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脑死亡立法应慎之又慎(论文文献综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1](202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中研究表明(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87件,涉及36个立法项目,2个监督项目。
张红良[2](2018)在《刑法目的的解释研究》文中指出法律适用的过程即法律解释的过程,法律解释的过程即通过一定的解释方法将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法律的过程。因此,法律解释方法的合理性直接影响着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刑法适用不外如是。基于此,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研究始终是刑法学界关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目的解释在诸多法律解释方法中占据“桂冠”之位,是最为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也是争议最多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其的研究,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目的解释方法,将价值判断、实质判断引入了对刑事法律的理解,是最能直接体现、表达刑法目的的解释方法,也是最为灵活、包容、富有弹性的解释方法;但也正是因为这种弹性,不当的目的解释会带来对法律稳定性的冲击,使得使用者警惕重重。这样的冲突和矛盾,在强调罪刑法定、适用最为谨慎的刑法中越发明显,并使得对刑法目的解释的研究中,规范、规制成为主流话语。依本文的总结,总体看来,学界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丰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予以进一步探讨。围绕刑法目的解释的规制,遵循理论梳理——论证刑法目的解释的存在合理性,问题挖掘——论证刑法目的解释在适用中遇到的现实困境,完善对策——论证规制刑法目的解释的整体思路并例举其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本文展开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论述:一是对刑法目的解释存在合理性的论述,即关于刑法目的解释得以存在的理论基础及关于其正向的基本功能的论述。理顺刑法目的解释的理论脉络,确立和巩固目的可以用来作为刑法解释标准的理念,可以坚定对刑法目的解释积极意义的认识和信心。从哲学上讲,万事万物皆有目的;从法哲学上讲,法律有着自身存在和追求的目的;具体到刑法学领域,也承认刑法目的的存在。这样,“目的”必然是刑法适用的考虑因素。而且,法律并不是精确的、纯思辨的逻辑推演,不能指望“法律文本体系”一旦确立,即可循规蹈矩、沿辙合缝地找到“法律适用迷宫”的出口。相反,法律是经验的学科,不可避免甚至是颇为需要有使用者个人体验参与其中。也因此,概念法学所谓的、古典刑法理论曾提倡的法官不能解释法律的观念,在现实中并不可取。总之,为实现刑法适用的实质正义,允许对刑法做出解释,允许将目的引入刑法解释,势在必行。相对其他刑法解释方法,刑法目的解释有着本身独特的功能,能够缓和刑法适用的困境。法律自身固有的僵化、保守的表现形式和内在品性,决定了法律适用天然存在着追求法律本身统一精确的解释和追求法律与千变万化案件事实、不断发展社会形势的完美切合之间的矛盾。罪刑法定的要求,又使得刑法在此方面的矛盾较其他部门法更为突出。目的解释能够有效缓和这一矛盾,并具体表现出抑制刑法文本的不确定性、评价解释方法间结论的争议及引入刑事政策至刑法适用等基本功能。二是对刑法目的解释现实困境的论述,即关于刑法目的解释适用中遇到的现实困境的论述。本文认为,对刑法目的解释面临困境的分析,不外乎从“目的”这一刑法目的解释内在的核心要素,及“运用”这一刑法目的解释外在的技术路径两方面展开。故而,对刑法目的解释面临的困境可做两方面梳理:一是刑法目的解释本身的内在困境,主要表现在作为解释标准的“目的”的不确定性,即站在什么样的立场、以什么样的目的来解释刑法;二是刑法目的解释面临的外在困境,主要表现在其他刑法解释方法与刑法目的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及作为最有力最有直接的解释者——司法者和对刑事司法有着最重要最全面影响的刑法外规范——刑事政策,对刑法目的解释的影响如何。在内在困境方面,本文认为:(1)“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两立场之争,反映的是“目的”在时空上的不确定性,亦即应当以立法时目的还是以现实需要之目的出发进行解释,及应当在严格法治、文义界限之内还是可以引入实质法治、适当拓展文义进行解释;(2)刑法目的的内涵之争,反映的是如何妥善处理刑法总则目的、章节目的、条文目的及至宪法目的之间的关系,以在案件运用时正确确立“目的”的内涵。在外在困境方面,本文认为:(1)在刑法之内观察,其他刑法解释方法可以有效规制刑法目的解释,这里尤其以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为重。对其他刑法解释方法和刑法目的解释的关系认识不正确,则难以正确做出刑法目的解释;(2)从刑法之外观察,考虑到具体的人是法律的最终解释者——司法者显然是这里最重要的“人”,且刑法适用从来不仅仅是刑法规范本身的事——刑事政策显然是刑法规范外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有必要考虑司法者如何行权以做出目的解释及刑事政策如何影响刑法目的解释这样的问题:司法行权机制建设不完善,则司法者不能充分做出目的解释;刑事政策理解不完善,则刑法目的解释必然受到其不当影响。三是对刑法目的解释完善对策的论述,即关于刑法目的解释规制完善的思路及在实务中具体运用的论述。本文认为,面对刑法目的解释的内在困境:(1)在确立解释立场时,应当认识到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两对解释立场之争,有着统一的理论基础。实际上,立法时的“主观目的”蕴含着法律应当满足现实需要的“客观目的”的考虑,虽然这种考虑可能不够具体甚或太过单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也并不是非此即彼、绝对排斥,两者有着对理想法治的共同追求,何况在具体操作中“法治”本身也有着模糊的边缘。(2)在确立目的内涵时,应当认识到宪法中的刑法目的、刑法本身目的、刑法章节及具体条款目的有着内在逻辑联系,上者是下者的统领,确定了下者的边界樊篱;下者是上者的具化,确定了上者的真实内容。对各级目的相互关系的理解,只要遵循了正确的逻辑,就不会存在内容上的不能解决的冲突。面对刑法目的解释的外在困境:(1)在确立刑法目的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的关系时,应重点围绕使用顺序位阶和效力顺序位阶展开研究。这里,需要确定以下理念,一是刑法解释是各解释方法综合运用的过程,即使“看起来”只用一种解释方法做出了解释,实际上也需要“隐性地”考虑其他解释方法得出的结果与这一解释方法得出的结果是否冲突;二是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并不能精确固定,但考虑到刑法本身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追求,在效力上以目的解释为首,在使用上以文义解释为首的大致框架应予肯定。(2)在刑法之外规制刑法目的解释时,首先应当完善现有机制,保障司法者不受干扰的充分行使解释权。这里,本文以检察官为例,论述了在当前司法责任制和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如何加强和规范检察官的法律解释权;其次应当建立对刑事政策的正确认识,包括建立统一规范的理解机制、建立正确妥善的理解认识。在上述思考之后,本文展开了关于刑法目的解释的具体运用的论述: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之间的协调、普通诈骗与合同诈骗的关系等两组具体的刑事司法实践实例,分别论证刑法总则与分则、刑法不同条款间“目的”的辨析与确立;通过对卖淫嫖娼中卖淫含义的演化、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理解、当前司法责任制和刑事政策的运行情况等,分别论证刑法目的解释方法与其他刑法解释方法(主要是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及司法行权和刑事政策之间的正确关系。通过上述刑法目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运行的案例的论述,展示了本文所设想的理论与实际的沟通模型,展示了以法学理论指导司法实践的可行模式。总之,本文的选题源于笔者在司法工作中对刑法实务的观察,源于笔者在个案裁判时对刑法解释的思考,源于笔者在权衡司法时对刑法目的正义的关注。笔者的中心思想是:刑法目的解释在刑法适用中不可或缺,或是隐性适用或是显性适用;刑法目的解释确立了直接的对刑法目的价值、实质意义的追求,极富张力和弹性,这种张力和弹性也带来了其可能被滥用、错用、误用的风险;作为解释标准的“目的”内容的不确定及解释技术的不规范是这种风险“原因力”和“助推力”;为控制刑法目的解释的风险,有必要明确“目的”之概念、范畴,规范其与其他刑法解释方法的关系、考虑司法者对其运用的“权力空间”,及刑事政策这样的刑法外规范文件可能带来的影响。刑法目的解释确非万能,但确实有着积极意义并不可缺少;刑法目的解释运用中的附随风险不可能绝对消除,但可以尽力控制。这,正是刑法研究者和使用者追求的正确方向。本文试图对刑法目的解释的运用及规范提出一套相对全面、务实可行的思路,只是受能力所限,疏漏在所难免。对本研究主题的思考,将是笔者今后学习和工作中不懈的追求。
丁琳[3](2017)在《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犯罪刑法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已经可以通过器官移植的方式来延续生命、治疗疾病。但是这项最新的医疗技术因为其手段的特殊性也给我们带来了伦理、法律等诸多方面的困扰,因为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对象的是人体的器官,而器官供体和需求的不平衡,导致有不法分子通过买卖人体器官来获得非法利益,这种行为严重践踏了人类社会的伦理观,同时也是对法律所保护的人身权益的一种严重的侵犯,带来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破坏了国家的医疗秩序,特别是随着现代社会国际化的加剧,甚至出现了对人体器官的走私行为,这更是对国际秩序的一种挑衅。若任其发展,长此以往,公民合法权益何以保障?国家尊严又何在?值得庆幸的是,目前我国在此领域的立法已经不再是“真空”,我国目前的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保护的法律是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发展而来并在《刑法修正案(八)》1进行相关的规制,但是需要认识到的是,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依然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同时在完善法律规章制度的同时,也应该建立适当的社会机制来保障和促进“人体器官移植”这一新技术的良性发展。非法的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特别是非法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甚至通过走私行为进行人体器官买卖的行为严重地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其社会危害性是巨大的,它不仅给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经济损失,也给社会的安定团结带来了负面影响。但是,我国的立法在关于人体器官移植方面虽然通过刑事立法的方式确立了一个罪名,但还是有着诸多的不足的,在司法实践中,给犯罪分子带来了许多的可乘之机,使得犯罪分子在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中实施其违法犯罪行为,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存在着巨大的危机,也不利于新的医疗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与周边邻国,如韩国、日本等国的立法以及其它社会保障方面均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本文将从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相关概念、特征、危害性等方面为引入点,从国内视角、国际视野等方面,对国内外立法情况进行分析,结合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加以探究,详情如下:第一部分为人体器官移植概述,对人体器官移植的含义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并针对人体器官移植引发的社会问题分析了对其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人体器官移植类犯罪的规定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并针对目前的立法现状提出了其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三部分对域外的刑事立法进行了简单介绍并提炼出其中可以被我国合理借鉴的一些经验教训。第四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总结分析出来的立法漏洞给出了一定的处理对策和完善建议。旨在为我国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及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点儿浅薄参考。
刘欢[4](2013)在《遗体捐献民事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遗体捐献对医学教育、研究以及临床移植等做出的巨大贡献使得遗体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然而,我国遗体捐献工作一直处于“曲高和寡”的状态,除传统观念影响外,民事立法工作滞后是导致这一状态产生的重要原因。缺乏民事立法的保护导致遗体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无法得到正确执行,阻碍遗体捐献行为甚至侵害遗体捐献的行为时常出现。遗体是具有公序良俗、伦理内容和利用价值的物,在遗体上也存有人格利益的,包括遗体捐献在内,对遗体进行符合其性质的利用是合法的。对于脑死亡能否作为认定遗体的标准,我国应当在符合伦理和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前提下推行这一制度。自然人可以捐献自己死后的遗体,这是身体支配权的延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捐献人可以决定捐献遗体,其近亲属基于对遗体所享有的权利也可以捐献遗体但要符合顺位,并采取全体近亲属一致同意的方式进行。当自我捐献权与近亲属的捐献权产生冲突时,可借鉴日本等国的“权利等同模式”,即遗体捐献必须在本人与近亲属意思表示一致时才可以执行捐献,以提高捐献的概率。自愿捐献方式生效应当具备一定实质要件,捐献登记产生的是遗体捐献生效而非对抗效力。国外实践中的推定同意捐献形式对促进遗体捐献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这一制度在我国同样也有实行的可能。为更好的保护遗体捐献行为,我国未来应当进行统一立法,保护遗体捐献人及其近亲属在捐献过程中享有变更与撤销权、人身权、遗体的尊严、优先权等权利,并明确侵害上述权利的行为及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遗体捐献行为,激发社会对遗体捐献的积极性。
王洁[5](2012)在《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探析》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现代医学科技的飞速发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作为人口大国,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总量居世界第二位。可以说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出现为人类生命健康带来了许多福祉,但是,凡事有利亦有弊,随之而来的是各种社会问题,例如起初,由于器官获得的手段和方法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加以约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一系列法律和伦理层面上的问题,甚至引发犯罪,在此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对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制,因此,目前我国对人体器官移植刑法保护的法律规范主要集中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将涉及此类的犯罪行为参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侮辱尸体罪进行处理。由于人体器官移植危害行为仍然络绎不绝的出现在社会上,甚至有的犯罪分子利用青少年的无知将“魔爪”伸向了他们,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公民的合法人身权益,因此本文试从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有关问题出发,从概念、特征、危害性等入手,以希提高对此类犯罪的重视度,以及对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犯罪刑法规制方面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首先是从医学和法律两个方面对人体器官的含义进行了界定,通过对比可以准确区分何谓法律意义上的人体器官。其次是对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犯罪产生的原因、概念以及构成要件进行了论述,对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有个初步的了解。最后,分析了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特征和客观行为方式。为下文笔者进一步研究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犯罪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是以《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规定的解析为主题,先从增设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罪名的必要性分析和介绍涉及人体器官移植案例入手,揭示了人体器官移植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后结合对《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我国的立法状况的介绍,得出对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进行刑法规制势在必行的结论。基于此,笔者提出了在适用相关罪名时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包括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中需要注意“组织”的含义、组织对象的数量等问题以及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既、未遂的认定等等。第三部分旨在对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刑法完善提出建议。通过介绍韩国、日本、美国、法国等境外器官移植法中值得借鉴的规定,为笔者提出人体器官移植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给予了启示,例如:完善脑死亡者的器官捐献制度,建立配套的激励制度和增设走私人体器官罪。
陈名校,杜伯伦[6](2010)在《刍论中国脑死亡立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脑死亡"立法属于科技含量高,人权及伦理学混杂的法律进程。全文对脑死亡立法作了理论基础分析,对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作了探讨,提出对脑死亡立法的建议。
李坤[7](2010)在《医事犯罪刑法规制研究》文中提出医事犯罪是发生在医事活动中的犯罪行为。本文从医事犯罪相关刑事责任的角度,对医事犯罪的基本问题、行为类型、阻却责任事由以及两种新型的医事犯罪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关于传统医事犯罪行为与新型医事犯罪进行反思,并提出完善相关刑事立法的建议。全文共分为六章,约12万字。前言:在简要介绍国内外关于医事犯罪研究现状的基础之上,探讨医事犯罪研究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第一章,医事行为与医事犯罪基本问题。医事犯罪发生于各种医事活动之中,医事行为是医事犯罪成立的前提。所以,本章首先着重分析了国内外关于医事行为的各种学说,在此基础上对医事行为的概念作出界定,并归纳其基本特征及行为类型。其次,根据医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对医事犯罪的定义作出界定,并对传统的医疗犯罪概念进行评析。传统的医疗犯罪概念以诊疗作为行为目的,已经不能适应当今医学科技发展和医疗实践需要,实践中存在着如人体试验、医疗美容等大量非诊疗目的的行为,对于其中的犯罪行为如再以医疗犯罪概括则明显不当。医事犯罪概念的外延明显大于医疗犯罪,应以医事犯罪这一概念取代之。第二章,医事过失犯罪。本章注重研究医事犯罪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过失犯罪。首先,对医事过失犯罪的概念作出界定:医事过失是指医事主体在医事行为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之规定,未履行应尽之注意义务,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其特征表现为:医事过失是一种业务过失;医事过失要求较高注意义务。其次,研究了医事过失犯罪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来源于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诊疗护理常规的规定以及医学文献。关于医事注意义务中的医事注意能力问题,本文认为,基于医事活动的特殊性,根据行为人不同的医事水准判断其注意能力是较为科学的标准。主观说虽然以行为人的具体情况作为判断标准,具有主观性,但是该标准同时也包含一定的客观性,其客观性表现为基本的医事注意能力,这种基本的医事注意能力是对医事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此外,医事注意义务的内容呈现出动态性与多样性的特点。可以分为一般医事注意义务、特殊医事注意义务、其他注意义务三类。每一类又包含若干具体内容。本章第三节探讨了医事过失的认定标准问题,其中着重介绍了医事水准理论。医事水准有医学水准和医疗水准之分。医学水准高于医疗水准,前者代表了医学科技的最新发展和尖端成果,后者代表了当今医学实践中的一般水平,是被广泛应用的医学技术,具有普遍适用性。本文认为,认定过失的成立应以医疗水准为标准,并对此加以详细论证。此外对医疗环境、医师个人能力等影响过失认定的因素予以研究。最后针对诊断、治疗、输血、手术等不同医事行为中的过失认定与规制进行详细具体分析。第三章,医事故意犯罪。本章首先对医事故意犯罪基本问题予以探讨。继而重点分析了两种常见的医事故意犯罪:医事欺诈行为和妨害病历管理行为。医事欺诈行为危害较大,同时较为隐蔽,不容易发现,即使发现也难以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章分析了医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对其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予以评析。然后重点分析了医事欺诈的几种类型:不具有职业资格主体实施医事欺诈的行为;故意虚构或夸大病情,诱使被害人就诊行为;发布虚假医疗广告行为;开高价药、做无必要的医学检查行为。并对医事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与规制进行了分析。其次,对容易被忽略的妨害病历管理行为进行了研究。妨害病历管理行为不仅侵害了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而且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等权益,实践中,许多情节严重的妨害病历管理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本文认为,对于妨害病历管理行为,可以根据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追究行为人之刑事责任。第四章,医事犯罪阻却事由。首先,分析了刑法中“允许的风险”理论在医事活动中的适用。对“允许的风险”理论在医事活动中适用的必要性和具体要件进行了阐述。本文认为适用“允许的风险”阻却犯罪之成立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2、医务人员必须执行正当业务。3、医务人员必须实施谨慎注意义务。4、医疗手段和方法必须科学、适当。其次,对医学中的“知情同意”理论进行了论述。并就这一理论阻却犯罪成立的理由、适用条件做出详细的论证。本文认为,就“知情同意”理论的核心要素——告知的内容而言,应当对医师告知内容界定一个基本范围,这一范围包括患者应当了解的疾病基本情况、诊疗方案、预期风险等内容。在此基础上,根据患者的个人条件、心理承受力等具体情况,再由医生进行选择性地告知。最后,探讨了安乐死与犯罪的关系问题。关于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争议非常大。本文在梳理安乐死之争以及立法现状的基础上,从人权角度和刑法理论出发,认为具备严格条件的安乐死应当不构成犯罪。这些条件包括:实施安乐死的主体、实施对象、实施时机与方法、实施程序等方面。第五章,新型医事犯罪之一——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本章首先对脑死亡问题进行研究。在对脑死亡的内容,立法状况等问题的研究之上,着重分析了以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的意义:1、脑死亡标准符合医学规律,适应社会和科技的发展。2、脑死亡标准的确立能引起显着的社会效应与法律效应。3、脑死亡标准有助于器官移植活动的开展,以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健康。并对脑死亡之争以及“一元”、“二元”两种死亡标准作出评析,认为应当坚持脑死亡作为死亡的唯一标准。其次,重点分析了器官移植的刑事法规制问题。鉴于目前社会上器官移植的种种乱象,刑法有必要及时予以规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器官移植犯罪分为:商业化犯罪、违反自愿原则的犯罪、违反中立原则的犯罪、违反情报规则的犯罪、非法行医的犯罪和非人道的移植犯罪。本文对这些行为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对策和立法完善建议。第六章,新型医事犯罪之二——辅助生殖的刑法规制。本章首先从刑事法角度重点分析人工授精与相关行为。非法人工授精行为危害较大,但现行刑法对其中一些行为并没有规定为犯罪,反映出立法的滞后。本文探讨了人工授精犯罪的巨大危害性,针对非法买卖人体胚胎、非法实施人工授精手术等行为提出详细的刑事规制建议。此外,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飞速发展,出现了代孕这一社会现象,引发了一系列伦理和法律问题。目前我国关于代孕的立法方面尚有许多空白,在应对大量出现的代孕行为时捉襟见肘。尤其是商业性代孕、亲属间代孕等问题严重冲击着人类伦理和社会秩序,需要刑事法介入调整。因此,一方面应充分利用现有刑法对代孕及其衍生犯罪进行规制,同时还应尽快完善刑事立法以应对若干危害严重的代孕行为。
何悦[8](2009)在《我国脑死亡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脑死亡是随着现代医学诊断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理论新标准,也对法学、伦理学和社会学带来了重大冲击。通过对国际社会有关脑死亡的定义、分类和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我国有必要进行脑死亡立法,可以采取分步走的立法策略,立法重点应包括确立脑死亡判定标准、技术规范及实施机构及主体等。
王彩霞,张君[9](2007)在《从民族心理与传统文化看“中国脑死亡”》文中研究说明随着西方众多国家脑死亡标准的确立,"中国脑死亡"问题也日益突显,推进中出现了与国情不符的问题,延缓了这一医学科技的进展。本文从民族心理和传统文化视角分析中国的脑死亡及相关问题,提出中国脑死亡诊断标准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儒家生死哲学下的民族心理感受和民族性格,要站在民族文化中理性地探索"中国脑死亡"。
王宁宁[10](2006)在《“脑死亡”立法问题要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脑死亡作为一种更为科学的死亡判断标准需要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但是这一过程在我国显得举步为艰,本文试从这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来强调这部立法的重要意义,并且就立法模式的选择提出了一些看法。最后,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立法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做了简要的分析,以期在相关部门加快脑死亡立法进程的今天起到微薄的促进作用。
二、脑死亡立法应慎之又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脑死亡立法应慎之又慎(论文提纲范文)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
(2)刑法目的的解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法目的解释的研究现状 |
二、刑法目的解释的研究困境 |
三、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创新 |
四、本研究的预期目标和不足 |
第一章 刑法目的解释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目的解释的渊源和界定 |
一、目的解释的渊源 |
二、目的解释的界定 |
第二节 “刑法目的”客观存在的理论基础 |
一、万事万物皆有“目的”:哲学中的“目的论” |
二、“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耶林的“法的目的” |
三、刑罚是有目的的行为:李斯特的刑罚目的论 |
第三节 “刑法目的”可引入刑法解释的理论基础 |
一、概念法学的观点及意义 |
二、利益法学的观点及意义 |
三、法学实质化思潮与目的解释 |
第二章 刑法目的解释的基本功能 |
第一节 刑法规范的适用困境 |
一、法律规范的一般困境 |
二、刑法规范的特殊困境 |
第二节 刑法目的解释功能的一般论述 |
一、法理学对目的解释基本功能的论述 |
二、刑法学对目的解释基本功能的论述 |
第三节 刑法目的解释功能的拓展论述 |
一、抑制刑法文本的不确定性 |
二、评价解释方法间结论争议 |
三、引入刑事政策至刑法适用 |
第三章 刑法目的解释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刑法目的解释现实困境的解构思路 |
一、解释标准与解释规则的合理性 |
二、刑法目的解释标准与规则困境 |
三、刑法目的解释应有的合理期待 |
第二节 刑法目的解释内在困境:目的标准的不确定性 |
一、目的标准不确定性的理解思路 |
二、目的在时空上的不确定性:解释立场之争 |
三、目的在内涵上的不确定性:目的范畴之争 |
第三节 刑法目的解释外在困境:规制技术的不规范性 |
一、规制技术路径确定的主要思路 |
二、刑法内规制:与其他刑法解释方法相互间的争议 |
三、刑法外规制:与司法行权机制和刑事政策间争议 |
第四章 刑法目的解释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刑法目的解释的理念确立:理念上的再论证 |
一、刑法目的解释必要性的再论证 |
二、刑法目的解释重要性的再论证 |
第二节 对刑法目的解释内在困境的思考:对“目的”的论证 |
一、对刑法目的解释中“目的”的二维解构 |
二、目的维度之一:作为解释追求方向的“目的” |
三、目的维度之二:作为解释依据标准的“目的” |
第三节 对刑法目的解释外在困境的思考:技术规制的完善 |
一、对刑法目的解释做技术规制的一般命题 |
二、刑法内技术规制:解释方法位阶的确立 |
三、刑法外技术规制:司法行权和刑事政策的规范 |
第五章 刑法目的解释的具体运用 |
第一节 刑法目的解释中目的的具体确定 |
一、刑法总则与分则目的冲突时的确定 |
二、刑法不同条款间目的冲突时的确定 |
第二节 刑法目的解释技术规制的具体运用 |
一、其他解释方法对刑法目的解释的规制 |
二、司法行权机制和刑事政策对刑法目的解释的规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犯罪刑法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人体器官移植概述 |
第一节 人体器官移植概述 |
一、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界定 |
二、人体器官移植所存在的社会问题 |
三、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犯罪已有罪名分析 |
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二、非法摘取活体器官行为的刑法规制 |
三、非法摘取尸体器官行为的刑法规制 |
四、瑕疵器官移植的刑事责任认定 |
第二章 我国关于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司法认定 |
第一节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形态 |
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遂形态的认定 |
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未完成形态的认定 |
第二节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
第三节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认定 |
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非法经营罪 |
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罪 |
第三章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人体器官范围定义狭窄 |
二、缺乏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制 |
三、缺乏对新型犯罪的规制 |
四、缺乏摘取精神病人器官的规定 |
五、法定刑配置存在问题 |
六、死亡标准尚不完善 |
第四章 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立法的刑法完善 |
第一节 境外人体器官移植相关立法与启示 |
一、韩国器官移植立法 |
二、日本器官移植法律制度 |
三、港澳地区相关立法 |
第二节 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刑法完善 |
一、增加对精神病人的特殊保护 |
二、设置走私人体器官罪 |
三、增设单位犯罪的规定并增加资格刑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遗体捐献民事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目录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 |
三、研究的对象与创新点 |
引言 |
第一章 遗体捐献客体问题的研究 |
一、遗体的界定和脑死亡遗体捐献的问题 |
二、遗体的民法属性问题研究 |
第二章 遗体捐献主体分类及权利冲突的问题研究 |
一、自我捐献及其法理分析 |
二、近亲属捐献的法理分析及权利的行使 |
三、自我捐献与近亲属捐献冲突及协调 |
四、死刑犯捐献意愿的保护 |
第三章 遗体捐献的方式及其生效问题研究 |
一、自愿捐献及其形式 |
二、自愿捐献特殊情形——推定同意捐献 |
三、自愿捐献生效的实质要件 |
四、自愿捐献生效的形式要件——捐献登记 |
第四章 遗体捐献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一、统一遗体捐献民事立法 |
二、遗体捐献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
三、遗体捐献民事救济措施的健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5)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的犯罪概述 |
第一节 人体器官含义的界定 |
一、 医学方面 |
二、 法律方面 |
第二节 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产生原因、概念及构成要件 |
第三节 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特征 |
一、 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违背社会伦理性 |
二、 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犯罪具有两面性 |
三、 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所用手段呈现多样性 |
四、 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犯罪具有高科技性 |
五、 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趋于国际化 |
第四节 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
一、 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
二、 强制摘取人体器官行为 |
三、 摘取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行为 |
四、 非法摘取尸体器官行为 |
五、 走私人体器官行为 |
第二章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规定的解析 |
第一节 增设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罪名的必要性分析 |
一、 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二、 涉及人体器官移植案件呈多发趋势 |
三、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我国的立法状况 |
第二节 适用相关罪名时注意点之理解 |
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 |
二、 盗窃、侮辱尸体罪 |
三、 本类犯罪关于既、未遂的认定 |
第三章 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刑法完善 |
第一节 境外器官移植法对我国的启示 |
一、 韩国器官移植法 |
二、 日本器官移植法律制度 |
三、 美国有关器官移植的立法制度 |
四、 法国有关器官移植的规定 |
五、 港澳台相关立法 |
第二节 人体器官移植相关制度完善建议 |
一、 完善脑死亡者的器官捐献制度 |
二、 建立配套的激励制度 |
三、 增设走私人体器官罪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刍论中国脑死亡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一、脑死亡立法的理论基础分析 |
二、中国脑死亡立法研究 |
三、中国脑死亡立法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
(7)医事犯罪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医事行为与医事犯罪 |
第一节 医事行为概述 |
一、医事行为概念之界定 |
二、医事行为的特征 |
第二节 医事犯罪概述 |
一、医事犯罪之界定 |
二、医事犯罪立法状况 |
第二章 医事过失犯罪 |
第一节 医事过失概述 |
一、医事过失的概念 |
二、医事过失的特征 |
第二节 医事注意义务 |
一、医事注意义务的概念 |
二、医事注意义务的根据 |
三、医事注意义务的内容 |
四、医事注意能力 |
第三节 医事过失的认定 |
一、医事过失的判断标准 |
二、判断医事过失的综合因素 |
第四节 医事过失行为具体分析 |
一、诊断过失行为 |
二、治疗过失行为 |
三、麻醉过失行为 |
四、输血过失行为 |
五、手术过失行为 |
第三章 医事故意犯罪 |
第一节 医事故意犯罪概述 |
一、医事故意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
二、现行刑法对医事故意犯罪的规定 |
第二节 医事欺诈行为 |
一、医事欺诈行为概述 |
二、医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三、医事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妨害病历管理行为 |
一、病历概述 |
二、妨害病历管理行为构成要件 |
三、妨害病历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制 |
第四章 医事犯罪阻却事由 |
第一节 允许的风险 |
一、"允许的风险"理论 |
二、"允许的风险"与医事行为 |
三、医事过失行为中"允许的风险"之适用 |
第二节 知情同意与阻却犯罪 |
一、知情同意理论概述 |
二、知情同意的要素 |
三、知情同意与刑事责任 |
四、知情同意在我国的适用 |
第三节 安乐死与阻却犯罪 |
一、安乐死的概念与发展 |
二、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议 |
三、安乐死非犯罪化的条件 |
第五章 新型医事犯罪之一——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 |
第一节 器官移植概述 |
一、器官移植的适用状况 |
二、脑死亡与器官移植 |
第二节 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 |
一、商业化器官移植犯罪 |
二、违反自愿原则的器官移植犯罪 |
三、非法行医的犯罪 |
四、违反中立原则犯罪、违反情报规则犯罪与非人道移植犯罪 |
第六章 新型医事犯罪之二——辅助生殖的刑法规制 |
第一节 辅助生殖概述 |
一、辅助生殖的内涵 |
二、辅助生殖的发展与现状 |
第二节 人工授精的刑事法评析 |
一、人工授精引发的问题 |
二、国外境外人工授精的立法调整 |
三、人工授精及相关行为的法律评析 |
第二节 代孕行为的刑法规制 |
一、代孕概述 |
二、代孕行为的刑事法评析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我国脑死亡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脑死亡概述 |
(一) 死亡的定义和分类 |
(二) 死亡的判定标准 |
1. 心肺死亡标准 |
2. 脑死亡标准 |
二、我国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 |
三、我国脑死亡的立法模式 |
(一) 专项立法模式 |
(二) 混合立法模式 |
四、我国脑死亡立法的主要内容 |
(一) 确立脑死亡的判定标准 |
(二) 确立脑死亡判定的技术规范 |
(三) 判定脑死亡的医生 |
(10)“脑死亡”立法问题要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 |
1、医学价值 |
2、经济价值 |
3、法学价值 |
4、理念价值 |
二、脑死亡立法的可行性 |
1、国外经验之借鉴 |
2、国内医学之探索 |
3、社会舆论之准备 |
三、脑死亡立法的模式选择 |
1、专项立法模式 |
2、混合立法模式 |
3、我国的模式选择 |
四、脑死亡立法的权利义务理论分析 |
四、脑死亡立法应慎之又慎(论文参考文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J].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02)
- [2]刑法目的的解释研究[D]. 张红良.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3]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犯罪刑法问题的研究[D]. 丁琳. 烟台大学, 2017(02)
- [4]遗体捐献民事法律问题研究[D]. 刘欢. 福建师范大学, 2013(01)
- [5]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探析[D]. 王洁. 华东政法大学, 2012(01)
- [6]刍论中国脑死亡立法[J]. 陈名校,杜伯伦. 行政与法, 2010(04)
- [7]医事犯罪刑法规制研究[D]. 李坤. 武汉大学, 2010(05)
- [8]我国脑死亡立法的若干问题研究[J]. 何悦. 科技与法律, 2009(06)
- [9]从民族心理与传统文化看“中国脑死亡”[A]. 王彩霞,张君. 伦理研究(生命伦理学卷·2007-2008)下册, 2007
- [10]“脑死亡”立法问题要论[J]. 王宁宁. 前沿, 2006(05)