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他们应该“告”谁?——因退休金标准引发的劳动争议(论文文献综述)
何淼[1](2020)在《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指出意大利重建共产党(Partito della Rifondazione Comunista)的前身是意大利共产党(Partito Comunista Italiano)。20世纪90年代初,在苏东剧变、世界社会主义运动陷入发展低潮、国内政治格局发生深刻变化以及自身因素的“合力”作用下,意大利共产党更名易帜为左翼民主党,走上了改良主义道路。1991年2月,坚持共产主义的党内力量在阿曼多·科苏塔①(Armando Cossutta)的带领下,组织了“重建共产主义运动”,并于同年12月正式更名为“意大利重建共产党”。意大利重建共产党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和共产主义的奋斗目标,既是原意大利共产党共产主义遗产的主要继承者,也是一个革新共产主义政党。本文是关于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一项整体性研究。主要内容包括: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由来,组织结构与自身变革,理论、政策和实践探索,面临的发展困境,理论与实践探索的启示。论文在对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由来背景、历史发展以及现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准确把握的基础上,从“理论认识”“政策主张”以及“实践探索”三个维度的内在统一上,对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价值定位、目标指向、实践内容和实践形态等问题作了全面阐述;从“自身因素”与“政党生态”两个方面对意大利重建共产党面临的发展困境作了深入分析,旨在从中得到若干有重要启示价值的认识。论文由导论、正文和结语构成。导论部分主要阐述了论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与思路、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第一章主要梳理了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发展脉络,旨在揭示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由来”问题。论文在分析其前身——意大利共产党70年风雨进程的基础上,阐述了意大利共产党转型和分裂为左翼民主党、重建共产党的背景性因素,进而揭示意大利重建共产党成立以来的发展历程。论文认为,意大利共产党的转型与重建是国际、国内及政党自身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欧洲特别是社会主义运动陷于低迷的环境之中,意大利重建共产党近30年间呈现出“创立新党”“探索发展”以及“艰难前行”的发展态势。第二章主要分析了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组织结构与自身变革,旨在揭示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属性”问题。论文在阐述意大利重建共产党较为完整的组织结构和常规化组织运行的基础上,认为党的指导思想从教条式地对待马克思主义到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党的组织原则由最初的民主集中制转变为民主制,党的组织属性由传统的工人阶级政党转变为代表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利益的现代群众性政党,党的组织运行也由传统的单纯靠组织体系运作转变为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加强组织管理。这是意大利重建共产党自身建设与变革发展的主要内容与价值指向。第三章主要论述了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理论认识与政策主张,旨在揭示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基本主张”与“价值实现”问题。论文指出,意大利重建共产党基于对当代资本主义的分析批判、对社会主义的基本认识以及在意大利的可能性实践,在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外交等领域提出了相应的政策主张,大体经历了从“激进—温和—激进—温和”的演变过程。第四章主要分析了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实践探索及现实困境,旨在揭示意大利重建共产党在既定的政治环境中面临的历史性“难题”以及政党自身造成的主要“问题”。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积极参加议会选举、努力开展社会运动、广泛吸纳社会力量、重视开展左翼联合,在内外交困中求生存、谋发展。然而,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重建”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其发展态势以2008年为分水岭急剧下降。身份定位不明、意识形态模糊,党员数量下降、组织缺乏活力,理论探索乏力、政策可行性低,以及派系纷争不断、组织分裂频繁等问题既是意大利重建共产党深陷困境的表现,也是造成选民基础不够稳固、选民对政党认同感下降的原因,进而造成意大利重建共产党在议会选举频频失利,政治地位日趋边缘化的后果。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发展环境依然严峻,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2009年的欧债危机以及2015年爆发的欧洲难民危机加剧了意大利政坛的波动,引发了意大利政党格局变化,传统执政党日渐衰颓,民粹主义政党迅猛崛起,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生存空间狭窄;意大利的政党制度和选举制度变革挤压了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发展空间。此外,右翼势力对新闻媒体的控制也抢夺了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话语空间。第五章主要论述了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理论与实践探索的启示,旨在基于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个案分析形成一些带有规律性的思考。论文基于意大利重建共产党“重建”实践的正反两方面经验,从正确对待马克思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巩固党的阶级基础与扩大党的社会基础、以灵活多样的社会活动拓展党的生存空间、以更加广泛的力量联合求得自身的发展空间等方面,论述了对于身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共产党的复兴与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首要前提”“根本要求”“关键所在”“必要条件”和“必由之路”。结语部分评析了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发展历程和发展前景。苏东剧变近30年来,意大利重建共产党从未放弃对社会主义的探索与奋斗,但也走了一些弯路,比如:为了迎合多党议会民主制的政治规则而把自己塑造成纯粹的群众性政党的形象,过分强调民主以及放弃民主集中制造成党内分裂和思想分歧不断,政治立场不够坚定和理论政策左右摇摆,造成政党地位愈发边缘化。关于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等资本主义国家共产党面临的发展困境,我们应客观、冷静、辩证地看待,资本主义制度并不会在短期内全面崩溃,资本主义国家共产党的复兴与崛起仍需付诸长期的努力,经历长期的考验。总的来讲,在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资本主义国家政党政治深刻变化、社会主义国家政党政治跌宕起伏的宏观背景下,考察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历史与现实,研究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理论与实践,明晰意大利重建共产党面临的发展困境及蕴藏的发展潜力,一方面有利于我们对21世纪资本主义环境下共产党生存、发展与价值实现的主观因素与客观条件进行准确把握,另一方面有利于我们对世界社会主义复兴的探索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进行深刻认识与战略考量。
鲍迪[2](2020)在《论提前退休制度的法律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当前提前退休制度的确立依据是国务院于1978年公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半个世纪快过去了,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但该《暂行办法》未作任何修改调整,而且,针对现实中尚存在着滥用提前退休的乱象,人们开始对提前退休制度合理性提出质疑。作为退休制度的一部分,提前退休的制度定位、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亟待明确。笔者首先对提前退休进行界定,提前退休是相对正常退休而言的,依据不同的分类依据,可以将提前退休分为不同种类。提前退休的关键在于让劳动者有权比他人先提出申请不再工作,并得到退休金。正常退休是指劳动者在法定退休年龄后离开工作岗位享受退休金和福利待遇。2013年正式提出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进行研究,本文中的延迟退休主要指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现有的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国家以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为依据,持续提高退休年龄,进而让劳动力供应结构更为完善,对社会经济状况加以改进的制度。上述的三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三者的联系主要为三者都是对退休年龄的规定,区别在于这三种政策的设立原因、为退休所设置的时间段不同,同时三者的实体要件以及申请程序要件均不同。对于提前退休的废存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设置提前退休制度在法律上是合理的,首先从退休的角度来说,退休是为了让达到一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退出劳动市场,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其次对于一直在糟糕环境中工作、工作强度大的劳动者来说,提前退休是一种保护措施,实现实质正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共有三种情况可以提前退休,一种情况规定在《公务员法》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了两种情况。其次通过对163个司法案例的分析,概括提前退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多方下发的提前退休规定适用混乱、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困难、单位和部门擅自扩大企业现有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和跨行业参照问题严重、因档案记录问题影响提前退休、强行办理提前退休与不允许提前退休并存等问题。世界上很多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国家出现提前退休问题的时间更早,所以在研究该问题方面,他们更加成熟。虽然提前退休具有更新人力资源,缓解就业压力的作用,但是多数西方国家的提前退休法律制度经历了鼓励提前退休到延长退休年龄的转变。笔者一方面总结荷兰、德国、法国、美国等域外提前退休制度的发展过程比较不同于我国的地方,另一方面提出域外提前退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制定退休制度必须以人为本,规定合理的提前退休待遇的标准,坚持权利本位与提前退休的自主选择。最后对我国提前退休制度的法律完善提出建议,首先整合提前退休制度的规定,建立统一标准;其次明确特殊工种分类并界定特殊工种覆盖范围;再次适当扩大提前退休制度的适用主体;再次加强对提前退休的监督;最后提前退休应与延迟退休相协调。
赵哲楼[3](2020)在《论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理论在我国的司法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社会结构、社会功能的专业分工和细化,现代行政行为渐趋多样化和复杂化。行政行为对过程开始加以关注,呈现出多部门共同参与、协作完成、方式多元等特征。涉及到多种行政手段和多个部门参与的复合行政成为了现代行政的常态。在一个连续实施的多阶段行政行为中,若前后两个行政行为彼此关联,在后的行政行为违法,针对后续行为的违法性提起争讼时,能否对先行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审查后判定其违法而撤销后行为就牵涉到了违法性继承的问题,如果上述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就承认违法性继承,反之则是违法性截断。源于日本的这一理论概念近数年才由我国行政法学家传播到国内并引发学者讨论,目前尚无通说。在我国现行的成文法规范之中,对“违法性继承”这一专业术语也尚未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是,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遇到此类问题已不可避免,且数量越趋增多。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违法性继承”的立场不一,对于争议焦点,不同裁判结果背后所采取的审理思路显示出法官对于承认或否认违法性继承的逻辑判断。其中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的审理思路都逃不开对行政行为公定力、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行政受案范围、诉讼时效等问题和要素的理解。除此以为,笔者在本文中将通过分析相关司法判决,整理出法院承认与否认违法性继承的审理和判决思路,探寻否定的原因、以及肯定的判定标准。以及整理归纳与违法性继承理论有外观相似性但本质不同的其他审理思路,对比二者相异处,以其探究不同判决内在遵循的规范。日本学界把上述问题进行了抽象概括,在理论上赋予其正式名称:“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日本学者从行政行为法律目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出发,形成了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学说,前者是实体判断基准说,后者是程序保障说。早期公定力理论的影响下,日本学术和司法界都是否定违法性继承的;二战后日本行政制度发生改变,新的公定力理论逐渐形成,在此基础上关于违法性继承理论的通说改变,否认违法性继承为原则,承认违法性继承为例外这一通说开始流行。日本对于违法性继承理论的发展演变给我国适用违法性继承提供了比较法视野下的切入口。从我国行政诉讼判例来看,有诸多涉及多阶段行政行为争讼的案例,因多阶段行政过程具有连续性,权利救济追求实效,在我国司法语境下要适用违法性继承理论,则须在后行为之诉中附带提起对先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起诉条件限制、行政行为公定力、判定违法性继承的实体与程序标准等一系列问题都是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普遍触碰到我国《行政诉讼法》未来改革的要素。另外法院审查非诉对象的先行为本身不仅增加审判机关司法成本,而且违背了司法权被赋予的谦抑性,若使用不当,则有司法权干预行政权之嫌。为此借鉴日本学界关于违法性继承理论的研究,对于建立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违法性继承的标准体系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李荣欣[4](2019)在《超龄务工人员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认定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以及医疗卫生设施的逐渐改善使人均寿命不断延长,我国已经步入了人口老龄化时代,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与法律问题。超过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与日俱增,然而我国目前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能否建立劳动关系上存在立法缺失和司法适用混乱的问题,因此导致了大量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概念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超龄务工人员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的激烈讨论。有观点认为超龄务工人员具有主体资格,其理由是退休年龄并不是影响其成为劳动者的因素,劳动能力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人格和经济从属性才是决定其成为劳动者的关键;另有观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21条对于退休年龄以及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认为超过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自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这也是实践中引起分歧最多的法律规定;还有观点站在社会保险的角度提出把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作为判断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条件。正是因为我国对于超龄务工劳动关系立法的不完善,造成司法实践中难以形成统一的裁判,让一部分应当受到《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关于对超龄务工人员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认定不一的问题其实质是对劳动者概念界定不清以及劳动关系建立的本质存在不同认识。针对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劳动者概念存在立法缺失以及劳动关系界定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根据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性关系以及其工作岗位、性质、收入水平、自由择业的能力来对务工人员的劳动者主体资格进行法律适用,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进行从事劳动并以其从事的劳动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立法上,有必要从劳动者概念以及劳动关系界定等方面对现行立法进行完善。立足我国国情并借鉴域外立法与司法的经验建立合理的劳动者主体资格认定机制,不断完善《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更好的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李心格[5](2019)在《论退休权的法律实现》文中指出1951年,我国颁布实施的《劳动保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劳动者退休、劳动保险的行政法规,开启了我国退休法制化的进程。然而,多年来退休制度多散落于各种政策性文件中,虽然退休法律制度历经不同时期的演变,但学界对退休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性质等问题一直未给予足够的重视。退休法律制度和退休待遇关乎每位退休者的切身利益,涉及到国计民生。退休应当定性为一种权利,公民有权选择是否退休并在退休后享有退休金给付请求权以保障其老年生活。我们应当立足现实,正视现行退休法律制度与社会实践之间的矛盾,使退休回归其权利本质属性,以退休权在部门法层面的实现为视角审视和完善现行退休法律制度,着重分析和构建退休金给付请求权。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对象与研究价值。退休权概念和性质在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章为退休权实现的理论前提,定义退休权的概念,厘清退休权在宪法层面和部门法层面的法律性质,为全文研究的展开奠定基础。在宪法层面,退休权具有社会经济权、获得物质帮助权、退休自由权、退休平等权之内涵;在部门法层面,退休权连接了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涵盖了退休后的继续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和退休金给付请求权。同时,退休权法律关系具有主体限定性、客体不对等性和内容社会性的特征。第三章为我国退休权实现的现状。我国现行法律并无退休的专门立法,退休权的实现面临缺少部门法支持的现状。缺少部门法支持,而且立法层次较低,退休案件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我国实行男女有别,到龄强制退休的退休制度,限制了退休权自由平等的实现。第四章为退休权实现的条件。包括退休权的取得条件和退休权的灭失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具有法律规定的身份、达到累计缴费年限是取得退休权的条件。对于退休者死亡或被判刑能否当然成为退休权灭失的条件等问题仍存有争议,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继续探讨。第五章为退休权实现的权利构建——退休金给付请求权。实现退休权最重要的是退休待遇的落实,构建退休金给付请求权用于解决退休者有关退休金的纠纷。通过定位退休金给付请求权的权利内涵和性质,分析退休金给付请求权的构建过程中的困境,探索退休金给付请求权的救济方式。第六章为结论。总结全文对退休权实现的研究,提出退休权法律实现的未来发展方向。综上,我国退休权的实现需要从理论研究和法律制度两个层面入手,把退休权从宪法中的应然权利塑造为部门法中,受到具体法律规范的实然权利,以期保障退休者权益平等自由实现,以退休权的权利塑造为切入点,促进退休制度的理论丰富与制度创新,以求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保障退休权利。
何家华[6](2019)在《典型国家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选择及其功能研究》文中提出典型国家养老金制度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迅速发展期,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面临制度内外的压力。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的改变使得既有制度存续的环境发生改变,典型国家对养老金制度的发展形成了新的政策共识,并逐步付诸政策实践。另一方面,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影响成为典型国家政治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的议题,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了三个阶段改革后,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成为典型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主要选择。本研究在梳理和分析典型国家养老金制度的内容和趋势的基础上,结合人口老龄化对典型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政策范式选择的影响,总结典型国家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机制。论文首先分析典型国家的养老金制度改革。通过总结各国养老金制度体系框架的完善,总结各国养老金制度发展的基本特点,并分析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范围和方式的演变,提出在政党政治决定养老金政策取向的表象下,工会政治影响力的减弱,代际矛盾影响力提升,基于老龄人群诉求表达的利益集团成为影响政策选择的重要因素,并在结合不同国家政治传统和社会体制的差异下,各自发挥着影响。其次,分析人口老龄化逐步深化的过程中养老金政策改革与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内容的演变。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并非典型国家改革的优先选择,从政策共识进入政策实践的过程在各国的政策演变中各有不同的原因和影响。立足于这种客观存在的差异性,本研究着重通过在养老金政策变迁中梳理养老金缴费率、收益替代率和缴费年限三个基本要素的调整,分析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在典型国家不同改革阶段的目标。在前述研究基础上,本研究从两个方面分析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机制。一方面虽然不同阶段的改革目标不同,但都是在应对逐渐深化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下展开,各个阶段之间存在内容逻辑上的延续性。在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经济没有造成实质性压力前,典型国家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目标是激发劳动力市场的活力;20世纪90年代后人口老龄化已经对养老金体系产生压力,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作为养老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式进入典型国家政策实践;进入21世纪后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全方位压力,政策应对不再仅仅局限在具体领域,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成为不同领域政策调整结合的通道。另一方面,典型国家不同阶段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改革的区别不仅在于内容,还在于政策选择及其功能。虽然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最初是作为劳动力市场政策调控的辅助工具之一出现,政策功能相对单一;但是随着养老金制度在社会政策领域重要性日渐提升,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也获得相应的重视,其政策发展与养老金制度的内部改革紧密相关,政策内容得到了拓展,功能较之前更为完善;而当典型国家人口老龄化对整体社会经济运行造成压力,养老金制度不足以化解老龄社会风险时,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成为将养老金制度与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结合的通道,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发展开始侧重于从功能上促进老龄化社会治理框架下的制度整合,延迟退休年龄政策选择强调了对于社会治理结构的指向性作用。中国同样面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而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现实决定了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势必更大,在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势在必行的情况下,不仅要丰富政策内容,更需要考虑到不同阶段政策功能选择的合理性,从内容和功能选择两个层面完善延迟退休年龄政策。本研究认为,中国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构建和完善需要以制度规范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责权关系分配,确立工龄、缴费资格年限、退休年龄与养老金替代率之间的关系;准确定位退休制度,明确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核心目标是在制度整合的基础上扩大经济活动人口。
杨东升[7](2018)在《给付诉讼类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诉讼法修订增补了给付诉讼类型,并将广义上的给付诉讼类型区分为课予义务诉讼和一般给付诉讼两种子类型,皆为实现公法上的请求权提供了完整的诉种。然而,行政诉讼法仅从“诉判关系”构建了给付诉讼的两种判决种类,至于各自的适用范围、诉讼功能、特别要件、判决内容、裁判基准时、与其他诉种间的关系等审理规则及其诉讼程序并无规定,司法实务上有关给付诉讼类型的审理规则和诉讼程序的阙如,必然给给付诉讼类型的实体审判应用带来困难。既然行政诉讼法已架构了给付判决类型,那么与之相对应的给付诉讼类型的相关审理规则明确化应不可或缺。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明确给付诉讼子类型的审理规则和诉讼程序,以实现从给付判决种类向给付诉讼类型精细化方向发展的迈进。本文主体部分分五章。第一章内容首先从概念出发,将广义的给付诉讼类型概念,从“诉讼标的”和“给付内容”区分为特别给付诉讼类型(课予义务诉讼)和普通给付诉讼类型(一般给付诉讼),并说明两者在给付内容、前置条件、裁判方式、强制执行、起诉期限的不同。从给付诉讼类型的分类标准的统一性出发,提出课予义务诉讼、一般给付诉讼、禁止作为之诉的“三分法”不符分类逻辑,宜纳入一般给付诉讼。新《行政诉讼法》增补一般给付判决,同时明确新的“诉判关系”、给付内容的扩张、给付诉讼举证责任、课予义务诉讼的起诉期限使得给付诉讼类型具有一定的雏形。但从给付判决种类至给付诉讼类型的迈进,现行行政诉讼法尚有诸多制度上的空白,譬如,各子类型的给付内容有待明确,课予义务诉讼是否必经先行程序,给付诉讼子类型的特别要件如何规定,给付诉讼类型与其他诉种如何选定,给付诉讼的裁量基准时为何,与给付诉讼及其子类型的审理规则有待明确,是为下文研究内容的出发点。第二章围绕作为特别给付诉讼类型(课予义务诉讼)展开。课予义务诉讼弥补撤销诉讼无法达到的诉讼目的,其诉种的功能在于确保公民公法上的请求权获得司法救济,同时促使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作为义务。课予义务诉讼在给付行政领域、行政许可领域以及需要通过具体行政行为才能设立、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事项上应有广泛的适用范围。课予义务诉讼的子类型,“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诉”的特别要件应包括给付内容应为客观上的具体行政行为,须已提起申请或者依职权负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义务,原告须主张权利受到损害等。就“拖延履行行政行为之诉”另外还须增加“行政机关无充分理由在适当期间内未作出实体决定”以及“起诉期限”的要求。课予义务诉讼的判决应具备诉有理由要件和裁判时机成熟两个条件。其判决内容应根据行政机关是否有裁量判决余地分别作出“具体判决”和“答复判决”。与撤销诉讼不同的是,课予义务诉讼裁判基准时应以最后言词辩论终结时的事实和法律状态为基准时原则,特殊情形下,还应结合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或者原告提出行政行为申请时为裁判基准时。第三章就普通给付诉讼类型(一般给付诉讼)的诉种功能、适用范围、立法例、特别要件、判决等审理规则进行论述,并分别阐述预防性不作为之诉、规范颁布之诉、公法上结果除去请求权具有争议性给付内容特别情形。一般给付诉讼的特别要件包括给付原因须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给付内容排除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权利保护的必要性,须不属于撤销诉讼合并请求的给付等要件。第四章论述给付诉讼子类型与其他诉种的选择适用问题。选择适用的前题依赖于法官的阐明权义务,诉种的逻辑分类,诉种的关系类型为前提条件,诉讼类型的选定原则应结合合法性审查优先于行政法律关系诉讼、原告诉讼请求目的、行政诉讼类型的补充性三个因素的位阶考量。课予义务诉讼与撤销诉讼选定体现为:“分享的撤销诉讼”仅在特定情形下才具合法性;在竞争者诉讼、相邻权人诉讼、授益行政行为附款的救济、行政允许、行政协议以及社会给付等特定案例中两者选定要结合案例本身。课予义务诉讼与确认违法诉讼的关系体现为,确认违法诉讼体现在课予义务诉讼之中,在特别情形下课予义务诉讼可以转换为“继续确认诉讼”。课予义务诉讼与一般给付诉讼的选定标准为给付内容、以及法律关系的具体化程度。一般给付诉讼与撤销诉讼的关系,一般给付诉讼更有利于达到原告诉求目的,只要实体法明定拒绝给付为具体行政行为时,才可选择撤销诉讼合并提起一般给付诉讼;在结果除去请求权案件中,行政行为执行完毕时,原告可以提起撤销诉讼合并一般给付诉讼。一般给付诉讼与确认诉讼的关系可以类推适用课予义务诉讼的“继续确认诉讼”规则。第五章利用上述给付诉讼子类型的审理规则的理论研究成果,结合我国行政审判实务,对行政诉讼法第72条、第73条的给付类判决种类分别做出法理阐释,并从我国现行的给付判决种类到给付诉讼类型的建构分析类型化的必要性、类型化的功能、条件以及路径。
王筱雅[8](2018)在《养老保险征缴方式优化研究 ——以L公司为例》文中指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为我国劳动者退休后的主要收入来源,初创于1951年,经过1991年实行改革、1995年正式建立统账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等几次调整,在2005年形成现行的基本征缴和计发制度。近年来,随着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空账运营、基金收不抵支、缺口扩大、养老金上调不公的声音屡屡传来,对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都造成了很大影响。临近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更是将退休视为避风港,想尽办法办理退休手续,以便加入每年养老金调整的群体,加快自身收入增长的速度。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近十年,养老保险收入增长的幅度低于支出增长的幅度的年份有7年,养老保险基金进入支付的高峰期。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来看,以往政策原因形成的转轨成本被转嫁到企业缴费中,企业缴费比例过高以至于负担过重,迫使企业在缴费基数上漏报、少报、瞒报。同时由于企业和个人适用同一缴费基数,个人缴费能力被低估却无法提高对个人账户部分的贡献水平。在老龄化程度日渐加深的背景下,缴费基数的问题成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突破口之一。本文借鉴了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和国内部分省市实行的双基数缴费模式,从L公司在参保过程中的缴费基数申报方式入手,分析其降低缴费基数的目的和影响,对企业的生存环境、职工的退休待遇水平、劳资双方的参保意愿等进行逐一梳理,还原各方在养老保险事宜上的决策过程,找出压低缴费基数的原因所在。最后,提出使用“双基数”模式征缴养老保险费、取消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适用同一缴费基数的建议,使劳动者个人拥有对个人账户的话语权,从而杜绝因企业申报不实而带来的养老金收入偏低的影响。
刘晓嘉[9](2017)在《杜亚泉出版实践与理念研究 ——兼及其文化思想》文中指出历史是诸多因素的总和,是各种人物、事件交织在一起的合力运动。历史总是与现实紧密相连,而对历史上具有代表性人物的研究,往往能折射出某种历史现象,从而为当下提供必不可少的借鉴。晚清以降,随着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入侵,延续数千年的封建王朝统治摇摇欲坠。社会矛盾、民族矛盾空前尖锐。而随着科举制的废除,传统的士农工商为主体的四民社会宣告解体,中国社会出现了深刻的变化。严复就把废科举视为“吾国数千年中莫大之变动”,他认为废科举的重要性等同于秦汉的书同文、车同轨以及废封建等影响深远的事件。在科举制废除之后,传统的士人经由科举厕身庙堂的途径被堵死,他们被迫重新寻找自己的社会定位,逐渐向现代知识分子转型。杜亚泉正是他们其中的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杜亚泉(1873—1933)是中国近代出版史和文化史上不可遗忘的一个重要人物。自1900年其到上海创办《亚泉杂志》,到1904年应张元济、夏瑞芳之约任商务印书馆理化部主任,到1933年12月因病溘然长逝,他把一生奉献给了出版文化事业。杜亚泉对近代中国的出版文化事业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在商务期间,杜亚泉不仅“编着自然科学的书数百种”,成为中国近代科学出版的先驱,还入主《东方杂志》近十年。他对《东方杂志》实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使其成为近代中国影响最大的刊物之一。这也是杜亚泉奠定自己在中国近代出版史上地位的两大主要功绩。杜亚泉幼时受过正统儒家教育,十六岁即中秀才,显然,儒家的思想文化应该会对杜亚泉产生重大的影响。但是,杜亚泉在其漫长的出版生涯中,从表象上看,更多的却是以一个西方近代自然科学的推介者而出现的,似乎与其所受的儒家传统教育并无关联。但如果把杜亚泉整个教育、社会活动以及出版实践的生涯做一个较长维度的历时性考察,便可发现其中千丝万缕的复杂联系。杜亚泉在思想文化上是相对“保守”的——在当时的大气候下,主张调和论、渐进论,而其在出版活动中却是相对激进的——积极对西方自然科学进行介绍。这看起来十分矛盾,但完全可以统一在儒家文化的人格之下,即“体”上注重对固有民族精神的发掘,而在“用”上则推崇西方现代科学知识。儒家的修齐治平的理想人格与格物致知的经世致用思想,可以解释杜亚泉在出版活动和思想主张上看似矛盾的两橛。通过杜亚泉根深蒂固的儒家文化思想来剖析其出版理念,这正是本文的宗旨所在。本文研究的重点内容如下:1.杜亚泉自小接受过正统的儒家教育,为何转而倡导科学特别是反映在出版活动上倡导自然科学?他的这一转变是完全抛弃旧学还是儒家知识分子的从“尊德性”转向“道问学”,从水间林下的空谈心性转向经世致用,而仅仅只是把西学当作经世致用的一种工具?2.杜亚泉折中调和思想的来源及对其出版理念的影响,抑或说他的出版活动与其折中调和思想有无必然的内在联系?3.杜亚泉与陈独秀等的论战对《东方杂志》影响甚大,杜亚泉逆潮流而行,是否与其恪守儒者的人格理想有关?我们今天如何评价他这一行为?对我们今天的出版活动有何启示?本文第一章主要研究杜亚泉的教育经历和其角色的转型。杜亚泉幼时受过正统的儒家教育,后来由转求实学乃至于自学西方自然科学知识,这一教育经历对其出版活动的开展和出版理念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并且正是因为科举的废除,杜亚泉摒弃功名,步入公共传播领域,完成了从传统士人向现代知识分子的转型。第二章主要研究杜亚泉早期的出版活动。以杜亚泉到上海创办《亚泉杂志》为起点,到其进入商务印书馆为止,是杜亚泉早期出版活动的时间维度。杜亚泉早期的出版活动以创办杂志为主,先后创办了《亚泉杂志》、《普通学报》和《中外算报》等。《亚泉杂志》是中国人自办科学期刊的开端,在科技出版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普通学报》是《亚泉杂志》的延续。杜亚泉早期创办杂志,均以失败而告终,但这也为他的出版实践活动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为其进入商务印书馆创造了条件。在此期间,杜亚泉还编写了《文学初阶》这一颇具影响的教科书。第三章主要研究杜亚泉在商务印书馆的出版活动。从杜亚泉入馆担任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理化部主任开始,杜亚泉编纂了自然科学的书数百种,其中大多数是教科书。他还翻译和介绍了一部分国外的社会科学着作。除了图书的出版,杜亚泉对商务印书馆的另外一个主要贡献是其主笔《东方杂志》期间对《东方杂志》大刀阔斧的改良,奠定了《东方杂志》快速发展的基础。此外,杜亚泉还编纂了几部有重要影响的自然科学辞书。这一时期是杜亚泉出版理念逐渐成熟的时期。第四章主要通过总结杜亚泉的出版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探析杜亚泉的出版理念。杜亚泉的出版理念带有鲜明的儒家传统特质,具体说来,凸显出三个特点:第一是经世致用的外显特质,第二是折中调和的内在品性,第三是重义轻利的经营原则。在剖析了杜亚泉的出版理念与文化思想之联系之后,本章对杜亚泉的出版理念进行了评价,并指出其可以为当下借鉴的质素。第五章主要深入研讨杜亚泉的文化思想。杜亚泉的文化思想以儒家文化传统为根基,融合了部分西方近代文化思想,最终形成了以温和渐进、中庸调和为特征的文化思想。本章还全面分析了杜亚泉和陈独秀的东西方文化论争,并对其文化思想进行了客观的评价。附录对杜亚泉的年谱、着作和主要论文进行了简单梳理。总的来说,本文以杜亚泉的一生作为考察维度,着重全面、细致、深入地梳理杜亚泉的出版实践活动和出版理念,试图找出杜亚泉出版理念、文化思想与儒家文化的内在联系,并力图用客观、公允的眼光评价杜亚泉的文化思想和出版理念,给予其在中国近代出版史和文化史中应有的地位,并为当下的出版文化事业提供必要的借鉴。
王传敏[10](2017)在《台湾地区“考试院”研究》文中认为晚清以降,中国饱受内忧外患的冲击,其间,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也在扭曲和变异中,逐渐实现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众多仁人志士都曾满怀救国济民的热情,就各种制度提出富于创见的设想并开展实践。考试权思想是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权”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吸收了中华民族传统的科举制度、铨叙制度和西方文官制度等人类政治文明营养,从构想、创制到尝试和改进,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制度体系,是近代以来中国民主政治探索与实践的一个重要结晶。台湾地区政治制度及其行政机关运作模式是该制度在政治实践中的余续。自1928年10月8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考试院制度以来,孙中山先生创设的五权分立制度才正式有了法律依据。随后,国民政府任命戴传贤先生为考试院院长,考试院筹备处开始启动运作。伴随着《考试院组织法》、《铨叙部组织法》和《考选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发,直到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实现了从宪法层面就考试院制度进行正式立法规定。1947年国民政府开始宣布行宪,《中华民国宪法》用专章共计7条宪法条文对考试院制度作了详细规定。此后,台湾地区的“考试院”机构运转及其制度建设并没有随着1949年国民党政权迁台而出现中断,相反,却始终处在不断的发展之中,其中,最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相关法律制度不断的丰富和完善。台湾地区“考试院”在六十余年的运行中,理论界与实务界不乏针对制度体系及其部分内容存废的争论,“考试院”自身也不断在争论中进行着调整和完善,其主体原因即在于“考试院”制度背后一直暗藏着“五权”与“三权”、“总统”与“行政院”权力、“国民大会”与“立法院”职能叠合等种种紧张关系。时至今日,“考试院”在制度形式上比较符合“五权宪法”的表征,但就其内容而言,则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权能区分的初衷,渐近地走向了权力分立制衡的三权制。但不可否认的是,台湾地区考试权及“考试院”制度在健全人事法制、树立廉能政治和塑造“法治政府”等方面所取得了不少成绩,其自身制度设计及其深化完善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因此,对台湾地区“考试院”现行法源及其运行机制进行认真梳理和详尽分析,对于改革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政府机关公务员相关制度等制度体系,极具“它山之石”的借鉴意义。自新中国成立,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不断应对来自前进道路上的各种挑战和困难,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开放,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 ①,当今中国已经逐步探索形成了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体系及其制度。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梦正日渐实现,凝聚在现代中国身上的东方文明也正在以其不争的事实显示了强大的优越性。国际社会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正把越来越多的目光聚焦中国,显示在现代中国身上的一些制度创新成果、发展理念、发展成果、内外政策等也逐渐为世界各国(地区)所承认、推崇、移植。但是,“山不言自高,海不言自深”,况且,当前距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标准相比,距离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诸多需要改进的问题:如何规范政府运行问题、如何强化公务员队伍建设、如何促进社会阶层有序流动、如何“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习近平语)”等现实中存在的挑战与问题,都需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新的执政智慧、执政理念来创造性地加以克服和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说,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任务依然任重道远,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永远在路上。加强对中国传统文化和世界各国(地区)先进文化的研究,吸收其优秀、科学的基因,使其融入到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建设中,至为必要。纵观历史长河里考试制度的沉沉浮浮,其存在的合理性总是离不开人才选拔的公正性、政权用人的科学性、社会阶层流动的有序性。考试权及其实现乃一国国民人权中的基本成分,应社会之需求而产生,随社会发展而持续活跃,受历史多次检验而持续焕发生命力。在法治中国的视野下对台湾地区“考试院”制度进行研究,取长避短,采取“拿来主义”,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弘扬考试思想的中公开平等与竞争择优的基因,不断探索当下考试制度于推进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有效路径,厥功甚伟。
二、他们应该“告”谁?——因退休金标准引发的劳动争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他们应该“告”谁?——因退休金标准引发的劳动争议(论文提纲范文)
(1)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评析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由来 |
第一节 意大利共产党“重建”的背景 |
一、国际背景 |
二、国内背景 |
二、党内环境 |
第二节 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发展历程 |
一、酝酿与初创时期(1991年-1995年) |
二、探索与发展时期(1996年-2007年) |
三、低谷与奋进时期(2008年至今) |
第二章 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组织结构与自身变革 |
第一节 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组织结构 |
一、组织体系: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 |
二、党员队伍:领袖、干部与党员 |
三、外围组织:青年共产党与国家担保协会 |
第二节 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自身变革 |
一、指导思想:从教条化对待马克思主义转变为创造性运用马克思主义 |
二、组织属性:从工人阶级先锋队转变为现代群众性政党 |
三、组织原则:从坚持民主集中制转变为民主制 |
四、组织运行:从单纯依靠组织体系运作转变为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强组织管理 |
第三章 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理论认识与政策主张 |
第一节 意大利重建共产党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基本认识 |
一、对当代资本主义的分析批判 |
二、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分析 |
第二节 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政策主张 |
一、经济政策:反对新自由主义和紧缩政策 |
二、社会政策:重点保障底层民众的利益 |
三、文化政策:增加对教育和文化事业的投入 |
四、对外政策:反对欧盟的反共行径 |
第四章 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实践探索及现实困境 |
第一节 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实践探索 |
一、积极参加议会选举 |
二、努力开展社会运动 |
三、广泛吸纳社会力量 |
四、重视开展左翼联合 |
第二节 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发展环境依然严峻 |
一、意大利政党格局变化抑制了重建共产党的生存空间 |
二、意大利政党制度和选举制度变革限制了重建共产党的发展空间 |
三、右翼势力挤压了重建共产党的话语空间 |
第三节 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自身实力弱化 |
一、身份定位不明,意识形态模糊 |
二、理论探索乏力,政策可行性低 |
三、派系纷争不断,组织分裂频繁 |
四、组织缺乏活力,活动经费不足 |
五、党员数量下降,党员结构不优 |
第四节 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政治影响力弱化 |
一、重建共产党的选民基础不够稳固 |
二、选民对重建共产党的认同度下降 |
三、重建共产党在议会选举中频频失利 |
第五章 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理论与实践探索的启示 |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是共产党生存的首要前提 |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共产党团结统一的根本要求 |
三、巩固阶级基础和扩大社会基础是共产党坚强有力的关键所在 |
四、拓宽活动空间是共产党价值实现的必要条件 |
五、实现广泛联合是共产党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图表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论提前退休制度的法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国内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我国提前退休制度的废存之争 |
1.4 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内容 |
第2章 提前退休的界定与制度的正当性 |
2.1 提前退休的界定 |
2.1.1 提前退休 |
2.1.2 正常退休 |
2.1.3 延迟退休 |
2.1.4 提前退休与正常退休、延迟退休的关系 |
2.2 提前退休制度的正当性证成 |
第3章 我国提前退休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3.1 多方下发的提前退休规定适用混乱 |
3.2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困难 |
3.3 单位和部门擅自扩大企业现有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和跨行业参照问题严重 |
3.4 因档案记录问题影响提前退休 |
3.5 强行办理提前退休与不允许提前退休并存 |
第4章 提前退休法律制度域外考察及启示 |
4.1 域外提前退休制度考察 |
4.1.1 荷兰的提前退休制度 |
4.1.2 德国的提前退休制度 |
4.1.3 法国的提前退休制度 |
4.1.4 美国的提前退休制度 |
4.2 域外提前退休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2.1 退休政策调整的基础是“人” |
4.2.2 规定提前退休待遇的合理标准,避免激励作用 |
4.2.3 权利本位与提前退休的自主选择 |
第5章 完善我国提前退休制度的建议 |
5.1 整合提前退休制度规定,建立统一标准 |
5.2 明确特殊工种分类并界定特殊工种覆盖范围 |
5.3 适当扩大提前退休制度的适用主体 |
5.4 加强对提前退休制度实施的监督 |
5.5 提前退休应与延迟退休相协调 |
5.5.1 提前退休年龄应随着法定退休年龄的延迟而延迟 |
5.5.2 缩小提前退休年龄与正常退休年龄之间的差距 |
5.5.3 调整我国现行的养老金制度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3)论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理论在我国的司法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域外研究现状 |
(二)域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思路 |
五、创新点和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 |
第一章 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理论之形成与发展 |
第一节 违法性继承理论的渊源流变 |
一、日本二战前的理论根据 |
二、日本二战后的理论根据 |
第二节 违法性继承的判断基准 |
一、违法性继承实体判断基准 |
二、程序保障观点的兴起与并用 |
第三节 日本最高院对违法性继承的态度和立场 |
第二章 我国对违法性继承判断产生影响的法规与法理 |
第一节 法规层面 |
一、法律规定层面直接相关的制度 |
二、法律规定层面间接相关的制度 |
第二节 法理层面 |
一、行政行为公定力与违法性继承 |
二、实质正义与法的安定性 |
第三章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违法性继承理论的适用 |
第一节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司法裁判 |
一、承认违法性继承的司法裁判 |
二、否认违法性继承的司法裁判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的关于承认违法性继承的确认违法判决 |
第四章 法院关于违法性继承理论的替代审理思路 |
第一节 程序违法论 |
一、适用程序违法论的司法裁判 |
二、与违法性继承论的区别 |
第二节 证据真实论 |
一、适用证据真实论的司法裁判 |
二、与违法性继承论的区别 |
第五章 我国违法性继承理论的适用标准 |
第一节 “饭垄堆案”案件概要及最高法院裁判观点 |
一、案件概要 |
二、最高院裁判观点 |
第二节 适用违法性继承的衡量标准 |
一、实体层面衡量标准 |
二、程序救济保障视角的附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超龄务工人员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2.1 选题背景 |
1.2.2 选题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基本思路 |
1.6 创新之处 |
第2章 超龄务工人员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认定的基本问题 |
2.1 超龄务工的界定 |
2.1.1 超龄务工的概念 |
2.1.2 超龄务工的特征 |
2.2 超龄务工与相关概念辨析 |
2.2.1 超龄务工与退休返聘 |
2.2.2 超龄务工与退休再就业 |
2.2.3 超龄务工与灵活就业 |
2.3 超龄务工人员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认定的必要性 |
2.3.1 劳动法律关系发展的内在要求 |
2.3.2 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立法原则要求 |
2.3.3 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
第3章 超龄务工人员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认定的困境 |
3.1 劳动者概念不明确 |
3.2 劳动关系的法律界定模糊 |
3.3 超龄务工人员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法律规定不周延 |
3.4 退休制度与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现状不契合 |
第4章 超龄务工人员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域外考察和启示 |
4.1 域外考察 |
4.1.1 美国 |
4.1.2 德国 |
4.1.3 意大利 |
4.1.4 日本 |
4.2 域外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
第5章 超龄务工人员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认定困境的解决路径 |
5.1 超龄务工人员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认定的理论选择 |
5.1.1 特殊劳动关系说的内涵 |
5.1.2 特殊劳动关系说解释超龄务工人员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可行性 |
5.2 司法适用的解决路径 |
5.3 具体规则的完善 |
5.3.1 明确劳动者的概念 |
5.3.2 明确劳动关系的涵义 |
5.3.3 删除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作为认定劳动关系主体资格阻却条件的规定 |
5.3.4 建立弹性退休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论退休权的法律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对象与研究价值 |
1.3 退休权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2章 退休权实现的理论前提 |
2.1 退休权的概念和权利内容 |
2.1.1 退休权的概念 |
2.1.2 退休权的权利内容 |
2.2 退休权的法律性质 |
2.2.1 宪法层面的法律性质 |
2.2.2 部门法层面的法律性质 |
2.3 退休权的法律特征 |
2.3.1 退休权法律关系主体的限定性 |
2.3.2 退休权法律关系客体的不对等性 |
2.3.3 退休权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性 |
第3章 我国退休权实现的现状 |
3.1 退休权实现欠缺部门法支持 |
3.1.1 退休权实现立法层次较低 |
3.1.2 部门法规定较少 |
3.2 现行退休制度限制退休权实现 |
3.2.1 现行退休制度不利于退休权平等实现 |
3.2.2 现行退休制度不利于退休权自由实现 |
第4章 退休权实现的条件 |
4.1 退休权的取得条件 |
4.1.1 年龄条件 |
4.1.2 身份条件 |
4.1.3 累计缴费年限 |
4.2 退休权的灭失条件 |
4.2.1 退休者死亡 |
4.2.2 退休者被判刑 |
第5章 退休权实现的权利构建——退休金给付请求权 |
5.1 退休金给付请求权之诉求 |
5.1.1 退休金给付请求权权利内涵 |
5.1.2 退休金给付请求权法律定位 |
5.2 退休金给付请求权之现实困境 |
5.3 退休金给付请求权的救济 |
5.3.1 退休金给付请求权救济的法律依据 |
5.3.2 退休金给付请求权实现的行政途径 |
5.3.3 退休金给付请求权实现的司法途径 |
5.3.4 退休金给付请求权实现的第三方途径 |
第6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6)典型国家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选择及其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现有文献述评 |
1.3 核心概念界定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5 研究重点难点创新点 |
2 典型国家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制度基础 |
2.1 英国养老金制度的发展 |
2.2 德国养老金制度的发展 |
2.3 法国养老金制度的发展 |
2.4 美国养老金制度的发展 |
2.5 日本养老金制度的发展 |
3 典型国家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社会背景 |
3.1 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及影响 |
3.2 养老金制度面临的危机与挑战 |
3.3 典型国家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理论共识 |
4 典型国家延迟退休年龄政策选择 |
4.1 英国:从养老金私营化到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
4.2 德国:从动态缴费率到缴费年限的改革 |
4.3 法国:从养老金的多样化到提高缴费资格年限 |
4.4 美国:延迟退休年龄政策与个人账户的争议 |
4.5 日本:从提高缴费率到构建养老金收支平衡机制 |
5 典型国家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功能分析 |
5.1 作为劳动力市场政策改革的配套政策 |
5.2 朝向养老保险制度领域的政策延伸与扩展 |
5.3 成为跨制度领域政策改革的结合点 |
5.4 面向老龄化社会治理机制的切入点 |
6 研究结论及其反思 |
6.1 研究的结论 |
6.2 研究的思考 |
6.3 研究的不足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给付诉讼类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内容 |
第二节 域内外研究概况 |
一、域外研究概况 |
二、国内研究概况 |
第三节 框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
一、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给付诉讼类型概论 |
第一节 给付诉讼的概念和分类 |
一、给付诉讼的概念 |
二、给付诉讼的制度功能 |
三、给付诉讼的分类 |
四、给付诉讼子类型的比较 |
五、给付诉讼的“三分法”批判 |
第二节 给付诉讼类型的立法现状 |
一、《行政诉讼法》修订前 |
二、《行政诉讼法》修订后 |
第三节 从给付判决种类到给付诉讼类型 |
一、给付诉讼类型化的必要性 |
二、给付诉讼类型化的功能 |
三、给付诉讼类型化的条件 |
四、给付诉讼类型化的路径 |
第四节 给付诉讼类型的待解问题 |
一、“给付内容”有待明确 |
二、课予义务诉讼是否必经先行程序 |
三、给付诉讼类型的特别要件尚未规定 |
四、给付诉讼类型的选定规则有待明确 |
五、给付诉讼的裁量基准时为何 |
第二章 课予义务诉讼 |
第一节 课予义务诉讼的意义、功能与适用范围 |
一、课予义务诉讼的意义 |
二、课予义务诉讼的功能 |
三、课予义务诉讼的适用范围 |
第二节 课予义务诉讼的特别要件 |
一、拒绝履行行政行为之诉 |
二、拖延履行行政行为之诉 |
第三节 课予义务诉讼的判决 |
一、诉有理由的要件 |
二、裁判时机成熟 |
第四节 课予义务诉讼的判决内容 |
一、具体判决 |
二、答复判决 |
第五节 课予义务诉讼的裁判基准时 |
一、课予义务诉讼裁判基准时的“大原则” |
二、课予义务诉讼的裁判基准时的另外规定 |
三、我国课予义务诉讼的裁判基准时规定 |
第六节 课予义务诉讼的强制执行 |
第三章 一般给付诉讼 |
第一节 一般给付诉讼的意义功能和适用范围 |
一、一般给付诉讼的意义 |
二、一般给付诉讼的功能 |
三、一般给付诉讼的适用范围 |
第二节 一般给付诉讼的立法例 |
一、域外立法例 |
二、我国法上的一般给付诉讼类型 |
第三节 一般给付诉讼的特别要件 |
第四节 一般给付诉讼的判决 |
一、诉有理由的要件 |
二、一般给付诉讼的判决内容 |
第五节 一般给付诉讼的争议问题 |
一、预防性不作为之诉 |
二、规范颁布之诉 |
三、公法上结果除去请求权 |
第六节 一般给付诉讼的特别要件 |
一、给付原因须基于行政法律关系 |
二、给付内容排除具体行政行为 |
三、存在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
四、须不属于撤销诉讼并为请求的给付 |
第四章 给付诉讼类型之选择适用 |
第一节 给付诉讼类型选定的前提 |
一、法官阐明义务 |
二、诉讼类型的分类 |
三、诉讼类型之间的关系 |
四、诉讼类型选定的原则 |
第二节 课予义务诉讼之选定 |
一、课予义务诉讼与撤销诉讼 |
二、课予义务诉讼与确认诉讼 |
三、课予义务诉讼与一般给付诉讼 |
第三节 一般给付诉讼之选定 |
一、一般给付诉讼与撤销诉讼 |
二、一般给付诉讼与确认诉讼 |
三、一般给付诉讼与课予义务诉讼 |
第五章 我国给付诉讼类型的理解与适用 |
第一节 课予义务判决—《行政诉讼法》第72条 |
一、何为“不履行” |
二、“法定职责”的依据何在 |
三、对“一定期限”的理解 |
四、无裁量余地的课予义务诉讼 |
五、有裁量余地的课予义务诉讼 |
六、裁判时机成熟 |
第二节 一般给付判决—《行政诉讼法》第73条 |
一、一般给付诉讼的客体范围 |
二、一般给付诉讼的备位功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8)养老保险征缴方式优化研究 ——以L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理论和方法 |
1.3.1 研究理论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和框架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国内外养老保险现状概述 |
2.1 国内养老保险现状 |
2.1.1 理论研究现状 |
2.1.2 国内实践现状 |
2.2 国外养老保险现状 |
2.2.1 加拿大养老保险制度 |
2.2.2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 |
2.2.3 韩国养老保险制度 |
2.2.4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 |
2.2.5 英国养老保险制度 |
2.3 经验借鉴 |
第3章 L公司的养老保险缴费管理现状分析 |
3.1 L公司基本概况 |
3.1.1 L公司的主营业务 |
3.1.2 L公司的发展阶段 |
3.1.3 L公司的参保缴费情况 |
3.2 劳资双方的缴费意愿 |
3.2.1 企业一方的缴费意愿 |
3.2.2 员工一方的缴费意愿 |
3.2.3 L公司降低缴费基数的方法 |
第4章 L公司降低社保缴费基数的原因和影响 |
4.1 降低缴费基数的原因 |
4.1.1 企业利润空间微薄 |
4.1.2 职工相关权利弱化 |
4.1.3 养老保险收支模式复杂 |
4.1.4 其他外部原因 |
4.2 降低缴费基数的影响 |
4.2.1 对企业自身的影响 |
4.2.2 参保职工的影响 |
4.2.3 对就业市场的影响 |
第5章 对策建议 |
5.1 可行性对策 |
5.2 新“双基数”征缴模式 |
5.3 对新“双基数”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5.3.1 新模式下养老金缺口简单的对比测算 |
5.3.2 可行性分析结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杜亚泉出版实践与理念研究 ——兼及其文化思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杜亚泉的生平 |
二、关于杜亚泉的文化思想 |
三、关于杜亚泉的出版理念和出版实践 |
四、对已有研究成果的简要述评 |
第三节 研究内容、研究框架、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杜亚泉的教育经历及其角色转型 |
第一节 科举经历 |
第二节 转求实学 |
第三节 从传统士绅向现代知识精英转型 |
第二章 杜亚泉早期的出版活动 |
第一节 《亚泉杂志》 |
第二节 《普通学报》 |
第三节《文学初阶》 |
第三章 杜亚泉在商务印书馆的出版活动 |
第一节 从结缘到入馆 |
第二节 编写教科书 |
第三节 译介国外社科着作 |
第四节 主编《东方杂志》 |
一、选文宏富,涵盖广阔 |
二、关心时局,疏离而不回避政治 |
三、重视主编亲自撰述文章,做舆论的顾问 |
四、敢于和善于发现新的作者 |
第五节 编写工具书 |
一、《植物学大辞典》 |
二、《动物学大辞典》 |
三、《小学自然科词书》 |
第四章 杜亚泉的出版理念 |
第一节 经世致用的外显特质 |
一、措之天下——为国家谋文化之建设 |
二、宏济艰难——为社会倡有用之思想 |
三、润泽斯民——为百姓荐通俗之科学 |
第二节 折中调和的内在品性 |
一、知通统类编着图书科目齐全 |
二、不流不倚主笔杂志包罗万有 |
三、接续调和编辑风格兼收并蓄 |
第三节 重义轻利的经营原则 |
一、早期出版经营愈挫愈勇 |
二、进入商务印书馆如鱼得水 |
三、晚期出版经营捉襟见肘 |
四、一心为他人,绝少为自己 |
第四节 杜亚泉出版理念评价 |
一、杜亚泉出版理念的进步性 |
二、杜亚泉出版思想的局限性 |
三、对当下出版活动的借鉴意义 |
第五章 杜亚泉的文化思想 |
第一节 根深蒂固的儒家人格 |
一、仁义至上的价值观 |
二、中庸调和的思维方法 |
三、积极入世的进取态度 |
第二节 救亡图存的文化自觉 |
一、强调传统文化的独立性和同一性 |
二、用传统文化来阐释现代文化 |
三、对传统文化进行现代转化 |
第三节 冷峻理性的文化审视 |
一、理性地对待传统文化 |
二、审慎地对待外来文化 |
第四节 与陈独秀的东西文化问题论战 |
一、东西文化孰优孰劣 |
二、要不要彻底地反传统 |
三、东西文化是否可以调和 |
第五节 杜亚泉文化思想评价 |
结语 |
附录一 杜亚泉年谱简编 |
附录二 杜亚泉翻译、编纂主要教科书目录 |
附录三 杜亚泉主要译着、着作和论文目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台湾地区“考试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目标及论文结构 |
五、研究方法 |
六、研究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
第一章 分权理论视角下的考试权 |
一、西方权力分立理论概述 |
(一) 西方古代分权思想概述 |
(二) 洛克的二权分立理论 |
(三)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 |
二、中国传统分权思想萌芽 |
(一) 春秋战国时期的权力分立思想 |
(二) 秦汉、三国时期的君主权力制约思想 |
(三) 唐宋时期的权力制约思想概述 |
(四) 明清时期的权力制约思想概述 |
三、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 |
(一) 孙中山对西方分权理论的批判与吸收 |
(二) 五权宪法的提出 |
(三) 孙中山的宪政路线 |
四、考试权概念及其内涵、功能 |
(一) “考试权”源起及其应用 |
(二) 考试权的概念 |
(三) 考试权所体现的自然价值原则 |
(四) 考试权的功能 |
(五) 考试院在实践中承载的寄托 |
第二章 台湾地区“考试院”的历史溯源 |
一、民国时期考试院的发展概况 |
(一) 创设时期 |
(二) 起步发展时期 |
(三) 曲折发展时期 |
(四) 行宪后的调整变轨发展时期 |
二、民国时期考试院的组织体制 |
(一) 考试院及其分支机构职权的立法规定 |
(二) 考试院的组织机构体系 |
三、考试院的运行状况 |
(一) 健全法规体系 |
(二) 履行考选职能 |
(三) 履行铨叙职能 |
四、民国考试院制度的现实及理论困境 |
(一) 考试院与其他机关的利益博弈 |
(二) 公职候选人考试的存废之争 |
(三) 考试制度的复古与创新之间的纠结 |
(四) 考试院制度的顶层设计与现实国情的脱节 |
第三章 台湾地区“考试院”现行法源的文本分析 |
一、台湾地区“考试院”的“宪法”渊源 |
(一) 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的考试院制度 |
(二)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中的考试院制度 |
(三) 历次台湾地区“宪法”增修条文中的“考试院”制度 |
二、台湾地区“考试院”的法律渊源 |
(一) 台湾地区“考试院”现行法律目录 |
(二) 台湾地区“考试院”部分现行法律 |
三、台湾地区“考试院”其他法律渊源 |
(一) 台湾地区“考试院”现行法规命令渊源 |
(二) 台湾地区“考试院”现行行政规则渊源 |
四、台湾地区“考试院”现行法源的立法现状 |
(一) 立法规模相对庞大,分类比较精细 |
(二) 立法过程相对连续,修订相对频繁 |
(三) 立法质量相对较高,法治意识较强 |
第四章 台湾地区“考试院”的法治实践 |
一、台湾地区“考试院”的法治实践背景 |
(一) 历次“宪改”的立法目标及其主要内容 |
(二) 历次“宪改”中的“考试院” |
(三) 台湾地区民主政治宏观背景对“考试院”的影响 |
二、台湾地区“考试院”的组织改革 |
(一) 法定基本架构 |
(二) “考试院会议” |
(三) 典试委员会 |
(四) “人事制度与兴革规划小组” |
(五) “考试院”管辖对象 |
三、台湾地区“考试院”的机制变革 |
(一) 革新人事管理制度 |
(二) 恢复公职候选人考试 |
(三) 调整铨叙履职方式 |
(四) 改进丰富考试技术 |
第五章 台湾地区“考试院”的困境与出路 |
一、“考试权”备受争议的诸种原因 |
(一) “权能分治”的法理界分不够清晰 |
(二) 铨叙职能的叠合问题比较突出 |
(三) 考试权独立的生存空间备受挤压 |
二、“修宪界限”论争及其对“考试院”的影响 |
(一) “修宪界限论”的主要观点 |
(二) 台湾地区“修宪”产生的情境变化 |
(三) 台湾地区采行的“修宪边界”立场态度 |
(四) “修宪边界”立场对“考试院”的影响 |
三、台湾地区政党轮替对“考试院”的影响 |
(一) 民进党执政理念对“考试院”的影响 |
(二) 政党轮替催生现代文官制度 |
(三) “考试院”与“行政中立法”的创制 |
四、“考试院”现行运作制度有待补全、调整的若干方面 |
(一) “考试独立”有待规范 |
(二) 训练业务范围有待厘清 |
(三) 考绩职能发挥有待改进 |
(四) 弹性用人政策有待完善 |
第六章 台湾地区“考试院”的资鉴 |
一、在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资鉴意义 |
(一) 打破社会阶层固化,激发社会活力 |
(二) 整合统一培训资源,提升治理能力 |
(三) 加强政绩督考课责,提升政府效率 |
二、在深化考试文化建设方面的资鉴意义 |
(一) 创新考试文化思想 |
(二) 丰富考试内容方法 |
(三) 完善考试监督机制 |
(四) 营造理性文化环境 |
三、在提升国家公务员专业化建设水平方面的资鉴意义 |
(一) 进一步细化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体系 |
(二) 推进分类考试,完善公务员分级考试制度 |
(三) 健全考试法规体系,提升公务员管理法治化水平 |
(四) 增强公务员考试资源的“效益理念” |
四、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的资鉴意义 |
(一) 建立国家公职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
(二) 优化选贤任能机制 |
(三) 提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活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他们应该“告”谁?——因退休金标准引发的劳动争议(论文参考文献)
- [1]意大利重建共产党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 何淼. 山东大学, 2020(01)
- [2]论提前退休制度的法律完善[D]. 鲍迪. 长春工业大学, 2020(01)
- [3]论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理论在我国的司法适用[D]. 赵哲楼.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4]超龄务工人员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认定研究[D]. 李荣欣. 湘潭大学, 2019(12)
- [5]论退休权的法律实现[D]. 李心格. 长春工业大学, 2019(03)
- [6]典型国家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选择及其功能研究[D]. 何家华.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7]给付诉讼类型研究[D]. 杨东升. 苏州大学, 2018(01)
- [8]养老保险征缴方式优化研究 ——以L公司为例[D]. 王筱雅. 天津大学, 2018(07)
- [9]杜亚泉出版实践与理念研究 ——兼及其文化思想[D]. 刘晓嘉. 华中师范大学, 2017(07)
- [10]台湾地区“考试院”研究[D]. 王传敏. 南京师范大学, 2017(01)
标签:退休公务员养老金上调论文; 延迟退休论文; 企业退休金改革论文; 退休金调整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