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水利科技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初步探索(论文文献综述)
广州市人民政府[1](2021)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放管服" 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市政府决定取消和重心下移2597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69项,实行重心下移、改由区(含功能区,下同)就近实施2328项。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细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推进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
毛媛媛[2](2020)在《基于模糊层次分析法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风险评价研究》文中提出作为我国重点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在防洪灌溉、发电航运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国家愈发重视和投入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建设行业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吸引了大波企业涉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也随之愈发频繁。各水利施工企业需要有项目支撑,能否正确地选择投标项目成为了企业能否顺利中标的关键。但由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与普通的土建工程不同,多于高山峡谷地带施工,有着规模大、工期长、工作条件复杂以及失事后果严重等诸多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施工企业在投标前需要结合自身情况和项目情况充分考量评价中标的可能性。因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风险的研究对投标企业做出正确合理的投标选择、降低投标风险损失、提高中标率有很高的现实意义。这就对水利施工企业的投标风险管理提出了高要求。投标风险管理中最重要最关键的就是在对投标风险因素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套全面合理的投标风险指标体系,然后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评价,最后做出合理的投标决策。本文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企业的角度出发,在企业对多个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选择时,对于可能影响企业投标成功的项目风险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风险进行评价研究。主要内容和成果如下:(1)首先阐明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风险评价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梳理了国内外研究现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综述了招标投标制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风险管理理论、模糊数学理论及层次分析法。(2)然后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和思路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初步识别风险因素指标,进行细化优选,最终分析推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风险评价指标体系。(3)采用层次分析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各风险指标因素的权重值进行计算,然后利用模糊综合评价法构建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风险评价模型。(4)将前面构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风险评价模型应用于实际案例,并根据最后计算出的评价结果给出相应的投标决策建议。本文研究旨在进一步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同时也为今后的水利施工企业在进行项目投标时提供理论上的参考依据。
宋薇薇[3](2020)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成本控制初探》文中研究表明近40年,中国竞标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扩大,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经历了从形成到逐步完善的过程,招投标管理、监督体制也在实践中不断成熟完善,手段日趋先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实行招投标制度,促进了政府管理机构职能的转变,强化了建设单位的责任意识,提高了参加企业的竞争力,降低了工程建设成本,发展了中介机构,形成了开放性市场,建立了相关法律体系。但是目前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着招标形式适用不当、寻租现象未能避免、存在准入标准风险、过度竞争造成浪费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或间接导致了招投标过程支出的社会成本的增加。社会成本是指整个社会所有生产部门的总成本,也指某一产品平均社会成本。社会成本的重要意义在于它能反映全社会各机构平均劳动力成本的消耗水平。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支付一定的社会成本,目的是确保建设项目交易活动的顺利实施。控制招投标的社会成本是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深入落实和实现招标投标的择优效果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经之路。而实行社会成本控制,实现可持续发展,达到全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最优化,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在整理分析国内外有关招标投标和社会成本的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上,系统梳理了我国推行招标投标制以来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分析条文的发展演变,结合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一般程序对相应环节成本支出进行分析,进一步明晰了水利工程招投标社会成本构成要素。对于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而言,其社会成本包括制度成本和交易成本,本文结合水利招投标特点,通过分析其程序各环节成本表现形式及支付方式,发掘消除无效成本的关键要素,对其社会成本控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本文结合工程实例,进一步说明了正确理解执行法律法规,避免市场行为片面化,对社会成本控制的重要作用。并在最后对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和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展望。本文提出的相关社会成本控制建议,可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实施者参考。
张剑[4](2016)在《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分包严格限制。另一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转包、违法分包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被称为“万恶之源”,几乎所有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原因最后都归结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错,工程分包因此成了替罪羊,成了众矢之的。鉴于此,本论文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些分包限制规则是否科学合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现象的普遍存在,是否有不合时宜的制度本身的因素?本论文从立法论的角度,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定为研究对象,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内容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从比较法的视角找出中外制度差异,然后对这些差异进行利弊分析,从而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转包、违法分包的泛滥,从制度层面来说,是由于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部分与国际惯例脱节,没有反映生产力发展和工程承包的客观规律,某种程度上部分反映了工程分包的客观规律与不合时宜的制度束缚的矛盾和冲撞,所以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在修法之前建议实务中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目前国内对工程分包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从法解释论角度展开的,从立法论角度对我国违法分包的界定的科学合理性缺乏论证,没有考虑违法分包的界定是否适应工程发包模式与管理的多样化发展,没有考虑分包制度是否与国际接轨,没有考虑是否有滞后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违法分包的因素。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的法学系统研究文献还未见到。国外对分包的限制规则在成文法上较少,一般存在于合同范本的标准条款中,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而且实践中对分包限制条款引起的争议或纠纷较少,没有成为分包合同的热点。所以国外对违法分包或分包限制规则专题研究较少,部分文献涉及到转包、分包范围、再分包和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等问题的介绍,但研究不够深入。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的研究文献,从比较法、法经济学、规范目的和法的价值角度,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进行理论专题研究的还未见到。本论文不包括绪论共六章,第一章是关于工程分包的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三、四章分别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工程分包范围、主体即分包人资质和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三方面论述了我国现行实定法分包限制规则的不合理;第五章是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第六章是结论和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具体如下:第一章作为本论文的逻辑起点,界定了工程分包的概念,阐述了工程分包的经济实质和法律本质。从经济角度来说,工程分包是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是现代工程承包发展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必然选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应视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二章从工程分包的客体角度,分析了现行实定法分包范围限制规则的不合理,重点分析了转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现行实定法对分包范围的限制不合理,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2)分包范围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3)工程承包并不要求亲自施工,承包人的职责实质在于对工程的管理、协调、集成和监督;(4)转包并非合同转让;我国实定法对转包的界定和打击过宽,应禁止无价值增值的转包,解禁肢解分包,区分转包和正常分包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否实际承担了项目管理职责;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5)我国《建筑法》参照了日本、韩国的建筑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但两大法系包括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鲜有禁止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的规定或实践,这些限制规则不符合工程承包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难以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立法目的,立法应允许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第三章从主体分包人资质的角度,论述了资质限制规则的不合理。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资质许可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许可,属于公法范畴,不宜在合同法中规定,建议修法时将其回归公法定位;(2)我国的资质许可制度混淆了许可制与注册制的区别,建议将许可与注册分开,将资质许可范围限制在工程质量和安全必要性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对市场自由的行政干预,同时加强注册管理;(3)我国的资质许可标准太高,不利于工程分包市场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议降低企业资产标准,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和技术装备;(4)劳务分包的本质是工程分包,应适用工程分包的一般规则,域外没有针对工程劳务的许可或注册,实践证明,现行的劳务分包制度为违法分包提供了天然的庇护所,既造成法律自身的不和谐,也加剧了工程乱象,所以建议取消劳务资质。(5)限制资质许可范围,降低资质标准,取消劳务资质,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加剧工程乱象。总之,尽量减少行政许可对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限制,降低从业门槛,鼓励万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分包。第四章分析了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承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单点责任,但对于指定分包,承包人应仅负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而不应对指定分包工程象自主分包一样完全负责,发包人应对自己选择和决定指定分包人的错误或不当行为负责,以此限制指定分包;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则上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所以,分包人就分包工程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妥当,建议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只有在承包人破产或承包合同被终止,或者以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义务包括向分包人支付未付款项为条件,分包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此种条件下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取消连带责任,既兼顾了分包人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2)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分包,但未规定对发包人同意权的限制,是立法漏洞,易造成发包人同意权的滥用,产生不适当的结果。因此建议,授权当事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须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部分;对于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报批,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同意”;发包人反对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应书面说明“合理理由”;如果发包人对拟用分包人的报批无故拖延或不正当反对,应给予承包人相应延期或赔偿损失。(3)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是生产力和分包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工程承包和项目管理水平的需要,再分包不会损害工程质量安全,不会加剧工程乱象,建议修法鼓励和允许再分包。第五章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理论与实务普遍将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作为效力性强制规范援引,导致实务中大量施工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损害了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所以,在法律修改之前,建议实务中应对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予以缓和,即不否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在不影响公法责任后果的前提下,由无过错方根据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选择救济方式,例如终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第六章在概括以上各章结论的基础上,最后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修法之前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最后落脚于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的不足和漏洞提出立法建议: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工作,约定之外的工作或未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自主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承包人对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于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承包人仅承担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除非特定条件下经发包人要求,分包合同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一并转包给第三人。除非另有约定,在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管理义务的条件下,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拆分后分包给不同的第三人。分包人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但承包人或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最后,对这一问题进行展望,认为一步到位彻底放开阻力较大,应先从容易的入手,进行试点修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修改全国性法律;放松对分包的限制不会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践证明,通过严格限制分包,并不能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是由于个人责任无法落实造成的,所以保证质量安全需要改革我国工程师的执业体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个人和企业的诚信公开制度,特别是执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个人职业保险制度,同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进行体系化建设,例如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法规,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工程师执业机制建设,监理机制,包括审图、质量安全监测、咨询评价等社会独立第三方专业保证机制,覆盖设计、施工、保修和职业责任的全面保险机制,质量安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等,以上制度均属公法范畴,远远超出了本论文的研究范围。
刘宗庆[5](2017)在《公共政策对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的影响研究 ——以产业政策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招标中介服务业迅速发展,已成为配置经济资源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是目前我国招标代理行业仍旧面临一系列问题,既有招标代理服务业内部问题,如专业性不强、服务质量不高、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又有外部因素,如行业政策法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力等,这导致招标代理市场整体呈现出恶性竞争的混乱态势,严重影响了我国招标代理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成为影响其发展能力进一步提升的重要障碍。然而,各种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招投标行业的立法政策及相关行政法规等政策不健全,难以有效规范招投标行业内各个责任主体的行为,导致违规操作等现象频生。由于我国招标代理服务业的出现及发展与我国特殊政治体制是密不可分的,仅仅依靠市场机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政府的干预及有效的政策措施对招标中介服务业的良性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的大变革大发展时期,相关体制机制的变革以及经济政策的变化往往会对未来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产生关键性的影响。因此,探究公共政策对我国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影响,对于提升我国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促进招标中介服务业朝着专业、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公共政策对现代服务业影响的研究已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公共政策对招标中介服务业既有直接影响又有间接影响,一方面政府出台的关于招标代理行业的相关政策直接影响着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方向;另一方面公共政策更多地通过影响关联行业的发展来对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产生间接的影响。产业关联理论是探究公共政策影响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因此,本文以公共政策相关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外部性理论、产业生命周期理论和产业关联理论等为基础,通过分析我国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做了以下系统研究:第一,构建了公共政策影响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的理论分析框架。首先,根据公共政策制定的机制及基本功能,将影响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的公共政策划分为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产业布局政策以及实施保障政策。其次,根据招标中介服务业的行业特点及内涵,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主要包括市场开发能力、人才支撑能力、持续创新能力以及政策保障能力四个方面;通过分析影响我国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的内外生因素,构建了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熵值法评价了 2005年至2014年我国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结果显示我国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指标呈稳定上升趋势,表明我国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良好,且在2010年至2014年间发展能力值年均增加11.04%,是前五年平均增长速度的2.5倍,充分显示了我国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潜力巨大,也说明该行业呈现加速发展的趋势。再次,基于公共政策的内涵及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的内容,构建了公共政策影响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的概念模型及研究假设,为下文实证研究奠定了基础。第二,探究了公共政策影响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的理论机制与路径,其中公共政策对招标中介服务业的影响机制主要包括导向机制、管制机制以及激励机制。公共政策对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影响主要有微观和宏观两种路径:在微观层面,公共政策主要通过对要素结构变化来直接和间接影响招标中介服务业;在宏观层面,影响招标中介服务业的公共政策主要通过对供给与需求的变化来直接或通过影响关联行业间接对招标中介服务业产生影响。第三,公共政策对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的实证分析。通过实地走访获得招标中介服务企业问卷调查数据,并结合企业的相关年报数据,运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和检验公共政策对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产业结构政策对市场开发能力、人才支撑能力、持续创新能力有显着正向影响;产业组织政策对市场开发能力、人才支撑能力、政策保障能力有显着正向影响;产业技术政策对持续创新能力有显着正向影响;实施保障政策对政策保障能力有显着正向影响。在此基础上,对影响发展能力的各因素进行排序,结果表明:在市场开发能力方面,产业结构政策和产业组织政策对市场开发能力的影响排序为前两位,产业技术政策与实施保障政策对市场开发能力的影响不显着;在人才支撑能力方面,产业结构政策和产业组织政策对市场开发能力的影响排序为前两位,产业技术政策与实施保障政策对市场开发能力的影响不显着;在持续创新能力方面,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结构政策对市场开发能力的影响排序为前两位,产业组织政策与实施保障政策对市场开发能力的影响不显着;在政策保障能力方面,实施保障政策和产业组织政策对市场开发能力的影响排序为前两位,产业结构政策与产业技术政策对市场开发能力的影响不显着。另外,基于灰色关联分析法进一步对招标中介服务业受不同关联行业影响的程度进行排序,结果显示:房地产业、市政设施行业、交通运输及邮电通讯业同招标中介服务业的整体关联度更高,表明公共政策对我国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的间接影响方面,房地产业、市政设施行业和交通运输及邮电通讯业对其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最后,从完善招投标领域产业政策、完善招标代理关联行业的公共政策、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促进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持续提升的对策建议,并强调要充分发挥公共政策对招标中介服务业的引导和支撑作用。通过上文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结果可以得出两点最终结论:(1)公共政策对招标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的提升具有显着的积极影响。要充分发挥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以及实施保障政策对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提升的积极作用。(2)要注重公共政策通过关联产业(房地产业、市政设施行业、交通运输及邮电通讯业)对招标中介服务业产生的间接影响作用。制定并实施科学有效的产业政策来促进招标代理服务业关联行业(房地产业、市政设施行业、交通运输及邮电通讯业等)的发展,进一步扩大对招标代理服务的需求,从根本上为招标代理服务业发展能力的提升提供动力。
李毅[6](2016)在《福建省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探讨》文中研究表明自从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几年来福建省水利建设投入逐年加大。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高效、安全、廉洁运行,福建省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从建设制度体系、规范全进场交易、建立了信用信息平台、创新招标监管方式等几个方面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由于福建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发育尚不够完善,致使水利工程在实际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项目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以及评标专家身上违法违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本文从监管机制存在弊端、政策法规不够完善、信用信息应用滞后、市场从业不够规范等四个方面分析了福建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现象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健全诚信体系、规范市场行为等四个完善福建省招标投标监管的路径。
舒亮亮,何小赛[7](2016)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水利工程作为国家主体投资的建设项目,具有工程规模大、投资多、工期长等一般性特点。水利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管理对提高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以及从源头控制水利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文献调研显示,关于我国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研究各地区水利工程招标情况、优化评标方法、招标管理体制分析等。文章围绕发展历程、制度和程序等内容,总结了中国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发展情况。指出我国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完善、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创新性不足等问题。并提出改善我国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建议。
邱本军[8](2014)在《浅谈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现状、问题及建议》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取得的成绩是巨大的,但目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重建轻管、建管不一、手段落后、投资超支、工期拖延等诸多问题。为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道路,实现水利工程安全、质量及效益目标,本文结合某州实际,阐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及重大举措,探讨当前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并进一步针对性地提出改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议。
刘强[9](2013)在《农八师玛纳斯河肯斯瓦特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探索》文中指出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是新疆可持续发展的命脉,水利兴则新疆兴,水利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新疆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制约性工程、基础性工程、先导性工程、核心性工程。几年来,随着国家对水利工程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大,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的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进度和质量仍然不能满足水利跨越式发展的要求,一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力量不足、建设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水利行业自身能力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等一些突出的问题。因而不断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切实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更好地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任务重要而迫切。本文介绍了国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情况,阐述了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历史、发展和现状,例举了国内和新疆范围内比较典型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对兵团最大的在建水利工程----肯斯瓦特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进行了分析探索,指出:项目法人制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四制”的核心,项目法人制度的核心是做好法人治理。
范宏忠[10](2013)在《云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中国成立以来,云南省始终把水利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大规模兴修水利,突出重点优先发展民生工程,建成了一大批重要水利设施,然而工程性缺水仍然是云南省可持续发展的尖锐矛盾,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低仍然是我省水利发展的薄弱环节。2010年以来,云南省连续遭遇严重干旱,云南省水利设施薄弱的问题更加显现,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完善水利基础设施任然是云南省水利建设的主要任务。如何搞好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的安全是云南省水利发展面临的一个课题。本文主要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为研究对象,从项目管理、公共产品、契约论等理论的视角论证水利工程采用项目管理方法的可行性以及相关的问题。论文阐述了我国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体制的发展过程,分析了云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现状,对当前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着重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体制、管理模式、建设保障体系的完善等方面对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提出了具体改革思路和对策建议。
二、对水利科技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初步探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水利科技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初步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2)基于模糊层次分析法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风险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 |
1.5 技术路线 |
2 相关概念及基础理论 |
2.1 招标投标制度概述 |
2.1.1 招标投标制度概念 |
2.1.2 招标投标制度发展史 |
2.1.3 招标投标基本流程 |
2.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风险管理 |
2.2.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 |
2.2.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特征分析 |
2.2.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风险管理的步骤 |
2.3 模糊层次分析法相关理论 |
2.3.1 层次分析法 |
2.3.2 模糊数学理论 |
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3.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思路与步骤 |
3.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3.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风险评价指标的识别与选取 |
3.3.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风险评因素的初步识别与基本分类 |
3.3.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风险评因素的细化优化 |
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风险评价模型的构建 |
4.1 权重的确定 |
4.1.1 层次分析法的优势 |
4.1.2 层次分析法确定权重的步骤 |
4.2 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风险模糊评价模型 |
5 案例分析 |
5.1 项目概况 |
5.2 项目投标风险评价 |
5.2.1 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 |
5.2.2 专家评审打分 |
5.2.3 一级指标权重W的计算和排序 |
5.2.4 二级指标权重Wi的计算和排序 |
5.2.5 评价集的确定 |
5.2.6 调查问卷 |
5.2.7 模糊综合评价 |
5.3 评价结果分析 |
5.3.1 信度和效度分析 |
5.3.2 风险评价结果分析 |
5.3.3 基于风险评价结果的风险决策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水利工程施工项目项目风险因素指标重要程度调查 |
附录B 河南省西霞院水利枢纽输水及灌区工程施工1标项目风险等级调查表 |
致谢 |
个人简历 |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成本控制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社会成本简述 |
1.1.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1.2 研究的目的 |
1.3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3.1 社会成本研究 |
1.3.2 招标投标研究与发展 |
1.3.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发展概述 |
1.3.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社会成本控制研究存在的困难 |
1.4 论文主要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线路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第2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社会成本控制方法 |
2.1 社会成本与分解 |
2.1.1 社会成本与控制 |
2.1.2 招标投标与社会成本控制目标一致性分析 |
2.1.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
2.1.4 招投标社会成本波动特征 |
2.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社会成本分析 |
2.2.1 制度成本 |
2.2.2 交易成本 |
2.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社会成本控制措施 |
2.3.1 推进法律法规建设 |
2.3.2 完善招投标机制 |
2.3.3 提升招投标交易管理水平 |
2.3.4 加强电子招标技术应用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成本控制案例分析 |
3.1 过度强调公开招标的案例 |
3.1.1 工程项目概况 |
3.1.2 工程招投标过程 |
3.1.3 建设项目招投标成本分析 |
3.1.4 问题分析与建议 |
3.2 准入门槛过低造成风险的案例 |
3.2.1 工程项目概况 |
3.2.2 工程招投标过程 |
3.2.3 建设项目招投标成本分析 |
3.2.4 问题分析与建议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结论 |
4.1 主要结论 |
4.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对象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 |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
第一章 工程分包的理论诠释 |
第一节 工程分包的界定 |
一、不同文献对工程分包的理解 |
二、工程分包的外延 |
三、工程分包的内涵 |
四、本文对工程分包的界定 |
第二节 工程分包产生与发展的客观规律 |
一、工程分包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
二、工程分包是由建筑业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
第三节 工程分包的法律性质 |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说 |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说 |
三、特殊性质说 |
四、委托代理说 |
五、从属的法律关系说 |
六、第三人代为履行说较为妥当 |
第二章 工程分包范围-客体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工程发包模式与分包范围的关系 |
一、传统发包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二、设计-建造一体化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三、设计-管理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四、CM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五、PPP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六、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 |
第二节 工程分包范围 |
一、承包人的本质任务在于管理 |
二、分包范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
第三节 工程转包 |
一、我国对工程转包的界定 |
二、限制无价值增值的转包 |
三、我国转包界定过宽 |
四、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
五、缩小转包概念的立法建议 |
第四节 主体结构能否分包 |
一、梳理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规定 |
二、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政策考量与评价 |
三、我国立法应解禁主体结构分包 |
第五节 扩大劳务分包是否正当 |
一、我国对劳务分包的界定 |
二、劳务分包是工程分包 |
三、扩大劳务分包应予鼓励 |
第三章 分包人的资质-主体资格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我国工程资质的本质与特点 |
第二节 注册制与许可制 |
一、注册制 |
二、许可制 |
三、注册与许可并行 |
第三节 差异分析与政策选择 |
一、应将许可与注册分开 |
二、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 |
三、应降低资质许可标准 |
四、建议取消劳务资质 |
第四章 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
一、合同的相对性 |
二、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单点责任 |
三、承包人不应就指定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
四、分包人对发包人不应负连带责任 |
五、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对承包人分包权的限制 |
一、承包人的分包权与发包人的同意权日趋平衡 |
二、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 |
三、立法建议 |
第三节 对分包人再分包权的限制 |
一、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 |
二、我国禁止再分包的逻辑分析 |
三、再分包合法化刻不容缓 |
第五章 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 |
第一节 比较法考察 |
一、英美法系的违约主义 |
二、大陆法系的强制规范理论 |
三、趋势分析与启示 |
第二节 对我国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宏观思考 |
一、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 |
二、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 |
三、合同无效损害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 |
四、合同无效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 |
五、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
第三节 对我国违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具体分析 |
一、违反资质规范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
二、转包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
三、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应导致合同无效 |
四、其他分包限制规定亦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一、我国实定法应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 |
二、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 |
三、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 |
第二节 展望 |
一、如何实施 |
二、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5)公共政策对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的影响研究 ——以产业政策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2.1 问题的提出 |
1.2.2 研究意义 |
1.3 相关概念界定及研究范围 |
1.3.1 公共政策 |
1.3.2 招标中介服务业 |
1.3.3 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 |
1.4 研究内容安排 |
1.4.1 研究思路及框架 |
1.4.2 主要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5.1 研究方法 |
1.5.2 论文的创新点 |
2 相关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
2.1 相关理论基础 |
2.1.1 委托代理理论 |
2.1.2 外部性理论 |
2.1.3 产业生命周期理论 |
2.1.4 产业关联理论 |
2.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2.2.1 关于公共政策的研究综述 |
2.2.2 关于招标中介服务业的研究综述 |
2.2.3 关于公共政策对招标中介服务业影响的研究综述 |
2.2.4 文献述评 |
3 招标中介服务业的基本分析 |
3.1 招标中介服务业的地位与作用 |
3.2 我国招标中介服务业的演变发展历程 |
3.2.1 我国招标中介服务业机制演变发展 |
3.2.2 我国招标中介服务业服务范围演变发展 |
3.3 招标中介服务业的行业问题分析 |
3.3.1 行业自身内部分析 |
3.3.2 政策法规及行政监管分析 |
3.3.3 招标需求方分析 |
3.3.4 招标代理行业协会分析 |
4 公共政策影响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的理论分析框架 |
4.1 公共政策的制定机制及功能 |
4.1.1 公共政策制定的机制 |
4.1.2 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 |
4.2 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评价 |
4.2.1 招标中介服务业的行业特点 |
4.2.2 影响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的因素分析 |
4.2.3 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评价模型 |
4.2.4 发展能力评价结果 |
4.3 公共政策影响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的研究假设 |
4.3.1 概念模型的建立 |
4.3.2 产业结构政策与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关系的假设 |
4.3.3 产业组织政策与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关系的假设 |
4.3.4 产业技术政策与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关系的假设 |
4.3.5 产业布局政策与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关系的假设 |
4.3.6 实施保障政策与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关系的假设 |
5 公共政策影响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机制与路径分析 |
5.1 公共政策对产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
5.1.1 公共政策对产业发展的一般作用机制 |
5.1.2 公共政策对产业发展的一般路径分析 |
5.2 公共政策影响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机制分析 |
5.2.1 公共政策的导向机制 |
5.2.2 公共政策的管制机制 |
5.2.3 公共政策的激励机制 |
5.3 公共政策影响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路径分析 |
5.3.1 公共政策影响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微观路径 |
5.3.2 公共政策影响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宏观路径 |
6 公共政策对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影响的实证分析 |
6.1 实证分析变量及模型 |
6.1.1 变量的确定 |
6.1.2 数据来源 |
6.2 结构方程模型结果分析 |
6.2.1 信度检验 |
6.2.2 探索性因子分析 |
6.2.3 验证性分析(CFA) |
6.3 研究假设的检验 |
6.3.1 原始模型及其结果 |
6.3.2 修正模型及其结果 |
6.3.3 假设检验 |
6.4 影响力排序实证分析 |
6.4.1 相同行业内发展能力影响因素的关联分析 |
6.4.2 不同行业间发展能力影响因素的关联分析 |
7 研究结论及展望 |
7.1 研究总结 |
7.2 研究建议 |
7.2.1 完善招投标领域产业政策 |
7.2.2 完善招投标立法政策及相关规章制度 |
7.2.3 完善相关公共政策促进招标代理关联行业发展 |
7.3 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附录B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6)福建省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的价值 |
二、国内外学术界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创新之处与局限之处 |
第二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水利工程 |
二、招标投标活动 |
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
第三节 论文的理论依据与研究方法 |
一、理论依据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福建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现状评估 |
第一节 福建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有形市场的形成 |
一、招标投标交易有形市场的划分 |
二、招标投标交易有形市场的功能定位 |
三、招标投标交易有形市场的整合 |
第二节 福建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 |
第三节 福建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 |
第四节 福建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交易的成效 |
第二章 福建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 |
一、招投标监督管理不规范 |
二、项目招标单位暗箱操作 |
三、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 |
四、投标单位无序竞争 |
五、评标专家行为不公 |
第二节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原因剖析 |
一、监管机制存在弊端 |
二、政策法规不够完善 |
三、信用信息应用滞后 |
四、市场从业不够规范 |
第三章 完善福建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完善监管机制 |
一、设立管理机构 |
二、明确行业监督职责 |
三、要完善交易服务机构 |
第二节 加强制度建设 |
一、修订配套制度 |
二、解决突出问题 |
三、推广电子招标 |
第三节 健全诚信体系 |
第四节 规范市场行为 |
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 |
二、水利工程项目业主 |
三、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
四、水利工程投标单位 |
五、评标专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研究现状 |
2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现状 |
2.1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发展历程 |
2.2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
2.3 水利工程招标程序 |
3.1 地方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不完善 |
3.2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化有待提高 |
3.3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创新性不足 |
4 改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建议 |
4.1 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
4.2 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管理机制 |
4.3 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
(9)农八师玛纳斯河肯斯瓦特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肯斯瓦特水利枢纽工程是由兵团独立建设的水利枢纽工程 |
1.1.2 工程建设具有防洪、灌溉兼发电等综合功能 |
1.1.3 工程建设管理具有一定程度的复杂性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现状 |
1.3.1 国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
1.3.2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
1.3.3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1.3.4 项目法人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制之间的关系 |
1.3.5 四川紫平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状况 |
1.3.6 新疆乌鲁瓦提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状况 |
1.4 研究内容 |
1.5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水利工程 |
2.1.2 水利枢纽工程 |
2.1.3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分类 |
2.1.4 水利资产及其分类 |
2.2 相关理论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现代组织理论 |
2.2.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第三章 农八师玛纳斯河肯斯瓦特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基本现状 |
3.1 项目法人制执行情况 |
3.1.1 项目法人组建过程 |
3.1.2 建管局组织结构 |
3.1.3 建管局履行法人职责情况 |
3.2 招标投标制执行情况 |
3.3 建设监理制执行情况 |
3.4 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 |
3.5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
第四章 农八师玛纳斯河肯斯瓦特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 管理不畅 |
4.2 参建单位施工技术力量相对薄弱 |
4.3 法人管理不规范 |
4.4 个别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不够严谨 |
4.5 对监理工作的认识和管理还有不到位的地方 |
第五章 以项目法人制为核心不断完善肯斯瓦特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
5.1 工程建设期间的法人治理方案 |
5.1.1 规范法人管理 |
5.1.2 真正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员工管理人事制度 |
5.1.3 加强师市对建管局的监督制度建设 |
5.1.4 不折不扣地执行“小业主大监理”管理模式 |
5.2 工程运行期的法人治理探索 |
5.2.1 工程利益相关者分析 |
5.2.2 工程运行期间法人定性依据 |
5.2.3 运行期间工程经营效益预期分析 |
5.2.4 工程运行期间采用“建管一体”的法人模式 |
5.2.5 工程运行期间按照水利资产性质设置不同的法人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导师评阅表 |
(10)云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相关概念及研究范围的界定 |
(一)水利工程的特点 |
(二)水利工程项目划分 |
(三)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 |
(四)研究范围的界定 |
三、研究的意义 |
四、本选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案、技术路线 |
五、研究课题的内容框架 |
第一章 理论综述 |
第一节 项目管理的概念及特点 |
第二节 公共产品相关理论 |
第三节 契约理论 |
第二章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践 |
第一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的演进 |
一、改革开放前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 |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的改革 |
第二节 我国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模式的发展 |
第三节 目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典型管理模式及分析 |
一、DBB(设计-招标-建造)模式 |
二、代建制管理模式 |
三、建造一移交方式(BT 模式) |
四、PMC(项目承包)模式 |
第三章 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现状 |
第一节 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程序管理 |
第二节 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 |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 |
二、招标投标制 |
三、建设监理制 |
第三节 云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模式的应用 |
一、楚雄青山嘴水库工程传统管理模式的典型分析 |
二、“代建制”试点情况 |
三、“BT”管理模式的探索 |
第四节 政府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
一、项目法人组建的监督和管理 |
二、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
三、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 |
四、质量监督 |
五、验收监督 |
六、水利工程稽查 |
第四章 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面临的现实困扰 |
第一节 缺乏真正实现项目管理的软、硬件条件 |
一、树立现代项目管理观念的阻力仍然存在 |
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存在机制缺陷 |
三、专业化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发育不完善 |
四、新的管理模式缺乏制度保障 |
第二节 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招标投标管理不规范 |
二、监理不到位,控制手段落后 |
三、项目投资超概严重,投资控制难以保证 |
四、政府质量监督和管理体系不完善 |
第五章 完善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原则和思路 |
一、指导原则 |
二、建设管理思路 |
第二节 扎实推进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制建设 |
一、在深化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中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 |
二、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机制,有序推进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
三、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提高建设监理水平 |
四、健全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 |
第三节 立足云南省情,创新建设管理模式 |
一、整合建设管理力量,推行中小型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 |
二、在大中型项目建设中,试行新的建设管理模式 |
第四节 加强建设环节的管理 |
一、严格开工报告的审批 |
二、强化合同管理 |
三、抓好项目建设过程中关键节点工期的管理 |
四、认真做好工程项目验收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对水利科技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初步探索(论文参考文献)
- [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J].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S1)
- [2]基于模糊层次分析法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风险评价研究[D]. 毛媛媛. 郑州大学, 2020(02)
-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成本控制初探[D]. 宋薇薇. 扬州大学, 2020(04)
- [4]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D]. 张剑. 武汉大学, 2016(01)
- [5]公共政策对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的影响研究 ——以产业政策为例[D]. 刘宗庆. 北京交通大学, 2017(09)
- [6]福建省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探讨[D]. 李毅. 福建师范大学, 2016(06)
- [7]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研究[J]. 舒亮亮,何小赛. 水利发展研究, 2016(02)
- [8]浅谈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现状、问题及建议[A]. 邱本军. 云南省水利学会2014年度学术交流会论文集, 2014
- [9]农八师玛纳斯河肯斯瓦特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探索[D]. 刘强. 石河子大学, 2013(04)
- [10]云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研究[D]. 范宏忠. 云南财经大学, 20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