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3年部政策法规司工作要点(论文文献综述)
李海峰[1](2022)在《高校教师校内申诉制度的理论分析——基于教师权益保障的立法论视角》文中提出高校教师校内申诉制度的建构具有充足的理论和实践动力,其不仅能够回应当下的现实需求,细化教师权益保障的立法规定,更能够间接地弥补当下教师行政申诉制度的不足。高校教师校内申诉制度通过软硬法规范的结合保障教师的权益,为高校依法治校提供良好的内部环境,最大程度上保障高校充分行使自治权。基于教师权益保障的立法论视角对当下高校教师校内申诉进行规范审视可以发现,该制度需要更为明确的上位法依据作为支撑,校内申诉的处理机构及配置应统一,申诉两造的主体资格必须明确,申诉事项的具体范围宜做扩大解释,申诉过程应充分贯彻正当程序原则。通过对高校教师校内申诉制度实体和程序内容的分析,能够略窥其制度价值和运行方式,以期起到切实维护教师权益的良好目的。
任海涛[2](2021)在《教育法典总则编的体系构造》文中指出法典总则是人类法典编纂技术的伟大进步,其作用体现在从一般到特殊的编纂逻辑、更好地统摄法典的全部内容以及能够避免重复性规定,保持法典内容简洁性。教育法典总则编必须确立方法论前提,宜选择体系式编纂模式,采取"序总合一"的体例设计,并将法律关系作为编纂的逻辑主线。在立法技术层面,教育法典总则编应选择相对成熟且符合总分结构要求的提取公因式方法。提取公因式要求总则编从现行教育法和其他教育单行法中发现并提取公因式元素。在章节编排上,我国教育法典总则依次包括教育法基本规定、教育主体概括规定、受教育权与教育权、教育类型、教育法律行为、教育法律责任六大部分。
吴旭[3](2021)在《基于水权分配的区域水资源承载力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水资源管理工作,强调将水资源作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刚性约束。为贯彻落实新时期党的治水方针和治水思路,实现“以水定经济结构”、“以水定发展规模”、“以水定产业布局”,本文从水权的角度入手,探讨水权分配如何应用于水资源优化配置,研究农业种植结构优化,化解“资源型缺水”危机,提高水资源承载力,实现水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综合系统的稳定协调发展,为区域转型升级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本研究以邯郸平原区为例,根据区域自然资源情况、经济社会情况、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构建基于水权分配及用水结构的水资源承载力体系,并对研究所提出的理论模型进行验证。主要研究内容及结论如下:(1)提出基于水权分配的水资源承载力分析理论框架系统分析了水权分配对水资源承载力影响,包括水资源承载力理论、水权及水权分配理论,重点对水权分配、水资源优化配置及水资源承载力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论述,并就水权分配、农业用水结构体系对水资源承载力的影响机制进行剖析,表明水权分配是一种彻底改变以往水资源“以需定供”局面、提高水资源承载力的有效途径。(2)建立农业用水结构优化模型构建了农业用水结构优化模型,在农业可利用水资源量控制准则下,以用水效益最大为目标函数,采用区域农业总产值与农业灌溉总用水量的比值表征用水效益,针对模型的最优化种植结构,根据实际灌溉基础设施及区域特性对其进行合理化校核修正,结果表明农业种植结构优化后,平原区丰水年农业需水量减少36.10%,平水年农业需水量减少38.14%,枯水年农业需水量减少39.38%,平均减少38.12%,节水效果明显。(3)考虑供用水次序的水权分配模型建立了考虑供用水次序的水权分配模型,以供水效益最大、供需协调度最大、污染物排放量最小为目标,首先根据水权分配原则,建立不同水源对于不同用水户供用水次序,作为水权系数,然后将其纳入到模型的目标函数中,采用遗传算法对模型进行求解。结果表明,按照所建立的模型进行水权优化分配之后规划水平年可实现水资源供需平衡及地下水动态平衡,有效地缓解了水资源供需矛盾。(4)水资源承载力指标体系构建与评价基于水权优化分配成果,结合农业用水结构体系,构建了区域水资源承载力指标体系。从水质和水量两个角度出发,建立了双要素水资源承载力计算模型,同时采用水资源宽松度和水资源超载度两个指标对水资源承载力进行定性评价。对区域现状水平年、规划水平年以及规划水平年将水资源从时间尺度上“以丰补歉”的水资源承载力分别进行评价,结果表明,优化区域农业种植结构,进行水权分配以及“以丰补歉”之后,水资源可承载的经济社会规模及人口数量显着增大。(5)考虑水资源承载力的区域发展规划研究构建了水资源承载力多目标决策分析模型,以国民生产总值最大、水资源承载的人口最多、污染物排放量最小为目标函数,考虑水量平衡约束、宏观经济约束和生态环境约束。采用NSGA-Ⅱ算法对模型进行求解,得出满足约束条件的多目标非劣解集,决策者可以通过查表的方式,确定水资源与社会经济及环境的“平衡点”,制定区域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叶璐[4](2021)在《多维城乡差距的测度、成因及经济效应分析》文中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实施追赶战略的导向下,中国城乡二元结构逐渐形成并不断巩固。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创造了世界瞩目的“中国奇迹”,人民生活明显改善,但在经济发展的背后,不平等的问题逐渐凸显。收入差距,尤其是城乡收入差距是这种不平等的集中体现。随着宏观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城乡差距已逐步延伸至经济、社会等领域。传统意义上的城乡收入差距不能完全体现城乡之间的不平等,“多维”应该成为城乡差距相关研究的重要视角。在城乡关系的变迁过程中,城乡差距如何演变?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影响作用和影响程度如何?各个维度城乡差距之间存在怎么的关联性?在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阶段、新时期,城乡差距的演变是否对高质量发展产生阻滞影响?为回答上述问题,在对中国70年城乡关系的全面梳理的基础上,采用全国30个省份1993-2017年的数据,对居民生活、产业发展、要素配置和社会民生四个维度的城乡差距进行测度;基于多维不平等的理念,构建动态联立方程模型对各维度城乡差距成因以及维度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实证检验;从经济发展新格局的视角出发,分析城乡差距对经济总量、经济效率、消费规模、资本规模的影响作用,为城乡差距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研究提供实证检验,同时为后续城乡融合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等相关战略的部署和政策的实施提供丰富的经验支撑。论文的研究结论表明:(1)多维视角下测度的城乡综合差距以-0.45%的年均速度波动下降,并呈现“西高东低”的阶梯状分布特征。城乡居民生活差距缓慢下降,但差距水平依然保持高位,城乡社会民生差距逐渐凸显。产业发展和要素配置方面的差距呈“固化”特征,甚至出现加剧态势。(2)居民生活与社会民生维度的城乡差距存在“加剧”不平等的内在效应;城乡产业发展差距对城乡社会民生差距具有单向的“加剧”效应。城乡居民生活差距与城乡产业发展差距存在互动的负向关系。(3)四类形成因素对不同维度城乡差距的影响具有差异性。经济发展方面,人均GDP每增长一单位,城乡社会民生差距缩减0.12,要推动地区,尤其是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提升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市场化方面,非国有化程度每上升1%,城乡居民生活差距缩减0.33,要素配置、社会民生的城乡差距分别增加0.88、1.33,因此,要完善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无形的手”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需要政府“有形的手”对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引导。城镇化方面,人口城镇化率每上升1%,居民生活、要素配置的城乡差距缩减0.24、1.88,城乡社会民生差距增加0.77。城市规模结构每上升1%,城乡社会民生差距扩增0.17,因此,要以户籍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提升农民市民化的意愿,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全民覆盖率。财政方面,涉农财政支出每增长1%,居民生活、产业发展的城乡差距分别扩增0.62、0.76,但从长期看,有助于城乡产业发展差距缩减。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每增长1%,城乡社会民生差距缩减0.42,亟待改革和完善政府财政支出结构,纠正财政政策“城镇导向”、“经济导向”效应。(4)城乡综合差距对高质量发展具有负向影响。各维度城乡差距的影响存在显着差异。经济GDP受居民生活、产业发展差距每1单位的影响,相应减少0.03、0.01单位;经济TFP受到产业发展、要素配置的城乡差距每1单位的影响,相应减小0.01、0.01单位。社会民生、要素配置的城乡差距对实际消费规模的影响依次递减,差距每扩增1单位,消费规模分别缩减0.11、0.04单位。实际资本规模在受民生、要素配置差距每1单位的影响,相应下降0.02、0.04单位。此外,城乡居民生活差距对消费规模具有“净正向效应”。城乡差距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形成明显阻滞效应,缩减城乡差距,推动城乡全面融合发展成为高质量发展新时期,构建经济发展新格局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论文创新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从多维视角出发,构建城乡差距的指标体系;二是从多维不平等视角出发,将多维城乡差距纳入同一框架,在分析外部影响因素的作用同时,检验各个维度之间的关联性。三是从经济发展新格局出发,实证分析城乡差距对经济总量、经济效率、消费规模、投资规模的影响,探讨多维城乡差距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路径。
王冠,任建明[5](2020)在《廉政学:研究领域与学科建设——廉政学科建设的回顾与展望》文中指出将廉政研究发展为一个专门的、独立的学科,对本领域的理论发展、工作实践、人才培养等方面意义重大。通过对研究对象、学术着作、学术组织、学术期刊、人才培养、政策与规划六个维度的分析表明,廉政研究是可以发展为一个独立学科的。廉政研究跨学科的特点使廉政学科在名称与归属上具有多种可能;廉政学科建设要取得实质性推进,必须多方协作,形成合力;廉政学科要实现更好的发展,其研究视野要更加开阔,避免过度政治化;廉政研究内涵的丰富性、外延的兼容性等特点决定了其在可预见的未来仍然会在现有的多学科框架下各自发展,并将保持作为制度化和学科化之间的一个研究领域的特征。
吕慧娜[6](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指出“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李元勋[7](2019)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脱胎于“政社合一”人民公社体制的村民自治,是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进国家民主化进程的时代背景下萌发起来的,是一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国家力量介入高位推动的中国特色的基层直接民主形式,是乡村治理的主体框架和核心内容及有效方式,是基层群众自治在农村的民主实践和伟大创举。改革开放之初,这种发韧于农村的由村民创造的民主改革实践,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推广。国家逐步通过立法形式对这种民主形式进行了制度化设计,形成了一套科学、完备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使之上升为制度化的基层民主形式和在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上运行。同时又从法律层面上保障了亿万农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村民当家作主。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不可能一成不变,它是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实状况的变迁作出与时俱进的调整,因此在不同历史时期,村民自治的实现形式甚至文字表述都会发生某些变化。20世纪末至本世纪初实现了从村民自治向乡村治理话语体系的转变。进入21世纪后,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的推进,十八大后要求探索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特别是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健全“自治、德治、法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便成为重要的政策话语,实现了从自治到共治的转变。通过对改革开放40年来农村基层民主发展与具体实践的梳理和研究,总结概括出了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成效与基本经验。本论文共包括六个部分,由绪论和正文五章组成。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论文的研究缘起及意义,核心概念的界定,相关文献综述,研究方法、重点、难点和可能创新之处,并梳理了本论文的理论渊源。第一章是村民自治的萌生。本章对村民自治产生前的乡村治理作了梳理与分析;对其产生的背景作了深度剖析,这些背景主要包括宽松的政治环境、包产到户的推行、社会结构和文化基础的变化等因素。梳理了村民自治兴起的过程,从建立第一个村委会到在全国的普及,村民自治组织在广大农村得以全面建立。第二章是村民自治的发展。本章对村民自治活动的发动和村民自治的发展作了论述,这一时期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为起点的,主要是开始建章立制,推进村民自治达标示范活动,与村民自治相关的一些规章制度得以完善、村务公开的广泛开展和选举模式的创新。第三章是村民自治的深化。1998年《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村民自治实践全面推行,进行了世纪之交“真枪实弹”的选举;在新农村建设战略提出背景下,村民自治面临新挑战,农村社区建设不断开展与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建设逐步规范和选举方式方法不断创新。第四章是村民自治的提升。在这一时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以村民自治为主体框架和核心内容的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和实践场域,开启了对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开始了对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中共十八大首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求广大基层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各地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开始了对基层民主协商的探索与实践。在进入新时代和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背景下,针对“三农”问题,党中央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开启了对“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模式的探索和实践。第五章是村民自治的成效和历史经验。从总体上来看,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经过40年的发展,成效显着,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加强,各项民主机制体制逐步完善,农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基本得以实现。通过考察村民自治40年的进程得出了最基本的经验: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理有机结合,始终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首创精神,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坚持问题导向,循序渐进推动制度革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发展道路。
刘纯一[8](2019)在《改革开放新时期(1978-1992)中国侨务政策之研究》文中提出在领导中国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一直都将华侨华人问题视为的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侨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与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休戚相关。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的侨务工作由之前的革命手段转变为政府行为,侨务政策也从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以及中国政府在外交策略的考虑着眼,做出了相应的历史性调整,国内以安置归侨侨眷工作为主,国外则将处理好与华侨住在国的关系摆在首位。“文化大革命”期间,侨务领域遭遇重创,海内外广大侨胞因此蒙上一层深重的心理阴影,中国国家形象、国民经济发展也受到严重影响。在结束“文化大革命”之后,国内各领域逐步开展“拨乱反正”的工作,中国共产党亦重新对“实事求是”这一思想路线进行确定,以“改正错误、重聚人心”为指导,更是对以往的政策失误进行了系统的纠偏,而恢复侨务工作、落实侨务政策也被提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毫无疑问,侨务政策的制定依据及执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广大华侨华人、归侨侨眷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同时对于促成与之形成新团结、新合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改革开放大幕的开启,侨务工作作为中国政府工作的一条重要战线,成为了中国总体发展布局的战略性工作,与时代发展的脉搏同频共振。得益于邓小平等中央高层的关于“‘海外关系’是个好东西”的一系列表态,为侨务工作冲破“文化大革命”的思想禁锢,在改革开放中发挥其重要而独特的作用,提供了基本的思路与遵循。其后,中国政府以推进中国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战略高度重视侨务工作,根据归侨侨眷、海外华侨华人群体呈现出的新变化、新特点,认识到几千万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作用是中国大发展的“独特机遇”,进而不断调整侨务工作的整体性思路,准确把握时代特征,充分利用海外华侨华人资金、智力资源,调动国内归侨侨眷的积极性,使侨务工作迅速打开新局面,并呈现出勃勃生机,中国的侨务事业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新中国侨务政策调整转变的历史进程,既有来自于国际环境的压力,更多的是与中国国内政治、经济变化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本文的总体框架和基本思路是,对改革开放前新中国侨务政策的基本思想原则和内容进行考察,通过对过往政策历史的回溯,进而分析改革开放后中国侨务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宏观背景,阐明这一时期中国侨务政策的基本方针和主要内容,着重论述改革开放初期侨务政策的深刻内涵及其实践价值。从而深入挖掘侨务工作与改革开放的关联性,并从中分析阐明侨务政策规定内容及其在调整中和实践中的变动因素,继而试图从时代背景和形势发展中对这种变化予以合理的解释。笔者参考公共政策的相关理论,注意理解把握侨务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执行的关键环节,探讨中央在制定出台侨务政策时的现实考虑,以及地方在执行落实侨务政策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从社会变迁、经济建设和政治发展的三个维度探讨了改革开放后(1978-1992)侨务政策制定和执行产生的实际影响,思考侨务工作应该注意的问题和努力方向,为进一步改进侨务工作以使之更好地融入中国发展的总体战略布局提供参考意见。
杜宇宁[9](2019)在《改革开放40年义务教育公平政策变迁研究》文中指出社会公平的基础是教育公平,它的实现关系着人权的保障,以及社会的健康发展。改革开放至今,40年的时间里义务教育公平快速发展,由改革开放初期百废待兴,到现阶段义务教育的基本普及,免费义务教育的实现,对教育贫困由着力帮助到精准教育脱贫等。这些成果的取得在很大程度上都得益于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义务教育公平政策。政策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义务教育公平的推进,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因此,本研究以改革开放40年来,义务教育公平政策为研究对象,基于对一手义务教育公平政策文本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全面解读,探寻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义务教育公平政策变迁进程,全面分析影响其变迁的关键因素,归纳其整体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反思40年来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与完善建议。本研究主要运用了文本分析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采用教育史学、教育政策学等多学科视角,对改革开放40年来义务教育公平政策的变迁脉络,进行了宏观上的把握和微观上的剖析。本研究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了本研究的选题缘由和研究价值,界定了核心概念,对相关文献进行综述,并对本研究的理论基础进行明晰和阐发。第二部分按照时间发展顺序,对改革开放40年来义务教育公平政策的变迁历程进行了划分,共分为三个时期,分别是重建与探索时期(1978—2000年)、调试与变化时期(2001—2009年)、深化与完善时期(2010—2018年),并对每一时期的义务教育公平政策变迁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方面,进行了概括和总结。第三部分主要从国际、国内、政策自身三个方面,分析了40年来义务教育公平政策变迁的影响因素。国际层面:基于全球视野,国际社会对义务教育公平的关注和为之推行的政策,深刻影响了中国的发展方向和步伐;国内层面:市场经济、政府职能以及科技发展为其发展创造了条件;政策层面:政策自身寻求发展的迫切需求。第四部分通过对政策文本的剖析和解读,总结出改革开放40年来义务教育公平政策在变迁过程中呈现的整体特点,即:从逐步解决“城乡二元对立”转向切实推进“城乡一体化”;从注重“重点扶持”到注重“缩小区域差距”,从强调“权利机会公平”到强调“过程治理公平”。第五部分总结了改革开放40年义务教育公平政策文本尚存的问题,对其不足进行了反思,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
高掉梅[10](2018)在《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专门立法研究》文中认为当前,京津冀的大气污染极为严重,呈现出典型的区域性复合型特点,传统上以行政区划为单位各自为战的治理方式已不能有效治理区域大气污染。由于京津冀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国家出台多项政策文件来指导京津冀的大气污染的治理。与此同时,京津冀三地也积极开展联合防治。然而,政策性文件短期治理倾向严重,执行效果不明显,因此需要立法构建长效的防治机制。目前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京津冀各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存在内容过于原则、区域环境管理机构缺失、防治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因此,针对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立法建议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共包括五个章节,内容如下:第一章是绪论,首先通过分析京津冀大气污染状况以及京津冀防治大气污染采取的政策和立法状况,提出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其次介绍了关于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最后说明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章阐述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专门立法的立法基础。主要从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相关概念、模式选择、必要性和可行性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三章梳理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适用的法律规范,分析出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存在的法律问题。第四章研究国外防治区域大气污染的做法。主要分析韩国、日本、美国和欧盟在区域大气污染立法规制、区域环境管理机构设立、防治制度以及责任落实方面的立法经验,为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提供经验借鉴。第五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京津冀的大气污染特点,提出制定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并围绕该条例提出明确立法的基本原则、健全区域环境管理体制、完善联合防治制度,完善防治法律责任等建议。
二、2003年部政策法规司工作要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2003年部政策法规司工作要点(论文提纲范文)
(1)高校教师校内申诉制度的理论分析——基于教师权益保障的立法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背景阐释与问题引入 |
二、建构高校教师校内申诉制度的实践动力 |
(一)回应高校教师校内申诉的现实需求 |
(二)细化高校教师权益保障的立法规定 |
(三)弥补教师行政申诉制度存在的不足 |
三、教师校内申诉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一)通过软硬法规范的结合保障教师权益 |
(二)为高校依法治校提供良好的内部环境 |
(三)最大程度上保障高校充分行使自治权 |
四、高校教师校内申诉的规范审视 |
(一)校内申诉制度需要上位法作为支撑 |
(二)校内申诉的处理机构及配置应统一 |
(三)校内申诉两造的主体资格需要明确 |
(四)申诉事项的具体范围宜做扩大解释 |
(五)申诉过程应充分贯彻正当程序原则 |
五、结语 |
(2)教育法典总则编的体系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一、教育法典总则编纂的方法论前提 |
(一)教育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 |
(二)教育法典总则编的体例设计 |
(三)教育法典总则编的逻辑主线 |
二、提取教育法中的“公因式” |
(一)提取公因式的概念及技术价值 |
(二)现行教育法律体系中“公因式”的提取步骤 |
1. 寻找教育法的公因式元素 |
2. 寻找其他教育单行法的公因式元素 |
三、教育法典总则的章节编排与内容厘定 |
(一)教育法基本规定 |
(二)教育主体概括规定 |
(三)受教育权与教育权 |
(四)教育类型 |
(五)教育法律行为 |
(六)教育法律责任 |
结语 |
(3)基于水权分配的区域水资源承载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水资源承载力研究进展 |
1.2.2 水权分配研究进展 |
1.2.3 存在问题与不足 |
1.3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采用的关键技术 |
1.3.3 技术路线 |
第2章 基于水权分配的水资源承载力分析理论框架 |
2.1 水资源承载力理论 |
2.1.1 水资源承载力的概念 |
2.1.2 水资源承载力的内涵 |
2.1.3 水资源承载力的主体和客体 |
2.1.4 水资源承载力的影响因素 |
2.1.5 水资源承载力指标 |
2.2 水权及水权分配理论 |
2.2.1 水权的概念 |
2.2.2 水权的特性 |
2.2.3 水权分配 |
2.3 基于水权分配的水资源承载力分析 |
2.3.1 水权分配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 |
2.3.2 水资源优化配置是提高水资源承载力的重要途径 |
2.3.3 水资源承载力是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约束条件 |
2.3.4 水权分配对水资源承载力的影响机制 |
2.3.5 农业用水结构体系对水资源承载力的影响机制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研究区域概况 |
3.1 自然资源概况 |
3.1.1 自然地理 |
3.1.2 气象水文 |
3.1.3 河流水系 |
3.2 社会经济概况 |
3.2.1 人口情况 |
3.2.2 生产总值 |
3.2.3 耕地面积 |
3.3 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 |
3.3.1 水利工程情况 |
3.3.2 区域水资源总量 |
3.3.3 出入境水量 |
3.4 现状水平年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
3.4.1 现状水平年可供水量分析 |
3.4.2 现状水平年需水量分析 |
3.4.3 现状水平年供需平衡分析 |
3.5 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农业用水结构优化模型 |
4.1 农业用水结构 |
4.1.1 现状年灌水定额及灌溉次数 |
4.1.2 现状年种植结构及净需水量 |
4.2 农业用水结构优化模型 |
4.2.1 决策变量 |
4.2.2 目标函数 |
4.2.3 约束条件 |
4.3 农业用水结构优化模型求解 |
4.4 农业用水结构优化结果分析 |
4.4.1 灌水定额及灌溉次数确定 |
4.4.2 种植结构优化 |
4.4.3 农业净需水量计算 |
4.5 规划水平年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
4.5.1 规划水平年可供水量分析 |
4.5.2 规划水平年需水量分析 |
4.5.3 规划水平年供需平衡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供用水次序的水权分配 |
5.1 水权配置原则 |
5.2 多水源多目标水权分配模型 |
5.2.1 决策变量 |
5.2.2 目标函数 |
5.2.3 约束条件 |
5.3 水权分配模型求解 |
5.3.1 水权分配思路 |
5.3.2 水源供水范围 |
5.3.3 供用水次序系数 |
5.3.4 基于遗传算法的模型求解 |
5.4 水权优化分配成果分析 |
5.4.1 规划水平年丰水年水权分配 |
5.4.2 规划水平年平水年水权分配 |
5.4.3 规划水平年枯水年水权分配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区域水资源承载力指标体系构建与评价 |
6.1 水资源承载力指标体系构建 |
6.2 双要素水资源承载力评价模型 |
6.3 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指标 |
6.4 水资源承载力评价 |
6.4.1 现状水平年水资源承载力评价 |
6.4.2 规划水平年水资源承载力评价 |
6.4.3 规划水平年“以丰补歉”水资源承载力评价 |
6.4.4 对比分析 |
6.5 水资源超载度与归因分析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考虑水资源承载力的区域发展规划研究 |
7.1 水资源承载力多目标决策分析模型构建 |
7.1.1 决策变量 |
7.1.2 目标函数 |
7.1.3 约束条件 |
7.2 水资源承载力多目标决策分析模型求解 |
7.2.1 NSGA-Ⅱ基本原理 |
7.2.2 总体求解流程 |
7.3 结果分析 |
7.3.1 模型参数设置 |
7.3.2 结果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附录 |
附录A 邯郸平原区现状水平年可供水量 |
附录B 邯郸平原区现状水平年需水量 |
附录C 邯郸平原区规划水平年可供水量 |
附录D 邯郸平原区规划水平年需水量 |
附录E 邯郸平原区规划水平年水权分配 |
(4)多维城乡差距的测度、成因及经济效应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点 |
1.6 技术路线图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城”和“乡”的概念 |
2.1.2 城乡差距的概念 |
2.1.3 城乡统筹、城乡融合发展的概念 |
2.1.4 城乡差距与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及城乡融合发展的关系 |
2.2 理论基础 |
2.2.1 城乡二元结构理论 |
2.2.2 城乡融合发展理论 |
2.2.3 公平和效率的关系理论 |
2.2.4 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 |
第三章 中国城乡关系演变轨迹 |
3.1 中国城乡关系发展的逻辑框架与战略形成 |
3.1.1 中国城乡关系发展的逻辑框架 |
3.1.2 中国城乡关系发展战略的形成 |
3.2 建国以来中国城乡关系的变迁 |
3.2.1 改革开放前:立国战略下城乡二元体制形成和固化时期 |
3.2.2 改革开放到本世纪初:富民战略下城乡二元结构逐渐破冰 |
3.2.3 本世纪初到十八大前:城乡统筹发展阶段 |
3.2.4 党的十八大以来:强国战略下城乡全面融合发展阶段 |
3.3 中国城乡关系发展的问题 |
3.3.1 城乡收入消费差距下降,但依然保持高位 |
3.3.2 产业高级化与产业分化共存,城乡产业发展差距固存 |
3.3.3 制度壁垒和市场分割问题凸显,城乡要素配置差距扩大化 |
3.3.4 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城乡社会民生差距显着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城乡差距的多维测度 |
4.1 城乡差距测度的维度选择 |
4.2 城乡差距测度的指标体系构建 |
4.2.1 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
4.2.2 基础指标的选取 |
4.2.3 数据来源、指标处理方法 |
4.3 测度方法选择及权重的确定 |
4.3.1 测度方法的选择 |
4.3.2 基础指标和维度指标权重的确定 |
4.4 城乡综合差距的测度结果 |
4.4.1 城乡综合差距时序演变分析 |
4.4.2 城乡综合差距空间格局分析 |
4.5 城乡差距的多维度分析 |
4.5.1 多维城乡差距的时序演变分析 |
4.5.2 多维城乡差距的动态演进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多维城乡差距的成因及内在关联分析 |
5.1 多维城乡差距形成机制 |
5.1.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5.1.2 模型构建与变量选择 |
5.2 多维城乡差距的形成机制实证分析 |
5.2.1 数据处理和模型估计方法选择 |
5.2.2 联立方程模型估计前检验 |
5.3 估计结果分析 |
5.3.1 基准估计结果分析 |
5.3.2 稳健性检验 |
5.3.3 多维城乡差距内在关联性检验 |
5.3.4 不同区域的估计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多维城乡差距的经济效应分析 |
6.1 城乡差距与经济高质量发展 |
6.2 城乡差距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机制 |
6.2.1 城乡差距通过物资资本、人力资本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 |
6.2.2 城乡差距通过消费需求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 |
6.3 计量模型、变量和数据 |
6.3.1 计量模型 |
6.3.2 变量说明以及数据来源 |
6.3.3 内生性问题及处理 |
6.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1 城乡差距对经济总量的影响估计 |
6.4.2 城乡差距对经济效率的影响估计 |
6.4.3 城乡差距对消费需求的机制讨论 |
6.4.4 城乡差距对经济资本的机制讨论 |
6.5 稳健性检验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主要研究结论与启示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与研究启示 |
7.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5)廉政学:研究领域与学科建设——廉政学科建设的回顾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学科与研究领域 |
二廉政学科建设需求与廉政研究制度化 |
三廉政学科建设的条件 |
(一)研究对象 |
(二)学术着作 |
(三)学术组织 |
(四)学术期刊 |
(五)人才培养 |
(六)政策与规划 |
四探讨与展望 |
(一)廉政学科建设的目标、名称与归属 |
(二)廉政学科建设要形成合力 |
(三)廉政研究的政治化趋势 |
(四)学科与领域之间的廉政研究 |
(6)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价值 |
二、概念界定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可能创新之处 |
六、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
第一章 村民自治的萌生 |
一、1949-1978 年乡村治理的简要回顾 |
(一)农民协会和乡—村政权组织 |
(二)合作化时期的乡村治理 |
(三)人民公社体制下的乡村治理 |
二、村民自治产生的背景 |
(一)宽松的政治环境 |
(二)包产到户的推行 |
(三)农村管理出现组织真空与公共权力缺位 |
(四)社会结构和文化基础的变化 |
三、村民自治组织的逐步建立 |
(一)人民公社体制改革与第一个村委会的成立 |
(二)由点到面建立村民委员会 |
(三)民主选举的初步探索:“海选” |
第二章 村民自治的发展 |
一、村民自治制度化的初步探索 |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颁布 |
(二)“莱西会议”促进村级组织的健全 |
(三)初步建章立制 |
(四)民主选举的进一步探索 |
二、开展村民自治达标示范活动 |
(一)推进达标示范活动的急迫性 |
(二)开展达标示范活动的进程 |
(三)村民自治达标示范活动的成效 |
三、村民自治制度化的推进 |
(一)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完善 |
(二)村务公开的广泛开展 |
(三)选举模式的创新 |
第三章 村民自治的深化 |
一、村民自治的全面实践 |
(一)《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 |
(二)世纪之交“真枪实弹”的选举 |
(三)依法罢免民选村官 |
(四)民主选举中暴露的问题 |
二、制度化建设的逐步完善 |
(一)从国家到地方对制度的逐步规范 |
(二)民主选举的进一步规范与超越 |
(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推进与创新 |
三、新农村建设战略下的村民自治实践 |
(一)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村民自治的挑战 |
(二)农村社区建设的开展 |
(三)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成效 |
第四章 村民自治的提升 |
一、基层协商民主的探索 |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对协商民主的诉求 |
(二)基层协商民主理论的提出 |
(三)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 |
二、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 |
(一)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背景 |
(二)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实践 |
(三)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成效 |
三、“自治、德治、法治”合一的乡村治理探索 |
(一)治理有效提出的背景 |
(二)打造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
(三)“三治合一”治理模式的实践 |
第五章 村民自治的成效与历史经验 |
一、村民自治的成效 |
(一)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推动着中国政治发展 |
(二)村民自治的法制保障不断完善 |
(三)民主实践不断规范 |
(四)村民民主参与意识、法制观念增强 |
二、村民自治的历史经验 |
(一)党的领导是村民自治发展最根本的政治保障 |
(二)依法治理是村民自治发展的法理基础 |
(三)充分尊重农民首创精神和主体地位 |
(四)顺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是村民自治发展的动力 |
(五)推进村民自治始终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期间学术成果 |
(8)改革开放新时期(1978-1992)中国侨务政策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旨趣 |
(一) 选题缘起 |
(二) 研究旨趣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说明 |
(一) 时间跨度选取 |
(二) 中国侨务政策 |
1. 政策对象 |
2. 政策内容 |
三、研究现状及理论背景 |
(一) 研究现状 |
1. 系统全面的梳理侨务政策体系及思想理论 |
2. 某一领域侨务政策的发展历程和演进情况 |
3. 关于各类具体侨务政策的执行情形的研究 |
4. 落实侨务政策对地方发展变迁影响的研究 |
(二) 理论背景 |
四、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1. 历史文献分析法 |
2. 社会史研究方法 |
3. 口述史研究方法 |
五、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改革开放之前侨务政策的主要内容 |
第一节 “文化大革命”之前侨务政策的主要内容 |
一、吸引海外知识分子回国报效 |
二、成立运行侨务工作机构组织 |
三、土地改革中考虑侨胞特殊性 |
四、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 |
五、鼓励侨胞兴学捐赠 |
六、妥善安置归国华侨 |
七、辅导华侨回国投资 |
八、大力保护争取侨汇 |
第二节 “文化大革命”期间侨务政策遭冲击破坏 |
一、海外侨务工作被否定 |
二、侨务机构组织被撤销 |
三、归侨侨眷被歧视迫害 |
四、侨捐侨资工作的倒退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之后侨务政策的恢复调整 |
第一节 侨务领域的“拨乱反正” |
一、驳斥“海外关系复杂论” |
二、“建庙”与“请菩萨” |
第二节 侨务政策内容的调整 |
一、侨务政策的关涉范围更为全面细致 |
二、侨务政策的重心更加倾向经济工作 |
第三节 国内侨务政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
一、国内侨务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则 |
二、全面恢复归侨侨眷的政治权利 |
三、保障归侨侨眷的合法经济权益 |
四、鼓励归侨侨眷同海外正常联系 |
五、推进华侨农场经济体制的改革 |
第四节 国外侨务政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
一、国外侨务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则 |
二、积极保护保障华侨的正当权益 |
三、发扬海外侨胞爱国爱乡的传统 |
四、促进华侨华人之间的团结互助 |
五、鼓励华侨自愿加入住在国国籍 |
六、教育华侨遵守尊重当地法律习俗 |
七、协助华侨华人发挥“桥梁”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侨务政策执行所反映出的社会变迁 |
第一节 侨务政策落实带来的社会关系调整 |
一、落实政策的“不得刁难” |
二、适当照顾是否“开后门” |
三、“调动”一切积极力量 |
第二节 广东福建落实侨房退还的社会影响 |
一、侨房退还问题的历史成因 |
二、侨房退还政策执行的难度 |
三、侨房退还工作的显着成效 |
第三节 一桩纠结的侨房退还案的政策因由 |
一、政策“鼓励”下的申诉 |
二、政策执行上的“无奈” |
三、久拖未决中的“困惑”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发挥侨务政策优势与助推经济发展 |
第一节 发挥“侨”的作用来搞活经济 |
一、“发展才是硬道理” |
二、“门路要多一点” |
三、“不要丧失机遇” |
第二节 如火如荼发展起来的“侨”企 |
一、举足轻重的侨资企业 |
二、蓬勃兴起的侨属企业 |
三、紧跟政策的自办企业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侨界的政治参与程度及其影响效度 |
第一节 侨界与统一战线工作 |
一、华侨与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颇有渊源 |
二、侨界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力量构成 |
三、侨胞积极推进祖(籍)国的统一大业 |
第二节 民间外交的重要力量 |
一、正视侨务工作的外交特性 |
二、华侨华人与中美关系改善 |
三、华侨华人的影响日益增强 |
第三节 侨界参政议政的选择 |
一、政治环境的认知差异 |
二、制度机制的有效保障 |
三、文化情感的认同归属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改革开放40年义务教育公平政策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1.研究背景 |
2.研究问题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1.义务教育 |
2.教育公平 |
3.教育政策 |
4.义务教育公平政策 |
(三)文献综述 |
1.关于教育公平的相关研究 |
2.关于义务教育公平的相关研究 |
3.关于教育公平政策的相关研究 |
4.关于义务教育公平政策的相关研究 |
5.研究评述 |
(四)研究价值 |
1.理论价值 |
2.现实意义 |
(五)研究方法 |
1.文本研究法 |
2.比较研究法 |
3.历史研究法 |
一、改革开放40年义务教育公平政策的变迁历程 |
(一)重建与探索时期(1978—2000 年) |
1.《义务教育法》为初步普及义务教育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 |
2.“就近入学政策”促进义务教育入学机会公平 |
3.“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扶贫政策”为全面普及义务教育保驾护航 |
4.“弱势儿童教育政策”维护广大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
(二)调试与变化时期(2001—2009 年) |
1.制定“两免一补”政策,实现义务教育免费目标 |
2.出台“特岗教师计划”,构建农村教师队伍补充和发展机制 |
3.发布“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推进城乡教育信息资源共享 |
4.逐步推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 |
(三)深化与完善时期(2010—2018 年) |
1.“国培计划”促进中西部乡村教师专业能力发展 |
2.改善办学条件,贯彻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策” |
3.依据就近入学原则,缓解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
4.推进“教育信息‘十三五’规划”,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
二、改革开放40年义务教育公平政策变迁的影响因素 |
(一)国际义务教育公平发展的推动 |
1.各国义务教育公平发展的助推 |
2.人权平等理念的影响 |
(二)国内政治经济条件的影响 |
1.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 |
2.政府职能转变与调整的影响 |
3.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
(三)义务教育公平政策体系构建的需求 |
1.义务教育公平政策体系构建的内在要求 |
2.义务教育公平问题急需解决的不断推动 |
三、改革开放40年义务教育公平政策变迁的特点 |
(一)逐步解决“城乡二元对立”转向切实推进“城乡一体化” |
(二)从注重“重点扶持”到注重“缩小区域差距” |
(三)从强调“权利机会公平”到强调“过程治理公平” |
四、对改革开放40年义务教育公平政策的反思 |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
1.义务教育公平政策内容不全面,且缺乏灵活性 |
2.义务教育公平政策目标指向性不强 |
3.义务教育公平政策多重政策目标,导致政策功能易错位 |
4.义务教育公平政策的法规群体不健全,配套政策不完善 |
(二)解决对策与完善建议 |
1.多视角切入,加强义务教育公平政策内容可操作性 |
2.联系理论与实际,加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指向性 |
3.密切配合,加强义务教育公平政策配套措施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10)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专门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1.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2.研究的主要问题 |
(二)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研究方法 |
2.创新点 |
二、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专门立法的立法基础 |
(一)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专门立法界说 |
1.京津冀大气污染的概念和特征 |
2.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专门立法的界定 |
3.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专门立法的理论基础 |
(二)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专门立法的模式选择 |
1.区域协同立法模式的适用弊端 |
2.区域合作协议的适用弊端 |
3.中央立法是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最优选择 |
(三)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专门立法的必要性 |
1.解决京津冀区域性大气污染的有力保障 |
2.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关键动力 |
3.弥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不足的现实需要 |
(四)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专门立法的可行性 |
1.专门立法的制定具有深厚的法律基础 |
2.专门立法的实施具有丰富的实践基础 |
三、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分析 |
(一)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 |
1.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适用的相关法律 |
2.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适用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3.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适用的地方性法规 |
4.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适用的政策规范性文件 |
(二)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存在的问题 |
1.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缺乏专门立法 |
2.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混乱 |
3.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不健全 |
4.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不明确 |
四、国外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经验与启示 |
(一)国外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经验 |
1.韩国首都圈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经验 |
2.日本特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经验 |
3.美国州际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经验 |
4.欧盟跨界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经验 |
(二)国外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启示 |
1.统一化的区域专门立法 |
2.明确化的区域管理机构 |
3.精细化的区域防治制度 |
4.严格化的法律责任落实 |
五、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构建建议 |
(一)加速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 |
1.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目的 |
2.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适用范围 |
(二)明确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基本原则 |
1.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
2.区域整体环境利益原则 |
3.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原则 |
(三)健全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 |
1.设立京津冀大气环境管理委员会 |
2.设立京津冀大气环境管理机构 |
(四)完善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 |
1.区域统一大气环境标准制度 |
2.区域统一监测与信息共享制度 |
3.区域利益平衡制度 |
4.区域统一执法制度 |
(五)完善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 |
1.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行政责任的完善 |
2.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民事责任的完善 |
3.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刑事责任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清单 |
致谢 |
四、2003年部政策法规司工作要点(论文参考文献)
- [1]高校教师校内申诉制度的理论分析——基于教师权益保障的立法论视角[J]. 李海峰. 江苏高教, 2022(03)
- [2]教育法典总则编的体系构造[J]. 任海涛. 东方法学, 2021(06)
- [3]基于水权分配的区域水资源承载力研究[D]. 吴旭. 河北工程大学, 2021(08)
- [4]多维城乡差距的测度、成因及经济效应分析[D]. 叶璐.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21(01)
- [5]廉政学:研究领域与学科建设——廉政学科建设的回顾与展望[J]. 王冠,任建明. 廉政学研究, 2020(02)
- [6]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D]. 李元勋.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8]改革开放新时期(1978-1992)中国侨务政策之研究[D]. 刘纯一.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5)
- [9]改革开放40年义务教育公平政策变迁研究[D]. 杜宇宁.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9)
- [10]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专门立法研究[D]. 高掉梅. 北京理工大学, 20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