赔偿主义应成为未来侵权损害赔偿发展的方向。第三章旨在探讨划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法技术手段。法技术手段的采纳需要法价值判断的证成,两者是紧密联系的整体。从法价值判断来看,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在于调和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的冲突,我国侵权法实际上更多地以前者为目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后者的忽视,此点应予明确。如若侵权损害赔偿旨在平衡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那么法技术手段应为此提供必要的评价框架,本文以动态体系论为基础认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取决于可归责性与被侵害权益重大性之间的权衡,以此妥当地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作为立法论的动态体系论在实践中素有争论,而且遭受了大量的批判,但此并非无可辩驳。若形成正确认识并实施妥当的衡量,动态体系论应可以承担划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任务。第四章旨在探讨灵活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机制,即损害额酌减制度与损害额酌定制度。损害额酌减制度是在特定情况下赋予法官对债务人的损害赔偿义务予以减免的权限,以实现损害赔偿义务的妥当性,该制度包括生计酌减与公平酌减两大部分,前者以保障债务人基本的生存条件为目标,以实现侵权法对人性的关怀;后者以实现损害赔偿义务的实质公平为目标,防止对债务人形成不成比例的负担。损害额酌定制度则赋予法官在一定情况下酌情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权限,原因在于特殊情况下受害人并不是总能有效证明损害赔偿的额度,或者法官基于某种原因需要考量更多的相关因素,所以制度上应保障法官具有一定的酌定权限去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第五章旨在为“柔软化”的理论构成从方法论上进行必要的辩护。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采取“柔软化”的法技术虽然能有效导出妥当的法结论,但势必会引起对法确定性的破坏,此点乃形式合理性所导出的必然结论。然而,法律实证主义已遭到了大量的批判,其所宣称的确定性在现实中根本无法达到,无论是立法者的有限理性还是法律规则的“开放结构”,抑或是法律推理的复杂性,均导致法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此乃价值判断所必然会导致的结果。基于此,正确的方向应该是在承认不确定性的前提下去探索如何认识法的不确定、如何去将不确定性限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而解决该问题的手段应诉诸于被称为“第三条道路”的法律论证理论,通过法律论证理论在结论的确定性与妥当性之间实现平衡。
李亚娟[3](2018)在《当代中国法治教育的困境与优化》文中研究说明中国自1986年开始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以五年为一个周期,时至今日已经进入“七五”普法,但普法三十余年效果却远未至预期。法治现代化是中国社会必然的选择,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的法治中国也是执政党确立的依法治国的建设目标。中共中央十九大报告也指出“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而在“生产力水平显着提高,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更突出”的情况下,法律乃至社会的法治就更为重要,因此“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也是法治教育持续深入的动力。但是法治教育要进一步展开必须进行反思,同时要借鉴有益而成功的经验。中共的法治教育历史可以回溯至井冈山时期,涵盖井冈山时期、延安时期、共和国初期与普法时期四个阶段。论文选取延安时期与普法时期的法治教育进行重点研究,中国共产党在延安进行区域执政的实践,颁布大批条例与法令,同时在陕甘宁边区推行法律并开展社会教育,是革命时代的社会秩序重建,服务于战争时局下的政治需求。1970年代末中国开始法制建设,并于1986年开始五年一次的普法教育,同样是执政党在社会动荡后的秩序重整,服务于改革开放、建立法治社会的政治需求。二者都是在受传统中华文化影响的民众心理上,用受西方法律规则影响的法律制度来重建新秩序。从法治教育视角出发,延安时期的政治活动、司法实践与社会教育中蕴涵着朴素的法治教育理念与方式,是法治教育的隐性存在;其培养主体意识的法治教育理念,融入式法治教育内容,多样化的法治教育方式都值得当代法治教育借鉴。普法教育既有延安时期中共执政思维与经验的延续,又面对法制建设大发展,而民众法治意识未能相应跟进的局面,从“一五”普法到“七五”普法已经持续三十余年,民众知晓了权利,也开始追求法治秩序,但自上而下灌输教育与条文教育的模式,忽视了法治社会的形成需要法治文化的土壤,同时知识教育的理念也导致普法教育未能实现知法守法的目标。普法时期的法治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公民的权利意识增长而维权行动也伴之而起,法律也因为权利话语彰显而相应变化,但公权力主体的法律意识却未能跟进,依然固守治民心态,仅仅把法治教育作为教化公民守法的工具,未能理解现代法治首先是对公权力进行限制,以保护私权利,因此产生大量冲突并导致政府权威与司法权威不足,进而导致公民对法律丧失信心。此外对象化、知识化与形式化的法治教育导致法律本身工具化,虽然权利意识觉醒,法律的工具性价值被张扬而蕴涵在法律背后的法治价值却被忽视,导致法治认同不足,因而知法却未必守法,守法却未必信法。在对普法时期法治教育进行反思,对延安时期法治教育进行借鉴,并参考美国法治教育实践后,明确当代法治教育的内涵为:其是以自由、平等、民主、公正等理性法治文化为基础的一种教育活动,遵循现代法治理念,着力于培养公民的现代法治素养,以及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任。现代法治教育的目标应为通过主体意识培育、法治价值认同、法治精神培育实现人的法治化,进而实现社会的法治化。法治教育的内容应包含宪法教育、人权教育、权利为本、程序正义四个方面,从知识教育转向价值教育,侧重法治精神与价值的培养。而要实现法治教育的目标,则必须改变主客体的法治教育关系,以平等主体间的交往关系进行的法治教育过程,有助于主体自主性的养成、民主平等精神的塑造,通过主体间的理性交往,实现主体的法治化。法治教育作为价值教育,必须回归生活世界,遵从价值教育的规律,从“教育即生活”与“生活即教育”出发,主体的法治化是主体全方位地参与法律生活,在参与中主体性、主体意识、法治意识得到成长,也有助于建立法律认同、重塑司法权威。法治教育过程通过三个途径实现,首先是系统的校园法治教育,除了师资专业化,还应将法治教育内容融入多学科,以侧重内隐认知的方式螺旋式展开,并注重校园法治文化氛围的培育;其次法治教育应从限制政府公权力入手,在内外力作用下重塑政府公信力和司法权威,通过实践理性为民众塑造守法典范,在民众内心建立起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最后法治教育要在全社会展开,而其实现途径必然应是整个生活世界的法治化,在生活中认识法律,在生活中实践法律,对法治的认识需要实践理性的过程,对法治的信任是实践理性的结果,生活世界法治化正是法治教育实践理性的过程。
高山冰[4](2017)在《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新闻管理体制研究》文中指出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成立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以下简称:南京临时政府),推行民主共和,创立新的新闻管理体系,其对宣传资产阶级民主观念,促进民初新闻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南京临时政府新闻管理体制的建立过程中,政府、新闻出版业及民众三方就新闻自由与新闻法制的认识和激烈博弈,对此后南京国民政府新闻出版法律体系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一时期新闻管理体制在我国近代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尽管它存在严重缺陷,但仍闪烁着革命光辉。论文以中国近代社会变迁和中西文化交流与碰撞为基本视角,对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新闻管理体制的产生、形式、内容及其运行机制等进行深入考察。第一章主要分析了南京临时政府新闻管理体制产生的时代背景,对西方文化于中国新闻业的推动作用进行考察,对晚清社会尤其是清末新闻管理举措进行梳理,对辛亥革命期间新闻业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进而把握民国初期的时代发展脉络。第二章对南京临时政府新闻管理体制的思想内涵进行分析,探索近代国人对西方新闻管理思想的接受和能动改造的实践,考察南京临时政府新闻管理体制的形成与发展的思想内涵。第三章具体分析了南京临时政府新闻管理体制的运行机制。从这一时期新闻管理体制的建构及运行两个方面加以具体剖析,前一部分主要从新闻管理机构设置、新闻管理法律法规制定加以考察;后一部分则从刊发官报、与记者沟通及法律救济等角度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从南京临时政府新闻管理体制对新闻事业发展的贡献及局限的角度进行了评价。结语部分则对南京临时政府新闻管理实践展开反思,探索如何把握管理与新闻事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和碰撞力度。本文认为为强化对新闻事业的管理,南京临时政府在中央层面,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总纲,确认了言论自由的基调;以临时大总统为统领;以内务部、交通部等中央部门为承管者;废除《大清报律》中违反民主共和体制的条款,有选择地沿用相关事务性管理条例;积极制定《中华民国暂行报律》等法律法规,佐以“减免邮资”等行政命令;编辑出版了《临时政府公报》共五十八期,树立政府舆论权威,促进新闻宣传事业的发展。在地方,由各地都督府负责掌一方新闻事业管理。除执行中央相关新闻宣传管理政令外,各都督府亦会根据自身需要,采取诸如资助报刊创办发行、安排记者专访以占领舆论阵地等举措来协调地方新闻事业的发展。除积极促进配合以外,从中央至地方亦有相关管制措施,由《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内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约束,加之行政命令管控和军方的武力压制,主要有取缔、罚款、抓捕拘留甚至枪毙新闻工作者等惩罚措施。南京临时政府的一系列新闻管理法律、政策、措施,对民初新闻发展的影响是双面的。一方面,言论自由的基调为新闻事业创造了良好的生存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则为新闻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革命党人对新闻事业的重视也是其发展前行的重要动力。另一方面,民族资产阶级的局限性使得南京临时政府处处受制于西方列强,民初新闻事业的发展很难摆脱列强阴影,饱受欺凌;南京临时政府组成人员乃至革命党人自身成分十分复杂,导致其无法政令统一,政府不能做出强有力的管控措施,不能有效节制言论,也不能适当引导舆论,甚至反受其掣肘,其权威力和公信力被削弱,无法引领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现有法律的执行不当,都使得政府在舆论管控方面相对被动,新闻管理理念得不到贯彻,严重影响了南京临时政府新闻事业管理的实际效果。
许鹭嘉[5](2016)在《公司制证券交易场所自律管理的本土优化路径 ——基于治理结构历史演变的机理》文中认为起源于商人自发、自治的证券交易场所一经问世,即为资本市场注入一剂有力的强心剂,自律管理伴随着证券交易场所产生与发展,是其重要的功能体现和价值所在。自非互助化改革以来,大批会员制证券交易场所改制为公司制,证券交易场所的股东利益与其所承载的公共利益间的紧张关系逐步凸显。就我国大陆而言,在会员制的沪深交易所之外已经出现了公司制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从证券交易场所治理结构的历史演变出发,分析其背后的理念和机理;基于本土沿革,对我国公司制证券交易场所治理结构和自律管理进行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对照自律管理的本原进行反思,描绘公司制证券交易场所自律管理的应然状态;最后提出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管理优化的现实路径。本文第一章为“证券交易场所治理结构的历史演变”。首先分别论述了会员制与公司制的历史沿革和治理结构特征。接着,从演变背景、演变动因、困境与出路等几个维度对治理结构演变作了深层分析。此外,还从三个方面详细论述了历史演变中自律管理的异化。第二章为“我国公司制证券交易场所治理结构与自律管理分析”。首先对证券交易场所治理机构与自律管理的本土沿革作了回顾分析。接着,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治理结构作了分析,包括其股东成分、董事会、监事会与高级管理层构成等内容。还对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管理作了界定,包括自律管理的权力与权利属性,以及自律管理所涉及的重要法律关系。最后总结了全国股转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第三章为“我国公司制证券交易场所自律管理的反思”。以证券监管理念为指引,论述了理念的重要性、我国理念的演变及重树。在此基础上讨论了关于自律管理的基本理解,以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FIBV)总结的自律管理的三个基本要素以及世界银行指出的完全意义上的自律管理组织应有的三种管理功能为标准,对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管理情况分别进行对照分析。最后提出了公司制证券交易场所自律管理的应然设想。第四章为“我国公司制证券交易场所自律管理的优化路径”。一是重塑治理结构,具体包括对股权结构进行市场化改革、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形成机制进行革新。二是设计科学制度,包括设置持股比例上限、增加运营和决策的透明度以及妥善处理自律管理与市场职能的关系。
李乾[6](2016)在《中国城市法治发展可比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城市法治发展具有差异是不争的事实。法学界对此展开的研究呈现出一个有趣的现象。1.部分学者对客观存在的“不平衡”现象重视不够;2.部分学者认真对待城市法治发展的差异,研究微观层面的城市治理法治化问题,但对城市与法治发展关系的认识存在盲点;3.随着我国城市问题的普遍化,更多学者从宏观层面着手对各地差异进行比较,但对比较中的“可比性”这一关键问题存在研究上的空白。本文正是对上述三个“模糊”问题展开探讨。从城市与法治发展关系出发,围绕我国城市法治评估的可比性问题(能否比较、如何比较),对我国法治发展模式进行研究。研究将夯实城市法治评估的基础,观察转型时期我国的法治发展方式,推动地方法治研究向纵深前进。全文以日常生活实践为研究视角,采用比较研究法,共五章,第一章与第五章为绪论与结论。第二章研究我国城市法治发展可比的基础,解决我国城市法治发展能否进行比较的问题。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统一推进的。各地各级党委领导干部对法治的认识与选择存在差异,导致其所在的地方法治发展路径不同,形成了特殊的城市法治发展的多样性,这是可比的基础。第三、第四章解决我国城市法治发展如何进行比较的问题。其中,第三章研究我国城市的法治发展模式。我国城市是构建型的法治发展模式。对我国城市进行比较既可以揭示我国法治发展的多样性与城市法治的具体样态,又可以对不同城市法治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方法与路径。第四章研究我国城市法治发展可比的内容。在比较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上,以市民的自主性为城市法治建设的主要标准,结合我国国情,推导出可比的主要内容是权力制约与权利实现。同时,除了对上述两方面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各地法治建设的工作方式也是值得比较的重要内容。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在地方。研究我国城市法治发展的可比性,对法治中国进程的推进不无裨益!
刘乃梁[7](2016)在《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进路研究》文中提出溯源不足百余年的当代反垄断法秉承竞争宏愿,以独立规制禀赋常立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宏图之中,因其恢弘效果而被社会舆论褒奖为“经济宪法”,也因此标签设定而承载着更多的历史使命与规制期待。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肩负着为市场经济发展肃清垄断荆棘的任务,它与银行业垄断问题的广泛质疑和银行业市场化探索的行之惟艰“不期而遇”。当回顾、审视和反思我国银行业从垄断经营到竞争引入的发展历程,我们就会知晓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开展并非历史的巧合,而是源于现实和发展之迫切需要。我国银行业发展呈现出对政府干预的高度路径依赖,这使得银行业垄断以一种既复杂又简单的形态呈现于社会舆论面前:它因公权的过多介入而游走于市场与法律的边界,又因公私交融之下金融机构权利的权力化倾向而表现出市场行为的肆意。在种种争论之中,金融消费者和大多数社会舆论声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为富不仁”,经济学家更多地痛陈银行业市场精神之缺失,业界人士极力维护银行业的正面形象,而决策层隔岸观火静待银行业市场化进程的外部性展开。在银行业垄断的“罗生门”之中,《反垄断法》的实施成为问题澄清和解决的应然进路,银行业垄断的传媒语境亟待法律层面的认知、剖析与应对。从金融学到法学,银行业垄断问题需要从指数分析和效果评测回归《反垄断法》的法定垄断类型和法律规制结构之中,进而寻求法律框架下的合理界定与规制进路;从金融法到竞争法,银行业需要引入更为独立、更为权威的维护市场竞争机制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制手段,通过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探索实现对银行业市场金融规制的补充和完善;从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我们应当在尊重银行业金融规制的基础上,立足主体权利的维护,从主体行为逻辑出发构建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体系。银行业垄断问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比之我国反垄断法规范体系的单薄、银行业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一家独大”比之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机构的分散与不成熟,种种对比的结论在于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完善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仍然存在着很长一段距离。但是,我们不能因反垄断法的羽翼未满而对银行业垄断问题视而不见,亦不能因反垄断法律规范的既有残缺而放弃对银行业垄断行为专业规制路径的探索。在金融法治化的议题之下,我们没有理由使金融市场化的建设脱离最符合市场化诉求、最能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反垄断法的实施。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应当立足于银行业垄断问题的特征,从反垄断法规制优势出发不断寻求制度完善,以期为银行业市场化进程保驾护航。本文的研究与写作立足于法学视角,在遵循问题主义进路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规制开展与完善的基本结构展开对核心命题的论述。具体来看,从“规制需求—规制供给—规制问题—规制分析—规制路径”的法律规制进路逻辑出发,对银行业垄断的规制缘起、银行业垄断行为的法律界定、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现实困境、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律逻辑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发展等相关问题进行阐释。全文除导论之外,共分为五章,具体内容包括:第一章——“银行业垄断:问题与规制进路”。本章通过银行业垄断理论与现实问题的梳理,阐明命题的法学属性,明确银行业发展的现实需求,指出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探索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制度体系的宏观向度。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虽然存在着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的观点之争,但是从整体发展趋势而言始终是从垄断逐渐走向竞争。鉴于反垄断法对银行业垄断结构规制的局限性和行为规制的可行性,我们认为应当确立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导向,将银行业垄断问题的关注点从金融学的市场评测转入法学视野下的行为规制。银行业垄断问题的法学本质在于形成垄断行为、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我国银行市场的垄断行为夹杂政府的不当干预具有多层次、多场域的特征,从根本上渗透于银行业市场的各个领域。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应当立足于市场化建设,从垄断行为规制着手,树立“攘外必先安内”的规制理念,正确处理与金融规制的关系,借《反垄断法》实施之东风,探索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体系的完善路径。第二章——“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内涵阐释”。本章在厘清《反垄断法》适用于银行业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障碍的基础上,明确银行业市场垄断行为的认定思路,阐明银行业经营者的主体特殊性,将广泛存在于社会舆论之中的“意定”垄断行为置于法定垄断行为框架之内分析,通过银行业市场垄断行为的对号入座明确银行业市场垄断的法律真实性,从法律适用的层面释明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银行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认定应当以合理规则适用为主,慎用本身违法规则,相关市场认定应当着眼结论的发展性与科学性,与此同时应当尊重银行业的行业特征,适时调整认定方法。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应当秉承经营者的同一性,树立“以经济垄断规制为主,行政垄断规制为辅”的推进维度。除宏观认定思路阐释之外,本章从银行业市场价格联盟、“银行业反垄断第一案”和“大到不能倒”等问题着手,着重分析银行业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等垄断类型方面表现出的不同个性。第三章——“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问题审视”。本章从“目标—主体—方法—效果”的规制结构出发阐明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建构的关键环节。我国银行业市场反垄断法规制承继了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目标虚化”,反垄断法规制目标的多元定位不仅导致自身规制目标的不集中,也使得与银行业规制目标趋同,产生外部挤压。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与行业规制的权力冲突不利于规制目标的实现,并且银行业发展的路径依赖与反垄断法规制体系自身的不健全更是加剧了银行市场对反垄断法规制的排斥。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面临着一种“内忧外患”的实践困境,规制方法的不完善首先成为“内忧”的始作俑者,而后反垄断法规制的“无计可施”又对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产生减损效应,最终导致反垄断法规制“无从下手”,威慑与合规指引的双重规制效果成为奢求。第四章——“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学逻辑”。本章依据第三章提出的目标虚化、主体冲突、方法困境和效果评测四方面的问题,立足银行业市场垄断行为的特征和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从规制理念、权利导向、冲突协调和规制调试四个方面进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学逻辑阐释。我们认为,反垄断法规制秉持着助推而非主导、规制而非控制、工具而非万能以及独立而非附庸的法律适用理念,在金融市场化、金融法治化和金融民主化的银行业市场发展思潮下,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应当树立一种法治、辅助且独立的规制理念,通过对银行业市场垄断行为的规制,促成银行业市场金融规制的有效变革,通过反垄断法规制的路径创造实现银行业市场监管路径依赖的适当破除。银行业市场应当明确竞争者市场和消费者市场不同的权利诉求,反垄断法规制立足于相关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并且通过反垄断法规制的自我调试缓解法律的不确定性,挖掘反垄断法规制之于银行业市场的特殊禀赋。第五章——“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进路”。本章针对前文问题梳理与逻辑分析首先明确银行业反垄断规制权的行使原则和边界,明确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体系的特征在于软硬兼施、多元参与和制度明晰。首先,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应当建立明确的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为规制协调机构,不断促进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司法化改造,合理配置垄断行为执法管辖权,依据区分原则开展银行业市场政府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并通过执法和解制度的探索柔性处理银行业市场问题。其次,通过以大数据和银行业市场竞争性评估的基础制度完善、以法律规范体系和量化标准为核心的实体制度完善以及以执法和司法为内容的程序制度完善,缓解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不确定性。最后,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还应从主体多元化、守法促进、政府不当干预排除和产业政策协调等方面着手,完善私人实施、专家参与、竞争倡导、竞争中立和行政指导等关联法律制度。
朱林方[8](2016)在《论中国法上的“家” ——以古今家国之变为线索》文中提出不同的文化传统有着不同的元分析单位,分析单位价值排序的不同,塑造了差异化的社会生活方式。中国传统文化将“家”作为制度的最后根据,家庭在价值序列上成为高于个人的存在。中国法受此“家本位”文化之影响最深最巨,法律系统在古代的生成、在近代的变革以及在当代的重构,均与对“家”的理解和定位息息相关。因此,“家”成为理解中国政治法律体系古今之变的枢机。本文从民事法、刑事法、政事法三个领域切入,分别将法上的“家”问题化为“国家通过法律所塑造的家庭关系形态”、“国家介入家庭实施强制的方式”、“国家如何通过家庭将人民‘组织起来’”,考察“家”在中国法上的变与常。除“引论”和“结论”外,本文主体部分共五章:第一章梳理了塑造中国法律基本形态的“拟家化”的政教结构。以“家”为母体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思在”合一地形成了“拟家化”的治理体系,其核心在于建立起“家”与“国”之间的关联。中国早期国家的产生,便被认为是宗族的团结方式与政权的组织形式相结合,导致“社会组织领域之内的革命”由以致成,即政治国家与血缘团体完美结合,形成了“国”与“家”的统一。宗法制与封建制相结合的治理结构虽然崩溃,但儒家通过“轴心突破”,建立了一套缘“家”而生的整体性社会政治理论,把“家”内的秩序形态扩大到整个国家秩序中,从而在哲学上重建了“家”与“国”的关联。新兴的“家产制”国家,经过改易更化,与父权制家庭相结合,通过拟制,家庭与家庭关系重新成为国家治理的组织基础和心智模型,从而在新的政治社会基础之上重建了“家”与“国”的和合关系,并发展出一套传衍两千载的“拟家化”治理之道。第二章以三个法律类型、六条法律原则呈现“家”在中国古代法中的位置。在“拟家化”治理体系统摄之下,“中国之法律乃以家庭之观念为中心”便是自然而然的结果。中国古代刑事、民事、政事之法,皆围绕以家庭为核心的名分关系而展开。刑事法的定罪、量刑与归责皆蕴含着家庭主义的因素,区分亲属关系的丧服制度成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同样的犯罪因亲属间尊卑、长幼、亲疏的不同而科以差等刑罚,通过缘坐实施一人犯罪、责及亲属的家庭连带责任;民事规范的法权逻辑并非立基于独立的个人,而是围绕人所置身其中的家庭展开,在人身关系上突出表现为在父子与夫妻之间建立尊卑秩序的父权家长制,在财产关系上体现为“同居共财”的家产制;政事法上的保甲制以家庭作为规训主体,令家庭承担起公法上的自我管理责任,使得家庭成为“一种独特的政治机构”,建立基于信息的家际连带责任,使得分散的家庭之间通过横向的相互性监视成为“有系统之政体”,从而对万千家庭及附着其下的个人实施有效规训。第三章讨论中国法上的“家”原则在近代变法中所引发的争执及其命运选择。随着个人从共同体中“脱嵌”而出,分离“家”、“国”,使国民出于家庭而直抵于国家,成为变法的精神主旨。清末民初次第展开的一系列法律变革,使“家”在中国法上的位格发生了巨变。刑事法之变自清末开启,以缘坐为代表的家庭连带责任宣告废除,“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不再被严格遵守,基于家庭伦常而予以差别对待的原则经历激烈争辩后在部分条款中得到保留;民法典究竟如何安顿“家”与“人”,因关涉到现代中国人伦秩序和政制安排的重新奠基,在民国民法典制定中成为争讼焦点,民事法通过将无差别的权利能力赋予千差万别的所有人而赋予自然人独立的个体人格,法律主体从家庭向个人迈进,平等型的家庭关系初步确立,个体财产制基本取代家庭财产制;近代民族国家的政权建设,要求国家权力扩张、下沉直至最低的社会层级,以提升经济汲取和社会控制能力,为达此目的,以家庭为规训主体的保甲法,起初在“共和”的呼声中被地方自治所取代,之后又被纳入“以自治为体,以保甲为用”的实用主义政治策略,在国民政府的推动下全面复兴。第四章考察法律中的“家”原则在新中国建立后的重新定位以及在当代法中的遗存。新中国废除旧法统,建立了一套全新的刑事、民事、政事法律、政策体系,重置了个人与家庭在法律中的位置。在刑事法中,差等刑原则隐而不退,司法解释隐约存在一副亲属之间财产侵犯予以差别处断的法律图景,诉讼法也承认了一种“不完整意义上的亲属作证豁免权”,在司法运行中,亲属之间的侵犯与庇佑予以差别对待更是强有力的实践逻辑;民事立法取消了家制和家长制,实现了家庭成员人身上的平权,个人财产制越来越具体、明确地成为主导性的财产原则,尽管个人取代家庭成为民法基本主体,“家”并没有完全消失,尤其在财产关系中,家庭在个人的强势挺进中依然保持了顽强的适应性,并借助“户”的概念获得了制度性的依托;新中国成立后,保甲法彻底被取消,不再作为将人民“组织起来”的制度选择,但改革开放之前,总体性体制借助对家庭出身、家庭户口等政治、行政符号以及附着于其上的象征性资本与实质性资源的调配而实现其治理目的,改革开放之后,家庭成为通过户内委托投票和户代表选举制实现自治的单元,作为初级组织,一直发挥着次级组织整合社会的功用。第五章重拾“文质论”传统,观察中国法上的“家”在“长时段”下的流变与得失。法统的根本性变易,必然源于变法的准据之变。“文质论”是传统中国人理解变法问题的准据法,近代以后被自西方引进的进化论与革命论取代。在文质损益之道的观照下,中国法律儒家化呈现出文胜于质的衰变逻辑,导致家庭成为礼法节文压抑自然情义的场域;近代早期变法不出以质救文、以仁黜礼的框架,后受唯“最先进者”是求的进化论影响,以西法为准绳,极力取消“家”在中国法上的地位与影响;改革开放之前,由于阶级政治被高度强化,家庭自然情感也成为被批判的对象;改革开放以来,以实践为导向的道德实用主义变易哲学,为法律上的“家”的变革实现文质相宜提供了可能的空间。由于个体自家庭“脱嵌”而出,“家”、“国”之关联分化解纽,中国法的历史变迁表现出一种“离家出走”的个体化态势。然而,法上的“家”,在巨变之中依旧有保持恒常不变的内容,“家”不断以与往昔不同的方式和面目重返法律,成为当代中国法中隐性的实践逻辑。中国文化传统的落根之处在“家”,中国文化复兴之着力处亦必在“家”。中国法律之于中国家庭的历史任务就在于,通过创造性转化,从家庭伦常的破瓦颓垣里,寻找出不可毁灭的种子,保卫她,使其生根发芽,从而重新建立起能够安顿现代中国人的伦理家园。
陈明[9](2015)在《“土地政治”:中国土地问题的政治分析》文中研究指明近几十年来中国土地问题研究的重心呈现出从"土地资源"到"土地经济"再到"土地制度"的演进趋势,可以说,对于土地问题的研究越来越接近其深层结构。然而,中国土地问题的研究的繁荣之势事实上处于一种整体的知识遮蔽之下,最为集中的表现就是经济学的理论范式在土地问题研究中的昌盛及其对土地问题多元属性的掩盖。特别是,土地问题研究对于土地的政治属性仍旧缺少足够的关切,土地问题中的政治因子和政治问题当中的土地因素都在某种程度上被有意或无意的忽略了。具体而言,几个在逻辑上紧密衔接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关注:第一,在社会历史理论中,土地与政治究竟有何种关联仍未形成普遍共识;第二,全面深化改革的浪潮中,土地制度的改革既考验国人的政治智慧同时又缺少理论支援;第三,土地问题的知识地基没有得到彻底清理,致使当前许多关于土地问题的对话和争论失去了意义。为了有效回应以上问题,本文将研究的主题定位为"土地政治",具体而言就是从政治学的理论视角切入对中国的土地问题进行分析,并试图建构一种"土地政治"的理论框架和分析范式来丰富和诠释土地问题的研究。在文章的结构安排上,除导论和结语部分之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进行文献综述并明确本文的分析理路,第二、三、四、五章分别从结构、运行、转型和现实四个层面论述土地与政治的理论与实践关联。具体如下:第一章:文献综述与本文的分析理路。这一章在全文中处于理论基础的位置,具体而言:一是对以"土地问题的政治分析"为主题的相关文献进行综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土地政治"的分析进路。文献综述显示,已经有不少研究围绕"土地问题的政治分析"展开,但是这些研究通常是碎片化的、不自觉的、平面的,提出"土地政治"的分析进路就是为了弥补这些不足.二是以土地权利和土地权力这一组关键概念为中心展开了对"土地政治"主题确立的一些前提性思考,对土地权利推定之权力本位的阐发为"土地政治"的研究设定了理论前提,通过对土地权力概念嬗变的阐释为"土地政治"的研究提供了理论资源。三是提出了"土地政治"的分析框架,勘定了全文的分析理路。总的来说,本章既构成了全文展开的理论基础,又提出了全文围绕论述的研究假设。第二章:嵌入政治体系结构的"土地制度"。这一章主要是分析土地制度与政治体系的双向性关系,以此来确证土地与政治的结构性关联。具体而言:一是对土地制度与早期国家创制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研究表明早期国家创制的过程中土地是政治体系型构的一个结构性因素,早期国家正是地权等级形式化的归宿。二是传统国家土地制度与政治结构的因应。从东西方比较的视野出发,对于西欧土地制度与封建层级政治、中国土地制度与皇权专制政治两对关系进行阐释,研究表明传统时代东西方政治体系的差异不同程度的来自于土地制度的影响和型构,而这又会反过来影响到土地制度的变动与革新的可能性空间。三是现代国家建构进程中的土地制度变动,既确证了土地制度与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关系,又揭示了如中国这样的后发展国家在直接套用现代土地制度之后的实践效果。总的来说,在理论建构的方面,本章从早期国家、传统国家和现代国家三个维度上证成了土地与政治之间的结构性关联;在实践逻辑的方面,在梳理了土地制度与不同时期、不同形态的政治体系之间逻辑关联的同时,也自然的呈现出了土地制度自身形态的历史演进过程。第三章:影响政治治理逻辑的"土地权力"。这一章主要分析土地权力与政治治理之间的双向性关系,以此来提供一个认识土地与政治之关联的运行性框架。具体而言:一是研究传统国家治理逻辑下的地权运作,通过对土地制度运行的长线历史的审视,可以发现传统中国的地权运作遵循政治逻辑。二是传统乡村治理中"权力的土地网络"的建构与阐释,研究发现以乡村场域作为边界,土地与乡村外部权力关系和内部政治结构相互嵌入存在着深度勾连。三是分析传统时代土地权力支配的正当性及其异化的逻辑,研究认为在前近代社会当中,整个社会的支配结构是一种等级化的人对人的直接支配形态,作为这一支配形态有机组成的土地权力支配必然服从这一支配的逻辑。总的来说,在理论建构的方面,本章从传统时期国家治理和乡村治理两个维度上证成了土地与政治之间的动态性关联;在实践逻辑的方面,在认识土地权力与传统时期政治治理之关系的基础上,揭示了在前近代政治治理逻辑下披着正当性外衣的土地权力终究难逃异化和扩张的历史宿命。第四章:规范政治变迁方向的"土地革命"。这一章主要是分析土地革命与政治变迁之间的双向性关系,以此来提供一个认识土地与政治之关联的转型学视角。具体而言:一是对土地在法国和俄国革命中的作用机制进行了比较,并在这一基础上总结发掘了地权问题嵌入近代社会革命的共通性逻辑。二是考察中国革命中以土地为中心的政治动员是如何展开的,重点沿着制度动员、观念动员和组织动员三个维度延伸,研究显示出土地作为一个中心议题参与到近代中国的革命当中去,成为政治和社会变迁的一个关键节点。三是对俄国和中国的土地革命进程中对农民采取集体化束缚的理论误区和历史缘由进行了综合分析,从"土地改革"后期理论和实践上对经典马克思主义农民-土地观点的背离揭示了土地革命进程对政治现代化的偏离。总的来说,在理论建构的方面,本章通过对土地与不同国度、不同组织程度的近代革命之内在勾连的分析证成了土地与政治之间的转型学关联;在实践逻辑的方面,在对经典马克思主义之农民-土地问题观系统梳理的基础上,对中俄两国后"土改"进程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偏离进行了反思与分析。第五章:左右政治秩序建构的"土地冲突"。这一章主要是分析土地冲突与政治秩序之间的双向性关系,以此来提供一个认识土地与政治之关联的现实性注解。具体而言:一是在历史比较视野下考察土地冲突的内涵特征、表现形式、秩序影响等方面的变迁,研究表明当下中国事实上处于前近代政治残余与后现代风险扩散的对冲当中,因此当前的土地冲突既带有了"权力冲突"的特征,又呈现出"土地风险"的样态。二是通过对几个带有典型意义的征地冲突的案例的拓展,分析了当下征地冲突中公共权力的失范与农民抗争中的权力建构,研究表明所谓农民权力建构实际上是一种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支援的借力行为,表面上看具有"权力对抗"的性质,实则是没有任何的反体制属性,而且也往往难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效果。三是在风险社会的理论视野下考察制度化不平等、不确定性的扩散和有组织的不负责等几个土地制度的非正典化过程,研究表明当前中国土地制度中普遍存在的中心-边缘结构、有意模糊和组织化不负责使得土地问题成为风险的聚集地,带有全局意义的"土地风险"值得我们深思和警惕。总的来说,在理论建构的方面,本章通过对"征地"这一中国现实场景和"风险"这一世界性理论视域中土地冲突与政治关系的分析证成了土地与政治之间的现实性关联;在实践逻辑的方面,阐明了祛除未净的前近代政治社会传统与应接不暇的后现代风险扩散的对冲当中土地冲突可能带来的秩序危机。本文所形成的基本结论有两个方面:第一,从理论建构上讲,确认了土地与政治之间的本质勾连,揭示了土地所具有的政治属性,证成了"土地政治"作为一个概念和理论框架的正当性。第二,从实践逻辑上讲,明确了"土地政治"是一个以特定时空的社会历史形态为依凭的具体的、历史的概念,在一般性的社会历史图式中,"土地政治"的形态经历了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变迁,而当下中国的"土地政治"处于前近代和后现代交错的格局之中,并基于此提出了"中国土地问题是一个政治问题"这样一个命题。为了应对可能到来的批判,我们希望在这里强调的一点是"土地政治"不是一种"本质主义"的实体性概念,在开放性的意义上,我们希望"土地政治"能够成为一种土地问题研究的全新范式,也就是说,"土地政治"所要呈现的不是一种固定的内涵,而是一种分析理路或进路,"土地政治"这个概念和理论框架提出来的终极价值与意义就在这个地方。
高学敏[10](2014)在《中国公民普法教育演进研究》文中认为普法教育,是一项始于1985年由政府主导面向“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程。它五年为一期,连续六轮、长达近三十年的“运动式”努力,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诠释着中国的法治历程。公民普法教育的研究,究其根本是关于在立法之后如何在公民教育层面实现法治转变的研究。然而,法治的实现是一个渐进而复杂的过程。普法是一个涵盖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的社会变迁缩影,作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环节,它不是孤立的,更不能简化为一个关于教育方式和方法的讨论。因此,在普法过程中,国家、社会和公民都在面临着转型和转化,面临着从理念、制度到行动(人的行为方式)的根本性变革。然而,现代法治作为一种外在于中国人传统生活方式的理念和制度,如何才能获得影响力并成为人们的行为方式,普法教育是否有助于这一过程的完成,都是值得我们研究的课题。2011年,普法教育进入第六个五年规划,面对这场正在进行且可能仍将继续,并且关乎全民、关乎法治的事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法治建设如火如荼,民治运动日渐成熟、有序的今天,我们不得不进行以下问题的思考:其一,普法教育在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应该担当怎样的角色?普法教育目前遇到的困境究竟是什么?其二,政府主导型的普法教育模式是否可持续?如果需要改善,该如何改善?本文基于近三十年普法教育的历程演进,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普法受众三个层面的分析中看到:单向的政府主导型普法模式与公民的普法需求之间已经产生了期望与效果的巨大反差,普法的供给与公民的需求之间正在发生强烈的错位。一方面,政府的普法供给,从理念、制度到行动过程都凸显着政府主导和国家本位的立场,缺乏对公民法律需求的切实关注,导致这种“政府主导型”普法模式逐渐演变为“一厢情愿”的“独白”;而另一方面,公民基于其微弱的法权意识,在民间启蒙、维权行动中却表现出明显的法律需求不足,缺乏早法治进程中积极而有成效的参与和互动。究其原因,政府的单方普法供给和公民法权意识的萌芽正是造成此困境的原因所在。环顾古今中外,普法和“类普法”的演化逻辑从根本上都遵从着制度演化的一般逻辑。然而,制度功效的发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的制度使人们感怀和敬重,在这样的制度规约下人们形成良好的行动,并渐渐将这种行动中凝固成某种生活方式;而有些制度安排却驱使人们逃避,或者游走于制度的边缘。在前者的情况下,理念通过制度逐渐融入社会生活,浸润着人们的知、情、意,成为混合社会心理、个体心理和集体意识的一种形态,最终形成稳定的行为方式;而在后者的情况下,某种思想理论即使有制度保障,甚至进行硬灌输,最后的结果也不甚理想。基于制度演化的理论,公民的法律认知过程可被理解为一种个体心智模式与环境互动调整的过程。换言之,对公民的普法教育是一个典型的适应性认知调整过程或者说是一个群体性的试错学习过程。公民作为社会变迁的参与者,当其携带着传统中承继的文化遗产在与外部环境交互作用时,在实现利益最大化驱动下,通过“主观认知—行动策略”的不断选择和博弈形成自己的判断和认知,并在长期、反复出现后逐渐趋于稳定,进而产生理念上的变化,并固化为行为方式。此时,各参与方个体认知的内隐性调整和制度的外显性变迁呈现出显着的同构性特征。笔者基于此,提出普法优化的可能方向:普法教育应在达成普法共识和优化普法模式的基础上,基于理念-制度-行动的逻辑,形塑公民的法权人格。为此,笔者提出普法教育优化的基本思路:基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普法共识达成,基于全社会共同参与下的法权人格培育和基于法权人格培育下的普法教育模式优化。首先,基于文中对普法主体的分析,笔者认为推动普法教育的动力源在于国家、社会和公民之间的互动和参与,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下达成普法教育形塑公民法权人格的普法共识。其次,在动力源找到的基础上,围绕公民法权人格生成的理念、制度和行动三大要素和教育目标,提出了优化普法教育重构的着力点,即实现基于需求的理念-制度-行动体系化重构,理念上实现社会利益主体推动下与潜在受众积极交流的服务型普法;制度上实现有限公权引导下的公民有序参与和社会传媒的适度介入;行动模式上实现一个多元、互动且融入司法实践的普法行动,以增进公民的学习机会并提供交流、整合知识的便利,实现普法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最终通过普法教育促进公平与正义的可及性,在普法教育的共同行动中形塑公民的法权人格,实现法治中国。
二、公权私权冲突愈发激烈 江平认为2003年有三大法律事件值得反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权私权冲突愈发激烈 江平认为2003年有三大法律事件值得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1)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基本问题概说 |
2.1 法治观念的透析 |
2.1.1 法治观念的界定 |
2.1.2 法治观念的结构 |
2.2 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界定 |
2.2.1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含义 |
2.2.2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要素 |
2.2.3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机理 |
2.2.4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新时代际遇 |
2.3 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思想溯源 |
2.3.1 理论根基: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 |
2.3.2 文化基因:中国农民培育的相关理论 |
2.3.3 西学借鉴:西方法治教育的相关理论 |
第3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历史回溯 |
3.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历史进程 |
3.1.1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准备阶段(1978 年——1985 年) |
3.1.2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起步阶段(1986 年——1996 年) |
3.1.3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展开阶段(1997 年——2011 年) |
3.1.4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新时期(2012 年——至今) |
3.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经验总结 |
3.2.1 党的领导是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根本遵循 |
3.2.2 “送法下乡”是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主要模式 |
3.2.3 村民自治为农民践行民主法治观念提供了制度平台 |
3.2.4 思想道德教育是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助推器 |
3.2.5 注重农村法治建设为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带来的积极影响 |
第4章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现实检视 |
4.1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实效 |
4.1.1 法律知识不断丰富,但法治认知模糊 |
4.1.2 法治期待产生,但基层司法认同度不高 |
4.1.3 守法观念形成,但依法办事观念欠缺 |
4.2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中存在的问题 |
4.2.1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呈现“唯培育者主体”倾向,农民主体性缺场 |
4.2.2 农民法治观念的培育以法律知识为中心,忽视了法治的价值内涵 |
4.2.3 农民法治观念多采用单向度灌输式培育,法治实践与交往互动重视不足 |
4.2.4 农民法治观念培育未形成有效合力,农村普法机制运行不畅 |
4.2.5 农村法治建设不完善,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微观环境不佳 |
4.3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困境的根源剖析 |
4.3.1 社会层面:“半熟人社会”的乡土社会结构 |
4.3.2 经济层面:“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利弊考量 |
4.3.3 政治层面:“非利益捆绑”的村镇关系 |
4.3.4 文化层面:传统乡土法文化的掣肘 |
第5章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基本对策 |
5.1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原则 |
5.1.1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
5.1.2 坚持主体间性原则,凸显农民主体地位 |
5.1.3 坚持法治观念培育与乡村“本土资源”相结合 |
5.2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目标 |
5.2.1 全局性的根本培育目标安排 |
5.2.2 系统性的具体培育目标设定 |
5.3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内容 |
5.3.1 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法律法规普及 |
5.3.2 凸出对法治价值内容的教育与引导 |
5.4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方法 |
5.4.1 “唤起民众”式培育法 |
5.4.2 法治实践体验法 |
5.4.3 生活化培育法 |
5.5 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具体路径 |
5.5.1 明晰培育主体,推进党政、社会、农民协同联动 |
5.5.2 完善农村普法机制,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 |
5.5.3 深化农民法治实践,提升农民法治体验 |
5.5.4 优化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环境,营造良好氛围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一: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状况调查问卷 |
附录二:新时代农民法治观念培育访谈提纲 |
(2)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主题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完全赔偿主义之确立与检讨 |
第一节 罗马法中的损害赔偿法 |
一、罗马法前期的损害赔偿法 |
二、罗马法后期的损害赔偿法 |
第二节 中世纪中的损害赔偿法 |
一、中世纪早期的损害赔偿法 |
二、中世纪后期的损害赔偿法 |
第三节 完全赔偿原则的确立 |
一、德国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二、法国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三、日本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四、中国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第四节 完全赔偿主义之检讨 |
一、利益衡量的单一化 |
二、法律适用的“僵硬化” |
三、损害赔偿机能的变迁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二章 损害赔偿法的“柔软化”趋向 |
第一节 损害赔偿法之发展取向 |
第二节 德国损害赔偿法的发展 |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性 |
二、损害评价的弹性化 |
第三节 日本损害赔偿法的发展 |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柔软化” |
二、损害评价的多元化 |
第四节 中国损害赔偿法的发展 |
一、现有立法的考察 |
二、完全赔偿原则的正当性质疑 |
三、损害赔偿标准的多元化 |
第五节 小结 |
第三章 损害赔偿范围的弹性化认定 |
第一节 相当因果关系之检讨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从相当因果关系论到客观归属论 |
三、规范目的说与保护范围论 |
四、相当因果关系论的再检讨 |
第二节 划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选择 |
一、侵权损害赔偿之基本问题 |
二、损害赔偿范围之确认机制 |
第三节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一、行为人的可归责性 |
二、被侵害权益的重大性 |
第四节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论 |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弹性化机制 |
二、立法论上的弹性化尝试 |
三、关于动态体系论的立法争论 |
四、损害赔偿法中动态体系论的立法评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损害赔偿额的酌减与酌定 |
第一节 损害额酌减制度 |
一、损害额酌减制度之前置性问题 |
二、损害额酌减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三、生计酌减制度的理论构成 |
四、公平酌减制度的理论构成 |
五、损害额酌减幅度之考量 |
第二节 损害额酌定制度 |
一、损害额酌定之必要性 |
二、损害额酌定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三、损害额酌定的基础理论 |
四、损害额酌定的制度构成 |
五、损害额酌定之法律效果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损害赔偿的“柔软化”与法的确定性 |
第一节 “柔软化”构造的确定性危机 |
一、法的确定性“品质” |
二、“柔软化”的法构成与法的确定性 |
第二节 法真的确定吗? |
一、法的确定性诘难 |
二、价值判断与法的不确定性 |
三、“柔软化”损害赔偿的不确定之辩 |
第三节 作为第三道路的法律论证理论 |
一、法的确定性之再认识 |
二、法律论证与客观性、正确性 |
三、作为认识论的确定性 |
第四节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当代中国法治教育的困境与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缘起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法治教育研究 |
1.2.2 国外法治教育研究 |
1.2.3 延安时期法律制度与法治实践的研究 |
1.2.4 当代普法教育的研究 |
1.2.5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创新点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 |
2 法治教育的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法治教育的概念界定 |
2.1.1 法治教育概念的历史回顾 |
2.1.2 法治教育与法制教育辨析 |
2.1.3 法治教育与普法教育、法律教育的辨析 |
2.1.4 法治教育与公民教育辨析 |
2.2 法治教育与相关概念的联系 |
2.2.1 法治与法治社会 |
2.2.2 法律意识与法治文化 |
2.2.3 法律信仰与法治认同 |
2.3 法治教育的理论基础 |
2.3.1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
2.3.2 思想政治教育接受论 |
2.3.3 生活世界理论 |
3 中国共产党法治教育的历史渊源与延安经验 |
3.1 中国共产党法治教育的历史渊源 |
3.1.1 井冈山时期法治教育的萌芽 |
3.1.2 延安时期法治教育的深入发展 |
3.1.3 共和国初期法治教育的全面展开与停滞 |
3.2 延安时期法治教育的社会背景与法制状况 |
3.2.1 延安时期法治教育的社会背景 |
3.2.2 延安时期的法制状况 |
3.3 延安时期的法治教育实践 |
3.3.1 边区政府是法律政策积极的宣讲与执行者 |
3.3.2 报纸刊物及群众团体是宣传普及法律的阵地 |
3.3.3 乡村文化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助推器 |
3.3.4 司法实践是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堂 |
3.4 延安时期法治教育的经验 |
3.4.1 立法充分考虑边区民众的需求 |
3.4.2 形式多样的社会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基础 |
3.4.3 边区民众主体意识与权利意识的养成 |
4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历史演进、实效与困境 |
4.1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背景与历史回顾 |
4.1.1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社会背景 |
4.1.2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历史回顾 |
4.2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演进 |
4.2.1 法治教育对象不断变化 |
4.2.2 法治教育目标不断调整 |
4.2.3 法治教育内容不断充实 |
4.2.4 法治教育方法不断丰富 |
4.3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效果 |
4.3.1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活动效果 |
4.3.2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社会效果 |
4.4 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困境 |
4.4.1 法治教育的工具化思维 |
4.4.2 法治教育内容与目标脱节 |
4.4.3 法治教育的形式化与运动化 |
4.4.4 法治教育主体的对象化与分化 |
5 法治教育的反思与借鉴 |
5.1 对普法时期法治教育的反思 |
5.1.1 法治教育主体不明确——法盲是谁? |
5.1.2 法治教育理念不清晰——普现代法律,唱传统歌谣 |
5.1.3 法治教育目标不准确——法有何用 |
5.2 对延安时期法治教育的借鉴 |
5.2.1 培养主体意识的法治教育理念 |
5.2.2 融入式法治教育内容 |
5.2.3 多样化的法治教育方式 |
5.3 对当代法治教育的启示 |
5.3.1 公共性塑造 |
5.3.2 政府权威塑造 |
5.3.3 言教身教境教 |
6 当代中国法治教育的提升与优化 |
6.1 重新认识法治教育 |
6.1.1 法治教育内涵新解 |
6.1.2 现代法治教育与法治社会的交互关系 |
6.2 法治教育的目标与内容提升 |
6.2.1 以人的法治化为法治教育的目标 |
6.2.2 以法治价值为法治教育的内容 |
6.3 法治教育主体与模式优化 |
6.3.1 主体间性的法治教育 |
6.3.2 法治教育的模式优化——从生活世界出发,回归生活世界 |
6.4 法治教育的途径优化 |
6.4.1 法治社会的公民养成——校园法治教育 |
6.4.2 重塑政府公信力与司法权威——公权力法治教育 |
6.4.3 生活世界法治化——社会法治教育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 |
(4)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新闻管理体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内容和目标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六、创新及意义 |
第一章 南京临时政府新闻管理体制产生的时代背景 |
第一节 西方文化的渗透:中国近代新闻事业起步 |
一、西方传教士开启中国近代报刊之门 |
二、外媒本土化促进中国近代新闻业的发展 |
三、领事裁判权——租界报业发展的双刃剑 |
第二节 进步思想的宣传兴起:传统与现代的激烈碰撞 |
一、早期维新派——借助报刊看世界 |
二、百日维新——借助报刊宣扬温和的君主立宪制度 |
三、激烈的思想论战——保皇抑或革命 |
第三节 清末政改:强化新闻管理 |
一、清廷新闻管理的宗旨 |
二、清廷新闻管理的举措 |
第四节 辛亥革命:中国新闻事业发展的转折 |
一、辛亥革命准备过程中的民主自由思想传播 |
二、革命党人新闻宣传实践 |
三、革命党人主导临时政府执行资产阶级共和政策 |
第二章 南京临时政府新闻管理体制的思想内涵 |
第一节 言论出版自由是新闻管理体制的核心 |
一、自由主义思潮对专制思想的冲击 |
二、专制制度对民主思潮的妥协 |
三、对言论出版自由的充分保障 |
第二节 对清末新闻法制的继承与改进 |
一、相似的新闻宣传方式 |
二、相近的报纸创刊程序 |
三、相仿的新闻管理措施 |
第三节 革命党新闻民主思想的实践 |
一、追求民主共和 |
二、保护言论自由 |
三、重视舆论宣传 |
第三章 南京临时政府新闻管理体制的运行机制 |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新闻管理体制的建构 |
一、新闻管理机构设置 |
二、新闻管理法律法规制定 |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新闻管理体制的运行 |
一、刊发官报 |
二、建立与记者沟通机制 |
三、设立新闻宣传纠纷的法律救济 |
第四章 南京临时政府新闻管理体制的历史贡献与局限 |
第一节 对新闻事业发展的贡献 |
一、促进新闻职业理念转向倡言国事 |
二、政府与报界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
三、新闻事业发展迎来“黄金时代” |
四、萌生近代新闻教育和新闻专业主义思想 |
五、催生“党报”现象 |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新闻管理体制的局限 |
一、新闻管理权限模糊 |
二、新闻管理软弱无力 |
三、新闻管理力度失衡 |
结语: 南京临时政府新闻管理体制的启示 |
一、尊重新闻规律 |
二、辩证地看待自由与责任 |
三、重视制度系统化设计 |
四、提高管理的执行力 |
五、引导行业自律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公司制证券交易场所自律管理的本土优化路径 ——基于治理结构历史演变的机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本文创新及几点说明 |
第一章 证券交易场所治理结构的历史演变 |
第一节 会员制——历史的选择 |
一、会员制的起源 |
二、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公司制——时代的回应 |
一、非互助化浪潮 |
二、治理结构与战略发展 |
第三节 治理结构演变的深层分析 |
一、演变背景 |
二、演变动因 |
三、困境与出路 |
第四节 历史演变中自律管理的异化 |
一、从“契约性”到“授权性” |
二、从“自律”到“他律” |
三、从“私主体”到“公共机构” |
四、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公司制证券交易场所治理结构与自律管理分析 |
第一节 证券交易场所治理结构与自律管理的本土沿革 |
一、治理结构的跃进 |
二、自律管理的演变 |
第二节 我国公司制证券交易场所治理结构分析 |
一、股东成分辨析 |
二、董事会、监事会与高级管理层构成 |
三、小结 |
第三节 我国公司制证券交易场所自律管理界定 |
一、自律管理的法律属性 |
二、自律管理所涉及的重要法律关系 |
第四节 我国公司制证券交易场所存在的问题 |
一、关于“营利性”的踯躅 |
二、自律管理的“公权化”态势 |
第三章 我国公司制证券交易场所自律管理的反思 |
第一节 证券监管理念的修正 |
一、监管理念的重要性 |
二、我国监管理念的演变 |
三、我国监管理念的重树 |
第二节 关于自律管理的基本理解 |
一、自律管理的界定 |
二、自律管理的模式 |
第三节 参照基本理解的对照分析 |
一、对照三个基本要素 |
二、对照三种管理功能 |
三、小结 |
第四节 公司制证券交易场所自律管理的应然设想 |
一、市场化、科学化的治理结构 |
二、避免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 |
第四章 我国公司制证券交易场所自律管理的优化路径 |
第一节 重塑治理结构 |
一、股权结构的市场化改革 |
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人员形成机制的革新 |
第二节 设计科学制度 |
一、设置持股比例上限 |
二、增加运营和决策的透明度 |
三、妥善处理自律管理与市场职能的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国城市法治发展可比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界定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我国城市法治发展可比的基础 |
第一节 城市与法治发展 |
一、城市革命与制度变迁 |
二、城市与法治生成 |
三、城市法治发展的特点 |
第二节 西方城市法治发展的演进史 |
一、古希腊城邦:法治的源泉 |
二、中世纪自治市:法治的兴起 |
三、近现代城市:法治的发展 |
四、小结 |
第三节 我国城市法治发展的特殊性 |
一、我国法治的兴起 |
二、城市法治发展的特点 |
三、城市法治发展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城市的法治发展模式 |
第一节 构建型法治的形成原因 |
一、历史因素:城市的权力基因 |
二、体制因素:官僚的社会统治 |
三、社会因素:单位制的城市管理 |
四、思想因素:极端现代主义的影响 |
第二节 构建型法治的运作模式 |
一、城市法治发展的现实基础 |
二、城市法治建设的具体方式 |
三、影响城市法治发展的因素 |
第三节 比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构建型法治比较的必要性 |
二、构建型法治比较的可行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城市法治发展可比的内容 |
第一节 可比内容的形成 |
一、法治视野下的城市生活 |
二、我国法律权威的生成条件 |
三、法治指数的共性 |
第二节 权力制约的可比路径 |
一、我国权力制约的困境 |
二、重新认识权力 |
三、权力制约的地方实践 |
第三节 权利实现的可比路径 |
一、变异的权利实现路径 |
二、重新认识权利 |
三、权利实现的地方实践 |
第四节 法治建设工作方式的可比路径 |
一、比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比较工作方式的重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文献 |
二、期刊文献 |
三、硕博士论文 |
四、外文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进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现有文献的评述 |
三、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的价值与力图实现的创新 |
五、关于本文的几点说明 |
第一章 银行业垄断:问题与规制需求 |
第一节 银行业垄断:从结构到行为的问题演进 |
一、银行业垄断结构及其外部性传导 |
二、从结构主义到行为主义:反垄断法规制思路变迁 |
三、垄断行为:我国银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导向 |
第二节 银行业垄断:从社会争议到法学问题 |
一、银行业垄断社会争议中的法学追问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既有趋势 |
三、银行业垄断引发的法学问题澄清 |
第三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基于市场化需求的分析 |
一、我国银行业市场化的制度变迁 |
二、我国银行业垄断行为的衍生场域 |
三、我国银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逻辑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内涵阐释 |
第一节 反垄断法适用于银行业的理论澄清 |
一、反垄断法适用的制度障碍及其释明 |
二、反垄断法视野下的银行业性质判断 |
三、《反垄断法》适用于银行业的实然逻辑 |
第二节 银行业垄断行为的认定思路 |
一、垄断效果的判断规则 |
二、合理规则的具体实施:市场界定 |
三、我国银行业垄断行为认定的一般思路 |
第三节 银行业垄断行为的主体言说 |
一、垄断行为主体的反垄断法理解 |
二、银行业垄断行为实施主体审视 |
三、银行业垄断行为利益相关主体 |
四、银行业垄断行为主体一般结论 |
第四节 银行业垄断行为的类型探讨 |
一、银行业垄断行为之垄断协议 |
二、银行业垄断行为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三、银行垄断行为之经营者集中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问题审视 |
第一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问题之目标虚化 |
一、法律规制目标的一般理解 |
二、反垄断法规制目标的实然把握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目标的现实语境 |
四、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目标的虚化效应 |
第二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问题之权力冲突 |
一、反垄断法规制与行业规制冲突的理论阐释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与金融规制的权力冲突表现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与金融规制的权力冲突缘由 |
第三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问题之方法困境 |
一、银行业对反垄断法规制提出的挑战 |
二、反垄断法规制方法的银行业适用 |
三、从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看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 |
第四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问题之效果预估 |
一、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现有效果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效果推导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效果实现之要点初探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法学逻辑 |
第一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理念阐释 |
一、反垄断法规制的理念秉持 |
二、银行业发展的传统与未来——基于监管理念的演变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理念预设 |
第二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权利导向 |
一、从竞争到权利的反垄断法规制目标转化 |
二、银行业主体的权利预设及其垄断演化 |
三、社会转型背景下银行业市场权利冲击 |
四、银行业市场权利重塑与垄断问题破解 |
第三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冲突协调 |
一、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冲突的普遍性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冲突的客观必然性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冲突化解的应然逻辑 |
四、银行业金融规制的现实趋势——基于规制冲突的缓和 |
五、银行业垄断治理规制冲突的缓和向度 |
第四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调试向度 |
一、银行业反垄断:从法律效力到法律实效 |
二、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由局限回归特征 |
三、独特性塑造: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示范与突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进路 |
第一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禀赋 |
一、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维度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发展向度 |
第二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权力协调 |
一、主要国家银行业垄断规制权的配置模式概览 |
二、银行业垄断规制权的法域涉及 |
三、权力协调之整体架构 |
四、权力协调之协调机构设置——基于反垄断法规制主导的思考 |
五、权力协调之关键问题:垄断行为执法管辖权配置 |
六、权力协调之特殊问题:政府行为的反垄断审查 |
七、权力协调之制度补充:执法和解 |
第三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完善 |
一、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基础制度完善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实体制度完善 |
三、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程序制度完善 |
第四节 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方法探索 |
一、银行业反垄断实施的主体多元化 |
二、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竞争倡导适用 |
三、银行业市场发展的竞争中立原则 |
四、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指导设计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8)论中国法上的“家” ——以古今家国之变为线索(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概念的厘定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既有研究评述 |
四、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拟家化”治理体系的形成 |
第一节 “天下一家”的宗法构造 |
一、宗法:“家天下”如何继承 |
二、封建:“家天下”如何治理 |
第二节 “家”的宗教向度与哲学建构 |
一、“家”的宗教根基 |
二、“家”与内在超越 |
三、“家”的哲学创发 |
第三节 “家”、“国”的断裂与和合 |
一、法家的“去宗法化”改革 |
二、社会的“编户齐民”化 |
三、儒法国家的合“家”、“国”之道 |
第二章 中国古代法中的“家” |
第一节 五服治罪、差等刑罚与家庭连带责任 |
一、“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确立 |
二、差等刑原则 |
三、家庭一体的连带责任 |
第二节 人身上的家长制与财产上的家产制 |
一、人身关系上的父权家长制 |
二、“同居共财”的家产制 |
第三节 以家户为规训主体的保甲法 |
一、保甲法之构成与演变 |
二、家户式规训的法理 |
第三章 近代变法中的“家”问题 |
第一节 “礼法之争”下的伦常之变 |
一、家庭连带责任之取消 |
二、准礼制刑原则之存废 |
三、伦常差等条款之争执 |
第二节 民法典如何安顿“家”与“人” |
一、个体人格出离家庭 |
二、家庭关系的平权化 |
三、个人财产制取代家产制 |
第三节 国家政权建设中的家户式规训 |
一、自治,抑或保甲? |
二、“容保甲于自治之中” |
第四章 当代中国法中“家”的复归 |
第一节 隐而不退的差等刑逻辑 |
一、亲属相犯差等处断原则的遗存 |
二、大义灭亲与亲属相隐的博弈 |
三、差等刑的隐性实践逻辑 |
第二节 民法上“人”的挺进与“家”的自适应 |
一、“人”的形象与“家”的位置变迁 |
二、个人财产制的挺进 |
三、家产制的自适应 |
第三节 从规训主体到自治单元的家庭 |
一、总体性支配:家庭出身与家庭户口 |
二、自治性治理:户内委托投票与户代表选举制 |
第五章 家庭法律位格之变与常 |
第一节 变法准据之变 |
一、文质论 |
二、进化论 |
三、革命论 |
第二节 文质损益之辨 |
一、文胜于质 |
二、文质驰离 |
三、文质再变 |
第三节 法之变与不变 |
一、家国的谱系 |
二、就其变者而观之 |
三、就其不变者而观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土地政治”:中国土地问题的政治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核心概念、逻辑结构和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文献综述和本文的分析理路 |
第一节 “土地政治”相关文献的理论考察 |
一、技术认知:土地问题的“政治关系”研究 |
二、实践认知:土地问题的“政治逻辑”阐释 |
三、解放认知:土地问题的“政治属性”反思 |
四、文献述评与本文的研究方向 |
第二节 “土地政治”主题确立的理论依据 |
一、土地权利推定的权力逻辑 |
二、土地权力演进的历史转向 |
第三节 “土地政治”分析框架的理论构造 |
一、理论、框架与建构主义 |
二、元框架:政治学分析的基本维度 |
三、建构“土地政治”的分析框架 |
四、框架说明及逻辑自治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嵌入政治体系结构的"土地制度" |
第一节 土地制度与早期国家的创制 |
一、土地、组织与人类社会 |
二、史前史中的公社形态及其地权结构 |
三、早期国家:地权等级形式化的归宿 |
第二节 传统国家土地制度与政治结构的因应 |
一、西欧的土地制度与封建层级政治 |
二、中国的土地制度与皇权专制政治 |
三、土地制度演化政治空间的中西比较 |
第三节 现代国家建构进程中的土地制度变动 |
一、土地制度:从传统国家走进现代国家 |
二、现代国家建构中领土主权的成立 |
三、现代国家建构中公法私法的分离 |
四、从“天下”到“国家”:中国现代土地制度的形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影响政治治理逻辑的“土地权力” |
第一节 传统国家治理逻辑下的地权运作 |
一、还原传统国家地权运作的政治场景 |
二、土地权制逻辑下的治理困局 |
第二节 乡村治理中“权力的土地网络” |
一、权力的土地网络 |
二、土地与乡村外部权力关系 |
三、土地与乡村内部政治结构 |
四、土地权力嵌入传统乡村治理的理论逻辑 |
第三节 土地权力:正当性支配及其“异化” |
一、土地权力及其支配社会学 |
二、土地权力"异化"的表现形式 |
三、传统时期土地权力“异化”的归因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规范政治变迁方向的“土地革命” |
第一节 土地与近代社会革命的接合:法国和俄国的比较 |
一、法国大革命中的农民与土地 |
二、土地改革与俄国革命的总爆发 |
三、地权关系嵌入社会革命的共通逻辑 |
第二节 中国革命中以土地为中心的政治动员 |
一、制度动员:以土地纲领建构革命领导权 |
二、观念动员:以土地均平重塑乡村秩序观 |
三、组织动员:以土地改革再造政治共同体 |
第三节 土地革命进程对政治现代化的偏离 |
一、马克思主义的农民-土地问题观 |
二、后“土改”进程与经典马克思主义的悖谬 |
三、“集体化”的成行:国家、村社与农民的共谋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左右政治秩序建构的“土地冲突” |
第一节 历史比较视野下的土地冲突 |
一、社会冲突与土地冲突 |
二、传统时期的土地冲突:生存危机引发权力争端 |
三、革命时代的土地冲突:权利意识引起社会重组 |
四、现代社会的土地冲突:权利诉求带来秩序调整 |
五、当下中国土地冲突的历史方位 |
第二节 征地冲突:公共权力失范与农民的权力建构 |
一、征地冲突的一般性逻辑:案例与情境 |
二、放纵权力:征地冲突中的公共权力失范 |
三、建构权力:农民在征地冲突中的行动取向 |
四、征地冲突中权力建构的理论逻辑 |
五、潜在问题的讨论 |
第三节 制度的非正典化:土地冲突背后的“土地风险” |
一、制度化不平等:土地制度的中心-边缘结构 |
二、不确定性的扩散:制度模糊及其选择性适用 |
三、有组织的不负责:对“土地风险”的掩盖 |
四、寻求土地制度自反性的终结 |
本章小结 |
结语 “土地政治”:理论建构与实践逻辑 |
一、"土地政治"的学理内涵 |
二、"土地政治"的理论确认 |
三、"土地政治"的逻辑指向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致谢 |
(10)中国公民普法教育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公民普法教育逻辑:从理念、制度到行动 |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 问题的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评述 |
一. 关于普法教育本体的研究 |
二. 关于普法教育的跨学科研究 |
三. 研究现状评价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贡献与未来努力方向 |
一. 主要贡献 |
二. 未来努力方向 |
参考文献 |
第一章 普法的内涵:基于法治价值的理解 |
第一节 法与法治:普法的出发点 |
一. 法的内涵 |
二. 法治的内涵 |
第二节 普法内涵:张扬法治的社会行动 |
一. 法治与普法 |
二. 普法内涵的厘清 |
三. 普法教育的目标要素 |
参考文献 |
第二章 普法历程的演进分析 |
第一节 “一五”普法:知识启蒙(1986年-1990年) |
一. 中央政府宏观安排:普及法律常识 |
二. 各级政府推行普法的典型策略 |
三. 普法受众的反馈:被救助的“法盲” |
第二节 “二五”普法:制度建设(1991年-1995年) |
一. 中央政府宏观安排:转向制度建设 |
二. 各级政府推行普法的典型策略 |
三. 普法受众的反馈:“民告官”初现 |
第三节 “三五”普法:普治共举(1996年-2000年) |
一. 中央政府宏观安排:普治共举 |
二. 各级政府推行普法的典型策略 |
三. 普法受众的反馈:制度引导下的行为转变 |
第四节 “四五”普法:行动转变(2001年-2005年) |
一. 中央政府宏观安排:结合以德治国 |
二. 各级政府推行普法的典型策略 |
三. 普法受众的反馈:以违宪审查为例的公民权利意识觉醒 |
第五节 “五五”普法:公民推进(2006年-2010年) |
一. 中央政府宏观安排:促进公民参与 |
二. 各级政府推行普法的典型策略 |
三. 普法受众的反馈:基于民间法治力量成长的法权意识初萌 |
第六节 “六五”普法:精神培育(2011年-2015年) |
一. 中央政府宏观制度安排:培育法治精神 |
二. 各级政府推行普法的典型策略 |
三. 普法受众的反馈:基于立法参与和程序正义的公民参与 |
参考文献 |
第三章 普法的困境:供求错配 |
第一节 政府的普法供给观察:一厢情愿 |
一. 普法理念定位的分析 |
二. 普法制度供给的分析 |
三. 普法行动过程的分析 |
第二节 公民的普法需求观察:法律需求不足 |
一. 实体正义理念下的法律“无用论” |
二. 实用理性下的公民法律信任弱化 |
三. 公民法权意识缺位下的法律需求不足 |
第三节 可能的症结:错配的普法教育供给与法权意识初萌 |
一. 政府单方供给模式的错配 |
二. 普法受众的普法需求错配 |
三. 公民普法行动的初萌特征 |
参考文献 |
第四章 相似教育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传统中国的“类普法”活动 |
一. 古代中国的法律教化 |
二. 晚清以来的国民性改造 |
三. 建国初期的艰难探索 |
第二节 国外公民教育中的“类普法”活动 |
一. 加拿大的公众法律教育(PLE) |
二. 英国的公众法律教育(PLE) |
三. 美国公民教育中的法律相关教育(LRE) |
第三节 “类普法”活动对中国普法教育的比较与启示 |
一. 实现模式的比较分析 |
二. 普法模式的演化机理分析 |
三. 制度演化对我国普法教育的启示 |
第四节 新型普法教育模式的方向:供求均衡视角的分析 |
一. 普法主体的多元性 |
二. 普法模式的互动性 |
三. 普法定位的服务性 |
四. 普法目标的价值性 |
参考文献 |
第五章 普法教育优化:基于普法教育供求平衡的法权人格培育 |
第一节 基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普法共识达成 |
一. 普法共识成败所在:国家、社会与公众的互动 |
二. 国家、社会和公民互动的重要途径:普法教育 |
三. 普法教育动力源:塑造公民法权人格 |
第二节 基于全社会共同参与下公民法权人格的培育 |
一. 公民法权人格生成的理念要素 |
二. 公民法权人格生成的制度要素 |
三. 公民法权人格生成的行动要素 |
第三节 基于法权人格培育的普法教育模式优化 |
一. 面向需求的普法教育理念定位 |
二. 服务于需求的普法教育制度设计 |
三. 需求引导下的普法教育行动模式优化 |
参考文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公权私权冲突愈发激烈 江平认为2003年有三大法律事件值得反思(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时代中国农民法治观念培育研究[D]. 李丽. 武汉理工大学, 2020(01)
- [2]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研究[D]. 王磊. 南京大学, 2019(01)
- [3]当代中国法治教育的困境与优化[D]. 李亚娟. 西北工业大学, 2018(02)
- [4]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新闻管理体制研究[D]. 高山冰. 南京师范大学, 2017(01)
- [5]公司制证券交易场所自律管理的本土优化路径 ——基于治理结构历史演变的机理[D]. 许鹭嘉. 中国政法大学, 2016(12)
- [6]中国城市法治发展可比性研究[D]. 李乾. 华南理工大学, 2016(05)
- [7]银行业反垄断法规制的进路研究[D]. 刘乃梁.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8]论中国法上的“家” ——以古今家国之变为线索[D]. 朱林方.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9]“土地政治”:中国土地问题的政治分析[D]. 陈明. 南京农业大学, 2015(07)
- [10]中国公民普法教育演进研究[D]. 高学敏. 复旦大学, 20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