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与我国外商投资立法的走向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刘志云,温长庆[1](2020)在《新一轮对外开放背景下外商投资立法的革新》文中研究表明以《外商投资法》为基础架构的新一轮外商投资立法,推动了我国已实行40年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本轮立法的特点表现为:以开放促改革,逐步把成熟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实现从"单独立法,双轨管理"向"内外资一致,并轨管理"转变;利用自贸区先行先试,从局部经验到全国推广;跟进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吸收先进立法经验。新一轮外商投资立法改革的动因既有国内全面深化改革的需求,也有外部国际环境的催促。沿着《外商投资法》确立的基本框架和立法主基调,中国新一轮外商投资立法改革的下一个阶段,应当从各分支制度的配套立法、外商投资立法权的配置与政府外资管理的"放管服"改革、公司企业法与外商投资立法的衔接与协调、国内立法跟进国际投资规则发展四方面展开,以此完善我国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建设世界一流的外商投资营商法治环境。
肖灵敏[2](2019)在《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模式研究》文中提出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ISDS)机制是国际投资协定(IIAs)框架下和平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重要制度。ISDS的方式以国际仲裁为主,辅之以协商、调解、用尽当地救济等其他解决方式。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仲裁的程序通常根据《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下称《华盛顿公约》)进行。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ICSID)是目前世界上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的主要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ICSID虽然开创了相对中立的国际投资仲裁服务,但究其本质仍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妥协的产物。目前ICSID仲裁裁决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和一致性问题引发了ISDS机制的正当性危机。因此,ISDS机制的改革问题已成为当前焦点话题。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对ISDS机制的态度不一,或支持改革,或坚决废止,或等待观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ICSID等国际机构正在进行ISDS机制改革问题的研讨论证。在新一代IIAs的改革实践中,虽然投资者-国家仲裁的合法性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各国采取的改革模式差别较大。ISDS机制的改革模式今后如何走向?中国将如何应对?除导言和结语外,本文将分五章进行论述。第一章论述了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现状。首先阐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法律框架;接着分析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缘由;最后论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进程。目前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仲裁规则和国内相关立法。虽然IIAs与国家投资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结构和背景差异,但它们之间的某些特征相对一致。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特征主要是,使用依据ICSID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常设仲裁法院(PCA)仲裁规则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设立的仲裁庭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双边投资协定(BITs)和自由贸易协定(FTAs)包含的争议解决条款,通常要求仲裁作为ISDS的首选方法。随着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的发展,ISDS仲裁机制的缺陷凸显出来。例如,仲裁裁决缺乏一致性和纠错机制、仲裁员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仲裁机构与仲裁员的选择存在弊端、费用负担和时间成本畸高、程序缺乏透明度等,这些导致了ISDS机制的正当性危机。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在探讨ISDS机制的改革问题。引起ISDS机制改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表面原因在于各国寻求改革ISDS机制的改进方法,美国(USA)、德国等欧美国家试图维护其优势地位,而根本原因在于克服投资仲裁源于商业仲裁所固有的缺陷以促进投资争端解决的公正性、维护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平衡。自2012年以来,IIAs的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2018年之后缔结的IIAs中改革导向条款和改革内容较之前的IIAs发生了变化。针对ISDS机制的正当性危机,国际投资协定的实践改革和理论探讨主要集中在是否应当设立一个常设的投资仲裁法庭和规定上诉机制的问题上,从而出现了改良派、改革派、革命派和中间派等不同的派别和观点。尽管每个派别有些内部差异,但此区分大体反映了这轮ISDS机制改革进程中的国际现状。目前在国际投资协定改革实践中出现了三种主要的ISDS机制的改革模式,即以美国为代表的渐进式改革、以欧盟为代表的系统式改革和在南非为代表的范式改革。第二章论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渐进式改革。首先阐述渐进式改革的缘起与发展及其改革者的主要观点;接着论述以美国为代表的渐进式改革的主要内容,并对美国渐进式改革进行评价;最后着重分析美国渐进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渐进式改革者认为对现行ISDS机制的批评过于夸张,并认为投资者-国家仲裁仍然是最佳选择。因此,他们赞成保留现有的ISDS机制,但会采取适度的改革措施来解决特定的问题。例如,美国、智利、日本和俄罗斯联邦等国家已经采取了与渐进式改革相一致的支持投资者-国家仲裁立场。美国对ISDS机制的渐进式改革体现在美国BIT范本、美国签署的BITs以及其他带有投资规则的协定(TIPs)中。美国BIT范本中ISDS条款改革的主要内容涉及争端的解决方式、仲裁的前置条件、仲裁的上诉机制与争端解决的透明度。美国主导但退出的TPP的投资章节与美国2012年BIT范本的投资章节非常相似,略有变化。美国签署的FTAs少数没有规定ISDS机制,多数规定了ISDS机制,并对ISDS机制进行了改良,增加了透明度和法庭之友的规定,提出设立双边上诉机制的可能性。美国签署批准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首次以专章形式对ISDS机制予以详细规范,有效地处理了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它赋予投资者对东道国政府提出赔偿请求的最终决定权,但这一点也是引起极大争议的部分。以NAFTA为基础修改的《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与其前身NAFTA相比,采取了更有限的ISDS机制。中国与美国正在进行BIT谈判,两国的法治水平和文化传统的差异以及在投资领域和投资事项上关注点的不同,决定了两国在投资争端解决方式选择上必然存在争议。如何通过谈判,转换思路,创新方法,采用待遇例外条款、冲突条款等立法技术,达到求同存异一直是中美双方共同的目标。中国在与美国进行BIT中的ISDS条款谈判时,应考虑以下几点:首先,关于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鉴于中国与美国各自签署的IIAs都规定了协商、仲裁等方式,最终在进行ISDS条款谈判时都会采取这两种方式。虽然中美两国签署的IIAs对用尽当地救济的方式规定不同,但综合考虑中国双向投资大国的身份,规定用尽当地救济条款更符合中国自身利益的。鉴于美国曾出现过排斥ICSID仲裁管辖的态度和立场,规定用尽当地救济条款对于美国的立场而言虽然会有一定的排斥心理,但也是有可能实现的。其次,关于仲裁的前置条件。虽然中美两国各自签署的IIAs也不尽相同,但对于仲裁管辖的范围,中国应保持与中国签订的投资协议产生的可仲裁事项的一致性,可脱离美国BIT范本,将投资合同争议事项从可仲裁事项中删除在客观上是行得通的。同时为避免仲裁庭的扩大解释,还应明确表明MFN条款不适用于争端解决条款。再次,关于仲裁的上诉机制和程序的透明度要求,中美两国在进行BIT谈判时可能会涉及。中国要谨慎评估仲裁上诉机制的设立和较高的透明度要求所导致的风险,提前做好上诉机制的规则设计和上诉机构成员的培养,尽快完善中国国内相关保密法律和政策。最后,面对USMCA中的“毒丸”条款体现出来对中国的封锁,中国应当更加坚定的维护全球多边经贸体制,在国际经济贸易与政治的格局和形势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自信,利用自身优势,从多边、区域和双边层面妥善化解美国单边主义对中国的威胁和打压。第三章论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系统式改革。首先阐述系统式改革的缘起与发展及其改革者的主要观点;接着论述以欧盟为代表的系统式改革的主要内容,并对欧盟系统式改革进行评价;最后着重分析欧盟系统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系统式改革者认为,保留投资者直接在国际层面上索赔的权利是有好处的,但将投资者-国家仲裁视为一个处理此类索赔的有严重缺陷的机制。他们支持更为显着的系统式改革。以欧盟为代表的系统式改革者认为ISDS机制威胁到主权国家通过立法实现合法公共政策目的的能力,因此提出建立ICS。例如,欧盟与加拿大签署的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欧盟委员会发布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投资保护与争端解决建议文本(下称TTIP建议文本),欧盟与越南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EVFTA)和投资保护协定(EVIPA),以及欧盟与新加坡签署的投资保护协定(EUSIPA)都规定了投资法院制度(ICS)。2016年修改的CETA以全新的ICS取代2014年版本中改良式的投资仲裁机制。这是欧盟对ISDS机制司法化的最新尝试,在程序规则方面以法院机制为参照,建立包括上诉法庭的投资法庭机制。CETA建立的投资法院机制并非是一个自给自足的机制,而是投资仲裁机制与投资法庭机制的混合。TTIP建议文本的投资章节拟建立起一套类似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准司法化机制。CETA、EVFTA、EVIPA和EUSIPA都纳入了调解机制。此外,欧盟与日本签署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JEEPA)的投资章节旨在减少投资面临的歧视性障碍,它取消了传统上投资者可以因政策改变要求全额补偿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和征收保护条款,其法律框架更像是典型的WTO架构。欧盟系统式改革模式虽然具有加强裁决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增强裁决一致性、提高程序的透明度和强化国家规制权等优点,同时也存在上诉法庭机制规则设计不合理、法官选任机制不科学、程序的透明度规定不充分、东道国规制权模糊、多边争端解决条款不完善、法律适用和执行机制不健全等缺陷。欧盟系统式改革模式将对中国与欧盟的双边投资协定(下称中欧BIT)谈判、中国与欧盟成员国的BIT的重签、中国法律政策以及中国国内组织及其海外投资者带来重要影响。从欧盟成员国与中国现有的BITs实践以及欧盟与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协定谈判坚持纳入ISDS机制的立场来看,欧盟极可能在中欧BIT谈判中提出建立ICS的建议。中国可以参与ICS的规则设定,在以下几方面予以审慎考虑:第一,在中欧BIT谈判时应强调上诉法庭机制与先例制度的衔接适用;第二,应大力培养投资法庭的中国常设法官;第三,应谨慎评估高透明度所导致的风险,完善中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明确东道国规制权条款,谨慎确定裁判范围;第五,应对ICS的多边化事先作出相应的具体制度设计,以消除ICS对中国及其海外投资者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得未来的ISDS机制朝着符合中国利益的方向发展。第四章论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范式改革。首先阐述范式改革的缘起与发展及其改革者的主要观点;接着论述以南非为代表的范式改革的主要内容,并对南非范式改革进行评价;最后着重分析南非范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范式改革者认为现行ISDS机制不可逆转的缺陷需要全盘替代。他们反对投资者使用仲裁庭或国际法庭向国家提出国际索赔。他们采用了多种备选方案,如国内法院、政府巡查员和国家-国家仲裁。印度和南非坚持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前提下有限度地接受投资仲裁。现在只有南非制定了一种办法,即范式改革,将外国投资争端诉诸南非法律和法院,以保障其政府为其人民的目标服务的能力。早期南非签署的投资协定接受投资仲裁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但在晚近签订的经贸协定中基本没有ISDS条款,保留的仲裁条款多限于解决缔约国之间的争端。在经历了第一次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争端的失败后,南非寻求以国内立法保护,以及在国内法院进行调解和争端解决来取代投资条约和投资者-国家仲裁。2015年出台的南非《促进和保护投资法案》将成为保护南非外国投资的唯一基础。南非法院根据南非法律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类似于卡尔沃主义的情况和新自由国际经济秩序文件所支持的情况。南非范式改革对于保护其本国投资者和国家利益来说,具有优势,但它仍存在三个有待解决的问题:其一,外国投资者在提起国内诉讼时,是否仍然能够依靠国际法的保护?其二,如果是这样,南非宪法作为国内法是否会取代国际法下的任何有关承诺?其三,南非改革ISDS机制的新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因此,南非宪法和2015年《促进和保护投资法案》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可能充满不确定性。中国与南非都属于金砖国家,但其投资仲裁立场存在差异,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两国的经济发展定位以及对国家主义的态度不同。中国已经步入到全面接受国际投资仲裁管辖的时代,而南非坚持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前提下有限度地接受投资仲裁。中国与南非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采取了诸多吸引外资的政策,但两国分处不同的地理区域,拥有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与法律制度,不利于两国之间资本的相互流动,也导致了相互间的深层合作面临着挑战。在中国-南非BIT存在被终止或更新的可能时,明智的做法可能是,两国根据互惠原则,就保护投资者的一般原则达成协议。结合中国用尽当地救济的条约实践,虑及中国企业向金砖伙伴国家投资的潜力,不妨可从用尽当地救济的方式和时限着手来应对南非投资争端条款的新变化,同时也应考虑合理限制用尽当地救济的最长时间。第五章论述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趋向。首先阐述最新国际投资协定中ISDS条款的改革,接着分析ISDS机制改革的多边化走向,最后论述ISDS机制多边化的中国应对。如今,国际资本快速流动,不管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抑或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层面都在探讨ISDS机制的改革问题及其未来的发展走向。2018年签署的新IIAs中ISDS条款的改革呈现出多边化趋势,但也面临着风险与挑战,各国应作出相应的政策选择。UNCITRAL第三工作组组织的对ISDS机制改革问题的探讨主要从程序方面进行,很多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提交了关于ISDS机制可能改革方案的意见,其中多数意见支持多边化改革。学术界多数观点也支持ISDS机制的多边化改革。因此,ISDS机制的改革将来很有可能采取多边模式。囿于篇幅,本文仅对ISDS机制改革多边化趋势下的程序完善提出建议,即应从以下方面采取整体办法,进行系统完善:拟订《择入公约》,增进仲裁裁决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提高仲裁员的资格要求;健全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选择机制;控制ISDS案件仲裁的费用和时间;引入程序透明度标准和法庭之友;明确规定第三方出资和反请求,以期解决ISDS机制的正当性危机。在ISDS机制改革的多边化趋势下,中国正处在国际投资规则变革的重大战略机遇期,根据本国国情,在与其他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ISDS条款谈判时,宜采取半系统式的改革模式。该模式在中国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该模式可采取如下总体路径:以可持续性发展为目标,坚持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平衡原则,设立开放性的ISDS机制,从双边到区域到多边逐渐推进,以期更好地维护本国及其投资者的利益。总之,国际投资法正面临着新旧IIAs的交替与革新,许多新缔结的IIAs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进行变革,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保留东道国的管制权,并致力于推动负责任的投资和改善ISDS机制。UNCITRAL正组织各国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探讨现行ISDS机制的可能改革,中国也积极参与其中。为促进与世界各国的经贸交流,中国应当顺应国际规则发展趋势,继续支持多边规则治理,作为双向投资大国,应在国际投资规则制定中争取话语权。
潘清莲[3](2019)在《论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文中提出自2013年上海自贸区建立以来,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化成为关注的焦点,而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作为推进投资开放的重要举措之一,在近几年的实践中不断更新、完善,象征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促进了自贸区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推动了有关外商投资法律的变革和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登记制度的变化。2018年负面清单制度已推广到包含一开始试点地区上海自贸区在内的十二个自贸区,2019年3月,我国历史上具有开辟意义的《外商投资法》从全国人大立法层面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再一次说明了负面清单制度取得的成效和其在外商投资中发挥着重要角色。负面清单制度并非为我国所独创,在国际上有着更长远的历史渊源。现代意义上的负面清单制度源于1994年美、墨、加三国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其首次规定了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结合的投资制度,而后此制度被各国、各地区广泛吸收和借鉴,常见于国家间的双边及多边贸易协定和国内的外商投资立法中。负面清单制度充分体现了准入前国民待遇的理念,其能得到广泛的应用在某种程度上还归结于其自身的特点,相对于正面清单而言,其能够通过集中的行业列表来保护本国产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更加强调政府-社会-市场多元角色之间的相互作用,从而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突出事中事后监管的作用而减少在企业准入时的限制。在国外实践上,各国家和地区有关负面清单的法律规定以及清单的形式和内容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主要选择了与我国负面清单性质更为接近的国家和地区作为研究对象,主要从三个方面加以介绍。第一个方面主要是从将负面清单纳入国内外商投资法的典型国家,包括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这些国家针对外商投资的专门立法较早,且对负面清单制度也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关于负面清单的发展与完善已经有了一定的经验。第二个角度是从行业政策层面体现负面清单的典型国家,这些国家虽然没有专门的外商投资法,因此也谈不上在最高法律层面规定负面清单制度,但是根据国内的行业政策,在外商投资领域实质上也是采取负面清单的做法,比如日本根据国内行业告示规定的不同,对外商投资登记实行事前实行申报和事后备案制度,其政府分成不同层级而采取不同的保留措施,并通过一系列措施充分保证其限制措施或政策的透明、公正;印度虽然如同我国之前没有专门的外商投资法,而是通过一些行业政策对外资准入的行业领域、持股比例、审批程序等各方面做出了方方面面的规定,与我国负面清单制度的发展有一定的共同之处。第三个方面,是对以上的国际实践做了一个简要的总结,包括注重负面清单管理措施和其他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协调性,负面清单管理措施的明确性。通过以上有关负面清单的国际实践,一方面是对负面清单的制度发展加以介绍,另一方面也可以对我国负面清单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思考。在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之前我国的外资准入管理经历了漫长的探索,根据时间节点概括成为,包括改革开放初期阶段、经济全球化阶段、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阶段这三个阶段;通过在上海自贸区的试点,我国进入到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时代,到2018年负面清单制度发展到了一个全新的阶段,且通过今年亚洲博鳌论坛会议释放的信号可以看出2019年负面清单即将出台,将进一步缩减限制措施。通过几年的实践,我们可以总结出负面清单制度下取得的成效,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性管理措施不断减少,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得到了提升,政府职能转变和制度的创新,对我国的外商投资立法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推动了我国“外资三法”的改革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度的转变。在肯定负面清单制度的积极效益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在这个探索和逐渐完善的过程中,我国的负面清单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我国《外商投资法》只是对我国的外商投资有关事项做出了一个框架性的规定,仍需要制定和更新大量的配套政策。随着《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和“外资三法”逐步退出历史舞台,针对负面清单内和负面清单外的投资,有关审批与备案制度亟待更新和完善,按照传统“外资三法”确立的备案以及审批办法不具有时效性和科学性。另外,在负面清单制度中存在着通过间接投资规避负面清单的风险,《外商投资法投资法》第二条规定了投资行为包括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或者间接进行投资的活动,即增加了间接投资的情形,但没有进一步对何为间接投资做出进一步解释;其次,在负面清单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不协调之处,包括负面清单与行业政策的冲突,负面清单中有些限制措施的描述不充分且没有对其他法律法规做出一个指引,导致清单与其他的外资管理规定不协调。最后,关于负面清单措施明确性的问题,我国的负面清单由三个部分构成:序号、领域、特别管理措施,除此之外的信息没有列明,缺乏对具体信息的披露,文本表述上也存在着一些较为模糊的用语,一些行业限制或禁止措施,在实践中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结合国内负面清单制度的发展状况以及国外的一些实践,试图提出自己一些完善建议。首先,关于《外商投资法》有关负面清单制度的问题,需要肯定的是,针对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内和负面清单外的领域分别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创新和进步之处,我们需要坚持此方法,但同时需要在《外商投资法》生效前更新相关备案和审批办法,以配合新法的顺利落实。另外,需要对间接投资进一步做出规定,明确外商投资企业间接投资的情况下可以投资到哪一层。其次,要增强负面清单与其他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协调性,我国负面清单的发展并没有完全成熟,所以在这个阶段需要根据上位法的规定不断完善,整理有冲突的法律法规、规章,尤其是地方不同的行业规定,使之符合上位法,在实践操作中对具体法律规定进行充分的披露和描述,让外商投资者可以充分了解在有关法律中所有的限制条件。最后,要提高我国负面清单中特别管理措施的明确性,公开负面清单中限制措施的制定及实施依据,尽量避免模糊用语并进行必要的定义和解释,减少出现模棱两可的内容。
冯德恒[4](2019)在《身份转换语境下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海外投资法律制度是以国家身份为坐标的利益诉求折射。国家在国际投资法上的身份定位对海外投资法的模式取向和规则甄选发挥内在的理性指引作用。国家投资身份的转换嬗变必然推动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理念和制度的扬弃。中国已由吸引投资大国转变为双向投资大国,又成为举足轻重的发展中新兴经济体,投资身份定位的外向化切换拉升海外投资利益保障的需求,也呼唤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重塑。文章从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身份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关系切入,首先阐释了中国投资身份转换的现实表现和价值追求,然后分别从宏观模式参照、实体规则设计、法律冲突调整、争端解决机制重塑四大方面反思现行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以经验性的研究进路和比较法的横向视角探求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愿景、目标和路径,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身份是锚定国家利益、指引海外投资立法的基准,其转换变化从现实向度考量表现和归因于国际投资格局的更替,从逻辑向度考量归因于国家实力的消长和投资利益的切换。国家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演进产生辐射作用,使资本输出国与输入国之间的“南北对抗”转向合作协调,东道国的主权刚性也渐被投资自由理念所浸润,政治、外交甚至军事等强力保护方式让位于规则和法治,海外投资法律保护蔚然成风。相对于外交保护而言,法律保护在维护海外投资利益方面具有成本低、程序简便、依据充分等优势,经历了殖民时期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海外投资大国的国内法、双边投资协定、多边投资协定等多个发展阶段和形态,不仅实证了国家投资身份转换与法律保护互动之逻辑,也凸显了完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之紧迫。中国投资身份的现实转换是完善和调适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内在动因和理性遵循。伴随着对外投资的跨越式发展,中国已逐步实现从资本输入大国向双向投资大国,从区域选择型投资国向全球参与型投资国,从国际投资规则的“适应参与者”向“塑造引领者”的三大转换,呼唤中国国际投资法的理念重塑。首先要顺应东道国主权与投资者权益平衡的内在理性,适当向保障海外投资者权益倾斜。其次应在宏观层面进行规划设计,反映法律全球化和国际投资法制趋同化的趋势,服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外交愿景,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的宏伟蓝图,体现海外投资从参与价值链向主导生产链和国际产能合作转移的发展需求,尤其适应高科技产业海外投资保护的紧迫形势。最后要以积极姿态和主动精神参与国际投资规则设计,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服务。通过模式比较为法治完善遴选出“最适当”参照,进而搭建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总体架构,这是中国海外投资法治完善的首要之义。就经济学意义上的国际投资身份而言,当下中国与美国的角色定位最为相似。美国模式无论是从国内法到国际法、从双边法到多边法的渊源变迁,从“定纷止争”到“竞争主导”的功能切换,还是从“私权至上”到“公私平衡”的理念回摆,从投资“本位论”到规范“人本化”的价值排序,都对同为双向投资大国的中国具有优先性的启示意义。法、英、德以及欧盟在海外投资服务和保障法治方面亦具有借鉴价值,但国际投资的身份定位和内外投资法制的平衡性方面与中国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对完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发挥根本性的指引作用。从中外比较研究的基础出发,中国应着眼作为双向投资大国,尤其是海外投资大国的利益分布和保障需求,以《外商投资法》的制度创新与突破为参照,在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方面设定分层次、有重点、前瞻性的应然模式标准,在投资自由化与适度监管的对冲折抵中找准定位和平衡点,在适当维护本国主权刚性的前提下更多尊重仲裁自治,以全球化思维追求投资者与东道国利益冲突裁决的实质正义。海外投资法律保护起始于模式构建,归结于规则设计,决定海外投资者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取向尤为关键。中国投资身份转换要求重新审视国际投资待遇问题,在公平公正待遇问题上更加明确化和具体化,将最惠国待遇条款纳入对外缔约进程,同时适当限制其扩大性解释,在《外商投资法》规定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的同时不断健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做出明确的排除性适用规定,巧妙避免最惠国待遇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竞合。在征收和国有化问题上应跳出“赫尔准则”和“卡尔沃主义”非黑即白的传统思维定式,更多地从内外资平衡、市场优先、全面开放的格局审视和设计,以“适当论”为指导、以“比例原则”为路径厘定间接征收的界限和征收的补偿标准,以定性和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寻求东道国公共利益与投资者财产权的利益平衡。在对待环境保护、劳工和履行措施等国际投资新型条款问题上,洞悉政治、法律、道义之互动逻辑,在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的竞合中做好规则扬弃,妥善把握立法节奏和尺度。寻找和确定准据法是解决海外投资争端的基础。国家投资身份对法律适用制度发挥理性指引作用。明晰投资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路径,需要按照比较法的理论视角考查国际投资准据法的更替和演进,透析经济全球化与法律趋同化之关系,同时以实证研究的进路厘清中国法制因应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规范创新与功能滞后。中国海外投资法律适用制度存在量质失衡、重内轻外、立场保守等问题,滞后于海外利益拓展和国家角色转变。基于国际投资准据法在法律渊源、适用路径、程序规则等方面平衡互补的新趋势,中国宜着眼国家身份转换、利益需求位移和制度性权力扩张,统筹好前瞻性与舒适度、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在海外投资保护的法律适用方面进行升级与重塑。要调适好国内法与国际法、双边法与多边法、主观论与客观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趋同走向,在颁布《外商投资法》基础上探讨制定海外投资法的可能,同时适当向国际法渊源倾斜,通过推动制定多边投资实体规范减少法律冲突,提高法律适用的主观因素权重,积极影响和参与程序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平衡好双向投资的法律保障需求,为海外投资者维护正当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准据法指引,借助“一带一路”倡议等不断抢抓地区规则主导权。争端解决机制是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核心内容,也是海外投资者维权的最后依托。身份转换背景下的中国应通过有序缔结双多边投资协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动模式转型等方式提升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实效,通过移转代位降低投资者卷入投资争端的风险。国家投资身份对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发挥内在指引作用,国家投资身份的“公私交融”特质外化为“一体两翼”的争端解决机制体系,国际投资关系的“扁平化”趋向则导致争端解决的“去政治化”潮流。我们需要洞悉国家投资身份与海外投资争端解决的内在逻辑和中国的现实制度短板,将规则设计的重心适当向海外投资保护倾斜,完善和更新双多边投资协定体系,发挥好中美BIT谈判的导向作用。我们在树立国际投资仲裁在争端解决机制主渠道地位的同时需通过主动介入、外在纠错和经济外交等方式弥补现有机制的短板和不足。我们宜以“一带一路”的成功实践为依托逐步探讨成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可能性,重视发挥磋商和调解的作用,着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投资争端解决模式,持续加强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不断提升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规则制定权和国际话语权。
蒋艳萍[5](2019)在《中国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投资活动愈加频繁且在各国的交流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相应地,各国为更好地保护和促进国际间投资交流活动,各种国际投资协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且内容更加丰富。投资协定作为投资活动的依据,其定义条款所包含的投资种类,决定了投资者可以用何种资本进行投资,以及投资者受到条约的保护程度。从法律的含义看,所谓的“资产”在国际投资协定中指的是财产或者财产权。由于现代社会中的财产概念不单指有形的物质财产,还包括了具有价值创造功能的无形生产要素,例如知识、技能、劳动等。因此,财产权指的是基于某种生产要素取得收入的所有权利。20世纪初,着名学者施瓦茨曾列举了“具有重大价值的新型财产”种类——商业信誉、商标、商业秘密、版权、经营权益、特许权以及公平的便利权。可见,知识产权作为“具有重大价值的新型财产”也成为了一种投资。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始终坚持“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引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和强大程度。同时,我国也从一个资本输入国逐渐转变成为了资本输出大国,在对外政策的积极引导作用下,我国企业开始走向国际投资市场。但是需要认识到,我国国际知识产权投资保护形势不容乐观。本文通过数据分析、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将文章分为三个部分,对“我国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知识产权投资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通过对“知识产权投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国际知识产权投资主体主要是传统发达国家,我国知识产权投资竞争力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通过整理分析各国投资法、国际投资条约等,指出知识产权投资在全球范围内受到法制的认可和保护;通过对保护知识产权重要性的分析,指出加强对知识产权投资的保护,不仅是投资东道国的义务要求,还是投资母国和投资企业本身的义务要求。第二章“我国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现状及不足”,通过分析我国知识产权投资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在梳理了我国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的制度依据的基础上,得出我国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仍存在诸多不足,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加强对境外知识产权投资的保护。第三章“加强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的建议”,通过对投资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投资保护的建议。从国家层面讲,建议完善国内有关立法,积极推进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区域知识产权合作,以及完善我国双边投资协定,为我国境外知识产权投资提供保障;从企业层面讲,建议建立海外投资风险预警制度,并加强对投资的预先保护。最后,文章通过对各种知识产权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条件和优势进行分析,指出投资者在选择争端解决机制时应当结合投资和争端的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用何种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投资争端。
谷婀娜[6](2017)在《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对外缔结BIT的立场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深入,世界范围内,部分国家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的身份不再单一化,角色转变的现象开始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中国也不例外,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加快了海外投资的步伐,并逐步由“吸引外资为主”的资本输入大国发展成为“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资本输入和资本输出双重混合大国。特别是在2012年中国—加拿大双边投资条约缔结后,更是引发了学界对中国身份转换议题的广泛热议。本文以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的身份转换为背景,对因身份转换引发的立场定位及未来缔约实践选择为主要研究对象,涵盖中国缔约立场定位的前提和理论依据、立场定位的实践以及对外缔结BIT谈判时核心议题的立场对策等,并尝试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在外国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管理权利之间寻求审慎的平衡。全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四章的内容:第一章首先就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的身份转换进行详细阐述,并结合当下中国实务界和国际法学界对于身份转换和BIT立场定位的争论,以2012中加BIT为例,引出对中国在缔结BIT谈判时立场定位的思考,并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教训,作为“他山之石”,为中国正在进行的以及日后将要进行的投资协定谈判提供借鉴和参考。第二章主要从理论的视角探讨中国缔约立场的定位。本章首先对中国国家身份进行科学的定性,分析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身份转换的独特和复杂之处,进而从国家利益和价值观念两个层面对缔约立场进行科学的定位。最后,对中国在缔约立场定位时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进行科学的定向。本章指出,国家身份、国家利益、价值观念和国家对外行为,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因为国家身份和国家利益相互建构,只有辨认清楚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身份和利益,我们才能理解国家的行为。但是,国际公认的规范和价值观念又会对国家身份和国家利益施加一定的影响。第三章重点分析中国缔约立场定位的实践以及未来缔约谈判策略的选择。实践表明,中国的缔约立场定位经历了从坚持“留权在手”到片面强调“自由化”,再到审慎平衡投资者权益保护与东道国规制主权。与此同时,中国的缔约实践也证实了中国在对外缔结BIT的过程中采取了区别对待不同国家的做法,未来中国仍应坚持这一谈判策略,根据不同缔约方的具体情况,提出不同的解决对策,而不是无差别化地对待所有国家,一味地追求范本的示范效应。第四章在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基础上,探讨在身份转换的背景下中国缔结BIT谈判核心议题的立场和对策。笔者通过对中国现有BITs中相关条款的审视和评析,找出其中存在的不足,进而对新形势下中国在对外缔结BIT谈判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的策略提出些许建议和思考。笔者认为,作为身兼投资东道国和投资母国身份的发展中大国,中国需要在充分尊重缔约对方主权的基础上,坚持自身的身份和立场定位,并对谈判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风险事先作出合理评估。
李莉[7](2016)在《中国自由贸易区战略实施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到当今阶段,想要进一步寻求更深层次的合作与发展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各国倾向于在一个范围相对较小、贸易活动相对稳定的环境下开展经贸合作,实现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自由贸易区就顺理成章的成为了贸易自由化发展道路中的选择之一,并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选择这一方式。自由贸易区的发展速度明显加快,我国也适时提出自由贸易区战略。这一战略的实施需要完善的法律基础作为支撑,因为我国自由贸易区发展起步较晚,经验相对不足,所以法律制度也存在较多不完善之处。对于该战略的发展学界多从经济、政治角度进行研究,本文将从法律角度研究自由贸易区战略的发展现状、存在的不足及相应的完善建议,使我国自由贸易区战略发展的法律基础更加科学。本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自由贸易区的概念、特征,分析了自由贸易区构建的法律依据,并说明了自由贸易区构建的合理性问题。第二部分针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中韩自由贸易区及中澳自由贸易区的法律现状,做了各自一般性和特殊性的法律分析。第三部分总结了我国自由贸易区中不同法律制度间存在的冲突,执法层面缺乏相应的机构设置,自由贸易协定文本中的问题和不足对我国自由贸易区战略实施产生的不利影响。第四部分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自由贸易区建设法律制度及协定文本的完善建议,并对自由贸易区战略的实施提出了一些浅显的政策性建议。
臧公庆[8](2015)在《我国外商投资立法修订的整体思路——兼评商务部《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次引言一、客观必然性:外商投资立法结构性调整的理论基础二、《意见稿》立法编纂概述:内容、定位和政策导向三、宏观指引:《意见稿》的立法原则与价值理念四、微观架构:关于《意见稿》"机制设计"具体规定的介评引言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吸引外资工作取得了喜人的成果。其中,现行的以"三资企业法"为核心的外商投资立法体制,①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和形式日渐复杂,
刘苇[9](2015)在《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虽然国际贸易与投资在一些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收缩,但总体上呈现出发展的趋势。伴随全球经济逐步复苏的态势,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应把握好此次全球经济布局调整的机会拟定对外发展战略。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应对更为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态势和更大的国内民生压力。在国际经济层面,中国通过加入WTO以国际贸易的方式迅速将建国以来积攒的人口红利、资源红利转化为资本和技术,必然需要大力发展海外投资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革新产业结构,实现资本红利和技术红利;从国际政治层面考量,中国自我认知与国际社会不同层次国家对中国崛起的认知间具有微妙差异,唯有以发展为导向,强调长期利益和长远布局的战略性安排方可弥合中国自身角色和国际预期的多重需求。脱胎于“走出去”战略的海外投资发展战略应运而生。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机制中“共同规则”的制定,可以更好地塑造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合作性权力”。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促进和实现,有必要通过整体性法律构建的研究和制定,规则化地表达中国的利益诉求。通过健全我国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律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国际法律体制和实施机制,开拓中国海外市场、促进中国海外投资发展、保护中国海外投资利益、维护海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有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本文通过历史分析法,对中国海外投资从无到有、从单纯利益考量到立体性战略设计的历史回溯,分析了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发展过程,研究了中国海外投资法律规制与中国经济发展、国际政治关系的历史发展关系,指出通过规则化表达以促进、保障、监管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海外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通过比较分析法,以战略视角审视海外投资法律机制,对不同国家、不同国际投资法律机制之间的立场、优劣等进行比较研究,为中国海外投资法律构建与国际投资法律规制寻找衔接点或趋同性方向。最终通过规范分析法,从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建构角度,对中国国内法、国际法中法律规范的研读,分析现行法律与我国海外投资现状的吻合度,提出符合我国海外投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建构意见。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历史演进及其法律规制”,研究了中国海外投资历史发展,指出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是“走出去”战略在当今国际政治经济态势和中国自身综合实力发展的具体演化。通过区分中国海外投资产生、初步发展、逐步增长、高速稳定增长和发展战略的五个发展阶段,以及当时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与践行的研究,指出中国通过规则化表达以促进、保障、监管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海外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第二章“中国实现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法律构建框架调整”,结合中国海外投资现状,研究了海外投资经济理论和国际政治关系理论,预测了中国海外投资未来发展趋势,指出对应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横向、纵向多层次展开,法律构建应设定多维的战略目标和不同的战略层次,在成熟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扮演积极的参与者,接受这些机制的规则和理念,但应明确表达自身意愿;在处于磋商建设阶段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扮演理性的建设者,在坚持国家核心利益的基础上可以让渡某些利益,一方面协调机制运作,一方面积极推动机制的规则建设;在区域性和双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当扮演活跃的倡导者,对投资规则的倡议、条文的草拟、谈判的推动与相关辅助机制起全面主导的作用。提出了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及其重点与主要任务。第三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国内法构建”,研究了中国与海外投资相关的内国法规范,针对性地分析了促进、管理和保障三个法律体系的功能实现和缺位等现实问题,提出:我国海外投资促进法律制度应该从税收优惠、金融扶持、技术援助、提供信息服务方面进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管理法律制度应该通过强化事后监督加以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障法律制度应该通过构建全面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方式加以完善。第四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双边投资条约构建”,以国际投资法体系中bits的重要性为基础,提出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中bits具有承前启后、平衡权重的作用。对比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类国家bits签订情况后,提出了用更开放的态度签订bits以促进中国海外投资,用更灵活的方式使用bits以保证中国海外投资的利益的制度设计理念。第五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多边投资条约构建”,研究了自贸区、非自贸区、普遍性国际投资条约发展,提出:应当基于中国地缘性经济贸易地位突出的特点,优先参与制定地缘性多边投资条约;基于中国参与自由贸易投资条约制定的成功实践,重点参与制定多边自由贸易区投资条约的制定;基于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长期合作发展的历史以及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利益必要性,主导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出于“同类国家”角度制定多边投资条约。对普遍性投资条约晚近的几个发展趋势进行梳理,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张建军[10](2014)在《国际投资协定之透明度规则研究》文中认为透明度规则在当今国际社会已受到特别的关注,而且持续获得国际法律制度、区域法律制度和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协定开始出现透明度规则并且内容日趋完善,包括中国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研究理应得到相应的重视。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透明度规则的发展历史并不长,且只有部分协定中含有明确的透明度规则。较之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规则而言,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欠缺体系化,不同的国际投资协定的透明度规则差异性较大。需要通过透明度规则的内容趋于具体化、统一化的方法来逐步改善其体系化不足这一缺陷。之所以需要完善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意义在于:以信息经济学为视角,透明度规则改善了国际投资市场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促进国际资本高效地跨国流动;从国际政治学理论来看,各协定中透明度规则的差异性反映了国家实力的不同,透明度规则内容的发展反映了国际政治格局的变化,是维护各国利益需求的必要手段;从国际法治理论出发,透明度规则体现了自由、公平和效率三者的最优化的均衡。国际投资协定主要包括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两类,透明度规则的内容都包括缔约方的透明度义务以及透明度例外条款两部分。两类协定中的透明度规则既有规定一致的地方,也有内容表述上的差异。当缔约方之间既有双边投资协定也有自由贸易协定时,自由贸易协定中会具体规定二者透明度规则冲突的解决方法,并使两类协定的透明度规则融合在一起。由于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影响较大,以及正在进行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以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内容发展为例,把握透明度规则内容的演变规律,表现为:从缔约方单一的公布义务发展到通知、行政程序的具体要求等多义务,步步推进对外资的高标准保护。而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在特定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东道国国内法中的实施却有一定的阻碍。首先,透明度规则在投资者一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实施不畅。实施不畅的原因是,不管涉案国际投资协定中有无具体的透明度规则,仲裁庭基本直接适用协定中的公平与公正待遇。但是在协定中规定投资者可以依据透明度规则提请仲裁的前提下,仲裁庭不应忽视对具体的透明度规则的适用。其次,透明度规则在东道国国内直接适用也有障碍,投资者需要依据东道国的相关国内法来保障自身获取信息权益,其中最主要的是依据各国关于信息公开或信息自由方面的法律。中国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透明度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大量的中外投资协定中没有透明度规则;透明度规则过于简单;不同协定中的透明度条款以及透明度例外条款差异大。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中国投资政策的统一执行,因而需要改进。而对中外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予以改进的途径是制定一个中外双边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范例,然后用于指导中外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和签订。对于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而言,中国不应完全接受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的透明度规则,而是在维护本国利益并考虑美国利益需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谈判策略以获得更好的结果,使其成为实现中美两国国家目标基础上的促进投资自由化必不可少的措施和手段。
二、WTO与我国外商投资立法的走向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与我国外商投资立法的走向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新一轮对外开放背景下外商投资立法的革新(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新一轮对外开放背景下我国外商投资立法的动态与特点 |
(一)立法的动态 |
(二)立法的特点 |
1.以开放促改革,逐步把成熟的对外开放政策上升为法律,通过立法巩固改革成果 |
2.由“单独立法,双轨管理”向“内外资一致,并轨管理”转变,完成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跨越 |
3.先通过自贸区“先行先试”,再将高标准的对外开放经验从局部推广到全国 |
4.跟进国际投资规则的最新发展,吸收先进的国际立法经验或自由化标准 |
三、新一轮对外开放背景下我国外商投资立法的动因分析 |
(一)国内层面的动因 |
1.面对经济发展转型压力,推进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构建和完善 |
2.满足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的需要,增进我国在国际引资竞争中的制度优势 |
3.统合现有松散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优化中央与地方的外资管理关系 |
4.提高我国外商投资法治水平,推进全面开放的外向型经济建设 |
(二)国际层面的动因 |
1.全球经济增长乏力,跨国直接投资持续萎缩,国际引资竞争愈演愈烈 |
2.国际贸易壁垒和投资保护主义持续蔓延,倒逼我国外资立法的自由化水平走向全球前列 |
3.面对国际经贸投资规则的调整和博弈,通过外资立法革新的方式主动迎接挑战 |
四、新一轮对外开放背景下我国外商投资立法的展望 |
(一)明确《外商投资法》的基础性法律定位,出台各分支制度的配套法规规章,完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 |
(二)明确外商投资立法权的主体层级,落实外商投资管理的“放管服”改革,推进世界一流的外资营商环境建设 |
(三)推进公司企业法修改,落实与外商投资立法的衔接与协调 |
(四)跟进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不断推进外商投资立法的自由化和便利化水平 |
五、结语 |
(2)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现状 |
第一节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背景 |
一、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法律框架 |
二、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程序缺陷 |
第二节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缘由 |
一、ISDS机制改革的表面原因 |
二、ISDS机制改革的实质原因 |
第三节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进程 |
一、IIAs中改革条款的发展变化 |
二、现行ISDS机制的改革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渐进式改革 |
第一节 渐进式改革及其主要观点 |
一、渐进式改革的缘起与发展 |
二、渐进式改革的主要观点及其风险 |
第二节 美国渐进式改革的主要内容与评析 |
一、美国渐进式改革的历史沿革 |
二、美国渐进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
三、对美国渐进式改革的评价 |
第三节 美国渐进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 |
一、中国和美国IIAs中的ISDS规则与实践 |
二、美国渐进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 |
三、美国渐进式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系统式改革 |
第一节 系统式改革及其主要观点 |
一、系统式改革的缘起与发展 |
二、系统式改革的主要观点及其问题 |
第二节 欧盟系统式改革的主要内容与评析 |
一、欧盟系统式改革的历史沿革 |
二、欧盟系统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
三、对欧盟系统式改革的评价 |
第三节 欧盟系统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 |
一、中国与欧盟成员国BITs中的ISDS规则与实践 |
二、欧盟系统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 |
三、欧盟系统式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范式改革 |
第一节 范式改革及其主要观点 |
一、范式改革的缘起与发展 |
二、范式改革的主要观点及其困惑 |
第二节 南非范式改革的主要内容与评析 |
一、南非范式改革的历史沿革 |
二、南非范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
三、对南非范式改革的评价 |
第三节 南非范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与启示 |
一、中国与南非的投资仲裁规则与实践 |
二、南非范式改革对中国的影响 |
三、南非范式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趋向 |
第一节 新国际投资协定中ISDS条款的改革 |
一、新IIAs中 ISDS的改革内容与改革方法 |
二、ISDS条款改革面临的挑战与风险 |
三、应对ISDS改革风险与挑战的政策选择 |
第二节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多边化 |
一、ISDS机制改革的多边化走向 |
二、ISDS机制多边化的程序完善 |
第三节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多边化的中国应对 |
一、ISDS机制多边化对中国的影响 |
二、ISDS机制多边化的中国对策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论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概述 |
第一节 负面清单的概念与特点 |
一、负面清单的概念 |
二、负面清单的特点 |
第二节 国民待遇的概念与特点 |
第三节 负面清单的来源 |
第二章 负面清单制度的国际实践及总结 |
第一节 将负面清单纳入外商投资立法的典型国家 |
一、印度尼西亚 |
二、菲律宾 |
第二节 从行业政策层面体现负面清单的典型国家 |
一、日本 |
二、印度 |
第三节 对国外负面清单的总结 |
一、负面清单的制定依据不同 |
二、注重负面清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性 |
三、强调负面清单措施的明确性 |
第三章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
第一节 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 |
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
二、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总结 |
第二节 我国进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时代 |
一、我国负面清单统计概况 |
二、我国2013-2018 年负面清单及对2019 新版负面清单的展望 |
第三节 2019 年《外商投资法》中有关负面清单制度的规定 |
一、首次从全国人大立法层面确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
二、投资促进及保护措施为负面清单制度的适用提供了保障 |
三、强化负面清单制度下对外资企业的管理与监督 |
第四章 我国负面清单制度产生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负面清单制度产生的影响 |
一、推动了“外资三法”的改革 |
二、促进了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登记制度的转变 |
第二节 我国负面清单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外商投资法》中关于负面清单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负面清单与其他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不协调 |
三、负面清单中部分管理措施较为模糊 |
第三节 完善我国负面清单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外商投资法》中有关负面清单制度的规定 |
二、增强负面清单与其他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协调性 |
三、提高我国负面清单管理措施的明确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4)身份转换语境下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学者围绕国际投资及法律规则的研究广泛深入 |
(二)国内学者围绕海外投资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日益升温 |
(三)国内学者就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相关问题的研究相对分散和多元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方法 |
(二)比较研究方法 |
(三)历史研究及其他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身份溯源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身份何以重要 |
一、功能厘清:国际投资法上国家身份的含义 |
二、国际投资格局流变: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现实向度考量 |
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逻辑向度考量 |
第二节 国家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的辐射 |
一、从对抗到合作:国家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的关系辐射 |
二、从约束到自由:国家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的价值辐射 |
三、从身份到契约:国家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的方式辐射 |
第三节 国家投资身份转换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关涉 |
一、海外投资法律保护对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现实映照 |
二、法律保护与外交保护对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互补适应 |
三、国家投资身份转换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关涉的内在理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在国际投资法上的国家身份转换 |
第一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的内在动因:海外投资的跨越式发展 |
一、萌动与起步阶段 |
二、摸索与提速阶段 |
三、快速与平稳阶段 |
第二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的表现形态 |
一、由资本输入大国向双向投资大国转变 |
二、由区域选择型向全球参与型转变 |
三、由“适应参与者”向“塑造引领者”转变 |
第三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对完善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价值展望 |
一、东道国主权与投资者权益平衡的内在理性 |
二、海外投资立法的宏观因应 |
三、规则话语权的“姿态”转换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模式选择 |
第一节 美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评析及比较 |
一、美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演进 |
(一)法律渊源由国内法向国际法转变 |
(二)立法方式从调整“硬冲突”向维护“软优势”转变 |
(三)立法理念从“投资自由主义”向“公私平衡主义”转变 |
(四)立法内容从投资“本位论”向规范“人本化”转变 |
二、中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比较 |
(一)投资自由度的差异:中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价值比较 |
(二)双多边立法重点的差异:中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渊源比较 |
(三)“可持续发展”标准不同:中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规范比较 |
(四)救济手段的差异:中美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争端解决机制比较 |
第二节 欧洲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评析及比较 |
一、欧洲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解读 |
(一)以服务和保障为核心的法国模式 |
(二)“重内轻外”的英国模式 |
(三)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德国模式 |
(四)一体化特征日益突出的欧盟模式 |
二、中欧海外投资法律保护模式比较 |
第三节 身份转换语境下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模式选择 |
一、模式选择的框架:分层次、有重点、前瞻性的法律渊源体系 |
二、模式选择的坐标:美国模式的优先价值 |
三、模式选择的准绳:投资自由化与适度监管的对冲折抵 |
四、模式选择的关键:仲裁自治与主权刚性的调和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实体法律问题 |
第一节 中国身份转换语境下的国际投资待遇规则 |
一、国家投资身份对国际投资待遇的指引 |
二、中国在国际投资待遇问题上的实然规范与应然取向 |
(一)“走下神坛”的公平公正待遇 |
(二)最惠国待遇的周延与限制 |
(三)“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的必然性与局限性 |
第二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语境下的征收与国有化问题 |
一、征收与国有化问题的“适当论”解读 |
二、中国在征收与国有化问题上的立场评鉴 |
第三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语境下的新型条款审视 |
一、对西方倡导的环境保护条款之扬弃 |
二、劳工保护条款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竞合 |
三、禁止或限制投资措施条款的伸展与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准据法的趋同化:国家投资身份关系变迁的制度气象 |
一、国家投资身份与法律适用制度之关涉 |
二、准据法的趋同化:国家投资身份对冲融合的制度折射 |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趋同:从分庭抗礼到交融共生 |
(二)双边法与多边法的趋同:从定向对接到区域联动 |
(三)客观论与主观论的趋同:从循规蹈矩到灵活互补 |
(四)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趋同:从泾渭分明到相得益彰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法律适用对国家投资身份转换的实然因应 |
一、保守与失衡:法律适用贴合投资身份转换的功能延宕 |
二、开放与多元:投资身份转换对法律适用调适的理性张力 |
第三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对海外投资保护法律适用的应然指引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争端解决机制问题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争端理论纷争:围绕国家投资身份的认知分歧 |
一、“南北矛盾”理论 |
二、“国内公法”理论 |
三、“经济自由化”理论与“国际商事仲裁”理论 |
四、“公私冲突”理论 |
五、“全球善治”理论 |
第二节 风险移转与争端代位: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反思重构 |
一、海外投资保险对国家投资身份的映射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规范调适与效能缺位 |
三、中国投资身份转换对重塑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磁吸导引 |
(一)加强法律体系的周延性与时代性 |
(二)提升海外投资保险运营的开放性与公平性 |
(三)推动从单边主义向双边主义的模式过渡 |
(四)扩大投保规则的覆盖性和包容性 |
第三节 国家投资身份对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指引 |
一、争端解决机制对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意义 |
二、国家投资身份对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体系框定 |
三、国家投资身份关系转换对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转型推动 |
第四节 中国投资身份转换背景下的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重塑 |
一、中国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因应投资身份转换的实证演进 |
二、现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保护中国海外投资的局限性 |
三、身份转换语境下的中国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完善进路 |
(一)涉外投资争端法律解决的重心适当向海外投资倾斜 |
(二)完善海外投资争端解决的法律体系 |
(三)加大对现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和完善 |
(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中国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知识产权投资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投资的发展现状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的范畴和投资模式 |
二、国际知识产权投资的发展现状 |
三、中国知识产权投资的发展现状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投资在法制中的反映 |
一、知识产权投资在投资法中的反映 |
二、知识产权投资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反映 |
三、知识产权投资在其他法律中的反映 |
第三节 国际知识产权投资的法制保护意义 |
一、对投资母国的重要性分析 |
二、对投资东道国的重要性分析 |
三、对投资企业的重要性分析 |
第二章 我国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现状及不足 |
第一节 我国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现状 |
一、我国境外知识产权投资面临的机遇 |
二、我国境外知识产权投资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我国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的制度依据 |
一、国内有关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的法律制度 |
二、与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 |
第三节 我国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我国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二、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中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三章 加强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的建议 |
第一节 从国家层面加强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 |
一、完善国内知识产权投资立法 |
二、积极参与与知识产权投资有关的国际条约 |
第二节 从企业层面加强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 |
一、建立并完善海外投资风险预警制度 |
二、加强知识产权预先保护 |
第三节 正确选择境外知识产权投资的争端解决机制 |
一、尊重东道国国内救济机制 |
二、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三、依托ICSID争端解决机制 |
四、创新双边投资协定争端解决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对外缔结BIT的立场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论 |
一、选题依据和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 中国对外缔结BIT的立场定位问题之提出 |
第一节 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的身份转换 |
一、投资东道国向投资东道国和投资母国的身份转换 |
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的旁观者到参与者的身份转换 |
第二节 身份转换与中国缔结BIT立场定位之争 |
一、身份转换与中国缔约立场转变的关系 |
二、身份转换与中国未来缔约实践的选择 |
第三节 中加BIT对中国缔结BIT立场定位的启示 |
一、中加BIT:对传统BIT模式的突破 |
二、加国民众忧患意识的集中再现 |
三、中国在中加BIT中的坚持与妥协 |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缔约立场定位的依据 |
第一节 中国缔约立场定位之基本前提 |
一、中国国家身份的科学定性 |
二、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身份转换的特殊复杂性 |
第二节 中国缔约立场定位之理论依据 |
一、缔约立场定位之国家利益 |
二、缔约立场定位之价值观念 |
第三节 中国缔约立场定位之基本原则 |
一、坚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 |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缔结BIT立场定位的选择 |
第一节 中国BIT实践及其背景概述 |
一、晚近全球BIT的发展与趋势 |
二、中国BIT实践的总体分析 |
三、中国对待FDI立场的重大转变 |
第二节 中国缔结BIT立场定位的实践 |
一、探索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二、扩散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三、自由化转向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四、调整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五、平衡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第三节 未来中国缔约谈判策略的选择 |
一、区别对待不同国家与一视同仁对待所有国家 |
二、一个范本与多个范本的选择 |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BIT谈判核心议题的对策 |
第一节 准入前国民待遇的立场与对策 |
一、对中国BITs中国民待遇条款的审视 |
二、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对中国的挑战 |
三、完善中国BITs中国民待遇条款的建议 |
第二节 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立场与对策 |
一、中国在投资争端解决条款上的立场 |
二、中国在投资争端解决条款上的对策 |
第三节 中国BITS中新型条款的立场与对策 |
一、关于业绩要求条款的思考 |
二、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思考 |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7)中国自由贸易区战略实施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自由贸易区概述 |
(一)自由贸易区的基本问题 |
1、自由贸易区的概念 |
2、自由贸易区的特征 |
(二)自由贸易区建立的依据 |
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规定 |
2、《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规定 |
3、1979年东京回合授权条款相关规定 |
4、《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规定 |
(三)自由贸易区建立的合理性 |
1、弥补多边贸易体制的不足 |
2、自由贸易区为主要国家承认和接受 |
二、我国自由贸易区的发展现状 |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
1、基础性法律文件 |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特殊规定 |
(二)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 |
1、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
2、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别规定 |
(三)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
1、CEPA主要内容及最新进展 |
2、CEPA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
(四)中韩、中澳自由贸易区取得的新突破 |
1、中韩、中澳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 |
2、中韩、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中新规则的试行和突破 |
三、我国自由贸易区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 |
(一)不同法律制度间的冲突 |
1、国内法与国际法间的不协调 |
2、我国自由贸易协定与WTO规则的冲突 |
3、成员国间的法律差异 |
(二)执法层面的问题 |
1、缺少常设机构 |
2、争端解决机制不健全 |
(三)自由贸易协定中相关制度的不足 |
1、服务提供者资格承认制度不严谨 |
2、原产地规则认定标准多样化 |
3、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较为混乱 |
4、投资制度较为模糊 |
5、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设计中的不足 |
四、我国实施自贸区战略的法律与政策完善建议 |
(一)不同法律制度间的协调与适应 |
1、改变国内相关立法滞后的状况 |
2、自由贸易协定应与WTO规则相适应 |
3、协调好成员国间的法律冲突 |
(二)执法层面的完善措施 |
1、设置常设机构,确保协定落实 |
2、借鉴国外经验,健全争端化解机制 |
(三)充实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相关法律制度 |
1、细化服务提供者资格认定标准 |
2、统一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 |
3、规范知识产权制度 |
4、明确投资制度 |
5、弥补自由贸易协定文本的不足 |
(四)完善我国自贸区战略的政策性建议 |
1、制定自由贸易区战略发展规划 |
2、加强政府对自由贸易协定的宏观调控 |
3、构建自由贸易区可持续发展新机制 |
4、完善开放型经济安全保障制度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 |
(9)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与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 |
四、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五、本文核心概念界定 |
第一章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历史演进及其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作为外交战略的组成部分(1949-1978) |
一、国际经济政治形势 |
二、投资的重点形式 |
三、法律规制 |
第二节 作为改革开放战略的组成部分(1979-1990年) |
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 |
二、中国海外投资的准备与尝试 |
三、法律规制 |
第三节 作为“走出去”战略形成期的组成部分(1991-2000年) |
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与国内经济良性发展 |
二、“走出去”战略政策的形成 |
三、法律规制 |
第四节 作为“走出去”战略成熟期的组成部分(2001-2007年) |
一、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 |
二、“走出去”战略的成熟 |
三、法律规制 |
第五节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阶段(2008至今) |
一、国际经济背景 |
二、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 |
三、法律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实现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法律构建框架调整 |
第一节 国际投资理论与法律构建框架调整 |
一、国际投资传统理论 |
二、全球化浪潮下的新国际投资理论 |
三、中国的海外投资理论探索 |
四、基于投资理论的法律构建框架调整 |
第二节 国际政治关系理论与法律构建框架调整 |
一、国际政治关系理论 |
二、基于国际政治关系理论的法律构建框架调整 |
第三节 中国海外投资的现状与法律构建框架调整 |
一、中国海外投资现状 |
二、中国海外投资发展趋势 |
三、基于中国海外投资现状的法律构建框架调整 |
第四节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框架调整应遵循的原则 |
一、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之一般原则 |
二、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之特殊原则 |
第五节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的重点和主要任务 |
一、法律政策的导向性转变 |
二、法律体系结构的调整 |
三、法律体系层级的调整 |
四、国内法律规制的类型调整 |
五、多边投资条约的制定由被动型向主动型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之国内法构建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促进法律制度 |
一、现状考察 |
二、问题剖析 |
三、我国海外投资促进法律制度的科学构建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管理法律制度 |
一、现状分析 |
二、我国海外投资管理制度完善的路径 |
第三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
一、中国海外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之双边投资条约构建 |
第一节 中国与他国BITS签订情况 |
一、中国与发达国家签定的BITs |
二、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签定的BITs |
第二节 中国签订BITS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
一、不同缔约对方的BITs具有不同的特点 |
二、中外BITs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对中国未来谈判签订BITS的若干建议 |
一、关于投资促进条款 |
二、关于投资保护条款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之多边投资条约构建 |
第一节 多边自贸区投资条约发展趋势及法律构建 |
一、多边自贸区是深化区域一体化的重要手段 |
二、中国的多边自贸区投资条约实践及成效 |
三、中国多边自由贸易区投资条约构建 |
第二节 非自贸区多边投资条约发展趋势与法律构建 |
一、相邻地区(地缘性)多边投资条约的构建 |
二、非相邻地区多边投资条约的构建 |
第三节 普遍性投资条约发展趋势与法律构建 |
一、投资与投资者定义条款 |
二、投资待遇条款 |
三、投资保护条款 |
四、投资争端解决条款 |
五、环境保护条款 |
六、劳工保护条款 |
七、例外条款 |
八、投资措施和履行要求禁止条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国际投资协定之透明度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已有研究的梳理 |
四、研究基本思路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起源和发展 |
第一节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概念厘定 |
一、透明度 |
二、透明度规则 |
三、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 |
第二节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历史起源 |
一、理论探讨 |
二、国内立法实践 |
三、国际立法实践 |
四、美国国内法对当代国际经济条约出现透明度规则的影响 |
第三节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发展 |
一、透明度规则的发展阶段 |
二、透明度规则的发展特点 |
三、透明度规则的发展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经济学理论 |
一、信息经济学理论 |
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 |
第二节 政治学理论 |
一、结构现实主义理论 |
二、国际政治格局变革 |
第三节 法学理论 |
一、国际法治理论 |
二、知情权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内容 |
第一节 BITs中透明度规则的内容 |
一、BITs样本概览 |
二、缔约方的透明度义务 |
三、透明度规则的例外 |
第二节 FTAs中透明度规则的内容 |
一、FTAs样本概览 |
二、缔约方的透明度义务 |
三、透明度规则的例外 |
第三节 BITs和FTAs中透明度规则的关系 |
一、BITs和FTAs中透明度规则的冲突 |
二、BITs和FTAs中透明度规则冲突的解决 |
三、融合的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内容演变——以美国BIT范本为例 |
一、美国BIT范本的发展概况 |
二、美国BIT范本透明度规则对其他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影响 |
三、美国BIT范本中透明度规则的内容演变 |
四、美国BIT范本透明度规则发展规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实施 |
第一节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在ICSID裁决案件中的适用 |
一、核心案件案情 |
二、仲裁庭对透明度规则的适用 |
三、对仲裁庭适用透明度规则的分析 |
第二节 公平与公正待遇和透明度规则 |
一、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与公正待遇 |
二、公平与公正待遇和透明度规则的关系 |
三、透明度规则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中适用的应有轨迹 |
第三节 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在国内法的贯彻 |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理论概要 |
二、国际投资协定与各国国内法关系 |
三、国际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在国内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完善 |
第一节 中外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内容 |
一、中外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类型化 |
二、中外投资协定中缔约方透明度义务 |
三、透明度规则例外条款 |
第二节 中外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一、部分中外BITs中没有透明度规则 |
二、部分中外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过于简单 |
三、透明度条款内容差异性较大 |
四、透明度规则例外条款的参差不齐 |
第三节 中外投资协定透明度规则的改进 |
一、透明度规则改进的途径 |
二、透明度规则改进的要求 |
三、透明度规则改进的具体方案 |
第四节 中美BIT透明度规则谈判中的中国策略 |
一、中美BIT谈判历程 |
二、中美BIT透明度规则谈判的难点 |
三、中美BIT透明度规则谈判中的中国策略 |
本章小结 |
结论 |
附表一: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透明度规则一览表 |
附表二:中国(内地)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中投资透明度规则一览表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WTO与我国外商投资立法的走向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新一轮对外开放背景下外商投资立法的革新[J]. 刘志云,温长庆.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3)
- [2]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模式研究[D]. 肖灵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3]论我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D]. 潘清莲.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身份转换语境下的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研究[D]. 冯德恒. 吉林大学, 2019(10)
- [5]中国境外知识产权投资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蒋艳萍.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6]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对外缔结BIT的立场对策研究[D]. 谷婀娜. 厦门大学, 2017(01)
- [7]中国自由贸易区战略实施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李莉. 新疆大学, 2016(12)
- [8]我国外商投资立法修订的整体思路——兼评商务部《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J]. 臧公庆. 经济法学评论, 2015(01)
- [9]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D]. 刘苇.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3)
- [10]国际投资协定之透明度规则研究[D]. 张建军. 南京大学, 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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