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听证制度:公民参与公共行政的重要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唐梅玲[1](2018)在《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是指,制定针对精准扶贫内容并能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的法律规则,对扶贫参与主体设定良好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设立专门的扶贫管理机构,对精准扶贫成效进行持续的评估、管理和交流等活动,并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规范和监督手段实现精准扶贫的目的。总体来说,目前的精准扶贫是政府在一种资源相对短缺的背景下所实施的大规模的行政改革。5年来,在不利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我国实现了贫困人口的较大规模持续减少,中国减贫成绩被称为“奇迹”。然而,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基层政府和乡村精英“寻租”、贪污挪用、渎职失职,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这些问题暴露出我国精准扶贫制度面临法治困境,体制缺陷,程序机制不畅等问题。以行政法视域审视精准扶贫,其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首先,对精准扶贫主体而言,当下政策推进下的精准扶贫面临体制性障碍,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够、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其次,考察精准扶贫范围,存在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市场机制扶贫范围界限不明;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再次,关于精准扶贫的方式,存在扶贫方式未能满足合法性需求、扶贫方式未能满足服务性需求、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之间相互冲突等诸多不足;复次,在精准扶贫的程序方面,缺乏规范的扶贫信息公开程序,科学的民主决策程序,扶贫行政机关未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缺失扶贫教示程序;最后,关于精准扶贫救济,扶贫领域未合理适用信访制度,扶贫领域调解制度不健全,扶贫领域未规范推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制度。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在于:首先,分析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即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其次,公益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与效率原则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给付行政理论、反贫困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以及合作治理理论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主体需要重点因应这些问题:一是,从精准扶贫主体来看,为突破困境,有必要引入“合作扶贫理念”,从政府、市场、社会三维角度重塑多元主体合作扶贫治理格局。具体来说,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从而明确精准扶贫究竟“谁来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范围而言,首先,应确定其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并且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机关职责、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其次,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范围的制度实践及经验。最后,须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具体内容:一方面,明确精准扶贫范围需遵循适当性原则、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确定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标准,即信息标准、公共安全责任标准、专业技术标准以及扶贫效率标准,分别为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基础标准、目的标准、工具标准以及评价标准。就精准扶贫方式而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有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优化我国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措施。首先,明晰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其次,通过主体上赋权,程序上激励以及救济上激励的路径,引入激励型扶贫行政方式;最后,通过规范行政指导,优化行政资助,完备行政奖励的路径,来完善既有扶贫方式。唯有如此,才能找到与扶贫目标相匹配的扶贫方式,以期实现有效脱贫。对扶贫方式的分析实质上回答了精准扶贫领域“怎样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程序而言,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实质上通过程序路径监督扶贫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日本、德国扶贫程序的行政法制度。具体通过健全精准扶贫信息公开程序,合理适用精准扶贫听证程序,优化精准扶贫教示程序,规范精准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来解决“如何监督扶贫行政主体”的问题。就精准扶贫救济而言,首先,考察精准扶贫行政法之救济,梳理对精准扶贫救济制度认识误区;其次,对于现行的行政救济方式能否直接适用于精准扶贫领域,以及如何完善需要再认识;最后,对于如何优化精准扶贫救济制度,需要规范扶贫领域信访制度,健全扶贫领域调解制度,完善扶贫领域行政复议制度,改善扶贫领域行政诉讼制度。对救济方式的研究主要回答“扶贫对象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为从源头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的合法性,首先,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理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的总体思路。接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通过健全以权利保障为中心的扶贫基本法律体系,制定扶贫基本法,完善扶贫法律支撑体系,规范扶贫法律保障机制,对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进行了设计。
李大伟[2](2017)在《我国公民参与公共行政决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要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这一要求,必然要求公民有能够参与到政治活动的渠道,而公民参与行政决策正是公民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活动的渠道。因此,开展系统深入的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公民参与行政决策是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监督政府权力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由传统型政府向治理型政府转变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质所在。近年来,随着行政公开化的推动,我国在公民参与行政决策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比如:信访制度、听证会制度、重大决策的公示制度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目前我国公民参与行政决策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公民参与决策的制度化不足、参与决策的渠道不畅通、参与决策的能力不足、缺乏代表性、政府对公民参与决策观念的误解、公民获取政府信息难度大等问题,这表明公民参与行政决策需要在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等方面进行完善。因此,要解决我国公民参与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我们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先进理论以及实践经验,并在引进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理论及方法。另一方面,应该尽快构建我国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机制,完善我国公民参与的正式化渠道和非正式化渠道以及完善公共行政决策体制,这是当前我国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桂萍[3](2016)在《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文中研究表明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有着深厚的政策背景。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程序,指出重大决策要“广泛听取各界意见”。2010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把“公众参与”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尤其是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把“公众参与”正式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五大法定程序的第一步程序。同时,近年来,在与这些政策性宣示遥相呼应的行政立法与行政实践中,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纷纷制定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的各类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形式多样的听证会、论证会等等的公众参与模式也已然成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常态风景。公众参与制度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也是达成共识的。然而实践中,公众参与制度不仅没有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甚至还屡屡被虚置。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性为什么会大打折扣呢?为了防止割裂地看待程序设置问题,制度的不完善应该首先探究其理论基础。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要厘清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尽管行政决策概念本身处于一个行政法学的模糊地带,“重大”又是一个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但“重大”的界定标准还是要尽可能客观化、标准化,尽可能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其次,研究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是一个跨学科、综合性的命题,概括起来,其基础理论主要包括正当程序、人民主权和协商民主三个方面,其中体现了民主国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等基本的行政法原则。再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对于解决现代风险社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危机,以及追求政府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具有积极的价值功能,这种功能可以概括为公民教育与学习功能、民主训练与表达功能、正当合法化功能、共同体整合功能以及风险治理功能等五种功能。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理论做一个提纲挈领的概述之后,更为重要的是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进行类型化的研究。随着参与式行政的发展,重大行政决策的参与主体、客体和模式都发生了变化。首先,行政参与主体中社会公众的主体范围得到扩展。“公众参与”中的“公众”的内涵与外延,以及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在实践中是极为复杂的,如果参照西方公众参与制度发达国家的实践,需要对利益集团与非政府组织这两类公众群体予以特别的关注。专家由于其同时兼备行政机关与公众的属性,也应该成为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一类特殊的公众群体。其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客体应当是一种复合式客体,主要包括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和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其中参与行为是该复合式客体的核心。再次,公众参与的实践类型是丰富多彩的,按照公众参与的方式、途径等我们可以将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分为行政操纵型、专家主导型、授权型、协作型和技术辅助型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总体上的类型化分析之后,仍需要对其中具体的制度进行分类的解析与构建,公众参与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以及专家参与制度。其一,信息公开制度是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首要前提。该制度本身旨在于为行政主体与公众之间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场域,有利于公众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及时获得相关信息,避免了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推进政府活动的高效性、民主性与合法性、以及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西方行政法治发达国家的信息公开立法相对比较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也呈现出非常多样化的程序内容和形式。相比之下,我国信息公开立法与制度实践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在众多重大行政决策的实践中,公众参与在范围、程度和有效性等方面的不足,都与政府信息发布不够充分及时等问题有直接联系。因此,要使信息公开制度成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法治化建设的可持续性力量,必须要加强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并依靠更为成熟、有效的信息开放制度来构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合作关系。其二,听证制度是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途径。听证在最广义的层面上被理解为在行政机关作出意思决定之前先听取相对人意见的制度,这是行政程序正当化的最基本手段之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行政听证制度的一种类型,而行政听证制度的存在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包括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治国理论(依法行政原理)等。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会具有其积极的价值功能,从听证会最初的简单的信息收集与事实认定功能发展到提高行政决策的可接受度、协调多方利益、增加行政决策权行使的透明度、增进政府公信力和促进社会基本共识的达成等更多的功能期待。听证制度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的具体运用中应该重点适用两个原则,包括案卷排他原则和禁止单方面接触原则。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有着较为成熟的运作体制,其中非正式听证程序在美国重大行政决策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相比之下,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发展得比较晚,其在法律规制、听证会代表遴选机制、听证会信息公开、听证会案卷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困境。针对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实践运行中存在的这些困境,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应该致力于具体法律规则与程序的架构,包括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立法、推进听证程序的公开化、细化听证主持人的规范、优化听证代表的遴选机制、完善听证案卷制度和完善决策听证的救济机制等。其三,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参与制度是我国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特殊形式。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被正式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五大法定程序。然而本文所讨论的“专家参与”制度并不完全等同于五大法定程序中的“专家论证”程序。“专家参与”制度是“专家论证”制度的上位概念,是指专家参与所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活动,包括了专家在决策全过程中都可以参与的各个环节。此外,专家本身也是公众的一员,是公众参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角色身份兼备公众与行政的双重属性,是一种特殊的保持“中立性”和“独立性”的公众参与的主体,因此,“专家参与”制度在理论上可以作为“公众参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作为公众参与诸多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实践中,专家参与具有动态性、全程性和广泛介入等特点。专家可以借助其中立、理性的身份、特点,把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政府、利益集团与普通民众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平衡各方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利益分配。而另一方面,在实践运行中,专家往往因为专业知识局限性,以及与地方政府利益或集团利益的纠葛而丧失公众信任,从而造成专家论证会沦为政府法治建设的“过场走秀”,“专家失灵”成为专家参与制度能否有效实施的担忧。为了解决专家参与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的保障专家独立性机制和抑制专家知识滥用机制的“双重缺位”问题,就需要首先对重大行政决策中专家角色进行一个重新的解读,将专家角色定位为一种兼备公众与行政的双重属性,特殊的保持“中立性”和“独立性”的公众参与的主体。其次,还需要对专家参与制度进行一个类型化的分析。在重大行政决策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以及决策过程本身的不同环节中,专家参与模式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态,如直接咨询模式、委托调研模式、公民运动模式以及公益诉讼模式等。再次,还需借鉴西方国家比较发达成熟的行政决策咨询系统和专家参与制度,结合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实践的现状,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我国的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如鼓励民间咨询机构的发展、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制度化路径、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以及建立专家责任追究制度等。在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制度按程序制度的类型进行分类别析之后,更为微观、细致的阐述体现在对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若干典型视域进行解读与分析。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行政管理领域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中积极引入公众参与制度,这在与公民切身权益联系紧密的行政领域内体现得尤为明显,这些领域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估。首先,城市规划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是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场域。城市规划决策不仅仅是一项政府的职能,也与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城市规划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具有其积极的价值功能,其发展与我国整个公众参与运动以及民主政治的发展都密切相关,域外英美等国的城市规划决策制度发展较早,相关立法与制度已经基本上形成一个完善、自然的体系化工程,这个体系有效的运作与创造发展更新着公众参与的理念与制度,不断地将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推向新的高潮。而我国城市规划决策的理念与制度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有着相当大的差距,公众参与制度的广度和深度需要不断加强,我们必须针对我国公民与社会的现实情况,制定出一套具有我国特色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决策的制度和模式。其次,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在重大行政决策运行中具有其特殊重要性。环评公众参与的这种重要性激发了学界的研究热情,关于环评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文献资料也是公众参与制度研究中最为丰富的。上世纪二战后,各国政府纷纷出台相应的环保决策与立法以应对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在我国,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保护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公众参与在环评制度中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很多情形下仍未被给予应有的重视。环境保护仅仅依靠政府单方面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公众积极的参与才能确保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重大项目或决策的环评程序也是公众参与制度得以发挥最大效能的场域。政府除了要加强环保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参与环保意识,更需要完善环评公众参与的立法规范、程序规则和司法审查制度,建立一个科学完备、可操作性强的环评公众参与制度体系。尽管行政决策者都能认识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些年各地政府也在推进以听证会、座谈会为代表的各种公众参与方式,但研究普遍表明公众参与制度并没有在行政决策实践中发挥出其应有的效用。针对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行政决策实践中的种种困境,我们应该尽快走出一条有序的、制度化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路径。这个法治化的发展路径不仅需要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相关的法律规范,也需要在认同服务型政府理念基础上,努力探索建立服务型政府与公民之间平等、合作的新型互动关系,更需要在实践中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多元化发展渠道,增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效性。综上所述,我国公共行政领域的公众参与政治实践是一幅已经徐徐展开的巨大画卷,而这幅画卷浓墨重彩的一个章节就是公众有序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在国家与地方政策层面上,这个华丽的篇章已经有了很多积极的宣示;在实践行动层面上,形式多样的公众参与形式也开始引入重大行政决策领域;在法律规范层面上很多地方都出台了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定。但是,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属性和范围界定依旧不清晰,公众参与制度在行政决策实践中屡屡被虚置,统一的国家层面的立法也尚待制定,行政决策法治化的道路依然任重而道远。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制度的研究不仅在行政法学的研究视野中具有基础性意义,而且对我国依法行政的建设具有十足的实践意义。
张倩[4](2014)在《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功能因境及其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已经成为行政法领域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但行政听证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却遭遇了各种制度困境和功能困境。这些困境的表现形式十分多样,隐藏其背后的原因也十分复杂。本文试图从一个全景式的角度观察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存在样态和功能困境,进而分析产生这些困境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若干建议。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梳理了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制度现状及其预设功能。本章先理清了听证与行政听证的概念、渊源、特征,分析了听证的法理基础,讨论了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状况。我国行政听证制度起源于行政权受控的当代背景,在此背景之下,陆续出台了若干旨在控制行政权、加强程序建设的法律,这些法律中有不少内容与听证相关。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具有制约行政权力、保障人权、规控行政程序和促进民主决策的多种预设功能。第二章分析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功能困境。虽然行政听证具有众多预设功能,但在当代中国,几乎在所有方面,这些功能都存在缺陷,概而言之,即权力规约形式化、权利保障片面化、程序规控虚置化和民主决策空洞化。第三章探讨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之所以出现功能困境的立法诱因。由于我国缺少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在其表现形式上显得比较粗陋。加之程序性规则过于简单,监督与归责机制有所缺乏,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在法律层面上的不完备是导致功能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第四章探寻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功能困境的宏观背景。在当代中国,普遍流行着听证是民主决策重要形式的观点,这种观点导致了人们对听证价值的认识偏差和听证功能的定位偏差;在行政决策听证中,则存在不均衡的利益博弈;传统政治文化也导致了控权意识的匮乏。这些都是行政听证功能困境的背景和重要成因。第五章指出了治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可能路径。根据前两章对原因的讨论,本章讨论了解决行政听证制度功能困境的基本方法,即一方面需要对行政听证的宏观背景进行治理,强化对行政权的约束,另一方面则需要完善行政听证的具体规则,并加强行政听证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设。
马琼丽[5](2013)在《当代中国行政中的公众参与研究》文中认为公众参与,又称公共参与,是对社会公众试图影响政治决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动的总称。作为一种可追溯至古代城邦民主政体的古老政治实践,公众参与在实现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促进决策科学化,培育公共精神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日渐发挥出一定优势,这迎合了当代民主政治和行政实践提出的“更真实、务实民主”的理念和诉求,因而得到了学术理论层面上的认可与接受,在当今世界各施行民主宪政的国家呈现逐步增强的发展态势。在我国,公众行政层面上的参与经历了从无到有、自上而下推动和自下而上参与的过程,并在现实实践中逐渐产生出一定的经济效益、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但目前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和重重困境,亟待寻求新的路径。因此,当下探讨我国行政中公众参与这一问题无疑是值得研究的课题。综观国内外政治与行政学界,关于行政中公众参与的研究还不多见。本文以参与民主理论、协商民主理论、民主行政理论、公共治理理论等作为开展研究的理论基础,结合我国行政领域的具体情况,对当前我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发展历程、类型、具体形式等进行了概括总结:深入分析了参与各要素存在的问题、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内在矛盾、制度困境和制度安排上的缺陷;引入昆明市安宁炼油项目作为反面实证分析案例,以之阐明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在当前我国政府行政活动中的必要性,重大意义以及潜在的负面影响;文章还借鉴了瑞士、英国、欧盟的行政中公众参与机制,与我国的行政中公众参与机制进行比较分析,从中找出对我国的有益借鉴,并进一步提出构建公众参与体系、建立政府与公众良性互动关系、打造开放民主的行政体系、推行行政中公众参与的法治化等改进对策。总而言之,当代我国行政中公众参与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其制度设计尚不健全不完善,在现实实践当中也没有得到政府的广泛重视和运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公众参与的推行在我国没有进一步发展可能性,政府民主行政意识的培养、公众议政水平的提升、各群体公共理性的塑造、法治化的参与制度环境等,都为我国打开行政中公众参与之门增添了希望。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导论着重介绍问题提出的背景及研究意义,对国外内相关研究进行回顾和分析,审视理论基础,明确研究思路与研究目的,提出研究假设、分析框架与研究方法,界定核心概念,并与相关相似概念加以区分。第一章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兴起与发展现状对我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兴起与所经历的发展阶段进行概括总结,探讨当前我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类型和具体形式,分析其中存在的优势和不足。第二章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分析分别从我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微观构成要素、其中的内在矛盾、制度安排的现状等角度展开分析与研究,从中发掘出我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安排与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对其形成的制度优势和困境进行具体阐述。第三章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实证分析以云南省昆明市安宁炼油项目为个案,对行政中公众参与机制缺失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集中展现,并对问卷调查结果进行分析,从中总结出在我国行政领域推行参与式行政的必要性与重大意义。第四章基于政府立场的我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发展策略介绍瑞士、英国、欧盟的行政领域中存在的公众参与机制,借鉴其经验,对于在我国如何推动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发展提出了四大建议,包括构建公众行政参与体系、建立政府与公众良性互动关系、打造开放民主的行政体系、推进行政中公众参与的法治化等。本研究提出以下主要观点:(一)行政中公众参与是指在现代民主政治和民主行政的背景下,社会普通公众基于公共理性,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渠道向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实施的公共行政活动施加影响力,力求干预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使之更加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的一切活动,讨论、辩论、沟通等话语交往方式共同制定公共政策,解决公共问题的行为模式。(二)作为一种可追溯至古代城邦民主政体的古老政治实践,公众参与在实现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促进决策科学化,培育公共精神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日渐发挥出一定优势,符合当代民主政治和行政实践提出的“更真实、务实民主”的理念和诉求。(三)我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经历了萌芽、探索、初兴三大发展阶段,并在长久的嬗变积累过程中形成四大种类,包括决策性参与、咨询性参与、听证性参与、协调性参与,是自上而下的推动与自下而上的参与的有机结合,间接参与与直接参与的有机结合,并谋求实现公共利益前提下的不同利益关系的协调,体现出民主集中原则和尊重群众的原则。(四)我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制度设计与安排是其各微观构成要素的功能性组合的表现形式,其中存在着四大内在矛盾,包括:政府强势主动性与公民弱势被动性的矛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制度理性与实践操作非理性的矛盾、信息共享与信息垄断之间的矛盾。(五)我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发展主要依靠构建公众行政参与体系、建立政府与公众良性互动关系、打造开放民主的行政体系、实现行政中公众参与法治化等途径实现。
曹寻真[6](2013)在《“平权型政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为什么要建设“平权型政府”?“平权型政府”是否仅仅从理论上阐明政府与人民关系本来平等?怎样才能从实践上构建“平权型政府”?回答这些问题即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运用哲学思辨、政治学分析、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及行政法治实践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围绕范畴的提炼和规则的构建,对“平权型政府”相关的理论,“平权型政府”与“自然权利转让”、“平衡论”、“政府法治论”的关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探讨。本文认为,“平权型政府”的逻辑前提——政府与人民地位“本来”平等。从法理基础即政府权力的合法性解释角度出发,分析了政府权力来源的两种形式以及政府与人民关系的合理定位,得出构建“平权型政府”的必然性与可行性,并提出建设“平权型政府”是顺应时势的行为。基于对中国社会现实中行政权与公民权严重失衡的关注,重新审视行政法理论并做进一步探讨就有了必要性。“平衡论”认为行政法的核心问题就是处理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问题,而“政府法治论”的终极目标则是构建“平权型政府”,因此,无论“平衡论”还是“政府法治论”,均关注政府行为,并将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作为它们研究的理论重心。本文认为,面对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失衡,就需要在行政中保护公民权,防止行政权的侵蚀;就需要努力做到政府与公民关系平等化,即做到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行政法面对的基本矛盾就是如何处理行政权力与行政相对人之关系,这对基本矛盾关系必须通过“政府与公民法律关系平等化”才能真正实现;而“政府法治论”认为政府与人民关系平等化乃至达到政府与人民法律地位的平等乃是现代行政法的根本价值。总而言之,实现公私利益兼顾的良性互动,构建和谐共存、合作互信的政府与公民关系,乃是“平权型政府”的建设目标。可见,“政府法治论”思想中包含了平衡的意蕴,“政府法治论”的理论内涵与“平衡论”有颇多相通之处。从本文的研究旨趣出发,建设“平权型政府”首先需要从制度上加以改进,而首当其冲的就是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救济立法的完善。本文认为,完善的行政程序立法是制约行政权和激励公民权的重要因素,是促进行政权和公民权平衡的重要力量,并将行政程序法典化才可以实现制约与激励的路径,达到最终实现权力和权利的结构性平衡。而完善的行政程序立法不仅能够加大对公民权的救济,保障公民权利不受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侵害,也能强化行政权的监督,推进积极立法并不断的向切实执法方向靠近。此外,本文还认为,“平权型政府”的构建需要从制度上加以创新,推进依法行政,将政府权力下放于社会,加强公私合作,促进私人规制。本文的结论是:“平权型政府”的精神与法治政府互通,构建“平权型政府”要求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政府与人民关系平等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代表了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平权型政府”在政治法律文明建设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
郑艳雯[7](2013)在《论公共行政听证参与人制度 ——以价格听证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我国以价格听证为代表的公共行政听证制度发端于20世纪末。十多年来,公共行政听证制度的建设取得不少的进步,促进了我国的相关立法的完善,使相关法律规范在程序操作上不断地细化,推动了公共行政听证制度的公正、公平与公开的目的和宗旨的实现。公共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拓宽了我国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使公民有机会理性、合法的参与民主决策。公共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是展现公正、民主价值的一种方式。公共行政听证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本文通过价格听证方面的实际案例,分析听证会中存在的问题,梳理我国公共行政听证会的发展历程,阐述公共行政听证的理论渊源,分析公共行政听证参与人的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分析、借鉴国外的听证参与人制度,提出完善我国以价格听证为代表的公共行政听证参与人制度的建议。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全文的导论,是针对本文提出公共行政听证参与人制度的问题由来的现实案例的分析,以及针对参与人制度研究的意义和研究情况的描述。第二部分是有关公共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理论,辨析了公共行政听证与参与人的相关概念,并梳理了我国公共行政听证的历史发展。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目前公共行政听证参与人制度的现状进行的分析,并寻找我国公共行政听证制度发生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是有关国外听证参与人制度的借鉴,阐述了国外听证参与人的法理基础、参与人的遴选及其权利义务、与有关的先进制度。第五部分则是在结合国外先进的参与人制度基础上,对我国公共行政参与人制度提出改善的方法。
蔡武进[8](2013)在《行政协商与我国现代行政法治》文中研究指明现代行政法治建设无论在何种意义上都无法仅凭行政机关单方面的力量所能达成,行政法必然需要担负起引导、促进和保障行政权力主体与私权利主体间合作、互动的使命。特别在当前转型期的中国,公共行政事务繁杂、“官民”矛盾尖锐、公民主体意识日益提升;在此背景下,终结行政过程中的“单向度”,实现主体间的合作、共赢乃我国现代行政法治的必然选择。也就是说,我国现代行政法治已不能只是单纯的规则控制之治,更应当是承载与表达公民对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之期待的善治。现代行政法治价值、理念之善需要通过“善”的行政手法与方式加以内化与表达。而行政协商这种注重公民的主体参与、强调行政权力主体的人文关怀,注重行政当事人间的交往理性、强调主体间互动、合作、理解的行政手法,以其主体间性、软权力性回应了我国传统单方面性、强制性、暴力性的行政手法之弊病与不足。在很大程度上,行政协商正是回应我国现代行政法治发展诉求的“善”的行政手法。作为一种“善”的行政手法,行政协商并非孤立存在,而是融入整个行政过程当中,并将现代行政法治精神、理念内化于行政过程,推动着具体行政决策、行政救济实践的改革发展。可以说,行政协商运用与推行的过程,既是行政权力主体与权利主体间交往自觉与理性治理之实现的过程,也是我国行政民主之形成与行政法治之推进的过程,还是我国社会管理创新之推动与强化的过程。在此意义上讲,行政协商不仅仅只是一种行政手法,而且还应当是一种融入我国现代公共行政领域的行政理念与生活方式。行政协商的特性与价值决定了,它作为现代行政法治发展的产物,在行政过程中的应用与强化又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现代行政法治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具体而言,行政协商促进了现代行政法治理念在实践中的贯彻与表达,推动了行政法主体定位的现代转向,推进了行政决策模式的现代发展,促进了行政救济制度的改革发展。立足我国现实,超越行政协商的制度困境与实践困境,将有利于我国现代行政法治的长效推进。基于这一思路,本论文共划分为七个部分:第一章行政协商意涵之解读,力图通过对行政协商内涵与外延的深入解读,以此奠定行政协商研究的基础。笔者认为行政协商是指行政权力主体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行政过程中的决策事项或由行政决策所引发的其他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对话、妥协进而达成合意或形成谅解、协作的过程。我们分析了行政协商所具有的主体的特定性、过程的博弈性、主体间自治性、内在的软权力性等特征,考量了立法性行政协商、处理性行政协商、救济性行政协商这三大基本类型;并认为在我国,行政协商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与丰富的现实价值。第二章行政协商与我国现代行政法治理念之表达,考量了行政协商与现代行政法治理念的关联,认为行政协商因应现代行政法治理念而生,同时行政协商的应用也将进一步的表达与诠释现代行政法治理念,并促进现代行政法治理念在行政实践过程中的贯彻与落实。即行政协商凸显了民主行政,诠释了服务行政,回应了平衡行政,彰显了程序行政,并通过具体的制度平台将这些行政法治理念内化于鲜活的行政法治实践当中。第三章行政协商与我国现代行政法主体之定位,考量了行政协商的兴起与运用对行政法主体定位的影响。我们认为,行政协商的应用不仅消解了传统行政法主体双方的对立,而且也促成了二者从不对等向对等的转向。与此同时,行政协商的应用也带来了行政法主体范围、主体权能的转变。第四章行政协商与我国现代行政决策模式之转向,考量了行政协商对现代行政决策模式的影响。我们认为,行政协商是内化于行政决策当中,并促进行政决策模式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手段。行政协商的运用彰显了合作行政,诠释了柔和行政,凸显了开放行政,其法治化推进将促进现代行政决策模式的法治化发展。第五章行政协商与我国行政救济制度之改革,探究了行政协商在行政救济过程中的融入与推行对我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基本行政救济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所具有的价值;并考量了行政协商的内化对这些行政救济制度的具体改革进路与措施所产生的现实效应。第六章行政协商与我国行政信访制度的法治化改革,将行政信访制度定位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兼具行政决策与行政救济双重功效的制度,并以内化行政协商为视角具体分析与考量了我国行政信访制度的法治化改革路向。最后,在结语部分笔者再次回到行政协商的原点,正视了当前推行行政协商所遭遇的理论、制度及实践困境,认为化解与超越这些困境将成为其进一步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与发展的必由之路。
艾慧娟[9](2013)在《行政听证中的公民参与问题研究 ——以四川省阶梯电价听证会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在人类社会的绵延发展中,公民参与是国家走向政治民主和政治文明不可分割的部分,是公民进入公共领域生活,参与治理那些关系他们生活质量的公共政策的基本途径。20世纪60年代前后,公民参与成为风靡世界的研究课题,特别是在西方国家,公民参与得到了飞速发展。而我国作为一个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单纯地靠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公民也希望参与到公共政策中表达自己的意愿,获取公共服务和产品,公民参与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从行政听证的角度阐述我国公民参与的状况,分为六章进行探讨,各章内容如下:一、导论。本章介绍了文章的选题背景,并结合研究现状解释了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20世纪60年代以后,信息大爆炸时代的开始以及20世纪90年代以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公民能够了解到更多关于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信息,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就有了较好的技术基础。同时,政治学和公共行政学的不少知名学者也为公民参与运动的推进提供了理论基础。在现实社会发展和理论的推动下,公民参与运动得到了飞速发展,公民参与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本研究的理论意义主要表现在:第一,本研究有助于推进民主社会的进步。第二,本研究有助于充实控制理论。本研究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第一,本研究有助于政府通过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实现公共服务效能的最大化,提高公共服务的品质。第二,本研究有利于提高公民参与素质;对重要概念进行了梳理并阐述了关键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本研究对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行政听证等重要概念结合国内外的研究进行了梳理,并阐述了三者之间的关系:介绍了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对公民参与研究的领域有清晰的认识。国外的研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第一,公民参与必要性的研究。第二,公民参与方式和技术的研究。第三,公民参与过程中政府工作方式的研究。国内的研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分别是:第一,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研究。第二,行政听证中公民参与问题的研究。同时对国内外的研究进行了简单的评价;对文章的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本研究主要运用了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由于研究对象的复杂性,本研究不仅要考虑到权利、权力、民主等政治学问题,还要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管理等社会现实问题,所以将会涉及到社会学、政治学、哲学、法学等多个学科领域,这就决定了本研究必须借鉴和综合运用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二、研究的理论基础。本章从公民参与基础介绍了公民文化理论。公民文化理论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主要代表人物是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从公民参与的必要性介绍了新公共服务理论。新公共服务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治理的一种新范式。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着名公共行政学者罗伯特·B·登哈特与珍妮特·V·登哈特;从公民参与的形式介绍了社会资本理论。社会资本理论是公民参与的另外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主要代表人物是詹姆斯·S.科尔曼。同时介绍了理论视野下行政听证中的公民参与。首先,公民积极参与公共政策的前提是拥有良好的公民文化。其次,社会组织是公民参与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最后,行政听证是公民参与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是实现政府公共政策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的一种重要形式。三、国内外行政听证的发展历程。本章内容主要介绍了国内外行政听证的发展历程以及我国行政听证存在的问题。本文对国内外行政听证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并总结了我国行政听证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分别是:第一,行政听证的可信度不高。第二,政府对行政听证的认识不够深入。第三,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第四,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缺少一套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四、行政听证中公民参与存在的问题分析。本章介绍了四川省阶梯电价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会分为五个阶段:第一,筹备阶段。第二,招募听证参与人阶段。第三,选取听证代表阶段。第四,举行阶梯电价听证会阶段。第五,方案确定阶段;分析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主动引导和服务公民政治参与的意识,公民参与传统和公共舆论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政府工作方式不恰当。具体表现为:信息公布迟缓,报名时间短;宣传力度小,方式单一;政府公布的信息不透明;遴选代表的方式过于简单;第二,公民参与传统缺失。具体表现为:公民参与的积极性有待提高;公民参与能力欠缺;第三,公共舆论机制不健全。具体表现为:新闻媒介的社会责任感不强;关于新闻媒体人的法律救济不完善;五、行政听证中公民参与的发展和完善。在阅读了大量的相关文献以及对问题进行分析之后进行思考。针对政府工作方式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变革政府治理,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观点。具体表现为:构建政府与公民间的合作关系;完善公民参与的法律保障。针对我国公民参与传统缺失的问题,提出了构筑公民文化,培育公民社会的建议。具体表现为:重视学校教育;发展社会教育;培养具有独立自主意识的现代公民;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针对公共舆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提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引导作用。具体表现为:新闻媒介要有一定的独立性;新闻媒介要体现公民的呼声。六、结语。对本文阐述的内容加以总结并指出不足之处。不足之处主要有表现在两点:一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访谈人员较少,收集的数据资料不够多,实证较少。二是关于新闻媒介的论述不够深入。由于前人的研究较少,同时国家在公共舆论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统一、不完善,且笔者作为一个非专业人士,关于法律的认识和研究较少,写作的深度还有待提高。本文的主要观点:一、我国公民参与的传统缺失。在我国,公民参与的传统与国外有很大的差距,民主观念深入人心的时间不长,在公民中还没有形成良好的民主基础,在实践中公民参与也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虽然国家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公民参与的发展完善仍需要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培育公民社会,培养公民意识,是公民参与发展的基础。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主动引导和服务公民政治参与的意识欠缺。政府工作人员对于国家政策习惯了命令式的传达,缺少服务意识,公民只能被动地接受。虽然近年来中共中央一直强调服务理念,要求政府工作人员转变思想,但目前为止效果并不理想。若要改变现状,仍需较长时间的探索。三、公民参与的理论研究欠缺。虽然我国关于公民参与的研究很多,但是没有形成一套理论体系,研究领域呈现多而散的现状,这种散乱的研究不能很好地指导我国实践中的公民参与。论文的主要贡献:一是选题新颖。在查阅了很多相关文献之后,笔者发现以行政听证为载体的公民参与研究不多。但是从我国的发展情况来看,公民参与在行政听证领域发展迅速,特别是近些年来行政听证已经成为我国行政决策的重要手段,这对于加快公民参与的进程有着重要意义。从这个方面来说,本文的选题适应了社会发展的趋势,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领域。二是观点方面的创新。本文关注了新闻媒介和社会组织在公民参与中的重要作用。在这个信息时代,新闻媒介和网络舆论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工作、生活,而在以往的研究文献中关于新闻媒介在公民参与中的研究较少,然而它却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同时,社会组织的作用也日渐重要,公民以个体的身份参与和以团体的形式参与差别很大。社会组织拥有更多的资源,更能受到政府地重视,也能够更好地实现公民利益。我国的现状是关于社会组织的研究较多,但是关于社会组织在行政听证中的研究较少。本文对这两方面地探讨为更全面地研究公民参与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
朱孟才[10](2011)在《中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优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所谓行政决策听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做出直接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共决策时,主要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来听取利害关系人、社会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从而实现科学、合理、公正决策的一种规范性程序设计。它有利于政府机关和公众之间的双向沟通,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不信任,及时疏导利益冲突,构筑社会和谐,体现了公开、民主的现代行政精神。研究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本文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现实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归纳法等,对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包括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意义,相关概念及理论渊源,西方主要国家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现状,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功能与价值,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发展、问题与原因进行了总括性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主要应当从坚持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发展与完善的基本原则,以建立现代行政观念为先导,以改革程序设计为前提,以优化行政人员为关键,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基础,以社会组织发展为动力,以相关制度建设为保障等方面来对我国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进行优化。
二、行政听证制度:公民参与公共行政的重要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行政听证制度:公民参与公共行政的重要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范围限定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五、本论文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精准扶贫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 |
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足 |
三、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 |
第二节 精准扶贫范围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与市场扶贫范围界限不明 |
二、扶贫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 |
第三节 精准扶贫方式面临困境 |
一、扶贫方式未满足合法性需求 |
二、扶贫方式未满足服务性需求 |
三、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冲突 |
第四节 精准扶贫程序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 |
二、扶贫听证程序未合理适用 |
三、扶贫教示程序缺失 |
四、扶贫决策程序不健全 |
第五节 精准扶贫救济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访制度不规范 |
二、扶贫调解制度不健全 |
三、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不完善 |
四、扶贫行政诉讼制度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
第二章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的语义 |
二、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 |
第二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 |
一、规范和控制扶贫公共行政权力的需要 |
二、行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
三、提升脱贫质量的内在需要 |
第三节 精准扶贫领域的行政法回应 |
一、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 |
二、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 |
第四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本原则 |
一、公益性原则 |
二、协调性原则 |
三、公众参与原则 |
四、效率原则 |
第五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理论依据 |
一、给付行政理论 |
二、反贫困理论 |
三、人权保障理论 |
四、合作治理理论 |
第三章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健全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主体含义 |
二、精准扶贫行政主体之特点 |
第二节 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主体行政法保障的启示 |
第三节 “合作扶贫理念”下精准扶贫主体制度之完善 |
一、以“合作扶贫理念”健全精准扶贫主体制度 |
二、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 |
三、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
四、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五、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第四章 精准扶贫范围之行政法厘定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范围的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范围概念之界定 |
二、厘清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明确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合理性基础 |
一、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
二、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主体职责 |
三、有助于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 |
第三节 域外扶贫制度的保障范围 |
一、域外扶贫范围的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范围制度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路径 |
一、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遵循的原则 |
二、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标准 |
第五章 精准扶贫方式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之思考 |
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 |
二、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 |
第二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性 |
一、精准扶贫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
二、精准扶贫方式需遵循程序制约机制 |
第三节 域外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 |
一、域外扶贫方式的实践 |
二、域外扶贫方式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优化 |
一、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 |
二、构建激励型扶贫方式 |
三、完善既有扶贫方式 |
第六章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精准扶贫行政程序之作用 |
一、监督扶贫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
二、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 |
第二节 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反贫困程序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路径 |
一、健全扶贫信息公开程序 |
二、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 |
三、优化扶贫教示程序 |
四、规范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
第七章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再思考 |
一、精准扶贫救济制度的认识误区 |
二、正确认识和积极运用精准扶贫救济制度 |
第二节 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启示 |
第三节 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建构思路 |
一、规范扶贫信访救济制度 |
二、健全扶贫调解救济制度 |
三、完善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 |
四、改善扶贫行政诉讼救济制度 |
第八章 精准扶贫的立法建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总体思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建议说明 |
三、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设计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我国公民参与公共行政决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依据 |
1.1.1 理论意义 |
1.1.2 现实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公民参与公共行政决策的理论分析 |
2.1 概念界定 |
2.1.1 公共行政决策的概念界定 |
2.1.2 公民参与的概念界定 |
2.2 公民参与公共行政决策的相关理论 |
2.2.1 人民主权理论 |
2.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3 公共治理理论 |
2.3 公民参与公共行政决策的重要意义 |
2.3.1 公民参与有利于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
2.3.2 公民参与有利于公共行政决策的执行 |
2.3.3 公民参与有利于公民权利的实现 |
第3章 我国公民参与公共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我国公民参与公共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 |
3.1.1 公民参与决策的渠道不畅 |
3.1.2 公民参与的代表性和能力的不足 |
3.1.3 公共管理者对公民参与决策观念的误解 |
3.1.4 公民获取信息的难度较大 |
3.2 对我国公民参与公共行政决策存在的原因分析 |
3.2.1 传统政治文化对公民参与的消极影响 |
3.2.2 经济发展水平对公民参与的制约 |
3.2.3 公民参与的制度环境不够完善 |
第4章 西方国家公民参与公共行政决策的实践及其启示 |
4.1 西方国家公民参与的实践方法及适用性 |
4.1.1 关键公众接触 |
4.1.2 公民调查 |
4.1.3 公民会议 |
4.1.4 咨询委员会 |
4.2 西方公民参与实践对我国公民参与的启示 |
4.2.1 对具体公民参与策略的借鉴 |
4.2.2 对推进我国公民有序参与的启示 |
4.2.3 对推进我国公民参与实践的启示 |
第5章 完善我国公民参与公共行政决策的对策 |
5.1 完善我国公民参与公共行政决策的正式化的渠道 |
5.1.1 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
5.1.2 完善信访制度 |
5.1.3 完善行政听证制度 |
5.1.4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5.2 完善我国公民参与公共行政决策的非正式化渠道 |
5.2.1 完善重大决策公示制度 |
5.2.2 推进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 |
5.2.3 完善我国行政决策体制 |
第6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3)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的现状与基础 |
三、研究目标、内容与方法 |
四、研究拟创新之处 |
五、研究难点与继续深入研究的空间 |
第一章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概念的厘清 |
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界定的困境 |
二、重大行政决策与一般行政决策的界分 |
三、重大行政决策中“重大”的界定标准 |
第二节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理论基础 |
一、人民主权理论 |
二、协商民主理论 |
三、正当程序理论 |
第三节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原则 |
一、民主原则 |
二、公共利益原则 |
三、信赖保护原则 |
第四节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价值功能 |
一、公民教育与学习功能 |
二、民主训练与表达功能 |
三、正当合法化功能 |
四、共同体整合功能 |
五、风险治理功能 |
第二章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主体 |
一、行政参与主体概念的提出 |
二、政府:组织者与协调者 |
三、社会公众:利益相关者的分析 |
四、专家:特殊的公众群体 |
第二节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客体 |
一、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行为 |
二、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 |
第三节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践类型 |
一、行政操纵型公众参与 |
二、专家主导型公众参与 |
三、协作型公众参与 |
四、授权型公众参与 |
五、技术辅助型公众参与 |
第三章 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首要前提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制度的价值功能 |
一、保障公民知情权与参与权 |
二、推进政府决策活动的高效性、民主性与合法性 |
三、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 |
第二节 域外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立法与制度实践 |
一、域外信息公开立法 |
二、域外信息公开的主要程序形式 |
第三节 我国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立法与制度实践 |
一、我国信息公开立法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问题 |
三、我国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
第四章 听证制度: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途径 |
第一节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概述 |
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适用原则 |
三、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价值功能 |
第二节 域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成功实践与经验借鉴 |
一、美国重大行政决策中非正式听证程序的广泛应用 |
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实践与发展 |
一、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发展困境 |
二、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构建 |
第五章 专家参与制度: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特殊形式 |
第一节 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理论基础 |
一、专家参与制度的功能与局限性 |
二、重大行政决策中专家角色的重新解读 |
三、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域外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制度 |
一、政府内设咨询机构 |
二、独立咨询机构 |
三、重大行政决策咨询制度的相关法律 |
第三节 我国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参与制度的构建 |
一、理念与法治并行——提高决策者的咨询理念与专家的职业素质 |
二、鼓励民间咨询机构的发展——搭建决策咨询的市场化与社会化平台 |
三、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制度化路径——保障咨询专家的“独立性” |
四、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专家参与的新途径 |
五、对专家意见的行政问责与司法审查——建立专家责任追究制度 |
第六章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典型视域 |
第一节 城市规划决策中的公众参与 |
一、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决策的制度设计 |
二、域外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决策的制度概况 |
三、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决策的制度概况 |
四、我国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决策的制度完善 |
第二节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
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简要概述 |
二、域外环评公众参与的制度借鉴 |
三、我国环评公众参与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四、我国环评公众参与的制度完善 |
第七章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路径 |
第一节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与规范 |
一、地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文件的梳理 |
二、国家统一的行政程序规范亟待建立 |
第二节 构建服务型政府与公民之间平等、合作的新型互动关系 |
一、服务型政府理念与公众参与 |
二、服务型政府背景下公众参与主体的角色困境与重构 |
三、政社互动:一个成功的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 |
第三节 拓展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本土实践 |
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实践困境 |
二、建立多元化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方式 |
三、增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效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现有重大行政决策法律文件汇总表 |
本人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功能因境及其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由来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现状及其预设功能 |
第一节 行政听证制度的意涵 |
一、听证之意涵 |
二、行政听证之意涵 |
三、行政听证的种类 |
四、行政听证制度的法理 |
第二节 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现状 |
一、中国行政听证制度产生的背景 |
二、中国行政听证立法概况 |
三、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第三节 中国行政听证的预设功能 |
一、制约行政权力,确保依法行政 |
二、尊重人权,保障公民权利 |
三、规控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
四、深化民主原则,促进民主决策 |
第二章 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功能困境 |
第一节 权力规约形式化 |
一、行政听证主持人身份不独立 |
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单方解释权 |
三、听证笔录的效力孱弱 |
第二节 权利保障片面化 |
一、保障对象的片面化 |
二、被保障权利属性片面化 |
三、权利保障环节片面化 |
第三节 程序规控虚置化 |
一、听证代表制度缺失 |
二、质证辩论程序缺失 |
第四节 民主决策空洞化 |
一、听证代表与听证事项缺乏相关性 |
二、听证议题结构化 |
三、先实施后听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听证制度功能困境的立法诱因 |
第一节 统一行政程序法典阙如 |
一、重复立法 |
二、规则冲突 |
三、立法空白 |
第二节 操作性规则缺失 |
一、私益听证与公益听证的共性缺失 |
二、私益听证与公益听证的个性缺失 |
第三节 听证监督机制匮乏 |
一、内部监督机制欠缺 |
二、外部监督机制乏力 |
第四节 归责机制阙如 |
一、行政责任之归责 |
二、法律责任之归责 |
三、政治责任之归责 |
第四章 中国行政听证制度功能困境的背景因素 |
第一节 认知偏差与价值错位 |
一、无意的价值偏差 |
二、刻意的功能错置 |
三、价值期待与功能现实的矛盾 |
第二节 不均衡的利益博弈 |
一、价格听证中的角色与不对称信息 |
二、不均衡博弈中的角色关系 |
三、封闭的利益博弈 |
第三节 行政越权与文化惯性 |
一、“行政主导”体制下的行政越权 |
二、传统政治文化的思维惯性 |
第五章 中国行政听证制度功能困境的解决路径 |
第一节 行政听证制度的环境整饬 |
一、价值纠偏 |
二、制度分流 |
三、权力规制 |
第二节 行政听证制度的规则建构 |
一、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 |
二、私益听证的程序规则建构 |
三、公益听证的程序规则建构 |
第三节 行政听证制度的配套制度 |
一、职能分离与听证主持人制度 |
二、独立管制委员会制度 |
三、司法审查制度 |
结语:困境中的制度抉择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5)当代中国行政中的公众参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一) 古老的政治实践 |
(二) 代议民主的兴起 |
(三) 参与民主的发展 |
二、问题的提出 |
(一) 学界的争论 |
(二) 国内的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一) 为中国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打开新的视野 |
(二) 深入探讨中国公民参与行政的基本途径 |
(三) 反思中国以往行政管理中的经验与不足 |
(四) 促进当代中国民主行政与法治建设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公共决策中的公众参与 |
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公众参与 |
三、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 |
四、协商治理角度的公众参与 |
五、其他有关行政中公众参与的研究 |
六、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分析 |
第三节 理论基础 |
一、启蒙与基础——参与式民主理论 |
(一) 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发展历程 |
(二) 参与式民主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三) 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局限性 |
二、承接与演进——协商民主理论 |
(一) 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历程 |
(二) 协商民主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三) 协商民主理论的局限性 |
三、勃兴与反思——民主行政理论 |
(一) 民主行政理论的发展脉络 |
(二) 民主行政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三) 民主行政理论的局限性 |
四、发展与完善——公共治理理论 |
(一) 公共治理理论的发展脉络 |
(二) 公共治理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三) 公共治理理论的新发展——协商治理理论 |
(四) 公共治理理论的局限性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目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目的 |
第五节 研究的假设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假设 |
二、研究方法 |
第六节 核心概念的界定与区分 |
一、行政中公众参与的概念界定 |
(一) 行政 |
(二) 公众参与 |
(三) 行政中的公众参与 |
二、与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分 |
(一) “行政中的公众参与”和“行政参与” |
(二) “行政中的公众参与”和“参与式行政” |
(三) “行政中的公众参与”和“协商治理” |
(四) “行政中的公众参与”和“政治参与” |
第一章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兴起与发展现状 |
第一节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兴起背景 |
一、自上而下的推动——中国民主行政浪潮的掀起 |
(一) 外在驱动力——全球民主行政的盛行和治道变革 |
(二) 内源性因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
二、由内而外的改革——中国政府行政模式的转变 |
(一) 主流行政模式的式微 |
(二) 公共治理模式的发端 |
三、自下而上的参与——当代中国公众利益表达的兴起 |
(一) 当代中国公众利益表达兴起的表现 |
(二) 当代中国公众利益表达经历的阶段 |
第二节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发展 |
一、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发展历程 |
(一) 萌芽阶段 |
(二) 探索阶段 |
(三) 初兴阶段 |
二、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具体领域的探索 |
(一) 行政立法领域 |
(二) 行政决策领域 |
(三) 行政救济领域 |
(四) 行政监督领域 |
第三节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类型和主要形式 |
一、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类型 |
(一) 决策性参与 |
(二) 听证性参与 |
(三) 咨询性参与 |
(四) 协调性参与 |
二、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 |
(一) 行政听证 |
(二) 民主恳谈 |
(三) 公众评议政府 |
(四) 公众网络参与 |
第四节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优势和不足 |
一、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优势 |
(一) 自上而下的推动与自下而上的参与有机结合 |
(二) 间接参与与直接参与有机结合 |
(三) 最广泛民主与最有力集中相结合 |
(四) 谋求实现公共利益前提下多元利益关系的协调 |
(五) 注重公众有序参与 |
(六) 政府充分尊重公众首创精神 |
二、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不足 |
(一) 行政中公众参与起步相对较晚以及实践运作滞后 |
(二) 行政中公众参与途径单一以及参与广度不够 |
(三) 行政中公众参与影响力较小以及强度较弱 |
(四) 行政中公众参与行为不规范以及缺乏良性互动 |
第二章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结构分析 |
第一节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各要素分析 |
一、参与主体 |
(一) 国家行政机关 |
(二) 自由平等的公民 |
(三) 法人及其他组织 |
二、参与客体 |
(一) 参与客体的涵义 |
(二) 参与客体的内容 |
三、参与方式 |
(一) 参与方式的涵义 |
(二) 参与方式的内容 |
四、参与效力 |
(一) 参与效力的涵义 |
(二) 参与效力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矛盾分析 |
一、政府强势主动性和公民弱势被动性之间的矛盾 |
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 |
三、制度理性与实践层面非理性的矛盾 |
四、信息共享与信息垄断的矛盾 |
第三节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安排 |
一、两大视角——公民参与和协商治理 |
(一) 当代中国公民参与行政的制度环境 |
(二) 协商治理视野下的制度体系 |
二、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安排 |
(一) 公民参与视野下的行政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安排 |
(二) 协商治理视野下的行政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安排 |
(三)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主要制度化渠道 |
第四节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制度优势与制度困境 |
一、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制度优势 |
(一) 注重公民参与行政的顶层设计 |
(二) 注重公众依法有序参与行政 |
(三) 公民参与行政形式日益丰富 |
二、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困境 |
(一) 制度供给滞后 |
(二) 底层设计缺位 |
(三) 立法不完善 |
(四) 制度不配套 |
(五) 可操作性匮乏 |
(六) 政治和行政制约较强 |
(七) 激励机制缺失 |
第三章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案例的选取——安宁炼油项目案例介绍 |
一、个案选取的缘由——“PX模式”及其缩影 |
(一) 我国公众参与的“PX模式” |
(二) 安宁炼油项目个案——“PX”模式下的缩影 |
二、案例背景介绍 |
(一) 安宁事件中公众的疑虑与政府的回应 |
(二) 安宁事件争议的焦点 |
三、“安宁事件”的具体分析 |
(一) 安宁事件的过程概述 |
(二) 安宁事件的诱因分析 |
第二节 案例的剖析——行政中公众参与系统的透析 |
一、案例问卷调查情况分析 |
(一) 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 |
(二) 问卷调查的结果分析 |
二、“安宁模式”的系统分析 |
(一) “安宁模式”中所呈现的“PX”模式的共性 |
(二) “PX”模式下“安宁模式”的特性 |
第三节 案例的总结——“安宁模式”所带来的启示 |
一、“安宁模式”的正面启示——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
(一) 打破政府行政信息垄断 |
(二) 增强公共治理理性 |
(三) 提升公众行政参与技能 |
(四) 降低各种相关成本 |
(五) 增强政府的行政合法性 |
二、“安宁模式”适用性分析 |
(一) “安宁模式”中制度体系的适用性分析 |
(二) “安宁模式”中政府回应形式的适用性分析 |
(三) “安宁模式”中公众参与行为的适用性分析 |
三、“安宁模式”中潜在负面效应的分析 |
(一) 双方公共理性不足造成的决策质量降低 |
(二) 过度的公众参与容易导致民粹主义盛行 |
第四章 基于政府立场的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域外经验 |
一、域外实践中的典型 |
(一) 瑞士的公众直接行政参与模式 |
(二) 英国公众参与的“城市复兴”模式 |
(三) 欧盟社会治理中的开放参与机制 |
二、国内外行政中公众参与的比较分析 |
(一) 国内外行政中公众参与的不同之处 |
(二) 国内外行政中公众参与的共同之处 |
三、借鉴与启示 |
(一) 实现平等参与 |
(二) 强化表达意识 |
(三) 坚持以人为本 |
(四) 提供制度保障和多样化的参与形式 |
第二节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体系的构建 |
一、八大要素的规范分析 |
(一) 价值理念定位 |
(二) 目标设定 |
(三) 制度体系建设 |
(四) 参与主体 |
(五) 权责配置 |
(六) 参与形式 |
(七) 信息传输 |
(八) 参与效果 |
二、公众参与体系的构建 |
(一)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体系的行政生态环境 |
(二)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体系构建的对策建议 |
第三节 建立政府和公众良性互动关系 |
一、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的原则 |
(一) 政府认可与包容原则 |
(二) 政府有责与公众免责原则 |
(三) 平等对话原则 |
二、共识的建立和利益关系的协调 |
(一) 推行民主沟通对话 |
(二) 培养公共理性 |
(三) 有效化解冲突 |
三、公众参与能力的培养 |
(一) 利益需求的分辨力和表达力 |
(二) 行政参与的认知力和判断力 |
(三) 关键信息提取的能力 |
四、人性化的制度设计 |
(一) 基础性制度 |
(二) 过程规则制度 |
(三) 监督制度 |
(四) 责任追究制度 |
(五) 参与方式制度 |
五、保障弱势群体行政参与的权利 |
(一) 建立弱势群体参与帮助机制 |
(二) 加强弱势群体的文化教育 |
(三) 改善弱势群体参与的物质基础 |
第四节 打造开放民主的行政体系 |
一、政府体制的改革 |
(一) 调整政府职能 |
(二) 转变政府权力体系 |
(三) 优化政府机构 |
二、政府民主参与意识的培养 |
(一) 行政伦理道德建设 |
(二) 公众民主参与理论知识培训 |
三、政府参与组织能力的提升 |
(一) 号召动员能力 |
(二) 资源提取能力 |
(三) 制度保障能力 |
第五节 推进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法治化 |
一、行政中公众参与“法治化”与“法制化” |
(一) 行政中公众参与中“法治化”与“法制化”的区别与联系 |
(二) 行政中公众参与“法治化”与公共行政“法制化” |
二、公众行政参与和法律的关系 |
(一) 公众行政参与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模型 |
(二) 公众行政参与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模型分析及带来的启示 |
三、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法治化的价值追求与目标 |
(一) 制衡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核心价值追求 |
(二) 建立法制、依法而治的具体目标 |
四、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法治化的关键 |
(一)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法治化的本质 |
(二) 公共行政权力中公众行政参与权力的再分配 |
五、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法治化的主要内容 |
(一)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法制体系的建立 |
(二)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的法制运行 |
(三) 当代中国行政中公众参与法治化的具体措施 |
结语 |
附录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6)“平权型政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现状 |
(一)“政府法治论”中的“平权”思想 |
(二)“平衡论”中的“控权”思想 |
(三)现代平权型行政法律关系 |
(四)现有研究的主要成果与不足 |
三、 研究思路和基本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基本框架 |
四、 研究方法创新 |
(一)实现过程和目标的统一 |
(二)以“平衡论”和“政府法治论”为理论基础 |
(三)借鉴并吸收西方自然权利转让理论作为理论支撑之一 |
第一章 “平权型政府”范畴的提出 |
第一节 “平权型政府”的酝酿 |
一、 “人民政府论” |
二、 “人民政府论”暗含“平权”思想 |
第二节 “平权型政府”的雏形 |
一、 “政府法治论” |
二、 “平权型政府”的始廓 |
第三节 “平权型政府”的提出 |
一、 “政府法治论”趋于完善 |
二、 “平权型政府”的出炉 |
第二章 “平权型政府”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平权型政府”的法理基础 |
一、 政府权力的合法性解释 |
二、 政府权力来源的两种形式 |
三、 政府与人民关系的合理定位 |
第二节 “平权型政府”的政治学基础 |
一、 政府与人民行政实践关系的模式演变 |
二、 政府与人民法律关系平等化是必然趋势 |
第三节 “平权型政府”的法治宪政基础 |
一、 “平衡论”谋求行政权与公民权平衡 |
二、 “政府法治论”追求“平权型政府”的构建目标 |
三、 “平衡论”与“政府法治论”殊途同归 |
四、 行政法律关系转型和“官民关系”演变互为动力 |
第三章 “平权型政府”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行政程序立法体系的完善 |
一、 完善行政程序立法体系的意义 |
二、 政务公开制度的法律化 |
三、 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化 |
第二节 行政救济立法的完善 |
一、 完善行政救济立法的意义 |
二、 健全行政复议制度立法 |
三、 健全行政诉讼制度立法 |
四、 健全行政赔偿制度立法 |
第三节 美国创建“平权型政府”的实例分析 |
一、 行政理念:提供公共服务 |
二、 行政管理:政府与公民合作 |
三、 行政行为:公开和透明 |
第四章 “平权型政府”的制度创新 |
第一节 政府下放权力于社会 |
一、 政府下放权力于社会的必然性 |
二、 政府下放权力于社会的途径 |
三、 政府下放权力于社会的效果 |
第二节 公私合作 |
一、 公私合作促使行政法走向调控法 |
二、 公私合作促使行政法去“公法”化 |
三、 公私合作的路径 |
第三节 私人自我规制 |
一、 私人自我规制的出现 |
二、 私人自我规制的运作方式 |
三、 私人自我规制的实现 |
余论:“平权型政府”的精神与“法治政府”互通 |
(一)“法治政府”的精神 |
(二)行政法基本理论的精神 |
参考文献 |
一、 中文着作 |
二、 中文译着 |
三、 中文期刊 |
四、 外文参考资料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7)论公共行政听证参与人制度 ——以价格听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公共行政听证制度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公共行政听证概念与特征 |
一、公共行政听证相关概念 |
二、公共行政听证特征 |
第二节 我国公共行政听证发展历程 |
一、萌芽、探索阶段 |
二、逐步规范阶段 |
三、不断拓展阶段 |
第三节 公共行政听证参与人价值分析 |
一、公共行政听证参与人的公正价值 |
二、公共行政听证参与人的民主价值 |
三、公共行政听证参与人的公开价值 |
四、公共行政听证参与人的代表价值 |
五、公共行政听证参与人的理性价值 |
第二章 我国公共行政听证参与人制度的现状及分析 |
第一节 参与人遴选的问题 |
一、立法不完善 |
二、代表遴选不完善 |
三、遴选程序不透明 |
第二节 参与人的意见回馈与违规惩治措施的缺失 |
一、违规惩治措施的缺失 |
二、意见回馈制度的缺失 |
第三节 我国公共行政听证现状的原因分析 |
一、发展历史较短 |
二、行政历史传统影响 |
三、我国社会自治程度偏低 |
第三章 国外听证会参与人的制度借鉴 |
第一节 参与人的法理基础 |
第二节 参与人遴选 |
一、参与人存在的作用 |
二、参与人的遴选程序 |
第三节 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参与人的权利 |
二、听证会参与人的义务 |
第四节 有关参与人的先进制度 |
一、案卷排他制度 |
二、参与人的公示制度 |
三、参与人的监督问题 |
第四章 我国公共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参与人遴选方面的完善 |
一、参与人遴选的去政府化 |
二、参与人遴选方式的去类型化 |
三、听证参与人结构均衡化 |
四、淡化参与人的社会身份,使参与人专业化 |
第二节 参与人权利保障的完善 |
一、信息公开 |
二、知情权与表达权 |
第三节 对参与人监督制约的完善 |
一、程序保障 |
二、案卷效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行政协商与我国现代行政法治(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问题的背景 |
(一) 选题的理论背景 |
(二) 选题的实践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 研究目的 |
(二) 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四、主要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 主要研究方法 |
(二) 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行政协商之意涵解读 |
一、行政协商之释义 |
(一) 协商与参与 |
(二) 行政协商的性质 |
(三) 行政协商的特征 |
(四) 行政协商的类型 |
二、行政协商的理论基础 |
(一) 行政协商的文化基础 |
(二) 行政协商的法治基础 |
(三) 行政协商的社会基础 |
三、行政协商的现实价值 |
(一) 行政协商回应了我国现代法治发展诉求 |
(二) 行政协商促进了国家民主压力之化解 |
(三) 行政协商彰显了行政过程中的权利本位 |
第二章 行政协商与我国现代行政法治理念之表达 |
一、行政协商与民主行政 |
(一) 民主行政乃现代行政法治的题中之义 |
(二) 民主行政应在主体协商过程中表达 |
(三) 行政协商是彰显民主行政的重要行政手法 |
(四) 行政协商与民主行政之制度建设 |
二、行政协商与服务行政 |
(一) 服务行政乃现代行政法治的内在诉求 |
(二) 行政协商在目标上契合服务行政 |
(三) 行政协商在功能上推进服务行政 |
(四) 行政协商与服务行政之制度建设 |
三、行政协商与平衡行政 |
(一) 平衡行政是行政法治的现实诉求 |
(二) 行政协商体现了现代行政手法之平衡 |
(三) 行政协商与行政当事人间关系与利益的平衡 |
(四) 行政协商与平衡行政之制度建设 |
四、行政协商与程序行政 |
(一) 行政协商与行政程序参与 |
(二) 行政协商与行政程序公正 |
(三) 行政协商与行政程序理性 |
(四) 行政协商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之完善 |
第三章 行政协商与现代行政法主体之定位 |
一、行政协商与行政法主体身份定位 |
(一) 传统行政法主体身份的不对等定位 |
(二) 行政协商环境下行政法主体身份的平等定位 |
(三) 行政过程中主体平等的价值及其限度 |
二、行政协商与行政法主体范围定位 |
(一) 现代行政法治发展与行政权力主体范围之拓展 |
(二) 行政权力主体范围的拓展促进了行政协商的发展 |
(三) 行政协商的运用促进了行政权力主体范围的拓展 |
三、行政协商与行政法主体权能的发展 |
(一) 行政权力体系由管理中心走向服务为中心 |
(二) 权利体系由以消极防御为中心走向以积极对话为中心 |
第四章 行政协商与我国现代行政决策模式之转向 |
一、行政协商与合作行政 |
(一) 合作行政乃现代行政法治之诉求 |
(二) 行政协商在理论上诠释合作行政 |
(三) 行政协商在实践中推进合作行政 |
(四) 行政协商与典型合作行政行为的法治化 |
二、行政协商与柔和行政 |
(一) 柔和行政乃现代行政治理之要求 |
(二) 行政协商契合柔和行政之要求 |
(三) 行政协商能促进柔和行政之实践 |
(四) 行政协商与典型柔和行政行为的法治化 |
三、行政协商与开放行政 |
(一) 开放行政乃现代行政治理之选择 |
(二) 行政协商回应了开放行政之诉求 |
(三) 以行政协商促进开放行政 |
(四) 行政协商与典型开放行政行为的法治化 |
四、小结 |
第五章 行政协商与我国现代行政救济制度之改革 |
一、行政协商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之改革 |
(一) 行政协商融入行政复议过程之必要性 |
(二) 行政协商与我国行政复议组织制度之改革 |
(三) 行政协商与行政复议程序制度之改革 |
二、行政协商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之改革 |
(一) 行政协商融入行政诉讼过程中之必要性 |
(二) 行政协商与我国行政诉讼受理机制之改良 |
(三) 行政协商与我国行政诉讼处理机制之拓展 |
三、行政协商与我国行政赔偿程序之改革 |
(一) 行政赔偿程序与行政协商 |
(二) 行政赔偿先行处理程序中之行政协商 |
(三) 行政赔偿诉讼中之行政协商 |
(四) 小结 |
第六章 行政协商与我国行政信访制度之法治化改革 |
一、行政协商与我国行政信访之改革目标定位 |
(一) 行政信访是推行行政协商的制度平台 |
(二) 行政信访应在现代行政法治进程中改革深化 |
(三) 强化行政协商是行政信访制度改革的目标指向 |
二、行政协商与我国行政信访组织制度改革 |
(一) 行政信访组织的性质 |
(二) 行政信访组织的建构 |
(三) 行政信访组织的职权安排 |
三、行政协商与我国行政信访处理制度之改革 |
(一) 行政信访处理范围之厘定 |
(二) 行政信访处理方式之设计 |
(三) 行政信访处理程序之安排 |
四、小结 |
结语 超越行政协商困境促进我国行政法治之发展 |
一、以厘定基本原则为前提导向行政协商的应用与发展 |
二、以培育协商意识与能力为基础提升行政协商之主体素养 |
三、以推进行政协商法治化为核心形成行政协商的法律支撑 |
四、以相关配套机制建设为关键形成行政协商的现实依托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后记 |
(9)行政听证中的公民参与问题研究 ——以四川省阶梯电价听证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概念界定 |
1.2.1 公民参与 |
1.2.2 公共政策 |
1.2.3 行政听证 |
1.2.4 公民参与、公共政策与行政听证的逻辑关系 |
1.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的逻辑框架及方法 |
1.4.1 研究的逻辑框架 |
1.4.2 主要研究方法 |
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公民文化理论 |
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3 社会资本理论 |
2.4 理论视野下行政听证中的公民参与 |
3. 国内外行政听证的发展历程 |
3.1 国外行政听证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
3.1.1 国外行政听证的发展历程 |
3.1.2 国外行政听证的发展现状 |
3.2 国内行政听证的发展历程 |
3.3 我国行政听证存在的问题 |
4. 行政听证中公民参与存在的问题分析——以四川省阶梯电价听证会为例 |
4.1 四川省阶梯电价听证会介绍 |
4.2 四川省阶梯电价听证会存在的问题 |
4.2.1 政府工作方式不恰当 |
4.2.2 公民参与传统缺失 |
4.2.3 公共舆论机制不健全 |
5. 行政听证中公民参与的发展和完善 |
5.1 变革政府治理,构建服务型政府 |
5.1.1 构建政府与公民间的合作关系 |
5.1.2 完善公民参与的法律保障 |
5.2 构筑公民文化,培育公民社会 |
5.2.1 构筑公民文化 |
5.2.2 培育公民社会 |
5.3 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引导作用 |
5.3.1 新闻媒介要有一定的独立性 |
5.3.2 新闻媒介要体现公民的呼声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10)中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优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 研究问题的背景 |
(二) 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外相关研究 |
(二) 国内相关研究 |
三、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一) 行政决策听证 |
(二) 制度 |
四、研究方法与结构框架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结构框架 |
第二章 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理论源流及其功能、价值分析 |
一、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理论源流 |
(一) 强调决策主体多元化的治理理论 |
(二) 体现决策民主化的民主行政理论 |
(三) 鼓励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参与式民主理论 |
(四) 主张通过协商达成政策共识的协商民主理论 |
(五) 要求克服政府决策有限理性的有限政府理论 |
二、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功能 |
(一) 扩大公众参与,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基本要求 |
(二) 全面收集信息,促进行政决策理性化科学化 |
(三) 公开行政过程,增强行政决策公开化透明度 |
(四) 协调多元利益,切实完善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
(五) 提高社会认同,增进政策可接受性和执行性 |
三、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价值 |
(一) 对行政机关的价值 |
(二) 对社会公众的价值 |
第三章 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现实分析 |
一、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历程与评价 |
(一) 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历程回顾 |
(二) 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效果评价 |
二、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社会公众的实际参与水平不高 |
(二) 听证会的民主性未能充分发挥 |
(三) 公众对听证会作用认同度较低 |
三、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 旧观念的束缚和习惯势力的干扰 |
(二) “强政府、弱社会”的格局 |
(三) 现有制度文本存在缺陷 |
(四) 对听证会作用的认识存在误区 |
(五) 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 |
第四章 西方主要国家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分析与特点略评 |
一、西方主要国家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 |
(一) 自然公正原则 |
(二)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
(三) 保障公民权原则 |
二、听证的范围 |
(一) 关于适用听证范围的基本规定 |
(二) 关于不适用听证范围的情形 |
三、听证主持人 |
(一) 听证主持人的选任 |
(二) 听证主持人的权力 |
(三) 听证主持人独立性保障制度 |
四、听证参加人 |
(一) 利益相关人 |
(二) 代理人 |
五、听证程序 |
(一) 对正式听证的程序规定 |
(二) 对非正式听证程序的规定 |
六、听证的形式 |
(一) 以公开听证为原则 |
(二) 以不公开听证为原则 |
七、听证记录的效力 |
(一) 美国:唯一专有记录 |
(二) 英国:部长的决定不受拘束 |
(三) 德国、日本:对最终决策有一定约束力 |
八、西方主要国家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特点略评 |
(一) 听证范围明确 |
(二) 听证程序较为健全 |
(三) 听证的法律效力比较明确 |
(四) 对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有明确的规定 |
(五) 有成熟的行政程序理念和完备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
第五章 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
一、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环境支持要素 |
(一) 经济环境要素:发展的成果与要求 |
(二) 法律环境要素:宪法的支持与保护 |
(三) 社会环境要素:现实的回应与期待 |
(四) 政治环境要素:改革的期盼与抉择 |
(五) 观念环境要素:理念的震荡与回馈 |
二、我国行政决策制度发展与完善的原则 |
(一) 民主原则 |
(二) 利益原则 |
(三) 法治原则 |
(四) 公正公开原则 |
(五) 吸收借鉴原则 |
三、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优化路径 |
(一) 以建立现代行政观念为先导 |
(二) 以改革程序设计为前提 |
(三) 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基础 |
(四) 以优化行政人员为关键 |
(五) 以社会组织发展为动力 |
(六) 以相关制度建设为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 |
四、行政听证制度:公民参与公共行政的重要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D]. 唐梅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2]我国公民参与公共行政决策问题研究[D]. 李大伟. 长春工业大学, 2017(09)
- [3]重大行政决策之公众参与制度[D]. 桂萍. 苏州大学, 2016(09)
- [4]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功能因境及其治理研究[D]. 张倩. 武汉大学, 2014(07)
- [5]当代中国行政中的公众参与研究[D]. 马琼丽. 云南大学, 2013(05)
- [6]“平权型政府”研究[D]. 曹寻真. 苏州大学, 2013(08)
- [7]论公共行政听证参与人制度 ——以价格听证为例[D]. 郑艳雯. 华东师范大学, 2013(S2)
- [8]行政协商与我国现代行政法治[D]. 蔡武进. 武汉大学, 2013(06)
- [9]行政听证中的公民参与问题研究 ——以四川省阶梯电价听证会为例[D]. 艾慧娟. 西南财经大学, 2013(03)
- [10]中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优化问题研究[D]. 朱孟才. 吉林大学, 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