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规范与控制权(论文文献综述)
张赫曦[1](2021)在《上市公司差异化表决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作为突破传统“一股一票”表决权架构的特殊股权安排,自诞生起便备受争议。近年来,随着科技创新型公司对这一特殊股权结构的青睐,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引起了学界和公众的诸多关注,并在争议声中,逐渐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主要争议点在于,这种股权架构导致了享有高权重表决权的内部股东(即创始人及其团队)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失衡。由于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使原本共同附着于股票权益之上的现金流权与公司控制权分离,即造成了出资层面的少数派却成为了控制权层面上的佼佼者,由此凭借高权重表决权获取公司实际控制力的股东可能会做出有损资本层面上大股东的决定,例如当选董事的高权重表决权股东通过高昂的职务消费或者为自己批准高额报酬的方式,不当转移公司资产。因此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很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无效运转。由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引发的“同股不同权”,使得传统公司内部存在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愈发复杂。如何平衡这些利益冲突,尤其是如何平衡特别表决权持有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防止特别表决权持有人滥用超额表决权,成为约束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焦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作为差异化表决权制度构建和完善的内核,应当对其进行剖析,在明辨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利弊的基础之上,构建适合我国本土化的制度规范。本文就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是否破坏了上市公司有效治理结构、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正当性基础为何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应当如何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范相协调做出了构想,以期我国能够建立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的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尽可能实现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上市公司中股东之间的利益均衡。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价值在于消解了公司融资过程中企业家及其团队股权被稀释的现实与渴求维持公司控制权之间的矛盾,具有以下积极意义:首先,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能够消除控制权流动的威胁,使管理层能够更加专注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不必受制于公司短期市值波动的困扰,从而有助于公司的持续性发展。其次,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降低了公司的融资成本。当公司遇到新的发展机遇时,公司创始人及其团队无需担心控制权被稀释而放弃股权融资,或者转向成本较高的债务融资。再次,创始人及其团队享有稳固的控制权,有助于促使他们安心向公司投入专属性的人力资本。通过稳固的控制权,创始人及其团队还能有效的收回对公司前期投入的沉没成本,防止控制权变更后新的控制者搭便车的行为,从而激励公司的创始人及其团队勇于进行公司的前期投入。这些特点尤其契合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需求。最后,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有助于实现表决权的最优配置。因为并非所有股东都同样珍惜其享有的表决权,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能够将表决权集中到珍惜它的创始人及其团队手中。另一方面,缺乏投票动力的股东也可以降低因行使表决权而带来的成本。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所具有的价值难以被其他制度所取代。通过考察域外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发展状况,及其相关法律规范和各个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可以发现,较为发达活跃的资本市场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接受程度也比较高,并针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约束机制和投资者保护措施。完善的差异化表决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增加了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其控制力的成本,并能够对特别表决权股东在运营公司过程中实施的侵占行为形成威慑。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随着资本市场竞争越发激烈,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呈现出趋同的倾向,通过梳理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制度的发展演变,能够为我国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目前我国的差异化表决权制度构建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的公司法理论与最新的公司治理实践并不能有效契合。在充分利用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独有价值的同时,还应当警惕该股权架构的内生缺陷,即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打破了股东的参与性权利与经济性权利之间一种相对均衡的态势,由此造成了作为控制股东的特别表决权股东和其他非控制股东之间的紧张关系。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成熟度和投资者的理性程度,相较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在构建差异化表决权制度时,应当形成以投资者为中心的监管体系,通过严格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条款去规范差异化表决权上市公司的行为,加强特别表决权股东的受信义务,并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指引差异化表决权上市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和章程之中设置有效的投资者退出机制,以及建立多样化的事后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实现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适用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最终形成法律规范、证券监管部门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之间相互配合的多层次监管体系。这样既能保障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自身运用的灵活性,又能防范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内生缺陷导致的非控制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形,从而现实特别表决权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均衡。
李孝林[2](2021)在《建设项目关系治理困境的形成机理及治理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建设项目管理绩效的持续改善一直是项目管理研究者与实践人员追求的终极目标。随着研究的推进,学者普遍认为关系治理是改善项目管理绩效的有效机制,其机理在于:关系治理具备操作上的灵活性,能极大程度地提升项目的执行效率,并可降低由此产生的交易成本。关系治理的积极作用在部分项目的管理实践中得以充分体现,实现了与理论预设的一致性;但在部分项目中,关系治理的积极作用却未能显现、甚至出现了关系治理有损于项目管理绩效的现象。也就是说,项目管理实践中存在着“关系治理困境”——关系治理并非总能发挥积极的治理效应、并非总能改善项目管理绩效。关系治理困境的存在,表明既有研究存在不足。借助对关系治理研究的文献计量分析,发现既有研究在论证关系治理与项目管理绩效的关系时,暗含了关系治理要素单独发挥作用的前提,未对关系治理包含的要素类型加以界定,从而忽略了各要素间的互动关系及对项目管理绩效的共同作用。因此,既有研究无论是在关系治理作用方式探讨的深度方面、还是在研究结果的可靠性方面以及对管理实践的贡献方面,均有所局限。本研究的目的即是分析关系治理困境的成因并探索其形成机理,并提出关系治理困境的治理路径,以持续提升项目管理绩效。为此,本研究开展了下述工作:首先,对关系治理困境的国内外研究进行回顾,发现既有研究尚不清楚建设项目管理领域的关系治理困境以何机理存在及该如何应对。基于此,对关系治理困境的理论根源——关系治理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借助文献计量分析,全方位地揭示关系治理的研究现状。对关系治理要素进行凝练,将其概括为关系规范、关系行为和关系情境三大类型,并界定各类型下的核心要素。进而对既有“关系规范—项目管理绩效”二元研究框架进行双向拓展,搭建起“关系情境—关系规范—关系行为—项目管理绩效”研究框架。在此基础上,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相关观点,引入项目控制权配置这一类别变量,考察其对本研究框架的调节作用,以此提炼出本研究的理论模型。其次,开展检验与论证,揭示关系治理困境的形成机理。基于282份建设项目参与方的有效样本数据,运用Smart PLS 3.0软件对本研究的理论模型进行实证检验,以初步揭示关系治理困境的形成机理。在此基础上,运用系统动力学方法,借助Vensim PLE8.2.1软件探讨关系情境不对称依赖、关系规范信任和沟通、关系行为协调等与项目管理绩效的动态响应情况及内在联系,以深入揭示关系治理困境的形成机理。基于此,得出下述研究结论:关系规范信任和沟通均正向影响项目管理绩效、关系行为协调正向影响项目管理绩效、关系规范和关系行为动态地影响着项目管理绩效、情境因素不对称依赖是造成关系治理困境的重要诱因、项目控制权配置对理论模型的调节作用不显着。最后,整合结构方程模型SEM量性分析和系统动力学仿真模拟的结果,从关系情境不对称依赖、关系规范信任和沟通、关系行为协调与项目管理绩效的内在联系出发,揭示了关系治理困境的形成机理。基于此,从以下四个方面给出了关系治理困境的治理路径:(1)避免建立不对称依赖关系,防止其对关系治理的积极效应发挥造成阻碍;(2)提升EPC、PPP等项目中业主与承包商的信任水平,稳定项目管理绩效改善的路径;(3)完善项目沟通机制,加强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沟通;(4)改善项目协调机制,提升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协调效率。本研究创新性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本研究运用文献计量分析的等研究方法梳理了关系治理的既有研究,构建了“关系情境—关系规范—关系行为—项目管理绩效”的研究框架。本研究以建设项目管理领域存在的关系治理困境为出发点,分析了关系治理困境的研究现状及研究缺口,在此基础上借助文献计量分析回顾了关系治理研究的核心内容,并将其细分为关系规范、关系行为、关系情境三大类型,填补了既有研究侧重于关系规范分析的不足,拓展了关系治理理论的研究范围与研究层面。此外,本研究对既有“关系规范—项目管理绩效”的二元研究框架进行了双向延展,搭建起本研究“关系情境—关系规范—关系行为—项目管理绩效”研究框架。此外,通过将类别变量项目控制权纳入到本研究的分析体系之中并梳理各变量之间的作用关系,构建了项目控制权配置方案调节下的数个中介模型,为从形成机理层面揭示关系治理困境的形成机理提供了理论支撑。由此,本研究可推动关系治理相关研究的持续发展,具有理论层面的创新性。第二,本研究设计了“实证+仿真”的综合研究模式,深入揭示了关系治理困境的形成机理、并提出了关系治理困境的治理路径。实证研究长于静态地分析某一时间点上各变量之间的横向联系,却难以动态地展现各变量间的变化过程。因此,实证研究对关系治理困境形成机理的诠释势必具有局限性。由此,本研究在进行实证分析之后,另从系统建模的角度构建起关系治理范式下的项目管理系统,藉此对关系治理困境的形成机理进行了仿真演示,实现了对关系治理困境形成机理的深入诠释。故本研究“实证+仿真”的综合研究模式较好地实现了实证分析与系统仿真结果的互补与对照,提升了研究结论的稳定性、加强了研究结论的说服力与可信度。因此,本研究使关系治理的研究实现了从静态分析到动态揭示的进步,“实证+仿真”的综合研究模式亦具有研究方案设计方面的创新性。
周立明[3](2021)在《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中国民营企业的多重影响研究》文中指出在中国民营企业中,普遍存在高股权集中度、低股权制衡度的情况,这在民营企业发展初期能提升决策效率、正向影响企业绩效、短期内壮大企业规模,从而为股东谋取较大利益。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特别是上市以后,企业集团实际控制人在追逐短期利益最大化的本性驱使下,容易通过设置多层级子公司,使控制权层层转移,用以侵占下级企业尤其是底层企业利益。这种股权结构从顶层终极控制人到底层企业之间,形成一种类似于金字塔的结构形式,与拉波塔(La Porta)描述的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形象相契合。在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下,顶层公司的大股东即终极控股股东是各层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一层级的公司控制着下一层级的公司,一直延续到底层公司。终极控制人容易利用金字塔式股权结构两权分离度高、股权制衡度低的结构特征,用较少的现金流权攫取底层公司更大的控制权,通过链条输送、关联交易、操纵底层上市企业股价等方式侵占中小股东利益,影响企业价值和企业绩效。国内外学者在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这一领域已经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包括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成因、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对利益相关者的不同经济后果等;在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与公司治理、中小股东利益、企业价值和企业绩效的关系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从整体来看,研究方向还比较分散,大部分研究仅针对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企业某一方面的影响,由于这种股权结构对企业的影响多重且复杂,被影响因素之间又彼此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因此将这些主要影响因素关联起来展开研究,才能更好的解决民营企业中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出有针对性的优化策略,从而对民营企业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进行治理,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均衡中小股东利益、提升企业价值与企业绩效。本文遵循“研究基础→理论研究→实证分析→结论与建议”四个层面来逐步展开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多重影响的研究工作。首先,在绪论中奠定了本文的研究基础,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和主题内涵。其次,在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相关理论和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对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内在动机、角色划分、基本特征,以及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问题和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阐释,进而确定以影响大、相互关联度高的中小股东利益、企业价值和企业绩效,作为研究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民营企业影响的三个角度。运用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方法,以沪深交易所上市民营企业为例,进行实证分析。最后,在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构建出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三层次优化模型,并且将模型应用到实例中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优化策略和建议。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研究工作:第一,对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进行理论研究。首先对民营企业、企业价值、企业绩效、现金流权与控制权、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等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阐述了在马克思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有限理性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和内部人控制理论等相关理论下,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中小股东利益、企业价值和企业绩效的影响。最后介绍了股权结构以及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相关研究成果。结合相关理论和现有的研究成果,以中国上市民营企业的股权结构数据为基础,对中国民营企业金字塔式股权控股关系的内在动机、分类、角色划分、基本特征和经济现象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出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中国民营企业的不利影响,最终确定实证分析的三个角度。第二,展开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中小股东利益影响的实证分析。首先分析了终极控制人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因,包括股东大会制度导致终极控制人试图扩大资本多数比、法律不够完善导致中小股东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决策的有限理性导致终极控制人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股权结构特征导致终极控制人以更低成本完成侵害。然后分析了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中终极控制人对中小股东利益进行侵占的方式,包括通过链条输送侵占、通过减少红利侵占、通过增加负债侵占、采用家族管理侵占、通过企业价值损害。最后根据分析结果,提出从法律和外围资本两方面对中小股东利益进行渗透式保护的建议。第三,展开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民营企业价值影响的实证分析。首先分析了企业价值的三种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账面价值、内涵价值、市场价值。本文选取市场价值作为表征变量。然后分析了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民营企业价值影响的五种渠道,进而将现金流权、两权分离程度、控制链条层级、控制链条数量、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作为金字塔式股权结构的6个表征变量。最后运用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方法,对解释变量、控制变量、被解释变量的相关关系和回归关系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显示:现金流权和民营企业价值的关系为倒U型曲线;两权分离程度对民营企业价值有明显的负向影响;控制链条层级对民营企业价值有明显的负向影响;股权集中度和民营企业价值的关系为正U型曲线;股权制衡度对民营企业价值有明显的正向影响。第四,展开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民营企业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首先从演进发展的角度,分别从成本、财务、发展等方向考察了民营企业绩效的表现,选择了资产收益率ROA作为表征变量。然后提出了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民营企业价值影响的六个假设,进而将现金流权、两权分离程度、控制链条层级、控制链条数量、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作为金字塔式股权结构的6个表征变量。最后运用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方法,对解释变量、控制变量、被解释变量的相关关系和回归关系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显示:现金流权和民营企业绩效的关系为倒U型曲线;两权分离程度对民营企业绩效有明显的负向影响;控制链条层级对民营企业绩效有明显的负向影响;控制链条数量对民营企业绩效有一定的正向影响;股权集中度和民营企业绩效的关系为正U型曲线;股权制衡度对民营企业绩效有明显的正向影响。最后,借助层次分析法构建了三层次优化模型,分析了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下各股权特征指标对民营企业价值和企业绩效影响的强弱。分析结果显示,金字塔最长控制链条层级、民营企业的两权分离程度、金字塔的控制链条数量、民营企业的股权制衡度四个股权特征指标的影响权重最大。再结合前文的实证分析结论,将三层次优化模型运用到案例中,为金字塔式股权结构的民营企业提出了具体的优化策略。本文的创新工作主要表现在:第一,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具有创新性的研究视角。在目前的研究成果中绝大多数仅对民营企业单一经济现象展开分析,而本文以沪深交易所上市民营企业为例,深入研究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中小股东利益、企业价值和企业绩效三个方面带来的多重影响,并作出了综合性表述,充实了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理论体系。第二,通过实证分析取得了创新的研究结论,为优化民营企业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提供了新的依据。本文通过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民营企业价值和企业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发现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民营企业影响渠道中,现金流权、两权分离程度、控制链条层级、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等对民营企业价值和企业绩效的影响具有一致性,而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中控制链条数量对民营企业价值和企业绩效的影响不一致。此外,研究还发现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中,现金流权与股权集中度对民营企业价值和企业绩效的影响呈U型,一定程度解释了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存在的意义。第三,通过创新研究方法,为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构建了三层次优化模型,并通过模型进一步厘清了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民营企业价值和企业绩效的影响。通过理论推导和案例研究,提出了最终优化建议方案,为民营企业通过优化股权结构来提升企业价值、企业绩效提供了更加可行的现实依据。最后根据研究结果,从企业层面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两个角度提出了民营企业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优化建议。
刘琨[4](2021)在《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文中提出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石,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物质工程设施及相关公共服务,对其投资可以带来几倍于投资额的“乘数效应”,有着举足轻重的“先行地位”。随着全球基础设施短缺及老化现象日益严重,给各国政府带来了持续性的挑战。由于传统采购模式引起的公共部门财政支出与债务压力,以及资产交付与服务质量的低效率问题,基础设施正由公共供给转向私营供给,这一趋势因思维方式转变和良好实践效果受到支持,因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得以加强。上世纪90年代,随着英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兼顾效益、效率、公平的公私合作PPP模式应运而生。目前,全球已有135个国家开展了基础设施公私合作,但各国PPP运行效率差异较大,在PPP模式风靡全球之际,加拿大发展为最具PPP市场热度和成熟度的国家之一。本篇论文针对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展现了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全貌:以PPP模式相关理论为基础,通过对加拿大PPP模式发展进程中,全生命周期采购管理,风险管理,多元化投融资市场,法律制度与政府监管体系建设四个方面的探究,挖掘加拿大PPP模式跻身领先地位的深层驱动力。目前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正经历由高增长到高质量的规范化发展阶段,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通过研究,吸取加拿大PPP模式发展进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中西交流和鉴往知来,对我国PPP模式的行稳致远与深化基础设施领域的国际合作均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首先,本研究从四个方面对PPP模式相关理论和制度优势进行了探讨。第一,阐述了PPP模式概念,众多参与主体、伙伴关系、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服务绩效五个主要特征,以及价值驱动因素。第二,分析了PPP模式应用对象,即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特征,基础设施属性与市场失灵,以及PPP模式在基础设施方面的应用行业领域。第三,以公共选择与政府失灵、新公共管理与实践、公共事业民营化等公共管理理论为依据,探究了PPP模式的制度优势。最后,以不完全契约下的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分析了PPP模式缔约机制,有助于深入了解物有所值、投融资结构、风险与利益分配、合同管理、绩效监管与激励机制等一系列关键问题。第二,分别从基础设施的需求侧与供给侧两个角度,阐释了加拿大基础设施建设引入公私合作PPP模式的动因。总结了近30年加拿大PPP模式发展的两次浪潮及特征,宏观展现了项目在各基础设施领域、管辖层级及地域分布的基本情况。在1991-2003年的第一波浪潮中,加拿大PPP模式经历了由理论转向实践的艰难过程,伴随着部分项目失败,在质疑声中积累经验和教训。第二次浪潮是2004年至今,加拿大省级政府作为PPP主要开拓者,打造了更具活力的基础设施PPP市场,公共部门拥有更专业的评估技术与监管能力,制定了更明晰的法律制度体系,不断深化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伙伴关系。在项目实践中,转变对私营资本需求方式,优化交易结构与回报机制,采用有限的需求与市场风险转移,极大提升了PPP项目产出效率及复杂程度。第三,加拿大PPP模式展现了公私双方从咨询伙伴、运营伙伴、协作伙伴、到贡献伙伴权利逐渐下放过程,根据私营部门参与度和风险转移程度,形成连续的包含设计、建设、融资、维护、运营等责任的组合体。在探讨加拿大PPP模式全流程运行机制和采购管理中发现,加拿大主要PPP应用省份虽然较其他国家和地区,在项目审批与采购管理上更为复杂且周密,但实际上加拿大PPP项目采购效率极高,表现为较短的招投标时间以及较低的招投标成本。这种高效性得益于,采购前期项目评审与决策管理、招投标评估与竞合谈判、合同体系建立三方面的运行监管与结构设计。首先,加拿大PPP项目采用了以物有所值为核心,细致且繁复的前期规划和评估工作;其次,加拿大省级PPP专业机构借助发达的咨询服务,实施评标以及竞争性对话,能够确保透明度和竞争性,权衡技术创新与财务方案;最后,分析了加拿大PPP合同协议在绩效产出规范以及回报机制两个关键边界条件的特征。第四,基础设施发展的先决条件是能够获得足额、长期、稳定的资金,PPP模式核心价值驱动因素之一是发挥民间资本优势,缓解政府财政支出与债务压力。加拿大PPP模式迅速发展,也得益于其成熟且深厚的PPP项目投融资市场。论文回答了关于加拿大PPP项目投融资结构的相关问题,并着重阐述了包括PPP项目债券、绿色债券、社会效益债券在内的债券类融资,政策性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养老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加拿大PPP基金与联邦基础设施基金,以上四类重要且极具特色的多元化投融资工具,对加拿大PPP模式支持方式和投融资特征。第五,加拿大PPP模式风险管理较为完善。以加拿大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原则以及风险管理工具为依据,探讨了加拿大在PPP项目风险管理七个要素,分别为风险全流程沟通,建立风险管理范围和标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处置,以及风险动态监管。并根据安大略省交通类PPP风险矩阵,探讨加拿大PPP项目风险识别中的风险触发机制与影响结果,以及风险评估方案。最后,归总加拿大主要省份交通项目的风险分配方式,探究加拿大PPP项目风险分配特征。第六,加拿大PPP模式拥有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宏观治理能力仍有待提升。首先,探讨PPP制度建设的意义,以及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下PPP立法特征,总结了加拿大联邦及主要省份PPP法律制度体系。其次,将治理能力、人力资源、协调能力归纳为加拿大PPP专业机构三大核心能力要素,体现了联邦PPP机构的战略引导作用,以及省级PPP机构的运营与执行能力。最后,从绩效监管、财政监管、审计监管三个方面,探析加拿大PPP广泛的宏观治理体系。最后,对加拿大PPP模式进行了评价及启示。重点分析了加拿大PPP模式按预算与准时交付效率,社会公众与主要参与者认可度,以及项目经济系统性影响。探讨加拿大在PPP模式发展中面临的挑战,包括市级PPP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降低对长期私营资本需求及有限需求风险转移所带来的影响,以及部分地区和项目未实现真正的物有所值的原因。并且对本篇论文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进行了总结。篇末部分,阐述了我国PPP模式发展现状和问题,并通过对加拿大的研究得到对我国PPP模式发展的启示。
董铸辉[5](2021)在《双重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保护研究》文中指出双重股权结构的AB股设计能够满足公司内长期和短期投资者股东的多元化投资偏好,稳定的控制权有助于创始人及高管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实现公司长期价值,同时还为缓解投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供了新道路。但是,控制权的绝对化也会产生负面效应:股东大会实际上成为专属于控制股东的会议,中小股东逐步沦为“橡皮图章”,损害了股东平等和民主原则。因此,双重股权结构是一个复杂的矛盾体,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创新企业在积极拥抱双重股权结构的同时,政府部门也在立法和监管上下足了功夫。我国科创板在引入双重股权结构时也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进行了精心的制度设计,但通过其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这类制度设计仍存在不足,如特别表决权持有人资格设置不合理、信息披露有待完善、未形成明确监管主体等问题。因此,构建出一套完整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以平衡好其优势与弊端,成为保证双重股权结构在我国稳定发展的关键。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以小米集团为例,对双重股权结构展开论述。再通过理论分析法,阐释双重股权结构的内涵和基本特征以分析其流行原因,以及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消极影响。再利用比较分析法,对比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保护态度与保护措施。最后提出一套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包括完善准入资格限制和设置专门的控制股东监督机构。完善特殊表决权的退出机制,采用期限型、绩效型以及信义型日落条款。确立针对于双重股权结构的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司法救济应完善证券示范诉讼制度,优化对平行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告知程序,对接示范诉讼与公益机构支持起诉。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机制,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完善现有先行赔付机制,明确双重股权结构公司的赔付主体地位。
张一楠[6](2020)在《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研究 ——基于合约视角下的分析》文中认为城市公用事业是通过基础设施向个人或组织提供普遍性必需品和服务的产业集群的总称,具有保证物质生产、维护公共秩序、满足生活基本需求的作用,同时,还是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有力保障。改革开放后,以市场化为导向,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大致历经了招商引资—扩大民营—公私合作(PPP)三个阶段。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逐步从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向民营企业特许经营的发展方式转变。正是在这一过程中,PPP作为对传统供给模式的一种替代性制度安排,起到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拓展企业发展空间的积极作用,从而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用事业领域逐步流行,近年来各地均推出大量PPP示范项目。与此同时,包括营建用途产生异化、社会资本参与困难、政府监管效能不足、项目合约治理与风险管理水平欠缺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值得社会各界重视并亟待解决。以合约安排为线索,可以将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存在的问题理解为PPP合约的治理问题,从而通过完善其合约条款、优化合约设计的方式为PPP模式在中国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寻找一条优化路径。有鉴于此,笔者通过对相关书籍与资料的研读,借鉴前人的理论成果,并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进行了研究。第一,PPP模式凭借其既能有效解决地方财政压力,又能充分发挥公私各方禀赋优势的特点,逐渐成为推动我国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这一部分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比已有国内外城市公用事业与PPP模式的相关文献的研究内容与方法。二是城市公用事业的相关特征辨析与行业类别划分。三是通过对PPP概念与内涵的探讨,阐明了其合约本质,并利用产权理论将现有PPP模式分为有限产权、混合产权、完全产权三类。四是新古典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有关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研究的相关理论。第二,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适用性及存在问题。与此相关的论述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将目前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存在的问题概括为生产营建用途异化、社会资本参与困难、风险管理能力不足、政府监管效能有待提高四个方面。二是透过合约安排的视角,将改革开放后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过程重新解读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固定合约阶段、分成合约阶段和PPP合约阶段。三是参照公共部门比较值法(Public Sector Comparator),将以纵向一体化为特征的PPP合约与传统行政合约在公用产品供给效率方面进行比较,从而得出PPP模式在我国公用事业领域应用的条件与范围,并辅以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的实际案例进行验证。第三,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合约的全周期风险管理。由于PPP合约的不完全性,进行PPP合约设计时需要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在把握其风险特征的基础上,实现PPP项目的全周期风险动态管理,从而保证其项目租值创造与分配上的最优化。与之相关论述,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建立全面准确的风险识别清单,即通过对我国40个PPP问题案例的研究,将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风险归纳为五大类,包括政府引致风险、法律风险、金融风险、项目建设风险和市场运营风险,合计20种,并以此建立风险清单。二是科学系统的风险预警机制。即利用模糊综合评判与专家打分相结合的方法,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风险指标评价体系,演示如何在实践中合理评价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风险。三是权责清晰的风险分担框架,即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将PPP风险因素分级,然后采用层级关联与要约仲裁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的风险分担框架。四是群策群力的社会共治环境,从交易费用理论的视角出发,结合传统礼教与公序良俗的规范作用,为处理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的风险问题提供一个更全面的角度。第四,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优化设计。在PPP项目风险全周期管理的框架下,以数理模型为分析工具,通过探讨项目租值的创造与分配,对PPP合约进行优化设计,从而实现PPP项目的资源最优配置。与之相关论述,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基本框架概述,包括项目类型与收费机制、主要合约条款以及合约设计准则。二是通过构建数理模型,说明在管制的局限条件下,各个生产要素在合约中所占比例及其变化情况,并对影响项目租值创造与分配的因素进行分析。三是基于PPP合约的不完全性,构建动态博弈的数理模型,并对影响项目租值创造与分配的因素进行分析。四是综合全文的研究分析,从完善PPP合约的收益条款、风险条款、主体条款、监管条款、补充条款五个方面,对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进行优化设计。第五,发展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相关政策建议。总结全文的研究结论,有以下四条政策建议。一是实现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良性发展就要优化其项目合约的设计,主要包括完善模式匹配机制,合理配置项目租值,实现风险动态管理。二是PPP项目合约要以法律框架为依托,突出合约合法合规审查,厘清PPP合约法律关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为PPP模式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三是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发展需要政府监管的保驾护航。树立全新监管理念,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健全监管监督机制,是加强政府监管的三个重要手段。四是发展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需要社会共治,可以通过突出社会规范作用,建立公众问责机制,塑造社会共治环境来实现。总而言之,PPP模式的本质是建立在公共部门(政府)与私人部门(社会资本)之间的合约安排,实现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应当着眼于PPP模式的合约治理,根据具体PPP项目所面临的局限条件,在项目缔约之前,项目试运营期间、项目中期评估阶段适时完善合约条款,从而不断优化PPP的合约设计,为发展我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提供一条有效的路径。
张建东[7](2020)在《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是公司法当中具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目的确定与路径选择,而且还会影响到公众公司法律规范结构、公司各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董事信义义务构成等具体制度设计,甚至触及公司独立法律人格这一现代公司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石。因此,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成为各国公司法立法与学理必须面对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域外公司法制发达国家,自从伯利与米恩斯于1932年洞见公众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来,即聚焦于公司权力如何适当且有效率地在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分配,并由此引发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两大理念的长期论争,至今仍未平息。我国新一轮公司法改革已经启动,公众公司权力分配模式的改革亦是其核心内容,并承载着促进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整体提高的功能使命。本文以我国公众公司为研究对象,以公司独立人格和独立利益的维护为研究的起点和归宿,立基于我国本土的公司法理与实践,借鉴域外相关理论成果与立法经验,对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模式的应然选择开展系统性研究。在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予以重新界定的基础之上,综合考量各项影响因素,厘定我国应当选择的分配理念与分配原理,最终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指导之下,提出我国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法律制度重构的具体方案。本文研究内容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五部分具体展开:一、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中国问题公司机关的法律地位直接决定着其所拥有的权力内容,对此,我国现行《公司法》未曾区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而是采取一体规制的方法,将股东大会界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而董事会须“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在此基础之上,赋予了股东大会过于庞大的权力,而使董事会沦为其办事机构。由此导致在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现实境况下,公司独立法律人格难以彰显,以及董事会独立性被严重弱化等弊端。为破除上述立法缺陷,我国学界提出控股股东中心主义、经理层中心主义以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等多种改革方案,但均未臻完善,故仍有予以重新深入思考探究的必要。二、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争鸣关于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揆诸全球公司法学理论,始终存在着相互对立的两大的理念——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这两大理念在公司治理的目的与路径方面,持有迥然不同的立场。前者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应当是为了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故在公司权力分配方面,应当将公司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力保留给股东。而后者则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应当是实现所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应当赋予董事会对于公司经营决策的绝对权力,以使其发挥公司内外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中枢功能。理念的纷争无疑会对公司权力分配法律制度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故有必要从基本立场与法理基础等方面深入探究这两大理念,并剖析其对公司权力分配所可能产生的现实影响,以期为公司权力分配合理化方案的构建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三、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域外实践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当今世界各国的公司法正在整体上发生着形式上或实质上的融合、趋同乃至一体化的深刻趋势性变化。(1)其中,公司法制发达国家关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制度,历经上百年的发展演进,积累了丰富、成熟的经验。虽受各国具体国情的影响,公司内外部权力分配的具体法律规则难以完全统一,但各国公司法制发展进程中早已达成高度共识的立法例,值得我国公司法改革工作期间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国情予以适当借鉴。因此,基于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代表性国家相关立法的全面考察并总结其共识性立法经验,能够为我国未来公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镜鉴。经对比分析,域外两大法系的公司法发展均表现出股东大会权力逐渐弱化与董事会权力逐渐增强的特征,即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是现代公众公司相关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公司法应当依此作出相应调整。四、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总体思路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受到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公司股权结构、经营效率、利益冲突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因此,在对相关制度重构进行理念选择和方案设计时,应当予以全面考量,不宜所有偏颇。我国立法与学理对于公司法人本质实在说的一致认同、公众公司股权结构依然高度集中以及公司社会责任愈加受到重视等现实条件,共同决定了董事会中心主义应为我国重构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制度更为适当的理念。未来公司立法权力分配的法律标准以及法律效力,也应以此为出发点展开并变革。五、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具体方案在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之后,公众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严格分离,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体系也应当随之进行重构。股东大会的权力应当采取具体列举式的界定方法。具体而言,应将其权力严格限定于选择管理者和监督者并同时确定他们薪酬方案的人事任免权,以及对于公司章程修改、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变更终止等结构性重大变更事项的决定权。与此同时,董事会的权力则应当采取概括式的界定方法,即除法律明确规定属于股东大会权力之外的其它公司经营决策权均归属于董事会独立行使。概言之,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力即是董事会权力的“负面清单”,对董事会的法定权利公司立法不适宜进行具体列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下错综复杂、瞬息万变的商业实践需要。
杨雯雯[8](2020)在《控制权配置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研究 ——基于制度环境的调节作用》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必须遵循市场化规则,融入全球市场治理体系,优化内部控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推进市场竞争能力提升。从美国的SOX法案到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均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许多要求。但由于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不健全,公司治理不规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十分有限。近年来国内企业上演的控制权之争愈演愈烈,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不足,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行。如何安排公司控制权,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优化公司治理制衡机制,基于控制权理论与委托代理理论基本思想,本文将企业控制权配置划分为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三大层面,并将其对应的控制权配置模式进行组合得到综合层面的控制权配置,同时引入制度环境要素,从企业内外部治理环境出发,全面探究控制权配置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作用机制以及制度环境的调节效应,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对公司治理的合理保证作用。本文基于有效资本市场逻辑起点,以上市公司为研究主体,选取2014-2017年深市主板1376个样本公司年度财务数据,分别从股东、董事会及经理层三个层面选取股权集中程度、董事受控比例及总经理来源等变量,以主成分分析法构建内部控制有效性综合评价指数,通过描述统计、相关性分析与回归分析、稳健性检验研究控制权配置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以及制度环境的调节作用。研究结果显示:(1)在股东层面,股权集中度正面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股权制衡度正向促进内部控制有效性;相较于非国有企业而言国有企业在内部控制建设中起到了表率作用;(2)在董事会层面,股东控制的董事比例正面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经理层控制的董事比例负面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独立董事比例正向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3)在经理层层面,总经理由大股东委派与两职合一皆负面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4)在综合层面,保持相对的股权集中度,股东控制的董事会结构及总经理公开聘用的治理模式有利于当前企业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挥;(5)制度环境在控制权配置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中具有负向调节作用。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丰富了现有文献仅从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或经理层特征等单一层面考量内控效率,并将制度环境作为调节变量,从新的视角探究控制权配置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选择九个体现五大内部控制目标的指标依靠因子分析思想构建一套新的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内部控制相关理论,并从企业和政府层面提出相应改进建议,优化企业控制权配置,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
党怡昕[9](2020)在《终极控制权特征对上市公司定增标的资产估值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超高业绩承诺未达标现象和大面积商誉减值在2018至2019年间井喷式爆发,并购重组中标的资产高估值的“泡沫化”使得大股东的利益侵占问题再次引发关注。而上市公司的大小股东之间存在天然的权利与信息不对称,定增并购本身会对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资产质量以及未来业绩表现产生重要影响,也为终极控制人的利益输送培育土壤,其中注入劣质资产或高溢价资产来稀释股权的隐蔽转移手段更加受到青睐。定向增发式资产注入过程中,资产价值的公允性是界定其价值驱动还是利益输送的关键,其评估增值率的合理阈值成为决定终极控制人是否涉嫌利益输送以及利益输送程度的核心标准。但是实践中评估市场信息不对称,评估机构的求证式评估结果仅作为并购企业的参考意见,终极控制人有足够能力和动机操纵资产评估。为约束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利益输送,业绩承诺补偿制度应运而生,作为对赌协议在并购重组中的延伸与应用,不同业绩承诺条款对定增标的估值的纠偏能力各有不同,这也决定了对终极控制人资产注入式定增并购中利益输送行为的抑制能力各有不同。为深入分析终极控制权特征如何影响定增标的资产估值,并在此基础上探究业绩补偿承诺机制进一步分析其对二者关系的调节作用。首先,本文明确界定研究问题涉及的相关概念;其次,夯实理论基础并梳理国内外研究进展,通过归纳分析探寻本研究的切入点,沿袭“双重控制链”研究范式,探究终极控制人可能存在剥夺行为的逻辑起点,解读高溢价背后的动力机制。基于此,本文选取我国沪深A股市场2008-2018年向终极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实施定向增发并作出业绩补偿承诺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将终极控制权特征、业绩补偿承诺以及定增标的资产估值置于一个统一的框架里进行考察,实证结果表明:终极控制人的两权分离度、网状控制结构复杂度与定增标的资产评估增值率正相关;终极控制人在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控制度越高,定增标的资产评估增值率越高;相较于现金支付补偿和单向业绩承诺,股份支付补偿和双向业绩承诺能够弱化终极控制人利用控制权操纵标的资产评估的掏空行为。最后,结合本文的研究结论提出建议,以期为有效制约终极控制人行为、优化定增标的资产估值提供经验。
施金晶[10](2020)在《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在我国对应的法律文本是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1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中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当然,规范大额持股行为的相关制度还包括一般信息披露规定、法律责任章节的相关规定等。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大额持股”指的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及其后“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与此同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了通过其他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及其后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大额持股行为应当履行的义务。简言之,大额持股描述的是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持股达到5%及通过其他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以及5%以后股权的持续变动达到法定比例。2014年底这一轮敌意收购及险资“举牌”2上市公司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其中一大重点内容就是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因短视主义之故,投资者购入大宗股份常被视为敌意收购且受到上市公司乃至学者与监管者的厌恶与指责,收紧大额持股披露规则的呼声随即成为学界与舆论热点,且在《证券法》的修订中得以体现。但是,关于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功能利弊及其监管立场并未达成理论及实务共识,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主体、披露时限、披露内容等具体制度设计,慢走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及与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关系等,仍需系统研究,深入分析。本文正是在借鉴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作者证券监管工作实践积累的经验和思考,试图对大额持股监管相关制度的法律逻辑、规范主体、披露时限、披露内容、慢走规则和法律责任进行系统研究,以期为理论研究和执法实践提供一定的支持。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制度起源于美国1968年的《威廉姆斯法案》1,后全世界主要国家的资本市场予以借鉴、发展,形成了自身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我国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在权益披露制度外,还发展了与权益披露紧密相关的交易限制规则,也就是俗称的“慢走规则”。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证券法》规定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包括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制度,以及“慢走规则”,本文将两者统称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以及要约收购制度,作为相关制度在文章中有所涉及,但不是本文要重点讨论的制度。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发布,并于2020年3月1日生效。新《证券法》对大额持股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披露时点及法律责任。然而,为何进行这样的制度修改,是否合理?法律修改前,关于大额持股监管的争议,是否因本次修改尘埃落定?未解决的争议问题,在今后的执法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在新的规则刚刚发布的情况下,如何解释和执行规则,以达到立法目的和监管目标?为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对大额持股监管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梳理。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法理逻辑。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大额持股监管的基本架构,论述大额持股的内涵及外延,大额持股监管在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中的位置。第二,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思想源流,证券市场的内在本质决定了其发挥功能的方式与证券交易有关,尤其是大额证券交易;证券市场的内在缺陷决定了证券监管的必然性,大额持股监管属于证券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且有其独特的权益披露价值。第三,大额持股监管的制度价值,也就是大额持股监管的必要性,主要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市场秩序三个方面。第四,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冲突平衡。大额持股监管应坚持科学、适度原则;监管方法和措施应遵循体系化要求,同时要避免陷入过度披露问题带来的消极影响之中。第二章分析大额持股的监管对象。从信息披露监管的角度来看,监管对象一般为掌握内部信息的人士。然而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监管制度设置的监管对象并未设置为上市公司或其董事会等内部人士,而是将大额持股人(本文将其界定为“权益拥有人”)设置为义务和责任的主体。本章对投资者、持股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历史上出现的名词进行了分析,指出权益拥有人概念的出处、产生原因、概念及构成要件,从而清晰界定大额持股制度的监管对象;并在此基础上界定了特殊权益拥有人及其拥有权益的认定标准。第三章将大额持股视为一种状态,对其进行信息披露的监管研究。也就是说,只要持股达到法定的比例,即使不做任何其他行为,也应当进行信息披露。根据证券监管的理论,信息披露监管的关键问题在于:披露什么,何时披露。这是信息披露中最为关键的两大问题。关于内容,境内权益变动披露并非像部分观点所认为的仅以持股比例来区分简式与详式,而是设计了一套以持股比例为主,以控制权为辅的区分逻辑。这套逻辑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基本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跟成熟市场的规则相比,权益变动报告内容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规定豁免披露情形及简化披露情形。本文建议参考境外市场作法,结合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监管现状,未来考虑制定相关的豁免或简化披露规则。关于时限,首先,大额持股的初始信息披露比例设定为5%,是因为5%的股东为公司的重要股东,5%存在于《公司法》及《证券法》上的诸多制度。其次,本次《证券法》修改将持续变动信息披露比例由5%调整为1%。这项修改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及实务界并未达成共识。之所以最终作此修改,还是对此前诸多敌意收购的回应,在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受限的情况下,为了阻止敌意收购,进行的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均衡。再次,1%、5%的变动比例宜采取“刻度说”,也就是1%、5%的倍数。一方面5%的倍数10%、30%、50%、75%等具有《公司法》上的重要意义,在此时披露更符合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1%的倍数可以减轻权益拥有人理解规则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减少违法行为,同时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最后,境内的大额持股信息时限设计并不像美国等那样,与持股主体、持股目的等相关。关于持股目的,鉴于主观意图难以界定,信息披露的时限不区分持股意图是符合当前情况;关于持股主体,建议未来能够根据《证券法》的授权及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情况,适当放宽部分主体的披露时限要求。第四章将大额持股定位为一种行为,对其进行交易行为的监管。我国的大额持股监管,不仅包括对持股状态的信息披露监管,还包括对大额持股后持股人的交易行为限制。也就是说,我国境内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不只是信息披露制度,还套着一定时间内不得交易的限制制度。这是我国大额持股监管制度与主要成熟资本市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最大差异。对大额持股交易的限制规则,其实有三类:第一是5%以上股东的短线交易问题;第二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后制定的5%以上股东、董监高等主体适用的减持新股问题。这两类问题虽然也属于大额持股的交易限制,关于短线交易、转售规则等,不是本文的研究对象。本文关于大额持股交易监管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第三类,即:《证券法》第63条规定的慢走规则。在制定之初,慢走规则担负着保护信息公平,预防市场操纵等使命。但随着信息传播的快捷化,慢走规则利弊力量对比在发生变化。目前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敌意收购,仍然保留这该制度。但需要考虑新增的5%以上股东每1%次日披露制度与慢走规则的叠加效应。这两项制度选择一项即可实现相应的立法目标,制度的叠加将会导致慢走规则的负面效应更加突出,妨碍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市场的形成,长期来看,并不利于公司治理。第五章主要分析违反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实现。法律作用的机理决定了,有责任才真正有权利。违反权益披露规则及违反慢走规则的证券交易行为(以下简称违规交易行为)的行为性质及法律责任。第一,关于行为性质,权益披露违规行为属于虚假陈述,但紧随其后的违规交易行为不适用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则。虽然大额持股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但违规交易行为属于《证券法》第53条第2款中所讲的“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的情形,不应当适用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对于违规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按照虚假陈述处理。第二,行政责任是当前能够规范违规交易行为的主要责任形式。能够追究民事责任的虚假陈述通常为“诱多型虚假陈述”,而违规交易行为一般属于“诱空型虚假陈述”,很难追究民事责任;而违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仍存在争议;因此,行政责任是威慑违规行为的主要方式。本章主要分析论述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行政责任,对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属于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对于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简要论述,主要目的在于将行政责任置于责任体系中进行分析,从而体系化地认知大额持股监管的行政责任及其适当性。当前境内相关的行政责任形式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限制表决权等。该处的责令改正,指的是完成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包括限制表决权,也不能扩展出责令限期卖出、没收违法所得等责任形式。
二、企业规范与控制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企业规范与控制权(论文提纲范文)
(1)上市公司差异化表决权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一章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概念厘定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界定及其法律属性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界定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法律属性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辨析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与优先股的区别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与黄金股的区别 |
三、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例证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典型架构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非典型架构 |
(三)非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湖畔合伙人”制度 |
第二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现实需求 |
一、“一股一票”表决权结构的法理基础及其局限性 |
(一)“一股一票”表决权结构的法理基础 |
(二)“一股一票”表决权结构的局限性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产生的动因:商业需求与交易所竞争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诞生于商业实践 |
(二)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接受是交易所竞争的结果 |
三、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与股东异质性需求 |
(一)股东异质性的演进及其表现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满足了股东异质性需求 |
四、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与适应性效率理论 |
(一)适应性效率理论的内涵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适应性效率体现 |
第三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价值分析 |
一、消解企业家融资与其控制权维持之间的矛盾 |
二、有助于达成公司最优决策 |
三、切合人力资本的特性 |
四、降低公司的运作成本 |
第二章 全球视域下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美国双层股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美国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变迁 |
二、美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监管 |
三、启示 |
第二节 中国香港地区加权投票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中国香港地区加权投票权制度变迁 |
二、中国香港地区加权投票权制度监管 |
三、启示 |
第三节 新加坡多重投票权股份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新加坡多重投票权股份制度变迁 |
二、新加坡多重投票权股份制度监管 |
三、启示 |
第四节 日本单元股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日本单元股制度变迁 |
二、日本单元股制度监管 |
三、启示 |
第五节 欧洲地区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英国 |
二、欧盟 |
三、启示 |
第三章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内生缺陷及回应 |
第一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加剧了代理成本 |
一、代理成本的内涵 |
二、特别表决权持有人的特殊性加剧道德风险 |
三、特别表决权持有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
四、特别表决权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 |
五、争议回应 |
第二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打破了股东平等原则 |
一、股东平等原则内涵 |
二、特别表决权持有人未对其多数表决权支付对价 |
三、争议回应 |
第三节 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阻碍了公司控制权市场流动性 |
一、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内涵 |
二、降低了公司外部监督的有效性 |
三、争议回应 |
第四节 降低了积极型机构投资者的参与热情 |
一、积极机型构投资者的内涵 |
二、积极型机构投资者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敌意态度 |
三、争议回应 |
第四章 我国差异化表决权规制现状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我国证券交易所对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适用的限制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创设方式的限制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适用主体的限制 |
三、对特别表决权持有人的限制 |
四、差异化表决权结构中特别表决权的排除适用 |
五、其他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监督措施 |
第二节 我国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约束体系的不足 |
一、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 |
(一)公司法律层面的制度确立与监管 |
(二)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监管 |
二、差异化表决权结构公司内部监督不足 |
三、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缺乏事后救济机制 |
第五章 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差异化表决权制度优化目标:实现利益均衡 |
一、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利益均衡机理 |
二、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利益均衡的基本原则 |
(一)对中小投资者利益倾斜保护 |
(二)防止特别表决权持有人滥用表决权 |
第二节 我国差异化表决权制度有效治理路径 |
一、强化特别表决权持有人的受信义务 |
(一)特别表决权股东受信义务的指向对象 |
(二)特别表决权股东受信义务的内容 |
二、强化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信息披露 |
(一)强制性信息披露与持续性信息披露 |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
三、完善差异化表决权结构的退出机制 |
(一)日落条款 |
(二)打破规则 |
(三)燕尾条款 |
四、完善差异化表决权制度的事后救济 |
(一)证券纠纷诉讼制度 |
(二)替代性处理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建设项目关系治理困境的形成机理及治理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研究问题的解构 |
1.2.1 现实问题 |
1.2.2 科学问题 |
1.2.3 关键问题 |
1.3 研究范围及对象 |
1.3.1 研究范围 |
1.3.2 研究对象与要素 |
1.4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意义 |
1.5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5.3 研究架构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关系治理理论 |
2.1.2 资源依赖理论 |
2.1.3 交易成本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关系治理困境研究 |
2.2.2 关系治理的研究脉络 |
2.2.3 不对称依赖文献综述 |
2.2.4 项目管理绩效文献综述 |
2.2.5 项目控制权文献综述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关系治理困境理论模型构建 |
3.1 研究变量的选择 |
3.1.1 关系情境:不对称依赖 |
3.1.2 关系规范:信任和沟通 |
3.1.3 关系行为:协调 |
3.1.4 项目管理绩效 |
3.2 研究变量的作用路径 |
3.2.1 研究变量的直接作用路径 |
3.2.2 研究变量的间接作用路径 |
3.3 项目控制权配置的调节作用 |
3.3.1 项目控制权对理论模型的作用机理分析 |
3.3.2 项目控制权与项目交付方式的对应关系 |
3.4 量表与问卷设计 |
3.4.1 量表设计 |
3.4.2 问卷设计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关系治理困境形成机理的实证研究 |
4.1 数据获取 |
4.1.1 数据获取方法 |
4.1.2 数据分析方法 |
4.2 小样本预检验与量表修正 |
4.2.1 小样本预检验流程 |
4.2.2 小样本预检验结果 |
4.3 实证分析与检验 |
4.3.1 大样本数据的收集与描述 |
4.3.2 探索性因子分析 |
4.3.3 验证性因子分析 |
4.4 假设检验与路径分析 |
4.4.1 模型建立与拟合分析 |
4.4.2 结构模型检验结果 |
4.5 研究结果与讨论 |
4.5.1 研究结果 |
4.5.2 结果讨论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关系治理困境形成机理的系统动力学仿真分析 |
5.1 关系治理困境的系统动力学描述 |
5.1.1 系统动力学与关系治理困境研究的适用性 |
5.1.2 关系治理困境的系统动力学仿真分析流程 |
5.2 系统动力学建模 |
5.2.1 问题界定 |
5.2.2 系统边界确定 |
5.2.3 反馈关系分析 |
5.2.4 变量定义 |
5.2.5 方程建立 |
5.2.6 量化模型建立 |
5.3 仿真结果分析 |
5.3.1 量化模型检验 |
5.3.2 量化模型评估 |
5.3.3 系统仿真分析 |
5.3.4 政策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关系治理困境的治理路径选择 |
6.1 关系治理困境的形成机理 |
6.1.1 关系治理困境的形成根源:不对称依赖 |
6.1.2 关系治理困境的形成机理一:信任的中介作用 |
6.1.3 关系治理困境的形成机理二/三:信任与沟通/协调的链式中介作用 |
6.2 关系治理困境的治理路径 |
6.2.1 治理路径一:避免建立不对称依赖关系 |
6.2.2 治理路径二:提升 EPC、PPP 等项目中业主与承包商的信任水平 |
6.2.3 治理路径三:完善项目沟通机制 |
6.2.4 治理路径四:改善项目协调机制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创新 |
7.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业主与承包商间信任、依赖、沟通、协调对项目管理绩效的影响 调查问卷 |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和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3)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中国民营企业的多重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步骤与研究内容 |
1.2.1 研究步骤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本文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4.1 本文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2 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
2.1 基本概念的界定 |
2.1.1 民营企业与国内上市民营企业 |
2.1.2 企业价值、企业绩效 |
2.1.3 股权、现金流权与控制权 |
2.1.4 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 |
2.1.5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 |
2.2 理论基础 |
2.2.1 马克思产权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3 有限理性理论 |
2.2.4 不完全契约理论 |
2.2.5 内部人控制理论 |
2.3 文献综述 |
2.3.1 股权结构及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文献综述 |
2.3.2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关系的文献综述 |
2.3.3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与中小股东利益的文献综述 |
2.3.4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与企业价值的文献综述 |
2.3.5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与企业绩效的文献综述 |
2.3.6 研究述评 |
2.4 本章小结 |
3 中国民营企业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剖析 |
3.1 中国民营企业股权结构的现状 |
3.1.1 中国民营企业股权结构统计数据 |
3.1.2 三类股权结构的股权集中度与股权制衡度分析 |
3.1.3 中国民营企业采用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内在动机 |
3.2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分类与角色划分 |
3.2.1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分类 |
3.2.2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下的角色划分 |
3.3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基本特征及研究角度 |
3.3.1 基本特征的描述 |
3.3.2 从中国民营企业观察到的经营管理问题 |
3.3.3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不利影响 |
3.3.4 确定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中国民营企业影响实证分析角度 |
3.4 本章小结 |
4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中小股东利益影响的实证分析 |
4.1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下的中小股东利益概述 |
4.2 终极控制人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占方式分析 |
4.2.1 终极控制人通过链条输送侵占中小股东利益 |
4.2.2 终极控制人通过减少红利侵占中小股东利益 |
4.2.3 终极控制人通过增加负债侵占中小股东利益 |
4.2.4 终极控制人采用家族管理侵占中小股东利益 |
4.2.5 终极控制人通过企业价值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
4.3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下中小股东利益被侵害的原因分析 |
4.3.1 股东大会制度导致终极控制人试图扩大资本多数比 |
4.3.2 法律不够完善导致中小股东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
4.3.3 决策的有限理性导致终极控制人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 |
4.3.4 股权结构特征导致终极控制人以更低成本完成侵害 |
4.4 终极控制人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实证分析 |
4.4.1 实证分析的设计思路 |
4.4.2 实证分析的模型设计 |
4.4.3 实证分析的数据来源 |
4.4.4 实证分析的结论分析 |
4.5 中小股东利益渗透式保障机制的建立 |
4.5.1 渗透式保护机制的框架 |
4.5.2 基于法律体系因素的保护机制 |
4.5.3 基于外围资本因素的保护机制 |
4.6 本章小结 |
5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企业价值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民营企业的企业价值表现形式 |
5.1.1 民营企业的账面价值 |
5.1.2 民营企业的内涵价值 |
5.1.3 民营企业的市场价值 |
5.2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民营企业价值的影响假设 |
5.2.1 现金流权对民营企业价值存在正向影响 |
5.2.2 两权分离程度对民营企业价值存在负向影响 |
5.2.3 控制链条层级对民营企业价值存在负向影响 |
5.2.4 股权集中度对民营企业价值存在负向影响 |
5.2.5 股权制衡度对民营企业价值存在正向影响 |
5.3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影响民营企业价值的变量设计 |
5.3.1 实证分析的方法选择 |
5.3.2 实证分析的变量设计 |
5.3.3 实证分析的数据来源及描述性统计 |
5.4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影响民营企业价值的实证分析 |
5.4.1 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间的相关性分析 |
5.4.2 各变量和被解释变量之间关系的回归分析 |
5.4.3 现金流权对民营企业价值的影响结果及其分析 |
5.4.4 两权分离程度对民营企业价值的影响结果及其分析 |
5.4.5 控制链条层级对民营企业价值的影响结果及其分析 |
5.4.6 股权集中度对民营企业价值的影响结果及其分析 |
5.4.7 股权制衡度对民营企业价值的影响结果及其分析 |
5.4.8 控制变量对民营企业价值的影响结果及其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6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企业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 |
6.1 企业价值和企业绩效的关系 |
6.2 企业绩效的考察角度分析 |
6.2.1 从成本评价角度考察企业绩效 |
6.2.2 从投资收益角度考察企业绩效 |
6.2.3 从发展角度考察企业绩效 |
6.3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民营企业绩效的影响假设 |
6.3.1 现金流权与民营企业绩效存在非线性关系 |
6.3.2 两权分离程度对民营企业绩效存在负向影响 |
6.3.3 控制链条层级对民营企业绩效存在负向影响 |
6.3.4 控制链条数量对民营企业绩效不存在明显影响 |
6.3.5 股权集中度与民营企业绩效存在非线性关系 |
6.3.6 股权制衡度对民营企业绩效存在正向影响 |
6.4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影响民营企业绩效的变量设计 |
6.4.1 方法选择和变量设计 |
6.4.2 数据来源及描述性统计 |
6.5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影响民营企业绩效的实证分析 |
6.5.1 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间的相关性分析 |
6.5.2 各变量和被解释变量之间关系的回归分析 |
6.5.3 现金流权对民营企业绩效的影响结果及其分析 |
6.5.4 两权分离程度对民营企业绩效的影响结果及其分析 |
6.5.5 控制链条层级对民营企业绩效的影响结果及其分析 |
6.5.6 控制链条数量对民营企业绩效的影响结果及其分析 |
6.5.7 股权集中度对民营企业绩效的影响结果及其分析 |
6.5.8 股权制衡度对民营企业绩效的影响结果及其分析 |
6.6 本章小结 |
7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优化 |
7.1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三层次优化模型设计 |
7.1.1 股权结构三层次优化模型的构建 |
7.1.2 模型中各指标的符号配置 |
7.2 基于层次分析的股权结构优化指标评价 |
7.2.1 层次分析法 |
7.2.2 数据采集和整理 |
7.2.3 优化指标权重分析 |
7.3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优化模型的应用 |
7.3.1 案例选取 |
7.3.2 指标对比分析 |
7.3.3 存在的问题及优化方案 |
7.4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建议 |
8.1 结论 |
8.2 民营企业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优化建议 |
8.2.1 从民营企业自身角度出发优化股权控制关系 |
8.2.2 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几点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对加拿大PPP模式的研究 |
1.2.2 国外对加拿大PPP模式的研究 |
1.3 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结构安排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2章 基础设施PPP模式及其理论基础 |
2.1 PPP模式一般性分析 |
2.1.1 PPP模式概念 |
2.1.2 PPP模式特征 |
2.1.3 PPP模式价值驱动因素 |
2.2 公共产品与基础设施相关理论 |
2.2.1 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 |
2.2.2 基础设施性质与市场失灵 |
2.2.3 基础设施分类与PPP项目选择 |
2.3 PPP模式与公共管理相关理论 |
2.3.1 公共选择与政府失灵理论 |
2.3.2 新公共管理理论与PPP实践 |
2.3.3 公共事业民营化组织形式 |
2.4 PPP模式缔约机制相关理论 |
2.4.1 交易费用理论与PPP模式 |
2.4.2 产权理论与PPP模式 |
2.4.3 委托代理理论与PPP模式 |
第3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动因及现状分析 |
3.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需求角度动因 |
3.1.1 经济发展对基础设施需求 |
3.1.2 基础设施老化与投资缺口 |
3.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供给角度动因 |
3.2.1 基础设施投资呈下降趋势 |
3.2.2 基础设施政府供给管理能力不足 |
3.2.3 基础设施战略与PPP政策导向 |
3.3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现状与运作机制 |
3.3.1 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与特征 |
3.3.2 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现状与国际地位 |
3.3.3 基础设施PPP模式主要运作机制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采购管理分析 |
4.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采购管理框架与管理原则 |
4.1.1 PPP模式全流程采购框架 |
4.1.2 PPP模式采购管理原则 |
4.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项目评估与采购决策体系 |
4.2.1 PPP全项目筛选及物有所值动态评估 |
4.2.2 PPP物有所值定性评估计分法 |
4.2.3 PPP物有所值定量评估方案 |
4.2.4 PPP物有所值创新因子与量化 |
4.3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项目采购管理的竞争性与效率性 |
4.3.1 PPP项目竞合对话的充分竞争性 |
4.3.2 PPP项目非招标提案的竞争性优化 |
4.3.3 PPP项目技术与财务评标的权衡 |
4.3.4 PPP项目采购时间与成本的效率性 |
4.4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项目采购主合同边界条件 |
4.4.1 PPP项目合同标准化 |
4.4.2 PPP项目合同绩效产出边界 |
4.4.3 PPP项目合同回报机制边界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投融资管理分析 |
5.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投融资结构 |
5.1.1 PPP项目投融资一般性分析 |
5.1.2 加拿大PPP项目投融资结构 |
5.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债券类融资构成及创新 |
5.2.1 PPP项目债券融资现状 |
5.2.2 PPP项目债券构成要素 |
5.2.3 绿色债券与PPP绿色项目协同创新 |
5.2.4 社会效益债券与公共服务融资创新 |
5.3 加拿大PPP项目政策性及商业银行金融支持与变革 |
5.3.1 加拿大基础设施银行对PPP政策性金融支持 |
5.3.2 省属金融管理局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
5.3.3 金融危机后商业银行PPP投融资变化与变革 |
5.4 加拿大养老金对基础设施及PPP项目投资与绩效 |
5.4.1 养老金资产配置与基础设施投资规模 |
5.4.2 养老金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与风险偏好 |
5.4.3 养老金基础设施投资方式与投资业绩 |
5.5 加拿大PPP产业投资基金与基础设施基金作用与机制 |
5.5.1 PPP产业投资基金类型及主要作用 |
5.5.2 PPP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 |
5.5.3 联邦基础设施基金运作机制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风险管理分析 |
6.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风险特征及风险管理制度 |
6.1.1 基础设施PPP项目风险及特征 |
6.1.2 PPP模式风险管理原则与工具 |
6.1.3 PPP模式风险管理要素 |
6.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风险管理核心内容与管理实践 |
6.2.1 PPP项目风险识别 |
6.2.2 PPP项目风险分配 |
6.2.3 PPP项目风险评估 |
6.2.4 PPP项目风险救济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监管保障分析 |
7.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法律构成要素与制度框架 |
7.1.1 PPP模式法律构成要素 |
7.1.2 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下PPP立法特征 |
7.1.3 联邦与省级PPP法律制度框架 |
7.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专业机构与治理能力 |
7.2.1 PPP专业机构核心能力要素 |
7.2.2 联邦级PPP机构战略引导作用 |
7.2.3 省级PPP机构运营与执行能力 |
7.3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监管机制 |
7.3.1 PPP模式绩效监管 |
7.3.2 PPP模式财政监管 |
7.3.3 PPP模式审计监管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评价 |
8.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效率评价 |
8.1.1 加拿大PPP项目交付效率分析 |
8.1.2 社会认可度与市场参与度分析 |
8.1.3 PPP模式经济系统性效益分析 |
8.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面临挑战 |
8.2.1 加拿大市级PPP模式发展受到制约 |
8.2.2 弱化对长期私营资本的需求及其影响 |
8.2.3 部分地区或项目未能真正实现物有所值 |
8.3 本章小结 |
第9章 加拿大经验对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的启示 |
9.1 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与现状 |
9.1.1 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 |
9.1.2 我国基础设施PPP项目发展现状 |
9.2 我国基础实施PPP模式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9.2.1 政府与社会资本PPP模式理念认识不清,双方合作地位不平等 |
9.2.2 PPP模式全生命周期监管、财政隐性风险、绩效管理存在不足 |
9.2.3 PPP项目融资属性欠缺,项目回报渠狭窄,存在短期投资倾向 |
9.3 加拿大经验对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的启示 |
9.3.1 协调财政与发改部门轴心作用,建立省和市级PPP专业团队 |
9.3.2 提升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财政及审计综合治理能力 |
9.3.3 加强PPP项目规划与筛选,完善物有所值定性与定量分析 |
9.3.4 优化PPP项目风险分担、回报方式与激励机制 |
9.3.5 拓展PPP多元化投融资市场,逐步向项目融资模式转变 |
参考文献 |
附件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双重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外文文献综述 |
(二)中文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双重股权结构的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双重股权结构的基本原理 |
(一)双重股权结构公司实例引入——小米集团 |
(二)双重股权结构的概念界定 |
二、双重股权结构的理论基础 |
(一)契合公司自治原则 |
(二)股东利益诉求的异质化趋势 |
(三)名义控制权向剩余控制权的转变 |
第二章 适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利弊分析 |
一、双重股权结构符合企业现实需求 |
(一)满足不同股东的投资偏好 |
(二)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价值 |
(三)缓解股东投资信息不对称问题 |
二、双重股权结构导致中小股东利益受损 |
(一)影响中小股东表决能力 |
(二)代理问题恶化加剧中小股东风险 |
(三)阻却敌意并购的积极功能 |
(四)治理能力降低影响中小股东收益 |
第三章 我国双重股权结构的现状和不足 |
一、我国关于双重股权结构的现行规定 |
(一)《公司法》关于双重股权结构的规定 |
(二)证监会关于双重股权结构的规定 |
(三)科创板关于双重股权结构的规定 |
二、我国双重股权结构对中小股东保护的不足 |
(一)特别表决权持有人资格设置不合理 |
(二)信息披露制度存在不足 |
(三)监管主体不明确 |
(四)日落条款类型单一 |
(五)司法救济手段有待完善 |
第四章 双重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保护建议 |
一、完善双重股权结构准入资格 |
(一)采取固定表决权倍数设置 |
(二)采用更严格的资格审查标准 |
(三)设置控制股东权利监督机构 |
二、完善特殊表决权的退出机制——日落条款 |
(一)日落条款的基本原理与分类 |
(二)域外日落条款设计与启示 |
(三)增设新类型日落条款 |
三、确立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 |
(一)适用差异化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
(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的改进方向 |
四、完善证券示范诉讼制度 |
(一)示范诉讼的价值 |
(二)对示范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 |
五、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机制 |
(一)健全证券侵权法律规定 |
(二)完善先行赔付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6)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研究 ——基于合约视角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目的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文献述评 |
1.2.2 国内相关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及结构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结构框架 |
1.5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主要创新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城市公用事业特性及相关理论 |
2.1.1 城市公用事业的网络性 |
2.1.2 垄断性与自然垄断理论 |
2.1.3 公用性与公用物品理论 |
2.2 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相关概念 |
2.2.1 PPP模式的合约本质 |
2.2.2 PPP模式的发展背景 |
2.2.3 PPP模式的类型划分 |
2.3 从新古典经济学到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 |
2.3.1 合约理论 |
2.3.2 产权理论 |
2.3.3 交易费用理论 |
2.3.4 博弈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适用性及存在问题 |
3.1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适用性分析 |
3.1.1 PPP合约与产业结构 |
3.1.2 PPP合约的效率边界 |
3.1.3 PPP合约的应用条件 |
3.2 PPP合约应用实例分析—以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项目为例 |
3.2.1 项目概况 |
3.2.2 合约分析 |
3.2.3 假说验证 |
3.3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现存问题 |
3.3.1 营建用途产生异化 |
3.3.2 社会资本参与困难 |
3.3.3 风险管理能力不足 |
3.3.4 监管效能有待提高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制约因素及风险分析 |
4.1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设计中的制约因素 |
4.1.1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设计 |
4.1.2 PPP合约的不完全性与风险 |
4.1.3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风险特征 |
4.2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合约的风险识别 |
4.2.1 PPP项目合约的内部风险 |
4.2.2 PPP项目合约的外部风险 |
4.2.3 城市公用事业PPP风险的识别方法 |
4.3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合约的风险清单 |
4.3.1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的案例归纳 |
4.3.2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风险清单建立 |
4.3.3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的风险释义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风险管理 |
5.1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风险的预警机制 |
5.1.1 PPP项目的风险评估 |
5.1.2 PPP与模糊综合评判法 |
5.1.3 PPP合约风险评估的案例演绎 |
5.2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风险分担框架 |
5.2.1 PPP合约的风险分担 |
5.2.2 层级关联与责任归属 |
5.2.3 归责不明与仲裁机制 |
5.3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风险的社会共治 |
5.3.1 交易费用视角下的风险度量 |
5.3.2 礼仪规范下的PPP项目风险 |
5.3.3 PPP项目风险的社会性监管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合约的优化设计 |
6.1 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合约的基本框架 |
6.1.1 PPP项目类型与收费机制 |
6.1.2 PPP项目合约的主要条款 |
6.1.3 PPP项目合约的设计准则 |
6.2 完全信息条件下的PPP合约分析 |
6.2.1 租值配置模型 |
6.2.2 政府管制约束 |
6.2.3 推理结果分析 |
6.3 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PPP合约分析 |
6.3.1 租值配置模型 |
6.3.2 动态博弈分析 |
6.3.3 推理结果分析 |
6.4 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的优化设计 |
6.4.1 PPP合约的收益条款设计 |
6.4.2 PPP合约的风险条款设计 |
6.4.3 PPP合约的其它条款设计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发展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的相关政策建议 |
7.1 优化城市公用事业PPP合约设计 |
7.1.1 完善模式匹配机制 |
7.1.2 合理配置项目租值 |
7.1.3 实现动态风险管理 |
7.2 完善PPP合约的法律保障 |
7.2.1 突出合约合法合规审查 |
7.2.2 厘清PPP合约法律关系 |
7.2.3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
7.3 加强城市公用事业PPP政府监管 |
7.3.1 树立全新监管理念 |
7.3.2 完善政府监管体系 |
7.3.3 健全监管监督机制 |
7.4 推动城市公用事业PPP项目社会共治 |
7.4.1 突出社会规范作用 |
7.4.2 建立公众问责机制 |
7.4.3 塑造社会共治环境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附录 PPP项目风险因素权重及其影响程度判断专家调查问卷 |
(7)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中国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立法现状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一)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 |
(二)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构造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构造 |
(二)董事会的权力构造 |
(三)剩余权力的归属 |
第二节 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
一、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现存问题 |
(一)未能区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 |
(二)股东大会权力过于庞大 |
(三)董事会独立性的严重弱化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现有解决方案 |
(一)控股股东中心主义模式 |
(二)经理中心主义模式 |
(三)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 |
三、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重思 |
第二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争鸣 |
第一节 公司权力分配的股东中心主义理念 |
一、基本立场 |
二、法理基础 |
(一)所有权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公司合同理论 |
(四)公司宪制理论 |
三、股东中心主义理念的最新修正 |
第二节 公司权力分配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 |
一、基本立场 |
二、法理基础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团队生产理论 |
(三)社群理论 |
(四)实体最大化及可持续性理论 |
第三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域外实践 |
第一节 大陆法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德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二、法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三、日本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四、韩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第二节 英美法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英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二、美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三、澳大利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四、加拿大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第三节 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之总结 |
一、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存异 |
(一)二元制与三元制 |
(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 |
二、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趋同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逐渐缩小且以法律明定范围为限 |
(二)董事会的权力逐渐扩大且为概括性规定 |
第四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总体思路 |
第一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考量因素 |
一、公司人格 |
二、股权结构 |
三、经营效率 |
四、利益冲突 |
五、社会责任 |
第二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选择 |
一、我国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现实依据 |
(一)公司法人本质实在说的确立 |
(二)公众公司股权结构仍然高度集中 |
(三)公司社会责任愈加受到重视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下公司权力分配原理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标准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效力 |
第五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具体方案 |
第一节 公众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力配置 |
一、人事任免权 |
(一)董事提名权 |
(二)董事选举权 |
(三)董事解任权 |
(四)薪酬决定权 |
二、公司重大变更决定权 |
(一)章程修改批准权 |
(二)重大资产重组批准权 |
(三)公司终止决定权 |
第二节 公众公司董事会的权力配置 |
一、公司资本结构决定权 |
二、利润分配决定权 |
三、利益冲突交易审批权 |
四、敌意收购防御策略决定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控制权配置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研究 ——基于制度环境的调节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框架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框架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1.4 本章小结 |
2.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控制权配置的相关文献综述 |
2.1.2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相关文献综述 |
2.1.3 控制权配置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相关文献综述 |
2.1.4 制度环境相关文献综述 |
2.1.5 文献述评 |
2.2 概念界定 |
2.2.1 控制权配置概念 |
2.2.2 内部控制有效性概念 |
2.2.3 制度环境概念 |
2.3 理论基础 |
2.3.1 委托代理理论 |
2.3.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3 控制权理论 |
2.3.4 不完全契约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3.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3.1 控制权配置层次划分 |
3.1.1 股东层面控制权配置 |
3.1.2 董事会层面控制权配置 |
3.1.3 经理层层面控制权配置 |
3.1.4 综合模式的控制权配置 |
3.2 控制权配置模式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分析 |
3.2.1 股东控制模式 |
3.2.2 经理层控制模式 |
3.2.3 相对独立模式 |
3.3 机理分析及研究假设 |
3.3.1 股东层面的控制权配置与内部控制有效性 |
3.3.2 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配置与内部控制有效性 |
3.3.3 经理层层面的控制权配置与内部控制有效性 |
3.3.4 主要控制权配置模式下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
3.3.5 制度环境的调节作用 |
3.4 本章小结 |
4.研究设计 |
4.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4.2 变量设计 |
4.3 模型构建 |
4.4 本章小结 |
5.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5.1 因子分析 |
5.1.1 原理及相关步骤 |
5.1.2 实际应用 |
5.2 描述性统计 |
5.2.1 控制权配置模式统计 |
5.2.2 变量描述性统计 |
5.3 相关性分析 |
5.4 多重共线性检验 |
5.5 回归检验与结果分析 |
5.6 稳健性检验 |
5.7 本章小结 |
6.研究结论与相关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相关建议 |
6.2.1 关于企业层面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建议 |
6.2.2 关于政府层面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建议 |
6.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6.3.1 研究不足 |
6.3.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9)终极控制权特征对上市公司定增标的资产估值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框架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 |
1.5 本章小结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控制权内涵 |
2.1.2 定向增发资产注入 |
2.1.3 业绩补偿承诺 |
2.2 理论基础 |
2.2.1 控制权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4 信号理论 |
2.3 文献综述 |
2.3.1 控制权特征研究现状 |
2.3.2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资产注入研究现状 |
2.3.3 业绩补偿承诺研究现状 |
2.3.4 文献评述 |
2.5 本章小结 |
3 机理分析与研究假设 |
3.1 机理分析 |
3.2 研究假设 |
3.2.1 终极控制权特征对定增标的资产估值的影响 |
3.2.2 业绩承诺的调节作用 |
3.3 本章小结 |
4 研究设计 |
4.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4.2 变量定义 |
4.2.1 被解释变量 |
4.2.2 解释变量 |
4.2.3 调节变量 |
4.2.4 控制变量 |
4.3 模型构建 |
4.4 本章小结 |
5 实证检验结果分析 |
5.1 描述性统计 |
5.2 相关性分析 |
5.3 多元回归分析 |
5.3.1 终极控制权特征对定增标的资产估值的回归分析 |
5.3.2 业绩承诺调节作用的回归分析 |
5.4 稳健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6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6.3.1 研究不足与局限 |
6.3.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10)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论题价值与学术综述 |
三、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法理逻辑 |
第一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基本结构 |
一、大额持股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与大额持股相关的证券监管制度 |
第二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思想源流 |
一、证券市场的内在本质与监管哲学演变 |
二、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定位与思想谱系 |
第三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
二、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
三、促进上市公司治理 |
第四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冲突平衡 |
一、大额持股监管的原则:比例原则 |
二、大额持股监管的方法:体系化 |
三、大额持股监管的陷阱:过度披露 |
第二章 大额持股监管对象的确定 |
第一节 权益拥有人 |
一、投资者、持股人 |
二、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
三、权益拥有人的来源 |
四、权益拥有人的界定 |
第二节 权益拥有人的构成要件 |
一、权益的认定 |
二、“拥有”的认定 |
三、一致行动人的认定 |
第三节 特殊权益拥有人的认定 |
一、特殊权益拥有人的含义 |
二、特殊权益拥有人拥有权益的认定 |
第三章 大额持股的静态监管:权益披露维度 |
第一节 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内容 |
一、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内容 |
二、境外主要成熟市场关于权益披露的内容设计 |
三、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内容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
第二节 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一、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二、美国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三、欧盟、英国等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四、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时限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
第四章 大额持股的动态监管:交易行为维度 |
第一节 慢走规则立法目的确定 |
一、慢走规则的起源及立法目的 |
二、慢走规则立法目的再辨析:充分信息下的行为理性 |
第二节 慢走规则的具体含义 |
一、初始持股比例5%的慢走规则 |
二、5%后持股变动比例每增减5%的慢走规则 |
第三节 违反慢走规则的交易行为有效性 |
一、交易行为无效论 |
二、交易行为效力待定论 |
三、交易行为有效论 |
第四节 慢走规则必要性的再思考 |
一、慢走规则的负面效应 |
二、慢走规则与变动1%即披露规则的叠加效应 |
第五章 大额持股监管的实现 |
第一节 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类型及性质 |
一、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类型 |
二、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行为性质 |
第二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主要实现路径:行政责任 |
一、责令改正 |
二、警告、罚款 |
三、限制表决权 |
四、存在争议的行政责任形式 |
五、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其他责任形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企业规范与控制权(论文参考文献)
- [1]上市公司差异化表决权法律制度研究[D]. 张赫曦. 吉林大学, 2021(01)
- [2]建设项目关系治理困境的形成机理及治理路径研究[D]. 李孝林. 天津理工大学, 2021(08)
- [3]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中国民营企业的多重影响研究[D]. 周立明. 四川大学, 2021(12)
- [4]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D]. 刘琨. 吉林大学, 2021(12)
- [5]双重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保护研究[D]. 董铸辉.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1)
- [6]中国城市公用事业PPP模式研究 ——基于合约视角下的分析[D]. 张一楠. 吉林大学, 2020(03)
- [7]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D]. 张建东. 吉林大学, 2020(03)
- [8]控制权配置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研究 ——基于制度环境的调节作用[D]. 杨雯雯. 西安理工大学, 2020(01)
- [9]终极控制权特征对上市公司定增标的资产估值的影响研究[D]. 党怡昕. 西安理工大学, 2020(01)
- [10]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施金晶.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